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
宝藏
观所缘释论规范师域龙造 西藏传本失译
《观所缘释论》由大师域龙所著。西藏传本,译者不详。
【陈】
陈述
无相思尘论 陈那菩萨造 陈世三藏真谛译
无相思尘论 陈那菩萨著 陈朝三藏法师真谛译
【奘】
金刚经
观所缘缘论 陈那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观所缘缘论 陈那菩萨著 唐代三藏法师玄奘译
【释】
解释
观所缘论释 护法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义净译
《观所缘论释》由护法菩萨所著,唐代三藏法师义净翻译。
【藏】
宝藏
诸有意许眼等识所缘为外境者.
那些认为眼睛等感官认知所缘取的对象是外在境界的人。
【陈】
陈述
若有人执眼等「六」识缘外境起.
如果有人执着于眼识等六种感官意识,认为它们是由外境所引发。
【奘】
金刚经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
那些认为眼睛等五种感知以外在事物作为认知对象的人
【释】
解释
若言能令毒智人 为令其慧极明了 及为消除于罪恶 稽首敬已观其义。
若能令恶智之人 使其智慧极明澈 并能消除诸罪业 我今顶礼观其义
「諸許眼等識」者。(此論簡持所緣真義.)於所(應)棄事及所(應)收事或捨或取.是(皆)觀察果故.(論名觀所緣也。今文先舉)所捨事體及(彼)顛倒因是所顯示。
所谓“诸许眼等识”者。
此论旨在辨别所缘的真实含义。对于应当舍弃的事物与应当采纳的事物,或舍或取,皆因观察其果报。本论名为《观所缘》,现文先举出应舍弃的事物本质及其错误成因,是为所显明。
此中「等」言.謂攝他(宗共)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宗)於彼(五識)一向執為緣(外)實事故。(於)意識(則)不然.非一向(執)故.(亦)許(彼境)世俗有.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諸)識相似之相(類例以)離無其境.(此則)於眼等識境不相離(之義)得成就已方為成立。是故(今文)於此(意識)不致殷勤。又復於(修行者)慣修果智(意識)所了(之)色誠非呾迦(即尋思)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所成)生得智之境也。如斯(智中)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諸法)不能(親)緣故.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變相而緣)無為。為此等言(但)攝五識身.(不攝意識。)若爾.(前五)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此非共其(五)根識同時.或復無間(而有.)皆(以)滅色等為所緣故。(設)或(許意識)緣現在(境)此非根識曾所領故(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此則(無根亦緣)遂成無聾盲等。(如意依五根.)復違比量知別有根。(今)此(但)遮(他宗於前五識)增(益)色(境)是所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懷。(又)眼等諸識(必須)色為依緣而方有故.無表(色)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非此所論。云依緣色者.)本意如此.此(中他宗)於所緣(色)將為現量.是(眼等)所取性故.(於此執着)深履邪途故.為此正意(但)遮(彼)所緣性。(其)因便方遮(之)斯所依性.(即識)同時之根功能之色(者.今)將(先)設許之.(不正遮也。)
这里的“等”字,是指包含其他宗派共同认可的依于五种色根所产生的五识。因为其他宗派对于这五识始终执着它们是缘取外部的实有事物。而对于意识则不然,并非始终如此执着,他们也承认意识所缘的境界是世俗有,比如缘取车等事物。即使承认意识有时能缘取部分实有境界,也能通过类比将诸识相似的相状离于其境。这需要在眼等识的境界不离于境的意义成立之后才能确立。因此,本文在此不对意识多加讨论。再者,修行者通过惯修所得果智意识所了知的色境,确实不是寻思所能行境界,并且是依所见而安立的。这里只观察闻思所成生得智的境界。在这样的智慧中,意识所缘的境界完全不存在,因为它不能亲缘自聚的诸法,又缘取过去未来的非实有事物,就像变相而缘无为法一样。因此,“等”字只包含五识身,不包括意识。如果这样,那么前五根识所引生的意识又当如何?这种意识不与五根识同时生起,或无间生起,都是以已灭的色等为所缘。即使承认意识能缘取现在境,这也不是根识曾经领受过的,而是意识自身能亲缘外境体性,这样就会导致无根也能缘取,从而否定聋盲等现象。如意识依五根而存在,又违背比量可知另有根的存在。本文只是为了遮止其他宗派对前五识增益色境的执着,而对意识不再多作讨论。此外,眼等诸识必须以色为依缘才能生起,无表色只是不作性而被自宗承认为无,这里不作讨论。所谓依缘色,本意如此。其他宗派将所缘色视为现量,认为是眼等识所取性,对此执着深陷邪途,因此本文的正意只是遮止他们所缘的实有性。至于因便顺便遮止所依性,即与识同时的根功能色,这里暂且假设承认,并不直接遮止。
言「外境」者.彼(宗)執離斯(識)而有別境。(故名為外.)此顯其倒。(又)顯彼執(實)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難云.若爾)如何(下文)當說或緣總聚(耶.)由非總聚(為)實事(可)應理(故。答云.)誠如來難.彼(宗)自前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緣其(極微)實事及緣總聚是(彼宗自)所許故。(今者)將欲敘其別過.為此且放斯愆。
所谓“外境”,是指该宗派主张在识之外另有其他境界存在,因此称为“外”,此处揭示其颠倒之见。又表明他们所执取的确实是可被感知的异质事物,故称之为“境”。有人质疑:若如此,为何下文还会提到有时缘于整体聚合?因为整体聚合并非真实存在的事物,不应合于正理。回答是:确实如质疑所言,该宗派自身前后道理相互矛盾,此外还有何过失?他们既承认缘于极微实体的真实性,又承认缘于整体聚合,这是该宗派自己所允许的。现在为了指出其他过失,暂且放过这一矛盾。
【藏】
宝藏
是或计为极微.以是彼因故。
这或许可视为极微,因为它是那事物的原因。
【陈】
陈述
是人或分别隣虚为境.是识因故。
这个人可能把极微小的粒子当作认识对象,因为它是产生认识的原因。
【奘】
金刚经
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
有人认为极微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它能产生识。
【释】
解释
「或許極微」(者.彼執)雖復極微(皆)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極微)實體(眼等)一一皆緣.不緣(彼)總聚。猶如(緣)色等(和合境.)設自諸根悉皆現前.(而各別緣)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今此亦然.即於緣時)而於(極微)實事斷割有能.(是故)一一極微(皆)成所緣境。
或许有人认为极微虽然只有聚集起来才能显现生灭现象,但实际被感知的仍是各个极微实体本身,而非其聚合体。正如感知颜色等复合对象时,即便所有感官同时作用,各感官仍能清晰区分所缘对象——因为每种感官功能确定。同理,在缘取极微时,能直接把握其独立实体,因此每个极微皆可成为认知对象。
「彼因性故」(者.即)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等)生起親支分義。然而(如)有說(云.)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內)故。
因为那是它们的本性。 即,因为那是眼识等识的本性,所以是它们生起的直接原因。 然而,有人说,所缘境是识生起的因,因为它属于各种缘之一。
【藏】
宝藏
或复计为彼聚.以有现彼之识生故。
有人认为那就是聚合,因为显现出那聚合的认知由此而生。
【陈】
陈述
或分别隣虚聚为境.似聚识起故。
或者分别微尘聚合为所缘境,由于类似聚合的识生起的缘故。
【奘】
金刚经
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
有人认为,识在生起时带有和合相,因而执着和合。
【释】
解释
「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或復)執眾極微所有合聚為此(眼等)所緣。
那些论师又认为,众多极微聚合而成的整体,就是眼根等所缘取的对象。
「相識生故」(者.眼等識)由於總聚而生其(分別之)智.是故定知彼(總聚)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眼识等由于对整体现象的感知而产生分别的认知,因此可以确定那些整体现象就是识的所缘对象。正如有人所说:如果识具有某种表象,那就是此识的对境。
此二論者咸言彼(所緣相)相應斯理故(以為正因.但)若不言(別)因.此因無喻.猶如(以)因等(還)成因等性.(如何能立。又即此相應因以)極微(或)總相是所緣性而成立之(為宗).又若(分別因義)自許(所緣)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此因遣彼宗中有法.)應有有法自相(相)違過。然(今)法(云所緣)稱不(共)許.斯乃於他亦皆共許(之所緣法)即以為喻.若但如所說(二因.)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以為)前量。意云論本二因但(可)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共成之喻(故).為此須(先)出彼相應因何以如此.(乃有二因也。)
这两部论典都认为,由于所缘相与这一道理相应,故以此作为正因。但如果不说明其他原因,此因便缺乏例证,犹如用因来证明因的性质,如何能成立论点?再者,这种相应因是以极微或总体相作为所缘性来成立宗义。倘若在辨析因的含义时,自宗承认所缘不在心识之外攀缘实在事物,此因便与对方宗派中的有法相冲突,应当存在有法自相矛盾的过失。然而现行法义所称的"所缘"并非双方共许,而他人也都共许的所缘法即可作为例证。若仅如所述二因,应当将其对应于所立义理,归入前量之中。意思是说,论典原本提出的二因只能阐明因由,本身并非正因。由于缺乏共同成立的例证,为此需要先阐明那种相应因为何如此,这才产生二因之说。
【藏】
宝藏
「此中且说」
这里暂且说明
设即许彼诸极微 能为「诸根识」之因. 由非现彼故.彼境 非是极微.犹如根。
即使承认那些极微可以成为诸根识的因,但由于它们不可见,所以极微并非其境界,就像根一样。
【陈】
陈述
【若说隣虚 是「根等」因. 不似起故. 非境.如根。】
若说极微是根等因。不似生故。非境。如根。
【奘】
金刚经
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二者皆不合理。
极微于「五」识 设缘.非所缘. 彼相识无故. 犹如「眼」根等。
极微对于前五识来说,可以作为生起认识的条件,但并非被直接认识的对象。因为极微的形相无法被识所认知,就如同眼根等感官一样。
【释】
解释
次復顯己所論之理是無謬妄。(說破量因)明他共許.(應)置第五聲(云故。今云)「設許為因」猶如共許。諸非有事非有性故(之)非因極微.而(今)且縱許(此)諸極微體是其因性.但說不合是所緣性。
