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二
魏国西寺沙门法藏撰
初篇盗戒第二
将释此戒,十门同前。
要解释这条戒律,和前面一样分为十个方面来说明。
初制意者,略辨十种:一、业道重故,谓非理偷劫,障道尤深,负此重愆,岂堪入道?二、坏禁法故,古来诸国无不同制盗为重罪,佛教道俗、大小乘戒悉制为重。三、生恼深故,谓财即是众生极贪爱处,非理侵夺,恼他之甚,故非所宜。四、损财及命故,谓财是众生形命之济,若盗彼财,即是夺命。故《智论》第十三偈云:「一切诸众生,衣食以自活,若劫若夺取,即为劫夺命。」五、失所化故,谓偷盗之人,一切众生眼不喜见,况受其化?六、坏信心故,谓作此极恶,令诸众生应信不信,已信者皆坏。七、污释门故,谓恶名流布,举世皆嫌,秽累释宗,岂过于此?八、违正行故,谓违害菩萨大慈大悲济众生行。九、失六度故,谓擅摄六度,盗坏于檀,六度俱坏。十、乖四摄故,谓应以财摄,后方授法,今反窃盗,四摄同亡矣。制意多端,略辨此十,宜可准知。
制定这条戒律的用意,大致可以从十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因为偷盗这种行为本身罪业深重。用不正当的手段偷窃抢劫,对修行成道的障碍特别大。背负着这样深重的罪过,怎么可能进入正道呢?
第二,因为这会破坏戒律法规。自古以来,各个国家没有不把偷盗定为重罪的。佛教中,无论出家在家,无论大乘小乘的戒律,也都把它定为重罪。
第三,因为这会让他人产生极大的烦恼。财物是众生最贪恋、最喜爱的东西。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占抢夺,会让别人非常苦恼,所以不应该这样做。
第四,因为这会损害他人的财物乃至生命。财物是众生维持身体和生命的基本依靠。如果偷盗别人的财物,就等于夺取别人的生命。所以《大智度论》第十三卷里有一首偈子说:“一切众生,都靠衣服食物来养活自己。如果去抢劫、夺取他们的财物,就是在抢劫、夺取他们的生命。”
第五,因为这会失去度化众生的机会。偷盗的人,所有众生连看都不愿意看他一眼,更何况接受他的教化呢?
第六,因为这会破坏他人的信心。做出这种极恶的行为,会让那些本来应该相信佛法的人不再相信,让已经相信佛法的人信心也毁坏了。
第七,因为这会玷污佛教的门庭。恶名流传开来,全世界的人都会嫌弃。给佛教宗门带来污秽和拖累,还有比这更严重的吗?
第八,因为这与菩萨的正确修行相违背。这违背并损害了菩萨以大慈大悲之心救济众生的修行。
第九,因为这会丧失六度修行。偷盗行为直接破坏了布施度,而六度是相互关联的,一个坏了,其他的也都跟着坏了。
第十,因为这与四摄法完全背离。应该先用财物等利益来摄受众生,然后才能传授佛法。现在反而去偷盗,那么布施、爱语、利行、同事这四种摄受众生的方法就全都失去了。
制定这条戒律的用意有很多方面,这里大略分辨出这十条,大家应该可以据此理解了。
二、释名者,名有多种:一、名劫取,谓强力欺夺。二、名赫取,谓举事令怖,求遂与物。三、名偷取,谓避主私窃。四、名不与取,谓物主不与而方便取故。然以四句定之:一、与取非盗可知;二、上与取是盗,如错数剩与,知而默受;三、不与取是盗可知;四、不与取非盗,如亲友想及暂用等。五、名盗取,谓非理损财,名之为盗。前四名局,此一名通,以烧埋等亦在中,是故废前四名,唯标此一名。盗是所防,戒是能防,能防盗故,名为盗戒,从所为名。
第二,解释名称。这个罪名有好几种叫法:
第一种叫“劫取”,就是用暴力抢夺欺负。
第二种叫“赫取”,就是制造事端让人害怕,然后逼对方把东西交出来。
第三种叫“偷取”,就是避开主人偷偷地拿。
第四种叫“不與取”,就是主人没同意,自己想办法拿走了。
不过,可以用四种情况来判定:
第一种,给了才拿,这显然不是偷盗。
第二种,给了也拿,这算是偷盗。比如别人算错了,多给了,你明明知道却默默收下。
第三种,不给就自己拿,这显然是偷盗。
第四种,不给就拿,但这不算偷盗。比如以为是亲友的东西,或者只是暂时借用一下。
第五种叫“盗取”,意思是不讲道理地损害他人财物,这就叫做“盗”。
前面四种叫法范围比较窄,这第五种叫法范围更广,因为像烧毁、埋藏他人财物这些行为也包含在内。所以,就不采用前面四种叫法,只用这第五种来命名。
“盗”是我们要防止的行为,“戒”是能防止它的方法。因为能防止偷盗,所以叫做“盗戒”。这是根据它所防止的对象来命名的。
第三、次第者,于十业道,先杀次盗,此顺彼也。又先害正报,次损依报,亦成次第。
第三,关于次序的安排。在十种恶业中,先说杀生,再说偷盗,这是顺着它们的顺序来的。另外,先伤害正报,再损害依报(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也构成了一个次序。
第四、具缘者,通缘三种,如前已辨。别缘淮彼《十地》、《对法》二论参糅。七缘同前:一、非己物,谓盗己物,不成重故;谓无主物,虽非己有,不成重故。次第二、须明有主,虽实有主,若迷谓无主,亦不成重故。次第三、有主想,何不云知而言想耶?以知唯了境,想通迷悟,阙缘顺此,故有想也。虽有主想,若不作盗意,亦不成重故。次第四、明有盗心,心虽念盗,若不举方便,侵损不犯成,亦非成重故。次第五、举方便,方便虽起,若为大悲救苦,或不成犯。次第六、有三毒心,或虽现行,若物不离处,属己不犯成故。次第七、举离本处也。
第四、具备哪些条件才会构成偷盗罪呢?总的缘起条件有三种,前面已经说过了。具体的缘起条件,是参考《十地论》和《对法论》这两部论典,综合整理出来的。有七个条件,和前面说的类似:
第一、东西不是自己的。如果偷的是自己的东西,就不算重罪。如果是无主的东西,虽然不属于自己,也不算重罪。
第二、必须明确东西是有主人的。即使东西确实有主人,但如果偷的人搞错了,以为没主人,也不算重罪。
第三、要有“这是有主物”的想法。为什么不说“知道”而说“想法”呢?因为“知道”只是清楚情况,而“想法”包括了搞错和没搞错两种情况。缺少这个条件,就符合这里说的“想法”。即使有“这是有主物”的想法,但如果没起偷盗的念头,也不算重罪。
第四、要明确有偷盗的心。心里虽然想着偷,但如果没采取实际行动去侵占损害,也不算犯罪,更不算重罪。
第五、要采取实际行动。即使开始行动了,如果是为了大慈悲心去救苦救难,也可能不算犯罪。
第六、要有贪、嗔、痴这三种不好的心。即使这些坏心思表现出来了,如果东西还没离开原来的地方,还没算真正属于自己,就不算犯罪成立。
第七、要把东西从原来的地方拿走。
第五、阙缘者,通缘可知。别中且阙初缘,有二罪:一、盗己物已,毕竟不知是自物,约心结重方便;二、后知是己物,得轻方便。次阙第二缘,有六罪,以双阙在此门故。且约境三者:一、欲盗人物,畜等物来替,盗畜等物作人物想,盗已于后若知不知,一切俱重,以皆是犯境故;二、无主物替,盗已毕竟不知是无主,约心结重方便;三、盗已知是无主,得轻方便。二、双阙三者:一、欲盗人物,畜等物替,是阙境,于上复疑为人物、为畜等物,是阙心,盗已于后若决不决,一切皆重;二、无主物替,复生疑为有主、为无主,盗已不知,得重方便,以少阙心故;三、疑心盗已,后知无主,得轻方便,以知境全阙,心关一分,故轻也。上二位各三中,二夷、二重方便、二轻方便,可知。次阙第三缘,有想、疑二别。想中有五句:一、约本迷,本迷有主作无主想,取已不犯,以三心俱阙故;二、后知有主不还,结重;三、约转想,谓欲盗有主物,临至境所转作无主想,取已不知有主,得方便罪,以不畅本思故,阙中、后故,约前方便结一轻罪;四、后知有主不还,亦重;五、若于人物起畜等物想,本迷、转想俱重。二、疑中亦五句:初、约本境有主物上生疑:为有主?为无主?取已毕竟不决,得重方便;二、取已后决不还,得重,若还轻罪,同次前句;三、于异境无主物上疑:为无主?为有主?取已不知,得重方便;四、取已后决,得轻方便;五、人畜互疑,俱皆重也。问:云何名为无主物耶?答:《善见论》云:子作恶事,父母逐去,后时父母死者,是物名无主,用即无罪。《萨婆多论》云:二国中间二边村,其相间空地有物,是名无主。若国破王走,后王未綩,此中有物,亦名无主。有心取用,并皆不犯。次阙第四缘,本无盗心,总无罪也。次关第五缘,有二罪:一、虽有盗心,未起方便,彼有别缘,还送此物来生心受,得方便罪;二、不还心,决得重罪。次阙第六缘,有二:一、无记心,取亦重;二、以大悲善心为救重苦,即不犯。如下开缘中辨。次阙第七缘,有二罪:一、行至物所,作己有想竟,得重罪;二、至物所生疑,得方便罪也。
第五,缺少某些条件的情况,总的共通条件可以理解。具体来说,先讲缺少第一个条件,有两种罪:一、偷了自己的东西,但始终不知道是自己的东西,根据他的想法,结重方便罪;二、后来知道是自己的东西,得轻方便罪。接着讲缺少第二个条件,有六种罪,因为“缺少条件”和“怀疑”两种情况都归在这里讲。先说关于“对象”的三种情况:一、想偷人的东西,结果牲畜等东西来替代,偷了牲畜等东西却以为是人的东西,偷了之后,无论后来知道不知道,都算重罪,因为这些都是犯罪的对象;二、用无主的东西来替代,偷了之后始终不知道是无主物,根据他的想法,结重方便罪;三、偷了之后知道是无主物,得轻方便罪。再说“缺少条件”和“怀疑”两种情况都有的三种情况:一、想偷人的东西,结果牲畜等东西来替代,这是缺少条件,在此基础上又怀疑是人的东西还是牲畜等东西,这是怀疑,偷了之后,无论后来有没有确定,都算重罪;二、用无主的东西来替代,又怀疑是有主还是无主,偷了之后不知道,得重方便罪,因为缺少“怀疑”这一部分;三、怀着怀疑心偷了,后来知道是无主物,得轻方便罪,因为知道对象完全不符合,但心里还有一分怀疑,所以罪轻。上面两种情况各有三种,其中两种是重罪,两种是重方便罪,两种是轻方便罪,可以理解。接着讲缺少第三个条件,有“错误认为”和“怀疑”两种区别。“错误认为”中有五句:一、关于根本的错误认识,本来是有主物却错误认为是无主物,拿了不犯罪,因为三个条件都缺少;二、后来知道是有主物却不归还,结重罪;三、关于想法的转变,本来想偷有主物,到了地方转念认为是无主物,拿了之后不知道是有主物,得方便罪,因为没有完全实现原来的想法,缺少了中间和后面的条件,根据前面的方便行为结一个轻罪;四、后来知道是有主物不归还,也是重罪;五、如果在人的东西上起牲畜等东西的想法,无论是根本错误还是想法转变,都是重罪。“怀疑”中也有五句:一、关于本来是有主物的对象上产生怀疑:是有主?还是无主?拿了之后始终不确定,得重方便罪;二、拿了之后确定不归还,得重罪,如果归还得轻罪,和前面第二句类似;三、在无主物的不同对象上怀疑:是无主?还是有主?拿了之后不知道,得重方便罪;四、拿了之后确定,得轻方便罪;五、人和牲畜互相怀疑,都是重罪。问:什么叫无主物呢?答:《善见论》说:儿子做恶事,父母赶走他,后来父母死了,这东西就叫无主物,用了没有罪。《萨婆多论》说:两国中间,两边村庄,中间空地上的东西,这叫无主物。如果国家破了国王逃走,新国王还没来,这里面的东西,也叫无主物。有心去拿用,都不犯罪。接着讲缺少第四个条件,本来就没有偷盗的心,完全没有罪。接着讲缺少第五个条件,有两种罪:一、虽然有偷盗的心,还没开始方便行为,对方因为别的原因,把东西送来,这时生起接受的心,得方便罪;二、不归还的心,肯定得重罪。接着讲缺少第六个条件,有两种:一、以无记心去拿,也是重罪;二、以大悲善心为了救度重大的苦难,就不犯罪。如下面开缘中会说明。接着讲缺少第七个条件,有两种罪:一、走到东西所在的地方,已经当作是自己的东西了,得重罪;二、走到东西所在的地方产生怀疑,得方便罪。
