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集僧篇
案下分题,集僧即目能集,谓作相轨度;通局即召所集,谓约界用人。是则集僧不收通局,通局得兼集僧,此即〈羯磨篇〉中三四两缘合为一篇耳。又解,集谓能集,即是轨度;僧属所集人,即下用僧分齐;通局目所集处,即下界之分齐。并如文中。古记并云〈标宗〉是僧体,〈集僧〉已下明僧用。此由不识僧体,故此妄判。且《业疏》广明僧体,正取四人假用,何甞以戒为体;用彼决此,不攻自破。故今科判,迥异前修;〈标宗〉止是劝学;〈集僧〉已下,始明行事。若尔,钞文无处明僧体耶?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齐有文明体,如后所辨。
按照下面的分类来安排题目,召集僧人这一部分讲的是怎么把人召集起来,说的是具体操作的方法;通局这一部分讲的是召集的范围和人员,说的是根据区域来安排人手。这样一来,召集僧人这部分不包括通局的内容,但通局这部分却可以涵盖召集僧人,这就是为什么《羯磨篇》里把第三和第四这两部分合在一起成了一篇。还有一种解释,集指的是能集,也就是操作方法;僧指的是被召集的人,也就是后面要说的用僧的范围;通局指的是被召集的地方,也就是后面要说的区域范围。这些都像文章里写的那样。古代的注释都说《标宗》是僧的体,从《集僧》往下是僧的用。这是因为他们没弄明白僧的体到底是什么,所以才这样乱判断。况且《业疏》里详细说明了僧的体,明确指出是取四个人假名和合的作用,什么时候把戒当作体了;用那个道理来判断这个,不用争论自己就站不住脚。所以现在的科判,和以前的前辈们完全不同;《标宗》只是劝人学习;从《集僧》往下,才开始说明具体怎么做事情。如果这样,那钞文里就没有地方说明僧的体了吗?回答:这一篇下面的科判“用僧分齐”里有文字说明体,就像后面要辨明的那样。
叙意中,初句标僧义。僧者通目七位。一二三人,虽不秉众法,亦得名僧;以僧假别成,从因彰号;不同古记谓简别人。和者有六:戒见利三,名体和;身口意三,名相和。又初果已去名理和,所证同故;内凡已还名事和,即六和也。若下,反明须集之意。上二句明人非。乖离者,总三种别。御下法非。被下事非。法事纵如,由人非故,二并不成。故下,文含三意:一释首题,二结篇意,三即分章。
在说明这部分内容时,第一句先解释“僧”的含义。“僧”这个词,总地指代七种出家人。即使只有一、二、三个人,虽然没有举行大众的羯磨法,也可以称为“僧”;因为“僧”这个概念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的,是从这个因由上来彰显这个名称的;这和古代一些注解认为要区别于个别人的说法不同。“和”有六个方面:戒、见、利这三样,叫作“体”上的和;身、口、意这三样,叫作“相”上的和。另外,证得初果以上的圣者,称为“理和”,因为他们所证悟的真理是相同的;还在内凡位以下的修行者,称为“事和”,指的就是这六种和合。“若下”这部分,是从反面说明必须集合大众的意义。上面两句说明如果人不和合。所谓“乖离”,总括来说有三种差别。接下来“御下”是指法上的不和合。再接下来“被下”是指具体事务上的不和合。即使法和事都做得对,但由于人不和合
示前后中。文出〈说戒揵度〉。必先设座,后方鸣钟;疏云:由声告即集,床座未施,伫待凄惶,非成㢡务;制先定座,良在兹也。
说明前后顺序。这段文字出自《说戒揵度》。必须先安排好座位,然后才能敲钟;注解里说:如果听到钟声就集合,座位还没布置好,大家站着等待,心里着急慌乱,这样没法好好办事;规定要先定好座位,道理就在这里。
制法中,初缘起。佛言下,立制,初列示四相。使下,明能打人。不下,明打法。三通如后说。吹螺倣上打人,故云亦尔;彼云沙弥守园人吹。除下,简物。漆毒树,相传云恐伤手故。上明布萨时。若下,明大小食时。住处多者,别房散远故。若下,明开许。疏云:此召僧法制,非具道者所为;必无二人,方听兼助也。
在制定戒律时,首先说明缘起。佛说完之后,就正式设立规定,先列出四种情况。接着说明可以打的人。然后说明不能打的情况。三种通法后面会详细说。吹海螺的做法参照上面打人的规定,所以说也一样;那里提到沙弥和守园人可以吹。接着排除某些物品。漆树和毒树,据说是怕伤到手。上面说的是布萨的时候。下面说的是大小食的时候。住处如果人多,房间分散得远。接着说明开许的情况。注疏说:这是召集僧众的法规,不是普通人能做的;必须实在没有两个人,才允许一个人兼着帮忙。
明俗打中,初引背請戒文。彼明居士作食持入祇桓打犍槌;諸比丘問,答云請比丘食耳。乃至下,出提舍中,初句出第二戒。彼因居士請佛及一部僧;明日食至,晨朝敷座,遣使白佛時到。(此證唱令。)及下,出第四戒。彼云諸女持食入僧坊,打犍槌與僧分食等。中食下,未詳何文。
在讲解戒律的通俗解释中,首先引出“背请戒”的条文。那里面说,有居士做好食物,带进祇园精舍,敲响了犍槌;比丘们问他,他回答说,是请比丘们吃饭。从“乃至”往下,出自《提舍经》中,开头一句是引出第二条戒。那里面是因为居士请佛陀和全体僧众吃饭;第二天食物送到了,早晨铺设好座位,派人去告诉佛陀时间到了。 (这是证明需要公开宣告。) 从“及”往下,出自第四条戒。那里面说,一些妇女拿着食物进入僧坊,敲响犍槌,把食物分给僧众等等。“中食”往下,不清楚出自哪段经文。
道打中,初文。出彼十六。佛在舍卫鹿母园中,夏竟受岁,令阿难打之。此是下,即阿难语。信鼓者,于事则告众有期,在法则归心无二。鼓谓击动发声,名通钟磬。
在讲道的时候,一开始要敲鼓。这规矩是从那十六种规矩里来的。当时佛在舍卫国的鹿母园里,夏安居结束,要接受岁供,就让阿难去敲鼓。下面这段,就是阿难说的话。所谓“信鼓”,从事情上来说,是通知大家集会的时间;从佛法上来说,是让大家收摄心神,一心一意。鼓就是敲击它,让它发出声音,这个“敲击发声”的说法,也适用于钟和磬。
《十誦》,緣起闕事有八,四段明之。無人下,即闕作相;正是今用,下並因引。又下,即闕作務。及下,是闕指授;彼作苦酒中蟲,今言食者,改局從通。飲下,即闕理眾。佛下,明立法。顯上作相,比丘為之。(又準行水亦通比丘。)下引他文釋名可了。
《十誦律》中,關於缺少某些事項的緣起,分為八種情況,這裡分四段來說明。
第一段:原文說“無人下”,意思是缺少“作相”這一項。這裡“作相”是指具體的儀式或做法。現在我們所用的版本,以及後文引用的部分,都是依據這個緣起。
第二段:原文說“又下”,意思是缺少“作務”這一項。“作務”是指日常的勞務工作。
第三段:原文說“及下”,意思是缺少“指授”這一項。“指授”是指具體的指示和教導。經文裡提到“彼作苦酒中蟲”,現在我們說“食者”,這是把原來狹義的說法改成了更通用的說法。
第四段:原文說“飲下”,意思是缺少“理眾”這一項。“理眾”是指管理僧眾的事務。
接下來,“佛
通意中。律列八种,第三打地作声;今略为七,未详何意。量影者,谓克时令集。八中,烟影是色,余六是声。又唱告是情,余并非情。亦下,示通。此明律不局道,意彰通俗。上引诸文,证定能打,乃是暗破当时妄执。《尼钞》云:今时诸寺僧尼立制,不许沙弥白衣打钟,此迷教甚矣。
