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他比量品
利他比量,說為三相因者,謂於因安立果故。由於立量之別,此分二種,謂具同品法及具異品法無論立何種量式,皆具此二義,無有差別。
其中具同品法者,謂凡緣慮之所明瞭物,若未緣到,即為所謂無之名言安立之處。如云:如所見某物,於所立宗上之瓶。為緣慮所明瞭却未緣到,如兔角等。
如是立自性因之量式,如云:凡有,皆是無常,猶如瓶等。此為純自性因量式。如云:凡有生,皆是無常。此屬自性差別法之自性因量式。如云:凡所作,皆是無常。此為特殊之差別者。為成立自之性質,而觀待別有作者之性質,故說為所作性。如對勤勇無間所發性及由緣之差別而異等,亦應如是觀之。
所謂有或有生、所作等語,乃顯示為近於宗之法。一切能立之法,無論成立自之何等體性,能立之法與所立法,唯隨逐相系屬而立,應通曉之。實則,彼為彼之自性,其自性亦為因故。在成立彼時,若彼不能成立,或因為無彼之自性,或因為謬誤故。
果因之量式,如云:謂何處有烟,則必有火,猶如灶房等。此處亦有烟,於此,唯就成立因與果物之關係時,為了成立原因而以結果為因立量式。
具異品法之量式,如云:於何處有,即為緣慮之所明瞭,此則唯就緣到而言。如云:若是青色等支分,而於此處緣慮之所明瞭者為瓶,以未如實緣到瓶。即未緣到之量式。
若無無常,則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必然無。所謂聲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為自性因量式。
如云:若無火,則不出烟,此處有烟。此為果因之量式。
就意義而言,由同品法,對所立量式之異品法亦能領悟。若無彼法,則所成立法即無隨因後行故。如是,由異品法,亦能領悟隨因後行者,若無彼法,則無所成立法,無有因,即不能成立宗。若於自性不相系屬,反一方,則另一方未必能遣。
復次,一切量式皆概括為二種,謂彼之自性及因果。是故言遣,則須敘其相系屬。如是,遣之一詞,唯攝相系屬。凡詮表何種相系屬,亦即名為隨因後行。如是,不論從隨因後行門抑或隨因遣行門。雖僅用一詞,而於同品及異品,即可詮表其有因與無因,是故勿須定用上之二語以詮表所立之量式。
未緣到因之量式,如云:凡是有者,必為緣慮之所明瞭,此則唯就緣到而言,若未緣到,則彼為無。領悟此理,隨因後行,即得成立。此二種量式,亦非必須皆標明宗。
於此凡有同品法之量式,亦為凡緣慮之所明瞭而緣到者,為所謂無之名言所詮境,如言於此緣慮之所明瞭之瓶未緣到,則由此義勢顯示此處無瓶。
如是凡有異品法之量式,亦為所謂有之名言所詮境,為緣慮之所明瞭,則必為緣到,於此言如此之瓶未緣到。則由此義勢謂此處所謂有之名言所詮境為無。所謂宗將如何顯示,謂顯示為唯自之自性,自己,意樂,非被排除等皆說為宗。所謂自之自性,謂許為所成立法。
所謂唯自之自性,唯許為所成立法,非堪為能立,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眼所見為因,於聲則不極成故,若此為所成立法,彼於此處,則唯詮為能立,不許為唯所立。
所謂自己,即於彼時立論者所詮表之能立,是故若有人根據某種論典,雖詮表能立,由於此種論典對彼有法,已許多種法,但於彼時之立論者,乃隨自意樂而為所立,並非為立論之敵方。
所謂意樂,謂無論淨議何義而立之宗,皆為隨自意樂之能立,在此以多言表述所成立者,以彼為所諍之事故。如云:眼等必為他用,是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支分。於此雖未直言為我所用,但實唯為我而有所立,以此僅為言詮,非真所立故。
所謂非被排除(玄奘譯作「相違」),謂雖具上述彼等相,但所愛樂能立之義,凡被現量,比量,世許(世間共許),自語等所排除者皆非宗。
此中被現量排除(玄奘譯作「現量相違」)者,如云:聲非所聞。
被比量排除(玄奘譯作「比量相違」)者,如云:瓶是常住。
被世許排除(玄奘譯作「世間相違」)者,如云:懷兔非月。
被自語排除(玄奘譯作「自語相違」)者,如云:比量非量。
