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序题
四分者,五部之別名,一宗之通號;從文段數,即以為目。翻就此方,總六十卷;新學多昧,委引示之。初分二十卷(從序至第二十,比丘戒本。)。第二分十五卷(從二十一至二十八,八卷。比丘尼戒本。),受戒犍度一(二十九至三十三,五卷,梵語犍度,此云法聚,即篇品之名。),說戒犍度二(三十四、五,二卷。此兩犍度,在第二分末。)。第三分十四卷(總十六犍度)。安居犍度三(三十六),自恣犍度四(三十七),皮革犍度五(三十八),衣犍度六(三十九、四十),藥犍度七(四十一、四十二前半),迦絺那衣犍度八(四十二後半),拘睒彌犍度九(四十三前半,從國為名。),瞻波犍度十(四十三後半,從城為名。),訶責犍度十一(四十四),人犍度十二(四十五前半),覆藏犍度十三(四十五後半),遮犍度十四(四十六前半),破僧犍度十五(四十六後半),滅諍犍度十六(四十七),尼犍度十七(四十八),法犍度十八(四十九)。第四分十一卷(前有二犍度,并後結集等四段。)。房舍犍度十九(五十),雜犍度二十(五十一、二、三,共三卷。《戒疏》云:二十犍度,離分三分是也。),五百結集(五十四前半),七百結集(五十四後半),調部毘尼(五十五、六、七,共三卷。),毘尼增一(五十八至六十,三卷。)。以法正尊者於根本部中。隨己所樂,采集成文;隨說止處,即為一分。凡經四番,一部方就,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文。故《業疏》云:四分即說之斷章。(斷字上呼,止也。)《戒疏》云: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此據說之所至,非義判也。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耶?問:教流此土,四律已翻(四、五、十、祇),祖師何意偏宗四分?答:此土受緣,始從四分;餘部雖翻,未聞依用。《業疏》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今所判釋,約受明隨,故立一部以為宗本。下云: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體,斯意明矣。(義淨三藏反宗有部,未體此意。)問:有引人法有序等文,而云四分部勝,其義云何?答:非無此義。必依《十誦》受戒,可以部劣而宗四分耶!序明勝劣,為彰部計淺深;至第三門,始論約教判處耳。問:且據現翻,總六十卷;梵本仍多,如何四度誦終一藏?答:非謂一座名為一度;蓋取一期,不定時限;隨集至處,未終且散,即為一度。如是至四,一部方終。《五分、十誦》,大同於此。唯《八十誦律》,一夏之功,逐席為目;隨時各立,未可一概。律者,梵云毘尼,華言稱律。今約《戒疏》,統括諸文,不出三義。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下文云: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法也。二云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若律呂之分氣也。(一年十二月,奇月屬陽名律,偶月屬陰名呂。一律一呂,各分二氣,則二十四氣。)又云:教相所詮,四字斯盡;謂犯不犯,輕與重也。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最。何名為犯?境緣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何名為輕?因果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然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濫,有同氣候也。三云律字安聿,聿者筆也。(楚謂之聿,秦謂之筆,出《字書》注。)必審教驗情,在筆投斷。又云:處刻決正,非筆不定等。問:如上三義,何以分之?答:三竝世法比擬取名。教詮楷定,即法義也;辨析重輕,即分義也;臨事決判,即筆義也。具含此三,故稱為律。自餘翻釋,廣在中卷。刪繁補闕者。刪謂能刪,繁即所刪;補謂能補,闕即所補。世多不曉,故須委釋,即分為二。初刪繁者。自古傳律,情見不同,或疏或鈔十有餘家;口相傳授,亦非一二。凡於一事,解釋多途;必備而引之,則翳於行事。但直申正義,餘竝削除。