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性論卷上(出《無相論》)
真谛三藏于广州制旨寺翻译
论曰:立空品中人空已成、未立法空,为显法空,故说诸法无自性品。释曰:前说空品,后说无性品,欲何所为?答曰:前说空品为显人空,但除烦恼障,是别道故。后说无性品为显法空,通除一切智障及烦恼障,是通道故。复有别用,为除世间三虚妄论:一鬪诤为胜论,如露伽耶鞮迦及僧佉等论;二多闻为胜论,如四韦陀及伊鞮诃婆等论;三正行为胜论,如二乘教等。今说二空除此三论,先说人空,为除前外道两论;次说法空,为除后一二乘偏执乃至外道邪执论,显真实正行,依因此行得究竟无比故。复次说人空为破邪法,说法空为立正法。若广明论用,如十八部,为显此用故说斯论。此即第一明用分也。
论中说:在阐述空性的部分里,已经说明了人无我,但还未说明法无我。为了阐明法无我,所以接着讲诸法无自性的部分。
解释:前面讲空性,后面讲无自性,这是为了什么目的呢?回答是:前面讲空性是为了说明人无我,只是去除烦恼障,这是特定的修行途径。后面讲无自性是为了说明法无我,普遍去除一切智慧障和烦恼障,这是通用的修行途径。
还有另外的作用,就是为了破除世间三种错误的见解:第一种是以争论取胜的见解,比如露伽耶鞮迦和僧佉等外道的理论;第二种是以博学多闻为优胜的见解,比如四韦陀和伊鞮诃婆等经典;第三种是自以为修行正确的见解,比如声闻乘和缘觉乘的教法。
现在讲这两种空性就是为了破除这三种错误见解。先讲人无我,是为了破除前面两种外道的错误理论;接着讲法无我,是为了破除后面声闻缘觉的片面执着乃至外道的邪见,显示真实正确的修行方法,依靠这个修行才能达到究竟无上的境界。
再者,讲人无我是为了破除错误的法,讲法无我是为了建立正确的法。如果要详细说明论的功用,就像十八部论所说的那样。为了显明这些功用,所以才说这部论。这就是第一分明用分。
论曰:外问于何法中立此无性?应先安立是法。若说如是则无相理有所相应,实虚两境即便可见。
答曰:一切诸法不出三性,一分别性、二依他性、三真实性。分别性者,谓名言所显诸法自性,即似尘识分。依他性者,谓依因依缘显法自性,即乱识分依因内根、缘内尘起故。真实性者,谓法如如。法者即是分别、依他两性。如如者即是两性无所有,分别性以无体相故无所有、依他性以无生故无所有,此二无所有皆无变异故言如如,故呼此如如为真实性。此即第二相应分,即是立名。次约此三性说三无性,由三无性应知是一无性理。约分别者,由相无性说名无性。何以故?如所显现是相实无,是故分别性以无相为性。约依他性者,由生无性说名无性。何以故?此生由缘力成、不由自成,缘力即是分别性。分别性体既无,以无缘力故生不得立,是故依他性以无生为性。约真实性者,由真实无性故说无性。何以故?此理是真实故。一切诸法由此理故同一无性,是故真实性以无性为性。
回答说:一切事物都离不开三种特性:第一是分别性,第二是依他性,第三是真实性。 所谓分别性,是指用语言概念所呈现的事物自身特性,也就是类似外境的认识部分。 所谓依他性,是指依赖因缘条件而显现的事物自身特性,也就是错乱的认识部分,因为它要依赖内在的感官和外在的境象才能生起。 所谓真实性,指的是事物本来的样子。“事物”指的是分别性和依他性这两种特性;“本来的样子”指的是这两种特性都无实质可得——分别性因为没有固定体相所以无实质可得,依他性因为没有独立自生所以无实质可得。这两种无实质可得的状态都是永恒不变的,所以称为“本来的样子”,因此把这个“本来的样子”叫做真实性。这就是第二层对应的含义,也就是建立名称的依据。
接下来,依据这三种特性来说三种无自性。通过三种无自性,应当明白它们指向的是同一个无自性的道理。 就分别性而言,因为表象无自性,所以称为无自性。为什么呢?因为所显现出来的表象实际上并不真实存在,所以分别性是以无表象为本质。 就依他性而言,因为生起无自性,所以称为无自性。为什么呢?这种生起是依靠缘的力量而成,不是自己独立形成的;而缘的力量就是分别性。分别性的本体既然不存在,由于没有缘的力量,生起也就不能成立,所以依他性是以无生起为本质。 就真实性而言,因为真实本身无自性,所以说无自性。为什么呢?这个道理是真实不虚的。一切事物都是依据这个道理而同样归于无自性,所以真实性是以无自性为本质。
释曰:约真实性,由真实无性故说无性者,此真实性更无别法,还即前两性之无是真实性,真实是无相无生故。一切有为法不出此分别、依他两性,此二性既真实无相无生,由此理故一切诸法同一无性。此一无性,真实是无、真实是有。真实无,此分别、依他二有;真实有,此分别、依他二无,故不可说有亦不可说无。不可说有如五尘、不可说无如兎角,即是非有性非无性,故名无性性。亦以无性为性名无性性,即是非安立谛。若是三性并是安立,前两性是安立世谛,体实是无安立为有故;真实性即是安立真谛,对遣二有安立二无名为真谛。还寻此性离有离无,故非安立。三无性皆非安立也。此即第三相分,明三种体相也。
解释:说到真实无性,因为真实本身没有固定不变的本质,所以称之为无性。这个真实无性并不是另外有一个东西,其实就是前面两种性(分别性、依他性)的“无”就是真实性,真实就是没有固定的表象、没有实在的生起。一切因缘造作的事物,都超不出分别和依他这两种性质。这两种性质既然真实地没有固定表象、没有实在生起,根据这个道理,一切事物根本都是同一种无性。这个无性,真实来说是“无”,真实来说也是“有”。说它真实是“无”,是指分别、依他这两种“有”的本质是空;说它真实是“有”,是指分别、依他这两种“无”的真理是存在的。所以既不能单纯说它有,也不能单纯说它无。不能说它像色声香味触那样实在的有,也不能说它像兔角那样完全虚无。这就是既不是有性,也不是无性,所以叫做“无性性”。也就是以无性作为它的本性,称为无性性,这就是非安立谛。至于前面说的三性,都属于安立谛:前两种性(分别性、依他性)是安立世俗谛,它们的本体实质是空无,却安立为有;真实性就是安立真谛,为了破除前两种“有”,而安立这两种“无”的真理,称为真谛。但进一步探究这真实性的本质,它超越了有和无的对立,所以是非安立的。因此,三无性都是非安立的。这就是第三部分,阐明三种体相。
论曰:此三种性如是无性已说其相,今须说成立道理。分别性者无有体相。何以故?此性非五藏所摄故。若法是有,不出五藏。五藏者:一相、二名、三分别、四如如、五无分别智。一相者,谓诸法品类为名句味所依止。名者,即是诸法品类中名句味也。分别者,谓三界心及心法。如如者,谓法空所显圣智境界。无分别智者,由此智故一切圣人能通达如如。此五法中前三是世谛,后二是真如。一切诸法不出此五。若分别性体是有法,则应为此五摄,以不摄故,故知体无也。
论中说:这三种自性的无自性状态,前面已经说明了它们的相状,现在需要说明成立的道理。所谓分别性,是没有实体和相状的。为什么呢?因为这种性质并不包含在五种藏识之中。如果某种法是真实存在的,就不会超出这五种藏识的范围。五种藏识指的是:一、相,二、名,三、分别,四、如如,五、无分别智。第一“相”,是指一切事物的类别,是名称、语句、意义的依托之处。“名”,就是这些事物类别中的名称、语句和意义。“分别”,指的是欲界、色界、无色界中的心识及心所法。“如如”,是指通过体悟诸法空性所显现的圣者智慧境界。“无分别智”,就是凭借这种智慧,一切圣者能够彻底了悟如如的境界。在这五种法中,前三种属于世俗谛的范畴,后两种属于真如实相的范畴。一切事物和现象都不超出这五种范围。如果分别性本身是真实存在的法,就应该被这五种法所包含;正因为它不被包含,所以可以知道它的本体是空无的。
