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六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已上第三能变。广释六位心所别相中。初释徧行别境竟。
△二释善心所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已说徧行别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颂曰。善谓信。惭。愧。无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二论释三。初正释颂文。二料简别立。三余门分别。初中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論曰。唯(與)善心俱(起故)名(為)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二别释二。初释信等名。二释及字。初中八。初释信。二释惭愧。三释无贪无瞋无痴。四释勤。五释安。六释不放逸。七释行舍。八释不害。今初。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求諸)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其為實有而隨順)忍(可)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而喜)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實德能之)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此正释信之体性并业用也。实德能。是信依处。忍是信之因。乐欲是信之果。心净是信之自性。诸法实事。即俗谛。诸法实理。即第一义谛。希望。即欲也。余可知。
(問曰。)忍。謂勝解。此即(是)信(之)因。樂欲(二種)謂(即是)欲(此)。即是信(之)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答曰)。豈不適言心淨為性(又問)。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持業釋。則)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依主釋。則)令心淨。慚等何殊(若鄰近釋則是與)。心俱(之)淨法(亦與慚等何別)。為難亦然(答曰)。此(信之體。自)性澄清(亦)。能淨(于)心(心所)等。以心勝故(但)。立心淨(之)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以)淨為(其)相。此(信心所。以)淨為相。無濫彼(慚等之)失。又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不信。)故(獨以)淨為相。
此问答释疑也。此下更斥异解。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斥曰。是則)。應通三性(又)。體應即(別境中)欲。又應苦集(二諦無可愛樂)非信所緣。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斥曰。則亦)應通三性(又)。即(是)勝解(及)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解欲)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初释信竟。
△二释惭愧。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身及)法(生于)。尊貴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賢(能)善(者)羞耻過惡(而不敢為。別則)對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他人)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由此)。羞耻過罪(而不敢為。別則)對治無愧(通亦)。息諸惡業。
此正释惭愧之体性。业用也。轻拒暴恶者。轻彼暴人而不亲。拒彼恶法而不住。暴人。即有恶之人也。
羞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若执羞耻为二别相。应惭与愧体无差别。则此二法定不相应。非受想等有此义故。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复违论说十遍善心。
此复释惭愧二法。须以崇善拒恶而为别相。不以羞耻过恶为别相也。因诸圣教。每每以羞耻过恶释惭愧义。昧者遂执以为别相。故今释曰。惭愧二法。各有通别二相。其中皆云羞耻过恶者。乃是二法之通相。故诸圣教。假说羞耻以为惭愧体耳。若遂执羞耻为惭愧别体。则此二法应无差别。既无差别。则应不俱生。既不俱生。则定不相应。譬如受想等相应之法。定各有体。非有此体无差别之义故也。量云。惭愧是有法。各有别体宗。因云定相应故。喻如受想等。或申违量云。惭愧若同以羞耻为体是有法。定不相应宗。因云无一心中有二羞耻故。同喻如忿恨等。异喻如受想等。执者救曰。止一羞耻。但约对待自他。故立惭愧二种别名。宁不俱起。今破之曰。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则依分位假立。应非实有。便违圣教中说惭愧二法是实有矣。执者又救曰。惭是对自。愧是对他。二俱是实。故不俱起。今破之曰。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则正起惭时。便应无愧。正起愧时。便应无惭。复违论说十一善心所中。唯有轻安不遍。余十定徧善心之义矣。
崇重轻拒若二别相。所缘有异。应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责。
此执者反难也。谓若以崇重善境为惭之别相。轻拒恶境为愧之别相。则所缘善恶之境有异。亦应不得俱生。与前所说实而别起。其失是同。何乃偏致责耶。
(答曰。)誰言二法所緣有異(難曰)。不爾。如何(答曰)。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之境)無別(救曰)。豈不我說(羞耻過惡為二別相。)亦有此義(破曰)。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然聖教說(此慚愧二法)顧(待)自他(而有)者(不同汝執體無別也。聖教乃以)。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此展转答释以明惭愧体各别有。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自法名自。世间名他。知顾自者。必即顾他。正崇善时。即必拒恶。又或崇善于己有益。即名为自。拒恶于己无损。即名为他。岂似汝执同以羞耻为体。设云是假。则违圣教。设云是实。复违论文也哉。二释惭愧竟。
△三释无贪无瞋无痴三善根。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為善)根(者能)生善(法最為)勝故(又于)。三不善根(能為)近對治故。
此先总释三善根义也。一能生善。二能对治。
云何無貪。於(三)有(及三)有(之資)具無(所貪)著為性(別則)。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為業。
有。谓三界果报。有具。谓三界惑业及依报也。
云何無瞋。於(三)苦(及三)苦(之資)具無恚為性(別則)。對治瞋恚(通則能)。作(眾)善為業。
苦。谓三界苦果。乐是坏苦。苦是苦苦。不苦不乐是行苦。故名三苦。苦具。即三界苦因。及弊恶依报也。问曰。依正二苦。全由自惑业招。为恚可矣。三界苦因。既是惑业。云何可无恚耶。答曰。惑业无性。但不起惑造业则已。何劳瞋之。又过去惑业。达其已灭。即名忏除。故不须瞋。现在惑业。知其不住。勿令相续。亦不须瞋。未来惑业。今尚未有。防令勿起。亦不须瞋。他人惑业。亦复无性。但应怜愍。更不须瞋。若一起瞋。即成惑业。如水益深。如火益热。故曰。劫功德贼。莫过瞋恚。又曰。一念瞋心起。百万障门开也。问曰。大乘了知惑业无性。三际叵得。可无瞋矣。小乘未达法空。视烦恼贼及诸恶业。不啻怨毒。安得无瞋。答曰。小乘于已起惑业。如法忏除。未起惑业。深生厌离。亦非瞋也。问曰。如有经云。我是贪欲文殊。瞋恚文殊。又云。一法不舍。名为大贪。一法不取。名为大瞋。其旨若何。答曰。此不思议无性法门。即修恶而达性恶。即性恶便是性善。如指氷即水。水现而氷自融。如指木即火。火出而木即尽。如因丑像而悟现像之镜。知此丑像惟镜所现。能现丑像之镜。即是能现美像之镜。故得不离尘劳而见佛性。既见佛性。岂复滞尘劳哉。是故大贪者。究竟无贪之别名也。大瞋者。究竟无瞋之别名也。大痴者。究竟无痴之别名也。于有有具无所着。故能一法不舍。假使着有有具。则所舍者多矣。于苦苦具无所恚。故能一法不取。假使恚苦苦具。则所取者亦多矣。又一法不取名大瞋。即是此中所谓无贪。一法不舍名大贪。即是此中所谓无瞋。谁谓性相二宗。不同一致也耶。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以此二善根。但)。觀(待)有等(而)立。非要緣彼(有等之境。亦)如前(所明)慚愧(二法。但)觀(待)善惡(而)立。故此(無貪無瞋)二種。俱遍善心。
此释伏难也。难曰。无贪于有有具无着。无瞋于苦苦具无恚。所缘之境既别。则其起不同时。何能俱遍善心。今释之曰。善心若起。法尔皆于有有具苦苦具无着无恚。但约观待有等而立。非要别缘二种境也。量云。无贪无瞋是有法。观待有等立。非缘彼境宗。因云。俱遍善心。同时起故。喻如惭愧。是故贪瞋二惑。决不同起。无贪无瞋决定相应。迷局解通。于斯可验。大贪大瞋。是解非迷。止争解迷。不争名字。观心之士。于此宜思。
