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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楞厳経熏聞記 (楞嚴經熏聞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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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厳経熏聞記 (楞嚴經燻聞記)


起第三卷
二、破六入為二:一、總牒。
▲夫六入者,凡有二義:一、根境互相涉入,二、根境俱為識之所入。是故諸經名十二入。
▲今經唯以六根為六入者,蓋根有勝義,親能生識,又根能受境,吸舉前塵,故偏名入。下文云:六為賊媒,自劫家寶。金光明云:六入村落,結賊所止。皆此義焉。
△二、阿難下,別破,分六:一、眼入,乃至六、意入。初又二:一、指事喻妄。
▲注:斯取前文能喻之根,便為此中所喻之法者。問:若爾,此中以何為能喻耶?答:同是菩提,瞪發勞相,即能喻也。然此能喻,帶法言之。菩提即覺,從覺生妄,如瞪發勞。經意云:彼色陰中所說目之與勞,亦是覺明瞪發勞相。勞相即空華也。應知前文空華,徧喻九界五根之色。此中空華,但喻九界眼入之相。前寬此狹,不可混同。
▲塞耳聞聲等例亦如是者,例如勞目,皆易解之妄事也。
▲沇師所解,於義不然者,以將所喻作能喻解故。
△二、因于下,從妄破執,又二:一、示妄性。
▲經二種妄塵者。前指勞目,且據明緣示其妄相。明必對暗相待而成,此見離塵既無實性,則一切眼入皆同虗妄。耳等諸入,義例咸然。講者至下,須明此意。
△二、如是下,破執情,又二:一、破。
▲經非於根出證真。問曰:此中本破其根,今何得云不從根生?若然者,與破識何別?答:今言根者,但指自體,以自望自。如言諸法不自生,即斯義也。今謂不然,上云見性,下云聞性,乃至意入,名覺知性。性即識也。若非識者,豈可諸根未發識時,已有見聞之義耶?應知破根而推識者,以現前六根生滅難見,故從諸識推而破之。識各不生,根云何立?譬如草木之根,能生枝葉,方名根耳。枝葉若死,知根已枯。以喻觀法,大意可見。問:若爾,但破十八界,於義即足,何須徧破六入、十二處耶?答:蓋隨所計實法有異,故分三科。至論推破,必須三事相兼而說。所云以自望自,殊無所以。長水云:亦可勝義望世俗根,故云根生,更增他味也。
▲不於空生者,證真以此句破無因生。前非於根出破自生,非明暗來破他生,即成三句。若合自他為共性者,四句意也。問:前五陰中記以空為他生,今證真何故以空為無因耶?答:凡四性之義,隨文分別,不可局定。前文空外無別他性之義,故得以空為他。蓋虗空亦是眼根所對之境,今文既有明暗之說可對他生,空對無因,於義甚便。
△二、是故下,結。
△二、阿難下,耳入乃至意入,科節同前。
▲注非取比況之義者,然譬喻二字一往分之,如法華疏以比況為譬,曉訓為喻。若通言之,如說文中譬即喻也。今從通義,故不取比況。
▲往人者,自興福至長水也。
▲乃謂下擕李之說,今經了華靜亦名聞等,為顯性常,故下文云:聲於聞中自有生滅,非汝聞性為有為無。了義著矣。
▲經:急畜其鼻。畜,猶縮也。
▲通塞虗實者,通塞對塵,虗實在根。根虗則塵通,根實則塵塞。