外曰:此法若无体相,云何分别?答曰:但有名无义。何以故?如世间于义中立名,凡夫执名分别义性,谓名即义性。此为颠倒,是故但有分别无有实体。外曰:云何知此分别是虚妄执?答曰:此名及义皆是客故。所以然者,名于义中是客,非义类故;义于名中亦客;非名类故。外曰:云何得知两互为客?答曰:由三义故此理可知。一者先于名智不生。如世所立名,若此名即是义体性者,未闻名时则不应得义。既见未得名时先已得义。又若名即是义,得义之时即应得名。无此义故,故知是客。二者一义有多名故。若名即是义性,或有一物有多种名,随多名故应有多体。若随多名即有多体,则相违法一处得立。此义证量所违,无此义故,故知是客。三者名不定故。若名即是义性,名既不定,义体亦应不定。何以故?或此物名目于彼物,故知名则不定物。不如此故,知但是客。复次汝言:此名在于义中。在义云何?为在有义、为在无义?若在有义,前三难还成。若在无义,则名义俱客,此定成立。外曰:义及名非分别所作。何以故?实名能显实义故,如实有灯照实瓶等,是故名义俱非分别。答曰:是义不然。何以故?照了不平等故。若如汝言:义实有者用名显义,如灯照色。是义不成。何以故?要先得义后立名故,未得义时不得立名。既由先取义后方立名,取尚不能了义,何况其名而能了耶。以灯照物,义则不尔。要因于灯故能了物,无先了物然后须灯,是故照义不平等也。
对方问:如果这些事物没有真实的体相,我们又是怎么去分辨它们的呢? 回答说:这不过是只有名称,而没有真实的含义罢了。为什么呢?就像世间人,在某个事物上安立一个名字,普通人就执着于这个名字,并认为名字所指向的就是事物真实的本质,觉得名字就是事物本身。这是一种颠倒的认知,所以说,只有分别、假立的概念,并没有真实存在的实体。
对方又问:怎么知道这种分别是虚妄的执着呢? 答道:这是因为,无论是“名”还是“义”,其实都是外来的、附加的,并非事物本身固有的。为什么呢?名字对于事物来说是外来的,因为它并不属于事物本身的类别;同样,事物对于名字来说也是外来的,也不属于名字的类别。
对方问:怎么知道两者是互相外在、互不相属的呢? 答道:从三个方面可以明白这个道理: 第一,在知道名字之前,对事物的认知就已经产生了。比如世间所安立的名称,如果这个名字就是事物本身的体性,那么在没听到这个名字之前,就不应该认识这个事物。但实际上,我们看到在不知道名字的时候,人们已经先认识到事物了。再者,如果名字就是事物,那么认识到事物的时候,就应该同时知道名字。事实并非如此,所以知道名字只是外来的附加。 第二,一个事物可以有多个名称。如果名字就是事物的本质,那么一个东西有多种名称,随着名称不同,就应该有多个不同的实体。如果一个东西随着多个名称就有多个实体,那么互相矛盾的性质就可以同时存在于一处了。这违背了实际经验所能证明的道理,没有这样的情况,所以知道名字只是外来的。 第三,名称并不固定。如果名字就是事物的本质,那么名称既然不固定,事物的实体也应该不固定。为什么呢?有时这个名字可以用来指称那个东西,所以知道名称并不能固定地对应某个事物。事实并非如此,因此知道它只是外来的附加。
此外,你说:“这个名称存在于事物之中。”那么,它存在于什么样的事物里呢?是存在于“有”的事物里,还是存在于“无”的事物里?如果存在于“有”的事物里,那么前面三个诘难仍然成立。如果存在于“无”的事物里,那么名称和事物就都是外来的、附加的,这一点是确定成立的。
对方说:事物和名称都不是由分别心所创造的。为什么呢?因为真实的名字能显示真实的事物,就像确实有灯,能照亮真实的瓶子等东西一样。所以说,事物和名称都不是分别心的产物。 回答说:这个道理不对。为什么呢?因为“照亮”这个比喻是不对等的。如果像你说的:事物是真实存在的,用名字来显示事物,就像灯照亮物体一样。这个比喻不能成立。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是先认识到事物,然后才给它安立名字;在没有认识到事物之前,是无法安立名字的。既然是由先摄取事物、后安立名字,那么摄取的时候尚且不能完全了知事物,何况名字又怎么能完全了知事物呢?用灯照物这个道理则不是这样。必须依靠灯才能看清物体,没有先看清物体然后再需要灯的。所以说,“照亮”这个比喻是不对等的。
释曰:言取尚不能了义者,如识先得义,次取青黄或是非等,从取后方立名。若取能了义,则不应未取之时识已得义,是故不因于取能得了义,名在取后岂能了也。又若名能了义,余人未识名时,则不应闻名不得其义。譬如由灯照色,此人因灯能显了色,而余人因此不能见色。无有此义,决定因照能显色故。由名显义则不如是,是故照义不平等也。
解释说:所谓“执着尚且不能理解真实含义”的意思是,就像意识先感知到事物,随后才执着于青色黄色或是对错分别等概念,执着是在感知之后才产生的。如果执着能够理解真实含义,那么就不应该在尚未执着之前,意识已经感知到事物。因此,理解真实含义并非依靠执着,名称产生在执着之后,又怎能理解呢?再者,如果名称能够理解真实含义,那么别人在还不认识这个名称的时候,就不应该听到名称却不懂它的含义。好比用灯照亮物体,这个人借助灯能够看清物体,但其他人借助这盏灯却不能看见物体——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灯本身确实具有照亮物体的作用。但依靠名称来显明含义却不是这样,所以用“照明”来比喻并不恰当。
论曰:外曰:若汝谓由名分别义,实无所分别义,是故名中无义、义中无名,二俱客者。是义不然。何以故?若人执名异于义、义异于名,此人既无颠倒,则于义中应无僻执,不应闻说好恶生忧喜心,名义不相关故。闻好恶名即生忧喜心故,知名义相应不得是客。当知客义是汝颠倒。
论中提出:外人质疑说:如果你认为名称只是对事物进行分别,实际上并没有真实可分别的事物,因此名称中不包含事物、事物中也不包含名称,二者都是外在附加的。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为什么呢?如果有人执着于名称与事物不同、事物与名称不同,这个人既然没有颠倒认识,那么对事物就不应有偏执,也不该听到说好坏就产生忧喜之心,因为名称与事物互不相关。但事实上,人们听到好坏之名立即产生忧喜之心,由此可知名称与事物是相应的,不能说是外在附加的。应当明白,所谓“外在附加”的说法才是你的颠倒见解。
答曰:是义不然。何以故?由久时数习颠倒故有此僻执,不关名义相应。若人已执名异义异,由名于义亦未免僻执。何以故?由长时数习名言熏习故。必由此法门生分别心起虚妄僻执,如凡夫正见人亦知此身但唯色等行聚,由其数习我执坚固故,于自他相续中不免人我僻执。如此名义分别是法僻执,即是颠倒,增益无物故。如人我僻执故,知名义僻执是法颠倒。既是颠倒,云何生此颠倒而非系缚?是故由僻执熏习本识成于种子,能生起依他性为未来果。此僻执即是分别性,能为未来依他因也。又因此未来依他性果,更生未来法执颠倒,即是由依他性为因,能生未来分别性为果。如此更互相因故,生死恒起相续不断。此即第四成立三性分。说分别性成立义已。
回答是:这种理解不对。为什么呢?因为经过长时间反复熏习错误观念,才形成了这种偏执,和名称与含义是否对应没有关系。如果一个人已经执着于名称和事物是分开的,那么他通过名称去理解事物,也还是免不了偏执。为什么呢?就是因为长期熏习名称概念的习惯。人必定会通过这种方式产生分别心,生起虚妄的偏执。就像世间有正确见解的人,也知道这个身体不过是色、受、想、行、识等元素的集合,但由于长久熏习“我”的执着非常坚固,所以在看待自己或他人的生命相续时,仍然免不了产生“人我”的偏执。像这样对名称和事物进行分别,就是一种对事物的偏执,也就是颠倒妄想,因为它把不存在的东西强加了上去。正如“人我”的偏执一样,要知道对“名”与“义”的偏执就是一种对事物的颠倒认识。既然是颠倒认识,那么这种颠倒怎么会不成为束缚呢?所以,正是这种偏执熏习到根本识里,形成了种子,能够生起来来依他起的果报。这种偏执就是分别性,它能成为未来依他起性的因。反过来,因为这个未来依他起的果报,又会生出未来对事物表象的执着颠倒,这就是由依他起性作为因,能生出未来的分别性作为果。像这样互为因果,所以生死轮回才能恒常生起,相续不断。以上就是第四部分,关于成立三性的道理。关于分别性成立的道理已经说完。