云何無癡。於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為性(別則)。對治愚癡(通則能)。作(眾)善為業。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無癡以)報(智)教(智)證智(之)決擇為體(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中之)見(雖即是慧。以染)故復別說(今此善慧亦爾)。
此正释无痴体性业用。兼辨假实。今初有义。妄谓是假有也。由闻果报智而生得闻慧。由思圣教智而生得思慧。由修证智而生得修慧。此三皆以决择为性。决择即是智慧。故谓无痴即以慧为体也。此虽下。释疑可知。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例)。有無貪(無)瞋(以是三)。善根(所)攝故(瑜伽)。論說(諸佛)大悲(是)。無瞋(無)癡(所)攝。非(言悲是慧)根攝故。若彼無癡(即)以慧為性(無別體者。則應)。大悲(亦)如(十)力(四無畏)等。應(亦是)慧等根攝(不是無瞋無癡攝矣)。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則便)。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此正明无痴是实有也。量云。无痴是有法。别有自性宗。因云正对无明。善根摄故。喻如无贪瞋。又大悲既是无瞋痴摄。设无痴以慧为体。则大悲亦应以慧为体矣。何故瑜伽论中。不云大悲是慧根摄耶。三世俗有者。谓不放逸行舍。不害。此三皆是依义假立。非别有体。名世俗有。具如下文所明。余八善法。各有自性。名为实有。故知无痴非即慧性。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三慧之)因果。顯此(明解之)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此通初家所引集论之义也。闻思二慧。即无痴之因。喻如忍为信之因。修慧。即无痴之果。喻如乐欲为信之果。明解。是无痴自性。喻如心净是信自性也。
以貪瞋癡(是)。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三)不善根(之名。)斷彼(三不善根。)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此)三(善)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此结成善根对治无明之正义也。三释三善根竟。
△四释勤。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猛強)悍為性。對治懈怠(成)滿善(事)為業。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于修善断恶事中。勇猛故名进。强悍故名精也。诸染法。谓恶及有覆无记。净无记。即无覆无记。恶及有覆。是退堕法。今不退堕。即是胜进。无覆无记。与善性别。今不相襍。乃是精纯。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精進。)加行(精進。)無下(精進。)無退(精進。)無足(精進。)即經所說有勢(精進。)有勤(精進。)有勇(精進。)堅猛(精進。)不捨善軛(精進。)如次應知。此五(種精進差)別(義)者(凡有四義。一約行別)。謂初發心(行。)自分(行。)勝進(行。又就)自分行中(有下中上)。三品別故。或(二約修別。謂)初發心(修。)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有)。差別故。或(三約位別。謂)資糧等五道別故(問曰。究竟道中。何用精進。答曰)。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或(四約道別。謂資糧加行二位之中)二加行(道。及)無間(道。)解脫(道。)勝進(道)別故。
四释勤竟。
△五释安。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雜染法品。)調暢身心(于善法中)。堪任(修持)為性。對治沉。轉(捨染依。轉得淨)依為業。謂此(輕安。)伏除能障定(之惛沉)法。令所依止(之身心)轉安適故。
△六释不放逸。
不放逸者(即)。精進(及無貪等)三根。於所斷(惡。所)修(善。)防(令不生。)修(令增長)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精進無貪等)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即)。名(為)不放逸。非別有體(以其)。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精進等)四(法)功能(亦)。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防修之)能。而方(于)彼四(則)。勢用微劣(以)。非(善)根(亦非)徧䇿。故非此(不放逸之所)依。
此正释不放逸之体性业用。依精进三根假立也。
(難曰。)豈不防修(即)是此(不放逸之)相用(答曰)。防修何異精進三根(若謂)。彼(四法)要待此(不放逸)方有作用(者。則)此(不放逸)應復待餘(法。)便有無窮失(又難曰)。勤唯遍筞(一切善法。)根但(普)為(善法)依(持。)如何說彼有防修用(破曰)。汝(所計)防修用。其相云何。若(云是)普依持(則仍)。即無貪等。若(云是)遍䇿錄(則仍)。不異精進(若云)。止惡進善(則仍)。即總四法(若云)。令不散亂(則又)。應是等持(若云)。令同取境(則又)。與觸何別(若云)。令不忘失(又復)。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此问答破异解也。六释不放逸竟。
△七释行舍。
云何行捨(亦即)。精進(及無貪等)三根(又能)。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寂)。靜(安)住。名(之為)捨(所言)。平等正直無功用住(乃約)。初中後位(以)辯捨(之)差別(相也)。
简非舍受。故名行舍。初位名平等。中位名正直。后位名为无功用住。此正释体性业用。亦依四法假立也。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故)。此(行捨亦)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者。)即(彼精進等)四法故。所令寂靜(者。又)即心(心所)等故。
此释伏难也。难曰。不放逸与行舍。既皆以四法为体。云何而知此二有别。故以先后功能答之。虽约先后功能差别。其实更无别体也。七释行舍竟。问曰。不放逸与行舍。既分先后。何得俱遍善心。答曰。未有既不放逸而犹不静住者。亦未有正静住而仍放逸者。义虽先后。起必相应。
△八释不害。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以)。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當知)。無瞋。翻對斷物命(之)瞋。不害。正違損惱物(之)害(所云)。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麤相差別(據)。理實(論。則)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不過)依彼(無瞋)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有差)別故(又復)。利樂有情。彼(慈悲)二(法最為)勝故。
无瞋即慈。故能与乐。不害即悲。故能拔苦。此正释假立不害之义也。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問曰)。此相云何(答曰)。謂不損惱(破曰)。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此破异解可知。初释信等名竟。
△二释及字。
及。顯十一(外之)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今更約義略為釋出)。欣。謂(與善)欲俱(起之)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不)恨(不)惱(不)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之忿恨惱嫉四小隨煩惱)故。
此欣心所。虽不别立。而用最大。故首释之。凡外修六行观。展转欣上是净妙离。故能厌下诸苦麤障。但以见思未断。仅成世间有漏之善。二乘欣乐涅槃。故能厌离生死。但以尘沙未断。仅成出世偏真之善。权位菩萨欣乐大乘。故能厌离小道。但以无明未伏。仅成从空入假之善。地前菩萨欣乐中道。故能厌离二边。但以无明未断。仅成相似中道之善。唯有圆人。欣乐无分别之实法。故能厌舍二边虗妄戏论分别。于诸无明圆伏圆断。成就无上具足妙善。从名字善乃至究竟善也。又复圆人了达欣厌之极。与不欣厌亦非异辙。故独炽然欣乐求生极乐世界。厌离娑婆无量众苦。于此一欣一厌之中。便能圆净四种佛土。只此欣心。亦名不忿。亦名不恨。亦名不恼。亦名不嫉。只此厌心。亦名不悭。亦名不憍。欣净者必厌秽。厌秽者必欣净。故此二善。起必同时。成佛作祖。莫此为要。欣即大贪。厌即大瞋。岂似下劣贪瞋。有名无实者哉。
厭。謂(與善)慧俱(起之)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不慳(不)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之慳憍二小隨煩惱)故。
厌欲界者。不染着欲界。乃至厌无所有处者。不染着无所有处。此世间善也。厌生死者。不染着生死。此二乘善也。厌偏真者。不染着偏真。此通菩萨善也。厌二边者。不染着二边。此别十回向菩萨善也。厌但中者。不染着但中。此别地菩萨善也。圆厌四秽土者。不染着四秽土。此泯绝凡圣。不历阶级。一超直入不思议之最胜善也。是故厌离娑婆。求生净土。名为第一圆顿无上法门。
