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藏
《观所缘释论》由大师域龙所著。西藏传本,译者不详。
陈述
无相思尘论 陈那菩萨著 陈朝三藏法师真谛译
金刚经
观所缘缘论 陈那菩萨著 唐代三藏法师玄奘译
解释
《观所缘论释》由护法菩萨所著,唐代三藏法师义净翻译。
宝藏
那些认为眼睛等感官认知所缘取的对象是外在境界的人。
陈述
如果有人执着于眼识等六种感官意识,认为它们是由外境所引发。
金刚经
那些认为眼睛等五种感知以外在事物作为认知对象的人
解释
若能令恶智之人 使其智慧极明澈 并能消除诸罪业 我今顶礼观其义
所谓“诸许眼等识”者。
此论旨在辨别所缘的真实含义。对于应当舍弃的事物与应当采纳的事物,或舍或取,皆因观察其果报。本论名为《观所缘》,现文先举出应舍弃的事物本质及其错误成因,是为所显明。
这里的“等”字,是指包含其他宗派共同认可的依于五种色根所产生的五识。因为其他宗派对于这五识始终执着它们是缘取外部的实有事物。而对于意识则不然,并非始终如此执着,他们也承认意识所缘的境界是世俗有,比如缘取车等事物。即使承认意识有时能缘取部分实有境界,也能通过类比将诸识相似的相状离于其境。这需要在眼等识的境界不离于境的意义成立之后才能确立。因此,本文在此不对意识多加讨论。再者,修行者通过惯修所得果智意识所了知的色境,确实不是寻思所能行境界,并且是依所见而安立的。这里只观察闻思所成生得智的境界。在这样的智慧中,意识所缘的境界完全不存在,因为它不能亲缘自聚的诸法,又缘取过去未来的非实有事物,就像变相而缘无为法一样。因此,“等”字只包含五识身,不包括意识。如果这样,那么前五根识所引生的意识又当如何?这种意识不与五根识同时生起,或无间生起,都是以已灭的色等为所缘。即使承认意识能缘取现在境,这也不是根识曾经领受过的,而是意识自身能亲缘外境体性,这样就会导致无根也能缘取,从而否定聋盲等现象。如意识依五根而存在,又违背比量可知另有根的存在。本文只是为了遮止其他宗派对前五识增益色境的执着,而对意识不再多作讨论。此外,眼等诸识必须以色为依缘才能生起,无表色只是不作性而被自宗承认为无,这里不作讨论。所谓依缘色,本意如此。其他宗派将所缘色视为现量,认为是眼等识所取性,对此执着深陷邪途,因此本文的正意只是遮止他们所缘的实有性。至于因便顺便遮止所依性,即与识同时的根功能色,这里暂且假设承认,并不直接遮止。
所谓“外境”,是指该宗派主张在识之外另有其他境界存在,因此称为“外”,此处揭示其颠倒之见。又表明他们所执取的确实是可被感知的异质事物,故称之为“境”。有人质疑:若如此,为何下文还会提到有时缘于整体聚合?因为整体聚合并非真实存在的事物,不应合于正理。回答是:确实如质疑所言,该宗派自身前后道理相互矛盾,此外还有何过失?他们既承认缘于极微实体的真实性,又承认缘于整体聚合,这是该宗派自己所允许的。现在为了指出其他过失,暂且放过这一矛盾。
宝藏
这或许可视为极微,因为它是那事物的原因。
陈述
这个人可能把极微小的粒子当作认识对象,因为它是产生认识的原因。
金刚经
有人认为极微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它能产生识。
解释
或许有人认为极微虽然只有聚集起来才能显现生灭现象,但实际被感知的仍是各个极微实体本身,而非其聚合体。正如感知颜色等复合对象时,即便所有感官同时作用,各感官仍能清晰区分所缘对象——因为每种感官功能确定。同理,在缘取极微时,能直接把握其独立实体,因此每个极微皆可成为认知对象。
因为那是它们的本性。 即,因为那是眼识等识的本性,所以是它们生起的直接原因。 然而,有人说,所缘境是识生起的因,因为它属于各种缘之一。
宝藏
有人认为那就是聚合,因为显现出那聚合的认知由此而生。
陈述
或者分别微尘聚合为所缘境,由于类似聚合的识生起的缘故。
金刚经
有人认为,识在生起时带有和合相,因而执着和合。
解释
那些论师又认为,众多极微聚合而成的整体,就是眼根等所缘取的对象。
眼识等由于对整体现象的感知而产生分别的认知,因此可以确定那些整体现象就是识的所缘对象。正如有人所说:如果识具有某种表象,那就是此识的对境。
这两部论典都认为,由于所缘相与这一道理相应,故以此作为正因。但如果不说明其他原因,此因便缺乏例证,犹如用因来证明因的性质,如何能成立论点?再者,这种相应因是以极微或总体相作为所缘性来成立宗义。倘若在辨析因的含义时,自宗承认所缘不在心识之外攀缘实在事物,此因便与对方宗派中的有法相冲突,应当存在有法自相矛盾的过失。然而现行法义所称的"所缘"并非双方共许,而他人也都共许的所缘法即可作为例证。若仅如所述二因,应当将其对应于所立义理,归入前量之中。意思是说,论典原本提出的二因只能阐明因由,本身并非正因。由于缺乏共同成立的例证,为此需要先阐明那种相应因为何如此,这才产生二因之说。
宝藏
这里暂且说明
即使承认那些极微可以成为诸根识的因,但由于它们不可见,所以极微并非其境界,就像根一样。
陈述
若说极微是根等因。不似生故。非境。如根。
金刚经
二者皆不合理。
极微对于前五识来说,可以作为生起认识的条件,但并非被直接认识的对象。因为极微的形相无法被识所认知,就如同眼根等感官一样。
解释
其次又表明自己所论述的道理没有谬误。通过破除他宗的因来证明双方共许。应当使用第五转声说"假设承许为因",就如同共许一样。一切非实有的事物都不具备实有性,因此极微不能作为因。现在暂且纵使承认这些极微本体具有因的性质,但仅说明它们不符合所缘性的条件。
不是那种相状,因为不是极微的相状。
