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三
魏国西寺沙门法藏撰
初篇婬戒第三
将释此戒,十门同前。
要解释这条戒律,和前面一样分为十个方面来说明。
初、制意者,略有十义:一、业道重故。谓若是邪十恶业摄,负此重愆,不堪入道,故须制也。二、系缚深故。谓生死狱中,爱为枷锁。《智论》云:「婬欲心虽不恼众生,心系缚故,为大罪」也。三、生死本故。由贪染婬,荡生死轮回,欲海爱河,漂溺无岸。四、坏功德故。《僧祇律》云:「可畏之甚,无过女人。败正毁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越毘尼。小乘尚尔,况菩萨等。《地持》云:菩萨怖生死,过等声闻百千万倍。五、坏世间故。《正法念处经》云:「世间男得苦,皆由于女妇。非少非中年,莫不由此因。女人坏世间,令善悉灭尽。天中大系缚,莫过于女色。女人缚诸天,将至三恶道。」六、乱静心故。谓欲火喧心,令失禅失念。欲海波浪,破定水故。七、入魔网故。斤舐刀刃之密,贪毒花之色,损害众生,是魔意愿。经云:此五欲者,是众魔境界。八、失神通故。如仙人见女生染,失通堕落。又如独角仙人,腾空岩岫,后为婬女骑颈,将至人间。九、障涅槃,故律中:婬欲为初戒,比丘犯此,今世不得涅槃。十、障菩提,故经云:五欲者,是障道法,能障生天,况无上道。如是等无量过失,故须制也。
第一、制定这条戒律的用意,大致有十个方面:
一、因为这是严重的恶业。属于邪淫这十种恶业,背负这样深重的罪过,就无法进入修行正道,所以必须制定戒律来禁止。
二、因为它的束缚太深。在生死牢狱中,贪爱就是枷锁。《大智度论》说:“淫欲心虽然不一定直接伤害众生,但因为它能牢牢束缚人心,所以是大罪。”
三、因为它是生死的根本。由于贪恋淫欲,推动着生死轮回;欲望如海,贪爱如河,人在其中漂流沉溺,找不到岸边。
四、因为它会毁坏功德。《僧祇律》说:“最可怕的事物,莫过于女人。败坏正道、摧毁德行,没有不是由此引起的。”以染污心去看女人,就违犯了戒律。小乘戒律尚且如此严格,何况是菩萨戒呢?《菩萨地持经》说:菩萨对生死的恐惧,超过声闻弟子百千万倍。
五、因为它会败坏世间。《正法念处经》说:“世间男子所受的苦,都源于女人和妻子。无论年少还是中年,无不因为这个原因。女人能败坏世间,让一切善法消失殆尽。天界中最大的束缚,莫过于女色。女人能束缚诸天,将他们拖向三恶道。”
六、因为它扰乱清净的心。淫欲之火会让心躁动不安,使人失去禅定、失去正念。欲望的海洋掀起波浪,会破坏如静水般的定力。
七、因为它使人落入魔王的罗网。就像舔舐刀刃上的蜜糖,贪恋有毒之花的美色,损害众生,这正是魔王的意愿。佛经说:这五种欲望,是众魔活动的境界。
八、因为它会让人丧失神通。就像有仙人看见女人生起染着心,便失去神通而堕落。又像独角仙人,本来能在山岩上空飞行,后来因为淫女骑在他的脖子上,便被带到了人间。
九、因为它障碍涅槃,所以戒律中以淫欲为第一条重戒。比丘如果违犯此戒,今生就不能证得涅槃。
十、因为它障碍菩提(觉悟)。所以佛经说:五种欲望是障碍修道的法,能障碍投生天界,何况是无上菩提道。
因为有如上所说无量无边的过失,所以必须制定这条戒律来禁止。
第二、释名者,染情逸荡,耽滞专固,故谓之婬。约俗书,此字有二:水边淫者,是为过咎也;女边淫者,是为邪私也。故滞雨多者,名淫雨;滞书多者,名淫书。故皇甫士安读书三年,经时不识春秋,乘马不知牝牡。今情滞色欲,名婬欲,亦名婬色,亦名为婬荒。故《书》云:「内作色荒,外作禽荒。」约内典,名不净行,谓爱染污心,名为不净行。非法境污净戒品,故云行,行即业也。亦名非梵行戒者,圣对斯过,立制遮防,故云戒也,从所制为名矣。又此经中,莫问在家、出家菩萨,俱绝婬欲,是故文中不简邪正,一切皆断。问:若尔,何故在家菩萨有妻子耶?答:在家有二类:若约初心人,则未受戒前先有妻子;若约得位已去,为化众生现有妻子,是方便力。故《华严》中十行菩萨持净戒时,有无量魔女恼乱菩萨,不生一念欲心净如佛,除其方便教化众生,宁舍身命不加恶于人。如是准之,故知并是方便实无欲想。又如《瑜伽戒本》许在家菩萨为化众生方便从欲者,谓心净如佛而行方便,犹尚不开出家菩萨,何况心净不能同佛?
