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序文
初段,叹戒中,初二句标叹。为下,释成又二。上二句举喻彰德;依下四句,对余藏显胜。戒德即所叹之法,难思乃能叹之词。戒有四义,法、体、行、相,今从总相,唯叹戒法。所以不云难议者,以心思切近,口议疎远;思之既难,必非可议。或可句局,理必兼之。冠下一句,显上难思之义;既超象外,无物可比,故非凡小心力所及。冠字去呼,谓束载也;冠为首饰,取高出之义。象谓世间诸所有物。问:轨导舟航,岂非象耶?答:经律叹戒,举象虽多,但得少义,未可全同。此中略举二物少喻戒功。轨导即车辙,明其发趣也;舟航,取其运载也。又标宗云是汝大师,以能轨物也;或如人足,能有所至也。或云大地,生成住持也。道品楼柱,圣道所依也。禅定城郭,定慧所凭也。乃至如池如镜如缨络如头如器。又《智论》中如重宝如命如鸟翅如船等,寻之可知。又〈篇聚〉中先明戒护,具列八喻:如王子、如月光、如如意珠、如王一子、如人一目、如贫资粮、如王好国、如病良药。又《戒本》序:如海无涯、如宝无厌。《僧祇戒本》:如猿猴锁、如马辔勒。广在经律,不复繁引。良以戒德高广,故非一物可喻;遍举诸象,各得一端,不能全似,故云冠超也。五乘者,人、天、声闻、辟支、及佛,能乘人也。五戒、十善、谛、缘、六度,所乘法也。乘此法者,必由奉戒,故以戒法通为轨导也。常途如此。今别解云:如《戒本》中: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常当护戒足,岂唯五戒十善耶!然戒有四位,五、八、十、具。若约钝根,通为世善;若论上智,俱作道基。故《善生》云:五戒甚难,能为大比丘菩萨戒而为根本。故知四戒,皆导五乘。今此标叹,总含四位,正在具足。问:《戒疏》云:为道制戒,本非世福;但据三乘,今云五乘者?答:彼则专穷圣意,用显教源;此明通被两机,以彰利普。然则三乘为语,尚乃兼权。若论双树重扶,咸归常住;故知四戒皆导佛乘,根器不同,故分三五,如是知之。三宝舟航者。三宝四种:一体、理体,就理而论;化相一种,局据佛世;住持一位,通被三时。功由戒力运载不绝,故如舟焉。何以然耶?由佛法二宝,并假僧弘;僧宝所存,非戒不立,如〈标宗〉中,顺则三宝住持,违则覆灭正法。又如《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能令三宝不断等。余如后引。或可越度凡流,入三宝位,必须受戒,以合舟喻。文通此释,前解为正。寔字音植,训实训是。次显胜中有二,初对二学,明所诠行胜;下对两藏,显能诠教胜。定慧莫等者,须约两意互明胜劣。若望断惑证真,则慧为胜;戒但止业,定唯摄散故。若约修行次第,必戒为始;禅定智慧,因之而生故。今云建修,正从后义,故云莫等。《遗教》依因,《成论》捉缚,并同此意。次显教中。群藉即目经论二藏,于兹乃指住持之事。经论不谈,故云息唱。谓剃染禀戒入道次第,以至僧中受忏安恣结说治谏师资上下行住坐卧饮食衣服众法别行;此诸事相,佛法纪纲;住持万代,功由于此;唯斯律藏,委示规模;余藏非宗,故所不辨。故《善见》云:毘尼藏者,佛法寿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曲论来致,备如中卷。准上所诠,亦须两释。若诠理发智,破妄显真,则经论为胜。若轨事摄修、灭恶生善,则毘尼独尊。故知三藏各具胜能;今望住持,故有优劣。问:标宗所引大小经论,亦明戒律,那云息唱?答:虽复兼明,号随经律,止是略叹戒功;至如上列住持等事,非彼所论,故得云耳。
开头这一段,是赞叹戒律的部分。前两句点明赞叹的主题。“为下”开始,是解释为什么赞叹,又分为两层。上面两句是用比喻来彰显戒德的伟大;“依下”四句,是通过与其他佛经藏典对比,来显示戒律的殊胜。“戒德”就是所赞叹的法,“难思”则是用来赞叹的词语。戒有四个方面的含义:法、体、行、相。这里是从总体来看,只赞叹戒法本身。之所以不说“难议”,是因为用心思考更贴近本质,用口议论则显得疏远;连思考都觉得困难,那肯定不是能用言语议论清楚的了。或者也可以说,句子本身有限制,但道理上必然是包含的。“冠下”这一句,是阐明上面“难思”的含义;既然超越了世间一切形象,没有东西可以比拟,所以不是凡夫和小乘人的心力所能达到的。“冠”字读去声,意思是“束载”,也就是统领、承载;“冠”是头上的装饰,取其“高出”的意思。“象”指的是世间所有的事物。有人问:说戒律像轨道引导车船,像舟船航行,这难道不是“象”吗?回答是:经和律中赞叹戒律,虽然举了很多比喻,但都只是得到戒律功德的某一方面含义,不能完全等同。这里简略举出两样东西,稍微比喻一下戒的功用。“轨导”就是车辙,说明它能指引方向;“舟航”,是取它能运载众生的意思。另外,标宗里说戒是“汝大师”,因为它能规范事物;或者说像人的脚,能让人到达目的地。或者说像大地,能生成、安住、护持一切。像道品的楼柱,是圣道所依靠的。像禅定的城郭,是定慧所凭借的。乃至像池水、像明镜、像璎珞、像头、像器皿。还有《大智度论》里说像重宝、像生命、像鸟的翅膀、像船等等,查考一下就能知道。另外,在〈篇聚〉部分先说明戒的防护作用,详细列出了八个比喻:像王子、像月光、像如意珠、像国王的独子、像人的一只眼睛、像穷人的资粮、像国王的好国土、像病人的良药。还有《戒本》序言里说:像大海没有边际、像珍宝不会让人满足。《僧祇戒本》说:像锁住猿猴、像马的缰绳和嚼子。这些比喻广泛存在于经律之中,这里就不一一引用了。实在是因为戒德崇高广大,所以不是一样东西能完全比喻的;遍举各种形象,各自只能得到一个方面的相似,不能完全相像,所以说它“冠超”。“五乘”指的是:人、天、声闻、辟支佛、以及佛,这是能乘此法的人。五戒、十善、四谛、十二因缘、六度,这是所乘的法。要乘这些法,必须通过持戒,所以戒法普遍地成为轨则和引导。通常是这样理解的。现在特别解释一下:就像《戒本》中说的:想要生到天上,或者生在人中,就应当常常守护戒足,哪里只是五戒十善呢!然而戒有四种位次: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如果从钝根的角度看,它们都通于世间的善法;如果论上等智慧的人,它们都能作为修道的基础。所以《善生经》说:五戒很难持,但能成为大比丘菩萨戒的根本。由此可知,这四种戒,都能引导五乘人。现在这里标举赞叹,总括了这四种位次,但重点在于具足戒。有人问:《戒疏》说:为了修道而制定戒律,本不是为了世间的福报;只根据三乘来说,现在为什么说五乘呢?回答是:那是专门探究佛的本意,用来显明教法的根源;这里是说明戒律普遍利益两种根机,以彰显其利益的普遍。然而,即使以三乘来说,尚且还兼有权巧方便。如果论到佛在双树下涅槃后重新扶持正法,都归于常住;所以知道四种戒最终都是引导人走向佛乘,只是因为众生根器不同,所以分为三乘或五乘,这样理解就可以了。“三宝舟航”的意思是。三宝有四种:一体的、理体的,是从理体上说的;化相一种,只局限于佛陀住世的时代;住持一种,则贯通于过去、现在、未来三时。三宝的功德作用依靠戒的力量才能运载不绝,所以像舟船一样。为什么这样呢?因为佛宝和法宝,都要依靠僧宝来弘扬;僧宝的存在,没有戒就不能成立,就像〈标宗〉里说的,顺从戒律则三宝住持,违背戒律则覆灭正法。又像《华严经》说的: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能令三宝不断绝等等。其余的后面再引。或者也可以理解为,要超越凡夫之流,进入三宝的位次,必须受戒,这符合舟船的比喻。文字上两种解释都通,但前面的解释更正确。“寔”字读音同“植”,意思是“实”、是“是”。接下来显示殊胜的部分有两层,首先对比定、慧二学,说明戒律所诠释的修行法门殊胜;下面对比经、论两藏,显示戒律能诠释的教法殊胜。“定慧莫等”的意思,需要从两个方面互相比较来看胜劣。如果从断除烦恼、证悟真理来看,那么智慧为胜;戒只是制止恶业,定只是收摄散乱的心。如果从修行的次第来看,必定以戒为开始;禅定和智慧,都是因戒而生的。现在说“建修”,正是依据后一种意义,所以说“莫等”(没有能与之相等的)。《遗教经》说戒是依因,《成实论》说戒能捉住烦恼的绳索,都是这个意思。接下来显示教法殊胜中。“群藉”指的是经藏和论藏,“于兹”则是指住持佛法的事业。经论中不谈这些具体事相,所以说“息唱”。指的是剃发出家、禀受戒律、进入佛道的次第,以至于僧团中接受忏悔、安居自恣、结戒说戒、治罚谏诤、师徒上下的关系、行住坐卧、饮食衣服、大众共修和个人的行为;这些具体的事相,是佛法的纪律纲领;佛法能住持万代,功劳正在于此;只有这部律藏,详细地展示了规矩和模式;其他经藏论藏不以这些为宗旨,所以不讨论这些。所以《善见律》说:毗尼藏是佛法的寿命;毗尼藏住世,佛法才能住世;详细讨论其中的道理,完备地在中卷里。根据上面所诠释的内容,也需要两种解释。如果从诠释真理、引发智慧、破除虚妄、显明真性来说,那么经论为胜。如果从规范事相、收摄修行、灭除恶法、生起善法来说,那么毗尼独尊。所以知道三藏各自具备殊胜的功能;现在从住持佛法的角度来看,所以有优劣之分。有人问:标宗部分所引用的大乘小乘经论,也阐明戒律,为什么说“息唱”呢?回答是:虽然也兼带说明,称为随经律,但那只是简略地赞叹戒的功德;至于像上面列举的住持佛法等具体事相,不是那些经论所讨论的,所以可以这么说。
敘弘傳中,初文。正法像法,各一千年,末法萬年。如來定在正法,四依通於正像。文為二段,上明教主親弘,下明弟子傳化。《住法圖贊》,列二十五祖,即以如來為開法大師;迦葉已下,為傳法聖僧。今此戒律,佛出方制;本其元始,故云自也。大師者,所謂天人之師,即十號之一;以道訓人,故彰斯目。然以師通凡小,加大簡之。是則三界獨尊,九道依學;唯佛大聖,得此嘉號;自餘凡鄙,安可僣稱!故《十誦》云:若比丘言我是大師,說大師事法,得蘭夷罪,同大妄故。(言我是,犯蘭;說事法,得夷。)言在世者,娑婆五濁,所取之土也;大千世界,所化之境也。賢劫中第九減劫,人壽百歲,出世之時也。三十成道,說三乘法;度人無量,八十唱滅。今指五十年中行化之時,故云在世。言偏弘者。謂雖談眾典,然於毘尼最所留意。故〈篇聚〉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是也。又經通餘人所說,律唯金口親宣;大權影響,但知祇奉;況餘小聖,安敢措詞!又復諸經說有時限,律則通於始終。《義鈔》云: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戒,乃有萬差等。具斯三意,永異餘經;偏弘之言,想無昧矣。爰即語詞。此明如來滅後,迦葉而下結集傳持,故云無普。普即廢也。言四依者,凡有三種。一人四依。(內凡為初依,初果為二依,二、三兩果為三依,四果為四依。)《涅槃》云:有四種人能護正法,為世所依;此並大權示聲聞像,傳法化人,眾生所賴,四並名依。二行四依。(糞掃衣、長乞食、樹下坐、腐爛藥,此四種行,入道之緣,上根利器所依止故。)三法四依。(謂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此之四法,簡辨邪正,末世所憑,故得名也。)今此所標,即人四依。昔來但列二十四祖,今意不爾。二十四師,且據相承傳法之者。若約橫論,同時弘闡,人實非一;毱多五子,豈不明乎!就竪而言,師子已下,豈無傳教!況復下云逮于像季;則知四依之言,兼該正像;弘法之師,豈唯二十四人而已。(二十四師名字化跡,廣在《付法藏傳》及《住法圖贊》,須者尋之。)
开头这一段,讲的是佛法流传的大概情况。佛法分为三个时期:正法时期一千年,像法时期一千年,末法时期一万年。如来佛出现在正法时期,而“四依”的圣者则贯穿于正法和像法两个时期。这段文字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说明是教主亲自弘扬佛法,下半部分说明是弟子们传承教化。《住法图赞》这本书里,列出了二十五位祖师,把如来佛尊为开创佛法的大师;从迦叶尊者往下,都是传承佛法的圣僧。现在我们讲的这些戒律,是佛陀出世后才制定的;追溯它的源头,所以说“自”。“大师”这个称呼,指的是天和人的老师,是佛的十种名号之一;因为用佛道来教导人,所以彰显这个名目。但是,“师”这个称呼也通用于凡夫和小乘行者,所以前面加上“大”字来区别。这就是说,佛是三界中唯一最尊贵的,是九道众生依止学习的对象;只有佛这位大圣人,才能配得上这个美好的称号;其余那些凡俗低下的人,怎么可以僭越妄称呢!所以《十诵律》里说:如果有比丘声称“我是大师”,或者讲说关于大师的事情和法理,就会犯“兰”罪或“夷”罪,这和犯大妄语罪是一样的。(声称“我是”,犯“兰”罪;讲说事理法义,得“夷”罪。) 说到“在世”,指的是佛陀所在的娑婆世界,这个充满了五种污浊的国土;也是指三千大千世界,这是佛陀教化的范围。在贤劫的第九个小劫,人的寿命一百岁的时候,就是佛陀出世的时间。佛陀三十岁成就佛道,宣讲声闻、缘觉、菩萨三乘的教法;度化了无量众生,八十岁时宣告涅槃。现在这里指的是佛陀成道后五十年间游行教化的时期,所以说“在世”。说到“偏弘”,意思是说,佛陀虽然讲说了众多经典,但对于戒律最为留心关注。所以《篇聚》里说:世尊在世的时候,深深了知众生的根机和因缘;凡是有所施设作为,必定以威仪戒律为主,就是这个意思。另外,经典也可以是其他人(如菩萨、弟子)所说的,但律典唯独是佛陀金口亲自宣说的;那些有大神通、随佛示现的圣者,也只是知道恭敬奉行;何况其余的小乘圣者,哪里敢插嘴议论呢!再者,各种经典的宣说都有特定的时间限制,而律典的制定则贯穿佛陀教化的始终。《义钞》里说:从鹿野苑初转法轮开始,到最后在娑罗双树林涅槃为止,随着弟子们的根机制定戒律,于是有千差万别的条文。具备了以上这三个方面的意义,律典就永远和其他经典不同;所以“偏弘”这个说法,想来不会让人糊涂了吧。“爰”就是个发语词。这里说明如来佛涅槃之后,从迦叶尊者往下,结集经典、传承护持,所以说“无普”。“普”就是废止、不行的意思。说到“四依”,一般来说有三种。第一种是“人四依”。(内凡位(接近见道的修行位)为初依,初果(须陀洹)为二依,二果(斯陀含)、三果(阿那含)为三依,四果(阿罗汉)为四依。)《涅槃经》说:有四种人能护持正法,为世间所依止;这些人都是大菩萨权巧示现为声闻的形象,来传承佛法、教化众生,是众生所依赖的,这四种人都可以称为“依”。第二种是“行四依”。(穿粪扫衣(捡拾他人丢弃的布料缝制袈裟)、常乞食、树下坐、用腐烂药(陈药),这四种修行,是入道的助缘,是上等根器、智慧锐利的人所依止的。)第三种是“法四依”(四种依止法的原则)。(即: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智不依识、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这四种原则,是用来辨别邪正的,是末法时代所应凭靠的,所以得名。)现在这里所标明的,指的是“人四依”。过去只列出二十四位祖师,但现在看来不是这样。那二十四位师父,只是根据代代相承、传授佛法的谱系来列的。如果从横向来看,同一个时代弘扬阐发佛法的人,实际上不止一个;优波毱多尊者同时有五位杰出的弟子,这难道不是明证吗!再从纵向传承来说,师子尊者以下,难道就没有传承教法的人了吗!何况下文还说到“一直到像法时代的末期”;那么就知道“四依”这个说法,是同时包括了正法时期和像法时期的;弘扬佛法的师父,哪里仅仅只有二十四人而已呢。(二十四位祖师的名字和教化事迹,详细记载在《付法藏传》和《住法图赞》里,需要的人可以自己去查阅。)
像季弘传,初科,明两土中。如来中夜入灭,后夜不如;正法像法,益多乖诤,况像季乎!如《感通传》天神所述,西方诤竞,大小不融,至于经卷互相投毁;及空有两宗各分党类。若论此方,隋唐已前,五部未分,假实未判;是此非彼,各尚己宗,故多乖诤。以下文中别指震旦,故知此科通语两土。然祖师出世,当佛灭后一千五百余年;即入像法之末,是故齐此以明讹替。浇谓浇薄,醇味渐微;讹谓讹变,本体全失;时实不然,由人故耳。锋即利刃。世中兵鬪,谓之争锋;唇舌相攻以图胜负,事有同焉。鼓谓击动,论即言议。事无形质,显是虚诤,故云不形。
《像季弘传》这一科,开头说明中印两地的情况。如来在半夜圆寂,到了后半夜就不如之前了;正法时期和像法时期,已经有很多分歧和争论,何况是像法末期呢!就像《感通传》里天神所说的,西方争论不休,大乘小乘不能融合,甚至互相毁坏对方的经卷;还有空宗和有宗各自分派对立。如果说到我们中国,隋唐以前,五部律还没有分开,假有和实有的教义也没有判定;互相指责,各自推崇自己的宗派,所以多有分歧争论。下面文中特别指中国,所以知道这一科是通说中印两地。然而祖师出世,是在佛灭后一千五百多年;已经进入像法末期,所以到这里说明讹误和衰替。浇薄是指风气淡薄,醇厚的味道渐渐微弱;讹变是指错谬改变,根本的体性完全丧失;时代其实并非必然如此,都是由于人的缘故。锋就是锋利的刀刃。世间用兵器争斗,叫做争锋;用唇舌互相攻击来图谋胜负,事情是类似的。鼓就是击动,论就是言议。事情没有形质,明显是虚妄的争论,所以说“不形”。
次科,傳教失中,初文。上既通敘兩土澆訛,下不別敘西方,蓋非今意。但明此土,引生述作。因前而致,故標所以。震嶺者,震是梵言之省略,嶺即土境之通名;如世州郡,多以江山川澤通而召之。又如〈釋相〉云:震嶺受緣,即明東夏得戒之始耳。又《僧傳》中,贊曇延法師云:震嶺宏標,遺教法主;準知震嶺之號,但目此方,不煩穿鑿。(舊云:國嶺兩標,震是此方,嶺即葱嶺,非也。)具云震旦,亦云真丹,此翻漢地。傳教者,指弘通之人。九代者,自後漢明帝佛法初傳,至於大唐祖師出世,凡歷九代(後漢、魏、晉、宋、齊、梁、陳、隋、唐)。草之出叢曰拔萃,人之超群曰出類。(語出《孟子》,有若歎孔子曰:出於其類,拔乎其萃。自生民已來,未有盛如孔子也。今借用之。)事出胸襟,謂之智術。此明前代諸師任意自裁,不憑正教;上句彰其英敏,下句斥其師心。
接下来这部分,讲的是佛法传承中出现的偏差。开头这段文字,上面已经概括地讲了中印两地佛法流传中的混乱情况,下面就不单独细说印度那边了,因为那不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重点。这里只说明我们中国这边的情况,引出后来祖师们著述的缘由。因为这是承接前面内容而来的,所以先标出原因。“震岭”这个词,“震”是梵语音译的省略,“岭”就是国土地域的通称;就像世间的州郡,常常用江河山川这些地理特征来通称一样。又比如《释相》篇里说“震岭受缘”,就是指我们中国最初得到戒律传承的开始。另外,在《高僧传》里,称赞昙延法师说:“震岭宏标,遗教法主”;根据这些可以知道,“震岭”这个称号,只是指我们中国这个地方,不必去牵强附会地解释。(旧的说法认为:“国”和“岭”是两个标志,“震”指中国,“岭”指葱岭,这是不对的。) 这个词完整的说法是“震旦”,也叫“真丹”,翻译过来就是“汉地”。“传教者”,指的是弘扬佛法的人。“九代”,指的是从东汉明帝时期佛法最初传入,一直到我们大唐祖师出世,总共经历了九个朝代。(即:后汉、魏、晋、宋、齐、梁、陈、隋、唐。) 草从草丛中长出来叫“拔萃”,人从群体中脱颖而出叫“出类”。(这话出自《孟子》,有若赞叹孔子说:“出于其类,拔乎其萃。自生民以来,未有盛于孔子也。” 这里是借用这个说法。) 事情完全按照自己胸中的想法来做,这就叫“智术”。这里是在说明,前代的那些法师们,根据自己的意思随意裁断,不依据佛陀正确的教法;上句“拔萃出类”是彰显他们的聪明才智,下句“智术”则是批评他们师心自用、自以为是。
列失中。凡传教之务,不出有三:一弘扬教法,二训诱来蒙,三扶持颠坠。今观前代,于此三事,曾未论之;故下结云可得详而评之,盖言不能详评故也,是以文中科为三失。初扬显下二句,阙第一也。行仪谓行事轨式。以像末之教,不显行仪,安能久住!匡谓正其讹驳,摄谓持之久永。垂下二句,阙第二也。以后学无知,若非师范,进道无由。寻即法也。纽下二句,阙第三也。玄纲大表,竝喻律乘。纽谓接续,既即已也,树字上呼,颠即是倒。此二句举喻虽别,所显义同。
在传播佛教这件事上,主要任务不外乎三件:第一是弘扬佛法,第二是教导启发初学者,第三是扶持纠正走偏的人。现在看前代的做法,对这三件事,从来没有好好讨论过;所以后面总结说可以详细地评议,其实就是因为没法详细评议,所以文章里把它归为三种缺失。开头“扬显”下面两句,缺的是第一件事。“行仪”指的是行事做人的规矩法度。在像法、末法时期,如果不彰显行仪,佛法怎么能长久住世!“匡”是纠正错误偏差,“摄”是保持长久。“垂”下面两句,缺的是第二件事。因为后学的人没有智慧,如果没有老师做榜样,想修行进步就没有门路。“寻”就是法。“纽”下面两句,缺的是第三件事。“玄纲”“大表”都是比喻戒律和教法。“纽”是连接接续,“既”就是已经,“树”字呼应上文,“颠”就是倾倒。这两句举的比喻虽然不同,但说明的道理是一样的。
結示中。上句躡前智術;既無典據,故云憑虛。下句躡上三事;不能詳評,故曰難為。以即用也。形謂構其相狀,聲即發其言詞。露潔,猶言顯白也。任情虛說,無教照對故易;軌行實事,是非外彰故難。上約虛實相對釋。次就理事釋者。有解云:上句指虛通理性,即經論之學。下句明軌範事相,即毘尼之教。彼引《僧傳》:僧休法師聽洪律師講《四分律》三十餘遍,顧諸徒曰:予聽涉多矣,至於經論,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增逾暗;豈非理可虛求,事難通會乎!(又引《戰國策》云:畫鬼魅者易為巧,圖犬馬者難為功。又云淄州名恪律師親問南山,即以此對,未知何出。)此謂諸師談經說理,無不精窮;考律行事,未能決白。此釋可取,故兩存焉。
在总结说明中,上一句承接前面关于智慧和方法的讨论;既然没有经典依据,所以说是凭空想象。下一句承接上面三件事;不能详细评判,所以说很难做到。“以”就是“用”的意思。“形”指的是描绘它的样子,“声”就是发出它的言辞。“露洁”,意思是说得明白清楚。任凭个人感情凭空乱说,没有教理对照,所以容易;按照规矩做实际的事,是非对错都显露在外面,所以困难。这是从“虚”和“实”相对的角度来解释。
接下来从“理”和“事”的角度来解释。有一种解释说:上一句指的是虚通无碍的道理本性,就是经论之学。下一句说明规范具体事相,就是戒律的教法。他们引用《高僧传》说:僧休法师听洪律师讲《四分律》三十多遍,回头对弟子们说:我听的经论很多了,对于经论,听一遍就能心领神会;现在听律部,越听越觉得糊涂;这难道不是说“理”可以凭虚空的思考去求索,而“事”却难以融会贯通吗!