别有六种差别,次说此性品类差别。然此分别性差别有六种:一者自性分别,谓分别色等诸阴体相,但以证量所取。五识但能直取五尘,乃至意识直能取法,不于一中种种分别,故名自性分别,直取体性故。二者差别分别,谓有色可见不可见等。色则可见,香味五尘非眼所见。如是随于一自性中,更种种分别不同,故称差别分别也。三者觉知分别,谓见前法即识其名字、能为他说。既自识名字,复能令他得识,故称觉知分别。四者随眠分别,谓见前物不识名字、不能宣说,故称随眠分别。五者加行分别,又有五种:一随爱分别、二憎忆分别、三和合分别、四远离分别、五随舍分别。由此五分别生三毒烦恼,故称加行。合此五就前四,并是约义分别。六名分别,又有二种:一有名字、二无名字。有名字,谓此物实如是,或色乃至及识,或有为无为、有常无常、善恶无记,如是等执皆有名字分别。无名字者,谓此何物为?此云何?何所以?云何如此?此四句分别,初一觅体性;次一求因,谓何因缘故有如此;三觅体差别;四求因差别。此四皆是无名字分别。此依名分别义自性五种。又有五种所分别自性:一依名分别义自性、二依义分别名自性、三依名分别名自性、四依义分别义自性、五依名义分别名义自性。一依名分别义自性者,谓此类是色,由色体性而得成就,乃至此类是受想行识等,由识体性而得成就也。
分别性有六种不同的类别,接下来说明这种性质的种类差别。这分别性的差别可分为六种:
第一种是自性分别,指的是对色、受、想、行、识等五蕴的体相进行分别,只是通过直接感知来获取。五识只能直接获取色、声、香、味、触这五种外境,乃至意识直接获取法境,不在一个对象上作种种分别,所以称为自性分别,因为它是直接获取事物的体性。
第二种是差别分别,指的是对事物进行可见与不可见等的区分。比如色境是可见的,而香、味等其余四尘不是眼睛所能见的。像这样,在同一个自性之中,进一步作种种不同的分别,就称为差别分别。
第三种是觉知分别,指的是见到当前的事物就能认识它的名称,并且能为他人说明。既然自己认识了名称,又能让他人也得以认识,所以称为觉知分别。
第四种是随眠分别,指的是见到当前的事物却不认识它的名称、无法宣说,所以称为随眠分别。
第五种是加行分别,又有五种:一、随爱分别;二、憎忆分别;三、和合分别;四、远离分别;五、随舍分别。因为这五种分别会生起贪、嗔、痴三毒烦恼,所以称为加行。将这五种与前四种合并,都是就意义进行的分别。
第六种是名分别,又分为两种:一、有名字分别;二、无名字分别。有名字分别,是指认定这个事物确实如此,或是色乃至识,或是有为、无为,有常、无常,善、恶、无记等等,像这样的执着都属于有名字分别。无名字分别,是指提出:这是什么?它怎么样?为什么这样?为何如此?这四句分别中,第一句寻求体性;第二句探求原因,即因为什么缘故才这样;第三句寻求体性的差别;第四句探求原因的差别。这四种都属于无名字分别。
这是依据名称来分别意义自性的五种情况。另外还有五种所分别的自性:一、依名分别义自性;二、依义分别名自性;三、依名分别名自性;四、依义分别义自性;五、依名义分别名义自性。
一、依名分别义自性,是指认定这一类是色,由色的体性而得成就,乃至这一类是受、想、行、识等,由识的体性而得成就。
释曰:谓此人先未得义、前得色名,闻说色相如此,有形碍、可捉持、有坏灭如此等相,名之为色。此人后见色体品类相貌,如昔所闻,知其是色,即是由名字能分别色体性。乃至识阴亦尔,先得其名未见其体,后时得体如昔所闻,即知是受乃至识也。
解释如下:这个人先前没有理解事物的本质,只得到了关于“色”的名称,听到别人描述“色”的相状:有形状、有阻碍、可以抓握、会毁坏等等,这些特征就被称为“色”。后来,这个人亲眼见到“色”的实体、种类和样貌,正如过去所听闻的一样,于是知道这就是“色”。这就是通过名称来分别“色”的本体。 乃至“识”蕴也是如此,先得到了它的名称却没有见到它的实体,后来见到了实体,和过去听闻的一致,就知道这是“受”乃至“识”了。
论曰:二依义分别名自性者,谓此类可名为色、彼类不可名色,乃至此类可名为识、彼类不可名识,由先得义然后分别立其名也。三依名分别名自性者,谓此色名,如人虽得其名、未识此名品类,更复思量学其训释,是名依名分别名,乃至识名求其所训品类亦尔。四依义分别义自性者,谓未得色名,因不定名分别色类。如人未识物名但见物体,而分别此体异于余物,不知定是何物。不得其定名故,但名依义分别义。亦如小儿所见,未识名字,及无分别识位所得境界,如五识等,并缘义不缘名也。五依名义分别名义者,谓此类以色为体,此色即是名。如人先已识名识义,后重分别前所识名义,谓此为色体,此即色名,乃至此类以识为体,此识即是名。如是等皆名依名义分别名义也。此五分别即是广前六中最初自性分别,前略明故但云自性分别,后广明故分别五种自性也。如是前六后五,皆名分别性品类差别。已说分别性品类差别竟,次说分别性功用。此分别性能分别前六后五,今为显此六五分别性功用差别。有八种分别,能作三种事类。三事类者:一戏论类、二我见我慢类、三欲等惑类。八种分别者:一自性分别,谓色等类色即色,阴等即余四阴类。即是前依名分别义等五种分别自性及前六中最初自性,如是等皆名自性分别也。二差别分别,谓于色等类可见不可见、碍无碍如是等无量差别分别,皆依止自性分别,是名差别分别也。三聚中执一分别,谓于色等阴,执我众生命者受者如是等名,共期所立,执此而起分别。又于多法聚中执聚为因,谓屋军车衣食饮等。如是等名,皆是共期所立,执此而起分别,是名聚中执一分别也。此两即是内外分别,前执有人、后执有法。
论中说到:第二种“依义分别名自性”,指的是这一类可以称为色,那一类不能称为色,乃至这一类可以称为识,那一类不能称为识,是因为先理解了事物的实质,然后才加以区分、安立名称。第三种“依名分别名自性”,指的是对于“色”这个名称,就像有人虽然知道这个名称,却还不认识这个名称所代表的各类事物,于是再去思考、学习它的解释,这就叫作依名分别名;乃至对于“识”这个名称,寻求它所解释的各类内容,也是如此。第四种“依义分别义自性”,指的是还没有获得“色”这个名称时,依据不确定的名称来区分色的类别。就像有人还不认识物品的名称,只是看见物品的形体,便分别这个形体与其他物品不同,却不知道它究竟是什么。因为得不到确定的名称,所以只称为依义分别义。也如同小孩所见,不认识名字,以及在没有分别识的阶段所获得的境界,比如眼识、耳识等五识,都是缘取事物的实质而不缘取名称。第五种“依名义分别名义”,指的是这一类以“色”为实质,这个“色”就是名称。就像有人先前已经认识了名称、理解了实质,后来再次分别先前所认识的名称与实质,说这是色的实质,这就是色的名称;乃至这一类以“识”为实质,这个“识”就是名称。像这些都称为依名义分别名义。这五种分别,就是详细展开前面六种分别中最初的“自性分别”——前面简略说明时只说了自性分别,后面详细说明时就分别出这五种自性。这样,前面的六种和后面的五种,都称为分别性的品类差别。
已经说完分别性的品类差别,接下来讲分别性的功用。这个分别性能分别前面六种和后面五种,现在为了显示这六种、五种分别性的功用差别,有八种分别,能够造成三种事类。三种事类是:一、戏论类;二、我见我慢类;三、贪欲等烦恼类。八种分别是:第一,自性分别,指的是色等类别——色就是色蕴,等即其余四蕴的类别。这就是前面“依名分别义”等五种分别自性,以及前面六种中最初的“自性分别”,像这些都称为自性分别。第二,差别分别,指的是对色等类别,分别可见与不可见、有障碍与无障碍等无量差别,这些都依托于自性分别,称为差别分别。第三,聚中执一分別,指的是在色等五蕴中,执着有“我”、“众生”、“寿命者”、“受者”等名称,这些是大家约定而立的名相,执着这些而生起分别。又在众多事物聚集中,执着这个聚集体为原因,比如房屋、军队、车辆、衣服、饮食等。这些名称,也都是大家约定而立,执着这些而生起分别,称为聚中执一分別。这两种就是内、外分别——前者执着有“人”,后者执着有“法”。