此处所说“根识对极微非境如根”,意指即便极微确实是识的直接依存之因,然而在识上并无根的形象,所以并非其对象,极微也是如此。
宝藏
所谓"名"这个境界,是指心识能够确定事物的本质,从而显现出相应的形相。
陈述
尘是什么相。如果识能够辨别它的体相,依照它的体相识就生起,所以称这个为尘。
金刚经
所缘缘指的是,能够攀缘的识带着它的相状生起,以及有实际存在的事物使得能够攀缘的识依凭它而产生。
解释
上释诸无其相彼非斯境者,意思是说:为什么这么说?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所以讲“其名境者”等内容。
所谓自性,是指诸法的自相和共相。了,就是确定的意思。
为何这又被称为认知呢?因为正如那外相生起一般。此句意思是:与那外相同样的样貌在识中生起,由于识的形相随顺那外相本体之故,这就称为认知那境界。然而实际上离开识之外,并没有另外被认知的对象可以作为识生起的原因啊。不过只是有前境的外相状态,在识自身中如同镜中现像一般显现出来,世人共同承认这就称为认知其境界。
宝藏
极微虽然是它们的因性,却不是它们的相状,这就像根一样。
陈述
邻虚无并非实有之事。若邻虚真实存在,则能成为识的因,如同「五根」一般。
金刚经
色尘等极微,假设具有实体能生起五识,或许可以作为生起认识的助缘。然而它们并非直接的认知对象,就如同眼根等感官对于眼识等认知功能一样,并不具备认知对象的外在形相。
解释
然而并非每个极微的自身能让识随着它的形态生起。因此这些极微才被认作所缘的实体。所谓"纵有因性",是指不具备因的性质才能成为所缘。譬如根虽然是识的成因,却并非所缘对象,极微也是如此。倘若仅凭具有因性就认可为所缘,那么根也应同理成为所缘。这番论述正表明前文所说的相符合道理,因为因在法上并不存在,所以不成立。然而这段文字意在说明,并非仅具有因性就是根作为所缘的特征。如果像前文所说将因作为能立,那么单凭因性就能成为所缘性吗?对于根而言,也会形成不确定的过失。
难问:若如所言,仅凭因性非所缘即可破斥,"由非彼相"一语又有何义?
答曰:为显自宗成立,非仅指他宗过失己义便成。此言即为明其非能生自识之相,故境非极微,犹如眼根等。若其因性之说本为论主前立他宗明共许,此时意在以遮诠显自宗能破义成,故置此"非彼相"语。宗共许者为定彼故,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又问:前已与他宗出不定过即成能破,何须更立自宗比量?
答:凡言因性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生疑惑,是故更须立量。
此外,若说“由此非彼相”者,意指对于极微并非识所能明确认知的性质。如同通过相状生起识而称为决断认知,既然极微并非生起识的相状,故可知决断认知亦无从生起。应当说极微并非识所能决断认知的性质,仅凭此因也不构成所缘,譬如诸根之极微。另有观点通过建立诸识差别量,表明眼识不能认知极微色,因其不具备彼相状,如同其他根识。同理,其余诸识应反此而言。因此,“如根”之说实属多余,其喻例需依义理推衍而出。再者,前文纵有“因性”之言亦无实质作用。原意虽以因用非所缘性为据,此处亦然。此言确有实义,然而声尘等所属极微,不应成为其他根识生起之因。
有人说,"非彼相"指的是在识的自体中,每一个极微都没有聚集的相显现,因此不是所缘的对象,就像根中的众多极微一样。由于境的相状安布于识中,这才是所缘的相性。这种相的极微并不存在,所以道理上就说它没有聚集的显现。
宝藏
这样看来,极微本身并不能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
陈述
所以,极微小的粒子并不能算作真正的物质。
金刚经
这个极其微小的东西,对眼睛看东西时的认识来说,并不能成为它真正认识的对象。
解释
这样暂且说明极微(就是最小的微粒)不能成为认知对象(。)因为支持它的理由(即论证依据)不能成立,而且(现在证明)极微不具备认知对象特性(的)论证已经充分成立。
如果这样说的话,那是不是说整体聚合就是认知对象呢?然而根据前面所阐述的各种论证依据,如果对照谟诃(大乘)宗派的观点来看,这些论证其实都不能成立,实际情况确实如此。
宝藏
即使把所有东西聚在一起,虽然看起来像是那个样子。
陈述
意识看似聚集而生,却并非从外境产生,因为外境的聚集本无实体,就像眼翳之人看见的第二个月亮那样虚妄不实。
如果这样,那么极微聚合就应该成为认识对象,因为就像聚合的识能够生起一样。虽然情况确实如此。
金刚经
当各种感知元素在五识中和合时, 若说这聚合就是所缘对象, 但它实际上并非真实存在, 就像把眼花时看到的第二个月亮当作真实。
物质现象等聚合在一起,在眼识等认知活动中显现出它们的相状,所以假立为所缘的对象。
解释
然而,由各种元素聚合而成的事物,虽然确实呈现出能被我们感知的表象(按理说)可以被当作认识的对象,(但是)由于它本身没有独立不变的实体性。
宝藏
如同我们所看到的事物表象,并不是来自事物本身。
陈述
就像那个样子生起的认识,并不是从这里产生的。
金刚经
无我观
解释
这个由事物表象产生的认识并不能真正生起。所谓整体聚合的表象认识,整体聚合本身并不能产生认识。既然它不能产生这个认识,又怎么能让这个认识去缘取它呢?因为这与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表象不相符合,所以不符合所缘的定义。由此可知,前面所说的"与表象相应"这个理由,其实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什么是认识对象的特征呢?