不覆(不)誑(不)諂(即)。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之覆誑諂三小隨惑)故。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中二烦恼。正翻为惭愧。十小烦恼。惟害有翻。余九不翻。故今一一翻示。然覆亦通贪一分摄。如下文所明也。
有义。不慢。信一分摄。谓若信彼。不慢彼故。有义。不慢。舍一分摄。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义。不慢。惭一分摄。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慢也。三义皆通。故无破立。
有义。不疑。即信所摄。谓若信彼。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胜解。以决定者。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慧摄。以正见者。无犹豫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疑也。亦复三义皆通。故无破立。问曰。根本慢疑。皆各有体。翻惑成善。何无自体。答曰。下不云乎。悟解理通。说多同体。迷情事局。随相分多。譬如水结成冰。可分多块。冰融成水。岂隔方隅。问曰。若尔。何故十一善中。仍云八实三假耶。答曰。此亦约理世俗说假实耳。天台有随情随智随情智等三种分别。所应深思。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翻大隨散亂)。正見(翻根本邪見)。正知(翻大隨不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翻大隨失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徧行)觸(等。及別境)欲等(故皆)。無別翻對。
染。即不善及有覆无记。不染。即善及无覆无记也。初正释颂文竟。
△二料简别立。
(問曰。)何緣諸染(有二十六。)所翻善中有(十一是)別建立。有(餘十五是)不爾者(答曰)。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徧六識者(作用)。勝故翻之(而)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故不翻立)。
慢等。等于疑及五见。忿等。等于小随九法。唯除害也。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又)。障無上乘勝因(之大)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所以)。翻立不害。
此释难也。难曰。若是唯意识俱。便不翻立。害亦唯意识俱。何故翻立不害。答释可知。
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中之正念正定正慧。故此十一)善中不說。
亦释难也。难曰。若徧六识。胜故翻之。失念散乱及不正知。亦徧六识。何故不翻。答释可知。
(問曰。)染淨相翻。淨寧(反)少(于)染(答曰)。淨(法殊)勝。染(法微)劣。少(淨便能)敵多(染)故。又(淨法悟)解理通。說多同體(故不廣立。染法)。迷情事局。隨相(差別。是以)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只此染净相翻一语。便是密显染净无性。故解之则理通。乃解即事之理。迷之则事局。正迷全理成事。须知说染说净。皆属于事。染净无性。方名为理但净是顺事。故能顺显无性之理。而事随理通。染是违事。故唯违覆无性之理。而理随事局也。二料简别立竟。
△三餘門分別十。初假實門(至)。十結例餘門。今初。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义如前说。余八实有。相用别故。
△二遍不遍门。有二家解。次家为正。
有義。十一(之中。)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一依自法。一依世間。所)。依(之)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方得)。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是故)。論說十一(善心所。在於)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此即初解世间道。谓四禅八定有漏善品。出世道。即无漏道也。余可知。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之)類(是)異(所)。依(雖)別(所緣)。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輕安)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精進三根)四法。如出世道。應有(行捨不放逸之)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正以)。違能損法(乃)。有不害(之名)故(然而)。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乃)。依彼彼增(勝。而)作此此說(耳。)故彼(初解)所說(餘七不定。)定非應理。
此即第二正解。先破前非。次论说下。会释彼所引论也。依彼彼增作此此说者。谓决定位。则信增。息染位。则惭愧增。乃至摄生时。则不害增耳。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徧善心。輕安不徧。要在定位方有輕安(以)。調暢身心(乃)。餘位(之所)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若)。定(地若)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此正释十徧一不徧也定地。即定位。谓四禅八定等三昧心中。不定地。即欲界散心位中。
有义。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调畅义故。由斯欲界亦有轻安。不尔。便违本地分说。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此更出异解也。定加行。谓定前方便。即指未到地定言之。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方得)。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其)。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指定中)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正明欲界无轻安也。次更释彼所引论意。论说一切地有十一者。乃指有寻伺等三三昧地。非指三界九地。以欲界名不定地。正由阙于轻安故耳。言三地者。一根本初禅。名有寻有伺三么地。二二禅加行。名无寻有伺三么地。三根本二禅已上。皆名无寻无伺三么地。二遍不遍门竟。
△三诸识俱起门。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五識之)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第七第八于未转位。无十一善。若已转位。皆定相应。第六有漏散善。则无轻安。有漏定善。便具十一。无漏不必言矣。五识二解。第二解正。然约有漏位中鼻舌二识唯欲界系。则无轻安。眼耳身识通于初禅。则是定所引之善者。亦有调畅。若至无漏位中成所作智相应五识。则必皆有轻安也。
△四诸受相应门。
(問曰。)此善十一。何受相應(答曰)。十(箇善心所。得與)五(受)相應(輕安)。一(種。則)除憂苦(二受。以凡)有逼迫受(決定)。無調暢故。
△五别境相应门。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與)欲等。不相違故。
△六三性相摄门。
十一唯善。
△七三界系属门。
輕安非欲(界所繫。)餘(十皆)通三界。
△八学等三摄门。
皆学等三。
初果二果三果。及菩萨十地之十一善。即皆有学所摄也。四果支佛如来之十一善。皆无学所摄也。一切凡夫之十一善。皆非学非无学所摄也。
△九三断相摄门。
非见所断。瑜伽论说。信等六根。唯修所断。非见所断。
六根。謂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及未知當知根也。信等五根。通漏無漏。若無漏者。即攝入于三無漏根。此中五根。且指有漏言之。加行位中所有無漏九根。名未知當知根。有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已知根。無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具知根。雖由未知當知根。得入見道。既見道已。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即名為具知根。見道一剎那後。便屬修道位攝。是故修道位中。即斷未知當知根及有漏五根也。此十一善。不與分別煩惱相應。故非見道所斷。若有漏善及無漏加行善。即屬修道所斷。若正無漏善。即屬非所斷攝(九根者。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樂根。捨根)。
△十例结余门。
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对后烦恼不定等。自在下文也。二释善心所竟。
△三释根本烦恼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如是已说善位心所。烦恼心所。其相云何。颂曰。烦恼谓贪。瞋。痴。慢。疑。恶见。