第六、种类轻重者,有四:初、明物主,二、明物体,三、明盗心,四、明盗法。初中,物主种类有二:一、三宝物,二、别类物。初三宝物中,作六门分别:一、释相,二、明互用,三、出贷,四、待宾,五、执人,六、轻重。
第六、关于盗窃罪轻重的分类,有四个方面:第一,说明物品的主人是谁;第二,说明物品本身的性质;第三,说明盗窃的动机;第四,说明盗窃的行为方式。在第一方面“说明物品的主人”中,主人的种类又分为两种:一、属于佛、法、僧三宝的物品;二、属于其他类别的物品。在属于三宝的物品中,再分六个部分来详细说明:一、解释物品的性质和归属;二、说明物品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挪用;三、关于出借物品的规定;四、关于招待宾客时使用物品的规定;五、关于保管物品的人的责任;六、根据情况判断罪过的轻重。
初中,先明佛物。有说:盗佛物不得重罪,以佛物无我所心故、无恼害故,如《涅槃》中得偷兰者是。若《善生经》说:望护主结重。有说:一切俱重,以侵损劣位尚结重,况尊位财物、天人供养,非理损盗,岂得轻罪?塔有神守,非无护主。今依此经,菩萨戒宗一切皆重,《涅槃经》约小乘说故。若盗佛像及舍利等,不作意偷者,无犯。依《萨婆多论》说:为净心供养,自念云:彼即亦弟子,我亦弟子。如是者,无犯。又作偷心取,犯重。故《摩得勒伽论》云:盗佛像、舍利满五,犯重。又此菩萨戒不待满五也。二、法物者,一切皆重。若盗经论,佛言:以无价计,纸墨皆重。《五百问》云:不得口吹经上尘土,像尘准同。若烧故经,得重罪,如烧父母。若不知有罪者,犯轻。准借他经论疏抄等,不还皆重。若有坏损,私卷还他,不令主知,亦重。《正法念处经》云:盗他秘方犯重。准此,是私读记取,或私抄写,虽不损本,以方法直物,故皆结重。问:净心取像,既不犯重,净心取经,应亦无犯?答:不例。以像可遥敬,法要亲读,读诵现违,故结重也。若本造经,通为一切,以净心取,计亦无犯。又若造像,情局不通,取已生恼,计亦应犯。三、僧物。有二种:一、广大,二、限局。初中二:一、十方常住僧物。谓众僧寺家常住谷麦菓子等,体通十方,不可分用,故云常住。但盗一毫,已上俱重。《大集经》中:盗众僧田宅、园林、奴婢、畜等物,是名破戒相,失比丘法,是波罗夷,非沙门。不得与如法众僧同共止住,应当摈出。又《善见论》云:不打钟食僧食者,犯盗。又设打钟闭门,计亦应犯。二、十方现前僧物,谓如僧得施及亡比丘物,未作法前,通十方僧,有取分义,故云十方现前。取一毫已上,十方一一僧边,各为一波罗夷。二、限局者,亦二:一、众僧物,谓即此亡比丘物等,已作法竟,为属现前僧等,及有施主持物施与现在僧,或一七、二七等,并未分之。二、别人物,谓一比丘物,及如上物已分者等,俱重。《善生经》云:盗亡比丘物,若未羯磨,从十方僧得罪;若已羯磨,望现前僧得罪。若临终时,随亡属授物盗者,随约所与人结罪也。
首先,要搞清楚偷盗佛物的罪过。有人说:偷佛的东西不算重罪,因为佛没有“我的东西”这种想法,也不会因此烦恼受害,就像《涅槃经》里说的,偷佛物属于“偷兰遮”罪。但是,《善生经》里说:要对守护佛物的护主负责,偷了就算重罪。还有人说:偷所有佛物都是重罪。想想看,连偷地位低下的人的东西都算重罪,何况是偷尊贵的佛的财物呢?这些财物是天人供养的,不合理地损害偷盗,怎么能算轻罪呢?佛塔有神灵守护,并不是没有护主。现在根据这部经的观点,按照菩萨戒的宗旨,偷盗一切佛物都是重罪。《涅槃经》里说的是针对小乘的观点。如果偷盗佛像和舍利等物,但不是故意去偷的,就不算犯戒。依据《萨婆多论》的说法:如果是为了清净心去供养,自己心里想:“他也是佛弟子,我也是佛弟子。”这样做的,不算犯戒。但是,如果怀着偷盗的心去拿,就犯重罪。所以《摩得勒伽论》说:偷盗佛像、舍利,价值满五钱,就犯重罪。而且,在菩萨戒里,不一定要等到价值满五钱才算重罪,动了偷心就可能犯。第二,关于法物(佛法相关的物品),偷盗一切法物都是重罪。如果偷盗经书论典,佛说过:这是无法用价格来衡量的,连偷盗经书的纸张和墨迹都是重罪。《五百问》里说:不能用嘴吹经书上的灰尘,佛像上的灰尘也按同样标准处理。如果烧毁旧的经书,得重罪,就像烧自己的父母一样。如果不知道这样做有罪,犯的是轻罪。按照这个标准,借别人的经书、论著、注疏、抄本等,不归还都算重罪。如果有损坏,私自卷好还回去,不让主人知道,也是重罪。《正法念处经》说:偷盗别人的秘方,犯重罪。根据这个道理,私自阅读并记住内容,或者私自抄写,即使没有损坏原本,但因为方法本身是有价值的东西,所以都结重罪。有人问:以清净心拿佛像不算重罪,那么以清净心拿经书,应该也不算犯戒吧?回答:不能这么类比。因为佛像可以远远地恭敬礼拜,但佛法需要亲自阅读才能领会。私自拿去阅读,就违背了,所以结重罪。如果那部经书本来就是造来流通给一切众生的,以清净心拿去,估计也不算犯戒。另外,如果造像的人心意狭隘,不通达,你拿了他的像,他因此烦恼,估计也应该算犯戒。第三,关于僧物。有两种:一种是广大僧物,一种是限局僧物。广大僧物里又分两种:一、十方常住僧物。指的是僧团寺庙里常住的谷物、麦子、果子等,这些财物属于十方一切僧众共有,不能分割使用,所以叫“常住”。只要偷盗一丝一毫以上,都是重罪。《大集经》中说:偷盗僧众的田宅、园林、奴婢、牲畜等财物,这叫破戒相,失去比丘的资格,是波罗夷罪,不是沙门了。不能和如法的僧众共同居住,应当被驱逐出去。另外,《善见论》说:不打钟就吃僧众的食物,犯偷盗罪。即使打了钟、关了门,估计也应该算犯。二、十方现前僧物。指的是比如僧团得到的布施,或者亡故比丘的财物,在还没有进行“作法”分配之前,属于十方僧众共有,大家都有权利分取,所以叫“十方现前”。偷取一丝一毫以上,对十方僧众中的每一位,都各犯一次波罗夷罪。限局僧物也分两种:一、众僧物。指的是比如那位亡故比丘的财物等,已经进行“作法”分配完毕,就属于现前在场的这些僧众了。或者有施主拿着财物布施给现在的僧众,比如做一场法事、两场法事等,这些财物还没有分下去。二、别人物。指的是某一位比丘的私人财物,以及像上面说的那些已经分配好的财物等。偷盗这些,都是重罪。《善生经》说:偷盗亡故比丘的财物,如果还没有进行羯磨分配,就从十方僧那里得罪;如果已经羯磨分配了,就从现前僧那里得罪。如果比丘临终时,已经指定把财物交给某人,那么偷盗者,就根据他约定交给的那个人来结罪。
第二、明互用者,有二种:一、三宝互,二、当分互。初中,如《僧祇》中,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佛言:波罗夷。今有检校塔、像、经等者,取僧食粮,乘僧畜生,使僧净人,一毫俱重。又于僧房院地内造佛堂塔,及于塔院地中取井水等,俱重。又准《宝梁经》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无能与佛法物作主,复无处可咨白。不同僧物常住招提,互有所须。营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筹,和合者得用。若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劝俗人修治。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钱,以施主重心故舍。诸天及人于此物中应生佛想、塔想,乃至风吹烂坏,不得货宝供养,以如来塔物无人作价。若准此文,僧物得和作佛法用,佛法物无有僧用义。又佛堂内设僧席,僧坊内置经像,妨僧受用,共成互用,由三宝位别故。若暂安或不碍用,理亦无犯。又《五百问事》云:本非佛堂设像,在此中比丘如法共宿,作隔障者不犯。由佛在时亦与弟子同房宿故。又《萨婆多论》云:四方僧地不和合者,不得作佛塔及为佛种花菓。若僧中分得者,得听随意供养。花多无限者,随用供养。若经荒饿,三宝园田无有分别,无可问处者,若僧和合,随意处分。若属塔水,用塔功力者,僧用得重。若功力由僧,当筹量多少,莫令过限,过即结重。若施主通施三宝者,皆全用得,无犯。二、明当分互者,先辨佛物,有六重:一、是佛宝物,应悬塔中供养。故《多论》云:「佛在世时,若施主佛供养,即色身受用。若言供养佛宝,即色身为不得受用,应着狐发塔中,施心供养法身,法身长在故。」二、佛受用物,谓佛堂帐座等,及佛衣钵等,但曾经佛及像受用,皆不得易,以一切天人敬如塔故。如前《宝梁经》说。又《五百问》云:不得卖佛身上缯与佛作衣。又佛堂柱坏,施主换讫,故柱施僧,僧不得用。准此文,佛堂基土及泥木金石,曾作佛像及受用者,竝合供养,不得转用也。三、属佛物。谓入施佛,许令出息等。《十诵律》云:以佛塔物出息,佛言听之。《五百问》云:佛物得卖供养具供养。又准《后分涅槃经》上卷云:佛告阿难:若佛现在所施物,僧众应知。若佛灭后,一切信心处施佛物,应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宝幡盖,买诸香油、宝华,以供养佛。除供养佛,余不得用。用者,即犯盗佛罪。又《五百问》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弃。若众僧尽去,白僧,僧听将去,无罪。比丘容作佛像、书经,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人畜,不得使,使得大罪。四、供养佛物。加《僧祇律》云:供养佛华多,听转卖香灯油。犹故多者,转卖着佛无尽财中。又云:「有舍利者名塔,无舍利名支提。支提得安佛华盖、供养具。若有云:佛贪欲、瞋、痴已断,用是精舍供养为?得越毘尼罪,业报重。」