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五、破除各种有为法的表象,分两部分。一、问答破斥。二、总结阐明正确道理。现在是第一部分。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另外,我们怎么知道一切有为法的生、住、异、灭这些现象,是离开色法和心法之外,有它自己独立存在的实体呢?这是因为佛经上这样说的。就像佛经上说的:有三种有为法的生、住、异、灭现象。后面还详细地说明了。
此亦大乘征而余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这也是大乘佛教提出的问题,其他宗派给予的回答。所谓“三有为”,就是下面要说的:确定存在的法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是当下就能认知的法,比如物质、心识等等。 第二种是当下正在使用的法,比如瓶子、衣服等等。 这两种法,世间人都知道它们是存在的。
第三种是有特定作用的法,比如眼睛、耳朵等等。 因为它们各自有各自的功用,所以可以证明它们是存在的。
这三种法,就把所有“有为”的、有生灭变化的现象都包括进去了。
所谓“有为相”,就是指生、住、异、灭这四种相状。 意思是,无论是物质、心识、瓶子、衣服,还是眼睛、耳朵等等,没有一个不是各自具备这生、住、异、灭四种相状的。
此經不說(生住等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非(八轉聲中)第六(屬)聲。便表異體(以)色心之體。即色心(生住異滅之相)故。非(生滅等)能相(之)體。定異(於色心等)所相。勿堅相等(亦可)。異地等故(又)。若(使生滅等)有為(之)相。異(色心等)所相(之)體(則無生無滅等)。無為相(之)體(亦)。應異(於真如虗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體俱(是實)有(則)。應一切時(中)齊興作用(即生即住即異即滅)。若(以四相)相違故(而)。用不頓興(者。則四)體亦(復)相違。如何(可)俱有(哉)。
这部经里并没有说生、住、异、灭这些现象是独立于色法和心法之外、有自己真实本性的东西。所以,你拿它来证明这一点,是说不通的。不是说在梵文八种格变中,第六格就表示不同的实体。因为色法和心法的本体,就是色法和心法本身生、住、异、灭这些现象。并不是说生、灭这些能显现现象的本体,就一定不同于色法、心法这些所显现的现象。否则的话,难道坚硬、湿润等性质,也可以说成是不同于地、水等元素吗?再说了,如果生、灭这些属于有为法的现象,是独立于色法、心法这些所显现现象的本体之外,那么,无生、无灭这些属于无为法的本体,岂不是也应该独立于真如、虚空这些所显现的现象之外了吗?还有,生、住、异、灭这四种现象,如果它们的本体都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就应该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发挥作用,也就是同时生、同时住、同时异、同时灭。如果因为这四种现象互相矛盾,所以它们的作用不能同时发生,那么这四种本体也应该是互相矛盾的,又怎么可能同时存在呢?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具。四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虗空真如等体乎。又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接下来这些都是大乘佛法里破除错误见解的内容。所谓“八囀声”,指的是梵文名词的八种格变:第一是体格,第二是业格,第三是具格,第四是为格,第五是从格,第六是属格,第七是于格,第八是呼格。现在佛经里说的“三有为之有为相”,这个“之”字,就是表示所属关系,正好对应第六种属格。这说明离开了有为法,就没有有为相。也就是说,生、住、异、灭这些相,是在色法、心法这些事物的本体上来辨别的,并不是表示能和所各自有不同本体。假如生、住、异、灭这些相,一定和色法、心法等事物本身不同,那么,坚性、湿性、暖性、动性这些性质,难道也一定和地、水、火、风这些元素本身不同吗?再者,如果生、住、异、灭这些相,真的和色法、心法等事物的本体不同,那么,不生、不灭等相,难道也可以和虚空、真如等本体不同吗?还有,如果生、住、异、灭各自都有
又(體既不俱。則)住異滅(三)用(亦)不應俱(為現在實有。若謂生滅等)能相(與色心等)所相體俱本有(則)。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以生属未来也。
若謂(能所體雖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緣(然後起者。則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復既待因緣。則汝所)執生(住)等(能相)便為無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又若謂色心等)所相恒有。而(與)生(滅)等(能相)合(則)。應無為法亦有生(滅)等(合。以)彼(無為之恒有。與)此(有為之恒有。求其)異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而生等合。应先出余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征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别有实体也。前三。谓生住异。后一。谓灭。余俱可知。
(難曰。)如何(滅是)無法(乃)。與有(法)為相(答曰)。表此(有法)後(必歸)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剎那假立四相(若約)。一期(果報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诸有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解现下文。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有法。)異聲實有(因。)應如色等(喻。)非實能詮(宗。若)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而是)。異聲實有(則)。所見色上形量屈曲(亦)。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耶。)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言語聲。亦)應如彼(絃管之)聲。不別(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誰說彼(絃管之聲)定不能詮(餘乘難曰)。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大乘答曰)。此(語聲亦)應如彼(風鈴等聲。)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許)唯(有)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此)語(聲即)能詮(理。既唯語聲即能詮理。何須別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難曰。)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大乘答曰)。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此大乘破斥也。文义并显。不须别释。言天爱非余者。有谓光音天以上。不用语言为诠表故。
△二结申正义。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法之)自性。句詮(法之)差別。文即是字。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名别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界摄也。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余土六根各有利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执随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先叙计也。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故名随眠。本是第八识所执持。即彼相分。而余乘以为不与前六现识相应。遂妄执为别有自体。是行蕴摄也。
彼亦非理(既)。名(為)貪等(隨眠惑)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行宗。因云。名贪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行竟。
