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三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三释相应门三。初问答总明。二别释体用。三结成相应。今初。
第三部分解释“相应门”,分为三段。第一段通过问答来大致说明,第二段分别解释本质和作用,第三段总结“相应”的含义。现在开始第一段。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聖凡升沉定散等)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此五種)是徧行心所(所)攝(一切心中皆可得)故。
这个认知和几种心理活动相应。它始终和接触、注意、感受、想象、思虑这五种相应。根本识从无始以来直到还没转化的时候,在任何高低、定散之类的境界中,永远都与这五种心理活动相应,因为这五种是普遍存在的基本心理元素,在一切心念中都可以出现。
此识下。设问。常与下。举颂以答。阿赖下。总明也。未转。谓金刚道前。余如下释。
这个第八识下面呢,提出问题。而“常与”下面呢,就引用偈颂来回答。“阿赖”下面,是总体上说明。所谓“未转”,是指还没到金刚道(成佛前的最后一个修行阶段)之前。其余的部分,就像下面解释的那样。
△二别释体用五。初释触。二释作意。三释受。四释想。五释思。今初。
二、分别解释体用关系。这部分内容有五点:首先解释"触";第二解释"作意";第三解释"受";第四解释"想";第五解释"思"。现在开始讲第一点。
觸。謂(于根境識)三和(時。)分別(其)變異。令心心所觸(對于)境(以)為(體)性。受想思等所依(以)為業用。
"触"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当感官(根)、外界对象(境)、和意识(识)这三种条件聚在一起的时候,能够感知到它们之间发生的变化。这种感知的本身,就是触的本性。而触的作用,就是给“感受”、“想法”、“念头”这些心理活动提供一个依靠的基础。
分别。即领似之义。是触作用。变异。是三和功能。谓根境识三和之时。令诸心所次第转生。名为变异。此触心所。能领似之也。此先正释。下更转释。
分别,就是感知的意思,这是触的作用。变异,是根、境、识三者相遇的功能。当根、境、识三者相遇时,能让各种心念活动一个接一个产生,这就叫变异。触这个心所,能够感知到变异。上面是正面解释,下面再换角度解释。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觸依彼(三和而)生。令彼(三得。)和合。故說(此觸心所)為彼三和合位(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依于根而取于境。此三)。皆有順玉(一切)心所(之)功能(作用。所以)說名變異(今)。觸(心所。)似彼(順生一切心所變異。功能而)起。故名(之為)分別(然三和中。獨有)。根變異力引觸(心所)起時。勝彼識(之與)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此转释三和分别变异也。根变异下。释疑。谓有疑云。触既分别三和变异。何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释云。根变异力引触起时。胜识境故。按宗镜解根四义独胜。一由主故。二由近生心心所故。三由徧故。不惟心所。亦能生心。四由常相续故。识虽为主。近生心所。不自生心故不徧。有间断故不续。境非主故。亦非近故。虽徧能生心□及心所。亦不相续。以识生则境生。识灭则境灭故。
这段解释"三种条件结合及其变化"的关系。问:为什么有些经典说"感觉来自于根的差异变化",而其他地方却说"感觉是根、尘、识三者结合的变化"?解释是:因为根发生变化时,会引发触的感觉。而且,根比识和境更重要、更持久。根据《宗镜录》,"根"有四个独特作用:第一,根是心里活动的主宰。第二,根能直接产生心理状态。第三,根的作用普遍:不仅能产生心理状态,也能产生念头本身。第四,根的作用接连不断、没有中断。虽然"识"也被当作主要,但它只负责"近生"心理状态,却不能自己生起念头。所以识的作用不普遍,且时断时续,不能持续。至于"境"这个外部对象,它不是主,也不"近"。虽然它也能产生念头和心理状态,但不能一直持续——因为"识"一旦产生,境才出现;一旦"识"消失,境也就跟着消失了。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触境。是触自性。
此转释令心心所触境为性色。谓八个心王。各有相应心所。此触心所。能各使和合而触境也。
(此觸心所)既(有)似(三和)順起心所(之)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此(以)攝(其)餘(四十七心所也。)集論等(但)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又)。引發(受起比餘)勝故。
此转释受想思等所依为业也。等之一字。即总摄行蕴诸余心所。不但指一思心所。瑜伽但说受想思者。乃是以主摄伴。集论但说受者。乃是以近摄远。又皆以胜摄劣耳。言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生者。识因根境二和合生。触因根境识三和合生。受想思等。皆因根境识触四和合生也。触所取可意相。与受所取顺益相极相隣近。故引发独胜。触所取不可意相。与受所取违损相。触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与受所取非顺益非违损相。亦复如是。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以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又)。是(四)食(之所)攝故(又)。能為(十二支中)緣故(應)。如受等(有實自)性。非即三和。
此结判也。或计三和生触。触即三和。无别自体。故今以三因成立有体之宗。而喻之以受等。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六六法者。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也。二是四食摄故。四食。谓段食。触食。思食。识食也。三是能为缘故。谓六入缘触。触缘受也。初释触竟。
△二释作意。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作意。能)警覺應起(之)心種(令起。亦能)引(已起之心)令趣(於)境。故名作意。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有說(此作意者。)令(正緣此境之)心迴趣異境。故(說此作意者。乃)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二說)俱非理(若令心迴趣異境)。應非徧行(若于一境持心令住)。不異定故。
初正释体用。有说下。出异解。彼俱下。破斥。皆可知。
△三释受。
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此正释体用也。于顺境则希合。于违境则希离。于非顺非违境。虽不希合。亦不希离。希即是欲。欲名为爱。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順等三境。)二自性受。謂領俱(生之)觸(而為所緣。此中)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此出异解也。言共余相者。谓通于王所共缘相故。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謂此受)似觸(而)生。名領觸者(則一切)。似因之果。應皆(有領因之義。應皆名為)受性。又(觸)既(是)受因(則受領此因)。應名因受(觸非受之自性)。何名自性。
此下皆破斥也。今先正破。受定不缘俱生触者。触生于受。受不缘触。如父生子。子不纳父也。余可知。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故)。名自性受(者。)理亦不然。違自所執(領俱生觸為自性故。又受)不(應)自證(受)故。若(謂受雖領觸。)不捨(受之)自性。名自性受(者則)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以一切法皆不捨自性故)。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次破转计也。彼转计云。触如国邑。受如王。触能生受。譬如由有国邑方名为王。受能领触。譬如王能食诸国邑。而又避上应名因受之过。故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犹言王能领国所生王体也。然既云领触所生受体。则非领俱生触。与前所执相违。又触所生。即是受体。如何又以受而领之。若更转计不舍自性名自性受。则一切法皆悉不舍自性。皆可名为受乎。故彼下。结斥。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受)。領順等(三)相(之)定屬己者。名(之為)境界受。不共餘(心心所之行相)故。