又言:若佛生等大会日,得持供养佛塔中。上者供养佛塔,下者供养支提。又《五百问》云:佛幡多,欲作余佛事者,得问施主,不许不得。又《智论》云:如画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坏得福,一以恶心故坏便得罪。五、献佛物。《四分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见论》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得食。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准此文,齐上佛盘,应与扫治塔人食。六、局佛物。如本造释迦像,后改作弥陀等。《善见论》云:欲供养此像,乃供养彼像,得小罪。准此望境,理实义通,俱违施心,得互用罪。若作僧像及菩萨、天神,理宜结重。若施心通,拟侍佛供养故,理亦无犯。《五百问》云:用佛彩色作鸟兽形得罪,除在佛前为供养故。若检校佛物,于上六位应善分别,勿令有互用。第二、法物者,亦六重:一、法宝物。应着塔中供养。《多论》云:若施法宝者,应悬塔中,不得作经及与说戒人等。二、法受用物。如轴、帙、箱、巾、函、帊等类,准前不得余用。三、施法物。《多论》云:「若直言施法,分作二分:一分与经,一分与读诵经人。」准前亦得出息等。四、供养法物。五、献法物。并准佛应知。六、局法物中。若本作《大品经》,改作《涅槃》,理应非重。若改写论及人集伪经,决判得重。若本施通写,理亦无犯。第三,僧物者。有五种:一、僧宝物。《多论》云:「若施僧宝,凡夫僧、圣人僧不得取分,以施僧宝故。此物应还付施主。若无施主,应着塔中,供养第一义谛僧。若言施众僧者,圣僧、凡僧俱得取分,以言无当故。」准此文,受施者甚须善知。二、常住僧物。《摩得勒伽论》云:持此四方僧物,盗心度与余寺,得小罪。以还为僧用,故不犯重。准此,若将僧食不与余寺,出界而食,不还,犯重。虽打钟,亦不免盗,以处摄定故。又《五百问》云:若为僧乞,白僧,听将僧食在道。若僧不许,或不白行,还须偿,不者犯重。准此文,若为僧使,路无乞食处,听和僧得食,未必鸣钟。若僧家庄硙,鸣钟得食,不须和僧。若将余寺净人畜等,食此寺物,准前《伽论》,得少罪。若为此寺作使,理亦无犯。若私用一毫已上,俱重。又破戒及时,全戒非时,食俱成犯。若有请食至房,非时安然而食,正当斯犯也。三、十方现前僧物,将入常住亦重。比见知事存好心人,方便回施现前僧物,供常住用,将为益僧,背正犯重。或为僧侵俗,或为俗侵僧,或非法羯磨分衣物等,竝盗十方现前僧物,又断轻重割,违文皆重,幸善思之。四、众僧物,如亡比丘物,作如法羯磨竟,属现前一众。或非分贼卖,或分可不均,或不和僧,别赏余人等,俱重。五、已界局僧物。如本施此寺,现前僧回将余寺等。或维那执疏,越次差僧;或别人得疏,私自独受。皆以施主情䛷僧次,故违获重。若先受别请,即后犯戒。
第二,说明互相混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三宝之间互相混用,二是同类别内部互相混用。先说第一种,三宝互用。比如《僧祇律》里记载,摩摩帝把佛、法、僧三宝的物品互相混用,佛说:这是波罗夷重罪。现在有负责检查佛塔、佛像、佛经等的人,拿了僧众的食物粮食,骑用僧团的牲畜,使唤僧团的净人,哪怕只是一点点,都属于重罪。还有在僧房的院子里建造佛堂佛塔,以及在佛塔院子里打井取水等,都属于重罪。又根据《宝梁经》说:佛物和法物不能互相混用,因为没有人能给佛物和法物做主,也没有地方可以请示。这和僧物不同,僧物属于常住寺院,互相之间有需要时,负责管理的比丘可以征求僧众意见,通过行筹表决,大家同意就可以用。如果用僧物来修理佛塔,按照规矩,必须得到僧众一致同意才能用。如果僧众不同意,就应该劝化在家人来修理。如果佛塔有财物,哪怕只有一钱,因为施主是以至诚恭敬心布施的,所以诸天和人都应该对这些财物生起对佛、对塔的恭敬想。即使这些东西被风吹坏腐烂了,也不能卖掉换钱来供养,因为如来塔物是没有人能估价的。如果根据这段经文的意思,僧物在僧众同意后可以用于佛事和法事,但佛物和法物则没有理由用于僧事。还有,在佛堂里摆设僧人的座位,在僧房里放置佛经佛像,如果妨碍了僧众的正常使用,也构成了互相混用,因为佛、法、僧三宝的位次是不同的。如果是暂时安放或者不妨碍使用,按理说也不算犯戒。又《五百问事》说:本来不是佛堂的地方设了佛像,比丘们如果依法在这里共同住宿,做了隔障分开就不算犯戒。因为佛在世时也和弟子们同房住宿。又《萨婆多论》说:属于四方僧共有的土地,如果僧众没有一致同意,不能在上面建造佛塔或者为佛种花果。如果僧众分到了自己那份土地,就可以随意用来供养。如果花果多得用不完,可以随意用来供养。如果遇到荒年饥馑,三宝的园田无法区分,也没有地方可以请示,如果僧众一致同意,可以随意处理。如果属于佛塔的水,是用了佛塔的人力物力取得的,僧众用了就是重罪。如果人力物力是僧众出的,就应该估算好用了多少,不要超过限度,超过了就是重罪。如果施主是普遍布施给三宝的,那么全部都可以用,不算犯戒。第二种,说明同类别内部互相混用。先辨别佛物,有六种,不能混用:一、是“佛宝物”,应该悬挂在塔中供养。所以《多论》说:“佛在世时,如果施主说供养佛,佛就可以亲自受用。如果说供养‘佛宝’,那么佛的色身就不能受用,应该放在塔的毛发中,因为施主的心是供养法身,法身是永恒常在的。” 二、“佛受用物”,指佛堂里的帐幔、座位等,以及佛的衣钵等,只要是佛或者佛像曾经受用过的,都不能更换,因为一切天人都像敬重佛塔一样敬重它们。就像前面《宝梁经》说的。又《五百问》说:不能卖掉佛身上用的丝织品来给佛做衣服。还有,佛堂的柱子坏了,施主换下旧柱子布施给僧众,僧众也不能用。根据这段文字,佛堂的地基、泥土以及木头、金属、石头,凡是曾经用来制作佛像或者被佛像受用过的,都应该供养,不能转作他用。三、“属佛物”。指布施给佛的财物,允许用来生利息等。《十诵律》说:用佛塔的财物来生利息,佛说允许。《五百问》说:佛物可以卖掉,买供养具来供养。又根据《后分涅槃经》上卷说:佛告诉阿难:如果佛在世时所施的财物,僧众应该知道。如果佛灭度后,一切有信心的人布施给佛的财物,应该用来塑造佛像,以及制作佛衣、七宝幡盖,购买各种香油、宝华,来供养佛。除了供养佛,其余都不能用。用了,就犯盗佛物的罪。又《五百问》说:佛物不能移到别的寺院,否则犯弃罪。如果寺里所有僧人都离开了,禀告僧众,僧众同意带走,就没有罪。比丘可以造佛像、抄写佛经,但得到的报酬不能自己拿。如果得到属于佛的家人或牲畜,不能使唤,使唤了就得大罪。四、“供养佛物”。比如《僧祇律》说:供养佛的花太多了,可以转卖去买香灯油。如果还是多,可以转卖后存入佛的“无尽财”中。又说:“有舍利的叫塔,没有舍利的叫支提。支提可以安放佛的花盖、供养具。如果有人说:佛的贪欲、嗔恨、愚痴已经断除了,还用这些精舍供养干什么?这样的人得越毗尼罪,业报很重。”又说:在佛诞日等大会日,可以把供养品拿到佛塔中供养。上等的供养佛塔,下等的供养支提。又《五百问》说:佛幡太多,想用来做别的佛事,要问施主,施主不同意就不能做。又《智论》说:比如画佛像,一个人因为画得不好而毁坏,会得福;另一个人因为恶心而毁坏,就会得罪。五、“献佛物”。《四分律》说:供养佛塔的食物,管理佛塔的人可以吃。《善见论》说:佛前供养的饭,侍奉佛的比丘可以吃。如果没有比丘,在家人侍奉佛也可以吃。根据这段文字,佛盘里剩下的食物,应该给打扫管理佛塔的人吃。六、“局佛物”。比如本来造的是释迦牟尼佛像,后来改造成阿弥陀佛像等。《善见论》说:本来想供养这尊像,结果供养了那尊像,得小罪。根据这个,从所对境来看,道理上其实是相通的,都违背了施主当初的布施心意,所以得互用罪。如果改造成僧像或者菩萨、天神像,按理应该结重罪。如果施主当初的心意是普遍的,就是打算用来侍奉佛、供养佛的,按理也不算犯戒。《五百问》说:用佛的彩色颜料画鸟兽形状会得罪,除非是在佛前为了供养的缘故。如果管理佛物,对这六种情况应该好好分别,不要让它们互相混用。第二,法物。也有六种,不能混用:一、“法宝物”。应该放在塔中供养。《多论》说:如果布施“法寶”的,应该悬挂在塔中,不能用来写经或者给说戒人等。二、“法受用物”。比如经卷的轴、套子、箱子、巾帕、函盒、包袱等类,参照前面佛物的规矩,不能转作他用。三、“施法物”。《多论》说:“如果明确说布施给‘法’,就分成两份:一份给经,一份给读诵经的人。”参照前面,也可以用来生利息等。四、“供养法物”。五、“献法物”。都参照佛物的情况应该可以知道。六、“局法物”中。如果本来是写《大品经》,后来改写《涅槃经》,按理不算重罪。如果改写成论或者人编集的伪经,判定肯定是重罪。如果施主当初就是布施用来普遍抄写的,按理也不算犯戒。第三,僧物。有五种:一、“僧宝物”。《多论》说:“如果布施给‘僧宝’,那么凡夫僧、圣人僧都不能拿取自己那份,因为是布施给‘僧宝’的缘故。这些财物应该还给施主。如果没有施主,应该放在塔中,供养第一义谛僧。如果说布施给‘众僧’,那么圣人僧、凡夫僧都可以拿取自己那份,因为话里没有特指对象。”根据这段文字,接受布施的人必须非常清楚这个区别。二、“常住僧物”。《摩得勒伽论》说:掌管这些四方僧共有的财物,如果以盗心转给别的寺院,得小罪。因为还是给僧众用了,所以不犯重罪。根据这个,如果把僧众的食物不交给别的寺院,拿出寺院界外吃掉不还,就犯重罪。即使打了钟,也免不了盗罪,因为处所是固定的。又《五百问》说:如果为僧团办事,禀告僧众,僧众同意,可以带着僧食在路上吃。如果僧众不同意,或者不禀告就带走,回来必须偿还,不还就犯重罪。根据这段文字,如果为僧团出使,路上没有乞食的地方,征得僧众同意可以吃,不一定非要打钟。如果是僧团的庄园、磨坊,打了钟就可以吃,不需要征得僧众同意。如果把别的寺院的净人、牲畜等,带到这个寺院吃这里的食物,根据前面《伽论》,得小罪。如果是为了这个寺院办事,按理也不算犯戒。如果私用一丝一毫以上,都是重罪。还有,破了戒或者过了中午,全戒或者非时食,都构成犯戒。如果有人送食物到房间,非时安然吃下,正是犯了这个罪。三、“十方现前僧物”,把它归入常住也是重罪。常常见到一些管事的好心人,想办法把现前僧的财物转给常住用,以为是利益僧众,实际上违背正理,犯了重罪。或者为了僧团侵占在家人,或者为了在家人侵占僧团,或者非法通过羯磨分衣物等,都是盗窃十方现前僧物,又判断轻重割舍,违背戒律条文都是重罪,希望好好思考。四、“众僧物”,比如亡故比丘的遗物,作了如法的羯磨处理后,就属于现前这一众僧。如果有人不按本分偷卖,或者分配不公平,或者不和合僧众,私自赏给别人等,都是重罪。五、“已界局僧物”。比如本来布施给这个寺院的现前僧,却转给别的寺院等。或者维那拿着疏单,越过次序差遣僧人;或者别人拿到疏单,私自独自接受。这都是因为施主的情意是针对特定的僧人次第,故意违背就会获重罪。如果先接受了别请,那么后来就犯戒了。
