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宗义记卷第六本
嵩岳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疏本第五
祇九十二者。謂於此律九十之中。無不受諫。及真實淨施。加四不同。即九十二也(有人言。彼無恐怖者。謬也。彼律第十九。有恐怖戒也)。一輙教誡尼不白善比丘(彼律第十五云。若比丘往尼住處欲教誡。不白善比丘。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釋中云。餘時者比丘尼病時)。二不捨淨作三衣(彼律第十九云。若比丘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後不捨而受用提)。三輕他(彼律第十四。別有異語惱他戒。此輕他戒。如彼第二十云。若比丘輕他者提。釋中云。輕他有八事。一語來不來。二莫來而來。第三已下坐語去廣說亦爾)。四迴僧物向他(彼律第二十一云。若比丘。知物向僧。迴向餘人提)。彼律第十。復有故打鉢破得提。不入九十二數中也。
五分九十一者。彼亦闕無不受諫戒。彼律第六。合二虫水以為一戒。加三不同。即九十一也。一輙教尼(彼律第七云。若比丘。僧不差。為教誡故。入尼住處。除因緣。因緣者比丘尼病。律又復別有輙教誡尼)。二輕三師(彼律第八云。若比丘輕師提。釋中云。輕三師及戒二提)。三迴僧物與他(彼律第九云。若比丘知檀越欲與僧物。迴與餘人提)。
十律九十者。彼亦無不受諫。更一不同。即九十也。一者不恭敬(彼律第十七云。若比丘不恭敬者提。緣起云。闡陀比丘。諸上座所說法律未竟。中間作異語答難。無畏敬心。作白四。記識未記識作者犯吉。記識竟作者提)。彼律第十。別有用異事嘿然惱他戒。即是此律異語戒也。南山云。彼律別有不隨問答戒者。不然。五分第六。有不隨問答戒。即是異語戒也(體雖似同。文言別故)。
疏云。少有同異可知者。應言多同而少異也。南山又云。鼻奈那律。更有五不同(如下所辨)。今詳文相。十一不同。窮其實體。但應有八。一先要後違(彼律第七云。若比丘先共要。後作是語。汝減比丘僧物用。違前要者提。緣起云。諸比丘語六羣言。有諸長者至園觀者。了無賓待。既招謗譏。可聽糴米共賓待之。六羣言善彼便悔之。或以此戒贊同羯磨悔)。二卒嗔恚(彼律第七云。卒嗔恚者墮。南山即錄此為一也)。三激人使嗔(彼律第七云。十比丘激動阿練若云。諸忍已得初禪等戒。此即是疑惱戒也。南山錄為二也)。四不請強往(彼律第七云。若比丘不請強往者墮。或時應往。或病或執僧事作衣。此應食。緣起云。佛在王舍。時人飢饉。諸長者請一比丘。或四五皆往。因之制也。南山為三也)。五先往請家坐臥挵小兒(彼律第八云。若比丘先至請家。若坐若臥。挵小兒墮。緣起云。有長者請佛僧。六羣先往。食厨間止。長者生嫌故制也。南山為四也)。六初可後違(彼律第八云。若比丘。比丘僧常法。辭比丘僧。僧聽使行後。比丘證言。不如法辭比丘僧。初可後違者墮。述曰。先共聽行。而後悔之也。緣起云。舍利弗辭佛僧六十日行。有比丘言。身子懈慢不辭。故制也)。七證他煞虫(彼律第九云。若比丘不煞虫。證言煞虫者墮。緣起云。六羣證十羣言。汝前行蹈虫煞。可向我悔。故制也)。八以水相灑(彼律第九云。若比丘不得以水相灑。驚禪者墮。此戒即是水戲戒也。若無戲心。但擬相覺。即是不同也)。九賖賣衣還借著壞仍責直(彼律第九云。若比丘。賖賣衣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還借著。既着衣壞。復責其直者墮)。十高聲大喚擾亂人(彼律第九云。若比丘不得高聲大喚擾亂人。若擾亂者。墮也)。十一先至食處眾前挵小兒(彼律第九云。若比丘小食中食。先至彼坐。於大眾前挵小兒墮。南山為五也)。解脫戒本。亦有九十。不能繁敘此律九十總為七門者。准此律中有九十一。下增五中有五持律。一誦至三十。二至九十。三廣誦戒。四誦二部戒。五都誦毗尼。餘時不依前四持律。吉羅。夏不依第五持律。提。
口二十者。頌曰(五言)。妄毀兩同說。實過嫌輙譏。暮恐疑發鄣。勸尼悔欲根。
此中亦有身业助成者。如妄语中作书现相等。随应当知。
二宿者。未具同宿。妇女同宿。
过受者。一食处过受也。
三坐者。食家有寶強坐。有寶屏坐。與女露坐(後二戒章中。名為與俗女屏坐。俗女露坐。初開第四人。後二開第三人)。
非时食身业犯者。有一古师云。非时食是口业犯。故别破之。
二隨者。隨順利吒。隨擯沙彌也。此三十一。頌曰(五言)。二宿強脫覆。衣尼過眾三。非殘受道藥。三坐三軍酒。戲洗擊歷白。二隨打博宮。
见论身心犯者。彼论十六云。此是性罪。因身心起。疏即释云。以见闻他犯。
此是通名身业者。谓见他身通名为身。即此见时未得覆罪。故云未即成罪。此义乃是往代诸师。谬为此释。上婬戒前十门义中。已辨非讫。
十九戒自口作業假他身者。頌曰(五言)。掘壞房虫足。燃藏煞出虫。尼衣寶牀蓐。角師瘡兩來。
四期者。尼期行。尼同船。妇女期行。贼期行也。
自口作期假身共行索美者。口索身受食之也。此等假他身可知。
口业恼僧名为异语身业恼者。名曰触恼。各须作白。以记识之。后若更为。即犯提罪。
十一自他俱犯者。颂曰。掘坏房虫怖。燃藏煞谤宝。
此三大護佛法者。多論第六。壞生戒云。為大護佛法故。凡有三戒。大利益佛法。一不得擔(謂三十戒中擔羊毛也)。二不得煞草木。三不掘地。若不制三戒。一切國王。當使比丘種種作。有此三戒。帝主國王一切息心(已上論文)。今章云捉寶是大護者。其理亦通。且如捉寶緣起。大臣評論。沙門釋子得捉金銀等。即是失人信心也。珠髻大臣為其解釋。皆令生信。故知不捉即是大護也。
六十七戒自重教轻者。但吉也。
三十是性中。逐難釋云。麤(說麤也)強(強敷也)。用(用虫水也)。譏(譏教戒師也)。駈(駈他出聚落)。飲(飲虫水也)。起(發記四諍)。說(說欲不鄣)。隨(隨舉比丘)。擯(隨擯沙彌)。同(同羯磨悔)。欲(不與欲也)。悔(與欲已悔)。聽(屏聽四諍)。
五双者。言辞便易。且说五双。理实。德衣於单提内。总含三戒。谓背别及食前食后入聚也。
得羯磨一双者。谓得羯磨气类是同。非谓羯磨法无差别。嘱授双亦尔。
七日尽形作口法受不犯残宿不受者。且据二药。若非时浆。唯望不受。得成双犯。望于残宿。无双犯义。故疏略不辨也。
亦可作法作事等者。谓前但辨五双三只。作口法边。名为作持。故今更解。双约作法。及以作事。即通二持也。
以彼时外对非时入聚等者。总欲为成。言辞便易故也。
品别已如上辨者。对覆律师止持止犯。寄九十初明故也。
尼无可知者。尼无教诫僧义故也。
行三者。尼同船。尼同行。婦女同行也。此並尼提僧吉(與賊期行。僧尼同提)。
开缘不同者。僧有余法。背足别制。尼无余法。合制一也。
犯雖是同與緣不同者。下僧律文云。外道者裸形異學。(乃至)在此眾外出家者是。結餘眾云。比丘突吉羅。下疏釋云。大僧要與出家外道。甄去在家。犯輕故爾。尼亦犯提。且不同結方便吉。尼律文緣起云。有二沙彌一名耳。二名蜜。一人罷道。一人入外道。六羣尼持食與。故知出家在家俱犯。下疏釋云。白衣亦同犯提(謂在家俱犯提。故云亦)。
减年受缘不同者。尼与式叉作本法也。
用缘不同者。尼浴衣一切时用。不同大僧四月一日已后。方许用也。
名字不同者。多论第六云。比丘畜雨衣。尼得畜浴衣。不得畜雨衣也。
僧宽尼狭者。尼但覆残。而犯提罪。僧覆夷残。并犯提罪。故知宽狭也。尼覆他夷。自犯夷罪。今辨单提。故阙不辨也。若约人者。僧覆麤戒文云。知他比丘犯麤罪。即似𢩁覆比丘边犯。若寻彼释相文云。除比丘比丘尼。覆余人麤罪吉罗。故知覆尼亦犯提罪。若不尔者。应言除比丘覆余人吉。何因乃言余僧及尼。故知所覆。定通二众夷残两罪也。