△二论释二。初正释颂文。二诸门分别。初中二。初略释通名。二广释别名。今初。
论曰。此贪等六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得烦恼名。
如树有根本。方有枝叶。由此六种烦恼。出生一切随烦恼法。故名此六以为根本。余随烦恼。皆此等流。或此分位。故如枝叶也。
△二廣釋別名六。初釋貪(至)。六釋惡見。今初。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謂由(貪)愛(之)力(後五)。取蘊(復得)生故。
有有具。解现善中。五蕴皆是妄情之所取着。故名取蕴。二释瞋。
云何为瞋。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谓瞋必令身心热恼。起诸恶业不善性故。
苦苦具。亦如前解。身心热恼。故云不安隐性。起诸恶业。故云恶行所依。此唯是恶。不通有覆无记。故云不善性也。
△三释痴。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力故。引)起疑(及)邪見貪等(根本)煩惱(及忿等諸)。隨煩惱(而作諸)業。能招後(三有)生雜染法故。
独头无明。多迷谛理。相应无明。亦迷事相。故云于诸理事迷暗为性也。一切杂染。即指三界烦恼业生。
△四释慢。
云何為慢。恃己(所長。)於他(有情心生)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有慢。於(三寶真淨)德(中。及一切)有德(之人。)心不謙下(競生人我)。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之中。俱生)我慢既得現行(則凡)。慢(之流)類由斯(于聖位中。容得現)。起(義)。亦無失。
七种慢者。一慢。谓不敬等类。藐视劣类。二过慢。谓于等类妄视为劣。及于胜类妄视为等。三慢过慢。谓于胜类反视为劣。四我慢。谓妄执有我而生贡高。五增上慢。谓少有所得。自谓满足。如妄认四禅为四果等。六卑劣慢。谓自实甚劣。妄谓少劣。或虽知彼胜。不肯起敬。七邪慢。谓自实无德。妄谓有德也。九种慢者。约我德处。各有胜等劣三品。我即所执虗妄假名之体。德即所修之德。处即受用处所。或我胜我等我劣。或德胜德等德劣。或处胜处等处劣。是名九种。依之起于或慢或过慢或慢过慢或卑劣慢。可以意知。是中不论七种九种。若依分别烦恼起者。即见所断。若依俱生烦恼缘事生者。即修所断也。
△五释疑。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未達是有是無。)猶豫(不決)為性。能障不疑(及諸)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问曰。犹豫则善不生。过诚大矣。然贪瞋痴慢。苟知其过。犹可作意蠲除。至于理实未明。安可强不知以为知耶。答曰。强不知以为知。正是疑之根也。若欲除疑。惟有虗心博学。审问慎思。凭正教为指南。依师友为眼目。又须如舜之好问好察。如孔之善恶皆师。方能永断疑根。直至不疑之地。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由其于所觀境)。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毗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此出异解也。毗。此也。助。辅也。末底及般若。皆翻慧也。言毗助末底是疑义者。犹所云大疑大悟。小疑小悟。不疑不悟也。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由此疑故)。令慧不決(此疑)。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惟惡)。見(是)世俗有(以)。即(是)慧分故。餘(五皆)是實有(以各)。別有性故(若因疑能)。毗助末底(汝便)。執慧(以)為疑(體。亦可因識能)毗助若南(而)。智(便)應為識(體耶。)非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此正解也。若南。此云智也。智之与慧。同是别境中慧。不论有漏无漏。若善若染。皆可名慧。亦皆名智无漏位中。或以无分别者名慧。有分别者名智。然根本后得。同称为智。道慧道种慧。同称为慧。故知约义则随意立名。约体则元无二性也。识是心王。智是心所。若疑以慧为体。则识亦应以智为体。岂可乎哉。先申违量云。识是有法。应智为体宗。因云毗助智故。喻如疑助慧。次申正量云。毗助慧之疑是有法。非慧为体宗。因云别有性故。非由助力义便转变故。喻如毗助智之识。五释疑竟。
△六释恶见二。初总释相用。二详示差别。今初。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即以)。染(汙相應之)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以推求故。体即是慧。以颠倒故。名之为染。何谓颠倒。即是妄执实我实法而已。九十六种外道。何甞不求出离生死。秪因我法二执所缠。故种种苦行。无非唐丧。此世他生。不能解脱。然则欲出生死。可不以破恶见为急务也哉。
△二详示差别二。初标数。二释相。今初。
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二釋相四。初釋身見(至)。四釋二取。今初。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此通分別俱生二攝)。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但是)。分別起攝。
萨迦耶。义翻积聚。谓积聚四大五蕴。假名为身。依身妄起我我所执。故名萨迦耶见。此见复为一切恶见根本。一切边邪等见。皆依身见而生故也。就此根本身见。若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起自心相。任运执我。即是俱生惑摄。若第六识缘五取蕴或总或别。起自心相。任运执我我所。亦是俱生惑摄。若第六识缘于邪教及邪思惟。起二十句六十五等种种戏论。则惟是分别惑摄也。二十句者。一云我大色小。色在我中。二云色大我小。我在色中。三云即色是我。四云离色是我。受想行识亦各四句。故合有二十句。六十五句者。随执一蕴为我。余四蕴为我所。四中各具璎珞僮仆窟宅三法。我与我所。合十三句。五蕴互论。成六十五。
△二释边见。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薩迦耶見)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此通分別俱生二攝)。此見差別(於)。諸(惡)見趣中。有執前際四徧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皆惟)。分別起攝。
处中行。即非断非常缘起正理也。由达缘起正理。方能正信因果。依教修行。出离生死。今断常二执。正障此行。然亦有俱生分别。二种不同。具如下文所明。若夫四徧常等则依邪教邪思惟起。惟属分别惑矣。四徧常者。一计二十劫常。二计四十劫常。三计八十劫常。四以捷疾相智妄言为常。一分常者。一梵天常我无常。二由戏笑故无常。三由相观视故无常。四捷疾观察谓常无常。后际有想十六者。一有色见。二无色见。三有色无色见。四非有色非无色见。五有边见。六无边见。七有边无边见。八非有边非无边见。九有乐见。十有苦见。十一有乐有苦见。十二不苦不乐见。十三一想。十四若于想。十五少想。十六无量想。无想八论者。一有色。二无色。三有色无色。四非有色非无色。五有边。六无边。七有边无边。八非有边非无边。俱非八论者。名相与无想八论同。七断灭论者。一身灭。二欲天灭。三色天灭。四空处灭。五识处灭。六不用处灭。七有想无想处灭。此等皆出阿含梵动经中。亦名梵网六十二见。此是西域外道宗本。不应引大佛顶经阴魔文释。以佛顶经中行阴六十二见。乃修心误堕。与此不尽同也。
△三释邪见。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所攝之)諸餘邪執(皆此見攝)。如增上緣。名義遍故。此見差別(於)。諸(惡)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梵釋及餘物類常恒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一者拨无善恶诸因。二者拨无善恶所招苦乐诸果。三者拨无善行恶行作用。四者拨无世出世间父子圣凡种种俗谛实事。及身边等四见之所不摄。皆此邪见所摄。譬如因缘等三缘之所不摄。皆增上缘所摄也。二无因者。一则从无想来。自谓本无今有。一则捷疾观察。妄谓无因而有。四有边者。一有边想。二无边想。三上方有边四方无边。四非有边非无边。不死矫乱者。一云善恶有报耶无报耶。二云有他世无他世耶。三云何善何不善。四乃愚冥暗钝。随他言答。五现涅槃者。一云现在五欲自恣。即是涅槃。二云初禅是涅槃。三云二禅是涅槃。四云三禅是涅槃。五云四禅是涅槃。或计自在等。即如初卷所破。诸邪解脱。即非果计果。非道为道。即非因计因。
△四释二取。
四見取。謂於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此因)最勝。能得清淨(之果。)一切鬬諍所依為業。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此因)最勝。能得清淨(之果。)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此正释二取之相也。由有见执。故互相违反而𩰖诤滋生。由持邪戒。故枉受勤苦而空无利益。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是非果計果。)名為見取。執能清淨(是非因計因。)名戒取者。是(互相)影略(而)說。或(是)隨轉(理)門(若)。不爾(者。)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諸論皆)。說為邪見。非(說為)二取(之所)攝(耶)。
