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ateZen HallLibrary
Skip to main content
  1. Mahāśamatha-vipaśyanā Principles and Categories (摩訶止觀義例科)
  2. Third, the method for clarifying the meaning of the text. (第三文義消釋例者)
←&→
Use ← → arrow keys to turn pages

Mahāśamatha-vipaśyanā Principles and Categories (摩訶止觀義例科)


○第三文義消釋例者
又更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消釋體勢。初又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詳究文相。初為十例。
一者引證通局。如引法華部唯一實。文敘昔教以為所開。故部中之文有權有實。若局證一實則唯引一實文。若通證方便則兼引昔義。如引法華證漸不定。所引四味文之與部。通局亦然。
二者泛引流類。謂引教證觀等。如引華嚴先照高山。淨名始坐佛樹。大經從牛出乳。法華以異方便等。以證三止觀義。故知教觀。漸等名同其義永異。彼文判教。今以類同。是故借教用。
三者借名申義。謂借權名申於實義。如引方等斥奪之名。申今開權絕待之義。引餘三時類此可知。於彼即是兼但對等。於今即成開廢會等。

Three types clarify meaning through borrowed terminology—using provisional names to express the ultimate significance. For example, drawing on terms from the Vaipulya (Expansive) scriptures that rebuke and reject, they reveal the present teaching's meaning of opening up the provisional and transcending all dependence. The same pattern applies when citing teachings from the other three periods. In those contexts, the terminology functions as supplementary, exclusive, comparative, and so on; in the present context, it becomes the means for disclosure, abandonment, and integration.

