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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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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諸分衣法篇第八
釋分衣篇。
篇目僧得現前約人約時六位差別故云諸也。
夏末受利將有濟緣受納乖儀福流非地故須具瞻諸施立法通局則能所無瑕不為施墮可不好耶。
敘意中初敘乖法之損非地地即是處故下次明立法之益具瞻猶徧覽可不好者言有利也。
初標緣中道俗兩施各有所在先以義分後就文解。
標分中初點注各有所在謂僧得現前等各不同也先下例門。
初義四門一定時非時體二現前僧得有時非時三作法不作法四位例差別。
初明體者時有二種初一月五月是饒益夏勞供五利時如律毗蘭若請為安居故施名為時也除此已外名為非時律中時有檀越為施塔故及亡人會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留過安居佛言不應留過此是非時衣現前僧應分準此為言但一年中不為夏勞即名非時何獨迦提五月之外。
初定體中初句總標時下別列前明時體無衣一月有衣五月五利即開五戒一畜長二離衣三背請四別眾五食前後至他家毗蘭若佛與諸比丘在彼安居有為夏功而施除下次明非時體初列示為佛造塔為亡設會因而施僧留過安居欲時中受故準下義決則知二名但取施主之意為賞夏功名時不為名非時應作四句一時中有非時迦提月不為夏勞施二非時中有時有因緣故急施餘二俱可解。
第二明諸相有六不同初有二門二部現前及僧得也後有四門一部現前及僧得各如文解。
第二六相即本文六段不出現前僧得二施前二對兩眾後四對時非時。
第三明作法不同。
有三種現前一時現前二非時現前三二部現前不須作法以四種定故一者時定皆據當受故二者處定隨家隨界故三者人定隨現集數故四者法定莫不約人約物墮籌分故。
第三釋中初科初列三施竝不作法以下次申四義出其所以皆據當受謂同時者數人墮籌即是分法。
三種僧得中二種僧得須作法者四種不定故迦提月中隨日即是故時不定隨處作得隨人集分但令及法即三不定法不定者五人已上展轉分之餘則對首及心念也就二部僧得一往隨人多少物亦相參等半分已隨部立法如文顯之以僧尼無共法也。
次科正明中初總標二下別示前明一部中二施須法反上不定亦有四種次第列之隨處得作即第二不定餘三可見就下後明二部一往直分義無同法。
有人言時僧得者直爾攝取以四定故留至非時方作法分。
次辨異他解中初科初立義彼謂時僧得有時中分不用作法或留非時分即須作法四定一局迦提時二局坐夏處三局安居人四局直分法。
若爾何以文言相待亦囑取者答有三義一元是界內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勞後來界外闕他二義故制不應此處安居餘處取衣也。
次科初敘難即第五段下注文佛制相待及出囑者分恐不及羯磨故耳答下彼謂相待留分乃是舊住暫出故具三義外客止有夏勞闕前二義下仍引據明非外人。
今解須法若不作者何名為僧何名限約界外來至何得不給若許不與此即現前非僧得矣故文云彼得夏衣應心念口言等即是加法也又十五二律云安居時僧得施者應受持若淨施人不爾者後來比丘應共分故知須也。
今解中初句判定若下顯過有二一不作法過二不給外客過故下引證初引本律具如注中又下次引他部分物入手未曾持說後來有分驗知通收義須法約。
四位例者此一門義止分上別若不顯知雜合叵見。
四位例標中止分上別即上六種細分其相。
初位為二者一檀越施二亡僧物。
次正分中文相難見為圖示之。
就前又二現前及僧得現前又二時及非時各一部二部僧得亦二時及非時非時有三一常住處二約界得三隨僧得此下二門各分一部二部於中有一人法二人三人四人五人已上作法各別至時口引就二部中一對面施二部二互施二部如五分中非安居時比丘住處施比丘尼無者僧應分尼坊施僧無者尼分時中亦列二部互施。
檀越施中僧得非時施中初打入常住僧不分也二約界集者羯磨分也三隨僧得謂檀越隨來者與也就一部中作法五位就二部中對互兩別下引五分別證互施前時僧得止就一部彼通二部如文所明。
第二亡僧物中至文解釋。
二亡物中在文委具故略提耳。
就初門中明二部僧得施者以本通施故無尼三眾亦總屬僧無僧二眾亦總屬尼所以不計人數約部分為二者由僧尼位別本主標通望僧行施故約部也。
次就文中初科初明互局本通施者通五眾故所下次正示意。
二眾互無互得受者據望由通僧義不異若不互受恐失福緣故開互取也。
次科據望通者通二部故。
釋僧相者以心通一化隨預僧海咸沾受故若不法約現僧無義可分作法之始還如亡物輕法。
三中初敘施意若下明須法大同亡物故指如後。
二明兩部現前施法如今俗會即行施者西梵不行錢寶以是制故隨得衣物相參數人分之此正教也。
第二初科舉西梵者欲明此間多以錢寶為嚫即犯捉畜二戒。
與尼非衣者律無正解諸師各指勘究皆濫今但約文非衣相故與令作也。
次科斥諸師者或云帽袜或謂幡幢或云女服今取非衣相者即衣財也。
行殘法者治輕手付七羯磨人恐違奪行故置地與殘中亦奪自乞行懺不同七法強抑治之。
三中初示兩付恐違奪行以奪三十五事中不得受人供給故殘下釋妨二並奪行而付與不同故須簡辨。
沙彌同位僧因相假但以位卑行缺故有降也言等與者與大僧同一疋也言與半者大僧一疋彼二丈也言三分與一者即四丈中與沙彌一丈也故異部云一大僧分與三沙彌是也所以等者莫非福田同應供也。
四中初敘與意言同位者僧二尼三各有類故僧因相假必由小戒至具戒故言下示分法等半少分竝由僧命觀其長幼勤惰善惡貧富等異部即僧祇所下辨等與。
守寺淨人應等與乃至五分中與一分者體非福田以供僧勞望僧故合不與不應分者以制在僧僧須周給今但繼於上尊不兼及下失於僧和無礙即非僧義雖分不合又是盜攝也。
五中初敘得分之意非福田故少與供僧勞故須與不下次釋不與之過恐謂俗眾不預施故不合是吉盜收犯重。
三明時現前法中以安居故為福故施隨其勞限各取分也。
第三安居施者即是時也隨勞限者謂現前也。
四非時現前者如上二部此據一眾隨人故也。
第四不為夏勞故曰非時人物限定故名現前注文可見。
五分時僧得者夏勞開受施通一化若不作法何以約之。
第五須作法者即破古解。
六非時僧得就文為二極分明也。
第六初科分二即如注中前檀越施後亡人物。
其亡物重輕作法制約在文雖具終須開示廣如鈔中及輕重儀之所解也至時兩引同歸一致竝須當法量斷不容臨事遲疑。
次科初指廣亡物重輕即處判也作法制約即攝僧別賞勞付分等也鈔及儀文開釋甚廣至下勸引仍誡曉達今更略分二亡物中大分為二初敘所屬又下次示分法十門明之大同儀鈔文亦自顯有疑尋對第九門中有四前二是僧後二即別初僧即五人已上行事備故付分羯磨中諸長老下秖合單牒根本多牒緣十五字秉時削去。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四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五

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懺六聚法篇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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