释曰:共期者,世流布所立名字,皆共期契所作,欲令同作一解也。
解释:所谓“共期”,指的是世间约定俗成的名称概念,都是人们共同约定确立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够一致理解。
论曰:四我分别,谓此类是有流有取,长时我执数依串习,从此僻执串习、缘身见所依止类、起虚妄分别,是名我分别也。
论中说道:关于“自我执着”的四种错误认知,指的是这类认知属于烦恼流转、执着缠缚的状态。由于长期对“自我”的执着反复熏习形成习惯,从这种偏邪的执着习惯中,依托于把身心当作实有之见的所依对象,生起虚妄不实的分别念头,这就称为“自我执着”的错误认知。
释曰:此类是有流有取者,类即是阿梨耶识,为诸惑本。有流即是无明。有取即是贪爱。过去烦恼十使以灭,不可分别为诸惑名,但总称无明,能障智明故。此无明能为诸惑因,能流转生死,故称有流。如数人说,流注生死故、心漏连注故、非人所持故,故说有流。取者即是有流家果,因谢过去故名有流,果来在现相续中故名为取。即是现相续中随眠贪欲种子也。若诸烦恼并在现相续中说流说取者,流即四流,取即四取。如此别说此流取等,皆不离本识,故言此类是有流取也。长时我执数依串习者,通说无始来有此流取等惑,故说长时也。我执有三种:一随眠、二上心、三习气。言数者,即明随眠我执数数依止本识。言串者,即上心我执数数串起。言习者,即明习气我执数数而起。随眠、上心是内烦恼,得见谛道此惑便灭。习气为久习所成,非正烦恼,故得罗汉时此犹未灭,得法如如方能稍遣。此三我执皆依本识也,缘身见所依止类、起虚妄分别者,明本识有二义,是三种身见所依止:一能作种子生于身见、二作身见所缘境界令起虚妄我执。正谈缘此本识作境界起,故称我分别也。
解释:这类是指有烦恼流注和执着取着的存在,类就是阿赖耶识,它是各种迷惑的根本。有流就是无明。有取就是贪爱。过去的烦恼十使已经消失,无法分别指出具体迷惑的名称,只能总称为无明,因为它能障碍智慧的明澈。这个无明能成为各种迷惑的起因,能让人流转生死,所以称为有流。就像某些修行者所说,因为流注于生死、因为心念漏失连续不断、因为被非人力量所操控,所以说有流。取就是有流所结的果,因已经谢落在过去所以叫有流,果来到现在的相续中所以叫作取。也就是现在相续中潜伏的贪欲种子。如果各种烦恼都在现在的相续中说流说取的话,流就是指四种流,取就是指四种取。像这样分别解说这些流和取等,都离不开根本识,所以说这类是有流有取的。长时间以来我执反复依循串习的,这是总说从无始以来就有这些流和取等迷惑,所以说长时间。我执有三种:一是随眠、二是上心、三是习气。说“数”,就是说明随眠我执多次依止根本识。说“串”,就是上心我执屡屡串连生起。说“习”,就是说明习气我执频频现起。随眠和上心是内在烦恼,证得见道真理时这些迷惑就会消灭。习气是长久串习所形成,不是真正的烦恼,所以证得阿罗汉果时这个还没有灭除,要证得法性真如才能逐渐遣除。这三种我执都依止根本识。缘于身见所依止的类、生起虚妄分别的,说明根本识有两种含义,是三种身见的所依止处:一是能作为种子产生身见、二是作为身见所缘的境界让虚妄我执生起。这里正是说缘于这个根本识作为境界而生起,所以称为我分别。
论曰:五我所分别,谓此类是有流取,长时我所执数依串习,从此僻执串习、缘我所见所依止类、起虚妄分别,是名我所分别也。所执境界义不异第四,但能分别有我执及我所执为异耳。六爱分别,谓缘可爱净类虚妄分别,名爱分别也。七憎忆分别,谓缘可憎不净类虚妄分别,名憎忆分别也。八非爱非憎分别,谓缘非可爱憎类,翻前二分别,名非爱非憎分别也。若略说分别,唯有两种:一分别依止、二分别境界。于八种分别中,自性及差别并辨聚中一执,此三分别能作戏论分别依止及作戏论分别境界。何以故?依止此类名想言所起分别、名想言所熏习分别,名戏论分别。于三类中由缘三名故,数数起行种种相貌。如是分别名为戏论,以三类为依止、三名为境界、戏论为分别体。依止境界即是分别性,戏论分别即依他性。
论中说:第五种是我所分别,指认为这类事物是流转执取的,长久以来我所执着的习气反复串习,从这种偏执的串习、依托我所见的所依止类别,生起虚妄分别,这就叫做我所分别。所执着的境界内容与第四种并无不同,只是能分别的执着有自我执着和我所执着的区别罢了。第六种是爱分别,指缘于可爱清净类别的虚妄分别,称为爱分别。第七种是憎忆分别,指缘于可憎不净类别的虚妄分别,称为憎忆分别。第八种是非爱非憎分别,指缘于既不可爱也不可憎的类别,与前两种分别相反,称为非爱非憎分别。
如果简略地说分别,只有两种:一是分别的依止,二是分别的境界。在这八种分别中,自性分别、差别分别以及辨聚中的执取分别,这三种分别能够作为戏论分别的依止和戏论分别的境界。为什么呢?依止这些类别,由名想言语所生起的分别、被名想言语所熏习的分别,就称为戏论分别。在这三种类别中,由于缘于三种名称的缘故,反复生起种种行相。这样的分别就叫做戏论,以三种类别为依止、以三种名称为境界、以戏论为分别的本体。依止和境界就是分别性,戏论分别就是依他性。
释曰:八分别中,前三分别名为戏论。分别此三各各即为依止、即为境界、即为戏论体。何以故?于三分别中各有能所故。能即是戏论体所中则有二,谓类及名。类即是三种义类,名即是三类种种名。是故以义为依止、以名为境界、缘此名字为法门,取于义类故。正以所取为依止、所缘为境界,故云依止此类、缘名想言所起分别。云想言者,谓心想此名、言说此名,故云想言。此则分别为想言所依止。今此中立想言者,并是名字,欲显名字有麁细,名则为细、想则小麁、言为最麁,是故用此三名目三分别。初自性分别,直明色等法体,此义为细,故立名名。次差别分别,明体差别,则小为麁,故立想名。后聚中一执分别,谓瓶屋等,此最为麁,故从言名也。名想言所熏习分别名戏论分别者,由缘此三名为境界起于分别,所分别即有熏习能分别义,能分别即是戏论分别。于三类中缘三名数数起行种种相貌者,明依止三类、缘三名为法门,而数数生起种种相貌。分别依止境界戏论,体唯是一,有三义用。
解释:在八种分别之中,前三种分别称为戏论。这三种分别各自就是依止、就是境界、就是戏论的本体。为什么呢?因为在这三种分别之中,各有能分别和所分别。能分别就是戏论的本体;所分别则包含两个方面,即义类和名称。义类就是三种事物的类别,名称就是这三类事物的种种名字。因此,以义类为依止、以名称为境界,缘着这些名字作为认知的途径,从而执取义类。正是以所执取的义类为依止、所缘的名称作为境界,所以说“依止这些义类、缘着名字、思虑言说所生起的分别”。所谓“想言”,是指心中思虑这些名字、口中言说这些名字,所以叫“想言”。这分别就是“想言”所依止的。这里设立“想言”一词,都指名字,目的是为了显示名字有粗细的差别:名称为最细微,想为较粗显,言为最粗显,因此用这三个名称来命名这三种分别。第一种“自性分别”,直接说明色法等事物的本体,这个义理最细微,所以用“名”来命名。第二种“差别分别”,说明本体的差别,这就稍微粗显一些,所以用“想”来命名。第三种“聚中一执分别”,指瓶子、房屋等聚合体,这个最粗显,所以从“言”来命名。
(被“名、想、言”所熏习的分别,称为戏论分别,这是因为缘着这三种名称作为境界生起分别,所分别的内容就会熏习能分别的作用,能分别的作用就是戏论分别。)
(在三种义类中,缘着三种名称,反复生起种种行为相貌,这说明了是依止三种义类、缘着三种名称作为认知途径,而反复生起种种相貌。)
