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釋通名即經字也。別名異諸部,通名同眾經。梵語修多羅,此翻為契經。經者,訓法訓常。依此言說,詮顯性相,令物生解,故稱為法。一切諸佛,皆同此說,故稱為常。已上釋名,全取吳興玄義,不用孤山具三為名之說,備如說題。釋名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