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品第八十五
识在缘中是名为触。以三事和合名触,是非触相。所以者何?根不到缘,是故根缘不应和合,以此三事能取缘故名为和合。
意识与外境接触时产生的作用,就叫做"触"。由于根、境、识三者共同作用才形成触,但这并非触的真实本质。为什么呢?因为感官本身并不会直接到达外境,所以感官与外境本不应产生和合。只是通过这三者的共同作用,才能对外境产生感知,所以称之为和合。
问曰:别有心数法名触。所以者何?十二因缘中说触因缘受,又说触为受想行等因。若法无者,云何为因?故知有此心数法名为触。又《六六经》中说六触众,又经中说应观无明等触。若说成假法诸因,不应复别说假法。又经中有二种触,一三事和合触、二三事和合故触,故知触有二种,一有自体、二是假名。如日珠牛粪三事异火,月珠异水,地等异牙。如是触异眼等,有何咎耶?又如诸比丘和合不异比丘,诸阴和合不异诸阴,二木和合不异二木,二手和合不异二手,众病和合不异众病,触亦如是不异眼等,复有何咎?答曰:我先说心能取缘尔时名触,是故心时为因识生,然后受等法生。《六六经》中亦说尔时名触,是有道理。又我等不受此二种触,常言三事和合名触。设复有是二种触,经违法相故亦应弃舍,是触引经非因。又若是触异如水火者,作亦应异;而实不见别有异作,故知此触不异三事。又若触是心数,则与余心数异。所以者何?触是诸心数缘而触,非触缘以生异,故非心数法。
问:是不是另有一种心所法叫做"触"呢?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十二因缘里提到"触"是"受"的缘起,又说"触"是受、想、行等心所法的起因。如果"触"这个法不存在,又怎么能作为起因呢?所以知道确实存在这种名为"触"的心所法。再者《六六经》中说到六触众,经文中也说应当观察无明等触。如果说这些只是假名安立的法,就不应该另外特别说明假法。另外经中提到两种触:一是三事和合而成的触,二是因三事和合而产生的触,由此可知触有两种,一种有自体,另一种是假名。就像日珠、牛粪等三物与火不同,月珠与水不同,土地等条件与芽不同。这样说来,触与眼等根境不同,又有什么问题呢?又比如各位比丘和合并不异于比丘众,五蕴和合不异于五蕴,两根木头和合不异于两根木头,两只手和合不异于两只手,各种疾病和合不异于各种疾病,触也是这样不异于眼等根境,又有什么问题呢?
回答说:我先前说过,当心能取境的时候,这个状态就叫做"触",所以当心起作用的时刻作为因,识就产生了,然后受等心所法才生起。《六六经》中也是说那个状态叫做"触",这是有道理的。而且我们不接受这两种触的说法,通常说三事和合就叫做触。假设真有这两种触,因为违背法相的缘故也应该舍弃,这些关于触的引经据典并不能作为成立的依据。再者,如果触是独立存在的就像水与火那样,它的作用也应该不同;但实际上并没有看到有别的作用产生,所以知道这个触并不异于三事和合。另外,如果触是心所法,就应该与其他心所法不同。为什么呢?触是其他心所法生起的缘,而触本身并不是由触缘产生的,既然作用不同,所以它不是心所法。
问曰:以触胜故触缘心数,非触缘触,如受缘爱,非爱缘受。答曰:触有何胜相而余心数无?应说其相。而实不可说,是故非因。受是初时,爱是后时,故受缘爱,非爱缘受。又若触是别心数法,应说其相;而实不可说,当知不异。又佛于异法中亦说触名,如说若有苦恼来触人身,又说受乐触不放逸、受苦触不瞋。此于受中说触名字。又佛语箭毛鬼言:汝触麁澁不可近身。如世间说火触是乐,亦说触为食,亦言手触,此等皆于身识所知事中说触名字。又余处说盲不触色,亦于色等缘中说触名字。是触语不定故,非别有此心数法。若说触是心数,则与触相相违。所以者何?佛说三事和合故名触,故知实无别心数法,若法来在身皆名为触。又随能与受等心数作因,尔时与名为触。
问:是因为触有特殊作用,所以触能引发其他心理活动,而不是触引发触本身,就像感受能引发贪爱,而不是贪爱引发感受吗?
答:触有什么特殊表现是其他心理活动没有的呢?应该说明它的特征。但实际上无法说明,所以这个理由不成立。感受在前,贪爱在后,所以感受引发贪爱,而不是贪爱引发感受。再者,如果触是独立存在的心理活动,就应该说明它的特征;但实际上无法说明,可见它并非独立存在。
另外,佛陀在其他不同情境中也使用"触"这个名称,比如说到苦恼接触人身时,又说感受乐触时不放逸、感受苦触时不嗔恨。这些都是在感受的范畴内使用"触"的名称。佛陀曾对箭毛鬼说:你接触粗涩之物不可近身。就像世人说火触是乐事,也说触是食粮,又说手触,这些都是针对身体感知的事物使用"触"这个名称。
其他经文中说盲人不能触色,也是在色尘等感知对象的意义上使用"触"的名称。由于"触"这个词语含义不固定,所以并非存在独立的心所法。如果说触是独立的心所法,就与触的本质相矛盾。为什么呢?佛陀说三事和合才叫做触,可见实际上并没有独立的心所法。凡是作用于身体的都称为触。当某种作用能够引发感受等心理活动时,那时就给它安立"触"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