次辨尼覆得提罪者。下尼律中。直列戒本。故例大僧。通覆僧尼残罪并提。因此复辨尼覆夷戒。戒本云。若比丘尼知比丘尼犯夷。此亦似𢩁覆尼边犯。又若寻彼释相文云。除比丘比丘尼。覆余人罪吉。故知通覆僧尼夷罪。并皆犯夷。若不尔者。应但除尼覆僧夷罪。犯波逸提。覆余人罪。方言犯吉。或即应言。但除尼众。覆余四众。并皆犯吉。何因乃言除僧及尼。故知所覆。亦通二众四夷八夷也。然下疏释尼覆夷戒云。覆藏𢩁女者。谬也。亦可尼覆二众罪杂夷提。除杂辨纯。故除二众。即疏家释是也。
如兩舌毀呰者。雖大僧中二戒並結。尼眾犯提。然據實理。尼但毀尼。得毀尼提。若毀大僧。自有罵比丘戒也。即彼罵戒。結比丘吉。故知比丘毀尼但吉。若僧毀僧。方犯毀提。若兩舌者。僧望於僧。容成破僧。亦是惱重。故得提罪。若望兩眾。無互破義。為之亦希。故但犯吉。故多論第六云。傳向一比丘提。傳向四眾吉。十誦第九云。除比丘別離餘人吉(別離者兩舌是也)。然多論云。此是共戒者。以義是同。故云共戒。理實約義即別也。
除屏覆二敷者。以此二戒。若决心去出门即犯。由此定无预设方便。故无任运也。若本𫏐出界外。逢缘忽然受具。乘即不来。亦是任运。然不决定。故须除之。
自有科分者。光统律师。分此九十。为九修相。一从初至坏生十一个戒。守口摄意身莫犯。善调三业行。二从异语至覆屋九个戒。善将人心随护众意不相娆恼行。三从輙教至与女期行十一个戒。远嫌避疑离染清净行。四从施一食处至四月药请十七个戒。内资节量少欲知足行。五从观军至白色三衣十三个戒。系意住缘离诸教放逸修习出道无着行。六从故断畜生命至与贼期行七个戒。常行远离修慈愍物行。七从说欲不鄣至不摄耳听六个戒。深心信解敬修诸佛教法行。八从同羯磨至无根谤七个戒。同住安乐不相娆恼详知无二共相遵奉行。九从突入王宫至末十个戒。衣服外仪节量谨摄无违行。
○妄语戒
梵云没里沙婆施。译为妄语也。
阙缘比说等者。若阙通缘。阙缘方便。别中阙初境差吉罗。阙二想疑阙三及四。容是实语。阙五六及境强缘差心息故。具七因也。
四句中第三是恶口者。多论云。以麤说故是恶口。然此四出出在多论第六两舌戒中。彼对两舌。作四句讫。复言妄语恶口作四句。亦如是。今详。此中四句法戒。谓以妄语对余二种。妄语一向为四句头。但以余两。二互二俱。为四句也。谓初俱非。第四俱是。中间二偏。故成四句。下毁两等为四句头。应知亦尔。
诸句中言非妄语者。多云。当实说故非妄语。下戒准此。
宫云以绮语对余亦为四句者。理不应然。既不得说。是毁两非绮语。故亦不说。是绮语非毁两。是故多论但作三四也。
文言违反前语者。见论十五云。呵多大德与外道论时。自知理屈。便违反前语。若外道语好。便回为己语。若自理僻。便言是外道语。若语外道中后当论。自中前来。自上高座。语诸檀越。外道那得不来。必当畏我。是故不来。便下高座而去。中后外道来觅不得。便呵释子。云何妄语。五分第六云。我实知非。耻随处故妄语耳。
违境转心者。转即是背也。
列八种不净语境界者。发妄语心。缘彼见等八种。为境故也。
先解後四見聞觸知者。釋此四義。諸宗不同。且薩婆多及智度論第四十。同律中釋也。若依經部。如俱舍十六。敘兩師釋。一云。有餘師說。若是五根現所證境。名為所見(五識現量境也)。若他傳說名為所聞(由耳傳生意地之境名聞也。此即教量也)。若運自心。以種種理。比度所許。名為所覺(意地比量)。若意現證。名為所知(意地現量也。謂五識後及定心境也)。於五境中。一一容起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於第六境。除見有三。又一釋云。先軌範師聞如是說。眼所現見。名為所見(眼識現量境也)。從他傳聞。名為所聞(同前)。自運己心。諸所思稱。名為所覺(同前)。自內所受。及自所證。名為所知(謂耳等四識現量境。及意地現量境也)。若依大乘瑜伽宗說。且如雜集第一云。眼所受是見義。耳所受是聞義。自然思搆應如是知者是覺義。自內所受是知義。(述曰)大意同前先軌範說。瑜伽第二。第九十二。顯揚十八。並釋其義。不能繁敘。具如瑜伽注釋(次隨疏釋)。
眼根五緣能通生識了別名見者。此依薩婆多宗。眼根見色。要由發識。現在根中方得見名(識者即是了別義也)。
耳识能闻者。耳根能闻。而言识者。由识在根。方名闻。其义无失。余皆准此。婆沙等论。并许此释也。若依成实论宗。识能见闻。如上谤戒中已辨讫。
意知一切俱能知故。復有疏云。意知一切俱能知。發識意故。(述曰)俱能知故者。意識自業唯知法界。若作他業亦能了知。餘十七界發識故者。疏意云。眼等諸識由意識引。故知意識亦與眼等所緣境同也。今詳。大小乘諸論皆云。三緣生識一根不壞。二境現前。三能生作意正起。詳其作意。是心所法。警心為性。自有二種。一者意識相應。能令意識心心所法引眼等識。二者即眼識等。自有作意。雖與眼識同剎那起。而亦名為令眼識生。同時因果。理無違故。前來疏意且辨前義。或通辨二。並皆不妨也(由此意識亦具三緣)。
三根性钝力用处少者。谓鼻等根。唯能局取。香味触三。无记境界。故云用少也。
心論第二偈云。二境不近受。長行釋云。二界不近受者。眼識耳識。不近境界。如逼眼色不見故。耳亦如是。逼則不聞(此釋初句)。意識者。遠近境界悉受。除自體及相應俱有。餘一切悉受(此釋第二句也)。
餘一向近受者。舌鼻身識要近境界。依緣無間故(依謂識所依根也。緣謂識所緣境也。根境無隔。方能受也)。
三根神通性者。杂心意云。眼耳二根成眼耳通。意根具成余四通也。
不见等四以无为境者。疏意云。发妄语心。缘彼无见无闻等事。以之为境。而违此境。以发妄言也。又总略辨疏中意者。不见言见。违境宽所称体狭。谓所违境总有四种。一者无见。二者闻。三者触。四者知。故云宽也。而发言见。故云体狭也。不闻等三。准此应知。因辨下文。见言不见者。所违境狭。所称体宽。谓唯眼见为所违境。故云狭也。而口发言便有四种。一不见。二闻。三触。四知。故云宽也。余三准此。
下正辨妄中但对不见举见对见举不见不广分折者。悬谈次后六心文也。谓六心但言不见不闻不知。而言见闻触知者。其文及是不广分折也。若广分折者。即如章中。若依上文已下。是对见举不见。反此应知。亦是不广分折也。若广分折者。即如章中。若举见等。发言不见等。亦应并闻等已下。是也。
初三五俱違句二四六單違心者(二四六亦名境順心違)。此中境者。如上大妄戒中辨三種境。此等妄中唯約實事境辨也。謂此實事。望口說邊。以為違順也。若望自心所現之境。即是六句悉皆俱違。且如第二心云。不見有見想。此想心中。亦有所現色相當心。今違此境。發言不見。豈非心境俱違也。餘句准此。
有疑妄即无疑二者。问前云谓三妄心。义不得来。何以今言彼有疑妄。即是小妄无疑二心也。答此谓义来。文不来也。然诸学者必须明记谤及小妄两处六心。方可寻疏校量差别也。
第二以想受行等者。等取心也。谓配成实识想受行四心也。准成实宗。五识无染。亦无离染。由斯五识无善恶行。何处得有行心见𧆞及得冷触。以此二境是眼身境故也。解云。由眼身境。流入行心。思量损益等也。疏中意者。见欲触三并配行也。忍配受也。想配想也。心配识也。今详文意。见者是慧简择为义。忍是胜解印持为义。此二即是大乘之中五别境数也。欲谓希求。触谓三和。想谓取像。此三即是大乘之中五遍行数也。即心王了别为义也。此中即辨五个心所一个心王。准萨婆多。通大地数。总有十法。此五即是彼十之数。故知宗通大地法。有此五数。并心王。合为六也。由通大地。遍一切心。是故偏举也。此释决定。勿复疑之。