由彼妄计境界受为共余相。故别立自性受。今先破自性受竟。方申明境界受非共余相也。受以领纳境界为相。识以了别境界为相。想以于境取像为相。欲以希望境界为相。乃至慧以简择所观境界为相。故皆不共。三释受竟。
△四释想。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先)要安立境(之)分齊(高下美惡等)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五释思。
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令造善等。
取正因境相。令心造善品。取邪因境相。令心造不善品。取非正非邪境相。令心造无记品。皆思心所之力也。二别释体用竟。
△三结成相应。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所起)時(同所)依(根)同。所緣(境等自體)事等。故名相應。
后当广释。指第五卷言也。行相异者。识以了别为行相。触以触对为行相。作意以警心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想以取像为行相。思以造作为行相也。宗镜录云。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一事等。二处等。三时等。四所依等。等者。相似之义。体各惟一。故名事等。境相相似。故所缘等。三释相应门竟。
△四释受俱门二。初正明相应舍受。二简非余所相应。今初。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又此(識)相應(之)受。唯是(真)異熟(以但)。隨先引業(而)轉。不待現緣(唯)。任善惡業(之)勢力轉故(所以)。唯是捨受(若夫)。苦樂二受。是異熟生(屬前六識)。非真異熟(要)。待現緣(方轉)故。非(與)此(第八識)相應。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受相應(問曰)。若爾。如何此識亦(可)是惡業(所招)異熟(果耶。答曰。)既許善業能招捨受(則)。此(惡業)亦(復)應然(以)。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喻)。如無記(之)法(亦能)。善惡俱招。
若苦乐受。则必明了。今第八识行相极不明了。此一义也。若是余受。则必取于违顺境相。今第八识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此二义也。若苦乐受。行相必粗。今第八识行相微细。此三义也。若是余受。必有易脱。今第八识唯是一类无覆无记。此四义也。若是余受。必有间断。今第八识相续而转。此五义也。具此五义。故唯得与舍受相应。余皆可知。
△二简非余所相应。
(問曰)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答曰)。互相違故。謂欲。希望所樂事轉。此識任業。無所希望。勝解。印持決定事轉。此識瞢昧。無所印持。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慧。唯簡擇得等事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故此不與別境相應。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十一)。善(心所。及根隨)染汙等(心所。)亦不相應。惡作等四(雖有通于)。無記性者(然以)。有間斷故。定非(與)異熟(識相應)。
先详简非别境。次略简非善染不定。并如文可知。四释受俱门竟。
△五释三性门。
(問曰。)法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阿賴耶識。何法攝耶(答曰)。此識唯是無覆無記(以是)。異熟性故。異熟若是善染汙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若(自體是)善染者(則便)。互相違故。應不(能)與(善染)二(法)俱作所依。又此識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極香臭。應不受熏(若使)。無熏習故(則)。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無覆無記。覆謂染法。障聖道故。又能蔽心令不淨故。此識非染。故名無覆。記謂善惡。有愛非愛(之)果及殊勝自體(之因)可記別故。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一是异熟性故。二是善染依故。三是所熏性故。所以唯是无覆无记。余皆可知。
△六释心所例王门二。初正释。二斥异。今初。
觸等亦如是者。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觸作意受想思亦爾。諸相應法。必同性故。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種子根身器界)三種(性)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五法相应。谓一心王及余四心所也。余可知。
△二斥异。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廣說乃至無覆無記(以頌中)。亦如是(之為)言。無簡別故。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觸等依識。不自在故。如貪信等(依於心王。)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子之)體。若爾。果起從何種生。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為無用。亦不可說次第生果(以)。熏習(既在)同時(則)勢力(亦必)等故。又不可說六果頓生。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箇)眼識等俱時生故。
有义下。先叙计。彼说下。次破斥也。触等五心所法。断断不得名一切种。以一切种。必由受熏而得名故。故立量云。触等五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宗。因云依识不自在故。喻如贪信等。又若下。破其转计触等亦得受熏。设许受熏。则一心王五心所。各各受诸法熏。应成六个诸法种子。而果生时。或从六起。或从一起。或次第起。或复顿起。皆违理矣。
(救曰。)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詰曰)。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彼妄解曰)。謂觸等五(各)。有似種(子之)相(分。)名一切種(以)。觸等與識。所緣(必相)等故(以)。無色(界天之)觸等(五心所。必)有所緣(似種子之相分)故(以觸等五心所。各各)。親所緣緣定應有故(但)。此(觸等五心所上)似種(子之)相不(分。)為因緣生現識等(喻)。如觸等上(所現)似眼根等。非(眼等)識所依。亦如(所變)似火。無能燒用(破曰)。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須待)。後執受處(句中。)方應與識而相例(同)故。由此(頌中)前說一切種(之為)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指所緣有漏種子)。不爾(則)。本頌有重言(之)失。
此破转计相分为一切种而妄救也。相分有漏种子。是第五所缘门摄。故触等可以例王。今一切种。乃第三因相门。岂触等所可例同。若即指一切种为所缘。则执受处中复有所缘种子。不几为重言乎。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證。勿觸等五。亦(如識之)能了別。觸等亦(如識之)與觸等相應。由此故知亦如是者(乃)。隨所應(而)說。非謂一切。
触等不以了别为行相。触不与触相应。乃至思不与思相应。一刹那中无二触故。乃至无二思故。六释心所例王门竟。
△七释因果法喻门二。初明正义。二斥异说。初中二。初正释颂文。二通妨显理。今初。
