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根品第三
戊(二)廣釋二無我 分五:(一)別釋法我及補特伽羅無我;(二)法自性空;(三)通達真實之理;(四)時自性空;(五)三有相續自性空。
己(一)別釋法我及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一)釋法無我;(二)釋補特伽羅無我。
庚(一)釋法無我 分二:(一)破蘊處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蘊處界三法上有我 分三:(一)破處上法我;(二)破蘊上法我;(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處上法我 分二:(一)牒諍;(二)示答。
癸(一)牒諍 問曰:去等雖無自性,但限等是有自性,對法經云:能見、能聞、能嗅、能嚐、能觸和能了別等為六根,彼等所行即說為所見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 分二:(一)破見的三法;(二)由如是理類推餘法。
子初 分二:(一)破能見者;(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丑初 分二:(一)破眼是見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寅(一)破眼是見者 彼見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見,自對於自無能所故。又見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見他,因為不能自見故。問曰:雖不見自但能見他,譬如火雖不自燒但能燒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見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時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見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見,因為見自見他無有少許是有自性地見故。眼根「有法」,見色說為有自性地見,極不應理,因為是非有自性地能見故。若眼是能見的話,那麼眼是見的自體呢?或非見的自體呢?若如第一,則彼是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見,沒有兩個見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則非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不能見,因為離見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問曰:眼根非見者,我或識是見者。答曰:我或識「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見者,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釋見者無自性故。又見者「有法」,由不離見,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見者與否,非有自性地觀待見故。見者「有法」,離見非有汝(見者),汝須觀待見而有故。
丑(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問曰:雖無見者,但所見與見是有的?答曰:所見與見應無自性,因為見者無自性故。問曰:所見與見有自性,如云:依父母生子,而說依眼及色生識?答曰:此非中論本文(藏譯「中論」本頌「觀根品」中此處有「如說依父母,而生彼兒子,依眼根及色,生識亦如是」一頌,宗喀巴大師所著的「中論疏」中說:「其餘三種印度釋論中皆無此頌,……當是翻譯時所依之版本有誤。」因此僧成大師說該頌非中論本文。又漢譯中論本中亦無此頌),識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見與見無自性故。若許識等四法無自性,則取等亦無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類推餘法 問曰:見雖無自性,但聞等有自性?答曰:聞、嗅、嚐、觸、思量,以及聞者和所聞等「有法」,皆無自性,由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說耳等無自性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