(又引用《战国策》说:画鬼怪容易画得巧妙,画狗马却难以画得好。又说淄州的名恪律师亲自问过南山大师,大师就是用这个来回答的,不知道出自哪里。)
这是说各位法师谈论经义、解说道理,没有不精通深入的;但考察戒律、依律行事,却不能完全明白清楚。这个解释可以采纳,所以两种解释都保留在这里。
次彰講解,斥學解中,初科又二;初至繁濫,正敘執文。上二句標執,下二句顯過。前修即指前代諸師。律藏且據本宗一部。每有行事,必據誠文。雖是實錄,然由年代渺邈,五師捃拾,翻譯失旨,抄寫錯漏,致有殘缺不了之文。今家則用文義決通,如下所標律文不了是也。寄緣猶附事也。良即訓實。以文害事,故有繁濫。(如依律羯磨各差五德,有覆不開懺重,夏竟解界,二十八人不足數,四人捨墮之類。)加以下,次明兼生妄計,初句標過濫之源。為學有二:一須研味精詳,二必聞見廣博。既乖此二,故多虛謬。臆下三句,出其過相。臆即胸臆,言其任意。尤即訓甚。(如手持衣藥、執臥具為越褥之類。)
接下来讲讲解方面的毛病,批评那些只会死抠文字的学习方法。这部分先分两科;第一科从开头到“繁滥”,是正式叙述那些执着文字的情况。上面两句点出他们执着文字,下面两句说明这种做法的过失。“前修”指的是前代的各位法师。“律藏”暂且就指我们本宗这一部律典。每当要处理事情,他们必定要依据律文里的话。虽然那些是真实的记录,但因为年代久远,经过五位祖师收集整理,翻译时可能失去了原意,抄写时又有错漏,导致律文有残缺不全、意思不明的地方。我们天台宗的做法,是根据文义来推断、贯通,就像下面要标出的那些律文意思不明确的地方。“寄缘”就像是附带着的事情。“良”字在这里解释为“实在”。因为死抠文字而妨碍了事情本身,所以就有了繁琐和泛滥的毛病。
比如依照律文进行羯磨时,要各差遣五位有德行的比丘,如果有覆藏罪却不允许忏悔重罪,夏安居结束后解除结界,二十八人不足够法定人数,四人舍弃堕罪这类情况。
“加以”以下,接着说明还产生了虚妄的计度。第一句点出过失泛滥的根源。做学问有两件事:一是必须仔细研究体会其中的精妙深意,二是必须见闻广博。既然违背了这两点,所以很多都是虚妄错误的。“臆”字以下三句,指出这种过失的具体表现。“臆”就是胸臆,意思是凭自己任意想象。“尤”字解释为“很、甚”。
比如认为手里拿着衣药、拿着卧具就算越过了褥子这类情况。
取類者,或引類例有乖(如小界立相,引《僧祇》捨衣界一尋為例;無衣鉢得戒,以破戒和尚四句為例等。),或取流類不等(如用《僧祇》加衣法,及用解大界解小界羯磨而解戒場等。)。隨聞即用,不究可否,故云寡討論也。愚執畢身,不能遷善,故云生常計也。寡即訓少。集即是聚,言其多也。
在引用例子的时候,有时候引用的例子本身就有问题。比如划定小范围的界限时,引用《僧祇律》里说的舍弃衣物时,以“一寻”作为界限的例子;或者没有衣钵却得到戒体,引用破戒和尚的四种情况作为例子等等。
有时候引用的例子和要说明的事情根本不是一回事。比如用《僧祇律》里增加衣物的方法,或者用解除大范围界限、解除小范围界限的羯磨仪式,来解除戒场等等。
这些人听到什么就用什么,根本不去研究到底对不对、合不合适,所以说他们很少去深入探讨。
因为愚昧和固执,一辈子都不能改正错误、走向善道,所以说他们总是抱着错误的想法过日子。
“寡”就是少的意思。“集”就是聚集,意思是很多。
次科有二,上明辨罪,據別行也;下云眾網,約僧事也。釁戾皆目於罪。展轉增多,各據一見,故曰倍分。(加盜僧物得重,而言犯蘭;無知得提,例判為吉。此則以重為輕。盜畜物犯吉,而斷犯夷;捨墮物貿新衣得吉,而云犯提。此謂以輕為重也。)僧事中。如僧網治罰說戒自恣受曰懺罪諸餘眾務,一方行化,立法須通;任情則事派千差,依教則理歸一揆。既迷教旨,義無所憑;朋黨者則同,憎嫉者故異;世途目擊,今古皆然,故云同異等。區,亦分也。
接下来这段内容有两层意思。上面说的是辨别罪过,这是根据个别行为来定的;下面讲的是僧团事务,这是针对整个僧团的事情来说的。
“衅戾”这两个字,指的都是罪过。这些罪过会互相牵连,越积越多。每个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对罪过的判定也会有差异,这就叫“倍分”。
注释: 有些情况,比如偷盗僧团的东西,本来罪过很重,却被判为轻罪(兰);因为无知而犯的错,本来该判中等罪(提),却被当作小过失(吉)来处理。这就是把重罪判轻了。 反过来,偷盗牲畜的东西,本来是小过失(吉),却被判为重罪(夷);用本该舍弃的旧物换新衣服,本来是小过失(吉),却被判为中等罪(提)。这就是把轻罪判重了。
在僧团事务中,比如僧团的规矩、惩罚措施、诵戒、自恣、接受忏悔、处理罪过,还有其他各种集体事务。在一个地方推行教化,设立规矩必须考虑周全,让大家都能通行。 如果只凭个人喜好,事情就会变得千差万别;如果依照佛陀的教导,道理就能统一。 如果迷失了教法的根本宗旨,判断是非就没有依据了。跟自己一伙的,就判得一样;自己
三中。因前異計,執諍紛紜,是非難定,遲疑不決;故推博學深識,方能裁斷。文中,初二句簡其堪能。上句明精窮律藏,教有廢興,偏局之者固執成諍。下句明評量諸師,釋說多異,後進未達,取捨莫從。必具二能,方堪此任,故云自非等。孰能下,顯餘人不能。闢即開也。重疑者,謂展轉生疑。如執夏中不得解界,人已生疑;因又疑曰:必若解之,為成夏否?又如執一夏三度受日疑云:必欲重受,為失夏耶?又如小界立相疑云:必行受戒,為得戒否?略舉數端,以遣文相;凡此之類,隨時引之。大論疑者,事既不明,任運滋廣,故云重疑。遣猶除也。累字去呼,謂滯礙也;心既有疑,事即成礙。人無不爾,故云通也。或作罪累釋者,如執夏末受日,十五限滿不還成夏。又七日藥開無內宿,盜常住物令奪取等;足使人疑,依行有罪。必決其疑,則令離過,故云遣也。此二句對上考諸說虛實。括下二句,對上統教意廢興。部執且指五部;五師情見,岳立不同;若偏守一宗,則必成諍論;故須統括考校異同,斟量取捨,方明行事,故云爾也。與字平呼,即語詞也。(此四句二事,古作四義釋者,非。)
这一段讲的是,在三种情况里,因为前面有不同的见解,大家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是非对错很难判定,让人犹豫不决。所以需要推崇那些学问广博、见识深刻的人,才能做出裁断。文章里,开头两句是简要说明什么样的人才能胜任。上一句说的是,要精通研究透彻律藏,教法有废除有兴起,那些见解偏颇、局限的人,就会固执己见,形成争论。下一句说的是,要能评判衡量各位法师的解说,他们的解释说法多有不同,后学的人如果没能通达,就不知道该采纳哪个、舍弃哪个。必须同时具备这两种能力,才能担当这个重任,所以说“自非”等等。“孰能”以下,是说明其他人做不到。“闢”就是“开”的意思。“重疑”呢,是说疑惑一个接一个地产生。比如,有人执着地认为,在夏安居期间不能解除结界,对此人们已经产生了疑问;接着又因此怀疑说:如果一定要解除,那还算不算完成了安居呢?又比如,有人执着地认为,一个夏安居期间可以三次接受“受日”,就怀疑说:如果一定要再次接受,会不会失去安居的功德呢?再比如,对于设立小界的仪式有疑问,怀疑说:如果一定要举行受戒仪式,能不能得到戒体呢?这里只是略举几个例子,来疏通文章的意思;凡是这类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时机来引用。所谓“大论疑者”,事情既然不清楚,听之任之,疑惑就会滋生蔓延,越来越广,所以说“重疑”。“遣”就是“除去”的意思。“累”字读去声,意思是“滞碍”;心里既然有了疑惑,事情就成了障碍。人没有不是这样的,所以说“通也”。也有人把“累”解释为“罪过”。比如,有人执着地认为,夏安居末期接受了“受日”,十五天的期限满了不回来,也算完成了安居。又比如,对于“七日药”的开许,没有“内宿”的规定,盗取常住的东西,让人去夺取等等;这些都足以让人产生疑惑,如果照着去做就会有罪过。必须决断这些疑惑,才能让人远离过失,所以说“遣也”。这两句对应上文“考诸说虚实”。下面两句“括下二句”,对应上文“统教意废兴”。“部执”暂且指五部;五位祖师由于各自的情见,像山岳一样各自耸立,见解不同;如果偏执地固守一个宗派,就必定会形成争论;所以必须总括起来,考察比较它们的异同,斟酌衡量,决定取舍,才能明白如何行事,所以说“尔也”。“与”字读平声,就是个语气词。(这四句话讲的是两件事,古人把它解释成四个意思,是不对的。)
次明撰集,别斥中,初科,上二字伤叹。前下,叙其虚费;上二句总示所出。遗记者,通目疏钞,如第十门具列者是。下二句别列非相。言止论者,贯下两句。谓撰疏者但相废立,作钞者唯逞难问,更无他意故也。如义钞两疏时或引之是也。问:此中既斥,彼那引之?答:此明行事,故须夺破;彼演义章,不妨引用。又古文极繁,彼唯摘要取其少分以辨是非,所以义钞题云拾毘尼义是也。至下,斥其失宗。行事训蒙,毘尼宗体;于兹既失,余不足言。今钞首题,即彰此意。高超远古,深契佛心;纽绝扶颠,诚在于此。是以诸篇演布,唯存行事为宗;随处提撕,专以训蒙为意;咨尔来学,勿负祖恩。言世事者,谓是世中合行之事,非世俗之事也。准下撰述一十六师,今云百无一者,泛举至多,以明至少,犹不可得,言都无所取也。
接下来说明撰写和汇集的情况,特别批评其中的问题。第一段,开头两个字是感慨叹息。前面部分,叙述他们的徒劳无功;上面两句总体指出问题的来源。“遗记”这个词,泛指各种注疏和解释,就像第十门里详细列出的那些。下面两句分别列出不正确的做法。说到“止论”这个词,贯穿了接下来的两句。意思是写注疏的人只是在互相否定和建立自己的说法,作解释的人只顾着提出刁难的问题,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用意了。比如《义钞》和两本注疏有时会引用这些内容就是这样。有人问:这里既然批评了,为什么那里还要引用呢?回答是:这里是为了说明修行实践的事,所以必须破除错误见解;那里是阐述义理的篇章,不妨引用一下。另外,古文的论述极其繁琐,那里只是摘取要点,选取一小部分来辨明是非,所以《义钞》的题目叫做“拾毗尼义”就是这个意思。到了下面,批评他们失去了根本宗旨。修行实践是为了教导初学者,戒律是根本宗旨和本体;在这里既然已经迷失了,其他的就不值一提了。现在这部钞的开头题目,就彰显了这个意思。它高超,超越了远古的论述,深深契合佛陀的本心;匡正谬误、扶助倾倒,确实就在这里。因此,各篇章的阐述展开,只以修行实践为根本宗旨;随处提醒点拨,专门以教导初学者为心意;告诫你们这些后来的学人,不要辜负祖师的恩德。说到“世事”,指的是世间应该去实行的事,不是指世俗杂务。参照下面撰述部分提到的十六位法师,现在说“百无一”是泛指数量极多,来说明连最少的、最起码的都得不到,意思是完全没有可取之处。
次義集者,即諸本羯磨。以羯磨文散在廣律,並以義類集結成篇,故云文在義集。如今《隨機羯磨》,亦稱撰集;又《業疏》中召出羯磨人為集法者,皆可證矣。此科文意,為遮後疑。恐云上斥疏鈔繁費乖宗;且諸本羯磨,直顯行事,如何上云百無一本,無乃誣彼先賢耶。今雖許有,還成無用。言時有者,明其不多也。銳懷者,美其敏利也。即目鎧諦光願四師。上標人法。或下,指過。初二句即光願二本。光本多以義求,願本廣引緣據;詞繁事隱,不濟時用,故云多列等。閑緩非要,謂之游詞。好廣者樂從,尚簡者不顧,故云逗機未足。逗猶濟也。次單題下,即鎧諦二本。上二句斥文略。題即書寫。彼唯出法,不辨緣成,故云莫宣,猶言不述也。下二句明無用。既不曉成敗,加被無功,故云依文等。故《業疏》序中總斥四本云:增減繁略,互見得失等。(昔來所釋,都無所曉。)
这一部分讲的是各种羯磨本的汇集。因为羯磨的条文分散在广律各处,后人按照意义类别把它们收集起来编成篇章,所以叫“文在义集”。比如现在的《随机羯磨》,也称为撰集;还有《业疏》里把召出羯磨的人叫做“集法者”,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设立这一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后来的疑问。怕有人会说:上面批评疏钞繁杂、违背宗旨;但各种羯磨本直接显示行事做法,怎么上面又说“百无一本”,这岂不是诬蔑那些先贤吗?所以这里说明,即使当时有这些本子,也还是没什么用。
“言时有着”,是说当时有这类本子的人不多。“锐怀着”,是赞美他们聪敏利根。指的就是铠、谛、光、愿这四位法师。上面标明了人和法。
“或下”,是指出他们的过失。前两句说的是光和愿的两个本子。光法师的本子大多从义理上推求,愿法师的本子广泛引用事缘依据;文词繁多,事情的原委反而隐晦,对当时的实际运用没什么帮助,所以说“多列”等等。那些无关紧要、不切要点的言辞,叫做“游词”。喜欢广博的人乐于接受,崇尚简略的人则不愿看,所以说“逗机未足”。“逗”就是济度、契合的意思。
接下来“单题下”,说的是铠和谛的两个本子。上面两句批评它们的文字太简略。“题”就是书写。他们只列出了法条,没有辨明事情缘起的成立条件,所以说“莫宣”,意思就是没有说明。下面两句说明它们没有用。既然不了解事情成败的关键,依文行事也起不到作用,所以说“依文”等等。
所以《业疏》的序言里总结批评这四种本子说:有的增加,有的减少,有的繁杂,有的简略,各有得失。 (以往的解释,都没能真正明白这些道理。)
总斥中。通前疏钞及以义集,故云并也。碎谓文无章节,乱谓义非伦序。所以下二句,对上文碎故难寻求,次二句对上义乱故难领会。
总的来说,这是批评的意思。因为前面包括了疏、钞以及义集的解释,所以说是“并”。碎是指文字没有章节结构,乱是指意思没有条理顺序。所以下面两句,对应上面说的文字碎,因此难以寻找理解;接着两句对应上面说的意思乱,因此难以领会掌握。
第二明今述作,初文為二,初明覽古。聽采暇者,在首師講席習學之時。顧眄者,明非正學也。(迴觀曰顧,斜視曰眄,音麵。)群篇,通指前代所流也。撰集雖眾,一無可取,故曰通非等。屬音燭,訓當。非當意者,不契祖心也。上句示無取,下句出所以。問:劣則可爾,優何不契?答:以群篇中優劣互見,優雖有取,劣不可存;欲得全優,未之有也。云非屬意,其義如斯。慈訓所興,良由於此。斐然下,次明撰述。斐然者,文章駁雜之貌,次出《論語》。(孔子在陳思魯,乃云:吾黨之小子狂簡,斐然成章。)作命即撰文,命謂典章之異號,即目今鈔也。(《論語》云:為命,裨諶草創之等。正義曰命,謂政令之詞,為即作也。)直筆者,即後批云不事虬文。此有三意:一顯行事故,二被新學故,三彰謙意故。具謂委陳行相,舒謂演布文詞,一部之文,盡於此句。(有科此為刪四分繁,包下為引他文補,非也。)
第二段说明现在写这本书的原因,开头这部分分两层,先说明看过了古人的著作。所谓“听采暇者”,是指以前在师父讲经的场合学习的时候。所谓“顾眄”,意思是说那些并不是正式的学习。群篇,是泛指前代流传下来的各种著作。前人写的书虽然多,但我觉得没有一部值得采用,所以说“通非等”。“属”字读音是“烛”,意思是“当”。“非当意者”,就是不符合祖师心意的意思。上一句说明没有采用,下一句说出原因。有人问:写得差的当然不取,那写得好的为什么也不符合呢?回答是:因为那些著作里,好坏都有。好的地方虽然有可取之处,但差的地方不能保留;想找一部全部是优点的,那是没有的。所以说“非属意”,意思就是这样。我之所以要写这部教导大家的书,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斐然”以下,接着说明撰写本书的情况。“斐然”,是形容文章驳杂不纯的样子,这个词出自《论语》。所谓“作命”就是写文章,“命”是典章文书的另一种说法,这里就是指现在这部《钞》。所谓“直笔”,就是后面批注里说的“不事虬文”(不追求华丽的文采)。这有三层意思:一是为了显明修行的事相,二是为了帮助新学的人,三是为了表达谦逊的态度。“具”的意思是详细陈述修行的事相,“舒”的意思是展开铺叙文词,整部书的内容,都包含在这句话里了。
次科,引用中為二,先列所引文。有四句。初句統収諸律,即五十祇等。次句收大小乘經。經中談律,名為隨經之律,故云隨說。第三收大小乘論。第四總諸師疏鈔,及《布薩儀》、《高僧傳》、《師資傳》、《寺誥》等。此之四句,括盡一部引用之文,是則貫攝兩乘,囊包三藏;遺編雜集,𭟎聚成宗;以鈔標題,義見於此。搜下,次明取捨又二,初二句取捨三藏。搜謂摘取,駁即簡除。言同異者。初約本宗他部同異相對以明搜駁,有四句。一與本宗同故搜(《十誦》持衣加藥,諸部不足數人,《婆論》三衣局量,《五分》通量,《母論》轉欲之類。),二同故駁(魚肉正食,小教咸爾,今鈔用後廢之。),三與本宗異故搜(《僧祇》五人捨墮,在眾自說欲,《五分》通結淨地,諸部自然界量,《母論》略說戒等。),四異故駁(《僧祇》三遍說欲,牒緣入欲,通夜會衣,不立勢分;群部不開淨地,增加羯磨,如是等例。)。次就他部自明同異亦四句。一他部同故搜者(《五分》、《僧祇》於上座前一一說欲,《十誦》、《多論》盜畜物犯吉之類。),二同故駁(《十誦》、《善見》無和尚得戒,《僧祇》、《十誦》,四重無重犯。),三他部異故搜(《善見》三衣內穿失法,《婆論》緣斷,《雜寶藏》,俱盧舍五里,《多論》二里,竝取用之。),四異故駁(《十誦》受三十九夜,《僧祇》事訖。委如〈別行〉中尋之。)。長見下,取捨諸師文紀。何以知然?以三藏聖言,豈論短濫,義可見矣。初二句明取者。如下諸篇所引疏鈔,解釋問答,多不標名;至於《僧傳》、《寺誥》等,各題本號,此明取文皆屬鈔攝。(昔云補闕,誤矣。)輔即助也。濫述下,明捨。下諸篇中或直剪者,如云七樹七間,如《義鈔》廢立。或引破者,忘成及界不開中安居,解界失夏等;又《布薩儀》中唱未受具人不清淨者出等,《出要律儀》禮敬捉衣角之類。若不剪除,人情滯塞,故云成通意也。
接下来这部分,解释引用的内容,分为两点。先列出引用的经文。有四句话。第一句,总括收录了各种律典,就是《五十祇》这些。第二句,收录大小乘的佛经。佛经里谈到戒律的,叫做“随经之律”,所以叫“随说”。第三句,收录大小乘的论典。第四句,总括各位法师的注疏、钞记,以及《布萨仪》、《高僧传》、《师资传》、《寺诰》等等。这四句话,概括了整部著作所引用的全部文字。这样一来,就贯通、包含了大小二乘,囊括了经、律、论三藏;把散落在各处的典籍、杂录收集起来,汇聚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用“钞”来作为标题,它的意义就在这里。“搜”字后面,接着说明选取和舍弃的标准,又分两点。前两句是选取和舍弃三藏的内容。“搜”就是选取摘录,“驳”就是鉴别舍弃。这里说的“同异”是什么意思呢?首先,根据本宗和其他部派的相同与不同,来对比说明“搜”和“驳”,有四种情况:一、因为与本宗相同,所以选取。(例如《十诵律》关于持衣、加药的规定,各部律中关于“不足数人”的说法,《婆沙论》关于三衣尺寸的规定,《五分律》关于通量的说法,《母论》关于转欲的做法等等。) 二、因为相同,所以舍弃。(比如鱼肉作为正食,小乘各部都这么说,但本钞采用后来的说法,废除了这个规定。) 三、因为与本宗不同,所以选取。(例如《僧祇律》关于五人舍堕、在众中自说欲的规定,《五分律》关于通结净地的说法,各部律关于自然界范围的规定,《母论》关于略说戒的做法等等。) 四、因为不同,所以舍弃。(例如《僧祇律》说三遍说欲、牒缘入欲、通夜会衣、不立势分;其他各部不开许净地、增加羯磨做法等等,像这些例子。) 其次,就其他部派内部自身的相同与不同,也有四种情况:一、因为其他部派内部说法相同,所以选取。(例如《五分律》、《僧祇律》规定要在上座面前一一说欲,《十诵律》、《多论》说盗畜生物犯吉罗罪这类说法。) 二、因为相同,所以舍弃。(例如《十诵律》、《善见律》说没有和尚也能得戒,《僧祇律》、《十诵律》说犯四重罪后没有重犯的可能。) 三、因为其他部派内部说法不同,所以选取。(例如《善见律》关于三衣内穿失法的说法,《婆沙论》关于缘断的说法,《杂宝藏经》说俱卢舍是五里,《多论》说是二里,这些说法都选取采用。) 四、因为不同,所以舍弃。(例如《十诵律》说受三十九夜,《僧祇律》说事毕即可。详细情况可以在《别行》篇里查找。) “长见”以下,是选取和舍弃各位法师的著作和记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三藏是佛陀的圣言,哪里会讨论什么长短、泛滥的问题,道理是很明白的。前两句说明选取的情况。比如下面各篇所引用的疏、钞,里面的解释和问答,大多不标出名字;至于《僧传》、《寺诰》等,则各自标明原来的名号,这说明选取的文字都属于本钞收录的范围。(过去有人说这是“补阙”,那是错误的。)“辅”就是辅助的意思。“滥述”以下,说明舍弃的情况。下面各篇中,有的直接剪除不用,比如说“七树七间”,像《义钞》里废除或确立的说法。有的引用是为了批驳,比如忘记结界以及界内不允许中安居、解界导致失夏等说法;还有《布萨仪》中唱“未受具人不清净者出”等,《出要律仪》中关于礼敬时捉衣角之类的做法。如果不把这些剪除,人们理解起来就会滞塞不通,所以说这样做是为了达成通畅的意旨。
次體勢中,初別列。有四句。初句明繁者。或作繁廣釋。上卷諸篇,廣張行事。中卷盜戒離衣畜寶別眾食等。下卷二衣四藥導俗沙彌等。或作繁累釋。如結界唱相,有場無場兩種大界,竝先委示,正唱復出。受戒遮難,亦先釋相,出眾對眾復兩列之。說戒懺殘,並前廣引諸教,然後還引前文,排布儀式。上就當篇各明。若約別篇互望,亦有此義。如〈結界篇〉重明集僧,又〈羯磨篇〉中,復列集僧結界簡人受欲等,及〈受戒篇〉還述集僧等,〈釋相篇〉復明受戒具緣等。〈釋相〉、〈對施〉兩出五觀食法等。如是並為顯於行事,不可闕略;即下所謂若略減取其梗概,用事恒有不足是也。第二略指者。初約諸篇互指。如〈集僧〉指結界在後,〈結界〉指集僧如前,〈說戒〉指白眾在〈僧網〉,〈安居〉指五利如〈自恣〉,〈羯磨〉中簡眾與欲並指前篇。又各就當篇明者。如〈足數〉中指四儀別相,廣如〈別眾〉;懺殘指覆藏如後。如此相指,遍該一部,且舉一二。類謂同流,從即訓順。如安居竟,合明迦提五利,不欲更繁;然夏竟受利,與下自恣同流相順,故指如彼。餘皆倣此。又釋:如無場大界,已出結法;後有場大界,即指如前。乃至加三衣法,具出一法餘並例指。受日中出半月羯磨已,一月如前。此釋亦通,不無其義。三文斷者。如〈受欲〉中明說欲相,引《五分》、《僧祇》文,斷已續云義評等;下諸篇中義云義曰義詳義準等,皆同此例。(古解云云,一無可取。)四徵詞者。即推覈之語,謂推覈深隱,必假問端以為發起;汎論問答,為立賓主;賓則申疑推究,主則隨義決通;欲使言議相持,教理明顯。一咨請問(即〈結界〉中諸問,如云大界有村得合結否?),二假疑問(〈受欲〉中問不稱緣,欲法成否?〈羯磨〉中問白讀成否等?),三破古問(〈集僧〉中問自然方圓,〈足數〉中問邊罪等人自言據體等。),四相並問(〈受戒〉中問戒師白和,教授不和。又問戒師不差,教授濁差。),五推窮問(〈受欲〉中問此律宿欲不成,及〈受戒〉中問《十誦》尼無重出家,何故開捨戒?),六互違問(〈釋相〉問毘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言斷過去非?盜戒問盜像供養無犯,盜經結重等。)。諸篇之中所有問答,不出此例;文中一句改無不盡。上來四句,總括一部文體大要;意使預知,至文不惑;今更以四句助顯其意。初句繁而不費,次句略而不闕,三參而不亂,四幽而不隱。如下,通結。如是者,指示之詞。謂上四種遍在一部,不使前後義有相違,故云始終交映。又除顯事用,不令前後文有繁複,故云隱顯互出。交亦是互,映即照也。
在讲文章的体裁和表达方式时,首先分开来说,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详细展开说明。这又可以分成两种理解。一种是理解为内容广泛、详尽。比如上卷的各个篇章,广泛地铺陈了各种行事做法。中卷的盗戒、离衣、蓄宝、别众食等内容。下卷的二衣、四药、导俗、沙弥等部分。另一种是理解为内容繁多、重复累赘。比如结界的唱相部分,有场地和无场地的两种大界,都是先详细说明,正式唱念时又再列出来。受戒时的遮难,也是先解释各种情况,出列对众时又两次列出。说戒、忏悔残罪,都是前面广泛引用各种教典,然后回头又引用前面的文字,来安排仪式。以上是就同一篇章内部来说的。如果从不同篇章之间互相参照来看,也有这个意思。比如《结界篇》里再次说明集僧,《羯磨篇》中,又列出集僧、结界、简人、受欲等内容,以及《受戒篇》里还叙述集僧等,《释相篇》里又说明受戒需要具备的条件等。《释相篇》和《对施篇》两处都列出五观食法等内容。像这样,都是为了显明行事做法,不能缺少省略;也就是下面所说的,如果简略地只取个大概,做事时常常会不够用。这就是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是简略指引。首先是在各个篇章之间互相指引。比如《集僧》篇指引说结界的内容在后面,《结界》篇指引说集僧的内容在前面,《说戒》篇指引说白众的内容在《僧网》篇,《安居》篇指引说五利的内容如同《自恣》篇,《羯磨》篇中简众和受欲都指引到前面的篇章。还有就在同一篇章内部说明的。比如《足数》篇中指引说四种仪则的具体差别,详细内容在《别众》篇;忏悔残罪指引说覆藏的内容在后面。像这样互相指引,遍布整部著作,这里只是举一两个例子。类是指同类,从就是顺的意思。比如安居结束,按理应该接着说明迦提五利,但不想再弄得太繁杂;然而夏安居结束接受利养,与后面的自恣是同类、相顺的,所以指引说“如彼”。其他的都仿照这个。还有一种解释:比如无场地的大界,已经列出了结界的方法;后面有场地的大界,就指引说“如前”。乃至加受三衣的方法,详细列出一个方法,其余的都按例指引。受日法中列出半月羯磨之后,一个月的羯磨就说“如前”。这种解释也说得通,不是没有道理。这是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是引文论断。比如《受欲》篇中说明说欲的相状,引用《五分律》、《僧祇律》的文字,论断之后接着说“义评”等;下面各篇中的“义云”、“义曰”、“义详”、“义准”等,都属于这个例子。(古人的解释等等,一概没有可取之处。) 第四种是提问探究。就是推究审问的话,意思是推究深奥隐晦的道理,一定要借助提问来引发讨论;泛泛地讨论问答,是为了设立宾主关系;宾的一方提出疑问、推求究竟,主的一方则根据义理来决断疏通;目的是让言论和义理相互支持,使教义和道理更加明显。提问有六种:一是咨询请问(就是《结界》篇中的各种问题,比如问:大界内有村庄,可以合起来结界吗?),二是假设疑问(《受欲》篇中问:如果所说与实际情况不符,受欲的法事能成立吗?《羯磨》篇中问:白文读诵能成立吗?等等。),三是批驳古说提问(《集僧》篇中问:自然界的方圆,《足数》篇中问:犯边罪等人自己承认,根据其体性等。),四是并列比较提问(《受戒》篇中问:戒师作白和羯磨,教授师不和。又问:戒师不差遣,教授师胡乱差遣。),五是推究到底提问(《受欲》篇中问:这部律中说宿欲不成,以及《受戒》篇中问:《十诵律》说比丘尼没有重新出家,为什么允许舍戒?),六是互相矛盾提问(《释相》篇问:毗尼(律)是针对已经生起的过失,戒是防护未生起的过失,为什么说断除过去的过失?盗戒问:盗取佛像供养没有犯戒,盗取经书则结重罪等。)。各篇之中所有的问答,都超不出这些例子;文中的一句话改动,意思没有不穷尽的。以上四种情况,总括了一部著作在文体和表达上的主要特点;目的是让读者预先了解,读到正文时不感到困惑;现在再用四句话来帮助显明它的意思。第一句是“繁而不费”,第二句是“略而不阙”,第三句是“参而不乱”(互相参照但不混乱),第四句是“幽而不隐”。如下文,是总结。所谓“如是”,是指示性的词语。意思是上面四种情况遍布整部著作,不使前后的义理互相矛盾,所以说“始终交映”(自始至终互相映照)。又除了显明事相和功用,不让前后的文字有重复繁冗,所以说“隐显互出”(隐藏和显现互相配合)。交也是互的意思,映就是照的意思。
會異中。前明引用之意,次彰撰述之體。至於所引群部,法事若法,計非本宗,容生疑濫;兼復示之,故云并也。初四句列相;並皆下,顯意。初明羯磨,對世寡用,故曰見行。眾法多據本宗,別法多出諸部。今文通收他部眾別之法。(〈眾法〉中滅擯通結淨地,出《五分》;沙彌分衣法,出《十誦》;別法如持衣加藥等,出十祇。)諸務言通,須收諸篇所引他宗之事。下二句即指〈導俗〉、〈沙彌篇〉中諸事;由此二篇,多集群部,少出本宗,故別會之。尋文可見。既並他部收歸本宗,故云攬為一見等。此宗者,若對餘部,即指四分;若對諸家,即歸今鈔一家行事。費功有二:一昧教妄行,則費行功;二文散難求,則費學功。
在“会异”这一部分。前面说明了引用其他部派律典的用意,接着阐明撰述的体例。至于所引用的各部派典籍,其中的法事和戒法,考虑到并非本宗原有,可能让人产生疑惑或混淆;因此一并加以说明,所以用了“并”字。开头的四句列举了各种情况;“并皆”以下,是阐明用意。首先说明羯磨法,因为针对世间事务用得较少,所以称为“见行”。众法大多依据本宗,别法则多出自其他部派。现在的文本广泛收录了其他部派的众法和别法。众法中,比如灭擯和通结净地出自《五分律》;沙弥分衣法出自《十诵律》。别法比如持衣法、加药法等,出自《十诵律》和《僧祇律》。“诸务言通”是指,需要收录各篇中所引用的其他宗派的事例。下面两句则是指《导俗篇》和《沙弥篇》中的各种事例;因为这两篇,汇集了众多部派的内容,很少出自本宗,所以特别在这里会通说明。查看原文就可以明白。既然将其他部派的内容都收归到本宗体系之下,所以说“揽为一见”等等。这里说的“此宗”,如果相对于其他部派而言,就是指《四分律》;如果相对于各家律学注解而言,就归于现今这部《行事钞》所创立的一家行事规矩。耗费功夫有两种情况:一是糊涂地依照教法胡乱行事,那就白费了修行的功夫;二是文献分散难以查找,那就白费了学习的功夫。
勒卷中,初科,遮異說者。或當時實有,或假設預防。若比諸師行事義集,似傷繁細;然不達深意,故須明之。(後世有作行事策者,甚非祖意。)同我異說,並指他人情見有順違也。如世歌曲,其和者必擊物以聲其節;節謂曲之大段,故云大節。斥猶責也。文繁誰所下,示意。樂,好也。獲,得也。何下,轉釋不已所以,初徵起。若下,正釋。初明須繁;必下,顯非繁。梗概,猶粗略也。橫評謂非理多說。諱即避忌。鈔以撮要包含為義,不急之言,非所宜故。
在这一卷的开头部分,先要排除不同的错误说法。这些说法,有的是当时确实存在的,有的是为了预防而假设的。 如果拿它和各位法师关于戒律实践和义理的著作相比,可能会觉得这里说得太详细、太琐碎了。但这是因为人们没有理解其中的深意,所以必须把它讲明白。 注意:后世有人编写关于戒律实践的策问,这很违背祖师的本意。 “同我异说”这句话,都是指其他人根据自己的情感和见解,对戒律有顺从或违背的看法。 就像世间的歌曲,跟着唱的人一定会敲打东西来打拍子。这里说的“节”,指的是曲子的大段落,所以叫“大节”。 “斥”就是责备的意思。 “文繁谁所”这句话的后面,是在表达一种意思。 “乐”是喜好的意思。“获”是得到的意思。 “何”字后面,是转而解释为什么不停地说,这是最初的提问。 “若”字后面,是正式的解释。 首先说明需要详细说的原因;“必”字后面,是说明并非繁琐。 “梗概”就是粗略的意思。 “横评”是指不合道理地多说。 “讳”就是避忌。 这部《钞》的意义在于抓住要点、包含要义,那些不紧要的话,是不应该说的。
今意中。图度者,以智斟量。取中者离繁略过。务省约者,是钞正宗。救急备卒,是今正意。众别行相,不可暂忘,故云急也。事起不常,无由措手,故云卒也。〈师资篇〉云:故拯倒悬之急,第十门云庶令临机有用,斯即急卒意也。中字乎呼,如上释也;或可去呼,谓允当也。是知斯典一文一句,无非要行,片无闲词。嗟夫!末世昏愚,志性下劣;唯夸讲说,专事唇吻;重轻篇聚,身无不为;戒定修治,曾无一念;致令慈训,弃若朽遗;救急之言,于兹丧矣。但恐苦轮之下,欲罢不能;圣道之中,进身无日;有识英俊,宁不动怀!