(問曰。)阿賴耶識。為斷為常(答曰)。非斷非常。以恒轉故。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以)。是(三)界(六)趣(四)生施設(之根)本故(體)。性堅(住。)持(諸)種(子)令不失故。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非常一故。可為(前七)轉識(所)熏(令)成種故。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暴流。因果法爾。如暴流水。非斷非常。相續長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又如暴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又如暴流。漂水上下魚草等物。隨流不捨。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因果。简我执。生灭。简常执。生灭故非常。因果故非一。譬如暴流。前后相续。流流之中。望前名果。望后名因。故非断常。可喻此识。又有三义相似。一者能漂溺故。二者转识间断。此不断故。如波涛有起灭。而流不断。三者习气及心所法恒随转故。识所执受之内习气。喻如水内之鱼。识所相应之触等五法。喻如水面之草也。余可知。
△二通妨显理。有两番问答。
(難曰。)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答曰)。過去未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雖然)。豈(但)斥他(之)過。己(所立)義便(得)成(就。)若不摧(破)邪(宗。)難以顯(明)正(理。)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稱兩頭。低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實有。)方成非斷。
称之两头。以喻因果。称之低昂。以喻生灭。低昂时等。以喻生灭同一刹那。无有前后也。
(又難。)因現有位。後果(尚自)未生(則)。因是誰(之)因。果現有時。前因(既)已滅(謝則)果是誰(之)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答曰)。若(謂)有因(之)時(即)。已有後果(者。)果既本(來是)有。何(須更)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今大乘)。因果(之)義(所由)成(立。正唯)依(現在有)法作用(顯示。所以遠離斷當。成緣起理。)故(汝之)所詰難。非(有)預(於)我(大乘正)宗(若使果)。體既(是)本有(則果)。用亦(復)應然(以)。所待因緣亦本有故(則體用皆本來有。何須更待前因。既無因義。亦無果義)。由斯汝(所執)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即諸法自相)。深妙離言(假智及詮所不能到。今之)。因果等言。皆(依增益相似而)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于)現(在)識(上。)似彼(當果曾因之)相(而)現。如是因果(總不離現前一剎那法)。理趣顯然。遠離(斷常)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秖是现前一刹那法。望前即名为果。望后即名为因。约现在果。谈过去因。则尘点劫前。犹若今日。乃于现识变似过去因相。而非实缘过去事也。以过去已灭。无可缘故。约现在因。记未来果。则无量劫后。犹如指掌。乃于现识变似未来果相。而非实缘未来事也。以未来未生。无可缘故。故曰。十世古今。始终不离于当念。又宗镜云。过去未来无体。刹那熏习。唯属现在。现在正起妄念之时。妄念违真。名为初识。非是过去有识创起。名为初识也。故知横该一切处。竖通无量时。皆是即今现在一心。更无别理。初明正义竟。
△二斥异说二。初正斥。二结劝。初中二。初斥余部。二斥经部。初又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生時酬因(即名果相)。滅時引果(即名因相)。時雖有二。而體是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來因是誰因果是誰果之)難。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二破斥。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何容一念而有二時。生滅相違。寧同現在。滅若現在。生應未來。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滅若非無。生應非有。生既現有。滅應現無。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生滅若一。時應無(初後之)二。生滅若(是)異(時。)寧說(其)體(是)同。故(所執)生滅時俱現在有(而)同依一體(者。)理必不成。
何容下。先破一念二时。又二下。次破生灭体一也。非苦乐等见有是事者。生灭二法。喻如苦乐二受。决定相违。安有体是一者。量云。生与灭是有法。体定非一宗。因云相违故。喻如苦与乐。初破余部竟。
△二破经部。
經部師等(所計)因果相續。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
前六转识展转相望。虽亦得有因果之义。而多间断。不能相续。若无本识受熏持种。则何理能成因果相续之缘起哉。初正斥竟。
△二结劝。
由此应信大乘所说因果相续缘起正理。
七释因果法喻门竟。
△八释伏断位次门二。初正释舍赖耶义。二通明第八异名。初中二。初正明能舍之位。二简示所舍唯名。初又二。初明正义。二斥异解。初又二。初正释。二通妨。今初。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捨。阿羅漢位方究竟捨。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皆悉)。名阿羅漢。爾時此識煩惱麤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此中所說阿羅漢者。通攝三乘無學果位。皆已永害煩惱賊故(是殺賊義)。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是應供義)。永不復受分段生故(是無生義)。云何知然。決擇分說。諸阿羅漢獨覺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故。集論復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麤重。即种子之别名。阿罗汉。是小乘无学果位。独觉。是中乘无学果位。如来。是大乘无学果位。次引集论显如来亦名为阿罗汉。以断烦恼障故。成阿罗汉。以断所知障故。成如来也。
△二通妨又二。初问。二答。今初。
若爾。菩薩(於入地後。現行煩惱雖復漸伏。)煩惱種子未永斷盡。非阿羅漢。應皆成就阿賴耶識。何故即彼決擇分說(一切)。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
若据前义。则菩萨至成佛时。方得名阿罗汉。方舍此识。今云不退菩萨亦不成就。故问之也。盖菩萨初地已上。即名为不退故。
△二答又二。初约二乘回心名不退。二约八地已上名不退。今初。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者(縱未登地)。必不退起煩惱障故。趣菩提故。即復轉名不退菩薩。彼不成就阿賴耶識(雖名菩薩)。即攝在此阿羅漢中。故彼論文不違此義。
不起烦恼。故名不退。趣大菩提。故名菩萨。彼论乃指此人为不退菩萨。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故不相违。
△二约八地已上名不退。
又不動地以上菩薩。一切煩惱永不行故。法駛流中任運轉故。能(於)諸行(之)中起諸行故。剎那剎那轉增進故。此位方名(真正)不退菩薩。然此菩薩。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而緣此識(之)我見愛等(四種煩惱。)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永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故)。此(頌中。)亦說彼(不動地以上)名阿羅漢。
此明直修大乘者。须至八地以上。方得烦恼永伏。亦可名阿罗汉也。所知法执漂溺有情。受不思议变易生死。名法驶流。已得自在。名任运转。心心流入萨婆若海。故刹那刹那转增进也。初明正义竟。
△二斥异解二。初正破。二破救。初中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有義初地以上菩薩。已證(我法)二空所顯(真如)理故。已得(根本後得)二種殊勝智故。已斷分別(煩惱所知)二重障故。能一行中起諸行故。雖為利益(眾生。)起諸(現行)煩惱。而彼不作煩惱過失。故此亦名不退菩薩。然此菩薩。雖未斷盡俱生煩惱。而緣此識(之)所有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亦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頌之中。)亦說彼(初地以上)名阿羅漢。故集論中作如是說。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不起一切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惱。故亦說彼名阿羅漢。
