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天爱喜见王诏。以灌顶过十二年之年,朕如次下令,〔即〕朕领土内之任何处,诸收税官、司直官并地方长官,每各五年,唯为其目的,为如次法之教勒应出巡按,及为其他事务而出:「善柔顺于父母,或对朋友、知己、亲族及婆罗门、沙门之善布施。能不屠杀生类。善节费用而蓄」。对〔大官〕会议或收税官等亦依理证与文证而监察,此命令之。
天爱喜见王诏告天下。 自朕即位加冕以来,已过十二年,现颁布如下命令: 凡朕领土之内,所有收税官、司法官及地方长官,每五年须为以下目的出巡考察,并处理其他公务: 【应教导百姓】孝敬父母,善待朋友、知己、亲族,对婆罗门、沙门慷慨布施;不杀害生灵;节省开支,积蓄资财。 朕亦命令:朝廷会议及收税官等,皆须依据事理与文书,监察此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