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卷第二
护法等菩萨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那么,我们怎么知道那些有生有灭的现象,其实和物质、意识等等都不一样,并没有自己固定不变的本质呢?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佛经中这样说到:就像经文里讲的那样,一切因缘和合的事物都有三种特征,经文对此有详细的说明。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
这部经并不认为离开色、心等现象之外还存在什么独立不变的实体,所以你们的论证不能成立。
非第六声便表异体,色、心之体即色、心故。
声音本身并不代表独立存在,因为色与心的本质就是色与心自身。
非能相体定异所相,勿坚相等异地等故。
坚固的实体并非与它所呈现的表象截然不同,因为坚硬等特性与土地等基础物质并非完全分离。
若有为相异所相体,无为相体应异所相。
如果有为法的相状和它的本质是分离的,那么无为法的相状也应该和它的本质分离。
又生等相,若体俱有,应一切时齐兴作用;若相违故,用不顿兴,体亦相违,如何俱有?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另外,如果生相和其他三相的本体同时存在,那么它们的作用就应该在任何时候都同时显现;如果因为相互冲突,作用不能同时发生,那么本体也应该是相互冲突的,怎么能说同时存在呢?再者,住、异、灭三相的作用也不可能同时发生。
能相、所相体俱本有,用亦应然,无别性故。若谓彼用更待因缘,所待因缘应非本有。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能认识事物的心和被认识的事物,其本质都是本来存在的,它们的作用也应当如此,因为并没有另外的独立本性。如果认为这些作用还需要其他条件才能产生,那么所依赖的条件也就不可能是本来存在的了。再说,如果执着于生起等现象的真实性,这种执着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应无为法亦有生等,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众生所见的)一切现象虽然看似恒常存在,却要依赖各种条件才能生起。如果说无为法(如涅槃真理)也需要依赖条件才能产生,那么(有为法与无为法)这两者就应该有各自不同的生成原因,但实际上根本找不到这样的差异。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花,非实有性。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此外,过去和未来的事物,并非真实存在于现在,也不是恒常不变的。它们就像空中虚幻的花朵,并没有真实不变的本性。如果说生起就是存在,那怎么能说它存在于未来呢?如果说消逝就是不存在,那它就不应该出现在现在。如果消逝不是真正的无,那么生起也就不是真正的有。再者,消逝与停留是相互矛盾的,怎么能说它们同时存在呢?停留与生起并不冲突,又怎么可能存在于不同的时间。所以他们所坚持的观点,无论从哪个角度推敲,都是不合逻辑的。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
一切因缘和合的事物,都是凭借各种条件的力量才产生的。本来不存在的东西现在出现了,暂时存在之后又会消失。为了区别于永恒不变的真理,所以假借"生、住、异、灭"这四种变化形态来说明。
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
本来没有而现在有了,这个出现的过程叫作"生";生起之后暂时保持,这个阶段就叫"住";住的状态前后变化,又给它取名叫"异";暂时存在终归消失,这个消失就是"灭"。
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前面三种状态还存在,所以属于现在;后面一种状态已经消失,所以属于过去。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表此后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异。
为什么不能说有生灭变化的现象是真实存在的呢?因为这些现象所表示的都是虚假不实的。生,表示某个事物先前不存在;灭,表示某个事物之后会消失;异,表示这个事物不是固定不变的;住,表示这个事物暂时能起作用。所以生、住、异、灭这四种现象,虽然都叫做表相,但各自表示的含义却不同。
此依刹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已相似相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
这个道理是根据瞬间变化而假立生住异灭四种相状,同样也可以根据生命过程的各个阶段来假立。最初出现叫做生;最终消失叫做灭;产生之后保持相似相续的状态叫做住;而这个相续过程中不断变化的现象就叫做异。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因此,所谓的这四种相状都只是暂时假立的名相而已。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
怎么知道离开色法和心法之外,还存在真实的名词、句子、文章这些表达方式呢?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佛经中这样记载:就像佛经里说的,佛陀获得了非常殊胜的名号、言教和文字表达。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
这部经并不认为在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之外,还存在着独立真实的名称概念。你提出的论证是不能成立的。
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应如色等,非实能诠。
如果名称、语句、文字这些形式与声音本身一样真实存在,那就应该像颜色形状这些具体事物一样,并不能真正表达含义。
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声音能够产生概念、语句和文字,是因为声音本身就具备音调和起伏变化,这已经足够表达意思了,何必还要依赖概念名称这些东西呢?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异声实有,所见色上形量屈曲,应异色处别有实体。
如果说声音中的高低起伏变化就是名、句、文的本质,认为它们和声音本身不同而真实存在,那么同理,所看见的色彩形状和大小变化,也应该离开色彩本身另有实体。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又谁说彼定不能诠?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此应如彼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唯语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许唯语能诠。
如果有人说声音中的高低起伏变化,比如琴笛发出的声响并不能表达意义,那么这种声音就应该像其他声响一样,不会产生特定的名称概念。但谁又能断定它们一定不能表达意义呢?如果声音能够表达意义,那么风铃的声响也应该具有表意功能,这样就不需要另外产生实在的名称、句子和文章了。如果只有人类的语音才能产生名称概念,那为什么不承认只有语音才能真正表达意义呢?
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宁知异语别有能诠?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根据什么道理确定能表达意思的就是语言?怎么知道不同的语言另有其表达功能?语言与表达功能本是一体,这是人间天界都明白的道理。若坚持认为表达功能与语言是两回事,这种想法只怕连天人都觉得可笑,更不用说有智慧的人了。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然而,我们只是根据声音的排列组合和变化,为了方便表达而假立了“词语”、“句子”和“篇章”这些概念。
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文即是字,为二所依。
名称指向事物本身,语句表达不同含义,文字是这两者的基础。
此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这三种离开声音的假立名称虽然没有独立实体,但假名与实法存在差异,也不等同于声音本身。正因如此,法无碍解和词无碍解所观照的对象各有不同;声音与名称概念等现象,在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的归类中也各有区分。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而且在我们这个世界,佛陀是借助声音来建立名称、语句和文字这些表达方式,但并非所有佛国都是如此;其他佛土也会依托光明、妙香、美味等不同方式,来建立名句文这三种传达佛法的途径。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有些执着烦恼的种子,它们和我们的心念、心理活动不同性质,属于不相应行蕴这一类型。
彼亦非理,名贪等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被称为贪欲等烦恼的缘故,就像现实中存在的贪欲等烦恼一样,并非与心不相应的存在。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执着那些看似存在的其他不相干事物,依照前面所说的道理来看,也都应当放下。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有用,应是无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那些所谓的无为法,其实并不像物质、精神这样能够确定真实存在,从道理上说是找不到的。说到确实存在的事物,大致有三种:一是当下能认知的,比如物质现象、精神活动等;二是日常使用的物品,像是瓶子、衣服等,这两种都是世人公认存在的,不需要特别证明。三是有实际功用的,比如眼睛、耳朵等器官,通过它们的具体作用可以证实其存在。
而无为法既不是世人公认存在的,也不像眼睛耳朵那样有具体作用。假如硬要说它有作用,那它就应该会变化消亡,所以不能固执地认为无为法绝对存在。不过,无为法确实是我们能够认知的对象,它通过物质、精神等现象显现出来,因此就像物质、精神等现象一样,我们也不该偏执地认为无为法是完全脱离物质、精神等现象的独立实体。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再者,虚空本身是统一的,还是各自分别的呢?
