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下
天亲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唐慈恩法师窥基注解
明鲁庵法师普泰增修
五、随烦恼二十:
五、随烦恼二十种: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此处另立章节,下面分别列出名目。
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憍,八、害,九、嫉,十、悭,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乱。
一、愤怒,二、怨恨,三、恼怒,四、隐瞒过错,五、欺骗,六、奉承讨好,七、骄傲自满,八、伤害心,九、嫉妒,十、吝啬,十一、不知羞耻,十二、不知惭愧,十三、不诚信,十四、懒惰懈怠,十五、放纵散漫,十六、昏沉迷糊,十七、心神浮躁,十八、失去正念,十九、见解不正,二十、心思散乱。
言忿者,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执仗者,仗谓器仗。怀忿恨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瞋一分摄。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冤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热恼者、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恼者,忿恨为先,追触暴恶,恨戾为性,能障不恼,䖧螫为业。言追触等义,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恨戾,多发嚣暴,凶鄙麁言,䖧螫他故,此亦瞋分也。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言悔恼者,覆罪则后必悔恼不安隐故,贪痴二分,若不惧当苦。覆罪者,痴一分摄;若恐失利誉覆罪者,贪一分摄。言诳者,为护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言矫现等,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贪痴分也。谄者,谓罔他故,矫设异仪,谄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言罔他等义者,谄曲者为罔冐他故,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亦贪痴分也。矫者,于自盛事深生染着,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言染依义者,憍醉则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贪分也。不憍者,即无贪也。害者,于诸有情心无慈悲,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言逼恼之义,有害者逼恼他故,瞋一分摄。若论害与瞋之别义者,害障不害,正障于悲;瞋障无瞋,正障于慈。又瞋能断命,害但损他,此差别也。言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妬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言忧戚义者,嫉者闻见他劳,深怀忧戚不安隐故,亦瞋分为体。言悭者,耽着法财,不能惠舍,秘悋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亦贪分也。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挋贤善为性,能障于惭,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者,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挋贤善,不耻过恶,能障碍惭,生长恶行故。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世间等义者,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非,能障于愧,生长恶行故。言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为业。言堕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言懈怠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长染故。言放逸者,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此放逸以何为体?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净等法,总名放逸,离上四法别无体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立?」曰:「慢等方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何胜余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余无此能,所以不胜。」言惛沈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毘钵舍那为业。或曰:「惛沈与痴何别?」曰:「痴于境迷暗为性,正障无痴,而非瞢董;惛沈于境,瞢董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举者,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么他为业。失念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言散乱所依者,失念则心散乱故。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摄,是烦恼相应念故。」有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失念,故名失念。」