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篇1 初篇
杀戒第一
将释此戒,略作十门:一、制意,二、次第,三、释名,四、具缘,五、阙缘,六、轻重,七、得报,八、通塞,九、对治,十、释文。
要解释这条戒律,简单分成十个方面来讲: 一、制定这条戒律的用意 二、它在戒律中的排列顺序 三、解释这条戒律的名称 四、构成犯戒的完整条件 五、缺少某些条件的情况 六、犯戒的轻重程度 七、犯戒会得到的果报 八、哪些情况算犯戒、哪些不算 九、犯了戒如何对治忏悔 十、逐句解释戒律条文
初、制意者,略由十意:一、由断生命业道重故,负此重业不堪入道,是故大小二乘、道俗诸戒皆悉同制。二、由违害大悲心,故《瑜伽》云:若有问言,菩萨以何为体?应正答言,大悲为体,尚须为物舍身,况害彼命?三、背恩养,故下文云:六道众生皆我父母,生生无不从是而生,岂得害也?四、乖胜缘,故《智论》云:或可蚁子在前成佛,蒙其济度,此事难知。若害彼命,与彼无缘,不蒙救也。五、并有佛性,悉为当来法器,如不轻菩萨深敬众生,尚无不敬,岂容有害?六、违失菩萨无畏施,故经云:所以持不杀戒,为施众生无畏故也。又《涅槃》中如来寿命无有限量,皆因不杀。七、乖四摄行,故论云:菩萨二利之中利他为最,若起害心众生舍离,设欲法施无所化故。八、损过实,故《智论》云:假使满阎浮无价珍宝,无有能直于身命者,是故夺彼命根亦得盗宝之罪。《涅槃经》又云:「一切畏刀杖,莫不爱寿命,恕己可为喻,勿杀勿行杖」等禁。九、为报恩故,谓菩萨大行依众生得,尚念报恩宁容加害?十、法尔故,三世诸佛家业法尔,不念加害利益众生故也。
首先,制定不杀生戒的用意,大概有十个方面:第一,因为杀生是极重的恶业。背负这样的重罪,就很难走上修行之路。所以无论大乘小乘、出家在家,所有戒律都把不杀生放在首位。第二,因为杀生违背了慈悲心。《瑜伽师地论》说:如果有人问,菩萨以什么为根本?正确的回答是:以大悲心为根本。菩萨为了众生连自己的生命都可以舍弃,怎么可以去伤害众生的生命呢?第三,因为杀生是忘恩负义。下文说:六道众生都曾是我的父母,我们每一世的生命都是从他们而来,怎么能伤害他们呢?第四,因为杀生会断绝善缘。《大智度论》说:也许眼前的蚂蚁将来会先成佛,反过来度化我们,这种事难以预料。如果杀害了它,就和它断了缘分,将来得不到它的救度。第五,因为一切众生都有佛性,将来都可能成佛。就像常不轻菩萨那样,对众生深怀恭敬,连不恭敬的心都没有,更何况是伤害呢?第六,因为杀生违背了菩萨给予众生“无畏”的布施。佛经说:持不杀戒,就是为了给众生安全感。另外,《涅槃经》中说如来寿命无量,也是因为不杀生的功德。第七,因为杀生违背了菩萨度化众生的四种方法。论中说:菩萨自利利他,以利他为重。如果起了害心,众生就会远离你,即使你想说法教化,也没有对象了。第八,因为杀生的罪过比偷盗更重。《大智度论》说:即使拿整个世界的珍宝来换,也抵不上一条生命。所以夺取众生的性命,罪过等同于偷盗珍宝。《涅槃经》又说:“一切众生都怕刀杖,没有不爱惜生命的。将心比心,自己不愿被杀被打,就不要去杀生、不要动用刑罚。” 第九,因为杀生是恩将仇报。菩萨的修行成就是依靠众生才得以完成的,应该想着报恩,怎么还能加害呢?第十,因为这是诸佛菩萨自然而然的本分。过去、现在、未来一切诸佛,他们的家风就是如此,从来不会想着伤害众生,只会利益众生。
第二、次第者,戒相尘沙无边浩污,何故最初辨兹杀戒?一、谓菩萨万行无不以大悲为本,为存行本故先制也;二、有情所重莫不以形命为先,为救物命故先辨也。若尔,何故声闻戒初不同此耶?谓此以救生行为先,彼以自行为首。又释:彼要待犯已方制,婬戒初犯,故杀不先。《僧祇律》云:成道五年制婬,第六年制盗及杀。菩萨不尔,约十业道此为初故,三世本戒非新制故。
第二,关于顺序问题。戒律的条文多得数不清,为什么首先要制定杀戒呢?有两个原因。
第一,菩萨的一切修行,都以大慈悲心作为根本。为了守住修行的根本,所以先制定这条戒。
第二,众生最看重的,没有比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更重要的了。为了救护众生的生命,所以先说明这条戒。
如果这样,为什么声闻戒一开始不是这样安排呢?这是因为菩萨戒以救护众生为优先,而声闻戒以自我修行为首要。还有一种解释是:声闻戒是等到有人犯了罪过才制定的。最初犯的是淫戒,所以杀戒没有放在最前面。
(《僧祇律》记载:佛陀成道后第五年制定淫戒,第六年制定盗戒和杀戒。)
菩萨戒不是这样。根据十善业道的顺序,杀生排在第一位。而且这条戒是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本来就有的根本戒,不是新制定的。
第三、释名者,息风名生,依身心转隔断不续名为杀生。戒者是能治之行,从所治为名,故云杀戒。《涅槃经》云:「众生佛性住五阴中,若坏五阴名曰杀生,若有杀生即堕恶道。」息有三种:过去、现在则不可杀,遮未来故名杀。夫众生者名出入息,断出入息故名为杀,我等诸佛亦随俗说名为杀。问:息断名杀,入灭尽定岂是死耶?答:以后起时息还生故,是故不名断。问:此报息灭、后报息生,应非无耶?答:以命根断故、报隔异故,不例灭定。问:杀既尔,从缘必无自性,无自性故应无有罪。答:有无自性得罪,还无自性得报,一切法皆尔。问:既自心变众生还自杀者,无实众生死,何因有罪?答:还自心变罪,如众生来报受罪,当知亦尔。问:知杀性空,杀应无罪。答:空是罪治,知空必不杀、杀必不了空,故亦有罪。若谓无罪而作杀者,以邪见故罪重众生,于余何得言无罪也?
第三,解释杀戒的含义。呼吸的气息叫做生命,依靠身心运转,如果隔断不让它连续,就叫做杀生。戒律是用来对治这种行为的修行,根据它所对治的事情来命名,所以叫做杀戒。
《涅槃经》里说:“众生的佛性存在于五阴之中,如果毁坏五阴,就叫做杀生。如果有杀生的行为,就会堕入恶道。”
生命的气息有三种:过去的气息和现在的气息是没法杀的,戒律所禁止的是杀害未来的气息,所以叫做杀。所谓众生,指的就是这一呼一吸的气息,断绝了这出入的气息,所以就叫做杀。我们这些佛也是随顺世间的说法,把它叫做杀。
有人问:气息断了就叫做杀,那进入灭尽定的时候气息也停了,难道就是死了吗?