此通妨也。文义可知。意显双计因果。方名二取。单计因果。止属邪见耳。初正释颂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一。初俱生分別門(至)十一例結餘門。今初。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及)後(之)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总则唯六。别须分十。故云总别十烦恼也。贪瞋痴慢身见边见。此六种中。一分任运生者。名俱生惑。一分思察生者。名分别惑。若疑。及邪见。见取。戒取。四种唯分别起也。俱生惑。即修所断惑。亦名思惑。分别惑。即见所断惑。亦名见惑。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有)斷(見通于俱生。)常見相麤(必由)。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以見道前)。學現觀者(已伏分別現起諸惑。而于心中)。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此下重辨边执见之俱生义也。断常二执。名边执见。释此有两家解。今初家但许断见通于俱生。一者学现观人。已伏见惑。犹起断怖。二者禽兽无恶友教。不起见惑。亦起断怖。故知断见通于俱生。
有义。彼论依麤相说。理实俱生亦通常见。谓禽兽等。执我常存。炽然造集长时资具。故显扬等诸论皆说。于五取蕴执断计常。或是俱生。或分别起。
此第二解。正许常见亦通俱生也。义并可知。初俱生分别门竟。
△二自类相应门。
(問曰。)此十煩惱。誰幾相應(答曰)。貪與瞋疑。定不俱起(貪)。愛(瞋)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故疑。)無染著故(不貪。)貪與慢見。或得相應(而不一定。)所愛(為貪。)所陵(為慢。)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為貪。)所恃(為慢。)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亦不一定)。所瞋(為瞋。)所恃(為慢。)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為慢。)所憎(為瞋。)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為疑。)未憎彼故(非瞋。)說不俱起。久思不決(是疑。)便憤發故(是瞋。)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順事猶豫則不瞋。違事猶豫則憤發)。瞋與(見戒)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此(瞋)與(身邊邪)三見。或得相應(而不一定)。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于乐蕴起断见。则生瞋。于苦蕴起断见。则不瞋。故曰翻此说瞋有无也。邪见诽拨恶事。则不生瞋。妄计无恶果故。邪见诽拨好事。则得生瞋。妄计无善果故。
慢于境定。疑则不然故慢与疑。无相应义。慢与五见。皆容俱起。行相展转不相违故。然与断见。必不俱生。执我断时。无陵恃故。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慢于境定。谓所恃之我。所陵之人。皆决定无疑惑也。与身邪见一分亦尔者。谓执苦劣蕴为身者。不能恃己陵他。邪见诽拨好事者。亦无所恃以陵他故。
疑不审决。与见相违。故疑与见。定不俱起。
○五见展转。必不相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五见皆以染慧为体。故一心中决不并起。
痴与九种。皆定相应。诸烦恼生。必由痴故。
痴。即无明。及诸烦恼根本。不破无明而能断诸烦恼。不可得也。然于诸理事明解。则名无痴。于诸理事迷暗。则名为痴。当知理即空中二理。事即俗谛差别因果作用实事也。迷于中理。名根本无明。迷于空理及迷事者。皆名枝末无明。解中理者。名为中观。解空理者。名为空观。解诸事者。名为假观。是故理事二名。摄尽三谛。解迷二种心所。摄尽三惑三观。若不达秖一理事。分合差别。则有七种二谛。五种三谛。四种四谛。四种一谛。四种无谛之不同。何能舍迷得解。以解融迷也哉。二自类相应门竟。
△三诸识相应门。
(問曰。)此十煩惱。何識相應(答曰)。藏識全無。末那有四(謂癡見慢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无分别。谓前五识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但有自性分别也。由称量故起慢。由思察故起疑起见。今五识既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故不能称量思察。不与慢疑五见相应。
△四诸受相应门。
(問曰。)此十煩惱。何受相應(答曰)。貪瞋癡三(不論)。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以)。貪會違緣(亦與)。憂苦俱故。瞋遇順境(亦與)。喜樂俱故。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之)四受相應。恃苦劣蘊(亦得與)。憂相應故。有義。俱生(慢)亦(與)苦(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分別慢等。純苦趣無(以)。彼(純苦趣中。)無(有)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由)分別起(之煩惱。乃)能發彼(引惡趣業。今彼純苦趣中。無分別起惑)故。
○疑(及)後三(惡)見。容四受俱(但除苦受)。欲(界之人)疑(未來)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恐有问曰。疑何容喜。故今释曰。欲疑无苦。亦喜受俱。又恐问曰。二取执为胜净。何得有忧。故今释曰。若缘忧俱之见戒及所依蕴。亦得与忧相应。如投灰拔发等种种苦事。亦有忧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故無苦受)。唯(有覆)無記故(故無憂受)。分別(身邊)二見。容四受俱(但除苦受)。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得有憂受)。斷見翻此(執樂蘊斷)。與憂相應故。有義(身邊)。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广说如前。指第五卷释三受文。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同初义所说容四受俱也。
此依實義(細釋也。若)隨麤相(一往明其梗概)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憂苦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已上若细若麤。正判诸受相应竟。
貪癡俱(之)樂(受。)通下四地。餘七(所)俱(之)樂(受。)除欲(界。)通三(禪。)疑(及)獨行癡(在)。欲(界中。)唯憂捨(二受得俱。)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此更以诸受相应之惑而判属界地也。下四地者。一杂居。二初禅。三二禅。四三禅也。四禅已上。唯舍受故。余七者。除去贪瞋痴三也。慢疑五见。但与意识相应。欲界无意地乐。故除欲界。唯通三禅。疑及独行痴。亦唯在意识。故欲界中无苦乐受。并无喜者。前约细相。故云欲疑无苦。亦喜受俱。今随麤相。则疑惑未决。安得有喜。又独行痴。凡有二种。一是主独行。独能发业。二非主独行。但与小随同起。此之二种在欲界中。若随麤相。亦无喜受。故亦唯忧舍俱也。余苦受喜受俱起之惑所通界地。并可准思。故不繁述。四诸受相应门竟。
△五别境相应门。
(問曰。)此與別境。幾互相應(答曰)。貪瞋癡慢。容(與別境)五(心所)俱起(以貪瞋癡慢)。專注一境(之時。亦)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與)四(別境心所)俱。疑(則但)除勝解(以)。不決定故(五)。見非(與)慧俱(以)。不異慧故。
△六三性相摄门。
(問曰。)此十煩惱。何性所攝(答曰)。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于不善及有覆無記)二(性。)上二界者。唯無記攝(以被)。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俱生不發惡行者。皆)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以其)。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七界系现缘门又三。初明界系。二明现起。三明互缘。今初。
(問曰。)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答曰)。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二明现起。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上)地(之)根本定者(然後)。彼(上)地(之)煩惱容現前故(凡夫外道所修世間味禪)。諸有漏道(以無二空觀智)。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第七識中)細俱生(惑。)而能伏除(六識中之)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地之)根本定(以)。彼(俱生麤惑。)但迷事(境緣外五塵而起。)依外門轉。散亂麤動。正障定故(所以伏此麤俱生惑)。得彼(上地)定已(然後)。彼(上)地(之)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若夫)。生在上地(者。則)下地諸惑(不論)。分別(不論)俱生皆容現起(何以知之。以)。生第四(禪)定(之)中有中者。由謗解脫(便)生(于)地獄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分別惑。又)。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地)潤生(之)俱生愛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俱生惑也)。而(有處)言生上不起下者(乃)。依多分(而)說。或(是)隨轉(理)門。