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毁犯业者,不正知者多毁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摄,是烦恼相应慧故。或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散乱者,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言恶慧所依者,谓散乱者发恶慧故。或曰:「散乱、掉举何别?」曰:「散乱令心易缘,掉举令心易解,是所别相。」前云随其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者,义现此尔。盖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别分位也,若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七既别有体,何名等流?」曰:「根本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也。」
所谓“忿”,就是面对眼前损害自己的境界,突然爆发出愤怒的情绪。它的本质就是这种爆发性的愤怒,会阻碍不愤怒的平和状态,导致拿起武器争斗的行为。“执仗”的“仗”,指的是刀剑等武器。心怀忿恨的人,常常会做出凶暴恶劣的行为,表现在身体动作上,所以它属于“嗔”的一部分。
所谓“恨”,是由“忿”作为开端,心里怀着恶意不肯放下,本质是结下怨仇,会阻碍不怨恨的宽恕之心,带来热恼的后果。“热恼”的意思是,心怀怨恨的人无法包容忍耐,内心总是焦灼苦恼。
所谓“恼”,是以忿恨为先导,回想起过去的恶行、接触到眼前不顺的境界,内心就变得凶狠暴戾。它的本质就是这种凶狠暴戾,会阻碍不恼怒的平和,导致像毒虫螫人一样去伤害他人的行为。“追触”等词的意思,就是追忆往昔的恶事,接触当下的违逆之境,内心便凶狠起来,常常发出喧闹暴烈、凶恶粗鄙的言语,去刺伤他人。这也属于“嗔”的一部分。
所谓“覆”,是对于自己犯下的过错,因为害怕损失利益和名誉,而加以隐藏。它的本质就是隐藏,会阻碍不覆藏的坦诚,导致后悔烦恼的后果。“悔恼”的意思是,掩盖罪过以后必定会后悔烦恼,内心不得安宁。它由“贪”和“痴”两部分构成:如果是因为不惧怕将来会受苦而覆藏罪过,就属于“痴”的一部分;如果是因为害怕损失利益名誉而覆藏罪过,就属于“贪”的一部分。
所谓“诳”,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名誉,假装成有德行的样子,本质是诡诈欺骗,会阻碍不诳骗的诚实,导致以不正当手段谋生的行为。“矫现”等词的意思,是说欺诈的人心怀别的企图,大多表现出不真实的言行,从事不正当的职业。这也属于“贪”和“痴”的一部分。
所谓“谄”,是为了蒙骗他人,故意装出另一种仪态,本质是谄媚曲顺,会阻碍不谄媚的直心,使人不能接受师友的正确教导。“罔他”等词的意思,是说谄曲的人为了蒙骗他人,曲意迎合时宜,假意设计一些方法,来博取他人的欢心;或者隐藏自己的过失,因而不能承受师友正直的教诲。这也属于“贪”和“痴”的一部分。
所谓“骄”,是对于自己的兴盛之事深深贪爱执着,本质是沉醉傲慢,会阻碍不骄傲的谦逊,成为一切染污法滋长的依靠。“染依”的意思是,骄傲沉醉就会生长一切杂染污秽的法,所以它属于“贪”的一部分。不骄傲,就是没有贪着。
所谓“害”,是对一切众生没有慈悲心,本质是损害恼害他人,会阻碍不害的慈悲,导致逼迫恼害他人的行为。“逼恼”的意思,是有害心的人会逼迫恼害他人,所以它属于“嗔”的一部分。如果要讨论“害”与“嗔”的区别:害是障碍“不害”,直接障碍悲心;嗔是障碍“无嗔”,直接障碍慈心。另外,嗔能断送性命,害只是损害他人,这是它们的差别。
所谓“嫉”,是贪求自己的名利,不能忍受他人的荣耀,本质是妒忌,会阻碍不嫉妒的随喜心,带来忧愁悲戚的后果。“忧戚”的意思是,嫉妒的人听到看到他人有成就,内心深感忧愁悲戚,不得安宁。这也是以“嗔”为体。
所谓“悭”,是贪着财物或佛法,不能慷慨施舍,本质是隐秘吝啬,会阻碍不悭吝的布施心,导致卑鄙地蓄积财物的行为。这也属于“贪”的一部分。
所谓“无惭”,是不顾惜自己的德行与法则,轻视拒斥贤善,本质是轻蔑贤善,会障碍惭心,助长恶行。“不顾”的意思,是说对于自己的德行法则无所顾惜,轻视贤善,不以过恶为耻,能障碍惭心,生长恶行。
所谓“无愧”,是不顾惜世间的舆论与道理,推崇重视暴恶之行,本质是崇重暴恶,会障碍愧心,助长恶行。“不顾世间”等词的意思,是说对于世间舆论道理无所顾惜,推崇暴恶,不以过错为非,能障碍愧心,生长恶行。
所谓“不信”,是对于真实的事理、功德、善法,内心不能认可、不乐意追求,本质是心性污秽,会障碍清净的信心,使人堕于懈怠。“堕依”的意思是,没有信心的人,大多懈怠。
所谓“懈怠”,是在修善断恶的事情上,懒惰不振作,本质是懒惰,会障碍精进努力,增长染污法。“增染”的意思是,因为懈怠的人会滋长染污法。
所谓“放逸”,是对染污法和清净法不能防护修持,放纵放荡,本质是纵荡,障碍不放逸的严谨,成为增长恶法、损减善法的依靠。这个放逸以什么为体呢?答:“就是懈怠和贪、嗔、痴三根本烦恼,因为不能防护修持染净等法,总称为放逸,除了这四种法之外,并没有另外独立的体性。”有人问:“那么慢、疑等其他烦恼也有这种功能,为什么不依它们来建立放逸呢?”答:“慢、疑等烦恼与这四法相比,势力作用微劣,所以不依它们建立。”这四种法(懈怠、贪、嗔、痴)为什么比其他的慢、疑等更殊胜呢?答:“因为它们能障碍三种善根(无贪、无嗔、无痴),能普遍障碍策励修持,其他的烦恼没有这种能力,所以不如它们殊胜。”
所谓“昏沉”,是使心对于所缘境没有堪能、无法胜任,本质是无堪任,会障碍轻安,阻碍观慧(毗钵舍那)的生起。有人问:“昏沉和痴有什么差别?”答:“痴是对境界迷惑暗昧为其本质,直接障碍无痴,但不是昏懵;昏沉是对境界昏懵为其相状,直接障碍轻安,但不是迷惑暗昧,所以二者不同。”
所谓“掉举”,是使心对于所缘境不能寂静,本质是不寂静,会障碍行舍,阻碍止(奢摩他)的修习。
所谓“失念”,是对于所缘境不能清晰牢记,本质是不能明记,会障碍正念,成为散乱的依靠。“散乱所依”的意思是,失念就会导致心散乱。关于这个失念,有的说法认为它属于“念”的一部分,因为是和烦恼相应的念。有的说法认为它属于“痴”的一部分,因为《瑜伽师地论》说这是痴分,痴使人失去正念,所以叫失念。也有的说法认为它两者都有一部分,因为前面两种文献是从不同侧面略说的。
所谓“不正知”,是对于所观察的境界产生错误的理解,本质是谬解,会障碍正确的认知,导致毁犯戒律的行为。“毁犯业”的意思是,不正知的人多有毁犯。这个法,有的说法认为是“慧”的一部分,因为是和烦恼相应的慧。有的说法认为是“痴”的一部分,因为《瑜伽师地论》说这是痴分,使人认知不正,所以叫不正知。也有的说法认为两者都有一部分,理由同上。