回答:因为从灭尽定出来的时候,气息还会再生起来,所以不叫做断灭。
有人问:这一期生命的报身气息灭了,下一期生命的报身气息又生起,这样应该不算没有了吧?
回答:因为命根已经断了,前后两期的果报是隔绝不同的,所以不能和灭尽定相提并论。
有人问:杀生既然是这么回事,它是由各种条件凑合而成的,本身并没有固定不变的自性。既然没有自性,那应该就没有罪过才对。
回答:罪过的产生也是没有自性的,将来受报应也是没有自性的,一切法都是这样。
有人问:既然众生是自己心里变现出来的,那么自己杀自己心里变现的众生,并没有真实的众生死去,为什么还会有罪过呢?
回答:罪过也是自己心里变现出来的。就像众生来受报应、承受罪过,要知道道理也是一样的。
有人问:如果知道杀生的本性是空的,那么杀生应该就没有罪过了吧?
回答:认识到空性正是对治罪过的方法。真正明白空性的人肯定不会去杀生,会去杀生的人肯定没有真正明白空性,所以还是有罪过的。如果认为没有罪过而去杀生,因为这种邪见的缘故,罪过比一般众生更重,对于其他人怎么能说没有罪过呢?
第四、具缘者,有二:一、通,二、别。通缘有三:一、是受菩萨戒人,以不受戒无犯故。经云:「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二、是住自性,谓非颠狂等,以彼无犯故。三、无开缘,谓即救生无间苦等。此三通诸戒。三、别缘者,依《地论》,五缘:一、是他身,简自故;二、是众生,简机等故;三、有众生想,简迷心故;四、起害心,简无杀意故;五、正加害,简未害故。依《对法论》,亦五缘:一、事,谓有情数;二、意乐,谓起此想及必害意;三、方便,谓为害故,加刀杖等;四、烦恼,谓贪、嗔、痴;五、究竟,谓彼有情由方便故,或无间死,或后时死。合此二论,通具七缘:一、他身,二、众生,三、起众生想,四、杀心,五、加刀杖等,六、有三毒,七、断正命。并上通缘,总有十种,可知。
第四、具备条件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通用的,另一种是特定的。通用的条件有三条:第一,必须是受过菩萨戒的人。因为不受戒就不会有犯戒的问题。经上说:“有犯戒行为的人才叫菩萨,不犯戒的那是外道。” 第二,必须是心智正常、住于自性的人。也就是说,不是精神错乱、癫狂失常的人,因为那种状态下没有犯戒的意图。第三,没有开缘的情况。开缘指的是为了救度众生而不得不做的特殊情况,比如为了免除众生无间地狱般的痛苦等。这三条是所有戒律都通用的条件。特定的条件,根据《地持论》的说法,有五条:第一,对象是他人,不是自己。第二,对象是有情众生,不是草木、机器等无情物。第三,心里明确知道对方是众生,不是认错了。第四,生起了杀害的念头,不是无意或没有杀心。第五,实施了加害的行为,不是仅仅有念头但没动手。根据《对法论》的说法,也是五条:第一,事,指的是有情众生。第二,意乐,指的是心里认定对方是众生,并且有一定要杀害的意图。第三,方便,指的是为了杀害,使用了刀、杖等工具或方法。第四,烦恼,指的是由贪心、嗔恨、愚痴这三种根本烦恼驱动。第五,究竟,指的是那个有情众生因为你的加害行为,要么当场死亡,要么过后死亡。把这两部论的说法合起来看,总共具备七条特定条件:一、对象是他人。二、对象是众生。三、心里认定是众生。四、有杀心。五、使用了刀杖等加害工具。六、有贪嗔痴三毒烦恼。七、断绝了对方的生命。再加上前面那三条通用条件,总共有十种条件。这样就很清楚了。
第五、阙缘者,阙通缘,可知。别中若阙初缘,有三义:一、应得重轻垢,谓以恶心自杀己身故。二、应得轻轻垢,谓以善心厌身自杀,违菩萨行。故经云:「说身无常,而不赞说厌离于身。」此中有痴,前有瞋故,余六缘皆具也。三、得福成持,谓为法灭身,为生舍命,如萨埵王子等。若不舍,反得罪。此中非直无三毒,亦与智和合,故成持也。亦即阙初及第六二缘。次阙第二缘,有二差别:一、若诸趣相差,俱得重,以七缘不阙故。二、若非情来替,有二罪:一、毕竟不知是非情,约心应得重方便。如《唯识论》云:夜踏瓜皮,谓杀虾蟇,死入恶道。此但为阙境,得重方便。二、若次后知是非情,违前畅思,得中方便。故阙彼缘,得此三罪。若于上三位兼起疑心,亦得三非。谓若于初位欲杀畜,人来替,于上生疑,为畜为人而断命者,此虽境改心移,以命同害,亦俱重也。若于次位欲杀生,机来替,后生疑,为生为机,害已终身不决,以少阙心,得中方便。若于后位欲杀生,机替,后生疑,害后知机,得轻方便。问:此中阙心与后位,及阙境与前位,各何别耶?答:此于异境起疑,故不同初,以彼起本想故。疑当异境,故不同后,以彼于本境起疑故。问:何故双阙,唯疑非想?答:以想无双阙。如欲杀生,机来替,此是阙境;于上起机想,此阙心。若害无罪,是故想无双阙。疑中乖本期,故阙境;怀犹预,故阙心。是故单双二阙各三,合为六也。次阙第三缘,有想、疑二别。想中有四:一、若本迷生为机,害已无罪,以三心俱阙故。二、若本欲杀生,临至境,转作机想,害已不知,得方便罪,以不畅本思故,阙中后故,约前方便,结一轻罪。三、若害已了知,起寿心,结重方便,以阙中间,具前后故。四、若于人起畜等想,本迷转想,俱重也。疑中二:一、于本境疑起,有三:一、疑生为机,终身不决,轻方便;二、后决畅寿,重方便;三、疑为人为畜,后决不决,俱重。二、于异境起疑,亦三:一、为机为生,终身不决,重方便;二、后决,轻方便;三、疑为畜为人,俱重也。次阙第四缘,有二:一、全不犯;二、虽无杀心,而有打等,故得轻垢也。次阙第五缘,得重方便罪,以虽不兴方便,而有杀心故。次阙第六缘,有二:一、以无记心杀,还得重;二、不贪皮肉故杀,亦不瞋酬怨故杀,不痴祠祀故杀,但以大悲救彼极苦,不避自苦,故亦无犯。此依《瑜伽》辨。次阙第七缘,有二:一、毕竟不知不犯,约心得重方便;二、知不犯,得中方便。
