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分衣法篇第八
释分衣篇。
篇目僧得现前约人约时六位差别故云诸也。
夏末受利将有济缘受纳乖仪福流非地故须具瞻诸施立法通局则能所无瑕不为施堕可不好耶。
叙意中初叙乖法之损非地地即是处故下次明立法之益具瞻犹徧览可不好者言有利也。
初标缘中道俗两施各有所在先以义分后就文解。
标分中初点注各有所在谓僧得现前等各不同也先下例门。
初义四门一定时非时体二现前僧得有时非时三作法不作法四位例差别。
初明体者时有二种初一月五月是饶益夏劳供五利时如律毗兰若请为安居故施名为时也除此已外名为非时律中时有檀越为施塔故及亡人会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留过安居佛言不应留过此是非时衣现前僧应分准此为言但一年中不为夏劳即名非时何独迦提五月之外。
初定体中初句总标时下别列前明时体无衣一月有衣五月五利即开五戒一畜长二离衣三背请四别众五食前后至他家毗兰若佛与诸比丘在彼安居有为夏功而施除下次明非时体初列示为佛造塔为亡设会因而施僧留过安居欲时中受故准下义决则知二名但取施主之意为赏夏功名时不为名非时应作四句一时中有非时迦提月不为夏劳施二非时中有时有因缘故急施余二俱可解。
第二明诸相有六不同初有二门二部现前及僧得也后有四门一部现前及僧得各如文解。
第二六相即本文六段不出现前僧得二施前二对两众后四对时非时。
第三明作法不同。
有三种现前一时现前二非时现前三二部现前不须作法以四种定故一者时定皆据当受故二者处定随家随界故三者人定随现集数故四者法定莫不约人约物堕筹分故。
第三释中初科初列三施竝不作法以下次申四义出其所以皆据当受谓同时者数人堕筹即是分法。
三种僧得中二种僧得须作法者四种不定故迦提月中随日即是故时不定随处作得随人集分但令及法即三不定法不定者五人已上展转分之余则对首及心念也就二部僧得一往随人多少物亦相参等半分已随部立法如文显之以僧尼无共法也。
次科正明中初总标二下别示前明一部中二施须法反上不定亦有四种次第列之随处得作即第二不定余三可见就下后明二部一往直分义无同法。
有人言时僧得者直尔摄取以四定故留至非时方作法分。
次辨异他解中初科初立义彼谓时僧得有时中分不用作法或留非时分即须作法四定一局迦提时二局坐夏处三局安居人四局直分法。
若尔何以文言相待亦嘱取者答有三义一元是界内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劳后来界外阙他二义故制不应此处安居余处取衣也。
次科初叙难即第五段下注文佛制相待及出嘱者分恐不及羯磨故耳答下彼谓相待留分乃是旧住暂出故具三义外客止有夏劳阙前二义下仍引据明非外人。
今解须法若不作者何名为僧何名限约界外来至何得不给若许不与此即现前非僧得矣故文云彼得夏衣应心念口言等即是加法也又十五二律云安居时僧得施者应受持若净施人不尔者后来比丘应共分故知须也。
今解中初句判定若下显过有二一不作法过二不给外客过故下引证初引本律具如注中又下次引他部分物入手未曾持说后来有分验知通收义须法约。
四位例者此一门义止分上别若不显知杂合叵见。
四位例标中止分上别即上六种细分其相。
初位为二者一檀越施二亡僧物。
次正分中文相难见为图示之。
就前又二现前及僧得现前又二时及非时各一部二部僧得亦二时及非时非时有三一常住处二约界得三随僧得此下二门各分一部二部于中有一人法二人三人四人五人已上作法各别至时口引就二部中一对面施二部二互施二部如五分中非安居时比丘住处施比丘尼无者僧应分尼坊施僧无者尼分时中亦列二部互施。
檀越施中僧得非时施中初打入常住僧不分也二约界集者羯磨分也三随僧得谓檀越随来者与也就一部中作法五位就二部中对互两别下引五分别证互施前时僧得止就一部彼通二部如文所明。
第二亡僧物中至文解释。
二亡物中在文委具故略提耳。
就初门中明二部僧得施者以本通施故无尼三众亦总属僧无僧二众亦总属尼所以不计人数约部分为二者由僧尼位别本主标通望僧行施故约部也。
次就文中初科初明互局本通施者通五众故所下次正示意。
二众互无互得受者据望由通僧义不异若不互受恐失福缘故开互取也。
次科据望通者通二部故。
释僧相者以心通一化随预僧海咸沾受故若不法约现僧无义可分作法之始还如亡物轻法。
三中初叙施意若下明须法大同亡物故指如后。
二明两部现前施法如今俗会即行施者西梵不行钱宝以是制故随得衣物相参数人分之此正教也。
第二初科举西梵者欲明此间多以钱宝为嚫即犯捉畜二戒。
与尼非衣者律无正解诸师各指勘究皆滥今但约文非衣相故与令作也。
次科斥诸师者或云帽袜或谓幡幢或云女服今取非衣相者即衣财也。
行残法者治轻手付七羯磨人恐违夺行故置地与残中亦夺自乞行忏不同七法强抑治之。
三中初示两付恐违夺行以夺三十五事中不得受人供给故残下释妨二并夺行而付与不同故须简辨。
沙弥同位僧因相假但以位卑行缺故有降也言等与者与大僧同一疋也言与半者大僧一疋彼二丈也言三分与一者即四丈中与沙弥一丈也故异部云一大僧分与三沙弥是也所以等者莫非福田同应供也。
四中初叙与意言同位者僧二尼三各有类故僧因相假必由小戒至具戒故言下示分法等半少分竝由僧命观其长幼勤惰善恶贫富等异部即僧祇所下辨等与。
守寺净人应等与乃至五分中与一分者体非福田以供僧劳望僧故合不与不应分者以制在僧僧须周给今但继于上尊不兼及下失于僧和无碍即非僧义虽分不合又是盗摄也。
五中初叙得分之意非福田故少与供僧劳故须与不下次释不与之过恐谓俗众不预施故不合是吉盗收犯重。
三明时现前法中以安居故为福故施随其劳限各取分也。
第三安居施者即是时也随劳限者谓现前也。
四非时现前者如上二部此据一众随人故也。
第四不为夏劳故曰非时人物限定故名现前注文可见。
五分时僧得者夏劳开受施通一化若不作法何以约之。
第五须作法者即破古解。
六非时僧得就文为二极分明也。
第六初科分二即如注中前檀越施后亡人物。
其亡物重轻作法制约在文虽具终须开示广如钞中及轻重仪之所解也至时两引同归一致竝须当法量断不容临事迟疑。
次科初指广亡物重轻即处判也作法制约即摄僧别赏劳付分等也钞及仪文开释甚广至下劝引仍诫晓达今更略分二亡物中大分为二初叙所属又下次示分法十门明之大同仪钞文亦自显有疑寻对第九门中有四前二是僧后二即别初僧即五人已上行事备故付分羯磨中诸长老下秖合单牒根本多牒缘十五字秉时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