在解释意思方面,戒律里列出了八种方式,第三种是敲打地面发出声音。现在简化为七种,不清楚是什么原因。所谓“量影”,是指规定时间召集众人。八种方式里,烟和影属于视觉信号,其余六种是声音信号。另外,口头宣告属于有情的表达,其余都属于无情的表达。后面也说明了通用的道理。这里表明戒律并不局限于出家人,意思是要彰显它适用于大众。前面引用的各种经文,是为了证明确定可以打钟,这实际上暗中破除了当时人们的错误执着。《尼钞》里说:现在各个寺院的僧尼立下规矩,不允许沙弥和在家人打钟,这实在是太误解教法了。
梵號中。若諸律論,並作犍槌,或作犍稚,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唯獨《聲論》正其音耳。今須音槌為地。又《羯磨疏》中直云揵地;未見稚字呼為地也;後世無知,因茲一誤,至於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凡犍槌字並改為稚,直呼為地;請尋古本寫鈔,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但以稚椎相濫,容致妄改;今須依律論並作犍槌;至呼召時,自從《聲論》。(或作椎亦爾。世有不識梵語,云是打鐘之槌及砧槌等,此又不足議也。)若準《尼鈔》云:西傳云:時至應臂吒犍槌;臂吒此云打,犍槌此云所打之木,或用檀桐木等;彼無鐘磬,故多打木集人。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會;且依鈔疏鐘磬翻之,謂金石二物也。(應法師《經音義》大同《尼鈔》。然《祇桓圖》中多明鐘磬,而云彼無者,或恐少耳。)《音義》又云:舊經云揵遲,亦梵言訛轉;宜作稚,直致反。(明知稚字不呼為地,此迷久矣,故為辨之。)
在梵文名称里,如果各种律藏和论藏都写作“犍槌”,或者写作“犍稚”,按照字面来读,其实是梵文发音的讹传,只有《声论》才纠正了它的读音。现在应该把“槌”读作“地”音。另外,《羯磨疏》中直接写作“揵地”,并没有见到把“稚”字读作“地”的情况;后世的人不懂,因为这个错误,导致在钞文的前后部分,乃至整个宗派的祖师教法中,凡是“犍槌”这个词都改成了“稚”,并且直接读作“地”;请查阅古本手写的钞文,以及大藏经中的律藏来考证,就会知道这个错误。只是因为“稚”和“椎”字形相近,容易导致随意改动;现在应该依据律藏和论藏,都写作“犍槌”;至于念诵称呼的时候,就遵从《声论》的读法。
(也有写作“椎”的,情况相同。世间有人不懂梵语,说这是敲钟的槌子或者砧槌等等,这就不值得讨论了。)
如果按照《尼钞》的说法:西方传来的记载是:时间到了应该击打犍槌;“臂吒”这里的意思是“打”,“犍槌”这里的意思是被敲打的木头,有的用檀木、桐木等;那里没有钟和磬,所以大多敲打木头来召集人。这和现在的情况完全不符,无法调和;暂且依据钞文和疏文,用钟和磬来翻译它,指的是金属和石头这两种器物。
(应法师的《经音义》和《尼钞》的说法大体相同。然而《祇桓图》中多次提到钟和磬,却说那里没有,或许只是比较少罢了。)
《音义》又说:旧译经典写作“揵迟”,也是梵文发音的讹传;应该写作“稚”,读作直致反。
(这清楚地表明“稚”字不读作“地”,这个误解已经很久了,所以在这里辨析清楚。)
义设者。以前诸教,虽令作相,尚无伦序。故须酌理安布仪式。而先文后义者,欲彰行事并出正教,非是徒然。
所谓“义设”,是因为之前的各种教法,虽然也让人设立仪轨,但还没有明确的条理顺序。所以需要根据道理来斟酌安排仪式的规范。而先有文字记载,后有义理阐释,是为了表明修行实践都出自正统教法,不是随意而为的。
明铺设中,指集僧法,即今现行《轨度图经》,武德七年撰。
在说明铺设法事的时候,提到了集合僧众的规矩,就是现在还在用的《轨度图经》,这本书是武德七年编写的。
敘昔中,初二句斥時。若下,引示。彼第二卷,前明五事,後明七法,名十二時揵槌。一常會時,謂說恣羯磨講法等集(先從小起至大二十下,稍小二十一下,小小十下,復大三下,共五十四下,此似《五分》三通;但多少有異,準下又名一通耳。)、二旦食時(八下,謂小食也。)、三晝食時(一通,同前常會,謂中齋也。)、四暮投槃時(一通同上,如今昏鐘,投槃疑是梵語,未詳所翻。)、五無常(多少隨時,上並常用,下七卒緣。)。一縣官、二大火、三大水、四賊盜(此四並隨時)、五會沙彌(三下)、六會優婆塞(二下)、七呼私兒(一下)。科要即十二時。節解即打數。解猶段也。但下,明不行所以。事非深奧故易,不知法制則難。
在解释过去的规定时,开头两句是批评当时的做法。接下来,引用并说明。那第二卷里,前面说明了五件事,后面说明了七种情况,合起来称为“十二时揵槌”。先说前面五件日常的事:第一,常会时。就是举行布萨、羯磨、讲法等集会的时候,要敲槌召集。注释:敲法是从小槌开始,逐渐加大,共敲五十四下。这有点像《五分律》里说的“三通”敲法,只是次数多少有些不同。根据下文,这也算作一通。第二,旦食时。就是吃早餐的时候,敲八下。注释:指小食。第三,昼食时。敲一通,敲法和前面的常会时一样。注释:指午斋。第四,暮投槃时。敲一通,敲法同上。注释:就像现在的晚钟。“投槃”可能是梵语音译,不清楚具体意思。第五,无常时。敲多少下根据情况临时决定。注释:以上五种是日常常用的。下面七种是临时发生的特殊情况。再说后面七种特殊情况:第一,县官来了。第二,发生大火。第三,发大水。第四,有盗贼。注释:这四种情况都是临时发生,敲法也临时决定。第五,召集沙弥。敲三下。第六,召集优婆塞。敲两下。第七,叫“私儿”。敲一下。“科要”指的就是这十二个时间段。“节解”指的就是敲打的次数。“解”在这里是段落、部分的意思。最后说明为什么后来不实行了。事情本身并不深奥,所以容易理解;但不知道具体的规定和方法,实行起来就难了。
量时法者。不定打数。此法至要,必在智者斟酌而用。
计时的方法,没有固定的拍打次数。这个方法非常重要,一定要由有智慧的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运用。
三通中,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生下二句明初十下。《圖經》云:執杵定心,虛楷十下。《尼鈔》云:不得大打驚動眾心。漸稀下,明中間二十七下。希,疎也。乃下,示後三下。即目此三名為三通。《圖經》云:集三乘也。(今時眾法講說,宜準此式,頗得其中。)
在三通中,不是指只敲三下,从头到尾总共敲四十下,这引出了下面两句话,说明最初十下的含义。《图经》里说:拿着杵要定下心,轻轻地敲十下。《尼钞》里说:不能用力敲打,以免惊动大家的心。接着敲得稀疏些,说明中间二十七下。希,就是稀疏的意思。然后,说明最后三下。这三部分合起来就叫做三通。《图经》里说:这是为了集合三乘的修行者。
(现在大家集体讲法的时候,应该按照这个方式来做,这样比较合适。)