▲離合、違順二塵者,身與境合,有違有順。順對細滑,違對麤澀,不與境合,故名為離。二塵即離合也。經非離合來,此破共生,以離亦對塵,故非違順。有破他生,不於根出破自生。又非空生,即無因也。
▲注落謝五塵者,阿毗曇名無表色,亦云不可見無對色。眼等五根,但緣現境者,百法疏云:前五轉識,五塵為境,是現量故,緣實非假。實謂青等,假謂長等。
▲流入五根不及之地者。資中云:眼耳取外塵境,剎那流入意地,從外入內,名為迸流。至第二念緣之不及,故云流不及地。
▲雖通兩釋者,前是孤山新義,後即資中所解。真際、長水,意同沇師。經非寤寐來破共生,非生滅有破他生,不於根出破自生。空生如前。
三、復次下,破十二處,為二:一、總牒;二、阿難下,別破,分六:一、眼色處,乃至六、意法處。初又二:一、指處審情;二、阿難下,隨情破執,又二:一、破。
▲經:誰明空質者,語似推人,意存破法,即眼根也。然此中破處還復破根者,以根如揑目,色如空華,揑若不生,華則隨殞。乃至法處,例此可知。
△二、是故下,結。
△二、阿難下,耳聲處乃至意法處,科節同前。
▲經:旃檀者,一云此方無故不翻,或曰義翻。與釋論云:一切香木中,旃檀為第一。
▲一銖者,谷響引律歷志云:二十四銖為兩。今云一銖,其少也。
▲注如法華下,引證香有勝力。又張華博物志云:有西國使獻香者,漢制,不滿斤不得受。使乃私去,著香如大豆許,在宮門上,香聞長安四面十里,經月乃歇。又任昉述異記云:千年松香聞於十里,亦謂之十里香。
▲注五塵及以虗空攝一切法者,問:法有二種:一、心法,謂相應諸心數法;二、非心法,謂過去、未來色法等。是則五塵等外,更有心法。今何以云攝一切耶?答:此中為破。法若非知,須屬五塵及以虗空,故云攝耳。若是心法,自屬上文所破也。
四、復次下,破十八界,為二:一、總牒;二、阿難下,別破,分六:一、眼、色識界,乃至六、意、法識界。初又二:一、指界審情;二、阿難下,隨情破執,又二:一、破。
▲注不可見有對色者,非青等色故不可見,能照境發識故可對。此是勝義根,非浮塵根。二種根如第四卷解。
▲經又一切味下,以根從境破識。
▲體若一下,以境從根破。
▲又汝識心下,長水云:識心,第八也。思量,第七也。了別,第六也。七、八二識,但第六根亦同名意。今謂不然,經文前後,此指阿難現前第六識心破其情執,秪可取俱舍小宗釋此三義,況將七、八同名第六,於義甚疎。又則七、八是住地菩薩境界,非今對破阿難之意。
▲注:集起名心等。天台用此為覺意三昧所觀之境。故止觀云:對境覺知,異乎本石,名心。次心籌量,名意。了了別知,名識云云。婆沙下,彼論:問曰:心、意、識,此三何別?答:或別、不別。言不別者,心即意識,如火名𦦨,亦名為熾,亦名燒薪。秪是一心,有三差別。言有別者,名即差別。或云: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或云:在界名心,在入名意,在陰名識等。上引俱舍釋今經義,亦約不別而別分此三名也。
▲經:世間諸法不離五塵者。問:前意法處推所緣法,則云此塵非色、香、味等,今何故取五塵為法耶?答:前文正推法處,故對落謝五塵言之。此中既破意識,須對現前五塵而說,以五意識從現境生故。非意所攝者。此據意法斥之,言五塵之法自屬五根所攝,非意家法入之分也。
▲注例前可知者,應云:若意、法共生,合則中,離則兩合,體性雜亂,云何成界?
