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數眾相篇第三(別眾法附)
上已明其來集,而用僧須知應法。若託事無違,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必於緣差脫,不妨清淨入非僧攝。以此二途,故當料簡;使是非兩異,取捨自分焉。就中例四:初明體是應法,於事有違,故不足數。二體境俱非,雖假緣亦不足數。三體非僧用,於緣成足。四約緣有礙,不妨成法少分不足。
初明是淨僧,相違故不足者。《四分》:不足數中,所為作羯磨人、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別住、戒場上,六人。餘者非無此義。故捨戒中,顛狂、瘂聾、中邊、死人、眠人、自語前人不解,並不成捨。謂不足數也。
今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誦》中:睡眠比丘若聞白已睡者,得成擯人;未白前睡,不足數也。亂語人、憒鬧人、入定人、瘂人、聾人、具二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十二種人。《摩得勒伽》: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等,滿眾自恣,一切不成,餘同《十誦》。《僧祇》中: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半路中間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則成別,住坐臥互作,廣如〈別眾〉中。
義加醉人。自語不解,顛倒異言。前人不練,不解之人。是不足攝。
就中相隱難知者,隨初解析。初言所為作羯磨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為僧所量,不入僧限。若通四內,若將入數,僧不滿四。唱羯磨時,以所牒人不入僧用。若爾,四人受日,四僧不列,亦應得成?答:一人所為,三非僧故,不能秉法。文不列者,事同五人。並是所為。故四人僧者,直取能秉。不同說戒、結界,所為則無。正作法者,為僧作故。
神足在空。《毘尼母》云:空中無分齊故,與陸地別也。
隱沒者,謂入地也。井窨之類,有僧是別非足。
離見聞者,《僧祇》中:謂同覆處離見聞,其相如室宿中說。此謂離比座見聞,不取說戒師羯磨者見聞也。如《義鈔》說。
別住者,昔云同一界不盡集,今謂界外比丘濫將入數。非謂眼見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
戒場上者,由前外界不成,謂言在內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同一相,是別界故。
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本無心同秉法故。《十誦》中:證他受戒,各各入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並皆不成。準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縱在房中睡眠醉亂者,理亦開成。餘同羯磨法中說。
瘂聾等三,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德僧聽,不忍者說;並闕二能,故不足也。準《伽論》云:若聞大語聲者,得成法事。
狂等三人,由心無記,故不足。若準律中,常憶常來,不憶不來,此之二人,既不得法;初人成用,後人不足。若互憶忘,及來不來;未得羯磨,不得別他。若得羯磨,縱使病差,則通不足。
痛、惱、心亂,例同狂三。
重病人者,由心昏沈、不樂,無情緣法。
邊地人者,言不領當;中國之人,亦不足邊。必後知語,二通相足。
癡鈍人者,不知言義,未了是非,則非斷割之匠。必言解羯磨,齊文而已,亦開成足。
與欲之人,心同身乖。
言隔障者,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
半覆中間障、若伸手不相及者。謂半僧簷下,半僧階下,中間施隔;或復無障,伸手不及。並非同住之相。
言露地伸手不及者,此言相顯。覆處不須。露地加法,必須相接。說戒羯磨等師,並在僧一尋之內,令伸手相及。所為之人,雖非數限,亦須相內。
二由具二非,假緣不足者。《四分》中: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數,式叉尼、沙彌、沙彌尼、十三難人、被三舉人、滅擯、應滅擯人,二十二種。
問: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為自言故不足,為體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體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如與欲中。不同前門中,知與不知,俱不足數。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簡,前三句由不知故得戒;第四句由知從此人受戒不得,故不足數。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等。昔人以體不合故不足,即將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則不得輒用他部,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則不得牒,以實知非比丘故。
《十誦》中加一白衣,亦不入數。
上明僧相,並形同出家,相有濫故,得共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無同法之義。《十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後難緣,須著俗服者,亦應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時,窮問界內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戒不捨者不?要答無者,方無別眾。
三舉之人,謂不見、不懺、惡邪不捨。廣如〈眾網〉中。
滅擯者,謂犯重已,舉至僧中,白四除棄也。
應滅擯者,亦犯重已,舉來至僧,因有難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波羅夷說中。若雖犯重,僧未委知;而別人內知,未被紏舉。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眾內一人知者。則非僧數,並入應滅擯中。
第三體雖非僧,託緣成用。即前門中人,據未自言已前,同僧法事,並皆成就。若雖言竟,無人知者,亦成僧用;由相中無違,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邊罪,並安若言等。文云:當以肉眼知他持犯等。《十誦》云:若犯重罪人,賊詐作比丘,本白衣時破戒人等,若先言有是過,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成就。《薩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說人惡。乃至若聽以天眼耳看僧淨穢者,人誰無過!但有大小,無往不見。若開說者,則妨亂事多。故不聽說。言自言者,謂告人云我犯淫盜之類。
四體雖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等四人,應一切羯磨;但為僧治,故不得訶。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誦》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僧殘等羯磨;不妨應餘法事。
次明別眾(謂同一界住,相中有華,不同僧法,故云別眾也)。有二:初明別相,後明成不。
初中,《四分》云:別眾者,應來者不來,是身、口、心俱不集;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三現前得訶人訶,謂心、口不集。反此三種,則成和眾。謂初人,三業俱集;中者,心口俱集;後人,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訶,亦名和合。故文云:應訶者不訶。又云:舍利弗見眾僧如法羯磨,而心不同。應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丘,往說戒處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說戒羯磨坐臥,等是別眾。《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則別眾;四儀互作,十二種人。
別眾多相,理須明委,然與不足數中,遞相交涉,且大分二:若身不至僧中,是別眾攝;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不足數。然不足之人,名通淨穢二人(淨僧睡、定、身不至僧,亦不足也);別眾之稱,唯據清淨一色。義張四句,料簡如別。若論學悔,是不足限;必無解法,亦開秉之;別亦無過,則中間人也。
二解成不者。若別犯下四篇,是別眾攝。別犯初篇,縱謂淨想,亦成法事;終是體壞,無任同住。文云:無比丘,有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審知有犯,隨意別之。十三難人、尼等四人、三舉、三狂等,并聾瘂之類。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罰、形差、病報,緣礙故開。凡此等人,未論足別。若對首作法,前境濫真,例取僧中。
今行事者,多有別相,更顯明之。眾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
言威儀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則非法。《五分》:病人背羯磨,佛言別眾。《四分》:六群不坐,佛訶責之。理非和相,別眾中說。如行時食,食住則犯足。相同《僧祇》。
二心虛實者。但令相順,心違亦成證法。文云:現前應訶者不訶。又云:見如法羯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
若作法時,問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坐竟,方始作白。廣有廢立,如《義鈔》中。
就僧坐中,聽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為作羯磨者,不足僧數。餘有所為,坐乞如法,文義明說。
秉羯磨人中,除二種人:一威儀師,立秉單白,為僧所使,不得輒坐;二開立說戒,為令眾聞。自餘一切皆須坐秉(必有餘緣,行臥亦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