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应非容受,如余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无应不遍。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如果虚空的本体是一个整体、遍布所有地方,而虚空能够容纳色法等事物,那么随着它能与不同事物结合,它的本体就应该变成多个——因为当它与某一处结合时,其他未结合之处就不应等同。否则,所有事物就应该互相混杂遍布了。如果说虚空根本不与任何事物结合,那它就不应该具有容纳接受的性质,就像其他无为法一样。再者,色法等事物中到底有没有虚空?如果有,两者就应该混杂不分;如果没有,虚空就不能算遍一切处。当断除某一部分或某一类烦恼时,就应该同时获得其他部分其他类的择灭;当某一事物因缘不具足而不生起时,就应该对一切法都获得非择灭。之所以会推出这些结论,正是因为固执地认为虚空本体是单一不变的缘故。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如果本体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那它就应该像颜色、形状这些东西一样有各种类别,不能说是真实永恒的无为法了。而且虚空也不可能做到无处不在、包容一切。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其他部派主张的那种离开心和心所活动、独立存在的无为法,按照前面同样的方法可以驳斥。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再者,那些所谓“无为法”如果被说成没有因果作用,那就应该像兔子头上的角一样,只是虚幻不实的概念,并不是在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东西。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
不过佛经里提到的虚空等无为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
我们通过意识活动虚构出各种概念。就像曾经听人说过"虚空"这类名称,随着心中分别思考,就浮现出虚空之类的相状。由于反复串习的力量,当心念生起时,就会显现出类似虚空等无为法的相状。这种显现的相状前后相似,没有变化,所以就假名为"常"。
二、依法性,假施设有。
一切现象都是依循真理暂时显现的假相。
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所谓空性、无我的真实本质,超越存在与不存在,言语思维无法触及。它既与万物不同又不分离,这就是诸法的真实本性,所以称为法性。
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故名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故名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名不动;想、受不行,名想受灭。
虚空之所以称为虚空,是因为它没有任何障碍;通过智慧抉择的力量,清除一切杂染,达到究竟圆满的境界,这叫做择灭;不需要刻意抉择,本性原本清净,或者因为因缘不具足而显现的清净,叫做非择灭;苦和乐的感受都止息了,称为不动;思想和感受都停止运作,叫做想受灭。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设名。
这五种概念都是依据真实本性而假名安立的,就连“真实本性”这个名称本身也是一种方便施设的假名。
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
说“无”,是为了破除对“有”的执着;说“空”,是为了破除对“实有”的执着;说“实”,是为了防止人们误以为是虚妄;因为真理并非虚妄颠倒,所以称为真如。这与其他宗派认为在色、心之外存在某种永恒不变的实体叫作真如的说法不同。
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所以这些看似永恒不变的东西,并非真实存在。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其他教派和修行体系所执着的那种种事物,其实和心念、心理活动一样,都不是真实存在的实体。因为它们都是被执着抓取的对象,就像心念和心理活动本身也是虚妄不实的。
能取彼觉亦不缘彼,是能取故,如缘此觉。
能感知的心识其实并不真正依赖外境而生起,因为它本身就是能感知的主体,就像我们此刻的觉知一样。
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
各种心念和心理活动都是因缘和合而生起的,就像幻术变出来的景象一样,并非真实存在。
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
为了破除人们错误地执着于心法和心所之外存在真实境界的偏见,所以佛陀开示说:一切现象唯是心识的显现。
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如果认定唯识是真实存在的,这种执着就和执着外在事物一样,也是一种对概念的固执。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
不过说到对一切事物的执着,简单来说有两种情况:
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一种是与生俱来的,一种是后天形成的。
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
人天生就带着一种对事物的执着,这种执着从无始以来,经过虚妄的习气长期熏染,凭借内在的力量,一直伴随着我们的身心。它不需要错误的教育或刻意的分别,自然而然就起作用,所以叫做“与生俱来的执着”。
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起自心相,执为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起自心相,执为实法。
这种执着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持续不断的,发生在第七识中,它缘着第八识,生起自我认知的影像,并把这个影像当作真实的存在;第二种是时断时续的,发生在第六意识中,它缘着识所变现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相,有时整体有时局部地生起认知影像,同样把这些影像误认为是真实的存在。
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这两种执着非常细微难以断除,必须在菩萨修行的十个阶段中反复修习殊胜的法空观慧,才能彻底消除。
分别法执,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
这种对事物法则的执着,是因为受到外界错误观念的影响,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需要接触到不正确的教导和错误的思想方式才会产生,所以叫做分别而来的执着。
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
这种执着只存在于我们的第六意识中。它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根据错误教义所说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现象,在心中形成虚妄概念,通过分别思量而执着为真实存在;二是根据错误教义所说的自性等抽象概念,在心中形成虚妄认知,通过分别计较而执着为实有之物。
此二法执麁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这两种执着比较粗重,所以容易断除。修行者进入初地时,通过观照一切法的本质,体悟到万法皆空的真实之理,就能彻底消除这两种执着。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就像这样说的种种执着:心外的事物可能是有也可能是无,但内心产生的一切现象都是存在的。所以这些执着其实都是自己内心显现出来的影像,却被误以为是真实存在的。但这些影像都是因缘和合而生,如同幻象般存在;而那些被执着为实有的东西,其实是虚妄分别产生的,根本不存在。因此佛陀开示说:“弥勒菩萨你要明白,所有意识认知的对象,都是心识所显现的。这些依因缘而生起的现象,就像幻术变幻出来的景象啊。”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这样看来,那些外道和其他修行派别所坚持的、脱离意识而存在的"自我"和"万物"概念,其实都不是真实存在的。所以我们的心念和心理活动,根本不需要依靠外在的色相事物作为认识条件——因为真正的认识作用,必须依托真实存在的事物才能产生。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如非所缘,他聚摄故。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自体异故,如余非所取。
现在这些念头和心所活动,并不是这个识本身的直接认知对象,就像不属于自己范围内的东西一样,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心理范畴。即便是同一个心理范畴中的心所活动,也不是识的直接认知对象,因为它们的本质各不相同,就像其他不属于认知对象的事物一样。
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我们应该明白,其实并不存在真实的外部世界,只有我们内心的认识活动,让它看起来像是外部世界存在。所以佛经中有首偈语这样说:“就像愚痴之人所认为的那样,外部世界其实都是不存在的。只是因为我们积累的习气扰乱了清净的心,才让心识显现出好像有外部世界的模样。”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离开意识并不存在真实的我与法,那么假象也应该不存在。因为假象必须依靠真实事物、相似事物和共同特征才能建立。就像有真实的火,有像火一样的人,有猛烈赤红的特性,才能假说这个人是火。假说牛等事物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我和法都不存在,那依靠什么来假说呢?没有假说的对象,相似也就不能成立,这样怎么能说心识好像在外境上转呢?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
这并不难理解,因为之前已经破除了那种错误观点——所谓脱离意识而独立存在的自我和事物,都是不合理的。