其次又表明自己所论述的道理没有谬误。通过破除他宗的因来证明双方共许。应当使用第五转声说"假设承许为因",就如同共许一样。一切非实有的事物都不具备实有性,因此极微不能作为因。现在暂且纵使承认这些极微本体具有因的性质,但仅说明它们不符合所缘性的条件。
「由非彼相」(者.非)極微相故。
不是那种相状,因为不是极微的相状。
此云「根識(於彼)極塵非境如根」者.言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然而識上)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微亦爾。
此处所说“根识对极微非境如根”,意指即便极微确实是识的直接依存之因,然而在识上并无根的形象,所以并非其对象,极微也是如此。
【藏】
宝藏
其「名」境者。谓识「决了自性」生彼相故。
所谓"名"这个境界,是指心识能够确定事物的本质,从而显现出相应的形相。
【陈】
陈述
「尘者何相」。若「识能了别其体相」.如其体相识起.是故「说此名尘」。
尘是什么相。如果识能够辨别它的体相,依照它的体相识就生起,所以称这个为尘。
【奘】
金刚经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
所缘缘指的是,能够攀缘的识带着它的相状生起,以及有实际存在的事物使得能够攀缘的识依凭它而产生。
【释】
解释
(上釋)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為(答)此說「其名境者」等。
上释诸无其相彼非斯境者,意思是说:为什么这么说?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所以讲“其名境者”等内容。
言「自性」者.謂(諸法)自(相)共相。「了」者.定也。
所谓自性,是指诸法的自相和共相。了,就是确定的意思。
如何此復(得)名為了耶。(識上)「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謂)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識相)隨彼體故.此則說名了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了可與其識為因性耶(也。)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其(識)自己猶如鏡(現)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為了其境。
为何这又被称为认知呢?因为正如那外相生起一般。此句意思是:与那外相同样的样貌在识中生起,由于识的形相随顺那外相本体之故,这就称为认知那境界。然而实际上离开识之外,并没有另外被认知的对象可以作为识生起的原因啊。不过只是有前境的外相状态,在识自身中如同镜中现像一般显现出来,世人共同承认这就称为认知其境界。
【藏】
宝藏
极微纵是彼因性.而非彼相.其犹如根。
极微虽然是它们的因性,却不是它们的相状,这就像根一样。
【陈】
陈述
隣虚无此事.若隣虚实是识因.譬如「五根」。
邻虚无并非实有之事。若邻虚真实存在,则能成为识的因,如同「五根」一般。
【奘】
金刚经
「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
色尘等极微,假设具有实体能生起五识,或许可以作为生起认识的助缘。然而它们并非直接的认知对象,就如同眼根等感官对于眼识等认知功能一样,并不具备认知对象的外在形相。
【释】
解释
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能令)識隨彼狀(而起.)由此極微而(許)為境體。「縱有因性」(者.)由非因義(即是)所緣.「如根」雖是(識)因性(而)不為所緣.(極微亦如是。)若(但)由因性(便)許作所緣(者.)根亦同斯.應成彼也。斯言(則顯)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法上無.)有不成過。然而(此文)意顯非唯(有)因性即是其根所緣之相.若如(前)所說因將為能立者.則彼(唯有)因性故為所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
然而并非每个极微的自身能让识随着它的形态生起。因此这些极微才被认作所缘的实体。所谓"纵有因性",是指不具备因的性质才能成为所缘。譬如根虽然是识的成因,却并非所缘对象,极微也是如此。倘若仅凭具有因性就认可为所缘,那么根也应同理成为所缘。这番论述正表明前文所说的相符合道理,因为因在法上并不存在,所以不成立。然而这段文字意在说明,并非仅具有因性就是根作为所缘的特征。如果像前文所说将因作为能立,那么单凭因性就能成为所缘性吗?对于根而言,也会形成不确定的过失。
(難云.)若如是者.(但因性非所緣即已能破.)「由非彼相」其義何也。(答云.)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但述他宗過故己義便成(故。)此言(即)為彰(其)非即能生自識相故境非極微.猶如眼(根)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將為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顯己能破義成置斯(非彼相)言矣.宗(共)許(者為)定彼(故.)不定他宗恐其不許。(又難)向者與他(宗)出不定(已)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答)凡言(因有)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量。
难问:若如所言,仅凭因性非所缘即可破斥,"由非彼相"一语又有何义?
答曰:为显自宗成立,非仅指他宗过失己义便成。此言即为明其非能生自识之相,故境非极微,犹如眼根等。若其因性之说本为论主前立他宗明共许,此时意在以遮诠显自宗能破义成,故置此"非彼相"语。宗共许者为定彼故,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又问:前已与他宗出不定过即成能破,何须更立自宗比量?
答:凡言因性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生疑惑,是故更须立量。
(復次.)或可「由斯非彼相」者.於諸極微非(識所)定了性.如相識生是謂决了.既彼(極微)非(生識相)故.明知决了此亦無由.應可說(極微)非(識)决了性故.唯出此因(亦)不是所緣.「如根」極微。有餘復作諸識差別(立量。)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是餘識翻此應言。(是則)如根之言誠為乘(剩)也.其喻別須義准而出(故。)又復(上文)縱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原意)彼雖因用非所緣性.此亦如是.(此言)實為有用.(謂)然非聲等所有極微可是餘根之識生因(也)。
此外,若说“由此非彼相”者,意指对于极微并非识所能明确认知的性质。如同通过相状生起识而称为决断认知,既然极微并非生起识的相状,故可知决断认知亦无从生起。应当说极微并非识所能决断认知的性质,仅凭此因也不构成所缘,譬如诸根之极微。另有观点通过建立诸识差别量,表明眼识不能认知极微色,因其不具备彼相状,如同其他根识。同理,其余诸识应反此而言。因此,“如根”之说实属多余,其喻例需依义理推衍而出。再者,前文纵有“因性”之言亦无实质作用。原意虽以因用非所缘性为据,此处亦然。此言确有实义,然而声尘等所属极微,不应成为其他根识生起之因。
有說.「非彼相」(者謂)於識自體(一一微)無聚(相)現故非是所緣.如根眾微。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此方)是彼(所緣)相性.此(相極微)非有故.理即說其無有聚現。
有人说,"非彼相"指的是在识的自体中,每一个极微都没有聚集的相显现,因此不是所缘的对象,就像根中的众多极微一样。由于境的相状安布于识中,这才是所缘的相性。这种相的极微并不存在,所以道理上就说它没有聚集的显现。
【藏】
宝藏
如是极微且非所缘。
这样看来,极微本身并不能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
【陈】
陈述
是故隣虚非尘。
所以,极微小的粒子并不能算作真正的物质。
【奘】
金刚经
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这个极其微小的东西,对眼睛看东西时的认识来说,并不能成为它真正认识的对象。
【释】
解释
「如是且述鉢囉摩怒(即極微)不是所緣」(者.)彼之能立(因言)不相應故.及(今極微)非境性(之)量善成故。
这样暂且说明极微(就是最小的微粒)不能成为认知对象(。)因为支持它的理由(即论证依据)不能成立,而且(现在证明)极微不具备认知对象特性(的)论证已经充分成立。
若爾.總聚是境(耶)。然由所說諸有能立(道理).若望謨訶((大))宗皆有不成性.理實如此。
如果这样说的话,那是不是说整体聚合就是认知对象呢?然而根据前面所阐述的各种论证依据,如果对照谟诃(大乘)宗派的观点来看,这些论证其实都不能成立,实际情况确实如此。
【藏】
宝藏
总聚纵是现似彼性。
即使把所有东西聚在一起,虽然看起来像是那个样子。
【陈】
陈述
【「识」似聚起 不从彼生. 「聚」无有体. 譬如二月。】
意识看似聚集而生,却并非从外境产生,因为外境的聚集本无实体,就像眼翳之人看见的第二个月亮那样虚妄不实。
「若尔邻虚聚应是」境.如聚识起故.虽复如此。
如果这样,那么极微聚合就应该成为认识对象,因为就像聚合的识能够生起一样。虽然情况确实如此。
【奘】
金刚经
「和合于五识」. 设所缘非缘. 彼体实无故. 犹如第二月。
当各种感知元素在五识中和合时, 若说这聚合就是所缘对象, 但它实际上并非真实存在, 就像把眼花时看到的第二个月亮当作真实。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
物质现象等聚合在一起,在眼识等认知活动中显现出它们的相状,所以假立为所缘的对象。
【释】
解释
然而總聚實有彼相(應)可是所緣.(但又)無因性故。
然而,由各种元素聚合而成的事物,虽然确实呈现出能被我们感知的表象(按理说)可以被当作认识的对象,(但是)由于它本身没有独立不变的实体性。
【藏】
宝藏
如所现者不从彼。
如同我们所看到的事物表象,并不是来自事物本身。
【陈】
陈述
如其相起识不从此生。
就像那个样子生起的认识,并不是从这里产生的。
【奘】
金刚经
(前出)
无我观
【释】
解释
(此)「由彼相識不能生.」(即)其總聚相識.總聚不(能)生.彼既不生此識.如何令此緣彼.(此與)所緣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緣義。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故因)斯乃不成。
这个由事物表象产生的认识并不能真正生起。所谓整体聚合的表象认识,整体聚合本身并不能产生认识。既然它不能产生这个认识,又怎么能让这个认识去缘取它呢?因为这与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表象不相符合,所以不符合所缘的定义。由此可知,前面所说的"与表象相应"这个理由,其实是不能成立的。
若尔.何谓所缘之相。
那么,什么是认识对象的特征呢?
