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分衣法篇
△僧得
以施主心該通一化、徧施十方大眾。應鳴鐘集十方眾、作羯磨限約、然後由現僧分之。功德即徧十方僧也。
現前
以施主心唯限此處同住之眾。不須羯磨、即依人數多少而直分也。
時施
施主之意、為賞前安居人之功、名曰時施。施時應在前安居竟之時、(七月十六日以後)故曰時也。
非時施
施主之意、不問時節、有緣即施。人不約安居、時通一年內、故曰非時也。
六種
前二據二部、後四皆據一部。
△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
十二頭陀中。第七糞掃衣、則捨檀越施衣也。第八但三衣、則捨長衣也。
與沙彌守僧伽藍人
六種施皆然、非局第二也。但淨人唯非時、沙彌通時非時。
△時現前
施主將衣物至安居處、數安居人多少、各各分與衣物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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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軼
軼與轍通。車輪迹也。
△有比丘死衣物眾多
比丘、跋難陀也。衣物直四十萬兩金。
△五分律水漂死
時有比丘水所漂死、衣鉢挂著界內樹枝。諸比丘見、謂入僧界內、應屬僧、不敢取。以是事白佛。佛言、聽作糞掃衣想取。
擯人
即擯出。非滅擯也。
共住互死
此三同處、隨有死者、存者取之。
二部互死者
鈔批云。邪部歸正、正部向邪、未至其所、中路而死、屬所向之處、以心決故。若至彼部、同不須論、一向入彼。
入同羯磨舉僧
唯本作法者得之。
二部僧取
五眾先來見者得。非是共分也。
無住處死
即在白衣家死也。又如五分律獨住比丘死、亦爾。
薩婆多二界中間死
此與第六何異耶。日本古德謂此是在二界中間獨住之比丘。
如論二界中間死
有一比丘持衣鉢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
令和尚知
謂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自入、沙彌物入僧。形同者亦爾。
入所親白衣
以生時不同財法故、僧無分義。
鈔批引相部律云。此是犯重人死、有其三別。若未擯者、多論云同於常判、即同清淨僧尼也。二若已作法擯、入所親白衣。三學悔死、十誦律謂入死時現前僧也。四分、若四羯磨人及行別住之人、同清淨人死判之。
寄人不寄處等
如十誦。有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謂能寄人所寄者寄物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內現前僧應分、以寄人不寄處故。
鈔批釋云。亡比丘本住處名能寄人、言所寄者即阿難處也、言寄物處者即阿難遙寄之處也。佛言屬阿難處僧等者。十誦云。有一比丘死、是衣物本寄阿難。其亡比丘在異處死、阿難在異處住、所寄衣物又在異處。其死處、及阿難所住處、并更寄衣物處、各言合屬我處僧。佛言、阿難所在處界內現前僧應分。
在眾中死羯磨取
鈔云、一和清眾死、方入羯磨。
記釋云。對前一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云清眾、前九並是直分故云方入。
△同活共財
會正記云、同活者平生活計俱同也、共財者共有財各有半分也。
具招兩過
即盜罪之夷蘭也。謂重物應入常住者準僧祇犯夷、輕物應入現前者準善生犯蘭。
△應索取現前僧分
鈔曰、若云此物死後與我作墓買棺槨碑碣造像寫經供僧等事、並不成就。以生存屬己、死後屬僧。鈔又云、律無賣物分法、今時分賣非法非律。
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令作法者、恐僧不知故。
△不可信
上有略文。應云、不應即開(鈔作閉)其戶、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與戶鈎、若不可信持戶鈎付僧知事人。
舍利
即死屍。
△擗
音辟。析也。
氍氀
氀與毹同。氍毹、織毛褥也。叢毛編織、而出毛頭。
氍氀長三肘等
過此量則入重。
△僧差作
未必具德。
自樂福作
非益他故。
邪命作
為衣食也。
不合賞
不應作法賞勞、後仍可和僧賞贈。如下文所明。
若不信者
鈔引十誦、具云。先問受持何衣鉢、(先問、謂瞻病者問病人也。)一一別問。若不問不知、或不信者、(不信、謂瞻病者不可憑也。)與不好不惡六物。
正明賞法
應五人作。準鈔記文前後次第、總列表如下。
┌集財 ├鳴鐘集十方僧 ├維那披讀大小物單(無論現不現) ├瞻病人具儀捨物 ┌先問負債 │ ├二問囑授 ├持律上座────┼三問同活共財 ├作賞勞法(白二)└四斷輕重分別抄記 └分輕物法(白二)
盛衣貯器
盛衣者、為盛衣袋及三衣襆。貯器者、為鉢袋及鉢函等。
△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三番者、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未了者、律指付與分為一法、彼謂有二也。
亦有存二番法者
二番者、一差人二付分。
今所用者一番法也。以口差人而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隨人多少等
五德潛數人數、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之。
不宜別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德徧十方僧。不須造像設齋等、更生漏過、違佛本制也。
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展轉分
展轉者、彼此相語也。
前五人法中云展轉者、僧今持此衣物與某、某當還與僧。與今不同也。
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