二、阿難下,破七大,為四:一、疑請。
▲經皆因四大和合發明者。此疑實法和合,不同前文覺元和合。應知四大有內有外,內謂正報,外謂依報。前五陰中,色必具四大,一往通內、外,二往唯在內。下七大中,地、水、火、風,一往通依、正,二往唯在依。空、大對四,皆屬於境,并根與識,還是重破三科之法。聖言被物,各隨所宜,得益不同,故茲異說耳。
▲戲論者,谷響云:謂同兒戲言論而無實理也。
△二、爾時下,訶誡。
▲經:如說藥人喻多聞,真藥現前喻義諦。
△三、阿難下承旨。
△四、阿難下,正說,又二:一、牒疑總非。
▲注此破阿難不和合,疑即上文云云何如來因緣、自然二俱排擯也。今所破者,體兼真、俗,即上文云大性是也。阿難唯執世諦,蓋據小宗;如來兼破真、俗,斯約大義。以真如是萬法,由隨緣故;萬法是真如,由不變故。
二、汝觀下,約性別破,分七:一、地大,乃至七、識大。初又二:一、破妄,二、顯真。初又二:一、立析法觀境。
▲經汝觀地性者,此指析法差別之性也。下水、火、風等皆是俗諦性耳。前云若彼大性,則指四大之中真諦性也。隨文釋義,不可混同。如地持中有二法性:一、事法性,性差別故;二、實法性,性真實故。
▲注有方分微至無方分微者,證真云:諸瑜伽師作析色明空觀,以假想慧刀分析塵色,至一微塵。此塵猶有東、西、南、北、四隅及上、下方分,但名微塵,不名極微。更析此塵以為七分,即無方分,名為極微。對法等論呼為極略。色至此方,名色邊際也,以不可析故。若更析之,即成虗空,故名鄰虗。經中言析彼極微者,乃通相呼微塵為極微也。
△二、阿難下,破和合妄情。
▲經:若此鄰虗等將欲破之,先且立之。
▲汝今問言等,重牒前執。
▲汝且觀此下,正破妄情。以小乘所迷諸法如幻,當體無生,故遭合色、合空等難。
△二、汝元下,顯真。又二:一、示真性。
▲注:此言理具,非關事造。谷響云:理具如摩尼具寶,事造如摩尼雨寶。理具如水具波性,事造如因風起波。若不具寶性,餘珠應雨寶。若不具波性,大地應起波。是故一家明圓,必談理具。深符佛旨,妙得自心。若說若行,皆須了此。
▲隨染淨緣者,谷響云:九界高下,通名妄染。五即聖賢,總號真淨。以圓五即通為佛界故也。
▲順差別業者,以順釋循。漢書云:因時循理。注曰:循,順也。
△二、世間下,斥邪說。
▲注世間通指九界者,別而言之,多指人、天已上,別教菩薩已還,以謂識心、分別、計度、因緣、自然等。此如初卷中云:諸修行人不能得成無上菩提,乃至別成聲聞、緣覺及成外道、諸天、魔王及魔眷屬。
二、阿難下,火大,為二:一、破妄,二、顯真。初又二:一、立妄境,二、破執情。初又二:一、示因緣。
▲經陽燧,古文作鐆。應法師云:五石之銅精也,圓以仰日即得火。
▲注火方諸者,出火珠也,非今經意。
▲窪,俞短切,器空中也。
△二、阿難下,例和合。
▲經婆羅門者,應師云:此訛略也。具云婆囉賀磨拏,義云承習梵天法者。其人種類自云從梵天口生,四姓中勝,唯五天竺有,餘國即無。諸經中言梵志,亦此名也。
▲注:例和合義者。問:破七大中,何故唯此火大例和合耶?答:前地大,和合義疎,其執易破。從火洎識,和合義親,所計難破。且如火性,以俗諦觀之,灼然因于鏡、日、艾三和合而生。今以眾人和合,詰其根本,各各不同。用顯諸法和合,皆是虗假,都無真實。火大既爾,須將此義貫下五大,亦復如是。所舉舍利弗等三人,且欲例同鏡、日、艾三也。水、風等三,隨義可解。