以上所列均為似宗,以犯被四種排除過(又可名為似宗之四種相違過一一譯註)故。
如是不論極成與否,皆許為宗。於彼時由於立論者自己非意樂之宗,唯以言詮及遣被排除,遂為所成立法。具其自性及立論者之意樂,未被排除三者方可為宗。唯其如是,宗之性相,始為無過。
利他比量者,謂詮因三相。於三相中若缺一相未言及,即名似成立,雖已言三相,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極成或有疑義,亦名似能立。與有法相系屬之一相不極成或疑惑時,皆為似因不成過。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以眼所見故為因,則兩俱不成。如為成立樹木有心,以剝去其皮即死為因,對敵論者有不成過。蓋彼敵論者只許識,根壽之滅相為死,而樹木無此等相故。如為成立苦樂等無意識,以有生或無常為因。立論者數論派於自己則犯不成過(以上之二不成過,合稱立者敵者任何一方隨一不成。──譯注)。
如是,若對性質及事起疑惑時亦犯不成過,如為成立有火,而以疑惑霧氣等物為大種和合為因。(此名「猶豫不成」,因為遠處似是烟,實為蒸氣、霧氣等。──譯注)又如,以孔雀鳴故為因,成立在此山間有孔雀。但對鳴處尚未明瞭(因所系屬的地方不能確定,稱為「所依不成」。──譯注)。
有法不成亦犯不成過,如為成立我於一切處,以於一切處緣到之功德為因(勝論派主張隨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以隨處可以發現知覺等屬於我的性質為理由,因敵論者中如佛家不許有我,其理由又從何處發生?此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故名「有法不成」──譯注)。
如是,於異品遍無一相不成,亦為似因不定過,如為成立聲是常等法,以所量性故等法為因,則遍於同品及異品或遍於任何一品。(此為「共不定」。細分為「同品遍轉,異品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一分轉」三類──譯注)。如是對此相若起疑惑,亦唯為不定因過者,如云:對欲言之某甲,為成立其非一切智者或具貪者,而以言說等法為因,乃於從異品上遣除起疑惑。對一切智者,言未見其言說之所謂未緣到之相者,以未如境見之,故為疑惑之因。尤其為遣除非一切智者,而遣除言說等,乃成為疑惑,因為言說與一切智二者不相違故。
如云:雖未見到,但凡一切智者皆未言說,此說所遣,亦不成立者,因為生起疑惑故。諸物之相違有二種,一者謂非未全具因而生之果,有他則自無之相違,如冷觸與熱觸。二者謂一方排另一方而存之唯實相者,如有與無。言說及一切智者均無此二相違過,不相違故,雖緣慮亦非了知為無。
貪等及言詞等並不能成立為因果之物。蓋遣他事非因並非亦遣言詞者,如是若遣言詞等,則有猶豫不定。二相顛倒成立,亦是相違。二相者何,謂同品定有及異品遍無。
以所作性及勤勇無間所發性為因,成立常住,是相違因,蓋此二於同品中無,於異品中有,乃為顛倒成立。此二相皆因顛倒成立所立法故,為相違因。
違意許故,豈非第三相違耶?如以積聚性故為因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臥具等支。其中許非積聚為他用,乃顛倒成立故相違。其何故不明言,因唯攝入此二之中故。此二顛倒成立所立法,與此二非異故。而意許與言詮二者為所立法則無差別。從二相中,一為不成,一為猶豫故不定。如云:以言說故,而為離貪者,或為一切智者。此之隨因遣行為不成因。於隨因後行,乃為生起疑惑,因為尚不明瞭一切智與離貪欲者故。對此則於言詞等尚疑惑為有或無故。此為猶豫不定,如以有生命等為因,成立活身體有我,不論有我與無我,五蘊之外別無生命存在,以我之存在及滅亡攝一切故。於此二之中,亦不定存在於一處。蓋成立有我或無我,而命等不極成故。尤其是與活身體有相屬關係之命等,遣除其有我與無我皆為不定,故不能離此二。於一我亦不成者,以彼無隨因後行故。有我與無我,無隨因後行與隨因遣行,皆不肯定。因為隨因後行與遣行,其性質唯互相排除故。一方既然必定無,而另一方當然必定有,乃為無可置疑者也。是故,對隨因後行與遣行,因為猶豫,故為不定因,所立法與其反面不肯定故。
