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論記卷第一(之上)(論本第一卷)
釋遁倫集撰
論本卷第一
初發論端六門分別:一、敘所為,二、彰所因,三、明宗要,四、顯藏攝,五、解題目,六、釋本文。
第一,敘所為者,此論所為有何等耶?如釋論明有十番兩緣。一、為法久住及利有情故。二、為聖教已隱沒者重開顯,未隱沒者倍興盛及有情界中有種姓者出生死,無種姓者脫惡趣故。三、為捨無見及有見故。四、為成熟菩薩性人,唯依大教遍於諸乘文義行果,生巧便智斷障,得果自他俱利,及二乘無性,亦依大教,各於自乘文義,行果生智斷伏,得自乘果離惡趣故。五、為執著邪教,不信大乘者,及於深經,種種意趣迷亂、誹毀者,令生信解故。六、為攝益樂,略言論及樂廣者故。七、為立正論及破邪故。八、為顯三性有無及世間道理證得勝義四法門故。九、為開隨轉真實二種理門,令知二藏、三藏法教不違,及開因緣唯識無相真如四理門,令修觀行有差別故。十、為示境別令知諸法體相位別,及示行別,令知三乘方便,根本果差別故。如是等類,所為諸緣,處處經論,種種異說,當知皆是,此論所為。
第二彰所因者,按釋論等云:佛涅槃後,魔事紛起,部執競興,多著有見。龍猛菩薩,證極喜地,採集大乘,無相空教,造中論等,究暢真要,除彼有見,聖提婆等諸大論師造百論等弘闡大義,由是眾生復著空見。
九百年時有出家士名阿僧佉,唐云無著,應中印度阿瑜陀國(本生處者北印度犍馱羅國是也),其國王城西五百里,營立禪省,領數百人,授以禪法。無著為人,位登初地,證法光定,得大神通,事大慈尊,請說此論等。
慈氏菩薩,隨無著機,恒於夜分,從知足天降於禪省,為說五論之頌:一、瑜伽論,二、分別觀所名分別瑜伽論,三、大莊嚴論,四、辨中邊,五、金剛般若。于時門人,或見光明,不見相好,不聞教授;或見相好,不聞教法;或見聞者。然世代玄遠,名既湮滅,唯有無著,天人共知,感慈氏化飡受諸教。今此論中,理無不窮,事無不盡,文無不釋,義無不詮,疑無不遣,執無不破,行無不備,果無不證,自非玄鑒高士敦能唱和,於此者哉!奘法師以超世之量悼,還源之梗流,故能出玉門而遐征,戾金沙而殉道,乃到中印度摩揭陀國那爛陀寺,遇大三藏尸羅跋陀羅,始聞此論,文義領會,意若瀉瓶,雖復所逕諸國,備通群章之妙,而研究法相特思於茲文,既而旋軔上京,奉詔於弘福寺,以貞觀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肇譯此論,至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絕筆解坐。此論梵本有四萬頌,頌三十二言,譯為一百卷,自佛法東流年載修遠,雖聞十七地論之名,而不知十七者何也!地持、善戒但是菩薩一地,決定藏論是決擇分初,自餘漢土皆未之有(善戒經是求那跋摩譯,地持論是曇無讖譯,傳聞梁武帝時,真諦太清四年歲次庚午十月,往富春令陸元哲宅,為擇瓊等二十名德,翻十七地論,始得五卷)。今始部分具足,文義圓明,蕩蕩乎明大明於重宥,鍠鍠焉聲希聲於宇內,斯可謂整蹄駕於玄途,闢幽關乎虛室者也。
第三、明宗要者,釋論下云:又十七地,具攝一切文義,略盡後之四分,皆為解釋十七地中諸要文義,故所不離瑜伽師地。由是此論,用十七地,以為宗要。
第四、顯藏攝者,釋論下云:雖復通明諸乘境等。然說者,問答決擇諸法性相,意為菩薩,令一切皆得善巧修成佛果,利樂無窮。是故此論屬菩薩藏阿毘達磨,欲令菩薩得勝智故。
第五,解題目者,首稱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五識身相應地第一。解云:瑜伽師地論者,前乃標一部之總名也。
印度本音稱曰瑜伽,唐無正名,如瞿通九義無當一名,故置本音。今安瑜伽意亦如是,且就一義名曰相應,釋論總出體云:謂一切乘境行果等所有諸法,皆名瑜伽。一切竝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此中意說三乘所有境行果法竝名瑜伽。其境與行果,其行與果法,竝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方便善巧之體。若依十度以後得智而為自體,顯內顯外二善巧故,唯以別境慧為其體性。今此善巧依釋下文,以作意、慧二法為性。若於此作意,復於此證達。故境行果皆不相違,注心洞融竝不乖故。按釋論中境行果三,各三別釋。
