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卷第一
护法等菩萨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壹、宗前敬序分(壹) 以颂彰释论之因一、归敬福田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二、叙释论意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贰) 以长行明本论主造论之意
我向圆满通达唯识真理、具足清净智慧的圣者致敬。现在我要解释这部论典的深意,是为了让众生都能获得利益和安乐。接下来用通俗的文字说明本论作者创作此论的真正用意。
一、安慧等悟断得果解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故,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断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二、火辨等达空悟性义
安慧等菩萨通过觉悟和断除烦恼而证得果位,现在造这部论典,是为了帮助那些对人和法的空性存在错误认识的人产生正确的理解。产生正确理解是为了断除两种重大的障碍,由于对自我和事物的执着,这两种障碍会同时产生;如果能证悟这两种空性,那些障碍就会随之断除。断除障碍是为了获得两种殊胜的果报:通过断除导致生死轮回的烦恼障,就能证得真正的解脱;通过断除障碍智慧的所知障,就能获得无上菩提。其次,火辨等菩萨通过通达空性而觉悟了真实本性。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三、护法等破执显理解
再者为了开解那些错误执着于自我和事物实有、未能真正理解唯识真义的人们,使他们通达人法二空的真理,对唯识的实相能够如实认知。第三,护法等菩萨通过破除执着来显扬正理。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如境非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为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故作斯论。贰、依教广成分
此外还有一些误解唯识真理的人:有的认为外部世界和心识一样并非不存在;有的主张内心识知就像外境一样并非实有;有的认为各种识虽然作用不同但本体相同;有的坚持离开了心就没有独立的心所功能。为了破除这些种种错误的执着,使人们能够正确理解唯识甚深微妙的真理,所以撰写了这部论著。第二、依据圣教详细阐释
(壹) 明唯识相一、略释难标宗(一) 将发论端寄问征起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二) 举颂依义正答
(一)说明唯识的道理 第一,简单解释疑难,表明宗旨 (1)在开始论述之前,先提出疑问 如果一切只有识,那为什么世间普通人和佛经里都说有“我”和“法”呢? (2)用偈颂来回答,依据道理给出正确答案
颂曰:
偈颂说:
1由假说我、法, 有种种相转。
彼依识所变, 此能变唯三:
人们假借名相来说"我"和"万物",于是产生各种分别相状。这些其实都是心识的显现,而能显现万物的心识只有三种:
2谓异熟、思量, 及了别境识。
异熟识、思量识,以及了别境界的识。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世间的普通看法和佛教教义中虽然都说到"我"和"法"的存在,但这些其实都是假名安立的,并非真实存在。这里说的"我"是指能主宰事物的主体,"法"是指具有特定规范和作用的事物。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这两种执著都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所谓"自我的种种表现",就是认为有真实存在的众生、寿命等概念,或者执着于预流果、一来果这些修行果位;所谓"事物的种种表现",就是执着于实体、属性、作用等概念,或者执着于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些分类。"表现"就是说这些执著会随着因缘条件变化而显现出不同的形态。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
如果这些相都是虚妄的假名,那它们又是依靠什么而成立的呢?
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而假施设。
这一切现象都是随着心识的变现而假立存在的。
「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
意识就是辨别认识的能力,这里所说的意识也包括各种心理活动,因为它们总是与意识相应而起。
「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我们的心识会自然显现出两种功能:一种是能认识的见分(主观认知),一种是被认识的相分(客观对象)。这两部分都是从心识最根本的自证分产生的。人们所执着的"自我"和"外境"概念,其实就是依据这两种功能而假立存在的——若离开这种认识活动,根本找不到独立存在的"我"和"法"。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
有时候我们内心产生的认识,会错误地呈现为外在的境界。
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变似我、法,此我、法相虽在内识,而由分别似外境现,诸有情类无始时来缘此执为实我、实法,如患梦者,患梦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由于我们一直习惯于分别"自我"和"外境"的认知模式,当各种意识活动产生时,就会自然显现出类似"自我"和"外境"的相状。这些相状虽然只是内在识海的投射,却因为分别心的作用,看起来像是外在的客观存在。一切众生从无始以来,就缘着这些幻相,执着地认为存在真实的自我和实在的外境。这就像做梦的人,因为梦境的力量,心中显现出种种貌似真实的境界,却误把这些幻相当作真实存在的外在事物。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但随妄情而施设故,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现,故说为假。
普通人总以为有个真实的"我"和真实的"事物",其实这些根本不存在,只是随着虚妄的执着而假立出来的概念,所以叫作假有。我们内心显现出来的看似真实的"我"和"事物",虽然显现为相状,但并非真正的自我本性,只是相似地显现而已,所以也称为假有。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外在事物都是随着我们的心念而显现的,并非像我们所感知的那样真实存在;内心的认识也必须要依靠各种条件才能产生,并非完全虚无。通过这个道理,就能破除认为事物绝对存在或绝对不存在的两种极端执着。
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2 广释颂
我们所感受到的外在境界,其实是依赖内心认识而暂时显现的幻相,只是世俗约定俗成的存在;而能认知的心识作为这一切现象的根基,则是更本质的真实存在。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
我们怎么能知道,其实根本没有外在的事物,一切都是我们内心的认识,只是看起来像是外在事物产生的一样?
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真实存在的自我和真实存在的事物,都是不可得的。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为什么说实际上找不到一个真实存在的"我"呢?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遍,量同虚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人们执着于“自我”的错误观念,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人认为:自我是永恒不变、无处不在的,像虚空一样广大无边,能够在任何地方造作善恶业,感受苦乐果报。
第二种人认为:自我虽然是永恒存在的,但大小会变化,能随着身体的大小而收缩舒展。
第三种人认为:自我是永恒存在的极微小体,小到像一个基本粒子,潜藏在身体里支配着一切行为活动。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遍,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遍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同者,一作业时一切应作,一受果时一切应受,一得解脱时一切应解脱,便成大过;若言异者,诸有情我更相遍故,体应相杂,又一作业、一受果时,与一切我处无别故,应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一解脱时一切应解脱,所修、证法一切我合故。
首先,这种我执的见解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如果执著有一个永恒、普遍存在的"我",这个"我"的大小像虚空一样无边无际,那它就不应该随着身体感受苦乐;而且因为它永恒普遍,就不应该有移动变化,又怎么能随着身体去造作各种行为呢?
