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所用之教授法
参用新教授法,务期明了易解。
惟依文释义,无有发挥。 如「三宝」、「七佛」,乃至「涅槃」等义,讲释尤略。
难解之文言,及律学专门名词,必不得已乃用之,用时随即略为解释。
教材极为简单,罕有增加。惟增加下记数种:
讲解之前,先略说律学派别等。
《灵峰宗论》及《毗尼事义集要》中,有警策之文及问答等,酌为选录,随时附讲。
讲广教别序后,略说篇聚名义等。
盗戒依《戒疏》、《事钞》增之。
消释文义,皆宗南山、灵芝之说。凡有新律家所释,与旧说大异者,亦附及之,以备参考。(南山《钞》、《疏》,有时所说不同。盖《钞》文犹宗昔解,《疏》文乃改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