分别的依止、境界、戏论,本体只有一个,但具有三种不同的作用和意义。
论曰:次我及我所:此二分别能作身见及诸见本:能作我慢及诸慢本。
论中说:接下来讲“我”和“我所”这两种分别: 它们能产生身见以及其他各种邪见的根源; 也能产生我慢以及其他各种傲慢的根源。
释曰:此两分别,例前亦应明,即为依止境界及分别体。前既已明,例自可解故不须辨,故但明能生后我见及作诸见本。由执有我故生诸见,我所执能作我慢本及诸慢。
解释:这两种分别,参照前面的说明,也应当阐明,即作为基础的境界和分别的本体。前面既然已经说明,参照自然可以理解,所以不需要再分辨,因此只说明能产生后来的自我执着以及成为各种见解的根源。由于执着有“我”,所以产生各种见解;对“我”的执着能成为我慢的根源以及各种傲慢。
论曰:后爱憎对二,此三分别能生欲瞋及无明等。
论中说:之后的喜爱与厌恶对应两种境界,这三种分别心能够产生贪欲、嗔恨以及愚痴等烦恼。
释曰:此三分别即是三毒,是故能生一切三毒也。
解释:这三种分别心就是贪、嗔、痴三毒,因此能够生出一切三毒烦恼。
论曰:如是八种分别,能作三种事用品类。前三即作戏论类,次两即作我见我慢类,后三即作欲等惑类。初六种分别显摄法义,一切分别不出此六。凡摄三义:自性及差别此二是分别依止,觉知、随眠、加行此三是分别体,后一名字是分别境界。是故六种摄法皆尽。觉知、随眠通三性,加行唯不善。是上心惑离有五种:随爱生贪、随憎起瞋、随舍生无明,此三是烦恼体;和合、远离是烦恼用,由贪故和合、由瞋故远离。由无明故通成此两,不立别能。贪是引境故和合,瞋是弃境故远离,由有无明故有引弃,是故通成二用。次依名分别义等五种分别,为显分别依止及境界、差别依止及境界。但分别性摄后八种分别,为显三种障事,谓自性、差别、聚中一执,此三分别能生心烦恼,为一切智障。我及我所,此两分别能生肉烦恼,为解脱障。可爱、可憎及翻前二,此三分别能生皮烦恼,为禅定障。此三烦恼即三事类,心烦恼即戏论事类、肉烦恼即我慢事类、皮烦恼即是欲等惑事类。此三事类是依他性。若略说分别,不出三种:一分别依止、二分别体、三分别境界。若说分别体,谓三界心及心法。依止及境界更无别体,以似尘义类为依止,以似尘义类之名为境界耳。次辨相惑、麁重惑。若分别性起能为二惑系缚众生,一者相惑、二者麁重惑。相惑即分别性,麁重惑即依他性。此二惑所以得立者,于依他性中执为分别性故得立。
论中说:这八种分别,能够产生三种事物品类。前三种分别产生戏论品类,接着两种分别产生我见和我慢品类,最后三种分别产生欲望等烦恼品类。前六种分别显示了涵盖法义的全部范围,一切分别都不超出这六种。它们总共包含三方面含义:自性和差别这两者是分别所依赖的基础,觉知、随眠、加行这三者是分别的本体,最后一种名字是分别的对象。因此这六种已经完全涵盖了所有法义。觉知和随眠通于善、恶、无记三性,加行则只属于不善性。
上述心烦恼可分为五种:随顺爱欲产生贪、随顺憎恨生起嗔、随顺舍受产生无明,这三种是烦恼的本体;和合与远离是烦恼的作用,因为贪所以和合、因为嗔所以远离。由于无明的作用同时促成这两种,不单独建立其他功能。贪是吸引境界所以和合,嗔是排斥境界所以远离,因为有无明所以有吸引和排斥,因此同时成就两种作用。
接着,依名字分别义等五种分别,是为了显示分别所依赖的基础及其对象、差别所依赖的基础及其对象。但分别性包含后面八种分别,是为了显示三种障碍事:自性、差别、聚中一执,这三种分别能产生心烦恼,成为一切智慧的障碍。我和我所,这两种分别能产生肉烦恼,成为解脱的障碍。可爱、可憎以及与前两种相反的状态,这三种分别能产生皮烦恼,成为禅定的障碍。这三种烦恼对应三种事物品类:心烦恼对应戏论品类、肉烦恼对应我慢品类、皮烦恼对应欲望等烦恼品类。这三种事物品类属于依他性。
如果简略地说分别,不外乎三种:一是分别所依赖的基础、二是分别的本体、三是分别的对象。如果说分别的本体,就是指三界的心及心法。所依赖的基础和对象并没有另外的本体,只是以类似尘境的义理类别作为基础,以类似尘境的义理类别的名称作为对象而已。
接下来辨别相惑和粗重惑。如果分别性生起,能够用两种烦恼系缚众生:一是相惑、二是粗重惑。相惑就是分别性,粗重惑就是依他性。这两种烦恼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在依他性中执着为分别性才得以成立。
释曰:呼分别性为相惑者,相谓相貌,说相貌为惑,能为惑缘故说为惑。但依他性是正惑,而说轻重者,分别性但是惑缘,说惑故说为轻;依他性正是惑体,故说麁重。由相惑故能障无分别智,不合无分别境分别相貌故。由麁重惑正感后生得诸苦等。两必相由而有,故言二惑系缚众生也。
解释:将分别性称为相惑,相指的是外貌形态,说外貌形态是迷惑,因为它能成为迷惑的缘起所以称为迷惑。但依他性才是真正的迷惑,之所以说它有轻有重,是因为分别性仅仅是迷惑的缘起,作为迷惑的辅助所以称为轻;依他性正是迷惑的本体,所以说它粗重。由于相惑能障碍无分别智慧,使人不能契合无分别的境界而执着于分别外貌形态。由于粗重惑直接招感后世生命,使人获得种种苦恼等。这两种迷惑必然相互依存而存在,所以说二惑系缚众生。
论曰:若人不得不见此二性,从此二惑即得解脱。言不得者,谓不得分别性。此性永无有体,故无所得。言不见者,谓不见依他性。依他性虽有体,以心不缘相故,此性亦不有,故云不见。此性所以不得不见,由二种道:一见道、二除道。由见道故分别即无,故言不得。由除道故依他性即灭,故言不见。
论中说:如果一个人能够不执着、不迷惑于这两种本性,就能从这两种迷惑中得到解脱。所谓“不执着”,是指不执着于分别性。这种分别性从根本上说就没有真实本体,所以没有什么可以执着的。所谓“不迷惑”,是指不迷惑于依他性。依他性虽然看似有本体,但因为心不追随它的表象,所以这种本性也不真实存在,因此说“不迷惑”。这两种本性之所以能够不执着、不迷惑,依靠的是两种修行途径:一是见道,二是除道。通过见道,分别性自然消失,所以说“不执着”;通过除道,依他性得以消除,所以说“不迷惑”。
释曰:昔由未见理故起邪分别,非有谓有,呼曰邪见。由此邪见能障治道。今既见理,即达昔所见非有,故云分别性即无;由此正道能除昔邪见,故云依他性即灭。昔分别、依他更无两体,今见除二道亦一而无两也。
解释:从前因为没有认识到真理,所以生起错误的分别心,把本来没有的东西当作真实存在,这就叫做邪见。这种邪见会障碍修行正道。如今既然认识到真理,就能明白过去所认为的存在其实并不存在,所以说分别性就是空无;通过正确的修行道路能够消除过去的邪见,所以说依他性就是寂灭。过去的分别性和依他性原本就不是两个独立的东西,现在认识到消除这两种错误认知的道路也是同一个,并没有两条不同的路。
论曰:是名分别性功用成立分别性有四义毕。此次明成立依他性。此性体相已如前说,今为成就此性故说成立道理。此性不但以言说为体。何以故?言说必有所依故。若不依乱识品类名言得立,无有是处。若不尔,所依品类既无有,所说名言则不得立。若尔则无二性,无二性故则无惑品,无惑品故则有二过:一不由功用自然解脱、二则生死涅槃不可显现。由无此二过失故,是故应知决有依他性。
论中说:以上是关于分别性作用的四种含义已经说明完毕。接下来阐明依他性的成立。这一性质的本体和相状之前已经解释过,现在为了确认这一性质的存在,所以要说明其成立的道理。这一性质不仅仅以言语概念作为本体。为什么呢?因为言语概念必须有所依凭。如果不依靠错乱心识的类别而名言概念能够成立,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这样,所依的类别既然不存在,所说的名言概念也就无法建立。如果那样,就没有两种性质;没有两种性质,就不会有迷惑烦恼;没有迷惑烦恼,就会产生两种过失:一是无需努力修行就能自然解脱,二是生死与涅槃的差别无法显现。由于没有这两种过失,所以应当知道必定存在依他性。