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世尊,就像人们用"火"这样的名称来指代一类事物,但无论是根据类别还是具体实物,这些名称本身都不能真正成立。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类有故。若无共德而假说彼,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若谓猛等虽非类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类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类既无德又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按照类别来假立名称的说法其实站不住脚,因为"猛烈"、"赤红"这些火的特性并不属于人类这个类别。如果因为没有共同特性就能随便命名,那岂不是连水都可以随便叫做火了?或许有人会说,虽然"猛烈"等特性不属于人类,但它们与火密不可分,所以可以借用。这种说法也不对,因为我们明明看到人类身上也能表现出勇猛等特质,而这些特质与火本身是可以分开的。既然类别没有固定特性,特质之间又能相互分离,但人们还是会用"火"来形容人,这说明假立名称并不需要依赖类别来成立。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谓猛、赤等在火、在人其体各别,所依异故,无共假说,有过同前。若谓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说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根据实际情况来假立名称,道理上也讲不通。比如"猛烈"、"红色"这些特性并不是人和火共同拥有的。要知道,"猛烈"和"红色"这些特性,在火和人身上是各不相同的,因为它们所依托的主体根本不一样。既然依托的主体不同,就不能说这些特性是共通的,这种假立名称的做法和前面说的错误是一样的。如果说因为人和火有相似的特性,就可以假立名称,这个道理也站不住脚。因为我们说"火在人体内"时,指的是火这种元素存在于人身之中,并不是说火的特性存在于人身。所以说,这种假立名称的做法并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成立。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
真实的存在必须依赖虚假的现象才能成立,这种说法同样说不通。
真谓自相,假智及诠俱非境故。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有别方便施设自相为假所依。然假智、诠必依声起,声不及处,此便不转,能诠、所诠俱非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真实的自相本身,假名概念和言语表达都无法触及。因为假名思维和语言表述无法把握事物的真实样貌,只能停留在事物共通的表象层面运作。也并非离开这些表象之外,另有什么方法能够安立真实自相作为假名的基础。然而假名思维和语言表述必须依赖声音才能生起,声音无法传达之处,这些假名就无法产生。能表述的语言与被表述的对象,都不是真实自相本身。由此可知,假名施设并不依托真实存在。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声依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我们只能依靠这些看似真实的现象来认识世界,这种“看似”其实是我们自己附加的假象,并非真实存在。语言概念也都是建立在这样的虚构基础上,依靠着虚妄的分别相而运作。所以说,虚妄的假象并不需要依赖真实本体才能存在。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然依识变,对遣妄执真实我、法,说假似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
所以这种质疑并不合理。实际上,佛陀是依据心识的显现作用,为了破除众生对"实我"、"实法"的虚妄执着,才用"假我"、"假法"这样的方便说法。就像佛经偈颂中所说的:
「为对遣愚夫 所执实我、法,
故于识所变, 假说我、法名。」
为了破除愚痴凡夫对真实自我和事物的执着, 所以在心识所变现的现象中, 暂时假借"我"和"事物"这些名称。
接下来解释后面三句, 分别说明三种能变现的心识本质。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识类别唯三: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量,即第七识,恒、审思量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麁故。「及」言显六合为一种。2 释能变义
我们认识到的各种现象虽然无穷无尽,但产生这些现象的深层意识可以归纳为三种:
第一种叫"异熟识"(第八识),因为它像种子一样不断成熟结果,主导着我们的生命流转; 第二种叫"思量识"(第七识),它时刻不停地在进行自我确认和思量,产生"我执"; 第三种叫"了境识"(前六识),通过眼耳鼻舌身意来感知外界的各种现象。
这里说的"及"字,是把前六种感官意识合为一类来讲。以上就是在解释"能变"——即能够产生各种现象的心识功能。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这三种都称为能变识,能变有两种: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等流习气,由七识中善、恶、无记熏令生长;异熟习气由六识中有漏善、恶熏令生长。
能引发变化的原因,指的是第八识里储存的两种潜在力量:一种是同类延续的力量,一种是果报成熟的力量。同类延续的力量,是由前七识通过善、恶、无记的行为反复熏习而形成的;果报成熟的力量,则是由第六意识中有漏的善行和恶行不断熏习累积产生的。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生现种种相。
第二是果能变,说的是因为前面两种习气的力量,使得八种心识生起,显现出各种现象。
等流习气为因缘故,八识体相差别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异熟习气为增上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立异熟名;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从异熟起,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有间断故。即前异熟及异熟生,名异熟果,果异因故。
由于等流习气的因缘作用,八识的体相差别得以产生,这称为等流果——因为果报与因缘相似。而异熟习气作为增上缘,一方面感召第八识持续不断地酬报引业之力,所以称为异熟;另一方面感召前六识酬报满业,这些识从异熟中生起,称为异熟生(不直接叫异熟,因为它们有间断)。上述的异熟本身和异熟生,统称为异熟果,因为果报的性质与因缘不同。
此中且说我爱执藏,持杂染种能变果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二、随标广释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内心那个最顽固的自我执着,就像个仓库一样藏着许多不纯净的种子,这些种子会转变成为果报的意识状态,这就叫做"异熟识"。但要注意,并不是所有意识都属于这种类型。接下来第二点,我会详细展开解释这个关键概念。
(一) 明三能变识相㊀释颂文广明三能变1 释初能变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而未广辩能变三相。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一)阐明三种能变现的识相:解释颂文详细说明三种能变现 之前虽然简单提到了三种能变现的名称,但还没有详细说明这三种能变现的具体相状。那么第一种能变现的相状是怎样的呢?
颂曰:
偈颂说:
初阿赖耶识, 异熟一切种,
最初那个储存一切种子的阿赖耶识,能成熟各种果报,
3不可知执受, 处了常与触,
作意、受、想、思, 相应唯舍受。
无法察觉的执着感受,境界认知常与接触相伴, 注意、感受、想象、思考,这些都与平静的感受相应。
4是无覆无记, 触等亦如是,
恒转如瀑流, 阿罗汉位舍。
这属于无覆无记性,触等心所也是如此, 心识像瀑布般恒常流转,唯有证得阿罗汉果位时才能舍离。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名阿赖耶,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摄持因果为自相故。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藏识过重,是故偏说。
意识的第一种转变状态,在大小乘佛法中都称为阿赖耶识。这个识具有能收藏、被收藏和执着收藏的三重特性。因为它与杂染烦恼互为因果,众生又执着地把它当作自我本质,这就揭示了初始转变识的根本特质——它既是因也是果,自相续地保持着因果链条。虽然这种识在不同阶段会呈现多种形态,但由于其收藏执着的特性最为关键,所以特别强调这个名称。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善、不善业异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胜异熟果不可得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异熟宽、不共,故偏说之。
这个被称为“异熟”的识,因为它能够引发各种境界、生命形态和生存状态,无论是善行还是恶行所招感的果报。离开了这个根本识,像生命根源、众生共同特征这些持续不断的殊异果报就无从显现。这里揭示的是最初那个能转变的识所具有的果报相状。虽然这个识呈现的果报相状在不同阶段和层面有多种表现,但由于异熟果报的范围最广且独具特性,所以特别着重说明这一点。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识因相虽有多种,持种不共,是故偏说。
这个识能够保存所有事物的种子而不丢失,所以叫做"一切种"。离开这个识之外,再也找不到其他能够全面保存一切事物种子的功能了,这就显示了最初那个能变化的识所具有的根本特性。虽然这个识的根本特性有多种表现,但唯独它保存种子的功能是其他识所不具备的,所以特别加以说明。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最初能转变的识,虽然它的本体和表现有很多方面,简单来说只有这三种特性。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此中何法名为种子?