△二破斥。
彼說非理(以)。七地已前。猶有俱生我見愛等。執藏此識為自內我。如何已捨阿賴耶名。若彼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說名為捨。則預流等諸有學位。亦應已捨阿賴耶名。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二破救又二。初叙救。二破斥。今初。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皆由正知。不為過失。非預流等得有斯事。寧可以彼(預流果等)例此(地上)菩薩。
△二破斥。
彼六识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而第七识有漏心位。任运现行执藏此识。宁不与彼预流等同。由此故知彼说非理。
初正明能舍之位竟。
△二简示所舍唯名。
然阿罗汉。断此识中烦恼麤重究竟尽故。不复执藏阿赖耶识为自内我。由斯永失阿赖耶名。说之为舍。非舍一切第八识体。勿阿罗汉无识持种。尔时便入无余涅槃。
阿罗汉断尽烦恼。名证有余涅槃。由其异熟识体仍在。能持旧有漏种。令有根身寿命不断。直俟余残果报既尽。方入无余涅槃。设无此识持种。则身命便应尽灭而入无余涅槃矣。云何现有证阿罗汉。仍住世间者耶。初正释舍赖耶义竟。
△二通明第八异名二。初正释诸名。二结归二位。今初。
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謂或名心。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或名阿陀那。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或名種子識。能徧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此等諸名。通一切位。或名阿賴耶。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此名唯在異生有學。非(可謂)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亦)。有雜染法執藏義故。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非(可謂)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此名唯在如來地有(若在)。菩薩二乘及異生位。持有漏種。可受熏習。未得善淨第八識故。如契經說。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
契经。如来功德庄严经也。无垢识。标名也。净无漏界。示义也。解脱一切障。明离障解脱至究竟也。圆镜智相应。明相应之慧心所。名为大圆镜智也。
阿賴耶名過失重故。最初捨故(故)。此(頌)中偏(先)說(之。若)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聲聞緣覺入無餘依涅槃時(亦)捨(至於)。無垢識體。無有捨時。利樂有情無盡時故。心等(四名。)通(一切位)故。隨(染淨)義(如)應說(之)。
众生分中名染心。佛果位中名净心。众生分中。执持有漏种子及有漏色根。佛果位中。执持无漏种子及无漏色根。众生分中。名染所知依。佛果位中。名净所知依。众生分中。名世间种子识。佛果位中。名出世种子识。故云随义应说也。然此中谓二乘入无余依涅槃舍者。仍带通教方便说之。若据大乘实义。出三界外有净土。声闻缘觉出生其中。受法性身。则仍未舍异熟识体。故法华云。是人虽生灭度之想。入于涅槃。而于彼土求佛智慧。得闻是经。唯以佛乘而得灭度。更无余乘。
△二结归二位。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無記性攝。唯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緣前(文所)說執受處境。二無漏位。唯善性攝。與二十一心所相應。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以徧行五心所)。與一切心恒相應故(所以亦與無漏第八相應)。常樂證知所觀境故(得與善欲相應)。於所觀境恒印持故(與善勝解相應)。於曾受境恒明記故(得與善念相應)。世尊無有不定心故(得與善定相應)。於一切法常決擇故(得與善慧相應)。極淨信等常相應故(與十一善心所相應)。無染汙故(不與根隨煩惱相應)。無散動故(不與四不定相應)。此亦唯與捨受相應。任運恒時平等轉故。以一切法而為所緣境。鏡智遍緣一切法故。
亦惟舍受。谓无漏位中。同于有漏之唯舍受也。以一切法为所缘境。谓不同有漏之唯缘三类性境也。初正释颂文竟。
△二证有本识三。初征答总标。二别显教理。三总结劝信。今初。
(問曰。)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答曰)。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二别显教理二。初引圣教。二显正理。初中二。初引大乘。二引余部。宗镜云引七本经。即大三小四也。初又二。初正引经证有第八。二显大乘是圣言量。今初正引三经四颂。
谓有大乘阿毗达磨契经中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诸趣。及涅槃证得。
阿毗达磨。此云无比法。此即所引第一颂也。下文共作三番释义。
此第八识。自性微细。故以作用而显示之。颂中初半。显第八识为因缘用。后半。显与流转还灭作依持用。
此第一番释义。先分科也。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此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能持一切漏無漏色心等諸法種子)。親生諸法。故名為因。依。是緣義。即執持識(此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現行漏無漏)法(平)等(而)為依止。故名為緣。謂(種子識。)能執持(一切)諸種子故(執持識)。與現行法為所依故(由種子故)。即變為彼(現行。由執持故。)及為彼(現行所)依。變為彼者。謂(由種子。)變為器(界)及有根身。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以(執持識。)能執受五色根故(令)。眼等五識依之而轉。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以)。末那(及)意識(皆)。轉識(所)攝故。如眼等識(必須)。依俱有根。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此释初半颂义也。
由此有者(謂)。由有此(第八)識(也。)有諸趣者(謂)。有善惡(等六)趣(也。)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果。勝故偏說(又)。或諸趣(之)言。通(指)能(趣)所趣(以)。諸趣(之)資具。亦得趣名。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此释后半颂之第三句也。一切顺流转法。即惑业生等有漏种子。惑谓见思二惑。业。谓善恶不动三业。生。谓胎卵湿化四生。所趣。即六道果报。能趣。即惑业。亦名诸趣资具。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此中但說能證得道(以)。涅槃不依此識有故。或此但說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定還滅品類攝故。謂(頌中)涅槃(之)言。顯所證滅(頌)。後證得(之)言。顯能得道。由能斷(之)道。斷(彼)所斷(之)惑(至于)。究竟盡位。證得涅槃。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此释后半颂之第四句也。一切顺还灭法。即本有新熏二种无漏种子。还者。归趣之义。即能证之道。灭者。寂止之义。即所证涅槃。又能还能灭。皆是道谛。所还所灭。皆是灭谛涅槃也。第一番释颂义竟。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第八)識自性無始恒有。後三(句。)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趣)能趣(之)生及惑業。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證)能證(之)涅槃及道。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此第二番释颂义也。第二一切法等依句。是总显染净依止。第三由此有诸趣句。是别显染依止。第四及涅槃证得句。是别显净依止。所趣之生是苦谛。能趣之惑业是集谛。所证之涅槃是灭谛。能证之道是道谛。转识不能受熏持种。故非染净二法所依。