所谓“散乱”,是使心流散动荡,本质是流荡,会障碍正定,成为恶慧(错误的认知判断)的依靠。“恶慧所依”的意思是,散乱的人会引发恶慧。有人问:“散乱和掉举有什么差别?”答:“散乱是让心容易转换所缘的对象(易缘),掉举是让心对于同一个对象产生种种不同的理解分别(易解),这是它们区别的相状。”
前面说到“随其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的意义,在这里就显现出来了。忿、恨等十种烦恼,加上失念、不正知、放逸,这十三种法,是根本烦恼的差别分位(即由根本烦恼分化显现的不同状态)。而无惭、无愧、掉举、昏沉、散乱、不信、懈怠,这七种法,是根本烦恼的等流性(即与根本烦恼同类,由之引生)。有人问:“这七种既然另有自己的体性,为什么还叫等流?”答:“因为根本烦恼是因,这七种法才生起,所以称为等流。”
六、不定四者:
六、四种不确定的心理状态:
此别标,下列名:
这里专门列出类别,下面再分别说明具体名称。
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一、睡眠, 二、后悔, 三、粗浅的思考, 四、细微的观察。
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即毘鉢舍那),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暗劣,不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窹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言惡作者,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即奢麼他),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言。」有義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言尋伺者,尋謂尋求,令心怱遽,於意言境麁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怱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二法業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謂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尋伺二法,身假為實?」曰:「並用思之與慧各一分為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蓋思者徐而細故;慧則急而麁故。是知令安,則用思無慧,不安則用慧無思。若通照大師釋有兼正,若正用思,則急慧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則徐思隨慧亦令不安。是其並用也。」
睡眠,就是让身体变得不自在,它的特点是昏沉迷糊,作用是妨碍观察力。 注释:观察力指的是毘鉢舍那。 就是说,在睡眠的时候,身体不自在,内心非常昏暗迟钝,因为心念不能自由运转。“昏沉”是为了区别于禅定状态,“迷糊”是为了区别于清醒的时候。这样说明睡眠并不是没有作用和表现,在那些有心或无心的状态里,假借安立了这个名称,就像其他的烦恼盖缠与心相应一样。
所谓恶作,就是对之前做过的坏事感到后悔,它的特点是追悔,作用是妨碍止息。 注释:止息指的是奢摩他。 这是从结果来假立原因的名称,因为先做了坏事,后来才追悔。后悔之前没做某些事,也属于恶作。就像追悔时说:“我先前没做这样的事,这是我的恶作。” 有一种观点认为,睡眠和恶作各有自己的体性,因为它们与其他心所的运作表现不同,随着愚痴相,而说它们是世俗意义上的存在。
寻和伺: 寻就是寻求,让心急促,在意念言说的境界上粗猛地运转,这是它的特点。 伺就是伺察,让心急促,在意念言说的境界上细微地运转,这是它的特点。 这两种法的作用,都是以让身心处于安稳或不安稳的状态为所依,并以此作为它们的作用。 所谓意念言说的境界,是指意识所攀缘的境界,大多依靠名言概念,所以称为意言境。
有人问:“寻和伺这两种法,是把假有的当作实有的吗?” 回答:“它们都是同时运用‘思’和‘慧’各一部分作为体性。如果让心安住,就是‘思’的部分在作用;让心不安,就是‘慧’的部分在作用。因为‘思’是缓慢而细微的;‘慧’则是急促而粗猛的。所以可以知道,让心安住时就只用‘思’而没有‘慧’,让心不安时就只用‘慧’而没有‘思’。” 如果按照通照大师的解释,则有兼用和正用的分别:如果正用‘思’,那么急促的‘慧’随着‘思’也能让心安住;如果正用‘慧’,那么缓慢的‘思’随着‘慧’也会让心不安。这就是它们并用的情形。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第三、物质现象大致有十一种:
言色者,有质碍之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缘之境则六,即二所现影。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说到“色”这个概念,它包含两种:一种是有形质、有障碍的物质,另一种是眼睛能看到的颜色。能感知这些色的感官只有五种(眼、耳、鼻、舌、身),但所对应的外境却有六种(色、声、香、味、触、法)。这六种境,其实都是前面两种“色”所显现出来的影像。这里先总体说明一下,下面再分别列出具体的名称。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
第一是眼睛,第二是耳朵,第三是鼻子,第四是舌头,第五是身体,第六是颜色形状,第七是声音,第八是气味,第九是味道,第十是触觉,第十一是属于法处所包含的各种色相。