如是三相中之每一相,皆各有二過,即不成或猶豫。有犯三種似因過者,謂不成,相違,不定。
相違決定,亦說為猶豫之因,何故於此處不敘述之?以其不成為比量推理之對象故。於敘述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之性相時,既然無相違決定,於他處更無相違決定可言。因此,由於未見物體,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對此等義進行辨析所構成之相違決定,乃說為宗之過,諸制造論典者或因誤解意義,可能顛倒顯示自性。因為自性因及果因,未緣到因不能像如所見諸物之存在故。於此,例如,凡處於一諸物之中與自身有相屬關係之物,但唯獨自呈現自身相屬關係皆普遍存在,猶如虛空等。
總之,一切境物之中凡與自身有相屬關係者,必與之同時顯現相屬關係,因為與彼有相屬關係之自性所隨逐之自性,唯是於彼境物上所存在之自性。所謂於何物而無何性者,是說於其境物,自性乃非能周遍,此為自性因之量。
第二種因,凡可以為緣慮之所明瞭而未緣到者即無。如云:某處無瓶,於諸明顯之處亦復為緣慮之所明瞭之物,但皆未緣到。此未緣到因與自性因,雖為相互成立相違之義,但於對其一生起疑惑。
以上所略述因三相之義,獲領悟已,所謂喻者,雖為能立之支分,但離之別無有體,故未另立其相,蓋隨能立已瞭解其義故。
因者,謂於同品定有,於異品遍無,其原理雖無差別。復次,果因與自性因之構成,分別言其隨因後行,應明瞭者,謂無論何處凡有烟必有火,若無火則烟亦無,譬如灶房及他處。
無論何處凡有所作性必有無常性,若無無常性則所作性亦無,譬如瓶及虛空。
於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
所謂果因,唯於其果上決定之。所謂自性因,乃由自性所遍,此等理路,僅如是耳。
由此亦須排除喻之諸過,如云:聲是常住,非有身故,如業、極微、瓶。此等喻於所立法及能立法上皆無故。如是於所立法生起疑惑等,如云:以言說故成立具有貪欲等,如大路之人,以此人有貪欲等故。又如云:此又為死亡之有法,如大路上之人。如云:有貪欲等故,非一切智人,如大路上之人。
無隨因後行或未全示隨因後行之量,如云:凡言說者,皆為有貪欲等之人,如欲界之人。如云:所作性故,聲是無常、猶如瓶等。如是隨因倒行者,如云:凡是無常者,皆所作性,此為同法。而異法亦如極微、業、虛空。此為未遣所立法等。
如是,從所立法遣除,尚有疑惑者,如云:緇素等人,非一切智人或非信賴者。蓋因實無顯示一切智人與離欲者之因所生之究竟量故。
於此異法喻者,如云:凡一切智人或離貪欲者,皆能顯示星宿知識等,如導師及益群等人。以異法喻遣除所成立法,非一切智人及非信賴者尚有疑惑。
遣除宗立生起疑惑者,如云:三明之婆羅門,不可用某甲所欲詮述之詞而言者,以具有貪欲等故。
於此,異法喻者,凡所詮述之言詞,皆不具貪欲等,猶如喬達磨等,所作宗教經典。從喬達磨等宗之法遣除具貪欲等,猶有疑惑。
於二者俱遣尚疑惑者,如云:緇素等人,執著一切及普遍執著故,末離貪欲。
於此,異法喻者,謂凡離貪欲之人,皆不執著一切及不普遍執著,如導師等。其中所立法及宗之法為離貪欲,而對從導師等身上遣除執着一切及普遍執著尚存疑惑。
不遣者,如云:以言說故非離貪欲。謂凡非未離貪欲者,皆非言說者。譬如石块,若從石块可以俱遣,但如云:諸離貪欲者,皆非言說者。此有遣遍不成過,因無所遣故。
未全顯所遣者,於異法喻如云:聲為所作性之無常,猶如虛空。
倒遣者,如云:凡非所作性,皆為常住。
以上述似因。不能顯示量式之共同性相,為同品定有及異品遍無,亦不能顯示個別之性相。是故應當瞭知,從意義上排除此等之過失。能指出不具足量式之相者,為能破之功。如前所說,凡能指出不具足能立之各種條件者,皆名為能破,以此對對方成立所愛樂之之義有違害故。所謂似能破,即諸邪破,謂不能正確顯示他宗之過。
班智達.興納彭巴桑布等同西藏翻譯家.羅登喜饒合譯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