【藏】
宝藏
凡是义者.理须生其现己之识乃是所缘.「此即所说彼生缘性」。
凡是认知对象,必须能够生起认识它自身的意识,这才是真正的所缘。这就是所说的“能生起认识的条件”。
【陈】
陈述
「是故聚亦非尘」。何「以」故.若尘能生识似其体相.可信为尘。何「以」故.可「说此尘为识生缘故」。
所以,聚合的事物也不能成为真正的认识对象。为什么呢?如果某个对象能够引发认识,并且这个认识还呈现出与该对象相似的形态特征,那才可以相信它是真实的认识对象。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说这个对象是认识产生的缘。
【奘】
金刚经
(前出 但缺末句)
无住生心
【释】
解释
「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者.)隨(彼)境(相)之識.彼(境)是能生.(即)彼(境)是所緣。有說.凡為境者理必須是心及心生起(即心所)之因也.此(心心所)既生已隨境領受而與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方合名為所緣.(謂)是能生性.(又是)所緣之境。
凡是作为认知对象的事物,按理必须能产生与它自身形态相似的认知。(就是说,)随着(那个)对象(形态)而产生的认知,那个(对象)是能生起认知的根源,(同时)那个(对象)也就是所认知的对象。有一种说法认为:凡是作为认知对象的事物,按理必须成为心识及心识活动(即心理作用)产生的原因,这些(心识活动)产生之后,会随着对象的形态去感知并形成概念,这时就称这个对象为所认知的境界。如果一个事物具备这两种特征,这才符合称为所认知对象的条件:(既要)具有能生起认知的特性,(又要)成为所认知的对象。
(次)引阿笈摩(云.)「此即便是說生緣性.」(意謂)由是生因(為)彼識生緣.(而後)共許是其所緣之境。(前文)自體相現(一義)此中無益.故不言之。
(其次)引用经论(说:)「这正是在说明产生认识的缘的特性。」(意思是)由于这个产生的原因(成为)那识生起的条件,(然后)大家才共同认可这是它所认知的对象。(前文提到的)自身形态显现(这一层含义)在这里没有作用,所以不作讨论。
【藏】
宝藏
然非「总聚」可尔。
然而,"整体聚合"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陈】
陈述
「聚者」则不如此。
这些聚合而成的现象并非如此。
【奘】
金刚经
然无缘义。
因此,并没有一个真实存在的认识对象。
【释】
解释
然非总聚是能生者。
但是,所有元素聚合在一起并不能产生认识。
【藏】
宝藏
非实事故如二月。
就像看到两个月亮那样不真实。
【陈】
陈述
非实有故。譬如二月。
因为不是真实存在的,就像看到两个月亮一样是错觉。
【奘】
金刚经
(前出)
无我观
【释】
解释
「非實事故」(者.)由於總聚不是實事.此於有聚(之法)一異二性(俱)不可說故。
由于整体并非真实事物,所以对于由部分构成的事物而言,既不能说它与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说它与部分完全不同。
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猶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識(上)第二月相。
又如不真实的事物无法产生实际作用,“就像第二个月亮”。如同第二个月亮无法在意识中产生月亮的真实表象。
(上面)
若尔.何因有斯相现。
如果这样,为什么会有这些现象显现呢?
【藏】
宝藏
根缺损故见第二月.「纵现彼性然非斯境」。
由于感官有缺陷,才会看见第二个月亮。「即使显现出那样的特性,但并非真实的认知对象」。
【陈】
陈述
由眼根乱.识似二月起.「二月非识境」界.「实无有故」。
因为眼睛出了问题,看见的明明是单个东西却觉得有两个。这种把一个月亮看成两个的现象,并不是真实存在的认知对象。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两个月亮。
【奘】
金刚经
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
就像眼睛看花时把一个月亮看成两个,这种错觉产生的东西并不真实存在,所以不可能真正对心识产生影响。
【释】
解释
「根損害故」(者.)若時眼根由翳等害損其明德.遂即從斯損害根處見二月生.(其二月相)非實境故。「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識)故不名斯境。
“因为感官受损的缘故”,是指当眼睛被白内障等疾病损害了它的清明功能时,就会从这个受损的感官处看到两个月亮——这两个月亮的影像并非真实的认知对象。“虽然这两个月亮确实呈现出那样的相状,但并非真实对象”,就如同第二个月亮即使让我们的认知产生了那样的相状,但由于这种认知并非正常生起,所以不能称作真实对象。
【藏】
宝藏
如是「由非实事」而非因故.总聚「不为所缘」。
这样看来,既然它们不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就不能成为认知的根据,所以这些事物的集合体并不能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
【陈】
陈述
聚亦如此.「离隣虚无有实体」故.「聚非识境界」。
聚合的事物也是这样。因为离开了极微小的粒子,就没有真实的实体存在。所以聚合的事物并不是心识能够直接认知的对象。
【奘】
金刚经
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这样看来,眼识等认知与尘境结合而成的对象,并不能成为真正的认知所缘。
【释】
解释
「此由非實事有性等(之)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此既立已.)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如二月。
这些并非真实存在的事物,其总体聚合并不能成为心识生起的原因,因为它们没有真实的本性。就像眼中的第二个月亮:(这个道理成立之后,)由此便可确立它们不具备成因的特性,所以「不能成为所缘境」也如同第二个月亮一般。
又復將此第二月喻於(現)彼相(之)因.應知說其不定之過。復(可)由識義理成就故.(說其)過是相違。復緣眼識不緣青等聚集極微.為由彼體非生性故.如餘根識。此喻共許.故不別言。(又)第二月喻非實事故.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之。如(前)所說之縱有相性然非彼境.斯言(亦)復是非彼因義。
再拿这第二个月亮的比喻来说,对于(显现)那个影像的(原因),应当知道这里存在理由不成立的过失。又因为认识与对象的关系本身能够成立,所以(提出)这个过失其实是矛盾的。再说眼识并不缘取青色等聚集的极微尘,因为它们的本体不具备产生认识的能力,就像其他感官的认识一样。这个比喻是大家共同认可的,所以不需要另外说明。(另外)第二个月亮比喻的是虚假不实的事物,应当明白这是在说明将非真实原因当作真实原因来成立。就像(前面)所说的:即使有表象存在也并非它的真实对象——这句话(也)同样是在说明那不是真正的原因。
(難.)若言無有第二月者.如何現見有二相生。(答.)謂從內布功能差別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見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於其月處乘更覩餘。(又)諸有說云.而於眼識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將作同時.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第二月也。或復有云.於共許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若望不許外境之宗.如斯眾見但是妄執。(且初見者.)由非眼識所緣無間引生意識能於一時雙緣兩相.作如斯解見二月耶。又於聲等緣彼之識不知其次.應有二聲等見同時起耶。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難解.何况依於色根之識測其差別.便成多有。(又次見者.)二相等見一旃達羅((月).)若時離識許實有者.斯乃何勞妄增二月.而言於數有其錯亂。
(问难:)如果说实际上不存在第二个月亮,为什么我们眼中会看到两个月亮的现象呢?
(回答:)这是由于内在的感知功能产生了特定变化之后,呈现出类似月亮影像的识觉就随之生起,就像梦中见到景象显现那样。正是这个机制让人产生错觉,误以为在月亮所在之处又看到了另一个月亮。
(另外)有些观点认为:当眼识同时呈现两个月亮影像时,由于这两个影像的先后顺序难以确认,人们就会误以为它们是同时出现的。在这两种月相显现之后,意识就会声称“我看到了第二个月亮”。还有人提出:对于公认的月亮数量产生错乱,是因为视觉器官受损的缘故。但在不承认外境实有的宗派看来,这些所谓的看见都只是虚妄的执着。
(针对第一种观点:)既然不是眼识直接感知的对象,那么由意识无间断引发的、能够同时缘取两种月相的认识,难道就能证明确实看到了两个月亮吗?照此推论,当缘取声音等对象的识觉无法分辨先后顺序时,难道就应该同时听到两种声音吗?视力正常之人的意识尚且难以分辨诸多连续现象,更何况依赖视觉器官的识觉?若要推测其细微差别,就会产生更多问题。
(针对第二种观点:)当看到两个月相重叠如同一个光环((月亮))时,如果认为这两个月相是脱离识觉独立存在的实体,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地虚妄安立“第二个月亮”的说法,声称在月亮数量上产生了错乱呢?