即列五妄者。十律第九云。有五種妄語。有入吉。有入提蘭殘夷。夷殘可知。入蘭者。不具足夷殘是也。入提者。無根殘謗也。入吉者。除四妄語。餘妄語犯吉(除上四是)及妄語體者。凡妄語體不見言見。見言不見等。體非聖語。其初三五。即是此體。而二四六不見言不見等。相中似實。故且不名體也。
复应言有疑便说开前二六中各三四句。复应言无疑便说开前二六中各五六句者。觉云。此释不然。前既已说开初三五。故今不应更说开三。及开第五也。
○毁呰戒
梵云邬那末奴沙婆。此云减人语也。谓是损减他人故也。即是毁呰义也。
缘起中百车者。姬周升法。三升当今一升。总计三十石余也。
五百結者。相傳釋云。九十八使。分為五品。合有四百九十。并根本十使。合為五百。或除十使。而加十纏(俱舍頌云。纏八無慚愧。嫉妬并悔眠。及掉舉惛沉。或十加忿䨱)。今詳。智度論第八云。迦旃延子阿毗曇中。說九十八結十纏。為百八煩惱(迦旃延子。二百年時。造發智論。即是有部祖師也)。犢子兒阿毗曇中。結使亦同。纏有五百。(又云)纏者。有人言十纏。有人言五百纏。唯彼論文。今此律云五百結者。譯之誤也。應言纏也。然法藏部與犢子部。同時興世。故所執義。容可相同(謂並三百年出也)。若言此律是法上。即從犢子部出。故所執義仍同本計也。此部既無。論文廣釋。故不可言分九十八為五品等。但知宗別耳。
祇律第十二。种姓下者。汝是旃陀罗剃发师等。中者中间。种姓上者。汝是刹利婆罗门种。作是语。欲使彼羞。业下者。汝是屠儿卖䐗捕鸟等。中者汝是卖香坐店肆田作人等。上者汝是居金银摩尼铜器店肆人。相貌下者。汝是瞎眼曲脊跛脚搕头锯齿。中者汝太黑太白太黄太赤。上者汝有三十二相圆光金色。病者一切尽名下。汝等疥癣乃至癫狂。罪者一切尽下。如犯夷残提提舍尼越毗尼。骂者尽名下。婬逸秽。
一切恶骂。结使尽名下。汝是愚痴暗钝无知。犹如泥团。如羊白鹄角鵄。
祇律有一类偷兰。轻于提罪也。
心悔者。谓责心悔。不同单言越毗尼者须对手也。
○两舌戒
論中鬪亂大比丘等者。多論第六。如上義門中引。十誦第九亦爾。伽第二亦云。比丘邊兩舌提。尼等四眾邊吉。尼向僧邊吉(或可此等部別也。以其伽論小妄毀呰兩舌等。並說相書等吉故也)正是虗辭者。不然。傳實亦犯故。
○女同宿戒
五分第八。女人乃至初生。章云具非。具非五分文也。
祇三趣者。彼第十九云。若牛驢等。擎頭時未得罪。委頭眠提。雌狗舒頭無罪。屈頭眠提。鵝鷄屈頭著翅下提。象正立時無罪。倚眠時提(畜生既犯。非人准知)。
眠中小女犯者。祇云。若多比丘在房同眠卧。母人抱女儿入。一切眠比丘提。若维那知事人。应语言。汝正竖儿抱入。准此律中。小应不犯。下释相中。人女有智。命根不断故也。
十诵十六云。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人若坐若卧。名为宿。准此律。开文中坐不犯。十诵又云。通夜坐不卧不犯。
他舍有女宿。孔容猫子入犯也。多論第八。畜女堪作婬者提。若不堪作婬。石女根壞。鬼神女天女鵨等吉羅(此等部別。不必須依)。
寄相似犯者。犯同宿。然实端坐。故不犯也。
無癡人者。十誦律。阿那律雖得羅漢。不應與女共宿。如熱飲食。人之所欲。女人於男亦復如是(此說餘人。不談羅漢)。祇云。若佛生日得道日等大會。若通夜說法。當在露地。若風雪寒者。當入屋正身坐。若老若病不能坐者。當鄣隔。鄣隔不得用疎物。高齊肩腋。若道行入聚落宿當別房。若無屋當露地。若風寒當入屋正身。若老病當作障。若無者。女人可信。應語言。汝先眠。我坐。比丘欲眠時。語令起。我欲眠。汝莫眠。眠者汝無福。
○未具同宿戒
伽论与女无过三罪。无文也。
若曾与男二夜竟等。伽论第二有文也。
尼戒中者。尼戒本也。
牒制隨開者。多論第八云。若都不聽。或有失命因緣。(乃至)以怜愍故。得共二宿。以護佛法故。不聽三宿。十誦十五云。二事利故。一者為沙彌故。二者為白衣來至僧房故。
僧祇十七有清信人。为佛作厕。佛虽不须。顺世故受。罗云露眠。时夜风雨。到世尊厕。枕厕板卧。夜有黑虵。亦畏风雨。欲入厕中。佛常观众生。见虵欲入畏恼罗云。即放光明。自到厕上。以金色细滑手扶起。拂拭身上尘土已。将入自房。指示床前言。汝此中住。如来已与弟子制戒。是故顺行此戒。是故世尊跏趺坐到地了。十诵。厕中宿佛恐螫。来为说偈云。汝不为贫穷。亦不失富贵。但为求道故。出家应忍苦。将至房中。到地了已。语诸比丘。是沙弥可怜愍。无父母。若不慈愍。何缘得活。若值恶兽。得大苦恼。亲里必嗔言。沙门释子能畜沙弥。而不能守护。呵已制戒。见论十五云。所以入佛厕者。以净洁。多人以香华供养。是故入中。
未具同宿犯由于宿后开二三宿开宿永无一宿犯者。因宿太急。开至三宿。故无一宿也。军中由观。后藉缘故。开二三宿。别立过三戒。
然观军。
宿因宿缘开见军不犯等者。观军之时。昼见即犯。不待明相。故次释云。然观军非宿。若尔观军亦有开不。故次释云。因三宿缘。傍开见军。非正开也。
乃至是故不类者。不类同宿开宿。宿类同故。是正开也。
屏敷中本心𫏐去。开其三宿。本决永去。出门时犯也。
見論十五云。乃至以衣縵作屋亦犯。若多房共一戶亦犯。除別有戶。(又云)若四周各向裏開戶。共一大戶。出入亦犯。若別有戶不犯。(又云)若屋相連接大。乃至一由旬同一戶亦犯。多論第八云。若共宿。二夜已移。在餘處過一宿已。還共同宿無過。祇十七寒雪等同前戒。應知其相。
○同诵戒
多論第六。為分別言語令分了故(章中脫令字也)。
文言與長者誦佛經者。五分第六。初緣聽教白衣誦經。時諸比丘種種國出家。音句不正。居士譏呵。云何晝夜親承。而不知男女黃門二根人語等。佛呵居士。因制不教。後復來求。開不並誦(西方聲明有三種聲。一者男聲。二者女聲。三非男非女聲)。僧祇十三。有婆羅門嫌言。而中喡喡似如童子在學堂中學誦聲。亦復不知何者是師。誰是弟子。彼人見已。不生信心。
表三行理周者。諸惡莫作等。上之三句。如次即表戒定慧三行也(如上結戒六門中辨)。
论云齐声句异者。多论第六也。
表止行不周者。止即戒也。
专是过体者。前制意中。多论云。为分别言语。令分了故。今令不分了。故是过也。
资神之益名曰句味者。今详梵本云便膳那。此云文也。旧翻为味。其义失也。西国呼文。呼扇。呼盐。呼男女根。并名便膳那。谓文为依。能显名句。扇能显风。盐显食味。男女二根显其报别。由义相滥。故谬译也。译既有失。疏释亦非也。
表名體理圓名為字義者。此釋亦非也。今詳。律中略舉悉談章中五字也。然悉談章四十九字。是諸字本。多未因義。以二二合三三合。方有所因。故不應云表名體圓也。且悉談章有十四音(或十二音或十六音)。𧙃(烏可反)阿伊(上聲呼)伊(平聲呼)鄔烏理釐(力之反)𨤲(烏淣反)奧菴惡(此上十四音。二二相對也。前之八字二二對中。各前短聲後是長聲也。後之六字二二對中。各前長聲後是短聲也)次有五五二十五字。名為比聲。第一五者。迦(俱婀反)佉伽(舌根間聲而輕)伽(喉中聲而重也)俄(魚迦反。仍以上聲呼)。第二五者。遮車闍(舌頭聲而輕)闍(喉中聲而重)若(耳者反)。第三五者。吒咃(丑家反)荼(上齶聲而輕)荼(喉中聲而重)挐(上聲呼)。第四五者。多他陁(舌頭聲而輕)陁(喉中聲而重)那(上聲呼)。第五五者。婆坡婆(唇吻聲而輕)婆(喉中聲而重)摩(上聲呼)。次有八字。名為超聲。野羅(理假反)羅(魯我反)婆(蒲我反)奢(上聲呼)沙(上聲呼)沙呵(此二合為一字)乞叉(楚荷反。仍合呼之為一字)。今律文中。呵(是十四音之首)羅(是超聲中第三字)波(是比聲中第五五中字也)遮(比聲中第二五中字也)那(是第四五中字)。且如波字。比前十四音者。除理釐聲。比餘十二成十二字。謂應說言。簸波比(晡以反)比(晡夷)補晡閇(補米反)沛(補毒反)布寶泛(布憾反)博(白餘二十四字。