言一眼者,照矚之義,梵云斫芻,此翻行盡。眼能行盡諸色境故,是名行盡。翻為眼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二耳者,能聞之義,梵云莎嚕多羅戍縷多,此翻能聞聲。數數聞此聲,至可能聞處。翻為耳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三鼻者,能嗅之義,梵云伽羅尼羯羅拏,此云能嗅。嗅香臭故,數數由此能嗅香臭故。翻為鼻者,體用兼之,依唐言也。四舌者,能嘗義,梵云舐若時吃縛,此云能嘗。《瑜伽論》云:「能除饑渴,數發言論,表彰呼召,謂之舌也。」通於勝義、世俗二義。翻為舌者,亦兼體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積聚、依止二義名身,謂積聚大造、諸根依止,梵云迦邪,此翻為積聚,身根為彼多法依止,諸根所隨,周遍積聚故名為身。翻為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也。體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義故,則以能造、所造八法為體,乃識所依之根也。言六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種。謂青、黃、赤、白(此四實),長、短、方、圓、麁、細、高、低(此相狀假),正、不正、光、影、明、暗、煙塵、雲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分位假),此皆方處示現義,顏色之色也。對眼識故,質礙名色,乃色之總名爾。言七聲者,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故。總有五因,攝十二種聲。五因者:一、相故,即耳根所取義,此一為總,餘四為別。二、損益故者,立初三種聲,云:可意聲(是益),不可意聲(是損),俱相違聲(通二)。三、因差別故者,攝次三種,謂:因執受大種聲(語等),因不執受大種聲(樹等聲),因俱大種聲(手鼓等聲)。四、說差別攝三者,有世所共成聲,謂世俗語所攝;成所引聲者,謂諸聖所說;遍計所執聲者,外道所說。五、言差別攝三者,聖言量所攝聲,即八種聖語——聖,正也——此八種語,不出見聞覺知,該於六根,以鼻舌身皆覺故,如應答於人,第一見則言見,乃至第四知則言知,若不見言不見,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聖語矣。若第一見言不見,不見言見,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種非聖言矣。《華嚴鈔》唯十一種,以唯識加響,以成十二,更俟參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義故。總有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變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甞義故。有十二種,謂:苦、酸、甘、辛、醎、淡、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俱生和合變異也。言十觸者,身之所取,可觸之義,故名為觸。有二十六種,謂:地、水、火、風、輕、重、澁、滑、緩、急、冷、暖、硬、軟、饑、渴、飽、力、劣、悶、癢、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實,餘皆依四大假立。或曰:「餘既是假,身識何緣?」曰:「即實緣故,既即實緣,何知輕等五俱意識分別之也。」言法處所攝色者,謂過去無體之法,可緣之義。此有五種,謂:極逈色,依假想觀析所礙色,至極微故,名極逈色。又云:「上見虛空青、黃等色,乃是顯色,若下望之,則此顯色至遠,而為難見故,名極逈色也。」言極略色者,亦假想觀析須彌俱礙之色,至極微處故。又云:「於色上分析長短、形相、麁細,以至極微故。」言俱礙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礙也。定果色,謂解脫定,亦魚米肉山威儀身等,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謂菩薩入定所現光明,及見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則有火光發現等。受所引色者,謂律不律儀,殊勝思種所立無表色也。又受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遍計所執色者,謂第六識虛妄計度,所變根塵無實作用,故立此名。或謂餘四名色有可擬議,受之所引,何亦名色?蓋從所防發善惡之色,以立名爾。此四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實。
第一,眼。眼就是看东西的功能。梵语叫“斫芻”,翻译成“行尽”。因为眼睛能把所有颜色、形状都看遍,所以叫“行尽”。翻译成“眼”,是根据汉语的习惯,意思和功能都对应上了。第二,耳。耳就是听声音的功能。梵语叫“莎噜多罗戍缕多”,翻译成“能闻声”。意思是耳朵能不断地听到声音,直到能听到的范围为止。翻译成“耳”,是根据汉语的习惯,意思和功能都对应上了。第三,鼻。鼻就是闻气味的器官。梵语叫“伽罗尼羯罗拏”,意思是“能嗅”。因为它能闻香臭,而且不断地闻各种气味。翻译成“鼻”,是根据汉语的习惯,兼顾了它的实体和功能。第四,舌。舌就是尝味道的器官。梵语叫“舐若时吃缚”,意思是“能尝”。《瑜伽论》说:“舌头能解除饥渴,能发出声音说话,能表达意思、呼唤别人,这就是舌。”这个说法包含了深层和表面两层意思。翻译成“舌”,也是根据汉语的习惯,兼顾了它的实体和功能。第五,身。身有“积聚”和“依止”两层意思。意思是身体是由地、水、火、风四大元素积聚而成,也是各种感觉器官(根)的依托所在。梵语叫“迦邪”,翻译成“积聚”。因为身体是很多感觉功能的依托,各种感觉都随着身体,遍布全身、积聚一体,所以叫“身”。翻译成“身”,是根据汉语的习惯,意思很贴切。这里的“体”指的就是感觉器官(根)。之所以说这五个是“根”,是因为它们都有产生和增强感觉的作用。它们的本质是由能造和所造这八种元素构成,是意识(识)所依赖的感官基础。第六,色。色就是眼睛所看到的东西。有二十五种:青、黄、赤、白(这四种是实在的);长、短、方、圆、粗、细、高、低(这些是形状,是假立的);正、不正、光、影、明、暗、烟、尘、云、雾、远色、表色、空一显色(这些是状态,是假立的)。这些都是在一定空间里显现出来的样子,就是颜色的“色”。因为是眼识的对境,并且有质碍(占据空间、互相阻碍)的特性,所以叫做“色”,这是“色”这个字的总称。第七,声。声是由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所产生,是耳朵听到的对象。总共有五个原因,包含了十二种声音。这五个原因是:一、“相”的缘故,就是耳朵能听到这个特性,这是总说,其他四种是分说。二、“损益”的缘故,由此建立最初三种声音:好听的声音(这是有益的),难听的声音(这是有损害的),以及无所谓好坏的声音(兼有两种)。三、“因差别”的缘故,包含接下来的三种声音:由有生命物体发出的声音(比如说话等),由无生命物体发出的声音(比如风吹树木的声音),由两者共同作用发出的声音(比如用手敲鼓的声音)。四、“说差别”的缘故,包含三种:世间公认的声音,就是世俗语言;圣者教导所引出的声音,就是各位圣者所说的法;虚妄分别所执着的声音,就是外道的言论。