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鈔略科
事鈔略科(第二次錄寫本 辛巳閏六月居檀林禪苑)
弘一
說例
- 甲戌之歲、居南陁、曾纂寫事鈔略科一卷。今復輯錄、與前本大同、而較精密、便於尋覽。
- 科分依鈔。科文則依靈芝別本。其文或有未完全者、復依鈔補之。
- 靈芝科文有與鈔原文異而易致疑惑者、以朱筆記鈔原文於旁。(茲改用()附註)其易見者則不記。
- 靈芝科文有時依鈔前標分文、而鈔後牒釋時與前標分文大異者。恐致疑惑、用△記號以示之。
- 昔年標點鈔記會本中、凡此略科輯錄之科文、皆於彼鈔原文旁記以──記號。或彼鈔原文偶有略而未載者、於今本中用〔〕記號以區別之。
- 凡中間有科略去者、用……記號。但僅略去標分等文、則不記寫。
- 鈔原文中、或有某科於文前未標而後補標者、用─記號。
- 或有文簡略者、註云乃至、亦云如文。可以意通。
- 凡科表太長須斷續而寫者、其接後記號用◎⊙○●▲等。
- 此本匆促輯錄、聊備自覽。俟後有暇、再為整理改纂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