【藏】
宝藏
如是识外二种俱 以为心境不相应。
如果这两种情况都是在意识之外存在,作为心的认识对象,那就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了。
【陈】
陈述
【由此二义 外物非尘。】
根据这两个道理来看,外部事物并不能成为真正的认知对象。
【奘】
金刚经
(缺)
金刚经
【释】
解释
(是故他宗)「離識之外執有二種.」(即)極微總聚.此皆闕其一分義故.又如(上)所說能立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為境成不相應。」
(因此其他宗派)「在意识之外执着两种对象」(就是)极微和聚合体。这两种都缺少部分定义条件。又如(前面)所说能成立能驳斥的论证力量,「将它们作为认知对象是不相应的。」
【藏】
宝藏
阙一分故.所谓外义「极微及」聚.皆非所缘。
缺少了一分条件,所以无论是外界的单个极微还是极微的聚合,都不能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
【陈】
陈述
是故外尘「由此二义」非识境界.一一分不具故。
所以,外部事物并不具备这两种条件,不能成为我们心识能够认知的对象。
【奘】
金刚经
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所以,外界事物作为认知对象的两方面条件,各自都缺少一个必要的部分,这样的说法都是不合理的。
【释】
解释
「闕一分故」.(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無自體相現)即闕初支.於第二邊(非能生性)便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論(極微總聚於所緣相)二種過失.(今此總說)重更收攝令使無差。
“缺少一部分”指的是物体本身显现的样子和能够引发认识的作用。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才能成为认识对象。在极微的层面没有物体本身显现的样子,这就缺少了第一个条件;在整体聚合的层面不具备引发认识的作用,这就失去了第二个条件。按照这样的分析,先前讨论中关于极微和聚合体作为认识对象所存在的两种缺陷,现在这个总结又重新归纳了一遍,使之更加准确无误。
(指的是) (没有自身形态的显现) (不能产生认识作用) (极微与聚合体作为认识对象) (现在这个总结)
【藏】
宝藏
「此中」
此处
复有说诸总聚相 意许以为能成立。
还有人说各种聚合的整体现象,就是心中想要证明的认知对象。
【陈】
陈述
【有说隣虚 聚成万物. 「识似彼起」 故立为尘。】
(三首偈颂)有些人说微小的粒子聚集形成了万物,而我们的意识感知到这些粒子显现出来的样子,所以把它们当作真实存在的对象。
【奘】
金刚经
(缺)
金刚经
【释】
解释
「有說集相」者.(謂)於諸極微處各(微)有(聚)集相.即此(所)集塵(中)而有(彼集)相現。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相)皆實有。(如是)在極微處有總聚相.(復能)生自相識.(以是)實有性故.應是所緣.斯乃(能生相現)雙支皆是有故。
“有说集相”的意思,是指在每个极微的位置上都有微小的聚集相,就在这些聚集起来的微尘中显现出那个聚集的相状。不论有多少极微,这个相都是真实存在的。这样,在极微的位置上有总的聚集相,又能生起对自相的认知,因为它是真实存在的性质,所以应该是所缘的对象,这样就能同时满足“能生”和“相现”两个条件。
【藏】
宝藏
由诸境义具众多相。即将此中有相意许是现量性。
一切事物都具有多种多样的特征,我们就是以这些特征作为依据,通过内心形成的认知来直接把握事物的本来面目。
【陈】
陈述
「有诸师说」隣虚聚集成万物有多种相具足.「立此为境界」.「何以故」.有别相生证智.「非但隣虚及隣虚聚」。
有些学派认为:极微的聚合形成了具有多种特征的万物,并主张这种聚合就是我们所认知的对象。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对事物产生的认识,是针对它们的个别特征,而不仅仅是针对单个极微或极微的聚合体。
【奘】
金刚经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
有人认为颜色等事物各自具有多种特性,其中一部分特性是能够被直接感知的。
【释】
解释
此(執)即於前所有成立(已被破斥)求進無由.(故轉計也。)為集聚相即是極微.為不爾耶。(故說)「由諸境義有眾多相」(等)。即此諸微許有微狀。亦有集相。如何得令兩相共居一事為應理乎.(次復應釋。)
这种(执着)既然在前面已经被(破除),就无法再往前推进了。(所以转而考虑其他观点。)那么,集聚而成的相状就是极微吗?或者不是呢?(因此论中说)「由于境义具有众多相状」(等等)。如果承认这些极微具有微细形相,同时也具有集聚的相状,那么如何能让这两种相状共同存在于同一事物中而合乎道理呢?(接下来应当再作解释。)
「有眾多相」(者.)凡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為性.彼(四大)皆自性有勝功能.(色)青(聲)美等相.隨事隨根而為(識所)了別。
凡是各种由物质聚合而成的事物,都以地、水、火、风这四大元素作为本质。这些四大元素各自都具有独特的功能特性,比如颜色的青黄、声音的美妙等种种表象,都会随着具体事物和感知器官的不同,而被心识所辨认认知。
即此於其(有)眾多相處極微之處「有總集相.」即將此相為眼等識所行境故.(許)「是現量性。」若如是者.於諸微處識(上亦)有聚相何不言之.(既說)塵有聚相.何不(亦)言識有聚相耶。所以復云.
就在这由众多极微构成的地方,说“存在整体聚合的相状”,并将这种相状当作眼识等认识活动所缘取的对象,因此认定“这属于现量的认知性质”。如果这样解释的话,那么在各个极微的认识活动中也应该存在聚合的相状,为什么不提这一点呢?既然承认外境有聚合的相状,为什么不也承认认识活动本身也有聚合的相状呢?所以又进一步追问:(存在)(认可)(同样)(既然说)(也)
【藏】
宝藏
于诸微处亦「复为因」性.能生现总聚识。
在那些微小的部分中,也同样具有"作为原因"的性质,能够产生出现实中整体聚合的认知。
【陈】
陈述
是故于隣虚「及隣虚聚中有相为六识作境」。
所以,在最小的微粒以及由这些微粒聚集而成的物体中,那些能被我们眼、耳、鼻、舌、身、意这六种认识能力所感知到的形象,就构成了这些认识能力所面对的对象(境)。
【奘】
金刚经
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已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所以这些微小的物质粒子相互配合,各自形成一个聚合的整体相状。这个相状是真实存在的,每个都能引发看起来像是它自身的感知。因此它们能够作为五种感官认识的所缘缘。
【释】
解释
「然於微處(乃至)有總聚相」(者).即以此言為其方便.亦顯識(上)有極微總相。(難云).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何故復云總集相也。(又)色聚眾多極微分別是論所許.(若)此(集相)即是其總聚性故不是實有.如前已陳.何勞重述。(答云.)有別意趣。縱令(極微)實事別別體殊.然此相狀但於(諸微)集處更相藉故而可了知(以是)說觀集相更無餘矣。又復設使諸有極微合聚為性(有眾多相.)然而一事(諸相)有其勝劣.隨事觀之.且如(觀為)蒼色(即)是其地界。如是等說誠為應理.縱許如是.如極赤物初生起時多事(諸相)皆強.遂無容矣。(今但)依容有處作此譸議。
然而对于极微处(乃至)存在整体聚合的表象(者)——正是通过这句话作为权宜之说,同时也显现出识(上)具有极微与整体的相状。(有人诘难说):若是如此,每个极微既然都具有这种相状,为何还要说它们是总体集合的相状呢?(再者)色聚由众多极微分别构成本是论典所认可的观点,(如果)这种(集合相状)就是总体聚合的性质而非实有存在——如前文已经阐明——又何须重复论述?(回应道:)这其中另有深意。即便(极微)作为实体各有不同特质,但这种相状唯有在(诸多极微)汇集之处相互依托才能被认知,(因此)说观察集合相状之外再无其他认知途径。再者,假设某些极微以聚合为本质(具有多重相状),但同一事物(的诸相)存在强弱差异,应当根据具体情境观察——譬如(将其视为)苍色(即是)属于地界。这类说法确实合乎道理,但即便认可此说,就像极赤之物初现时若多重(相状)都过于强烈,反而会失去相容性。(现在只是)基于可能存在的状况展开这番讨论。
【藏】
宝藏
此极微相即非是 识义.犹如坚性等。
(三个偈颂)这些极微细粒子的特征,其实并不是我们意识所能认知的真实对象,就像坚硬等触感一样。
【陈】
陈述
【隣虚体相 「若是实有」 「识不似故」 非境.如坚。】
【微尘的形体样貌 「如果说是真实存在」 「因为识不会与它相似」 不能作为认知对象·如同坚硬的感觉。】
隣虚相者非尘.譬如坚等。
极微的形态并非实在的物质,就像坚硬等性质一样。
【奘】
金刚经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这样说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 「是缘」非所缘. 许极微相故。
它们聚集在一起,像坚硬的东西一样, 假如说对于眼睛等感官的认识来说, 它们只是条件,而不是认识的对象, 因为极微的特性是被公认的。
【释】
解释
若爾.(諸微相藉不相藉曾無變異.)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又復如何(說)唯有如(實)知能見極微(耶.故知)「由其塵相非是識義。」非是依根(諸)識之境界故曰非根。(既)非根之義.獨是如知之所觀察.(此)復如何理(耶。次文意云.)現見極微塵形不覩.「如堅性等。」
