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釋論會譯
藏文
《观所缘释论》由规范师域龙所著,西藏传本未注明译者。
南朝陈
无相思尘论 陈那菩萨著 陈朝三藏真谛译
玄奘
《观所缘缘论》 陈那菩萨著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解释
《观所缘论释》 护法菩萨著 唐三藏法师义净译
藏文
那些认为眼识等所缘取的对象是外在事物的人。
南朝陈
如果有人执着于眼识等六种识对外境产生作用。
玄奘
想要使眼识等五识以外色作为所缘缘的人。
解释
若能令愚痴之人智慧增长,使其慧解彻底明晰,并消除一切罪恶,我当恭敬顶礼,深入思惟其中真义。
所谓“诸许眼等识”者。
此论旨在辨别所缘的真实含义。对于应当舍弃的事物与应当采纳的事物,或舍或取,皆因观察其果报。本论名为《观所缘》,现文先举出应舍弃的事物本质及其错误成因,是为所显明。
这里的“等”字,是指包含其他宗派共同认可的依于五种色根所产生的五识。因为其他宗派对于这五识始终执着它们是缘取外部的实有事物。而对于意识则不然,并非始终如此执着,他们也承认意识所缘的境界是世俗有,比如缘取车等事物。即使承认意识有时能缘取部分实有境界,也能通过类比将诸识相似的相状离于其境。这需要在眼等识的境界不离于境的意义成立之后才能确立。因此,本文在此不对意识多加讨论。再者,修行者通过惯修所得果智意识所了知的色境,确实不是寻思所能行境界,并且是依所见而安立的。这里只观察闻思所成生得智的境界。在这样的智慧中,意识所缘的境界完全不存在,因为它不能亲缘自聚的诸法,又缘取过去未来的非实有事物,就像变相而缘无为法一样。因此,“等”字只包含五识身,不包括意识。如果这样,那么前五根识所引生的意识又当如何?这种意识不与五根识同时生起,或无间生起,都是以已灭的色等为所缘。即使承认意识能缘取现在境,这也不是根识曾经领受过的,而是意识自身能亲缘外境体性,这样就会导致无根也能缘取,从而否定聋盲等现象。如意识依五根而存在,又违背比量可知另有根的存在。本文只是为了遮止其他宗派对前五识增益色境的执着,而对意识不再多作讨论。此外,眼等诸识必须以色为依缘才能生起,无表色只是不作性而被自宗承认为无,这里不作讨论。所谓依缘色,本意如此。其他宗派将所缘色视为现量,认为是眼等识所取性,对此执着深陷邪途,因此本文的正意只是遮止他们所缘的实有性。至于因便顺便遮止所依性,即与识同时的根功能色,这里暂且假设承认,并不直接遮止。
所谓“外境”,是指该宗派主张在识之外另有其他境界存在,因此称为“外”,此处揭示其颠倒之见。又表明他们所执取的确实是可被感知的异质事物,故称之为“境”。有人质疑:若如此,为何下文还会提到有时缘于整体聚合?因为整体聚合并非真实存在的事物,不应合于正理。回答是:确实如质疑所言,该宗派自身前后道理相互矛盾,此外还有何过失?他们既承认缘于极微实体的真实性,又承认缘于整体聚合,这是该宗派自己所允许的。现在为了指出其他过失,暂且放过这一矛盾。
藏文
这或许可视为极微,因为它是那事物的原因。
南朝陈
此人或分别极微为境,是识之因缘故。
玄奘
有人认为极微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它能产生识。
解释
或许有人认为极微虽然只有聚集起来才能显现生灭现象,但实际被感知的仍是各个极微实体本身,而非其聚合体。正如感知颜色等复合对象时,即便所有感官同时作用,各感官仍能清晰区分所缘对象——因为每种感官功能确定。同理,在缘取极微时,能直接把握其独立实体,因此每个极微皆可成为认知对象。
因为那是它们的本性。
即,因为那是眼识等识的本性,所以是它们生起的直接原因。
然而,有人说,所缘境是识生起的因,因为它属于各种缘之一。
藏文
有人认为那就是聚合,因为显现出那聚合的认知由此而生。
南朝陈
或者分别微尘聚合为所缘境,由于类似聚合的识生起的缘故。
玄奘
有人认为,识在生起时带有和合相,因而执着和合。
解释
那些论师又认为,众多极微聚合而成的整体,就是眼根等所缘取的对象。
眼识等由于对整体现象的感知而产生分别的认知,因此可以确定那些整体现象就是识的所缘对象。正如有人所说:如果识具有某种表象,那就是此识的对境。
这两部论典都认为,由于所缘相与这一道理相应,故以此作为正因。但如果不说明其他原因,此因便缺乏例证,犹如用因来证明因的性质,如何能成立论点?再者,这种相应因是以极微或总体相作为所缘性来成立宗义。倘若在辨析因的含义时,自宗承认所缘不在心识之外攀缘实在事物,此因便与对方宗派中的有法相冲突,应当存在有法自相矛盾的过失。然而现行法义所称的"所缘"并非双方共许,而他人也都共许的所缘法即可作为例证。若仅如所述二因,应当将其对应于所立义理,归入前量之中。意思是说,论典原本提出的二因只能阐明因由,本身并非正因。由于缺乏共同成立的例证,为此需要先阐明那种相应因为何如此,这才产生二因之说。