释曰:此中言名言决有所依止,以依他性为所依,由有依他性故得立名言,若无此性则无能立。是故此中明所依品类异前,前则以分别性品类为名言所依也。
解释:这里所说的“名言”必定有所依托,就是依托“依他性”作为根据。因为有了依他性,才能建立名言概念;如果没有这个依他性,名言便无法成立。所以这里说明的所依托的品类与前面不同——前面是以“分别性”的品类作为名言的依托。
论曰:此性体相云何?答曰:唯是相类及麁重惑类。问曰:此类云何说为依他也?答曰:互为因缘共相成故。所以然者,由缘相故麁重得成,由缘麁重相类得成故,说此两类名依他性。何以故?无异体故并名依他性,约义终不同也。
论中提出:这种性质的本体和相状是怎样的呢?回答是:它只是相似的表象以及粗重的烦恼类别。有人问:为什么说这些类别是依他而起的呢?回答是:因为它们互相作为因缘、共同成就。之所以这样说,是由于依靠表象的缘,粗重烦恼才得以形成;同样,依靠粗重烦恼的缘,相似的表象才得以形成。因此说这两类都属于依他而起的性质。为什么呢?因为它们没有独立的实体,所以都称为依他性,只是从含义上终究有所不同。
问曰:若尔,云何此性由无生故名无生性?答曰:所以得名无生者,由他力故生。他既无体,自无能生。以无因无体,是故无生也。
问: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这种性质因为无生而称为无生性呢? 答:之所以能称为无生,是因为事物依靠其他条件的力量才得以生起。既然所依赖的条件本身没有真实不变的实体,事物自身也就没有能独立生起的可能。由于缺乏真实的原因和实体,所以说是无生。
问曰:此性云何不知为有为无耶?答曰:此性如所分别,不如是有故不可言有,不一向是无亦不可说无。不如是有故非有,不一向无故非无。若解意者,则一切种名并皆可说,亦可说有、亦可说无、亦可说亦有亦无、亦可说非有非无,皆不相违。
问:这种本性为什么不能说它是有还是无呢? 答:这种本性,就像人们所分别想象的那样,其实并不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不能说它“有”;但它也不是完全不存在,所以也不能说它“无”。 因为它并非真实存在,所以是“非有”;因为它不是完全不存在,所以是“非无”。 如果真正理解了其中的含义,那么一切名称都可以用来描述它:可以说它有,可以说它无,可以说它既有也无,也可以说它非有非无——这些说法都不矛盾。
问曰:此言有者,为是物有、为假名有?答曰:具有两义故可说有:不如是有,名假名有;非一向无,故名物有,谓有物也。
问:这里所说的“有”,是指事物真实存在,还是仅仅假名安立的存在? 答:因为具备两种含义,所以可以说“有”:并非真实如此存在,称为假名安立的存在;并非完全不存在,所以称为事物存在,也就是有事物存在。
问曰:既说为有,为是俗有、为是真有?答曰:皆是俗有。何以故?非无分别境界故。
问:既然说这些是存在的,那么它们是世俗意义上的存在,还是究竟真实的存在呢?答:都只是世俗意义上的存在。为什么呢?因为它们并非无分别的智慧所能证悟的境界。
问曰:俗谛何相?答曰:俗谛有三相,谓我说、法说、事说。我说者,谓我、众生、寿者、行者、人天、男女等。法说者,谓色、受、想、行、识等。事说者,谓见闻生灭等。此等名为俗,俗成立此依他性类。前分别性亦有四种:一成立有、二成立体相、三成立事用、四成立差别。广明体相已如前说,具明事用后别更说。今此中在先明有依他性,为欲显有此性,故举惑品等事用,所以事用在体相前略举也。
问:世俗真理有什么特征? 答:世俗真理有三种特征,即我说的、法说的、事说的。 “我说的”是指我、众生、寿者、行者、人、天、男、女等概念。 “法说的”是指色、受、想、行、识等五蕴。 “事说的”是指见、闻、生、灭等现象。 这些都称为世俗,世俗所成立的这些属于依他起性这一类。
前面所说的分别性也有四种: 一是成立其存在, 二是成立其体相, 三是成立其事用, 四是成立其差别。 关于体相的详细说明之前已经说过,事用的具体说明后面会另外再说。 现在这里先说明依他起性的存在,为了显示这种性的存在,所以举出烦恼品等事用为例,因此事用是在体相之前简略提及的。
论曰:此性体云何?下更略说体相。
这个本性的实质是怎样的呢?下面再简要说明它的本质和状态。
问:俗谛何相?下明此性差别也。七种如如甚多义,生如如中明分别依他用、因果生灭无前后义。真谛者谓七种如如:一生、二相、三识、四依止、五邪行、六清净、七正行。
问:世俗真理有什么特征?下面说明这种性质的差别。七种真如包含很多含义,在生真如中说明分别、依他起性的作用,以及因果生灭没有前后顺序的道理。真理就是指这七种真如:一是生真如,二是相真如,三是识真如,四是依止真如,五是邪行真如,六是清净真如,七是正行真如。
一生如如者,谓有为法无前无后。有为法者但两性摄,谓分别、依他。此法无前无后,凡有三种:一约二性辨无前后,若说依他性在前,无有分别性依他不成;若说分别性在前,无有依他性分别性不成。是故二性递互相须,无有前后,以相生故。分别性既无,依他性不有,二俱无故即是如如也。二约因果辨无前后,若因定在前,更无所因则不成因。若无因缘自然有因者,因则无量。若果定在前,既无有因则不成果。若无因缘自然有果,果则无穷。是故因果无定,前后转转相望,望前则为果、望后则为因,故生死无初。如是因果体即分别、依他,分别既无、依他不有,即是如如也。三约生灭辨无前后,若生在前、灭在后者,有二过失:一则未有老死已便得生、二则未舍此生便得彼生。若尔,又有两失:一者生则无用,此既已生,何用彼生?未舍报故。二者生则无穷,已生复生转转而讨,岂得有穷也。若尔,复有两失:一者但生不灭则应是常、二者若有多生是多众生。若尔则因果无有相发生义,又若恒生则无涅槃也。若灭在前、生在后者,既未有生,灭何所灭?又应先涅槃、后受生死,先有灭故。是则解脱已还受系缚。是故生灭无有前后,亦不离分别、依他,故曰如如也。
所谓“一生如如”,指的是有为法没有前也没有后。有为法只包含两种性质,就是分别性和依他性。这两种法没有前后之分,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从两种性质的关系来看没有前后。如果说依他性在前,那么没有分别性的话,依他性就不能成立;如果说分别性在前,没有依他性的话,分别性也无法成立。所以这两种性质互相依赖,没有谁先谁后,因为它们是相互产生的。既然分别性不存在,依他性也就不存在,两者都不存在了,这就是“如如”的境界。
第二,从因果关系来看没有前后。如果原因一定在前,没有所依的原因,那就不成其为原因了。如果没有因缘而自然有原因,那原因就会多得数不清。如果结果一定在前,既然没有原因,那就不成其为结果。如果没有因缘而自然有结果,结果就会无穷无尽。所以因果关系并不固定,前后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前面的事物就是结果,相对于后面的事物就是原因,因此生死轮回没有最初的起点。这样的因果体性就是分别性和依他性,分别性既然不存在,依他性也不存在,这就是“如如”。
第三,从生灭过程来看没有前后。如果生在前面、灭在后面,会有两种过失:一是还没有老死就已经得到新生,二是还没有舍弃这一生就已经得到下一生。如果是这样,又有两种过失:一是生就没有作用了——既然已经生了,何必还要再生呢?因为还没有舍弃这一世的果报。二是生就会无穷无尽——已经生了又生,这样不断循环下去,哪里会有尽头呢?如果是这样,还有两种过失:一是只有生没有灭那就应该是永恒的了,二是有多次出生就是多个众生。如果是这样,因果之间就没有相互产生的意义了,而且如果一直生下去,就不会有涅槃了。如果灭在前面、生在后面,既然还没有生,灭是灭什么呢?而且应该先涅槃、后受生死,因为先有灭的缘故。这样就是解脱之后又重新受束缚了。所以生和灭没有前后之分,也离不开分别性和依他性,因此说这就是“如如”。