第三、出贷者。《僧祇》中:塔、僧二物,出息互贷,分明疏记某时贷,某时还。若知事交代,当于僧中读疏,分明唱说,付嘱后人。违者结罪。《十诵》中:塔物出息取利,还着塔无尽财中。《善见》:得贷借僧物作私房。《善生经》:病人贷三宝物,十倍还之。余不病僧,似不开。此上竝非佛等宝物,亦非佛法所受用物,以彼皆无回转义故。《五百问》云:佛物人贷,互出息自用,同坏法身。若有施佛中牛奴,不得受用及卖易之。若施军器,亦不得受。
第三、关于出借物品的规定。
《僧祇律》中说:属于佛塔和僧团的财物,可以互相出借生息,但要清楚记录什么时候借出,什么时候归还。如果管事的人要交接,应当在僧众面前宣读记录,明确说明情况,交代给后来的人。违反的要定罪。
《十诵律》中说:佛塔的财物出借取利,所得的利息要放回佛塔的无尽财中。
《善见律》说:可以借僧团的财物来建造私人住房。
《善生经》说:生病的僧人借用三宝的财物,要十倍偿还。其他没有生病的僧人,好像不允许这样做。
以上所说的,都不是指佛本身的宝物,也不是佛法直接受用的物品,因为那些东西都没有周转的意义。
《五百问》说:属于佛的物品,如果有人互相出借生息,自己使用,等同于破坏法身。如果有人布施给佛的牛或奴仆,不能自己使用,也不能卖掉交换。如果布施的是兵器,也不能接受。
第四、瞻待法者。准下文:有大乘法师来,迎接、礼敬、黄金、百味等供给。《十诵》云:以此人替补我处,故须供给。不言用何物供。准应是现前僧物,可和用故。《五分律》云: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好持与。又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好器与之。准此,应是恶人觅僧过者,不识业道之类也。若在家二众及识达正士,了僧物难消,即不应与。故《大集经》云:「但是众僧所食之物,不得辄与一切俗人,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别众与食。」然于众僧有损益者,听与。故《僧祇》云:损者、益者应与。损者,贼来诣寺,索种种饮食。若不与者,或能烧劫寺内,虽不应与,畏作损事,故随多少与。益者,若治僧房、巧匠及撩理众僧物事者,应与前食、后食及涂身油、非时浆等。若王及诸大势力者,应与饮食。是名益者。《十诵》云:供给国王、大臣薪、火、烛,得用十九钱,不须白僧。若更须用,应白僧竟与。又有恶贱,从知食比丘索食。比丘言:「为僧故辨是食,不为汝等。」便捉一比丘手脚截腰断。诸比丘白佛,佛言:「若有如是怖畏处,若乞少少与,若半乞半与,若全乞都与。莫以是因缘故,得大衰恼。」又《十诵》云:客作人雇得全日,卒遇难缘,不得如契者,佛令量功与之。《善见》云:瞻待净人法,若分番上下者,当上与衣食;下者,不得长使者供给衣食。准上诸文,余不论者,可以例之。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问:菩萨既守僧物,不给贫弱,岂不违害本大悲耶?答:此即为悲。何以故?若以僧物与人,二俱获罪,长劫受苦,何名大悲?故不与也。
第四,关于接待供养的规定。根据下文所说:如果有大乘法师到来,要迎接、礼拜、恭敬,用黄金、百味饮食等供养。《十诵律》说:因为这个人将来要替代我的位置,所以必须供养。但没有说具体用什么物品供养。根据情况,应该是用现前僧众的共有物品,因为可以调和使用。《五分律》说:如果在家居士来到寺院,僧人不给食物,他们就会生起嫌恨心。佛说:应该好好地给与。又用粗劣的器具盛食物给他们,他们又生嫌恨心。佛说:要用好的器具给与。根据这个,应该是指那些恶意寻找僧人过失、不懂得业果道理的人。如果是出家二众以及明白事理的正信居士,知道僧众的物品难以消受,就不应该给与。所以《大集经》说:“凡是僧众所食用的物品,不得随便给与一切在家人,也不得说:‘这是我的东西’,另外给与饮食。”但是,对于僧众有损害或利益的人,允许给与。所以《僧祇律》说:损害者、利益者应该给与。损害者,比如盗贼来到寺院,索要各种饮食。如果不给,他们可能会放火烧劫寺院,虽然不应该给,但害怕他们做损害的事,所以随分多少给一些。利益者,比如修建僧房、手艺巧妙的工匠,以及为僧众料理物品事务的人,应该给与前食、后食以及涂身的油、非时浆等。如果是国王以及有势力的人,应该给与饮食。这叫做利益者。《十诵律》说:供给国王、大臣柴薪、灯火、蜡烛,可以用十九钱以内的,不必禀告僧众。如果需要更多,应该禀告僧众后再给。又有凶恶下贱的人,向管理饮食的比丘索要食物。比丘说:“这是为僧众准备的,不是为你们。”这些人就抓住一个比丘,砍断手脚和腰。诸比丘告诉佛,佛说:“如果有这样恐怖的地方,如果他们讨要一点点,就给一点点;如果讨要一半,就给一半;如果全部讨要,就全部给与。不要因为这个缘故,遭受大的灾祸苦恼。”又《十诵律》说:雇佣的工人,约定全日工作,突然遇到灾难因缘,不能按照契约完成的,佛说衡量他的工作量给与报酬。《善见律》说:对待净人的方法,如果是轮班当值的,当班时给与衣食;不当班的,不得长期供给衣食。根据以上各种经文,其他没有讨论的情况,可以以此类推。问:这里所引用的,大多是小乘戒律,怎么能通用于菩萨的根本戒呢?答:菩萨的根本戒是共同学习的,《摄大乘论》有明确的文字,所以可以通用。问:菩萨既然守护僧众物品,不布施给贫穷弱小的人,难道不是违背了大悲的本怀吗?答:这正是出于悲心。为什么呢?如果把僧众的物品给与别人,双方都会获罪,长久劫中受苦,这怎么能叫大悲呢?所以不给与。
第五、执三宝物人者。《大集经》三十二云:「佛言:有二种人堪作僧事。何等为二?一者具八解脱阿罗汉人者,二者须陀洹等三果学人,堪知僧事,供养众僧。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僧事。」《宝梁经》上卷:「佛告迦叶:我听二种比丘得营众事。何等为二?一者能持戒,二者畏于后世,喻若金刚。复有二种:一者识知业报,二者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复有二种:一者阿罗汉,二者能修八背舍者。迦叶!如是二种比丘,我听营事,自无疮疣。」圣教既然,即为永诫。惧来报者,幸自斟量。
第五种情况,是掌管三宝财物的人。《大集经》第三十二卷里说:佛说:有两种人可以管理僧团的事务。是哪两种呢?第一种,是具备八解脱的阿罗汉。第二种,是须陀洹等三种果位的修行人(初果、二果、三果)。这些人可以管理僧事,供养众僧。其他那些戒律不圆满、心念不平等的比丘,不能让他们管理僧事。《宝梁经》上卷说:佛告诉迦叶:我允许两种比丘可以经营大众的事务。是哪两种呢?第一种,是能持守戒律的。第二种,是畏惧后世果报,意志坚定得像金刚一样。还有另外两种:第一种,是清楚知道业力果报的。第二种,是有惭愧心和悔改心的。还有另外两种:第一种,是阿罗汉。第二种,是能修习八背舍的人。迦叶!像这样的两种比丘,我允许他们经营事务,因为他们自身没有过失。圣人的教导就是这样,这应该成为永久的告诫。害怕未来恶报的人,请好好自己掂量掂量。
第六、轻重者,此门约境,三位俱重,以遮性具故。于中分别三种宝物,及佛法受用,并常住僧物,理应最重。《大集经》三十二云:「若四方常住僧物,现前僧物,笃信檀越重心施物,或华菓等诸物,一切所须,私自费用,或持出外,乞与知识亲里白衣,此罪重于阿鼻地狱所受果报。」又《方等经》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大集经》云:盗僧物者,罪同五逆。《观佛三昧经》云:用僧祇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又如《灵岩寺记》云:时有客比丘,率死至地狱中,见观世音,为举石函,出罪记录,并为取僧树薪,私用染作,皆受重罪。又不以取少而得不偿,故迦叶佛时,有比丘田中行,见谷甚好,取七粒谷,安着口中,生堕牛中,以身偿之。《智论》中,以盗五六粒栗故,后受牛形五百身已,修道得罗汉,犹自牛呞,牛呞比丘是也。此为深诫,幸善思之。
第六、关于罪过的轻重。这一部分是根据所犯的对象来判定的,三种情况都属于重罪,因为它们违背了佛法的根本原则。具体来说,有三种宝物,以及佛法的受用物,还有常住僧团的物品,按理说,侵犯这些的罪过是最重的。
《大集经》第三十二卷说:“如果私自挪用四方常住僧团的物品、现前僧众的物品,或者笃信施主诚心布施的物品,比如花果等各种东西,一切生活所需,自己私下使用,或者拿出去送给在家的亲戚朋友,这种罪过比堕入阿鼻地狱所受的果报还要严重。”
另外,《方等经》里华聚菩萨说:犯下五逆罪和四重罪的人,我也许还能救度。但偷盗僧团物品的人,我不救度。
《大集经》说:偷盗僧团物品的人,罪过等同于五逆罪。
《观佛三昧经》说:挪用僧众共有物品的罪过,超过杀害八万四千父母的罪业。
又如《灵岩寺记》记载:当时有一位客居的比丘,死后堕入地狱,见到观世音菩萨。菩萨为他举起一个石匣,里面记录着他的罪业。其中就包括他曾经私自取用僧团的树木当柴烧,以及私自取用僧团的染料来染东西,这些行为都使他遭受了重罪。
而且,不要以为拿得少就不算罪,或者觉得得不偿失。在迦叶佛的时代,有一位比丘在田里走,看到谷子长得很好,就摘了七粒谷子放在嘴里。因为这个行为,他死后投生为牛,用身体来偿还。
《大智度论》里也记载,因为偷盗了五六粒栗子,后来就投生为牛身五百次。之后虽然修道证得了阿罗汉果,但嘴里还残留着牛反刍的习惯,这就是“牛呞比丘”的典故。
这些都是深刻的告诫,希望大家好好思考。