现在要解释一下这个“意”字。“图度”的意思,就是用智慧去思量、考虑。“取中”呢,就是避免过于繁琐或者过于简略的毛病。“务省约”这一点,是《行事钞》这部著作的根本宗旨。而“救急备卒”,就是我们现在要讲的核心意思了。“急”是什么意思呢?是说各种具体、个别的修行相状,一刻也不能忘记,所以叫“急”。“卒”又是什么意思呢?是说事情的发生往往没有规律,让人来不及准备,所以叫“卒”。《师资篇》里说:“故拯倒悬之急”,第十门也说“庶令临机有用”,这说的就是“急卒”的意思。“中”这个字,可以读平声,意思就是前面解释的“取中”。或者也可以读去声,意思是“允当”、“恰当”。由此可知,这部经典的每一句话,没有一个字是多余的,全都是为了指导修行实践而设,没有一句闲话。唉!可叹末法时代的人们,昏昧愚痴,心志低劣。他们只懂得夸夸其谈,专门耍弄嘴皮子功夫。对于戒律中那些轻重不同的篇章、分类,他们无所不谈,好像什么都懂。但对于实际的戒律修持和禅定修行,他们却连一念真心都没有。结果呢,让佛陀慈悲的教诲,被像腐朽的垃圾一样丢弃。
指阙中。思即筹虑。赡犹济也。固即训实。行诠即诸义解。此明今钞专列时事,义章辨论有不济者,例皆不引;委在余文,故云于后。上卷多指《义钞》,中卷多指《戒疏》,上下多指《业疏》。凡所指略,皆此意耳。如〈篇聚〉中二不定七灭诤,皆先提大意已,乃云文义既广,徒劳宣释,终未竆尽,故略不述等。〈释相〉中四违谏戒,意亦同此。故云略标等。
在目录里。思考就是考虑。赡是帮助的意思。固就是确实。行诠就是各种解释。这说明现在的《钞》专门列出当时的事情,那些《义章》里讨论得不够清楚的地方,一般都不引用;详细内容在别的文章里,所以说“于后”。上卷大多指的是《义钞》,中卷大多指的是《戒疏》,上下卷大多指的是《业疏》。凡是所简略指出的,都是这个意思。比如在《篇聚》部分,二不定法和七灭诤法,都是先提出大意,然后说文字和含义太广,白白费力解释,终究不能穷尽,所以简略不叙述等等。在《释相》部分的四违谏戒,意思也和这个一样。所以说“略标”等等。
示所诠中。众务谓四人已上羯磨僧事。成谓能办,用即举行。遵即奉持之心。机谓时须之急。托事即衣药等缘。并下,结示无阙。紊音问,亦乱也。如古所传,三卷三位,即名众自共三行;今更以义判,略为三别。初约止作。上下对事造修,名作持行。中卷守戒离过,名止持行。二约众别。上卷僧务名众行,中下自修名别行。三约纯杂。上中各局故纯,下卷随机故杂。至论互相投寄,不无相兼。且据大途,如上所判。
在解释戒律内容时,所谓“众务”指的是四位以上僧人共同参与的羯磨僧事。“成”是指能够办成,“用”就是实际举行。“遵”是内心奉持的态度。“机”是指当时急需处理的事情。“托事”就是依托具体事务,比如衣物、药品等因缘。后面“并下”是总结说明这些都不缺少。“紊”读音是“问”,意思是混乱。
就像古代所传下来的,三卷内容对应三种修行方式,就叫做“众行”、“自修”、“共行”。现在我再根据义理来划分,大致分为三种区别:
第一,从“止”和“作”来分。上卷和下卷针对具体事情去造作修行,叫做“作持行”。中卷守护戒律、远离过失,叫做“止持行”。
第二,从“众”和“别”来分。上卷处理僧团事务,叫做“众行”。中卷和下卷属于个人修行,叫做“别行”。
第三,从“纯”和“杂”来分。上卷和中卷各自有固定的范围,所以是“纯”。下卷随着具体机缘而
分篇,叙意中,初明难判。人为能行,事是所造,故云境事。科谓分节,拟即度量。今下,正分。言物类者,今先举示,如〈安居〉分房,〈释相〉明法体,〈忏六聚〉中明事理两忏,〈二衣〉分亡人物,〈导俗〉明说法仪,〈沙弥〉中出家业,及七篇中所注法附。若据篇题,实非该摄;然夏中分房,同安居类;故但标安居,其余自摄。余皆准此。是则三十首题,并据一篇之主耳。若尔,何以有注法附或不注者?答:有亲疎故。
在说明各篇内容时,首先要解释为什么难以划分。 人是能行动的主体,事是人所造作的对象,所以称为“境事”。 “科”指的是分节,“拟”就是衡量。 下面开始正式划分。
说到物类,现在先举例说明: 比如〈安居〉篇中分配房间, 〈释相〉篇中阐明法的本体, 〈忏六聚〉篇中说明事忏和理忏两种忏悔方式, 〈二衣〉篇中区分亡者的物品, 〈导俗〉篇中说明说法的仪轨, 〈沙弥〉篇中涉及出家的业行, 以及七篇中所附注的相关法规。
如果只根据篇名来看,其实并不能完全涵盖这些内容; 但比如夏季分房,属于安居一类; 所以只标“安居”,其他相关内容自然包含在内。 其余各篇也都依照这个原则。
这样一来,三十个篇目标题,都是依据该篇最主要的内容来定的。
那么,为什么有的篇目附注了相关法规,有的却没有呢? 回答:这是因为关系有亲疏远近的缘故。
列名中。據從敘意之下即列篇名,則文理相貫;然以十門生起間之,甚有不便。古科列名在十門之首,釋云為顯諸篇是十門所括。今謂不爾,豈有敘致於前,列名在後!況勒卷分篇,次第有序。今詳,至於已下二十二字,合在列名之後,則使篇名接前敘意,生起冠後十門,文次義顯,永無疑濫。今文倒亂,恐是傳誤;豕亥之訛,古今皆爾;以理為正,豈不然乎。(講者至以標名首已,即讀篇名;入後十門,覆讀生起。)
在列出篇名这件事上。如果根据前面叙述的意思,接着就列出篇名,那么文章的思路是连贯的;但是,如果把“十门生起”这段内容插在中间,就很不方便。古代的分科方式是把列名放在十门内容的最前面,解释说这是为了表明各篇都被这十门所概括。现在我认为不是这样,哪有先叙述在前,列名反而在后的道理!何况编订卷次、划分篇章,本来就有一定的顺序。现在仔细推敲,“至于”以下这二十二个字,应该放在列出篇名之后。这样,篇名就能紧接前面的叙述意思,而“生起”这段内容则作为后面十门的开头,文章的次序和含义就都清楚了,永远不会再有疑惑和混淆。现在的文本顺序颠倒错乱,恐怕是流传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这种文字上的错讹,古今都很常见;按照道理来修正它,难道不应该吗?(讲经的人,通常读到“以标名首已”这里,就会接着读篇名;进入后面的十门内容时,再回头读“生起”这段。)
大段第二诸篇大纲,叙意中。统大纲者,诸篇事相,皆别目故。言条流者,总中别相,义类异故。上二句即显前文。但叙述作,不明义例,故云未委。更以下,生后意。括谓包收。镜,明也。远诠谓教相大旨。将释十门,略知次第。大圣立教,为显一乘,欲使群迷咸归实道。不堪受化,暂用权方。适物随宜,凡心叵测。然则将传遗教,必晓来源;俾夫学有所归,行非虚造,教兴之意,故在初明。既达此门,粗知来旨。何因制度轻重不伦,故次明也。上列二门,通论律藏;宗部既别,教相莫融。必有事兴,依何处断,故有三也。虽知用教约体有宗;此土受缘,并遵《四分》;或于本部摄事不周,余部诚文,如何取用,故有四也。上且据文,文容乖阙;乖须义定,阙必文通;废立既难,须明轨式,故有五也。已前辨教,并约能诠。教不徒施,必诠正行;行非一辙,须指大宗,故有六也。上来六意,教行具彰;教行被机,机分多异,故七八九通局次明。前之九段,机教两明,颇彰化意。然教传此土,真伪相参;若不甄除,容生疑滥;又斯文之作,特异前修;元意所存,来学须晓,故次第十委而示之。次第相由,大略已显;至下别释,随更明之。
大段第二,是各篇大綱的敘意。統攝大綱,是因為各篇的事相都是各自獨立的條目,所以叫條流。條流,是總體中的個別相狀,因為義理類別不同。上面兩句,就是顯示前文只是敘述作法,沒有說明義理體例,所以說未委。更以下,是產生後面的意思。括,是包收。鏡,是明照。遠詮,是教相的大旨。將要解釋十門,先大概知道次第。大聖建立教法,是為了顯示一乘,想讓所有迷惑的眾生都歸向真實之道。眾生不能承受教化,就暫時用權巧的方法,適應眾生的根機,凡夫的心難以揣測。既然如此,將要傳承遺教,必須明白來源,使學習的人有所歸向,修行不是虛妄造作。教興的意義,所以在最初說明。既然通達了這一門,大概知道了來意,為什麼制度有輕有重不一樣呢?所以接著說明。上面列了兩門,通論律藏宗部。既然宗部有別,教相不能融通,必定有事興,依什麼來判斷呢?所以有第三門。雖然知道用教,約體有宗,此土受緣都遵循四分。或者在本部中攝事不周,其餘部的誠文如何取用呢?所以有第四門。上面暫且依據文句,文句可能有乖闕。乖須要義定,闕必須文通。廢立既然困難,必須明白軌式,所以有第五門。已前辨教,都約能詮。教不會徒然施設,必定詮正行。行不是一轍,必須指出大宗,所以有第六門。上來六意,教行都彰顯了。教行被機,機分多種不同,所以七八九通局接著說明。前九段機教兩明,頗彰化意。然而教傳到此土,真偽相參,如果不甄別除去,容生疑濫。又這文的著作,特別不同於前修,元意所存,來學必須曉得,所以接著第十委而示之。次第相由,大略已顯,到下面別釋,隨更明之。
第一教兴中。标云意者,为属于谁?答:观前二意,似属于佛;据下诸门,则有相妨。今须一概并为祖意,以毘尼教旨,昔世未闻;纵有所明,犹非尽理。十门意趣,出自今师;故以序字属于能序,教兴二字即为所序;意之一字,通指此门。又文标十意,谓裁度之怀;前云十门,谓由之而入;后言十条,谓义类不同;并对下诸篇,随名不定。
第一门“教兴”里,标题说的“意”到底指谁?看前面两意,好像是指佛;但看后面各门,又互相有冲突。现在要统一来看,都归到祖师的意思上。因为戒律教法的宗旨,过去的人没听说过;就算有所说明,也不一定完全合理。十门的意思,出自现在的祖师,所以“序”字属于能序的人,“教兴”二字就是所序的内容,“意”这个字通指这一门。另外,文中标出十意,说的是祖师裁量判断的心意;前面说十门,是说通过它进入;后面说十条,是说义理类别不同。都是对着下面各篇来说,随篇名不同而不固定。
通明中,初科,顯意分二,初約義通敘。雖文在初科,而無虛之語,通含後二。論下,引文正示。釋迦如來道成積劫,德超三聖;化於人道,示相同之。是以且就人中,美為尊極,故曰至人。又佛身充滿,隨物現形;示生唱滅,拯接群品。今此且據娑婆所見誕育王宮,厭世修行,降魔成佛,故云興世。言有方者,方謂方法;即明如來權巧之智,窮盡眾生差別心行。故所立教,咸適機宜,皆令成益,故曰無虛。論即《十住》、《婆沙》。彼云:修多羅依十力等流說(一是處非處力,二業力,三定力,四根力,五欲力,六性力,七至處道力,八宿命力,九天眼力,十漏盡力。等流,等謂無偏,流即無擇。),毘尼依大慈等流說,阿毘曇依無畏等流說(謂四無畏:一切智無所畏,漏盡無所畏,說障道無所畏,說盡苦道無所畏。)。據佛施教,通有三心;約法對機,不無偏勝。是故說法開解,偏在智力;破邪竪論,特須無畏;立制檢過,唯是大慈。所以然者?如來興慈出現于世,欲說妙法,普令開悟;眾生頑鈍,遂說三乘;有遇法音,即登道果;故以略教束其過非。人根轉劣,破略起非;復開廣教,指過立制;猶不能遵,以至三千八萬無量律議。正法之時,尚多毀犯;況當像末,焉可勝言。如是次第,曲就下凡,不遺微物。自非大慈,豈至於此。故《戒疏》云:依大慈門,曲授祕方,偏賜內眾等。
在通明章的第一部分,说明含义的部分分为两段,第一段是从道理上总体叙述。虽然这段文字放在第一部分,但其中“无虚”这个说法,其含义也包含了后面两部分的内容。“论下”这里,是引用经文来正式说明。释迦如来成就佛道,是经过无数劫的修行积累,他的功德超越了三位大圣;他选择在人间教化,示现的形象和普通人一样。因此,就暂且从人的角度,赞美他为最尊贵、最极致的,所以称为“至人”。再者,佛的法身充满整个法界,能随着众生的因缘显现相应的身形;他示现出生和涅槃,都是为了救度、接引各类众生。这里暂且根据我们在娑婆世界所看到的:他诞生于王宫,厌离世俗而出家修行,降伏魔障而成就佛果,所以说他“兴世”。说到“有方”,这个“方”指的是方法;这是说明如来具有权巧方便的智慧,能够完全了知众生千差万别的内心和行为。因此他所建立的教法,都恰好适合众生的根机和需要,都能让他们获得利益,所以称为“无虚”。这里引用的“论”指的是《十住毗婆沙论》。那部论里说:修多罗是根据佛的十力平等流出的教说(十力是:一是处非处力,二业力,三定力,四根力,五欲力,六性力,七至处道力,八宿命力,九天眼力,十漏尽力。等流,等就是没有偏颇,流就是没有拣择。);毗尼是根据大慈平等流出的教说;阿毗昙是根据无畏平等流出的教说(四无畏是:一切智无所畏,漏尽无所畏,说障道无所畏,说尽苦道无所畏。)。根据佛陀施设教法来看,总体上包含这三种心(智、慈、无畏);但就具体的法门对应具体的众生根机而言,又各有侧重。因此,说法开导、令人理解,特别侧重于智慧之力;破斥邪见、建立正论,尤其需要无畏;设立戒律、检点过失,则完全出于大慈心。为什么会这样呢?如来怀着大慈悲心出现在世间,本想说微妙的大法,普令众生开悟;但众生愚钝顽固,于是才说三乘教法;有些人听到佛法,就能证得道果;所以就用简要的教法来约束他们的过失和错误。后来人的根器变得更差,破坏了简要的教法,生起过失;于是又开示广博的教法,指出过失,建立制度;这样还是不能遵守,以至于发展到三千威仪、八万细行等无量的律仪规定。在正法时代,尚且有很多人毁坏违犯;何况到了像法、末法时代,那更是说都说不完了。像这样一步步地,委屈迁就下等凡夫,连微小的众生也不遗漏。如果不是大慈悲心,怎么能做到这个地步。所以《戒疏》里说:依据大慈悲门,委屈地传授秘密方法,特别赐予佛门内部的弟子等等。
引证中。即本律增一中文。彼云:佛在跋阇国池水边,告诸比丘:汝谓我以何心为汝说法耶?钞引答词,略众生二字。
在引用证据的时候,就是根据《四分律·增一》这一部分的内容。那里记载说:佛陀在跋闍国的水池边,告诉各位比丘:你们以为我是怀着什么样的心,来为你们说法的呢?《行事钞》引用回答的话时,省略了“众生”这两个字。
對外道中,初文。言外道者,不受佛化,別行邪法。《多論》販賣戒云:根本六師教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法,與弟子不同;師弟通有九十六,如是相傳,常有不絕。(《僧祇》總有九十六種出家人,則佛道為一,外道九十五;未詳合數,兩出不同。)雖各立法,而非正道,與無不異;以無法故,空然獨居,故云自也。人尊者,位過人天故;道高者,俱能出離故。制斯戒者,戒是聖法,制令受行;受之則聖財內備,行之則美德外彰。出過外俗,所以尊高。為對二字,正是佛心;制戒之言,唯在金口。(昔來科為結集教興;故此一句,極多虛諍。)
在讨论外道的部分,第一段。所谓外道,就是不接受佛陀的教化,另外奉行错误法门的人。《多论》中关于贩卖的戒律提到:根本的六位导师教导十五位弟子,每个人各自接受并奉行不同的见解;这六位导师各自有不同的法门,与弟子们所学的也不一样;师徒加起来总共有九十六种,就这样代代相传,一直延续不断。(《僧祇律》中总共记载了九十六种出家人,那么佛教算作一种,外道就有九十五种;不清楚具体数字是怎么算的,两种说法有出入。) 虽然他们各自建立了法门,但都不是正道,跟没有法门其实没什么区别;因为他们没有真正的法,只是空洞地独自修行,所以称为“自”。所谓“人尊者”,是说他们的地位超越了人天;所谓“道高者”,是说他们都能超脱轮回。制定这条戒律的原因在于,戒律是圣者的法则,制定出来就是为了让人接受和奉行;接受了戒律,圣者的财富就在内心具备了;奉行了戒律,美好的品德就在外彰显出来。这样就能超越外道和世俗之人,所以显得尊贵高尚。“为对”这两个字,正体现了佛陀的本意;而“制戒”这句话,唯有出自佛陀的金口。(过去把这句话归类为结集教法兴起的部分;所以这一句,引起了很多没有实质意义的争论。)
引證中二,初通指制戒證。觀下律者,即諸犍度。據前戒本,諸俗譏言無有正法,外道無異;佛因制戒,頗符此意。然是他譏,佛意未顯,故指下文制法以明。如〈說戒犍度〉,因諸外道八日十四十五三時集會,瓶沙王見已白佛,因制半月說戒。〈安居犍度〉,因六群春夏冬三時遊行,居士譏言諸外道尚三月安居,此諸釋子一切時遊行,因制安居。〈自恣犍度〉,因諸比丘結安居已,作制不共語問訊;佛言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瘂法。〈衣犍度〉中,有比丘持木鉢;佛言不應持如是鉢,此是外道法;乃至比丘畜繡手衣,著草衣、樹皮衣、葉衣、瓔珞衣、皮衣、鳥毛衣、人髮衣、馬尾牛尾衣露身,佛一一皆言不應爾,此是外道法,乃至結云:如是一切外道法不應作。且引一二以息世疑;下諸犍度,其文非一。故云凡所及並懷也。(舊記指下結集中譏謗之文,則凡所竝懷之語,如何釋耶?)懷即佛意,異術即外道。(術音述,道也。)故下,別引結集證。此即本律五百結集緣起之文。以佛滅後,外道譏言沙門瞿曇法律若煙耳!世尊在日,皆共學戒;而今滅後無學戒者。於是迦葉遂興結集,即告眾曰:我等可共論法毘尼,勿令外道以致餘言。(祖師取意加上一句,使文易見。)問:今明佛意,那引結集文耶?答:當科所明,竝引佛世;文既非一,不可別舉,故通指之。然結集之文,語意彰顯,故得更引展轉為證。問:結集時事,既在滅後,那證聖心?答:結集存法,既為絕於餘言;佛意本興,信專懷於異道。如下五例,開制往徵;亦引後文,用彰元意;此為明例,何事疑乎!(此約迦葉結集意釋。)又佛始歸真,便譏法滅;反知在日,對彼何疑。(此取外道譏謗意釋,古記錯解,故持委示。)
要证明佛制定戒律的用意,这里分两点来说。先说第一点,就是总的指出佛制戒是为了应对外界的批评。看下面的律藏部分,也就是各个“犍度”。根据前面戒本里说的,当时社会上有人批评说,佛教没有正法,和那些外道没什么两样。佛就是因为这些批评才制定了戒律,这很符合我们前面说的意思。不过,那毕竟是别人的批评,佛自己内心的想法还没完全显明,所以要再指出下面制定具体戒法的条文来证明。比如说:在《说戒犍度》里,因为当时外道在每月的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这三天集会,瓶沙王看到后告诉了佛,佛因此制定了每半月说戒一次的规矩。在《安居犍度》里,因为六群比丘在春、夏、冬三季到处游行,居士们就批评说:“那些外道尚且知道三个月安居一处,这些释迦的弟子却一年四季到处跑。”佛因此制定了安居的制度。在《自恣犍度》里,因为有些比丘在结夏安居结束后,互相约定不说话、不问候。佛就说:“你们这些愚痴的人,这跟外道一起修习哑巴法有什么两样?” 在《衣犍度》里,有比丘拿着木钵,佛说:“不应该用这样的钵,这是外道的做法。”甚至还有比丘存着绣花的手巾、穿草编的衣服、树皮衣、树叶衣、璎珞装饰的衣服、兽皮衣、鸟羽毛做的衣服、人头发编的衣服、马尾牛尾编的衣服,还露着身体。佛每一样都说:“不应该这样,这是外道的做法。”最后总结说:“像这样一切外道的做法,都不应该做。” 这里只是引用一两件事例,来平息世人的疑问。下面各个犍度里,这样的条文还有很多。所以说,“凡所及并怀也”(凡是涉及到的,都是佛内心所顾虑的)。(旧注里说这是指下文结集中被讥谤的文字,那么“凡所并怀”这句话,该怎么解释呢?) “怀”指的就是佛的用意,“异术”指的就是外道。(“术”读音同“述”,就是道术、方法的意思。) 接下来,是第二点,特别引用结集时的记载来证明。这就是本律藏中“五百结集”缘起的文字。因为佛涅槃后,外道讥笑说:“沙门瞿昙的教法和戒律,就像烟一样,风一吹就散了!世尊在世的时候,大家还都学戒;现在他去世了,就没有学戒的人了。”于是大迦叶就发起结集经典,他告诉大众说:“我们应该一起来结集经律,不要让外道再有说闲话的机会。” (祖师在引用时加了一句,让意思更容易明白。) 有人问:现在要说明佛在世时的用意,为什么引用佛涅槃后结集的文字呢?回答:我们这一部分要说明的,都是引用佛在世时的事;但相关的文字不止一处,不能一一列举,所以总的指出来。然而,结集的文字,意思表达得非常清楚,所以可以再引用它来辗转证明。又问:结集是佛涅槃后的事,怎么能证明佛在世时的心意呢?回答:结集是为了保存正法,既然是为了杜绝外道的闲言碎语;那么佛当初兴起制戒的本意,确实就是专门针对外道而生的顾虑。就像下面要举的五个例子,通过开许或禁止的往事来证明;也会引用后世的文字,来彰显当初的用意;这是为了说明一种通例,有什么好怀疑的呢!(这是根据迦叶结集的用意来解释的。) 再者,佛刚刚涅槃,外道就讥谤佛法要灭了;反过来就可以知道,佛在世的时候,面对他们,内心怎么会没有顾虑呢?(这是取外道讥谤的意思来解释,古人的注解理解错了,所以特地详细说明。)
對異宗中,初科,上句明佛意。毘尼之教,因茲而制,故云來也。即《義鈔》云:如來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戒,乃有萬差;良由眾生根器不同,樂聞有異,故令聖制輕重不等,緩急有珠;諸部輕重乃有無量,雖復不同,各稱根性;皆有奉行之益,以是義故,聖制本有五名。又引《付法藏傳》,佛現在世,分為五部等。(大集夢意亦同此㲲。)若爾,《義鈔》下文復云無五意者?答:此明佛在不分之意,謂隨機立制,豈有五意!故使現在但有五名,不分五別;不妨輕重緣急,即是懸被將來。故彼云聖者之制,現無五意,但有懸記之言;佛去世後,始有諸部分張等。次句彰異。言多別者,統論分部。初則二初剏初各集;次一百年後,上座部中分出五部;又云:二百年後分十二部;四百年後分十八部(通根本為二十);乃至復分五百部。(備如《義鈔》,此不煩引。)相傳云:本作宗則有其十八,後修時改為多別。故知此語通含,非唯五部。
在讨论不同宗派时,第一部分的第一句,是说明佛的用意。戒律的教法,就是根据这个原因制定的,所以说“来”。就像《义钞》里说的:如来从鹿野苑开始,一直到鹤林涅槃,根据众生的根机制定戒条,于是有了千差万别;实在是因为众生的根器不同,喜欢听的法也不一样,所以让圣者制定的戒律有轻有重,缓急有别;各个部派关于轻重的规定多到数不清,虽然各不相同,但都适合各自的根性;大家按照去修行都有好处,因为这个道理,圣者制定的戒律本来有五种名称。又引用了《付法藏传》说,佛还在世的时候,就分为五部等等。注:大集经里关于梦的寓意也和这个意思相同。
如果是这样,《义钞》后面又说没有五种用意,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这里说明的是佛在世时没有分宗立派的意思,是说根据众生的机缘来制定戒律,哪里会有五种固定的用意呢!所以佛在世时只有五种名称,并没有分成五个不同的派别;但这并不妨碍戒律有轻有重、因缘有缓有急,这其实是为将来预先做的准备。所以《义钞》说圣者制定的戒律,现在没有五种用意,只有预先记下的话;佛去世以后,才开始有各个部派分开流传等等。
第二句是说明差异。说“多别”,是总体讨论分部的过程。最初是两次最初的结集;然后一百年后,从上座部里分出了五部;又说:两百年后分成了十二部;四百年后分成了十八部;注:加上根本的两部一共是二十部。甚至后来又分成了五百部。注:详细情况就像《义钞》里说的,这里就不引用了。相传:本来作宗派时有十八个,后来修订时改成了“多别”。所以知道这句话含义很广,不单单指五部。
引證中。既云多別,不可備陳;略引二部,以明異相,故云且如等。所以特引此二部者,此方盛弘。假實二解,敵對相反,於義易見。或可部計雖多,不出空有。是以下明戒體,亦出兩宗耳。兩部勝劣,略列四種,今合釋之。初戒本繁略,對下立教顯約。《十誦》著三衣有六戒(一太高、二太下、三象鼻、四多羅葉、五參差、六攝縐),內衣同上,共十二戒,則為繁也。大小便利,止有一戒;敬塔都無,此為略也。《四分》敬塔便唾,各隨別相,具列多戒,故云顯也。著衣立二,義無不收,故名約也。或可二部廣律戒本對辨優劣,學者尋之。二指體未圓,對下軌用多方。《十誦》色為戒體;能造所造,二俱是色;俱不談心,未窮業本,故未圓也。《四分》二非為體,體從心發;然限在小宗,曲從權意,別立異名。退非是小,進不成大;密使行人心希實道,多方之義,其在茲焉。故《業疏》云: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依心起,故勝前計等。問:此句既明戒體,何以但云軌用多方?答:此宗法相,不唯談體;如《羯磨疏》五義分通,故茲一句通含多意。復彰今體望前雖勝,對大猶偏;但云多方,足彰部意。故《戒疏》云:斯人博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理等。若爾,前宗何以直示?答:彼部所立,正合小宗,定為偏計,更無他意。故直顯體,義兼隨行,亦非圓故。三接俗楷定,對下提誘生善。多宗五戒,必須盡形;八戒唯止一日一夜,此時定也。二戒不開分受;縱有分受,得善無戒,此數定也。《四分》二戒長短並通,全分皆得;接俗之教,但存住善,故非楷定。四御法無準,對下人法有序。彼宗人位雖同,不無差異;如無和尚得成受戒;及界內一人四處足數;一界之內,多處作法,互相受欲,此人無準也。三種羯磨,加則彌善,減則不成,即法無準也。(文中似單明法,然御之一字,即能秉人。對下須知二皆無序。)《四分》僧有四位,四人除三法(白志、受滅、悔殘),五人除二法(中受,悔殘。),十人除一法(梅殘),二十人通作一切。又須精簡足數別眾,即人有序也。法有八位,心念有三(但對眾也),對首有二(但及眾也),眾法有三(單白、白二、白四),眾別羯磨,各攝分齊,互不相通;少有增減,判歸非法,此法有序也。上明兩宗不同之相,皆是如來隨機施教,淺深不等;懸鑒未來部計支分,作輕重說。教興之意,於茲明矣。(古師科此為分部教興者,遠矣。)
在引用证据时。既然说到有很多不同,不能全部列举;就简单引用两部律典,来说明它们的差异,所以用了“且如”等说法。之所以特别引用这两部律典,是因为它们在我们这里广泛弘扬。关于戒体是“假”还是“实”的两种解释,互相对立,在道理上容易看清。或许也可以说,虽然部派的见解很多,但根本上不出“空”和“有”两种观点。所以下面要说明戒体,也列出了(基于“空”、“有”的)两个宗派。关于这两部律典的优劣,大致列出四种比较,现在合并起来解释。第一,关于戒条规定的繁复与简略,对应下面“立教显约”这一点。《十诵律》对于穿三衣的规定有六条戒(一太高、二太下、三象鼻、四多罗叶、五参差、六摄皱),对于内衣的规定同上,总共十二条戒,这就显得繁复。对于大小便利的规定,只有一条戒;对于恭敬佛塔完全没有规定,这又显得简略。《四分律》对于恭敬佛塔(如禁止在塔附近吐痰等)各有具体规定,详细列出了很多戒条,所以说它“显”。对于穿衣服只立了两条戒,但道理上都能涵盖,所以称它为“约”。或者也可以说,这两部广律的戒本对比起来看优劣,学习的人可以去查考。第二,关于对戒体本质的阐述不够圆满,对应下面“轨用多方”这一点。《十诵律》认为“色法”是戒体;能造色和所造色,两者都是色法;完全不涉及心法,没有穷究业力的根本,所以不够圆满。《四分律》认为“色、非色”都不是戒体,戒体是从心发起的;然而它局限在小乘的宗义里,曲折地顺从权宜的教法,另外设立了不同的名称。退一步说,它并非纯粹的小乘;进一步说,它又没达到大乘的标准;这是秘密地让修行者内心向往真实的道理,“多方”(多种方法、途径)的意义,就在这里了。所以《业疏》说:由于这个宗派分通大乘,业依心而起,所以胜过前面的见解等等。问:这一句既然是阐明戒体,为什么只说“轨用多方”呢?答:这个宗派的法相理论,不只是谈论戒体;比如《羯磨疏》用五种意义来分通大乘,所以这一句包含了多方面的意思。同时也表明,现在这个宗派对戒体的认识,比起前面的虽然优胜,但相对于大乘来说还是有偏颇;只说“多方”,就足以彰显这个部派的意趣了。所以《戒疏》说:这个人广泛考察了三乘根机,借鉴了两部律典,包含了权教和实教,统摄了名相和义理等等。如果这样,前面那个宗派为什么直接显示呢?答:那个部派所建立的,正符合小乘宗义,明确是偏颇的见解,再没有其他深意。所以直接显示戒体是色法,道理上也兼带随行,但也不是圆满的。第三,关于接引俗众的规范是否确定,对应下面“提诱生善”这一点。多宗认为,五戒必须终身受持;八戒只限于一日一夜,这个时间是固定的。这两种戒都不允许分受;即使分了受,也只能得到善法,得不到戒体,这个数目是固定的。《四分律》认为,这两种戒(五戒、八戒)时间长短都可以通融,全部受或部分受都能得戒;它接引俗众的教法,主要在于让善法安住,所以不是死板规定的。第四,关于执行法事的准则不固定,对应下面“人法有序”这一点。那个宗派里,人的资格虽然相同,但做法上却没有一定标准;比如没有和尚也能成就受戒;以及在一个结界内,一个人可以在四个地方凑足僧数;一个结界之内,多处同时作法事,互相代传欲,这说明关于“人”的准则不固定。三种羯磨法,增加人数更好,减少人数就不成立,这说明关于“法”的准则也不固定。(文中好像只说明了“法”,但“御”这个字,指的是能主持法事的人。对照下文要知道,“人”和“法”两方面都无序。) 《四分律》中,僧众有四种位数规定:四人僧除三种法不能做(白志、受灭、悔残),五人僧除两种法不能做(中受,悔残。),十人僧除一种法不能做(悔残),二十人僧可以做一切法。还必须精选、核实人数,区分别众,这就是“人有序”。法事有八种位别:心念法有三种(只对众),对首法有两种(只及众),众法有三种(单白、白二、白四),众法羯磨和别法羯磨,各自有管辖的范围,互不相通;稍有增减,就判为非法,这就是“法有序”(法事的规则有次序)。以上说明了两个宗派不同的相状,这都是如来根据众生不同的根机而施设的教法,有浅有深,并不相同;如来预见到未来部派见解会产生分歧,就作了或轻或重的说法。教法兴起的用意,在这里就明白了。(古德把这里科判为“分部教兴”的原因,是很深远的。)
次当宗中,初文,上句指前,下句标后。言通明者,以前三意统毘尼藏,义该群部,不局一宗。然上三意,能所互彰。初就能施,必兼所被;以慈不虚发,专为劣机。后之二种,文约所为,用显能施。次则彰正法之尊高,后乃明教门之差别。
接下来要讲这一章的中心思想。第一段文字,上半句指的是前面讲过的内容,下半句点出后面要说的内容。这里说的“通明”,意思是前面提到的三个要点,贯穿了整个戒律典籍,它们的道理适用于各个部派,不局限于某一个宗派。不过,上面这三个要点,是“能施”和“所被”互相彰显的。第一个要点是从“能施”的角度来说的,但必然也包含了“所被”;因为慈悲不是凭空发起的,是专门为了根器比较差的人。后面两个要点,文字上是从“所被”的角度来说的,目的是为了显示“能施”的作用。其次,是为了彰显正法的尊贵与崇高;最后,是为了说明教法门类的差别。
正明中,初科,上二句明教起由機。人既下四句,明機別教廣。攝誘謂曲施方便,弘濟謂普令護益。軌用即一切事法,止作兩行。上句明能說之意,下句顯所說之教。貴下六句,敘今從要。本詮謂教之大旨;對下條緒,即事之別相。所以等者,探後二例,示本詮相。(開制,即第二;持犯即第一。或可此二通該五例,以一一例中竝具兼故。)驗諒二字,謂以智窮考。旨意二字,即立教本懷。諒,信也。今下,總標。一部之文,不過五例;以少明多,故云束也。
在正式说明中,第一段,开头两句说明教法兴起的缘由是根据众生的根机。从“人既”开始的四句,说明根机有差别,教法就广泛。摄诱是指用各种善巧方便引导,弘济是指普遍让众生得到护持和利益。轨用就是一切事相上的做法,分为止持和作持两种。上一句说明能说教法的用意,下一句显示所说的教法内容。从“贵”开始的六句,叙述现在要抓住重点。本诠是指教法的根本宗旨;对比下面的条理头绪,就是具体事相的差别相状。“所以”等字,是探究后面两个例子,来显示根本宗旨的相状。(开制,就是第二个例子;持犯就是第一个例子。或者也可以说这两个例子贯通了全部五个例子,因为每一个例子中都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缘故。)验谅两个字,意思是用智慧彻底推究考察。旨意两个字,就是建立教法的根本心意。谅,就是信的意思。从“今”开始,是总体标示。整部律典的文字,不外乎五个例子;用少数来阐明多数,所以说“束”就是归纳总结。
初遮性者。毘尼所制,无出遮性;用此二门,求一律藏;总归二意,故曰往分。初通局中。十不善道违理之业,体本是恶,三藏齐禁。然毘尼中但制七支,更增篇聚,故通二教。坏生掘地等,本非不善;息世讥疑,制方成过,故局制教。据文,合云:遮戒则局于制教。文中为示遮性之义,故云因过等。然性戒元有,无论大圣制与不制,无非结业感报三途。遮戒不尔,佛出方制。故经论中或名主客、或号新旧、或约违理违事分之。余如《戒疏》。
先说遮戒和性戒的区别。 戒律里规定的,都属于遮戒;用这两种类型来理解整个律藏,总结起来就是这两个方面,所以叫“往分”。
先说适用范围。 杀盗淫妄等十种恶行,本身违背正理,本质就是恶的,经律论三藏都禁止。 但律藏里主要规定了七种根本戒,再加上其他分类,所以通用于大小乘。
而像伤害生命、挖掘土地这些,本身不一定是恶; 为了避免世人讥讽怀疑,佛陀才制定戒条,犯了才算过错,所以只适用于戒律教法。
按文字本来应该说:遮戒只限于戒律教法。 但这里为了说明遮戒和性戒的含义,所以提到“因过”等说法。
性戒本来就有,不管佛陀制定不制定,做了都会造业、感召三恶道的果报。 遮戒不是这样,是佛陀出世后才制定的。 所以经论里有时叫“主客戒”,有时叫“新旧戒”,或者按“违理”“违事”来区分。 其他详细内容可参考《戒疏》。
次科,性戒中,初句正標教意。謂下,釋成,初二句示文緩。此收一切性戒,故云並有。文雖下,釋義急。初明教急行難;如下,略舉兩戒,顯上教急。既下二句,釋上行難。故知下,結歸。三時者,謂初入入已出時;於三時中,微動樂念,還即成重。毀呰即九十中罵戒。慈心誨勗,雖罵無犯;微生瞋怒,亦結正科,故曰開實結犯等。(二戒開文竝見戒本。)
接下来解释性戒部分。第一句直接点明了戒律的用意。“谓”字后面是具体解释,开头两句说明戒文看起来比较宽松。这里包含了所有根本性的戒律,所以说“并有”。戒文虽然……,但戒律的实际要求是很严格的。首先说明戒律规定严格,持守不易;下面举出两条戒律为例,来显示上文所说的戒律严格。既然……这两句,是解释为什么持守不易。所以知道……,这是总结。所谓“三时”,指的是刚进入、正在里面、以及离开的时候;在这三个时刻,哪怕稍微动了一点享乐的念头,就立刻构成重罪。“毁呰”就是九十条戒律中的“骂戒”。如果是出于慈悲心去教导、勉励对方,即使言语严厉也不犯戒;但如果稍微生起了一点嗔恨、愤怒的心,也属于正式犯戒,所以说这是开缘与结罪的道理等等。(这两条戒律的开缘具体条文,都记载在戒本里。)
遮戒中,初明緩急。制即是急,開即是緩。對前性戒,義立四句。一文緩義急,性中開也。二文急義緩,遮中制也。(以非性業隨緣開故。)三俱急者,性中制也。四俱緩者,遮中開也。豈非下,正示興意。上明護俗;大慈下,明制道。道既無失,俗則生善;一制兩得,權巧在茲。《涅槃》所謂息世譏嫌,即其義也。枉坑者,枉謂邪曲,以於僧起謗,必墮邪道,永無有出,喻之若坑;或可約報,即喻苦趣。
在遮戒这部分,首先说明哪些情况可以宽松、哪些必须严格执行。制定戒律就是必须严格执行,允许开戒就是可以宽松处理。对比前面说的性戒,从道理上可以分成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条文上宽松但道理上必须严格执行,这属于性戒中允许开戒的情况。
第二种是条文上必须严格执行但道理上可以宽松,这属于遮戒中制定戒律的情况。
注释:因为这不是本性上的恶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开戒。
第三种是条文和道理上都必须严格执行,这属于性戒中制定戒律的情况。
第四种是条文和道理上都可以宽松,这属于遮戒中允许开戒的情况。
下面这段话正是说明制定戒律的用意。前面说的是为了保护世俗社会的秩序;从大慈悲心出发制定戒律,是为了维护佛道的清净。佛道既然没有过失,世俗社会就能产生善行;制定一条戒律得到两方面的好处,佛法的权巧方便就在这里。《涅槃经》所说的平息世间的讥讽和嫌弃,就是这个意思。
所谓“枉坑”,“枉”指的是邪曲不正,因为对僧众产生诽谤,必定会堕入邪道,永远没有出离的机会,所以比喻成
引證中。彼論第七明犯罪有三種:一初犯緣,二因犯故制,三重制。於重制中,又有二種因緣:一者急,二者緩。急謂乃至共畜生與人同犯;緩即聽捨道還家行婬,後若樂道,還聽出家受具。(此明性戒。)又云:世人嫌言云何比丘無慈心斷樹生命,佛因制戒,是急;為護住處,開斷草木,是緩。(此明遮戒。)二儀,儀謂法式,令尋之者,出論家意。謂前且引二戒顯相,意令準此例尋諸戒,無不皆然,故云通望。用此證前遮性二戒急緩之義,通該一切矣。
在引用的论典中,第七部分说明犯罪有三种情况:一是初次犯戒的缘由,二是因有人犯戒而制定戒律,三是重新制定戒律。在重新制定戒律中,又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紧急的,一种是宽松的。紧急的情况,甚至包括与畜生发生关系,和人犯同样的罪;宽松的情况,就是允许僧人舍弃修行回家行淫,如果后来还喜欢修行,又允许他重新出家受具足戒。这是说明性戒。
又说:世人嫌弃地说,为什么比丘没有慈悲心,砍断树木的生命?佛陀因此制定戒律,这是紧急的;为了保护住处,允许砍断草木,这是宽松的。这是说明遮戒。
两种仪则,仪则就是法定的规矩,让研究的人明白论典作者的意思。意思是前面暂且引用两种戒律来显示情况,意图是让人根据这个例子去推究其他戒律,没有不是这样的,所以说总体来看。用这个来证明前面遮戒和性戒在紧急和宽松上的意义,普遍适用于一切戒律。
次开制中。唯据遮戒,与前为异。标云征者,训求训验,二义皆通。
接下来讲制定戒律的部分。这里只讨论遮戒,和前面讲的不同。标题里说的"徵",有"求问"和"验证"两种意思,都讲得通。
引示中,初科。言下文者,即五百結集文。彼明迦葉結集已,長老富那羅重更詰問結集次第,迦葉一一答已,彼云:我盡忍可,唯除八事親從佛聞憶持不忘。佛聽內宿內煮等。迦葉答言:實如汝所說,世尊以穀貴故聽;時世還豐,佛仍制斷。彼復言:佛是一切知見,不應制已還開,開已復制。(意云開制無定,則非一切知見。)鈔引迦葉答辭,仍易知見為智人耳。此明時有豐儉,不可一定;故興此教被及後世,即《了論》中時毘尼也。
在解释的第一部分,说到“下文”,指的就是五百结集这段经文。那里记载,大迦叶尊者主持结集完毕后,长老富那罗又重新询问结集的具体过程,迦叶一一回答后,富那罗说:我大体上都认可,只是除了八件事,我是亲自从佛那里听闻并牢记不忘的。比如佛曾允许食物可以隔夜存放、可以自己煮食等。迦叶回答说:确实像你所说的那样,世尊因为当时粮食昂贵、饥荒的缘故,才暂时允许;后来世间恢复丰足,佛就重新制定了戒律,禁止了这些事。富那罗又说:佛是一切知见者,不应该制定了戒律又开放,开放了又重新制定。
注:他的意思是,如果开放和制定没有一定之规,那就不是一切知见了。
《钞》中引用了迦叶的回答,只是把“知见”换成了“有智慧的人”而已。这说明时代有丰年有荒年,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佛根据当时情况兴起的教法,是为了利益后世,这就是《了论》中所说的“时毗尼”(根据时宜而制定的戒律)。
在世教中。《五分》文出第二十二卷。上明聽違佛制。(彼疏釋云:如手摶食,此方不為善。又如袒膊跣足之類。)雖非下,明聽從他制。(如用匙筯及鞋履,偏袖及依王制等。)問:消文可爾,興意如何?答:時數遷流,豐儉不定;方隅隔越,風土不同;立法檢非,難為一概。意使隨時適變,逐處所宜;故立未來,竪通像末;仍施現在,橫被邊夷。旨在為人,義見于此。問:時方名相,未知何出?答:《明了論》有時處毘尼。彼云:邊地受五,得數浴洗,中國不聽。(此名處也。)昔用三歸,今時不得;熱時數洗,寒時不得。(此即時也。)故知時方不唯一事。問:既曰當宗以辨,那引《五分》而明在世耶?答:本律明開邊方五事,但文局事定,未顯通收;故假彼文以申當部耳。今世愚僧,不知教相;破戒作惡,習俗成風;見持戒者事與我違,便責不善隨方,呵為顯異;邪多正寡,孰可言之!法滅世衰,由來漸矣。又東南禪講,半夜噉粥,過午方齋;木鉢紗衣,不殊外俗;循名昧實,竝謂隨方。不學愚癡,一至於此,慎之!