如果这样,(所有微尘无论是否相互依存都从未发生变化,)为何说这些极微并非感官所能见?又为何(说)只有如(实)智慧才能见到极微(呢?由此可知)「因为微尘的表相并非识所缘的对象。」由于不是依靠感官产生的(各种)识所能认知的境界,所以说「非根所见」。(既然)不是感官认知的对象,唯独是如实现照的智慧所能观察——(这)又是什么道理呢?(下文的意思是:)我们当下所见并非极微尘的形相,「就像坚性等触觉属性不可眼见」。
【藏】
宝藏
如坚性等纵有其事.而非眼识之境界。极尘性亦与彼相似。
像坚硬这样的性质,纵然确实存在,却并非眼睛所能认知的对象。极微尘的性质也和它类似。
【陈】
陈述
「隣虚中有」坚「湿热动」触.此物实有.非眼识境界.「眼识不如其起故」隣虚中万物亦如此。
极微之中存在坚、湿、热、动四种触相,这些现象真实存在,却非眼识所能认知。正如眼识无法感知极微本身的生起,眼识同样不能直接认知极微所构成的万物。
【奘】
金刚经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
坚硬等特性虽然是真实存在的,对于眼识等认识活动来说"可以作为产生的条件",但不能成为直接认识的对象。"因为眼识等认识中并不呈现那些特性的形象。至于色等极微"的各种聚合"形态",道理也是如此。"因为它们都被执着为极微本身的形态"。
【释】
解释
「如堅潤等.」於彼青等(有色之法)「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根之功能各决定故。
就像坚硬、湿润这些特性——对于青色等(具有颜色的事物),即便确实存在这些特性,却并非眼睛等感官所能认知的对象。因为每种感官的功能都有其特定的认知范围。
「塵亦如是.」(彼相亦非識境。喻應)無違共許.豈非顯(極)微(中)無其堅性由體別故(耶)。此對宗(之)法許其十處但是大種.(堅亦是微.)斯言無過。然此(前文)已陳.(所謂色聚四大為性也。)
灰尘也是这样。(它们的形态也不是意识能够直接认知的)这种比喻并不违背大家共同认可的道理——难道这不正说明了(最根本的)微粒(本身)并不具备坚硬的特性,因为它们的本质各不相同吗?这个论点针对的是主张(所有感官对象领域)都只是由地水火风这些基本元素构成的观点。(既然认为坚硬也是微粒的属性,)这种说法本身没有问题。不过这个道理(在前文)已经阐述过了,(就是说一切物质现象都是以四大种为根本属性的。)
【藏】
宝藏
即以是故.「瓶瓯等」 彼觉应皆相类似。
由此可知,对瓶、盆等物的认知也应当归于相似的类别。
【陈】
陈述
【隣虚「如坚」 则识无别。】
如果邻虚尘是坚硬的实体,那么意识就无法辨别它了。
「何以故」.隣虚者于万物中若生识.是识则无差别。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极微的邻虚能在万物中产生认识,那么这个认识就不会有分别了。
【奘】
金刚经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失」。
执着于认为眼睛等感官能认识极微小的各种聚合体这一表象,还存在其他错误。
「瓶瓯等」觉相. 彼执应无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实故。
(四个偈颂)我们觉得瓶子和瓦罐是不同的东西,这种执着其实毫无道理。不能因为形状不同就认为它们是不同的,因为形状差异本身就不是真实存在的。
【释】
解释
「汝瓶甌等覺」者.(謂)汝如是證(集相為所緣)者.(應)於瓶及甌便成根覺「相似而觀.」於其(集相)自境識不差(別)故.復由根覺隨現有境而相生故。
你对于瓶和盆等的认知是这样的:(意思是)你这样把(聚合的表象当作认识对象)的话,(就应当)对瓶和盆产生感官认知的“相似观察”,因为对于(聚合的表象)这个对象,你的认识并没有区分开来。再加上感官认知会随着当下呈现的对象而产生相应的表象。
(所云)識境不別.如何得知。
(这里说)认识和对象并无分别,怎么能够知道呢?
【藏】
宝藏
亦匪于其瓶瓯等处.以微「多体」遂有差别。
也不在于瓶、盆等物体上,因为微小的"众多实体"而产生差别。
【陈】
陈述
以万物中隣虚无有异故。
在一切事物中,最小的微粒(邻虚)并没有独立实在的体性。
【奘】
金刚经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
瓶子、盆罐这类物品,虽然看起来有大小形状的区别,但构成它们的基本微粒在数量上是相同的。如果只是通过观察这些微粒来产生认知,那么我们对不同物体的感知就不应该有差别。
【释】
解释
「由匪於其瓶甌等處眾微有別」(者.)而此言說然諸極微以總聚相而為其境.固非於彼瓶等自體(生起)了別之時.於眾多聚(相)體(上)有(其)片別.彼之(極微)實事相貌之外無別積聚體(相)可得故。(是則)緣彼(諸)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由此方成於(集)塵自體是所緣性。復非於彼(集塵)無別相處覆審之緣(得生)異解性故.如緣青等(覆審非黃。)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们说到瓶子、瓦罐这些东西时,是把一堆微尘的整体形象当作认知对象,而不是在认识瓶子本身时,能区分出聚在一起的各个微尘的个别样貌。实际上,除了各个微尘的真实样貌之外,并没有一个叫“堆积体”的独立形象存在。这样一来,感官认知它们的模样就没有差别了,正因如此,这些微尘的集合体才能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再者,我们也不会对这些微尘集合体产生截然不同的后续认知——比如把青色错看成黄色——因为它们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形象可供仔细辨别。
(就是说)
【藏】
宝藏
若相殊故而后殊。
如果事物因为特征不同而显出差别。
【陈】
陈述
【若言相异 则「识」不同.】
如果说事物的表象各不相同,那么我们对它们的认知也就随之不同。
若「汝」言由相差别故「生识异」。
如果你们说因为事物表象的不同,所以产生的认识也就不同。
【奘】
金刚经
(前出)
无我观
【释】
解释
「若相殊故所言殊」者.相謂形狀布置(之)有殊。
如果因为形态不同而说法不同——形态指的是形状和布局有所差异。
【藏】
宝藏
若作是说.随彼「咽等」相殊异故.觉乃遂殊.是为差别。然此殊异瓶等纵有.
如果这样认为:随着那些“咽喉等部位”形状的差异,人的认知便产生区别,这就是差异所在。然而这种差异即使存在于瓶器等物,...
【陈】
陈述
「瓶等诸物」相貌不同.缘此相起故识有异。「是义不」然.「何以」故.如此相貌差别于瓶等「假名物」中不无。
瓶子和各种东西的形状各不相同,因为缘着这些不同形状,所以产生的认识也就有差别。但这个道理说不通,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形状差异,在瓶子这类我们假名安立的事物中,其实并不真实存在。
【奘】
金刚经
若谓彼物形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
如果认为物体形状不同所以感觉到的相也不同,这个道理也是不对的。瓶颈等特殊形状只存在于瓶子这类假象事物上,
【释】
解释
(此謂)「於其瓶甌咽腹底等殊異狀故由境有別覺乃遂殊.」誠為應理。
(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为瓶子和盆在口沿、腹部、底足等部位的形状各不相同,所以面对不同的物体时,我们的认知感知也就随之产生差异。」这确实是合乎道理的。
【藏】
宝藏
彼相「极微」实有处则无。
那个表象所说的“极微”,实际上在具体处所中是找不到的。
【陈】
陈述
【异相在假 故体非真。】
不同表象都是假名安立,所以其本质并非真实。
于「隣虚」实物中则无。
在极微小的粒子中实际上并不存在。
【奘】
金刚经
(颂前出)
开经偈
非极微故。
不是极微小的缘故。
【释】
解释
(但微相中)「無如是事.」非於(眼等)根識所觀境處極微有殊(故)。然此總聚是三佛栗底(即世俗諦.)而此總聚非根識境此已斥破。復非非境有別而令識(所緣)相有殊可為應理。
(但在极微的层面)「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因为眼根等感官所认知的对象中,极微本身并无差异(的缘故)。然而这种整体聚合只是世俗认知(即世俗谛),而整体聚合并非感官直接认知的对象——这一点先前已经驳斥过。若主张它虽非直接认知对象,却能因某种差异使认知(所缘)的表象产生区别,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
复如何知诸极微处别状非有。
我们又如何知道,各个极微所在的地方并没有各自不同的形态呢?
【藏】
宝藏
量无别异故。
认识与认识对象没有差别。
【陈】
陈述
【「隣虚」体量 「众处」无别.】
极微的体量大小,与众多极微聚集一处没有差别。
「隣虚」体量不异故。
极微的形体大小没有差别。
【奘】
金刚经
「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不应该认为极微也有不同的形状和相貌。这是为什么呢?
「极微」量等故。 形别唯在假. 「析彼至」极微 彼觉定舍故。
单个极微太小无法感知, 众多极微聚合形成的形状差异只是假象, 若将物体分析拆解到极微的程度, 我们对它的整体感知就必然消失了。
【释】
解释
「極微形相無別異故」(者)。凡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別狀於(各)方處轉.然諸極微體無方分.至窮極處.斯即何曾得有形別。
极微的形状相貌没有差异区别。凡是事物有组成部分的,必然在不同方位呈现出不同形态;然而一切极微的本体没有方位分界,达到最细微的极限时,又怎么可能会具有形状区别呢?