藏文
这里暂且说明
即使承认那些极微可以成为诸根识的因,但由于它们不可见,所以极微并非其境界,就像根一样。
南朝陈
若说极微是根等因。不似生故。非境。如根。
玄奘
二者皆不合理。
极微对于前五识来说,可以作为生起认识的条件,但并非被直接认识的对象。因为极微的形相无法被识所认知,就如同眼根等感官一样。
解释
其次又表明自己所论述的道理没有谬误。通过破除他宗的因来证明双方共许。应当使用第五转声说"假设承许为因",就如同共许一样。一切非实有的事物都不具备实有性,因此极微不能作为因。现在暂且纵使承认这些极微本体具有因的性质,但仅说明它们不符合所缘性的条件。
不是那种相状,因为不是极微的相状。
此处所说“根识对极微非境如根”,意指即便极微确实是识的直接依存之因,然而在识上并无根的形象,所以并非其对象,极微也是如此。
藏文
所谓"名"这个境界,是指心识能够确定事物的本质,从而显现出相应的形相。
南朝陈
尘是什么相。如果识能够辨别它的体相,依照它的体相识就生起,所以称这个为尘。
玄奘
所缘缘指的是,能够攀缘的识带着它的相状生起,以及有实际存在的事物使得能够攀缘的识依凭它而产生。
解释
上释诸无其相彼非斯境者,意思是说:为什么这么说?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所以讲“其名境者”等内容。
所谓自性,是指诸法的自相和共相。了,就是确定的意思。
为何这又被称为认知呢?因为正如那外相生起一般。此句意思是:与那外相同样的样貌在识中生起,由于识的形相随顺那外相本体之故,这就称为认知那境界。然而实际上离开识之外,并没有另外被认知的对象可以作为识生起的原因啊。不过只是有前境的外相状态,在识自身中如同镜中现像一般显现出来,世人共同承认这就称为认知其境界。
藏文
极微虽然是它们的因性,却不是它们的相状,这就像根一样。
南朝陈
邻虚无并非实有之事。若邻虚真实存在,则能成为识的因,如同「五根」一般。
玄奘
色尘等极微,假设具有实体能生起五识,或许可以作为生起认识的助缘。然而它们并非直接的认知对象,就如同眼根等感官对于眼识等认知功能一样,并不具备认知对象的外在形相。
解释
然而并非每个极微的自身能让识随着它的形态生起。因此这些极微才被认作所缘的实体。所谓"纵有因性",是指不具备因的性质才能成为所缘。譬如根虽然是识的成因,却并非所缘对象,极微也是如此。倘若仅凭具有因性就认可为所缘,那么根也应同理成为所缘。这番论述正表明前文所说的相符合道理,因为因在法上并不存在,所以不成立。然而这段文字意在说明,并非仅具有因性就是根作为所缘的特征。如果像前文所说将因作为能立,那么单凭因性就能成为所缘性吗?对于根而言,也会形成不确定的过失。
难问:若如所言,仅凭因性非所缘即可破斥,"由非彼相"一语又有何义?
答曰:为显自宗成立,非仅指他宗过失己义便成。此言即为明其非能生自识之相,故境非极微,犹如眼根等。若其因性之说本为论主前立他宗明共许,此时意在以遮诠显自宗能破义成,故置此"非彼相"语。宗共许者为定彼故,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又问:前已与他宗出不定过即成能破,何须更立自宗比量?
答:凡言因性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生疑惑,是故更须立量。
此外,若说“由此非彼相”者,意指对于极微并非识所能明确认知的性质。如同通过相状生起识而称为决断认知,既然极微并非生起识的相状,故可知决断认知亦无从生起。应当说极微并非识所能决断认知的性质,仅凭此因也不构成所缘,譬如诸根之极微。另有观点通过建立诸识差别量,表明眼识不能认知极微色,因其不具备彼相状,如同其他根识。同理,其余诸识应反此而言。因此,“如根”之说实属多余,其喻例需依义理推衍而出。再者,前文纵有“因性”之言亦无实质作用。原意虽以因用非所缘性为据,此处亦然。此言确有实义,然而声尘等所属极微,不应成为其他根识生起之因。
有人说,"非彼相"指的是在识的自体中,每一个极微都没有聚集的相显现,因此不是所缘的对象,就像根中的众多极微一样。由于境的相状安布于识中,这才是所缘的相性。这种相的极微并不存在,所以道理上就说它没有聚集的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