△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其是)有用(則)。應(反)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诸无为。指余乘所执三无为。一虗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余可知。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有)無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虗空等(三無為法。)為一為多。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虗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虗空不與法合(則)。應(虗空)非(能)容受。如餘(擇滅等)無為。又色等中。有虗空不。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证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余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双征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处空无为是一。故云。若虗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是一则不徧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余皆不合。则应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转计云。虗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合而余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虗空不与法合。则应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虗空无为。又色等中若有虗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无虗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虗空体一。遍一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余部余品择灭。而四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虗空又应非徧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為。既稱無為。決同許無因果。故總立量破云。諸無為是有法。非異心等有宗。因云。許無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數習力故(功夫漸漸成熟。致使)。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是獨頭意識所緣之獨影境。但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說)名(為)法性。離諸障礙。故(或)名(為)虗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又)名(為)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又)名(為)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又)名(為)不動。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滅。此五(種名。)皆依真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虗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虗。谓徧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故名如。余皆可知。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二立量以显唯识。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是有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諸法之)覺(是有法。)亦不緣彼(心外實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緣此(內相分之)覺(喻)。
初一量。破所徧计。次一量。破能徧计。所徧计。即心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徧计。即心心所之见分。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证。设使异心心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實有(宗。)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此由前文既显徧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徧计执。得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计法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今初。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法執(雖有內熏之因)。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小乘诸论。名邪教也。余可知。
△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内法。是亲所缘。唯识所变。不离识故。故一切皆有。余可知。广释初三句中。二征答别释竟。
△三总结无实二。初正明。二释妨。今初。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現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宗。)如非所緣(喻。)他聚攝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親所緣(宗。)自體異故(因。)如餘非所取(喻。)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八识互望。互称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应。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识。与五徧行心所自为一聚。非第七识亲所缘缘。余皆可知。同聚心所。谓与心王相应而俱起者。且如徧行五心所。虽与第八识相应。然非第八识之所缘缘。又第八识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缘缘。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缘。如触心所。虽与作意等俱起。然决非作意等亲所缘缘。乃至思心所。决非受想等亲所缘缘。余皆可知。
△二释妨二。初难。二释。今初。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余可知。
△二释二。初正释外难。二示假说意。初中三。初总破。二别破。三结斥。今初。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二别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类。二破依实。今初。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雖有之。而)。猛亦等(能燒之)德。非類(同火之)有故。若無(此能燒之)共德而假說彼(為假火人。)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謂猛等雖非類(火能燒之)德。而(猛與赤恒)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類既無(能燒之)德。又(猛與赤二)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世間)假說。不(必)依類(而)成。
△二破依实。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則以色微觸微為體。依火而住。)在人(則以色心為體。依人而住。)其體各別。所依異故(若)。無共(德而可)假說。有過同前(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若謂人(有煖德。與)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假)。說(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於煖)德故。由此(世間)假說。不(必)依實(而)成。
大凡世间假说。有依类者。亦有不依类者。有依实者。亦有不依实者。元非一概。今彼妄执假说必须依类依实。故即彼所说之喻。夺其依类依实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说依真。二结申假说正义。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諸法)自相。假智及詮。俱非(能得其)境故。謂(有分別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詮。不得(諸法)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共相之外。)有別方便(更)。施設(一箇)自相(以)為假(智及詮)所依。然假智(及)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即)便不轉(是以)。能詮所詮。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依真说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谓假必依真事立。则不应理。以诸法自相。离心缘。离言说。唯是现量所证知故。一涉语言。则能诠所诠。皆非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然离共相之外。亦别无自相可得。盖现量所缘之境。名为自相。比量非量所缘之境。名为共相。不过皆是识所变之相分。非以自相为真。共相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诠。不依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说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为依矣。