宝藏
凡是认知对象,必须能够生起认识它自身的意识,这才是真正的所缘。这就是所说的“能生起认识的条件”。
陈述
所以,聚合的事物也不能成为真正的认识对象。为什么呢?如果某个对象能够引发认识,并且这个认识还呈现出与该对象相似的形态特征,那才可以相信它是真实的认识对象。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说这个对象是认识产生的缘。
金刚经
无住生心
解释
凡是作为认知对象的事物,按理必须能产生与它自身形态相似的认知。(就是说,)随着(那个)对象(形态)而产生的认知,那个(对象)是能生起认知的根源,(同时)那个(对象)也就是所认知的对象。有一种说法认为:凡是作为认知对象的事物,按理必须成为心识及心识活动(即心理作用)产生的原因,这些(心识活动)产生之后,会随着对象的形态去感知并形成概念,这时就称这个对象为所认知的境界。如果一个事物具备这两种特征,这才符合称为所认知对象的条件:(既要)具有能生起认知的特性,(又要)成为所认知的对象。
(其次)引用经论(说:)「这正是在说明产生认识的缘的特性。」(意思是)由于这个产生的原因(成为)那识生起的条件,(然后)大家才共同认可这是它所认知的对象。(前文提到的)自身形态显现(这一层含义)在这里没有作用,所以不作讨论。
宝藏
然而,"整体聚合"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陈述
这些聚合而成的现象并非如此。
金刚经
因此,并没有一个真实存在的认识对象。
解释
但是,所有元素聚合在一起并不能产生认识。
宝藏
就像看到两个月亮那样不真实。
陈述
因为不是真实存在的,就像看到两个月亮一样是错觉。
金刚经
无我观
解释
由于整体并非真实事物,所以对于由部分构成的事物而言,既不能说它与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说它与部分完全不同。
又如不真实的事物无法产生实际作用,“就像第二个月亮”。如同第二个月亮无法在意识中产生月亮的真实表象。
(上面)
如果这样,为什么会有这些现象显现呢?
宝藏
由于感官有缺陷,才会看见第二个月亮。「即使显现出那样的特性,但并非真实的认知对象」。
陈述
因为眼睛出了问题,看见的明明是单个东西却觉得有两个。这种把一个月亮看成两个的现象,并不是真实存在的认知对象。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两个月亮。
金刚经
就像眼睛看花时把一个月亮看成两个,这种错觉产生的东西并不真实存在,所以不可能真正对心识产生影响。
解释
“因为感官受损的缘故”,是指当眼睛被白内障等疾病损害了它的清明功能时,就会从这个受损的感官处看到两个月亮——这两个月亮的影像并非真实的认知对象。“虽然这两个月亮确实呈现出那样的相状,但并非真实对象”,就如同第二个月亮即使让我们的认知产生了那样的相状,但由于这种认知并非正常生起,所以不能称作真实对象。
宝藏
这样看来,既然它们不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就不能成为认知的根据,所以这些事物的集合体并不能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
陈述
聚合的事物也是这样。因为离开了极微小的粒子,就没有真实的实体存在。所以聚合的事物并不是心识能够直接认知的对象。
金刚经
这样看来,眼识等认知与尘境结合而成的对象,并不能成为真正的认知所缘。
解释
这些并非真实存在的事物,其总体聚合并不能成为心识生起的原因,因为它们没有真实的本性。就像眼中的第二个月亮:(这个道理成立之后,)由此便可确立它们不具备成因的特性,所以「不能成为所缘境」也如同第二个月亮一般。
再拿这第二个月亮的比喻来说,对于(显现)那个影像的(原因),应当知道这里存在理由不成立的过失。又因为认识与对象的关系本身能够成立,所以(提出)这个过失其实是矛盾的。再说眼识并不缘取青色等聚集的极微尘,因为它们的本体不具备产生认识的能力,就像其他感官的认识一样。这个比喻是大家共同认可的,所以不需要另外说明。(另外)第二个月亮比喻的是虚假不实的事物,应当明白这是在说明将非真实原因当作真实原因来成立。就像(前面)所说的:即使有表象存在也并非它的真实对象——这句话(也)同样是在说明那不是真正的原因。
(问难:)如果说实际上不存在第二个月亮,为什么我们眼中会看到两个月亮的现象呢?
(回答:)这是由于内在的感知功能产生了特定变化之后,呈现出类似月亮影像的识觉就随之生起,就像梦中见到景象显现那样。正是这个机制让人产生错觉,误以为在月亮所在之处又看到了另一个月亮。
(另外)有些观点认为:当眼识同时呈现两个月亮影像时,由于这两个影像的先后顺序难以确认,人们就会误以为它们是同时出现的。在这两种月相显现之后,意识就会声称“我看到了第二个月亮”。还有人提出:对于公认的月亮数量产生错乱,是因为视觉器官受损的缘故。但在不承认外境实有的宗派看来,这些所谓的看见都只是虚妄的执着。
(针对第一种观点:)既然不是眼识直接感知的对象,那么由意识无间断引发的、能够同时缘取两种月相的认识,难道就能证明确实看到了两个月亮吗?照此推论,当缘取声音等对象的识觉无法分辨先后顺序时,难道就应该同时听到两种声音吗?视力正常之人的意识尚且难以分辨诸多连续现象,更何况依赖视觉器官的识觉?若要推测其细微差别,就会产生更多问题。
(针对第二种观点:)当看到两个月相重叠如同一个光环((月亮))时,如果认为这两个月相是脱离识觉独立存在的实体,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地虚妄安立“第二个月亮”的说法,声称在月亮数量上产生了错乱呢?