各成十二。准此應知。然此等字。且以漢字替之。實亦難同也)。言悉談者。此云成就義也。往在洛陽大福先寺。親見淨三藏。勘此戒本中。四分梵本云。鉢陀(此云句也。今律文云句義也)阿㝹鉢陀(此云隨句也。今律云非句義也)便社那(此云文也。今律文云句味也)阿㝹便社那(此云隨文也。今律云非句味也)惡叉羅(此云字也。今律文云字義也)阿㝹惡叉羅(此云隨字也。今律云非字義也)此中義意。齊聲同誦。名之為句。連聲逐唱。名為隨句。及以文字亦准此知。律義意同也。經論中意。顯義周圓。名之為句。是故律云諸惡莫作等也。亦應更有名及隨名。詮法自性。目之為名。如言諸行。目有為體也。復言無常。即顯諸行定非常住。既亦間於常。顯差別義。義既周足。即名為句。故論中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問何故不言名及隨名。答句中以含故。律不說也。問文即是字。應無差別。答文雖是字。而義有異。謂顯名句。即說為文。故此律云眼無常。意辨文體。能顯眼名及無常等也。若論字者。西方釋為無異流轉。且如阿字。於善惡等一切語中。並不改轉。故云字(且正傍談還依疏釋)。
若声闻诸天佛力加已下。祇第十三文也。
文言书授者。谓手书而口唱。非谓直尔书授。故文言了了不了了等也。
开文言同诵者。多论第六云。若二人俱经利并诵无犯。不得合呗。若比丘无处受诵。乃至得从沙弥尼受法。但求好持戒重德人。作伴证明耳。亦得从白衣受法。但不得称阿阇梨。如是展转皆得受法。但消息令不失威仪。祇第十三云。若僧中唱说偈时。不得同说一偈。得同时各各别说余偈。
○说麤戒
文中六群语白衣等者。僧祇十四。有居士请多比丘。有一长老。行摩那埵在下行坐。优婆夷言。尊者先在上。今何故乃坐此中耶。䟦难陀言。汝阿阇梨。小儿时戏。由故未除。彼闻已作念。我阿阇梨。故当犯小小戒。在此下坐。即捉饼。掷地而去。作是言。尊者取食。语已入房。掩户一扇。而说偈言。出家已经久。修习于梵行。童子戏不止。云何受信施。
牒制随开文言。不知麤恶非麤恶者。内心不知为犯何罪。直向俗说。某甲犯罪。后方知彼实犯麤罪也。
出血破僧。调达所犯。身子既畏。明知即是麤罪所摄也。
不同十律者。彼無正文。然十律五十一云。若謗出血壞僧並得偷蘭。准彼文中。二逆既與謗夷不同。故知三逆非麤罪攝。故多論第六云。若說出血壞僧。及一切蘭。得突吉羅(多論釋十誦故)。五分第六文言。僧所羯磨人當隨僧教。若教向甲說。而向乙說。教說此罪。而說彼罪。皆提。
文言了了提者。多論云。為大護佛法故。若向白衣。說比丘罪。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壞塔像。不向人說比丘過惡。若說則破法身故。十誦五十二云。若在界內。向界外人說(或時反此)。得吉。在界內提開文云若白衣先聞者。祇十四云。若有問言。彼比丘犯婬酒者。比丘應問彼言。汝何處聞。答我某處某處聞。比丘應答。我亦如是處聞。若未羯磨問者。答言後自當知。
○得道戒
论云者。多论第六也。
神通聖能者。且約聖說。理實異生亦得五通也(除漏盡通)過有增微。僧者須制。微或不論也。
文言善思惟者。即上文正憶念也。正定即彼正受也(廣釋並如大妄戒中)。
非类非同意者。文中先明非同意罪。次明根力等。向未具人说。名曰非类。又解。非类即是非同意也。以其非同意境。非是犯提之境类也。验上大妄戒中疏意即知。此后解胜。
開文云增上慢不犯者。若爾實得自說。尚得提𠎝。慢說欺他。如何不犯。答為護他人。故制說實。如下文中。佛告目連。止止不須復說。諸比丘不信汝言。以不信故得多罪苦。諸比丘勿起不信。長夜受苦。若論慢說。既是不實。不信無罪。然由心實無不實𠎝。故使夷提並開不犯(准向引文。即是目連為不同意緣起)。
○说法戒
多論第六云。五語者五種語。色陰無常受想行識無常(六語可知)。見論十五云。一句經文。五句義疏。合成六句。不犯。多云。有智男子。若方類不同者。一切不聽。男子必是白衣。一切出家人亦不得。以事同故。祇十三。若七歲。若過七歲。雖過七歲。不解語義。亦名無智。(又云)眾多女人欲。聽法。各各得為說六句。應語第一女言。我為汝說六句。說已復語第二女言。為汝說六句。如是眾多無罪。比丘出已。語女送出與別。若呪願言。使汝盡苦際得提。若言使汝無病安樂無罪。復詣餘家。先女後來。比丘見已。語言可聽。得提。雖見不共語。直為諸女說法。先女雖聞無罪。多論即言先女邊得罪。若不知前女在中者不犯。(又云)若轉經者。亦事事提。
○掘地戒
此二戒者。謂一掘地。二煞草。彼論云。三更加不得擔(擔羊毛也。如上義門中已引)。
或二或三者。一经四月如本。二雨渍如本。又一经四月。二被雨。三如本也。
不問覆露者。不然。開文云。若除房內土不犯。僧祇第十。畜寶戒中。舉金銀時。若是生地。教淨人知。若是覆處死土。若自掘。若使少年比丘掘。(述曰)故知屋下乾地。掘之不犯。若新屋下。地猶生濕。即應不開也。
文言燃火提者。見論十五云。若地被燒亦非真地(謂已曾燒壞之不犯。又云)。若犯火燒手。擲地不犯。僧祇十九。若被雨地。傷如蚊脚提。(又云)若欲壞壁。當使淨人却泥。後自得擿至基際。若壁不泥。已曾被雨。使淨人擿兩三行後。自擿至地際。死土被雨已。不得自取。使淨人取。盡雨所洽際。後自取。無罪。新雨後不得自抒井。若淨人小不能者。當先下淨人擾而濁。然後自抒(池水亦爾)。若泥被雨後。不得自取。大小行用水。持手摩地提。若𭯽瓶器在露地。(乃至)種種物在覆地。雨後比丘不得自取。
○坏生戒
犯缘亦同。同前戒也。改名为异。
初略释四句者。谓第五句寄下广中释之也。
鬼村者。准十诵律。通于鬼畜。总名为鬼。十律第十云。鬼村者。谓生草木众生依住。众生者。谓树神泉神河神舍神交道神市神都道神。蚊虻蛣𧏙蛱蝶噉麻虫蝎虫蛾子。是众生以草木为舍。亦以为村聚落城邑。
見論十五。憂尸羅香莩也(疏作香誤也)。見云䔶見多。此二種樹。唯見交廣有。餘方不見(謂交州廣州有之也)。見云。蘇摩那華香氣。與末利相似。末利華者。廣州有。其華騰生也。
就地离地俱提者。意说生种有生性故。纵根离地。坏亦犯提。如糓子等。岂假有根耶。
假名命者。依成实宗。五阴实法中。假立众生名。即此众生有名。即此众生有名无体。名曰假名。于中命根体亦是假。离阴无体。
文言看是知是者。五分第六云。若比丘一一所须。语净人言汝知是。若不解。复语言汝看是。若不解。复语言我须是。若不解。复语言与我是。
僧祇十四子種者。如十七種穀。當作火淨。若脫皮淨。如狗驎提國作糓聚。畏非人偷。以灰遶上作識。此即為淨。如摩摩帝有倉糓未淨。畏年少比丘不知法。使淨人火淨至食盡。比丘恒得語言舂去不犯。(又云)裹核種者。如酸棗等。應抓甲淨去核而食。若欲合食核者當火淨。多論第六亦爾。
○异语戒
口余三过者。一妄。二毁。三两舌也。
身业绮名触恼者。尊者曰。此不然也。
如文触恼者。唤来不来。乃至不应语便语。故知触恼亦通口业。故应释言。问此答彼。名为余语。余语唯口业也。故违礼式。称为触恼。触恼通二业也。
文言未作白便作餘語者。於行者有違。故律制犯。若為有益。亦有開義。故僧祇十四云。若人問比丘言。從何處來。答言。過去中來。何處去。答言。未來中去。何處眠。八木上眠(床有四木。并四脚為八也)。何處食。答言。五指食。如是不正答者。越毗尼。若賊來入寺中。問比丘言。示我僧物。比丘不得示。復不得妄語。應示房舍床坐等。若問塔物。應示塔邊供養具諸器物等。若言示我淨厨。應示釜鑊盆器等。若屠家畜生走。不得示處。應言看指甲看指甲。胡音。與不見同。阿練兒處囚走。問比丘。如上畜生中答。若僧中問異答異提。眾多人中。和上等諸長老前。答異越。今三藏云。獵師逐鹿入寺。問苾芻見不。應設方便觀空觀爪。答獵師曰。納婆鉢奢弭。或云諾佉鉢奢弭。言納婆者。目虗空也。鉢奢者是見也。弭是我也。即是我見虗空之義。又諾佉者。爪甲也。鉢奢等同前。語雖如是。其意則異。且如納婆。雖目太虗。亦詮無義。據此亦是我見無義。既實見鹿。不得言無。寄覩太虗。傍通無義。欲令獵者謬解而歸。又諾佉者。雖目爪甲。亦通無義。餘釋同前。