再说,所执著的这个"我",一切众生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如果说是相同的,那么一个人造业时所有人都该一起造业,一个人受果报时所有人都该一起受报,一个人解脱时所有人都该一起解脱,这显然说不通。
如果说是不同的,各个众生的"我"既然互相遍布,本体就应该混杂在一起。而且当一个人造业、受报时,由于所有"我"都处在同一空间,就应该算是所有"我"一起造业、一起受报了。
如果说造业受报各有归属,没有这种过失,道理上也说不通。因为业力、果报和身体,如果与所有"我"都结合,却只属于这个"我"而不属于那个"我",这是不合逻辑的。再说,当一个人解脱时,其他人都该一起解脱,因为所修证的法是与所有"我"共同结合的。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槖籥风,应非常住,又我随身应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这个说法也是没有道理的。为什么呢?如果说“我”是永恒不变的,那就不应该随着身体的变化而伸展或收缩。既然能像风箱里的风一样伸缩变化,那就说明它不是永恒不变的。再说,如果“我”是随着身体存在的,那它就应该能够被拆分。这样又怎么能说“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呢?所以这种说法就像小孩子玩游戏一样不靠谱。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后来这样的解释也说不通。为什么呢?因为我这个存在如果小得像一粒微尘,怎么可能让整个身体都活动起来呢?如果说虽然微小但能快速周遍全身,像火轮旋转看起来像个整圆似的,这样来解释全身活动——那么你所执着的这个"我"就不是单一、不是恒常的了。因为凡是会移动往来的,都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单一实体啊。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人们所执着的自我,主要有三种理解方式:第一种认为自我就是身心的总和;第二种认为自我独立于身心之外存在;第三种认为自我既不完全等同于身心,也不完全脱离身心。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一开始把身体当作"我",这个想法其实不对。真正的"我"应该像身体一样,既不会永恒不变,也不是单一独立的。再说,我们身体里的物质部分肯定不是真正的"我",就像外面的东西都有形质障碍一样;我们的心思和情绪也不是真正的"我",因为它们不会持续不断,要靠各种条件才能生起;其他精神活动和物质现象也都不是真正的"我",就像虚空那样,根本没有知觉性。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离开了身体和感受,也找不到一个真实的我。如果真有这样一个我,那它就应该像虚空一样,既不会造作什么,也不会感受什么。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许依蕴立,非即、离蕴,应如瓶等,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
后来那些说"既不是我,也不是非我"的观点,其实也不对。因为这个所谓的"我"是依靠五蕴假立的,既不能说是五蕴本身,也不能说完全脱离五蕴而存在,就像瓶子等事物一样,并不是真实存在的"我"。既然这个假立的"我"既不能算是有为法,也不能算是无为法,那自然也就不能说它是我或非我了。
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所以他们所坚持的那个真实存在的"我"是站不住脚的。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再者,人们所执着的那种真实存在的自我本体,到底是有意识活动的呢?还是没有意识活动的?如果说它有意识活动,那它就应该是无常变化的,因为人不可能在所有时刻都有意识活动;如果说它没有意识活动,那它就应该像虚空一样,既不能造作行为,也不能感受果报。所以这种执着实有自我的观点,无论从哪个角度推究,都是不能成立的。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再说人们执着认为真实存在的那个"我",到底有没有实际作用?如果说有作用,那就像手脚一样会活动变化,这就说明它是无常的、会变灭的。如果说没有作用,那就像兔子头上长角一样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是真实的"我"了。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所执着的这个"我"都是站不住脚的。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应有我见非颠倒摄,如实知故。若尔,如何执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毁我见,称赞无我,言无我见能证涅槃;执着我见,沉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证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再说,你们所坚持的那个所谓真实存在的自我本体,是不是我们平常那种“自我执着”所针对的对象呢?如果不是这种自我执着所针对的对象,那你们又是怎么知道确实有这么一个“我”存在呢?如果它就是自我执着所针对的对象,那么这种自我执着就不应该被归为错误认知,因为它就是在如实地认识这个对象了。
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所有主张有“我”的权威教义都在否定这种自我执着,反而称赞“无我”的见解?这些教法明明说:只有无我的见解才能证得涅槃,而执着于自我见解只会让人继续沉沦在生死轮回中。难道会有错误的见解反而能证得涅槃,而正确的见解却让人沉沦生死吗?这显然不合道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再者,各种自我执着并非真正指向一个实在的"我",因为它们只是依赖某些条件而生起,就像其他心念活动一样;自我执着所指向的对象绝不可能是真实的"我",因为这些对象都是因缘和合的产物,就像其他所有事物。所以说,自我执着并不是针对真实存在的"我",而只是执着于内心意识所显现的身心现象,随着自己的虚妄分别,产生各种错误的认知和计较。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
不过这些自我执着,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一种是与生俱来的,一种是后天形成的。
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
与生俱来的自我执着,从无始劫以来就被虚妄习气所熏染,因为内在的因缘力量,始终和我们的身心同在;不需要错误教条或刻意分别,它自然而然就会起作用,所以叫作"俱生"。
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起自心相,执为实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识所变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起自心相,执为实我。
这种执着又分两种:一种是持续不断的,存在于第七识中,它缘着第八识,生起自我认知的影像,错误地将这个影像执着为真实的自我;另一种是时断时续的,存在于第六识中,它缘着意识所变现的五取蕴相,有时整体、有时局部地生起自我认知的影像,同样错误地将这些影像执着为真实的自我。
此二我执,细故难断,后修道中,数数修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
这两种对自我的执着非常细微,所以难以断除,必须在之后的修行过程中,反复修习殊胜的人无我观照,才能彻底消除。
分别我执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这种分别产生的自我执着,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受到后天错误观念和邪见的影响才产生的。它需要接触到不正的教导和错误的思维方式才会生起,所以叫做分别我执。这种执着只存在于我们的第六意识当中。
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我;二、缘邪教所说我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我。
这种执着也有两种表现:一是因为受到错误见解的影响,把身心现象当作真实存在的"我",在心里产生分别计较,执着地认为这就是实在的自我;二是因为受到错误见解的影响,把所谓"我"的概念当作真实存在的,在心里产生分别计较,执着地认为这就是实在的自我。
此二我执麁故易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灭。
