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因)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因。
壬(一)破能立之喻 分三:(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三)為破彼執呵責其見。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 分三:(一)用前未說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說之理而破;(三)總結。
子(一)用前未說之理而破 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異。
丑(一)破自性一 問曰:取者與所取,互相觀待而有,故無自性之語,不應道理,如火與薪雖是互相觀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與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異耶?若如第一是自性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一,彼薪與火是自性一故。
丑(二)破自性異 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寅(一)破所立宗 分二:(一)應不觀待;(二)應不會合。
卯(一)應不觀待 若如第二是自性異,則火「有法」,無薪亦應生起,並且恆常燃燒,和不從能燃的因生起,又於工作當成無有意義,如是則薪亦非有及應不觀待餘──薪,因為與薪是自性異故。若許不待餘──薪,是故火應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若許火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則火應恆常燃燒,因為不從能燃的因生故。若許火常燃,則加薪的工作當成唐勞無功。若謂在正燒時是薪,沒有無薪生火的過失,則火應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何以故?在正燃時方是薪故。
卯(二)應不會合 火「有法」,應不至薪,與薪自性異故。若不至薪,應不成為燃薪;若不燃薪,應不止息;若許不息,應自然燃燒與恆常燃燒,彼燃不止息故。問曰:離薪雖別有火,但火與薪會合,如女可會見男,男亦會見女?答曰:火薪既自性異,又能會合,極不應理,因為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火不是薪,薪不是火),則離薪別有火,固可許火與薪能會合,但是,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寅(二)破能立之因 問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觀待故?答曰:若觀待薪而立火,觀待火而立薪;但是,火薪觀待誰先成立?設若先成立薪然後待彼立火,則火有成已復成之過,並且所燒的薪上,應成無火的過失,因為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問曰:火薪同時成立,所以無過?答曰: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觀待而成即無自性,因為觀待薪而成立火,亦觀待火而成立薪故。又若待薪有火,彼火已成耶?抑未成耶?若是未成,則觀待薪而成立之火「有法」,應不成觀待薪,火未成故。設若已成,彼火「有法」,有自性地觀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復次,火薪皆無自性,因為觀待薪的火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薪的火;觀待火的薪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火的薪故。問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現見由火燒薪故。答曰:火不從無薪處來,不見從無薪處來故。薪中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見有火故。
子(二)用前已說之理而破 如是其餘說明火薪無自性的理在成立已去、未去和去時中去的作用無自性的理中已說,不過把「且已去不去」等句換為「且已燒不燒」等語而破除之。
子(三)總結 薪不是火,因為作者與所作非一故,但離薪亦無火,無薪火不生故。火與薪非有自性地互相具有,火與薪亦非有自性地相依,因為火薪非是有自性的一和異故。
癸(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由我與取一切次第「有法」,亦可說明瓶等諸法皆無自性。何以故?與成立火薪無自性理相同故。
癸(二)為破彼執呵責其見 諸實事師「有法」,龍樹不認為汝等善巧佛陀教義,因為說我及諸法是有自性的一和有自性的異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