長打中,初明佛世本無。後下二句,示滅後緣起。如下所引。其下,正明打法。接前四十,增兩四十,共百二十。初明第二四十下。指生起同前者,謂虛揩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四槌,十九至二十二,此救四惡趣苦,地獄餓鬼畜生修羅,次第配之。如是下,從二十三已去後十八下。斂謂收聲。穊,密也。方下,明第三,四十下。指同前者,亦有少異。從三十六去打三下,名三通,末後二下名息槌。《圖經》云:念三寶存五眾;眾各八輩,故以四十為差;三道乘之,則百二十為節。(八輩謂四果四向,三道謂三乘。)
在长时间敲打中,开头说明佛在世时本来没有这种打法。后面两句,说明佛圆寂后这种打法的缘起。就像下面引用的那样。
接下来,正式说明打法。承接前面的四十下,增加两个四十下,总共一百二十下。开头说明第二个四十下。指法生起和前面相同的,是说虚擦逐渐加大,一共十八下。中间四槌,是第十九到第二十二下,这是为了救度四种恶道的苦:地狱、饿鬼、畜生、阿修罗,依次对应。像这样,从第二十三下开始往后的十八下。“敛”是收声的意思。“穊”,是密集的意思。
下面,说明第三个四十下。指法和前面相同的,也有少许不同。从第三十六下开始打三下,叫做“三通”,最后两下叫做“息槌”。
《图经》说:念诵三宝,存想五众;每一众各有八辈,所以以四十下为差别;三道乘以它,就以一百二十下为一节。
(八辈指的是四种果位和四种修行方向,三道指的是三种修行途径。)
指出中。经律即如前引。非出一处,故云参校。亦下,此指当时,今亦多有。
在注释中。经和律的引用就像前面提到的。不是来自一个地方,所以说是参考比较。还有下面,这里指的是当时的情况,现在也还有很多。
立誓中,初标劝。征,验也。应下,示威仪。我下,出誓词。上明生善;又下,即灭恶。余更随时,不必专此。
在立下誓愿的部分,开头先标明劝诫。征,就是验证的意思。接下来,展示威仪。然后,说出誓词。前面说明生起善法;后面,就是灭除恶行。其余的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必专门拘泥于这些。
顯功中,初引傳。罽膩吒王,即月氏(音支)國主。與安息國王戰,殺九億人。尋生悔心,於馬鳴所。鳴為說法,令其重罪得輕,尚受是報。隨生下,彼云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若聞下,彼因羅漢為僧維那,依時打鐘,功加於彼;後受彼白,即為長打;過七日已,受苦即畢。即下,引經會傳,初正引。此下,顯意。因緣者。疏云:罪者遇善為因,打者發願為緣;故得聲傳苦滅,自然感應;今文語簡,可用彼釋。召謂如相呼召。亡猶失也。余下,引現事合經。即智興律師,初依首師講會。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僧有兄從帝南幸江都,中路亡歿,初無凶告;忽通夢於妻曰:吾不幸病死,生於地獄,受苦叵言。今月初一日,蒙禪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解脫,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匹奉之,並陳吾意。睡覺告人,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後經旬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乃奉絹與之。而與並施大眾,有問其故。興曰:余無他術,因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德,敬遵此轍苦力行之;每至冬登樓,寒風切肉;僧給皮袖,余自勵意露手捉之,掌中凝血,不以為辭;又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次願諸惡趣俱時離苦等,眾伏其言(所謂斂念者也)。貞觀六年季春卒。此即祖師目覩,故著之為傳。今時新學,忽為小事,多不存誠;請詳上諸文,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準上威儀,仍須重誓;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
在说明钟声功德的部分,首先引用传记故事。
罽腻吒王,就是月氏国的国王。他和安息国国王打仗,杀了九亿人。不久他心生悔恨,来到马鸣菩萨那里。马鸣菩萨为他说法,让他深重的罪业得以减轻,但还是要承受相应的果报。
紧接着下面提到,他在须臾之间,头就变得像大海一样大。
下面又说,因为一位罗汉担任寺院的维那,按时敲钟,功德回向给他;后来罗汉接受了他的请求,就为他长时间敲钟;过了七天,他所受的苦就结束了。
下面,引用经文来印证传记,先是正式引用。
这里,说明其中的用意。所谓“因缘”。疏文解释说:罪人遇到善法为“因”,敲钟者发愿为“缘”;所以钟声能传到地狱,苦报自然消除,这是感应的道理;现在经文文字简略,可以用这个解释来理解。
“召”的意思,就像互相呼唤。 “亡”就是失去的意思。
余下的部分,引用现世的事例来与经文相合。
说的是智兴律师,起初依止首师听讲经法。大业五年仲冬时节,他担任维那。到了敲钟的时候,他侍奉职责格外勤勉;寺里有个僧人,他的哥哥跟随皇帝南巡到江都,在半路上亡故了,起初并没有凶讯传来;这位哥哥忽然托梦给他的妻子说:我不幸病死了,生在地狱里,所受的苦无法形容。这个月初一,承蒙禅定寺的智兴敲钟,钟声震动地狱;和我一同受苦的人,一时间都得到解脱,现在投生到安乐的地方,我想报答他的恩德,你可以准备十匹绢布供养他,并转达我的谢意。妻子醒来后告诉别人,起初没人相信。不久她又做了同样的梦。过了十几天,凶讯突然传来,恰好和梦里说的一样,于是她就奉上绢布给智兴律师。而智兴律师把这些布施都分给了大众,有人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智兴说:我没有什么特别的法术,只是因为看到《付法藏传》和《阿含经》里讲钟声的功德,就恭敬地遵循这个方法,努力苦行;每到冬天登楼敲钟,寒风刺骨;寺院发给皮袖御寒,但我自己发愿,露着手握住钟槌,手掌都冻裂流血,也不以此为苦;我又发愿,愿诸位贤圣一同进入道场,接着发愿,愿所有恶道众生都同时脱离痛苦等等,大众都佩服他的话(这就是所说的收摄心念、专心致志的人)。贞观六年季春,智兴律师去世。这是祖师亲眼所见的事情,所以记录下来成为传记。
现在的初学之人,往往把这类事看作小事,大多不存诚敬之心;请大家详细阅读上面这些文字,希望因此能够有所领悟;或者以后担任维那,依照上面的威仪来做,仍然需要发下深重的誓愿;这样就能拔除众生的痛苦,给予他们安乐,成就伟大的修行。