一切现象的形成都需要依靠根本条件。那么,什么才是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呢?
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
藏在每个人内心深处,有一种能够直接产生各种结果的根本能力。
此与本识及所生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这与根本识以及它所产生的结果,既不是同一个东西,也不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因为从本质和作用、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来看,道理本来就是这样。
虽非一、异,而是实有,假法如无,非因缘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尔,真如应是假有,许则便无真胜义谛。
虽然真如与万物既非完全相同也非完全不同,但它确实是真实存在的。而那些假象的事物则如同虚空般没有实质,因为它们并非由因缘条件和合而生。既然真如与万物既非同一也非相异,那么它是否就像瓶罐等物一样只是假名安立而非真实存在呢?如果这样认为,真如就变成了虚幻的存在——但若承认这一点,就会失去真正最殊胜的真理实相。
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
不过,这些种子只是按照世俗的说法才称为真实存在,它们和真如不是一回事。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相分;非余,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种子虽然依附于第八识的本体,但它只是这个识所显现的相状,并非独立存在。因为第八识的能知作用始终将这些种子作为认识对象。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
一切烦恼的种子与能结果报的心识,本质没有差别,都属于非善非恶的无记性;但由于这些种子在因果过程中同时具备善、恶等性质,所以也可以称为善或恶等。
诸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若尔,何故〈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所有清净无漏的种子,并不属于异熟识的范畴;因为它的因和果都是纯净善性,所以只称为善。既然如此,为什么《决择分》中说二十二根都含有异熟种子,都是由异熟所生?虽然称为异熟但并非无记性,只是依托异熟而得名异熟种子,就像眼识等与根相互依存的关系。或者说,无漏种子通过修行熏习的力量转化成熟,因而建立"异熟"的名称,但并非属于无记性的那种异熟。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
这里面的道理是:所有事物的根本潜能都是本来就存在的,并不是因为外界影响才产生的。
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因为习惯力量的熏染,只会不断增长。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界即种子差别名故。又契经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类无始时来,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种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就像佛经中说的:所有众生从无始以来,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潜在特质,就像恶叉果聚在一起那样,是自然存在的。这里的"界"就是指不同种类的种子。
佛经中也讲:"无始以来的这些潜在特质,是一切现象的共同依托",这里的"界"就是原因的意思。
《瑜伽师地论》也说到:各种种子的本体虽然从无始以来就本来存在,但需要通过善恶行为的熏习才会显现作用。
所有众生从无始以来,那些能够达到涅槃的,是因为具备了全部的修行种子;而不能达到涅槃的,则是缺少了三种觉悟的种子。
像这样的经文依据,实在不止一处。
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狱成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性。由此等证,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
还有,各种众生既然说有本具的五种根性差别,所以一定存在着天然具有的种子,不是通过熏习才产生的。另外《瑜伽师地论》中说:地狱道的众生也能成就三种无漏根,这只是种子状态而非现行。这些都是从无始以来辗转传承下来,天然获得的本来具足的体性。通过这些证明可知,无漏种子是本来具足的,不是靠后天熏习才产生的。
有漏亦应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
有烦恼的事物本来就有种子,通过不断熏习而增长,并不是另外熏习才产生的。
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事情就是这样建立的,因果规律从来不会错乱。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有种观点认为:一切种子都是通过熏习才得以产生的。
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诸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习气异名,习气必由熏习而有,如麻香气,花熏故生。
所熏染的和能熏染的,都是无始以来就存在的,所以一切种子也是无始以来就具足的。种子其实就是习气的另一种说法,而习气必定是通过不断熏染才产生的,就像芝麻的香气,是因为花朵熏染才产生的。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论说:内种定有熏习,外种熏习或有或无。又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法种。彼三既由熏习而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
就像佛经中所说的:一切众生的心识,由于被各种染污或清净的法的熏染影响,从而积累下无数的种子。《瑜伽师地论》中也说到:内在的种子必定是由熏习而形成的,而外在的种子有些是通过熏习产生,有些则不是。此外,名称、观念等三种熏习方式,总括了一切有漏烦恼的种子。既然这三种种子都是通过熏习而产生的,所以一切有漏的种子都必须依靠熏习才能生起。
无漏种生亦由熏习,说闻熏习、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清净无漏的种子也是通过不断熏习而生长。这就是说,听闻正法的熏陶——这些正法正是清净法界流露出来的真理——能引发我们内心本具的觉悟种子,这正是成就解脱智慧的根源所在。
有情本来种姓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若有毕竟二障种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毕竟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别,依障建立,非无漏种。
一切众生原本的根器类别确实存在差异,但这种分别并不取决于是否先天具备解脱的种子,而是根据障碍的深浅来划分的。就像《瑜伽师地论》所说的:在觉悟真理的道路上,如果某人完全被烦恼和认知两种障碍所束缚,就被判定为难以达到彻底解脱的根基;若是仅被认知障碍(非情绪烦恼)所困,其中一部分成为声闻修行者的根基,另一部分则成为独自觉悟者的根基;若是两种障碍都极其微薄,这样的人就是具备成佛潜能的如来种性。由此可见,众生根基的差异本质上是依据障碍程度而界定的,并非由先天解脱种子的有无来决定。
所说:「成就无漏种」言,依当可生,非已有体。
所说的“成就无漏种子”,是指这种清净种子将来能够生长显现,并非说它现在已经是一个完全成形的东西。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
有些观点认为:种子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者本有,谓无始来异熟识中法尔而有,生蕴、处、界功能差别。世尊依此,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余所引证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第一种是本来就有的,指的是从无始以来,众生的异熟识中自然存在的、能够产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各种功能差别的种子。世尊依据这个道理,说一切众生从无始以来就具有各种各样的潜在特质,就像恶叉聚果实一样自然聚集存在。其他经典中的相关引证也广泛说明了这一点,如同最初所述。这种本来就存在的种子,就称为“本性住种”。
二者始起,谓无始来,数数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有两种开始产生的状态,都是从无始以来反复出现、不断熏染而形成的。世尊依据这个道理告诉我们:众生的心之所以有清净和污染的各种现象,都是因为长期被各种因素所熏染,从而积累了无数的种子。各种佛学论典也这样说:污染和清净的种子,都是因为被污染或清净的事物不断熏染而产生的。这就叫做“熏习所形成的种子”。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
如果只有本来就存在的阿赖耶识,那么其他七种转动的识就不应该成为阿赖耶识产生的原因了。就像佛经里说的那样:
「诸法于识藏, 识于法亦尔,
更互为果性, 亦常为因性。」