在佛教的戒律中。《五分律》第二十二卷提到。上面说明要听从佛制定的戒律。注释:那本书的解释说,比如用手抓饭吃,在我们这里不被认为是好的行为。又比如袒露胳膊、光着脚这类做法。
虽然不一定要完全照搬,但也要说明可以遵从当地的风俗制度。注释:比如用勺子筷子、穿鞋、穿有袖子的衣服,以及遵守国王制定的法律等等。
问:这样解释文字是可以的,但背后的用意是什么呢?
答:时代不断变化,生活条件有富有有贫穷,并不固定;地方之间相隔遥远,风俗习惯各不相同;制定戒律来约束错误行为,很难用一个标准来要求所有人。用意是让人能够根据时代变化来调整,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所以设立这些戒律,是为了贯通到未来的像法时期和末法时期;同时也适用于现在,广泛覆盖边远地区。根本目的是为了利益众生,道理就在这里。
问:关于时间和地方的具体名相,不知道出自哪里?
答:《明了论》里有“时处毗尼”的说法。那里说:在边远地区,允许受持五戒的人多次洗澡,但在中国地区就不允许。注释:这就是指地方的不同。
过去可以用三皈依的方式,现在就不行了;天气热时可以多洗澡,寒冷时就不行。注释:这就是指时间的不同。
所以要知道,时间和地方的因素不只是单一的一件事。
问:既然说是根据本宗来辨别,为什么又引用《五分律》来说明在世间的适用呢?
答:本来的戒律明确开许边远地区的五种事情,但文字局限于具体事项,没有显明普遍适用的原则;所以借用《五分律》的文句来阐明本宗的道理罢了。
现今世上有一些愚昧的僧人,不了解教法的真实相状;破戒作恶,把坏习惯当成风气;看到持戒的人做事和自己不一样,就责备对方不善于随顺地方习俗,呵斥他们是在标新立异;邪见多而正见少,这种事谁能说得完呢!佛法的衰微、世道的败坏,就是这样慢慢来的。
还有东南地区的一些禅宗和讲经的僧人,半夜喝粥,过了中午才吃斋饭;用木钵、穿纱衣,和世俗外道没什么区别;只知道表面的名相,不明白真实的含义,都把这叫做“随方”。不学习教理、愚昧无知,竟然到了这种地步,要谨慎啊!
互融中。二教即二世教。此有二释:前教本为未来,即兼佛世;后教本兴现在,仍通像末。或可恐疑引用《五分》,故此释之。彼此两字,即指二宗。谓《四分》制已更开,即兼在世;《五分》虽制不用,亦兼未来。既而彼此相兼,即知本宗自具二世;但文不显,故用彼文。问:遮性中亦明开制,与此何别?答:前通遮性,此唯在遮。若是性戒,不论时处。故《了论》中一切时处毘尼,谓婬盗等是也。
在相互融合之中。这两种教法指的是两个时期的教法。这有两种解释:前面的教法原本是针对未来的,但也包括了佛陀在世时的时期;后面的教法主要兴起于现在,但也通用于像法和末法时期。或许有人担心会引用《五分律》,所以这里解释一下。“彼此”这两个字,指的是两个宗派。就是说,《四分律》制定的戒律后来又有所开放,这包括了佛陀在世时的时期;《五分律》虽然制定了但可能没有完全采用,但也包括了未来的时期。既然两者相互兼顾,就可以知道本宗自身就具备两个时期的教法;只是文字没有明确说明,所以引用了其他经典的文字。问:在遮戒和性戒中也说明了开放和制定的情况,这和这里有什么区别?答:前面是通论遮戒和性戒,这里只讨论遮戒。如果是性戒,就不论时间和地点。所以《了论》中说一切时处毘尼,指的就是淫、盗等戒律。
第三例中。酬因曰報。言強弱者,或約男女二位,對下就制也。又男女中各分三根,對下約行也。所以不言重輕而言聽者,以重輕之言,不該約行,故以重聽通收二種。就制即止持,約行即作持。初中,準《戒疏》深防限分,各有通別。制四重,防三毒,即根本防。制種類,防四重,名深防。(此即通也。)又云: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微防著,故曰深防。如尼觸犯夷等類。(等餘三重。約戒以論,即名別也。若飲虫水防殺畜;手搏防打,亦號深防;非此中意,以不對報故。)言限分者。指重緣心,以為下凡限分之制。(此即名通,通諸戒故。)又云:若就相論,可有修學,竝是限分;如漏失僧殘尼墮。(此為別也。又如僧中輒教尼等,及尼中四獨紡績一切不同之戒是也。)令此約報強弱,須從別論。(古記反破此解,請以《戒疏》為準。)約行者,山謂蘭若,即上根也;世謂聚落,即中下根也。然上士不獨居山,中下豈唯在聚!取其大約以處分機。初明山者,僧尼二眾,通行四依:一糞衣,二乞食,三樹下坐,四腐爛藥。(此上根也。尼樹下坐,但非蘭若。)二明世者。衣中,根報次者制三衣,又次者畜百一,又次者畜長,又次者被褥等重物,又次者聽眾寶莊嚴(此非常教,唯天須菩提耳。);上準《戒疏》明五開,彼云:良由眾生根報不同,強弱不等,致令大聖方便開遮。(此五前強後弱,中間互通。)食中,開受僧別二請,僧常檀越送等。處開二房,藥開三種。(此四開中下幾。)問:制行二位,強弱何分?答:制則強輕而弱重(強依限分,弱假深防。),行則強制而弱聽(強者堪耐,弱必隨開。)。
在第三种情况中,回报是由原因造成的,所以叫做“报”。说到“强”和“弱”,有时是根据男众和女众这两种身份,对应着下面的“就制”来说的。另外,男众和女众各自又分为上、中、下三种根器,对应着下面的“约行”来说。之所以不说“重”和“轻”而说“听”,是因为“重轻”的说法不能涵盖“约行”的情况,所以用“重听”来概括这两种情况。“就制”就是“止持”,“约行”就是“作持”。首先,根据《戒疏》,“深防”和“限分”各有通和别的含义。制定四重戒,是为了防止贪、嗔、痴三毒,这是根本的防止。制定种类戒,是为了防止四重戒,这叫做“深防”。(这就是通的含义。)《戒疏》又说:为了防止犯戒的行为没有穷尽,预先加以严格的约束;禁止微小的过失以防止严重的过错,所以叫做“深防”。比如比丘尼触犯夷罪等情况。(“等”字指其余的三重戒。从戒律本身来讨论,这就叫做别的含义。像喝有虫的水是为了防止杀害畜生;用手搏斗是为了防止殴打,这也叫做“深防”;但这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意思,因为它不对应“报”这个主题。)说到“限分”,指的是以重缘心为标准,作为对下凡之人的限制性规定。(这就是通的含义,因为它适用于所有的戒。)《戒疏》又说:如果从具体事相上讨论,可以有修学的内容,这些都是“限分”;比如漏失导致僧残,比丘尼犯堕罪。(这就是别的含义。再比如僧众中擅自教导比丘尼等,以及比丘尼中的四独、纺绩等一切不同的戒条都是如此。)现在这里根据“报”的强弱来讨论,必须从别的含义来论述。(古人的注解反而批评这种解释,请以《戒疏》为准。) 关于“约行”,“山”指的是阿兰若,对应上根器的人;“世”指的是聚落,对应中、下根器的人。然而,上根器的人并非只住在山里,中、下根器的人难道只住在聚落吗?这是取其大概的情况来区分众生的根机。首先说明“山”的情况。僧尼二众,共同奉行四种依止:一、粪扫衣,二、乞食,三、树下坐,四、腐烂药。(这是上根器的人。比丘尼的“树下坐”,并不一定是在阿兰若处。) 第二说明“世”的情况。在衣服方面:根器与果报次一等的,规定只能有三衣;再次一等的,允许蓄积百一物;再再次一等的,允许蓄积长物;再再次一等的,允许拥有被褥等重物;再再次一等的,甚至允许拥有用各种宝物装饰的衣物。(这不是通常的教法,只有天须菩提(一位尊者)是这样。);以上根据《戒疏》说明五种开许,它说:实在是因为众生的根器和果报不同,强弱不等,才使得伟大的佛陀以善巧方便来开许或遮止。(这五种情况,前面的是强,后面的是弱,中间的情况可以互通。)在饮食方面:开许接受僧团集体和个人的两种邀请,以及僧团常住的施主送食等。在住处方面:开许拥有两种房舍。在医药方面:开许使用三种药。(这四种开许是针对中、下根器的人。) 问:在“制”和“行”这两个方面,强和弱怎么区分?答:在“制”的方面,强者轻而弱者重。(强者依据“限分”,弱者借助“深防”。)在“行”的方面,强者(被)制约而弱者(被)听许。(强者能够忍耐,弱者必然随着开许。)
四中,初句明機差。此謂佛世起教之機,非五部師也。次句示教別。即對諸部以明輕重。輕重言通,不出罪事。如初篇重犯,婬制毛頭,盜限滿五,羯磨楷定,受法簡人之類,即此重餘輕。又開結淨地,捨財還主,接俗生善之類;又諸部境想不同,《五分》不開疑想,《僧祇》性惡無疑想,《十誦》前有方便除疑想(今鈔準用),《四分》除破僧婬酒不開疑想,餘戒通開,上竝此輕他重。下二句證成。異執即是各計,非貶斥也。問:此就當宗以辨興意,那以五部為證耶?答:此舉群宗,為顯《四分》。
这四句里,第一句说明众生的根机不同。这是指佛陀在世时,能够接受教化的众生,不是指后来的五部派别。第二句显示教法有别。这是针对各部派,来说明戒律的轻重不同。轻重这个词含义很广,但总离不开罪过和事情本身。比如初篇的重罪,犯淫戒哪怕只是起心动念,偷盗达到规定的“满五”数量,通过羯磨仪式来正式确定,受戒时严格筛选人等等,这些都算是重的,其他就是轻的。再比如允许设立净地,财物要归还主人,接引俗众让他们生起善念之类;还有各部派对“境想”(对事情的认识和想法)的看法不同,《五分律》不允许在疑惑的想法下开脱,《僧祇律》认为性质是恶的就没有“疑想”可开脱,《十诵律》认为如果事先有预谋就可以排除疑想(现在我们的《行事钞》就采用这个标准),《四分律》除了破僧、淫、酒这几条不允许开脱疑想,其他戒条都允许,以上这些都是我们《四分律》认为轻,其他部派认为重的。下面两句是证明成立。“异执”就是说各部派各有各的主张,并不是贬低他们。有人问:我们这是在讨论本宗的兴起用意,为什么要用五部来作证明呢?回答是:这里列举各派的观点,正是为了显明《
五中,初句通標。事謂止持門一切諸戒,如婬盜等。法即作持門一切制法,如結說安恣衣藥受淨,及餘一切眾別羯磨。法下,別釋。初二句明制法意。上列諸法,通制一化;行必有方,違則獲罪;如諸羯磨,竝託緣成;必須四準評量,七非撿校,故曰法唯等。事下四句出制事意。情謂有情,性即三性;性因情起,故云情性;然以情變不常,隨緣無量,故令聖制教等塵沙。事託境生,故云隨境。有犯不犯,故云得失。或託下,釋上隨制。三性犯戒,廣如中卷〈篇聚名報〉及《戒疏》中,今依疏文略引示之。彼云:託善緣以興教者,如坐禪讀誦講導開悟,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雖是善,反成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大聖興教防之。(此通遮性,性如慈心斷命,好心互用三寶等;遮如乞衣過受勸增等類。)言不善緣以興教者,如十惡等體是不善,能廣三途增惱障道,故聖因過制教防之。(此局性惡。)言託無記以興教者,如草土等,體雖無記;數作不已,外彰譏醜,內增心亂;教制防約,作者犯墮。餘廣如後。(此唯遮戒。)言世譏者,即諸戒緣,多因俗譏起過方制。一往以分,則上句通遮性,下句唯局遮。然性戒緣起,亦兼世譏,故此二句不可偏判,思之可知。(古多錯解,故為曲示。)如上五例,三四約機,為顯於教;餘三就教,非不對機。又前二局就止持,後三通於止作。
第一句总体概括。 “事”指的是禁止做的各种戒律,比如淫戒、盗戒等。 “法”指的是应当做的各种规定,比如结戒、说戒、安居、随意、衣药、受净,以及其他一切大众或个人的羯磨仪式。
接下来具体解释“法”。 前两句说明制定这些规定的用意。上面列出的各种规定,普遍适用于整个教化;修行必须有正确的方法,违背了就会获罪;比如各种羯磨仪式,都是根据具体因缘设立的;必须按照四项标准来衡量,用七种过失来检查,所以说“法唯”等等。
接下来四句说明制定“事”的用意。 “情”指的是众生,“性”指的是善、恶、无记三种性质;性质因众生而起,所以叫“情性”;然而因为众生的心念变化无常,随缘而起的状况无穷无尽,所以佛陀制定的教法多如尘沙。 “事”是依托具体情境而产生的,所以说“随境”。 有犯戒或不犯戒的情况,所以说“得失”。
“或託”以下,解释上面的“随制”。 三种性质导致的犯戒,详细内容在中卷的〈篇聚名报〉以及《戒疏》中,现在依据《戒疏》的文字略作引用说明。 《戒疏》说:依托善的因缘而设立教法,比如坐禅、读诵、讲经开导使人觉悟,必须以正当的方式谋生,制伏烦恼,这叫做善法;如果是为了追求名利,以不正当的方式谋生,表面看起来是善行,实际上却变成了贪毒的根源;败坏心性、障碍道业,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所以佛陀设立教法来防止。 (这包括遮戒和性戒。性戒比如出于慈悲心而杀生,好心却错用三宝财物等;遮戒比如乞衣超过规定、接受劝增等类别。)
说到依托不善的因缘而设立教法,比如十恶等,其本质就是不善,能广泛导致三恶道,增长烦恼、障碍道业,所以佛陀根据这些过失制定教法来防止。 (这只涉及性戒中的恶法。)
说到依托无记的因缘而设立教法,比如接触草、土等,其本质虽是无记;但反复去做,对外会招致讥嫌丑恶,对内会增加心乱;教法制止约束,做了就犯堕罪。其他详细内容在后面。 (这只属于遮戒。)
说到“世讥”,就是指各种戒律的缘起,大多因为世俗的讥嫌,导致过失发生才制定。大致来分,那么上一句通遮戒和性戒,下一句只属于遮戒。然而性戒的缘起,也兼有世俗讥嫌的因素,所以这两句不能绝对划分,仔细思考就能明白。 (古人对这里多有错误理解,所以特别详细说明。)
以上五种例子,第三、第四是根据众生的根机,为了显明教法;其余三种是就教法本身而言,但也不是不针对根机。另外,前两种只涉及止持门,后三种则通于止持和作持两门。
总意中,初文为二;上二句结前;总下,示意。大毘尼藏,兴意极多;五例统收,大要略尽;望其别条,实为未备,故云且略等。薄知言可取解。方诣明有所归。方谓方所,诣即至诣。统一律之始终,故云总撮。指一意以该摄,故云包举。拯,拔也。凡庸者,若据所化,实通诸趣;若取可度,别在人中。三归五戒,余道俱沾;具足律仪,唯人可受,必约通别两意释之。然此所明,乃是如来出世大意,语该三藏,义涉五乘;且就所宗,故为律意耳。泥曰或云泥洹涅槃等,西音之转;小远疏中翻之为灭;《智论》涅名为出,槃名为趣,言永出诸趣。疏就所证之理,论约能证之智。古记至此,广列义章;今意不存,如前已示。然须略举以遣文相。诸小乘论,通明二种涅槃,谓二乘之人,见思永尽,真空极证,报质未亡,故名有余依也;及乎化火焚身,身智俱灭,同太虚空,故名无余依也。若约大教,即指常住不生灭性为大涅槃。今文须通泥曰两释。若就权宗,即指前云;若取开会,须归后一;扶律谈常,即其意也。下文调三毒求四果等,竝同此释。
大致来说,开头部分分成两层:上面两句用来总结前面所说的内容;总领下面,是为了说明含义。《大般涅槃经》的深奥意义非常丰富;用五条规则来概括,主要的要点差不多说尽了;但对照其中具体的条目,其实还不算完整,所以才说“暂且简略地”等等。稍微知道一些内容,就可以借鉴理解。深入领会,才能明白其中有所归属的方向。这里的“方”指的是处所,“诣”就是到达的意思。将律法从头到尾统一起来,所以叫“总撮”。拿一条要义来包括各个方面,所以叫“包举”。“拯”就是拯救的意思。凡庸的人,如果按所教化的对象来说,实际上涵盖了所有种类的众生;但若选取容易度化的对象,还主要指的是人类。三归依和五戒,其他的世界也一样受用;然而完整的戒律礼仪,只有人能够领受,这必须要从普遍和特殊两方面的意思来理解。不过,这里所要阐明的,乃是佛陀出世度化众生的根本大义,语言贯穿经、律、论三藏,含义涉及人天乘、声闻乘、缘觉乘、菩萨乘、佛乘这五乘;暂且依据它所着重强调的根本,所以才说是律法的本意。“泥曰”有时也叫“泥洹”、“涅槃”等,这是梵语发音的不同翻译;《小远疏》中把它解释为“灭”;《智度论》说“涅”的意思是超出,“槃”的意思是归向,意思是永远超出各种轮回的世界。差别在于,《小远疏》是就所证悟的真理而言,《智度论》是就能证悟的智慧来说。古代注解到这里,常常广设义理教章;现在我们的理解并不刻意采用这些,前面已经说清楚了。不过还是需要简单举例来说明文字的意思。诸多小乘论典,通常阐明两种涅槃:一是声闻、缘觉这些修行人,断尽见思惑,彻底证悟真空理体,但还留有作为果报的这个身体没有消亡,所以叫做“有余依涅槃”;二是等到他们用智慧火焚身,身体和智慧都彻底灭尽,等同大虚空,所以叫做“无余依涅槃”。如果按照大乘教法,则是把常住不变、不生不灭的本性称为大涅槃。现在这里的经文需要通盘理解“泥曰”的两种解释。如果按照权巧方便的说法,那是指前面说的内容;如果要用融会贯通的观点,就必须归于后面说的这个;通过扶持戒律、谈论常住的道理,就是这个意思。下文讲到调伏贪嗔痴三毒、求得四果等,
引證中兩段,並本律增三中文。初段三句。上二句即孔雀冠婆羅門問阿難之語。下一句即阿難答詞。(彼其云:為調貪欲瞋恚愚癡令盡故。)增戒學者,出世正道增上勝法,非謂漸制而言增也。(定慧亦同。)云何下二句,即引後段。上句即佛問諸比丘語。為字平乎。下句是比丘答詞。(彼具云:云何增戒增心增慧學?學此三學,得須陀洹,乃至阿羅漢等,文中束之。)所引二文,辭理無異;但上約所斷,下據所證耳。問:戒止業非,那云調毒及求果耶?答:如《戒疏》說,尋之可解。古記於此廣談斷證,紊亂學宗。《戒疏》委斥,如前具引。又云:今所學者,正為求此四果,以斯宗正屬聲聞乘,故談至此以為極矣。昔嘗聽習,每臨此語,不勝痛咽。可謂屈抑祖乘,聾瞽來學。〈受戒篇〉明上品發心;〈沙彌篇〉說出家學本;〈篇聚〉所引《勝鬘》、《智論》,竝以毘尼即摩訶衍;《羯磨疏》中圓教出體,即同三聚;終歸大乘,域心於處;何得不思,致虧發足。如是等文,云何銷釋!致使一家教門,宗骨俱喪;後賢有識,深須鏡諸。
这里引用了两段经文,还加上《增三》律文中的内容。第一段有三句话。前两句是孔雀冠婆罗门问阿难的话。下一句是阿难的答词。(他问的是:为了调伏贪欲、嗔恚、愚痴,使它们彻底断尽。) 所谓“增戒学”,是指出世间正道中殊胜的、增上的法,并不是指戒律逐渐制定出来所以叫“增”。(“增定学”、“增慧学”也是同样的道理。) “云何”以下两句,是引用的后一段。上一句是佛问诸位比丘的话。这里的“为”字读平声。下一句是比丘们的答词。(那段经文详细说:什么是增戒学、增心学、增慧学?学习这三学,能证得须陀洹果,乃至阿罗汉果等,文中把它概括了。) 所引用的这两段文字,文辞和道理没有不同;只是上一段是从“所断除的烦恼”角度说,下一段是从“所证得的果位”角度说。有人问:戒律是制止恶业的,怎么会说到调伏三毒和求证果位呢?回答是:就像《戒疏》里说的,去查考一下就能明白。古人的注解在这里大谈断惑证果的道理,反而把“学”的本义搞乱了。《戒疏》里详细批驳了这一点,前面已经完整引用过。《戒疏》里又说:我们现在学戒,正是为了求证这四种圣果,因为这一宗的教法正属于声闻乘,所以谈论到这里就认为是最高目标了。过去听讲学习时,每次听到这种话,都忍不住悲痛哽咽。这可以说是委屈贬低了祖师大乘的教法,让后来的学人像聋子瞎子一样。《受戒篇》里阐明了上品发心;《沙弥篇》里说明了出家人的根本所学;《篇聚》部分引用的《胜鬘经》、《大智度论》,都指出毘尼就是摩诃衍;《羯磨疏》中圆教的出体,就与三聚净戒相同;最终都归向大乘,将心念安住于究竟之处;怎么能不去思考这些,导致起步就错了呢?像这样的经文,该怎么解释呢!结果导致我们这一宗的教法,宗旨和根本都丧失了;后来的贤明有识之士,必须深深以此为鉴。
結指中,上三句指下篇別事,下二句示此中總意。下諸門者,即三十篇。所以不言篇者,以一一篇中隨諸別事,各有制意。今此遍指篇中別科,故云諸門耳。下總結云此之十條竝總束諸門,豈非指下諸篇耶(有云後九門者,非也。)!尋條知本者,條即前事,是別相故;本謂今文,示總義故。(餘九同此,里文略耳。)
在总结的部分里,前面三句话是指向下篇的具体事项,后面两句话是说明这里的总体意思。
所说的“下诸门”,就是指三十篇。这里不说“篇”而说“门”,是因为每一篇里,根据各种具体事项,各有制定的用意。现在这里是指向各篇中的具体章节,所以称为“诸门”。
后面总结说“这十条都是总括各门”,这难道不是指向下面各篇吗?(有人说是指后九门,这是不对的。)
“寻条知本”的意思是:“条”指前面的事,是具体表现;“本”指这里的文字,是说明总体含义的。(其余九条也是这样,只是文字简略了。)
第二门,初标举者。教兴大意,如上已明。然其罪事重轻不同,欲本大圣裁量之意,故次明之。
第二门,首先说明标举部分。关于教法兴起的核心意思,前面已经讲清楚了。但是罪业的事情,有轻有重,各不相同。为了让大家明白佛陀当初制定戒律、衡量轻重的本意,所以接下来要详细说明。
正明中,初科,前二句标难。上句指佛心,下句即祖意。何下,释难裁所以,初征。原下,释。上二句约人推教,则教密难裁;又下,就教推机,而机差叵究。原亦推也,穷即极也。众生性欲,唯佛穷尽;随宜授道,毫厘不差;既出圣谋,故非凡测。若取偶对,上句对下,合云识病之人;下句对上,合云受法之器;法喻互举,语简义彰。所以下,双结。扣音口,亦去呼,击也。方谓方所。如来立法,量同空界;群生万类,无不沾益;故其所利,不在一隅,故曰无方。既其无方,则非思议所能及,故云岂可等。
正明这一部分,开头一段,前两句是提出难点。上一句说的是佛的心意,下一句指的是祖师的意思。“何”字后面,是解释为什么难以判断,先提出疑问。“原”字后面,是解释。前两句从人的角度推究教法,那么教法深奥,难以判断;接着“又”字后面,从教法推究众生的根机,而众生的根机差别太大,无法穷尽。“原”也是推究的意思,“穷”就是彻底明了。众生的本性和欲求,只有佛能彻底明了;根据情况传授道理,一丝一毫都不会有差错;既然是出于圣人的智慧谋划,所以不是凡夫能够测度的。如果讲究对仗,上一句对应下一句,应该说“识病之人”;下一句对应上一句,应该说“受法之器”;这里道理和比喻互相配合,语言简洁,意思清楚。“所以”后面,是两方面一起总结。“扣”字读口音,也可以读去声,是敲击的意思。“方”指的是地方、范围。如来建立的教法,其范围如同虚空一样广大;一切众生,各种类别,没有不得到利益的;所以它带来的利益,不局限在一个角落,所以说“无方”。既然它没有固定的范围,那就不是靠思考和议论能够完全理解的,所以说“岂可”如何如何。
次科。虽然者,与夺未决之语。对前乍览,故云重核。前约当机,故难裁断;今取被后,故言自显。远标即律教。教以指道,喻之如标;超诸世典,命之云远。裔谓衣裾,取其末下以比后学。在文者,即下七例,并见律中。凡论教义,或无明文,须引证据;律文既显,故不假证。示现总相,故云大略。
接下来这段是“虽然”这个词,表示事情还没定论。前面刚看过,所以这里要再仔细核对一下。前面是针对当时的情况,所以难以判断;现在考虑到对后世的影响,所以说是自己显现出来的。
“远标”指的是戒律教法。教法用来指引道路,所以比喻成路标;它超越世间各种典籍,所以称为“远”。“裔”是衣角的意思,取其末端、下方的含义,用来比喻后来的学习者。
“在文者”,就是下面要说的七种情况,都记载在戒律里。凡是讨论教义,如果没有明确的文字依据,就需要引用证据;既然戒律条文已经写得很清楚,所以就不需要另外找证据了。这里只是展示一个大概的轮廓,所以说“大略”。
別列中。初例。準《業疏》中明受捨漸頓,先五次十後具名漸;徑受具足,三戒俱得名頓。捨具戒作沙彌,捨具十作優婆塞,名漸;直作白衣名頓。(此古記解,未見制教輕重意。)今約〈持犯篇〉中不學無知漸頓釋之。《戒疏》云:行違本受,厭而不學,故名止犯。不學具漸頓,起心有通局;無知唯局漸,緣境不了,犯不學罪;漸中隨境結故輕,頓則一切犯故重。(不學出受戒說相,無知出不攝耳戒。)二結正業科。即篇聚之罪,各從種類;並約七支業理輕重以分上下。如〈篇聚〉云正結罪科,止樹六法是也。三報果不同者。此明人類報有差別。謂男女黃門二形之類,四夷俱重;摩觸麁語媒嫁等則有輕降。如律廣解具列其相,可尋注戒。(舊約僧尼別制釋,或引《母論》犯報四句釋,於義似疎。)四攝趣優劣者。律明趣有三種,人及非畜。非人一種,通含四趣,天、修、鬼、獄;又非畜中,各有男女黃形,並如戒本所列。人趣為優,畜則為劣,非人通優劣。且約四重以示其相:初人趣四戒俱重;二非人婬重餘蘭,畜生婬重盜吉;殺有智蘭,無智提。(餘篇自尋。)五起情虛實者。此有多釋。一如謗妄等戒,情虛故重,情實皆開。(諸戒不犯文中,並標實爾無心等是也。)又諸戒境想,初句情虛故重,疑想情實俱輕。(除婬酒戒。)又諸戒中或標知故字者,即顯情虛。(如故斷畜命,知水有虫等。)非故不知,即是情實;即如本律犯必問心,無心不犯;制教重輕,尋之可見。六開制互立者。一切諸戒,若止若作,有制未始不開,有開未嘗不制;二教相待,義無獨立。且如婬戒,乃至畜生毛頭即犯,仍開怨逼,此即制中開也;雖許境合,三時無樂,開中制也。又如本制三衣,次開百一,復制加持;後開畜長,仍制說淨;時緣不暇,復開十日,不說則犯。又如本制安居,緣開受日,復制限內須還,又開難緣不返等。但制即是重,開並為輕;如是類求,方體教意。七中。喧即聚落中下兩根,靜即蘭若頭陀上行。四依教重,四開教輕。(此明如來制教重輕,又云在文自顯,須就本律詳而求之;故今所釋,頗與昔異。)
在“别列”这部分,先讲第一个例子。根据《业疏》里关于受戒和舍戒的“渐”与“顿”的说明:先受五戒,再受十戒,最后受具足戒,这叫“渐”;直接受具足戒,沙弥戒、十戒、具足戒三种戒律一次得到,这叫“顿”。舍戒时,从具足戒退成沙弥,这叫“渐”;从具足戒或十戒直接退成在家的白衣,这叫“顿”。(这是古代注解的解释,没有体现出制教中罪业的轻重之意。)现在根据《持犯篇》里关于“不学无知”的“渐”与“顿”来解释。《戒疏》说:行为违背当初受戒的本意,因为厌烦而不去学习戒律,这叫做“止犯”。“不学”这件事,有“渐”和“顿”两种情况,起心动念有普遍和局限的区别;“无知”只属于“渐”的情况,因为对境界不了解,而犯了“不学”的罪。在“渐”的情况下,根据具体面对的境界来判定罪过,所以比较轻;在“顿”的情况下,是对一切境界都犯了,所以罪重。(“不学”出自受戒时说相的环节,“无知”出自没有专心听戒的环节。)第二,是正式结罪的部分。也就是篇罪和聚罪,各自根据其种类;并且依据身口七支(杀、盗、淫、妄语、两舌、恶口、绮语)所造业理的轻重来区分上品、中品、下品。就像《篇聚》部分所说的正式结罪科判,以及“止持六法”就是这类。第三,是果报不同。这是说明人类果报有差别。比如男人、女人、黄门、二形这类众生,犯了四根本重罪(杀、盗、淫、妄),果报都很重;但如果是摩触、粗恶语、做媒、嫁娶等罪,根据对象不同,罪报就有轻重的降低。律藏里有详细解释,列出了各种情况,可以查阅戒本的注解。(旧有的解释是从比丘、比丘尼的别制来阐述,或者引用《母论》用四种情况来解释犯戒的果报,在义理上似乎比较疏远。)第四,是所对众生的优劣差别。律中说明所对的“趣”有三种:人、非人、畜生。“非人”这一类,通含四种趣:天、阿修罗、饿鬼、地狱;而且在非人和畜生中,又各有男、女、黄门、二形的分别,都如戒本里所列。人趣是最优的,畜生趣是最劣的,非人趣则通于优劣。暂且以四根本重罪为例来说明情况:第一,对人趣犯四重戒,都是重罪;第二,对非人犯淫是重罪,犯其他三戒是“僧残”罪;对畜生犯淫是重罪,犯盗是“突吉罗”罪;杀畜生,如果它有相当于人的智力,犯“僧残”罪,没有智力则犯“波逸提”罪。(其他篇目的情况可以自行查阅。)第五,是起心动念的虚实。这有多种解释。第一,比如诽谤、妄语等戒,如果内心是虚假的,罪就重;如果所说的是事实,或者无心之失,通常可以开缘。(诸戒“不犯”的条文里,都标明“实尔”、“无心”等就是这种情况。)第二,诸戒中关于“境想”的条文,第一句如果是错误的判断,罪就重;如果是怀疑,或者判断正确,罪都比较轻。(淫戒和酒戒除外。)第三,诸戒中如果标明“故”字的,就显示是“情虚”。(比如“故意”断畜生命,“知道”水里有虫还饮用等。)不是故意,或者不知道,就是“情实”(真实、无欺的心);就像本律中判定是否犯戒必定要审问其心念,无心就不算犯戒;制教中罪业的轻重,从这里去探寻就可以明白。第六,是开缘与制戒相互建立。一切戒律,无论是“止持”还是“作持”,有制定的,未必没有开许的时候;有开许的,也未必没有禁止的时候。这两种教法相互依存,在义理上没有独立存在的。比如说淫戒,乃至对畜生、对毛发那么微小的对象行淫都算犯戒,但仍然开许被怨敌逼迫的情况,这就是“制中有开”;虽然开许在某种境遇下行淫,但如果过程中三时(初、中、后)都没有产生乐受,这又是“开中有制”。又比如,本来制定必须有三衣,接着开许可以拥有“百一”衣物,但又制定必须加持;后来开许可以蓄长衣,但仍然制定必须说净;如果时间因缘来不及,又开许可以在十天内不说净,超过十天不说净则犯戒。再比如,本来制定必须结夏安居,因缘开许可受“七日法”外出,但又制定必须在限期内返回,又
结示中。上句属佛,下句属钞主。据本制怀,临事处断;则轻重合教,万无一失。料简七种。初受随简,一是背于受体,余六制于随行。二就行中上作简,二三四五是止,第七是作,六通止作。三就止中能所简,第二是所犯罪,三四即所对境,五即能犯心。如是知之。
在总结说明中,前面一句是针对佛的,后面一句是针对写这部钞的作者。根据根本的戒律来约束自己的心念,面对具体事情时做出判断;这样就能分清轻重,完全符合教法,绝对不会出错。分析了七种情况。第一是区分受戒和持戒,第一种是违背了受戒的根本体性,其余六种是约束日常行为。第二是从行为上区分,第二、三、四、五种是禁止做的,第七种是应当做的,第六种则兼有禁止和应当做。第三是从禁止行为中的能犯和所犯来区分,第二种是所犯的罪过,第三、四种是所面对的对象,第五种是能犯的心念。就这样去理解。
第三標中。言對事者,一約判罪,二據行法,三謂亡物。(〈二衣篇〉云:隨本受體,何律受戒,即以此律而定輕重。)應須問曰:教門輕重,聖意可知;然現翻四律,互有乖違重輕不定;今之學者,依何為準?此門所立,其意在茲。
在第三个标准里,说到“对事”的意思,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判罪,二是依据行法,三是指亡物。
需要问一问:教门里罪过的轻重,圣人的本意是可以知道的;但现在翻译出来的四部律,彼此之间有矛盾,轻重也不固定;现在的学律人,应该以哪一部为准呢?这一门所设立的用意,就在这里。