这两种对自我的执着比较粗重,所以容易断除。在初次证悟真理时,通过观察一切现象都是空性、都是真如实相,就能消除灭尽。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就像这样所说的种种自我执着:那些看似在内心之外的事物现象,有些可能存在、有些可能不存在;但所有内心产生的现象,都是真实存在的。所以说,一切自我执着都是因为把无常变化的五种身心现象当作对象,错误地将它们执着为“我”。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妄所执我,横计度故,决定非有。故契经说:苾刍当知,世间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世尊开示说:一切身心现象都是因缘和合而生,就像幻化一样并非真实存在;而众生妄自执着有一个“我”,这种虚妄的揣测根本是空无实体的。所以佛经中讲:比丘们应当明白,世间所有修行人产生的自我执着,其实都是因为对五蕴的贪着而产生的。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所执实我既常无变,后应如前,是事非有;前应如后,是事非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若谓我用,前后变易,非我体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应常有故;体不离用,应非常故。然诸有情,各有本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如果真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我”,那为什么会有记忆、认识、背诵、学习、感恩、怨恨这些事呢?你们所坚持的那个“实我”既然是永恒不变的,那么后来的状态应该和先前一样,这样记忆之类的事就不会发生;或者先前的状态应该和后来一样,这样遗忘之类的事也不会出现。因为前后时期的“我”根本没有任何变化。
如果说“我”的作用会前后变化,而“我”的本体不变,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作用离不开本体,作用若变化本体也该变化;本体若离不开作用,本体就该不是永恒的。实际上,一切众生都有一种根本意识(本识),它持续不断地存在,保持着所有潜在力量(种子),与一切现象相互影响。由于这种持续熏习的力量,才会有记忆、认识等等现象的发生。所以你们提出的质疑,恰恰是你们自己理论的漏洞,而不是我们观点的错误。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所执实我,既无变易,犹如虚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常。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如果没有真实存在的“我”,那么是谁在造业?又是谁在承受果报呢?你们所执着的那个真实不变的“我”,如果像虚空一样毫无变化,又怎么可能造业和受果呢?如果这个“我”会变化,那它就应该是无常的。实际上,众生的一切心念和心理活动,都是凭借因缘的力量而相续不断、生生不息地运作——这样来理解造业与受果的道理,才是符合真相的。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常如虚空,非苦所恼,何为厌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然有情类,身、心相续,烦恼、业力轮回诸趣,厌患苦故,求趣涅槃。
如果根本没有真实存在的"我",那又是谁在生死轮回中流转?又是谁因为厌离痛苦而追求涅槃呢?你们所执着的那个真实不变的"我",既然没有生灭变化,又怎么能说它在经历生死轮回?如果这个"我"像虚空一样永恒不变,根本不会被痛苦困扰,那又为什么要厌离痛苦、追求涅槃?所以这种说法其实是自相矛盾的。
实际上,众生只是身心相续不断,在烦恼和业力的推动下轮回于各道之中。正因为体验到痛苦而生起厌离,所以才寻求涅槃的境界。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但有诸识无始时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由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正因如此,我们才能确定:其实并没有一个真实不变的“我”。只是那些心识活动,从久远以来就前念灭、后念生,因果接连不断。由于虚妄习气的熏染,才显现出看似有“我”的假相。愚昧的人却把这个假相当成真实存在的自我,产生固执的执着。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
怎样认识到外界事物其实都是无法真正把握的呢?
外道、余乘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其他教派和修行体系所认为的外部事物真实存在,从道理上讲其实是根本不存在的。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那些修行其他教派的人所坚持的观点,为什么说都是不存在的呢?
且数论者执我是思,受用萨埵、剌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数论派的人认为,那个“我”就是能思能想的意识,并且享受由萨埵、剌闍、答摩这三种基本属性所构成的二十三种事物。这二十三种事物都是由三种属性混合而成的,是真实存在的,并非虚假,是可以通过直接体验感知到的。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你这样的执着是不对的,为什么呢?
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应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又大等法,若是实有,应如本事,非三合成。
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这是唯识学理论辨析,大意是:地水火风等基本元素都是由多种因缘和合而成的,就像军队、树林等概念一样只是假名安立而非独立实在。如果这些元素是真实存在的,就应该像极微粒子那样不可分割,而不是由三种成分组合而成。这段论述揭示了缘起性空的哲理,修学此理可以帮助破除对物质世界的实有执着,建立正确的空性见)
萨埵等三,即大等故,应如大等,亦三合成,转变非常,为例亦尔。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应合时变为一相,与未合时,体无别故。若谓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己宗体、相是一,体应如相,冥然是一,相应如体,显然有三,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सत्त्वादित्रयं तु महदादिवत्। तस्मात् तद्वत् त्रयाणां संयोगाद्विकारवत्त्वं दृष्टान्तत्वेनोपपन्नम्। त्रयाणां च द्रव्याणां बहुकार्यकरणसामर्थ्याद्बहुवृत्तित्वं स्यात्, कार्यकारणभावस्याभेदात्। त्रयाणां च सर्वगतत्वे एकस्मिन् विकृते अनयोरपि विकारः स्यात्, अभेदात्। एतत्त्रयद्रव्याणां भेदेन स्थितानां कथमेकरूपतया संयोगः? न हि संयोगकाले एकरूपतया परिणमन्ते, असंयुक्तावस्थायां भेददर्शनात्। यदि त्रिद्रव्याणि भिन्नानि सन्ति समानलक्षणानि च, तर्हि स्वीयां द्रव्यलक्षणैक्यवादविरोधः स्यात्। द्रव्यं लक्षणवत् एकं स्यात्, लक्षणं द्रव्यवत् त्रिविधं स्यात्। अतो न त्रयाणामेकीभावो युक्तः।]
(这是佛教因明学辩经段落,大意是:讨论"三法合一"的理论难题,分析萨埵等三种基本元素如何既能保持各自特性又能融合统一。从本体论角度论证多元与一元的哲学关系,指出若主张三种事物本质各异却显现相同形相,则与"体相一如"的根本教义相违。修持此思维训练可以提升逻辑思辨能力,破除对名相的执着,通达缘起性空的中道实相)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总、别一故,应非一、三。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一相者,应如未变,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别相,体亦应随失。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见一?若谓三体各有三相,和杂难知,故见一者,既有三相,宁见为一?复如何知三事有异?若彼一一皆具三相,应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𨵗少,待三和合,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转相望,应无差别,是则因、果、唯量、诸大、诸根差别皆不得成。若尔,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还有,三种基本元素(三德)是个别的,而大等(觉、我慢、五唯等)是整体。如果说整体和个别是同一的,那就不应该有一与三的区别。这三种元素变化时,如果不融合成统一的相状,就应该像未变化时那样各自独立,为何我们看到的却是统一的颜色等现象?如果三者融合成一个相状,就应该失去各自本来的特性,其本质也会随之消失。
不能说三者各自具有两种相状:总体相和个别相。既然总体就是个别,总体也应该分为三部分,为何我们看到的却是统一体?如果说三者的本质各具三相,只是混合难以分辨才显现为统一,那么既然存在三相,怎会显现为统一?又如何知道三件事物各有差异?