第五,缺少条件的情况。缺少共通条件,这个好理解。具体来说,如果缺少第一个条件,有三种情况:一、应该得到重罪或轻垢罪。这是因为怀着恶心自杀的缘故。二、应该得到轻垢罪中的轻罪。这是因为怀着善心、厌弃身体而自杀,违背了菩萨的行为准则。所以佛经说:“说身体是无常的,但不应该赞叹厌离身体的想法。”这种情况里有愚痴,前面那种情况里有嗔恨,但其他六个条件都具备。三、不但无罪,反而成就持戒功德。这是指为了护持佛法而牺牲身体,或者为了众生舍弃生命,就像萨埵王子那样。如果不肯舍命,反而会获罪。这种情况下,不但没有贪嗔痴三毒,而且与智慧相合,所以成就持戒。这也就同时缺少了第一个和第六个条件。其次,缺少第二个条件,有两种差别:一、如果搞错了对象类别,都算重罪,因为其他七个条件没缺。二、如果拿无情物(比如木头、石头)来替代有情众生,有两种罪:1. 如果始终不知道那是无情物,从心态上论,应该得到重罪的预备罪。就像《唯识论》里说的:夜里踩到瓜皮,以为是杀了蛤蟆,死后堕入恶道。这只是因为搞错了对象,得到重罪的预备罪。2. 如果下手之后才知道是无情物,违背了最初明确的杀心,得到中等程度的预备罪。所以,缺少这个条件,会得到这三种罪。如果在上面三种情况下还起了疑心,也会得到三种过失:如果最初想杀畜生,结果人来代替,对此产生怀疑而断其性命,这虽然对象变了、心也转了,但因为同样是害命,两者都算重罪。如果在第二种情况(想杀有情,无情物代替)下起了疑心(是有情还是无情?),害了之后终身不能确定,因为心态上稍有欠缺,得到中等预备罪。如果在最后一种情况(想杀有情,无情物代替)下起了疑心,害了之后知道是无情物,得到轻的预备罪。问:这里“缺心”与后位,以及“缺境”与前位,各有什么区别?答:这是在搞错的对象上起疑,所以和最初那种情况不同,因为最初是坚持原来的想法。怀疑对象搞错了,所以也和后面那种情况不同,因为后面是在原本的对象上起疑。问:为什么同时缺少两个条件,只讨论疑,不讨论想?答:因为“想”不会同时缺两个。比如想杀生,木头来替,这是缺境;对木头产生是“生”的想法,这是缺心。如果害了它也没罪,所以说“想”不会同时缺两个。而“疑”呢,违背了本来的期望,所以缺境;心里犹豫不决,所以缺心。因此,单独缺和同时缺两种情况各有三种,合起来就是六种。其次,缺少第三个条件,有“想”和“疑”两种分别。“想”的错误认知里有四种情况:1. 如果本来就把有情众生误认为是无情物,害了之后无罪,因为杀心、杀境、杀行三个心态条件都缺。2. 如果本来想杀生,到了对象面前,转念认为是无情物,害了之后不知道,得预备罪,因为最初的杀心没有贯彻到底,缺少了中间和后面的心态,所以按最初的预备阶段,结一个轻罪。3. 如果害了之后才明白过来,起了杀心,结重罪的预备罪,因为只缺中间的心态,前后心态都具备。4. 如果对人起了畜生等的错误认知,无论是本来错误还是临时转念,都算重罪。“疑”的怀疑里有两种情况:一、对原本要杀的对象起疑,有三种:1. 怀疑是有情还是无情,终身不能决定,得轻的预备罪。2. 后来确定是有情,杀心贯彻了,得重的预备罪。3. 怀疑是人还是畜生,后来无论确定与否,都算重罪。二、对搞错的对象起疑,也有三种:1. 怀疑是无情物还是有情,终身不能决定,得重的预备罪。2. 后来确定是无情物,得轻的预备罪。3. 怀疑是畜生还是人,都算重罪。其次,缺少第四个条件(有实际的杀害行为),有两种情况:一、完全没有犯戒。二、虽然没有杀心,但有打等伤害行为,所以得轻垢罪。其次,缺少第五个条件(运用了杀害的方法),得到重罪的预备罪,因为虽然没有实际运用方法,但有杀心。其次,缺少第六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以无记心(非善非恶,不明不白的心)去杀,还是得重罪。二、不是因为贪图皮肉而杀,也不是因为嗔恨报仇而杀,也不是因为愚痴祭祀而杀,而是出于大悲心,为了解救对方极端的痛苦,不避讳自己的痛苦,这样也没有犯戒。这是依据《瑜伽师地论》来辨明的。其次,缺少第七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始终不知道对象已死,不算犯戒,但从心态上论,得重罪的预备罪。二、知道对象已死,不算犯戒,得中等的预备罪。
第六、轻重者,有二:一、麁,二、细。麁中有三:一、约所杀生,二、约能杀心,三、所用杀法。初中生类所杀虽无崖畔,总括此界不过有七,谓六道及圣人。然约此七位轻重有四:一、约生断命,一切皆夷。问:何得有杀地狱生?答:菩萨亦有游彼趣中救众生故,是故对彼亦有不杀,况有菩萨于地狱中创起慈悲成初心故也。二、约报,谓人重、畜等轻,以人于彼大小二乘通道器故。三、约德,谓害发菩提心者,业道加重,不问人畜等。故经云:杀发菩提心畜生,罪重于杀邪见人。四、约逆,谓下文七逆中除于破僧,以无命可损,唯逆无余故。出佛身血是逆及重方便,以不可杀故无夷。余五依位各得二罪,谓逆及夷。于中父母及二师或有各得三罪:一、夷,二、逆。谓此四人有得罗汉者:一、杀父母等,二、杀罗汉,三、断生命,故得三罪。《涅槃经》云:一杀父王,二杀须陀洹故也。若依《俱舍》,唯得一无间,以依一故。第二约心明轻重者,然杀念虑虽多,不过三性:善、恶、无记,即为三品。恶重,善中,无记下或无报。于中二:先别辨,后交杂。前内恶中三毒相导成业七,亦有三品,谓三单轻、三双次、一合重。单中亦三:贪下,瞋次,痴重。何以然者,良以饥荒外至贪火内煎,虽了业道然不能自制,贪彼皮肉以自济躯,遂断彼命,故非极重。二、虽亦了知因果而瞋怒难制,遂瞋断命道过前,故为次也。三、不信因果将谓无罪有德,恣心杀生复劝他杀。《婆沙》云:虎豹豺蜈虹蛇等伤害于人,杀之无罪。父母衰老及遭病疾,若能杀者得福无量。又杀生祠天以为福德。又确执杀生有福无罪,如婆薮仙人多劫受苦,是故痴因最为重也。《善生经》云:贪心杀生轻,瞋心次,痴心重。故此云也。三、双者,亦三品也。谓贪瞋下,贪痴次,瞋痴重。一、合者,等分最为上上。此约业道分轻重,若约违教,俱犯重。二、善心者,善心杀生,如见长病极苦众生,不忍其苦,遂以慈心断彼命根。又如律中,比丘又犯死,比丘语脍子乞一刀等。此皆业道轻,俱犯重戒。三、无记心者,或不成犯,以无记不成业故;或亦有业,以还得报故。如山居比丘推石杀蚁,蚁受猪身,亦还推石害彼比丘,各无记心,冥然受报。此即于戒虽为不犯,然杀业如兹不亡,故不可轻也。