一切现象都储存在意识中,意识也显现为现象,它们互为因果,始终相互影响。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如炷与焰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缘,所余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
这个偈子说的是:阿赖耶识和那些转动的识,在任何时候都是互相产生,互为因果的。《摄大乘论》里讲:阿赖耶识和杂染法是互为因缘的,就像灯芯和火焰互相燃烧,又像一捆芦苇互相依靠。只有依靠这两者才能建立因缘关系,其他的因缘是找不到的。如果各种种子不是通过熏习产生的,那转动的识和阿赖耶识怎么会有因缘的关系呢?并不是说通过熏习让种子增长就可以叫做因缘,否则善业恶业和它们带来的果报也应该成为因缘了。
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此外,各种佛教经典都提到种子是由熏习而产生的,这与他们的观点相矛盾;因此,只有本有的种子才是正确的,无论是从道理上还是从教义上来说,都相互冲突。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无因缘故,应不得生,有漏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生有漏故,许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如果只有最初生起的有为无漏法没有因缘,它就不应该产生。有漏法不能作为无漏法的种子,否则无漏种子就会生出有漏法——这样岂不是诸佛也会重新生出有漏?善法也会变成不善法的种子了。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那些主张分别论的人虽然这样解释:心的本性原本是清净的,只是被外来的烦恼尘埃所污染,所以才称为杂染心。当烦恼彻底消除时,这颗心就会转化为无漏清净心,因此无漏法的显现并不是没有原因的。
而心性言,彼说何义?若说空理,空非心因,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体前后无转变故。若即说心,应同数论,相虽转变而体常一,恶、无记心又应是善,许则应与信等相应,不许便应非善心体,尚不名善,况是无漏?有漏善心既称杂染,如恶心等,性非无漏,故不应与无漏为因,勿善、恶等互为因故。若有漏心性是无漏,应无漏心性是有漏,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若异生心性虽无漏,而相有染,不名无漏,无斯过者,则心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种子、现行性、相同故。
从心性的角度来说,这个观点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说的是空性之理,空性并不是心的根源,永恒不变的法则也不可能成为一切现象的种子,因为它的本质前后始终如一,从未改变。如果直接说心就是根源,那就和数论派的观点一样了——虽然表现形态会变化,但本体始终不变。这样问题就来了:恶念和中性念头也应该算是善的了。如果承认这一点,那恶念就应该和信心等善法相应;如果不承认,那它就不具备善心的本质,连善都称不上,更不要说超越烦恼的清净智慧了。
有烦恼的善心既然被称为杂染,就像恶心一样,其本质不是清净的,所以不应该成为无漏智慧的根源。否则善与恶就会互相成为因果,这是说不通的。如果有漏心的本质就是无漏,那么无漏心的本质也应该是有漏——因为区分它们的根本依据就不存在了。再说,如果凡夫的心本来就是无漏的,那么凡夫当下就应该能显现无漏智慧,这样就该称为圣者了。
如果认为凡夫心本质虽是无漏,但表现上仍有染污,所以不称为无漏,以为这样就能避免上述问题的话,那么心的种子也应该不是无漏的。为什么你们的理论却说有些凡夫只能拥有无漏种子而不能显现呢?要知道,种子和显现的状态,其本质与表现应该是统一的啊。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烦恼故,名性本净,非有漏心性是无漏,故名本净。
然而佛经中所说的“心性本净”,是指心的空性所显现的真如境界,因为真如才是心真正的本性。或者说,心的本质并非烦恼,因此称为本性清净,并非指有漏的心其本性就是无漏的,所以才说本净。
由此应信有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起,以此为因。无漏起时,复熏成种,有漏法种类此应知。
从这一点可以明白,有些众生从无始以来就具有本自存在的无漏种子,不需要依赖后天的熏习,自然具足。在后来的修行进步中,通过熏习使其增长,无漏法便得以生起,这就是无漏法生起的因缘。当无漏法生起时,又会反过来熏习形成新的种子。有漏法的种子生起过程,也应当依此类推理解。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在各种佛教经典中,虽然明确说过我们内心深处的种子确实会受到外界影响而形成,但并没有说所有的种子都是靠外在影响才产生的。怎么能完全否定人本来就具备的种子呢?不过这些先天存在的种子,也需要通过后天的修行体验不断滋养增强,才能最终结出觉悟的果实。所以说,内心深处的种子确实需要经历修炼培养的过程。
其闻熏习非唯有漏,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闻熏习。
在听闻正法的过程中,所得到的熏陶和影响不仅仅是普通层面的。当一个人认真聆听佛法时,这也会滋养他内心原本就存在的觉悟种子,让这些种子逐渐增长、强大,一步一步最终引发超越世俗的智慧。所以,这个过程也同样被称为"闻熏习"。
闻熏习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断,感胜异熟,为出世法胜增上缘。无漏性者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此正因缘微隐难了,有寄麁显胜增上缘,方便说为出世心种。
在听闻修行的过程中,那些带有烦恼杂染的习气是需要通过修行断除的,它们虽然能招感殊胜的果报,但只是成就出世间法的辅助条件。而不染烦恼的清净本性则无需断除,这才是成就出世间法的根本原因。这种根本因缘微妙难见,人们便借助明显易知的辅助条件,方便地将它称为出世觉悟的种子。
依障建立种姓别者,意显无漏种子有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彼二障种永不可害,即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者,彼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姓,一分立为独觉种姓;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即立彼为如来种姓。故由无漏种子有无,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显性差别。不尔,彼障有何别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若谓法尔有此障别,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说依障立种姓别?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当可生,亦定非理。
根据烦恼障碍来划分不同种姓,是要说明众生是否具备觉悟的种子:如果完全没有觉悟种子的人,他们的烦恼障和所知障永远无法断除,这就称为不能成就涅槃的众生;如果只具备声闻、缘觉觉悟种子的人,他们的所知障永远无法彻底断除,其中一部分称为声闻种姓,一部分称为独觉种姓;如果具备佛陀觉悟种子的人,他们的两种障碍都能彻底断除,这就称为如来种姓。所以通过觉悟种子的有无,才能说明障碍是否可以被断除。但觉悟种子隐秘难测,因此要通过障碍的断除难度来显现种姓差别。否则,为什么同样的障碍,有些人能断除有些人却不能断除?如果说这种障碍差别是先天存在的,那为什么不能承认觉悟种子也是先天存在的呢?如果最初完全没有觉悟种子,那么圣道就永远不可能产生,又有谁来断除两种障碍的种子呢?这样却说依据障碍建立种姓差别就不合理了。既然圣道根本不可能产生,却说将来可能产生,这种说法也肯定不合道理。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皆违彼义,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然而,各种佛教经典中处处提到众生先天就具有种子(能生出一切现象的根源),这些说法都与那种认为种子只能后天产生的观点相矛盾。所以,如果坚持种子只能从后天开始产生,那么既不符合道理,也与经典教导相违背。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由此可见,一切事物的种子都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先天本具的,一种是后天产生的。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关于种子的含义,大致可归纳为六类。
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事物刚一产生就立刻消失,这种瞬间生灭的特性才使它能够成为孕育后续现象的种子。因为只有不断变化的事物才具有生长的力量,而那些永恒不变的东西,由于始终如一,是不可能产生任何新作用的。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此遮前后及定相离,现、种异类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虽因与果有俱、不俱,而现在时可有因用,未生、已灭无自体故,依生现果立种子名,不依引生自类名种,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二、种子与果实同时存在。意思是说,当种子产生出现行果法时,两者必须是同时显现、相互和合的,这样才能称为真正的种子。这就排除了前后不同时或者必然分离的情况——现行法与种子虽然属于不同类别,但彼此并不冲突,在同一个生命体中同时存在,并且具有能生的作用。不像种子自我繁衍时,前后相续的种子必定不会同时存在。虽然因与果有时同时存在、有时不同时存在,但只有在"现在"这个时刻才能发挥因的作用——尚未产生的或已经灭亡的都没有实际体性。我们是依据能产生现行果法这一点来确立种子的名称,而不是根据引生同类种子的情形来命名。所以说,种子必须与它所生的果实现象同时共存。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至究竟位,方成种子。此遮转识,转易间断,与种子法不相应故。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三、持续不断地延续。就是说必须长时间保持同一种状态连续不断,直到最终阶段,才能成为种子。这排除了那些容易变化、时断时转的念头意识,因为它们与种子的特性不相符合。这里说明种子能够自我延续、生生不息。