第二、解释名称:染污的情感放纵散乱,沉迷执着而专一顽固,所以称为“淫”。按照世俗书籍的解释,这个字有两种:水字旁的“淫”,指的是过度、过失;女字旁的“淫”,指的是邪僻私欲。所以雨水过多滞留,叫做“淫雨”;书籍过多沉迷,叫做“淫书”。因此皇甫士安读书三年,长久以来不认识春秋季节的变化,骑马分不清雌雄。现在情感执着于色欲,就叫做“淫欲”,也叫“淫色”,也叫做“淫荒”。所以《尚书》说:“在内沉迷女色而荒乱,在外沉迷田猎而荒乱。”依照佛教经典,称为“不净行”,是说贪爱染污的心,叫做不净行。非法的境界染污清净的戒律品格,所以称为“行”,“行”就是业。也称为“非梵行戒”,圣者针对这种过失,建立制度来遮止防范,所以叫做“戒”,这是根据所制约的内容来命名的。
另外在这部经中,不论在家菩萨还是出家菩萨,都要完全断绝淫欲,所以经文里不区分邪淫还是正淫,一切都要断除。有人问: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在家菩萨可以有妻子呢?回答:在家菩萨分为两类:如果是针对初发心的人,那是在受戒之前就已经有了妻子;如果是针对已经证得菩萨位次以上的,那是为了度化众生而示现有妻子,是一种善巧方便的力量。所以《华严经》中讲十行菩萨持守清净戒律时,有无量魔女来扰乱菩萨,菩萨不生一念欲心,清净如同佛陀,除了为了教化众生而运用方便法门之外,宁可舍弃身命也不对他人施加恶行。这样来参照,就知道这些都是方便示现,实际上并没有欲念。又如《瑜伽戒本》允许在家菩萨为了度化众生而方便随顺欲事,是说内心清净如同佛陀而行方便,尚且不允许出家菩萨这样做,何况内心清净程度不能与佛陀等同的人呢?
三、次第者,若依《十善戒经》,婬但防邪,杀、盗不尔,故居后。此顺彼位,而总断为异。又释:身业犯中,杀望前境,违恼最极,是故在初。盗违其次,婬违最劣,或顺贪心,故在第三。问:若尔,何故声闻戒中,此戒最初?答:婬欲为生死本,声闻正为厌舍生死,速趣涅槃,故先制此。菩萨不尔,故在第三。又释:彼戒是待犯方制之戒,婬最初犯,制匪后立。此戒既不待犯方制,故依古戒,顺十善业,不同彼也。
三、关于戒律次序的问题:如果依据《十善戒经》,淫戒只防范邪淫,而杀戒、盗戒则不同,所以排在后面。这里的顺序是顺应那种次第,但总体断除恶行的宗旨是有区别的。另一种解释是:在身业所犯的戒条中,杀戒对于所面对的对象,违逆和伤害最为严重,所以放在首位。盗戒的违逆程度次之,淫戒的违逆相对最轻,或者说是顺应贪心的层次,所以排在第三。有人问: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在声闻戒中,这条戒(指淫戒)反而排在最先呢?回答是:淫欲是生死轮回的根本,声闻弟子正是为了厌离舍弃生死,快速证入涅槃,所以先制定这条戒。菩萨戒则不是这样,因此排在第三。还有一种解释:声闻戒是等到有人犯了才制定的戒,淫戒是最初违犯的,所以戒条也就随之先设立。而菩萨戒既然不是等待违犯才制定,所以依照古来的戒律体系,顺应十善业的次第,与声闻戒不同。
四、具缘成犯者,通缘如前应知。别缘准论亦有七:一、是有情类,以木等无犯重故,死尸未坏等是情类摄故。问:此中何故不同前二戒,有简异自身立他缘耶?答:以自盗不成盗,自婬即成婬。如律中弱脊自婬成重等,是故不同也。二、是正境,谓女三、男二等,以余处不犯重故。三、起彼想,谓以迷生为木,及迷道为非道,皆不犯重故。四、有婬心,以睡眠等不犯故。五、有三毒,以在家菩萨正慧御心方便化生,开不犯故。若约出家不开,则无此缘。六、造趣,以不动身仪不成重故。七、与境合,谓入如毛头等。若为怨逼,开与境合,禁其受乐。