△二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言)。聲依(此)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识变现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说。言说为能诠。影像为所诠。故并不依真也。二别破竟。
△三结斥。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初正释外难竟。
△二示假说意。
然依(內)識變(現。而有似我似法。)對遣妄執真實我法(故)。說假似(之)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初释前三句竟。
△二释后三句二。初结前标数。二释通别名。今初。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八種)識(約)。類(而言。)則唯(有)三。
△二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二释能变通名。今初。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察度)量。即第七識。審思恒量(我無我)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麤故(頌中)。及(之一)言(乃)。顯(前)六(識)合為(了別境之)一種(類)。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异熟生。故名多异熟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审。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我相。已转依位。恒审思量二无我理。余可知。
△二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二别释二。初释因能变。二释果能变。今初。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也。)等流習氣。由(前)七識中善惡無記(三性之現行。)熏(於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種子未生者)生(已生者)長。異熟習氣。由(前)六識中有漏善惡(二種現行。)熏(於第八而)令生長。
△二释果能变。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自證分)生。現(於相見二分之)種種相(此中由前)。等流習氣(以)為(親)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之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異熟習氣(以)為增上(助)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而)。立(真)異熟(之)名(若夫)。感前六識酬滿業者(乃)。從異熟(而)起(但)。名(為)異熟生。不名(為真)異熟(以其)。有間斷故。即前(真)異熟及異熟生(之二種。皆)名(為)異熟果(以其)。果(性)異(于)因(性)故(然)。此(頌)中(所言異熟。)且(單)說(第七)我愛(所執。及有)執(持舍)藏(能)。持雜染(有漏善惡)種(因。)能變(二種異熟)果(之第八本)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果异因者。因从善恶。果惟无记也。非谓一切者。谓前六识一分酬满业者。亦可得异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廣明三能變相。二廣明所變唯識。初中二。初分釋三能變相。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釋初能變。二釋第二能變。三釋第三能變。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而未广辨能变三相。且初能变。其相云何。颂曰。
初阿賴耶識(一自相門)異熟(二果相門)一切種(三因相門)不可知(四不可知門)執受處(五所緣門)了(六行相門)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相應門)唯捨受(八受俱門)是無覆無記(九三性門)觸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門)恒轉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門)阿羅漢位捨(十二伏斷位次門)。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证有本识。初中八。初释自相等三门。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三释相应门。四释受俱门。五释三性门。六释心所例王门。七释因果法喻门。八释伏断位次门。初中二。初正释三门。二重明因相。今初。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皆)名(為)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阿賴耶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以)。攝持因果(而)為(本識之)自相故。此(第八)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名最)初(先捨。又其)過(失最)重。是故。偏說。
藏一切转识种子。故有能藏之义。受转识所熏成种。故有所藏之义。被第七识执之为我。故有执藏之义。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谓由本识与前七为缘。故起前七现行。复由前七与本识为缘。故熏本识种子。此句释成能藏所藏义也。有情执为自内我句。释成执藏义也。言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者。瑜伽论云。第八识自相有八。一依止执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种子性相。五业用差别相。六身受差别相。七处无心定相。八命终时分相。今取第一依止执受相说也。
此(第八識。乃)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種種)善不善業(所引之)異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第八識外。)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之)勝異熟果不可(別)得故。此(異熟識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第八)識果相。雖多位多種(惟有真)。異熟(果之義。)實不(與前七識)共。故偏說之。
诸界。即三界。诸趣。即六趣。诸生。即四生十二类生也。言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者。宗镜录云。第八识于五果中。除离系果。余四皆有。故云果相虽多。如望自种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识。为增上果。望善恶业。即异熟果。
此(第八識。)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第八識外。)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種識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第八)識因相。雖有多種(惟此能)。持種(義。實)不(異前七識)共。是故偏說。
宗鏡錄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種子義邊。是種子因。若因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望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惟無異熟因及徧行因。故云因相多也(異熟因。謂增上善惡。此第八識惟無記故。是異熟果。非異熟因。徧行因。謂見疑無明等。徧于染法。此第八識不與相應。非徧行因也)。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释三门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标。二释。三结。今初。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二释为四。初明种子相。二明本新义。三明种子义。四明熏习义。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二。初正释种相。二明种实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種子因用。)與本識(之體。)及所生(之)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如眼识种子。亲生眼识自果等。此种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种其类非一。故名差别。本识为体。种子为用。种子为因。所生为果。体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离体无用。离因无果。故不异也。