如果每一事物都具足三相,那么每一事物都应该能独立形成颜色等现象,何必缺少什么而需要三者结合?其本质也应该各具三相,因为本质就是相状。再者,大等诸法都是由三者和合而成,彼此相互对照应该没有差别。这样一来,因果、数量、各种元素、各种感官的差异就都不能成立了。
如果是这样,一根感官就应该能感知所有对象,或者一个对象应该被所有感官感知。世间明明看到有情与无情、清净与污秽等事物,现量知识和推理知识等等,都应该没有差别——这可就错得离谱了。
故彼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所以他们所执着的所谓真实存在的事物,其实根本不存在,只是被虚妄的念头错误地当成了真实。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胜论派所坚持的那些根本范畴,多数都被他们认定为真实存在的东西,还声称这些都是通过直接感知就能获得的。
彼执非理。
这种执着是不合理的。
所以者何?
为什么会这样说呢?
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常住不变的东西,如果能产生结果,那它应该是无常的,因为有作用变化,就像它所产生的结果一样;如果不能产生结果,那它就不应该脱离意识而独立存在,就像兔子的角一样虚无。无常变化的事物,如果有形质阻碍,就会有空间方位,应该可以被分解,就像军队、树林这些概念一样,并非真实独立的存在;如果没有形质阻碍,像心念和心理活动那样,也不应该脱离意识而拥有独立的实在本性。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应非有碍,实句义摄,身根所触故,如坚、湿、煖、动。即彼所执坚、湿、煖等,应非无碍,德句义摄,身根所触故,如地、水、火、风,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应责。故知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
再说他们主张的地、水、火、风这些元素,按理说不该是有形有质的实体。这些本属于实句义(实体范畴),却是通过身体接触能感知到的,就像我们直接感受到坚硬、湿润、温暖、流动这些属性一样。反过来看,他们所说的坚硬、湿润、温暖这些属性,也不该是无形的存在。这些本属于德句义(属性范畴),却又是通过身体接触感知的,就像地、水、火、风本身。再说地、水、火这三种元素,和青色等颜色一样,都能用眼睛直接看见——按照这个逻辑推下去,就会发现其中的矛盾。由此可见,并不存在实际的地、水、火、风与坚硬、湿润等属性各自独立的本体,也不是用眼睛真能看到所谓实体的地、水、火。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皆有碍故,如麁地等,应是无常。诸句义中,色根所取,无质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又彼所执非实德等,应非离识有别自性,非实摄故,如石女儿,非有实等,应非离识有别自性,非有摄故,如空花等。
再说他们坚持的那些所谓真实的实体,其实都是有形质、会变化的。就像粗重的地大等元素,虽然看似实在,终究是无常变迁的。各种概念范畴中,能被感官认识的无形事物,其实也都具有物质属性——既然承认能被感官所认知,那就和地水火风一样具有物质性。他们主张的那些所谓"非实有"的属性范畴,其实都不能脱离意识独立存在。因为这些根本不归属于实有范畴,就像石女之子根本不存在;所谓"非存在"的概念,也同样不能脱离意识独立自性,因为它们本就不属于存在范畴,如同空中虚花了无实性。
彼所执有,应离实等无别自性,许非无故,如实、德等。若离实等,应非有性,许异实等故,如毕竟无等。如有非无,无别有性,如何实等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无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世尊开示说:)人们所执着认为存在的那些东西,其实都应该明白它们并没有独立不变的本体。就像我们承认事物有各种属性那样,这些属性并不能脱离事物本身而单独存在。如果说某种存在可以完全脱离具体事物,那它就不可能是真实的存在,就像根本不存在的虚空一样。既然事物和它们的属性都不能独立存在,为什么还要执着地认为它们各有独立的本体呢?假如存在可以脱离具体事物而独立,那么不存在也应该能脱离具体事物而独立——既然不可能有独立的不存在,又怎么可能有独立的存在呢?所以人们所执着的那种独立存在的观念,其实只是虚妄的想象而已。
又彼所执实、德、业性,异实、德、业,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实、德、业性,异实等故,如德、业等。又应实等非实等摄,异实等性故,如德、业、实等。地等诸性对地等体,更相征诘,准此应知。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另外,他们所坚持的"实、德、业"这些概念具有独立自性、区别于具体事物属性的观点,在道理上是站不住脚的。总不能说这些抽象概念既不是实、德、业本身,又与实德业完全不同吧?就像具体的德行、业用本身并不需要另外建立抽象概念那样。
照这个逻辑推下去,具体的实物也会因为被说成具有独立于实物之外的"实性",反而变得不属于实物本身了。这就好比硬要把地水火风等元素的特性与元素本身割裂开来对待,两者互相矛盾的情况,依照这个道理就能明白。
正如所谓的"实性"并不存在独立于实物之外的自体,实物本身也不需要另立一个"实性"。如果离开具体事物还能存在所谓"实性",那同样也该离开"非实"的事物存在一个"非实性"了。既然后一种情况根本不成立,前一种说法又怎么能成立呢?所以说"同异性"只是人们假名安立的概念罢了。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以理推征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可实有?设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再者,他们所执着的和合概念,绝不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因为它不属于真实存在的范畴,就像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一样。他们自己承认,真实存在的事物是可以通过直接感知来认识的,但经过理性分析,就连这些所谓真实存在的事物都算不上真实,更何况他们自己都承认和合概念并非通过直接感知获得,又怎么能说是真实存在的呢?即使坚持认为和合是能够直接感知的对象,根据前面的道理,它也同样不是真实存在的。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许所知故,如龟毛等。又缘实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广说乃至缘和合智,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实智等。
然而这些"实"等概念,并非脱离意识独立存在的实体,也不是通过直接感知能获得的真实存在——因为它们只是被认知的对象,就像龟毛兔角那样虚幻不实。再说认知"实"的智慧,也并非能够把握脱离意识独立存在的实句自体的直接认知,因为它是通过概念组合产生的,就像认知"德"的智慧一样。推而广之,乃至认知"和合"的智慧,也同样不是能把握脱离意识独立存在的和合自体的直接认知,因为它也是通过概念组合产生的,就像认知"实"的智慧一样。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所以胜论学派所说的“实”等这些基本概念,其实也是随着人们的主观想法而虚构出来的说法。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
有些人相信有一个至高无上的主宰神,认为这个神是真实存在的、无处不在、永恒不变的,并且认为世间万物都是由这个神创造出来的。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这种执着是不对的,为什么呢?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时,顿生一切法。待欲或缘方能生者,违一因论。或欲及缘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如果事物需要依赖条件才能产生,那它肯定不是永恒不变的;一切无常的事物,必然不能普遍存在;不能普遍存在的事物,就不是真实的本体。真正的本体既然是永恒、普遍存在的,具备一切功能,那就应该在所有地方、所有时刻,同时显现出一切事物。如果还要等待意愿或机缘才能产生,这就违背了"万物同源"的根本道理。再说,这些意愿和机缘本身也应该同时显现,因为它们的根源是始终存在的。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还有些人执着地认为存在一个创造万物的主、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方位、最初的起源、自然的力量、虚空或者某种永恒不变的本体,认为这些都是真实存在、永恒不变的,并且具有创造一切事物的能力。这些错误见解,都应该用同样的方法来破除。