上坐唤者。须是如法事。
○嫌骂戒
面嫌者。释相中云。面见讥嫌也。
○露敷戒
祗十四云。捨離二十五肘提(非是出門二十五肘也)。
文勢到似者文言僧物者未捨與僧(疏主意云。此是寄僧未定入僧。不舉小罪。古師所辨。第三句物到。似初物也。今詳文意。人與爾許。少則更添)。為僧者。為僧作。未捨與僧(今詳文意。捨爾許物。未定何眾也。疏意亦爾〔屬僧〕)者。已入僧已捨與僧(用爾許物。已入此眾。疏意亦爾)。有古律本云。僧物者已捨與僧也(此即當前第三物也)。為僧者未捨與僧也(當前第二物也)。屬僧者已入僧者。已入僧而未捨(當前初物)。今詳。古師依此後本。故與疏主一倍相翻。疏主不知有此律本。故云到似也。然尋古師所憑律本。即是又真三藏佛陀耶舍初譯律本。後有晉國沙門支法領。從西國還。遂更重勘。時時改之。即是疏主所憑本也。
○强敷戒
我为彼有者。以相亲故。我有即是彼有也。十诵十一云。若比丘为恼他故。閇户开户。閇向开向。燃火灭火。燃灯灭灯。若呗呪愿读经说法问难。随他所不乐事作。一一提。
○牵出戒
春冬房者。春冬非是分得。既有通义。牵出过重。故犯提罪。若是夏中分得属己。牵彼出时。情过是轻。但犯小罪也。僧祇十四。若抱柱。若捉户。若倚壁牵离。一一提。若口呵遣。随语离一一提。若比丘嗔恚虵鼠駈出越。若作是言。此是无益之物。駈出无罪。
○虫水戒
随开中文言不知无犯者。即是有作无想一向本迷也。
五分第六。有虫疑亦犯提。若諦視不見。囊漉不得。不犯。十誦十一。境想六句。虫水虫想。有作無想。有虫疑(此三句並提)。二句吉。一句無犯可知。
多论第六。如章所引。第八又云。一时舍利弗。以净天眼见空中有虫。如水边沙。如器中粟。无边无量。见已断食二三日。佛𠡠令食。凡制有虫水。齐宍眼所见。漉囊所得。不制天眼见也。凡用水法。应取上好细叠纵广一肘。作漉囊。令一比丘持戒多闻。深信罪福。安详审悉。宍眼清净者。令其知水。如法漉水。置一器中。足一日用。明日更看。若有虫者。更应好漉。以净器盛水。向日谛视。若故有虫。应作二重。若故有虫。应三重作。若故有虫。不应此处住。应急移去。僧祇十五。营作者须水。若池若河若井。漉取满器者。无虫然后用。若故有虫者。当重囊漉谛视之。若至三重故有虫者。当更作井。如前谛观。若故有虫者。当舍所营。至余处去。漉水法。当竖三木以漉囊系之。以器承下。漉囊中恒停水。数倒着井中。虫生无常。或先无今有。或今有后无。是故比丘日日谛观。无虫便用。已上论律文也。此律下文宏墎者。应作横墎字也。横者说文云阑木也。郭谓廓也。在外廓落之称也。宏大也。宏非此义也。
五十同爾者。謂上來諸相大約同也。淨三藏云。每於晨旦必須觀永。濾水法者。西方用上白氎。東夏宜用密絹。其絲細勻。經緯停緻。或以米喿。或可微煑。生絹虫過。存驗自知。可取姬周四尺為量。半腰中疊。一邊縫合。兩角牽開。其兩角牽開其兩角頭。仍各施帶。兩畔安紐。橫杖張開。即羅樣也。其縫羅法。細緣却刺。兩道行鍼。務取無孔。使虫不出。繫羅兩柱。中間著盆。使承羅下。若上傾水。鑵要入羅。逐長細寫。如其不爾。虫隨水落。墮地墮盆。還損虫也。汲水了時。先以淨水用淋鑵底。再三令淨。中以水盪。務令虫盡。方得將鑵淨處置之。汲未了間。鑵勿置地。恐虫墮地故也。於是取先濾竟之水。置新漆器安竪塼。或可別作觀水之臺。以手掩口。良久視之(若銅器中觀者。其虫白色。與器相似。不得見也)。若見有虫。倒寫水中。以餘淨水盪觀水器。使虫淨盡。且翻虫羅以水淋淨。應准論律二三重漉。三藏又云。若六七月。其虫更細。生絹十重。虫亦直過。樂護生看。應務令免。漉水既訖。即可翻羅。要使兩人各捉一摕。翻羅令入生器中。以水遍澆羅中三遍。外邊復以淨水遍淋。務令虫盡。其放生器作小水鑵。令口直開。猶如桶形。底更安鼻。鼻繫長繩。傍安鈎。其鑵糸放下井中。縱囊脫鈎再三入水。然後抽出。若不爾者。井上翻羅。定應著堓。設令到水。仍恐傷生。故應存意也。時有作小圓羅。纔受一舛兩合。生疎薄絹。元不觀漉。懸著鉢邊。令他知見。無心護命。日日招𠎝。師弟相承。用為傳法。誠哉可難。良足悲嗟。其觀水器。人人自畜。放生之鑵在處須有。瓶中之水足悲嗟其觀水器人人自畜放生之鑵在處須有瓶中之水經夜更觀(先漉經宵皆應准此)。
○看覆戒
具缘中使人人覆者。戒可自覆亦犯也。
文言屋便摧破者。多论第七。阐那作房。即日崩倒。作此大房。用三十万钱。功用甚大。诸比丘为檀越说法。房虽崩倒。功德成就。房未坏时。佛已到此房中。即是受用。佛是无上福田。佛既受用。功德深广。不可测量。又云。房始成时。有一新受戒比丘。戒德清净。入此房中。已毕施德。设起亿数种种房阁。设有净戒比丘。𫏐时受用。已毕施恩。何以故。佛无量劫修行成道。始体解木叉。以授众生。木叉是背世俗。向泥洹门。凡房舍等是世间法。是故一净戒比丘若𫏐受用。已毕施恩。今三藏云。此是造寺。非是大房。今详。部别也。
○不差教尼戒
有少德行者。尊者云。设令无德。计亦必犯也。
增五云。若具持木叉(一也)。多聞(二也)。善語慈心。辨說了了。今聽者得解(三也)。不為佛出家。而犯重罪(四也)。二十臘若過二十臘(五也)。
一违八敬之教二违本要期受戒之心者。随行与受。开此二别。
所以然者为明教戒师难等者。此问意言。所以须举此文来答。如章。
此是般陀得道之偈者。见论十六云。般陀者。汉言路边生也。其母本是大富长者女。与奴私通。逃至他国。后即怀胎。临欲产时。忆母欲还。至于半路。以生一男。慙愧父母。却还家。后复怀胎。半路生男。如前还归。后送二儿。外家养活。其外父母。临欲终时。以其家业。悉付二儿。后因闻法。兄便出家。得阿罗汉。其弟久后。心自念言。兄舍家业与我。如人呕吐无异。即往兄所。求欲出家。兄即度之。教其一偈。四月不得。兄念钝根。即牵袈裟。令出门外。般陀啼哭。不欲还家。佛观可度。安慰其心。观将得道。说入寂偈。遣闻此偈。即得罗汉。婆沙百八十云。室罗筏有婆罗门。妇数生男子。生已輙死。后产一男。弃之大路。经久不死。故名大路。后复生子。弃之小路。尊者大路。利根见行。出家得道。尊者小路。爱行钝根。于后未久。父母丧亡。财宝散失。大路愍之。度令出家。授一伽他。身语意莫作。一切世间恶。离欲念正知。不受苦无义。雨四月中懃苦习诵。牧牛羊者在路闻之。诵皆通利。彼犹未得。过雨四月。处处苾𫇴来谒世尊。每日晨旦。新学苾𫇴皆往邬波陀耶。阿遮梨耶所。受文请义理所忘。小路効他将出房户。兄问何往。答言。欲往邬波陀耶所。受文请义。理所废忘。其兄语言。我即是邬波陀耶。更何所往。然彼小路是应呵摈而入道者。兄搦其顶。曳出房外。叱言愚人。我四月中。授汝一颂。牧牛羊者诵皆通利。汝犹未得。而今乃言欲往他处。小路被摈。誓多林门啼泣而住。佛从外入。见而问之。可怜小路。何以啼泣。彼以上事。具白世尊。佛以神力。转彼所有诵伽他障。寻时诵得。复别授以除垢之颂。语言。今日苾𫇴外来。汝可为拭草屣上尘。小路敬诺。如教奉行。至日暮时。有一苾𫇴。草屣极垢。小路拭之。一只极净。一只苦拭而不能净。即作是念。外物尘垢𫏐时染着。犹不可净。况内贪欲嗔痴等垢。长夜染心。何由能净。作是念时。彼不净观及持息念便现在前。次第即得阿罗汉果。问小路何缘如是暗钝。答尊者小路。于昔迦叶佛时。彼佛法中。具足受持彼佛三藏。由法悭垢。覆蔽其心。曾不为他授文解义。及理废忘。由彼业故。今得如是极暗钝果。有说。彼尊者曾于婆罗痆斯城。作贩猪人。缚五百猪口。运置船上。度至彼岸。及下船时。气不通故。猪皆已死。由彼业力。如是暗钝。有说。尊者昔余生中。曾閇塞瞿陀兽窟门。令不得出。在中而死。由彼业故。暗钝如是。