△二明种实有。
雖非一異。而(種子原)是實有(以一切)。假法(猶)如(空)無。非(可為諸法親)因緣故(難曰)。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答曰)。若爾(則)。真如(與諸法亦非一異。豈亦)應是假有(耶。設)許(真如是假。)則便無真勝義諦(既許真如非假。則知種子亦實)。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是勝義實有也)。
先正明。次答难。后以二谛判。并可知。初正释竟。
△二结判又二。初结属相分。二判属三性。今初。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之)相分非餘(三分。)見分恒取此(種子以)為(親所緣緣)境故。
△二判属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释妨。今初。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然彼能生之)。因(與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為)善等。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因。谓前七现行熏种之因。果。谓种子所发七现行果。余可知。
△二释妨。
(難曰。)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釋曰。三無漏根)。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决择分。瑜伽师地论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净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忧喜苦乐舍五受根。信进念定慧五善根。及三无漏根也。一未知当知根。二已知根。三具知根。名为三无漏根。初明种子相竟。
△二明本新义三。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初中三。初释义。二引证。三结示。今初。
此中有義。一切(染淨)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可(令其)增長。
△二引证。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又聚。法爾而有(以)。界即(是)種子(之)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決)。是種(子。)非(是)現(行。)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之種子)性。
般。入也。三种菩提。谓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提也。五种性。谓一阐提种性。声闻种性。独觉种性。不定种性。如来种性也。三无漏根如前说。
△三结示。
由此等证。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有漏亦应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竟。
△二难陀师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释义。二引证。三会违。今初。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言)諸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二引证。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乃有)。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無漏種生。亦由熏習(故諸聖教)。說聞熏習(謂)。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即)出世心(之)種子性故。
三种熏习者。一名言习气。二我执习气。三有支习气。具如第八卷中广明。净法界等流正法者。谓诸佛菩萨。以根本智证清净法界妙理。以后得智随顺众生。流出语言文字。诠显净法界理。令诸众生寻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与净法界相应。故名等流。
△三会违。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但)。依(有)障(無障)建立。非(依本有)無漏種(子)所說(地獄)成就(三)無漏種(之)言(乃)。依當(來有)可生(義。)非(謂)已有(其)體。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阐提种性也。余可知。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竟。
△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三。初正释。二斥前。三结成。今初。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四)生(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𦦨。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種現)二(法互相生義。)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即便)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能招異熟。亦可)與異熟果為因緣故。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余可知。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初又二初斥非。二显正。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今初。
若唯始起(則)。有為無漏無(本有)因緣故。應不得生(若夫聞熏乃)。有漏(善。)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亦可)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有为无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应先有本住种子。未登地前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但可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也。设许有漏为无漏种。亦应无漏为有漏种。而诸佛已证无漏。仍得生有漏矣。岂理也哉。又有漏无漏。两性相反。设得互相为种。则善恶二性相反。亦得互相为种乎。
△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又三。初出彼所凭。二破彼谬解。三申经正义。今初。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經云)。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以此為證)。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二破彼谬解。
而心性(之)言(汝謂)。彼(經)說何義(耶。)若(謂彼經)說空理(為本淨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空理之)體前後無轉變故。若(謂彼經)即說心(為本淨。)應同數論(所計)相雖轉變而體常一(且)。惡(與)無記(之)心。又應(即)是善(心。汝若)許(此說者。)則應(惡無記心。亦)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汝若)。不許便應(惡無記心。仍)非(是)善心體(是則)。尚不名善。況是無漏(又彼)。有漏善心(雖與惡及無記不同。然)。既稱(為)雜染(便亦)。如惡心等(其)。性(決)非無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應與無漏(而)為(正)因(若許有漏為無漏因)。勿善惡等(亦可)互為因故(又)。若(謂)有漏(之)心(其)性是無漏(者則)應無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之性)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謂)異生(之)心(其)性雖(是)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為)無漏(現行。)無斯(應名為聖之)過者。則心(現行既非無漏。心之)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以)。種子現行(其)性(定)相同故。
△三申经正义。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非(謂)有漏(之)心(其)。性(即)是無漏。故名(為)本淨(也)。
初斥非竟。