▲瞿曇,星名者,此依南山解也。若慈恩云:釋迦之郡望也。應師云:此翻為最,謂除天外,人類中此族最勝故。
△二、阿難下,破執情,又二:一、審;二、阿難下,破。
▲經日鏡相違資中云:日去人間四萬踰繕那(一踰繕那,二十里也)。
△二、汝猶下,顯真。二科可見。三、阿難下,水大,為二:一、破妄,二、顯真。初又二:一、舉事審情。
▲注方諸見月則津而為水,論衡云:十一月壬子日夜半時,於北方鍊五方石為之,狀如盃盂,向月得津。此與高誘注別。
△二、阿難下,隨情破執。
▲經皆同。滔溺者,乙咸、乙陷二切,破水沒也。有作滔及陷者,字之誤。
△二、汝尚下,顯真二科可解。
四、阿難下風,大科節如前。
▲經:僧伽棃,此無正翻,義云雜碎衣,以條數多故。若從用為名,則曰入王宮時、入聚落時衣。慧上菩薩經謂之大衣。
▲注袈裟從色得名者,此是不正色,亦云壞色。南山業疏云:本作迦沙,至梁葛洪撰字苑,下方添衣,言道服也。
五、阿難下,空大,為二:一、破妄;二、顯真。初又二:一、舉事審情。
▲經:空性無形,因色顯發。沇疏云:虗空與色,二俱是假,亦相因有,體不離色。故小乘以明暗為體,大乘以空一顯色及極逈色為體。(上見空名顯色,下見空名逈色。)孤山云:凡夫妄執,或謂空是色等,如涅槃迦葉品破之。或引法相,謂空是色,全背經宗。今為資中救之。此經空大,先立後破。涅槃虗空,亦復如是。何以明之?彼經佛說眾生佛性猶如虗空,此即立也。迦葉乃以虗空對於四大,謂空是有,故佛以一十復次而遮其非。意恐眾生認所喻之性,同能喻之空,此即破也。今言空性無形者,蓋云無依正之形耳。而亦因依正之色,顯空大之相,故云因色顯發。斯則正取涅槃能喻之空,非無色也。故下文鑿井得空,乃是逈色之類。況前文云縱令虗空亦有名貌,下文云見覺空頑等,然則頑空豈無色耶?應知今經說空為大者,以明迷妄有虗空,依空立世界。又言發真歸元,此十方空皆悉銷殞。是故次四大後,須說空大,此先立也。至下文作三句推之,方是破也。孤山用涅槃破義,解此中立義,仍斥沇師全背經宗者,誤矣。
▲注剎帝利等四姓,全依西域記釋。谷響云:剎帝利,此云田主,如此方之帝王也。
▲奕世,猶云繼世也。
▲仁恕者,以心度物曰恕。
▲操,謂操行。
▲商賈者,行賣曰商,坐賣曰賈。
▲貿,交博也。
▲遷謂遷易,以有博無,販賤賣貴也。遂利遠近,唯利是求,無擇所在。
▲肆,陳也。疇,壟田畝也。
▲上穡者,種曰稼,斂曰穡。
▲清濁殊流者,剎帝利、淨行是貴姓,如清流;毗舍、首陀是賤姓,如濁流。
▲婚不通者,貴賤各自婚嫁也。
▲飛伏異路者,西土之制,貴賤之姓,行則各路,居則異處。
△二、阿難下,隨情破執。
▲經:若因土出下,破,有二義:一、約空土相異破;二、若無出入下,約空土相即破。
△二、若此下,顯真,又二:一、示真性,二、斥邪說。初又三:一、類通諸大。
▲注或有下,指長水也。彼云:夫言大者,常徧為義。常故無生滅動搖,徧故時處悉有。乃至云:本如來藏,故名為大。
△二、阿難下,反責迷心。
△三、汝全下,正示真性。
▲經:性覺真空,性空真覺。上句即真而俗,下句即俗而真。
△二、世間下,斥邪說。六、阿難下,根大乃至識大。科節如前。
▲注覺觸、覺知皆意根者,謂身根覺觸起分別時,則屬意根。此解恐非。故私謂別釋經,可狀成有,不相成無。珙鈔云:上句色也,下句空也。於前境上,復分此二,即明暗色空之謂也。