【藏】
宝藏
由诸极微纵令「事」别.而彼圆相曾无有殊。
即使组成物体的那些最小微粒各自有不同的特性,但它们聚合形成的整体形状却看不出差别。
【陈】
陈述
于「万物」中隣虚体量所谓圆细.无有差别。
在一切事物中,最微小的邻虚尘,它们的形状都是圆而细的,没有任何差别。
【奘】
金刚经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
瓶碗这类有形状的东西,它们都是由许多极微小的粒子组成的。这些极微虽然微小,但各有自己的形状和大小,并不是真的像我们看到的那个圆形的样子。
【释】
解释
「於瓶甌等縱令(極微安布)事別.而極微(圓)性曾無有殊.」斯乃(諸微相類)一體無增減故.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凡有方隅布列形狀.皆非(眼等)根識所行之境。
在瓶子、瓦罐等物体上,纵然(极微细的粒子如何排列)各有不同,但这些粒子的(圆形)本质始终没有差别。这是因为(所有微粒性质相同),整体没有增减变化的缘故。由此可以确定:我们所见的整体聚合形态,并非真实存在的实体。凡是具有方位排列、具象形态的事物,都不是(眼睛等)感官所能直接认知的真相。
上來如是眾多詰責.意欲顯其(諸極微中)有別相故.(但)瓶甌等覺非以(極微)別事為所緣境猶若蘇佉毒佉(即樂苦之)情(異相)矣。然而(今說)極微是不別境.即是(但)彰其非彼(所緣)境性。
前面这样一连串的追问,目的是要说明(在众多极微之中)存在着不同的特性。(只是)我们对瓶、盆等物体的认知,并不是以(单个极微)的个别状态作为认识对象,就像感受快乐与痛苦的(不同体验)那样。然而(现在要说明的是):极微本身并非独立的认识对象——这正是为了表明它不具备(所缘境)的特性。
(又解.)「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顯向(所)云(者)非以不別之事而為境者.(亦非)是立已成。彼意說言.極微為境其實無殊.然為形相別故別也。(蓋)極微無殊我亦共許.是立已成.「由諸極微(圓)量無別故。」(今)此顯(集相)殊事是其別境.答非已成。(又解).或可此明諸根之識(緣)於瓶甌等.無有極微相狀性故.(彼)非是所緣.猶如餘識。餘識謂意或餘根識.但緣青時無黃相故.(黃即非所緣)。「於諸極微雖體眾多(而)無差別故.」而諸根識(緣)差別相故。斯乃共成(集相)非塵狀性.頌於極微差別之言同前問答。
(另一种解释:)“若相殊故方言殊”这句话,是要说明前面(所)说的(那种)并非以无差别的事物作为认知对象的情况,(也不是)在重复已经成立的观点。它的意思是说:虽然极微作为认知对象本质上没有差别,但因为它们的形状相状不同,所以产生了分别。(因为)极微没有差别这一点我也是承认的,这属于已经成立的观点,“由于各种极微的(形状)没有差别。”现在这里要说明的是,(由众多极微聚集而成的相状)这些不同的事物才是不同的认知对象,这样回答就不是在重复已有的结论。(还有一种解释):或者说这是在说明,各种感官的识(认知)瓶子、盆子等物体时,并没有极微的相状性质,所以(极微)不是直接的认知对象,就像其他识的认知方式一样。其他识指的是意识或其他感官的识,比如当识别青色时就没有黄色的相状,(黄色就不是它的认知对象)。“虽然各种极微的个体众多(但)没有差别,”而各种感官的识是(认知)有差别的相状的。这就共同说明了(聚集的相状)不是极微本身的形态,偈颂中关于极微差别的说法与前面的问答是同样的意思。
【藏】
宝藏
以故彼是非实有。
因此,它并非真实存在。
形相殊异唯于幻有中有.非于诸「微」又「瓶等即幻有性」。
各种不同的形态只存在于幻象之中,既不存在于微尘里,也不存在于瓶子等事物中——因为它们本身都是幻象的本质。
【陈】
陈述
是故万物相貌非是实有。
所以万事万物的表象都不是真实存在的。
是假名「有」是「假名相者谓瓶等诸物」。
这些只是假名称为“有”,所谓“假名相”指的就是瓶子这类事物。
【奘】
金刚经
故知别形在假非实。
由此可见,个别形状只是假象并非真实。
【释】
解释
(云瓶等幻有者.)若其總聚許覆相(即幻有)已.(彼)形(別)非實境理方可成。如斯勝理是應成立.若(次文)言「離極微」如是等。
(说到瓶子等事物是虚幻的存在——)如果认为整体聚合形成的相状(就是虚幻存在),那么(它)的具体形状(分别)并非真实境象的道理才能成立。如此殊胜的真理应当被确立,正如(后文)所说“离开极微”等论述。
【藏】
宝藏
设若「全离」极微者. 现似彼识即坏故。
如果完全没有极微存在,那么显现出事物形象的意识也就无法生起了。
【陈】
陈述
【若「除」隣虚. 万识不起. 「是故万物」. 「悉是假名」。】
如果排除了极微尘,那么千万种心识都不会生起。因此一切事物,都只是假立的名相。
若除隣虚.似瓶等识不生故。
如果离开了这些微小粒子,就不会产生像瓶子这样的认识。
【奘】
金刚经
(前出)
无我观
【释】
解释
「如離彼者彼覺便無故」(者).猶如軍等(離人等無.)此言瓶等是非實(有)義.由非實事(故)。
就像离开了那些人,那些认知也就不存在了,如同军队等离开了人就没有一样。这里说明瓶等事物并非真实存在,因为它们并非实有之物。
【藏】
宝藏
诸实有者.纵复遣离「细分」而「如色等」自觉不舍。
那些真实存在的事物,即使排除了"细微部分",但"如同颜色形状等"自身的感知特性仍然不会消失。
【陈】
陈述
实物者.若「析相应法」似实物识不灭。如「未析时于瓶中五尘识生」.析「竟五尘识亦不灭.故」五「尘等是实有」。
如果把事物分析到最细微的组成部分,我们心中对"实物"的认知依然存在。就像我们看一个瓶子:瓶子还没分析时,我们会对瓶子的颜色、声音、气味、味道、触感产生知觉;就算把瓶子分析到最基本的色、声、香、味、触这五种要素,对这些要素的知觉也依然存在。所以这五种要素确实是真实存在的。
【奘】
金刚经
「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再说,像形状差别这类东西,分析到极微时,那种形状的感知必然消失,不像青色等性质那样——即使分析到极微,对青色的感知仍可能保留。由此可见,形状差别只是世俗约定下的存在,不像青色那样也存在于实有的物体中。
【释】
解释
此顯餘宗諸非不實皆非捨彼(之)相違事也.(即捨彼得有)。如於聲等青覺非有.(即得離聲而存)。此形相別是覆相有.以其甌等為境性故。(以上)雖引眾多異見道理.而竟不能顯其極微(實事之)體有(其)差別。
这说明其他宗派那些不真实的事物,都不是舍弃了它们(的)相违事物(才能成立)。就像对于声音等事物的青色感知并不存在(却能在离开声音时依然保持)。这种特定的形状相貌是覆盖在实体之上的表象,因为它是以瓶碗等作为认知对象的缘故。(以上论述)虽然引用了众多不同的见解和理论,却终究不能证明极微(作为实体的)本体存在(具有)差别性。
【藏】
宝藏
是故「诸根」识境得成非外。
因此,我们通过感官认识到的对象,其实并不是外在于我们的。
【陈】
陈述
「由此隣虚及聚万物不能生」识.是故外尘非识境界。
通过分析可知,无论是微尘还是由微尘聚合的万物,都不能产生意识。因此,外部事物并非意识真正认知的对象。
【奘】
金刚经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因此,眼识等五种感官认识的对象,其本质并非外在的、独立存在的物质实体,这一道理是完全成立的。
【藏】
宝藏
即内「所知之体性」 如在于外而现者. 为义。
内在的认知对象,就如同外在显现的事物一样,都是我们心识所感知的境界。
【陈】
陈述
「若尔何法名尘」。
如果这样,什么才算是真正的认识对象呢?
【于内「尘相」 如外而显。 立为识尘. 「识似现故」。】
我们内心显现的种种境界,明明只是内在的认知,却总让人感觉像是外在的实有事物。我们之所以把这些境界当作外在对象,正是因为我们的认识本身会呈现出类似外境的相状。
于内「尘相」如外显现.是名识尘。
我们内心感知到的对象,虽然看似外在显现,其实都是意识的产物,这就叫做“识尘”。
【奘】
金刚经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那个认识对象难道完全不存在吗?并非完全不存在。如果这样,那又该如何理解呢?
