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柰耶質疑編
毗柰耶質疑編
弘一律師答問
問。說教時節、既云十二年前略教所被。云何於五年即說廣教。
答。制與說二字不可混。制即隨時制戒也。說乃半月半月布薩時所說者也。五年雖制廣教、但佛猶自說略教也。
問。未知僧尼廣教即全說耶。抑陳其所有犯者。
答。講義中云、隨犯便結。若漏未起、不先制也。此廣教雖五年已制。但半月半月、佛仍自說略教。至十二年後乃重犯、(即以前所制而重犯者。)佛止不說。乃令弟子說、即改說廣教也。
問。四教儀集註云、經通五人。律唯佛制、如禮樂出自天子。云何後付弟子、乃廣說耶。
答。制與說二字不同。若論制戒、始終唯佛能之、等覺已下猶非所堪。若說戒(半月半月)者、十二年前佛自說略教。十二年後、因重犯戒、佛止不說、乃令上座持律者說之、即是改說廣教也。但以後制戒仍由佛制、決非由弟子制。
問。婬戒犯相表內、覺境與是非道二句名義如何。
答。覺境者、有知覺之境、非睡眠等。非道者、死形半壞已下七條皆是也。或壞爛不成道形、(前四)或是異物。(後三)
問。同上表內、為怨家逼、云何為自入他道。
答。為怨家逼持、令自體入他人道中也。是時自己無絲毫抵拒之能力。
問。同上戒境想表內、既云入道、云何又生道想道疑非道想三名相。
答。此是夜間黑暗之地、或飲酒微醉之時等。
問。表七頁、南山行事鈔、盜三寶物、先明知事人是非。是非二字、是否即因果耶。又並師心處分、師心是否即訓為私心。
答。是非者、即是能否(有資格否)為知事人。讀寶梁經等之文可知。師心者、剛愎(杜撰)自慢者、謂之師心自用也。
問。同上、憂心念道、緣境既局、緣境是否指本戒。少應清潔、少字是否訓稍。
答。緣境既局、此四字、與下文多眾務三字相對。少字訓稍是也。
問。午後每多口渴。多飲茶水、有多不便。未知喫些冰糖、有違戒律否。
答。可爾。
問。律唯佛制。等覺已下、猶非所堪。而南山判四分、依成實論分通大乘、亦制起心。若重緣者、即犯突吉羅。如此豈無聖凡濫制之咎耶。
答。唯佛能制戒、南山決非制戒也。四分本與成實同屬空宗。南山依此而判、以契此土大乘之機、功在萬世。乞以後仁者對於南山教旨、萬勿懷疑。請以余已往之事、為前車之鑒可耳。
問。表七頁十四行、云何謂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
答。常住常住物、為十方凡聖所共有。故云也。一一結者、非謂多罪。但此一夷、總望多境、故云一一耳。(錄靈芝記)
問。同上行、諸部五分、指那五分。
答。五分律。諸部者、應謂諸部中之一也。
問。含註本、七頁、云何為歎譽死、快勸死。
答。讚歎、譽揚。稱心、勸勉。
問。表八頁、第四分、比丘以呪藥、乃至為按腹等、墮他胎、波羅夷。云何墮胎後、母死、兒活、母死、無犯。但結方便墮胎偷蘭遮。
答。對母決無殺心故。
問。表、六頁、境想後(第四分)取男物、作女物想。取女物、作男物想。二條、同罪。為同波羅夷、抑其他罪耶
答。滿五、夷。不滿五、蘭。
問。表十二頁正面、靈芝資持記、染意窺看、念念重吉。深寮坐起、一一單提。重吉單提二句、是否為結罪意耶。
答。是結罪。重吉、大婬遠方便。單提、第四十五、獨與女人露地坐戒。
問。表十五頁、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境想過量表。茲擬表於下、是否有訛。
┌─過量想。────僧殘。 過量──┼─過量疑。──┐ └─不過量想。 │ ┌─過量想。 ├─偷蘭遮。 不過量─┤ │ └─不過量疑。─┘
答。是。
問。表十六頁、第七戒、具緣成犯內第三緣。資持記既云、此由有主、大小從他、故無過量。云何又制、長佛六磔手、廣四磔手已上房、亦在具緣內耶。
答。長六廣四已上房、乃乞處分。不滿此量則不須乞。有主者、大小從他、所以決無過量之罪。至乞處分則另是一事耳。第七戒長六廣四之言、專就應處分否而說、與過量罪無有關係也。(因第七戒中無有過量罪。)
問。表十九頁正面、罪相表內、羯磨有三、單白、白二、白四。今作白竟、是否為單白。若是者、則作白一羯磨竟、乃至白三羯磨竟三條、將如何配合於羯磨中。若非者、則作白竟、為那一段文。請詳細示知。