世有愚人,饮用虫水,曰云:我但用水,本不害虫,虫若自亡,固非我咎。此不识业道,不见圣教,深可悲一愚矣。第二、交杂辨者,亦七:约三时心,谓欲作、正作、已作。此三时中,三性心间起,故业有轻重。谓三中:一恶二无记,轻;一恶二善,次;一善二恶,重。又一善二无记,轻;一无记二善,次;一无记二恶,重。又三:俱恶重,俱善次,俱无记轻,如上别辨。二、约杀心三时具阙者,阙二心轻,阙一心次,具三重。此三通上性别门,心内各有此三,随轻重应知。第三、所用杀法轻重者,有二:一、约三业,二、约苦恼。初中三业单双等亦有七。三单者:一、身业杀中,谓加刀杖等,或身现相令怖堕壑,或示相教人令成杀等,或作书令杀,或作坑穿羂网射发毒药授杀具等,水陆空飞有因致死,犯轻重可知。二、语杀,或以善言劝厌身死,或教人令杀,或呪杀,或如壮夫吐唱使死。此语杀中,初一轻,次一中,后二重。三、意杀者,如《二十唯识论》中,仙人啧杀三国众生一时而死,乃至草木亦死不生,是故得知意最重故也。此中语意同作身业。二双者,具身语杀,谓身加说呪此轻,或具身意杀为次,或语意杀为重,一合最重。二、约苦恼者,谓分分割身令多日命尽,此苦恼多,死心既深故重也,反此应轻。又约有恩无恩、有过无过皆有轻重应知。二、细辨者,然此轻重业道微细,约境开心应善思淮耳。
第六、关于轻重的区分,有两种情况:一是粗的方面,二是细的方面。
粗的方面有三种:一是根据所杀害的生命对象,二是根据能起杀心的动机,三是根据所用的杀害方法。
第一,根据所杀害的生命对象。虽然所杀的生命种类无边无际,但总括这个世界不过有七类,就是六道众生和圣人。然而根据这七类来区分轻重,有四种情况: 一、从生命断灭的角度说,杀害任何生命都是根本重罪。问:怎么会有杀害地狱众生的情况呢?答:菩萨也会游历到地狱道中去救度众生,所以对地狱众生也有不杀戒,况且有菩萨在地狱中初次发起慈悲心,成就初发心的缘故。 二、根据果报来说,杀人罪重,杀害畜生等罪轻,因为人是大小二乘佛法共同的修行法器。 三、根据德行来说,杀害发菩提心的众生,罪业加重,不管是人是畜。所以经上说:杀害发菩提心的畜生,罪过比杀害邪见的人还重。 四、根据逆罪来说,就是下文七种逆罪中,除了破坏僧团(因为无命可损,只有逆罪没有根本罪)。出佛身血是逆罪和重的方便罪,因为佛不可杀,所以没有根本罪。其余五种逆罪,根据各自情况都得两种罪:逆罪和根本罪。其中杀害父母和两种师父(和尚、阿阇梨),可能各得三种罪:一、根本罪,二、逆罪。因为这四种人可能有证得阿罗汉的:一、杀父母等,二、杀阿罗汉,三、断生命,所以得三种罪。《涅槃经》说:一是杀了父王,二是杀了须陀洹果的圣者。如果依据《俱舍论》,只得到一种无间罪,因为依据一种缘故。
第二,根据动机来说明轻重。然而杀生的念头思虑虽然很多,不过就是三种性质:善心、恶心、无记心,这就分为三品。恶心最重,善心中等,无记心最轻或者没有果报。这其中又分两部分:先分别说明,后交错混杂说明。 前面分别说明中,恶心内部由贪、嗔、痴三毒互相引导,形成七种业,也有三品,就是三种单一较轻、三种两两组合中等、一种三者合起来最重。 单一中也有三种:贪心最轻,嗔心中等,痴心最重。为什么这样呢?实在是因为饥荒从外逼迫,贪欲之火从内煎熬,虽然明了杀生是恶业,但不能自制,贪图对方的皮肉来救济自己的身体,于是断了对方的命,所以不是极重。 二、虽然也了知因果,但嗔怒难以控制,于是因嗔怒而断命,罪过超过前者,所以是中等。 三、不信因果,认为杀生无罪反而有福,放纵心去杀生,还劝别人杀。《婆沙论》说:虎豹豺狼毒蛇等伤害人,杀了它们无罪。父母衰老以及遭遇疾病,如果能杀了他们,得福无量。又杀生祭祀天神以为有福德。又固执地认为杀生有福无罪,就像婆薮仙人多劫受苦,所以痴心为因的杀生最为严重。《善生经》说:贪心杀生轻,嗔心杀生中等,痴心杀生重。所以这样说。 三种两两组合的,也有三品。就是贪嗔组合最轻,贪痴组合中等,嗔痴组合重。 三者合一的,等分最重,是上上品。这是根据业道来分轻重,如果根据违犯戒律教法,都犯重戒。 二、善心杀生,比如看见长久患病极其痛苦的众生,不忍心他受苦,于是以慈悲心断了他的命根。又像律中记载,比丘又犯了死罪,比丘对刽子手说“求你给我一刀”等等。这些都是业道轻,但都犯了重戒。 三、无记心杀生,或者不构成犯戒,因为无记心不构成业;或者也有业,因为还是会得果报。比如山中居住的比丘推石头杀了蚂蚁,蚂蚁投生为猪,也推石头害了那个比丘,各自都是无记心,不知不觉受报。这就是对于戒律虽然不算犯戒,然而杀业像这样不会消失,所以不可轻视。世间有愚痴的人,饮用有虫的水,说:我只是用水,本来不是害虫,虫如果自己死了,当然不是我的过错。这是不认识业道,不见圣人的教法,真是非常可悲的愚痴啊。
第二、交错混杂说明,也有七种:根据三时心,就是想要作时、正在作时、已经作后。在这三个时段中,善、恶、无记三种心交替生起,所以业有轻重。就是说三种时段中:一时是恶心,两时是无记心,罪轻;一时是恶心,两时是善心,罪中等;一时是善心,两时是恶心,罪重。又或者一时是善心,两时是无记心,轻;一时是无记心,两时是善心,次;一时是无记心,两时是恶心,重。又有三种:三时都是恶心最重,三时都是善心中等,三时都是无记心最轻,如上分别说明。 二、根据杀心在三时(欲作、正作、已作)是具足还是缺少来说,缺少二时心罪轻,缺少一时心罪中等,三时心都具足罪重。这三种情况通于上面根据心性分别的门类,每种心性内部各有这三种情况,随其轻重应当了知。
第三、所用杀法的轻重,有两种:一是根据身口意三业,二是根据造成的苦恼。 第一,根据三业,单一、两两组合等也有七种。 三种单一的:一、身业杀,比如施加刀杖等,或者身体现出威势让对方恐惧掉下山谷,或者示意教唆别人完成杀害,或者写信让人杀,或者挖坑、设网、射箭、下毒药、提供杀人工具等,水陆空飞的众生因此致死,犯的轻重可以知道。 二、口业杀,或者用好话劝对方厌弃身体而死,或者教唆别人去杀,或者念咒杀,或者像壮汉一声大喝使人吓死。这口业杀中,第一种轻,第二种中等,后两种重。 三、意业杀,比如《二十唯识论》中,仙人嗔恨发怒,三个国家的众生一时都死了,连草木也死不再生,所以知道意业最重。这里口业和意业共同作用成就身业。 两种两两组合的:身业和口业一起杀,比如身体施加伤害同时念咒,这较轻;或者身业和意业一起杀为中等;或者口业和意业一起杀为重;三者合一最重。 二、根据造成的苦恼来说,比如把身体一块块分割,让生命多日才死,这种苦恼多,死的心念深重,所以罪重,反过来苦恼少就罪轻。又根据有恩无恩、有过无过,都有轻重应当了知。