谤解脱者。无闻比丘证得四禅。起增上慢。妄谓己得四果。不受后有。迨命终后。于中有中。见彼四禅受生之处。不知己实未证四果。却云我今已证四果。仍复有受生处。则佛所云罗汉不受后有。定是诳语。由其于中有中。起此一念谤佛所说解脱之心。于是四禅后有随灭。地狱后有随生也。润生爱者。于后有处任运染着。如入胎时。于父母起颠倒爱之类是也。
△三明互缘。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可以)憎嫉滅道(二諦。)亦應憎嫉離欲地故(又復)。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既此貪瞋身邊慢五惑得緣上地。則)。餘(癡疑見戒邪)五(惑亦得)緣上。其理極成。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麤相說。或依別緣(謂從)。不見世間(別)執他地(之)法(以)為我(及我所)等故(故說身見不緣上地)。邊見必依身見起故(故說邊見不緣上地)。
总缘诸行等者。谓有外道。总缘三界色心诸行。执谓我及我所。计断计常。高举于他。故身边慢亦得缘上。若依别缘。则不尔也。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又復)。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及)後(之)三見(亦得緣下)。如理應思。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亦)依多分(說。又)或(約)別緣說。
不言瞋痴者。上地无瞋故。痴徧染心故。七界系现缘门竟。
△八学等三摄门。
(問曰。)此十煩惱。學等何攝(答曰)。非學無學彼(學無學)唯是善故。
问。初果以上。思惑尚存。何故非学摄耶。答。研真断惑。名为学。真穷惑尽。名无学。初果以上。虽有思惑。正研真时。惑不现起。出观失念。烦恼方行。故曰。唯圣罔念作狂。唯狂克念作圣。内外凡位。虽未证果。而能修观伏惑。即可云一念相应一念佛。则知三乘有学。虽已称圣。而出无漏观时。或起烦恼。例可云一念失照一念狂也。
△九见等所断门。
(問曰。)此十煩惱。何所斷耶(答曰)。非非所斷。彼(非所斷。)非染(法)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麤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見所斷(之)十(種煩惱。)實俱頓斷。以真見道(之時。)總緣(四)諦故。然(十煩惱之)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十惑)因依處故。滅道是彼(十惑)怖畏處故。別。謂別迷四諦相起(身邊)。二(見。)唯迷苦(諦。不依集滅道起。餘)八(煩惱。)通迷四(諦。以)身邊二見。唯(迷苦諦)果處(而)起(是以)。別(修)空(觀及)非我(觀以對治之。唯)屬苦諦(境)故(此二唯迷苦義也)。謂疑(及身邊邪)三見。親迷苦理(見戒)。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故二取貪恚慢。迷苦則疎)。相應無明。與九同(其)迷(之親疎。)不共無明。親迷苦理(此十通迷苦義也)。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三諦。)二取貪(恚慢)等。准苦應知(迷集滅道亦疎)。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滅道。)生憎嫉故。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此既判见修二断。复明迷谛有总有别有亲有疎也。于自他见等者。贪自见。恚他见。慢彼眷属也。
委細說者(若)。貪瞋慢三(與分別惑五)。見(及)疑俱(時)生(起者。)隨應如彼(見道所斷。若)俱生(身邊)二見。及(與)彼(二見)相應(之)愛慢無明(此五)。雖迷苦諦(以)。細(而)難斷故。修道方斷(復有)。瞋(及)餘愛等。迷別事(而)生(者。)不違諦觀。故(亦)修(道)所斷。
此复细判二断也。见疑俱生。谓与五见及疑相应而起之贪瞋慢也。俱生二见。谓一分任运之身边二见也。九见等所断门竟。
△十随境立名门。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本)質。或有或無(即)。名(為)緣有事(緣)無事(之)煩惱。彼(煩惱之)親所緣(相分。)雖皆有漏。而所仗(之本)質。亦通無漏(即)。名(為)緣有漏(緣)無漏(之)煩惱。緣自地(境之所起)者(其煩惱之)。相分似(于本)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境之所起)者(其煩惱之)。相分與(彼本)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但有名字而無質影故也)。
所仗质或有或无者。缘现境。则有本质可托。缘过未。则无本质可托也。亲所缘皆有漏者。能变之心是烦恼故。所变相分定惟有漏也。所仗质通无漏者。或缘道灭二谛。或缘佛法僧宝而起痴疑邪见及瞋慢等故也。夫现前一念。不起烦恼前已。于此十烦恼中。随起一种烦恼。皆有相分。既有相分。即有见分。既有见相二分。即有自证及证自证。便是四分。此四分中。相分属色。见等三分属名。名色二字。收一切法即无不尽。又见分则通三量。自证及证自证。唯是现量。又此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则此烦恼之性。可思议耶。不可思议耶。又此烦恼。既能缘有事。亦能缘无事。既能缘有漏。亦能缘无漏。既能缘事境。亦能缘名境。则何法不具。何法不造。又能缘有漏自地他地。则摄尽六凡法界。能缘无漏。则摄尽四圣法界。能缘有事。则摄尽现在十界。能缘无事。则摄尽过去未来十界。可谓微尘刹土。自他不隔于毫端。十世古今。始终不离于当念矣。谁谓烦恼实性。非即佛性也哉。
△十一例结余门。
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正欲人触类旁通。即于烦恼而见法界理也。三释根本烦恼竟。
△四释随烦恼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已说根本六烦恼相。诸随烦恼。其相云何。颂曰。随烦恼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掉举。与沉。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乱。不正知。
△二论释二。初正释颂文。二诸门分别。初中三。初略释通名。二广释别相。三释与并及。今初。
論曰。唯是(根本)煩惱(之)分位差別(及)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徧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分位差别。指无自体者言之。等流性。指有自体者言之。不善。即恶也。染心。即不善及有覆无记心也。
△二廣釋別相三。初釋十小隨。二釋二中隨。三釋八大隨。初中十。初釋忿(至)十釋憍。今初。
云何为忿。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谓怀忿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此即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忿相用故。
暴恶身表业。即执持器仗互相𨷖战之恶相也。一朝之忿。忘身及亲。结祸速讐。莫此为甚。故首明之。
△二释恨。
云何为恨。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谓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此亦瞋恨一分为体。离瞋无别恨相用故。
不念旧恶。怨是用希。怀恨不释。徒自热恼而已。
△三释覆。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後必)。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有義。此覆(乃是)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來)苦(果。)覆自罪故。有義。此覆(應是)貪癡(各)一分攝。亦恐失利譽(乃)。覆自罪故。論據麤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又)說掉舉徧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罪无大小。发露则消灭。覆藏则增长。譬如树根。露则树枯。埋则树茂。是故有智慧者。发露忏悔。能因重罪而悟无生。诸愚痴人。贪惜覆藏。每因小愆而招剧苦。大佛顶经云。菩萨观覆。如戴高山履于巨海。修心之士。可不慎哉。
△四释恼。
云何为恼。忿恨为先。追触暴热。狠戾为性。能障不恼。䖧螫为业。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狠戾。多发嚣暴凶鄙麤言。䖧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恼相用故。
