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一異門第六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講】如果我們用智慧去過細觀察一下:就可以知道「體用」和「心法」都不是一、異。因為:體是「體」,用是「用」,怎樣可以說它是「一」?體不離「用」,用不離「體」,也不能說它是「異」。「心」和「萬法」的道理,也是一樣的意思。為甚麼要說它是非「一」非「異」呢?其目的就是要說一切法都是「空」。理由就在下面說明。相及與可相,一異不可得,若無有一異,是二云何成?
是相、可相,若一不可得,異亦不可得;若一、異不可得,是二則不成,是故相、可相皆空。相、可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講】「相」、是「相狀」,「可相」、是「物」,「相」和「物」是「一」嗎?當然不是;那末,「相」和「物」是「異」嗎?譬如白紙,「紙」和「白」是兩樣嗎?當然也是不對!結果,「一」也不對,「異」也不對,所以「相狀」和「物」都是「空」啊!「相狀」和「事物」都是「空」,所以「一切法」都是「空」。
問曰:相、可相常成,何故不成?汝說相、可相一、異不可得,今當說:凡物或相即是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少分是相,餘是可相。如識相是識,離所用識更無識;如受相是受,離所用受更無受,如是等相,即是可相。
【講】外人看見論主說:「相」和「物」,一、異都不對,心裏有一點不服氣,所以論主說一、異都不能成,外人偏偏要說一、異都可成。現在先說「相」和「物」是「一」的例子。例如:識的分別「相」,和識的「體」,你能夠說它不是「一」嗎?試問:離開了分別的功用,還有甚麼識的「體相」呢?又例如受也是一樣。試問:離開了領納的功用,那裏還有甚麼受的「體相」呢?把上面兩個例子看過了之後,就可以知道:「相」和「事物」是「一個」啊。
如佛說滅愛名𣵀槃,愛是有為有漏法,滅是無為無漏法;如信者有三相,樂親近善人,樂欲聽法,樂行布施,是三事身、口業故,色陰所攝;信是心數法故,行陰所攝,是名相與可相異。
【講】上面舉的例子是證明「相」和「事物」是一,現在要舉過例子來說明「相」和「事物」是「異」。例如佛平常對我們所說的:要滅除了「愛」才叫做「涅槃」,因為「愛」是生滅的「染污法」,「涅槃」是不生滅的「清淨法」,所以愛和涅槃絕對是「異」。又好像一個有信心的人一樣,他一定有「三種相」來表示他的「信心」:一、他喜歡去親近良師善友的善知識,二、他一定是喜歡聽聞正法,三、他更喜歡布施救濟窮苦的人。因為知道親近善人,可以得到教訓;聽聞正法,可以得開智慧;布施窮苦,可以得增福報。然而這「三事」是屬於身、口的「色陰」所攝,而「信心」是在「行陰」中「善心所」裏面所攝,可見「相」和「事體」也是「異」。
如正見是道相,於道是少分;又生、住、滅是有為相,於有為法是少分,如是於可相中少分名相。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可相少分為相;汝言一、異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講】現在拿「正見」來做比例:好像有正知、正見的人,就是「道」的相。甚麼原因呢?因為「道」有八種,所謂:「八正道」。然而「正見」是八正道之一,所以叫做「少分」。還有,生、住、異、滅也是有為法的表相,然而有為法的範圍很大,無論是「色法」、「心法」、「心所法」,乃至「不相應行法」,都是屬於「有為法」,現在生、住、異、滅是屬於「不相應行法」裏面一少部分,所以也叫做「少分」。這樣說起來:在事物中有「少分」的相,也可以叫做「相」。因為這種原故:或「相」和「事物」是「一」,或「相」和「事物」是「異」,或「事物」中有「少分」的「相」,你們一定要說:「一」、「異」都不成,所以「相」和「可相」的事物也都不成,我們以為是不對。