第二、明别类物中二:先、明主差别,二、辨轻业重。前中有十:一、为守护主。如《善见》云:比丘为三宝别人守护财,若谨慎掌护,坚锁藏户,而贼从孔中窃取,或逼迫强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不令征守物人。若征,犯重。若掌懈慢不勤,为贼所偷者,守物比丘必须偿之。不偿,结犯。《十诵》云:若受寄物,好看,失,不应偿;若不好看,失,应偿。又若好心误破,不须偿;恶心故破,须偿。今有好为他洗钵,误破索倍,随得皆重。二、贼施物,不应受之。贼为施故盗,即是盗缘也。若从他乞,即是教他盗也。故俱不得受。故《瑜伽戒》云:若知物是盗,得不取无犯。义准:若彼改过而施,计亦应受也。以悲心愍彼,亦应受。但不从彼乞,恐更盗将施故。若小乘戒,但有主施,皆受。故《十诵》云:贼偷物来,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取此物。莫从贼乞,自与者取。得取已,染坏色而着。有识者,若索还他。三、夺贼物者,有二:一、为自,二、为他。初中四句:一、自未作舍心贼得想,未成夺,取不犯重。故《五分》云:有比丘为贼所剥,争得衣物,生疑问佛。佛言:不犯。若大乘戒,应犯轻垢,以顺悭贪、违悲慧故。二、自心未舍,贼已作得想,夺亦成重。以贼作得想,物已属贼,贼业成竟,夺则自成贼。故律云:贼夺贼物。故《多论》云:先失物,作心未舍,还取此物,计钱成重。三、自心已舍,贼未得想,取亦成重,以违本想故。谓已作舍心,物非己有,岂容得取?故《多论》云:先心已舍,正使己物不得取,取计成重。准此,若未觉失物,贼已偷盗,于外着用,后见本物,夺取犯重。四、己已舍,贼已得,成重无疑。准此,若失物已,后知埋藏处等,亦不得留意辄取及告人等,贼自致死,便犯二夷。又《毘奈耶》云:若失物,官人夺得,还比丘者,得取无犯。二、为他者,有二:一、若于贼起瞋,于物起贪,为自亲知夺贼,同前四句准之。二、若起慈心,护三宝等物,夺取无犯。同下,开缘如后说。四、盗他物者。如已舍物施人,后还取者,犯重。故论云:施已还取,亦成犯盗。五、盗官物者,律云:比丘无输税法,不同白衣。官税俗人物,比丘为他隐认者,得重。准此,今有属致官人,令应税不税,理应犯重。《僧祇》云:官税比丘物,方便自勉者,不犯重:一、我不共要,二、非理税我。《萨遮尼乾子经》云:不轮王课,非盗。义准,应是私度修道,福资国主,故非盗也。问:山中柴木既属国王,何因取时而不犯盗?答:王意本舍,拟给百姓,故随取贴,即为主也。若山中伏藏诸宝物,王不舍故,取便犯也。六、盗狂人物者,《伽论》第七云:「狂人边得取衣不?或得,或不得。云何得?不知父母等所在,自持施物,比丘得取。云何不可取?父母等可知不?自手与,不可取。」七、盗畜物者,《多论》云:「一切鸟兽食残,取者,得吉罗罪。」准此戒,得重。如田中掘鼠藏等,亦重。八、盗神物者,《僧祇》云:盗外道塔物、神祠物,得重。此菩萨戒文云「乃至鬼神物」等,义准:若欲从鬼神乞,知与不与者,应掷卜辨舍悋等。九、盗鬼物,十、盗天物,并准可知。
第二、说明不同类别物品的情况,分两部分:先说明物品主人的差别,再辨别轻业和重业。先说物品主人的差别,有十种情况:一、作为守护主人。比如《善见律》说:比丘为三宝或他人守护财物,如果谨慎保管,锁好门窗,但贼从缝隙中偷走,或者强行抢走,这不是守护主人能防止的,就不应该让守护财物的人赔偿。如果要求赔偿,就犯重罪。如果保管松懈怠慢,不勤快,导致财物被偷,守护财物的比丘必须赔偿。不赔偿,就构成犯戒。《十诵律》说:如果受托保管物品,好好看管却丢失了,不用赔偿;如果没有好好看管导致丢失,应该赔偿。另外,如果是好心却失误弄坏,不用赔偿;如果是恶意故意弄坏,必须赔偿。现在有人好心帮别人洗钵,不小心弄坏了却要求加倍赔偿,随便得到赔偿都属于重罪。二、贼偷来的物品布施,不应该接受。贼为了布施而去偷盗,这本身就是偷盗的因缘。如果向贼乞讨,就是教唆他偷盗。所以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接受。因此《瑜伽菩萨戒》说:如果知道物品是偷来的,不接受就没有犯戒。按道理推想:如果贼改过自新而布施,估计也可以接受。出于慈悲心怜悯他,也可以接受。但不能向他乞讨,怕他再去偷盗来布施。如果是小乘戒律,只要有主人布施,都可以接受。所以《十诵律》说:贼偷来的东西,或者好心布施,或者因为被人追赶,害怕而布施,可以接受这些物品。不要向贼乞讨,他自己给的可以拿。拿到后,要染成坏色再使用。如果有认识的人来索要,就还给他。三、抢夺贼物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为自己,二是为他人。为自己抢夺又分四种情况:1. 自己还没有放弃物品所有权,认为贼还没有真正得到,这时去抢夺不算犯重罪。所以《五分律》说:有比丘被贼抢走衣物,争抢回来,产生疑问问佛。佛说:不犯戒。如果是大乘戒律,应该犯轻垢罪,因为顺从了吝啬贪心,违背了慈悲智慧。2. 自己心里没有放弃,但贼已经认为得到了,这时抢夺就构成重罪。因为贼认为得到了,物品已经属于贼,贼的偷盗行为已经完成,抢夺就使自己成了贼。所以律中说:贼抢贼的东西。因此《多论》说:先前丢失物品,心里没有放弃,又去拿回这个物品,计算价值构成重罪。3. 自己心里已经放弃,但贼还没有认为得到,这时去拿也构成重罪,因为违背了原先放弃的想法。就是说已经放弃,物品不属于自己了,怎么能再去拿?所以《多论》说:先前心里已经放弃,即使是自己的东西也不能拿,拿了计算价值构成重罪。根据这个道理,如果还没发觉物品丢失,贼已经偷走,在外面使用,后来看见原物,去抢夺回来就犯重罪。4. 自己已经放弃,贼也已经得到,毫无疑问构成重罪。根据这个道理,如果物品丢失后,后来知道埋藏的地方等,也不能留意去拿或者告诉别人,如果贼因此死亡,就犯两种夷罪。另外《毗奈耶》说:如果丢失物品,被官府的人夺回,还给比丘,可以拿,没有犯戒。为他人抢夺的情况,有两种:1. 如果对贼起嗔恨心,对物品起贪心,为自己的亲戚朋友去抢夺贼物,参照前面四种情况判断。2. 如果起慈悲心,为了保护三宝等的物品,去抢夺没有犯戒。同下面开缘的情况,后面会说明。四、偷盗他人物品的情况。比如已经舍弃物品布施给别人,后来又拿回来,犯重罪。所以论中说:布施了又拿回来,也构成偷盗罪。五、偷盗官府物品的情况。律中说:比丘没有纳税的义务,和俗人不同。官府向俗人物品征税,比丘为他人隐瞒承认,犯重罪。根据这个道理,现在有嘱托官员,让应该纳税的不纳税,按理应该犯重罪。《僧祇律》说:官府向比丘物品征税,想办法自己免除的,不犯重罪:一、我没有共同约定,二、不合理地向我征税。《萨遮尼乾子经》说:不缴纳国王的赋税,不算偷盗。按道理推想,应该是私自出家修道,福德资益国王,所以不算偷盗。问:山里的柴木既然属于国王,为什么取用时不犯偷盗?答:国王的本意是舍弃,打算给百姓使用,所以随取随用,就成为主人了。如果山里的埋藏宝物,国王没有舍弃,取了就犯偷盗。六、偷盗疯癫人物品的情况。《伽论》第七卷说:“可以从疯癫人那里拿衣服吗?有时可以,有时不可以。怎么可以?不知道父母等在哪里,自己拿着物品布施,比丘可以拿。怎么不可以?父母等可以知道吗?亲手给的,不可以拿。” 七、偷盗畜生物品的情况。《多论》说:“一切鸟兽吃剩的东西,去拿的,得吉罗罪。”根据这条戒律,得重罪。比如在田里挖老鼠藏的粮食等,也是重罪。八、偷盗神物的情况。《僧祇律》说:偷盗外道塔庙的物品、神祠的物品,得重罪。这条菩萨戒文说“乃至鬼神物”等,按道理推想:如果想向鬼神乞讨,不知道给不给,应该掷卜来辨别是舍得还是吝啬等。九、偷盗鬼物,十、偷盗天物,都可以参照理解。
二、明业轻重者,有六:一、约报强弱,人物皆重,为摄护心强故,与声闻小戒共故,余趣返上或亦应轻。二、约恼苦多少,不问诸趣,但令忧苦深重,亦即应重,返此为轻。三、约失济,不问生恼多少,但使本自贫穷,资缘先乏,遇兹盗劫,性命难全,理宜尤重。四、约德,不问贫富,但使盗发菩提心诸有德者物,理亦重。五、约恩,谓盗三宝物最重。六、总辨者,有三事故,重轻可知:一、令生重苦恼;二、彼先乏少,令命难全;三、三宝是有德,或深或浅,父母师僧及余修行等,或成一盗,于境具三,此应最重。阙一为次,阙二为下,俱阙下下,竝准可知。三宝物重,僧最极重,此等约重。业道中更明轻重,犯戒义齐,故俱重也。
二、说明罪业的轻重,有六种情况:第一,根据果报的强弱。偷盗人和动物的财物,罪业都重。因为要保护众生的心念很强,而且这条戒律和小乘声闻戒是共通的。偷盗其他众生的财物,可能罪业就轻一些。第二,根据给对方造成的烦恼和痛苦有多少。不管偷的是哪一类众生的东西,只要让对方非常忧愁痛苦,罪业就重。反过来,造成的痛苦小,罪业就轻。第三,根据是否让对方失去救济。不管让对方烦恼多少,如果对方本来就贫穷,生活资源匮乏,再遇到偷盗抢劫,可能连性命都难保,按理说罪业特别重。第四,根据对方的德行。不管对方是贫是富,只要偷盗的是发了菩提心、有德行的人的财物,按理说罪业也重。第五,根据恩德。偷盗佛、法、僧三宝的财物,罪业最重。第六,总体辨别。有三种情况能让罪业变重,轻重由此可知:一是让对方产生深重的苦恼;二是对方原先就匮乏,偷盗让他性命难保;三是对方属于三宝,或者父母、师长、僧众以及其他修行人。如果一次偷盗行为,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象是德行深厚的三宝,且让对方痛苦深重、性命堪忧),那罪业就是最重的。如果只具备其中两种情况,罪业次一等。如果只具备一种情况,罪业再次一等。如果三种情况都不具备,罪业就是最轻的。这些都可以参照上面的标准来判定。三宝的财物中,偷盗僧众的财物罪业最重。以上都是从“重”的方面来说的。在具体的业道行为中,还有更细致的
第二、约所盗物体者,通情非情。非情中有三:初、约财等,二、约六尘,三、约六界。初中亦三:一、有我所心有守护物,如匮中绵绢等。二、有我所心无守护物,如田中五谷等。三、无我所心无守护物,如地中伏藏等。此三随盗皆重。若准律文,佛地僧地若有伏藏,随出属佛僧二位,亦无还主及遂与王。二、盗六尘者,《明了论》中盗色极多,且约六根起。非法行者,如诸仙人是凶行师,有人蛇螫作仙人书,见者皆愈,然须价直。比丘被害偷看得损,不问损不看时即犯。准此秘方要术,不许人见,愈亦重。盗声者,如诵呪治病,欲学须直,密听犯重。又盗听耆婆药鼓得病差等,香味偷嗅甞触,准例可知。盗法者,若秘方要术,病者心缘即差,得直方示,得直听写。比丘受法,就师心缘得差,不与价直故犯重。三、约六界者。如《十诵》云:若为田故,相言得胜者,重;不如者,轻。若作异相,过分者,重。既不言理之曲直,义准:若彼人已盗僧地,属己相成,依理得重;若彼未定,应轻。若非分取地,理宜是重。盗水者。准《僧祇》:比丘为佛僧,或自为盗,坏陂渠,得越;入田,兰;满,即夷。《伽论》云:计陂塘功过,分而用水,满者,结重。又《僧祇》云:若器先塞,盗拔塞时,越;注入器中,兰;注满者,重。若依此菩萨戒,入器即重。盗火者。如取僧厨火,令釜冷等,可知。盗风者。如《了论》中,有呪扇药涂,比丘偷摇,不与价直,重。盗空者。若于界墙起阁,临他空界,妨他起造,故是盗空。盗识者。是智慧也。《了论》中,人有技俩,不空度人,比丘就学,不与价直,故是盗识。如是一切,应细准之。
