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
经中说有六情,指的是:
眼耳鼻舌身意这六种感官,
对应色声香味触法这六种外境。
在这里,眼属于内在感知,色属于外在现象,眼能看见色;同样地,意属于内在感知,法属于外在现象,意能了知法。
回答说:没有。为什么呢?
这眼睛并不能看见它自身;如果连自己都不能看见,又怎能看见其他东西呢?
眼睛不能看见自己。为什么呢?就像灯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其他东西。如果眼睛能看见,应该既能看见自己也能看见其他事物。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所以偈中说:如果眼睛不能看见自己,又怎么能看见别的东西?
问:眼睛虽然不能看见自己,却能看见其他东西。就像火能烧其他东西,却不能烧自己。
回答说:
火焰的比喻并不能 说明亲眼所见的法理;
关于已去、未去及去时 此前已全部回答此事。
你虽然用火来比喻,但不能证明眼能见法。这个问题在《去来品》中已经回答过,就像已去中没有去、未去中没有去、去时中没有去;如同已烧、未烧、烧时都没有烧,同样已见、未见、见时都没有见的相状。再者:
若未见之时,则不能称为见;
而说见能见,此事即不实。
眼睛不面对颜色时就不能看见,那时不称为看见,因为面对颜色才称为看见。所以偈中说未见时就没有看见,怎么能用看见来见呢?再者,两个地方都没有看见的法。为什么呢?
所见并非真实见,非见亦非能见者;
若已破除诸妄见,即是破除执见人。
见不能见,之前已经解释过。非见也不见,因为没有见的形相。如果没有见的形相,怎么能见?见的法不存在,见的人也不存在。为什么呢?如果离开见还有见的人,那么没有眼睛的人也可以用其他感官来见。如果用见来见,那么见中就有见的形相。见的人没有见的形相,所以偈中说"如果已经破除了见,那么就是破除了见的人。"再者:
不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因无见者故,何来见可见?
如果有能见的,能见的人就不成立;如果没有能见的,能见的人也不成立。能见的人没有,怎么会有能见与被见?如果没有能见的人,谁能用能见的方法分别外界的颜色?所以偈中说“因为没有能见的人,哪里有能见与被见?”再者:
所见与能见皆无自性,故眼识等四法本空;
四取等诸缘起法,如何能有实存?
由于不存在所见与可见之法,识、触、受、爱这四法也就不存在。既然没有爱等四法,四取等十二因缘部分也就不存在。再者:
耳鼻舌身意,声香味触法,
应当明白这些含义,都与前面所说相同。
若见可见之法皆空,因其依赖众缘而无定相。其余耳等五根与声等五尘,亦应知同于见可见之法,因义理相同故不再分别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