四、构成犯戒的具体条件:共通条件如前所述应当了解。根据《瑜伽师地论》特别条件也有七条:第一、对方是有情众生,因为对木头等无情物行淫不构成重罪,尸体未坏等仍属有情众生范畴。问:这里为什么与前两条戒不同,没有区分自身与他人而设立“对方”这一条件呢?答:因为偷盗自己财物不构成盗罪,但与自己行淫却构成淫戒。如律典中所说“弱脊自淫成重罪”等案例,所以条件设定不同。第二、对象符合规定,指女性三种情况、男性两种情况等,因为对其他部位行淫不构成重罪。第三、产生正确认知,若误将活人当作木偶,或误认正道为非道,都不构成重罪。第四、存有淫欲心,因睡眠中等无意识状态不构成犯戒。第五、具备贪嗔痴动机,在家菩萨若以正智调伏心念、善巧度化众生,开许不犯戒。若是出家众则不开许,因此没有这条条件。第六、采取行动,因身体静止不动不构成重罪。第七、与对象接触,指进入如毛发尖端等程度。若被怨敌强迫,开许身体接触但禁止感受乐受。
五、阙缘义者,阙通可知。别中若阙初缘有二罪,阙第二有六罪,同前。谓异道想若决不决俱重,若非道同差毕竟不决,约心重方便,后若知非道得轻方便。又若二道互差于彼起疑,亦不决俱重。若非道差起彼疑,不决中方便,若决轻方便。次阙第三缘,亦想、疑二别。想有四句:一、本迷,谓无心犯重,元趣非道错侵正道,后不知错应结方便。二、后知入道结重方便,不同小乘,以《对法》五缘中有起彼想故也。又以大乘业思在意多约心结,故不同也。三、本心趣重,临至正道忽转想迷谓为非道,犯已知道畅遂本心,虽阙中心理亦应重,以心多境全故,小乘应据此义而说。四、毕竟不知,阙中后二心得重方便。二、疑中二句:一、疑道为非道,后心知道亦应结重。二、后毕竟不知,应得重方便。余异道想、疑等俱重,以皆是犯境故。次阙第四缘者,有三句:一、怨持菩萨阴置女根中,由啮指等禁心不受乐即总不犯,反此成犯。二、菩萨睡眠为他所婬,毕竟不觉理亦无犯。三、觉已不受乐无犯,受乐已成犯。次阙第五缘者,有二句:一、约位,在家菩萨阙此无犯,出家成犯。二、约三时心中,二心明慧、一心暗惑应重方便,二惑一慧理应成重。次阙第六缘者,有二句:一、若不动身无犯,以是身业犯故。二、若但起身即得方便罪,以未至身故非重。次阙第七缘,有二句:一、纵动身仪至境未对便止得方便,二、至境将处毛分未侵便止得重方便。
五、关于条件不具足的含义:条件不具足的道理总体可以理解。具体来说,如果缺少第一个条件有两种罪过,缺少第二个条件有六种罪过,和前面说的相同。就是说,如果误以为是其他道(如非道想),无论最终是否确定,都属重罪;如果实际是非道而误以为是道,这种错误如果始终不能确定,就按照起心动念判定为重罪的预备阶段;如果后来知道是非道,则得轻罪的预备阶段。另外,如果两种道互相混淆而生起疑惑,同样在不能确定时都属重罪。如果实际是非道而误生疑惑,在不能确定时属预备阶段;如果确定了则属轻罪的预备阶段。
其次,缺少第三个条件,也有误想和疑惑两种分别。误想有四种情况:一、根本性迷误,指无心犯重罪,原本想侵犯非道却错误侵入了正道,事后也不知道错误,应当判定为预备阶段。二、事后知道进入了正道,应判定为重罪的预备阶段,这和小乘不同,因为《对法》中说的五个条件里包含“生起对方是犯境的想法”。又因为大乘着重在意业思虑,多依心念判定,所以有所不同。三、本来心想犯重罪,临到正道时忽然转念误以为是非道,犯后才知道实际是正道却遂了原本心意,虽然中间条件不具足,按理也应判重罪,因为心念强烈而对象完全符合,小乘应是根据这个道理来说的。四、始终不知道,缺少中间和后来的认知,得重罪的预备阶段。第二、疑惑中的两种情况:一、疑惑是道还是非道,后来心知道了是道,也应判重罪。二、后来始终不知道,应得重罪的预备阶段。其余如误想为异道、疑惑等都属于重罪,因为这些都是犯戒的对象。
其次,缺少第四个条件,有三种情况:一、怨家将菩萨的男根置入女根中,由于咬指忍痛等克制心念不受乐,就完全不犯;反之则成犯。二、菩萨睡眠时被他人行淫,始终不觉按理也不犯。三、醒来后不受乐不犯,受乐便已成犯。