答曰:汝說或相是可相,如識等;是事不然。何以故?以相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為相,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觸,如眼不能自見,是故汝說識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復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應分別是相是可相;若分別是相是可相者,不應言相即是可相。復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則一。何以故?相是因,可相是果,是二則一;而實不一,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然。
【講】這是論主破他們所說的「相」和「可相」是「一」的不對。甚麼理由呢?因為「相」是可以知道的,所以叫它是「可相」的話,就是因為有「能相」,才知道有「可相」的境界。所用者是「相」,所以你說「相」和「可相」是「一」,當然不對。還有,設若「相」和「可相」是「一」的話,那末,又何必分別這是「相」,那是「可相」呢?如果你一定要分別這是「相」,那是「可相」的話,那就不可說兩個是「一」啦!還有,你一定要說是「一」,那就變成了因果是「一」,因為「相」是因,「可相」是果,你說「相」就是「可相」,所以因果就應當是「一」,然而事實上並不是「一」,所以你們說:「相」就是「可相」的事物,當然是不對。
汝說相異可相者,是亦不然。汝說滅愛是𣵀槃相,不說愛是𣵀槃相;若說愛是𣵀槃相,應言相、可相異,若言滅愛是𣵀槃相者,則不得言相可相異。又汝說信者有三相,俱不異信,若無信則無此三事,是故不得言相可相異。又相可相異者,相更復應有相,則為無窮。是事不然,是故相可相不得異。
【講】再說:你說「相」和「可相」是「一」,固然是不對;就是說「相」和「可相」是「異」,也是不對!甚麼原因呢?因為你說滅除了「愛」才是「涅槃」的義相,你不是說:「愛」就是「涅槃相」。如果說「愛」就是「涅槃相」,應當說「相」和「可相」的事物是「異」,設若說「滅愛」就是「涅槃相」,那就不可以說「相」和「可相」是「異」。這段文裏面,有一個字你若是明白了,你才可以全盤明白,那一個字呢?就是滅愛的「滅」字,這「滅」就是「涅槃」,這「滅」既然就是「涅槃」,那「滅」的「相」,和「涅槃」的「可相」,怎樣可以說「相」和「可相」是「異」呢?還有,你不是說:「信者」有,親近知識,聽聞正法,歡喜布施這「三相」,要知道這「三相」是不能離開「信」啊!因為有「信」的人,才有這「三相」,如果沒有「信」的人,是决定沒有這「三相」,所以「三相」和「信」不能說是異。還有,「相」和「可相」如果一定說它是「異」的話,那末,「相」中更有「相」,這樣一來,豈不是會犯無窮的過患嗎?那是不對,因此,「相」和「可相」的事物,决定不能說是「異物」。
問曰:如燈能自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答曰:汝說燈喻,三有為相中已破。又自違先說,汝上言相可相異,而今言相自能相,亦能相彼,是事不然。又汝說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此義或在一中,或在異中,一異義先已破故,當知少分相亦破。如是種種因緣相、可相,一不可得,異不可得,更無第三法成相、可相,是故相、可相俱空。是二空故,一切法皆空。
【講】現在先拿一個比喻來說:好像燈一樣:能「自照」又能「照人」。論主說:這個比喻用得不對,因為燈的譬喻,在前面三有為相中已經破過了!同時,也是違背你自己所說的話,因為你上面說「相」和「可相」是「異」,現在為甚麼又說「相」和「可相」是「一」呢?
縱然你說「可相」中有「少分相」,也是不對,甚麼原因呢?因為「相」和「可相」,無論是「一」或是「異」在前面都破過了,所以你說「可相」中有「少分相」也是不對。
這樣說來,上面所說過的種種因緣,可以知道「相」和「可相」,無論是「一」或是「異」,都是不對,除此一、異之外,更沒有第三法可以成立啊!所以知道「相」和「可相」都是「空」,「相」和「可相」既然都是「空」,所以「一切法」當然是「空」,因為「一切法」不出「相」和「可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