有余偏执,明论声常,能为定量,表诠诸法;有执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有些人固执地认为,神圣经典的声音是永恒不变的,能够作为衡量真理的标准,可以准确表达一切事物;另一些人则认为所有声音都是永恒存在的,只是需要因缘条件才能显现出来,从而表达意义。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您说的这两种想法都不对。为什么呢?
且明论声,许能诠故,应非常住,如所余声。
而且,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声音,因为是用来解释说明的,所以它不可能永恒不变,就像其他所有声音一样。
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声音也是无常变化的,就像瓶子和衣服这些物体一样,都需要依赖各种条件才能存在。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实、常,能生麁色,所生麁色不越因量,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当时有些其他教派的修行者认为,地、水、火、风这些基本元素以及它们最微小的粒子(极微)是真实永恒的存在,能够生成各种粗显的物质现象。他们主张:虽然这些粗显物质会变化消亡,但其本质仍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所产生的物质范围不会超出这些基本元素的组合限度。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
这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所执极微,若有方分,如蚁行等,体应非实。若无方分,如心、心所应不共聚生麁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我们执着认为的极微粒子,如果它有方位部分,就像蚂蚁爬行那样有前后左右,那它的本体就不应该是实在不变的。如果它没有方位部分,就像心和心所(心理活动)那样没有实体方位,那就不应该能共同聚集产生粗糙的物质现象。但既然这些极微确实能产生物质现象,那么它们就应该和所产生的现象一样有生有灭,怎么还能说极微是永恒不变的呢?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不名麁色,则此果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若谓果色,量德合故,非麁似麁,色根能取。所执果色,既同因量,应如极微,无麁德合;或应极微亦麁德合;如麁果色,处无别故。若谓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麁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麁,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再者,所生出的果在大小上不会超过因的限度,应当像极微那么微小,不能称为粗大的物质。那么这种果色就不应该被眼睛等感官所感知,这就违背了你们自己的主张。如果你们说果色是因为与某些性质结合,才显得粗大而非真的粗大,所以感官能够感知。但你们所主张的果色,既然和因的大小相同,就应该像极微一样微小,没有粗大的性质与之结合;或者极微也应该有粗大的性质与之结合,就像粗大的果色那样,因为它们在空间上没有区别。如果你们说果色遍布在它的因中,由于因不止一个,所以可以称为粗大,那么这种果色的本体就应该不是单一的,就像它所依存的因那样,各自处在不同的位置。既然这样,这个果色仍然不算粗大,因此也不是感官所能感知的。如果果色是由多个部分结合而成粗大,那么多个极微结合也不应该再是细微的,足以成为感官的对象,何必还要假设果色的存在呢?既然是由多个部分组成,就不应该是真实存在的,那么你们的主张前后自相矛盾。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又麁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彼、此一故,彼应如此,不许违理,许便违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此外,如果果和因都具有实体阻碍,它们应当处于不同位置,就像两个极微粒子那样。假如说果与因的体相互相容纳,就像沙子吸收水分、药物融入熔化的铜中——可谁又承认沙和铜的实体真能容纳水与药呢?要么就是分离、要么就是变化,不可能既是一体又是恒常。再说,粗糙的物质果报如果真是一个整体,那么得到其中一部分时就该得到全部,因为彼此本是同一体性。若按这种逻辑,彼就应如此——不承认则违背道理,承认了又违背事实。所以他们这种执著,无论进退都站不住脚,不过是随顺情识的虚妄揣测罢了。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不过,尽管外道流派众多,他们所执着认定的真实存在,归根结底不外乎四种。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三德、我等体异,亦违世间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执着于事物具有固定不变的本质,这种观点就像数论派等思想一样。这种执着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说一切事物都有固定不变的本质,那么所有事物都应该具有相同的本质,没有任何差别。但这显然违背了数论派自己主张的三德(三种基本属性)和自我本质各不相同的理论,也违背了我们日常所见的各种事物千差万别的现象。再者,如果颜色等事物就是颜色本身的本质,那么颜色就不应该再有青色、黄色等等不同的区别了。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灭无,体不可得,便违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二、有些人执着于认为事物和它们的本质一定是分开存在的,就像胜论派那些主张一样。这种执着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照这样说,那一切事物岂不都变成没有真实自性了?就像已经消失不存在的东西,根本找不到实体,但这显然违背了事物本身确实存在的事实,也跟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亲眼见到各种东西存在的经验相矛盾。再说,如果颜色形状等事物和它们的本质是分开的,那么它们就应该像声音一样,不是眼睛能看到的对象了。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二相相违,体应别故,一、异体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如果认为事物和它们的本质既相同又不同,就像那些不知羞耻的人所主张的那样,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呢?因为既相同又不同的说法,会陷入前面已经指出的相同或不同观点各自具有的毛病。相同和不同这两种性质是互相矛盾的,事物的本体应该是确定的。如果把相同和不同说成是一回事,那么这两种性质都不能成立。不能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同一个本体,或者认为相同和不同只是假名而非真实存在。如果硬要把这种既相同又不同的观点当作真理,那肯定是说不通的。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又非一、异,违世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事物和它的本质既不是同一个东西,也不是不同的东西,就像那些走歪门邪道的人所主张的那样。这种看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非一非异"这种说法本身就陷入了自相矛盾:如果说事物和本质既不是同一个也不是不同的,那这本身就是在同时用"同"和"异"这两个概念来做判断。
再说,"非一非异"这种表述到底是想表达什么还是想否定什么?如果只是想表达某种观点,那就不应该用双重否定的方式;如果只是想否定某种说法,那就不应该提出任何确定的主张;如果说既想表达又想否定,那这两种意图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说既不是表达也不是否定,那就完全是在说空话了。
而且,"非一非异"这种说法也违背了世人所共知的常识——大家都明白事物确实有相同和不同的区别。同时这种说法也违背了你们自己学派主张的"物质等现象都是真实存在"的基本立场。