△二显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之現)起。以此(本有種字)為因(而)。無漏(法現)起(之)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有漏法種(亦有本有。)類此應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内种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性。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聞熏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其)。聞熏習中(所熏新)有漏(善種)性者。是修(道位)所斷(是能)。感(於)勝異熟(果。是能)為出世法(之)勝增上緣(若聞熏習中所熏本有)。無漏(種)性者(乃是)。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但)。此正因緣(相。)微隱難了(故)。有(教中且)寄麤顯(三慧)勝增上緣。方便(假)說(以)為出世心種。
△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性义意。二傍破当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種別者(其)。意(正要)顯(于)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則)。彼二障種(子)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無大乘種)者(則)。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正)由(此)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所以)。障有可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可斷不可斷以)顯性(之)差別(若)。不爾(者。則)彼(二)障(更)有何(等)別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謂法爾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別(則)。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二傍破当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三無漏根有)當(來)可生(之義。)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三结责。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今汝)。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二斥前竟。
△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故。但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种。已上二明本新义竟。
△三明种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以)。現(行)種(子。雖是)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前)種子(望後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是故種生現行。因果必俱。種引種子。因果不俱)。雖(種子之)因與果(具)。有(如是)俱(與)不俱(二義。)而(今但取因果)現在(同)時。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種子以未來)。未生(過去)已滅無自體故(所以必)。依生現(行)果(者而)立種子(之)名。不依引生(種子)自類(者)名(為)種(子也。)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难曰。若刹那灭得为种子。则前后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刹那灭义。应得为种。今以第二义拣之。前后则不俱现。定相离则不和合。一身则和合定不相离。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方名种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后之法。不可说为种子也。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種子。此遮(前七)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难曰。现行熏种。亦果俱有。应得名种。今以第三义拣之。第七识或漏或无漏。故有转易。前六识或行或不行。故有间断。唯第八识。一类无记。长时相续。直至金刚道后。究竟位中。方称无漏。此前恒随有漏法转。得与漏种为所依持。故彼诸法种子。依之而得自类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須三)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此遮餘部(妄)執異性(之)因。生(于)異性(之)果(亦計)。有因緣義。
难曰。若恒随转。即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今以第四义拣之也。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辦)自(果之)眾緣(和)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恒非無(今)。顯所待(之)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难曰。若性决定。即名种子。则三性种。既是恒有。亦复俱有。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今以第五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余部之执缘恒非无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識中(所有)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故)。成種(子。)非餘(識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二明外种。
外穀麥等(乃第八)。識所變(現行相分攝)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內外)種(之)勢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遠殘(之)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而已。
△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內(第八識中一切法之)種(子。)必由熏習(而)生(起)長(養。此種子)親能生果。是因緣性。外種熏習或有或無(不過皆)。為增上緣(耳。若欲)辨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諸物之親)因緣(以彼外穀麥等。皆)。是(本識中)共相種(子)所生(之現)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四明熏习义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今初。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本識中)種(子)生長。故名熏習。
△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以極善故)。唯帶舊(時因中所熏無漏善)種。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本識相應之五)心所及無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無為)堅密(而不受習。)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二释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二有勝用。若有生滅(更須)。勢力增盛。能引習氣(者。)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又須數習)。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損)减。攝(藏培)植習氣(令不失壞。)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问云。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七轉識及(與)彼(相應之)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三结判二。初结。二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識及心所法。)與所熏(之第八)識俱生俱滅。熏習(之)義(乃)成。令所熏(第八識)中(之一切法)種子生(起)長(養。)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現)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約相生。則)。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約相依。則)。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二判。
