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比量品第三
為他比量者. 顯自所觀義。
如自以因知有相法.欲他亦知.說三相言.是謂為他比量。於言因中設智果名故。((二一)一)即彼能立三相隨有未說.皆成缺過。/且諸因明論中於為他比說所比法為宗.其義如何。今答此問.
此中說所比 謂是因境義。
外論諸分中說所比.非能立性.生猶豫故。今謂因境之義乃為所立。/此復.
唯所說自體. 己欲。
云自體者.是所立體.不為能立.由是遮遣似因似喻。彼雖待成.然本不欲為所立故。云己所欲者.不待自論.隨有所說。/此復.
有法中 現.比.及所信. 共知.不相違。
於諸宗中皆欲成立法以差別有法.彼有法中即應無有餘現量比量自教及共許法違遣所立.是謂不違。唯此顯示所立圓滿.否則相似。如說聲非所聞.瓶等是常.量不能量境等.此皆違其所許.說為似宗。若本不共無有比量.而是世間共知.亦得與違。如說懷兔非月.以有體故。此皆遮遣法自相門.如是應知於法有法差別及自性亦有其例。如說一切言皆虛妄.意謂凡有言辭彼皆不實.此能詮言應在所遣.是即兩者自性相違。言所詮義唯此是實.亦復不成.則為兩者差別相違。/((二四)四)諸正理者說.宗因相返名曰宗違.是為宗過.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
若宗因相違 說宗過.非理。
此說宗與因違.又是宗過.兩俱非理。/所以者何。
由諸不善學 以異法喻說.
且說違宗非理.以此依異喻方便理無違故。異喻能說無所立處亦復無因.即顯聲非一切故無無常。
即由合知因. 不成。
說宗過亦非理。此由合說聲非一切為因.而犯不成.聲即攝在一切中故.又此因是宗一分故。若聲與餘法合以說一切.聲攝於內.非一切因不成。若除聲說一切.如是非一切因同宗差別.即宗一分為因.亦是不成。如說聲無常.以無常故.此是不成因過.喻復有過.不關於宗。/成質難論以此相違攝似因中.即由此相.
無相違。
彼論復說相違有二.與宗義相違及與能立邊相違.此中二皆不具.故非相違因過。/說所立已.今當說因。此中.
有宗法是因. 又多彼相似. 以故因等義 先當廣顯示。
宗法於同品 有.無.俱.三類。 此三於異品. 有.無.俱.各三。
此中詳說宗法故.先當觀察。((二九)九)如彼言宗法者.於義不成。何以故.非許有法為宗故。然此無過。
總攝為宗故. 或法.或有法. 非總.但彼分. 假說為所立。
理應總攝之義乃為所比.如前已辨。然彼總宗所攝一分.唯法或有法.亦得假說為宗.因是彼法故無失。如說布衣。/此復。
因依俱許說。 若兩俱.隨一. 顛倒.及猶豫. 依不成.皆非。
((三二)一二)此中兩俱成顛倒者.義准非因.如說聲是無常.眼所見故。又有隨一成顛倒者.如對聲顯論者說所作性。兩俱或隨一成猶豫者.如於烟有疑而成立火。有法不成者.如說我體周遍.隨處有樂等故./又此宗法性中.
不許亦非破。
譬如兩俱隨一不成.或猶豫因。
兩俱極成者. 乃為破或立。
若非宗法.必俱許者始成能破.如說聲是眼所見性。又俱許乃為能立.如說聲由緣別而差異故。異此即非立破。/此云何知.
復以已成說。
若已成就宗法性者乃為能立.已成就非宗法者乃為能破。/云宗法為能立性者.
非有法互成. 及法.成有法. 但法成法故。
((三六)一六)此中有說由有法成有法.如以烟立火。此不應理。此中非欲分別「彼火是有.」但說「彼處如是.」若即以烟成立相應火者.應是宗義一分為因。亦非所比火中得說見烟.火已共知。應成無比量故。是故言彼處者决定說地.地即有法。此法.有法.非以德與有德方便差別.但由所立能立說故.無有過失。又非以有法成立於法.如說以火立觸.例前可知。((三七)一五)又非以法成立有法.如說一最勝體是有.見與諸差別法相隨故。此中亦但成立諸差別法定有一因.譬如木片等。是故唯以餘法為所立。/何以故.
如是成有法。
云如是者.即彼餘法差別有法.而為所立。亦以是故.得成因法與所立法互不相離。復有異方便故應說.
由宗因門說. 若有所不樂 由此應成故. 當知彼是難。
如說聲非是常.業亦應常故.常應可得故。此是取因及宗為門立難.以有所執而另立應成故。以先有執無質礙故為常.今但由宗以說過難。/既唯宗法為因.
若說因宗隨. 宗無因非有. 於此五囀喻.
((四一)二〇)如有說言.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雖無宗法.然有喻相故。
由合而知因。
((四三)二一)如是由合而顯宗法.可說聲是所作.或非非所作。
若由遮顯說. 則當成無因. 以二喻立故。 具相亦無異。
應成非有法. 先有所許故。 如是說因宗 有過故成破。
((四五)二五)於宗法性分別是因非因.故前頌說於同品有無俱等.((四六)二六)此中以一切義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類相似者.是為同品。此復於所立法.