敘古中,初科。佛滅千年,至後漢明帝時,騰蘭初至;人雖剃染,未有歸戒。跨及曹魏,將二百年;曇摩柯羅(或作迦羅,此云法時。)依《四分羯磨》,立十人受戒;為始出《僧祇戒本》,令眾誦習。(第一差也。)至姚秦時,十誦廣律初翻,人即依用。(此二差也。)其次《四分》、《僧祇》、《五分》三部廣文,並傳此地;人謂《僧祇》與先戒本文理相合,乃捨《十誦》多演《僧祇》。(此三義也。)唯《四分》、《五分》,曾未弘通。至于元魏法聰律師,方悟前非;於即罷講《僧祇》,首傳《四分》;然以人情執舊,多未伏從。及乎隋朝智首律師作《五部區分鈔》,往往未能盡理,尚有紛紜;故今鈔中特須提示。歷年既久,執諍仍繁;不能備陳,故但通斥云諸師等。東流者,標其所至;或云西來,言其所從。幾字平呼,近也。自漢至唐撰鈔之時,凡五百五十九年,故云近耳。(若取曹魏得戒已來,近四百年。)穿鑿者,學無師稟,肆意攻求,不從正理,故以比焉。(《孟子》云:所惡於智者其為鑿也。注云:悉人用智而妄穿鑿。)
讲古这一部分,开头先说。佛陀圆寂后一千年,到了东汉明帝时期,迦叶摩腾和竺法兰两位高僧刚来到中国。那时候人们虽然剃了头发、穿了僧衣,但还没有正式的受戒仪式。从那时到曹魏时期,差不多过了两百年。有位叫昙摩柯罗的律师,依据《四分律》的羯磨法,首次设立了需要十位僧人见证的受戒仪式。他还译出了《僧祇律》的戒本,让大家诵读学习。这是第一次重要的变化。到了后秦姚兴时期,《十诵律》这部内容详尽的律典被首次翻译出来,大家就开始依照它来行持。这是第二次变化。之后,《四分律》、《僧祇律》、《五分律》这三部广律的完整文本,都传到了中国。当时有人认为《僧祇律》的义理和之前流传的戒本内容比较契合,于是大家就渐渐不用《十诵律》,而多去弘扬《僧祇律》了。这是第三次变化。只有《四分律》和《五分律》,在那段时间里没有得到广泛弘扬。直到北魏时期,法聪律师才认识到以前的做法有偏差。他于是停止讲解《僧祇律》,开始首先弘扬《四分律》。但是因为人们习惯旧有的做法,感情上很执着,所以很多人并不信服和跟随。到了隋朝,智首律师撰写了《五部区分钞》,试图厘清各部律典的异同,但书中的分析往往没能完全讲透道理,所以关于律典的争论依然很多。因此,在我现在写的这部钞里,特别需要把这些关键问题指出来。时间过了这么久,各执己见的争论仍然繁多,不能在这里一一详细陈述,所以只是概括性地批评说“诸位法师”等等。“东流”这个词,是指佛法流传到了东方;或者说“西来”,是指佛法从西方传来。“几”字在这里读平声,意思是“接近”。从汉朝到唐朝我撰写这部钞的时候,一共是五百五十九年,所以说“接近”这个时间。如果从曹魏时期正式确立受戒算起,则接近四百年。“穿凿”的意思是,学习没有真正的师承,自己随意地钻研探求,不遵循正确的道理,所以用这个词来比喻那些错误的见解。就像《孟子》里说的:讨厌那些自作聪明的人,因为他们总爱穿凿附会。注释说:这是厌恶有些人运用小聪明去胡乱穿凿。
推所由中,上句明迷教,下句示迷行。宗旨谓假实不同,本趣即色非色别。
在分析原因时,上一句说明对教法的迷惑,下一句指出对修行的迷惑。 宗旨是说假有和实有的不同,根本的意趣在于色法和非色法的区别。
劝学中,初句劝久学。学师谓禀学于师。次句劝凭正教。何下,明离过。二句语别义同,但上约破斥,下取轻诮。沦犹堕也,嗤即是笑。
在劝人学习这部分,开头一句是劝人要坚持长期学习。所谓“学师”,就是跟随老师学习。接下来一句是劝人依据正确的教导来学习。后面的“何”字开始,说明要远离错误。这两句话说法不同但意思一样,只是前一句侧重于批评破除错误,后一句则带有轻视嘲笑的意味。“沦”就是堕落的意思,“嗤”就是嘲笑。
正判中,初文上二句即曉其本趣。體下謂識其宗旨。《業疏》云:如戒一受,願行須同。焉有受依假宗,隨行實教!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有部》行學;非唯體相乖各,亦乃緩急隨情等。(有將體既等語為總師語,非也。)
在正式判断中,开头两句是说明它的根本旨趣。“体下”指的是认清它的宗旨。《业疏》说:比如戒律一旦受持,发愿与修行必须一致。哪有受戒时依据假宗,随后的修行却采用实教的道理!中原地区统一规定,受戒时都诵读《四分律》的条文;但到了实际修行时,却都依照《有部》的教法来行持和学习;这不仅使戒体的本质与表现互相矛盾,也导致修行时松时紧,全凭个人心情而定。(有人把“体既等语”这段话当作是总师的话,这是不对的。)
更示中。据上所明,于理已显。所以重示者。一恐疑云:俱是圣教,纵令互判,亦有何过!二又恐云:《四分》可尔,余宗不然。故复释之。初文,上二句标。谓下,释。如已学《四分》,即依《四分》判彼《十诵》受戒之者,余互亦尔。同则不言,乖则有过,故云脱罹等。脱,忽也。罹,遭也。愆即是罪。上句明判断之失,下句示违犯之罪。愚痴,即无知也。
在更进一步的说明中。根据上面已经讲清楚的道理,在道理上已经很明显了。之所以要再说明一遍,有两个原因。第一,是担心有人怀疑说:这些都是圣人的教导,就算互相评判,又能有什么过错呢!第二,又担心有人说:《四分律》可以这样,其他宗派就不一定了。所以需要再解释一下。
第一段文字,开头两句是总说。“谓”字后面,是解释。比如已经学了《四分律》,就依据《四分律》去评判那些按照《十诵律》受戒的人,其他律部之间互相评判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评判的标准相同,那就不说了;如果标准互相违背,那就有过错,所以说“脱罹”等等。“脱”是忽然的意思。“罹”是遭遇的意思。“愆”就是罪过。上面一句是说明判断上的失误,下面一句是指出违犯的罪过。“愚痴”就是无知的意思。
次科,上二句正示。诸宗判处,并同此列,故云通立等。格,式也。较,音觉,正也。后二句结告。条领,即今所立。才览此门,疑滞即遣;如氷之泮,故云释然。大观,谓所见通远也。
接下来这一段,是解释前面两句的。各宗派在判定经文段落时,都采用同样的划分方法,所以说“通立”等等。“格”就是格式、标准。“较”读作“觉”,是校正、考量的意思。后面两句是总结性的提示。“条领”就是指现在所建立的这个纲领。只要一看这个门类,心中的疑惑和滞碍立刻就能消除;就像冰块融化一样,所以说“释然”。“大观”是说见解通达、看得深远。
第四門。上明考體專用一宗;然或被事不周,須通他部,故此明之。欲曉此門文相大意,須以三問前以激之。問:受體既從《四分》,秖合專依本宗;何以今鈔備引諸部,約體明隨,其義安在?問:三藏所詮,事理兩異;既宗律藏,何以下引《阿含》等經及餘小論,豈非化制不分耶?問:律是小乘,教限須別;安得輒用《華嚴》、《涅槃》、《地持》、《智論》,豈非大小濫耶?若不明示,學者俱疑;故此決之,尋文可見。問:今鈔通用三藏,何以但標諸部?答:諸律體相既殊,須明引用分齊,是故此門正明諸律。至後六師,方通經論。(有云諸部通收經論,非也。)
第四部分。前面说明了考察戒体要专门依据《四分律》这一宗;但有时处理事情不够周全,需要参考其他律部,所以这里要说明一下。要理解这一部分的文字大意,可以用三个问题来引出。第一个问题:既然受戒的戒体是根据《四分律》,那就应该专门依照本宗;为什么现在这部《行事钞》广泛引用其他各部律,根据戒体来说明随行,这样做的道理在哪里?第二个问题:三藏所讲的内容,事相和理体是分开的;既然我们宗奉律藏,为什么下面要引用《阿含》等经以及其他小乘论,这难道不是混淆了化教和制教吗?第三个问题:律是小乘,教法的界限必须分清;怎么能随便引用《华严经》、《涅槃经》、《地持经》、《大智度论》,这难道不是大小乘混杂吗?如果不把这些说明白,学习的人都会有疑问;所以这里要做出决断,看下文就能明白。有人问:现在这部《行事钞》通用三藏,为什么只标明“诸部”?回答是:各部律的戒体相状既然不同,必须说明引用的界限,所以这一部分正是要说明各部律。到了后面第六部分“六师”,才会通到经论。(有人说“诸部”也通收经论,这是不对的。)
敘分宗中,初文。言統明者,總括諸部也。如來滅後,迦葉結集為《八十誦律》,五師相繼一百來年並無支派;後因諍計,遂分五宗;流既出於一源,枝必歸於一本,故云實一文也。但下,示分所以。上句明如來赴機設教不等(有以機悟屬五師者,非也。),下句明諸師各執不同。岳立,喻其所執如山之固。《注戒》序云:雲飛二部五部之殊,山張十八五百之異。(有謂五岳對五部非也。況諸計之言,不唯五部,請以《注戒》質之。)。
在解释这部经的分宗部分,第一段文字。
说到“统明”,意思是总括了各个部派的律典。如来佛圆寂之后,迦叶尊者把戒律结集为《八十诵律》,最初五位祖师代代相传,大约一百年间,戒律传承没有分派。后来因为对戒律的理解产生争论,于是就分成了五个宗派。虽然支流是从同一个源头出来的,但树枝终究要归到同一个树根,所以说本质上还是一部律。
接下来,说明为什么会分宗。上一句说明如来佛根据众生的根机和机缘,施设的教法并不相同。下一句说明各位祖师各自坚持的理解也不同。“岳立”,是比喻他们坚持己见,像山一样坚固。《注戒本疏》的序文里说:就像云彩飘飞,有二部、五部的分别;也像山峦分布,有十八部、五百部的差异。
次料,上二句叙分宗。《义钞》云:毱多受法既少,不能均融,故分五部;然既大圣悬记,盖是时机所宜;执诤虽殊,无非证道;即《大集》云:五部虽异,不妨诸佛法界涅槃是也。下二句明各集。竞谓争驰。言大众者,此滥窟外部。
接下来,这两句是说明分宗的情况。《义钞》上说:毱多尊者传承的法门本来就少,不能融会贯通,所以分成了五部;然而既然是大圣佛陀预先授记的,大概也是时机因缘所适宜的;虽然各自执着、争论不同,但无非都是为了证悟佛道;这就是《大集经》里说的:五部虽然不同,但都不妨碍诸佛的法界与涅槃。下面两句是说明各自结集的情况。竞就是争相奔走的意思。这里说的大众,是指窟外部的那些人。
《高僧傳》論云:上座大眾,創分結集之場;彼言大眾,乃是窟外;此云大眾,定是窟內,即今《摩訶僧祇》。此翻大眾,以五百人亦大眾故(《智論》則云千人)。是則大眾名通二部,上座唯局窟內,學者須細辨之。一家者,且據五部各自為言。
《高僧传》里有一段论述说:上座部和大众部,最初是在结集经典时分开的场合形成的。那里说的“大众”,指的是窟外结集的那群人;这里说的“大众”,肯定是指窟内结集的那些人,也就是现在的《摩诃僧祇》这部律藏。这里翻译成“大众”,是因为五百人也可以算作大众(《大智度论》里则说是一千人)。这样看来,“大众”这个名称可以通用于窟内和窟外两部,而“上座”这个名称只局限于窟内那一部。学习的人需要仔细分辨清楚。所谓“一家”,暂且是根据五个部派各自独立而言的。
三中。初輕重異者。一約罪釋。本宗初篇重犯,餘部但吉。本宗犯罪方便隨滅,餘律仍存。《四分》女觸比丘蘭,《十誦》結殘。《十誦》身根互壞,觸者蘭;《四分》捉髮亦殘。(且略遣文,餘尋〈釋相〉。)二約亡物釋。下云然此亡物,諸部未融等。錫杖澡罐針錐等物,《四分》歸重;餘律並輕(如〈二衣〉中)。三約事釋。如《四分》受戒,緣具方成故重;餘宗緣闕並開(如無和尚無衣鉢等)。本宗轉欲則輕,餘宗不開故重。本宗悔殘,微乖法式,悔罪不出,故重;《十誦》不行別住六夜,直得出罪,故輕。二持犯分途者。即如上引境想不同。又《四分》婬戒,並據毛頭;《十誦》論犯過皮過齒。《四分》隨處盜五成犯,《十誦》取本古錢方結。《僧祇》通夜護衣,《四分》限在明相。三有無遞出者。遞亦互也。即如上引眾學有無。及盜非畜物,《四分》無文,並準《十誦》。《四分》二寶蠶綿並無悔法,《十誦》出之。又《四分》衣界通有勢分,餘部皆無等。四廢興互顯者。《四分》歌聲說戒用廢,《五分》直說取興。《四分》開結淨地用廢,《十誦》制斷取興。又如《僧祇》牒事說欲用廢,《四分》不牒取興之類。
三种不同。第一是轻重不同。一种是根据罪来解释。本宗的第一篇是重罪,其他部派只是轻罪。本宗的犯罪预备行为随着主罪消灭,其他律部仍然存在。《四分律》中女人触碰比丘是兰罪,《十诵律》判定是残罪。《十诵律》中身体器官互相损坏,触碰者是兰罪;《四分律》中捉头发也是残罪。这里只是简单举例,其他情况可以查看《释相》篇。
第二种是根据丢失物品来解释。下面说这些丢失的物品,各部派看法不一致等等。锡杖、澡罐、针锥等物品,《四分律》归为重物;其他律部都归为轻物。具体可以查看《二衣》篇。
第三种是根据事情来解释。比如《四分律》中受戒,必须条件具备才能成立,所以是重;其他宗派条件不具备也可以开许。本宗中转变欲念就轻,其他宗派不开许所以重。本宗中忏悔残罪,稍微违背了法式,悔罪就不能出罪,所以是重;《十诵律》中不行别住六夜,可以直接出罪,所以是轻。
第二是持戒和犯戒的分别不同。就像上面引用的,对境界的想法不同。还有《四分律》的淫戒,都是根据毛发起算;《十诵律》论犯戒是过皮过齿就算。《四分律》随处盗五钱就成犯戒,《十诵律》要取本古钱才算。《僧祇律》整夜都要守护衣,《四分律》限制在明相出现之前。
第三是有无互相补充。递就是互相的意思。就像上面引用的众学戒的有无。以及盗取非人、畜生物品,《四分律》没有明文,都依据《十诵律》。《四分律》中盗用三宝物和蚕绵都没有悔法,《十诵律》有规定。还有《四分律》衣界通通有势力范围,其他部派都没有等等。
第四是废止和兴起互相显明。《四分律》废止了用歌声说戒,《五分律》兴起直接说戒。《四分律》废止了开结净地,《十诵律》兴起制断。又比如《僧祇律》废止了牒事说欲,《四分律》兴起不牒事之类。
次明取用,初科,标示中。立四分为本者,顺本受体,离前互判过也。须用诸部老,行事有据,离后执隅过也。
接下来说明如何选取和使用戒律,在第一部分,总纲说明中。设立四种分类作为根本依据,是为了顺应最初受戒时的戒体,避免之前那种互相评判的过错。必须采用各部派长老的见解,行事要有根据,避免后来那种固执偏见的过错。
引論中。欲明取舍有所準故。此論五百羅漢造,釋《四分律》;初牒釋婬戒緣起已,將入戒本,即變為宗論。其中一羅漢曰:於戒句中(即下隨本。),於戒本中(即下本也。),於問難中(即法師語。),若欲知者,有四毘尼;諸大德等,如鈔所引。然諸羅漢並具神通,不無勝劣,故選召能者耳。抄出者,傳于貝葉也。上是告眾之詞。一本下,出四法之相。初本中。云一切律藏,即指當部諸戒,非謂通諸律也。二隨本下,略其釋文。論云:四大處名為隨本(論文難解,諸釋不同;且依古記約通別二緣注之。),佛告諸比丘:我說不淨(性惡遮惡,俱是不善,故不清淨。)而不制(癡狂心亂,並通開故。),然此隨入不淨(一念心憶,是比丘便入犯位。);於淨不入,是名不淨(不順開教,故淨不入;即是犯罪,故名不淨。)。第二佛告諸比丘:我說不淨(如上)而不制(如上),然此隨入淨,是名淨(心不憶知,順開入淨,由不成犯,故得名淨。)。第三佛告諸比丘:我說聽淨(如婬怨逼,儉開八事。),然此隨入不淨(三時有樂,時豊不止,二並歸犯。);於淨不入,於汝輩不淨(乘於開教,故淨不入;並結正犯,故言不淨。)。第四佛告諸比丘:我說聽淨(如上),然此隨入淨,於汝輩淨(順於開教,並無犯故。)。一切諸戒,並具通別二緣;通如〈持犯〉,別在〈隨相〉。今此四句,前二通緣,後二別緣。又前後二句中,並初句是犯,後句不犯。一一戒下,皆有二緣,故名隨本。是一切戒大要之處,名四大處。三法師語。先說本者,即上二本。廣分別者,即論中解釋之文,一一並云法師曰是也。即論主一句,祖師助顯,非本論文。四意用。論作自意。彼云:何謂自意?答:置本、置隨本、置法師語(如評一戒,則涉三法;且置此三,待加意度,及對三藏,方可取舍。),以意度(籌量可否),用方便度(詳其理趣)。及三藏者,上是意詳,下以教勘;彼云以修多羅廣說,以阿毘曇廣說,以毘尼廣說,以法師語。文略下句,故云等也(此謂三藏中法師語也)。先觀下,正示意用次第之法。根本即本,句義即隨本。文句等不等者,謂以上三,對考三藏。等即同也。注中指廣,今略引之。彼云律師者,有三法然後成就。一於本諷誦通利,句義辨習,文字不忘;二於律中堅持不雜;三從師次第受持,不令忘失。(在文難曉,故詳引之,廣更如彼。)正下一句,結示。
在介绍部分,想要说明判断和取舍的标准,所以先说明这部论的来历。这部论是五百位阿罗汉造的,用来解释《四分律》。一开始是解释淫戒的缘起,接着要进入戒本正文时,就转入了宗论。其中一位阿罗汉说:关于戒条句子本身,关于戒本正文,关于问答讨论,如果想要明白,有四种毗尼;各位大德,就像《钞》里所引用的那样。然而各位阿罗汉虽然都有神通,但能力也有高下,所以要选出有能力的人来承担。抄写出来,是为了流传到贝叶经上。上面这些话是告知大众的言辞。“一本”以下,是列出四种法的具体表现。第一,本。说“一切律藏”,指的是本部的各个戒条,不是说通指所有的律。第二,随本。这里省略了它的解释文字。论中说:四大处叫做随本。佛告诉各位比丘:我说这是不净,但没有制定为犯戒;然而,如果随着这个念头进入了不净的状态,对于净的状态不进入,这就叫做不净。第二种情况,佛告诉各位比丘:我说这是不净,但没有制定为犯戒;然而,如果随着这个念头进入了净的状态,这就叫做净。第三种情况,佛告诉各位比丘:我说允许这样做,然而,如果随着这个念头进入了不净的状态,对于净的状态不进入,这对你们来说就是不净。第四种情况,佛告诉各位比丘:我说允许这样做,然而,如果随着这个念头进入了净的状态,这对你们来说就是净。一切戒条,都具备通和别两种缘;通缘就像《持犯篇》里说的,别缘则在《随相篇》里。现在这四句话,前两句是通缘,后两句是别缘。另外,前后两组句子中,每一组的第一句是犯戒,第二句是不犯戒。每一条戒下面,都有这两种缘,所以叫做“随本”。这是一切戒律的纲要之处,叫做“四大处”。第三,法师语。先说的“本”,就是上面两种“本”。广泛分别解释的,就是论中的解释文字,每一处都写着“法师曰”的就是。这是论主的一句话,祖师加以辅助说明,不是论本来的文字。第四,意用。论中说的是“自意”。那里问:什么叫自意?回答是:放下“本”、放下“随本”、放下“法师语”,用自己的心意去揣度,运用方便去衡量。以及“及三藏”的意思是:上面是用心意去详察,下面是用经教来勘验;那里说用修多罗(经)来广泛说明,用阿毗昙(论)来广泛说明,用毗尼(律)来广泛说明,用法师的话。文字省略了最后一句,所以说“等”。先观察下面,正是说明运用“意用”的先后方法。根本就是“本”,句义就是“随本”。文句等与不等,指的是用上面这三种,对照考察三藏。“等”就是相同。注中指出的很详细,这里简略引用。那里说律师,要具备三法然后才能成就。一是对于根本能熟练背诵,句义精通熟悉,文字不忘;二是对于律能坚持不杂乱;三是依从师长依次第受持,不令忘失。正是下面这一句,总结说明。
取意中,初文。行藏者,約行事之廢立。取捨者,謂考古之是非。實難非易,文之互耳。大詮亦即總意(前云遠詮本全並同)。程,示也。下列科條,取捨有據,故云無惑。
在理解经文意思的时候,首先要看开头这段文字。
这里说的“行藏”,指的是行为举止该做还是不该做。 “取舍”,说的是考察古人的做法,判断是对还是错。
这确实很难,不是容易的事,文字上只是互相呼应罢了。 “大诠”也就是总体的意思。 注释:前面说“远诠”和“本诠”全都相同。
“程”,就是展示、说明的意思。 下面列出具体的条目,这样取舍就有了依据,所以说就不会疑惑了。
舉例中,初明本圓不取,示有所宗。如重輕篇聚、眾法羯磨、受懺治擯、結說安恣等,用人用法,多出本宗。又下標云部別不同,不取外部,皆此意也。餘下,二列示四例。初不了有二。一不明了,如十五種略說戒,及東方有山稱山之類。二不了足,如四人法不除懺捨等。下文一一別標,用此二意尋之可見。二廢前者。如歌聲說戒,鈔云此是《五分》廢教。(如試外道、魚肉正食,雖同廢教,至下六師方可言之。此中且據諸律,古記一混,學者須知。)三有義無文者。如顛狂人前捨戒不成,是有不足之義,故引《十誦》等證之。(如定由旬,準律十四說戒,十三先往,準強百里,遂用《智論》下品為定。又十三難不問壞比丘,準尼受反問,引《善生》明文。此皆屬後六師中。)四無文有事。如云三衣應受持,及非時殘宿不受皆明三藥加法,而無受文。或云結界集僧,無自然六相文等。如下,結示。
在举例说明中,首先阐明根本圆满而不取用,是为了表明有所遵循的宗旨。比如关于罪行轻重、僧团处罚、接受忏悔、处理驱逐、结戒说法、安居自恣等等,无论是用人还是用法,大多出自本宗。后面又标注说“各部有所不同,不取外部”,也都是这个意思。
接下来,第二部分,列举并说明了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不了”,有两种情况。一是“不明了”,比如十五种略说戒法,以及“东方有山,称为山”这类表述。二是“不了足”,比如四人法中没有除去忏悔、舍弃等情况。下文会一一分别标注,用这两种意思去理解就能明白。
第二种是“废前者”。比如用歌声说戒,《行事钞》说这是《五分律》中废除的教法。注释:像试探外道、鱼肉作为正食这类情况,虽然同属废除的教法,但要到后面“六师”部分才能讨论。这里暂且依据各部律文,古代的注解有时会混淆,学习的人需要知道。
第三种是“有义无文”。比如在颠狂人面前舍弃戒律不能成立,这是有道理但律文没有明确记载的情况,所以引用《十诵律》等来证明。注释:比如确定“由旬”的距离,依据律文,十四日说戒,十三日先前往,按强行百里计算,于是采用《大智度论》中的下品由旬来定。又如十三难事中不询问坏比丘,依据比丘尼受戒时反问的例子,引用《善生经》的明文。这些都属于后面“六师”部分的内容。
第四种是“无文有事”。比如说到三衣应当受持,以及非时、残宿、不受持等情况,都明确提到三药的加法,但没有具体的受持条文。或者说结界集僧,没有自然成就六相的条文等等。
最后,作为总结提示。
取用法,相關中,初文為二,初正明取舍。緩急重輕,四義條別。初如受衣文《僧祇》通夜,《多論》無衣鉢得戒等,並緩別也。二如《僧祇》轉欲即失,捨財入僧永棄等,名急別也。三如前所引境想不同,即重別也。四初篇無重犯等,謂輕別也。是非一句,通收上四互望為言。又引事釋者,〈足數〉中古師以破戒和尚在十人外;今斥云不得輒用他部;又受日中云:不得秉《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等。餘尋諸部篇。準論不取者,即同意用也。故下,二引證。言四說者,本律增四中云:佛告諸比丘,有四種廣說,一若比丘作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聞,受持不忘,此見法、是毘足、是佛所教。若聞彼說,不應嫌疑,亦不應呵。應審定文句已,尋究法律;若相違者,應語彼言:汝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不須復誦、亦莫教餘人,今應棄捨。若與法相應者,應語彼言:是佛所說、應善誦習、教諸比丘等。(此名一廣說也。)第二從僧中上座前聞。第三從知法眾多比丘所聞。第四從知法一比丘所聞。(並如上檢校,文同不引。)《十誦》墨印者,即是《四分》四說,故云亦同,但名異耳。《四分》約能說人,《十誦》據能證教。彼云: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歎毀;應向三藏聖教印定是也。引此二文者,由先世諸師隨情引用;今約部類檢勘可否,即同意用。若作此釋,方見所引四說墨印,頗符論意。
关于如何采用不同部派的戒律条文,在相关讨论中,第一部分分为两点。第一点是正面说明取舍的原则。缓、急、重、轻,这四种情况要分别看待。第一,“缓别”。比如《僧祇律》说,接受衣物可以通宵进行;《多论》说,没有衣钵也能得戒。这些都属于可以宽松对待、区别处理的条文。第二,“急别”。比如《僧祇律》说,转变想法就立刻失去比丘身份;舍弃财物归入僧团就永久放弃所有权。这些属于需要紧急、严格区别对待的条文。第三,“重别”。比如前面引用过的,对境况的认知不同,判决就不同。这属于重大区别。第四,“轻别”。比如犯初篇重戒没有重复犯的问题。这属于轻微区别。“是非一句”这个说法,可以概括以上四种情况,意思是需要互相比较、判断对错。再举具体事例来解释:在“足数”这件事上,古德认为破戒的和尚不能算在十人之内;现在批评说,不能随便采用其他部派的观点。又比如在“受日”的规定中,不能依照《四分律》的羯磨程序,却采用《僧祇律》的办事方式。其余情况,可以查阅各部律的篇章。所谓“准论不取者,即同意用也”,意思是:如果根据论典的标准认为不采纳,那么就可以同意互相采用。接下来,第二部分是引经据典来证明。所说的“四说”,出自本律的“增四”部分。佛告诉比丘们:有四种广说(广泛传播的说法)。第一种:如果有比丘这样说:“长老!我在某个村庄、某个城市,亲自从佛那里听闻,受持不忘。这个见解符合法、符合律、是佛的教导。”听到他这样说,不应该立刻怀疑,也不应该呵斥。应该仔细审定他的文句,然后去探寻、研究法律。如果发现与经律相违背,就应该对他说:“你所说的不是佛说的,或者是长老你没有仔细领会佛语。你不必再诵习这个,也不要教给别人,现在应该舍弃它。”如果发现与法相应,就应该对他说:“这确实是佛所说的,应该好好诵习,并教给其他比丘。” (这是第一种广说。) 第二种:从僧团中的上座那里听闻。第三种:从众多知法的比丘那里听闻。第四种:从一位知法的比丘那里听闻。(后面三种情况的检验方法同上,文字相同,就不引用了。) 《十诵律》里说的“墨印”,就相当于《四分律》里的“四说”,所以说“亦同”,只是名称不同罢了。《四分律》是从“能说的人”这个角度来立名,《十诵律》是从“能证明的教法”这个角度来立名。《十诵律》说:如果说“我从佛那里听闻”,乃至“从一位比丘那里听闻”,都不应该立即赞叹或毁谤;应该用三藏圣教来像盖墨印一样印证它。引用这两段经文的原因是:过去的诸位法师常常随个人喜好引用不同部派的说法。现在,我们根据部派类别来检查、核对是否可行,这就是“同意用”(在意见一致的前提下采用)。如果这样来解释,才能看出所引
次科,初句蹑前。次二句明合教。心谓行心,境即前事。心不昧教,事非暗托,故云相照。规猷谓法则,即前四法四说四印也。方二句明合理。相关方引,既无横评之繁;条别不取,仍无阙事之略。前文所谓图度取中,至此方彰,故非晦没。晦,暗也;没,隐也。
接下来这一段,第一句是承接前面的话。后面两句说明如何与教法相合。“心”指的是修行的心,“境”就是前面说的事相。心不违背教法,事相也不是暗中假托,所以说“相照”。“规猷”指的是法则,就是前面提到的四法、四说、四印。后面两句说明如何与理相合。相关的地方才引用,这样就没有横加评议的繁琐;条理分明而不随意选取,仍然没有遗漏事相的简略。前面文字所说的“图度取中”,到这里才真正显明,所以并不晦暗隐没。晦,就是暗;没,就是隐。
三中,初二句标其偏执。即同下文初师见也。隅即是角。涉下,示其过失。上句即行事阙,下句谓检教阙。遂下,明自三乖诤,如手持衣药之类。互下,出乖诤之由。
这段讲的是三种情况里的第二种,前两句指出了那种偏执的看法。这就跟下文里第一位老师的观点一样。
“隅”就是角落的意思。接下来,说明这种看法的过失。上面那句是指做事有欠缺,下面那句是说对照教法检查发现有不足。
于是,就显露出自己这三方面互相矛盾、产生争论,就像手里同时拿着衣服和药,不知道该怎么用一样。
互相争论的原因,就在于各执己见,不能圆融。
用他事者。上科所引,既號相關,乃是彼此相通之事;必若本律限齊分明,止可全取彼部,故云還用等。如僧中有緣自說欲,行《僧祇》事(《四分》止有受轉說文,即有限故。);通結淨地,行《五分》事(《四分》止有別結);不應量衣說淨,行多宗事(《四分》但明應量);十三難中犍黃門得受,鈔云必須勘取依餘部為受(《四分》自截滅擯);別眾食開緣後二(《四分》有七,士《多論》僧次,《五分》衣時。);自然衣界後四(本宗十一;洲并水道,並出他部。)。略示一二,餘尋鈔中。(舊記反作不得全依以釋,請用上諸事質之。)
用其他部律来处理的情况。上一段引用的内容,既然说是相关的,就是指那些各部律之间可以互相通用的事情;如果本律的规定界限明确、条文有限,那就只能完全采用其他部律的规定,所以说“还用”等等。比如僧团中有人因事自己说“欲”,就按《僧祇律》的规定处理,因为《四分律》里只有接受和转告“欲”的条文,规定有限。再比如,共同划定“净地”的范围,就按《五分律》的规定处理,因为《四分律》里只规定了单独划定。还有,对于不应量衣说净,就按多数宗派的规定处理,因为《四分律》里只说明了应量衣。十三难中,关于犍黄门能否受戒的问题,《钞》里说必须参考采用其他部律的规定来为他授戒,因为《四分律》里是直接灭摈的。别众食的开缘,后两种开缘,是根据《多论》的僧次和《五分律》的衣时来定的,因为《四分律》里列了七种。自然衣界的后四种情况,本宗有十一种;其中关于洲和水道的规定,都出自其他部律。这里只是简单举一两个例子,其他的可以到《钞》里去查找。旧有的注解反而解释为不能完全依照其他部律,请用上面这些事例来质证它。
兩存中。《四分》楊枝不受,《僧祇》咽汁須受。又如教授師壇外受衣(《五分》),或在眾中戒師受者(《僧祇》),《多論》須請淨主,《五分》但令漫標。《僧祇》淨主三由旬內,《多論》若死若入異國,更須別求(下並云隨意用。)。又《善見》三衣穿破失法,《多論》緣斷等,餘自尋之。
两种说法都保留。《四分律》里说,杨枝不能接受,《僧祇律》里说,杨枝的汁液可以接受。再比如,教授师在戒坛外接受衣服(《五分律》这么说),或者在僧众中由戒师接受(《僧祇律》这么说)。《多论》说必须请清净的施主,《五分律》说只要大致标记一下就行。《僧祇律》说清净的施主在三由旬范围内,《多论》说如果施主死了或者去了别的国家,就需要另外寻找(下面还说可以随自己的意愿使用)。还有,《善见律》说三衣穿破了就失去效用,《多论》说因缘断了等等,其他的自己去找来看。
检阅中。传闻者,或章疏所出,或口相传授,容有舛误,不可辄凭;故皆亲检,使后无疑。
正在亲自核对。这些流传下来的内容,有的是从经论注释里来的,有的是口头传下来的,难免会有错误,不能随便就相信;所以我都亲自检查一遍,让后人没有疑问。
次用六师,列见中,初标。问:所以此门之后,明六师者?答:此有多意。一彰引用三藏,并有准据;二显诸计通局未融;三示今意总通六见;四明此钞所宗有归。问:所以唯标六者?答:前伐已来,弘唱虽多;取其建立,不出六见;故标六种,摄无不用。师资相传,至唐不绝,故云世中也。
接下来讲六师,先列出他们的观点,开头是标题。
问:为什么在这个部分之后,要说明六师呢?
答:这有好几个原因。
第一,是为了表明引用的三藏经典,都有依据。
第二,是为了显示各种见解有局限,还没达到圆融。
第三,是为了说明这里的意思,总括了六种见解。
第四,是为了表明这部钞所尊崇的宗旨有所归属。
问:为什么只列出六种呢?