答。僧羯磨有三。
(此是白文) 一、單白 …………………… …………… 誦一遍 (此是白文) 二、白二 …………………… …………… 誦一遍 (此是羯磨文) 白與羯磨 …………………… 共計為二、…………………… 故名白二。…………… 誦一遍 (此是白文) 三、白四 …………………… …………… 誦一遍 破僧羯磨、屬於白四。 白與羯磨 (此是羯磨文) 與前二種無涉。 共計為四、…………………… 故名白四。…………… 誦三遍
問。懺僧殘法中、直與摩那埵法、與增上摩那埵法、有何差別、請示知。
答。犯僧殘後、當日發露、向僧乞摩那埵法。僧即作羯磨、與法。即日依行、共經六日夜。然後出罪。此直與法也。若犯僧殘後、覆藏者、須先依一、二。(乞看講義)然後增上與摩那埵法。增上者、即是後與之意也。
問。講義內、大小二字以下之小注云。即三法下三品之事。三品指何三品。
答。此一句依靈芝記寫錄。下字稍未明白、應是依法所成之事也。三品即大事中事小事、如疏中所明。(疏中指此為三品)此品字、不可與八品九品相混同。分別觀之可也。
問。僧集約界、小註中云、若戒場大界並須盡唱制限集之。請詳示知。
答。戒場、(有場大界)四處共集。如疏所明。大界、(無場大界)二處共集。因說恣法、通於界內外也。其他羯磨、當界自集。(不通界外)上且略答。後講結界法時、再詳說也。
四處共集(共集至大界。)
因說恣法、須在大界作也。有難乃開戒場。
二處共集
其他羯磨當界自集
有場
無場
問。戒場大界、疏中云何謂無場大界。
答。有場大界在後文。
以上大意、乞轉告諸師。因他人亦應懷疑也。
問。簡眾是非四滿數中。不應訶、應訶、不得訶、亦得訶。請示其差別之大意。
答。共二種。不應訶、同不得訶。應訶、同亦得訶。惟文字稍有變化、其義無異也。
問。與欲、受欲、說欲。其意云何。
答。與欲者、即託汝傳欲。受欲者、即領受代為傳欲。說欲者、即至僧中代為說欲也。
問。五種與欲中、是否均為與欲者之言相耶。
答。是也。
問。五與欲中、前三種、其言詞將何分別、方應與欲者之言相。
答。所分五種、悉依律文也。前三種意同文別。病重之人、隨己意用一種、即成就與欲。不拘何種文句。
問。自然界六相、與戒場外大界內之自然界。有何差別。
答。不同。戒場外之自然、僅指無法之空地而言。無此界字。(他處或作蘭若、亦此意也。)若自然界、則加一界字。
問。現時各處叢林傳戒、印有懺罪單一紙、於中列某甲須禮千佛懺若干乃至念大悲呪若干遍。未知此單出於何時。受戒以後、是否必須行持。
答。此單出於近世。受戒以後必須行持。
問。七眾自知有犯邊罪、今欲全捨戒法、再乞受五八等戒。未知先行懺悔後再受戒、或先受戒後行懺悔。
答。若約已犯邊罪。(前曾受五八十具而破前四重者)今雖捨戒。亦不能即受五戒八戒。薩婆多論云、犯邊罪者、更受五戒、不得。 若約已前受七眾戒時、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決定不能得戒者。雖破四重、亦可不名邊罪、僅名惡業。則不須捨戒。(以無可捨故)可以先懺悔七日以上。(但至誠懇切、懺之不必得清淨相也。)即自誓受三歸五戒八戒、或受菩薩戒可也。 至於沙彌比丘戒、非不可受。以無師故。必須禮占察懺法得清淨相已、則菩薩沙彌比丘三戒、同時可得也。
問。比丘受具戒已、因有難事、不得已而必須犯夷罪者、先捨戒已、而後行之。他日復欲受具戒、是否為已犯邊罪。
答。五八十具皆捨之。非已犯邊罪也。
問。對首羯磨、約事亦分三品、而懺次蘭眾多對首、得中上品。應居眾法對首之上、云何列相不列小眾對首、而僅收入但對首中。
答。乞閱疏記可知。
問。從生偷蘭、即從他而生。他字、為指何境。
答。初二篇。
大藏經會謹案、答語有時但於問語旁分別批註、間或須牒問詞、方易了解者、編時特為增入、於字旁加點、以示區別。文中表字、指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講義指戒本或羯磨講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