四、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决定,方成种子。此遮余部执异性因生异性果有因缘义。
第四,性质是确定的。就是说,随着因的力量产生善、恶等功能是确定的,这样才能成为种子。这排除了其他部派主张不同性质的原因能产生不同性质的果报这种所谓的因缘道理。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自众缘合,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或遮余部缘恒非无。显所待缘非恒有性,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五、要等待各种条件配合。就像种子必须等到合适的水分、阳光等条件都具备了,才能发挥生长作用。这否定了外道认为事物可以自然生成、不需要条件就能突然结果的错误观点;也纠正了某些部派认为条件永远存在的片面看法。实际上,所需的条件并非时刻具备,所以种子不会突然就结出果实。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第六点讲的是种子能产生相应的结果。意思是说,各种不同的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都是由它们各自的种子产生的。这就否定了外道认为只有一个根本原因能产生所有结果的观点;也纠正了某些学派主张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可以互相作为根本原因的错误看法。
唯本识中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成种非余,外谷麦等,识所变故,假立种名,非实种子。
只有在我们最根本的意识中,那些具有不同作用的内在潜能才具备这六种特征,才能成为真正的种子——而不是指外在的谷物麦粒等东西。那些外物其实都是意识所显现的现象,只是暂时给它们安立了"种子"的名称,并不是真正能生长结果的种子。
此种势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远、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这种力量能直接产生眼前的果报,叫做生因;又能引发久远的果报,使其不会中断,就叫做引因。
内种必由熏习生长,亲能生果,是因缘性。
内心的种子必须通过熏习才能生长,只有亲生的因才能结出果,这就是因缘的本质。
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为增上缘,办所生果。
有些外在条件的熏陶影响,可能起作用也可能不起作用,它们作为一种辅助力量,帮助促成相应的结果产生。
必以内种为彼因缘,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一定是以内在的种子作为根本原因,因为这些都是由共同种子所产生的果报。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
为什么用“熏习”这个词来形容这种现象呢?
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能让种子生长的力量和被影响的对象都具备四个条件,所以称为熏习作用。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什么是成为熏习对象的四个必要条件?
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有一种特性叫做「坚住性」。如果一个东西能够始终保持同一种状态,连续不断地保存习气,那它才有资格被称为「所熏」——也就是能够被熏习的对象。这就排除了那些转瞬即逝的识觉,以及声音、风这类变动不居的事物。因为它们本性不够稳定,所以不能成为保存习气的载体。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识,唯带旧种,非新受熏。
其次是无记性。如果一个事物处于平等状态,没有对立冲突,能够容纳习气的留存,这才具备被熏染的条件。这就排除了那些善或恶的力量过于强烈、无法容纳外来影响的情况,所以它们不能被熏染。因此如来的第八清净识(阿赖耶识),只是带着原有的种子,不会新近接受熏染。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无为法,依他、坚密,故非所熏。
三、能被熏染的特性。如果一个事物能够自主运作,本性不是坚固密实的,能够接受习气的熏染,这才叫做能被熏染的对象。这就排除了心所法和无为法,因为它们要么依赖他者而生,要么本性坚固密实,所以不能被熏染。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能够与能熏和谐共存的性质。如果与能熏同时同地存在,既不完全相同又不完全分离,这样才能成为所熏。这就排除了其他个体或不同时间点的情况,因为那些都不具备和谐共存的条件,所以不能成为所熏。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只有那个能感受果报的根本意识具备这四个条件,所以才能被熏染,其他心理活动之类的是做不到的。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
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被称为具有四种熏习力量?
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故非能熏。
有生有灭的,才是能熏。如果一个东西不是恒常不变的,能够产生作用,培养成习惯,那它才能熏染别的。这就排除了那些永恒不变、没有生灭作用的东西,比如无为法,因为它们前后不变,没有生长的作用,所以不能熏染其他。
二、有胜用。若有生灭,势力增盛,能引习气,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羸劣,故非能熏。
二是有强大作用。那些有生有灭、力量强盛、能引发习气增长的,才具备熏染能力。这就排除了那些果报成熟时的心念和心理活动等,因为它们力量微弱,所以不能起到熏染作用。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可增可减,摄植习气,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三是有增减变化。如果某种作用可以增强或减弱,能够积累和培养习气,这才算是能熏的种子。这就排除了佛果的圆满善法,因为佛果已经完美无缺,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所以不能作为能熏的种子。如果连佛果都能被熏习,那它就不算真正圆满了,前后成佛的果位就会有高低优劣之分。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如果一样东西要与受熏的种子相互配合、共同作用,而且必须同时同地存在——既不完全同一,也不完全分离——这样才能成为能熏的因素。这就排除了其他身体或不同时间的情况,因为那些都没有真正的配合作用,所以不能算作能熏。
唯七转识及彼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只有第七识和前六识,以及它们相应的心所活动,具有强大影响力且会增减变化的,才具备这四种条件,能够成为熏习的力量。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俱生俱灭,熏习义成。令所熏中种子生长,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就像这样,能熏染的力量和被熏染的心识,两者同时生起、同时消失,熏染的作用就完成了。这种作用让被熏染的心识中潜藏的种子得以生长,就像用香气熏芝麻能让芝麻产生香味一样,所以叫做熏习。
能熏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如炷生焰、焰生焦炷,亦如芦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能够熏染阿赖耶识的这些杂染法,当它们从种子中产生时,当下就成为因,反过来又熏染形成新的种子。种子、现行、新种子这三者循环辗转,因与果同时存在。就像灯芯产生火焰,火焰又烧焦灯芯;又像捆在一起的芦苇互相依存。因与果同时发生,这个道理是确定不移的。
能熏生种,种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此二于果是因缘性,除此余法皆非因缘,设名因缘,应知假说。
能够影响和产生种子,种子又引发实际表现,就像共同存在的条件产生作用效果;种子前后同类相续生起,如同同类因素引发相似结果。这两种关系对于果报而言才是真正的因缘联系,除此之外的其他现象都不能称作因缘,即使被称为因缘,也应当知道这只是方便的说法。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这就是一切现象本质的简要说明。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
这个识的作用方式和认识对象是什么呢?