境中有總、有別。總中云:謂一切境,無顛倒性,不相違性,能隨順性,趣究竟性,與正理教行果相應,故名瑜伽。如次四境與理教行果,相應不違。諸心所緣名之為境,諸智所證名之為理;理深境淺,心所取境;無顛倒性,即所執無。有為無為有,與智所證,理不相違,其我法有。有無為無,境顛倒性情謂然,非實如是,不順正理故。境無倒性,與理相應,境不違教,能隨順行,能趣究果,準亦可知。或四即是四重二諦,此四境與理教行果共相應故。
別釋境中,引其五教以成六境。一或說:觀待等四道理名瑜伽,此四總攝一切正道理故。或說:二十四不相應行中,一名瑜伽。因果相稱故,此二竝,如決擇分等處處廣說。
染淨無性,名瑜伽。除違契順,最為勝故。如大梵問經等。
三說:真如名瑜伽,理中最勝,一切德相應故。如楞伽經。
四說:從一法增至百法,皆名瑜伽。法門雖別義無違故。如大義經。
五說:蘊、界、處、緣起、諦等,皆名瑜伽。攝一切境,順機宜故。如廣義經解云:此中初三,依他、所執、圓成實,如次配之。
此六境皆其無顛倒等,四性順四種法故。
行瑜伽中亦有總、別。總云:謂一切行,更相順故,稱正理故,順正教故,趣正果故,說名瑜伽。
別有十七:一、辨瑜伽師地經說:正修諸行,名瑜伽。總攝一切相應行故。
二、月燈經說:修三十七菩提分法,名瑜伽。此於一切順果中,最為勝故。
三、大分別六處經說:止觀平等運道,名瑜伽。眾行主故。
四、海慧經說:修三摩地,名瑜伽。住心發行,此最強故。
五、顯揚論等說:信、欲、方便、精進四法,名瑜伽。此四通生一切行故。
六、聞所成地,別辨世出世等九道,名瑜伽。會理除惑位別勝故。
七、修所成地總辨修習諸對治道,名瑜伽。為樂略者,總說修故。
八、有處說:緣諸地所攝無倒智,名瑜伽。行中勝故。
九、有處說:方便善巧或唯方便,名瑜伽。作意與智發行勝故,或就發最初發悟勝故。
十,功德實性經:諸緣起觀,名瑜伽。於出生死最為要故。
十一、正行經說:正見等八支聖道,名瑜伽。趣涅槃城,此為勝故。
十二、毘奈耶經說:修戒等,名瑜伽。戒定慧學,因中勝故。
十三、大義經說:修一切世出世行,分位差別,皆名瑜伽。正行階位,相符順故。此上說三乘通行,下四唯大。
十四、慧到彼岸經說:觀空作意,名瑜伽。發起大行,此最勝故。
十五、彼經復說:度勝,名瑜伽。導大乘行,此殊勝故。
十六、餘處說:此慧度所攝無分別定,名瑜伽。能發一切勝功德故。
十七、餘處復說:菩薩慧悲平等雙轉,名瑜伽。能證無住大涅槃故。
果瑜伽中亦有總、別。總云:謂一切果更相順故,合正理故,順正教故,稱正因故,說名瑜伽。
別釋中引七教:一、分別義經說:力、無畏、不共佛法,名瑜伽。伏諸魔,制異論,勝餘乘故。
二、殊勝經說:佛無住涅槃,名瑜伽。盡未來際無所住故。
三、大義經說:佛地無分別智及大悲,名瑜伽。自利利他常無盡故。
四、辨說瑜伽師地經:佛地功德,皆名瑜伽。窮於法界,無斷盡故。
五、分別三乘功德經說:三乘果德,名瑜伽。皆與正理等,相應故。
六、讚佛論說:三身三德,皆是瑜伽。一切果德,不相離故。
七、集義論說:果位所攝有為無為諸功德聚,皆是瑜伽。等至究竟和合位故,此說境行果,名為瑜伽。
前於初標說等字者,釋論復言:如是聖教,亦名瑜伽,稱正理故,順正行故,引正果故。此文可解,理入境中,故更不說。有義:正取三乘觀行,說名瑜伽。數數進修,合理順行,得勝果故,境果聖教,瑜伽境故,瑜伽果故,詮瑜伽故,亦名瑜伽。
然觀上下,今古所解,合為四類:一、唯取行,二、取境行果,三、三并取教,四、此三竝。如釋說:前來傳解:一、境,二、理,三、行,四、果,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藥病相應。
前後合有四種,有釋:此中四義,故曰相應。一、教理玄會,二、行果冥符,三、智境剋諧,四、空有不二。
夫教不會理則齟齬而難趣,行不符果則修造之功虛,智不諧境則照物之功僻,有不即空則捨之情見。
梵言阿遮羅,此云師,有調化之功,匠物適機,群徒所放之美稱也。