答:从以前到现在,弘扬宣说的人虽然很多;但选取他们所建立的根本主张,都超不出这六种见解;所以标出六种,就能全部涵盖,没有遗漏。
师徒代代相传,直到唐朝都没有断绝,所以说是在世间流传。
列示中。問:第二與第三阿異?答:第二師但見缺文,直取外部。第三不爾,先求本部之義,後引他文;意顯事出己宗,不乖本趣;今鈔所取,意亦同之。問:第四師意復有何別?答:前雖取他,不敢廢本;此師不黨,以理為長。五藏者,四阿含外加一雜藏。(長、增、中、雜,是為四含。雜藏者,《分別功德經》云:非人弟子諸天所說,或說宿世因緣三無數劫菩薩所生;文義非一,故名雜藏。《阿含》此翻法歸,謂眾法所歸也。)五辛者葷菜也。(葷謂臭氣,一葱二薤三韭四蒜五興渠。)除初師外,下五注釋,並見諸篇。第二師文見衣藥兩篇;第三見〈足數〉;第四見〈說戒〉、〈四藥〉;第五見〈沙彌〉;第六酒肉五辛,見〈四藥〉;八不淨見〈釋相〉,並如後引。
问:第二位和第三位法师的做法有什么不同? 答:第二位法师只是看到经文有缺失,就直接引用其他部派的说法。第三位法师不是这样,他先在自己部派的经典里寻找依据,然后再引用其他部派的说法;他的用意是表明,虽然引用了别家的说法,但事情的根本道理还是出自自家宗派,并不违背本宗的宗旨;我们现在这部《钞》所采用的方法,用意也和这位法师相同。 问:第四位法师的用意又有什么特别之处? 答:前面几位法师虽然也引用别家的说法,但不敢完全抛开自家的根本;而这位法师不偏袒任何一方,只看哪个道理更正确、更优胜,就采用哪个。 所谓“五藏”,指的是四部《阿含经》再加上一部《杂藏》。 (《长阿含》、《增一阿含》、《中阿含》、《杂阿含》,这四部合称“四含”。《杂藏》是什么呢?《分别功德经》里说:这部经里收录的不是佛弟子所说的话,而是天人们所说的,或者讲述菩萨在过去无数劫中轮回转世的故事;内容和意义多种多样,所以叫做“杂藏”。《阿含》这个词,翻译成汉语是“法归”,意思是所有佛法都归集在这里面。) 所谓“五辛”,指的是有臭气的蔬菜。 (“荤”指的是有臭气的蔬菜,具体有五种:一是葱,二是薤(藠头),三是韭菜,四是蒜,五是兴渠(阿魏)。) 除了第一位法师的注解之外,下面五位法师的注解,都能在本书的其他篇章里找到。第二位法师的注解在《衣药篇》里;第三位法师的注解在《足数篇》里;第四位法师的注解在《说戒篇》和《四药篇》里;第五位法师的注解在《沙弥篇》里;第六位法师关于酒、肉、五辛的注解,在《四药篇》里;关于“八
通结中,上句总牒。次二句是纵,下二句即夺。谓在教皆正,因人有殊。言通局者,初约大小,前五局小,第六通大小。二约三藏,前四局律,后言通经论。三就前四本异分别,第一局本宗,后三通异部。四就后三取舍分别,第二第三取他成本故局,第四舍本从他故通。五就二三融隔分别,第二缺文直取,则部类相隔故局;第三有义方求,则彼此相融故通。若约相兼明通局者,初不兼后故局,后得兼前故通。中间两望,则含通局。
在总结这部分内容时,第一句话是总的概括。接下来的两句是让步说明,再下面的两句则是转折强调。意思是说,教法本身都是正确的,但因为人的根器不同,理解就有差别。
说到“通”和“局”(普遍适用和局限特定情况)的区别,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大乘和小乘来分。前面五条只适用于小乘,是“局”;第六条则大小乘都适用,是“通”。
第二,从经、律、论三藏来分。前面四条只涉及律藏,是“局”;后面说的则通用于经藏和论藏,是“通”。
第三,从本宗和异部来分(本宗指自己的部派,异部指其他部派)。第一条只限于本宗的观点,是“局”;后面三条则参考了其他部派的说法,是“通”。
第四,从采纳和舍弃本宗观点的角度来分。第二条和第三条是采纳其他部派的观点来补充本宗,所以还是“局”;第四条是舍弃本宗观点,依从其他部派,所以是“通”。
第五,从观点是否融通来分。第二条是直接引用其他部
显今中。第三在律为当,识宗旨故;第六于三藏为当,知所归故。上明正宗二师;余下,示参取余四。如结净地取第一师,《业疏》云:如钞序中小持律也。持衣加药、直言说戒、废试外道,下并用之。然于余事有不取者,故云参耳。得失谓考其可否。随机谓摘其时要。知时即祖师自谓一取一舍,皆合宜故。闻:第六既是所宗,何以今钞不废净地?若尔,合归参取,岂是正存耶!思之。
在显示当今的宗旨中,第三位祖师在戒律方面最为恰当,因为他把握了根本宗旨;第六位祖师在三藏方面最为恰当,因为他知道最终的归趣。上面说明了作为正宗的两位祖师;其余的祖师,则显示是参考和采用了另外四位祖师的观点。例如,在结净地法这件事上,就采用了第一位祖师的观点,《业疏》里说:就像《钞序》中提到的“小持律”那样。在处理持衣、加药、直言说戒、废除对外道的测试这些事上,下面也都采用了他的观点。然而在其他事情上,也有不采用他观点的地方,所以说只是“参考”而已。得失,指的是考察其观点是否可行。随机,指的是摘取其中适合时机的要点。知时,就是祖师自己所说的,每一次采用或舍弃,都符合时宜。有人问:第六位祖师既然是所宗奉的,为什么现在这部《钞》不废除净地法呢?如果是这样,那应该归入参考采用的范围,怎么还能算是正宗所保留的呢?请思考一下。
第五标举中。文义决通,言通能所。所则有三:一文义俱阙,二文具义阙,三义具文阙。能则有二:一文二义。义复分三,兼理及例。别开成四,舍别从总,但云文义。然此一门,从能为目;因前三阙,学者疑壅,故以此二疏决令通。
第五个标题是讲怎么把文字和意思弄明白,让它们能贯通起来。这里说的“所”有三种情况:一是文字和意思都缺,二是有文字但意思缺,三是意思有但文字缺。而“能”有两种:一是文字,二是意思。意思又分成三种,包括道理和例子。分开来说有四种,但为了简单起见,就只说文字和意思。不过这一部分是从“能”的角度来命名的;因为前面三种缺失的情况,让学习的人感到困惑和堵塞,所以用文字和意思这两种方法来疏通、解决,让它们贯通起来。
叙立教中,初句示理体。言理有二,小乘有部,唯说生空;《四分》假宗,则兼法空,并名权理;大教则指常住真性,名为实理。当分过限,二意通之。然斯二理,体唯真寂;名字莫诠,言说叵及,故云绝名。次句明立教。名即是教。标,示也。美于理体,故云宗极。宗则万化之同归,极谓诸法之源底。通论名教,咸诠真理。《羯磨》序云:大教膺期,指归为显一理;故使高超轮梵之典,逈殊儒道之书;人天独尊,良由于此。上明依理以立于教;下明教兴必从于事。事即世谛,随世假名,立教诠理;所谓如来说法,常依二谛是也。斯文之言,通含一化,所以下文别指律藏。问:律文诠事,应非显理;经论诠理,应非随事?答:统明佛教,托缘而兴,无非对事,皆为显理;但药病相对,不无亲疎,故分三学对治有异耳。
在说明建立教法的部分,第一句是展示道理的本体。说到道理有两种:小乘的有部,只讲“人无我”;《四分律》的假名宗派,则同时讲“法无我”,这些都叫做方便的道理;大乘教法则指向那永恒不变的真心本性,叫做真实的道理。从各自的角度看,各有界限,但两种意思都能贯通。然而这两种道理,本体都是真实寂静的;名字无法完全描述,言语也说不清楚,所以说是“绝名”。第二句是阐明建立教法。“名”就是教法。“标”,就是显示的意思。因为道理的本体非常精妙,所以说是“宗极”。“宗”是指万事万物最终都归向它,“极”是说一切事物的根本源头。总的来说,名称和教法,都是为了阐明真理。《羯磨》的序文说:伟大的教法应时而生,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显明一个真理;所以让它超越了轮回与梵天的典籍,远远不同于儒家、道家的书籍;在人界和天界独受尊崇,确实是因为这个原因。上面说明了依据道理来建立教法;下面说明教法兴起必定要依托于具体的事相。“事”就是世俗的道理,随顺世间建立假名,设立教法来阐明道理;这就是所谓的如来说法,总是依据真谛和俗谛两种道理。这段文字的意思,通含了整个一代教法,所以下文特别指向律藏。有人问:律文是阐明具体事相的,应该不是显示道理的吧?经论是阐明道理的,应该不是随顺事相的吧?回答是:总体来看佛教的教法,都是依托因缘而兴起的,没有不是针对具体事相的,都是为了显示道理;只是就像药针对病一样,不能说没有直接间接的区别,所以分出戒、定、慧三学,对治的毛病各有不同罢了。
別明中,初科,初二句敘教本具周。斯律藏者,且據所弘《四分》一部。言即能詮,事謂所詮。但下,正明遺缺有四意,初示正意。上二句明法聖時遙,次二句顯法隨時變。此約《四分》結集之時,即當佛滅一百年後,故云渺邈,即遙遠也。聲謂言音,彩謂好相,靡追猶言莫及也。五師相付,百年已來,如來在日親宣之事,莫能反追。教逐時訛,故有遺缺;如優波毱多問尼佛在日事,及令魔現佛,斯可證也。加以下三種,並是兼意,故例標重增之語。捃,居運反,採掇也。前云隨其樂欲,成立己宗;故不樂者,則捨而不存,故有缺矣。上二並是西土結集之差;下二即明此方翻傳之失。《業疏》云:覺明論主誦本東傳;至於翻時,隨出便寫;貴在一本,無暇覆疎,尋復返西;此土行用,故多缺耳。又結淨地四句成白,疏云:此是結集缺文(同上二意);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筆(同後二意)。此中欲顯決通,先明殘闕;殘闕之由,不必一致;故以此四詳而求之,然亦不須舉事強配。
在分别说明中,第一段,开头两句说明这部教法本来具备周全的体系。这里说的律藏,暂且依据所弘扬的《四分律》这一部。文字就是能表达意思的言辞,事情就是所表达的内容。
接下来,正式说明律文有缺失,有四个原因。首先是说明主要的意思。上面两句说明佛法来自圣人的时代已经很遥远了,下面两句显示教法随着时代变化而有变动。这是根据《四分律》结集的时间来说的,那是在佛陀涅槃一百年之后,所以说很渺茫遥远。声是指言语音声,彩是指美好的相状,靡追就是赶不上的意思。经过五代祖师相传,一百年以来,对于如来在世时亲自宣说的事情,已经无法追溯还原了。教法随着时代流传而出现讹误,所以就有了缺失;比如优波毱多询问尼众关于佛在世时的事情,以及让魔显现佛的形象,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
加上下面三种原因,都属于附带的原因,所以都标明了是“重增”这样的话。捃,读音是居运反,意思是采集摘取。前面说到,根据各自的喜好和意愿,来成立自己的宗派;所以对于不喜欢的部分,就舍弃不保留,因此就有了缺失。以上两种都是印度本土结集时产生的差异;下面两种则是说明传到中国后,在翻译流传过程中出现的失误。
《业疏》里说:觉明律师带着诵出的律本传到东方;到了翻译的时候,随着翻译出来就马上抄写;注重在得到一个完整的本子,没有时间反复仔细校对,不久他又返回西方去了;这个本子在中国流传使用,所以有很多缺失的地方。另外,关于结界净地的四句成白文,疏文说:这可能是结集时遗漏的文字(同上面前两种原因);也可能是觉明律师背诵时漏掉了,又可能是竺念律师翻译时遗漏了笔误(同后面两种原因)。
这里想要显示通过决断来会通,先要说明残缺不全的情况;残缺的原因,不一定都一样;所以用这四种情况来详细推求,但也不必生硬地拿具体事情来一一对应。
显今中,初文。纷虑,谓心想之乱。总会者,以三种条例,收一部遗缺。后学披览,不滞一端,故云通大见也。
在解释当前这段文字的开头部分。所谓“纷虑”,指的是心中思绪的混乱。“总会”的意思,是用三种条理和例子,来归纳整理整部典籍中遗漏缺失的地方。这样,后来的学习者阅读时,就不会被某一个方面局限住,所以说这是“通大见”——能通达、看到宏大的整体。
別示中,初至前事,即第一俱闕例。前史有者,一例二理。例中。如律無解戒場法,例三小界翻結成解;諾律無受七日法,例半月眾法白文立之;又無請二師文,例準請和尚法。此據作法釋也。又如破白讀羯磨,舉誦戒為例;忘不持衣往會不及,以長衣開忘為例;牒多緣受日,以懺殘多罪同法為例;惡心解界不成、疑界不得重結,並以淨地為例;三種安居,以三品鉢為例(上是本宗,下引也部。);明相會夏,以《僧祇》護衣為例;安居依閏,以《多論》受雨衣為例。此約行事釋也(餘更尋之)。理決中。言理有者,此謂無例,道理合然。如此界僧為別處三寶病緣及僧次請,皆開受日;又當日出界遇難,義判得夏;又十六遮中負債人準理得戒。此等並無文義及例,故云理也。又說恣中前後梵唄偈詞唱告、上座誡勅,不出教文者;及受戒中開示境心、威儀安慰;正羯磨時白告警策等,亦名理有而成前事也。二文義具闕。如律盜四方僧物犯蘭,決云此約暫礙僧用故輕,理須犯重。又云:至二三人所共作法,成賊住難,決云:此約眾法對首為言。又得受布薩錢,決云準須付他。《四分》夏中和諍開直去,不須受日;決云約緣而受,不傷大理等。如是尋之。論言者,古記云,即是《善見》,尋文未獲,此所謂不以文害意也。三義具文闕。如有難移夏,準《摩夷》不破安居;遇緣出界忘不受日,引《五百問》憶即悔者得;又《四分》不明重受日法,引《五百》、《明了》二文決之。據義雖當,恐謂師心,故云息謗也。問:如上所引,非無相濫,更請分之?答:無文引事相比,名為例決;又復無例,號為理決;以意定文曰義決通;引文成事曰文決通。問:義之與理,如何分別?答:通而為言,理義不別。下義決云,以理為正;別而為語,非不如上。問:上則單配,有相兼否?答:理決一種,定無相兼;餘三相兼,略舉一二。初明例得兼理。不兼文義,以無文義方成例故。如依閏安居,以雨衣為例;仍云夏是制教,理宜通護。二義決中,三句。自有義決兼於例者。如《四分》邊罪等二十二人,今師定自言不足數義云:體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又引不持戒和尚四句為例等。自有義決亦兼文者。如《四分》盜畜犯重,決云此望鼠心未定從人判罪;仍引《十誦》、《多論》等文盜畜物犯吉。復有兼文例二種者。如律令夏竟解界,決云此為諸界同受德衣,仍云文如《十誦》,又引安居未竟自恣不破夏為例。三文決通中亦三句。自有文兼例者。如移夏不破,引《摩夷》文;又引《十誦》、《僧祇》二處受衣為例。亦有文兼義者。《四分》但云尼開受七日,引《僧祇》云尼無羯磨受法;仍云所以然者,以尼入俗,生善義少故。又如引《五分》一一說欲,又加義評等。自有兼義例者。如自然界無異界定圓,有則不定,此即義決;仍引《了論》三由旬界合角量取為例;又引《十誦》、《善見》等文。問:今言決通,為決本宗?為他部耶?答:昔人不曉,並云決通《四分》。今意不然,但由時事,或昔所未行、或諸家異見,學者疑壅,故有決通。若爾,何以前文敘律闕耶?答:秖由律闕,故令事暗,更為明之。一自有本文還決本律。如受欲中釋餘處行,即以自恣中出界外決之;又此律宿欲不被所為事,還以《四分》明相欲出,開略說戒決之;又如合河結界,還以尼律界中渡河決之;如前所引惡心解界,引淨地等,皆本律事耳。二自有本律一文,即自決通。如三小界不立相,還以三小羯磨決之;又如淨地不得僧住,文云除去比丘;又立淨地唱相,律云應唱房名,還即本文以決本事(上二句屬義決通)。三自有他部還決他律。如〈集僧〉中,《多論》道行一俱盧,即以《十誦》六百步決之;又如《僧祇》七樹中間,不明兩眾半分,乃以《多論》比丘遊行有縱廣自然決之。四自有本宗反決他部。如《十誦》可分別聚落齊行來處,乃以《四分》村界院相決之。用此諸意,遍尋一部,無不通達。問:文義俱闕,為局當部?為通他部?答:通該三藏,何止本異。他部有文,即落後句;由無文故,即無義也。問:義決通中,為通為局?答:亦通他部。《十誦》、《伽論》:尼無捨戒再受之義;決云應得作下二眾。又《十誦》令五眾受日,五眾邊受;決云準此當眾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告等。古多錯解,不覺太繁;略亦非難,但恐不解。餘亦未盡,學者更詳。
在具体说明中,从开头到“前事”这部分,就是第一种“例子和道理都缺”的情况。如果以前的记载里有,那就是“一例二理”。关于“例子”:比如戒律里没有解释“戒场”的做法,就参考“三小界”翻成“解”的例子;戒律里没有“受七日”法,就参考半月一次的大众集会白文来制定;又没有请两位师父的条文,就参考请和尚的规矩。这是根据具体做法来解释的。再比如,破白读羯磨时,举诵戒作为例子;忘记不带衣去集会来不及,用“长衣开忘”作为例子;写很多理由来请假,用忏悔多种罪过用同一种方法作为例子;恶意解界不成功、怀疑界不能重新结,都用“净地”作为例子;三种安居,用三种钵作为例子(上面是本宗的说法,下面引用其他部派);天亮后算入夏,用《僧祇律》护衣作为例子;安居遇到闰月,用《多论》受雨衣作为例子。这是根据实际行事来解释的(其他的可以再找)。关于“道理”判断:说“道理上有”,这是指没有现成例子,但按道理应该这样。比如这个界的僧人为别处三宝生病或者按僧人次序被请,都允许请假;又比如当天出界遇到灾难,按道理判断可以算入夏;还有十六种遮难里欠债的人,按理可以得到戒。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条文或例子,所以说是“道理”。还有,说自恣时前后唱梵呗偈词、上座告诫,这些没有教典明文;以及受戒时开示境界和心念、威仪安慰;正式羯磨时白告警策等,也叫“道理上有”而成就前面的事。第二种是“条文和道理都具备或都缺少”。比如戒律说盗用四方僧物犯“兰”,判断说这只是暂时妨碍僧众使用所以判轻,按理应该犯重罪。又说:到两三个人那里一起作法,构成“贼住”难,判断说:这是针对大众法和对首法来说的。又说到可以接受布萨钱,判断说按理必须交给别人。《四分律》说夏天中调解争论可以直接去,不用请假;判断说根据情况请假,不违背大道理等等。像这样去理解。说到“论”里的话,古人的注解说是《善见论》,但查原文没找到,这就是所谓的不拘泥文字而损害意思。第三种是“道理具备但条文缺少”。比如有难移夏,参考《摩夷》不算破安居;遇到事情出界忘了没请假,引用《五百问》说想起来就忏悔可以;还有《四分律》没有明确说重受日法,引用《五百问》、《明了论》两种文字来判断。根据道理虽然合适,但怕被人说是主观臆断,所以说要平息诽谤。问:上面所引用的,不是没有混淆的地方,请再区分一下?答:没有条文就引用事情来类比,叫做“例决”;又没有例子,就叫做“理决”;根据自己的理解来确定文字叫做“义决通”;引用文字来成就事情叫做“文决通”。问:“义”和“理”怎么分别?答:笼统地说,理和义没有区别。下面“义决”说,以理为正;分开来说,不是不像上面那样。问:上面是单独配属,有互相兼有的情况吗?答:“理决”这一种,肯定没有兼有;其他三种有兼有,略举一二。第一,说明“例决”可以兼有“理”。不兼有“文”和“义”,因为没有文和义才成为例子。比如依据闰月安居,用雨衣作为例子;仍然说夏是制教,按理应该普遍护持。第二,“义决”中,有三种情况。自有“义决”兼有“例”的。比如《四分律》边罪等二十二人,现在的师父判定自己说不足数,道理是:体性既然不是僧,如果僧众都知道,所以不足数;如果一定不知道,就成足数。又引用不持戒和尚四种情况作为例子等。自有“义决”也兼有“文”的。比如《四分律》盗畜生犯重罪,判断说这是针对偷盗心未定从人判罪;仍然引用《十诵律》、《多论》等文字说盗畜生物犯吉罗罪。又有兼有“文”和“例”两种的。比如戒律让夏竟解界,判断说这是为了各界同受功德衣,仍然说文字如《十诵律》,又引用安居没结束自恣不算破夏作为例子。第三,“文决通”中也有三种情况。自有“文”兼有“例”的。比如移夏不破,引用《摩夷》的文字;又引用《十诵律》、《僧祇律》两处受衣作为例子。也有“文”兼有“义”的。《四分律》只说尼允许受七日,引用《僧祇律》说尼没有羯磨受法;仍然说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尼进入俗家,产生善的意义少。又比如引用《五分律》一一说欲,又加上义理评断等。自有兼有“义”和“例”的。比如自然界没有异界确定范围,有就不确定,这就是“义决”;仍然引用《了论》三由旬界合角量取作为例子;又引用《十诵律》、《善见论》等文字。问:现在说“决通”,是决断本宗?还是其他部派?答:过去的人不明白,都说决通《四分律》。现在的意思不是这样,只是由于时代和事情,或者是过去没有实行过、或者是各家不同见解,学习的人疑惑阻塞,所以有决通。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前面文字说戒律缺少呢?答:正是因为戒律缺少,才使得事情不明,再加以阐明。一、自有本文还决断本律。比如受欲中解释别处行,就用自恣中出界外来决断;又如此律宿欲不被所做的事,还用《四分律》天亮欲出,开略说戒来决断;又比如合河结界,还用尼律界中渡河来决断;像前面所引恶意解界,引用净地等,都是本律的事。二、自有本律一条文字,就自己决断通解。比如三小界不立相,还用三小羯磨来决断;又比如净地不得僧住,文字说除去比丘;又立净地唱相,律说应唱房名,还用本文来决断本事(上面两句属于“义决通”)。三、自有其他部派还决断他律。比如〈集僧〉中,《多论》说道行一俱卢舍,就用《十诵律》六百步来决断;又比如《僧祇律》七树中间,没有说明两众半分,就用《多论》比丘游行有纵广自然来决断。四、自有本宗反过来决断其他部派。比如《十诵律》说可分别聚落齐行来处,就用《四分律》村界院相来决断。用这些思路,找遍一部,没有不通达的。问:条文和道理都缺少,是局限于本部?还是通于其他部派?答:通于三藏,何止本部和异部。其他部派有文字,就归入后面一句;由于没有文字,也就没有道理。问:“义决通”中,是通还是局限?答:也通于其他部派。《十诵律》、《伽论》:尼没有舍戒再受的道理;判断说应该可以作下二众。又《十诵律》让五众受日,从五众边受;判断说按此应当众相共同作,没有的就按前面说的口头告知等。古人多有错解,不觉得太繁琐;简略也不难,只怕不理解。其他的也没有说尽,学习的人再详细研究。
不能中,初科,上二句示难。前四决中,文有取舍,义是意裁;寡学浅知,故非所及;对彼古解,故云废立。下云决判是非,意亦同此。自下二句,拣非显是。律相言通,开遮语别;开遮二法,在律尤难,故别举之。不下二句显过。不然者,反上非深明等。累谓疑滞,或可约罪,二释俱通。他境,即前事;以不明教旨,皆是妄施;行不成持,故云无益。此约自行。或可他境即指余人;弘演化他,并非正教,故无益也。
第一段,开头两句说明困难。前面四种判断中,文字有取有舍,意思是根据意图来裁断;学识少、见解浅,所以达不到;对照那些古人的解释,所以说要废除或建立。后面说判断是非,意思也和这里一样。
接下来两句,分辨错误、显示正确。戒律的条文说法比较宽泛,允许和禁止的用语各有不同;允许和禁止这两种规则,在戒律中尤其难以把握,所以特别提出来。
再往下两句,指出过错。不然的话,就是反过来,并不是深刻明白等等。累是指疑惑和障碍,或者也可以指罪过,两种解释都说得通。
他境,就是指前面提到的事情;因为不明白教义的根本,都是胡乱施行;行为不能成为持戒,所以说没有益处。这是从自己修行的角度来说的。或者,他境也可以指其他人;弘扬教化他人,如果都不是正确的教法,所以也没有益处。
引證中。引律第六十卷末,佛在跋闍國池水邊,教諸比丘修行聖道,莫相鬪諍。彼云於阿毘曇中種種諍語,應語言:諸長老所說文義相應,不應共諍。(初句。)復作是言:長老所說文異義同,此是小事,莫共鬪諍。(二句。)復作是言:長者所說文同義異,莫共鬪諍。(三句。)復作是言:長老所說文義俱異,莫共鬪諍。(四句。)下二句指律廣文,彼云應作如是觀察,若共鬪諍,於沙門法作留難否?復問是可呵否?復問能進善根得沙門果否?(諸比丘皆一一答之,此謂進也。)又云:若作如是諍事滅者,應語彼比丘言:汝為我等滅此諍事。彼比丘答:我從世尊所,聞如是法,今為汝說;若彼比丘聞已,便捨諍事(此名止也),佛說如是;諸比丘聞,信樂受持。今引此文,以明佛世尚恐文義相諍,特此訓之。證上決通,難為廢立,則非虛矣。
引证部分。引用律藏第六十卷末尾,当时佛在跋闍国的水池边,教导各位比丘修习圣道,不要互相争斗争吵。律中说:在阿毗昙的讨论中,如果出现种种争论性的言语,应该这样说:各位长老所说的文句和义理是相应的,不应该互相争论。这是第一句。又说:长老所说的文句虽然不同,但意义是相同的,这只是小事,不要互相争斗争吵。这是第二句。又说:长者所说的文句虽然相同,但意义不同,也不要互相争斗争吵。这是第三句。又说:长老所说的文句和意义都不同,也不要互相争斗争吵。这是第四句。后面两句指的是律中更详细的文字。律中说:应该这样观察思考,如果互相争斗争吵,会不会对沙门的修行造成障碍呢?再问:这是应该被呵责的吗?再问:这样做能增长善根、证得沙门圣果吗?各位比丘都一一回答了这些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进”(促进、推动)。律中又说:如果通过这样的方式能使争论平息,就应该对那位比丘说:你为我们平息这场争论吧。那位比丘回答:我从世尊那里听到这样的法,现在为你们宣说;如果那位比丘听了之后,便舍弃了争论,这就叫做“止”。佛是这样说的;诸位比丘听闻后,都深信欢喜,领受奉行。现在引用这段文字,是为了说明即使在佛在世的时候,尚且担心大家因为文句和义理的不同而起争论,所以特别这样教导。这足以证明上面所说的“决断通达,难以轻易废除或建立”的观点,并不是虚言。
示堪能中,初句牒其能者。必下,示其博赡。上二句明学通三藏,下二句明解总六师。吾祖律师即其人也。圣人出现,为物垂范,谓之教迹。虽言通三藏,而别指律宗,故云斯也。
在说明他能力的时候,第一句是点出他有这个本事。“必”字以下,是展示他学识的广博丰富。上面两句说明他学习上贯通了三藏经典,下面两句说明他理解上总括了六派学说。我们律宗的祖师就是这个人啊。圣人出现在世间,为众生树立榜样,这就叫做教法的体现。虽然说贯通三藏,但这里特别指的是律宗,所以这么说。
引《十誦律》五十九卷。初列示三事。一即緣起,二即戒本,三即重結(如初戒乃至共畜等)。應下,勸籌量,又為三。初總列一部律文,大為三節。二部戒律,即初僧尼戒本。義解即隨戒下廣解之文,故云及也。毘尼總中問諸犍度,增一即律後法數。上明觀教。二開下,明判斷。開遮輕重,貫通一部;且舉衣色略示相狀。青黃赤白黑,五方正色;俗流所尚,能發貪染,故是不淨;佛所制斷,故云遮也。非色即青泥棧三種染壞;三聖同遵,相超世表,所以云淨;是佛所教,故云不遮。三如是下,結告。通指一部始終,故云本末。
引用《十誦律》第五十九卷的内容。一开始列出了三件事。第一件是缘起,第二件是戒本,第三件是重结。注释:就像第一条戒律直到共同蓄养等规定那样。
接下来,劝告大家要好好思量,这又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总括列出整部律典的条文,大致分为三节。第二部分是僧尼的戒律条文,也就是最初的僧尼戒本。义解是指每条戒律下面详细解释的文字,所以用“及”来连接。毘尼总中包含了各种犍度的问答,增一是指律典后面按数目排列的法类。以上说明了如何观察教法。
第二部分开始,说明如何判断。开许、遮止、轻罪、重罪,这些原则贯穿整部律典;这里暂且举衣服颜色的例子来简单说明一下情况。青、黄、赤、白、黑,是五方的正色;世俗之人所崇尚,容易引发贪爱和染着,所以是不清净的;佛陀制定戒律予以禁止,所以叫做“遮”。非正色是指青泥、栈色等三种经过染坏的颜色;这是三位圣者共同遵守的,其形相超越世间表相,所以说是清净的;是佛陀所教导允许的,所以叫做“不遮”。
第三部分,像这样,总结并告知。这是通指整部律典从头到尾的全部内容,所以说“本末”。
引《明了論》。彼云如諸佛立戒,於一一戒中應了別五相:一緣起處(即國土也),二緣起人(即初犯人),三立戒(即戒本),四分別所立戒(若犯此罪,不得共住。),五決判是非(於三處犯)。不看他面者,判斷公直,不取顏情也。略同上者,會前《十誦》三事也。初二兩相,同上本起;第三同上結戒隨結;四五二種,似同廣解;由不全同,故云略也。下文指廣,即如上引。
引用《明了论》的说法。它说,就像各位佛陀制定戒律时,对于每一条戒律都应该清楚分辨五个方面:
第一,缘起的地方,也就是事情发生的国家或地区。 第二,缘起的人,也就是最初违反这条戒律的人。 第三,制定戒条,也就是戒律的条文本身。 第四,解释所制定的戒条,比如如果犯了这条罪过,就不能和大家一起共住。 第五,判定是非对错,也就是判断在哪些情况下算犯戒。
所谓“不看他面”,意思是判断要公正、正直,不能看人情、给面子。
说“略同上”,意思是和前面《十诵律》里提到的三件事大致相同。这里的第一、第二两个方面,和《十诵律》里“本起”的部分相同;第三方面,和“结戒随结”相同;第四、第五两个方面,则类似于“广解”的部分。因为不是完全一样,所以说“大致相同”。
下文提到“指广”,就是指像上面引用的那样详细说明。
第六门,标中。前五并属能诠教。教必诠行,一宗旨趣,万行元基,理须明识,故云教所诠意。诠,显也。
第六门,标明宗旨。前面五门都属于能够说明教法的部分。教法必然要说明修行,一个宗旨的核心意义,是所有修行法门的根本基础,道理上必须清楚认识,所以叫做“教法所要说明的意旨”。诠,就是显明、说明的意思。
王明中,初文,上叙文广。一部律文总六十卷,故云浩博。下指行要,故云大趣。以前僧尼戒本,及后调部,即止持行。二十犍度已后等文,即作持行。文多明犯,意在成持;翻上二持,即成两犯。宗部之要,岂逾于此,故云止也。
王明中这个人,最开始写文章,上面叙述的内容很广泛。一部律典总共有六十卷,所以说内容浩大广博。下面指出修行的要点,所以说这是大的方向。前面关于僧尼的戒律条文,以及后面调伏身心的部分,就是“止持”的修行。二十个犍度以后的文章,就是“作持”的修行。文字大多说明犯戒的情况,用意在于成就持戒;反过来看上面这两种持戒,就成了两种犯戒。律宗部派的核心要点,难道能超过这些吗?所以说“止”就是这个意思。
所诠中。通别持犯,先知名相,然后释文。谓学知戒相,明达持犯;于一切时,护本所受;通望受体,一无所犯,不随缘别,名为通持。不学无知,制通篇聚;随所不了,无非结罪,故云通犯。随对一境,方便遮防,行顺本受,名为别持。违受起非,则名别犯。言别有三:一制法别,篇聚重轻,种类异故。二对境别,情与非情,三趣男女,道俗不同故。三犯缘别,随戒多少,不相滥故。又复通别二持,俱通止作;通犯唯止犯,别犯兼两犯。通持中,前叙境通。上二句通标。境即总指尘沙情非情类。心随境起,与理向背,构善恶业,故通内也。又事由境生,身口动作与教违顺,成持犯行,故云通外。下二句别释。上句释通内,即指化业;下句释通外,即明制行。身口造作,故云情事。如婬盗等事,由教制故有顺违。顺即二持,违即两犯。但下,次明持相。境缘虽通,今明持犯,不论化业;且据制行,故云但令等。教即律制,行谓身口。以教检行,约行从教,故曰相循。循即顺也。随一一戒,究尽重轻犯不犯相,故云始终。古师所明,但不作恶,即是持戒。今师不尔,必约动虑,体达教相,起行防遏,方成二持。安有卧地而名持戒,无记非业,岂得名持!教行相循,义意在此。今明通持者,止持有二:一行前三心,受体无污,义名止持。二约行心,通缘受体,善恶事法,历然不昧,即是二持也。次通犯中。不学无知二罪,通持犯故、通重轻故、通虚实故。然不学非结犯有二:初发心断学,随心顿渐,一一吉罗;二临境不解,随事别结。若论无知,随境不了,唯有别结,但该篇聚,得名通耳。文中,上二句明发心断学。修下二句,明随境无知。善收二持,恶兼两犯。不学之人,持亦成犯;望善是福,愚教故罚。其两犯中,则通三性。不善无记,一向名罚。善性犯者,亦兼有福,如知事互用、慈心叹死、塔上拔草、治生造像、秽食供僧、掘地坏生涂治塔庙之类;根本罪外,例加二罪。今下,明结罪。科即判也。与教相应者,教即通指止作持犯;行与教合,无非结犯故。虚谓可学,实即不可学。故〈持犯篇〉约二教四行可不可学,历位辨罪有无多少是也。此下,双结。
在解释持戒和犯戒的总体原则时,首先要了解相关的名相,然后再解释经文。意思是说,学习并了解戒律的具体表现,明白什么是持戒、什么是犯戒;在任何时候,都守护自己当初所受的戒体;从总体上看待所受的戒体,做到完全不犯,不因为具体情境的不同而改变,这就叫做“通持”。不学习戒法、无知而犯,这些罪过是通于所有戒条的;凡是自己不明白的地方,没有不构成罪业的,所以叫做“通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境界,运用方法加以防护,行为符合当初所受的戒体,这叫做“别持”。违背所受的戒体,生起过失,就叫做“别犯”。说“别”有三种含义:第一是制定的戒法不同,戒本篇、聚等罪有重有轻,种类各异的缘故。第二是对境不同,有情众生与无情器物,以及三恶道、男女、出家在家等不同的缘故。第三是犯缘不同,随每条戒的多少,不相混杂的缘故。再者,通持和别持这两种持戒,都通于止持和作持;通犯则只属于止犯,别犯则兼有止犯和作犯。在解释“通持”时,前面叙述了境界是通于内外的。上面两句是总体说明。境界就是指总括无数的有情、无情等类别。心念随着境界生起,与道理相顺或相背,构成善业或恶业,所以是通于内心的。又因为事情由境界引发,身体和语言的动作与戒教相违或相顺,形成持戒或犯戒的行为,所以说是通于外境的。下面两句分别解释。上一句解释“通内”,指的是化教所摄的业;下一句解释“通外”,是说明制教所摄的行为。身体和语言有所造作,所以叫做“情事”。比如淫欲、偷盗等事,因为戒教的制定而有顺违。顺就是止持和作持,违就是止犯和作犯。接下来,说明持戒的相状。境界和因缘虽然是通于内外的,但这里说明持犯,不讨论化教所摄的业;暂且依据制教的行为来说,所以说“但令”等。教就是指律制,行就是指身口的行为。用戒教来检验行为,让行为遵从戒教,所以说“相循”。循就是顺的意思。随每一条戒,究竟地了知犯的轻重以及犯与不犯的相状,所以说“始终”。古时的大德所阐明的,认为只要不作恶,就是持戒。现在的法师不这样认为,必须依据心念的发动,体悟通达戒教的相状,生起行为来防护制止,才能成就止持和作持。哪有躺在地上就叫做持戒的?无记心不属于业,怎么能称为持戒呢!“教行相循”的意义就在这里。现在说明“通持”:止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行为发起之前,三心(受戒时的三种心)清净,所受的戒体没有染污,从意义上叫做止持。二是约行为时的心念,普遍缘念所受的戒体,对于善恶的事和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就是止持和作持。其次,在“通犯”中。不学和无知这两种罪,是通于持犯的、通于轻重的、通于虚实的。然而,不学罪并非都结为犯戒有两种情况:最初发心断绝不学,随着心念的顿渐,每一条都有突吉罗罪;二是面对境界时不理解,随具体事情分别结罪。如果论到无知罪,随着境界不明白,只有分别结罪,但因为涵盖所有戒本篇聚,所以得名“通”罢了。经文中,上面两句说明发心断绝不学。“修”以下两句,说明随境无知。善能收摄止持和作持,恶则兼有止犯和作犯。不学的人,即使持戒也可能成为犯戒;从善的方面看是福德,但因为愚昧于戒教所以要受罚。在这两种犯戒中,则通于善、恶、无记三性。不善和无记性的犯戒,一向称为罚。善性犯戒的,也兼有福德,比如知事人互用僧物、出于慈心赞叹死亡、在塔上拔草、经营生计来造佛像、用不净的食物供养僧众、掘地伤害生命、涂治塔庙之类;在根本罪之外,照例加上这两种罪。接下来,说明结罪。“科”就是判定的意思。“与教相应”的“教”,是通指止持、作持、止犯、作犯;行为与戒教相合,没有不结为犯戒的缘故。“虚”是指可以学,“实”是指不可以学。所以《持犯篇》依据化教和制教、四种行为的可学与不可学,按不同的位次辨别罪的有无和多少,就是这个意思。这以下,是双重总结。
