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得無說分第七
(無上菩提之理,本來無相,當體空上,無物可得,無言可說也。)
須菩提!於意云何(至)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
【註】耶者,疑辭,亦詰問辭也。菩提心是如來本性,亦人之所同具。豈自外而獨得,有待言而顯哉。定者,泥於一處而不通也。非法則不有,非非法則不無。非有非無,乃極至之理也。所以以字承上來,皆以以字用也。無為法,即是無上菩提之別名。乃自然覺性,不假人為者也。或云:有為法,世間法也。無為法,出世間法也。要之,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則有為亦本于無為,分箇有無,所謂差別也。世人多以無為二字,認作灰心槁形,一無所為。此真愚見也。得道淺者為賢,得道深者為聖。指現成者言。差別,不同也。又參差,分別也。(按差別,差字有二音:一初牙切,音叉。一初宜切,音雌。考古本註,原讀作叉,不同也。後有讀雌者,參差也。就賢聖淺深說,當作參差。就有為無為說,當作不同。然不同中具有參差義,則二音皆可通讀,不必拘也。)
【講】前章既云不應取法,當如筏喻。猶恐須菩提未透徹故,又設問曰:汝之意云何?如來無上菩提法,果有所求而得之於己耶?抑以此法有所說而教之人耶?須菩提云:如我心中悟佛所說之義,則知無上正等正覺之法,亦強名耳。求之了不可得,本無定有之法,實此名也。即如來所說,但為覺悟眾生,隨機設教,不得已而有言。亦無定有之法,如來可據而說也。如來之法,無定名,亦無定說者,其故何也?盖如來所說者,無上菩提法也。可以心悟,而不可以相取。一有取心,則馳於外求。可以心傳,而不可以言授。一有言說,則泥於文辭。皆不可也。是法也,若執以為法,微妙莫測,有而不有,法何所在?非法也,若執以為非法,隨感即應,無而不無,何在非法?又非非法也,而謂可以定名定說歟?所以然者何也?法本於無,惟無故妙也。此一切賢聖,雖先後遠近之不同,皆不能外無以為法。但所見有淺深,作用有隨機,而差別不同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