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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論 (界論)


三
三、一
今為分拆非攝〔者之〕所攝之句足,與受蘊共……〔之文〕始。此處〔有〕說明如下。此時非攝於蘊攝而所攝於處、界之句〔足〕者,問蘊所攝之答。如此之〔句足〕者不適當於色蘊、識蘊、眼處等。因為於四蘊與色蘊共非攝於蘊攝。雖為此等〔四蘊〕之一法,而無與此〔色蘊〕共所攝於處、界之攝。然而,受等是所攝於法處耶?所攝也。又,色蘊乃非〔所攝〕於法處。因為於由色蘊,唯精妙之色入於法處。是故,所攝於法處者即無所攝於色蘊。又,於識蘊其餘之四蘊為非攝。雖為彼等〔四蘊〕之一法,而無與彼(識蘊)共所攝於處、界之攝。如此依其無所攝,此等其他同種之眼處等之句〔足〕者,於此時不予採用。識或者不混淆麤色之法處唯明確之句〔足〕在此處給予採用。以下為彼等〔句足之〕攝頌。
三蘊、諦與十六根
於緣相之十四,更有十四句〔足〕
及於十類聚之三十句〔足〕
小二法〔中〕之二、大〔二法中之〕八
又於此等句〔足〕,〔有〕相似答句〔足〕為一起,成為十二問。當知此等中蘊之分別。可是,無處、界之分拆。於第一問,三蘊者是色蘊、想蘊、行蘊。又,處、界者應知是法處、法界。以上於受蘊之定式。所謂涅槃與精妙之色、想、行者乃非攝於蘊攝,所攝於處、界之攝。其中,涅槃是不入於蘊攝,餘者入於色、想、行蘊之攝。而且涅槃亦入於處、界之攝。故云無為〔法〕除蘊而外,所攝於三蘊、一處、一界。
於想之部分,於除想含受之三蘊、行等,應知是除行蘊而外之色、受、想之三蘊。於第二〔問〕,四蘊者是除識〔蘊〕而外之〔餘蘊〕。此等與滅共非攝於蘊攝,所攝於處、界之攝。於第三〔問〕,二〔蘊〕者是受〔蘊〕、想蘊。因為於受、想、識蘊是與色非色之命根共非攝於蘊攝。可是,其中之受、想是所攝於處、界之攝。故云與受、想蘊共。依此方法一切所涉蘊之分拆乃可知。再者,於其〔他〕以言蘊之名。
三、四
於第四〔問〕,三蘊者於女根、男根是受、想、行。於第五受是色、想、行。〔與〕信根等於最後之觸是色、受、想蘊。於受相似於受蘊者,於愛、取、業有相似於行是不同之點。
三、五
於第五〔問〕,有生、老、死乃相似於命根。而且涅槃、精妙之色及想與靜慮共非攝於蘊攝,所攝於處、界〔之攝〕。由此與彼等一起之色、想二蘊是可理解。
三、六
於第六〔問〕,愁等之三是相似於受,惱等乃相似於行,受是相似於受蘊,想是相似於想蘊,思是相似於行蘊等之區別。依此方法,於第七問等,攝亦可理解。
非攝〔者之〕所攝之文畢

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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