是故彼言唯矫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所以这种说法只是为了掩饰错误,真正有智慧的人不会认同它。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其他修行法门所坚持的那种脱离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物质现象,其实并不是真实存在的。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那些我们以为真实的物质现象、抽象概念乃至所谓永恒不变的真理,从本质上说都是不存在的。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我们所执着的事物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形有质的,由微小粒子组合而成;另一种是无形的,并非由微小粒子构成。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其实都不是真实存在的。因为组成它们的最小微粒,本质上也是虚妄不实的。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如果说这些极微粒子,如果它们有实质的障碍,那应该像瓶子等物体一样,是假象而非真实的存在。
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如果它没有实质的阻碍,那就应该像虚空一样没有形体,怎么可能聚集成瓶子、衣物这些东西呢?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再说这些极微小的粒子,如果有方向位置,就一定能继续分割,那就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了。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或相涉入应不成麁,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若无方分,应无障隔。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如果极微没有空间方位,那就如同虚空般没有实体,怎么能聚合起来承接光线、投射影子呢?太阳刚升起照到柱子时,东西两侧会同时出现光影,既然承接光线和投射影子的位置各不相同,说明你们执着的极微必定具有空间方位。再说,当我们看见或触碰墙壁等物体时,只能接触到某一部分而非整体。既然复合物是由诸多极微组成,那么极微本身必然具备空间方位。而且极微无论存在于何处,都必然有上下四方的位置差异,否则就无法解释它们如何聚合成整体。若是相互重叠渗透,就更不可能形成可见的粗大物质——由此可知极微必定具有空间方位。如果认为有质碍的物质就是极微本身,却否认其空间方位,那就应该没有阻碍作用。但若真是这样,它就不能称为具有障碍特性的有形物质了。
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你们所认为的极微尘必然有方位界限,既然有方位界限,就可以再继续分割,所以绝对不是真实存在的。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所以,我们并不能说看到的色相就是真实存在的。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我们的五种感官——眼耳鼻舌身,难道不需要依靠对象才能产生作用吗?比如眼睛要看东西,耳朵要听声音,这些不都需要外在的缘起条件吗?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虽然这些现象并非没有物质形态,但它们都是由心识所变现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的心识活动时,会随着内在因缘的力量,变现出类似眼睛、耳朵等感官,以及色相、声音等外在现象。这些变现出来的相状,又反过来成为心识依赖和攀缘的对象。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实际上,眼睛这些感官并不是直接能被感知到的。因为它们能够引发我们产生认知,所以通过推理可以知道它们确实存在——但这只是一种功能性的存在,并不是由外在物质构成的。既然外在实有的物质这个概念在道理上站不住脚,那么就应该明白:其实这些都是我们内在意识所显现出来的现象。这些内在显现能够引发眼识等认知活动,所以称之为眼根等感官。这些感官作为基础,从而产生了眼识等种种认知。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我们的眼睛等感官所认识的所谓外在对象,从道理上讲其实并不存在。所以必须承认,我们所认识的一切其实都是自己心识所显现的。你执着地认为,那些能引起类似自己心识活动的东西,就是认识的来源。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不仅因为能生起种种现象,更因为一切因缘条件本身也都是由这个识所变现的认知对象。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当眼睛等五种感官认知颜色等对象时,只是缘于各种因素的组合,呈现出类似它们的表象。这种组合而成的相状,其实与构成它的微小粒子并没有真实独立的本质。当我们分析这些组合时,那个呈现相似表象的认知其实并不会真实产生。既然这种组合相状并非真实存在,就不能说是五种感官直接认知的对象——就像不能把第二个月亮(指水中月影)当作能产生视觉的真实对象一样。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非诸极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我们看到的色相并非由无数微尘聚合而成,这些微尘并不能成为眼识等五识的感知对象。因为我们的意识中并不存在单个微尘的影像,微尘本身也没有聚合的形相——当它们分散时根本不存在这种聚合相。实际上,微尘无论聚合还是分散,其本质形态都没有差别。所以就像分散时一样,这些细微的色相粒子并非五识所能直接感知。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麁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非麁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当这些微小的粒子没有聚集在一起时,我们的五种感官是无法感知到它们的。只有当它们相互聚集、彼此支撑,形成了可见的粗显相状,才能被我们的感官所认识。你们认为这些相状是真实存在的,是感官所能缘取的对象。
但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因为微粒在聚集状态和分散状态时,其本质和相状并没有改变。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那么瓶子、瓦罐等物体都是由相同的微粒组成,缘取它们的感知就应该没有差别了。实际上,当微粒聚集时,每个微粒都应当失去其微小圆润的本来自相。我们的粗显感知不可能同时缘取细微的境相,否则就会导致一种感知能缘取一切境相的谬误——某种感知若是能缘取细微相,就应当能缘取所有境相。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即使真有最小的物质微粒存在,尚且会有这样的谬误,更何况那些根本没有意识参与、被当作独立实体的所谓"真实微粒"呢?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为所缘缘,见托彼生,带彼相故。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为执麁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非谓诸色实有极微。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麁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由此可以肯定,我们意识所显现的像颜色形状这些现象,其实是意识活动的依托对象。因为认识活动要依靠这些现象才能产生,并且带着它们的特征。不过要注意的是,当意识显现事物时,无论物体大小,都是整体一下子显现出来的,并不是先变出许多微小粒子再组合成物体。
佛陀之所以对执着粗大物体为实有的人讲说极微的概念,是为了让他们通过分析的方法破除这种执着,并不是说物质真的由极微构成。修行者们用观想的智慧,对粗大的物质相状逐步分析,直到无法再分时,就暂时安立一个"极微"的名称。这个极微虽然仍有空间方位,但已不可再分——若再分就变成虚空,不能再称为物质了。所以说极微只是物质分析的边界概念。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由此可知,一切我们能看到的、摸到的物质现象,其实都是心识所显现出来的影像,并非由什么不可分割的微小粒子所组成。
余无对色是此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如心、心所,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剩下的那些没有实体的物质,也是属于这类情况,其实并非真实存在。就像我们的心念和心理活动一样,它们虽然存在,但并不是有形的物质。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我们仔细用道理去推究,会发现它们离开了我们的认识根本就不存在。更何况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现象,连具体形象都没有,怎么能说是真实存在的物质呢?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可见的色法和不可见的色法难道不是真实存在的吗?