其次,缺少第五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就身份而言,在家菩萨缺此条件不犯,出家菩萨则成犯。二、就三个时刻的心念而言,两个时刻心念清明、一个时刻昏惑应判重罪的预备阶段;两个昏惑一个清明按理应成重罪。
其次,缺少第六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如果身体没有动作就不犯,因为这是身业的犯戒。二、如果只是起身动作就得预备阶段的罪,因为尚未接触到对方身体所以不属重罪。
其次,缺少第七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纵然身体动作已接近对象但尚未接触便停止,得预备阶段的罪;二、已接触到对象、将入毛分之际未侵入便停止,得重罪的预备阶段。
第六、轻重者,略就六位显之:一、约境,二、约心,三、合辨,四、约数,五、约造趣,六、约损,七、种类。初、犯境有十:一、死尸未坏,二、与鬼交通,三、畜生,四、人,五、诸亲,六、女妹等,七、在家二众持五、八戒等,八、出家二众具大戒等,九、父母,十、圣人,如犯罗汉尼等。皆前轻后重,可知。二、约心者,亦有十种:一、有增上贪心,谓贪心猛盛,于父母等前无羞耻等。二、中品贪,虽具羞耻,而恋着极深。三、下品贪,谓具羞耻,恋着非深。重轻可知。四、约嗔心,谓嗔彼人,故作婬事。五、约痴,以谓如说欲不障道,而故作之。六、具贪嗔,谓嗔为方便,贪心究竟。七、具贪痴,谓以痴为方便,贪心究竟。八、嗔痴方便,贪心究竟。上五位皆前轻后重,可知。九、无记方便,痴贪究竟。十、善心方便,慈贪究竟。亦前重后轻可知。三、合辨者,有十种:一、重心对前重境。二、中心对前重境。三、轻心对重境。四、重心对中境。五、中心对中境。六、轻心对中境。七、重心轻境。八、中心轻境。九、轻心轻境。十、善心中下境。并有轻重,准事可知。四、约数者,有五种:一、暂犯生怖,即悔永断。二、数犯自后忏之断。三、数犯忏连绵不断。四、犯已相续,终身不改。五、见犯为益,无持戒心,无忏悔意,执犯为是,以毕竟终身。皆前轻后重可知。五、约造趣者,有三种:一、极私窃。二、少避人。三、公然行。皆前轻后重。六、约损者,有五种:一、如欲火烧天祠等。二、坏自他梵行等。三、恶事显彰,多人生谤。四、恶名流布,坏他信心。五、不坏他信。前重后轻可知。七、约种类者,谓摩触、漏失、麁语、媒嫁等类,皆不应犯耳。《涅槃经》第三十一云:「若有菩萨自言戒净,虽不与女人和合,见女人时生嘲调言语戏笑。如是菩萨成就欲法,毁破净戒,污辱梵行,令戒杂秽,不得名为净戒具足。」
第六、关于轻重程度的区分,大致从七个方面来阐明:一是根据对象,二是根据心态,三是综合判断,四是根据次数,五是根据行为方式,六是根据损害程度,七是根据行为种类。
第一、从对象来说有十种:一、未腐烂的尸体,二、与鬼类交往,三、畜生,四、普通人,五、亲属,六、姐妹等女性亲属,七、在家男女众持五戒或八戒者,八、出家男女众受持具足戒者,九、父母,十、圣者,例如侵犯阿罗汉尼等。都是前面较轻、后面较重,可以理解。
第二、从心态来说也有十种:一、有强烈的贪欲心,指贪心极其炽盛,面对父母等对象也无羞耻心。二、中等程度的贪欲,虽有羞耻心,但迷恋执着很深。三、轻微的贪欲,指具备羞耻心,迷恋执着不深。轻重程度可知。四、出于嗔恨心,因为怨恨对方而故意行淫。五、出于愚痴心,认为如某些说法所说“淫欲不障碍修行”而故意去做。六、兼具贪嗔二心,以嗔恨为手段,以贪欲为根本目的。七、兼具贪痴二心,以愚痴为手段,以贪欲为根本目的。八、以嗔恨和愚痴为手段,以贪欲为根本目的。以上五种都是前面较轻、后面较重,可以理解。九、以无记心(非善非恶)为手段,以愚痴和贪欲为根本目的。十、以善心为手段,以慈悲和贪欲为根本目的。也是前面较重、后面较轻,可以理解。