宝藏
如果这两种情况都是在意识之外存在,作为心的认识对象,那就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了。
陈述
根据这两个道理来看,外部事物并不能成为真正的认知对象。
金刚经
金刚经
解释
(因此其他宗派)「在意识之外执着两种对象」(就是)极微和聚合体。这两种都缺少部分定义条件。又如(前面)所说能成立能驳斥的论证力量,「将它们作为认知对象是不相应的。」
宝藏
缺少了一分条件,所以无论是外界的单个极微还是极微的聚合,都不能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
陈述
所以,外部事物并不具备这两种条件,不能成为我们心识能够认知的对象。
金刚经
所以,外界事物作为认知对象的两方面条件,各自都缺少一个必要的部分,这样的说法都是不合理的。
解释
“缺少一部分”指的是物体本身显现的样子和能够引发认识的作用。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才能成为认识对象。在极微的层面没有物体本身显现的样子,这就缺少了第一个条件;在整体聚合的层面不具备引发认识的作用,这就失去了第二个条件。按照这样的分析,先前讨论中关于极微和聚合体作为认识对象所存在的两种缺陷,现在这个总结又重新归纳了一遍,使之更加准确无误。
(指的是) (没有自身形态的显现) (不能产生认识作用) (极微与聚合体作为认识对象) (现在这个总结)
宝藏
此处
还有人说各种聚合的整体现象,就是心中想要证明的认知对象。
陈述
(三首偈颂)有些人说微小的粒子聚集形成了万物,而我们的意识感知到这些粒子显现出来的样子,所以把它们当作真实存在的对象。
金刚经
金刚经
解释
“有说集相”的意思,是指在每个极微的位置上都有微小的聚集相,就在这些聚集起来的微尘中显现出那个聚集的相状。不论有多少极微,这个相都是真实存在的。这样,在极微的位置上有总的聚集相,又能生起对自相的认知,因为它是真实存在的性质,所以应该是所缘的对象,这样就能同时满足“能生”和“相现”两个条件。
宝藏
一切事物都具有多种多样的特征,我们就是以这些特征作为依据,通过内心形成的认知来直接把握事物的本来面目。
陈述
有些学派认为:极微的聚合形成了具有多种特征的万物,并主张这种聚合就是我们所认知的对象。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对事物产生的认识,是针对它们的个别特征,而不仅仅是针对单个极微或极微的聚合体。
金刚经
有人认为颜色等事物各自具有多种特性,其中一部分特性是能够被直接感知的。
解释
这种(执着)既然在前面已经被(破除),就无法再往前推进了。(所以转而考虑其他观点。)那么,集聚而成的相状就是极微吗?或者不是呢?(因此论中说)「由于境义具有众多相状」(等等)。如果承认这些极微具有微细形相,同时也具有集聚的相状,那么如何能让这两种相状共同存在于同一事物中而合乎道理呢?(接下来应当再作解释。)
凡是各种由物质聚合而成的事物,都以地、水、火、风这四大元素作为本质。这些四大元素各自都具有独特的功能特性,比如颜色的青黄、声音的美妙等种种表象,都会随着具体事物和感知器官的不同,而被心识所辨认认知。
就在这由众多极微构成的地方,说“存在整体聚合的相状”,并将这种相状当作眼识等认识活动所缘取的对象,因此认定“这属于现量的认知性质”。如果这样解释的话,那么在各个极微的认识活动中也应该存在聚合的相状,为什么不提这一点呢?既然承认外境有聚合的相状,为什么不也承认认识活动本身也有聚合的相状呢?所以又进一步追问:(存在)(认可)(同样)(既然说)(也)
宝藏
在那些微小的部分中,也同样具有"作为原因"的性质,能够产生出现实中整体聚合的认知。
陈述
所以,在最小的微粒以及由这些微粒聚集而成的物体中,那些能被我们眼、耳、鼻、舌、身、意这六种认识能力所感知到的形象,就构成了这些认识能力所面对的对象(境)。
金刚经
所以这些微小的物质粒子相互配合,各自形成一个聚合的整体相状。这个相状是真实存在的,每个都能引发看起来像是它自身的感知。因此它们能够作为五种感官认识的所缘缘。
解释
然而对于极微处(乃至)存在整体聚合的表象(者)——正是通过这句话作为权宜之说,同时也显现出识(上)具有极微与整体的相状。(有人诘难说):若是如此,每个极微既然都具有这种相状,为何还要说它们是总体集合的相状呢?(再者)色聚由众多极微分别构成本是论典所认可的观点,(如果)这种(集合相状)就是总体聚合的性质而非实有存在——如前文已经阐明——又何须重复论述?(回应道:)这其中另有深意。即便(极微)作为实体各有不同特质,但这种相状唯有在(诸多极微)汇集之处相互依托才能被认知,(因此)说观察集合相状之外再无其他认知途径。再者,假设某些极微以聚合为本质(具有多重相状),但同一事物(的诸相)存在强弱差异,应当根据具体情境观察——譬如(将其视为)苍色(即是)属于地界。这类说法确实合乎道理,但即便认可此说,就像极赤之物初现时若多重(相状)都过于强烈,反而会失去相容性。(现在只是)基于可能存在的状况展开这番讨论。
宝藏
(三个偈颂)这些极微细粒子的特征,其实并不是我们意识所能认知的真实对象,就像坚硬等触感一样。
陈述
【微尘的形体样貌 「如果说是真实存在」 「因为识不会与它相似」 不能作为认知对象·如同坚硬的感觉。】
极微的形态并非实在的物质,就像坚硬等性质一样。
金刚经
这样说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它们聚集在一起,像坚硬的东西一样, 假如说对于眼睛等感官的认识来说, 它们只是条件,而不是认识的对象, 因为极微的特性是被公认的。
解释
如果这样,(所有微尘无论是否相互依存都从未发生变化,)为何说这些极微并非感官所能见?又为何(说)只有如(实)智慧才能见到极微(呢?由此可知)「因为微尘的表相并非识所缘的对象。」由于不是依靠感官产生的(各种)识所能认知的境界,所以说「非根所见」。(既然)不是感官认知的对象,唯独是如实现照的智慧所能观察——(这)又是什么道理呢?(下文的意思是:)我们当下所见并非极微尘的形相,「就像坚性等触觉属性不可眼见」。