内「色」如外现 为识所缘「缘」 「许彼相在识」 及能生识故。
外界显现的形色, 其实是内心认知的影像; 我们承认这些影像存在于意识中, 而且能够引发认知活动。
【释】
解释
(下文次明所取事體云.)「據內境體」(等.)謂立自宗所緣之事。(他難.)若也(如前)總撥無所緣境.便有違世(間及)自許(二種)宗過.(因緣等)四種緣性於經說故.(如何撥無所緣。今文通彼。)
(接下来说明所认知的对象本质:)「依据内在境界的本质」等文句,是指建立我们宗派所认定的认知对象。(他人质难:)倘若(像前面所说)完全否定认知对象的存在,就会产生违背世间常识(以及)自身教义(两种)过失,因为佛经中明确说过因缘等四种缘性。((既然经中有证,怎能否定认知对象?这段文字正是回应此质疑))
此中「內」聲.為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言「境體」者.是(識)所取分.(即)是識變為境相之義。(如是內法為所緣不違自許。)然(情計)在識外別分而住(乃)將以為境.(今)違世(間)之過如前尚在.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故。次)應云「如外」(等)。此(即)不離識(為)其所取分(者)「如外而現。」(由此執)云我見(外)境生其慢想。(以為)實(有)此(境)為因(生識)。如(病眼)於眼識(上)現其髮等。
这里用“内”这个字,是为了说明认识对象并不脱离意识而独立存在。所谓“境体”,是指(意识)所感知的部分,(也就是)意识转变显现为外境相状的意思。(像这样将内在的法作为认识对象,并不违背我们宗派自己的主张。)然而(凡夫情执)总认为在意识之外另有独立存在的部分,(便)将其当作真实外境,(现在)这种违背世间常识的过失如前所述依然存在,因为世俗大众都公认外境是在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缘故。接着)应该说“如同外境”(等等)。这(就是)不脱离意识(而)成为其所感知的部分(,却)“如同外境般显现”。(由于这种执着)便产生“我见到外境”的傲慢想法,(认为)确实(存在)这个(外境)作为(产生认识)的原因。就像(患眼病的人)在眼识(中)显现出毛发等幻相。
【藏】
宝藏
外境虽无.而有内境。如似外相显现.即此是其所缘缘也。
外在境界虽然不存在,却有内在境界。就像外在的表象显现出来一样,这个内在境界就是我们所认知的根源。
【陈】
陈述
外尘实无所有.于内「识」中「众生乱心分别故」起「六尘分」别.此「分别」如在于外.如此显现.是「四缘中」名识缘缘。
外界事物其实并不真实存在,只是众生内心因混乱分别,在意识中产生了对色、声、香、味、触、法这六种境界的分别。这种分别虽然看似来自外界,实际上只是内心的显现。在佛教所说的四种缘中,这就称为“所缘缘”。
--- **改写说明**: - **专业术语统一采用现代汉语表达**:严格遵循术语表,将“识”“众生”“六尘”等术语用现代人熟悉的白话表述,确保前后一致。 - **句式与语序调整为自然口语**:对原文复杂句式和文言结构进行拆分和重组,使表达更符合现代汉语习惯,便于理解。 - **保持佛学表达的庄重与精炼**:在通俗化基础上,保留原文的庄重感和思想深度,避免过度解释或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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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奘】
金刚经
外境虽无.而有内识。似外境现.为所缘缘。
外部事物虽然不存在,但内心意识中会显现出类似外境的景象,这就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和条件。
【释】
解释
「外境雖無」(者.此)謂實無其在外之境.非(識所)了性故.以理究尋(識)不可了其(境)自體定在於外。縱令許彼(境)實有外相.然(亦)非識(所)緣.非彼(所緣)相性故.(亦)非極微相現。
外境虽然不存在,这是说实际上并没有外在的对象,因为外境不是意识能够认知的。通过理性推究,意识并不能确认外境的自体必然存在于外部。即便假设外境确实有外在相状,它也不是意识的认知对象,因为不具备认知对象应有的特性,也不是极微尘所显现的相状。
「如似外相顯現之時此即是其所緣緣也」(者.與)彼(所緣)相相應故。由若與(此法)相(道)理相應故者.(說)此即是此(法)。如因性等由與自相理相應故.(能生自法.即是因法。此相應因顯其總相.次)復顯所緣(之)差別體相.如(下)云「識有彼相故」等。
当外在的表象显现时,这就是所缘缘。(因为)它与(所缘)的表象相契合。如果与(这个法则)的(原理)相契合,那么(可以说)这个就是(这个法则)。就像因果本性等,因为与自身特性的原理相契合,(能够产生自身的法则,就是因的法则。这里通过相应的因来显示总体特征,接着)再显示所缘(的)具体差别体相,正如(后文)所说“识具有那个表象的缘故”等等。
【藏】
宝藏
「以是识体」故. 又复是彼因性故。
因为识本身就是如此,而且它还是那一切现象的根源。
【陈】
陈述
「以是识体相」故.由此识生故。
因为这是识的本相,由于这识生起的缘故。
【奘】
金刚经
(前出)
无我观
【藏】
宝藏
内识现义.及从此生.二法合故.「唯有内法是所缘缘」。
内心意识显现出事物相状,以及从这个相状产生的认知,这两种作用相互结合,所以说"只有内在心识才是真正的认识对象"。
【陈】
陈述
「所以者」何.是识作内尘相.从内尘生.具二法故.「是故内尘名境界」。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意识能够显现出内在对象的相状,同时又从内在对象中生起,具备这两种特性,所以内在对象被称为境界。
【奘】
金刚经
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我们的眼睛、耳朵等感官认识,在产生的时候,一方面会带有认识对象的形相,另一方面是从这些对象生起的,所以具备这两种特征。
【释】
解释
(此)明不假藉外事為境.(但)如情所計境相隨生.又情所計若離於識非外有故。此之境相元不離識.由此名為「內境相」也。此中「內」聲.言不離識。(不然.)本無其外.望誰為內(耶)。
(这里要说明的是,)并不需要借助外在事物作为认知对象,(而是)就像人们心中所执着的境界会随着念头产生。再者,人们所执着的境界如果离开了心识,就根本不存在于外界。这种境界现象原本就不曾离开心识,因此被称为「内在的境界相」。这里所说的「内在」,是指不脱离心识。(如果不这样理解,)本来就不存在所谓的「外在」,又怎么能相对地称为「内在」(呢)?
「及從此生」(者).有此(境)方生(彼識).或可從此(方生).由第七(轉依聲第)五(轉從聲)義有別故。(但今云)由非離境得有其識.是故(應解)有此方乃識生.(即第七依義).不言第五(從義)。
“及从今生”的意思是说,有了这个认识对象,才能产生对应的认识。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从这个对象产生认识,因为梵文语法中第七转依声和第五转从声在含义上有所区别。但这里要说明的是:不可能离开认识对象而单独存在认识,所以应当理解为有这个对象,认识才能产生,这就是第七转依的含义,而不是第五转从的含义。
「二法合故.」明其(與)所緣(二相)道理合故.顯能立也。此即但以(諸識)共相之境為其能立。若差別者.其仳若南(即意識)不緣外事.(即應)於其夢位以為顯示。如(上所)說二種為一能立.(即)識有彼相.復(從)是識生.緣此二用方成一(能立)量。
两种条件相结合,说明它与所缘对象两种表象的道理是相符的,这就证明了能成立的依据。这里只是以所有识共同认知的境相作为能成立的根据。若是具体分析的话,比如意识并不直接缘取外在事物,这就应当在梦境状态中予以说明。如前所述,两种条件合并为一个能立依据:既要有识所呈现的相状,又要从这识中产生作用,缘取这两重功能才能构成完整的能立论证。
(和) (两种表象) (各种心识) (就是意识) (就应当) (前面所) (就) (从) (能成立)
【藏】
宝藏
且复纵许是如彼显现者.如何「为彼一分」同时生起而得作缘。
即便我们承认外在事物确实如同我们所感知的那样显现,可它们如何能同时作为认知的一部分而产生,并成为认知的条件呢?
【陈】
陈述
「问」曰.如尘起识是亦可然.内尘「是识一分」共一时起.云何得作「缘缘」。
有人问道:如果说外境能引发心识,这还可以理解。但内境既然是心识的一部分,并且与心识同时生起,怎么能作为所缘缘呢?
【奘】
金刚经
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这个内在的心中所现境界既然没有离开意识,又怎么能同时作为意识生起的条件呢?
【释】
解释
(此難).「且復縱許有其內相」(者).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他相.(即)如情計境生其領受.(如是)境之相狀列在於內將為應理。
(这个难题),就算暂且承认存在内在的相状,只因观察外境时错误地认为有相,就说没有其他相,就像人们执着于境界而产生感受那样,把境界的相状安立在内心,却认为是合理的。
「如何是彼(識)一分得作同生之緣」(者).其(識)所取分離識無(體)故.斯(識)之一分復還生識(者).便成自體相違之過。(能生者)復還是彼(所生)一分性故.(喻)如能取分(不能自生)。斯乃便成匪能生性.但(可)由外相染識而生。(又)此即(所取)相分與識同(時生)起.非二同時(之法)有因果性.如牛兩角。又匪於其不異之事同在一時(可)以同伴聲而合說之.亦非於識別說有境.斯乃如何名同伴性。(答云).理實如此.然由(識起時)相狀差別力故.猜卜(能所)為異而表宣之。由(此)有見分相分之殊.遂將此識而有差別。(難云).若如是者.(所緣等)緣性亦應但是(妄計)所執.非分別事(即依他)有自性體.斯乃應成非真緣性。(答云).此罔相違.由其緣義於(此)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如等無間滅.(即於)同分之識為斷割時(而說為緣.故)此識亦(得)以四種多緣而為緣也。(以下釋文殘缺)
为什么说意识的一部分能够作为产生(认识)的缘呢?因为意识所认知的部分如果离开意识本身就没有独立存在性。如果意识的一部分反过来又产生意识本身,就会形成自己与自己矛盾的过失——能产生者本身竟然是被产生出来的一部分。好比能认知的部分无法自我产生一样。
这种情况实际上不具备能生的本质,只能通过外在现象影响意识而产生。再者,这种作为认知对象的相分与意识是同时生起的,两个同时存在的事物不可能构成因果关系,就像牛的两只角不存在谁生谁的关系。
同时,对于不可分割的同一事物,不能用“相互伴随”来描述;也不能将认识对象单独从意识中分离出来讨论——这样怎么能称为相伴性呢?
回答是:道理确实如此。但由于意识活动时会产生不同的相状,我们便推测出“能认知”与“所认知”的区分并加以表述。正因为有了见分与相分的区别,才使得意识活动显现出各种差异。
质疑说:如果这样,所缘缘的性质也应该只是虚妄分别的执着,并非依他起性具有真实体性,这样岂不是成了虚假的缘?