二、细的方面辨析。然而这轻重的业道非常微细,要根据所对的境界和生起的心念,好好地思量判断。
第七、得报者,有二类:一、约犯违教遮罪,下文云:「堕三恶道,二劫三劫」等。二、约业道性罪,依《十地论》、《对法论》等,得三种果:一、异熟果,谓堕三恶道;二、等流果,谓若生人中,多病短命;三、增上果,谓所感外物,皆少光泽,不久住故。又依《优婆塞戒经》第四云:「因杀生故,现在获恶色恶力恶名短命,财物耗减,眷属分离,贤圣诃啧,人不信用,他人作罪,横罹其殃,是名现在恶业之果。舍此身已,当堕地狱,多受苦恼,饥渴长命,恶色恶力恶名等事,是名后世恶业之果。若得人身,复受恶色短命,此一恶人因缘力故,令外一切五谷菓蓏,皆悉减少,此人殃流,及一天下。」又《智度论》十五云:「如佛语难提迦优婆塞:杀生有十罪。何等为十?一者心常怀毒,世世不绝;二者众生憎恶,眼不喜见;三者常怀恶念,思惟恶事;四者众生畏之,如见蛇虎;五者睡时心怖,觉亦不安;六者常有恶梦;七者命终之时,狂怖恶死;八者种短命业因缘;九者身坏命终,堕泥梨中;十者若出为人,常当短命。」
第七、得到报应的情况,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针对违反戒律的遮罪。就像下文说的:“会堕入三恶道,经历二劫、三劫那么长的时间”等等。
第二种,是针对行为本身性质就是罪恶的业道性罪。根据《十地论》、《对法论》等经典的说法,会得到三种果报:
一、异熟果:就是堕入地狱、饿鬼、畜生这三恶道。
二、等流果:就是说,即使投胎为人,也会多病、短命。
三、增上果:就是说,他所感召的外在环境,比如用的东西,都缺少光泽,而且用不久,容易坏。
另外,根据《优婆塞戒经》第四卷说:“因为杀生的缘故,现在世就会得到恶果:容貌丑陋、身体衰弱、名声不好、寿命短促,财物损耗减少,亲人眷属分离,被圣贤呵斥责备,别人不信任他。别人造的罪,他也会无缘无故跟着遭殃。这些就叫现在世的恶业果报。死了以后,会堕入地狱,受很多痛苦烦恼,比如长期饥渴,寿命却很长,还要遭受容貌丑陋、身体衰弱、名声不好等等。这些就叫后世的恶业果报。如果侥幸投胎为人,又会容貌丑陋、寿命短促。而且,因为这一个恶人的业力影响,还会让外界所有的粮食、水果、蔬菜都减产。这个人的灾祸,会波及整个天下。”
还有《大智度论》第十五卷说:“就像佛对难提迦优婆塞说的:杀生有十种罪过。是哪十种呢?一、心里常常怀着恶毒,一世接一世不断绝;二、众生都憎恨厌恶他,连看都不愿看到他;三、心里总想着坏念头,盘算坏事;四、众生都怕他,像看到毒蛇老虎一样;五、睡觉时心里害怕,醒着也不安;六、经常做噩梦;七、临死的时候,会发狂、恐惧,死得很惨;八、种下了短命的业因;九、死后身体坏掉,命终会堕入地狱;十、如果从地狱出来再投胎做人,也常常会短命。”
第八、通局者,于中有二:先通、后局。通者,或有杀生而不犯戒,生多功德。如《瑜伽.戒品》云:「谓如菩萨见劫盗贼,为贪财故,欲杀多生;或复欲害大德声闻、独觉、菩萨;或复欲造多无间业。见是事已,起心思惟:我若断彼恶众生命,当堕地狱。如其不断彼命,无间业成,当受大苦。我宁杀彼,堕于那落迦,终不令其人受无间苦。如是菩萨意乐思惟,于彼众生,或以善心,或无记心,知此事已,为当来故,深生惭愧,以怜愍心而断彼命。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故也。又《涅槃》第十二亦同此说,可知。二、局者,有二义:一、违犯,谓见厄不救,见他杀己怨,不以悲救,微起顺情,此等皆犯。二、顺持,谓不常起大悲,恩重身心,拟以身命代死代苦等,恒思不忘,不尔便犯。如是等应知。
第八、关于普遍情况和特殊情况,这分为两部分:先说普遍情况,再说特殊情况。普遍情况的意思是,有时候杀生却不算是犯戒,反而能生出很多功德。就像《瑜伽师地论·戒品》里说的:“比如菩萨看见有强盗,因为贪图钱财,想要杀害很多人;或者想要杀害有大德行的声闻、独觉、菩萨;或者想要造下很多极重的罪业。菩萨看到这种情况后,心里想:‘我如果杀了这个恶人,自己会堕入地狱。但如果我不杀他,他造下极重罪业,将来要承受巨大的痛苦。我宁可自己杀了他,堕入地狱,也绝不能让他去承受那无间地狱的痛苦。’菩萨怀着这样的想法和动机,对于那个众生,或者出于善心,或者没有特别的善恶念头,明白这件事后,为了对方的将来,深深地感到不忍和惭愧,怀着怜悯心而杀了他。由于这样的原因,对于菩萨戒来说,不但没有违犯,反而生出了很多功德。” 另外,《涅槃经》第十二卷也有同样的说法,可以知道。二、特殊情况,有两层意思:第一、违犯的情况。指的是看到别人有危难却不救助;看到别人要杀自己的仇人,不用慈悲心去阻止,心里稍微有点顺着他的想法,这些都属于犯戒。第二、符合持戒的情况。指的是不能时常生起大慈悲心,把众生的恩德看得很重,心里总想着用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去代替众生受苦、替他们死等等,要一直这样想、不忘记,如果不这样,就是犯戒。这些情况都应该了解。