宝藏
像坚硬这样的性质,纵然确实存在,却并非眼睛所能认知的对象。极微尘的性质也和它类似。
陈述
极微之中存在坚、湿、热、动四种触相,这些现象真实存在,却非眼识所能认知。正如眼识无法感知极微本身的生起,眼识同样不能直接认知极微所构成的万物。
金刚经
坚硬等特性虽然是真实存在的,对于眼识等认识活动来说"可以作为产生的条件",但不能成为直接认识的对象。"因为眼识等认识中并不呈现那些特性的形象。至于色等极微"的各种聚合"形态",道理也是如此。"因为它们都被执着为极微本身的形态"。
解释
就像坚硬、湿润这些特性——对于青色等(具有颜色的事物),即便确实存在这些特性,却并非眼睛等感官所能认知的对象。因为每种感官的功能都有其特定的认知范围。
灰尘也是这样。(它们的形态也不是意识能够直接认知的)这种比喻并不违背大家共同认可的道理——难道这不正说明了(最根本的)微粒(本身)并不具备坚硬的特性,因为它们的本质各不相同吗?这个论点针对的是主张(所有感官对象领域)都只是由地水火风这些基本元素构成的观点。(既然认为坚硬也是微粒的属性,)这种说法本身没有问题。不过这个道理(在前文)已经阐述过了,(就是说一切物质现象都是以四大种为根本属性的。)
宝藏
由此可知,对瓶、盆等物的认知也应当归于相似的类别。
陈述
如果邻虚尘是坚硬的实体,那么意识就无法辨别它了。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极微的邻虚能在万物中产生认识,那么这个认识就不会有分别了。
金刚经
执着于认为眼睛等感官能认识极微小的各种聚合体这一表象,还存在其他错误。
(四个偈颂)我们觉得瓶子和瓦罐是不同的东西,这种执着其实毫无道理。不能因为形状不同就认为它们是不同的,因为形状差异本身就不是真实存在的。
解释
你对于瓶和盆等的认知是这样的:(意思是)你这样把(聚合的表象当作认识对象)的话,(就应当)对瓶和盆产生感官认知的“相似观察”,因为对于(聚合的表象)这个对象,你的认识并没有区分开来。再加上感官认知会随着当下呈现的对象而产生相应的表象。
(这里说)认识和对象并无分别,怎么能够知道呢?
宝藏
也不在于瓶、盆等物体上,因为微小的"众多实体"而产生差别。
陈述
在一切事物中,最小的微粒(邻虚)并没有独立实在的体性。
金刚经
瓶子、盆罐这类物品,虽然看起来有大小形状的区别,但构成它们的基本微粒在数量上是相同的。如果只是通过观察这些微粒来产生认知,那么我们对不同物体的感知就不应该有差别。
解释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们说到瓶子、瓦罐这些东西时,是把一堆微尘的整体形象当作认知对象,而不是在认识瓶子本身时,能区分出聚在一起的各个微尘的个别样貌。实际上,除了各个微尘的真实样貌之外,并没有一个叫“堆积体”的独立形象存在。这样一来,感官认知它们的模样就没有差别了,正因如此,这些微尘的集合体才能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再者,我们也不会对这些微尘集合体产生截然不同的后续认知——比如把青色错看成黄色——因为它们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形象可供仔细辨别。
(就是说)
宝藏
如果事物因为特征不同而显出差别。
陈述
如果说事物的表象各不相同,那么我们对它们的认知也就随之不同。
如果你们说因为事物表象的不同,所以产生的认识也就不同。
金刚经
无我观
解释
如果因为形态不同而说法不同——形态指的是形状和布局有所差异。
宝藏
如果这样认为:随着那些“咽喉等部位”形状的差异,人的认知便产生区别,这就是差异所在。然而这种差异即使存在于瓶器等物,...
陈述
瓶子和各种东西的形状各不相同,因为缘着这些不同形状,所以产生的认识也就有差别。但这个道理说不通,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形状差异,在瓶子这类我们假名安立的事物中,其实并不真实存在。
金刚经
如果认为物体形状不同所以感觉到的相也不同,这个道理也是不对的。瓶颈等特殊形状只存在于瓶子这类假象事物上,
解释
(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为瓶子和盆在口沿、腹部、底足等部位的形状各不相同,所以面对不同的物体时,我们的认知感知也就随之产生差异。」这确实是合乎道理的。
宝藏
那个表象所说的“极微”,实际上在具体处所中是找不到的。
陈述
不同表象都是假名安立,所以其本质并非真实。
在极微小的粒子中实际上并不存在。
金刚经
开经偈
不是极微小的缘故。
解释
(但在极微的层面)「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因为眼根等感官所认知的对象中,极微本身并无差异(的缘故)。然而这种整体聚合只是世俗认知(即世俗谛),而整体聚合并非感官直接认知的对象——这一点先前已经驳斥过。若主张它虽非直接认知对象,却能因某种差异使认知(所缘)的表象产生区别,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
我们又如何知道,各个极微所在的地方并没有各自不同的形态呢?
宝藏
认识与认识对象没有差别。
陈述
极微的体量大小,与众多极微聚集一处没有差别。
极微的形体大小没有差别。
金刚经
不应该认为极微也有不同的形状和相貌。这是为什么呢?
单个极微太小无法感知, 众多极微聚合形成的形状差异只是假象, 若将物体分析拆解到极微的程度, 我们对它的整体感知就必然消失了。
解释
极微的形状相貌没有差异区别。凡是事物有组成部分的,必然在不同方位呈现出不同形态;然而一切极微的本体没有方位分界,达到最细微的极限时,又怎么可能会具有形状区别呢?