斥濫中,初二句引濫斥妄。彼謂比丘使人打鐘,須云知鐘,是為淨語;若直云打鐘,名不淨語。諸下二句,約教顯非。文舉經論,言略於律。打如前引四五十律,擊如《阿含》,檛出《智論》。知下,以理難破。前明打鐘,能教所教,俱通道俗;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事非相例,故用難之。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鐘則不爾,通彼俗士,使人打故。及自為者,所教局俗也;鐘亦不爾,通彼比丘,受教自打故。早下,勸勉。疏云: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大忌。(《古記》妄解,以疏對照,曲而釋之。)
在批评错误说法这部分,开头两句是引用错误观点来批评它不对。那个观点认为,比丘叫人打钟时,必须说“知钟”,这才算清净语;如果直接说“打钟”,就叫不清净语。接下来两句,是根据教理来说明它不对。文中引用了经和论,但略去了律的部分。说“打”字,像前面引用的四五十条律文那样;说“击”字,像《阿含经》里用的;说“檛”字,出自《智度论》。然后“知”字这里,用道理来驳斥它。前面说明打钟这件事,能教的人和所教的人,都可以是出家人或在家人。但是,那个“知钟是净语”的说法,能教的人却不包括在家人,所教的人也不包括出家人。事情不能这样类比,所以用这个来反驳它。说“知钟是净语”不能用在家人来举例,是因为能教的人只限于出家人;但打钟这件事不是这样,它是包括在家人的,因为可以让在家人去打。至于自己亲自去打,所教的人只限于在家人;但打钟这件事也不是这样,它是包括比丘的,因为比丘也可以接受吩咐自己去打。最后,是劝勉。疏文说:“知钟”这个说法,虽然不是大害,但却是懂法的人的大忌讳。<note>《古记》错误
第二辨来处。总标通局,分科云分齐者何耶?答:通谓体同,局谓相别。同则略分,别须委示。从局标名,故言分齐。下科用人,例亦同此。问:通局何相?答:一处,二人。言处者,作法自然二界是通;作法有三,自然分六,则为局也。人中,别人及僧二位为通;别有三阶,僧分四种,故为局也。语冠首题,一篇纲要;略知条目,始可寻文。
第二,辨别来源和范围。 总的来说,要区分“通”和“局”。“通”指的是本质相同,“局”指的是现象有别。 相同的地方可以简略说明,不同的地方则需要详细解释。 因为是从“局”的角度来命名,所以叫“分齐”。 后面分类时所用的方法,也和这里一样。
有人问:“通”和“局”具体指什么? 回答是:从两个方面来说——处所和人。 “处所”方面:作法界和自然界这两类是“通”;作法界又分三种,自然界又分六种,这就是“局”。 “人”的方面:个人和僧团这两类是“通”;个人又分三个层次,僧团又分四种,这就是“局”。
这段话放在开头,是一篇的纲要。 先大致了解这些条目,才能进一步阅读正文。
标示中。制意开缘,下篇既显,不可两繁;故指如后。以类相从,此之谓矣。
这里做个标记。制定戒律和说明特殊情况,下篇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不能两边都重复说;所以具体内容指到后面去看。把同类的事情归在一起,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作法三者,场及大小。然有场四集,虽兼大界,正意明场。又集僧约事有通有别:通谓说恣,内外俱集;别即余法随界各行。今文两界,并从别论。问:如通集中,场上不来,犯别众否?答:法成得罪。不妨异界,无别众过。问:小界说恣有通集否?答:本由说恣,开结遮诃。是则三小唯有别集。
做法有三种,涉及场所和范围大小。
不过,有四种情况需要集合僧众,虽然也涉及整个大界,但主要用意是说明集合的场所。
另外,集合僧众根据事情性质,有通用的集合和专门的集合: 通用的集合,比如说戒和自恣,界内界外的僧人都要一起集合; 专门的集合,就是其他法事,各自在所属的界内进行。
现在这段文字里提到的两种界,都是从专门集合的角度来讨论的。
问:在通用集合的时候,如果场地上有僧人没来,算不算犯“别众”的过失? 答:如果法事已经成立,那么没来的僧人就有过失。但这不妨碍不同界的存在,不构成“别众”的过错。
问:在小界里说戒自恣,有通用集合的情况吗? 答:小界本来就是由于说戒自恣的需要,才允许结立、或者禁止、呵责的。这样
次明自然,初科分二,初示相。四中,聚兰各二,则为六相。皆下,释名。对彼作法,缘搆成故。当下,标所出。问:所以当律都不立者?答:止是阙略,义必具之。准三小界,明指集处;疏云虽当部中无自然界,异处下道,即是诚文;道是一界,下是兰若。今言无者,或非明文,或无分齐故也。
接下来解释“自然”这个概念,首先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它的表现形态。在四种情况中,聚集和兰若各有两种,所以总共有六种表现形态。下面这段,是解释名称。这是相对于人为制定的做法而言的,因为它是因缘条件自然形成的。接下来这段,是标明它的出处。有人问:为什么在律典中完全没有设立“自然”这一条呢?回答是:这只是因为律文有省略,但从道理上讲,它肯定是包含的。参考三种“小界”的规定,明确指出了集会的地点;注疏里说,虽然本部律典中没有“自然界”的条文,但在不同地方下面的道路,就是明确的依据;道路本身算一个区域,道路下面是兰若。现在说没有“自然界”,要么是因为律文没有明确记载,要么是因为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
初明聚落,可分別中。準疏分二:謂僧則在無易委(人可分別),聚亦周院可悉(處可分別)。《尼鈔》云:城外村坊,邊夷城邑,人民稀尠,可得分別故。應作四句。初人處俱可分,則依此相。二人處俱不可分,如後步量。三人可、處不可,四處可、人不可,並依後集。故知此相必須具二。文引《十誦》二十二卷。彼因比丘問佛,初至結界,即引問詞。彼接云:爾時界應幾許?言無僧坊者,人可分也。聚落即處可分。隨下,是佛答。謂隨處廣狹,即是界限。注。行來處見四十七,故云下文。此下,先以義決。分齊即同勢分,顯非聚落界體;意不取之。故《業疏》云:縱彼文中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內;必作法時身在門外,亦得兩成等。《四分》下,次引文決。即盜戒聚落,止取四相。(一、四周牆,二、柵籬,三、籬牆不周,四、四周有屋。)則顯彼此村聚相同,不須遠取。此由他執,故特注顯。(《古記》妄解,準疏為正。)
开头说明聚落,在可以分别的情况下。按照《疏》分为两种:说僧众在无人可以分别的地方,聚落也围绕寺院可以知道是处所可以分别。《尼钞》说:城外的村庄、边远地区的城邑,人民稀少,所以可以分别。应该分成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人和处所都可以分别,就依照这个标准。第二种是人和处所都不可以分别,像后面用步测量的情况。第三种是人可以分别、处所不可以分别,第四种是处所可以分别、人不可以分别,都依照后面的集子。所以知道这个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文字引用《十诵》第二十二卷。那里因为比丘问佛,最初建立结界,就引用问话。那里接着说:那时界应该多大?说没有僧坊的,是人可以分别。聚落就是处所可以分别。随下面,是佛的回答。说随处所的宽窄,就是界限。注。行来处见第四十七条,所以说下文。这下面,先用义理判断。分齐就和势力范围相同,显示不是聚落界的本体;意思是不取它。所以《业疏》说:即使那文中齐同行来处,这个规定普遍包括,恐怕妨碍界内;必须作法时身在门外,也能两样都成立等。《四分》下面,接着引用文字判断。就是盗戒的聚落,只取四种相状。一、四周有墙,二、有栅栏篱笆,三、篱笆墙不完整,四、四周有房屋。就显示这里和那里的村庄聚落相同,不需要远取。这是因为别人执着,所以特别注明显示。《古记》胡乱解释,按照《疏》才是正确的。