二相如如者,谓人法二空。此二空相所以名如如,有三义:一离戏论。戏论者,谓执真与俗或一或异等。四谤通称戏论。若执真与俗定一,则不劳修道并皆解脱,悉见真故皆是圣人。又若真俗定是一,则真不能遣俗义。既不能遣俗,俗惑不除无解脱义,但唯凡夫无有圣人也。若执真定异俗,则依俗不能通真,真即不可会,无方便故。是故二空离此戏论,故名如如。二是无分别智境界。此智无颠倒,无有俗谛堪为境者,是故此智所会即是如如。三是真实性。若违此性则成生死,若顺此性则得涅槃。此性为一切法真性,故名如如。是故二名相如如。非言相空,乃以相空为相也。
两种空性的真实状态,指的是人空和法空。这两种空的状态之所以称为“真实状态”,有三个原因:
第一,远离错误见解。错误见解,是指执着真实与世俗要么完全相同、要么完全不同等等。这四种极端的错误看法都叫作错误见解。如果认为真实与世俗绝对相同,那就不需要修行求道,人人都能解脱,因为都能见到真实,就都成了圣人了。再说,如果真实与世俗绝对相同,那么真实就无法破除世俗的道理。既然不能破除世俗,世俗的迷惑就消除不了,也就没有解脱的意义了,这样只有凡夫,没有圣人了。如果认为真实与世俗绝对不同,那么依据世俗就无法通向真实,真实就无法被领会,因为没有方法途径。所以,这两种空性远离了这些错误见解,因此叫作“真实状态”。
第二,它是无分别智慧所领悟的境界。这种智慧没有颠倒错乱,没有世俗的道理可以作为它的对象,因此这种智慧所领会的,就是真实状态。
第三,它是真实的本性。如果违背这个本性,就会陷入生死轮回;如果顺应这个本性,就能证得涅槃。这个本性是一切事物的真实本性,所以叫作“真实状态”。因此,这两种空的状态是真实的。
这里说的不是“相”本身是空,而是以“相空”作为它的本质特征。
三识如如者,谓一切诸行但唯是识。此识二义,故称如如:一摄无倒、二无变异。摄无倒者,谓十二入等一切诸法但唯是识,离乱识外无别余法故。一切诸法皆为识摄,此义决定,故称摄无倒,无倒故如如。无倒如如,未是无相如如也。无变异者,明此乱识即是分别、依他似尘识所显,由分别性永无故依他性亦不有,此二无所有即是阿摩罗识,唯有此识独无变异故称如如。前称如如,但遣十二入。小乘所辨一切诸法唯十二入,非是颠倒。今大乘义破诸入并皆是无,唯是乱识所作故。十二入则为颠倒,唯一乱识则非颠倒,故称如如。此识体犹变异,次以分别、依他遣此乱识,唯阿摩罗识是无颠倒、是无变异,是真如如也。前唯识义中亦应作此识说,先以唯一乱识遣于外境,次阿摩罗识遣于乱识,故究竟唯一净识也。
三种识的真实境界,是指一切现象都只是识的显现。这种识具有两层含义,所以称为真实:一是统摄无谬误,二是无有变动。统摄无谬误,是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十二处一切现象都只是识,离开虚妄的识之外并没有其他事物存在。一切现象都被识所统摄,这个道理是确定的,所以称为统摄无谬误,因为无谬误所以真实。这种无谬误的真实,还不是不执着表象的真实。无有变动,是说明这种虚妄的识就是分别执着、依赖他缘而显现似外境的识,由于分别执着性永远不存在,依赖他缘性也就不存在,这两者都不存在就是清净无垢识,只有这种识独自没有变动所以称为真实。前面所说的真实,只是破除十二处的执着。小乘所讨论的一切现象只限于十二处,并非错误见解。现在大乘的义理破除所有处所都是空无,只是虚妄的识所显现。因此十二处属于错误认知,唯有虚妄的识本身不是错误认知,所以称为真实。但这种识本身仍有变动,接着用分别执着性、依赖他缘性来破除这种虚妄的识,唯有清净无垢识是没有谬误、没有变动的,是真正的真实。在前面唯识的义理中也应当这样说明识:首先用唯一的虚妄识来破除对外境的执着,接着用清净无垢识来破除虚妄的识,所以最终只有唯一的清净识。
四依止如如者,所谓苦谛。苦谛有三:一苦类、二苦谛、三苦圣谛。苦类者,谓五取阴,依止此五说名众生。苦所依止不出此五,故称苦类。苦谛者,谓不颠倒,明此苦类决定违逆圣意,此义是实,故名苦谛。圣人缘此,决生舍离、不起染着。苦圣谛者,谓苦一味。明此苦谛以无体性故空,空故无相,无相故无愿,无一法可愿求者。此约通相辨三解脱体唯是一,一切诸法不离于此,故称一味,圣是正义。此一味无倒无变,故名圣谛。初苦类即是俗谛;次苦谛即真谛,以无颠倒是安立真谛,后一即是第一义谛,无倒无变异是非安立谛。后去三谛亦尔。
四依止如如指的是苦谛。苦谛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是苦的类别,第二是苦的真理,第三是苦的圣谛。
苦的类别,指的是由执着而生的五蕴(色、受、想、行、识)。众生就是依托这五蕴而成立的。苦所依托的根基不外乎这五蕴,所以称为苦的类别。
苦的真理,指的是没有颠倒错乱的认知,明确认识到这类苦的本质必定与圣者的心意相违背,这个道理是真实不虚的,所以称为苦谛。圣者缘此真理,必定生起舍弃远离之心,不会产生贪爱执着。
苦的圣谛,指的是苦的究竟实相一味平等。阐明这苦的真理,因为其没有独立不变的自性,所以是空;因为是空,所以不执着于表象;因为不执着于表象,所以也就没有愿求,没有任何一法值得去追求。这是从共通的法相来说明三种解脱(空、无相、无愿)的本质其实是一致的,一切事物现象都离不开这个道理,所以称为一味平等。“圣”是正确真实的意思。这一味平等的真理没有颠倒、没有变异,所以称为圣谛。
最初说的苦的类别属于世俗谛;其次说的苦的真理属于真谛,因为无颠倒认知而建立的真理;最后一层苦的圣谛则属于第一义谛,它无颠倒、无变异,是不需要特别建立言说的究竟真理。后面其他三谛(集谛、灭谛、道谛)也都可以依照
五邪行如如者,所谓集谛。例苦亦三:一集类,谓六种贪爱依六尘所起,能令生死相续不出此类。二集谛者,谓不颠倒知。此六贪爱决定能令诸有相续,真实无倒名为集谛。三集圣谛者,谓集一味不异于前四谛,同以三解脱门为一味故。
五种错误行为的真实本质,就是所说的集谛。同样苦谛也分三种:第一是集类,指六种贪爱依赖六尘境界所生起,能使生死轮回相续不断,不出这个类别。第二是集谛,指正确不颠倒的认知。明白这六种贪爱确实能让各种生命形态延续不断,这种真实不颠倒的认知称为集谛。第三是集圣谛,指集谛与其他四谛本质相通无别,因为都以空、无相、无愿三种解脱门为同一旨趣。
六清净如如者,所谓灭谛。亦有三种:一灭类者,谓四沙门果,即是见思两惑灭尽不生是其类也。二灭谛者,谓不颠倒。此灭类决定寂静,是其谛义。三灭圣谛者,谓灭一味亦不异前。
六种清净如如,指的是灭谛。它也有三种含义:第一是灭的种类,指的是四种沙门果,就是说见惑和思惑这两种烦恼彻底断除、不再生起,这就是灭的种类。第二是灭的真理,指的是不颠倒。这种灭的种类必定是寂静的,这就是它的真实意义。第三是灭的圣谛,指的是灭的本质始终如一,也与前面所说的没有差别。
七正行如如者,所谓道谛。亦有三种:一道类者,谓八圣道分是其类也。二道谛者,谓不颠倒。此八决定能出离集,是其谛义。三道圣谛者,谓道一味亦不异前也。
七种正确的修行如同真实不虚的,这就是道谛。它也有三种含义:第一是道的种类,指的是八圣道分属于这个类别。第二是道作为真理,指的是不颠倒。这八种道能够决定性地使人脱离苦的根源,这就是它作为真理的意义。第三是道作为圣者所证悟的真理,指的是道的本质始终如一,与前面所说的并无不同。