宝藏
即使组成物体的那些最小微粒各自有不同的特性,但它们聚合形成的整体形状却看不出差别。
陈述
在一切事物中,最微小的邻虚尘,它们的形状都是圆而细的,没有任何差别。
金刚经
瓶碗这类有形状的东西,它们都是由许多极微小的粒子组成的。这些极微虽然微小,但各有自己的形状和大小,并不是真的像我们看到的那个圆形的样子。
解释
在瓶子、瓦罐等物体上,纵然(极微细的粒子如何排列)各有不同,但这些粒子的(圆形)本质始终没有差别。这是因为(所有微粒性质相同),整体没有增减变化的缘故。由此可以确定:我们所见的整体聚合形态,并非真实存在的实体。凡是具有方位排列、具象形态的事物,都不是(眼睛等)感官所能直接认知的真相。
前面这样一连串的追问,目的是要说明(在众多极微之中)存在着不同的特性。(只是)我们对瓶、盆等物体的认知,并不是以(单个极微)的个别状态作为认识对象,就像感受快乐与痛苦的(不同体验)那样。然而(现在要说明的是):极微本身并非独立的认识对象——这正是为了表明它不具备(所缘境)的特性。
(另一种解释:)“若相殊故方言殊”这句话,是要说明前面(所)说的(那种)并非以无差别的事物作为认知对象的情况,(也不是)在重复已经成立的观点。它的意思是说:虽然极微作为认知对象本质上没有差别,但因为它们的形状相状不同,所以产生了分别。(因为)极微没有差别这一点我也是承认的,这属于已经成立的观点,“由于各种极微的(形状)没有差别。”现在这里要说明的是,(由众多极微聚集而成的相状)这些不同的事物才是不同的认知对象,这样回答就不是在重复已有的结论。(还有一种解释):或者说这是在说明,各种感官的识(认知)瓶子、盆子等物体时,并没有极微的相状性质,所以(极微)不是直接的认知对象,就像其他识的认知方式一样。其他识指的是意识或其他感官的识,比如当识别青色时就没有黄色的相状,(黄色就不是它的认知对象)。“虽然各种极微的个体众多(但)没有差别,”而各种感官的识是(认知)有差别的相状的。这就共同说明了(聚集的相状)不是极微本身的形态,偈颂中关于极微差别的说法与前面的问答是同样的意思。
宝藏
因此,它并非真实存在。
各种不同的形态只存在于幻象之中,既不存在于微尘里,也不存在于瓶子等事物中——因为它们本身都是幻象的本质。
陈述
所以万事万物的表象都不是真实存在的。
这些只是假名称为“有”,所谓“假名相”指的就是瓶子这类事物。
金刚经
由此可见,个别形状只是假象并非真实。
解释
(说到瓶子等事物是虚幻的存在——)如果认为整体聚合形成的相状(就是虚幻存在),那么(它)的具体形状(分别)并非真实境象的道理才能成立。如此殊胜的真理应当被确立,正如(后文)所说“离开极微”等论述。
宝藏
如果完全没有极微存在,那么显现出事物形象的意识也就无法生起了。
陈述
如果排除了极微尘,那么千万种心识都不会生起。因此一切事物,都只是假立的名相。
如果离开了这些微小粒子,就不会产生像瓶子这样的认识。
金刚经
无我观
解释
就像离开了那些人,那些认知也就不存在了,如同军队等离开了人就没有一样。这里说明瓶等事物并非真实存在,因为它们并非实有之物。
宝藏
那些真实存在的事物,即使排除了"细微部分",但"如同颜色形状等"自身的感知特性仍然不会消失。
陈述
如果把事物分析到最细微的组成部分,我们心中对"实物"的认知依然存在。就像我们看一个瓶子:瓶子还没分析时,我们会对瓶子的颜色、声音、气味、味道、触感产生知觉;就算把瓶子分析到最基本的色、声、香、味、触这五种要素,对这些要素的知觉也依然存在。所以这五种要素确实是真实存在的。
金刚经
再说,像形状差别这类东西,分析到极微时,那种形状的感知必然消失,不像青色等性质那样——即使分析到极微,对青色的感知仍可能保留。由此可见,形状差别只是世俗约定下的存在,不像青色那样也存在于实有的物体中。
解释
这说明其他宗派那些不真实的事物,都不是舍弃了它们(的)相违事物(才能成立)。就像对于声音等事物的青色感知并不存在(却能在离开声音时依然保持)。这种特定的形状相貌是覆盖在实体之上的表象,因为它是以瓶碗等作为认知对象的缘故。(以上论述)虽然引用了众多不同的见解和理论,却终究不能证明极微(作为实体的)本体存在(具有)差别性。
宝藏
因此,我们通过感官认识到的对象,其实并不是外在于我们的。
陈述
通过分析可知,无论是微尘还是由微尘聚合的万物,都不能产生意识。因此,外部事物并非意识真正认知的对象。
金刚经
因此,眼识等五种感官认识的对象,其本质并非外在的、独立存在的物质实体,这一道理是完全成立的。
宝藏
内在的认知对象,就如同外在显现的事物一样,都是我们心识所感知的境界。
陈述
如果这样,什么才算是真正的认识对象呢?
我们内心显现的种种境界,明明只是内在的认知,却总让人感觉像是外在的实有事物。我们之所以把这些境界当作外在对象,正是因为我们的认识本身会呈现出类似外境的相状。
我们内心感知到的对象,虽然看似外在显现,其实都是意识的产物,这就叫做“识尘”。
金刚经
那个认识对象难道完全不存在吗?并非完全不存在。如果这样,那又该如何理解呢?