止用一言標破,如云:不同前解、諸說不同、餘義廢之、昔解多途等。今以標破之言,謂之能刪,屬在刪字;削去諸說,竝號所刪,屬於繁字。上據義說,更須文證。鈔興意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檢;於一事之下,廢立意多;諸師所存,情見繁廣;今竝刪略,止存文證等。問:繁有幾種?答:略有二義。一者繁廣。即上所明諸師情見,刪除之者;如自然定方、七樹七間、戒場先後、夏中結解、受日限定等,並有多說;今於鈔中例皆不引,即義鈔兩疏所引古解者是。二者繁濫。如欲詞牒緣,受日加乞之類,今竝除之,即〈羯磨篇〉云:今欲剋剪浮言,發揚聖旨等。又如:知鐘之語、說戒淨口、安居通聚、自恣為非,〈僧網篇〉中,廣列非制;〈師資篇〉中,妄行杖罰之類,即〈僧網〉云:今則刪其繁惡,補其遺漏等。若依序文,正存前意;今取後說,非不兼通。縱有多述,不出於此。問:上明所刪,為律為疏?答:自昔不明,去取兩異,今為分之。謂本宗他部大小經論、西土此方先賢文紀、諸家鈔疏,但使今鈔引者,竝是取文,皆屬鈔字。至於諸師情見,或筆於文、或傳於口,今鈔不錄,削除之者,並是所刪,即刪繁字攝。應知刪補之義,鈔文前後時或有之;豈得凡見引文,例稱刪補!傳迷來久,學者深須究之。問:如戒本緣起,廣解辨相,律藏文廣,今鈔不引,豈非刪律?答:律是聖教,今家所宗;但可取文,豈宜刪去!一者下文指廣如律,并及大疏,何得率爾例斥為繁!二者鈔興意中但云情見繁廣,不云刪律;一家宗部,並無此語;如何不思,輒見輕謗。若爾,〈說戒篇〉云:今以普照道安二師為本,餘則取律誠文刪補取中,豈非刪律?答:此迷語也。彼以古師儀式有闕有繁;故憑本律,刪彼所繁,補彼所闕。是則繁闕在二師之本,刪補屬今鈔之用。據斯以言,彌彰上義。問:若不刪律,應即刪疏?答:但是異端,或文或說,豈局於疏。及乎取彼要當,還屬鈔取;自餘不引,始號刪繁;故鈔興意中但云情見,不言疏鈔也。二明補闕者。自古持律,或隨已執見、或暗於教部,至於行事,未適時宜。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羯磨例皆白讀、問難不取解知、臥具謂非三衣、畜長不科減量、淨地不立唱相、七證全無請詞;斯類極多,例皆遺闕。今鈔約義準文,補令詳備。故下房戒,定尺量已,云余曾遊晉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每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曾未霑述;故即補闕,反光九代。(印本作故即刪補,然既未霑述,豈得有刪?今準古本為正。)今以往古未論之事,即為所補;鈔中所引文義理例,是為能補。問:補闕與下文義決通,為同為異?答:決通通先有,補闕局元無。餘如序中第五門說。問:《隨機羯磨》云:律藏殘缺,義有遺補,豈非補律?答:正由律缺,行事不周;故引文約例,補彼羯磨。至如律文,仍前自缺,何嘗補之。問:《輕重儀》云:刪補舊章,撰述事鈔;準此刪補不在於律,如何不許刪補章疏?答:所刪所補,多出舊章;能刪能補,並見今鈔。但章疏語局。情見言通,口授文傳,理無不攝。請詳鈔意,勿事遲疑。行事者,行以運造為義,事即對理彰名。然事相多途,義須精簡。初以事通善惡,此唯善事。二就善中簡餘泛善,局明戒善。三約上下兩卷眾共二行名作善;中卷自行名止善。四約諸篇細分諸事。上卷十二篇:標宗一篇,總勸行事。集僧已下有五事:初眾法緣成事(集僧、足數、受欲、羯磨、結界,五篇。),二匡眾住持事(僧網),三接物提誘事(受戒、師資),四檢察清心事(說戒、自恣),五靜緣策修事(安居)中卷四篇,有二事:初專精不犯事(篇聚、釋相、持犯),二犯已能悔事(懺篇)下卷十四篇分八事:初內外資緣事(二衣、四藥、鉢器),二節身離染事(對施、頭陀),三卑己謙恭事(僧像),四外化生善事(訃請、導俗),五待遇同法事(主客、瞻病),六日用要業事(雜行),七訓導下眾事(沙彌及尼),八旁通異宗事(諸部)。是則一部始終所詮行相,無非三業鼓動方便緣搆而成,故云行事。首題標此,特異群宗;本設化根源,正教詮宗骨。反光九代,斯言不虛。故序云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此乃一家大要,遍見諸文。凡預學宗,彌須詳練;苟迷斯旨,餘復何言!問:準下持犯,事法兩分;今唯題事,則非攝法?答:彼明止作,各攝分齊,故須兩分。今望運造,無問事法,通歸事耳。問:題云行事,下云三行;語音別召,同異云何?答:行據造修,行取成德。由行成行,語別義同。莫非流入行心,緣構成業也。鈔者,有二義:一採摘義,二包攝義。謂於三藏正文,聖賢遺記,採拾要當,以為文體。