無異說即彼。 顯示於餘處。
((四八)三一)若如是說同品中有者.
同品應成宗.
若以無異性說同品.彼應亦為宗耶。/不說分別.則有此過。然非無異.此謂瓶等所有無常.即非所立。以是.
有異故不許。
說此同品有者應理。/次復於所不樂異品唯遮止有。故說為無。((四九)二七)且異品者。
彼餘及相違 二皆非異品. 應成無有因. 以相違簡別。
若同品所餘為異品者.因莫不轉異品.應無有因。如所作性.無常同品中有.而彼無常所餘苦無我等亦有故。若與同品相違為異品者.應唯所立相簡別者知其為異。如說火有煖觸.由彼得知無煖冷觸以為異品.其非冷煖即不可知。
故無同為性。 因相雖是一. 亦得知多義。
如是以同品無處為異品。云異品無者.即是同品無處非有之義。所作性於無常以是為因.於無我等亦然.彼等無處亦無故。/((五一)二九)所作既是無常無我等所共.將如成立瓶等為猶豫因耶。不爾。
雖共.定相隨。
非諸共相皆生猶豫。如說所作是瓶.現見衣等無瓶處亦所作.此則猶豫。謂無常無我等是所作者.於彼無處曾所未見.是以具足因相有所簡別得成為因。((五二)三二)/即宗法性別為三類.所謂於同品有.無.及有無俱。及字後加.遮錯解故。此等各別有三.謂同品有者於異品有.無.及有無俱。如是同品無及俱中同此分別。((五三)三三)若無同品為異品者.如立無常.對不許空等法時如何說耶。此無猶豫.彼法既無.决定不轉.故無有過。((五四)三四)九種宗法舉例釋成.如次當說。所量性故聲常.所作性故無常.無常故勤發.所作故常.所聞故常.勤發故常.無常故勤發.勤發故無常.無礙故常。((五五)三五)攝此頌言。
所量.作.無常. 所作.聞.勤發. 無常.勤.非觸. 此九.成常等。
((五六)三六)如是分別應說因.或相違.或不定性。
此中同品有 或俱.異品無. 是因。
((五八)四〇)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異品是無。或同品俱.異品是無。此九句初後三中.取中間因。
此顛倒. 相違。
((六〇)四一)如上倒說故.異品中有或俱.而同品無。此第二三中取初後因。復有能害所立餘相違法.如以異分積聚性故成立為餘法用.如是亦能成立積聚性餘法。此成多種義故.即彼二因所攝故.不異九句。
餘不定。
((六二)四二)所餘五者.因或相違皆不可决.說為不定.是猶豫原因之義。/((六三)四三)復於一切因等相中.
樂說一數性。
此意依類及事而言.一數者.謂若有因皆屬同類中有。以是為所樂說。/何以故.
兩違則疑故。
若有所說因相兩違而一處者.見成猶豫。如所作性及所聞性.兩者依聲則生疑惑是常.無常。
如是二疑因. 獨亦不决定。
譬如以非眼所見性及現量性.說聲非實.非業.此則不定.故應樂說一性。/依此樂說一性.不將有猶豫决定俱不成者耶。無如是過。何以故.
成就二相者 相互不樂說。
此中具猶豫决定二相者.互生疑惑.不審是何.是為相違决定。/若不相違各具因相.如所作故無常.又勤發故無常.此亦得决定耶。
若不出一性. 多亦無有違。
此中成一義故.雖是多法.說為一性亦不相違。/((六六)四六)且應四類為猶豫因.同異品中俱有故.如何所聞性以不共故亦為猶豫。((六七)四七)若所立法是不共.彼所差別遍攝一切.因於彼為猶豫因.是即疑因所攝.且一邊顛倒故。((六八)四八)若因一切皆共.無所簡別.即於所共兩俱不違.故為疑因。其依同品俱分者.簡別餘故.亦得為因.是謂差別。/((六九)四九)若時許有聲性是常.所聞性亦得為因耶。如不能說所作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然兩俱可得一義為相違故.是猶豫因。此唯依現及教力故思求决定。((七〇)五〇)攝上頌言.
若不共.及共. 又相違决定. 是諸一切法 於彼為疑因。
觀宗法審察. 與所樂顛倒. 成違害.猶豫. 此外無似因。
若害違意樂為相違因者.如積聚性因云何不成不為他用。以有為他用之因故。復云何不成相違决定。不見猶豫.非彼類故。但於為他用差別義成顛倒故.而為相違。如是意樂成立非積聚他所用.而非積聚現比不得無有其法.故無猶豫.成相違因。又如觀察成違害者.倒立有法自性差別.亦說相違。如以勤發性因說聲非聲.及非所聞.是二皆以法所差別之有法為所立故。/次復說言.
謂法及有法 自性及差別. 隨一倒立故. 無害為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