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
问:世人所见动作有三时:已动、未动、动时。既有动作存在,可知诸法实有。
回答说:
已逝去的没有离去,未到来的也未离去,
远离已逝与未至的当下,同样没有离去。
已经过去的没有所谓的去,因为已经过去了。如果离开过去的行为还有去,这是不可能的。尚未去的也没有去,因为还不具备去的条件。所谓的去时,是指一半已去一半未去,不能脱离已去和未去的概念。
问:
行动时即有去,此处存在去时,
非已去亦非未去,是故正去时即去。
动作发生的地方,就应该有运动。眼睛看见运动时,运动过程中有动作正在进行,已经完成的运动中动作已经消失,未开始的运动中还没有动作发生,因此应当知道运动过程中存在着运动。
回答说:
离去之时,
何以有离去之法?
若离离去之法,
离去之时不可得。
去的时候有去的方法,这是不对的。为什么呢?离开了去的方法,去的时候是找不到的。如果离开了去的方法还有去的时候,那么去的时候里面就应该有去,就像容器里面有果子一样。再说:
若说离去之时正在离去,此人便有过失;
因离去行为与离去时刻分离,离去时刻独自离去之故。
如果说已去和未去之中没有去,而去时确实有去,这个人就有过失。如果离开去法而有去时,那么两者就不互相依存。为什么呢?如果说去时有去,那就是有两个去;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所以不能说离开去而有去时。再者:
若离去时存在离去,则有两种离去:
一是称为离去时,二是称为离去时的离去。
如果说离开的时候有离开的动作,这就存在错误。意思是说有两种离开:一种是因为离开才有离开的时候;另一种是在离开的时候包含离开的动作。
问:如果有两种去,有什么问题?
回答说:
若有两种离去之法,则有两种离去之人;
因离于离去之人,离去之法不可得。
如果有两种离去的方式,就会有两个离去的人。为什么呢?因为有了离去的方式才会有离去的人。如果一个人有两种离去方式和两个离去的人,这是不可能的。因此,离去的时候其实也没有离去。
问:说离去者并无离去之法,可以这样说。但现在过去、现在、未来三时中确实有离去者存在。
回答说:
若离开离去者,离去之法不可得;因无离去之法故,何得有离去者?
如果离开了离去的人,那么离去的行为也就无法成立。如今为何要在没有离去行为的法中说三个时间必定有离去的人呢?再者:
往者实未往,
未往者不往;
远离往与不往,
更无第三往。
没有去的人。为什么呢?如果有去的人,就会有两种情况:去的人或不去的人。如果离开这两种情况,就没有第三种去的人。
问:如果离去之人离去,有什么过错?
回答说:
如果说离去者能离去,
这道理如何成立?
若离开了离去之法,
离去者便不可得。
如果认为必定有行动者在使用行动的方法,这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离开行动的方法,行动者就无法存在。如果离开行动者必定有行动的方法,那么行动者就能使用行动的方法;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再者:
若离去者确在离去,
则存在两种离去:
一是离去者本身离去,
二是离去方式离去。
如果说行动者依靠行动方式而存在,就会产生两种谬误。在一个行动者身上会出现两种行动:一是通过行动方式确立行动者,二是通过行动者确立行动方式。行动者先成立然后才运用行动方式,这并不合理。因此在先前所说的三个时间段中,认定必然存在行动者运用行动方式,这种观点并不成立。再者:
如果说离去者在离去,此人便有谬误,
离开离去者说离去,却说离去者在离去。
如果说离去的人能够运用离去的方法,那么这个人就有过失,因为离开了离去的方法还有离去的人。为什么呢?说离去的人运用离去的方法,就等于先有离去的人,后有离去的方法,这是不对的。因此在过去、现在、未来三时中都没有离去的人。另外,如果确实有离去和离去的人,就应该有最初的出发。然而在三时中寻找出发都找不到。为什么呢?
已逝的过去没有出发,
未至的未来没有出发,
正在进行的当下也没有出发,
何处能有出发?
为什么在三时中没有发生?
未曾出发便无离去时,亦不存在已经离去,
这两种情况本应有出发,未去之时怎会有出发?
无离去也无未离去,同样也没有离去时,
一切本无出发可言,为何还要加以分别?
如果一个人还没有开始行动,就没有正在离去的时候,也没有已经离去的情况;如果已经开始行动,就应该处于两种状态之一:正在离去或已经离去。但两种情况都不成立,因为在尚未离去的时候还没有开始行动。在尚未离去的状态中,怎么会有行动的开始?既然没有行动的开始,就没有离去;既然没有离去,也就没有离去的人,怎么可能存在已经离去、尚未离去或正在离去这些状态呢?
问:如果没有去、没有去的人,应该有住、住的人。答:
离去者不停留,未去者不停留,
远离离去与未去,何处有第三者停留?
