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昙心论卷第一
尊者法胜造
晋太元元年僧伽提婆共惠远于庐山译
界品第一
前顶礼最胜, 离恼慈哀颜,
亦敬顺教众, 无着应真僧。
我向至高无上的佛陀顶礼, 您远离烦恼,面容慈悲哀悯, 也恭敬随顺教法的圣众, 那无执着的应真僧人们。
说曰:法相应当知。何故应知?法相者常定,知常定相。彼曰:定智有定智相则为决定,以是故说法相应当知。问:世间亦知法相,此极愚亦知坚相地、湿相水、热相火、动相风、无碍相空、非色相识,如是一切不应已知复知;若已知复知,此则无穷;无穷者,此事不然。云何说法相应当知?答:世间不知法相。若世间知法相,一切世间亦应决定;而不决定法相者常定,不可说知法相而不决定。若然者,不决定亦应决定。但不尔,是以世间不知法相。复次坚相地,无常相、苦相、非我相,若不尔者,坚相应有常相、乐相、有我相。而不尔,是故坚相即无常相、苦相、无我相。若世间于地知坚相者,无常相、苦相、无我相亦应知。而不知,是故世间不知地坚相。问:前说法相应当知,此法云何?答:
说:法的相状应当了知。为何应当了知?法的相状恒常确定,了知恒常确定的相状。对方说:确定的认识有确定认识的相状就是决定,因此说法相应当了知。问:世间人也知道法的相状,最愚笨的人也知道坚硬是地的相状、湿润是水的相状、炎热是火的相状、流动是风的相状、无障碍是虚空的相状、非色质是识的相状,如此种种不应已知又再知;若已知又再知,这就无穷无尽;无穷无尽,这样的事不合理。为何说法相应当了知?答:世间人并不真正知道法的相状。若世间人知道法的相状,一切世间也应能决定;而法的相状恒常确定,不可说知道法的相状却不能决定。若如此,不能决定也应能决定。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世间人不知道法的相状。再者,坚硬是地的相状,也是无常的相状、苦的相状、无我的相状,若非如此,坚硬的相状应有常的相状、乐的相状、有我的相状。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坚硬的相状就是无常的相状、苦的相状、无我的相状。若世间人对于地知道坚硬的相状,也应知道无常、苦、无我的相状。但并不知道,所以世间人不知道地坚硬的相状。问:先前说法相应当了知,这法具体指什么?答:
若知诸法相, 正觉开慧眼,
亦为他显现, 是今我当说。
若知诸法实相,正觉开启慧眼, 亦为他人显现,此即今当宣说。
问:佛知何法?答:
问:佛陀知晓什么法?答:
有常我乐净, 离诸有漏行。
恒常自在清净乐, 远离一切烦恼业。
诸有漏行转相生故离常,不自在故离我,坏败故离乐,慧所恶故离净。问:若有常我乐净离诸有漏法者,云何众生于中受有常我乐净?答:
所有有漏的行为相互产生,所以没有恒常;因为不能自主,所以没有自我;因为会败坏,所以没有快乐;因为智慧所厌恶,所以没有清净。问:如果恒常、自我、快乐、清净远离一切有漏法,为什么众生在其中感受到恒常、自我、快乐、清净呢?答:
计常而为首, 妄见有漏中。
以恒常为根本,在烦恼中起妄见。
众生于有漏法不知相已,便受有常我乐净。如人夜行,有见起贼相,彼亦如是。问:云何是有漏法?答:
众生对有漏法不知其真相,便执著于常、我、乐、净。如同有人在夜晚行走,误以为见到了盗贼,他们也是如此。问:什么是有漏法?答:
若生诸烦恼, 是圣说有漏。
如果产生各种烦恼, 这就是圣者所说的有漏。
若于法生身见等诸烦恼,如使品说,是法说有漏。问:何故?答:
如果在佛法中生起对身体的执着等种种烦恼,如同烦恼品中所说,这就是有漏之法。问:为什么?答:
所谓烦恼漏, 慧者之假名。
智者所称烦恼漏,实为假名妄分别。
烦恼者说漏,漏诸入故、心漏连注故、留住生死故、如非人所持故,是故说有漏。问:此更有名耶?答:
烦恼指的是漏,因为漏入诸境、心漏不断、滞留生死、如同被非人控制,所以称为有漏。问:还有其他名称吗?答:
是名为受阴, 亦复烦恼诤,
是法说盛阴。
这被称为受阴, 也是烦恼的争执, 这法被称为盛阴。
说劳说诤。问:何故?答:
问:为什么叫“劳”和“诤”呢?答:
烦受诤起故, 是彼应当知。
因烦恼争执生起,故当知此理。
身见等诸烦恼劳于众生,故说烦恼,恼受身故说受,忿怒心故说诤。从身见等生诸有漏法,是生劳故说劳,生受故说受,生诤故说诤。已说盛阴,阴相今当说:
众生因执着自我等烦恼而受苦,故称为烦恼;因烦恼而承受身体之苦,故称为受;因忿怒心而起争执,故称为诤。从执着自我等产生种种有漏法,这些法使人受苦,故称为劳;带来感受,故称为受;引发争执,故称为诤。前已说明五盛阴之相,今当详述诸阴相状:
若远离烦恼, 无漏诸有为,
一切杂受阴, 是阴圣所说。
若能远离烦恼, 无漏诸有为法, 一切杂染五蕴, 此蕴为圣所说。
謂法離身見等諸煩惱,亦解脫諸漏,有為從因生故。是一切及前說盛陰,此總說陰。是五陰:色、痛(應云覺也)、想、行、識。問:色陰云何?答:
所谓法,是指远离身见等各种烦恼,也解脱了各种烦恼的束缚。因为有为之法都是从因缘而生。这一切以及前面所说的盛阴,总体上称为五阴。五阴分别是:色、受、想、行、识。问:什么是色阴?答:
十种谓色入, 亦无教假色,
是分别色阴, 牟尼之所说。
十种称为色入, 亦无假教色相, 此是分别色阴, 世尊所宣说。
十种谓色入者,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细滑。亦无教假色者,如业品说。此色是色阴,分别色阴时,是世尊说。
十种称为色入的,是眼所对的色、耳所对的声、鼻所对的香、舌所对的味、身所对的触。也包括无教假色,如业品中所说。这些都属于色阴,在区分色阴时,是世尊所开示的。
所名曰识阴, 此即是意入,
于十八界中, 亦复说七种。
这称为识阴,也就是意入, 在十八界中,又分为七种。
谓识阴即是意入,亦界中七种分别:眼识、耳鼻舌身意识及意。
意识阴就是意入,也属于界中的七种分别: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以及意。
余则有三阴, 无教三无为,
谓是说法入, 亦复是法界。
其余还有三阴, 无教三无为, 此即说法入, 亦是法界摄。
余则有三阴者,痛阴、想阴、行阴。无教三无为者,虚空、数缘灭、亦非数缘灭。此总说法入亦复是法界,如是此法说阴界入,但阴一向有为界,及入有为无为。已说阴界入,一一相今当说:
此外还有三阴:痛阴、想阴、行阴。无教三无为者:虚空、数缘灭、非数缘灭。以上总说法入亦属法界。如是,此法所述阴、界、入三者,唯阴纯属有为法,界与入则兼摄有为无为。阴界入之义已说毕,今当逐一解说其相:
界中一可见, 十则说有对,
无记谓八种, 余则善不善。
在十八界里,只有色界是能看见的。有十界是有障碍的。有八界是不善不恶的。剩下的界则属于善或者不善。
界中一可见者,色界此可视在此在彼,是故可见;当知十七不可见。十则说有对者,十界有对,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细滑,是各各相对、各各相障碍。处所若有一则无二,是故有对;当知八无对。无记谓八种者,眼、耳、鼻、香、舌、味、身、细滑,此非乐报可记亦非苦报可记,故曰无记。余则善不善者,色、声、意、法及六识。善身动是善色,不善身动是不善色,余色无记。如是声口动净心七识界善,不善烦恼相应是不善,余无记。法界识心相应,彼如心说。若不相应,如杂品说。
在十八界中,有一种是可见的,即色界。色界之所以可见,是因为它在此处或彼处显现,因此能够被看见;应当知道其余十七界是不可见的。 十种界属于有对碍的范畴。十界之所以有对碍,是因为它们相互对应、相互障碍。例如眼与色、耳与声、鼻与香、舌与味、身与触,这些各自成对,彼此阻碍。若一处存在某一对象,另一对象便无法同时占据同一处所,因此称为有对碍;应当知道其余八界是无对碍的。
八种界属于无记的范畴,即眼、耳、鼻、香、舌、味、身、触。这些既不属于可记别的乐报,也不属于可记别的苦报,因此称为无记。其余的界则涉及善与不善,包括色、声、意、法以及六识。 善的行为产生善的色,不善的行为产生不善的色,其余的色则属于无记。同样,由清净心发动的言语及七识界属于善,与烦恼相应的则属于不善,其余的属于无记。法界若与心相应,其性质随心的性质而定;若不相应,则如杂品中所说。
有漏有十五, 余二三三有,
欲有中有四, 十一在二有。
有烦恼的事物共有十五种,其余各占二种、三种或三种存在。 欲界存在中有四种,十一存在于色界和无色界。
有漏有十五者,五内界、五外界、五识界,漏止住故。余二者,意界、意识界。法界,此或有漏或无漏,若漏止住是有漏,异则无漏。三三有者,意、法、识界是三有中可得,欲有、色有、无色有。欲有中有四者、香味鼻识舌识是一向欲有,中摄非色无色有,离欲揣食故一切香味是性揣食。十一在二有者,欲有、色有十一界:内五色、声、细滑及是境界识,此非无色中,以离色故。