第二,关于偷盗的对象,包括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东西。无生命的东西又分三类:第一类是财物等,第二类是六尘,第三类是六界。第一类财物中又分三种情况:一、有“这是我的”想法并且有守护的东西,比如箱子里的丝绸绢帛等。二、有“这是我的”想法但没有守护的东西,比如田里的五谷等。三、没有“这是我的”想法也没有守护的东西,比如地里埋藏的宝藏等。这三种情况,如果偷盗了,罪过都很重。按照律文的规定,佛地和僧地如果有埋藏的宝藏,挖出来就属于佛和僧,既不用归还主人,也不用交给国王。第二,偷盗六尘。在《明了论》中说,偷盗“色”的情况很多,这里姑且从六根生起的非法行为来说。比如有些仙人是凶恶的修行师,有人被蛇咬了,他们制作仙人书,看到的人就能痊愈,但必须付钱。比丘如果被害,偷看后损害了,不同是否造成损害,只要看了就犯戒。据此,秘密的药方和重要的技术,不许别人看,看了就罪重。偷盗“声”的,比如念咒语治病,想学必须付钱,偷听就犯重罪。还有偷听耆婆的药鼓声音病就好了等等。偷盗“香”、“味”,偷闻、偷尝、偷触,按照例子可以知道。偷盗“法”的,如果是秘密的药方和重要的技术,病人心里想着就能痊愈,必须付钱才给看,付钱才让听写。比丘为了受法,到师父那里心里想着病就好了,不付钱,所以犯重罪。第三,关于六界。如《十诵律》说:如果为了田地打官司,打赢了的,罪重;打输了的,罪轻。如果弄虚作假,过分侵占的,罪重。既然不说理之曲直,按道理推测:如果那人已经偷盗了僧地,占为己有,事实成立,按理罪重;如果还没确定,应该罪轻。如果不是分内应得的地,按理应该是重罪。偷盗“水”的。按照《僧祇律》:比丘为了佛、僧,或者为自己偷水,破坏池塘水渠,得越法罪;水流入田,得兰罪;水灌满田,得夷罪。《伽论》说:计算修建池塘的功劳和过失,分水使用,灌满的,结重罪。又《僧祇律》说:如果容器本来是塞住的,偷拔塞子时,得越法罪;水注入容器中,得兰罪;注满的,得重罪。如果按照这菩萨戒,水进入容器就是重罪。偷盗“火”的。比如取僧厨的火,让锅变冷等等,可以知道。偷盗“风”的。比如《了论》中,有咒语扇子涂药,比丘偷摇,不给钱,重罪。偷盗“空”的。比如在界墙上建楼阁,临近他人的空间,妨碍他人建造,所以是偷盗空间。偷盗“识”的。就是智慧。《了论》中,人有技能,不白白教人,比丘去学,不给钱,所以是偷盗智慧。所有这一切,都应该仔细地根据这些标准来衡量。
二、盗有情者。《僧祇》:盗四足者,驱向所期,举足边遍,犯重;不随向者,轻。本期不定,举足遍,即重;本主来逐,心未得失者,轻。《善见》云:盗空中鸟,左翅至右翅,尾至头,上下亦尔,俱得重罪。准此戒,纵无主鸟,身自为主,盗皆重也。准此,若猎杀生,得杀、盗二罪;若盗乘马等,亦重,谓盗功用也。二、盗无足者。《僧祇》云:笼蛇等,盗取犯重。若瞋骂言:何以笼系?即开放者,越。《五分》:若坏杀具,无犯,不应示。《十诵》、《伽论》:慈心坏网,吉罗。依此菩萨戒,若以盗心以取,犯;以慈心解放,应无犯。如下开缘中。三、盗二足者。若盗良人男女作贱,随移二脚,便重。故《菩萨内戒经》云:菩萨不得良民作奴婢。义准:若引令出家,于父母无恼,应不犯。若父母交不济者,私引逃背,理亦应犯。必堪入道,教令者孝养,即为菩萨正行也。问:私引入道,现阙王课,望损国王,岂非犯重?答:若是实行修道之人,福资国王,过所税财,故亦无犯。若苟避王役,偷身入道,亦应不勉。又若为无人驱使,方便引作弟子,但图其力,使不教训者,即盗其力用也。必有师资,以法理教训,岂少驱使而得报恩?何容彼有犯也?《十诵》中:贼促弟子将去,师还夺取,犯重。贼未决想,无犯。弟子自偷身来者,不犯。依菩萨戒,应赎弟子,或以身替。若弟子于后日受大苦,赎替不得,夺应不犯,同开缘故。《善见》云:盗奴婢犯重。《十诵》:见他奴婢,语言辛苦,何不走去?如语去,举一足兰,二足举重。若奴婢已叛,催令驰去,随语得重。或言此俭彼丰,奴即叛去,不教故不犯。或闻丰乐,逐比丘去,即驱使者,逢难唤走,皆不犯也。问:既驱使,岂不盗功力耶?答:若奴未巡力,用属曾主,故教私使,使犯。奴既走后,功力属奴,奴自施力,故无犯也。据此,但背尊私使,毕皆犯也。次轻重者,唯是俱犯重。然草叶等小物,小损业道,应轻,反此为重。
二、偷盗有生命的众生。《僧祇律》说:偷盗四条腿的牲畜,比如赶着它向预定的方向走,只要它抬起一只脚跨过边界,就犯重罪;如果没有跟着走,犯轻罪。如果本来没有确定的方向,只要它抬脚跨过边界,就犯重罪;如果主人追来,心里还没决定是得是失,犯轻罪。《善见律》说:偷盗空中的鸟,从左翅膀到右翅膀,从尾巴到头,上下也一样,都算偷盗完成,犯重罪。根据这条戒律,即使是没有主人的鸟,鸟自身就是主人,偷盗都犯重罪。根据这个道理,如果打猎杀生,会同时得到杀生和偷盗两种罪过;如果偷盗马匹等用来骑乘的牲畜,也犯重罪,因为偷盗了它的功用。
二、偷盗没有脚的众生。《僧祇律》说:用笼子装蛇等动物,偷取就犯重罪。如果因为生气骂人说:“为什么用笼子关着?”随即就放掉的,犯轻罪。《五分律》说:如果破坏杀生的工具,不犯戒,但不应该故意展示给人看。《十诵律》、《伽论》说:出于慈悲心破坏捕鸟网,犯轻罪。依照菩萨戒,如果以偷盗的心去拿取,就犯戒;如果以慈悲心解放众生,应该不犯戒。具体如下面开缘部分所说。
三、偷盗两只脚的众生。如果偷盗良民男女,把他们变成贱民,只要他们移动两只脚,就犯重罪。所以《菩萨内戒经》说:菩萨不得把良民变成奴婢。按道理推论:如果引导他们出家,对父母没有造成烦恼,应该不犯戒。如果父母生活困难,私自引导他们逃离、背叛,按理也应该犯戒。如果他们确实适合修行佛道,教导他们孝养父母,这就是菩萨的正行。问:私自引导他们入道,现在国家缺少了赋税,损害了国王的利益,难道不是犯重罪吗?答:如果是真实修行佛道的人,他的福德能资助国王,超过所损失的赋税,所以也不犯戒。如果只是为了逃避国王的劳役,偷偷出家,也应该不能免除罪过。另外,如果因为没有人驱使,方便地收作弟子,只图他的劳力,使唤他却不教导他,这就是偷盗他的劳力功用。如果真的有师徒关系,用佛法道理教导他,哪里会缺少驱使而得到报恩呢?怎么容许他犯戒呢?《十诵律》中说:贼人催促弟子跟他走,师父把弟子夺回来,犯重罪。如果贼人还没有决定要带走,师父夺回,不犯戒。弟子自己偷偷跑来的,不犯戒。依照菩萨戒,应该赎回弟子,或者用自身代替。如果弟子日后会受大苦,无法赎回或代替,强行夺回应该不犯戒,因为和开缘的情况相同。《善见律》说:偷盗奴婢犯重罪。《十诵律》说:看见别人的奴婢,对他说:“你太辛苦了,为什么不逃走?”如果奴婢听了话逃走,他抬一只脚跨出边界,犯轻罪;抬两只脚跨出,犯重罪。如果奴婢已经叛逃,催促他赶快跑,随着你的话逃走,你就犯重罪。或者说:“这里穷,那里富。”奴婢因此叛逃,因为不是教唆他逃走,所以不犯戒。或者奴婢听说某地富足快乐,跟着比丘走了,比丘就驱使他的,或者遇到灾难叫他快跑的,都不犯戒。问:既然驱使了,难道不是偷盗他的功力吗?答:如果奴婢还没有逃跑,他的劳力属于原来的主人,所以教唆他私自为你服务,就犯戒。奴婢逃跑之后,他的劳力属于他自己,奴婢自愿施舍劳力,所以不犯戒。根据这个道理,只要是违背尊长私自使唤,最终都犯戒。
接下来是轻重的分别,以上情况都是犯重罪。但是像草叶等小东西,对业道损害小,应该算轻罪,反之就是重罪。
第三、盗心者,有二:一、通,二、别。通中有三位:一、约三性,谓善、恶、无记;二、约三毒,谓贪、嗔、痴;三、约三时心,谓初、中、后。此三位中,各有七句,谓三单、三双、一合,即三七二十一句。轻重等相,并准前戒,应具广论。二、别者,《十诵》云:盗心有六种,谓苦切取、轻慢取、以他名字取、触爱取、受寄取、出息取。此中出息取轻,余五重。《摩得伽》云:劫夺心有三种,谓强夺取、要语取、施已还取。《四分》中十种:一、黑暗心者,谓痴心愚教,生可学迷,随作结重,如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等。二、邪心者,谓贪心规利,诈现实德,邪命说法,曲顺前人而得利,则名盗。三、曲爱心者,谓与少慊恨,现瞋多索,或示威怒,得即成盗。四、恐怖心者,谓迫喝取,或说地狱恶报,或以王官势力取,皆犯重也。五、常有盗心者,谓恒规怀夺,以得物为任。六、决定取者,谓内心筹虑,方便已成,因必克果,动物成犯。七、恐怯取者,谓示身口相,令畏敬而与物也。八、寄物取者,或全拒捉,或以少还,或寄新还故。九、见便时取者,谓伺求他慢,见稳便时而取也。十、倚托取者,或假名闻威德,或示亲友胜人,或假托官人,或传他名字,或持己言辨等。如是诸文,虽在律论,然竝意地细犯,极顺菩萨内心净戒。故录附之,冀修行者,诚而护焉。
第三,关于偷盗的心态,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通用的心态,另一类是具体的心态。通用的心态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分,有善心、恶心、无记心(说不上善恶的心)三种。第二种情况,根据烦恼的根源来分,有贪心、嗔心、痴心三种。第三种情况,根据偷盗过程的时间来分,有开始时的念头、中间的念头、事后的念头三种。在这三种情况里,每一种又都可以细分成七种组合方式:三种单一心态、三种两两组合的心态、一种三种心态全有的心态。这样算下来,总共就有二十一种不同的心态组合。至于这些心态导致罪过的轻重程度,可以参考前面戒律里讲过的标准,这里应该详细讨论,但就不展开了。第二大类是具体的心态。《十诵律》里说,偷盗的心态有六种:1. 用逼迫、威胁的方式获取。2. 用轻蔑、傲慢的态度获取。3. 冒用他人的名义获取。4. 因为贪爱、喜欢某物而获取。5. 把别人寄存在自己这里的东西据为己有。6. 放贷取息(通过借贷获取利息)。这六种里面,放贷取息的心态罪过相对较轻,其他五种都很重。《摩得勒伽论》里说,抢劫掠夺的心态有三种:1. 用强力抢夺。2. 用威胁性的话语索要。3. 送给人东西后又反悔要回来。《四分律》里列举了十种:1. 愚痴心:因为愚昧无知,不明白戒律,犯了本来通过学习可以避免的错,却还一直做,导致重罪。比如寺庙的管事人,把属于佛、法、僧三宝的物品互相混用。2. 邪恶心:出于贪心,为了谋取利益,假装自己有德行,或者用不正当的方式说法,曲意迎合别人,从而得到好处,这也算偷盗。3. 曲爱憎心:给别人很少的东西,却表现出很大的怨恨和愤怒,或者故意显示威势和怒气,以此来索取更多,一旦得到就犯偷盗罪。4. 恐怖心:用胁迫、恐吓的方式获取,或者用下地狱、遭恶报来吓唬人,或者倚仗官府、权贵的势力来索取,这些都犯重罪。5. 常有盗心:心里一直盘算着要夺取别人的东西,把得到财物当作自己的任务。6. 决定取心:内心已经计划好,偷盗的计谋和手段都已准备妥当,觉得肯定能成功,这种心态一旦让东西移动了位置,就构成犯罪。7. 恐怯取心:通过身体动作或言语,做出某种样子,让别人因为害怕或尊敬而把东西给他。8. 寄物取心:别人寄存的东西,要么完全拒绝归还,要么只还一点点,要么用旧的、差的东西去替换别人寄存的新东西、好东西。9. 见便时取心:窥探、等待别人疏忽大意的机会,一看时机方便就下手拿取。10. 倚託取心:或者假借自己的名声和威望,或者假装是某位有势力人物的亲友,或者冒充