五、“言差别”的缘故,包含三种:属于圣言量的声音,也就是八种圣语——圣,就是正确。这八种话,不外乎是根据所见、所闻、所觉、所知来说的,涵盖了六根(因为鼻、舌、身也都属于“觉”)。比如回答别人,第一,看见就说看见;……第四,知道就说知道。如果没看见却说看见,看见却说没看见,……第八,不知道却说知道,这八种就是错误的非圣语了。《华严钞》里只列了十一种,而《唯识论》加上了“回响”,凑成十二种,有待进一步参考。第八,香。香就是鼻子闻到的气味。总共有六种:好闻的香、难闻的臭、中性的香、与生俱来的香、混合而成的香、变化产生的香。第九,味。味就是舌头尝到的味道。有十二种:苦、酸、甜、辣、咸、淡、可意的味道、不可意的味道、中性的味道、与生俱来的味道、混合的味道、变化的味道。第十,触。触就是身体接触到的感觉。有二十六种:地、水、火、风、轻、重、涩、滑、缓、急、冷、暖、硬、软、饥、渴、饱、有力、无力、闷、痒、粘、衰老、生病、死亡、消瘦。前面四种是实在的,其余都是依托这四大元素假立出来的感觉。有人问:“既然其余是假立的,身体怎么还能感觉到呢?”回答是:“因为它们是依托实在的四大元素而被感知的。既然是依托实在元素被感知,我们怎么知道轻、重等感觉呢?那是意识在身体接触的同时进行分别判断的结果。” 所谓“法处所摄色”,指的是过去已经消失、没有实体,但意识仍然可以缘虑的对象。这有五种:第一种,极迥色。通过假想观察,分析那些有障碍的色法,达到极细微的程度,叫做极迥色。还有一种说法:“从上面看虚空的青、黄等颜色,那是显色;如果从下面往上看,这种显色非常遥远,难以看清,所以叫极迥色。”第二种,极略色。也是通过假想观察,分析像须弥山这样有质碍的色法,达到极细微的处所。还有一种说法:“在色法上分析它的长短、形状、粗细,一直分析到极微。”所谓“俱碍”,指的是眼根所对的色尘,如明暗等颜色,这些是有质碍的。第三种,定果色。指的是从禅定中产生的色相,比如解脱定中出现的景象,或者鱼、米、肉山、威仪身等,也叫“定自在所生色”。“定”就是禅定,“自在所生色”就是菩萨入定时所显现的光明,以及所见的一切色像境界。比如进入火光定,就会有火光出现等等。第四种,受所引色。指的是由持戒或破戒的殊胜思心种子所建立的无表色(一种看不见的色法)。“受”就是领受,“引”就是引取。比如受持各种戒律,戒本身是色法的一种,所领受的戒体,就是“受所引色”。第五种,遍计所执色。指的是第六意识虚妄分别、计度所变现出来的根和尘,它们没有真实的作用,所以建立这个名称。或许有人会问:其他四种叫“色”还可以讨论,为什么“受所引”也叫色呢?这是因为它是从所防止或引发的善恶行为来立名的。这五种色里面,有些完全是假立的,有些部分是假立的,只有一部分是实在的。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大致有二十四种: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简非心,所以立其名。此总标章,下乃别列:
这是指物质和精神的各种状态,是根据前面三种法的一部分、一种状态,暂时安立了“得”等等的名称。因为行为之法有两种,这里为了区分它不是心法,所以才设立了这个名称。这是总的概括说明,下面会分别详细列出: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获得, 二、生命, 三、众生的共同特征, 四、凡夫的本性, 五、无想定, 六、灭尽定, 七、无想天的果报, 八、词语, 九、句子, 十、文字, 十一、出生, 十二、停留, 十三、衰老, 十四、变化消失, 十五、生死流转, 十六、决定差异, 十七、相互对应, 十八、快速变化, 十九、先后顺序, 二十、时间, 二十一、空间, 二十二、数量, 二十三、和合的性质, 二十四、不和合的性质。
言得者,包獲成就,不失之義,乃色心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依業所引,第八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耳。眾同分者,類相似故,有人、法之別。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類,假立此名。異生性者,二障種上一分功能,令趣類差別不同,云異生性也。無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無想者,想滅為首,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為微妙,立此定名。」滅盡定者,令不恒行心、心所滅(六識),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滅盡,乃此定相。蓋修無想,則作出離想而滅盡,乃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乃二定之差別也。大抵於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立此二定也。言無想報者,由欲界修彼定故,感彼天果,名無想報,乃無想之報(依士釋也)。名身者,能詮自性,單名也;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三名已上,名多名身。乃詮別名之身。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名身,三句已上,名多句身。單句詮差別,多句則詮別句之身。文身者,文即是字,能為名、句二所依故。如單言斫、單言芻,未有詮表,名之為字。論不言名與多名,舉中以攝廣略也。又云:「帶詮名文,如經書字;不帶詮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韻類是也。」生者,先無今有。住者,有位暫停。老則住別前後,亦云衰變名老,又云法非凝然。言無常者,今有後無,死之異名。又諸聖教多合生滅以為無常,蓋生名為有,有非恒有,不如無為,滅名為無。無非恒無,不如兔角,不同彼無為兔角之常,故曰無常。今唯據死而言。流轉者,因果不斷,相續前後。定異者,善惡因果,互相差別。相應者,因果事業,和合而起。或曰:「此之總名不相應行法,今名相應者,何耶?」蓋名不相應者,簡前相應心所而已。此相應者,乃前三法上事業和合之謂,豈相濫乎?勢速者,有為法游行迅疾飛行運逩,皆此所攝。次第者,編列有敘,令不紊亂,尊卑上下,左右前後,有規矩者,皆此攝也。時者,過、現、未來,成、住、壞、空,四季三際,年月日夜,六時十二,隨方制立,故名為時。方者,色處分齊,人法所依,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極,亦隨所制。數者,度量諸法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轉也。言和合性者,謂於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謂於諸法相乖反故。前如相順因,此如相違因。或曰:「此二十四,於前三分位,則以何法,當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心分位,第八心種上,連持功能故。異生性一,唯所分位,二障種上令別功能故。二無心定,無想、異熟,乃王所上假,王所滅已名無想等。餘十九種通色及心與心所法,三上假立,如眾同分乃色同分、心同分、所同分。又如勢速,乃是色、心、心所,遷滅不停故。又如定異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惡果定不互感等。餘倣此說。
