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解能觀之法
夫評論佛法者。必須解義決定。發言誠諦。知勝知負。能進能退。儻心無所詣語自相違。已負而更進者。必不可與論道。吾祖之垂誡也。然今為惜乎大教。求止不獲。故略言其始末。俾少知其得失矣。
且發揮記。立廢觀心所以云。此玄十種三法。蓋大師扶順經文。法性圓談。始自性德三道。終至果人三德(正釋與料揀。並從三德訖至三道。故立始終無違見文也)一一三法悉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真源。豈此純談法性之外。更須立觀心耶。
扶宗記釋曰。觀心者。正論觀法。的示行門。須對境明觀俾惑滅果成。豈此圓談法性。便不立觀心耶。如法華玄義。所明法相。廢淺從深。一一皆至無作。復以二妙判開。豈不圓談法性乎。何故更立觀心耶。若剛廢此文。則杜絕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則全迷一家解行之要也。
據此所。釋廣明十種三法之後。須有觀心一科。不可輒廢。發揮之義。於茲已壞矣。
上人因遭此難。既知但教無觀。乖於本宗。乃將教代觀。而曲救之。故撰辨訛曰。觀有二種。一曰理觀二曰事觀。今云不須觀心。乃不須附事而觀也。何則。所談十種三法。始凡終聖。亘果該因。無不以一法性而貫之。無不以六即位而成之。則使諸法等而無差。混而為一。事事全成於法界。心心全顯於金光。如此則豈非純明理觀乎。乃至云念念圓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證果入理。及引普賢觀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為證。即結云。豈非理觀乎(上皆辨訛文也)。
既云正釋十法純明理觀。則專是止觀也。
故問疑書難曰。事理二觀。即占察經。唯識及實相觀也。止觀四種三昧。不出二觀。唯識歷事。實相觀理。輔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隨自意。從末從事。故詰難云。若謂十法即是理觀。應此玄文。已是三種三昧也。以彼止觀。揀示識心。觀三千法。十法成乘策進行人。入內外凡。登於初住。方是理觀也。
上人祇知以教代觀。救於廢觀之失。乃云十法純是理觀。不意却成有觀無教。
故問疑書難云。若此純明理觀。則有觀無教。何傍正之有乎。
上人被難之後。又知十法非是理觀。故撰答疑書。從容改轉。乃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義同理觀。且辨訛救云純明理觀。何曾云義同理觀。言既無準。義當自壞。
如不識瓜瓠者。乃錯認瓜定言是瓠。及被識者斥之。其錯言者。乃云相狀同瓠。既以似為真。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況本立直顯心性故。義同理觀。且心性之名。釋籤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種三法。是果佛所證。則全非直顯心性。既非直顯心性。則自不同理觀。
又且縱上人從容改轉義同理觀。且常坐等。專立陰心為境。修十乘觀縱不全同。亦須略有境觀。十種三法。既蔑聞揀陰。將何義同理觀耶。
故詰難書。用十義驗此玄十法。不是理觀之義。則答疑書所立。又壞義雖數墮心不肯甘。
又撰五義書云。觀心之義。有三種。唯止觀約行觀心。乃立陰等為境。揀示識心。以為所觀。若附法託事二種觀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觀之攝事成理。皆不立陰入為境。乃至云。請搜撿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為境否。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且上人自云。十法純明理觀。不須附事而觀。既云純明理觀。則知專是止觀約行觀心。儻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純談理觀。若少帶佛法生法。何名直顯心性。詰難書。本徵直顯心性純明理觀。何得將事法之觀答之。
豈非上人義窮計盡。謾指餘途遮掩過非。豈不防智者之明鑑。豈不慚諸聖之照燭。
況託事附法之觀。何嘗不依陰入為境。故萬二千人。以十二入為境。各具千如。為觀十弟子。以王數為境。一體三寶為觀。王城耆山。皆以五陰為境。以三德為觀。故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又云。又諸觀境。不出五陰等。若附法相觀。並用妙解。攝法歸心。方修觀行。所觀之心。非陰是何。如此明文。顯示三種觀法。皆以陰入為境。
又上人堅云。若事法觀。以陰為境。即同止觀約行之觀。何名託事附法觀者。
且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非荊溪以託事。例同約行。俱觀陰境。
上人此立不同。記主引例令同。是則不同之義。又壞也。故覆問書。具引此文為難。上人不知慚愧。唯知轉計。但得一句少分略存。則便怒張抵拒。
故今來義狀。乃云。五義書自云。諸文事法觀心。不說於陰揀示識心。今文觀心。既云棄三觀一。以驗是訛也。
且五義書只云。若別立陰入為境者。此則全同止觀約行。何名事法觀耶。請搜檢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為境。否。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將別立陰入為境教文示之。乃轉執云。我本自問於陰揀境。諸文所無。不問通立陰境。將此欲暫延邪計。且諸文揀示陰入為境。雖不全同止觀。而文義非無。應知。修事法觀者。不妨揀境。
如妙玄五義觀心。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豈非心王觀成。歷諸心數。自然清淨耶。
若不揀陰。何得一心之觀。先成然後教餘心耶。此則同今觀心文中。心能充益受想行文也。又同若知心無心為光。則知想行非想行為明等也。亦是義例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任運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觀。豈得不作觀成理顯釋之耶。
又云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此正當去尺就寸。唯取識陰總無明心也。既云唯是一心作。得非揀取無明識陰耶。此云棄三觀一。彼云唯一心作。此云心為光。則想行為明。彼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此則彼此揀示陰境。彼此觀成遍融。何計曲拗令不同耶。又諸文。既許立陰為境。此文的示陰中識心。有何等過。
今却問上人。請探檢一家教義。還有何文定云。若於陰揀示識心為境。則不成附法觀門。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況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非令講授者。懸取止觀揀境之意。及觀法之義。示其初心。令其於陰揀境。修乎託事之觀。疏句文略。記主尚令講者。揀陰示之。今此觀心。既已於境揀示。正合荊溪之意。驗知初心可用修習也。
又且縱上人轉計。云託事附法觀。不得揀示識心。唯約行觀。即須於陰揀示識心為境。
且上人堅立。十種三法。純明理觀。若非約行。為是何等觀法。況揀却附事之外。特立純明理觀。豈非辨訛。專取約行。為理觀耶。
既是約行之觀。因何全不於陰揀境。若無其境。觀依何立。境觀既無。豈得純明理觀耶。
豈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誰厥過斯彰。此過既彰。則義宗全壞。將何救於發揮邪說。應知。自發揮至今來義狀。共得四番轉計五回墮負。不知此後如何轉計。更令理觀非約行觀耶(上人今既得知理觀專是約行。故今來救曰。十種三法。正是止觀約行之觀。所顯之理。行人既聞此理。則自能修於理觀。如此救於十法。純談理觀。豈可得耶。若論約行所顯。正是心性三千。若謂十種三法。不離我心。用觀顯發。自是附法之觀。不名理觀也。上人自立觀法。却令文全不談理觀。又云同於法界次第者。純談理觀。直顯心性。過於妙玄之說何在耶)。
應知。十種三法。唯談果佛所證法相。只是約教開解。況文初自云。約信解分別。故於此後。須有觀心一科。顯於圓行。方合一家教觀傍正之義也。
上人立宗既墮。將何更論。無請執迷。便希解悟。即佇回報。用塞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