此非实有,所以者何?
这不是真实存在的,为什么呢?
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
如果说身体的动作表现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它本质上到底是什么呢?
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动,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有为法灭不待因故;灭若待因应非灭故。若言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此若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无表示,不应名表;又触不应通善、恶性,非显、香、味,类触应知。
如果说这是形状,就不是真实存在,因为可以被分析;长宽等极微细的粒子终究不可得。如果说这是运动,也不是真实存在,因为刚产生就立刻消亡,没有运动的实质;一切现象的生灭不需要依赖条件;如果消亡需要依赖条件,就不能称为真正的消亡。如果说存在某种既非显色、也非形状的色法,由心念引发产生,能够驱动手脚等动作,称为身表业,这个道理也说不通。如果这所谓表业是运动,前面已经驳斥过运动的不可得;如果说是运动的成因,那应该就是风界(四大中的风元素),但风元素没有表达意图的功能,不能称为表业;况且触觉本身不应该具有善或恶的属性,就像显色、香味等不属于触觉范畴,这类概念应当明白。
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所以身体造作的业并不是真实存在的。
然心为因,令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余方,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心作为根本原因,让意识所变化出的手等形色相状,不断生灭延续,转向其他方位,看似有动作表现。这些现象都是为了表示心的活动,所以暂时称之为身体的表现。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一刹那声无诠表故,多念相续便非实故,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语言和文字也不是真实存在的声音本质,因为一瞬间的声音无法表达意义,多个念头连续不断就不是真实存在,至于外在的、有形的物质,在前面已经分析过其虚妄不实了。
然因心故,识变似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然而因为心念的作用,意识会显现出类似声音的相状,这些相状生起又灭去,连续不断,看似能表达含义,实际上只是假名为"语言表达",这与真理并不相违背。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这个所谓的“无表业”其实并不真实存在。既然外在的行为表现都是虚妄的,那么内在无形的业力又怎么会是真实存在的呢?不过,根据我们发心行善或作恶的程度界限,暂时安立一个“无表业”的概念,在道理上也是说得通的。具体来说:要么是因为发起殊胜的身口善行时,使善心的种子不断增强而形成的;要么是通过禅定止息身口恶行时,让善心持续显现而建立的。所以它只是一种权宜的假名安立。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拨身、语业岂不违经?
世尊在经文中明确指出有三种业力,您现在否认身业和语业的存在,难道不是违背了佛陀的教导吗?
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并非拨开一切说它不存在,只是说它不是物质形态。
能动身思说名身业,能发语思说名语业。审、决二思,意相应故,作动意故,说名意业。
身体的活动来自于内心的念头,这叫身业;言语的表达来自于内心的念头,这叫语业。审察和决断这两种心念,因为与意识相应,能驱动意识活动,所以称为意业。
起身、语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是审、决思所游履故;通生苦、乐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或身、语表由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起身说话、动念思考,这些行为造作都叫做"业",因为是经过审慎思考和决定后产生的行为轨迹;这些行为会带来苦或乐的不同果报,所以也叫做"道"。前面说的七种业道(身三语四),本质上都是思虑在起作用。或者说身体动作和言语表达都是思虑引发的,所以假名为"业";又因为是思虑所走过的道路,所以称为"业道"。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由此可见,我们应当明白:其实并不存在外在的色相,只是我们内心的识觉幻化出看似真实的色相。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
那些看似存在但实际上没有实体的事物,其实都不是真实存在的。为什么呢?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得到、得不到这些概念,并不像颜色、心识以及各种心理活动那样有实在的体性可以把握;也不离开颜色、心识及其作用而单独存在。由此可知这些概念并非真实存在,只是依据物质、精神等现象的相对状态而建立的假名。
此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如色、心等,许蕴摄故。
这种定境并非独立于色、心、心所之外另有一个实体和作用,它就像色法、心法一样,是包含在五蕴之中的。
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定非实有。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非实有体。
要么因为不被心念活动、物质现象和无为法所包含,就像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一样,肯定不是真实存在的。要么因为不被其他真实存在的事物所包含,就像其他虚假现象一样,并没有真实存在的本体。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
那么,他们又是怎么知道"得"与"非得"这两种东西,是独立于物质与精神之外、确实存在并且有实际作用的呢?
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佛经中这样说过:就像有些人具备善行和恶行,而证得圣果的人则具备十种无漏的修行功德。经中又说:凡夫不具备圣者的境界,阿罗汉则已断尽烦恼。这里所说的"具备"和"不具备",正是为了说明"获得"与"未获得"的真实含义。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
这部经典并没有说,离开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之外,还存在什么具有实际作用和独立存在的东西。所以你的论证是不能成立的。
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成就他身、非情?
佛经中也提到:转轮圣王拥有七件宝物。这些宝物难道是他身体的一部分,或者只是没有生命的物品吗?
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于善、恶法,何不许然,而执实得?