下云撮略正文,即初義也。彼文既廣,備錄則繁;故於其間略提首後,詞省理足;下云包括諸意,即次義也。至第十門,當自廣說。序有三訓,隨義以釋。《爾雅》云:東西牆謂之序,如世牆序在堂奧之外,即喻序文冠一鈔之表,此端序義也。二序即訓敘,謂撰述始終十門例括,三行條流;使一部文義,歷然不混,此即次序義也。三訓緒者,如繰繭得緒,則餘絲可理;學者觀序,則諸篇可求,此謂由序義也。一言標序,三釋並通。問:昔云總別兩序,其義如何?答:首標一題,那云兩序!今所不取,略言三失。凡言總別,共彰一事;如持犯總別、二衣總別之例。今序不爾,前明製撰成文,後括諸篇大義;前後敵異,總別焉成。若以十門不同而云別者,則總義持犯所列七門,亦應是別;戒業二疏,各有總義,並列多門,例難亦爾。此則全無總別之義,為失一也。又倣經宗通別二序,且經中通序,通於諸經,別則簡於餘典。今此鈔序,為通何文?為簡何典?又以總序為發起,別序為證信者;且彼經家,通是證信,別為發起;今則反之,一何顛亂。若言準彼得云兩序者,彼以通他局此之異,經後經前不同,證信使百世無疑,發起顯教非徒設。科分二序,其意在茲。考此序文,全非比擬。妄引彼例,為失二也。且鈔以十門統其大綱,又云此之十條並總束諸門等,是則十門全無別義;不曉文旨,為失三也。今申正解,對下三十別篇,止可通云總序。於一序中,大分三段。前明著述,但敘能詮之文。中列十門,乃括諸篇之義。文義二種,並屬教收。教不徒然,指歸濟行。故後分三行,統攝群機。一序始終,教行斯足。略示大要,餘在臨文。題下注字,顯上別名,容含多意。一者異古。下斥古云:顯行世事,方軌來蒙,百無一本;今標行事,得律宗旨。二謂揀濫。古師撰述,皆云四分律鈔疏等;故加別目,知非餘者。三為釋疑。疑云宗律撰鈔,但以所宗立題可矣,何必更參刪繁等語;若不注顯,疑情不決故也。中下兩卷,語別意同。
“四分”这个词,是五部律的别名,也是整个宗派的通称;它是根据经文段落的数量来命名的。翻译到我们这里,总共是六十卷;新学的人大多不清楚,这里详细说明一下。
**初分**,二十卷。 注释:从序分到第二十卷,是比丘戒本。
**第二分**,十五卷。 注释:从第二十一卷到第二十八卷,共八卷,是比丘尼戒本。 接着是“受戒犍度”第一篇。 注释:第二十九卷到第三十三卷,共五卷。“犍度”是梵语,这里意思是“法聚”,就是篇章品类的名称。 然后是“说戒犍度”第二篇。 注释:第三十四、三十五卷,共两卷。这两个犍度,在第二分的末尾。
**第三分**,十四卷。 注释:总共包含十六个犍度。 具体是: “安居犍度”第三篇。 注释:第三十六卷。 “自恣犍度”第四篇。 注释:第三十七卷。 “皮革犍度”第五篇。 注释:第三十八卷。 “衣犍度”第六篇。 注释:第三十九、四十卷。 “药犍度”第七篇。 注释:第四十一卷、第四十二卷前半部分。 “迦絺那衣犍度”第八篇。 注释:第四十二卷后半部分。 “拘睒弥犍度”第九篇。 注释:第四十三卷前半部分,以国家为名。 “瞻波犍度”第十篇。 注释:第四十三卷后半部分,以城市为名。 “诃责犍度”第十一篇。 注释:第四十四卷。 “人犍度”第十二篇。 注释:第四十五卷前半部分。 “覆藏犍度”第十三篇。 注释:第四十五卷后半部分。 “遮犍度”第十四篇。 注释:第四十六卷前半部分。 “破僧犍度”第十五篇。 注释:第四十六卷后半部分。 “灭诤犍度”第十六篇。 注释:第四十七卷。 “尼犍度”第十七篇。 注释:第四十八卷。 “法犍度”第十八篇。 注释:第四十九卷。
**第四分**,十一卷。 注释:前面有两个犍度,加上后面结集等四部分内容。 具体是: “房舍犍度”第十九篇。 注释:第五十卷。 “杂犍度”第二十篇。 注释: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卷,共三卷。《戒疏》说:二十个犍度,分开就是这三分。 “五百结集”。 注释:第五十四卷前半部分。 “七百结集”。 注释:第五十四卷后半部分。 “调部毗尼”。 注释: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卷,共三卷。 “毗尼增一”。 注释:第五十八卷到第六十卷,共三卷。
这是因为法正尊者在根本部律中,根据自己的喜好,采集编纂成文;每次说法停止的地方,就作为一分。一共经过四次,一部律才完成,所以叫做“四分”。这不同于一般的章疏是根据义理来划分文句。所以《业疏》说:四分就是说法时的断章。 注释:“断”字读上声,意思是停止。 《戒疏》说:分四次传诵经文,穷尽其阐述的内容;这是根据说法所到达的地方来划分,不是根据义理来判定的。二十个犍度分开为三分,这难道是根据义理划分的吗?