上有半偈正明定慧者。显道谛也。
下一偈半正明所治者。显灭谛也。
亦可通有者。既有定慧。必由戒生也。
解除贪患者。除贪缚也。
𢶕除無明癡心八使故曰調伏我慢者。十使之中。前文已辨斷貪恚訖。今明餘八。即是五見慢疑無明。此准成實。一切煩惱即癡差別。離癡之外更無別體。故云癡心八使也(薩婆多及大乘八使。各自有別體)。此疏意云。文中且言調伏我慢。理實具足斷八使也。前來雖爾。今詳文意。此之兩偈顯六出界。六出界義。上大妄中已略敘訖。今且配文。入寂者。歡喜見法。得安樂者。以無相心出離相界也。無恚最樂者。謂慈無量。與有情樂。無嗔為性。出離恚界也。不害於眾生者。謂悲無量。拔有情苦。不害為性。出離害界也。世間無欲樂者。謂喜無量。慶慰有情。小乘即以喜根為性。大乘即以無嫉為性。於他世間興盛事中。自無希欲。不生不樂。其心安樂。喜慰於他。此即出離不樂界也。出離愛欲者。謂捨無量。能治欲貪。無貪為性。出離欲界也。調伏我慢等者。空解脫門。能治非想。四蘊我慢出離我慢界也。准瑜伽十四。為超三界。難超越故。立六出界。謂四無量超下欲界。無相定心。超一切相。由斷我慢。超越有頂。此即顯斷三界惑盡也。又此偈意。以無相心。創入見道。斷見道惑。次四無量。斷欲脩惑。次空解脫。斷上界惑也(此釋決定。勿復生疑)。
种声闻因缘等者。谓种三乘顺解脱分善也。
三科法門。謂有三種法門科段也。一者五分法身。二者八大覺。三者十二因緣。八大人覺者。此是大人之所覺悟。名大人覺。故瑜伽五十九。辨煩惱斷已。有多種相。謂八大人覺等。一少欲。二知足。三出要。謂道體即慧也。四進業者。謂精進。五捨雜者。謂遠離也(遠離有兩。一身遠離。獨處閑靜。智度云〔敢〕近三里。遠更益〔喜〕二心遠離。俱舍二十二。離不善尋。智度七十二。離五欲五葢)。六趣善。於中含兩。一念。二定。八不處憒𠆴。謂離戲論也(撿瑜伽五十九及瓔珞本業上卷)。
初及九十此之三德身口业色为体者。并由持行。身语表无表为体。故云业色也。
余九利他者。觉云。此亦不定。若不多闻。有不学等吉。既离此过。亦即自利也。今详望离过边。即戒律具中摄。故章释者善。
感得清净四大者。谓得造声四大也。片是报法。显异宗义也。故婆沙百十一八云。谓犊子部分别论者。欲令音声是异熟果。若依萨婆多。声非异熟。
辨异义在可知者。如下释名中辨也。
母云善解脩多羅等者。誤。應言見論十五云。多聞者。解一阿含。或言二阿含。是名多聞法師。問何以不言知阿毗曇。答曰。若能知阿毗曇最善。若下根者知律及脩多羅。亦得教授(已上論文)。見云。何以言音聲流利。答女人多貪著音聲。然後聽法。
论云污尼三众者。见论十五也。
犯余罪未悔不具于初者。意显未悔。虽同污尼并不具初。论其悔已。义即有别。故次释云。故须第九等也。
年少轻躁。亦是见论释也。
教授者。文言八不可违法是也。
下有正文者。云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与说八不可违法者突吉。疏主准此云。说八敬吉。尊者云。恐不然也。戒本分明教授得提。释中又云。教授者八不可违。明说八敬亦得提罪。若尔下文云何释。答既言或非教授日往。故知举敬。以结日非也。又五分第七云。教诫者说八敬法。若不差教诫尼。语语提。若尔何故不举说法。以结日非。答文中且显举敬日非。显法日非。举法结提。显敬结提也。
斯事皆宜者。謂斯敬事一切皆宜。不但局八也。五分第七。般陀問尼。曾聞八敬不。答言曾聞。復語姉妹更聽(即列八也)。
不得先受衣食者。僧祇三十云。若有人請尼食者。應語先請上尊。若言我於彼無敬心。正欲請諸尼者。應語言我亦不受。若言我已曾請。若爾者應受。下至先與僧一團食。尼後得種種好食。無罪(請與尼作房。下至先與僧一蚤厨。得受大房無罪。若請與床。先曾與小床。後受好床蓐無罪。廣說准上)。
了论尊法。明了疏云。尊有三义。一佛为世尊。是佛所说。故名尊法。二敬世尊。三若受此八法。能令此人成尊。旧翻八敬。此非彼名也。
二部僧中等者。明了疏云。八尊法中。若随犯一。名随部聚。依轻重悔。言摩捺多。忏谢众僧也。非是残家行法。以摩捺多通故。
问难比丘者。论疏云。举罪也。
教学者。尼设有知比丘无知。不得教言应作等也。
愛道經者。彼經古譯。文相難見。今撮彼意。略而敘之。一者敬心。從僧受法(當此受戒)。二者若有新學比丘。不得輕心。而慰問云。新學門勞精進乎(當此罵也)。三者比丘比丘尼。不得並居同止。四者依僧安居。共相撿押(甲音也。謂相押束。使不犯過。當此安恣)。五者不得舉比丘罪。六者請問經律之事。不得共說世間之事。七者犯戒。半月僧中自首悔過。八者百歲比丘尼。當在新受戒比丘下坐。謙敬作禮。今詳。彼經第四敬中。含安恣二。加第三敬。以之為八。即是彼寬此狹也。
此律八者。束为颂曰。百骂举受。忏请安恣。
敬法雖眾不過受隨者。第四是受。第五懺是隨也(亦可第四生善。第五滅惡)。
初則生解者。第六也。一者生善(安居也)。二者滅惡(自恣也)。亦可安恣立二者。向生善等。據起行說。今言安恣。是約法論也。
第三四五此三吉者。第四不往僧中受戒。定不得戒。纵生轻心。轻毁此法。但得吉罗。而下尼律。不与式叉受戒得提。更有取衣不与受及本法经宿。彼但尼中自生此过。非是轻僧受法也。
第二一敬义含残提者。骂僧得提。谤中理含残提及吉。如谤提等得吉故。
得戒无优劣者。优劣皆是发戒缘故。
余受异此者。尊者云。亦可羯磨有违。如不与受。亦即犯也。
若就根本愛道具八者。此中意言愛道得戒。具因八得。餘人但因第四敬得。然後差別。雖因第四。正從僧得。又約所戒。一向約具。若約所為。第四為未具。餘七為具(尋疏可見)。
以有同犯者。媒謗四諫。僧已先犯。尼若犯者。即當第二。故須二部僧中懺悔。尊者曰。不禮不受亦是未制。何須獨責懺殘未制耶。今詳。制戒必令奉行。是故要須持犯方制。令授八敬任其進不。是故逆制無相違過(任其能行。即聽出家。若不能行。即不聽也。又解。制在一代。結集時。就滿足論之也)。
百腊者。俗书。腊。猎取禽兽。祭先祖也。此即岁终祭神之名。经律言腊。即岁终义。或言夏。或言岁。皆是一也。
一尼眾差請人時者。如尼律百四十一戒。聽白二差一尼。為尼僧。半月往僧中得教授。彼獨行無護。口差二三人為伴(白二法如下文)。
二囑授時者。下文云。彼當往大僧中。禮僧足已。由身伍頭。合掌作如是說(應加大德一心念某寺)。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是求教授。如是三說(應言求請教授比丘尼人者好)。此之二時。須在大僧說戒前作。第三代請及差已下三時。此戒中自具可知。
如祇律說者。祇第三十教誡尼有八事。一非時。二非處。三過時。四時未至。五不和合。六眷屬。七長句說法。八迎教誡。非時者。從日沒至明相未出。教誡得提(已下七種皆得越毗尼)。非處者。不得深狹處。不得露現處。當在不深不露處。若講堂。若樹下。三過時者。十四日。十五日。四時未至者。月一日。若二日。三日。應從四日。至十三日往教。五不和合者。和合已然後誡。倒已應問。尼僧和合未。若不和合。應呼來。若老病等緣。聽與欲。六眷屬者。不得偏教。應一切尼僧和合已教。七長語說者。如尊者難陀。長語教尼。應作是說。一切惡莫作。諸善奉行。乃至是諸佛教。姉妹此是教誡。欲聽者便聽。去者住意。八迎法者。若聞某日比丘來。若無供人者。應請諸年少比丘。賷持華香幡蓋往迎。若無者。下至合掌。設敬代擔衣鉢。若一由旬半由旬。一拘盧半拘盧。下至出城邑聚落外迎。應勸化作前食非時漿。盡心供養。及眷屬七日勿令有乏。若無者。出己衣鉢之餘。持用供養。若復無者。下至合掌恭敬。若尼來時。不得低頭而住。應觀相威儀。若見油澤塗頭莊眼。著上色衣。擣令光澤。白帶繫腰。應呵有俗人者。不得教。勿令前人起不善心。言沙門教婦。應問餘尼。此誰弟子。應語彼師。呵令順行。