或復初句。顯此(第八)識體無始相續。後三(句。)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謂依他起。徧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此第三番释颂义也。一切法等依句。显依他性不离此识。由此有诸趣句。显徧计所执性不离此识。及涅槃证得句。显圆成实性不离此识。
今此颂中诸所说义。离第八识皆不得有。
总结上来三番释义。皆须约第八识也。第一颂竟。
即彼经中复作是说。由摄藏诸法。一切种子识。故名阿赖耶。胜者我开示。
此即所引第二颂也。下文解释。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依斯建立阿賴耶名。非如(數論)勝性轉為大等(今)。種子與果體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此先释种子识摄藏诸法。不同数论冥初自性义也。冥性。亦名胜性。彼计因果虽殊。而体是一。今明种子与果体非一故。一不同也。彼计果虽生灭。而因是常。今明能依所依俱生灭故。二不同也。
与杂染法互相摄藏。亦为有情执藏为我。故说此识名阿赖耶。
此正释第三故名阿赖耶句义也。第八摄藏杂染种子以起现行。即能藏义。杂染现行熏成第八识中种子。即所藏义。有情执藏为自内我。即执藏义。具此三义。故名藏识。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或(復通)諸(地前)菩薩。皆名勝者。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而能信解(唯識道理。)求彼轉依(之果。)故亦為說。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此释第四胜者我开示句。兼结成也。第二颂竟。
解深密经亦作是说。阿陀那识甚深细。一切种子如暴流。我于凡愚不开演。恐彼分别执为我。
此即所引第三颂也。下文解释。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五淨)色根(與根)依處。亦能執取結(縛受)生(諸趣)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性不能通達。故名甚細。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緣擊便生轉識波浪(而此種子識性。念念生滅)。恒無間斷。猶如暴流。凡。即無性。愚。即趣寂。恐彼於此(甚深細理不能證解。更)起分別(妄)執(為我。)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開演。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无性有情。谓一阐提。为此第八识之所漂荡。令不出离。故云不能穷底。趣寂种性。谓定性二乘。为此第八识之所沦溺而不觉知。故云不能通达。以其亲生现行。故名真实种子。阐提不起妄执。犹得暂游人天。若起分别。必堕恶趣。二乘不起妄执。犹得证出世果。若起分别。必障圣道。故佛不为此等凡愚说第八识也。第三颂竟。
入楞伽经亦作是说。如海遇风涛。起种种波浪。现前作用转。无有间断时。藏识海亦然。境等风所击。恒起诸识浪。现前作用转。
此即所引第四颂也。前四句。单约喻说。后四句。法喻合明。并可知。下文结示。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之義。)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已上正引三经四颂竟已下结略指广。
此等无量大乘经中。皆别说有此第八识。
初正引经证有第八竟。
△二显大乘是圣言量。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讚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故一切)。樂大乘者(皆)。許(此等大乘諸經。實)能顯示無顛倒理(以是)。契經攝故(喻)。如增壹(阿含)等(同為)。至教量攝。
此因小乘不信有第八识。遂乃诽拨上所引证三经四颂。妄谓非佛所说至教。故今立量以显是至教也。量云。诸大乘经是有法。能显示无颠倒理至教量所摄宗。因云皆顺无我违数取趣乃至遮胜性等契经摄故。喻如增壹阿含等。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一先不記故。若(使諸)大乘經(或是)。佛滅度後。有餘(惡人)為壞正法故(假造)說。何故世尊(于經律中。)非(亦)如(彼)當起諸可怖事(而)先預記別(之)。二本俱行故(自佛滅後)。大小乘教本來俱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三非餘境故。大乘所說。廣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外道)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外道)說(此大乘法。)亦不信受。故大乘經。非(是)非佛(所)說。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是(或過去或他方)餘佛(所)說。非今(釋迦)佛語。則(佛佛道同。正顯)大乘教是佛所說。其理極成。五有無有故。若(汝許)有大乘(法者。)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諸經之外。)大乘(妙法更)不可得故。若(汝謂)無大乘(法。則)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聲聞乘(法汝既許)是佛(之)所說(而獨)。非(毀)大乘教(典。不肯信受。)不應正理。六能對治故。依大乘經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惱。故應信此是佛所說。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意趣甚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謂非佛語。是故大乘真是佛說。如莊嚴論頌此義言。先不記俱行。非餘所行境。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初引大乘竟。
△二引余部。凡有四经。
余部经中。亦密意说阿赖耶识有别自性。
密意说者。恐彼愚法声闻妄起分别。执之为我。故未敢显了开示也。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密意說此(第八識)名根本識。是眼等識所依止故。譬如樹根。是莖等本。非眼識等有如是義。
此即所引第一经也。阿笈摩。此云契经。
上座部經(及彼)分別論者。俱密意說此(第八識)名有分識。有。謂三有。分。是因義。唯此(第八識是)恒(是)遍(得)。為三有(之)因。
此即所引第二经也。
化地部(中。亦密)說此(第八識)名(為)窮生死蘊。離第八識。無別蘊法(能)窮生死(邊)際(而恒)無間斷時。謂無色界(則)。諸色間斷。無想天等(則)。餘心等滅(若夫)。不相應行(則)。離色心等無別自體(前文破法執中)。已極成故。唯此(第八)識(可)名窮生死蘊。
此即所引第三经也。蕴。谓五蕴。于五蕴中。色受想行及前六识。俱不能穷生死边际。或有间断故。或无别体故。
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亦密意說此(第八識)名阿賴耶。謂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喜阿賴耶。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立此四名。有情執為真自內我。乃至(此執)未斷(之時。)恒生愛著。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不應執餘五取蘊等(為真愛著處也)謂生一向苦受處者。於餘取蘊不生愛著。彼恒厭逆餘五取蘊。念我何時當捨此命此眾同分此苦身心。令我自在受快樂故。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謂離欲者。於五妙欲雖不貪著。而愛我故。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謂離第三靜慮染者。雖厭樂受。而愛我故。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而)信無我(理)者。雖於身見不生貪著。而於內我猶生愛故。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而)求滅心者。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可見一切)。異生(及諸)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有愛非愛。而於此(第八)識。我愛定生。故唯此(第八識)是真愛著處。由是(知)彼(增一經中所)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第八)阿賴耶識。