蛆。知列切。螫。施只切。虫行毒以伤人也。由此恼惑起恶口业。毒逾蛇虺。乃至死后受毒虫身。无有出期。修心者宜深戒之。又忿恨恼。皆瞋为体。忿缘现在。恨缘过去。恼追过去而触现在。忿发身业。恨专在意。恼发口业。是谓三种差别之相。
△五释嫉。
云何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妬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谓嫉妬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嫉相用故。
大乘理趣经云。彼人富贵。皆宿福生。以我贪嫉。岂能侵夺。若不断嫉。常受贫穷。无复威力。若能于他富贵。起随喜心。不舍毫𨤲。获大功德。
△六释悭。
云何为悭。耽着财法。不能慧舍。秘悋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谓悭悋者。心多鄙澁。畜积财法。不能舍故。此即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悭相用故。
悭财者。世世贫穷。悭法者。生生愚暗。不可不戒。
△七释诳。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貪癡)二無別誑相用故。
一身衣食。所需幾何。作此欺誑。招無量罪。如末利夫人轝夫四人往因。亦可為寒心也(事出觀佛三昧海經。須者尋之)。
△八释谄。
云何为谄。为罔他故。矫设异仪。险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谓谄曲者。为罔冐他。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此亦贪痴一分为体。离二无别谄相用故。
直心是道场。谄曲之心。与道相违。故不任教诲。
△九释害。
云何为害。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遍恼为业。谓有害者。逼恼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害相用故。瞋害别相。准善应说。
无瞋名慈。不害名悲。故无慈即瞋。无悲即害也。障菩提道。招剧报苦。损逼他人。终成自损而已。哀哉。
△十释憍。
云何为憍。于自盛事。深生染着。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谓憍醉者。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亦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憍相用故。
盛必有衰。何可憍醉。所恃盛事。未必长保。而所生杂染。则相随不离矣。不亦悲夫。初释十小随竟。
△二释中二随二。初别释。二通简。初中二。初释无渐。二释无愧。今初。
云何无惭。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障惭。生长诸恶行故。
尊重己灵。名顾自法。不顾自法。即自暴自弃也。
△二释无愧。
云何无愧。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罪。障愧。生长诸恶行故。
护惜讥嫌。名顾世间。不顾世间。即甘为人下也。
△二通简。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貪等)等流。非即彼性。
拒善则于己无益。名不顾自。崇恶则于己有损。名不顾他。余如惭愧中释可知。贪等者。等于瞋痴。由无惭愧。令贪瞋痴皆得生长。助成贪等。是彼等流。故无惭愧。名为恶法。与诸禽兽不相异也。二释二中随竟。
△三釋八大隨八。初釋掉舉(至)八釋不正知。今初。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有義。掉舉(乃是)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徧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煩惱共相)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因假)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此掉舉以)為世俗有者(例)。如睡眠等(雖實有體。而)。隨他(無明)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能)。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不寂靜故。若離(諸)煩惱無別此(掉舉)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掉舉)別相。
奢摩他。此翻为止。释有三义。第三为正。
△二释沉。
云何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有義。沉(乃是)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昧沉重。是癡相故。有義。沉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煩惱無堪任相。)無別沉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有義。沉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癡之)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論中)。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沉別相。謂即懵重(能)。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無堪任故。若離(諸)煩惱。無別沉相。不應別說障毗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惛沉)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懵重。沉於境懵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毗钵舍那。此翻为观。释亦三义。第三为正。懵故名。重故名沉。与痴差别。如文可知。
△三释不信。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墮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謂不忍樂欲)別有(自)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不信之)因果。非此自性。
若有疑者。犹可生信。若直不信。则佛亦无如之何。故极秽浊也。
△四释懈怠。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䇿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若)。於無記事。而䇿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所攝。)非別有性(喻)。如於無記(事而)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當知亦非精進。亦非懈怠也)。
△五释放逸。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恣流)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貪瞋癡懈)四(法則)勢用微劣(惟彼四法)。障三善根(及障)。徧䇿法故。推究此(放逸。更無別)相。如不放逸(中可例)。
△六释失念。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有義。失念(即是)。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之)念故。有義。失念(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失念)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義。失念(乃是念癡)俱一分攝。由前二文(但是)影略說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释有三义。亦以第三为正。
△七释散乱。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有義。散亂(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有義。散亂(乃是)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瑜伽)。說(此是)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有義。散亂別有自體(集論)。說三分者。是彼(貪瞋癡之)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貪瞋癡所)攝(但以)。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自有)別相。謂即躁擾。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皆流蕩故。若離彼(貪瞋癡)三(法)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麼地。
亦以第三义为正也。恶慧。谓邪简择。三摩地。即是正定。