第九、对治行者,有二:先明起心,后明行相。前中如《十地经》第二云:「是菩萨复于一切众生中生安限心、乐心、慈心、悲心、怜愍心、利益心、守护心、我心、师心,生尊心。论曰:集者依增上悲,复为念众生故生十种心。复次此心为八种众生故生:一者于恶行众生欲令住善行故,如经安稳心故。二者于苦众生欲令乐具不尽故,如经乐心故。三者于怨憎众生不念加报,如经慈心故。四者于贫穷众生欲令远离彼苦,如经悲心故。五者于乐众生欲令不放逸,如经怜愍心故。六者于外道众生欲令现信佛法,如经利益心故。七者于同行众生欲令不退转,如经守护心故。八者于一切摄菩提愿众生取如己身,是诸众生即是我身,如经我心故。生余二心者,观彼众生乘大乘道,进趣积集具足功德,如经师心故、生尊心故。」二明行相者,明往昔菩萨缘众生行,略举三五。如昔二比丘过夏参佛,一亡一达。佛问达者:「汝伴何在?」答云:「为不饮虫水在路自亡,其恐不得见佛,遂犯虫水,存命至此。」佛即出金色臂看云:「汝不持戒,见我何益?其在路亡者,先已至此闻法得果。」又如鵞珠比丘,护众生命不惜身命。又如菩萨鹿王,代鹿母命等。又如鹿王以身为桥,救济群兽全彼自殒等。又如月上女,菩萨捡世,见女人新产饥急恐杀其子,菩萨割自乳房以救彼命等。又如萨埵王子,救饿虎舍身命等。如尸毘王,救鸽舍身。又如海中船破众人将没,菩萨商主告彼众人令投我发等,我今闭气取死,海必漂岸以济众命等。如是类往昔规摸令今倣习,应善思之。
第九、对治修行的人,有两种情况:先说明发心,再说明修行表现。先说发心。就像《十地经》第二卷里讲的:“这位菩萨又在一切众生心中生起安稳心、快乐心、慈爱心、悲悯心、怜惜心、利益心、守护心、当作自我的心、当作师长心、生起尊重心。” 论里解释说:这些心的生起,是依靠强烈的悲心,又因为念着众生的缘故,才生起这十种心。另外,这些心是为了八种众生而生的:第一,对做恶事的众生,想让他们安住在善行中,所以经里说“安稳心”。第二,对受苦的众生,想让他们快乐的条件不会断绝,所以经里说“快乐心”。第三,对怨恨自己的众生,不去想报复他们,所以经里说“慈爱心”。第四,对贫穷困苦的众生,想让他们远离那些痛苦,所以经里说“悲悯心”。第五,对生活快乐的众生,想让他们不放纵懈怠,所以经里说“怜惜心”。第六,对外道的众生,想让他们生起对佛法的信心,所以经里说“利益心”。第七,对一同修行的众生,想让他们不退转,所以经里说“守护心”。第八,对一切发愿求觉悟的众生,把他们看作自己的身体,这些众生就是我自己,所以经里说“当作自我的心”。生起另外两种心的意思是:看到那些众生走在大乘道路上,不断进步,积累功德,所以经里说“当作师长心”、“生起尊重心”。第二,说明修行表现。这是讲过去菩萨们因为众生而修行的故事,简单举几个例子。比如从前有两位比丘,夏天过后去拜见佛陀,一个死在路上,一个到达了。佛问到达的那位:“你的同伴在哪里?”他回答说:“因为不肯喝有虫的水,在路上自己死了。我怕见不到佛,就犯了戒喝了有虫的水,才保住性命来到这里。”佛就伸出金色的手臂给他看,说:“你不持戒,见到我有什么好处?那个死在路上的,早就已经来到这里,听法证果了。” 又比如鹅珠比丘,为了保护众生的生命,不惜牺牲自己的性命。又比如菩萨鹿王,代替鹿母去死等等。又比如鹿王用自己的身体当桥,救了一群野兽,自己却丧命了等等。又比如月上女菩萨,在世间巡查,看到一个女人刚生完孩子,饿得厉害,怕她会杀了孩子吃,菩萨就割下自己的乳房来救她的命等等。又比如萨埵王子,救饿虎而舍弃自己的生命等等。又比如尸毗王,救鸽子而舍弃自己的身体。又比如海里的船破了,大家快要淹死,菩萨作为商主告诉那些人,让他们抓住自己的头发等等,说:“我现在闭气装死,海水一定会把我漂到岸边,这样就能救大家的命了。” 像这类过去菩萨的榜样行为,就是让我们现在来学习效仿的,应该好好思考。
第十、释文者,就此戒中文别有三:一、制令断恶,即律仪戒也;二、制修善行,即摄善戒也。此二所对为摄生戒。三、违制结犯,示以罪名。
第十、解释戒律条文,这里面包含了三部分内容:
第一、规定必须断除恶行,这就是律仪戒; 第二、规定要修行善法,这就是摄善戒; 这两条戒律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摄众生戒。 第三、如果违反了规定,就构成犯戒,并会说明具体的罪名。
初中言「佛子」者,释有总有别。总中有二义:一、从佛法生,谓发菩提心受菩萨戒得佛法分名为佛子,如人从父母生得彼体分一名为人子,此则佛是能生、子是所生。二、子是因义,谓以修佛行能生佛果名为佛子,如种子生果等,此即子是能生、佛是所生,从果为名。此二皆佛之子,故依主释。何故尔者?若不从佛生,无以成佛。故梁《摄论》云:「无不从此法身流,无不还证此法身。」别中有五义,如《摄论》云:「一、方便为父,二、般若为母,三、禅定为胎,四、慈悲为养育,五、信乐大乘为种子。」又有四义,如《佛性论》:「一、净信为种子,二、般若为母,三、禅定为胎,四、慈悲为养育。」如次即是地前四位应知。问:未知菩萨至何位得佛子名?答:诸圣教说有多种:一、约绝功用,不行同佛作用,名为佛子,如《楞伽经》八地菩萨名最胜子;二、约证得佛法分,名为佛子,如《佛性论》初地名佛子;三、约不退佛法,名为佛子,如《璎珞》等经说十地住即名佛子;四、约入大乘,发菩提心,受菩萨戒,即名佛子,如此经说;五、约入佛法,纵入小乘,名佛子,如《四分律.序》中说。今此通前四,以诸位同持此戒故;通五,以摄小令回故。
经文里说的“佛子”,解释起来有总的说法和分别的说法。
总的说法里有两层意思:
第一,从佛法里生出来。就是说,一个人发了追求觉悟的心,受了菩萨戒,得到了佛法的一部分,就可以叫做“佛子”。这就像一个人从父母那里生出来,得到了父母的身体特征,就可以叫做“人的儿子”。在这里,佛是能生的,子是所生的。
第二,“子”有原因、种子的意思。就是说,通过修行佛的行为,能够产生佛的果位,所以叫做“佛子”。这就像种子能长出果实一样。在这里,子是能生的,佛是所生的,这是从结果的角度来起名字。
这两种情况都算是佛的儿子,所以叫做“依主释”——意思是依附于主(佛)来解释。为什么要这样解释呢?因为如果不从佛那里生出来,就无法成就佛果。所以梁朝翻译的《摄大乘论》里说:“没有不是从这法身流出来的,也没有不回归证得这法身的。”
分别的说法里有五种意思,就像《摄大乘论》里说的:“第一,方便是父亲。第二,智慧是母亲。第三,禅定是胎。第四,慈悲是养育。第五,信仰喜欢大乘是种子。”
还有四种意思,像《佛性论》里说的:“第一,清净的信心是种子。第二,智慧是母亲。第三,禅定是胎。第四,慈悲是养育。”按照顺序,这对应的就是登地之前的四个阶段,应该知道。
有人问:不知道菩萨要到哪个阶段才能得到“佛子”这个名字?