别持犯中,此约六聚根本果罪,具上三义,故云别也。初四句示犯相。正罪即目果头,治罚义兼忏悔;由有犯者,拒必加治,顺即开忏;并须考实,不容滥故。《四分》果成因没,故云必令等。使下,二明能断,初句勘心。心容疑想,罪即差降。实情之语,通犯不犯。次句明合教。教无非横,故云理教。则下二句,奖其能断。既非妄判,不乖真教;同彼嘉苗,不杂秽草,故非芜滥。此下,双结。而前不明持者,翻犯显持,易故不出。今明其相,如婬观不净、杀起慈悲、怨逼无乐、毁呰慈救等,如是知之。
在辨别持戒与犯戒的讨论中,这里针对的是六类根本罪过,具备上面说的三种含义,所以称为“别”。开头四句是说明犯戒的表现。正罪指的是直接的罪过结果,惩罚的意思也包含了忏悔;因为有人犯戒,抗拒就必须加以惩治,顺从就允许忏悔;这些都需要查证核实,不能随便处理。《四分律》说罪过形成后就不能掩盖,所以说必须让事实清楚等。接下来,第二点是说明如何断除罪过,第一句是考察内心。心里如果还有怀疑或妄想,罪过就会减轻或变化。真实情况的陈述,无论犯戒还是不犯戒都要说明。第二句是说明应当依照教法。教法没有不合理的地方,所以称为理教。那么后面两句,是鼓励能够断除罪过。既然不是胡乱判断,就不违背真正的教法;就像好的禾苗,不掺杂杂草,所以不是混乱不清。这下面,是总结两方面。而前面没有说明持戒的情况,是因为通过犯戒反过来显示持戒,比较容易,所以没有单独列出。现在说明持戒的表现,比如面对淫欲要观想不净,面对杀生要生起慈悲,被怨恨逼迫时心中没有快乐,遇到毁谤要用慈悲救助等,像这样去理解。
第七门约机明教,标举中。若约人禀教,则道通俗局;若约教被人,则化通行局。今从后义,故云立教通局。
第七部分,根据众生的根器来说明教法,这是标题。
如果从众生的角度来接受教法,那么道理是通用的,但具体实践却各有局限。
如果从教法的角度来教化众生,那么教化是普遍可行的,但具体实施也会受到局限。
现在采用第二种含义,所以说建立教法有通用的一面,也有局限的一面。
教体中,初科,上二句示所判之繁。显理教者,通目圣典,如上所明。有多途者,大小两乘,各分三藏三学等故。下二句标能判从要。如《戒疏》中,或约三轮、或约化行、或约化制、或约制听,彼取三轮,今用化行;随时用与,未须和会。但在古犹局,于今乃通;名同理异,对疏可见。言情求者,显义判故。言分二者,一代时教,总归化行;开其信解,用舍任缘,故名化教;制其修奉,违反有过,名为行教。一谓化教此则通于道俗但泛明因果识达邪正科
在讨论佛教教法的体系时,第一部分,开头两句说明了需要判别的教法内容很繁多。
所谓“显理教”,是泛指所有的佛教经典,就像前面已经说明的那样。说它“有多途”,是因为大乘和小乘各自都分为经、律、论三藏和戒、定、慧三学等等。
后面两句则指出,判别教法要抓住根本。就像《戒疏》里提到的,有的依据说法、教诫、制戒这三轮来分,有的依据化教和行教来分,有的依据化教和制教来分,有的依据制教和听教来分。那本书采用了“三轮”的分法,而我们现在采用“化教”和“行教”的分法。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分法,不一定非要统一。
但是,古人的分法往往比较局限,现在的分法则更为通达;名称虽然相同,但道理有差异,对照《戒疏》就能看出来。
说到“言情求”,是为了说明根据意义来判别教法。说到“分二者”,是指佛陀一生的所有教法,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化教”和“行教”两大类。
开启众生的信心和理解,至于接受与否随顺各人的机缘,这类教法叫做“化教”。规定具体的
列示中,初文,上二句标名体。但下,示教相。十不善业,三恶道因;十善五戒,三善道因,此世间因果。三十七道品、六度万行,是三乘因,即出世因果。大小虽殊,行业无异。随缘开示,教非定约,故云泛明。又经中多破外计,委辨魔事,指示正道,恐堕邪径,故云识达。又行业是因,通收善恶;心因冥邈,故曰难知。来报是果,亦通苦乐;果相麁着,故云易述。
在列举中,第一部分是开头,前两句点明了名称和本质。后面的部分,是说明教法的特点。
十种不好的行为,是堕入三恶道的因;十种善行和五戒,是升入三善道的因,这是世间的因果。三十七道品、六度万行,是三乘的因,也就是出世的因果。大乘小乘虽然不同,但所修的行持和业果法则没有差别。根据众生的不同机缘来开示,教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说是“泛泛地说明”。
另外,经中常常破除外道的错误见解,详细辨别魔事,指示真正的修行道路,是怕修行人误入歧途,所以说要“认识通达”。
还有,行为业力是因,它包含了善业和恶业;心念这个因非常幽深玄远,所以说“难以知晓”。未来的果报是果,也包含了苦果和乐果;果报的相状比较粗显、容易显现,所以说“容易陈述
次行教中,初標名體。定下,示教相。初二句明眾行,上句正示。若取能秉,即簡人是非。若論所被,並須合教,如受戒遮難、說恣有犯、七九治罰、六聚悔露,一一事中,皆有取捨。次句釋成取捨之意。謂顯佛法尊高,超于世表;僧門清白,不容非濫;住持萬載,功由於此。顯下二句明別行。上句正示,下句釋成,亦同上。如條部中波離對聖重條咨問,意可見矣。上明教有限齊,反前汎明。指下,示其顯了,反上沈密。上二句示文顯,下二句明事備。初文,如諸戒相,國土犯人舉過呵責制戒牒釋方便境想下眾同別犯及不犯輕重等相,一一皆然。聖智通明,故言不勞重覽。凡愚淺識,不可輒爾僣同。且祖師聽二十遍,猶言未是心證;僧休聽三十遍,尚恨逾增逾暗;是知昏鄙安可自務。結罪等者,如婬兩結(不捨戒共畜生),別眾七開(施衣作衣等七緣開),一一通前重入戒本,故云再科。
在讲解戒律教导的这一部分,首先说明戒律的名称和本质。
“定下”这一句,是展示教导的具体表现。
开头两句阐明各种行为规范。第一句是正面指示。如果从持戒者的角度来说,就是要辨别人的对错。如果从戒律所约束的对象来说,所有行为都必须符合教法。比如受戒时的各种障碍限制、说戒时指出犯戒行为、用七种或九种方法进行惩罚、对六类罪过进行忏悔坦白,在每一件具体事情中,都有该做和不该做的取舍。
第二句解释为什么要进行这些取舍。这是为了显示佛法的尊贵崇高,超越世俗标准;僧团的门庭清净洁白,不容许有杂乱不当的人混入;佛法能住世流传万年,其根基功劳就在于此。
“显下”这两句,是阐明特别的行为规范。上一句是正面指示,下一句是解释原因,道理和前面一样。就像律藏中,优波离尊者针对具体戒条反复向佛陀请示询问,其用意从这里就可以明白了。
上面说明戒律教导有明确的界限范围,这与前面泛泛而谈的说明相反。
“指下”这一句,是显示戒律的清晰明了,这与上面所说的深奥严密相反。
上面两句显示戒律条文清晰,下面两句说明戒律事项完备。
关于最初的条文,比如各种戒律的具体表现,涉及不同国家地区、人的犯戒过错、谴责呵责、制定戒律的缘由解释、行为的动机和对象、大众共同犯戒或个别人犯戒、以及不构成犯戒、罪行轻重等各种具体情况,每一条都是这样清楚规定的。
因为圣者的智慧通达明了,所以说不需要费力反复查看就能明白。凡夫愚痴见识浅薄,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自以为和圣者一样了。况且,道宣祖师听了二十遍戒律,还说没有真正用心领悟;僧休律师听了三十遍,尚且遗憾越听越觉得深奥难明;由此可知,我们这些昏昧鄙陋的人,怎么可以自以为是呢。
“结罪等者”这部分,比如淫戒中分两种情况结罪,注释:不捨戒而与畜生行淫。还有“别众七开”,注释:有施衣、作衣等七种因缘可以开许。这些每一条都要对照前面戒本的内容
所判,初科,上二句示相滥。以七支十业,无别体故。如环连续,以喻相涉,不易分故。下二句标判。
第一段,开头两句说明为什么容易混淆。因为身口意的七种行为和十种业行,本质上没有区别。就像一个个环连在一起,比喻它们相互关联,不容易分开。后面两句给出判断标准。
正判中,初文即約三業相對以分,上三句判化教。經論明心顯理,是故心業以理為宗。下三句判行教。施為即事也。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為宗。如〈篇聚〉中,起業輕重,受報淺深;篇聚即約行,起業即依化。又〈持犯〉中,單心三時辨犯;八句重輕,此依化也;八殺俱重,即約行也。又如〈懺篇〉,三品理觀,即是化教;六位悔法,即準行教。又〈沙彌篇〉,凡福聖道,即依化教;剃落與戒,即是行教。餘更尋之。若爾,化教應不禁身口,行教應不制內心?答:此據道眾雙稟二教為言,世多不曉,故為委示。初約違明四句。一違化不違制(瞥爾貪嗔,律宗不制;及在家人作十不善是也。);二違制不違化(即犯諸遮戒也);三俱違(犯諸生戒);四俱不違(理觀內照,戒律外撿。)。次約順四句。一順化不順制(性相唯識三觀破迷);二順制不順化(心無慧觀,專守事戒。);三俱順(如上第四);四俱不順(造業凡愚)。三約受戒四句。一稟化不稟制(《淨名》云:汝但發心,即名具足是。);二稟制不稟化(自智不明,循律軌度。);三俱稟(心希出離,受律禁戒,趣向聖道。佛世利根,善來三語,即得道果。又《涅槃》出家菩薩是也。);四俱不稟(可知)。四約懺罪四句。一化淨制不淨(如犯篇聚,理觀明照,達罪性空;而不依律懺,縱得好相,不入淨僧。);二制淨化不淨(犯依律悔,而無觀慧,但滅違制,業性確然。);三俱淨(篇聚依教滅,業道任靜思。);四俱不淨(愚者犯不肯懺)。問:化行二教,為大為小?答:化收大小,制唯局小。若爾,《梵網》善戒,大乘行教,那判為化?答:大乘三藏制不制別,得名為行。若望今宗,還屬於化,以菩薩戒通道俗故。問:五八二戒,既是戒制,應是行攝;然局俗人,不通兩眾,如何判之?答:化教所攝,律中明者,隨律之經,引證如別。如是簡判,略識化行;更須精辨,恐繁且止。今時學者,尚不知名,況明行相!若不曉此,大小三藏,一切皆迷。
在正式判断中,开头部分是从身、口、意三业的关系来区分的。上面三句是判断“化教”。经论阐明心性、显发真理,所以意业是以“理”为根本。下面三句是判断“行教”。行为施为是具体的事相。律藏依据具体事相来辨明行为规范,所以身业和口业是以“事”为根本。比如在《篇聚》部分,讲到造业的轻重、受报的深浅;篇聚的分类是依据行为,而起业的道理则是依据化教。又如在《持犯》部分,单从心意在三时(过去、现在、未来)来辨别是否犯戒;八句分别罪过的轻重,这是依据化教;而八种杀生罪都判为重罪,则是依据行教。再如《忏篇》中,上、中、下三品的道理观照,属于化教;六种阶位的忏悔方法,则是参照行教。还有《沙弥篇》中,讲凡夫的福报和圣者的道业,依据的是化教;剃度和授戒的仪轨,则属于行教。其余部分可以进一步去查考。如果这样,化教难道就不约束身口行为,行教难道就不制约内心吗?回答:这是根据修道大众同时禀受两种教法来说的,世间人多不明白,所以详细说明。首先从“违犯”的角度说明四种情况。一、违犯化教但不违犯制教(比如瞬间的贪念嗔心,律宗不制戒来约束;以及在家人做十不善业,也属于此类。);二、违犯制教但不违犯化教(就是犯了各种遮戒。);三、两者都违犯(犯了各种性戒。);四、两者都不违犯(内心以道理观照,外在以戒律检束。)。其次从“随顺”的角度说明四种情况。一、随顺化教但不随顺制教(如研究性相、唯识、三观等来破除迷惑。);二、随顺制教但不随顺化教(心中没有智慧观照,只是专门持守事相上的戒条。);三、两者都随顺(如同上面第四种情况。);四、两者都不随顺(造作恶业的凡夫愚人。)。第三从“受戒”的角度说明四种情况。一、禀受化教但不禀受制教(《维摩诘经》说:你只要发心,就算是具足戒了。这就是例子。);二、禀受制教但不禀受化教(自己的智慧不明了,只是遵循律仪的规矩法度。);三、两者都禀受(内心希求出离,受持律仪禁戒,趣向圣道。佛在世时的利根者,通过善来、三语便得道果。又如《涅槃经》所说的出家菩萨也是如此。);四、两者都不禀受(可以推知。)。第四从“忏悔罪业”的角度说明四种情况。一、在化教上清净了但在制教上未清净(比如犯了篇聚罪,通过道理观照明照,了达罪性本空;但不依照律法忏悔,纵然得到好相,也不能算入清净僧团。);二、在制教上清净了但在化教上未清净(犯了罪依照律法忏悔,但没有观照智慧,只是灭除了违犯制教的罪相,业性的种子依然坚固存在。);三、两者都清净(篇聚罪依教法灭除,业道的种子任其静息。);四、两者都不清净(愚痴的人犯罪不肯忏悔。)。问:化教和行教,属于大乘还是小乘?答:化教包含大乘和小乘,制教则只局限于小乘。如果这样,《梵网经》、《菩萨善戒经》属于大乘的行教,为什么判为化教呢?答:大乘的三藏中,有制戒和不制戒的区别,所以可以称为“行”。但如果对照我们现在的宗派来看,还是归入化教,因为菩萨戒是通于出家、在家二众的。问:五戒和八关斋戒,既然是戒律的制定,应该属于行教所摄;然而它们局限于在家人,不通于出家、在家二众,这该如何判断?答:它们属于化教所摄,律典中说明的,是随附于律的经典,引证之处另外说明。像这样简略地判断,可以大致认识化教和行教;还需要更精细地辨别,恐怕繁琐,暂且到此为止。现今的学人,连名称都还不知道,何况明白其具体的行相!如果不明白这一点,那么大乘、小乘的三藏教法,一切都会迷惑不清。
罪異中,上二句明在家為惡(出家亦有犯者,如獨頭心念是。),下二句明出家毀戒。犯化不必違行,違行必兼犯化。業外加制,故云重也。問:性戒可爾,遮非本惡,為有幾罪?如壞生掘地,非不違慈;畜長捉寶,寧無貪染;來者有智,請為通之。又問:化教亦兼事行,豈無身口!行教通禁三業,豈不明心!何以上文離開三業以配兩教,亦請答之?故下,引證。即《善生經》。彼明二人同作一罪,受戒者重,不受者輕。《智論》文同,如〈懺篇〉引。
在罪过当中,前面两句说明在家人作恶,出家人也有犯戒的情况,比如独自起心动念就是。后面两句说明出家人毁犯戒律。违犯化教不一定违背行教,但违背行教一定同时违犯化教。在根本业道之外又加上戒律的约束,所以罪过更重。有人问:性戒可以这样理解,但遮戒本来不是根本恶行,违犯了会有几种罪过呢?比如伤害生命、挖掘土地,难道不是违背慈悲吗?积蓄财物、捉持宝物,难道没有贪染吗?请有智慧的人来解答一下。又问:化教也涉及身口行为,怎么会没有身口业呢?行教全面禁止身口意三业,怎么会不说明心念呢?为什么上文把三业分开来配合两种教法,也请回答一下?所以下面引经证明。就是《善生经》里说的。经中说明两个人犯同样的罪,受戒的人罪重,不受戒的人罪轻。《大智度论》的说法相同,就像《忏篇》里引用的那样。
征意中,初蹑上经文以为征词。谓彼经既显,此不须分。恐下,示所为,上句指迷。言宗体者,即上所判也。次句遮妄。言是非者,化行相滥也。世闻《净名》发心即是具足,妄判戒之有无。或迷三性犯制,乃谓业均一品;或云营福违戒无过;或执心观,便毁律仪;或谓坚持,无劳慧观;或依《方等》二忏,而云制罪都亡;或依篇聚六治,乃谓性业皆灭。故有依大教忏夷,足小乘僧数。如斯迷滥,从古至今。至下忏篇,更为广说。故下,明今立。通及后世,无复谬滥,故云永用等。蠲,简也。〈标宗〉、〈僧网〉、〈忏法〉、〈沙弥〉等,皆辨二教,临文详之。
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首先要根据上一段经文的内容来提问。意思是,既然那部经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里就不需要再细分了。但恐怕下面的人会误解,所以先指出可能迷惑的地方。这里说的“宗体”,就是指上面所判定的内容。接下来一句是为了防止错误的理解。说到“是非”,是因为教化和修行容易混淆。世间有些人听说《净名经》里讲发心就是具足,就错误地判断戒律的有无。有的人不明白三种性质(指犯戒的不同情况)和制定的戒条,就以为所有的业都是一样的;有的人说为了求福报而违反戒律没有过错;有的人执着于内心的观想,就轻视外在的律仪;有的人认为只要坚持戒条,就不需要智慧的观照;有的人依据《方等》经的两种忏悔方法,就说一切戒罪都能消除;有的人依据戒律的篇目和六种惩治方式,就以为本性里的恶业都能灭除。所以,有人依照大乘的教法忏悔重罪,却仍算在小乘僧人的数目里。像这样的迷惑和混乱,从古至今都有。到后面“忏悔”的部分,还会更详细地说明。因此,下面要说明现在确立的准则。为了贯通到后世,不再有错误和混乱,所以说“永远采用”等等。“蠲”是简别的意思。像〈标宗〉、〈僧网〉、〈忏法〉、〈沙弥〉等篇章,都辨明了大乘和小乘两种教法,具体内容在相关的地方会详细说明。
第八门。前门人法并通,此门并局;以人唯二众,教局行科。然而报相两殊,故使教分同别;故须辨示,方见诸篇。
第八个部分。前面的部分把人和法都讲通了,这部分要分开来讲;因为人只分两类,教法也按行为来分。但是果报和表现各不相同,所以教法也分共同的和个别的;所以需要辨别清楚,才能看懂各篇的意思。
通塞中,初文。同戒即止持戒本,初篇四重,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九十中六十九,众学一百,七灭诤也。同制谓作持诸法。具诸门者,同戒在中卷,同制则上下二卷。其全同者,则无别举,如〈集僧〉、〈与欲〉、〈羯磨〉、〈僧网〉之类。少有异者,随事点示,如〈结界〉中,尼界二里,有难同僧;舍戒中明尼无再受,〈受日〉中尼唯七日,〈二衣〉中尼加二衣之类。上通明两同。若下,别显同戒,上文指易。戒本分者,即律广文。隐下,显难。〈随相〉即中卷。如离衣中三衣五衣皆提。众学中通示尼等同犯。又〈篇聚〉中,示尼八重。又〈持犯〉境想云:尼中非无,亦指同僧;通缘中总标五众之类。
在讨论哪些戒条相同、哪些不同的时候,先看第一部分。 “同戒”指的是“止持戒”的根本内容,具体包括: - 初篇的四条重戒 - 二篇的七条戒 - 三十条中篇戒中的十八条 - 九十条下篇戒中的六十九条 - 众学戒一百条 - 七灭诤法
“同制”指的是“作持”相关的各种规定。
关于具体内容分布在哪些部分: - “同戒”主要在中卷 - “同制”则分布在上、下两卷
如果某条戒律对僧尼完全相同,就不会特别列出,比如: - 集僧 - 与欲 - 羯磨 - 僧网 这些都属于完全相同的部分。
如果稍有差异,就会随事说明,比如: - 在“结界”中,比丘尼的结界范围是二里,但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和僧众相同 - 在“舍戒”中,说明比丘尼舍戒后不能再受 - 在“受日”中,比丘尼只能受七日 - 在“二衣”中,比丘尼额外增加两种衣 以上是总体说明两众相同的部分。
接下来具体说明“同戒”的部分,上文已经指出容易理解的内容。 “戒本分”指的是律藏的详细条文。 有些内容隐而不说,是为了突出难以理解的部分。 “随相”即中卷内容,例如: - 在“离衣”中,无论是三衣还是五衣,离宿都犯提罪 - 在“众学”中
次明塞中,前明止行,初句標示。約位戒,即與僧異者,八夷後四,十七殘中十戒,三十中十二,單提中一百九,八提舍尼,尋尼戒本對之可見。謂下,釋異。文列三句,例括異戒,略為引之。轉重不同中三,初僧殘六戒(漏失二麁二房,僧重尼輕;摩觸,僧輕尼重。殘篇唯有此句。);二捨墮九戒(五敷為五,六取尼衣,七浣故衣,八擔羊毛,九擗羊毛,並尼吉僧提。);三單提十三戒(一為尼作衣,二與尼衣,三屏坐,四期尼行,五期同船,六期女行,七受贊食,八勸足食,九索美食,十牙角針筒,十一過量坐具,十二覆瘡衣,十三佛衣等量,並僧提尼吉。)。有無互缺中二,初捨墮尼無二戒(一過前求雨衣,二蘭若離衣。);二單提尼無三戒(一輒教尼,二說法日暮,三譏呵教尼人。)。犯同緣異亦二,初捨墮一戒(長鉢同提,僧開十日,尼止一夜。);二單提五戒(結罪同提,緣相有異:一背請;二足食,二戒合為一制。三與外道食,兼白衣男。四與年不滿,二年學法。五雨衣常開。)。上約鈔疏以明。更以義求,八夷後四及二不定,即是有無;八提舍尼,四八相望,亦即有無;對索美食,即同輕重。而下,指尼篇如上多異,不可盡列;故選時要,方入別行。盛行謂數犯;難知謂微隱。互專一義,亦所不出,即如下篇上列六戒,夷中出三,觸八及覆;殘中出二,言人四獨;單提出紡績一戒。及下一句示作行。言眾行者,下列七門,上即〈隨戒〉一門;餘之六種,并屬眾行,謂受懺說恣安居師資也。方下,總指。
接下来讲戒律中的不同之处。前面讲了止持的内容,第一句是总说。按戒律的位次来说,比丘和比丘尼的戒条就有差异。比如八条重戒的后四条,十七条僧残戒中的十条,三十条舍堕戒中的十二条,一百多条单堕戒中的一百零九条,以及八条悔过法,对照比丘尼的戒本就能看出区别。下面解释这些差异。原文列了三种情况,概括了不同的戒条,这里简单引用一下。**第一,轻重不同。** 分三类:1. 僧残戒有六条。比如漏失精液、粗恶语、造大房、摩触这几条,对僧众是重罪,对尼众是轻罪;反过来,有的对僧众轻,对尼众重。僧残篇里只有这一句说明。2. 舍堕戒有九条。比如五种敷具、取尼衣、浣故衣、担羊毛、擗羊毛等,对尼众是轻罪,对僧众是舍堕罪。3. 单堕戒有十三条。比如为尼作衣、与尼衣、屏处同坐、约尼同行、约同船、约女同行、受赞叹食、劝足食、索美食、牙角针筒、过量坐具、覆疮衣、佛衣等量等,对僧众是单堕罪,对尼众是轻罪。**第二,有无互缺。** 分两类:1. 舍堕戒中,尼众没有两条。一是过早求雨衣,二是阿兰若处离衣。2. 单堕戒中,尼众没有三条。一是擅自教诫尼众,二是说法至日暮,三是讥嫌教诫尼的人。**第三,犯相同但缘由不同。** 也分两类:1. 舍堕戒有一条。长钵过限,同样是提罪,但僧众允许十日,尼众只许一夜。2. 单堕戒有五条。结罪相同,但犯缘有差别:一是背弃请食;二是足食(这两条合为一种制戒);三是给外道食物,兼及给白衣男子食物;四是给年未满者(指二年学戒未满的式叉摩那)食物;五是雨衣常开。以上是根据《行事钞》和《疏》来说明的。如果再从道理上推求,八条重戒的后四条和两条不定法,就属于“有无”的范畴;八条悔过法,与四波罗夷、八波罗夷相比,也属于“有无”;对照“索美食”这条,就属于“轻重”不同。下面指出,比丘尼戒篇中像上面这样的差异还有很多,不能全部列举;所以选择其中重要且合时的,才列入别行法。“盛行”是指经常违犯的;“难知”是指细微隐蔽的。互相专守一义,也没有超出这些,就像下篇中列出的六条戒:重戒中列出三条(触、八事、覆藏);僧残戒中列出两条;单堕戒中列出纺绩一条。以及下一句是说明如何修行。“言众行者”下面列出七门,上面讲的是“随戒”这一门;其余六种,都属于大众共修的范畴,就是受戒、忏悔、说戒、自恣、安居、依止师承等。“方下”是总的指示。
结意中,上二句结前。分宗类者,即向所明通塞条别。未显来诠者,不明立教同别来意也。诸下,指广。不同意者,即上止作别相,各有所以。大疏即祖师所禀首师《律疏》二十卷。而言大者,或随大部为言、或简今家戒业二疏,非谓尊师故也。今见《义钞》、《戒疏》,不能广录,学者自寻。
总结一下意思,前面两句是总结前面的内容。说到“分宗类”,就是指刚才讲的那些区分通和塞的不同类别。至于“未显来诠”,意思是还没有说明建立教法时,共同和特殊说法的来意。从“诸”字往下,指的是更广泛的含义。“不同意者”,就是说上面提到的“止”和“作”各有不同的表现,各自都有其原因。“大疏”指的是祖师所依据的首位大师的《律疏》,共二十卷。之所以称它为“大”,可能是相对于大部头的著作来说的,或者是为了和我们自家的《戒业二疏》区分开来,并不是因为要尊崇老师才这么叫。现在看到的《义钞》和《戒疏》,不能在这里全部抄录,学习的人需要自己去查阅。
第九门。标云异同有二,初明沙弥,即对大僧。下明式叉,即望三众。
第九门,标题是“异同有二”。首先说明沙弥,这是对比大僧来说的。其次说明式叉摩那,这是对比三众来说的。
沙彌中,初科,上句標名。沙彌是梵語,此云息慈。(息其世染,慈濟群生。)若下,明體同。檢下,示相局。就下,明行遍。等塵沙者,副本體故。下云除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餘眾行,並制同修等。結下,明犯。第五篇即突吉羅。無論遮性,一概結吉,示教輕故。就下,顯位。諸戒末者,即指廣律並列戒後,別尊卑故。問:體既是同,那分大小?答:境量雖同,志願碩異;有願無願,豈不明乎!若爾,既遍塵沙,何唯列十?答:若論戒體,發在三歸;後說十戒,略陳其相,如大僧四重之例。故下云且列十戒,喜犯前標;餘所未知,二師別教等。
沙弥这个称呼,属于初学阶段,上面那句是标明名称。沙弥是梵语,汉语意思是“息慈”。
注释:平息世俗的习染,以慈悲心救济众生。
“若下”这段,说明沙弥的戒体与大僧相同。“检下”这段,指出沙弥的戒相有局限。“就下”这段,说明沙弥的修行遍及一切法。说“等尘沙者”,是因为戒体本来如此。下面说到除了羯磨这一法,不在通例之内;其余的各种修行,都规定要一同修持。“结下”这段,说明犯戒的判定。第五篇就是突吉罗罪。不论是遮戒还是性戒,一概判定为吉罗罪,这是为了显示教诫的轻微。“就下”这段,显示沙弥的位次。说“诸戒末者”,就是指广律都把沙弥戒列在比丘戒之后,是为了区别尊卑。
问:既然戒体相同,那为什么还分大小呢? 答:所缘的境界和分量虽然相同,但志向和愿力有很大差异;有愿和无愿,这难道还不明白吗!
如果这样,既然修行遍及尘沙法,为什么只列出十条戒呢? 答:如果论戒体,是在受三归依时就发起的;后面说的十戒,只是大略陈述它的相状,就像大僧的四重戒一样。所以下面说暂且列出十戒,是因为容易违犯的放在前面标明;其余不知道的,由二师另外教导。
辨异中。言自外者,如五德、十数、持衣、说净、别堂说恣、有缘掘坏之类,并如下篇。事容是非,故云取舍。沙弥如本篇,沙弥尼附尼法,故云各就等。
在辨别不同情况时,说到“自外”的情况,比如五德、十数、持衣、说净、别堂说恣、有缘掘坏这些,都放在后面的篇章里说明。事情可能对也可能不对,所以需要判断取舍。沙弥的规矩按本篇的规定,沙弥尼的规矩附在比丘尼的法规里,所以说“各就等”。
次式叉中,初文,上句標名。此云學法女。由尼報弱,就小學中,別提六行,為具方便;二年則驗胎有無,六法則顯行貞固;《十誦》所謂練身練心,即此義也。六法下,明體同沙彌。自下,明行同三眾。六法者:一摩觸,二盜四錢,三殺畜,四小妄,五非時食,六飲酒。學宗謂行本也。言學有三:一學根本(謂四重也),二學法(即六法也),三學行(一切大尼行)。不重發者,以式叉尼轉根為男,即入僧沙彌故。《業疏》云:此學法女無戒體也,但受別教,位過沙彌;以人不解,謂分三眾,有三戒體等。問:沙彌尼戒,既遍塵沙,何以式叉方行此六?答:選其喜犯,重更約勒;無體再發,即其義矣。同三眾者,指下文也;同大僧則具在諸篇;同大尼沙彌,則各如別篇。沙彌合一,故言三眾。
在式叉尼这个阶段,第一部分,开头这句是说明名称。这里说的“式叉尼”是指学法女。因为比丘尼的业报比较弱,所以在小乘戒律中,特别设立了六条行为规范,作为受具足戒前的准备阶段。用两年时间来检验是否有身孕,用六条法来显示行为的贞洁和坚定。《十诵律》里说的“练身练心”,就是这个意思。六法以下,说明式叉尼的戒体本质和沙弥尼相同。再往下,说明她们的行为规范与三众(比丘、比丘尼、沙弥尼)有相同之处。六法具体是:一、与男性有身体接触;二、偷盗价值四钱的东西;三、杀害畜生;四、说小妄语;五、非时食;六、饮酒。“学宗”指的是修行的根本。所说的“学”有三种:一是学根本戒(指四重戒),二是学六法(就是上面那六条),三是学一切行为(学习所有正式比丘尼的行为规范)。之所以不重新受戒,是因为如果式叉尼转变成男性,就直接进入僧团的沙弥行列了。《业疏》里说:这个学法女本身没有正式的戒体,只是接受了特定的教法,地位超过沙弥;因为人们不理解,以为是分为三众,有三种不同的戒体等等。有人问:沙弥尼的戒律已经像微尘沙粒一样繁多,为什么式叉尼还要专门遵守这六条呢?回答是:挑选出她们容易犯的、重要的几条,再次加以约束;因为没有正式戒体,所以需要再次强调规范,就是这个道理。“同三众”指的是和下文所说的三众相同;与比丘相同的地方,在各篇戒律中都有详细说明;与比丘尼、沙弥尼相同的地方,则各自在相应的篇章里。沙弥(男)和沙弥尼(女)合称为一种,所以总称为“三众”。
别行中。如无沙弥尼,得与大尼授食之类,下文具委。
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没有沙弥尼的时候,可以让大尼来给食物,具体怎么做,下面会详细说明。
第十门,标分中。钞者祖师自号也。引下三句,即括三科。但科酌之言,对下少异。然下云钞兴,但明抄略之意;此言科酌,正明量处之谋;前后异名,共成一意。言正经者,正谓入诸正录,经者训法训常,名兼通别;通该三藏,别在修多;今此从通,以收群部。
第十门,标分这一部分。钞,是祖师自己起的名字。下面引用的三句话,就概括了三个科目。只是“科酌”这个词,和下面说的稍微有点不同。不过下面说“钞兴”,只是说明抄录、简略的意思;这里说“科酌”,正是说明衡量、安排内容的谋划;前后名称不同,共同表达一个意思。说到“正经”,正,指的是归入正式的记录,经,意思是法则、常理,这个名称既有通用的含义,也有特定的含义;通用来说,可以包括经、律、论三藏;特定来说,专指修多罗,也就是经藏;这里我们采用通用的含义,来收录所有的经部典籍。
小乘律論中又三,初明諸律。具云摩訶僧祇,此翻大眾。(從眾為名,即窟內部。)曇無德亦云曇摩毱多,此翻法正,亦云法護、法鏡、法密。(從人為目。)薩婆多,或云薩婆諦婆,此云有。(亦云一切有,從計為名。)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迦葉遺亦云迦葉毘,此云重空觀。(此二從行為名。)婆麁富羅亦名婆蹉富羅,此云著有行。(亦從計名。)上列六部。前之四部,戒本廣律,此土已翻,即根本獲一,五部得三;翻傳時代,備如《戒疏》。下之二部,據非今鈔所引;相因列之,知名而已。註云依《大集》者。《義鈔》所引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並以《僧祇》列為五部,所出不同,故此示之。毘尼下,次列諸論。此科所列,名為律論,亦名戒論。《婆沙》、《成實》等,自屬經論。昔人不曉,例云小乘論,傳濫久矣。《多論》下注并傳者,即《師資傳》。《了論》注云:釋正量部者,此亦上座部中分出,律本不到比方,即《了論》所宗也。真諦即陳朝翻經三藏,出疏五卷,解釋《了論》,其文未流東南。《五百問法》,亦云《五百問事經》。《出要律儀》,梁武帝集,凡二十卷。自下,三指廣。如《三千威儀》、《毘跋律決正二部律論》等,皆律之部類。(有云二部、十八二十部,或云《遺教》、《愛道經》等,皆非。)
在小乘的律和论部分,又分为三类,先说明各种律。
摩诃僧祇,翻译过来叫大众律。 (这是根据僧众来命名的,属于窟内部。)
昙无德,也叫昙摩毱多,翻译过来叫法正,也叫法护、法镜、法密。 (这是根据人来命名的。)
萨婆多,或者叫萨婆谛婆,意思是“有”。 (也叫一切有,这是根据它的见解来命名的。)
弥沙塞,意思是“不执着于有或无的观法”。
迦叶遗,也叫迦叶毘,意思是“重视空性的观法”。 (这两种是根据修行方法来命名的。)
婆麁富罗,也叫婆蹉富罗,意思是“执着于有的修行”。 (这也是根据见解来命名的。)
上面列出了六部。 前四部,它们的戒本和广律,在中国已经翻译出来了,根本律得到一部,五部律得到三部;翻译和流传的时代,详细情况记载在《戒疏》里。 下面这两部,因为不是现在这部《钞》所引用的;只是顺着列出来,让大家知道名字而已。
注释说依据《大集经》的。《义钞》里引用的三藏口传以及遗教法律,都把《僧祇律》列为五部之一,出处不同,所以这里说明一下。
“毘尼”下面,接着列出各种论。 这一部分所列的,叫做律论,也叫戒论。《婆沙论》、《成实论》等,自然属于经论。过去的人不明白,一概称为小乘论,这种混淆流传很久了。
《多论》下面的注释说“并传”的,就是指《师资传》。 《了论》注释说:解释正量部的。这也是从上座部分化出来的,它的律本没有传到中国来,就是《了论》所依据的。 真谛是陈朝翻译佛经的三藏法师,他写了五卷疏来解释《了论》,但这文字没有在东南地区流传开。 《五百问法》,也叫《五百问事经》。 《出要律仪》,是梁武帝编纂的,一共二十卷。
从这里往下,第三点是指出更广泛的资料。 像《三千威仪》、《毘跋律决正二部律论》等,都属于律的同类著作。 (有人说二部、十八部、二十部,或者说《遗教经》、《爱道经》等,这些都不对。)
次经论中。二论亦即大小,此总化教。
接下来要讲的经论,也分为大乘和小乘,这些都属于教化众生的教法。
结略中。费长房后周高僧,周武灭法,遂为翻经学士。隋文帝开皇十七年,撰《历代三宝录》凡十五卷,今见大藏。
在总结部分。费长房是北周时期的高僧,北周武帝灭佛时,他担任翻经学士。隋文帝开皇十七年,他撰写了《历代三宝录》共十五卷,现在收录在大藏经中。
次明异执,标中,有人谓聪覆二师,首传《四分》,祖师不合科为异执。今谓异执之言,目其各计,有何毁斥!纵容妄解,岂不思所禀首师,亦列于后。又前云五部异执,则所宗部主亦在其中,又何独党于聪覆耶!非圣人者无法,即斯人也。
接下来说明不同的见解。标题中提到,有人认为慧聪和慧覆两位法师,是最早传授《四分律》的祖师,不应该把他们归入不同见解的类别。
现在要说明的是,“不同见解”这个说法,只是指出他们各自的主张,哪里有什么贬低斥责的意思呢!如果放任自己胡乱理解,难道不想想,他们所尊奉的最早的祖师,也同样被列在后面吗?
