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利比量品
比量分為二種,謂自利及利他。其中自利比量者,謂由具三相因,所生諸認識。於此建立量果之理,與現量相同。
具三相之因者,謂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所比度之事者,於此指欲了知之各別有法。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異品者,謂非同品。包括彼外之異品,與彼相違之異品,彼上沒有之異品三種。
三相所在之處,唯有三種因,謂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
其中未緣到因者,如云:於各別地方無瓶,若有,則當為緣慮之所明瞭,但未緣到故,所謂緣慮之所明瞭,謂具備緣慮之其他緣及所緣物之特殊自性。即說凡有自性之處,而能緣識之其他條件若亦具備,必然成為現實。
自性因者,唯自具有所成立法之因,如云:此是樹木,是沉香樹故。
果因者,如云:彼處有火,以有烟故。
此三種因,概括為二種,一為立物因,一為否定因。
若自性相系屬者,乃由意義得了知;若與彼物不相系屬,亦不肯定與彼物不相混淆。
所成立之義與因相系屬,復分為二種,即直接為所成立義之自性及從所成立義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從彼出生者,乃為與彼無相系屬之自性。自性及從生二者,唯是自性因及果因,唯由此二因,成立事物故。
雖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緣到而言,謂物若有,不致未緣到彼故。若於他處,因域,時,性原因隱秘之物,未被緣慮之所明瞭者,雖因自之現量識錯覺,而彼物亦不定為無,既未受迷惑並有念行之立者,其現量識,若將過去,錯覺為現在。容有所謂無物之言詮,因彼物必定無故,彼之量式,分別列出,有十一種。
自性未緣到者,如云:此處無烟,若有,則應為緣慮之所明瞭,但未緣到故。
果未緣到者,如云:此處生烟之因力,非無障礙,以無烟故。
能遍未緣到者,如云:此處無沉香樹,以無樹故。
緣到自性相違者,如云:此處無冷觸,以有火故。
緣到相違果者,如云:此處無冷觸,以有烟故。
緣到相違遍者,如云:物出現後未定為變壞者,須待他因故。
緣到果相違者,如云:此處冷因之力非無障礙,以有火故。
緣到能遍相違者,如云:此處無霜觸,以有火故。
因未緣到者,如云:此處無烟,以無火故。
緣到因相違者,如云:此處無所謂寒毛竪起等之各別現象,以接近制服彼之各別物故。
緣到因相違果者,如云:非是具有所謂寒毛竪起等差別之人,以有烟故。
由於對他物之存在及否定緣故,所立量式雖異,然由義勢之門,果未緣到等未緣到之十種量式,皆攝於自性未緣到之中。由於屢見立量而串習,使自己亦如是領悟其遮破,故於自利比量時,亦分別敘之。
為成立所謂無之名言,此等未緣到因之量式中,亦有緣到自性相違等,以及未緣到原因等,凡所說之否定,唯從緣慮之所明瞭而言緣到及未緣到者,亦當了知。
於他處不必成立相違及有或無因果。對隱秘之物,未緣到之現量及比量,其正確與否尚為疑惑之因素,因為不能以量識之錯覺成立無物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