如果说拥有财富就代表自在能力,这只是假借名相来说成就,那么对于善法和恶法,为什么不能同样看待,却偏要执着真实可得?
若谓七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离现在有?离现实法,理非有故。
如果说七宝是现在存在的,所以可以方便地说它们能构成布施功德,那么怎么知道所成就的善法、恶法等,离开了当下就存在呢?实际上,离开了当下存在的具体事物,这些所谓的善恶法理根本就是不存在的。
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正是因为现在种下了这些善因。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再者,若能领悟这个真理,又能带来什么特别的用处呢?
若言能起,应起无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未得、已失应永不生。
如果说事物能够自己生起,那么无为法(不生不灭的真理)也应该能生起,一切无情之物(如草木石头)也应该永远不生不灭,那些未曾得到或已经失去的东西也应该永远不再出现。
若俱生得为因起者,所执二生便为无用。又具善、恶、无记得者,善、恶、无记应顿现前,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如果天生的本性就能直接产生结果,那么所谓的两种生命形态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同时具备善性、恶性和非善非恶性的人,这三种特性就应该同时显现出来。如果还需要依赖其他条件才能显现,那么"本性具足"的说法也就没有意义了。
若得于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诸可成法不离有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如果认为掌握佛法就能永远不失去,这是错误的看法。众生因为执着这种想法,以为能借此成就佛法。其实一切能成就的都不离众生自性,如果离开众生去寻找,根本找不到真正的佛法。所以执着"得到佛法"和"佛法本身"这两种想法,都是没有意义的。
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因为根本没有得到什么,也就谈不上失去什么。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所断种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根据众生不同阶段的表现,可以安立三种成就状态:第一是潜藏的生命种子;第二是自主掌控的能力;第三是当下显现的作用。与这些成就状态相反的就是不成就。虽然不成就的情况有很多种,但特别指的是凡夫尚未断除三界烦恼种子的阶段,这时因为还没有证得圣者的境界,所以就安立一个名字叫"凡夫性"。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
怎么知道除了色法和心法之外,还存在着真实的众生共业呢?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佛经中这样告诉我们:就像经中所说的,天人有天人的共性,人类有人类的共性,诸如此类,详细展开来说。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
这部经并不主张在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之外,还存在一个实在的共同本质,所以你提出的例证并不能成立。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如果因为能够交流和思考,就认为事物有真实的自性,那么草木瓦石也应该有同样的知觉了。
又,于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复应有别同分,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另外,如果认为相同的特征能产生相同的认知和表述,那么这种相同的特征本身还应该另有使其相同的依据。既然那种情况并不成立,这里又怎么能成立呢?
若谓为因起同事、欲,知实有者,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如果说人们因为过去的习性而产生相同的看法和欲望,就认为这些看法和欲望是真实存在的,这个道理其实说不通。既然已经知道这些只是过去习气引发的相同反应,为什么还要固执地认为存在一个真实不变的"共同本质"呢?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因为众生身心相似、状态各异,所以暂时安立了"同分"这个概念。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
那么,我们怎么知道离开身体和精神活动之外,还另有一个真实的生命主体存在呢?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就像佛经中说的:寿命、体温和意识这三样东西,我们知道生命维持的根本就叫做"寿"。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
这部经并不认为离开物质和精神现象之外,还存在一个独立真实的寿命实体,所以你们的论证是不能成立的。
又,先已成色不离识,应此离识无别命根。
另外,之前已经说明物质现象不能脱离心识独立存在,照这个道理来看,所谓的生命根源其实也离不开心识的作用。
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等,非实命根。
再者,如果认为命根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真实存在,那它就应该像感受等其他现象一样,并非真实的命根本质。
若尔,如何经说三法?义别说三,如四正断。住无心位,寿、煖应无。岂不经说识不离身。既尔,如何名无心位?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既然如此,为什么佛经中会说到命根等三种法呢?这只是从不同角度安立的三种名称,就像四正断一样。如果处在无心位的状态,寿命和体温就应该不存在了。难道佛经不是说过“识识不离身”吗?既然这样,怎么能称为无心位呢?那种状态下灭的只是前六转识,并不是阿赖耶识。关于阿赖耶识存在的理由,后面会详细说明。这个阿赖耶识已经足以作为三界、五趣、四生的根本所依,因为它是普遍存在、恒时相续的异熟果报体,不需要另外执着有一个实有的命根。
然依亲生此识种子,由业所引功能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这个生命延续的根本,其实是依靠我们过去行为留下的潜在力量——这种力量会催生生命意识的种子。由于业力推动的功能各不相同,每个生命存在的时间长短就被确定了。基于这种现象,我们假借安立了“命根”这个概念。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那么,我们如何能够知道灭尽定和无想定这两种无心状态,以及无想天的果报体,是脱离色法和心法等诸法之外、另有独立不变的实体呢?
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如果没有真实存在的自性,它就不可能阻挡住我们的各种念头和意识活动,让它们不生起。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心定。
在没有心念活动的状态下,如果确实存在某种独立实体——这种实体不同于色相和心念等存在,能够暂时抑制心识活动——这种状态就称为无心定。
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当进入无色定的状态时,并不存在某种独立于意识与物质之外的实体,能够阻碍物质现象的生起。既然那种情况不存在,这里又怎么会成立呢?
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另外,阻碍心念为什么一定要真实存在的事物呢?就像堤坝这类东西,即便是假名安立的也能起到阻挡作用。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麁动心、心所故,发胜期愿,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渐细渐微,微微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损伏心等种故,麁动心等暂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修行禅定时,在准备阶段,因为对粗重浮躁的心念和情绪感到疲惫,于是生起强烈的决心,想要调伏这些纷扰的念头。通过持续练习,让心念逐渐变得细微再细微,当达到极其微细的觉照状态时,这种清净力量便会渗透到深层意识中,形成极为强大的净化种子。由于这些烦恼种子被暂时降伏,粗重散乱的心念便不再生起。借助这种修行状态,安立了两种禅定境界。因为这种修行本质是善的,所以禅定也被称为善法。
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异熟识。依定麁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想。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在进入无想定之前,修行者追求无想果报,所以之前熏习形成的种子,感召了后来的异熟识。在这种定境中,粗重的思虑和念头都停止了,在这个特定状态下,假名为"无想"。因为依托异熟识而建立,所以得名异熟。因此无想定、无想天和异熟识这三者,也都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