斯之處定通於五時者。尊者云。此亦不定。且如囑授問可不。并迎逆。豈不通於自然界也(尼來僧寺。然未入作法。界中逢人。即囑即問故應得也)。下尼律中。不得囑四人。非客非遠行。非病非無智。
謂在尼法中說者。下尼單提中。百四十一戒也。前已引之。舉上時五中。第三已下三時釋之。第三時中分兩。一請二差。此律請文不具。依五分二十四云。應於說不來諸比丘欲清淨時。從坐起。在僧前立。白言。大德僧聽。某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頂禮和合比丘僧足。乞教誡人。文中𨷂無無差白二。如下文也。第四比丘僧應尅時下。問可不時也。文云彼既囑授已明日不往問。佛言應往問可不。比丘應尅期往(已下如此戒之)第五迎可知。
举不差种者。此古师亦许不差说敬吉也。尊者不许。如上已论。
若日非说二者。一敬。二法也。此两日非。俱得吉故。
过由义微者。起过由僧义微也。
明无不差者。无不差即是有差也。
如与女宿宿即随结。不制过三。不差亦尔。言即犯輙不制日暮。界制过三。要假非女。日暮制犯。要假僧差也。
其日非教授发言即结不是由无不差后结日非者。无却不差。明即有差。此中意言。发言即结不由有差。不同日日暮暮方结。要由有差。日非既是不由有差。复亦不由无差也。见论十六。不差有日暮。不能具录。
准餘律說者。五分二十四。大僧代尼請教誡訖。上坐應答。從某甲受。若僧無所差人。有能說法者。應答。往某甲比丘邊受。若復無者。上座應答。此無差教授人。又無能說法者。汝等莫放逸。諸尼明日應來問所囑人云。竟為我白僧不。此比丘。應傳上座語語之。(述曰)理應尼受上座教已。還尼寺中。集僧索欲。梵唄已訖。使尼告云。大僧上座。今有略教。聞此語已。尼眾齊起。端身正立。立已具宣上座略教。宣已齊聲唱頂戴持。禮佛取散。開文云。至集會日。與說八不可違法。應次往與說法者。見論十五云。若不說八敬。先說餘法吉。若說八敬已。後說餘法不犯。除答問不犯(若尼先問餘法。答不犯)。
○日暮戒
多论第七云。非佛弟难陀。往昔唯卫佛出现于世。为众生说法。彼佛灭后。王起牛头栴檀塔。种种庄严。此王有五百夫人。供养此塔。各发愿言。愿我等将来。从此王边。而得解脱。尔时王者。今难陀是。尔时五百夫人者。今五百尼是。以是本愿因缘故。应从难陀而得解脱。
船济处者。多人渡船经日暮也。
謂因大會汎說法者。此中意云。若是差來。理犯日暮。不開尼寺。今開尼寺。明是不差。復由大會亦無輙過(大曾之時道俗同會無譏故開)。
亦可以是都教授处等者。此第二释。意说犯暮。以就城外别处。作一都教授堂。于中犯暮。如缘起中。是其义也。若在尼寺。即无此讥。故开不犯。今详文意。僧寺犯暮。同五分说。若尔何故前戒制迎。答傥往制迎。不遮不往。何成妨难。
○与尼屏露坐戒
因缘。露坐者。文云。在门外共一处坐。
无第三人者。多论第六。要以白衣男子。为第三人。一切出家不得为第三人也。如上过五六语中引之。若准僧祇。尼益食来即不犯。去时方犯者。即是不简男女差别。皆得为第三人也。此律开文云。不犯者。若比丘有伴下。俗女三坐开文并云。二比丘为伴。比丘亦得为第三人也。
尼共俗男坐提者。下尼律中具有三戒。一食家有宝强坐。二有宝屏坐。三俗男露坐也。
共比丘坐吉者。即此戒下文结尼吉也。
且就道俗有寶無寶等故須離制者。道女一向無寶也(下疏云。尼境不別。無寶處齊)。俗女或有寶或無寶。不定也又開緣異僧與二女坐盡有教授不教授尼對二男並無教授者。某義謬也。若僧對尼。有教授開。若對俗女。無教授開。故須道俗離制戒者。尼對二男既並無開。即應合制。何以俗男亦開三戒。對僧得吉。亦不合耶。即由此義。亦破同宿。僧對二女。尼對二男。並無教授。故合制也。是故還依初釋者好。又行中開不開異者。與尼同行。開大伴等。若俗女行。一向無開也。
但屏露有異寶無寶別者(僧對俗女。總制三戒。然於三中。兩屏有寶。一露無寶。如下辨)。
故有常處等者。於他夫妻。常相染處。名為有寶強坐開第四人也。若不對夫。於如是處。名為有寶屏坐開三人也。故云坐屏開四人開三人也(此則俗女屏坐。更復分兩竟)俗女制三者。前者所辨屏露有異。已顯俗女露坐戒竟。向來復辨屏坐分兩。故成三也。下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戒。是也(一食家有寶強坐。二有寶屏處。三獨與女露坐)。
亦可准多五二文與衣作衣亦同犯限者。謬也。多論第七。有文可爾。五分第七。與衣作衣下二眾吉(如上與衣戒章中自已引訖)。
所对有异故有两句。其实一人也。
○尼同行戒
五分第七。从此聚落至彼聚落。得提。无聚落处。如章。
○尼同船戒
随境业者。境可知。业者。随一一上下结罪也。
祇律十五。经一聚落间一提。若无聚落空地。一拘卢舍一提。十律十二。多论第□。分齐并同开文。
彼岸不安者。直度至中。方闻彼难。遂开上下。
○赞食戒
文言请舍利目连者。多论第七云。请大迦叶。舍利弗。大目连。阿那律。凡有五事。能与众生作现世福田。一初入见帝。二大尽智。三灭尽定。四四无量。五无诤三昧。俱舍十五颂云。于佛上首僧。及灭定无诤。慈见修道出。损益业即受。广释如彼。
佛上首僧者福田僧中佛最为上。正理四十八。意如此也。
修道出者。断一切修惑尽也。余不具叙。
多論意言。大迦葉等。或從慈等四無量起。或滅定起。作現世福故。居士請之。多論又云。尼語居士婦言。為請誰耶。答言請某。尼言。汝為辦粳米飯蘇豆羮雞宍鵽肉鶉肉。比丘食者提。乃至教以少薑著食中。比丘食者吉羅。此戒體偏讚其德犯。若尼言應請比丘。居士居士婦言。為請誰耶。答言請某。居士婦言。我已先請。尼問辦何食。答言麤食。尼言為辦粳米飯乃至鵽肉等。比丘食者吉羅。若不由讚功德。但說布施沙門功德。其福甚大。如是凡說。食之無罪(覺云。是祇律文者誤也)。
○一食过受戒
俟(待也)。
祇律十六云。若十六间一家施食。若比丘为僧事私事。事不了者。乃至十六间中宿食已。事讫当去。若复不了。不得更食。当乞食。乞食时当余处乞。不得还从其家乞。若本作舍时。同村相助。亦不得从乞。当往余村中乞食已。即彼村宿。宿已更来。事若不了。得如上十六间食。若不了者。复离去隔一宿已。复得来食。
○展转食戒
三对四句意者。下开文云。若请与非食。或不足者。但开犯提。计应背请。亦得小罪。又余释言。据违信边。下三句吉。非望食之。咽咽犯吉。违开文故。又有余释。背前正食。受后不正。此句犯提。章言犯吉。理不然也。文开非食者。开背前家非食也。不足不净。准例应知。
僧祇二十九。難陀母逼上飯汁自飲。即覺身中內風除宿食消。覺飢須食。作是念。阿闍梨是一食人。應當須粥。取多水著少米合煎。去兩分。然後內胡椒畢鉢。粥熟已。持詣祇洹白佛。佛言。從今聽食粥。爾時世尊說偈呪願。持戒清淨人所奉(由持戒故。為人所奉。此即顯福田勝)。恭敬(能施之人。施心慇淨)隨時以粥施(所施物清。又離非時之失)。十利饒益於行者(總標利數。顯益受施之人)。色力壽樂詞清辨(前四可知。第五辭清。即詞無礙解也。於諸方域。言詞清美故也。粥是四辨之緣。非即正得。第六辨者。辨無礙解。得一必四。且略舉二。婆沙百八十。若得一時。必具得四)。宿食風除(一者內風。二者宿食。此二得除)飢渴消(能消飢渴兩患也)。是名為藥佛所說(除患益身。是名為藥)。欲生人天常受樂(欲謂悕求也。人及欲天常受快樂也)。應當以粥施眾僧(結勸正因使其脩習)。有餘言飢渴消者。消即此律大小便調者。今恐不然。以除對消。是消除義也。十誦二十六。粥有五事利身。一者除飢。二者除渴。三者下氣。四者却齊下冷。五者消宿食。