(問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答曰)。彼(掉舉)令易解。此(散亂)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問曰)。染汙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何故有時專注一境。答曰)。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此更料简。并释疑也。初一问答。是对掉举。料简用别。易解者。改其能知之心。易缘者。更其所缘之境也。次一问答。释疑可知。
△八释不正知。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有義。不正知(乃是)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有義。不正知(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義。不正知(乃是慧癡)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亦第三义为正。二广释别相竟。
△三释与并及。
(頌中)與并及(之為)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以)。雜事等說(復有)。會等多種隨煩惱故(當知)。隨煩惱名。亦攝(根本)煩惱(以即)。是前(根本)煩惱(之)等流性故(若夫)。煩惱同類(之)餘染汙法(則)。但(可)名(為)隨煩惱(以)。非(根本)煩惱攝故。
烦恼同类余染污法。如有覆无记之悔眠寻伺等是也。
(然今)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根本)煩惱(又)。唯染麤(不可悔眠等通于善及細)。故。此餘染法。或(即)此(之)分位。或(是)此(之)等流。皆此(二十)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初正释颂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二。初假實門(至)十二隨境立名門。今初。
如是二十随烦恼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实有。教理成故。掉举。沉。散乱。三种。有义是假。有义是实。所引理教。如前应知。
大三假有者。放逸失念不正知也。
△二俱生分别门。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于俱生分別)二(種根本)煩惱(之)勢力起故。
△三自类相应门。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麤猛。各為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其所)應(不善之法。)皆得(與)小(隨)大(隨)俱起論說大八徧諸染心。展轉(于)小(隨)中(隨)皆容俱起。有處說六遍染心者(以)。掉增時不俱起故。
沉增盛。则无掉举。掉举增盛。则无沉。故说此二不徧染心。惟六法徧也。
有处但说五遍染者。以掉等违唯善故。
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此之五法。唯于善心中无。而于不善及有覆无记心中皆有。故说五遍。其忘念不正知二法。若以痴一分为性者。则徧染心若以念慧一分为性者。则不徧染心。散乱一法。虽通不善及有覆无记。然有时被制伏故。所以亦不说遍也。
△四诸识俱起门。
此(二十煩惱)唯染(性)故。非(與)第八(識)俱。第七識中。唯有八大。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中。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識中無。中(二)大(八)相通。五識容有。
△五诸受相应门。
由斯中(二)大(八之相既通。得與)五受相應。
有義。小十除(諂誑憍)三(其)。忿等(七法。)唯(與)喜憂捨三受相應(而)。諂誑憍(之)三(法。與)四(受)俱(但)。除苦(受。)有義。忿等(七法。與)四(受)俱(但)。除樂(受。)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若隨麤相(則)。忿恨惱嫉害(但與)。憂捨(二受)俱(其)。覆慳(二法但與)喜捨(二受俱。)餘(諂誑憍)三(法。更)增樂(受。若)中(二與)大(八。即)隨麤(相。)亦如實義(得與五受相應)。
小十二义。后义为正。实义如是。即结成第二正义也。次更随麤相略判。可知。
△六别境相应门。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染念染慧。雖非(與)念慧俱。而(此二之)癡一分(攝)者。亦得相應故。
染念。即忘念。染慧。即不正知也。
念亦緣現(在與)曾習(相)類(之)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未久之境。)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此释伏难也。难曰。念缘曾习境。忿缘现在境。何得相应。答释可知。又难曰。定与散乱。何得相应。释亦可知。
△七根本相应门。
中二大八(與)。十(根本)煩惱俱。小十定非(與)見疑俱起。此(小十)相麤動。彼(見疑)審細故。忿等五法。容(與)慢癡俱。非(與)貪恚並(以即)。是瞋分故。慳(與)癡慢俱。非(與)貪瞋並(以即)。是貪分故。憍唯(與)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得與)。貪癡慢俱(以)。行相無違(但是)。貪癡分故。
忿等五法。谓忿恨恼嫉害也。既是瞋分。则一心中不容二瞋。又瞋与贪。定不俱起。故但得与慢痴俱耳。悭是贪分。不与贪瞋并起。憍亦贪分。不与贪瞋并起。而言与慢解别者。贪令心下。慢令心举故也。问曰。法华文句以憍释慢。此云何通。答曰。前文亦云。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说贪与慢或得相应。又复憍以醉傲为性。傲即慢也。世人每云憍傲。亦云憍慢。此中且约小随麤相。正憍醉时。未必陵他。故云解别耳。言行相无违等者。贪分所摄之覆诳与谄。不与痴违。痴分所摄之覆诳与谄。亦不与贪慢违也。
△八三性相摄门。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有覆)無記。
小七。谓忿恨覆恼嫉悭害也。五皆瞋分。故惟不善。覆兼贪痴。滋长罪垢。故唯不善。悭悋鄙澁。永塞福路。故唯不善。谄诳憍三。若与无惭愧俱。则名为恶。若未至于不顾自他。犹名有覆无记。大八若与十不善中随一俱起。则名为恶。若与其余任运烦恼相应。亦但名有覆无记也。
△九界系现缘门又三。初明界系。二明现起。三明互缘。今初。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通)欲色(二界。)餘(憍及八大皆)通三界。
△二明现起。
生在下地。容起上(地之)十一(謂八大及憍誑諂。以)。耽(上)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上地无忿等五。以无瞋故。亦无覆悭。无不善故。故不言之。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謂中二大八。以)。邪見(謗解脫。)愛俱(潤生惑。)容起彼故。小十(則)生上(者)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三明互缘。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與)。上緣(之)貪等相應起故。
有义。小十下不缘上。行相麤近。不远取故。有义。嫉等亦得缘上。于胜地法。生嫉等故。
大八(及)諂誑。上亦緣下(與)。下緣(之)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以下地)。非(其)所恃(境)故。
小十二义。后义为长。余可知。九界系现缘门竟。
△十学等相摄门。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二十)但是染。彼(學無學)唯淨故。
义如根本烦恼中释。
△十一三断相摄门。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非非所斷。以)。與(分別俱生)二(種根本)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之根本)煩惱俱(時而)生。故隨所應。皆通四(諦)部(分。其)迷諦親疎等。皆如(根本)煩惱(中)說。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麤事境。任運生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分別俱生)二(種根本)煩惱(之)勢力起故(以外道)。緣他見等。生忿等故(所以亦通見所斷也)。見所斷者。隨(其)所應緣總(緣)別(根本)惑力。皆通四部(所攝。)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麤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后十。即中二大八。前十。即小随十也。此中有义下。又判迷谛亲疎。有两家解。可以并参。故无去取。
△十二随境立名门。
然忿等十。但缘有事。要托本质。方得生故。
小十但缘有事。不缘无事。则知中二大八。通缘有事无事也。以大八遍染。中二遍不善故。
缘有漏等。准上应知。
谓二十皆缘有漏无漏。亦皆缘事境名境也。于此二十法中。随拈一法。亦复不可思议若此。而众生迷不自觉。甘受虗妄颠倒轮回。譬如暗中触宝伤身。又如翳见空华乱舞。岂不哀哉。四释随烦恼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