能熏(之現行)生種(子。從)種(子)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於(一切法之)果是(親)因緣性。除此(二種因外。)餘(所有)法。皆(是增上緣等。)非(親)因緣。設(有處)名(為)因緣。應知(但是)假說。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现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门。二释不可知门。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今初。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現)行(之)相(狀)故。
△二明所缘。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之)習氣。有根身者。謂諸(勝義五淨)色根及根(所)依(浮塵身)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執受及處。俱是(第八識之)所緣。阿賴耶識(以)因緣力故。自(證分)體(得)生(之)時(便)。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三類性境)為自所緣(見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领以为境二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二广释二。初广释行相。二广释所缘。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诸分。三结归见分。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三护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三结明引证。今初。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之心所)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
若(使)心心所無所緣(之)相(分)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缘声。又设眼识无相分色而能缘色。则亦可无声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余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可以缘色矣。自境如余境。自境无而可缘。余境无亦可缘。余识如自识。自识可缘余境。余识亦可缘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無能緣(見分之)相。應不能緣。如虗空等。或虗空等亦是能緣。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虗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三结明引证。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之二)分。各自然(從相見二分之種子)而轉(成現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二陈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今初。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即)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行相相似(心王見分之)。事雖(與心)數(相)等。而(其)相各異(以心王是)。識(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別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说。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乃)名(為)事。即自證分。此(自證分)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喻)。如(見分)不曾更(歷之)境(則)。必不能憶(知)故(此則)。心與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緣(不過)相似。行相(便自)各別(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心王自證分之)。事雖(亦與心)數(相)等。而(其行)相各異(以)。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例知见分若无自证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也。言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证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证分也。初辨异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之)相(分是為)所量。能取相(之見分及)自證(分。)即(名為)能量及(量)果。彼三體無別。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证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三护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若無證自證分。則)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妄計)見分(便)是第三(自證分之)果(以)。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以)。證自體者必(須)現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证分以证之。则自证分。亦须证自证分以证之也。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证自证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证分喻镜面。证自证分喻镜背。或以自证分喻镜。证自证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得本质。
○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余皆见分所摄。
○自证分者。谓能亲证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证故。
○证自证分者。谓能亲证第三自证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证处得名。
○若不达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此四分中。前(相見)二(分)是外(用。)後(自證及證自證)二(分)是內(體。)初(相分)唯所緣。後三(分)通(能緣所緣之)二。謂第二(見)分。但緣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自證分。)能緣第二(見分及)第四(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自證分。)非(緣)第二(見分)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
先明须有四分。此更分别内体外用。能缘所缘。及现比非三量差别不同也。无用。犹言无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緣(而)無無窮(之)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假使自证分与证自证分不互相缘。则更须立证证自证分。便有无穷之过。今由互为能所。譬如镜面镜背。亦如人之与智。故无无穷之过也。四分差别。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此先结成。次后引证。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众生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外二分为一也。内外一切分者。内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缠者。所缘相缚也。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謂)若內若外(也。以一切眾生。)皆有所取能取纏縛(故)。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此多分差別(之不同。)此(頌)中(所云)見者。是(但指)見分故。
先引颂。此更释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摄归一心。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不是單指見分。即)。是能緣(之)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須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攝(於)心所(定相應故)。