▲識動見澄,非和非合者。此約根識動靜相違,名非和合。若望他境,還破自生耳。若風大中云:風空性隔,非和非合。既對境論,仍破他生也。若火大中云:日鏡相遠,非和非合。此乃自他相望,正是破和合性。隨義而說,故非一塗。
二、爾時下,聞法領悟,為二:一、經家敘事;二、阿難說偈。初又二:一、敘悟心。
▲注十方即十界者,然法華云:深達罪福相,徧照於十方。以罪福在人,故智者釋方,以眾生為界。今云心徧十方,但以方所之方,下文一切世間等,自攝眾生也。況迷妄有空,依空立界,宛成次第,學者審之。
△二、禮佛下,敘敬相。
△二、阿難說偈,分四:一、讚德述益。讚德二句,先讚能說教主,次讚所說行法。
▲注尊者十號之一。此依釋論也。若涅槃與瓔珞云:一者如來,乃至十者佛陀,具足十號,名世中尊。以開無上士、調御丈夫為兩號也。孤山云:所讚三德,是佛所證。乃由因中修乎三止、三觀,寂照心精,而得斯果。故阿難前請十方如來得成菩提、妙奢摩他、三摩、禪那。蓋請如來自行之因,欲依修學。既蒙開示,已悟常心。故還以三觀之因,所克三德之果,以讚於佛。前後鉤鎖,其義如是。
▲教、行、理三,悉號楞嚴者。問:理是所冥,豈曰楞嚴?答:例如說智及智處,皆名為般若,何妨說定及定處,皆名為楞嚴。
▲乃至如唯識下,圓師具引藏、通、別三教而為校量。前引婆沙,即藏教也。次引大品,明七地齊羅漢,八地扶習潤生,經無數劫然後成佛,即通教也。後引唯識,明別教義,今略中間也。
▲分見如來藏心者,沇疏云:據此境界,合是別教登地、圓教初住所證真如。
▲又解下。必非經意,引華嚴為例,其事不類,須據偈中不歷僧祇等者。問:此義可通圓人初心否?答:通說無妨。如前文云:若能轉物,則同如來。孤山亦約六即辨之。今文所述,既是佛世當機之眾,須作分證法身而釋。
▲阿難雖在眾中等者,縱未真證,亦應似證。何於涅槃為魔所罥者,彼經第三十六:佛問陳如:阿難比丘今何所在?陳如曰:在娑羅林外,為六萬四千億魔之所嬈亂。是諸魔眾悉自變身為如來像,說種種法,乃至示現神通變化。阿難見已,作是念言:如是神變,昔來未見,誰之所作?將非世尊釋迦作耶?欲起欲語,都不從意。爾時文殊師利從佛受陀羅尼,至阿難所說呪已,魔王等發菩提心,捨於魔業,即放阿難來至佛所。罥,古法切,係取也。
△二、願今下,發願報恩。長水云:即於此身,期獲證果,故云願今。予謂今者,指我之辭。以妙覺極果,非即身可擭故。
△三、伏請下,請證求加,又二:一、請證化他。
▲注願取土如釋迦。谷響云:按法華經,授阿難記,未來作佛,號山海慧自在通王。彼既已說,故此不云。然彼所明,乃是淨土。故云其國土清淨,名常立勝幡。而今誓取穢土者,何乎?且夫證悟常心,虗空尚殞。唯一本妙,淨穢誰論?但順物機,乃有差別。極論其致,佛佛道齊。故大論三十六云:當知釋迦文佛更有清淨國,如阿彌陀佛國。阿彌陀佛亦有不嚴淨國,如釋迦文佛國。既彌陀、釋迦各有淨穢,今阿難取土,兩經異說,何必致疑?況復此云穢土先入,後取淨土,於義彌通。當知却來觀世間,猶如夢中事。夢土淨穢,勝劣誰分?庶幾後昆,試思此旨。
△二、大雄下求加自行
▲注法身之用者,問:法身無相,其用若何?答:法身冥應,潛通機感,即其用焉。備如法華玄義。
△四、舜若下,取譬結誓。
▲注比較,音挍,不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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