第四、盗法者。约有十:一、约书竟犯。谓断亡僧物,轻重互断,下笔书成便犯。又纲维判僧物,非理而用等也。又物上书字,摄作己有。又非理断与,非理断与,二俱结重。又《善见》云:书地作字,书一头时轻,书两头时重。二、约言了犯,谓于言中非理割断。《善见》云:盗心唱言:定是我地。地主生疑,偷兰。决定失心者,重。若来问僧,答同,皆重。又如偷夏受施等。又以言辨诳惑不还等,皆重。三、约移掠犯,《善见》云:掠一举时,兰。举二掠,重。乃至得一秡一麦,皆重。地深无价,绳弹亦尔。此约量地辨。四、约主异色犯,谓如《多论》:毡耨氍𣯫上有树枝叶花,令从树叶上,盗牵至树华上,犯重。以异本色处故。五、约坏色犯,谓如借衣等,非理用损,望所损灭,结重。故律文云:若坏色故。六、约烧埋犯,谓如放火烧他林等。约损他财边,犯盗;约不应放火边,犯下轻垢。七、约随筹犯,如《四分》云:盗隐记数筹、分物筹,致令欠少也。又为众主分物不平等。八、约转齿犯,如《十诵》:樗蒲、转齿、移碁子等,皆重。九、约呪犯,谓呪损他财,如文呪盗等。十、约通犯,谓如空中吹物等,打破他财等。又于此中所未辨者,类既多种,并可准知。此等亦通论离处义也。然盗微细,难持易犯,幸怀道者,附事思之。故《善见论》云:戒律宜从虑护。此第二重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必当善思。论文如彼。小乘防身口尚尔,况菩萨戒,三业齐护,意地偏深,可以情得。上第六门竟。
第四、偷盗佛法的情况。大概有十种:一、写完就算犯戒。说的是处理去世僧人的财物时,轻重判断错误,下笔写成就犯戒。还有,寺院负责人分配僧众财物,不合理地使用等等。或者在物品上写字,当作自己的。还有,不合理地判给某人,不合理地判给,这两种都结重罪。另外《善见论》说:在地上写字划分地盘,写一头的时候是轻罪,写两头的时候就犯重罪。二、说完就算犯戒。说的是在言语中不合理地裁断归属。《善见论》说:怀着偷盗的心公开说:“这地肯定是我的。”如果地主听了心生怀疑,犯偷兰遮罪。如果地主因此决定放弃了,就犯重罪。如果来问僧团,僧团回答相同,都犯重罪。又比如偷盗安居期间的供养等。还有用言语狡辩、欺骗迷惑别人不归还东西等,都犯重罪。三、移动、夺取就算犯戒。《善见论》说:夺取一次,犯偷兰遮罪。夺取两次,犯重罪。甚至只得到一把麦子,也犯重罪。土地很深,无法估价,用绳子丈量划分也一样。这是根据丈量土地来辨别。四、物品主人或颜色改变就算犯戒。比如《萨婆多论》说:毡毯上有树枝叶花的图案,让人从树叶图案上,偷牵到树花图案上,犯重罪。因为离开了它本来的颜色位置。五、损坏颜色就算犯戒。比如借来的衣服等,不合理地使用导致损坏,根据所损坏减损的价值,结重罪。所以律文说:如果因为损坏颜色的缘故。六、烧毁、掩埋就算犯戒。比如放火烧别人的树林等。从损害他人财物的角度,犯偷盗罪;从不应该放火的角度,犯下品轻垢罪。七、随计数筹犯戒。如《四分律》说:偷盗、隐藏记数的筹子、分配物品的筹子,导致分配数量缺少。还有作为大众的主事人,分配物品不公平。八、转动骰子等就算犯戒。如《十诵律》说:赌博时,转动骰子、移动棋子等,都犯重罪。九、用咒术犯戒。说的是用咒术损害他人财物,比如用咒语偷盗等。十、通过其他方式犯戒。比如用风吹走别人的东西等,打破别人的财物等。另外,在这里没有详细辨别的,种类既然很多,都可以以此类推知道。这些也都通论“离开原处”这个含义。然而偷盗的戒律非常微细,难以持守,容易违犯,希望心怀道业的人,结合具体事例好好思考。所以《善见论》说:戒律应该从思虑防护做起。这第二条重戒,具体事相难以理解,不得不曲折琐碎地解释。其中的义理分别,一定要好好思考。论中的文字就如上面所说。小乘戒律防护身口尚且如此严格,何况菩萨戒,身、口、意三业都要防护,尤其在意念上要求更深,这可以从情理上推知。上面第六部分完毕。
第七、盗业者,一者依《十地论》及《对法》等,果有三种:一、异熟果,谓堕三恶趣中受剧苦。二、等流果,谓人中乏少财及与财不得自在。三、增上果,谓于外苗稼遭霜雹等。二、依《优婆塞戒经》第四卷云:「若人乐偷,是人亦得恶色恶力恶名短命,财物耗减眷属分离,他人失物于己生疑,虽亲附人人不见信,常为贤圣之处呵责,是名现在恶业之果。舍此身已入于地狱,得受恶色恶力恶名,饥渴苦恼受命长远,是名后世恶业之果。若得人身贫于财宝,虽得随失,不为父母兄弟妻子之所受念,身常受苦心怀愁恼,是一恶人因缘力故,一切人民凡所食敢不得色力,是人恶果殃流万姓。」三、依《智度论》第十三云:「如佛说不与取有十罪。何等为十?一者、物主常瞋;二者、人疑;三、非时行筹量;四、朋傥恶人远离贤善;五、破善根;六、得罪于官;七者、财物没入;八者、种贫穷业因缘;九者、死入地狱;十者、若出为人,懃苦求财,五家所共,若贼、若水、若火、若王、若不爱子用,乃至藏埋失。」
第七、偷盗的恶业,根据《十地论》和《对法》等经典,会带来三种果报:第一种,是异熟果,就是会堕落到地狱、饿鬼、畜生这三恶道里,遭受剧烈的痛苦。第二种,是等流果,就是将来即使投生为人,也会非常贫穷,缺少财物,而且拥有的财物自己也不能自由支配。第三种,是增上果,就是外在的庄稼会遭受霜冻、冰雹等灾害。第二,根据《优婆塞戒经》第四卷说:“如果一个人喜欢偷盗,这个人就会得到丑陋的相貌、衰弱的体力、不好的名声,还会短命。他的财物会损耗减少,亲人眷属会分离。别人丢了东西,会怀疑是他偷的。即使他想亲近别人,别人也不会信任他。他常常会被有德行的圣贤所呵斥责备。这些就是偷盗带来的现世恶果。等到这一世生命结束,他会堕入地狱,在地狱里承受丑陋的相貌、衰弱的体力、不好的名声,还要忍受饥渴等苦恼,而且寿命会很长。这些就是偷盗带来的后世恶果。如果他以后还能投生为人,也会非常贫穷,财物匮乏。就算偶尔得到一点财物,也会很快失去。他的父母、兄弟、妻子、儿女都不会爱念他。他的身体常常受苦,心里充满忧愁烦恼。而且,因为这个恶人的业力影响,所有人民吃的东西,都会变得没有营养,让人没有气力。这个恶人的恶果,甚至会殃及成千上万的人。” 第三,根据《大智度论》第十三卷说:“就像佛说的,偷盗有十种罪过。是哪十种呢?第一,财物主人常常会对你发怒。第二,别人会怀疑你。第三,经常在不恰当的时候盘算着怎么偷东西。第四,会跟恶人做朋友,远离善良贤德的人。第五,会破坏自己过去修行的善根。第六,会触犯官府的法律而获罪。第七,财物会被官府没收。第八,种下了将来贫穷的业力因缘。第九,死后会堕入地狱。第十,如果以后从地狱出来,再投生为人,也会非常勤苦地去求财,但得来的财物,会被五家共有、瓜分。这五家是:盗贼、水灾、火灾、官府、败家子。就算你把财物埋藏起来,也还是会丢失。”
第八、通局者,先通后局。通有三类:一、约想,二、约事,三、约密意。初想者,《四分》云:与想、取己有想、粪扫想、暂取想、亲厚想,皆无犯也。律中具七法名亲厚: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亲友。准此量之。二、约事者,如《瑜伽戒本》云:「又如菩萨见劫盗贼夺他物,若僧伽物、率堵婆物,取多物已,执为己有,纵情受用。菩萨见已,起怜愍心,于彼有情发生利益安乐意,随所能逼而夺取,勿令受用如是财故,当受长夜无义无利。由此因缘,所夺财宝,若僧伽物还复僧伽,率堵婆物还率堵波,若有情物还复有情。又见众主或薗林主取僧伽物、率堵婆物,言是己有,纵情受用。菩萨见已,思择彼恶,起怜愍心:勿令因此邪受用业,当受长夜无利,随力所能,废其所主。菩萨如是虽不与取,而无违犯,生多功德。」三、约密意。如梁《摄论》云:云何行夺非他与?谓菩萨教化众生,不从王主及父母等之所得故。二、局者。乃至一念起取心,即便成犯。《文殊问经》云:若起盗想,犯菩萨波罗夷罪。
第八、关于偷盗的普遍情况和特殊情况,先说普遍情况,再说特殊情况。普遍情况有三类:一、从想法上说;二、从事例上说;三、从密意上说。第一,从想法上说。《四分律》讲:有五种想法不算犯戒:1. 以为对方给了;2. 以为东西本来就是自己的;3. 以为是别人丢弃的垃圾;4. 只是暂时借用一下;5. 以为是关系亲厚的好友的东西。律中详细说明了具备七种品德才称得上是亲厚好友:一、难做的事能为你做;二、难给的东西能给你;三、难忍的事能为你忍;四、秘密的事能互相告知;五、互相能包容对方的过错;六、遇到苦难时不离不弃;七、对方贫穷低贱时不轻视。能做到这七点的人,才是真正的好朋友。判断是否“亲厚”,就按这个标准来衡量。第二,从事例上说。比如《瑜伽菩萨戒本》讲:“又比如菩萨看见强盗、窃贼抢夺他人财物,或是抢夺僧团的财物、佛塔的财物,抢了很多东西后,占为己有,尽情享用。菩萨看到后,生起怜悯心,为了那些众生的利益和安乐着想,会尽自己所能,把财物从他们手中夺回来,不让他们享用这些财物。因为如果他们享用这些偷盗来的财物,将来会遭受长久的痛苦,没有任何好处。由于这个原因,所夺回来的财宝,如果是僧团的东西就归还僧团,是佛塔的东西就归还佛塔,是某个人的东西就归还那个人。又比如,菩萨看到掌管仓库或园林的人,把僧团的财物、佛塔的财物说成是自己的,尽情享用。菩萨看到后,考虑到这种行为的恶果,生起怜悯心:不能让他因为这种不正当的享用行为,将来遭受长久的痛苦。于是菩萨会尽自己所能,废除他的管理权。菩萨这样做,虽然也是‘不与取’(没经过同意就拿走),但并不算违犯戒律,反而能产生很多功德。” 第三,从密意上说。比如真谛翻译的《摄大乘论》讲:为什么菩萨的行为看似夺取,却不算‘他物不与取’呢?这是指菩萨为了教化众生,不从国王、主人或父母那里获得。二、特殊情况。只要有一瞬间生起了偷盗的念头,就算犯戒了。《文殊师利问经》说:如果起了偷盗的念头,就犯了菩萨的波罗夷重罪。