第三、综合判断有十种情况:一、严重的心态对应严重的对象。二、中等的心态对应严重的对象。三、轻微的心态对应严重的对象。四、严重的心态对应中等的对象。五、中等的心态对应中等的对象。六、轻微的心态对应中等的对象。七、严重的心态对应轻微的对象。八、中等的心态对应轻微的对象。九、轻微的心态对应轻微的对象。十、在善心中对应中下等对象。这些都有轻重差别,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判断。
第四、根据次数分为五种:一、偶然违犯后心生恐惧,立即忏悔并永不再犯。二、多次违犯但事后能忏悔改正。三、多次违犯且忏悔后仍连续不断。四、违犯后持续不改,终身如此。五、认为违犯有益处,没有持戒之心,也无忏悔之意,坚持错误行为,终身不改。都是前面较轻、后面较重,可以理解。
第五、根据行为方式分为三种:一、极其隐秘私下进行。二、稍微回避他人。三、公开进行。都是前面较轻、后面较重。
第六、根据损害程度分为五种:一、如欲望之火焚烧天祠等严重破坏。二、毁坏自己或他人的清净修行。三、恶行公开显露,引起多人诽谤。四、恶名流传,破坏他人信心。五、未破坏他人信心。前面较重、后面较轻,可以理解。
第七、根据行为种类来说,如身体接触、遗精、粗秽语言、做媒嫁娶等类别,都不应该违犯。
《涅槃经》第三十一卷说:“如果有菩萨自称持戒清净,虽然不与女人发生关系,但见到女人时便说轻浮调笑、戏弄的言语。这样的菩萨已经成就了欲法,毁坏了净戒,玷污了梵行,使戒律混杂污秽,不能称为具足清净戒律。”
第七、得果者,依《十地论》及《对法》等,亦有三种:一、异熟果,堕三恶趣中受剧苦等。二、等流果,谓于人中受二妻相竞及妇不贞良。三、增上果,谓人中所感外物多有怨竞。又依《优婆塞戒经》第四云:「若复有人乐为邪婬,是人不能护自他身,一切众生见皆生疑,所作之事妄语在先,于一切时常受苦恼,心常散乱,不能修善,丧失财物,所有妻子心不恋慕,寿命短促,是名邪婬现在恶果。舍此身已,处在地狱,受恶色身,饥渴长命,无量苦恼,是名后世恶业果报。若得人身,恶色恶力,人不憙见,不能守护妻妾男女,是一恶人因缘力故,一切外物不得自在。」又《大菩萨藏经》第十云:「舍利子!我说一切习近欲时,无有小恶而不造者。彼若报熟,无有小苦而不摄受。是故我说一切三千世界中众生大怨,无过妻妾女色诸欲。」又云:「若有众生味着男女妻妾诸女色欲,当知即是味着利刀之刃,即是味着大热铁丸,即是味着坐热铁床,即味着热铁梯橙。」又云:「当知妇人灭圣慧眼」,乃至广说。又《正法念经》云:「妙色毒花,如触猛火炎。欲乐亦如是,后受大苦恼。如火益众薪,其火不可灭。自他俱能烧,欲乐亦如是。飞蛾投火,不见烧害苦。欲乐亦如是,痴人不觉知。」又云:「如是女欲网,系缚甚坚牢。能令诸众生,轮转于有狱。身缚尚可解,心缚不可脱。心既欲为缚,常受诸苦恼。」又《真伪沙门经》云:「比丘有二事堕镬汤中:一者常念爱欲心,二者喜爱结知友。」圣言:如此意念,尚堕镬汤,况身语过患甚重。《智论》十二云:又有十罪,如彼应知。又律云:宁以男根置毒蛇口中,终不近女人。以毒蛇唯损一生,女害多生故;蛇害不入地狱,女害入地狱故;蛇害完身,女害法身故。幸诸智者,用深自诫。