问:佛教流传到中国,四部律都已经翻译了。 注释:指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摩诃僧祇律。 祖师为什么偏偏以四分律为宗? 答:中国授受戒法的因缘,从一开始就是依据四分律;其他部律虽然翻译了,但没有听说有人依此实行。《业疏》说:中国统一,关于受戒和诵持都依据四分律的条文;我们现在判定解释,也是根据所受的戒体来明确随行,所以确立一部律作为根本依据。下文说:现在判定持犯,还是依据所受的戒体,这个意思就很明白了。 注释:义净三藏反而以有部律为宗,没有体会到这个意思。
问:有人引用序文等,说四分律这一部优胜,这是什么意思? 答:不是没有这个意思。但如果依照《十诵律》受戒,难道可以因为部派劣而改宗四分律吗!序文说明优胜和劣等,是为了彰显各部派见解的深浅;到了第三门,才开始讨论根据教法来判定处所。
问:暂且根据现在的译本,总共六十卷;梵文原本还多得多,为什么说经过四次诵完一部律藏? 答:不是说一次集会就叫“一度”;大概是取一个时期,不限定时间长短;每次集会到一个地方,没有诵完就散了,就算作“一度”。这样到了第四次,一部律才完成。《五分律》、《十诵律》的情况大体与此相同。只有《八十诵律》,是一个夏安居的功夫,每次集会都算作一诵;根据时间各自设立,不能一概而论。
“律”这个词,梵语叫“毗尼”,汉语称为“律”。现在根据《戒疏》,概括各种解释,不外乎三个意思。 第一,律就是法。这是从教法得名,判断割断罪行的轻重、开许遮止、持守违犯,没有法就不能确定。下文说:又像世间的法律根据刑罚来制定制度,佛法也是这样;依据根器和教法,各有不同的等级,不能违背,所以叫做法。 第二,律就是分。意思是需要商量度量,根据衡量有确定的标准;就像音律的“律吕”区分节气一样。 注释:一年十二个月,奇数月属阳叫“律”,偶数月属阴叫“吕”。一律一吕,各分两个节气,就是二十四节气。 又说:教相所阐述的,四个字就概括完了;就是“犯”、“不犯”、“轻”与“重”。如果能理解这四个字,通晓决断就没有疑问;这就是上品持律的最高境界。什么叫犯?境界因缘都具备了。什么叫不犯?生起了对治。什么叫轻?因果轻微。什么叫重?与上面一句相反。然而这四种相状,没有律就不能区分;持犯不混淆,就像气候有规律一样。 第三,律字由“聿”构成,聿就是笔。 注释:楚地叫做“聿”,秦地叫做“笔”,出自《字书》的注解。 必须审察教法、验证实情,用笔来裁决判断。又说:处断刻定,没有笔不能确定等等。
问:上面三个意思,怎么区分? 答:三者都是借用世间法来比拟取名。教法阐述的楷定标准,就是“法”的意思;辨析轻重,就是“分”的意思;临事裁决判断,就是“笔”的意思。具备这三种含义,所以称为“律”。其他的翻译解释,广泛记载在中卷。
“删繁补阙”的意思。“删”是能删,“繁”就是所删;“补”是能补,“阙”就是所补。世间大多不明白,所以需要详细解释,分为两部分。 首先说“删繁”。自古以来传授律法,个人见解不同,或者疏解或者钞记有十多家;口口相传,也不止一两个人。对于同一件事,解释有很多种;如果全部引用,就会妨碍行事。所以只直接申明正确的意思,其余的都删除。只用一句话标明破除,比如说:不同于前面的解释、各种说法不同、其他意思废弃、过去的解释有多种途径等等。现在用这种标明破除的话,叫做“能删”,属于“删”字;削除的各种说法,都叫做“所删”,属于“繁”字。上面是根据意思来说,还需要文字证明。《钞兴意》说:每次引用,先反复检查;在一件事下面,废弃的立意很多;诸位法师所保留的,个人见解繁多广博;现在一并删除省略,只保留文字证据等等。 问:“繁”有几种? 答:大略有两种意思。一种是“繁广”。