有十五种属于有漏的界:五内界、五外界、五识界,因为这些界有烦恼存留。另外两种是意界和意识界。法界有时有漏有时无漏;若有烦恼存留就是有漏,否则就是无漏。
三界(三有)中所包含的界有三种:意界、法界、识界,它们存在于欲有、色有、无色有这三有之中。欲有中包含四种界:香界、味界、鼻识界、舌识界,这些完全属于欲有,不包括在色有和无色有中,因为香味与食欲相关,而一切香味本质上与食物有关。
有十一种界存在于欲有和色有中:内五根界、声界、触界及其相应的识界,这些不在无色有中,因为无色有超越了物质形态。
有觉有观五, 三行三余无,
有缘当知七, 法入少所入。
存在觉与观五种,三行三余皆无有, 有缘当知七种法,法入之处少所入。
有觉有观五者,五识界与觉观俱麁,故觉观相应。三行三者,意、法、识界此三行。若欲界及初禅是有觉有观,若中间禅是无觉少观,是上无觉无观。余无者,谓余界非觉,俱亦非观,俱不相应故。有缘当知七者,七界有缘,有此缘故,故曰有缘。如人有子谓之有子,彼亦如是。眼识缘色、耳识缘声、鼻识缘香、舌识缘味、身识缘细滑、意识缘诸法。法入少所入者,若心心数法是有缘,余则无缘。
具有觉与观的有五者,即五识界与觉观都属于粗显,因此与觉观相应。三行有三者,是意界、法界与识界这三行。如果在欲界及初禅,是有觉有观;如果在中间禅,则是无觉少观;再往上则是无觉无观。其余的没有觉观,是指其他界既非觉,也非观,因此不相应。有缘的应当知道有七者,即七界有缘,因为有这种缘,所以称为有缘。就像人有子女就称为有子女,它们也是如此。眼识缘于色,耳识缘于声,鼻识缘于香,舌识缘于味,身识缘于细滑,意识缘于诸法。法入中少部分所入的,如果是心及心数法,则是有缘,其余则是无缘。
九不受余二, 为无为共一,
一向是有为, 当知十七界。
九种不受其余二者,无为与有为合为一, 一向属于有为法,应当了知十七界。
九不受者,受名谓若色根数,亦不离根,是心心数法,所行于中止住故。异则不受,于中九界不受,声心法界非于中心心数法止住。余二者,五内界若现在是受,于中心心数法止住。过去未来不受,非彼心心数法止住。色香味细滑若不离根及现在是受,如心心数法根中止住,彼中亦尔,不离根故。余则不受。为无为共一者,一法界有为及无为。于中三种有常,故不可有为。余法界无常,故有为。有为无为合施设故,是以为无为共一。一向是有为当知十七界者,十七界无常,故一切有为,是故一向有为。问:如是分别法相已,云何摄法?为自性、为他性?答:自性。问:何故?答:
九种不接受的情况中,所谓接受是指:如果涉及色根范畴,且不脱离根,这是心及心所法的活动在其中停留的缘故。不同则不接受。在这九种范畴中不接受,因为声、心、法界并非心及心所法停留的中心。其余两种情况是:五种内在范畴若处于现在时则接受,因为心及心所法在其中停留;过去未来不接受,因心及心所法不在其中停留。色香味触若不脱离根且处于现在时则接受,如同心及心所法在根中停留那样,它们也因不脱离根而接受,其余情况不接受。有为与无为共属一类的情况是指:法界包含有为与无为。其中三种恒常,故不属有为;其余法界无常,故属有为。由于有为与无为被共同安立,因此说有为无为共属一类。纯粹属于有为的应当知道是十七界,因为十七界无常,所以全部是有为,因此纯粹是有为。问:这样区分法相之后,如何统摄诸法?是以自性还是他性?答:自性。问:为何?答:
诸法离他性, 各自住己性,
故说一切法, 自性定所摄。
一切事物皆无外在本质,各自安住于自身本性,
因此说所有事物,必为自性所统摄。
诸法离他性者,谓眼离耳,如是一切法不应说。若离者是摄,以故非他性所摄。各自住己性者,眼自住眼性,如是一切法应当说。若住者是摄,故说一切法自性之所摄。已施设自性所摄,于中可见法一界一阴一入所摄,如是一切法。复次此义,契经品当广说。
一切事物皆无相互依存之性,譬如眼根不依存于耳根,诸如此类现象皆不可言说。若言离者即是含摄,因其非他性所摄。各自安住本性者,眼根安住眼根本性,诸如此类现象皆应言说。若言住者即是含摄,故说一切事物皆为本性所摄。既已建立本性所摄之义,其中可见现象皆归于一界、一蕴、一入所摄,一切事物皆如是。此中深义,将于契经品中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