第七、获得的果报方面,依据《十地论》及《对法》等经典,也有三种:一、异熟果,堕入三恶道中遭受剧烈痛苦等。二、等流果,指在人间遭受两位妻子相互争斗以及妻子不贞洁贤良。三、增上果,指在人间所感召的外在环境中多有怨敌争斗。又依据《优婆塞戒经》第四卷说:“如果有人乐于邪淫,这人就不能守护自身和他人的身心,一切众生见到他都会产生怀疑,所做的事总是先有妄语,在一切时常受苦恼,心常常散乱,不能修习善法,丧失财物,所有的妻子儿女心中不会眷恋仰慕,寿命短促,这叫做邪淫的现世恶果。舍弃这个身体后,会处在地狱中,承受丑陋的色身,饥渴长寿,受无量的苦恼,这叫做后世的恶业果报。如果获得人身,也会容貌丑陋、缺乏气力,人们不喜看见,不能守护妻妾儿女,由于这个恶人的业力缘故,一切外在事物都不能自在如意。”又《大菩萨藏经》第十卷说:“舍利弗!我说一切亲近贪欲的时候,没有小恶而不造作的。那些业报成熟时,没有小苦而不承受的。因此我说一切三千世界中的众生大怨敌,没有超过妻妾女色等诸欲的。”又说:“如果有众生贪恋执着男女、妻妾等女色欲望,应当知道就是贪恋执着利刀的锋刃,就是贪恋执着炽热的铁丸,就是贪恋执着坐在热铁床上,就是贪恋执着热铁的阶梯凳座。”又说:“应当知道妇人会毁灭圣者的智慧眼”,乃至广泛说明。又《正法念处经》说:“美妙色相如同毒花,接触就像触碰猛火火焰。欲望快乐也是这样,后来遭受大苦恼。如同火添加更多木柴,那火就不能熄灭。既能烧自己也能烧他人,欲望快乐也是这样。飞蛾扑向火焰,看不见烧害的痛苦。欲望快乐也是这样,愚痴的人不能觉察知晓。”又说:“这样的女欲之网,系缚非常坚固牢靠。能让一切众生,轮转在生死牢狱中。身体的束缚尚且可以解脱,心的束缚不可脱离。心既然被欲望所束缚,就常受各种苦恼。”又《真伪沙门经》说:“比丘有两件事会堕入沸汤锅中:一是常常忆念贪爱欲望的心,二是喜爱结交知心朋友。”圣言如此:这样的意念,尚且堕入沸汤,何况身体和语言的过失祸患更为深重。《大智度论》第十二卷说:又有十种罪过,如其中所说应当知晓。又律典说:宁可把男根放入毒蛇口中,终究不亲近女人。因为毒蛇只损害这一生,女人危害多生;毒蛇危害不堕地狱,女人危害会堕地狱;毒蛇损害肉身,女人损害法身。希望各位有智慧的人,能够深刻自我警诫。
第八、通塞者,先通中,谓得位菩萨有在家者,为化众生,有开不犯。如《瑜伽戒本》云:「又如菩萨处在居家,见有女色,现无系属,习婬欲法。继心菩萨求非梵行。菩萨见已,作意思惟:勿令心恚,多生非福。若随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处,令种善根。亦当令其舍不善业,住慈愍心,行非梵行。虽习如是秽染之法,而无所犯,生多功德。出家菩萨为护声闻圣所教戒,令不坏灭,一切不应行非梵行。」又《清净毘尼经》云:「问曰:颇有犯戒成尸波罗密不?文殊师利答言:有。」谓菩萨教化众生,不自观戒。二、塞者,如《涅槃》三十一云:「复有菩萨自言戒净,虽不与彼女人身合嘲调谈笑,于壁障外遥闻女人璎珞镮钏种种诸声心生爱着。如是菩萨成就欲法,毁破净戒污辱梵行令戒杂秽,不得名为净戒具足。复有菩萨自言戒净,虽不与女人和合言语嘲调听其音声,然见男子随逐女时,或见女人随逐男时便生贪着。如是菩萨成就欲法,毁破净戒污辱梵行令戒杂秽,不得名为净戒具足。复有菩萨自言戒净,虽复不与女人和合言语嘲调听其音声,见男女相随,然为生天受五欲乐。如是菩萨成就欲法,毁破净戒污辱梵行令戒杂秽,不得名为净戒具足。善男子!若有菩萨清净持戒,而不为戒、不为尸波罗密、不为果报、不为利益、不为菩提、不为涅槃、不为声闻辟支佛,唯为最上第一义故护持净戒。善男子!是名菩萨净戒具足。」释相可知。
第八、关于开许与禁止的界限。首先说开许的情况:这是指已证得阶位的菩萨,有在家修行的,为了度化众生,在某些情况下开许而不算犯戒。就像《瑜伽菩萨戒本》里说的:“又如菩萨身处在家,见到有女子,现前没有系属约束,修习淫欲之法。这女子倾心于菩萨,求行淫欲。菩萨见到后,这样思惟:不要让她因嗔恨心,多造不善业。如果随顺她的欲求,便能让她自在受化,以方便善巧安置她,让她种下善根。也应当让她舍弃不善业,安住于慈悲怜悯之心,在这种情况下行淫欲。虽然行了这样污秽染着之事,但菩萨没有犯戒,反而能生出很多功德。而出家菩萨,为了护持声闻乘圣者所制定的戒律,令其不坏灭,则一切情况下都不应行淫欲。”另外,《清净毗尼经》也说:“有人问:有没有犯了戒反而成就尸罗波罗蜜(持戒度)的情况呢?文殊师利菩萨回答说:有。”这就是指菩萨以教化众生为念,不把注意力放在观照自己的戒相上。