此即所引第四经也。爱字。总约三世。乐字。别约现在。欣字。别约过去。喜字。别约未来。故云是贪总别三世境也。一向苦受处。谓无间狱及一分畜生饿鬼。余取蕴。谓除第八识外所有五蕴诸法。离欲者。谓初禅以上。离第三静虑染者。谓第四禅以上。身见。谓依身执我之见。求灭心者。谓修第九灭尽定人。离色染者。谓空无边定以上。余可知。初引圣教竟。
△二显正理三。初结前生后。二引经显理。三结略指广。今初。
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二引经显理十。初持种心。二异熟心。三界趣生体。四有执受。五寿煖识。六生死时心。七缘起依。八识食体。九灭定有识。十染净心。初中三。初引经证释。二斥异解。三总结成。今初。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聚生)起。故名為心。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持種心不應有故。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五無心位)有間斷故(即在有心位。而)。根境作意(等緣。)善等(三性)類別(亦復)。易脫起故(猶)。如電光等(其性)。不堅住故(既不堅住所以)。非可熏習(既有間斷。所以)。不能持種(故諸轉識)。非染淨種所集起心(唯)。此(第八)識(者。)一類(無記。)恒無間斷。如苣藤等。堅住可熏(乃正)。契當彼經所說(持種)心義。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謂諸所起染淨品法(雖是能熏。若)。無(第八識為)所熏故(便)。不(得)熏成種(子。)則應所起(染淨等法。皆無後果。)唐捐其功(又)。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色(法及)不相應(行。)非心性故。如聲光等(性不堅住)。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又彼(色行二法。唯識所變。)離識無實自性。寧可執為內種依止。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彼轉)識(之有)間斷。易脫起故(且既名為心所。則依心王)。不自在故。非心性故(故決)。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故(第八)持種(之)心。理應別有。
此持种心。是约因相而言之也。文皆易知。
△二斥异解五。初破识类受熏持种。二破六识俱转受熏持种。三破色心自类为种。四破过未实有。五破执遣相空。初中二。初叙执。二斥破。今初。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故有三性種種差別。然)。事雖轉變。而(其)類無別(即此六識之類)。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二斥破。
彼言無義。所以者何(若)。執(識)類是實。則同(勝論)外道(若)。許(識)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此先约假实破也。如眼识与眼识为类。耳识与耳识为类等。若执是实。则同胜论执同异句为实矣。若许是假。岂能受熏持种哉。
又(汝所)執識類(為復)。何性所攝。若(識類)是善(是)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無為。)若(識類)是無記(性。則正起)善惡心時(必)。無(有)無記(之)心。此類應斷(如何受熏)。非(可謂)事(有)善惡(而)類可(惟)無記(以)。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此次约三性破也。类若善恶是有法。应不受熏宗。因云许有记故。喻如择灭。类若无记是有法。应有间断不受熏宗。因云善恶心时无无记故。如苦乐受时无舍受。又事既善恶不应说类惟无记。此遮其转计也。
又無心位(中既無六識。則)此(識)類定(亦是)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為能)持種(能)受熏(耶。)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設使其六)識類同(是無記性)故(羅漢)。應為諸染(法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此更约六识类有间断破。又约凡圣受熏破也。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其)。根(之類。)法(之類。與識之)類(皆悉)同(是無記。)應(各)互(得)相熏。然汝不許(根類法類受熏。)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此更约根类法类例破也。若谓识类受熏。则根类法类何独不许受熏。若既不许根类法类受熏。则识类何得独受熏哉。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以)。能熏所熏。必(要)俱(在)時故。
此更约前后不能熏习破也。盖若但一念。不名为类。又无同时并起二念之理。必须前后相望。方名为类。且如当念眼识。或望前念眼识。或望后念眼识。故名为类。若望当念耳鼻识等。则不名类。其余五识。一一皆然是则识类既在前后二时。则非一处。喻如自他相隔。如何可互熏哉。初破识类受熏持种竟。
△二破六识俱转受熏持种。
执唯六识俱时转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无能持种义。
有说六识俱时而转。前五是能熏。第六是所熏。由同时故。熏习义成。能持种子。今破云由前理趣者。谓第六识有间断故。通三性故。
△三破色心自类为种二。初叙执。二斥破。今初。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集起名心為染淨種指第八識。)為證不成。
谓前刹那色。能为种子。引生无间后刹那色。前色名因。后色名果。心等亦然。故不须第八持种识也。
△二斥破。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一前一後。)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又(彼自類有)間斷者。應不更生。二乘(證)無學(時。既斷色心種子。)應無(有餘)後蘊(以彼但執)。死位色心為後(世)種(不許有持種之本識)。故。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及)色(法)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先约无熏习不能成种破。可知。次约有间断破。言有间断应不更生者。彼既妄执色心前为后种。则如生无色天者。于多劫中前色已断。不应还生色界。又如生无想天者。于多劫中前心已断。不应还生想心。又二乘证无学时。了知五蕴无我。则色心种子已断。设无第八异熟识体。持彼旧时色心残种。则应便无果后余残五蕴。何故现见证阿罗汉而未入无余涅槃者。尚有果缚未尽亡耶。亦不应下。恐彼转计无色还生下界。则以心为色种。无想还生想心。则以色为心种。故云转识色等非所熏习。前已说故。既非所熏。岂能为种也哉。三破色心自类为种竟。
△四破过未实有二。初叙执。二斥破。今初。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之第八)識。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能)。起染淨(現)法(心之)。勢用強故。
谓过去为因。现在为果。现在为因。未来为果。故因果感赴无不皆成也。然经下。通妨。谓既三世诸法各自为种。何故经中独说心为种子耶。答曰。心势用强。故偏说之。
△二斥破。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之第八)識(則)。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过去未来是有法。非实有宗。因云非常非现故。喻如空华等。又过未是有法。不可执为因缘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空华等。余可知。四破过未实有竟。