问中。以兰若处本是空旷;今有僧坊,非兰非聚,集僧难定;立问明之。
在中间提问。因为兰若处原本是空旷的地方;现在有了僧坊,既不是兰若也不是聚落,聚集僧众难以确定;设立这个问题来明确它。
例决中,初准前文。今下,比例。即指僧坊便同聚落,复是兰若,得同可分。
在判定案例时,首先参照前面的规定。现在下面,进行类比。就是说,僧人的住处和村庄一样,同时又是清净的修行场所,可以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划分。
反显中,下文还指四十七。初引文,故下,反例。无聚落者,显是空逈之处。初起僧坊者,此约创起院相未完先结界者,为言。
反过来看,中间部分,下文还会提到第四十七条。一开始引用经文,所以下面,举出反面例子。没有村落的地方,说明是空旷偏远之处。最初建立僧舍时,这是指刚开始建造寺院、院落还没完全建成,就先划定结界范围的情况。
会同中。疑谓聚落乃是民居,伽蓝相异,安得例同。故此会之。言律中者,即指盗戒具出四相,如上所引;及后离衣释伽蓝界,更不别列,略指如上,故知是同。必下,简滥。准不周净,三边有相,须准聚集;两面一面,还依兰若。有人迷此,谓城邑中院相周匝处,并可分别;请观〈结界篇〉中图相,蓝院四周,自然四出,即知谬妄,不劳攻之。今谓上明伽蓝,同可分聚;唯局兰若,不通余处;学者详辨,在文皎然。
在讨论中,有人怀疑说,村庄是百姓居住的地方,寺庙是出家人修行的地方,两者性质不同,怎么能用同样的标准来划分界限呢?所以这里特别提出来讨论一下。
这里说的“律中”,指的是戒律里关于盗戒的部分,详细列出了四种情况,就像前面引用的那样;还有后面解释离开衣钵时如何界定寺庙范围的部分,也没有另外单独说明,只是简略地指向前面的内容,由此可以知道,村庄和寺庙的界定方法是相同的。
“必下”这一段,是为了排除误解。按照规矩,如果界限没有完全围起来,三面都有明确的标记,那就应该参照聚集地的标准来划分;如果只有两面或一面有标记,那就还是按照野外空地的标准来处理。
有人搞不清楚这一点,以为在城市或村镇里,只要院子四周有围墙,就可以各自分开算;请大家看看《结界篇》里的示意图,寺庙的院子四周,自然会有通道通向外面,看了就知道那种想法是错误的,不用再多费口舌去反驳了。
现在要说明的是,上面讲的寺庙,可以和村庄一样分开来界定范围;但这只适用于野外空地式的寺庙,不适用于其他地方;
不可分别中分二,初约人明。僧下,二约处辨。疏云:或约僧之来去,难可知之;或约处所散落,不知际域;随有一种,即归此收。《尼钞》云:中华之处,人民繁多,不可分故。用下,示量。彼因有人问佛种树法,佛教令七弓种一树;续后波离问集僧量,即用答之。异众相见者,约两向作法为言。准下计数。五肘弓一肘尺八,弓长九尺,七九共成六丈三尺,六尺为步,一间计十步半,如是合之。不同下,破古。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错算七间也;或执旧云树限两头各有势分,又云周圆种树,又改《僧祇》为八树字。余广如彼。下指《义钞》,即删繁意;彼文已亡,意如前示。古记不知所以,例云指误;假令是误,一处可尔;况此上卷凡十余处,指广如彼;检彼并无,岂皆误耶!诬圣辱祖,不虑招殃;引误后生,何可穷也。
在“不可分别”这一部分,分成两块来讲。第一块,是从人的角度来说明。在“僧下”之后,第二块,是从处所的角度来辨别。
疏文里说:或者根据僧众的来去走动,这很难确切知道;或者根据处所分散,不知道边界在哪里;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就归到这一类来处理。《尼钞》里说:在中原地区,人口众多,所以无法明确划分。
接下来“用下”,是说明具体的度量标准。这件事的起因是,有人问佛陀种树的方法,佛陀教导说,每隔七弓的距离种一棵树。后来波离尊者请教集合僧众的范围该多大,就用这个标准来回答他。
所谓“异众相见”,是针对双方各自举行法事活动的情况来说的。
“准下”是计算的方法。五肘为一弓,一肘是一尺八寸,那么一弓就是九尺。七弓就是七乘以九尺,总共六丈三尺。六尺为一步,那么算下来就是十步半的距离,这样合起来算。
“不同下”是驳斥古人的错误说法。疏文里说:从前有人说七十三步半,那是错误地计算成了七个间隔;还有人固执旧说,认为树的界限两头各自有延伸的范围,又有人说是在周围种一圈树,还有人把《僧祇律》里的文字改成了“八树”。详细的辩论就像那里说的一样。
后面提到“指《义钞》”,意思是说详细内容可以看《义钞》,这里只是删繁就简;那部书现在已经失传了,但大意就像前面提示的那样。古人的注解不知道这个缘由,一概说是引文有误;假如真是错误,一处这样还可以理解;何况在这本书的上卷里,总共有十几处地方,都说“详细内容见那里”;去查那些书,发现都没有,难道全都是错误吗!这样诬蔑圣人、辱没祖师,就不怕招来灾祸吗?误导后世学人,这过错真是没完没了啊。
次明兰若。上略阿字,亦云阿练若,即空静处。有六不同,恐名相滥,故先标简。六中寄衣,即三十恐怖离衣戒;僧界有二,如此所明;难事,即提舍末戒,余可知。
接下来说明“兰若”这个词。上面简略地用了“阿”字,也叫“阿练若”,意思就是空旷安静的地方。这里有六种不同的情况,担心名称和概念混淆,所以先标示出来加以区分。这六种情况里,涉及衣服的,就是“三十恐怖离衣戒”;涉及僧团活动范围的,有两种,就像这里说明的;涉及困难事情的,就是“提舍末戒”,其他的可以类推。
無難中,初示不定。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而互說不定;大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出《僧祇》,計十里。);小則五百弓,弓長四肘(出《十誦》,計六百步為二里。)。注引《了疏》,翻同本律;然鼓有大小,聲有遠近,亦不可準。雜下,明今取。彼經云一拘屢奢,注云秦言五里。
在讨论“无难”这个概念时,首先要说明它的距离并不固定。注解里提到,各部经典都说是一拘卢舍,但具体说法不一致。大的说法是二千弓,一弓长五肘;小的说法是五百弓,一弓长四肘。注释里引用了《了疏》的说法,翻译过来和本律一致;然而,鼓有大有小,声音传得有远有近,所以也不能完全以此为准。接下来,说明现在通常采用的依据。那部经里说是一拘屡奢,注释说,在秦地的说法就是五里。