回答:各种圣贤的教法里说了很多种情况:
第一种,根据完全不用刻意造作,行为已经和佛的作用一样了,叫做佛子。比如《楞伽经》里说,八地菩萨叫做“最胜子”。
第二种,根据证得了佛法的一部分,叫做佛子。比如《佛性论》里说,初地菩萨就叫佛子。
第三种,根据对佛法的信念不退转,叫做佛子。比如《璎珞》等经里说,十地菩萨住于那个境界,就叫做佛子。
第四种,根据进入大乘,发追求觉悟的心,受了菩萨戒,就叫做佛子。就像这部经里说的。
第五种,根据进入了佛法,哪怕是进入了小乘,也叫做佛子。比如《四分律》的序文里说的。
现在我们这里说的,通于前面四种,因为各个阶段的菩萨都共同持守这个戒律;也通于第五种,因为要摄受小乘的人,让他们回转向大乘。
文中有二:初、举过,二、制断。初中四:一、明能杀位;二、杀相差别;三、所作杀事;四、辨所杀生。初中四种杀:一、自杀,可知;二、教他,有二义:一、教他令自死;二、教他令杀生。问:自杀或教他所杀未亡,自身先死,后所杀亡,未知得重以不?答:若依小乘不犯夷,以彼未命终、未成罪故,命终已后戒已失故。菩萨戒既经生不失,故还得夷。问:若教他杀生,他领受已,后不杀者,彼能教人得何罪耶?答:约心得重,后若知不杀,生喜心得轻方便,生瞋得重方便。三、方便赞叹杀者,此亦有二:一、叹能杀之人有胜德;二、叹所用杀法有功能。此二各有二:一、望未杀叹德令杀;二、望已杀叹德令喜。皆悉善巧引譬晓喻,赞美杀事,故云「方便赞杀」也。又释:如律中赞死劝死亦是也。四、见作随喜杀者,亦二:一、见闻此杀俱生喜故,二、见闻彼死亦皆生喜。问:此上三位何别?答:有二别:一、约三时,谓初约未杀教遣杀,次约正杀赞有德,后约已杀生随喜。二、约三类,初约下位人便令杀,次约中位人虽不可使杀,方便赞美令得成杀,后约上位不可对赞,但见彼杀已还生随喜,俱得重罪可知。二、「乃至呪杀」者,明杀相差别,谓于上四位所作,或刀斫杖打乃至呪杀,以相众多呪杀最希,故云乃至也。如呪龙令入镬等。三、「杀因」下,明所作杀事。然此四杀略作四释:一、约所作,谓自杀为因,教他为缘,赞叹彼法随喜其业。二、约所杀,一、命为活因,断故名杀因;二、衣食等为活缘,夺故令死名杀缘;三、以法成治,如酷法官等,以法成杀故名杀法;四、如屠猎等家,恒为杀业。三、约具缘:一、杀心为因,刀杖等为缘,造趣方便为法,正断命根为业,于上七缘相摄应知。四、约行,谓《十地论》中摄为三离:一、有二,谓内离贪等,外离刀杖,是此中离因离缘也;二、慈悲等为对治离,是此中离杀法也;三、尚不恼众生何况故杀为果行离,是此中离杀业也。四、辨所杀生中,「乃至有命」者,此有二义:一、广,谓总摄一切七种众生,故云「乃至」也;二、狭,谓简去草木,故云「有命」。《瑜伽》云「谓寿燸和合现存活故」名为命者,谓假有即有命之者,有财释也。
这段经文讲了两部分:先说杀生的过错,再讲如何制止。先说过错这部分,又分四点:一、说明哪些情况算杀生;二、杀生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差别;三、杀生这件事本身;四、分辨所杀的对象。先说第一点“哪些情况算杀生”,有四种:一、自己动手杀。这个好理解。二、教别人去杀。这有两种情况:1. 教别人自杀。2. 教别人去杀别的生命。有人问:如果自己动手杀,或者教别人去杀,但对方还没死,自己先死了,后来对方才死,这算不算重罪?回答:按照小乘戒律,这不犯根本重罪。因为对方还没死,罪就没成立;等对方死时,自己已经死了,戒体也失去了。但菩萨戒不一样,它即使经历生死轮回也不会失去,所以这种情况下,还是算犯根本重罪。又有人问:如果教别人去杀生,对方也答应了,但后来没去杀,那教唆的人得什么罪?回答:从起心动念来说,他当时起了杀心,就犯了重罪的根本。如果后来知道对方没杀,心里感到高兴,那之前的杀心就转为轻的“方便罪”;如果知道后反而生气,那就还是重的“方便罪”。三、用巧妙的方法赞叹杀生。这也有两种情况:1. 赞叹杀生的人有“了不起的德行”。2. 赞叹所用的杀人方法“很有效”。这两种情况又各分两种:1. 对着还没杀的人,赞叹杀生的“好处”,鼓动他去杀。2. 对着已经杀了的人,赞叹他的“功德”,让他高兴。都是用各种巧妙的比喻和说法,来赞美杀生这件事,所以叫“方便赞叹杀”。还有一种解释:就像戒律里说的,赞叹死亡、劝人去死,也属于这一类。四、看到别人杀生,心里跟着欢喜。这也有两种:1. 看到或听到这个杀生的行为,心里就高兴。2. 看到或听到那个生命死了,心里也高兴。有人问:上面这“教他”、“赞叹”、“随喜”三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回答:有两个角度的区别:1. 从时间上看:第一种“教他”是在还没杀的时候,指使别人去杀;第二种“赞叹”是在正在杀的时候,赞美杀生的“功德”;第三种“随喜”是在已经杀了之后,心里跟着高兴。2. 从对象上看:第一种是对地位较低的人,可以直接命令他去杀;第二种是对中等地位的人,虽然不能直接命令,但可以巧妙赞美,促使他完成杀生;第三种是对地位很高的人,不能当面去赞美,但看到他杀了之后,心里产生随喜。这三种情况,都算犯重罪,这是可以知道的。第二点,“乃至用咒语杀”,是说明杀生方式的差别。就是说,在上面四种杀生情况里,所用的手段,可能是用刀砍、用棍打,甚至是用咒语来杀。因为杀生的方式很多,用咒语杀比较少见,所以用“乃至”来概括。比如念咒把龙赶进锅里煮死,就是例子。第三点,“杀因”以下,是说明杀生这件事本身。对这四种杀生,可以简单从四个角度来解释:1. 