复次依止如如者,所谓苦谛。苦谛者,所谓行苦,以无常故。无常有三义:一无有无常,谓苦分别性永无所有,此无所有是无常义。真实有此无所有,名真如如。若以前无后无为无常者,此乃俗谛,不颠倒名为如如,非真如如也。二生灭无常,谓苦依他性。此依他性既非实有亦非实无,异真实性,故非实有;异分别性,故非实无。非实有故是灭,非实无故是生。如此生灭是无常义,而生非实生、灭非实灭是真如如。三离不离无常,谓苦真实性。此性道前未离垢、道后则离垢,约位不定故说无常,体不变异名为如如。
再说依靠真如的道理,就是指苦谛。所谓苦谛,就是行苦,因为它是无常的。无常有三层含义:第一是“无有之无常”,指的是苦的分别性永远不存在,这种不存在就是无常的意义。真实存在这种“不存在”,就叫做真如。如果仅把以前没有、后来也没有当作无常,这只是世俗的道理,不颠倒地看待它可称为“如如”,但还不是真正的真如。第二是“生灭无常”,指的是苦的依他性。这个依他性既不是真实存在,也不是真实不存在——不同于真实性,所以不是真实存在;不同于分别性,所以不是真实不存在。因为不是真实存在,所以有灭;因为不是真实不存在,所以有生。这样的生灭就是无常的意义,而生不是真实生、灭不是真实灭,这才是真如。第三是“离与不离的无常”,指的是苦的真实性。这个本性在修道前没有脱离杂染,修道后则脱离了杂染,因为所处阶段不固定所以说它是无常,但其本体始终不变异,这叫做真如。
复次邪行如如者,所谓集谛。集谛者,谓真似两集。真集者,谓诸烦恼能令五阴相续是有。似集者,谓诸业能得诸道差别。集有三种:一熏习集,谓分别性类惑能熏起集。何以故?由分别类惑能作集家因。二发起集,谓烦恼及业。何以故?由此生起成故。
再者,所谓邪行如如,指的是集谛。集谛,包含真实与相似两种积聚。真实积聚,是指种种烦恼能使五阴相续存在。相似积聚,是指种种业力能招致各种生命形态的差别。积聚有三种:一是熏习积聚,指分别性类的惑乱能熏习生起积聚。为什么呢?因为分别类惑乱能作为积聚的根本原因。二是发起积聚,指烦恼及业力。为什么呢?因为由此能生起并成就果报。
释曰:此发起集即是依他性,依他性体即是烦恼及业,由此性能生起未来五阴自体。又为分别性,所生即是自生,生他故名发起集也。
解释:这个引发集聚就是依他起性,依他起性的本质就是烦恼与业力,因为这种性质能够生起未来五蕴的生命体。同时,作为分别性的产物,所谓“所生”就是自我生起,由于能生起其他事物,所以称为引发集聚。
论曰:三不相离集,谓集如如。此如如体未离障说名集。何以故?此如如是集家性故、集所障故,说集如如。此三即三无性,故名如如。
论中说:三种互不相离的状态聚合在一起,称为“集如如”。这个如如的本体,因为还没有脱离障碍,所以称为“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如如,是“集”的本质属性,也是“集”所障碍的对象,所以叫做“集如如”。这三种状态,就是三种无自性,因此称为“如如”。
复次清净如如者,所谓灭谛。亦有三义:一体相无生灭,谓分别类惑本无体相,故名为灭。二能执无生灭,谓但乱识类惑由因由缘,本无有生,故名为灭。三垢净二灭,谓本来清净、无垢清净。约分别性说本来无垢,约依他性说无垢清净。何以故?此性有体则能染污,由道除垢故得清净。本来清净即是道前道中,无垢清净即是道后。此二清净亦名二种涅槃,前即非择灭,自性本有,非智慧所得。后即择灭,修道所得。约前故说本有、约后故说始有,始显名始有,故名清净如如。
再来说说清净如如,指的是灭谛。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是体相没有生灭,就是说分别类烦恼本来没有真实的体相,所以称为灭。第二是能执着的心没有生灭,指的是那些虚妄分别的识类烦恼,看似有因有缘而生,实则本来就没有真实生起,所以称为灭。第三是垢染与清净两种灭,指的是本来清净与除垢清净。从分别性的角度说,是本来无垢染;从依他性的角度说,是去除垢染而得的清净。为什么呢?因为依他性有体,所以能被染污,通过修行之道除去垢染才获得清净。本来清净存在于修行之前和修行过程之中,除垢清净则存在于修行成就之后。这两种清净也称作两种涅槃:前者是非择灭,是自性原本就有的,并非依靠智慧修行所得;后者是择灭,是通过修行证得的。从前者来说可称为本有,从后者来说可称为始有——开始显现才称为始有,这就叫做清净如如。
复次正行如如者,所谓道谛。亦有三义:一知道,谓约分别性,此性无体,但应须知无有可灭,故名知道。二除道,约依他性,此性有体,是故应知是烦恼类,所以须灭,故名除道。三证得道,约真实性,此性是二空故,应知除灭故应得。故名正行如如也。
再者,所谓正行如如,指的是道谛。它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是知道,这是针对分别性而言。这种性质没有实体,只需明白它本无所有,没有什么可以消除的,所以称为知道。 第二是除道,这是针对依他性而言。这种性质有显现的体相,因此要认识到它是烦恼的同类,必须加以断除,所以称为除道。 第三是证得道,这是针对真实性而言。这种性质是空去人我、法我的二空,应当通过断除烦恼而证得,所以称为正行如如。
此七种真谛体,即三无性,故通名如如。于此七中,前三种是非安立谛。何以故?此三但有别名、无别体故。生如如所以在先者,为可除灭故。相如如所以居次者,同是生家灭故。识如如所以在后者,是灭家方便故。后四如如是安立谛。何以故?此四约用立名,用有四故;不约体立名,体唯一味故。依止所以最先者,应知见故。二义应知:一所知境多,二但应须知无更余义。所知境多者,于苦谛中有无常苦空无我四种义故。所余集等三谛,但有四名、无四义异。何以故?集谛但因义为实,灭谛但以寂静为实,道谛但以出离为实。所余有缘等九义,皆是假名。二但应须知无更余义者,苦是业果,报非烦恼,故不可除;非胜德,故不须证;非正行,故不须修。但为厌离,所以须知,是故更无断证修等义也。若知此,即能灭除诸惑,是故邪行在第二。由惑灭故证得清净,故清净在第三。由证得清净具足,故正行圆满。何以故?道有三用:一见真实义、二除恶法、三能至寂静。此三若具足则道用圆满,故说正行在第四也。此七如如即是真实性。
这七种真理的本质,就是三种无自性,所以统称为如如。在这七种之中,前三种属于非安立谛。为什么呢?因为这三者只有不同的名称,并没有不同的实体。生如如之所以排在最前面,是为了能够被断除的缘故。相如如之所以排在其次,是因为它和生如如一样,都是生起现象的灭除。识如如之所以排在最后,是因为它是灭除生起现象的辅助方法。后面的四种如如属于安立谛。为什么呢?因为这四种是根据作用来确立名称的,作用有四种;不是根据实体来确立名称的,因为实体只有一个,性质相同。依止如如之所以最先,是为了让人明白应该了知的道理。这里有两层含义应该明白:第一,所要了知的境界内容很多;第二,仅仅需要了知,没有其他更进一步的意义。所谓“所知境多”,是指在苦谛中,包含无常、苦、空、无我这四种道理。而其余的集谛、灭谛、道谛这三谛,只有四种名称,并没有四种不同的实质道理。为什么呢?集谛只是以“因”的道理为实质,灭谛只是以“寂静”的道理为实质,道谛只是以“出离”的道理为实质。其余的有缘等九种道理,都是假名安立。第二,“但应须知无更余义”的意思是,苦是业力的果报,是果报本身而不是烦恼,所以无法直接断除;它不是殊胜的功德,所以不需要去证得;它不是正确的修行方法,所以不需要去修习。只是为了让人生起厌离之心,所以才需要了知它,因此再没有断除、证得、修习等其他意义了。如果明白了这个道理,就能灭除各种迷惑,所以邪行如如排在第二位。由于迷惑灭除,就能证得清净,所以清净如如排在第三位。由于证得清净圆满具足,所以正行得以圆满。为什么呢?道有三种作用:一是了见真实的道理,二是断除恶法,三是能够达到寂静。这三种作用如果都具足了,那么道的作用就圆满了,所以说正行如如排在第四位。这七种如如,就是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