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別申論
玅玄(一)(十九),天親用兩番四悉檀造地論,通華嚴(云云)。籤(二)(六),地持釋華嚴十地品,此下一代四時皆有論申,唯方等部未有別論,可以唯識通用申之,無性之文全同敗種故也。
玄(四)(卅二)又十地論、攝大乘論、地持論、十住毗婆沙論、大智度論,並釋菩薩地位,而多少出沒不同(云云)。籤(五)(廿二)十地論唯釋華嚴十地品,攝大乘第七釋第四。因果勝相中,亦但明歡喜等十地而已。地持中明種性等六住。
玄(十)(十九)。地論第七地云:一念心具十波羅蜜。籤(十)(卅二)。地論等者(云云)。地持第七以十二住攝一切位。
此文在十地論第九卷第七遠行地籤中。云地持者,持字誤。
淨名玄(四)(十一),應有別申大集方等及此經論,不來此士。
或問:淨名玄云:如十地論別申華嚴經。別圓兩教籤云:十地論唯釋華嚴十地品。籤文又云:地持釋華嚴十地品。何耶?一云:傳寫之誤,應改持作論字。二云:文有兼正之殊。若從正說,地持論正是通申華嚴。今云地持釋華嚴十地品者,此兼釋十地品也。兼正不同,故得互舉。予甞於嘉定壬午五月既望,親撿大慈藏中地持與十地論,乃持字之誤,當改為論。不然,則錯認彌勒為天親,甚相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