从“谁来做”的角度:自己杀是“因”,教别人杀是“缘”,赞叹杀法是“法”,随喜杀业是“业”。2. 从“杀的对象”角度:(1) 生命是活下去的根本原因,断掉它就叫“杀因”。(2) 衣服食物等是活下去的辅助条件,夺走它导致死亡,就叫“杀缘”。(3) 用法律等手段来处决,比如残酷的法官,用法律的名义杀人,这叫“杀法”。(4) 像屠夫、猎户这些家庭,一直以杀生为业,这叫“杀业”。3. 从“完成杀生所需条件”的角度:杀心是“因”,刀杖等工具是“缘”,策划实施的方法是“法”,真正断掉命根是“业”。这可以和上面七种缘起道理对应起来理解。4. 从“修行对治”的角度:就像《十地论》里归纳为三种远离:(1) 有两种远离:内心远离贪嗔等杀心,是远离“杀因”;身外远离刀杖等工具,是远离“杀缘”。这就是经文里说的“离因离缘”。(2) 修习慈悲心等来对治杀心,这就是经文里说的“离杀法”。(3) 连伤害众生都不愿意,何况故意去杀,这是从结果上远离杀生行为,就是经文里说的“离杀业”。第四点,分辨所杀的对象。“乃至有命者”这句话,有两层意思:1. 从广的方面说:它总括了所有七种类型的众生,所以用“乃至”来概括一切。2. 从狭的方面说:它把没有情识的草木排除在外,所以特别强调是“有命”的。《瑜伽师地论》说:“所谓有寿命、有
第二、正制者,「不得故杀」者,谓无害义,故云「不得杀」也。然错误无犯,故复云「故」。
第二条,关于禁止杀生的规定,“不得故杀”的意思是说,不能有伤害众生的念头,所以说“不得杀”。不过,如果是无心之失,就不算犯戒,所以这里特别强调“故意”。
第三、「是菩萨」下明制修善行,于中有二:先制起胜心,二制作救事。前中言「是菩萨」者,标持戒人也。「应起」者,制令之词也。「常住」有二义:一、起此慈等恒在心中无暂时忘,故云常住;二、制令起此顺真理之慈,故云常住。前自相续、后顺凝然。又前是无间、后是甚深,以此深厚慈悲通缘一切下位众生,作拔苦与乐意;复以深厚孝心别缘上位父母师长等,作报恩供养意。又释:缘三位众生起此三心:一、于怨所起慈;二、于苦者起悲;三、于胜位起孝。又释:总通于一一众生各有三心,以一切众生悉曾为父母等故。若依《华严》通起十心,如前治行中说。二、「方便救护」者,依心起行作所益事。方便有二义:一、巧欲令所作益事成办,二、巧欲作所益不带过失。救护有五义:一、于下位众生作救拔事顺前慈悲,于上位众生作护持事顺前孝心;二、于已在苦者救令得脱,未入苦者护令不入;三、在苦者救之,得乐者护之;四、以救故令离苦得乐,以护故令舍恶住善;五、救护是一事,谓拔济众生也。
第三,“是菩萨”这句话往下,是说明要修行善行。这里面有两层意思:首先是要发起殊胜的心,其次是要去做救助众生的事。
前面说的“是菩萨”,指的是持戒的人。“应起”这个词,是要求、命令的意思。“常住”有两个含义:第一,要让这种慈悲心等,一直保持在心里,一刻也不忘记,所以叫“常住”;第二,要求发起这种符合真理的慈悲心,所以叫“常住”。前一个意思是心念持续不断,后一个意思是心念契合真理。
另外,前一个意思是心念不间断,后一个意思是心念非常深。用这种深厚广大的慈悲心,普遍地缘念所有处于较低位置的众生,心里想着要为他们拔除痛苦、给予快乐;再用这种深厚的孝心,特别地缘念处于较高位置的父母、师长等,心里想着要报答恩德、供养他们。
还有一种解释:针对三种不同情况的众生,发起这三种心:第一,对怨恨自己的人,发起慈心;第二,对正在受苦的人,发起悲心;第三,对地位尊贵的人,发起孝心。
还有一种解释:总的来说,对每一个众生,都应该同时具备这三种心,因为一切众生都曾经是我们的父母等。如果依照《华严经》的说法,应该普遍发起十种心,就像前面“治行”部分所说的那样。
第二,“方便救护”的意思是,依据发起的慈悲心、孝心,去实际行动,做利益众生的事。“方便”有两个含义:第一,巧妙地想要让所做的利益众生的事情能够办成;第二,巧妙地想要在做事时,不夹杂过失。
“救护”有五个含义:第一,对处于较低位置的众生,做救拔他们的事,这顺应了前面的慈悲心;对处于较高位置的众生,做护持他们的事,这顺应了前面的孝心。第二,对已经陷入苦难的众生,救他们脱离苦难;对还没有陷入苦难的众生,保护他们不进入苦难。第三,对正在受苦的众生,救他们;对已经得到快乐的众生,保护他们。第四,通过“救”,让众生离开痛苦,得到快乐;通过“护”,让众生舍弃恶行,安住善行。第五,“救”和“护”其实是一件事,就是拔除众生的苦难,救济他们。
第三、「而」下自明违制结犯。于中先明违制有四义:一、于众生不起慈行已为大过失,况作杀事?杀已为重,况更盗心?盗心最重,况复快意?是故此杀最为极重。又盗心者,杀心无限漫缘诸境心无厌足。「快意」者,杀心猛盛勇快称情,三时无间。下「是菩萨波罗夷」者,结示罪名,如前已释。上来明杀戒竟。
第三,在“而”字后面,自己说明违反戒律、构成犯戒的情况。这里面先说明违反戒律有四个意思:
第一,对众生不发起慈悲的行为,已经是很大的过错了,何况去做杀害的事呢?杀害本身已经很严重了,何况再加上偷盗的心念?偷盗的心念已经非常严重了,何况还感到痛快、满足?所以这种杀害行为是最最严重的。
另外,“盗心”指的是杀害的心念没有限制,漫无边际地攀缘各种境界,心里从不满足。
“快意”指的是杀害的心念非常猛烈、旺盛,勇猛快速,称心如意,在白天、初夜、后夜这三个时段都不间断。
下面“是菩萨波罗夷”这一句,是总结说明罪行的名称,像前面已经解释过的那样。
以上是说明杀戒的部分,到这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