就是上面所说的诸位法师的个人见解,所删除的;比如自然定方位、七树七间、戒场先后、安居期间结界解界、受日限定等等,都有多种说法;现在在钞中一概不引用,就是《义钞》、《两疏》所引用的古代解释。第二种是“繁滥”。比如想要陈述牒文因缘、受日加乞之类,现在一并除去,就是《羯磨篇》说的:现在想要剪除浮夸的言辞,发扬圣人的意旨等等。又比如:知道钟声的话、说戒前净口、安居时通于聚落、自恣时做非法事,《僧网篇》中,广泛列出不是制度的内容;《师资篇》中,妄自行使杖罚之类,就是《僧网》说的:现在则删除那些繁多恶劣的,补充那些遗漏缺失的等等。如果依据序文,主要是保存前一种意思;现在取后一种说法,也不是不兼通。纵使有很多叙述,也不超出这个范围。 问:上面说明所删除的,是律还是疏? 答:自古以来不明确,取舍有两种不同,现在为它区分一下。指本宗、其他部派的大小乘经论、印度和中国的先贤文章记载、各家的钞记疏解,只要是现在这部钞引用的,都是取用的文字,都属于“钞”字。至于诸位法师的个人见解,无论是写成文字、还是口口相传,现在这部钞不收录,所削除的,都是“所删”,就归入“删繁”二字。应该知道删补的意思,在钞文前后有时会出现;怎么能凡是见到引文,都一概称为删补!迷惑流传很久了,学人必须深入探究。 问:比如戒本的缘起,广泛解释辨别相状,律藏文字广博,现在钞中不引用,难道不是删减律文吗? 答:律是圣人的教法,是我们宗派所尊奉的;只可以取用文字,怎么能删除呢!第一,下文指示详细内容见律,以及大疏,怎么能轻率地一概斥责为繁!第二,《钞兴意》中只说个人见解繁多广博,没有说删除律文;我们一家宗派,都没有这种话;为什么不思考,就轻易诽谤。如果是这样,《说戒篇》说:现在以普照、道安二位法师的本子为基础,其余则取用律的诚正文句,删繁补阙取其中道,这难道不是删律吗? 答:这是误解了话的意思。那是因为古代法师的仪式有缺失有繁冗;所以依据根本律,删除那些繁冗的,补充那些缺失的。这样繁冗和缺失是在二位法师的本子里,删补属于现在这部钞的功用。根据这个来说,更加彰显上面的意思。 问:如果不删律,应该就是删疏? 答:只要是不同的见解,无论是文字还是说法,哪里局限于疏。等到取用其中重要的,还属于钞的取用;其余不引用的,才叫做删繁;所以《钞兴意》中只说“情见”,不说“疏钞”。
第二,说明“补阙”。自古以来持律,有的随自己的执著见解、有的对教法部派不清楚,以至于行事,不适合时宜。比如尺的长短、由旬的大小、羯磨一律都白读、问难不要求理解知道、卧具认为不是三衣、畜长物不按减量来判定、净地不设立唱相、七证完全没有请词;这类情况极多,一概都遗漏缺失。现在这部钞根据义理、准照条文,补充使之详细完备。所以下面房舍戒,确定尺量之后,说:我曾经游历晋、魏以及关中地区,各处的律学讲座,每次必定参加;但说到尺、斗的兴废,从来没有涉及;所以就补充缺失,使九代重新光明。 注释:印本作“故即删补”,然而既然从来没有涉及,怎么会有删?现在依据古本为准。 现在把以往古代没有讨论的事情,作为“所补”;钞中所引用的文、义、理、例,就是“能补”。 问:补阙与下文的“义决通”,是相同还是不同? 答:“决通”是通于先前已有的,“补阙”局限于原来没有的。其余如序中第五门所说。 问:《随机羯磨》说:律藏残缺,义理有遗漏需要补充,难道不是补充律吗? 答:正是因为律有残缺,行事不周全;所以引用条文、依据例子,补充那些羯磨。至于律文本身,仍然如前残缺,何尝补充过它。 问:《轻重仪》说:删补旧有的章疏,撰述《行事钞》;根据这个,删补不在于律,为什么不允许删补章疏? 答:所删、所补的,大多出自旧有的章疏;能删、能补的,都体现在现在的钞中。只是章疏的用语局限。个人见解的说法是通泛的,口授和文字流传,道理上没有不包含的。请详细体会钞的意思,不要迟疑。