说到“得”,指的是包含获得和成就的意思,就是不失去的意思。这是指色法和心法生起之后,还没有坏灭之前,这种“不失去”的状态。“命根”,是根据业力所引发的,在第八识种子中,那种能够连接并持续支持色法和心法、使其不断绝的功能,假安立的名字叫“命根”。“众同分”,是因为类别相似的缘故。有“人同分”和“法同分”的区别。“人同分”,比如天人的同分、人类的同分。“法同分”,比如心法的同分、色法的同分等等。三乘、五性的说法,就是依据人和法的类别,假安立了这些名称。“异生性”,是指烦恼障和所知障的种子上,有一部分功能,使得众生趋向的类别和状态有差别、各不相同,这就叫做“异生性”。“无想定”,是指“想”等心所活动停止,让身体进入安定平和的状态,所以也叫“定”。有一种说法是:“这种定境中,‘想’等心识聚集体全部停止活动。之所以叫‘无想’,是以‘想’的灭除为首要特征。就是说,这些外道厌恶‘想’如同厌恶疾病,欣求无想的状态,认为那很微妙,所以安立了这个定的名称。” “灭尽定”,是使不恒常现行的心、心所(指前六识),以及染污的、恒常现行的第七识心聚集体,全部灭除干净,这就是灭尽定的状态。修习无想定,是怀着出离的想法而灭除心识;修习灭尽定,则是怀着止息休息的想法。另外,无想定只有凡夫修,灭尽定只有圣者能修,这是两种定的差别。大体上来说,这两种定,都是在厌离心种子之上,具有遮止、障碍转识不生的功能,据此安立了这两种定。说到“无想报”,是因为在欲界修习那种无想定,感召了生到无想天的果报,所以叫“无想报”,也就是无想定所招感的果报(这是“依士释”的释义方式)。“名身”,是能够诠释事物自性的,单个的词就叫“名”;两个词以上,才叫“名身”;三个词以上,叫“多名身”。这是指诠释不同名称的集合体。“句身”,一个句子叫“句”,两个句子叫“句身”,三个句子以上,叫“多句身”。单个句子诠释差别义,多个句子则是诠释不同句子的集合体。“文身”,“文”就是字,是“名”和“句”二者所依靠的基础。比如单独说“斫”、单独说“刍”,还没有构成表达意思的单位,这就叫做“字”。论典里没有说“名”与“多名”,是举出中间的“名身”来包含简略和详细两种情况。又有说法:“带有诠释功能的叫‘文’,比如经书上的文字;不带诠释功能的,只叫‘字’,比如字母以及等韵学里的类别就是。” “生”,是指以前没有,现在有了。“住”,是指在某个位置上暂时停留。“老”,是指“住”的状态前后有了差别,也说是衰败变化叫做“老”,又说事物并非凝固不变。说到“无常”,是指现在有,以后会没有,是“死”的另一种说法。另外,很多圣教经典常常把“生”和“灭”合起来称为“无常”。因为“生”叫做“有”,但这个“有”不是恒常的有,不像无为法那样;“灭”叫做“无”,但这个“无”也不是恒常的无,不像兔角那样。不同于无为法和兔角那种(恒常不变或恒常没有的)“常”,所以叫做“无常”。这里只根据“死”来说。“流转”,是指因果不断,前后相续。“定异”,是指善的因果和恶的因果,互相有差别,不会混淆。“相应”,是指因果、事业,和合在一起生起。有人问:“这些法的总名称叫‘不相应行法’,现在里面又有个叫‘相应’的,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名称叫“不相应”,是为了简别前面所说的“相应心所”而已。这里说的“相应”,是指前面色、心、心所三法之上,事业和合的意思,怎么会混淆呢?“势速”,是指一切有为法运行、活动迅速,飞逝、奔流,都归这一类所包含。“次第”,是指编排有次序,使之不混乱。尊卑、上下、左右、前后,凡是有规矩次序的,都归这一类包含。“时”,是指过去、现在、未来,成、住、坏、空,四季、三际,年月、日夜,六时、十二时辰,随着不同地方所制定的时间划分,都叫做“时”。“方”,是指空间方位的区分界限,是人、法所依处。或者指十方、上下,六合、四极,也是随所制定的方位概念。“数”,是度量一切法的名称,如一、十、百、千,直到不可转变的极大数据。说到“和合性”,是指对于一切法互不违背、互相随顺。“不和合性”,是指对于一切法互相违背、抵触。前者好比是相顺的因,后者好比是相违的因。有人问:“这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相对于前面的色、心、心所三分位,那么是以哪种法,对应哪种分位呢?” 大致来说:“命根”这一法,只对应“心”的分位,因为它是第八识心种子上,那种连接持续的功能。“异生性”这一法,只对应“心所”的分位,因为它是烦恼障、所知障二障种子上,令其产生差别功能。两种无心定(无想定、灭尽定)以及无想异熟,是依据“心王”和“心所”而假立的,心王心所灭除了就叫无想定等。其余十九种,则通于色法、心法、心所法三者之上假立。比如“众同分”,就有色同分、心同分、心所同分。又比如“势速”,是因为色法、心法、心所法,迁流变化、灭逝不停。又比如“定异”,色法不是心法,心法不是心所法,善因恶果决定不会互相感召等等。其余的都仿照这个道理来说明。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
第五、无为法,简单来说有六种:
此标章,下别列。
这个标记,下面分别列出。
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言无为者,是前四位真实之性,故云识实性也。以六位心所则识之相应,十一色法乃识之所缘,不相应行即识之分位,识是其体,是故总云识实性也,而有六种。谓之无为者,为,作也。以前九十四种乃生灭之法,皆有造作,故属有为。今此六法,寂寞冲虚,湛然常住,无所造作,故曰无为。言虚空无为者,谓于真谛离诸障碍,犹如虚空,豁虚离碍,从喻得名。下五无为,义倣此说。择灭者,择谓拣择,灭谓断灭,由无漏智,断诸障染,所显真理,立斯名焉。非择灭者,一真法界,本性清净,不由择力,断灭所显;或有为法,缘阙不生,所显真理。以上二义,故立此名。不动者,以第四禅离前三定,出于三灾、八患,无喜乐等动摇身心所显真理,此从能显彰名,故曰不动。想受灭者,无所有处想受不行所显真理,立此名尔。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真简于妄,如简于倒,遍计、依他,如次应知。又曰:「真如者,显实常义,真即是如,如即无为。」上自一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问毕矣!此下大分明二无我,以答次问也。