第二、说禁止的情况。如《大般涅槃经》卷三十一说:“又有菩萨自称持戒清净,虽然不与那个女人身体交合,也不戏笑调戏,但在墙壁屏障之外,远远听到女人身上璎珞、环钏等种种装饰品发出的声音,心里就生起贪爱执着。这样的菩萨,已经成就了贪欲之法,毁坏了清净戒律,玷污了梵行,令戒律变得杂乱污秽,不能称为具足净戒。又有菩萨自称持戒清净,虽然不与女人交合,也不言语戏笑、听其音声,但看见男子追随女人时,或看见女人追随男子时,便生起贪爱执着。这样的菩萨,已经成就了贪欲之法,毁坏了清净戒律,玷污了梵行,令戒律变得杂乱污秽,不能称为具足净戒。又有菩萨自称持戒清净,虽然也不与女人交合、言语戏笑、听其音声,看见男女互相追随,但他是为了来生升天享受五欲快乐(而持戒)。这样的菩萨,已经成就了贪欲之法,毁坏了清净戒律,玷污了梵行,令戒律变得杂乱污秽,不能称为具足净戒。善男子!如果有菩萨清净持戒,不是为了持戒本身而持,不是为了成就持戒度,不是为了果报,不是为了利益,不是为了觉悟,不是为了涅槃,不是为了声闻、缘觉的境界,唯独是为了最上第一义(即究竟真理)的缘故而护持净戒。善男子!这才叫做菩萨具足净戒。”其中解释的相状,可以明了。
第九、对治行者,约三聚辨。先就摄律仪,有二:先约境,谓此实是屎尿不净等不净观,此中具说。又《智论》五种不净等具录。二、约心,谓此欲念皆从邪思惟起,若止此思,欲不生故。如说颂曰:「欲欲知汝本,但从思想生,我今不思,汝还不得生。」又此色境并是自心虚诳显现,如《摄论》云:「于一端严婬女身,出家耽欲及饥狗,臭尸昌艶美饮食,三种分别悉不同。」故知贪取唯取自心,如狗啮枯骨,自食津液等。又知能取所取皆此虚妄,空无所有,故无不离。二、约摄善法,菩萨正应修习正智正观诸波罗密无边善根,安有习行如此非秽?三、约饶益有情,菩萨理宜以世出世无量善法利益众生,众生若起如此烦恼,正应救彼,何容自以非秽及之?是故经云:「宁舍身命,不加恶于人。若加恶于人,无有是处」故也。《正法念经》云:「乃至画妇女,眼尚不欲观,破欲坚明慧,故名得解脱。」
第九、对治修行者的方法,从三方面来说明。首先从持守戒律的角度,分为两点:一是针对外境,要明白这些实际上是屎尿等不净之物,应当修习不净观,这里已详细说明。又《大智度论》中列举的五种不净观等内容也应当完整参照。二是针对内心,要知道这些贪欲念头都是从错误的思惟产生的,若能止息这种思惟,贪欲就不会生起。正如偈颂所说:“贪欲啊,我知道你的根源,只是从妄想中生起;如今我不再思惟,你便无从生起。”再者,这些色相境界都是自心虚假显现的幻影,如《摄大乘论》所说:“面对同一位容貌端庄的淫女,出家者生起贪欲、饥饿的狗看作臭尸、常人看作美艳饮食——三种分别全然不同。”由此可知,贪取的对象其实只是自己的心念,就像狗啃枯骨,不过是舔食自己的唾液罢了。更要明白能取的心和所取的境都是虚妄不实、空无所有的,因此没有什么是不能放下的。其次从修集善法的角度,菩萨本应修习正智正观,实践无量无边的波罗蜜善根,怎会去学习修行这类污秽之事?第三从利益众生的角度,菩萨理应用人间与出世间的无量善法来利益众生,如果众生生起这类烦恼,正应当救助他们,怎能自己反而用污秽行为对待他们?所以经中说:“宁可舍弃生命,也不对他人施加恶行。若对他人施加恶行,绝无道理。”《正法念处经》也说:“甚至连画中的女子,眼睛尚且不应贪看;破除欲望、坚定明慧,才能称为得解脱。”