有難中,初引文示。言於外者,謂訶法人不同界也。計下,示數。百九十六肘,總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三十丈為五十步,四丈八尺為八步,所餘如數。問:何名有難?答:昔人但云惡比丘作留難,故多妄解。今須簡定。此謂本界得訶之人,心不同忍,故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即《善見》云不同意者。豈不明乎!(有以隣寺難集而名有難,謬矣。)問:有難一種,何法用之?答:此局三小,不通餘法,故知有難從三小得名。疏釋三小集僧文云:既有難緣,不比常途,宜用《善見》七盤陀集。豈非明據!此是定義,不勞驚惑。(有人不肯,請以〈結界篇〉中三小對之,是非可見;若不爾者,有難自然為行何法,思之。)
在“有难”这一情况中,首先引用经文来说明。所谓“对外”,是指那些前来呵责羯磨的人,他们不属于本界。
接下来解释数字。一百九十六肘,总共是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其中三十丈等于五十步,四丈八尺等于八步,剩下的尺寸按数计算。
问:为什么叫做“有难”? 答:过去的人只说是有恶比丘作留难,所以有很多错误的理解。现在需要辨析确定。这里指的是,本界内有权呵责的人,心中不能认同、不能容忍,所以前来呵责羯磨,使得事情办不成,因此叫做“难”。也就是《善见律》里说的“不同意者”。这难道还不明白吗! (有人认为是因为邻近的寺院难以集合僧众而称为“有难”,这是错误的。)
问:“有难”这一种情况,用在什么法事中? 答:这仅限于“三小”羯磨,不适用于其他法事,所以知道“有难”是从“三小”羯磨得名的。疏文解释“三小”集僧的部分说:既然有难缘,不同于平常情况,应该采用《善见律》的“七盘陀”方法来集合僧众。这难道不是明确的依据吗!这是确定的定义,不必再疑惑不安。 (有人不认可这个说法,请用〈结界篇〉中关于“三小”的内容来对照,是非对错就可以看清楚了;如果不这样,那么“有难”这种情况,自然是为了行什么法事呢?请思考一下。)
道行中二,初引云文出别众食戒。若论别众,道行不犯。今云不得者,此约停住为言。无别所以,至〈随相〉为辨。亦下,定量,初句指论通漫。此下,引律会释。问:兰若道行,并一拘卢,而大小别者?答:兰若诸部既别,宜取其中。道行止出多宗,理同彼律;疏云部别有由,当取《十诵》是也。
在《道行篇》的第二部分,开头引用律文,讲的是“别众食”这条戒。要说“别众”的情况,在行路途中本来不算犯戒。但这里说“不得”,是针对停下来住着的时候说的。没有其他特别原因,具体到《随相篇》里会详细说明。后面这段,是确定界限。第一句指出,根据论典的说法,界限是通用的、宽泛的。从这里开始,引用律文来会通解释。有人问:阿兰若和行路途中,距离都是一拘卢舍,但为什么大小范围有区别呢?回答是:阿兰若的界限,各部律典本来就有不同,应该取一个中间值。而行路途中的界限,只出现在多宗的律里,道理上和他们的律相同;《疏》里说各部不同是有原因的,应当采用《十诵律》的说法。
水界中,初引《五分》。水中行者,谓徒涉也。水洒及处者,示界限也。次引《善见》分三,初定分齐。准下离衣势分,相传以十三步为定。取下,次简可否。取常流者,界相定故。潮水不得者,疏云:以乍溢故。若下,三明乘船又二;初明下矴。疏云若橦。所以尔者,或恐自然界限不定,或结船界相有参差故。不下,明系缆。得否可寻。若准《善见》,水中不得结作法界;疏云:此论以水相虚浮,体相难识故也;今则约岸分标,义亦可得,如〈结界〉中。问:所以唯六相者?答:摄处尽故。问:几事用之?答:结法未兴,唯除说恣,通行余法;制后僧事,局开结界;心念对首及别众食,并须约界。问:用有通局,可得闻乎?答:有难兰若,唯局三小;自余五相,并通大界;水道二处,义无戒场;别众食中,亦止五相,除有难兰若。问:相或相涉,何以分之?答:聚兰二种相别易知。道行非二摄。水界通三处。
在水域划分方面,首先引用《五分律》的说法。所谓“水中行者”,指的是徒步涉水而过的情况。“水洒及处”则是为了标明界限的范围。接下来引用《善见律》,将水域划分分为三部分来说明。第一部分是确定界限的范围。参照后面“离衣势分”的规定,传统上以十三步作为标准距离。第二部分是辨别哪些情况可行,哪些不可行。要选取常年流动的水域,因为这样的界限比较明确。潮水不能作为划分依据,注疏解释说:因为潮水会突然涨溢,界限不稳定。第三部分是说明乘船的情况,又分为两点。第一点是关于下锚停船。注疏提到“若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担心自然形成的界限不固定,或者船只集结时界限参差不齐。第二点是关于系缆绳。这样做是否可行,可以进一步探讨。如果依据《善见律》,在水域中是不能通过特定仪式来划定作法界的;注疏解释说:这是因为水的形态虚浮不定,其本体和相状难以确切把握。不过,如果以岸上标志物作为参照,在道理上也是可行的,就像《结界》章节里讨论的那样。有人问:为什么只列举这六种相状呢?回答:因为这六种已经涵盖了所有需要划分的处所。有人问:有几种事情会用到这些划分?回答:在结界法尚未兴起时,除了“说恣”之外,其他法事都可以通用。制定结界法之后,僧团事务就局限于所结的界内进行了;像心念对首、别众食这类事情,也都必须以结界范围为基准。有人问:这些规定的应用有通用和局限之分,可以具体说说吗?回答:在有危险的阿兰若,只适用于三种小范围结界。除此之外的其他五种相状,都通用于大界。水道这两种处所,按道理不设戒场。在别众食的规定中,也只涉及五种相状,排除了有危险的阿兰若。有人问:如果几种相状互相交叉重叠,该怎么区分呢?回答:聚落和阿兰若这两种,它们的相状区别比较明显,容易分辨。道路行走不属于这两种。水域划分则可能涉及三种处所的情况。
论体中。前明分齐,即界体量。然诸家所判广狭方圆,是非异论,故重辨定。不随别显,故云总论。
在讨论佛法的体系时,前面已经说明了它的范围和界限,也就是佛法的整体框架和规模。但是各个学派对于佛法范围的广狭、形状的方圆,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所以这里要重新辨析确定。不跟随个别观点来单独说明,所以称为总体论述。
三种作法,大界戒场,各随标相;小界一种,随人多少。
三种划分方法:大界和戒场,各自根据标记的范围来确定;小界这一种,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来划定。
自然中,可分聚落,亦随四相。同上作法,故云亦无。
在自然环境中,可以划分出村落聚落,这也是根据生、住、异、灭四种变化相来区分的。和前面说的方法一样,因此也说它本质上也是不存在的。
不可分别,标中。不同有三,即三问答,并有多说。
不能分开来说,要标在中间。有三种不同情况,就是三个问答,而且有多种说法。
初问。前明六十三步,为约四面各取,为约一面取半而两向共成耶?