说“无为”的意思,指的是前面四种法(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背后那个真实不变的本性,所以总称为“识的实性”。因为六位心所法是和识配合运作的,十一种色法是识所认识的对象,不相应行法则是识在特定状态下的分位差别,识是这一切的根本主体,所以把它们总括起来说,它们的真实本性就是“识实性”,而“识实性”又分为六种。之所以叫它们“无为”,“为”就是造作、有生有灭的意思。因为前面九十四种法(心法八、心所法五十一、色法十一、不相应行法二十四)都是生灭变化、有造作的法,所以属于“有为法”。现在这六种法则不同,它们寂静空灵,清澈恒常,没有任何造作生灭,所以叫做“无为法”。“虚空无为”是什么意思呢?是指在真谛的层面上,远离了一切障碍,就像虚空一样,空旷无碍。这是从比喻得来的名字。下面五种无为法的命名道理,也类似这样。“择灭无为”:“择”是拣择、智慧抉择的意思,“灭”是断灭烦恼。这是指通过无漏的智慧,断除了各种障碍和染污之后,所显现出来的真理,因此立了这个名字。“非择灭无为”:这是指那个唯一真实的法界,它本性就是清净的,不是通过智慧抉择、断灭烦恼才显现的;或者指某些有为法,因为缺少了产生的条件(缘)而没有生起,由此所显现的真理。根据以上两种含义,就立了这个名字。“不动无为”:这是指修行到了第四禅,脱离了前面三种禅定(初禅、二禅、三禅),超越了火灾、水灾、风灾这三种灾以及忧、苦、喜、乐等八种祸患,没有喜、乐等感受来动摇身心,在这种状态下所显现的真理。这是从能显示它的禅定状态来命名的,所以叫“不动”。“想受灭无为”:这是指在“无所有处”的禅定中,想和受这两种心所都停止活动,在这种状态下所显现的真理,因此立了这个名字。“真如无为”:“理”本身不是虚妄颠倒的,所以叫做真如。“真”是区别于“妄”,“如”是区别于“倒”。关于“遍计所执性”是妄,“依他起性”是倒的道理,应该按次序来理解。又有解释说:“真如,是显示真实、恒常的含义。真就是如
言无我者,略有二种:
说到“无我”这个概念,主要有两种含义:
此标章,下别列。
这个标记,下面分别列出。
一、补特伽罗无我,
人无我
梵言補特伽羅,唐言數取趣,謂諸有情數數起惑造業,即為能取(因也),當來五趣,名為所取(果也),雖復數數起惑造業,五趣輪轉,都無主宰實自在用,故言無我。乃補特伽羅,即無我矣。此所無即我,是為我空也。彼凡夫等,皆執心外實有諸法,又執此法有實主宰,此說為無,無即彼空,無別體也。
梵语“补特伽罗”,汉语意思是“数取趣”,说的是众生一次又一次地起迷惑、造业,这就是能取的因,将来要去的五道轮回,就是所取的果。虽然一次又一次地起迷惑、造业,在五道中轮回,但根本没有一个真正主宰、实在自在的主体,所以说“无我”。这个“补特伽罗”,就是无我的意思。这里所说的“无”,就是指“我”,这就是“我空”。那些凡夫等人,都执着于心之外确实存在各种事物,又执着于这些事物有真实的主宰,这里说这些是“无”,这个“无”就是他们所说的“空”,并没有别的实体。
二,法无我。
二,一切事物都没有固定不变的自我。
言法者,軌持之義,謂諸法體,雖復任持,軌生物解,亦無勝性實自在用故。言法無我,法即無我,應云法無法,從能依說,故云法無我。《瑜伽》九十三云:「復次一切無我,無有差別,總名為空,謂補特伽羅無我,及法無我。補特伽羅無我者,離一切緣生行外別有實我不可得故。法無我者,謂一切緣生諸行性非實我,是無常故。如是二種,略攝為一(雙證二無我理)。彼處(指《毘曇》)說此名為大空。」又云:「我之執者,心得境名。」又云:「二執者,我狹法寬,蓋人有迷人必迷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體者為法,有常一用者為人,如二乘我執已斷,法執猶存,則其淺深寬狹可見矣。蓋我法者,不出世間及聖教二種我法,謂世間人執我法,無體隨情,名世間假。聖教我法者,有體強設,名之為假。故二皆為假,故無我法也。
说到“法”这个概念,它指的是事物有自己固定的特性和作用,能让人们根据这些特性去认识它。但要注意,一切事物的本质,虽然能保持自身的状态,也能让人产生对它的认识,但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永恒不变、独立主宰的实体存在。所以“法无我”的意思就是:一切事物本身就没有一个独立的“我”。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法”本身就没有“法”的实体,之所以说“法无我”,是从依赖它而存在的角度来说的。《瑜伽师地论》第九十三卷里说:“再者,一切‘无我’的道理,总的来说都可以称为‘空’。这包括‘补特伽罗无我’和‘法无我’。‘补特伽罗无我’是指,在一切因缘和合而产生的现象之外,并没有一个实在的‘我’可得。‘法无我’是指,一切因缘和合而生的事物,其本性都不是实在的‘我’,因为它们都是无常变化的。这两种道理,可以简要地归结为一点(同时证明了人无我和法无我两种真理)。在那部论(指《毘昙》)里,把这称为‘大空’。” 论里还说:“‘我’这种执着,是心认知对象时所产生的概念。” 又说:“两种执着中,‘我执’的范围窄,‘法执’的范围宽。这是因为,如果有人执着于‘我’,那他必然也执着于‘法’;但执着于‘法’的人,却不一定执着于‘我’。” 能够保持自身特性的,就称为“法”;被认为有恒常、统一主宰作用的,就称为“人”。比如,声闻、缘觉二乘的修行者,虽然已经断除了对“我”的执着,但对“法”的执着仍然存在。从这里就能看出,两种执着的深浅和范围宽窄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我”和“法”这两种观念,不外乎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世间凡夫的看法,二是佛教圣教的说法。世间凡夫所执着的“我”和“法”,并没有真实的体性,只是随着凡夫的情见而产生的,所以叫做“世间假”。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下
修补大乘百法明门论后序
百法者,散于群经,具于《瑜伽论》,至世亲师始出之以成论,乃逗机之教也。盖教为机设,机之色心优劣,暨年数之赊促不齐,致使圣贤施教广略有异,而大旨无殊焉。然而《瑜伽》总百轴,而于初三轴,翻覆展演六百六十余法,奚翅二万言;而此论仅一纸,言不满五百,而该括无遗,则词甚简而义愈备,文不华而理愈精,至于入道之门、修断之序、染净理事之交陈,则充然大备。于斯非具四无碍辩、大总持门者,其能与于是乎?