釋論解云:三乘行者,由聞思等,次第習行,如是瑜伽,隨分滿足,展轉調化諸有情,故名瑜伽師。或諸如來,證瑜伽滿,隨其所應,持此瑜伽,調化一切聖弟子等,令其次第修正行,故名瑜伽師。
梵云步彌,此云地者,生成住持義也。始自五識終暨無餘,凡聖因果統無不備,皆具能生成住持,有類於地故云也。
釋論解云:地謂境界,所依所行,或所攝義,是瑜伽師。所行境界,故名為地,如龍馬地。唯此中行,不出外故。或瑜伽師,依此處所,增長自法,故名為地,如稼穡地。或瑜伽師地所攝智,依此現行,依此增長,故名為地,如珍寶地。或瑜伽師,行在此中,受用自法,故名為地,如牛王地。或諸如來名瑜伽師,平等智等,行在一切無戲論界,無住涅槃瑜伽中故,是彼所攝,故名為地。或十七地攝屬一切瑜伽師故,如國王地。是故說名瑜伽師地。
解云:其境及所攝各唯一解,依行二種各有二解,合六番釋也。
梵云舍薩怛羅,此云論釋。
論云:問答決擇諸法性相,故名為論。
俱舍論云:教誡學徒,故稱為論。
然則師有瑜伽,瑜伽之師,依主釋也。瑜伽師之地,亦依主釋。瑜伽即地,二體無別。地是所詮,能詮即論。
瑜伽師地之論,亦依主釋,合為瑜伽師地論。有三釋:釋論問云:此論既有五分,何故但名瑜伽師地?
答:有三解:初解者,初分名地。後四不名地,故云:就初立名,故無有失。二解,一切法皆是瑜伽師地,以瑜伽師用一切法為依緣故,此中存略且說十七。三解,十七地具攝一切文義,略盡後四分,皆為釋十七地中要文義,故亦不離此。
後二解五皆名地,此若但言瑜伽地,不知是誰之地,故標師名;但言師地,不言瑜伽,不知復是何師之地,由此總言瑜伽師地;但言瑜伽師不說地者,不欲唯明瑜伽假師,欲說彼師所依地法,令順修學成彼師故,證彼地故。
言本地分中者,是部中之別稱也。梵言怛羅,此云本。此諸大格宗明諸地,地不自照,開五分以明旨,五分雖別會歸于諸地,是故初分名之為本地,如前釋。梵言婆祇,此云分中,分者支別也。論雖百軸,約地辨宗,宗不煩顯,支別開五,故謂之分,中之言內。
言五識身相應地第一者,是位中之初題也。
梵言般遮,此云五。
毘若南此云識,了別為義。
釋解五識從根立名有三義:一、眼等根是眼等識不共所依;二、親依眼等利鈍識明昧故;三、同時依必俱有故,非如意等。對法唯識云: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梵言迦耶,此云身。
身者有三義:形礙、依身、體聚義。決擇分言:五識所依有形礙故。由此名身。若爾眼等必依,何不名身獨身名身?前四依身,身為所依,故獨名身。若爾心亦依身而轉,何不名身?有色界中心依身轉,無色不爾。眼等必依身根方有,故可名身。如釋論言:又必不離所依身故,猶如身受。又依義體義故竝名身。如六思身、六識身等,前二不共,此乃通名。
梵言三般羅音訖多。此云相應。
釋有三義:一、依五識身建立此地,故名相應。如律中說王相應論、賊相應論;二、五識相應心品,總名相應。此地雖明多法,以心心所勝,故別說,此即時依處事等義名相應;三、攝屬義,謂此地中說五識身所攝屬法,即自性、所依、緣、助伴、作業,故名相應。
地亦如前。
梵言鉢剌闥摩,此云第,乃十七中之創首,故稱第一。
第六、釋本文者,此論唯有正宗,無初、後分。就文大判,總有五分:初五十卷名本地分,略廣分別十七地義;次三十卷名攝決擇分,略攝決擇十七地中深隱要義;次二卷名攝釋分,略攝解諸經儀則;次二卷名攝異門分,略攝經中所有諸法名義差別;後十六卷名攝事分,略攝三藏眾要事義。
就初分中有十四段,雖復明十七地,而合有尋等三地為一。合有心、無心二地為一故。謂第一卷初半是五識身相應地。從第一卷半并第二、第三卷合二卷半是意地。次七卷是有尋等三地。次二卷半是三摩呬多地。次第十三卷中一紙餘是非三摩呬多地。次第十三卷中一紙許是有心、無心二地。次第十三卷中及第十四、十五合二卷半是聞所成地。次四卷是思所成地。次一卷是修所成地。從第二十一至第三十四半卷合十三卷半是聲聞地。次第三十四卷中後半卷是獨覺地。從第三十五至第五十卷半合十五卷半是菩薩地。次第五十卷中二紙餘是有餘依地。次後兩紙餘是無餘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