△五破执遣相空。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不能如理正解。但)。依(于相)似比量。撥無此(第八)識。及(撥無)一切法。彼特違害前所引經(遂于起)。智斷(惑)證(滅)修(道及)染淨因果(一切諸法。)皆執非實(則便)。成大邪見(即彼)。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若一切法(果然)皆非實有(則諸)。菩薩不應為捨(不實之)生死。精勤修集(不實之)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而)求石女兒用為軍旅(耶)。
外道亦不谓全无。但执非实者。谓染因未必招恶果。净因未必感善果耳。今此一类大乘。既执智断证修染净因果悉皆非实。则与外道邪见何异。良由依文解义。不达如来语脉。其祸至此。可不惧哉。幻敌。喻不实生死石女儿军旅。喻不实菩提资粮也。问曰。般若云。诸法皆如幻如化。乃至涅槃亦如幻如化。得不堕邪见耶。答曰。毫𨤲有差。天地悬隔。般若深明一切法空。悉皆无性。由无性故。得成缘起。于缘起中。智断证修染净因果纤毫不滥。虽复不滥。一一无性。故非实我实法也。今既拨无俗谛。又岂得成真谛哉。旦此论前文有云。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又后文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则与般若有何差别。当知执为实有。成增益谤。执为非实。成损减谤。谤虽是同。善恶仍异。起有见者。不拨因果。犹在人天。但不能出二种生死。起空见者。拨无因果。堕大险难。决定永沉三恶道苦。故曰。得则龙女顿成佛。失则善星生陷。坠鼠即鸟空。名为谤真般若。故似比量。名为毒智也。然宗镜云。清辨为成有故破于有。护法为成空故破于空。菩萨造论。如用药本为除病。而众生执药成病。菩萨亦奈之何。故此空有二门。不执则分而愈合。合则双美。苟执则会而愈离。离则两伤。学者不可不慎思而明辨也二斥异解竟。
△三总结成。
故应信有能持种心。依之建立染净因果。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初持种心竟。
△二异熟心。是约果相而言之也。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是)。善惡業(所)感(之果。)若無此(第八)識。後(經所謂)異熟心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非異熟心。
此先立二量以显转识非异熟心也。一云。眼等识是有法。非异熟心宗。因云有间断故。喻如电光等。二云。眼等识是有法。非异熟心宗。因云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喻如电光等。盖一分无记眼等识。是满业所感之果。名异熟生。若起善恶之眼等识。即非业果故也。
异熟不应断已更续。彼命根等无斯事故。
此重释有间断故之因所以不得为异熟也。谓若计转识为异熟者。既是异熟。则不应断已更续。彼寿与煖。从来无断已更续之事故。命根。即寿。等。即等取于煖。盖煖是识之相分。命根依识假立。同是异熟所摄。异熟寿煖。尚不可断已更续。异熟心体。岂可断已更续耶。转识定非彼经所说异熟心也明矣。
眼等六識(之中。雖有一分無記報法。是善惡滿)業(之)所感者(然而)。猶如聲等。非恒續故(但)。是(從)異熟生。非真異熟。
此重释非一切时是业果故之因。所以不名真异熟也。谓有问曰。善恶六识。非异熟心可矣。业所感之无记六识。何不得为异熟心耶。今立量云。业所感无记六识是有法。非真异熟宗。因云非恒续故。喻如声等。言是异熟生者。依真异熟总报藏识。得有满业所感别报。皆名为异熟无记也。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是)酬(彼)牽引業(因之果。)遍而無斷(能)。變為(根)身器(界)作有情依(以)。身器離(此真異熟)心。理非有故。不相應法。無實體故。諸轉識等。非恒有故。若無此(第八真異熟)心。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此承上二量。极成转识非异熟心。而申明真异熟心。必指第八识也。不相应法。本无实体。故不应说命根为异熟心。余可知。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不在定。則)。有別思慮(在定中則)。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此(等身受生起)若(是)無者。不應後時(因無思慮。則)身有怡適。或復(因別思慮則身有)勞損。若不恒有真異熟心(執受此身。則)彼(後時之)位如何有此(或怡適或勞損之)身受(故知除非是佛則已。若)。非佛(之九界)起餘善心等位。必應(與彼善惡同時)現起真異熟心(問曰。佛何獨無異熟心耶。答曰)。如許起彼(異熟心)時(即)。非(是)佛(但是九界)。有情故。由是(九界有情。)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此又约先时心行差别。能令后时身受不同。以验真异熟心之功能也。且如有人入定。无别思虑。则其身怡适。然正入定时。已忘其身。并不知身之怡适。若无真异熟心。与彼定心同时现起。执受此身。则于出定之后。定法已谢。身不应仍有怡适。由有真异熟心与定同转。受定所熏。故使出定之后。身仍怡适耳。又如有人不定。多别思虑。则其身劳损。然正思虑时。亦忘其身。并不知身之劳损。若无真异熟心。与彼思虑同时现起。执受此身。则于思虑歇后。既不思虑。身不应仍有劳损。由有真异熟心与彼思虑同转。受彼思虑所熏。故使思虑歇后。身尚劳损耳。余皆可知。二异熟心竟。
△三界趣生体。谓三界五趣四生之体也。前明因果相酬。此言趣生之体。以有因果。必有体故。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第八)識。彼(五)趣(四)生(之)體不應有故。謂要(須)實有。恒。徧。無雜。彼(具四義之)法(方)可立(為)正實(五)趣(四)生(之體)。
五趣。谓天人狱鬼畜。不言阿修罗者。或是四趣所摄。或摄入鬼神趣中。四生。谓胎卵湿化。诸天化生人具四生。多分从胎。地狱唯化。鬼畜各具四生也。实有者。不是假立。简不相应行。恒者。无间而转。简异熟生无记。徧者。徧于三界。简色及前五识。无杂者。惟无记性。简善恶六识。
非异熟法。趣生杂乱。住此起余趣生法故。
此先简善恶六识非趣生体也。正在人趣。或起天趣善法。或起三种恶法。在余趣中。亦复如是。若立为趣生体。岂不杂乱。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一分)業所感者(雖不雜亂)。不遍趣生(以)。無色界中。全無彼(二種)故。諸生得善及意識中(一分)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不相應行。無實自體(已上)。皆不可立(為)正實趣生(之體)。
此简余无记法及不相应行。非趣生体也。诸异熟色。谓五根及香味触三尘。并色尘中一分。五识业所感者。是异熟生无记。鼻舌二识。唯局欲界。眼耳身识。局至初禅。异熟色法。局在欲色二界。故皆不徧。生得善。即报得善。意识业所感者。亦异熟生无记。余可知。
唯(第八真)異熟心。及彼(相應五箇)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此(真異熟)心若無(則)。生無色界(中。既無色及五識。惟第六識。或時)起善等位(已無執藏)。應非趣生(所攝。)設許趣生攝諸有漏(故無色界是趣生者。然諸那含聖人)。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所攝。)便違正理(以那含雖在無色。理應仍是天趣化生攝故。必欲)。勿有前(文善等應非趣生之)過。及(勿)有此(那含應非趣生之)失。故唯(應立真)異熟法是正實趣生(之體。)由是(惟有)如來(乃)非(五)趣(四)生(所)攝(以)。佛(更)無異熟無記法故。亦非(三)界(所)攝(以)。非有(三)漏故。世尊已捨苦集諦故。諸戲論種已永斷故。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此正明趣生之体。唯是第八识也。苦谛。是三界果。集谛。是三界因。戏论种者。种即因义。因即界义。余可知。三界趣生体竟。
△四有执受。谓趣生无杂。由有执受。执受即体家之用也。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能執受(者)不應有故。謂五色根及彼依處(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之)心(以執受之。然)唯(此第八真)異熟心(是)。先業所引(不由現緣)。非善染等。一類(無記)能徧(依止諸根。)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此正明异熟识能执受根身也。文并易知。
此言意显眼等转识。皆无一类能徧相续执受自内有色根身。非显能执受唯异熟心。勿诸佛色身无执受故。然能执受有漏色身。唯异熟心。故作是说。