而且前面说过,五部律有不同的见解,那么他们所尊奉的部派祖师也包含在其中,又为什么偏偏只偏袒慧聪和慧覆两位呢?不尊重圣人的人,就是没有法度的人,说的就是这种人啊。
列示中。所列諸師,並出《續高僧傳》。古記廣引,今不同之。若依寫取,此復何難;但恐徒喪時功,糅雜鈔旨;必欲知者,取傳尋之,今但列名略注師稟耳。法聰(元魏朝人,本學《僧祇》,初弘《四分》。傳論云:自初開律師號法聰是也。)、道覆(聰師弟子,聰但口傳,覆乃作疏六卷。傳論云:但是長科,至於義舉,未聞于世。)、慧光(自光至𭿞,皆北齊人。光依覆學,初製疏十卷,後裁為四卷,故云兩出。)、洪理(抄二卷)、曇隱(抄四卷);道樂(鈔四卷。三師並光師弟子。)、洪遵(初依道雲學,後聽暉講,為國僧統,故以為名。)、洪淵(稟尋遵師,後撰疏,未四多少。)、道雲(疏九卷,抄一卷。)、道暉(疏七卷)、法願(上三師並光門人,願即隋朝人,疏十卷,抄二答。)、道洪、法勝、智首(並隋朝人,依洪聽習。首即祖師所承。)、法礪(洪淵弟子。祖師亦甞從學一月而終,今疏猶存。)、基師(僧傳不書)。
这里列出一些重要的律师。这些律师都出自《续高僧传》。古代的记载引用很广,现在就不一样了。如果只是照抄,这有什么难的;但只怕白白浪费时间,把抄录的宗旨搞乱了;如果一定想知道详细情况,就去取《续高僧传》来查,现在这里只列出名字,简单注明他们师承谁、学了什么。
法聪(元魏朝人,原本学习《僧祇律》,最初弘扬《四分律》。传论说:从最初开创律宗,律师的称号就是法聪。)、道覆(法聪的弟子,法聪只是口头传授,道覆才作了六卷疏。传论说:只是做了长篇科判,至于义理的阐发,没有在世间流传。)、慧光(从慧光到昙隐,都是北齐人。慧光跟随道覆学习,最初制作了十卷疏,后来删减成四卷,所以说有两版。)、洪理(抄写了两卷)、昙隐(抄写了四卷);道乐(抄写了四卷。这三位律师都是慧光的弟子。)、洪遵(最初跟随道云学习,后来听道晖讲法,担任了国家的僧统,所以用这个称号。)、洪渊(师承是洪遵,后来撰写了疏,不知道具体是四卷还是多少。)、道云(疏九卷,抄一卷。)、道晖(疏七卷)、法愿(上面三位律师都是慧光的门人,法愿是隋朝人,疏十卷,抄和答问各若干。)、道洪、法胜、智首(都是隋朝人,跟随道洪听讲学习。智首就是祖师(道宣律师)所承袭的。)、法砺(洪渊的弟子。祖师也曾跟随他学习一个月就结束了,现在他的疏还存在。)、基师(僧传里没有记载。)。
結指中。曇瑗(陳朝人)、僧祐(梁朝人。即祖師前身,二師並先學《十誦》,後傳《四分》,未詳撰述。)、靈裕(隋朝人,疏五卷。)。江表,表即外也;或云江外江左,並指吳越在江漢之外故也。關內即京非,河南即洛陽,蜀部即東西兩川。指《義鈔》者,未見其文。上來所明,並是所鈔。即前序云:包異部等,四句收之可見。又異執中,傳演雖多,不出六見,亦如上引。
在结集指归这一部分中。有昙瑗(南朝陈朝人)、僧祐(南朝梁朝人。他就是祖师的前世。这两位法师都是先学《十诵律》,后来传授《四分律》,不清楚他们有没有撰写著作。)、灵裕(隋朝人,著有五卷疏。)。
江表,表就是外面的意思;也有人说是江外、江左,都是指吴越地区在长江和汉水的外面。关内就是京城一带,河南就是洛阳,蜀部就是东西两川地区。
提到《义钞》这部书,我没有见过它的原文。以上所说明的,都是摘抄的内容。就像前面序文里说的:包含了不同部派的观点等等,用四句话来概括就可以看明白了。另外,在关于不同执着的部分里,流传和演变的说法虽然很多,但都超不出六种见解,也像上面引用的那样。
次明为经者。一世多不辨,随得滥用。二事乖正典,反为执据。如三百福罚、三十六硕余粮、五部五色衣、以钱赎佛食等,并如下破。今宗引用,并据真文,使来学生信,行事无疑。此章之来,意如此矣。
接下来要说明为什么要制定这部经典。第一,因为现在很多人分不清楚,随便乱用。第二,有些事情违背了真正的经典,反而被人当作依据。比如“三百福罚”、“三十六石余粮”、“五部五色衣”、“用钱赎佛食”等等,这些错误都会在后面逐一破除。我们现在这部经典所引用的,都是依据真正的经文,让后来的学佛者能够相信,修行做事没有疑惑。这一章之所以要写,用意就在这里。
列示中。经论参列,凡二十五本。经有十四,论有十一。其间《诸佛下生》、《乳光》、《提谓》并有真伪二本;他宗或引,并正本耳。
在列举的经典中,经和论一共列出了二十五部。其中有十四部是经,十一部是论。这里面,《诸佛下生经》、《乳光经》和《提谓经》都有真本和伪本两种版本;其他宗派有时引用它们,引用的都是正本。
结斥,可知。隋帝勅令长房录中所不收者,并集焚毁;搜之不尽,当时犹用,故此斥之。然《尼钞》、《义钞》或复引用,未详何意。
总结斥责的原因,大家应该都明白了。隋朝皇帝下令,凡是长房目录中没有收录的经典,都要收集起来烧掉;但当时搜查得不够彻底,有些没被收录的经典还在继续使用,所以这里就特别指出来斥责了。不过,像《尼钞》、《义钞》这些书里,有时还会引用那些被禁的经典,不清楚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钞兴中。标云本意者,下云临机有用等是。
在《钞》的正文中,标题说“本意”,下面提到的“临机有用”等等,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正明中,初科。攒多归少曰撮略,举一总众名包括。余如前解。
在正式说明的中段,第一部分。把分散的内容归纳到少数要点上,叫做撮略。举出一个要点来总括众多内容,叫做包括。其余的解释和前面一样。
次科。智谓识见,量即器度。侮,曼也。猷言,即自所钞。猷法也。空有二十,双亦双非,四执相攻,名为戏论。今采摭众典,取舍诸家;恐疑同彼,故须遮之。
第二段。智慧就是认识和见解,气量就是器度和胸怀。侮,就是轻慢的意思。猷言,就是自己抄录的内容。猷法,就是方法。空和有各有二十种,既说空有并存,又说空有皆非,这四种执着互相攻击,就叫做戏论。现在我从众多经典中采集摘录,对各家的说法进行取舍;担心别人怀疑我和他们一样,所以需要预先说明澄清。
正示中,初文,上句推其師受,顯非自裁。次句呈於已懷,明須去取。每下,正敘刪削,初二句示撿討。覆謂反覆。於下四句,明所刪。一事,舉少類多;一事尚然,況一部行事,其繁可知。文中繁有二重:一廢立多者,約諸家相望也;二情見繁者,就諸家自論也。今下,示能刪。此亦有二:一者全除刪,如受戒法及十三難羯磨戒本等,並廣列義門,今鈔不錄。二者對破刪,如下但云諸說不同、昔解多途、廢昔義等,而不委引彼說者是。如自然界體廣狹方圓、三小立相、安居受日等,並多古解,一一標破;此但直申今義,即引誠教,證令取信,故云今並等。且引一事,餘準明之。如下問云:自然界為方圓耶?答云:昔云定方(下引彼說,即刪略也。);下引《十誦》、《本律》、《丘分》、《善見》、《了論》等文,仍云廣引誠證,定方須廢(此謂止存文證)。首題刪繁,文唯據此;如上所示,想無惑矣。
在正式说明的开头部分,第一句追溯了律藏的师承传授,表明这不是我个人的随意裁断。第二句陈述了我自己的看法,说明需要有所取舍。“每下”这一段,正式叙述删减的内容。开头两句是说明检阅考订的过程。“覆”指的是反复推敲。后面四句,阐明所删减的内容。举一件事为例,可以推知其他;一件事尚且如此,何况整部律藏中的行事规则,其繁复程度可想而知。文中所说的“繁”有两层含义:一是各家说法相互矛盾、取舍繁多,这是从不同律家学说的比较而言;二是各家自身论述中见解繁杂,这是就单一学说的内部而言。“今下”这一段,说明我进行删减的原则。这也有两个方面:一是完全删除,比如受戒法、十三难羯磨、戒本等,这些内容原本广泛罗列了各种义理门类,我的《行事钞》中不予收录。二是通过对比驳斥来删减,比如下文只说“诸说不同”、“昔解多途”、“废昔义”等,而不详细引述那些旧说。例如关于自然界的体性是广是狭、是方是圆,关于三小的建立标准,关于安居、受日等规定,都有很多古人的解释,我一一标明并加以驳斥;这里只是直接申明我现在的观点,随即引用可靠的教证,来证明并使大家信服,所以说“今并等”。暂且举这一个例子,其余可以类推明白。比如下面设问:自然界是方的还是圆的?回答说:过去有人认为一定是方的(下面引述他们的说法,就是删略了的部分);下面引用了《十诵律》、《根本说一切有部律》、《丘分》、《善见论》、《明了论》等经文,并说“广引诚证”,证明“定方”的说法必须废除(这里指只保留经文证据)。本书标题所说的“删繁”,其文字依据主要就在这里;像上面所解释的,想来应该没有疑惑了。
指余义中。然今此钞虽并删略,诸师申释,未必全非;或义章开其户牖、或问答释于幽微,何以此中一概除削。文明此意据合存之;止由难解,不逗新学,故别为一部,目为《义钞》。文有三卷,下卷已亡;故今所指,彼文多阙。《义钞》兴致,明文在兹;古多妄说,或云二疏之余、或云二疏张本,如别所破。具云《拾毘尼义钞》,此中语省,以集字代之;下单云《义钞》、《别钞》,皆此例也。文中。通犹容也,余论即目义解。容彼之说,明其可存。上二句明义之幽隐。自下二句,明不益初心。言通解者,以目博知深识之士。具下,正指彼文。
在讨论其他含义时,虽然现在这部钞文已经做了删减,但各位法师的解释,未必全都错误;有的通过义章阐明了门径,有的通过问答解释了深奥的道理,为什么这里一概删除了呢?从文字上看,这些内容按理应该保留;只是因为它难以理解,不适合初学者,所以另外编成一部,叫做《义钞》。这部书共有三卷,下卷已经失传;所以现在引用的部分,那里面很多都缺失了。《义钞》的编写意图,明确的文字就在这里;古代有很多错误的说法,有的说是两部疏的剩余部分,有的说是两部疏的底本,这些已经在别处驳斥过了。全称是《拾毗尼义钞》,这里为了语言简练,用“集”字代替;下文单独提到《义钞》、《别钞》,都是这个例子。文中的“通”意思是容许,“余论”指的是义理解释。容许那些说法,说明它们可以保留。上面两句说明义理的深奥隐微。下面两句,说明对初学者没有帮助。所说的“通解”,指的是那些博学深思的人。“具下”,正是指那部书的内容。
明不具中。遮世疑云:三藏正教,义无改作;何以引用,辄有去取?故此释之,仍引证据。初明取意。堪入宗者,涉今行事也。自下,指所余。撮要包括,是钞所宗;横评繁文,即今所讳,故云非钞者意也。故下,引证。初引本律,出三十四卷;次引《母论》,文出第六。并因比丘为人说法,不能广说,白佛故听。律文具引,论略白语。要谓精当该摄,妙即善巧适机。
在说明为什么不完整收录的时候,要消除世人的疑问:三藏的正式教法,它的含义是不能随意改动创作的;那为什么引用的时候,常常有取有舍呢?所以在这里解释一下,并且引用证据来证明。
首先说明“取意”的原则。能够纳入我们这部著作宗旨的,是那些涉及当今修行实践的内容。从这以下,指的是那些剩下的、没有收录的经文。摘取精要、概括要点,是这部著作所遵循的宗旨;而横向地去评论那些繁杂的经文,正是我们现在要避免的,所以说那不是这部著作的本意。
接下来,引用证据来证明。首先引用根本律,出自第三十四卷;其次引用《母论》,文字出自第六卷。这两处都是因为比丘为他人说法时,不能广泛详细地解说,禀告佛陀后,佛陀才允许这样做的。律文是完整引用的,论中则省略了禀告的话。“要”指的是精炼恰当、全面概括,“妙”指的是方法善巧、适合时机。
示所为者,即钞兴意也。庶,望也。访问也。上明法有伦序,不假他求;下显事有准承,无疑得失。临机有用,即事即行,二句偶对,语别义同。此之四句,一部大宗;独异诸师,高超九代。尽如来权巧之旨,辟群生解脱之门。三宝所以住持,五乘所以发轸者,功在于兹矣。是以行事之目,标在首题;训蒙之词,遍于一部。凡为道众,率由此门;禅教虽殊,无不受赐;曲寻弘济,可胜言哉。
要说明为什么要做这件事,其实就是为了解释编写这本书的用意。 “庶”是希望的意思,“访问”就是询问请教。
上面说明了佛法有它的条理次序,不需要向外寻求; 下面显示了做事有依据和传承,不用担心得失对错。
遇到具体事情时能派上用场,事情来了就能直接实行——这两句虽然是对偶的,但表达的意思其实是一样的。
这四句话,是整部书的核心宗旨; 它与其他各家的说法都不同,超越了以往各个时代的见解。
它完全体现了如来佛随顺众生、善巧方便的深意, 为所有众生打开了通向解脱的大门。
佛法僧三宝之所以能够延续住世, 人、天、声闻、缘觉、菩萨这五乘修行之所以能够启动前行, 功劳都在这里了。
因此,实践修行的具体条目,就标在本书开头的题目里; 教导初学者的言辞,遍布于整部书中。
凡是修行佛道的人,大都从这个门径进入; 禅宗和教下虽然方法不同,但没有不
遮妄增者。此即圣意悬鉴未来,各兴解释,必乖本趣,故此止之。初叙妄增。不急务者,即世现行诸家章记,或广张法相、或多杂俗书,颠覆祖宗,繄昏智眼,请详圣训,自可鉴之。使下,次显过患。上句明坏教。今钞始终尽稽圣典,故曰真宗。次句明迷行。教行两亡,则破戒造恶,非沙门行,如鸟鼠焉。此出《佛藏经》,彼明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犹如蝙蝠,非鸟非鼠,具引如〈篇聚〉中。意谓此钞既兴,人知持奉;由彼秽杂,后进还迷,故云复存也。兹日,通指斯时。即今学者专攻章记,争驰讲论,以为己能。身作重夷,口护轻吉。自谓精明盗相,反侵损于四方;善达婬科,更荒迷于三道;昏飡餍饫,尚说过中;夕饮酕醄,犹谈酒制;人前敛相,诈现威容;屏处为非,略无畏忌。此徒击目,岂是诬言。良由章记之乖讹,复是师承之庸鄙。不令教于不令,一盲导于众盲;皇祖真宗,于兹殆绝;一寻此意,不觉嗟呼!因笔斯文,益增哽痛;自非圣鉴,孰见余心。悲夫!
防止胡乱添加内容。这是因为佛陀的深意,早已预见到未来的人们,各自兴起解释,必定会背离原本的宗旨,所以在这里加以制止。首先说明胡乱添加的情况。所谓“不急务”,就是指当时流行的各家章句注释,有的过分铺陈事物的表象,有的混杂许多世俗书籍,颠倒了祖师的教导,蒙蔽了智慧的眼睛,请仔细体察佛陀的教诲,自然可以看清这一点。接下来,显示其祸患。上一句说明破坏教法。现在的这部《行事钞》,从头到尾都依据佛陀的经典,所以称为“真宗”。下一句说明使人迷失修行。教法和修行两者都丧失了,就会破戒造恶,不再是出家人的行为,就像鸟和老鼠一样。这个比喻出自《佛藏经》,经中说比丘不修持戒律,既非修道人也非俗人,就像蝙蝠,既不是鸟也不是老鼠,详细引用见〈篇聚〉部分。意思是说,这部《行事钞》如果兴盛,人们就知道要遵奉;但由于那些杂乱污秽的章记流行,后来的学人又会迷失,所以说“复存”。所谓“兹日”,泛指这个时代。就是现在的学人,专门钻研那些章句注释,争相驰骋于讲论,把这当作自己的本事。自身犯下重罪,口中却维护轻微的过失。自以为精明,实则偷盗之相,反而损害四方信众;好像很懂戒律,实则更加荒废迷失于三途恶道;昏昏沉沉地大吃大喝,还说过午不食的规矩;晚上喝得酩酊大醉,还在谈论酒戒;在人前收敛形相,假装威仪庄严;在暗处为非作歹,毫无畏惧顾忌。这些现象触目皆是,哪里是诬蔑之言。实在是因为章句注释的错误,再加上师承的平庸鄙陋。用错误的教导去教人,就像一个瞎子引导一群瞎子;佛陀祖师真正的宗旨,在这里几乎要断绝了;一想到这个意思,不觉叹息啊!因此写下这些文字,更加增添哽咽悲痛;如果不是佛陀的明鉴,谁能明白我的心呢。可悲啊!
总结中,上三句结前。言总束者,则验十门非别序明矣。诸门者,即下诸篇;则显教兴中指诸门,非九门明矣。析,辨也。若下,指广。可知。别论者,则三十篇望序为别,又复明矣。
总结一下,上面三句话是对前面内容的总结。说到“总束”,这就证明前面讲的十个部分并不是独立分开的序言,这已经很清楚了。“诸门”指的是后面各个篇章;这又表明,在说明教法兴起的部分里所指的“诸门”,并不是指那九个部分,这也很清楚了。“析”就是辨析的意思。“若下”指的是后面更详细的展开。这应该可以理解。所谓“别论”,指的是那三十篇相对于序言来说是独立的论述,这又再次说得很明白了。
大段第三,示所诠行相,初总示中。宅,居也。佛门广大,包纳清澄,喻之如海;僧禀佛化,即居其中;如犯重禁,名为边罪,谓漂出佛海边外,即其义也。流即是水,法能滋物,故比于水。厕,预也。伍,众也。此明比丘身具三宝,所修法行,虽乃万途;以众自共,摄无不尽。然据行体,止是二持;但就作中,别简一色;羯磨僧法以为众行;自余杂法,总归共行。欲使纲目两分,众别无滥,故云唯三位也。
第三大部分,说明具体修行的内容。一开始先总体说明。宅,就是居住的地方。佛门广大无边,能够包容一切清净的事物,所以用大海来比喻。僧人接受佛的教化,就像是住在这个大海里。如果犯了严重的戒律,就叫做边罪,意思是这个人被冲出了佛法的海洋之外,就是这个道理。流,就是水流。佛法能够滋养万物,所以用水来比喻。厕,就是参与的意思。伍,就是众人的意思。这里说明比丘自身具备三宝,他们所修行的法门,虽然有成千上万种途径,但用“众行”和“共行”这两个类别来归纳,就没有不能包括的了。然而,根据修行的根本来说,其实只有两种持守:止持和作持。只是在“作持”当中,特别区分出一种,就是通过羯磨来进行的僧团事务,这属于“众行”。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修行法门,都总归于“共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纲领和条目分得清清楚楚,“众行”和“共行”不会
別對中,初明自行。上句明建志攝修,次句示學知教相。出離聖道,不類邪術,故云正戒。文指體相,必具法行;體附釋相,相總四篇;故此二字,統於中卷。自下,次明眾行。上句𨃃前,次句正示。凡行僧事,必先簡眾;故須體淨,方應秉宣。言綱領者,對下毛目也。匡攝住持,存乎眾法;隨事奉修,在乎別行;眾法存則別行修,綱領舉則毛目正;上下作持,離分在此。自他下,明共行。上句示行相。凡為道眾,彼我同須,即是共義,故云兩德。德亦行也。下句顯繁多。除僧法羯磨已外,一切作行,皆歸共收。唯此共行,攝相最廣,故曰多途。或可上句躡前兩行;次句正示行相,謂必須共行輔成自眾,故云成相多途。問:自眾兩行,亦制同遵,豈非相濫?答:自行則護體防心,義非他共;止作體別,此不在言。就論眾行,作業辦事,多是為他;義非常行,有緣方舉。共行不爾,日用恒須,是僧俱稟,獨彰斯目;如衣藥鉢器計請導俗等類。比論二行,別相可知。然三行之目,古德所傳。若取今文,明標自行;又復前云上卷則攝於眾務,則自眾二行名義灼然。唯斯共行,雖復無文;兩德之言,義取無爽。古多妄解,不免繁詞。(古云:四人羯磨為眾行,一人心念為自行,二人對首為共行者,誤矣。)問:前文已分,何意重迷?答:前判能詮,則以文攝行;此明所詮,則指行在文。雖文行俱明,而正意兩別。問:前以上卷在初,此則中卷為首,何以不同:答:意如上解。若爾,何不依行次第,以自行為上卷耶?答:此有二意。一約行次第,則先止後作,自行合初。二約事勝劣,則住持功大,眾須在首;故律序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今取後意,如文所列。
在辨别不同内容的这一部分,首先说明个人修行。第一句说明树立志向、统摄修行,第二句指示学习要明白教法的形式。出离烦恼的圣道,和邪门外道不同,所以称为正戒。文字指向戒律的体性和相状,必定具备如法的行为;体性附带着解释相状,相状总括在四篇戒文之中;所以“正戒”这两个字,统领着中卷的内容。
接下来,其次说明僧众共修的行持。第一句承接前面,第二句正式指示。凡是处理僧团事务,必须先简别僧众;所以必须体性清净,才能胜任并宣说。说“纲领”,是相对于下面具体的细节条目而言的。匡正、统摄、住持佛法,在于僧众共守的法则;随顺具体事务奉行修持,在于个别的行仪;僧众共法存在,个别的行仪才能修持;纲领举起了,细节条目才能端正;上卷和下卷关于“作持”的内容,区别就在这里。
从“自他”以下,说明共同的行持。第一句指示行持的相状。凡是作为修道僧众,彼此和我都同样需要,这就是“共”的含义,所以说“两德”。“德”也就是“行”。第二句显示其繁多。除了僧团法事的羯磨之外,一切造作的行为,都归入“共行”收摄。只有这个“共行”,所摄收的相状最为广泛,所以说“多途”。或者也可以说,第一句是承接前面“自行”和“众行”这两种行持;第二句正式指示行持的相状,意思是必须依靠共同的行持来辅助成就个人和僧众,所以说成就的相状有多种途径。
问:个人修行和僧众修行这两种行持,也制定要共同遵守,难道不会相互混淆吗? 答:个人修行是守护戒体、防护内心,在意义上不是与他人共有的;止持和作持的体性不同,这里就不多说了。就讨论僧众修行而言,造作业行、办理事务,大多是为了他人;在意义上不是恒常要做的,有了因缘才举行。共同的行持则不是这样,日常中恒常需要,是僧众都要禀承的,所以单独标出这个名目;比如衣服、药物、钵器、计算、迎请、引导俗众等类别。比较讨论这两种行持,它们的区别就可以知道了。
然而“三行”这个名目,是古来大德所传下来的。如果依据现在的文字,明确标出的是“自行”;又加上前面说“上卷则摄于众务”,那么“自行”和“众行”这两种行持的名目和含义就很清楚了。只有这个“共行”,虽然文中没有明确文字;但“两德”的说法,在意义上取用并无差错。古来多有妄加解释,免不了繁琐的言辞。(古人说:四人作羯磨是众行,一人心念是自行,二人对首是共行,这是错误的。)
问:前面的文字已经分清楚了,为什么这里又再次迷惑呢? 答:前面判别的是能诠的教法,是用文字来统摄行持;这里说明的是所诠的义理,是指出行持体现在文字中。虽然文字和行持都说明了,但真正的用意是两回事。
问:前面把上卷放在开头,这里却把中卷作为首位,为什么不同呢? 答:意思如上所解释。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依照行持的次第,把“自行”作为上卷呢? 答:这有两个用意。一是约着行持的次第,那么先有止持后有作持,自行理应放在开头。二是约着事务的殊胜与低劣来说,那么住持佛法的功德大,僧众共行必须放在首位;所以律序说:因为僧众和合的缘故,佛法得以长久住世。现在取用后一种意思,就像文字所列的那样。
双结中。教行两备,摄机斯尽。
在两种束缚中,教导和实践都完备,就能完全接纳众生。
次科,初二句标难。谓事随篇类,则使三行互有投寄。如上卷〈标宗〉亦明法体行相,及舍戒、六念、别人说恣、识疑发露之类,则众行兼自共也。又中卷〈忏六聚〉中众别悔法,则自行兼众共也。下卷摄衣摄食亡物等诸羯磨法,并杂行等,则共行兼众自也。三行相参,不可一判,故云难也。若下,释其难相,成繁阙过,上二句示阙略过。长途散释者,谓不约三行收束也。寡讨论者,谓不称机宜也。以言无所归,人难披捡故。下二句明伤繁过。言曲分者,谓逐卷随篇,明三行简判也。过在繁碎者,乱于教旨也。
接下来第二段,开头两句指出困难所在。意思是,如果事情都按照篇章类别来安排,就会导致三种修行方式(众行、自行、共行)互相混杂,难以归类。比如上卷的〈标宗〉部分,既说明了法的本体和修行表现,又涉及舍戒、六念、为个别人说恣、识别疑罪并忏悔等内容,这就使得众多修行法门同时包含了自修和共修两种性质。又比如中卷的〈忏六聚〉部分,其中关于大众共同忏悔和个别忏悔的方法,这是自修法门却兼有大众共修的性质。而下卷关于管理衣物、饮食、亡人物品等各种羯磨法,以及杂行等内容,则是共修法门却兼有大众和自修的性质。这三种修行方式相互交叉参杂,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所以说这是难点。
“若下”之后,是解释这种困难的具体表现,会形成内容繁杂或遗漏的过失。上面两句指出可能产生遗漏简略的过失。“长途散释”的意思,是指如果不按照三种修行方式来归纳约束,讲解就会散漫冗长。“寡讨论”的意思,是指所说内容不符合听法者的根机和需要。因为言语没有明确的归趣,后人就难以翻阅查考。下面两句说明可能造成繁杂琐碎的过失。“言曲分”的意思,是指如果逐卷随篇地去详细区分、简择判别这三种修行方式。其
三中,初示今判。上二句,正示对翻两过。随宜者,离前寡讨论过也。约略者,相前曲分也。通结者,谓大分三行,翻上散释也。指归者,虽有相投,举行摄属,离上繁碎过也。下二句显意。使谓令于后人也。纲领即三行,毛目即诸篇行相。整,理也。载下,结劝。上句劝学,开其解也;下句劝修,成其行也。载,即重也。
这里分三部分,开头先说明现在的判断方法。上面两句,直接指出了两种相反的偏差。所谓“随宜”,是指要避免前面那种讨论得太少、不够充分的毛病。所谓“约略”,是指要与前面那种过于曲折、细分的情况区分开来。所谓“通结”,是说大体上分为三种修行方式,这是为了纠正前面解释得过于分散的问题。所谓“指归”,是说虽然有些内容可以归到一起,但还是要通过列举修行项目来统摄归属,这是为了避免前面那种过于繁琐细碎的毛病。下面两句是阐明用意。“使”是说要让后来的人明白。“纲领”就是指那三种修行方式,“毛目”就是指各篇章里具体的修行表现。“整”就是整理的意思。最后部分,是总结和劝勉。上面一句是劝人学习,开启理解;下面一句是劝人实修,成就修行。“载”就是重复、强调的意思。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上一上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上一下
上卷首题,委如前释。今总分对,略为四别。初约能所。上三字律题是所宗,下七字钞题是能宗。又律题中,四分属能集,律是所集。钞题中,删补行三字是能,繁阙事三字为所。又钞字是能,行事属所。二约通别。律题为通,贯诸部故。钞题为别,局今文故。又《四分》为别,五中一故;律字是通,诸宗同称故。删等六字为别,无所滥故;钞字为通,容相涉故。三约人分。律是佛制,《四分》即部主集,钞即祖师撰。四约华梵。上三字翻梵成华,下竝华语。梵云折埵理、质埵理,此翻分四。从此方俗,回易其语。辨律华梵,如〈释相〉中。极知繁碎。讲学剖文,不得不尔。忘筌之士,更繁何患;执指之徒,无言亦着,岂不然乎!
卷首的标题,前面已经详细解释过了。现在总体对比一下,简单分为四个方面来说。第一,从“能”和“所”的关系来看。上面三个字“四分律”是律的题目,是“所宗”,也就是被遵循的根本。下面七个字“删补随机羯磨”是钞的题目,是“能宗”,也就是用来阐明根本的。再细看律题,“四分”是“能集”,是结集的行为;“律”是“所集”,是被结集出来的法。再看钞题,“删补行”三个字是“能”,是删繁补阙的行为;“繁阙事”三个字是“所”,是被处理的对象。还有,“钞”字本身是“能”,是钞录的行为;“行事”是“所”,是被钞录的内容。第二,从“通”和“别”的关系来看。“律题”是通称,因为它能统摄各部律。“钞题”是别称,因为它只限于我们现在讲的这部文。再细说,“四分”是别称,因为它是五部律中的一部;“律”字是通称,因为各宗都这么叫。“删补随机羯磨”这六个字是别称,不会混淆;“钞”字是通称,因为其他钞也可能涉及类似内容。第三,从人的角度来分。“律”是佛制定的。“四分”是部派结集者结集的。“钞”是祖师撰写的。第四,从汉语和梵语来看。上面三个字“四分律”是从梵语翻译成汉语的。下面的字都是汉语。梵语叫“折埵理”或“质埵理”,这里翻译成“四分”。这是根据
列篇中。標宗勸學,文局上卷,義該一部。下十一篇,正明眾行。然成辦僧事,必假四緣:人、法、事、處,闕一不可。今此諸篇,依之而列。第二三四,即能秉之人;第五即所秉之法,第六即秉法之處。已下六篇,即所被之事;事復有三:七及八九,即有情事。十與十二,即非情事;安居一篇,即二合事(人依處故。若約篇中分房受日,竝非情耳。)
在《列篇》这一部分中,明确宗旨、劝人学习的内容,文字安排在上卷,但意义涵盖整部律典。接下来的十一篇,正式说明僧众的各项行持。然而,要办好僧团的事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人、法、事、处,缺一不可。现在这些篇章,就是依据这四个条件来排列的。第二、三、四篇,讲的是能主持事务的人;第五篇讲的是所依据的法规,第六篇讲的是执行法规的场所。之后的六篇,讲的是所要处理的具体事务;事务又分为三类:第七、八、九篇,是关于有情众生的事务。第十和第十二篇,是关于无情物的事务;安居这一篇,则是人和处所相结合的事务。(因为安居需要人依托于某个处所。如果从篇章内容来看,其中分派房舍和请假的规定,也涉及无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