四者借喻轉譬。如豬揩金山等。論喻忍等。今借譬止等。喻是世間物類而已。隨義轉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諸經或時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燒。以形以性。若體若用。地水風等為喻亦然。是故不應局文為定。
五者傍引辨異。如諸文用毗曇.成實若證漸初及偏小等。則但名義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陰之王數同時異時等。但為辨異非借名義。
六者開總出別。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義含開合。義徧諸門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華權實本迹。般若加說共不共等。方等彈斥神力不共等。隨引一句兩句得彼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違本宗。略辨異同不在委細。不以名似將為義同。是故所引粗爾存略。
九者借名略義。如攝法中及識藥等。但借其名以示相狀。若更委釋太成繁廣。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義。如教證二道本在別教今則通用。乃分兩意約證約說。准望三觀立三止等。
二者詳究文相亦為十例。
一者隨相開合。如三觀四教四悉五味諦緣度等。一家立義文相皆然。寬廣無窮。隨事隨理。隨法隨名。隨行隨證。隨自隨他。無不通用。然須結撮勿使浮濫。若不爾者。徵文靡託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則淺深有則。演義理則縱廣無涯。示一心則卷權歸實。泛從被物則開實出權。立行儀則以智為道。蕩相者則纖毫不遺。存諸教則因果歷然。顯一理則始終無二。
二者結示處所及立本文意。如例餘陰入在破徧文末。豎破法徧有六處示妙。妙境中明說教大體。發心中則約圓斥徧。安心中義開三種。道品中不出念處。通塞中元治能執。次位中勸修五悔。安忍無著但在進功。若搜得宗源則諸文可識。大綱既整網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為顯理旁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識淺深。如識次位正為簡濫旁為通經。又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為旁。意雖旁正文不可廢。
四者文偏意圓。如以三止觀結於諸文。及五略中所用三教。諸境十乘縱橫偏小等。三種止觀皆緣實相等。
五者廣略有無。如發心中顯數則廣而文相略。後十法中文相則廣而顯數略。修大行中事儀則廣而十法略。修正觀中十法則廣而事儀略。後三大章。大意中有廣解中無。十種境界。正觀中有四三昧無。雖互略無義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禪淺深豎破法徧。文雖次第行必隨人。十禪何必自淺階深。豎破元為顯於不二。或隨豎次入何障於理。自淺階深妙觀斯在。
七者待絕前後。若約教相必先待後絕。若論道理待絕俱時。
八者破會不同。若依化儀必先破次會。如先斥小後方會圓。故方等.般若廣破偏小。次至法華方會入實。約人約行破會同時。如照權了實。照權名破了實名會。是故今文為顯理故。不同玄文專在判教。凡有釋義破必居先。故今偏圓借彼釋名。次第則別。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別十章。引證破古問答料簡等多為生解。若十法總別。十境互發。十禪離合。十境發相。專在於行。是故先識。方可造修。
十者舉例從略。如道品攝法假中空例破餘陰。餘使餘品以例初品。相續相待以例因成。則細尋廣意以申餘文。歷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觀。但於陰入委識根由。餘九待發方可設觀。故九境中但分別境。境下十觀不細委分。但隨境轉照非關廣說。
次消釋體勢。又更為二。一文體勢。二義體勢。初文體勢亦為十例。
一者法喻廣略。若法略喻廣則展法文與喻相稱。不專守略法以擁喻文。或法廣喻略。則攢法對喻。或開喻對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議境等。或法別喻總。如以大車喻於十法。則開彼總喻以對十法。若以善畫勝堂為喻。不須開對。但略合而已。若法喻俱總。如以虗空喻於法界。若法喻俱別。則隨文對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無。隨宜設用存沒適時。
三者開合自他。凡列章門。有對自開合。如五略對十廣。有對他開合。如以十廣對五重玄義。有相攝開合。如開上合下。有義立開合。如攝法等開六開四等。不出自他因果及文四義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縮多少適時。後數必使至十。從義則賖促隨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已具。或餘部廣存。重展成繁。或廣文非要。若消釋者。須委的處所撮略指示。若傳寫者。有闕須填。
五者破立存沒。如破古師及邪僻。其義壞已不須更存。縱存其名不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已必立。為成一家不思議理。為逗一代不思議化等。
六者長短不同。若大小法相問答研覈。法喻對當章門開合。則隨文消釋無俟遠求。如不思議境等及破法徧。必觀歷初後尋求中間。或結長就短。或演短令長。是故皆須遠騰文勢方可碎釋。碎釋文顯。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暢。令一家行門歸趣有在。或總別二釋則以總冠別。別釋義長則掣別歸總。
七者法喻隱顯。若法隱喻顯則求喻意以消法。若法顯喻隱則求法意以消喻。喻望於合顯隱例然。是則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問答迷解。若迷問而不迷答則求答意以設問。若迷答而不迷問則研問文以成答。或問從答生。或孤然釋妨。或因答作並。或從答設難。或答順於問。或答違於問。或答杜於問。或答開問端。
九者舉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語勢兼含。應以教定之。使六文一類。若諦若緣諸法皆爾。
十者以教定法。皆隨其教體以立義宗。或名偏意圓從體以定。
二者義體勢亦為十例。
一者部體本意。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則教正觀旁。託事興觀義立觀心。教中則以權實本迹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簡於權。並以世界塵數以簡於迹。若本迹交雜教味疏遺。無以顯於待絕二妙。餘味餘部以類求之則可知矣。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旁。為顯實理旁通諸教。復為生信旁引諸經。
二者觀教同異。既約法華應須八教。教雖有八。頓等四教是佛化儀。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觀觀則有四。漸既異別更加不定。故觀則有六。開權顯實會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今文。隨教雖復若八若四。本意唯為成一佛乘。
三者觀門準則。隨機逗物雖立四門。教法體度無生為首。若消法相為成行解。斥奪比決上下交映。皆悉結撮歸於一乘。
四者會異考同。若一切異名皆入一實。名為通會。如會隨入悉止觀異名等。名為別會。通別二會攝法罄盡。則一家義勢攝法無窮。乃至法門亦具通別二會之意。又如破徧度入名為通會。當教當門名為別會。言考同者。如大小經論凡所立名。部袠雖殊名相不別。豈為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簡而使甄分。如諸外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豈此三名體同宗極。故云不可尋通名而求別體。故用相簡之。是以考同出異會異令同。若異若同同入一極。
五者以一例諸。如教證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著一念思議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議。後明不可思議等。部內唯有一文說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處處文義通徹昭然。
六者名義通局。如置毒譬。經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變。五味唯喻一代五時濃淡雖殊皆從牛出。今文從義處處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時或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則有兩種醍醐殺人。若用五味則有兩種乳不等。
七者開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隨其文意應多應少。皆使徧在一代教門。一一皆令有名有義。無得輒爾無義立名。
八者束散前後。凡諸寬文文中無結。或障文勢若逐意便。或前結而後開。或前散而後束。所以釋者先須撿括語意寬急。所詣歸宗。使觀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權實。行有親疎。親正疎旁。廢權入實。理無種種行有淺深。說理則泯彼階差。談行必積功方達。以理融行。以行綜理。諸位無濫方可免失。豈可尚深偏求一句。況以二十五法而為前導。十乘十境以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照潤導達交絡瑩飾。一體二手更互揩摩。
然義解者非消文時。欲出文意必須出沒開合。先令妙境周圓依境立願。願行相稱正助無闕不失次位。是則可以斥偏邪。可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宗徒。
若消文時。先鉤鎻文勢一道豎進。次洮鍊前後以顯行相。以一觀境冠於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諸行。以一安心徧該始末。破徧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細門。以一道品調停陰入。正助只是助開前四。次位通為上之七門。以除濫過。安忍.離愛上八功能。入初住時轉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勞生起。說行說理未足可師。何者。越次則傷文。專文則損理。
十者教觀折攝。教折攝者。若權若實適時而用。或攝權折實。或歎實折權。理事因果四門四悉。隨教隨機約人約部。若密若顯若現若當。為熟為種。逆化順化。不出一折一攝意也。
觀折攝者。觀一境。歷一心。或折為無常。或融為理性。宜治樂厭。止觀智斷。苦樂縱奪順逆體析。如是等相。皆亦不出折攝二意。
故此教觀折攝二者。以理觀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條略知大槩。餘不盡者準此可知。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
第四大章總別例者

CBETA Code: X0922

© AI 帮你读佛经 - 如是我闻

This document is for personal learning only. Do not use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Visit rushiwowen.co

Copyright: Original texts from CBETA
AI translation for reference only — not authoritative, not a statement of final truth. Awakening of the Dharma requires personal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