此释伏难也。难曰。若唯异熟识能执受根身。则佛无异熟识。色身便无执受耶。故今释曰。此惟异熟能执受之言。但显眼等转识不能执受耳。非显能执受唯异熟心也。以无垢净识。亦能执受无漏色身故。然有漏色身。则唯异熟能执受矣。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異熟生者。非(真)異熟故。非徧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此中凡立三量。一云。诸转识是有法。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宗。因云现缘起故。喻如声风等。二云。彼善染等是有法。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业引故。喻如非择灭。三云异熟生者是有法。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真异熟故。又非徧依故。又不相续故。喻如电光等。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
此明转识既不能执受。则彼相应心所亦决不能执受也。
非诸色根不相应行。可能执受有色根身。无所缘故。如虗空等。
量云。色根及不相应行是有法。不能执受有色根身宗。因云无所缘故。喻如虗空等。
故应别有能执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上既立量。遮余心心所法色不相应不能执受。今结成唯第八识能执受也。四有执受竟。
△五寿煖识。此识既持根身。亦持寿煖也。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能持壽煖令久住(之)識。不應有故。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煖。有恒持用。故可立為持壽煖識。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相續(若使)。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此正明能持寿煖。必第八识。非余转识也。
(難曰)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徧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此以煖可不徧。例明识可间转。意谓持寿煖者不须第八识也。言煖不徧三界者。无色界无煖故。
(答曰)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前(正)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之為)言(定)。非詮(於)轉識(今即)。舉煖不徧。豈壞前理(以捨煖時。壽識不捨。若捨壽識。必兼捨煖)。故前所說。其理極成。又三法中。壽煖二種既唯有漏。故知彼(持壽煖之)識。如壽與煖。定非無漏(若不以異熟為持壽煖之識而但指六識者。則阿那含)。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不應無漏識持有漏壽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徧。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释前所难。如文可知。五寿煖识竟。
△六生死时心。既明现持根身寿煖之能。次明去后来先之主。文分为四。初引经证释。二斥异解。三通余部。四别明将死时心。今初。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于)。受生(及)命終(時)必住散(心有)心。非無心(亦非)定(心。)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說)。生死時(之散)心不應有故。謂生死時。身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又此(生死)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倘許生死時有六識。便)。如餘時(非生死時)故(唯此)。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所招之)果(從生至死)。一期相續。恒無轉變(即此)。是散有心(非無心定)。名(為)生死(時)心。不違正理。
第一量云。生死时是有法。明了转识必不现起宗。因云身心惛昧故。喻如睡无梦极闷绝时。第二量云。生死位中六转识是有法。必不现行宗。因云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喻如无心位。第三量云。六种转识是有法。非生死时心宗。因云行相所缘有必可知故。喻如余时。唯有真异熟心。微细不可了知而是散有。乃可名为生死时心也。
△二斥异解又二。初叙执。二斥破。今初。
有說(前之)五識。此(受生)位(固是)定無(即彼)。意識取境(乃)。或因(于)五識。或因他(人言)教。或(以)定(力)為因(然後生起。今受)。生位(如此)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連此)。意識亦無(直名為無心位。非是住散有心)。
此不以第八识中种子为意识因。而别以五识等三为因也。受生位并无意识。原同正说。而妄谓意识之无。由于诸因之不可得。则无色天既无诸因。岂意识永不生乎。
△二斥破。
若爾(則諸)。有情生無色界。後時(與無色定相應之)意識應永不生(以)。定心必由散意識(為加行方得)引(起。汝謂散意必由五識或由他教方得引起。今)五識他教。彼(無色)界(中)必無(則)。引定(之)散心無由起故(既無散心。亦無定心既無或定為因。何有六識)。
凡生天者。不论欲色无色。初生之一刹那。决无意识。既生之后。必先起散意识。一知所生处。二知所来处。三知受生因。然后随其所生。或受诸乐。或入诸定。乃至生于无想天者。亦必半劫之后。方得想全不行。故云定心必由散意识引也。余可知。
若謂彼(無色界之)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則)。彼初生時寧不現起(而必待後時耶)。又欲(界)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而胡以亦不即現前耶)。若由惛昧(所以)。初(生)未(即)現前。此即前(文所說身心惛昧轉識不現之)因(即此惛昧。便是散有之心。至于由慣習力。後時能現。乃從本識中之種子而現)。何勞別說(三因)。
三因。即彼所计一五识。二他教。三定也。二斥异解竟。
△三通余部。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之一類微細不可了)故。
△四别明将死时心。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若無此(第八)識。彼(冷觸漸起之)事不成(以前七)。轉識不能執受身故(謂)。眼等五識。各別依(於眼等五根)故(又)。或(時緣闕)不(現)行故(第六)。意識。不(依)住(于色)身故(所緣之)。境不定故。遍寄身中(諸根。隨逐諸塵無有暫捨。)恒相續故。不應冷觸由彼(第六意識)漸生。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遍相續。執受身分。捨執受處。冷觸便生(以)。壽煖識三不相離故。冷觸起處(便同外器一般)。即是非情(所攝)雖(亦此識所)變。亦(仍)緣(之為境)而不執受(但與器界相同)。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由善业力。识神飞举生诸人天。故冷触渐从下起。由恶业力。识神沉坠生诸恶道。故冷触渐从上起。余可知。六生死时心竟。
△七缘起依。既约生时。死时。更约中有入胎时相也。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緣名色之)識自體。不應有故。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之受想行識)四蘊。色。謂羯羅藍等。此二與識相依而住(識為一名色共為一)。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時俱轉。不相捨離。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第八)識若無。說誰為識。亦不可說名中(之)識蘊謂(但是)五識身(而以緣名色之)。識謂(是)第六(以)。羯羅藍時。無五識故。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故彼(經中)識(之為)言(正唯)。顯第八識。
羯罗蓝。此云杂秽。亦云薄酪。即初受生位。揽父母精血以为体也。等者。等余四位。二七日名頞部昙。此云胞。三七日名闭尸。此云软肉。四七日名健南。此云坚肉。五七日名钵罗奢位。此云肢节。齐此是名色位摄。第六七后。渐成六根。即六入位摄矣。余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