第九、对治行者,略辨思惟十种行事:一、菩萨持律仪戒时,乃至梦中尚无草叶不与取想,何况其事。二、持善法戒时,乃至身命念念舍与一切众生,何况有盗。三、持摄众生戒时,慈悲方便常念饶益,何容得有损盗之事。四、习少欲行,谓见他财物无量百千,无所欲心,况有盗事。五、知足行,谓身虽贫乏,心恒自足,终不余求。经云:知足之人虽卧地上,犹为安乐。六、无贪行,谓纵自有百千财物并为众生,无有一念向己之心。七、顿舍行,谓于一众生一念顿舍恒河沙世界财宝身命,如是念念尽未来劫意犹不足。如一众生,一切亦尔。八、欢喜行,谓若见众生永离贫苦,财富百千,欢喜无尽,胜得天乐。九、深悲行,谓见贫苦众生,悲彻心府,流泪不止。十、殊胜行,谓设以人天富乐及二乘涅槃授与众生,非以为足,要令当得无上菩提方为究竟。将欲修行如是等行,何容得有偷劫等事。
第九、对治修行,简单来说就是思考十种行为:
一、菩萨遵守戒律时,就连做梦都不会有偷拿哪怕一根草叶的念头,更别说真的去做了。
二、持守善法戒时,甚至愿意把自己的生命都奉献给所有众生,哪里还会去偷盗。
三、持守利益众生戒时,心中充满慈悲,总是想着帮助别人,怎么可能做出损害、偷盗的事。
四、修习少欲,意思是看到别人有再多的财物,自己心里也不起贪念,更不用说去偷了。
五、修习知足,意思是虽然自己生活贫穷,但心里总是满足的,不会去贪求更多。佛经上说:知足的人,就算睡在地上,也觉得安乐。
六、修习无贪,意思是就算自己拥有很多财物,也都看作是众生的,没有一丝一毫据为己有的念头。
七、修习顿舍,意思是为了一个众生,能在一念之间就舍弃像恒河沙那么多的世界财宝和自己的生命,而且这样舍心念念不断,直到未来无穷无尽的劫数,都还觉得不够。对一个众生如此,对一切众生也是如此。
八、修习欢喜,意思是如果看到众生永远脱离贫穷困苦,变得富有,就会感到无尽的欢喜,这种欢喜胜过得到天上的快乐。
九、修习深悲,意思是看到贫穷困苦的众生,悲伤会穿透心底,眼泪流个不停。
十、修习殊胜,意思是即使用人间天上的富贵快乐,甚至声闻、缘觉的涅槃境界来给予众生,也不觉得满足,一定要让众生将来证得无上菩提,才算是究竟圆满。
想要修行以上这些行为,怎么可能还会去做偷盗抢劫这类事呢。
第十、释文者,三义同前:一、制断恶业,二、制修善行,三、违制结犯。初中二:先举过,后正制。前中四:初、辨能盗,二、盗方法,三、显所盗相,四、所盗物。初中自盗、教人皆成究竟,此中有二问答,皆同前戒,可知。问:前杀心中有四,谓自、他、赞、喜,何故此中无后二耶?答:文中存略,摄在方便中,谓赞叹、随喜俱非正盗,故在方便中释。此中叹其盗法,见盗随喜通不犯夷,故存略也。前释为胜。言方便盗者,或因市易,或余种种,但使方便侵损财物,又类非一,故通名方便。「盗因」下,明盗方法。于中因等四种,亦四释同前,谓:一、自作为因,教他为缘,方便为法,事毕为业。二、约所盗者,谓:一、他人用功为得财之因,枉夺其功,故名盗因。又如密作,隐其少功,枉取多直,皆盗彼财因故也。二、他人应得贼破坏,令其不得盗彼贼缘故也。三、受学法术不与其直。四、侵损产业故云盗业。三、约能盗者,谓一、自为贼,二、助贼为伴,三、设诸方便法,四、家为贼业。四、约具缘者,一、内有盗心,二、外乏资具,三、施功造趣,四、举离本处。《十地论》中初二是因离,次一是对治离,谓尚应施与,后一是果行离,谓何况盗取,并可知。三、所盗相者,盗取其物方便多种,下至呪盗故偏举之。准前戒有「乃至」字,故得知也。以盗心呪物令属己等,又托彼呪缘枉取他物,俱名呪盗。四、「乃至」下显所盗物,于中二:先约主,谓通五趣唯除地狱,始从人天至非人,故云「乃至鬼神」也。但是有主必犯,故云「有主」。又为己夺他劫贼之物,又可劫他贼物,故云「劫贼物」。二、约物体,谓「一针一草」者,明极少尚犯不待满五也。二、言「不得故盗」者,立制禁断,谓误取无犯,故云不得故也。第二、「而菩萨」下,明制修善行,亦是摄善戒行也,亦是治彼恶之行。于中有二:一、起心,二、作益。前中应起四心,然有四释:一、起四种心:一、起佛性心,二、孝顺心,三、慈心,四、悲心。以上「生」字贯下,以下「心」字通上。故初二缘上位,尚须供养,何得有盗?后二缘下位,尚须救济,何容有盗?为对治盗故,起此心也。二、依佛性起二心,谓生佛性之孝顺、佛性之慈悲。以此二心虽缘上下二类众生,而常随顺本性平等,故云「佛性」,即同前戒中「常住」字也。三、以此佛性有二义故,生二心也:一、常住义,经云:其药本味停住山中。约此本性清净义故,生孝顺心而尊敬,如常不轻菩萨敬四众等。二、约随缘义,经云:随其流处,成种种味。约此成染义故,生慈悲心而救度,如常啼菩萨愍四众等。又以常住即随缘,随缘即常住,不二故,是菩萨缘众生常具二心也。又义准众生,皆有二义:一、是所依佛性,具有二义,如上辨;二、是能依杂染,亦二义:一、缘成似有义;二、无性即空义。由此染法有即空义故,所依佛性常净不反也;由此染法有似有义故,所依佛性随缘成染也。今此文中不约染法,但就佛性二义说二心也。四、约自性住,佛性在缠可愍,生慈悲心也;约引出及至得果,出障可尊,生孝顺心也。二、「常助一切」下,明依心作益。于中言「常助」者,明长时无间也;「一切人」者,明广摄无余。「生福」者,令种乐因也;「生乐」者,令得乐果也。此二通世、出世,大、小二乘可知。准《瑜伽》,但生现乐无福利,或俱无菩萨皆不作;或但生福利,或俱生菩萨皆作。是故此中具生福乐二种益事。第三、「而反」下,违制结犯,有三义:一、违前断恶,又违后修善制,谓盗他物,令他生苦生罪,乖福乐故。二、应益生而不益生,犯摄生戒;应施不施,犯摄善戒;不应盗而盗,犯律仪戒。故此一盗具违三戒,结为重罪。三、应助生福乐,而反盗生罪苦,违反之甚,故结重罪。下示罪名,可知。盗戒竟。
第十、解释条文,有三个意思和前面一样:一、禁止做坏事,二、要求做好事,三、违反规定就构成犯戒。第一点里又分两部分:先指出错误行为,然后正式规定。前一部分有四点:一、说明谁在偷盗,二、偷盗的方法,三、显示偷盗的对象,四、偷盗的物品。第一点里,自己偷、教别人偷都算完成偷盗,这里有两个问答,都和前面的戒条一样,可以知道。问:前面杀生戒的心里有四种情况,就是自己杀、让别人杀、称赞杀、随喜杀,为什么这里没有后两种呢?答:条文里省略了,包含在“方便”里,就是说称赞、随喜都不是亲自偷盗,所以在“方便”里解释。这里赞叹偷盗的方法,看到偷盗随喜,通常不犯根本重罪,所以省略了。前面的解释更好。说“方便盗”的,有的是因为买卖,有的是其他各种情况,只要是用了手段损害别人财物,种类不止一种,所以统称为“方便”。“盗因”以下,说明偷盗的方法。这里面“因”等四种,也有四种解释和前面一样,就是:一、自己动手是“因”,教别人是“缘”,用手段是“法”,事情完成是“业”。二、从被偷的人角度看,就是:一、别人付出了劳动是得到财物的“因”,你冤枉地夺走他的劳动,所以叫“盗因”。又比如暗中做事,隐瞒他做的少,却冤枉地拿很多报酬,这都是偷了他财物的“因”。二、别人应该得到财物却被贼破坏了,让他得不到,这是偷了他财物的“缘”。三、学了别人的方法技术却不付钱。四、侵占损害别人的产业所以叫“盗业”。三、从偷盗的人角度看,就是:一、自己当贼,二、帮助贼当同伙,三、设计各种手段方法,四、以偷盗为家业。四、从具备条件角度看,就是:一、内心有偷盗的想法,二、外面缺少资财用具,三、实施行动去追求,四、把东西拿离原来的地方。《十地论》里,前两个是“因”的条件,接下来一个是“对治”的条件,就是说本来应该布施给予,最后一个是“果行”的条件,就是说何况去偷取,都可以理解。三、偷盗的对象,偷取物品的手段很多种,下至用咒术偷盗所以特别举出来。参照前面的戒条有“乃至”两个字,所以可以知道。用偷盗的心念咒让东西归自己等等,又假借那个咒术的因缘冤枉地拿别人东西,都叫“咒盗”。四、“乃至”以下显示所偷的物品,这里面分两点:先依主人来说,就是包括五道众生只除了地狱,从人、天开始到非人,所以说“乃至鬼神”。只要是有主人的东西,偷了就犯戒,所以说“有主”。又为了自己抢夺别人从贼那里抢来的东西,又可以抢劫别的贼的东西,所以说“劫贼物”。二、依物品本身来说,说“一针一草”的,是说明极少的东西偷了也犯戒,不用等到满五钱。二、说“不得故盗”的,是设立规定禁止,就是说误拿的不犯,所以说“不得故意”。第二、“而菩萨”以下,说明要求做好事,也是摄善戒的行为,也是对治那种恶行的修行。这里面有两点:一、发心,二、做利益的事。前面应该生起四种心,但有四种解释:一、生起四种心:一、生起佛性的心,二、孝顺的心,三、慈心,四、悲心。用上面的“生”字贯穿下面,用下面的“心”字通到上面。所以前两种心是缘于上位的人,尚且需要供养,怎么会有偷盗?后两种心是缘于下位的人,尚且需要救济,怎么容许有偷盗?为了对治偷盗,所以生起这些心。二、依据佛性生起两种心,就是生起佛性的孝顺、佛性的慈悲。用这两种心虽然缘于上下两类众生,但常常随顺本性平等,所以说“佛性”,就和前面戒条里的“常住”两个字意思相同。三、因为这佛性有两种意义,所以生起两种心:一、常住的意义,经上说:那药原来的味道停住在山里。依据这本性清净的意义,生起孝顺心而尊敬,像常不轻菩萨尊敬四众弟子等。二、依据随缘的意义,经上说:随着它流到的地方,变成种种味道。依据这变成染污的意义,生起慈悲心而救度,像常啼菩萨怜悯四众弟子等。又因为常住就是随缘,随缘就是常住,是不二的,所以菩萨缘众生常常具备这两种心。又意思上推究众生,都有两种意义:一、是所依的佛性,具有两种意义,像上面辨明的;二、是能依的杂染,也有两种意义:一、因缘和合好像有的意义;二、没有自性就是空的意义。由于这染污法有就是空的意义,所依的佛性常常清净不会反过来;由于这染污法有好像有的意义,所依的佛性随缘变成染污。现在这段文字不依据染污法,只就佛性的两种意义说两种心。四、依据自性住,佛性在烦恼缠缚中可以怜悯,生起慈悲心;依据引出以及到得果,出离障碍可以尊敬,生起孝顺心。二、“常助一切”以下,说明依着心做利益的事。这里面说“常助”的,是说明长时间不间断;“一切人”的,是说明广泛摄受没有遗漏。“生福”的,是让他种下快乐的因;“生乐”的,是让他得到快乐的果。这两种通世间、出世间,大乘、小乘可以知道。参照《瑜伽师地论》,只产生现世的快乐没有未来的福利,或者两者都没有,菩萨都不做;或者只产生未来的福利,或者两者都产生,菩萨都做。所以这里面具备产生福利和快乐两种利益的事。第三、“而反”以下,违反规定构成犯戒,有三种意义:一、违反前面禁止做坏事,又违反后面要求做好事的规定,就是说偷别人东西,让他人生苦恼生罪业,违背了福利和快乐。二、应该利益众生却不利益,犯摄众生戒;应该布施却不布施,犯摄善戒;不应该偷却偷,犯律仪戒。所以这一个偷盗行为完全违反三条戒,结为重罪。三、应该帮助产生福利快乐,却反而偷盗产生罪业苦恼,违反得非常厉害,所以结为重罪。下面指出罪名,可以知道。偷盗戒讲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