上来欲显俗谛差别。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显真理圆融。故第四可摄入于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内三可摄入于见分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见本无二体而可但言一心也。入楞伽偈。即证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亦非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随拈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又四分体既无别。以体融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及唯色唯香等也。二通论诸分竟。
△三结归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初广释行相竟。
△二广释所缘二。初正明所变。二总结所缘。初中二。初明唯变处等。二明不变心等。初又二。初正释。二结示。初又二。初明业力所变决定。二明定力所变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种子。三根身。今初。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四)大種及所造(器界之)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此先总释器界由识所变也。以不摄持令生觉受。故名为外。非谓实在识外。不可不知。
(問曰。)誰(之)異熟識變為此相(耶。)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所共起故。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那含)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將來)。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但)依(于)少分(而)說一切(之)言(惟是)。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初义太泛。次义业同共变则可。然约现居则太狭。约当生又不切。故为第三家所破也。
有義。若爾(則)。器(世間)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為此(將壞之)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而)生無色界(者。後雖當生。然)現(在)無(有)色身(其劫數甚遠)。預變為(欲色二下)土。此復何用(又欲界色界眾生)。設有色身。與異地(之)器(界。)麤細(不同。上下)懸隔。不相依持。此(識)變為彼(異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义也。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將壞(及)初成(時。)雖無有情。而亦現有(器界。)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此释成正义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别受用。即共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见异者。宗镜云。天见是宝庄严地。鱼见是窟宅。人见是清冷水。鬼见是脓河猛火。乃彼四类有情自业识所变相分不同。更无心外别四境。旧云一境应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未审定是何境。若离四类有情所变相分外更别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种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是)。此(第八)識(無記)性攝。故是(第八識見分之)所緣(若夫)。無漏法(之)種(子。)雖(亦)依附此識。而非此(無記)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亦與此本識)不(曾)相離(喻)。如真如(即識實)性(故)。不違(於)唯識。
△三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清淨勝義)色根。及根(所)依(浮塵六)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以执受故。名之为内。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身之)義。此中有義(不惟變他依處)。亦(能)變(他五)似(色)根(以)。辯中邊(論)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有義。唯能變(他)似(根所)依(之)處(以)。他(之似色)根於己非所用故(然論云)。似自他身五根現者(乃)。說自(識)他識各自變(之)義(耳。)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义非。次义是。并可知。故生他地等者。以识能变他依处。故尸骸犹见相续。以不变他人五根。故尸骸无复见闻也。然此尸骸相续。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变。故仍名为不共中共。初明业力所变决定竟。
△二明定力所变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如此。)若(佛菩薩及諸聖者以禪)定(神通)等力所變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則不決定(然)。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器则示净示秽。身则示圣示凡。故不决定也。一期利物。与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续。然亦有暂时者。随彼机缘现在击起。故声光多分暂时。然亦有相续者。初正释竟。
△二结示。
略說此(第八)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有漏种。即执受中诸种子也。十有色处。即五根五尘也。堕法处所现实色。谓意识缘境有实有假。今指定果色也。初明唯变处等竟。
△二明不变心等。
何故此(第八)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答曰)。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隨因緣勢力故變(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隨分別勢力故變(似境。)初(因緣變。)必有(實)用。後(分別變。)但為(相分之)境(非有實用。今)。異熟識(之)變(境。)但隨因緣(其)。所變(之)色等。必有實用。若(使)變(為)心等。便無實用(以所變)。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緣(慮)故。須彼(有)實用(法。乃可)別從此(第八識變)生(設使)。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所以不變無為)。故異熟識。不緣心(及心所及無為)等(此約有漏位言。若)。至(佛果)無漏位(中。既與大圓鏡智)勝慧相應(則)。雖無(有)分別。而(鏡體)澄淨故。設(心心所等仍)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徧智。
宗镜录云。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惟分别变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初正明所变竟。
△二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界根)身及有漏種(共名三類性境)。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則但)。緣有漏種(以)。厭離色故。無業果色(不緣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謂具三所緣亦)。於理無違(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識。亦緣此(定果)色(以)為境(故)。
初释行相所缘二门竟。
△二释不可知门。
不可知者。謂此(第八識之能緣)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問曰)。云何是識取所緣境(之)行相(為)難知(耶。答曰。)如滅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而此)。不離身(之異熟)識。應信為有。然必應許滅定有(第八)識(以是)。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一能缘不可知。以其行相极微细故。二所缘不可知。以三类性境。内执受之五净色根及诸种子亦微细故。外器世间徧于十方难测量故。次立量以显第八识是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第八识宗。因云有情摄故。喻如有心时。无想定及无想天亦尔。既灭定无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岂不难知也哉。二释不可知等三门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