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十條)
- 佛號題文,俱書頂格,低一字者,乃是今解。所列科目,又低一字,一則尊敬佛法,二則作述分明,庶無紊亂其先後之次也。
- 集法之人,流通本遺失。飲水思源,烏可缺焉。故於釋題之次,即便補出其名。恐日久漸湮,以昧古德弘法利生之願力也。
- 此懺悔願文,髫年即能讀誦,而有髮白不了其義者,皆由文簡義深,人多輕忽故也。是以勉力解之,作一助顯。
- 文中讚禮皈依,懺悔發願,雖則各自分開,而佛號願偈,不無疑議。尤恐初心未了,今亦科明,庶幾覽者如指其掌。
- 五十三佛、三十五佛緣起各有不同,故今採取冠於兩節之前,以見諸佛菩薩慈念眾生,如母憶子之切不可忽也。
- 出義消文,貴在直捷爽快,如開門見山,不容他往。故此解中,不論經律教部,凡有與本文相符者,即便錄出,以顯其義,並不局於一處而生別見也。
- 諸佛德號,義海難窮,管見愚資,如何測量?但非解說,則其德不顯,故今隨號釋之。雖不能深達佛理,然亦無礙於法義也。
- 此中發心,原揀去權小,唯依上乘。今釋文中又大小兼收者,蓋欲令其回小向大,會三歸一,故毋得論其混雜也。
- 集此懺法,普利群情,不論道俗男女,一切皆當修學。然未登聖地已還,誰能無過?天中雖樂,五衰相現,即便向佛皈依,何況人間眾苦縈纏,而不勤行懺悔?果能至誠禮誦,而諸佛菩薩不攝受者,未之有也。
- 誦此佛號,必須精誠作觀,如法稱揚。一尊念完,即便換氣,不得帶南無二字。如或上下牽連,則冠履倒置,於理不便,務必留心。至於如來十號,亦要念得清楚。善逝與世間解是兩號,不可作一句念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