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无法确知的执着感受和处所认知。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行相故。
心的认识作用就是了别,也就是它的活动方式。因为识的主要功能就是了别认识对象。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
我们所处的这个物质世界,就是众生赖以生存的环境。
「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习气,有根身者,谓诸色根及根依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
执持和感受的对象有两种:一是各种种子,二是有身体的众生。各种种子,就是指我们心里积累下来的对事物形象、名称和分别判断的习惯力量;有身体的众生,就是指各种感觉器官以及这些器官所依赖的身体。这两样东西都是被我们的心识所执取和感受的,被心识当成自己的一部分,所以它们的安危苦乐就和心识紧密相连。
执受及处俱是所缘,阿赖耶识因缘力故,自体生时,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为自所缘,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当阿赖耶识借助因缘的力量产生时,它内部会转化为种子和具有感官的身体,外部则转化为物质世界。这些转化出来的东西,就成了阿赖耶识自己认识的对象。它的活动,正是依靠这些变现出来的东西才能产生。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在这里所说的“了”,是指那个承受善恶果报的根本意识,它对自己所认识的对象具有清晰分辨的作用。这种分辨认识的作用,就属于“见分”的范畴。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当我们的心识活动产生时,总会同时显现出两种相状:一种是像被认知的外境(相分),一种是像能认知的主体(见分)。与心识相应而生起的各种心理活动也是如此运作。
如果心识和心理活动没有这种显现外境的功能,那就要么根本无法认知任何对象,要么任何一个心识就能认知所有事物——因为不能区分自我认知与他人认知的界限。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如果心识和心理活动没有能认知外相的作用,那它们应该就像虚空一样无法认知事物。但事实上,心识确实能够认知外相,这说明它们具有能认知的功能。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
所以我们的心理活动和各种念头,一定都有两种特性。就像佛陀在经典中打过的比方:
「一切唯有觉, 所觉义皆无,
能觉所觉分, 各自然而转。」
一切只是觉知本身,能感知的对象其实都不真实存在, 能觉知的心与所觉知的境,本自如是地自然运作着。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缘,行相相似,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想等相各别故。
有些人认为存在独立于意识之外的认知对象,他们说外部事物是所认知的对象,事物的表象是认知活动,认知功能是主体作用,因为这些都是心和心理活动本身的表现形式。心与各种心理活动依赖相同的根基、指向相同的对象,它们的认知方式相似,作用虽然数量相当但各有特征,就像认知、感受、思维等作用都各有区别。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此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所缘相似,行相各别,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世尊对善实菩萨说:如果认识到一切现象都没有固定不变的本质,就能理解我说的真实含义。就像有人乘坐竹筏渡河,上岸后就不必再背着竹筏行走。对佛法也是这样,连我说的法最终都应该放下,何况那些根本不是佛法的东西呢?
我再打个比方:比如有人在天亮时观察星星,会觉得星光黯淡。这就像人一旦开悟,就会发现以前执着的种种见解都失去了重要性。又像雨水落入大海,就与海水融为一体不分彼此。智慧也是如此,当它融入真实法性时,就与法性无二无别。
重要的是不要执着任何概念,包括"我""人""众生""寿命"这些观念。就像音乐需要琴弦、琴箱、拨片共同作用才能产生,但音乐本身并不存在于任何单一部件中。智慧也是这样,它需要各种因缘和合而生,但不可执着任何单一条件。
所以应当这样理解:真正的智慧超越一切文字相状,就像虚空不受浮云影响。虽然说法度众生,但实际上并没有度化任何人。如果认为有所度化,就还没有真正理解佛法的真义。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
当每一个心念和心所活动生起时,按道理推究起来都包含三个部分:被感知的对象、能感知的作用以及感知的结果。因为能见的相分和见分的作用,必然要有所依托的根源。就像《集量论》中偈颂所说的那样:
「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证,
即能量及果, 此三体无别。」
所认知的对象看似真实存在,能认知的心执着于表象,自我觉察的本能——这三者本质没有分别。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我们的心念活动如果仔细分析,应该包含四个部分。除了前面说过的三种作用之外,还有第四种叫做"证自证分"。为什么要设立这第四分呢?因为如果没有它,谁来证明第三分"自证分"的存在呢?既然同属心识的组成部分,理应能够相互印证。
再者,如果只有自证分而没有证自证分,自证分就失去了被验证的果相。凡是能起认知作用的心识,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认知结果。不能认为见分就是自证分的果,因为见分有时会产生错误认知。所以见分不能验证自证分,要证悟心识本身,必须依靠现量直观的认知方式。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后二是内。初唯所缘,后三通二,谓第二分但缘第一,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非第二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缘,无无穷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这段内容讲的是心识的四个组成部分:前两个属于外部层面,后两个属于内部层面。第一个部分只是被认知的对象,后面三个部分则都具备认知能力。具体来说:第二部分只认知第一部分,这种认知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可能通过直接感知也可能通过推理获得。第三部分能认知第二部分,第四部分(自证分)则只认知第三部分——它不直接认知第二部分,因为没有这个必要。第三和第四部分都属于直接真实的认知。所以说,我们的心念和心所都是由这四部分共同构成的,既有认知对象又有认知能力,不会陷入无限循环的谬误。这些部分既不是完全相同的,也不是完全分离的,这正是唯识学说的核心道理。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
所以佛经中有首诗这样说:
「众生心二性, 内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缠, 见种种差别。」
众生的心有两种性质,内外一切现象都因执着能取所取而缠绕,显现出种种差别相。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内、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缠缚,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比,多分差别,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这个偈子说的是:众生的心识由能认识和被认识两部分组成。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被“能抓取”和“被抓取”的执着束缚着。人们会生出各种分别见解——有的符合事实,有的不符合事实;有的直接显现,有的通过推理产生,呈现出种种差异。这里所说的“见”,就是指心识中主动认知的那部分功能。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是能缘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说:
四分法也可以归纳为三种,因为第四自证分可以归入前面三分之中。或者归纳为两种,因为后三分(见分、相分、自证分)都属于能认识的范畴,都可以归入见分——这里说的"见"就是指能认识的作用。甚至可以归为一种,因为它们的本质并无差别。就像《入楞伽经》中偈颂所说的那样。
「由自心执着, 心似外境转,
彼所见非有, 是故说唯心。」
因为内心执着不放,误以为外境真实存在, 其实所见景象并非实有,所以说一切只是心的显现。
如是处处说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处处都说只有这一念心,这个“一心”的说法也包括了各种心理活动和状态。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所以识的作用就是分辨认识,这种分辨认识就是识的认知功能。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大种及所造色。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所说的"处所",指的是我们生命根本的识(阿赖耶识),由于共同业力的种子成熟作用,显现出类似物质世界的景象,也就是外在的地水火风四大元素及其衍生的事物。虽然每个生命个体所显现的世界各不相同,但这些景象非常相似,所处的空间也没有差别。就像许多盏灯的光明各自遍照整个房间,看起来仿佛融为一片光明。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是什么让众生的心识显现出这些现象?