回答是:这并不矛盾。因为“缘”这个概念在其他被执为实有的境界中也被共同承认,就像前念灭去作为后念生起的缘。当对同一类意识进行划分时,就可以说某部分作为缘存在。因此这个意识也可以具足四种缘而发挥作用。
(以下释文残缺)
【藏】
宝藏
「虽分」决定故为缘。
既然能确定区分,就能成为认识的条件。
【陈】
陈述
「答曰」。
回答:
【是识「缘」缘 随生决定。】
这个认识所依靠的对象,能让心识随之生起并确定它的存在。
立「缘」缘者识缘此生无有二故。
能成为所缘缘的条件是:当意识认知对象生起时,这个对象与意识之间不存在对立分别的关系。
【奘】
金刚经
决定相随故. 「俱时」亦作缘。 或前为后缘. 「引彼」功能故。
决定性相伴随,所以“同时”也能成为条件。 或前者作为后者的条件,是因为能“引发其”功能。
【藏】
宝藏
纵复俱时而转.无不定故.亦得以自余法为其生缘。
即使这些现象同时生起,也不会产生不确定的结果,因为它们都可以互为产生的条件。
【陈】
陈述
缘者.或一时共起.能成余法从他生.决定随逐「生不生故」。
所谓“缘”,就是有时候各种条件同时出现,能够促成其他事物从这些条件中产生,这些条件决定了事物是否能够生成。
【奘】
金刚经
「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
外在的现象与内心的认知总是相互伴随而生,虽然它们同时出现,但外在现象仍能成为内心认知产生的条件。
【藏】
宝藏
「如是因明」说.若彼有无相应.是则为因。又「因果相应次第生者亦为其相」。
如果某个现象的有无能够互相印证,这就是推理的依据。再者,因果关联依次显现的事物,也构成推理的特征。
【陈】
陈述
「问」曰.「若次第生所缘能缘相云何。答」曰.「因在」前.「果在」后.「果随因因不随」果.若因有果必有.若因无果必无.果随因或有或无.是名因果相。
问:如果认识对象和认识能力依次生起,它们的具体表现是怎样的? 答:因在前,果在后,果追随因,因不追随果。如果因存在,果必定存在;如果因不存在,果必定不存在。果随着因的存在或不存在而存在或不存在,这就是因果关系的表现。
【奘】
金刚经
「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
因明学派认为:如果这个与那个有互相伴随的关系,虽然它们是同时产生的,但也能够成立因果的关系。
【藏】
宝藏
复次.
再说
「立」功能故是次第。
建立功能所以有顺序。
【陈】
陈述
复次.
再说
【「共立」功能 令次第起。】
共同建立的作用,就是让事物依次生起。
为「安置」功能次第故.「立所缘能缘」。
为了说明认知功能的有序运作,所以建立了“认知对象”与“认知主体”这两个概念。
【奘】
金刚经
(前出)
无我观
【藏】
宝藏
复即次第而现义者.能生同自所现之果.是为功能。此「依识有亦不相违」。
接着按顺序显现事物表象的,能够产生与自身所显现的相同结果,这就是功能。这个道理“依于意识而存在,也并不矛盾”。
【陈】
陈述
是似尘识次第起.为生似果起功能.「生识相续」。
这个能显现出事物表象的认识活动,会一个接一个地生起,因为它具有产生后续结果的作用力,这就是“让认识活动相续不断”的原因。
【奘】
金刚经
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前面那个识的相状,成为后面那个识的缘,它能引发根本识中,生起与它自己相似的果报功能,让这功能显现出来,这在道理上是说得通的。
【藏】
宝藏
若尔.唯以内色.为所缘缘.云何复说依彼及眼而生眼识。
如果这样,仅仅把内在的色境当作所缘缘,那么为什么又说要依靠那个色境和眼根才能生起眼识呢?
【陈】
陈述
「问」曰.若内「尘」是识缘缘.「是缘生经」当云何释.「经言」依根缘色眼识得生.「广说如经」。
问:如果内在的所缘是识的缘缘,那么《缘生经》该怎么解释呢?经中说:依靠眼根、缘于色尘,眼识才能生起。详细内容如经文所述。
【奘】
金刚经
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如果五种感官认知的产生只是依靠内在的感知对象,那么为什么又说需要依靠眼睛等感官作为条件呢?
【藏】
宝藏
「即彼俱时作增上」 功能体性.又为根。
就在这同时发挥主导作用的能力,就是根的本质。
【陈】
陈述
「答」曰.
回答
【「二根共生」 胜能为根。】
两种感官共同产生作用,其中殊胜的功能就是根本。
功能体相「能共造」果.说名为根。
能够共同产生感知作用的功能和特性,就称为根。
【奘】
金刚经
识上「色」功能 名五根应理。 功能与境色 无始互为因。
在意识中显现的“色境”作用, 应理解为五根的道理。 作用与外境色相, 从无始以来就互为因果。
【藏】
宝藏
根者.依「生自果」比知是功能体.非由大种转变为性。
感官的根源,是依据“产生自身结果”这个原理推论得知的功能实体,并非由物质元素转化而成。
【陈】
陈述
「问」曰.根者「体用云何」。「答」曰.胜能为体。此体因何法可比度知「有由生自果」故.是其胜能可得了别.非有四大色。
有人问:感觉器官的本质和作用是什么?
回答:它们以特殊功能作为本质。这种本质如何能被认知呢?因为能产生相应的感知结果,所以可以了知这种特殊功能的存在,并非地水火风这些物质元素本身。
【奘】
金刚经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通过“能够产生认识”这一点,可以推知感觉器官的存在。这不过是内在的功能,并非外界所创造的事物。
【藏】
宝藏
此亦在识不相违。
这也是在意识中不会互相矛盾的。
【陈】
陈述
【于识无碍。】
在认识中没有障碍。
此功能于识中无有妨碍。
这个作用在意识中没有任何阻碍。
【奘】
金刚经
(前颂云识上应理.当此。)
(前面偈颂说:在意识上成立是合理的。就是这里的意思。)
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
所以,根本识中具有形成五种色境的功能,这就称作眼根等感官,这样的说法并不违背道理。
【藏】
宝藏
功能得在识中有.亦得在自体中有而难显示.但其生果曾无差别。
功能可以在心识中存在,也可以在事物自体中存在,但难以明确展示。不过它们产生作用时完全没有差别。
【陈】
陈述
此功能在识中.离识其体不可显示.「如我所立根与汝所立根同功能为体」此有何异。
这个功能在意识之中,离开了意识,它的本体就无法显现。"就像我所建立的感官与你所建立的感官,都是以同样的功能为本体",这又有什么不同呢?
【奘】
金刚经
功能发识理无别故.在识在余虽不可说。
因为生起意识的作用原理并无不同,所以无法分别说是在意识之内还是在意识之外。
「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
外部的各种事物,在道理上其实并不存在,所以我们必须承认,这些认识对象只存在于心识之中,而不是在心识之外。
【藏】
宝藏
如是境界之体性 与彼功能互为因. 复是无始时来转。
这样的境界本质, 与那内在功能互为因果, 更是无始以来流转不息。
【陈】
陈述
【更互为因 胜能为尘 互生无始。】
彼此互为因缘,殊胜功能显现为现象,相互生成没有开端。
如此功能及似尘相更互为因生.从无始来悉尔。
如此功能和类似外境表象相互作为原因而产生,从无始以来一直都是这样。
【奘】
金刚经
(前出)
无我观
【藏】
宝藏
名眼功能及与内色为依.而识从现似义所缘生.难可显示。
视觉功能与内在物质条件共同作用,使意识显现出如同外在事物般的认知对象,这种现象的真实本质难以确切说明。
【陈】
陈述
依功能说名根.缘内尘相名境.是「乱」识不可言其相得生。
根据功能称为根,缘取内在现象称为境,这些错乱的认知不能说其真实相状能够产生。
【奘】
金刚经
(缺)
金刚经
【藏】
宝藏
此二互相为因.又无始「时」有时功能成熟故由识生起境相.有时即依彼相而有功能。
这两种现象互为因果。而且从无始以来,在某个时刻,当识的功能成熟时,就会显现出外境的相状;而在另一时刻,又依据这些相状而产生新的认知功能。
【陈】
陈述
此法更互为因.亦无有「始。何以」故.或功能成熟故起似尘识.或似尘识故功能得成。
这种法相互作为原因,也没有所谓的开始。为什么呢?有时候因为内在功能成熟,所以生起类似外境的识;有时候因为类似外境的识,所以内在功能得以形成。
【奘】
金刚经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这种感官功能与外界的物质现象,从无始以来就互相作为因缘辗转生起。当这种功能发展到成熟阶段时,就会在现前意识中显现为内在的物质现象;而这些内在的物质现象,又能够引发阿赖耶识中感官功能的生长。
【藏】
宝藏
彼二与识是异非异.随应可说。
这两种与意识既不相同也不相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理解。
【陈】
陈述
识者或异二或不异二.「或」不可说。
认知与这两种情况,要么是分开的,要么是不分开的,要么是无法言说的。
【奘】
金刚经
根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
根与境这两种色相,与意识的关系既不是完全相同,也不是完全不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解说。
【藏】
宝藏
如是内所缘有二法故.得「观」为境性。
如此,内在的认识对象具备两种特性,因此能够作为观察的对境。
【陈】
陈述
如此内尘具二法故.可为「识」境。
如此内部感知的对象具备两种特性,所以能够成为「意识」认知的对象。
【奘】
金刚经
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如此可以确立"诸识唯"以内心影像为所缘之理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