“行事”的意思。“行”以运造作为意思,“事”是相对于“理”而彰显名称。然而事相有多种途径,义理上需要精简。 第一,从事来说通于善和恶,这里只指善事。 第二,在善事中简别其他泛泛的善,专指明戒善。 第三,根据上、下两卷的“众共”和“自行”两种行为,叫做“作善”;中卷的“自行”叫做“止善”。 第四,根据各篇细分各种事。 上卷十二篇:标宗一篇,总劝行事。 从集僧以下有五件事:第一,大众法缘成事。 注释:集僧、足数、受欲、羯磨、结界,五篇。 第二,匡正大众、住持佛法事。 注释:僧网。 第三,接引外物、提携诱导事。 注释:受戒、师资。 第四,检点省察、清净内心事。 注释:说戒、自恣。 第五,静息外缘、策励修行事。 注释:安居。 中卷四篇,有两件事:第一,专心精进不违犯事。 注释:篇聚、释相、持犯。 第二,违犯后能够忏悔事。 注释:忏悔篇。 下卷十四篇分为八件事:第一,内外资生助缘事。 注释:二衣、四药、钵器。 第二,节制身体、远离染着事。 注释:对施、头陀。 第三,谦卑自己、恭敬他人事。 注释:僧像。 第四,对外
撰號中。本為標名示文所出,名容相涉,別之以寺;寺或同名,揀之以處。京兆者,即古長安城,今之永興軍也;自古帝王建都之地,故立此號。京者訓大,言土境之廣;兆即是眾,言士庶之多。即律師行化之境,亦即本所生地。有云長城,或云丹徒者(長城、湖州、丹徒、潤州),此謂祖宗之所出,非生處也。《行狀》云大師在京華生長,足為明據。其出世示滅,中間化事,備載《行狀》,此不煩引。撰述者。通而為言,撰亦是述。今既兩標,故須別釋。撰謂操觚染翰,詮次成章;述謂謙己推他,相循舊轍。若準後批云武德九年撰,而《戒疏》批云貞觀初年,以武德九年即改貞觀,故無所妨。彼疏又云:貞觀四年,遠觀化表;於泌部山,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承吾前本,更加潤色,筋脈相通;準此乃是重修前本。案目錄中乃當貞觀八年,即今所傳之本也。(舊云有六卷,又云後分十二卷。準下序云:三卷攝文,文無不委,則是非見矣。)
在书名里加上“京兆”两个字,本来是为了标明出处、说明文字的来源。人名可能容易混淆,就用寺庙来区分;寺庙也可能同名,就用地点来辨别。京兆,就是古代的长安城,现在的永兴军。这里是自古以来帝王建都的地方,所以用这个称号。“京”的意思是“大”,指土地广阔;“兆”的意思是“众”,指人口众多。这里既是道宣律师弘扬教化的地方,也是他出生的故乡。有人说他是长城人,也有人说他是丹徒人(长城属湖州,丹徒属润州),这些说法指的是他祖籍的来源,并非出生地。《行状》里说大师在京城长大,这足以作为明确的证据。他出生、圆寂,以及这期间教化众生的事迹,都详细记载在《行状》里,这里就不多引用了。
关于“撰述”这个词。笼统地说,“撰”也就是“述”。现在既然把两个字分开标出来,所以需要分别解释。“撰”指的是拿起笔来写作,组织文字写成文章;“述”则是表示谦虚,推崇前人,遵循旧的体例和思路。如果按照后面批注说的,是武德九年撰写的,而《戒疏》的批注又说是贞观初年,因为武德九年之后就改元贞观,所以时间上并不矛盾。那部《戒疏》里还说:贞观四年,远观教化的表率;在泌部山,为择律师又写出了《行事钞》三卷;这部是承接我之前写的本子,再加以润色,脉络是相通的;根据这个说法,这应该是对之前版本的重修。查考目录,这应该是在贞观八年完成的,也就是现在流传的这个版本。(旧的说法说有六卷,又说后来分成十二卷。根据下面的序文说:三卷就概括了全部文字,内容没有不详细的,那么那些说法就不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