第一个问题。 前面说的六十三步,是指从四面各取一段距离,还是指从一面取一半,然后两边合起来算呢?
答中,初判定。故下,引证。此下,点示。
回答里,开头先作判断。然后,下面引用经文来证明。这之后,点明要义。
第二问中。正定界体,故约两处秉法设问。
第二个问题里,讲的是正定的本质,所以从两个角度来提问。
答中,初科,初句删异说。今下,申正解为二,初定量。注中释疑。此约秉法显相,恐谓不秉不劳界故。故下,引证。还即前文。既约二处,则知各半明矣。
回答这部分,开头第一科,第一句先删掉不同的说法。从“今”字开始,正面解释分两步,第一步是确定数量。注文里解释了疑问。这是根据持戒的仪式来显示戒相,怕有人以为不持戒就不需要结界了。所以下面,引经据典来证明。引用的还是前面的文字。既然根据两处地方,那么就知道各占一半就很清楚了。
次科,初约无人显体。若下,约有人明集。准此六十三步,须以二名表异彼此;此名随分自然,彼名异界自然,据下亦号限分深防。
接下来,先从不执著人的角度来说明本质。如果从执著人的角度来说,那就是聚集。按照这六十三步,需要用两个名称来区分彼此;这边称为随分自然,那边称为异界自然,根据下面的说法,也叫限分深防。
三中,初明深防。不问有无,虑有别众,过分倍集,故曰深防。实下,示限分。故下,引证。此明凡为比丘,随处有界。则知《僧祇》七树,不属一人;证上半减,义无差矣。
第一段,先说明要严格防范。不管有没有人,都要考虑到可能有人单独聚集,或者过度聚集,所以叫“深防”。 “实下”这部分,是说明界限和范围。 “故下”这部分,是引用证据来证明。 这说明凡是比丘,在任何地方都有界限。 由此可知,《僧祇律》里说的“七树”范围,并不属于某一个人;这证明了“半减”的说法,道理是没有错的。
第三问中。由古异执,故问以辟之。
第三问里,因为古人有不同的错误见解,所以提出来加以破除。
答文,初科,上句牒古。彼谓六十三步,但据东西南北四方量之,不约四维,故定方也。今下斥非。俗中算法,方五斜七;且约限分自然,四方六十三步,四维则剩二十余步;深防准知。方准《僧祇》,维无所据,故此斥之。
回答文字,第一段,开头引用古人的说法。古人认为六十三步,只是按照东西南北四个正方向来测量,不包括东南、西南、东北、西北四个斜角方向,所以是确定的正方形。现在下面批评这种说法不对。世俗中的算法,正方形边长五步,对角线大约是七步;暂且按照界限划分的自然情况,四个正方向是六十三步,四个斜角方向就会多出二十多步;要严格防止以此为标准来理解。正方形可以依据《僧祇律》的规定,斜角方向没有依据,所以这里批评它。
显正中,初二句立义宗。若下,释定不定两相。可知。有别界者,或是作法,或约自然;水陆相侵,则随远近故也。
开头两句确立了核心观点。接下来解释“定”和“不定”两种状态。这应该能明白。所谓“有别的界限”,有时是人为设定的,有时是依据自然形成的;水与陆地互相侵扰时,界限就随着远近而变动。
遮妄中,初引彼所据。但云方各,不言维故。谓不,释通文意。身面所向者,则通一切,不局方维也。非下,遮简。略音测。文下,举事例难。彼执《十诵》方各二字,不量四维,故以此并而质之。〈受戒犍度〉明弟子法云:若师遣往方面周旋,不得辞设托因缘住,故云随师也。
在反驳错误观点时,首先引用对方所依据的经文。对方只提到“方各”二字,没有提及“四维”。意思是说,不能这样理解经文的整体含义。身体和脸所朝向的方位,应该包括所有方向,不局限于正方或四维。下面“非”字开始,是进行辩驳和简别。略音测。接下来,举出具体事例来责难。对方执着于《十诵律》中“方各”两个字,没有考虑到四维方向,所以用这个例子来对比并质问。〈受戒犍度〉中说明弟子的规矩时说:如果师父派遣去某个方向办事,不能找借口推托不去,所以说要随顺师父。
正解中,引文有三,初引《五分》证不局方。但云身面,可决《十诵》。次引《善见》,证必须圆。言方圆者,方指四向,圆即界体。乃下,引《了论》证取四维。然彼是作法,今明自然;但量法不殊,故得引证。合犹和也。角即四隅,论中正遮取方余角故。
在正确的解释中,引用了三段经文。
第一段引用《五分律》,证明结界不限于方形。它只提到“身面”,可以用来判断《十诵律》的意思。
第二段引用《善见律》,证明结界必须是圆形。文中说的“方圆”,“方”指的是四个方向,“圆”指的是结界的整体形状。
接下来,引用《明了论》,证明要取四个角落。不过,《明了论》说的是人为作法,这里说的是自然形成的界;只是丈量的方法没有差别,所以可以引用它来证明。
“合”就是“和”的意思。“角”就是四个角落。论中正是禁止取方形而允许取角落的缘故。
结劝。可知。文中但明不可分聚,余四例准。
总结一下。可以知道。文章里只说明了不能区分聚集的道理,其余四种情况可以依此类推。
二明用僧,明僧義中,初句示位。律云:有四種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白召對問二單白,中受一白四。)、自恣(五德和僧一白)、出罪(懺殘一白四),餘一切羯磨應作。(疏云:除三單白,二白四,自餘皆四僧攝。)二者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汎下,示名義。若下,簡濫。略舉非相,委如〈足數〉。文中五句。初句及四,並約能秉。次句是所為。第三通能所,如對眾問難捨墮受懺;能秉之人,即所量故。第四相乖,如四儀差互等。上四別示,下句總括。通下,指廣。言七種者,總收眾別也。疏云: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眾多人僧(二三人也);對於眾法,立四人僧。又云:莫不弘秉,通號僧焉。(舊云僧簡別者,謬矣。)下指《義鈔》文逸。(舊云檢彼無文,非也。)《業疏》總義中廣明體相,非可卒示;須學方知;即下〈羯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尋之可領。
第二,说明僧团的作用。在解释僧团含义的部分,第一句先说明僧人的位次。律典上说:有四种僧团。
第一种是四人僧团。除了受戒、自恣、出罪这几件事,其他一切羯磨法事都可以做。
第二种是五人僧团。除了在中国受戒和出罪,其他都可以做。
第三种是十人僧团。除了出罪,其他都可以做。
第四种是二十人僧团。一切羯磨法事都可以做。
接下来,解释名称的含义。再往下,是辨别和防止滥用。这里只是简略地举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详细内容在《足数》篇里。