如果有住、有住的人,那么应去的住、或者不去的住。如果离开这两种情况,应有第三种住。这样的事不存在。去的人不住,因为去尚未停止,与去相违的叫住。不去的人也不住。为什么呢?因为住的产生是由于去法的消失,没有去就没有住。离开去的人和不去的人,更没有第三种住的人。如果有第三种住的人,那就在去的人、不去的人之中。因此,不能说去的人住。再者:
离去者若常住,
此理如何成立?
若已远离离去,
离去者不可得。
你认为离去者停留,这种看法不正确。为什么呢?因为离开离去之法,离去者不可得。若离去者处于离去状态,怎会有停留?离去与停留性质相违。再者:
已去未去皆无住,
正去之时亦无住,
一切行止诸法相,
皆与去义同等观。
如果说离去者有停留,此人应该在离去时、已离去、未离去这三种情况下停留。但三处皆无停留,因此你说离去者有停留,这是不对的。如同破除离去法、停留法的道理,行动与停止也是如此。所谓行动,就像从谷子相续生长出芽、茎、叶等。所谓停止,就是谷子灭尽所以芽、茎、叶灭尽。相续不断所以称为行动,中断所以称为停止。又如无明引发诸行乃至老死称为行动,无明灭尽所以诸行等灭尽称为停止。
问道:你虽然从各种角度破除了去者、住者的概念,但眼睛明明看见有去有住。
回答说:肉眼所见的不可信。如果真的有一个离去者和离去的行为,那么这是由一种事物构成,还是由两种事物构成?这两种情况都有问题。为什么呢?
离去的行为与离去者是一体,这样的事并不成立;
离去的行为与离去者是异体,这样的事也不成立。
如果法与去者是同一的,这不对;如果是相异的,也不对。
问:说事物是一体或不同,有什么问题?
回答说:
若说离去的行为就是离去者,那么行为者与行为就成为同一。若说离去的行为有别于离去者,那么离开离去者仍有离去,离开离去行为仍有离去者。
这样两种观点都有过失。为什么呢?如果"去"这个动作就是"去者"本身,就会导致错乱,破坏因缘法则。因为有"去"才有"去者",因为有"去者"才有"去"。"去"是指行为法,"去者"是指行为主体人,人是常住的而法是刹那生灭的。如果认为二者同一,那么二者应该都是常住或者都是无常,这种同一观存在诸多过失。如果认为二者相异,则会产生矛盾:没有"去"的行为却先有"去者",没有"去者"却先有"去"的行为,二者互不依存,一法灭时另一法仍存在。这种差异观也存在诸多过失。再者:
离去与离去者二者,
若以一法或异法成立,
两种途径皆不成立,
如何能有成立?
如果离去的人和离去的行为确实存在,那么它们要么由同一个要素构成,要么由不同要素构成,但两种情况都无法成立;先前已经说明不存在第三种构成方式。如果认为存在构成关系,就应当说明其缘由。所谓没有离去也没有离去者,现在将进一步阐释。
因离去而知晓离去者,
不能以此离去为实;
原本并无离去之法,
故无离去者能离去。
如何通过移动的现象来认知移动者?移动者本身并不能作用于移动现象。为什么呢?因为当移动现象尚未显现时,既不存在移动者,也不存在过去、现在、未来的移动状态。譬如先有人群聚落,方能形成各种活动。但移动现象与移动者并非如此——移动者依托移动现象而成立,移动现象也依赖移动者而显发。进一步说:
若因离去而知离去者, 不能用不同离去方式,
于同一离去者中, 不得有二种离去故。
通过何种移动方式认知移动者,这移动者便不能采用其他移动方式。何以故?同一移动者中两种移动方式不可并存故。再者:
必定有离开的人,不能用三种方式离开;
未必离开的人,也不用三种方式离开。
离开之法或定或不定,离开者不用三种方式,
因此离开者与离开行为,所去处皆不可得。
所谓确定不移的事物,是指本来真实存在、不依赖运动行为而产生的事物。运动行为指的是身体的移动。这三种状态称为未动、已动、正在动。如果确实存在运动的主体,那么它应该独立于运动行为而存在,就不该有静止状态,因此说确定不移的运动主体无法适用这三种运动状态。如果运动的主体并非确定不移,这种不确定就是指本来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因运动行为才被称为运动主体,由于没有运动行为,所以无法适用这三种运动状态。因为有了运动行为才有运动主体,如果原本没有运动行为,就不会有运动主体。怎么能说并非确定不移的运动主体适用这三种运动状态呢?同理,运动行为也是如此。如果运动行为确实独立于运动主体而存在,那么它就不依赖运动主体而存在,因此运动主体无法适用这三种运动行为。如果确实不存在运动行为,运动主体又有什么用呢?这样观察思考就能明白:运动行为、运动主体、运动所至之处,这些现象都是相互依存的。因为有运动行为才有运动主体,因为有运动主体才有运动行为,因为有这两者才有可去之处。既不能说它们绝对存在,也不能说它们绝对不存在,由此可以确知:这三种事物都是虚妄不实的,空无实质,只有假立的名相,如同幻影,如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