百法这个内容,分散在各种佛经里,完整收录在《瑜伽师地论》中,直到世亲菩萨才把它单独整理成一部论,这是为了适应当时众生的根机而施设的教法。教法本来就是针对众生的根机而设立的,众生的色身、心识水平有高有低,以及他们寿命的长短各不相同,这就导致佛陀和圣贤们施教时,有的讲得详细,有的讲得简略,但根本宗旨是没有差别的。
然而《瑜伽师地论》总共有一百卷,光是开头三卷,就反复阐述、展开了六百六十多种法,文字何止两万字;而这部《百法明门论》仅仅一页纸,字数不到五百,却把要义全部概括进去了,真是用词非常简练而含义更加完备,文字不华丽但道理更加精要。至于进入佛道的门径、修行断除烦恼的次第、染污与清净、事相与理体之间的交错呈现,这部论都阐述得充实而完备。
能做到这样,如果不是具备四种无碍辩才、通达总持法门的人,谁能办得到呢?
嗟夫大贤悯物心切,务使人易知易从,而吾人为法者,固不可不知也,至于森然而诸法章,泯然而二我尽,则三乘圣贤之位可阶矣。逗机之教,岂加于是哉?
唉,真正有大智慧的人,因为怜悯众生心切,总是想办法让道理变得容易明白、容易实践。而我们这些学佛的人,当然也不能不知道这个道理。等到你能清清楚楚地看到一切事物的法则,同时又能彻底放下对“自我”和“外物”的执着,那么,通向声闻、缘觉、菩萨这三种圣贤境界的道路,你就可以踏上了。那些根据众生不同根机而施设的方便教法,难道还有比这更根本、更重要的吗?
或曰:「圣凡天渊,恐不易致,若子之言,不几于大而无返乎?」
有人说:“圣人和凡人的差距,就像天和深渊那么远,恐怕不容易达到。照你这么说,岂不是太宏大、不切实际,让人找不到方向吗?”
曰:「予以圣贤之语,原圣贤之道为言耳!」圣贤之道,由性而行之者也!圣贤乃尽夫性,凡愚乃具夫性,究尽具之分虽殊,而察尽具之性无异。性既均而不以道责己责人者,彼己皆欺也。欺己之罪小,欺人之罪大,欺人之罪,又不若欺后多人之罪为尤大。后之人视前人,苟简为说铃而展转相袭,是使后人复欺后人也。若是则圣贤二利之道而不化为名言章句者几希!呜呼!予宁冐大言之罪,而避欺人之罪,欲其无罪又何逃乎?
他说:“我不过是借用圣贤说过的话,来阐明圣贤的道理罢了!”圣贤的道理,是从人的本性出发、依循本性去实践的。圣贤是彻底实现了本性的人,普通人和愚昧者也同样具备这个本性。虽然彻底实现和仅仅具备之间有很大差别,但仔细考察这“尽”与“具”的本性,却是一样的。本性既然人人平等,如果不以圣贤之道来要求自己、要求别人,那就是既欺骗自己,也欺骗别人。欺骗自己的罪过还算小,欺骗别人的罪过就大了。而欺骗别人的罪过,又比不上欺骗后世无数人的罪过大。后世的人看待前人,如果只是把圣贤的道理当作简单的口头禅,敷衍了事,并且一代代这样因循抄袭下去,那就是让后人再去欺骗更后来的人。如果这样,那么圣贤那既能利益自己又能利益他人的大道,还能不沦为空谈和书本上的死文字吗?唉!我宁愿冒着说大话的罪名,也要避免欺骗世人的罪名。但想要完全无罪,又怎么可能逃得掉呢?
按此论注,脱略讹谬大甚,兹略为补正,自备观览,适信官张君杰见而请置诸木,予嘉其笃于乐善,故从而书于纸尾也。
根据这本注解的版本,里面遗漏和错误的地方太多了,我稍微做了些补充和修正,本来是留着自己看的。正好信官张君杰先生看到了,就请求把它刻印出来。我赞赏他真心实意地乐于做善事,所以就在书末写了这些话。
正德辛未岁正月既望普泰书于飞虹官舍
正德六年正月十六日,普泰在飞虹官舍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