文中有五句话。第一句和第四句,都是从能主持法事的人的角度来说的。第二句是从所做的事的角度来说的。第三句则同时涉及能主持的人和所做的事,比如当众问难、舍弃堕罪、接受忏悔;这时,能主持法事的人,同时也是被衡量是否符合条件的人。第四句是说行为相违背的情况,比如行、住、坐、卧四种威仪互相错乱等。上面四句是分别说明,最后一句是总结概括。
再往下,指出更广泛的含义。说到七种僧,是总括了各种不同的僧众类别。疏文说:相对于心念法,设立一人僧;相对于对首法,设立二三人僧;相对于众法,设立四人僧。又说:没有不弘扬和秉持佛法的,所以都通称为僧。
下面指出《义钞》里的文字有缺失。
《业疏》在总论义理的部分,广泛说明了僧团的体性和相状,这不是一下子就能讲清楚的;需要学习才能知道;也就是下面《羯磨篇》里,也说明了七种位次;法事做得对不对,查考那里就能领会。
别列中。别位易解,略而不明。此篇集僧,且据大众。初四人者。疏云:僧虽有四,体相分二。初一为体,非四不名为僧。后随事分,故有三别。文中且举说结;其实百三十四法中,除上五种,余并四人作之。五人中,初示本宗。边受二法,教授白召,戒师对问,自恣白和,唯此三白,是五人用。若约僧体,四人能办;但由事缘相假,非五不成;故四外加一,为五人僧;边受白四,还四人摄。若下,次取他部。本宗受忏,亦止四人;今依《祇律》加入五中。彼云:五众羯磨者,自恣边受一切尼萨耆是也。十人者。疏云:中国僧多,前受生慢,故倍前五为十人僧。二十人者。二篇隣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为二十人僧。准疏问曰:受开边五,例准出罪亦应开十?答:受是生善,开之有益;出罪灭恶,开则增过;余广如彼。
在区分不同类别时,各个类别的位置容易理解,所以略去不详细说明。这一篇集合僧众,暂且依据大众的情况来谈。最初是四人僧。注疏说:僧众虽然有四种,但从本质和表现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本体性,如果没有四人就不能称为僧。后面根据具体事务来区分,所以有三种不同情况。文中暂且举出说戒和结夏安居的例子;其实在一百三十四种法事中,除了上面五种情况,其余的都是由四人来完成的。五人僧这部分,首先说明本宗的观点。边地受戒的两种法、教授白召、戒师对问、自恣时的白和,只有这三种白事,是五人僧所用的。如果从僧众的根本体性来说,四人就能办理;但由于具体事务的因缘需要相互借助,非五人不能完成;所以在四人的基础上增加一人,成为五人僧;边地受戒的白四羯磨,仍然属于四人僧的范畴。下面接着引述其他部派的观点。本宗接受忏悔,也只需要四人;现在依据《十诵律》加入到五人僧中。该律说:五众羯磨,指的是自恣和边地受戒的一切尼萨耆罪。十人僧。注疏说:中印度僧众多,前面只用五人受戒容易产生轻慢心,所以把前面五人加倍,成为十人僧。二十人僧。二篇罪邻近重罪,犯罪忏悔时心情浮泛不实,所以把中印度受戒的人数加倍,成为二十人僧。根据注疏提问说:受戒时在边地开许用五人,按照这个例子,出罪时也应该开许用十人吗?回答是:受戒是生起善法,开许有益处;出罪是灭除恶业,开许就会增加过失;其余详细内容见该注疏。
体用中,初句通括四位。若下,别示僧体,初明体通。今下,明用别。上即依律略示僧体,律本但有约数明体,谓一人、众多人、四人也。若取假用,乃准《成论》。详今文意,虽非正办,四人实办,非体而何!则显古记指前标宗为僧体者误矣。
在讨论僧团的本质和作用时,第一句话概括了四种情况。接下来的部分,具体说明了僧团的本质,首先阐明本质是通用的。现在这部分,说明作用各有不同。上面是根据戒律简要说明了僧团的本质,戒律原本只从人数上界定本质,说的是一人、多人、四人这三种情况。如果要考虑实际应用中的假名安立,就要依据《成实论》了。仔细体会这段文字的意思,虽然这里没有明确区分,但四人僧团确实能实际办事,这难道不是本质的体现吗?这就显示出,古代注解把前面标举的宗旨当作僧团本质,是错误的。
简净秽中,初文。自行取净,唯约自知;微有所犯,悔已同法;不尔,必约三根检勘清浊;清可预数,浊必摈治。根不外彰,亦容参预故也。
在简单区分清净与污秽的规则中,第一部分是关于自己修行的。
自己修行时选取清净的标准,只限于自己心里明白;稍微有所违犯,忏悔之后就恢复清净了。
如果不是这样,就必须依据身、口、意三业来检查勘验清净还是污浊;清净的可以预先算入僧数,污浊的必须加以摈斥惩治。
因为业根没有显露在外,也可能允许参与僧事的缘故。
次科,简净中,初三句简定。文略自恣。以下,释成,初释说戒。上句制能说,下句制所听。后释忏罪。上句制能忏,下句制所受。问:一切羯磨,生善灭恶二门统收,如何分之?答:如诸悔罪治摈灭诤设谏等法,名为灭恶;已外一切,并号生善;昔见下云生善,便科此为灭恶;致令后学妄谓说恣同灭恶收。当知文中具明二种,说戒是生善,忏悔属灭恶;有智考之,幸无混乱。
接下来这一段,解释的是“简净”中的内容。开头三句,是简要说明“定”的部分。文字省略了“自恣”的说明。
下面,是解释成立的部分。先解释“说戒”。上一句规定谁能说,下一句规定谁该听。后面解释“忏悔罪过”。上一句规定谁能忏悔,下一句规定谁接受忏悔。
有人问:一切羯磨法,都可以归入“生善”和“灭恶”这两大类,具体怎么分呢?
回答:像各种忏悔罪过、处罚驱逐、平息争论、劝谏等法,叫做“灭恶”;除此之外的一切羯磨法,都称为“生善”。过去有人看到下面提到“生善”,就把这里的内容归为“灭恶”,导致后来的学习者错误地认为“说戒”和“自恣”也属于“灭恶”一类。
要知道,这段文字里其实讲明了两种:说戒属于生善,忏悔属于灭恶。有智慧的人仔细考察一下,希望不要搞混了。
次通秽中,初正明。故下,引例有二。初律开白停僧残,赴前受戒。二律中有人受戒已,疑和尚犯戒;有四句,三句不知皆得,后句知故不得,如次篇具引。萨下,引证。问:为约所为不知,为能秉互不知?答:且论受戒。所为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若论能秉,唯据四重;各不相知,亦成法事。下篇具委,故此指之。
接下来讲不干净的情况,先说正题。所以下面,举两个例子。第一,戒律允许先暂停严重的僧残罪,去前面参加受戒。第二,戒律中有人受戒后,怀疑和尚犯了戒;有四种情况,前三种不知道的都没问题,最后一种因为知道了所以不行,具体在下一篇会详细引用。萨下面,引经证明。问:是指受戒的人不知道,还是主持仪式的人互相不知道?答:这里只说受戒。受戒的人不怀疑轻微犯戒,才能完成受戒。如果说到主持仪式的人,只涉及四重罪;他们互相不知道,也能完成仪式。下一篇会详细说明,所以这里只是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