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共所起故。
确实存在这样的含义:一切事物都是存在的。为什么呢?正如佛陀在经典中所说:所有众生的存在,都是由各自行为的累积力量共同作用而形成的。
有义:若尔,诸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方、此界诸净妙土。又诸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经依少分说「一切」言,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如果说佛菩萨真的变化出这个污浊的世界,那么凡夫众生也应该真实变化出其他世界和此处的清净美妙净土。再者,修行有成的人已经厌离物质形态,投生到无色界后必定不再降生轮回,他们又何必变化出这个污浊世界?因此,当下居住和将来投生此处的众生,都是凭借各自业力所感的意识共同显现出这个世界。佛经中依据部分众生的共通性说"一切"共业所感,实际上是指业力相似的众生共同显现这个世界的缘故。
有义:若尔,器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熟识变为此界?又诸异生厌离有色,生无色界,现无色身,预变为土,此复何用?设有色身,与异地器,麁细悬隔,不相依持,此变为彼,亦何所益?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由是设生他方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故器世界将坏、初成,虽无有情而亦现有。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根据这个道理,当物质世界临近毁灭时,既然没有现居及将要投生的众生,那么由谁的业力所感的识来显现这个世界呢?再者,有些众生厌离物质形态,投生到无色的境界,当下已没有物质身体,却预先显现出国土,这又有什么用处?假使还有物质身体,但与其他层面的世界在精粗程度上相差悬殊,无法相互依存支持,这样的显现又有什么意义?
实际上,识所显现的国土本就是为了支撑色身、让众生受用的。所以,只要对色身有支撑受用的作用,识就会显现相应的国土。因此,即便是投生到其他方位同类型的世界,那里的识同样可以显现为此处的国土。所以物质世界在即将毁灭和刚刚形成时,虽然没有众生居住,但世界依然显现存在。
以上说的是众生共同受用的世界。若是各自别业所感的受用世界,也可以依此类推——就像饿鬼、人类、天界众生所见同一事物却各不相同那样。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此识性摄,故是所缘。无漏法种虽依附此识,而非此性摄,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不相离,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一切种子,是指储存在阿赖耶识中所有烦恼杂染的潜在力量。这些种子本身就属于阿赖耶识的性质,所以能被阿赖耶识所缘取。而那些清净无染的种子,虽然也依附在阿赖耶识中,但它们的本质与阿赖耶识不同,所以不被阿赖耶识所缘取。虽然不被缘取,但它们并没有离开阿赖耶识,就像真理实相虽然不同于妄识,但并不违背唯识的道理。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根及根依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受用他义。
人的身体,是由每个人独特的业力种子成熟而形成的。这些种子让我们的根本意识变现出眼睛、耳朵等感官器官,以及这些感官所依赖的身体组织——也就是身体内部的物质元素和由这些元素构成的各种形态。
同时,由于众生共有的业力种子也在起作用,所以我们的意识还能感知到他人的身体存在。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不可能感受到他人的存在,也无法与他人产生任何互动了。
此中有义:亦变似根。《辩中边》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
这里有更深层的含义:识还会变现出类似感官的功能。《辩中边论》中明确指出:“识会显现出类似于自身与他人身体的五种感官形态”。
有义:唯能变似依处,他根于己非所用故,「似自、他身五根现」者,说自、他识各自变义,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有这样一种观点:我们的心识只能变现出自己感知的对象,因为别人的感官根身对我们自己来说并不能直接使用。所谓“显现出自己和他人身体的五种感官”,这是在说明:每个人的心识都是各自变现出自己的感知对象。所以当有人转生到其他世界或者进入涅槃之后,我们仍然能看到他们留下的身体遗骸持续存在一段时间。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若定等力所变器、身、界、地、自、他,则不决定。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世尊告诉善实菩萨(智慧第一的弟子):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世界、众生的身体、各种环境差异,都是由业力作用形成的。但如果是通过禅定等修行力量变现出来的器物、身体、环境或境界,就没有固定不变的形象。业力形成的身心和世界,通常会持续存在较长时间;而用神通变化的声音、光明等现象,大多只是暂时显现,因为这些是随着当下因缘条件激发而产生的。
略说此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简单来说,这个意识所显现的境界,包括有漏的种子、十种物质现象,以及属于法处所摄的实体色法。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
为什么这个识不能把心和心的作用这些东西当作自己认识的对象呢?
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随因缘势力故变;二、随分别势力故变。初必有用,后但为境。异熟识变但随因缘,所变色等必有实用,若变心等便无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须彼实用别从此生。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故异熟识不缘心等。至无漏位,胜慧相应,虽无分别,而澄净故,设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知。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身及有漏种。
我们这种有漏的识(也就是凡夫的认知)主要有两种作用方式:一种是随着因缘力量自然显现,另一种是随着主观分别力量而显现。前者必然有实际作用,后者只是作为认知的对象。阿赖耶识(也就是我们生命最深层的识)的显现只随因缘力量,它所显现的物质等现象确实有实际作用;但若是显现心识等现象时就没有实际作用,因为所显现的心识相分并不能真正起认知作用,需要另外产生实际能起作用的识。当它显现无为法等境界时也没有实际作用,所以阿赖耶识不直接缘取心识等现象。到了修行成就的无漏阶段,与殊胜智慧相应的清净识虽然没有分别,但因为极其澄明清澈,即使没有实际作用,也能清晰映现一切现象。若不是这样,诸佛就不可能具备遍知一切的智慧了。因此在凡夫有漏阶段,这个阿赖耶识只缘取物质世界、自身以及有漏的种子。
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缘有漏种,厌离色故,无业果色,有定果色,于理无违。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在欲界和色界中,心识具有三种关注对象;到了无色界,只关注那些还有烦恼的种子。因为已经超离了对色相的执着,所以没有业力形成的色身,但仍有禅定成就的殊胜色身,这在道理上是说得通的。那里的心识也同样以这种色身为认知对象。
「不可知」者,谓此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不可知。
这个叫"不可知",是因为它的运作方式极其细微,一般人难以察觉;也因为它所对应的内在感受对象同样微妙难察;再加上外部物质世界的范围广阔无边,无法测量,所以称之为不可知。
云何是识取所缘境,行相难知?如灭定中,不离身识,应信为有,然必应许灭定有识,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如何理解意识捕捉外境的运作过程难以察觉?就像进入灭尽定的人,虽然看似没有意识活动,但应当相信他们体内仍有微细意识存在。为什么呢?因为这样的人仍然属于有情众生,就和清醒时有意识活动一样。在没有意识的定境和其他类似状态中,也应当这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