外界显现的形色, 其实是内心认知的影像; 我们承认这些影像存在于意识中, 而且能够引发认知活动。
解释
(接下来说明所认知的对象本质:)「依据内在境界的本质」等文句,是指建立我们宗派所认定的认知对象。(他人质难:)倘若(像前面所说)完全否定认知对象的存在,就会产生违背世间常识(以及)自身教义(两种)过失,因为佛经中明确说过因缘等四种缘性。((既然经中有证,怎能否定认知对象?这段文字正是回应此质疑))
这里用“内”这个字,是为了说明认识对象并不脱离意识而独立存在。所谓“境体”,是指(意识)所感知的部分,(也就是)意识转变显现为外境相状的意思。(像这样将内在的法作为认识对象,并不违背我们宗派自己的主张。)然而(凡夫情执)总认为在意识之外另有独立存在的部分,(便)将其当作真实外境,(现在)这种违背世间常识的过失如前所述依然存在,因为世俗大众都公认外境是在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缘故。接着)应该说“如同外境”(等等)。这(就是)不脱离意识(而)成为其所感知的部分(,却)“如同外境般显现”。(由于这种执着)便产生“我见到外境”的傲慢想法,(认为)确实(存在)这个(外境)作为(产生认识)的原因。就像(患眼病的人)在眼识(中)显现出毛发等幻相。
宝藏
外在境界虽然不存在,却有内在境界。就像外在的表象显现出来一样,这个内在境界就是我们所认知的根源。
陈述
外界事物其实并不真实存在,只是众生内心因混乱分别,在意识中产生了对色、声、香、味、触、法这六种境界的分别。这种分别虽然看似来自外界,实际上只是内心的显现。在佛教所说的四种缘中,这就称为“所缘缘”。
--- **改写说明**: - **专业术语统一采用现代汉语表达**:严格遵循术语表,将“识”“众生”“六尘”等术语用现代人熟悉的白话表述,确保前后一致。 - **句式与语序调整为自然口语**:对原文复杂句式和文言结构进行拆分和重组,使表达更符合现代汉语习惯,便于理解。 - **保持佛学表达的庄重与精炼**:在通俗化基础上,保留原文的庄重感和思想深度,避免过度解释或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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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经
外部事物虽然不存在,但内心意识中会显现出类似外境的景象,这就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和条件。
解释
外境虽然不存在,这是说实际上并没有外在的对象,因为外境不是意识能够认知的。通过理性推究,意识并不能确认外境的自体必然存在于外部。即便假设外境确实有外在相状,它也不是意识的认知对象,因为不具备认知对象应有的特性,也不是极微尘所显现的相状。
当外在的表象显现时,这就是所缘缘。(因为)它与(所缘)的表象相契合。如果与(这个法则)的(原理)相契合,那么(可以说)这个就是(这个法则)。就像因果本性等,因为与自身特性的原理相契合,(能够产生自身的法则,就是因的法则。这里通过相应的因来显示总体特征,接着)再显示所缘(的)具体差别体相,正如(后文)所说“识具有那个表象的缘故”等等。
宝藏
因为识本身就是如此,而且它还是那一切现象的根源。
陈述
因为这是识的本相,由于这识生起的缘故。
金刚经
无我观
宝藏
内心意识显现出事物相状,以及从这个相状产生的认知,这两种作用相互结合,所以说"只有内在心识才是真正的认识对象"。
陈述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意识能够显现出内在对象的相状,同时又从内在对象中生起,具备这两种特性,所以内在对象被称为境界。
金刚经
我们的眼睛、耳朵等感官认识,在产生的时候,一方面会带有认识对象的形相,另一方面是从这些对象生起的,所以具备这两种特征。
解释
(这里要说明的是,)并不需要借助外在事物作为认知对象,(而是)就像人们心中所执着的境界会随着念头产生。再者,人们所执着的境界如果离开了心识,就根本不存在于外界。这种境界现象原本就不曾离开心识,因此被称为「内在的境界相」。这里所说的「内在」,是指不脱离心识。(如果不这样理解,)本来就不存在所谓的「外在」,又怎么能相对地称为「内在」(呢)?
“及从今生”的意思是说,有了这个认识对象,才能产生对应的认识。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从这个对象产生认识,因为梵文语法中第七转依声和第五转从声在含义上有所区别。但这里要说明的是:不可能离开认识对象而单独存在认识,所以应当理解为有这个对象,认识才能产生,这就是第七转依的含义,而不是第五转从的含义。
两种条件相结合,说明它与所缘对象两种表象的道理是相符的,这就证明了能成立的依据。这里只是以所有识共同认知的境相作为能成立的根据。若是具体分析的话,比如意识并不直接缘取外在事物,这就应当在梦境状态中予以说明。如前所述,两种条件合并为一个能立依据:既要有识所呈现的相状,又要从这识中产生作用,缘取这两重功能才能构成完整的能立论证。
(和) (两种表象) (各种心识) (就是意识) (就应当) (前面所) (就) (从) (能成立)
宝藏
即便我们承认外在事物确实如同我们所感知的那样显现,可它们如何能同时作为认知的一部分而产生,并成为认知的条件呢?
陈述
有人问道:如果说外境能引发心识,这还可以理解。但内境既然是心识的一部分,并且与心识同时生起,怎么能作为所缘缘呢?
金刚经
这个内在的心中所现境界既然没有离开意识,又怎么能同时作为意识生起的条件呢?
解释
(这个难题),就算暂且承认存在内在的相状,只因观察外境时错误地认为有相,就说没有其他相,就像人们执着于境界而产生感受那样,把境界的相状安立在内心,却认为是合理的。
为什么说意识的一部分能够作为产生(认识)的缘呢?因为意识所认知的部分如果离开意识本身就没有独立存在性。如果意识的一部分反过来又产生意识本身,就会形成自己与自己矛盾的过失——能产生者本身竟然是被产生出来的一部分。好比能认知的部分无法自我产生一样。
这种情况实际上不具备能生的本质,只能通过外在现象影响意识而产生。再者,这种作为认知对象的相分与意识是同时生起的,两个同时存在的事物不可能构成因果关系,就像牛的两只角不存在谁生谁的关系。
同时,对于不可分割的同一事物,不能用“相互伴随”来描述;也不能将认识对象单独从意识中分离出来讨论——这样怎么能称为相伴性呢?
回答是:道理确实如此。但由于意识活动时会产生不同的相状,我们便推测出“能认知”与“所认知”的区分并加以表述。正因为有了见分与相分的区别,才使得意识活动显现出各种差异。
质疑说:如果这样,所缘缘的性质也应该只是虚妄分别的执着,并非依他起性具有真实体性,这样岂不是成了虚假的缘?
