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所用之教授法
參用新教授法,務期明瞭易解。
惟依文釋義,無有發揮。 如「三寶」、「七佛」,乃至「涅槃」等義,講釋尤略。
難解之文言,及律學專門名詞,必不得已乃用之,用時隨即略為解釋。
教材極為簡單,罕有增加。惟增加下記數種:
講解之前,先略說律學派別等。
《靈峯宗論》及《毗尼事義集要》中,有警策之文及問答等,酌為選錄,隨時附講。
講廣教別序後,略說篇聚名義等。
盜戒依《戒疏》、《事鈔》增之。
消釋文義,皆宗南山、靈芝之說。凡有新律家所釋,與舊說大異者,亦附及之,以備參考。(南山《鈔》、《疏》,有時所說不同。蓋《鈔》文猶宗昔解,《疏》文乃改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