第十、释文者,三义同前。就初举过制断中有二:先、标过总制,二、显示过相。初中先标过,谓自作教他等。二、「不得故婬」者,总制也。谓婬秽染欲非梵行所宜,故云「一切女人不得婬」。然以「故」简误,故云「不得故」也。准于此文及《集论》等,故知有境想。二、示过相中,先释显前自他作位有四作,谓因、缘、法、业,亦同前四释。一、约能释,谓因者内起染心邪思惟等,缘者外畜脂粉等庄身令染,法者作姿态等,又说艶言词等,又施设婬事方法,业者以婬为家业。二、约所释中,因者正道处,缘者摩触等,法者诗对法等,业者令他动作以成业等。三、约通释中,因者内起贪心,缘者外境现前,法者造趣方便,业者正犯结业。四、约自他作释中,因者自作也,缘者助他成,法者说法教他,业者自他业成。此等释上自作教人竟。次释前「一切女」,谓越人至畜,故云「乃至畜生」。通下论有十种:一、畜,二、天,三、鬼,四、神,五、人,六、六亲,七、姊妹,八、己女,九、母,十、非道。谓下部及口俱是所犯也。第二、「而菩萨」下制修善行中有二:先起心,后成益。前中,敬同上位起孝顺心,愍其下位起慈悲心,此心绮互,文寄在后此中具有二成益者,救令离苦、度令入法也。「净法与人」者,授与净戒令修梵行,此是菩萨所应行。第三、「而反」下违制结犯,于中有四重:一、不作前益已乖正行,二、况更起恶法加人,三、况贪欲炽盛不择禽兽,四、况于母等。此等四虽轻重不同,俱违正行,同结重愆,故云「波罗夷」也。
第十、解释经文,三层含义与前面相同。在第一部分指出过失并制定戒条中分为两层:首先、标明过失并总制戒,其次、显示过失的具体表现。第一层中先标明过失,指的是自己去做或教唆他人去做等。二、“不得故意行淫”这一句,是总的戒制。意思是淫秽污浊的欲望不是清净修行所适宜的,所以说“一切女人不得行淫”。然而用“故意”来排除误犯,所以说“不得故意”。依据这段文字以及《集论》等经典,可知其中涉及对象与认知的关系。第二、在显示过失表现中,先解释前面提到的自己作、教他作的四种构成要素,即因、缘、法、业,也同前面四种解释方式一样。一、从能作的角度解释,所谓“因”是指内心生起染污心、邪思惟等;“缘”是指外在蓄用脂粉等妆饰身体引发染着;“法”是指作出姿态等,又说艳语绮言等,又指安排行淫事的方法;“业”是指以淫事为家业。二、从所作对象的角度解释中,“因”指正当的道处(正常部位),“缘”指摩触等行为,“法”指诗词酬对等方法,“业”指使对方动作以成淫业等。三、从通论的角度解释中,“因”指内心生起贪心,“缘”指外境现前,“法”指造作趋近的方便,“业”指正式犯行结成罪业。四、从自作与他作的角度解释中,“因”指自己去做,“缘”指帮助他人成就,“法”指说法教唆他人,“业”指自己与他人的业行完成。这些解释完了上面“自作教人”的含义。接着解释前面的“一切女”,指超越人类乃至畜生,所以说“乃至畜生”。通贯下文论述有十种对象:一、畜生,二、天女,三、鬼女,四、神女,五、女人,六、六亲,七、姊妹,八、自己的女儿,九、母亲,十、非道(非正常部位)。意思是下体及口部都是所犯之处。第二部分、“而菩萨”以下制定修习善行中分为两层:先发起心念,后成就利益。前一层中,对尊位者生起敬同孝顺之心,对下位者生起怜悯慈悲之心,这两种心交相具备,文字虽放在后面但此处实含两种。成就利益的是:救护使其离苦、度化令其入佛法。“净法与人”指的是授与清净戒法使其修习梵行,这是菩萨所应行的。第三部分、“而反”以下违背戒制结成犯行,其中有四重过失:一、不作前面的利益之事已经背离正行,二、何况更起恶法施加于人,三、何况贪欲炽盛不择禽兽,四、何况对母亲等行淫。这四重虽然轻重不同,但都违背正行,同样结成重罪,所以说“波罗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