回答是:这并不矛盾。因为“缘”这个概念在其他被执为实有的境界中也被共同承认,就像前念灭去作为后念生起的缘。当对同一类意识进行划分时,就可以说某部分作为缘存在。因此这个意识也可以具足四种缘而发挥作用。
(以下释文残缺)
宝藏
既然能确定区分,就能成为认识的条件。
陈述
回答:
这个认识所依靠的对象,能让心识随之生起并确定它的存在。
能成为所缘缘的条件是:当意识认知对象生起时,这个对象与意识之间不存在对立分别的关系。
金刚经
决定性相伴随,所以“同时”也能成为条件。 或前者作为后者的条件,是因为能“引发其”功能。
宝藏
即使这些现象同时生起,也不会产生不确定的结果,因为它们都可以互为产生的条件。
陈述
所谓“缘”,就是有时候各种条件同时出现,能够促成其他事物从这些条件中产生,这些条件决定了事物是否能够生成。
金刚经
外在的现象与内心的认知总是相互伴随而生,虽然它们同时出现,但外在现象仍能成为内心认知产生的条件。
宝藏
如果某个现象的有无能够互相印证,这就是推理的依据。再者,因果关联依次显现的事物,也构成推理的特征。
陈述
问:如果认识对象和认识能力依次生起,它们的具体表现是怎样的? 答:因在前,果在后,果追随因,因不追随果。如果因存在,果必定存在;如果因不存在,果必定不存在。果随着因的存在或不存在而存在或不存在,这就是因果关系的表现。
金刚经
因明学派认为:如果这个与那个有互相伴随的关系,虽然它们是同时产生的,但也能够成立因果的关系。
宝藏
再说
建立功能所以有顺序。
陈述
再说
共同建立的作用,就是让事物依次生起。
为了说明认知功能的有序运作,所以建立了“认知对象”与“认知主体”这两个概念。
金刚经
无我观
宝藏
接着按顺序显现事物表象的,能够产生与自身所显现的相同结果,这就是功能。这个道理“依于意识而存在,也并不矛盾”。
陈述
这个能显现出事物表象的认识活动,会一个接一个地生起,因为它具有产生后续结果的作用力,这就是“让认识活动相续不断”的原因。
金刚经
前面那个识的相状,成为后面那个识的缘,它能引发根本识中,生起与它自己相似的果报功能,让这功能显现出来,这在道理上是说得通的。
宝藏
如果这样,仅仅把内在的色境当作所缘缘,那么为什么又说要依靠那个色境和眼根才能生起眼识呢?
陈述
问:如果内在的所缘是识的缘缘,那么《缘生经》该怎么解释呢?经中说:依靠眼根、缘于色尘,眼识才能生起。详细内容如经文所述。
金刚经
如果五种感官认知的产生只是依靠内在的感知对象,那么为什么又说需要依靠眼睛等感官作为条件呢?
宝藏
就在这同时发挥主导作用的能力,就是根的本质。
陈述
回答
两种感官共同产生作用,其中殊胜的功能就是根本。
能够共同产生感知作用的功能和特性,就称为根。
金刚经
在意识中显现的“色境”作用, 应理解为五根的道理。 作用与外境色相, 从无始以来就互为因果。
宝藏
感官的根源,是依据“产生自身结果”这个原理推论得知的功能实体,并非由物质元素转化而成。
陈述
有人问:感觉器官的本质和作用是什么?
回答:它们以特殊功能作为本质。这种本质如何能被认知呢?因为能产生相应的感知结果,所以可以了知这种特殊功能的存在,并非地水火风这些物质元素本身。
金刚经
通过“能够产生认识”这一点,可以推知感觉器官的存在。这不过是内在的功能,并非外界所创造的事物。
宝藏
这也是在意识中不会互相矛盾的。
陈述
在认识中没有障碍。
这个作用在意识中没有任何阻碍。
金刚经
(前面偈颂说:在意识上成立是合理的。就是这里的意思。)
所以,根本识中具有形成五种色境的功能,这就称作眼根等感官,这样的说法并不违背道理。
宝藏
功能可以在心识中存在,也可以在事物自体中存在,但难以明确展示。不过它们产生作用时完全没有差别。
陈述
这个功能在意识之中,离开了意识,它的本体就无法显现。"就像我所建立的感官与你所建立的感官,都是以同样的功能为本体",这又有什么不同呢?
金刚经
因为生起意识的作用原理并无不同,所以无法分别说是在意识之内还是在意识之外。
外部的各种事物,在道理上其实并不存在,所以我们必须承认,这些认识对象只存在于心识之中,而不是在心识之外。
宝藏
这样的境界本质, 与那内在功能互为因果, 更是无始以来流转不息。
陈述
彼此互为因缘,殊胜功能显现为现象,相互生成没有开端。
如此功能和类似外境表象相互作为原因而产生,从无始以来一直都是这样。
金刚经
无我观
宝藏
视觉功能与内在物质条件共同作用,使意识显现出如同外在事物般的认知对象,这种现象的真实本质难以确切说明。
陈述
根据功能称为根,缘取内在现象称为境,这些错乱的认知不能说其真实相状能够产生。
金刚经
金刚经
宝藏
这两种现象互为因果。而且从无始以来,在某个时刻,当识的功能成熟时,就会显现出外境的相状;而在另一时刻,又依据这些相状而产生新的认知功能。
陈述
这种法相互作为原因,也没有所谓的开始。为什么呢?有时候因为内在功能成熟,所以生起类似外境的识;有时候因为类似外境的识,所以内在功能得以形成。
金刚经
这种感官功能与外界的物质现象,从无始以来就互相作为因缘辗转生起。当这种功能发展到成熟阶段时,就会在现前意识中显现为内在的物质现象;而这些内在的物质现象,又能够引发阿赖耶识中感官功能的生长。
宝藏
这两种与意识既不相同也不相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理解。
陈述
认知与这两种情况,要么是分开的,要么是不分开的,要么是无法言说的。
金刚经
根与境这两种色相,与意识的关系既不是完全相同,也不是完全不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解说。
宝藏
如此,内在的认识对象具备两种特性,因此能够作为观察的对境。
陈述
如此内部感知的对象具备两种特性,所以能够成为「意识」认知的对象。
金刚经
如此可以确立"诸识唯"以内心影像为所缘之理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