举二请以为犯缘者。谓举少信前请。及举浓粥后请也。此即背前食后浓粥。为犯过缘也。
以其专不专故所以语异者。此古云师等义也。谓长离等。但使一月五月时中。必定一向得五事利。名之为专。若背别等。虽在一月五月时中。复须时中有衣食请。方开背别。无请单时。既不得利。故云不专。亦可以下疏主正义。正义意言。单时定开背请别众。于时之外。施食及衣。亦开背别。此时非时。律文俱说。名施衣时。相对解释。其义便易。故异长离戒也。
文開病者。十誦十二云。病比丘應受一請。不應受二。若一請處不能飽。應受第二。第二不飽。應受第三。第三不飽。應受已漸漸食。乃至日中。多論第七亦同。捉時望衣食。衣食是時家之餘。並是古師義。疏主意欲不存。故下疏云。亦可同彼細解。至下別眾食中釋(是正義意也)。
後單衣請如前者。如前取衣已還。前家食也(此古師妄引十誦。彼律十二。多論第七。各有十四句。不繁錄之。然與古師引。不相當也)。
五分第三戒者。本应言第四戒本也。彼律第七。初对缘略制。第二开病。第三开衣时。第四开施衣时。即立第四戒本章中分者是也。
崇立諸師對此解。僧祇六念針與此文不果扶會。今詳自是祇律中處處食戒。列斯六念處處食者。即此律展轉食也(如彼祇律第十六說)。
随缘有六者。六为所缘。念为能缘也。
第一念章。引文雖爾。而念行事作念。應言第一念此月大(或小)白月(或黑月)一日(二日等准知)。崇云。西方本制。白月純大。黑有小大。此土總以三十日為月。故作念者。就總三十。以知大小黑白數日。別標一二。即順此方。復順西國。今詳西國雖有黑白。然論大小。還就總辨。又於總中。黑先白後。何因乃言白大黑不定耶。故俱舍頌云。十二月為年。因何局云西國黑白也。
今日得食施某甲者。施某比丘。乃至沙弥等也。
某甲於我不計者。即所施比丘。或沙彌等。無局執心。於我不計也。今行事者。若全無請。應云第二念不背請食。如下章云。若也無請。此第二念全不須作。今時行事。即不存之也。若有二三請等。一請自受。餘請應捨。如此律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謂往彼檀越家)。第三念。祇文及義如章。今行事者。人人皆誦。故不須辨。又應言乃至某時受具足戒一夏(二夏等也)。第四念。祗文乃義如章。行事應言三衣鉢具足(若有闕者。應言僧伽梨多羅僧已具。安陀會未具。我當具。餘衣或鉢。具闕准知也)。已受持(或言僧伽梨已受持。多安陀未受持。我當受持。餘衣及鉢等准知)。長衣已說淨(若多畜長衣。於中或一段二段未說淨者。不可具牒爾許已說。是故直云。某長未說淨。我當說淨。若都無長衣。應言無長衣也)。第五念如章(或有別眾食緣。應言我有病緣。應別眾食。餘施衣等緣。准知也)。第六念文義如章。行事應言。我今無病。依眾行道(若有病應言。我今有病當療治也)。今詳。此律上下。散說憶說戒日。及受戒時及背別等。故使古來依祇作念。彼文雖復唯第二念遣清旦作。准彌。益某善。然又五念。意同此律。第二念法。祇文有異。如彼律開心念捨請。所以要須清旦作之。謂未請前懸施與人說淨已訖。背亦無罪。義同長衣淨已受用。若據此律。要待多請。方對人捨。若但一請。全不須捨。然亦懸表護持之心。故未請食。又餘五念縱日暮作。但通一日。其義不妨。且隨第二。相從清旦。
對於五篇說可知者。初防吉。不憶說戒日故。二四防提。背請犯長等故。第三防夷。偷夏唱大。得利計直故。第五防殘。以容破僧作違諫故。六防提舍。若不依眾。容於蘭若安坐受食故(釋疏且然。縱論七聚。應准知之)。
第四門。是就祇律。作問答也。古師意以別屬故。作法是難。以味通故。作法是易。是其意也(別屬味通。如上已釋)。
复在后释一三说者。向者后释。防提三说。防吉一说也。
如其有请或不作念者。但有一请直尔赴之。何须作念。
或可一说三说者。若背前家。为防提故。三说舍请。若背后家。为防吉故。一说舍请也。
尼背足合制并得提罪。今结吉罗。且示不同之相。结方便吉也。
或容犯足者。若未破威儀。若作餘食法。即不犯足。不爾即犯也。伽論第二云。慈愍故受食者不犯。了論云。第五憐愍食。此食不礙次第傳食。明了疏云。張王李三家。如其次第。諸比丘食。若依次第。傳食三家。斯則無罪。若逆傳次。先食第三。爾時未罪。至第二家食方得罪。進一粒即波逸提(准此無比丘處。為愍白衣。一日之中。受多請者。理是無罪。應依次第。人護足食。又要離貪也)。有三因緣。不以傳次為礙。一者施衣。謂第三家有衣及食。先食無罪。二者有病。須先食彼第三家食。三者第一請家。曾前兩過請比丘食。先食第三。却食第一。由第一家以成舊故。無罪。如來憐愍。若有三緣。逆傳次第食。無罪。(述曰)此蓋應與伽論意同。
○别众食戒
制意两义者。是上破僧违谏中文也。初义为开三人已下各处不犯。次义为令四人已上尽集不犯。
损重利浅者。人多生恼。即损重也。虽获施福。由心不欢。故利浅也。
滥别犯故者。能所俱众。若从所名以制犯者。能取俱别。亦应从取以成犯也。
即是僧名是局众名是通者。古师意云。法食二中。皆言集众也。
细解如破僧违谏中说者。彼疏释云。以众翻僧和合者。僧家义用不德。总以和合众以翻僧等也。
疏云法食无限多则转妙皆应尽集等者。若尔食中尽集。岂非转妙。各理实尽集。食法俱妙。今且辨其食中三人开各处食。法中无开三人各秉也。
但不秉法能唯犯吉设秉对手亦但吉罪者。章中意说。所别之处。不秉法等。能别不起。一切吉罪。今更细释。约秉不秉。能所俱至。三句并吉。通于僧别也。第四俱秉。若秉对手。亦唯犯吉。此唯别人也。若秉羯磨。即犯破兰。能取俱唯僧也。若约对手俱五三句。三句并吉。无第四俱不秉句。前已说故也。
即总情重者。恼他所别。不得食资也。
法就正非正者。正谓羯磨。不正谓对手等。
可以思知者。食中能所。东家四人。即是能别。西家一人。即是所别。此即是定也。
若两家俱四人者。五望以为能所。即不定也。法中秉处。是则名能。其不秉处。是则名所。是定也。若俱秉即不定可知。
俱除结界者。同一自然界。俱秉结界。亦是破僧也。有人言。七百结集。简有德人。往断诤处。岂非僧次。答取余人欲。何成僧次。
盗僧祇。翻为众有也。
報恩經者。彼經第三。知事嗔恚。嫌客僧多。隱匿蘇油。停遲不與。准賢愚十五亦云。佛在羅閱城邊。汪水有一大虫。其形像蛇。加有四足。東西馳走。受苦無量。佛告比丘。過去毗婆尸佛法中。有諸賈客。撰眾妙寶。用施眾僧。規俟飲食。僧付摩摩帝。後僧食盡從其索。彼言。汝曹噉屎。寶是我有。何緣乃索由其欺僧惡口罵故。墮阿鼻獄。身常宛轉沸屎之中。九十一劫(章云九十億。有經本同之)。乃從獄出。今復墮此。過去六佛。皆將弟子。至此為說因緣。我第七佛今示汝等。如是一切賢劫千佛各各皆示。
十律鹿子母者。五十九云。佛於阿耨達池上。鹿母別請。(乃至)各以神力從窓入。或從空下。或從地出。有從坐上出者等。
应即取此一分食次第行食者。多论第七云。若僧众界内。有檀越食。应先作意。请僧中一人。而妄不请。食已在前。应作一分食置上坐头。送与众僧。远者应取此食。次第行之。
次第唱臘者。多云。若有檀越作長食。或一月或九十日。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食初日。一切合集。清晨打楗稚。眾僧已。歡化比丘。應立一處舉聲大唱。六十臘者應入。若無者次第唱五十九臘。乃至應唱沙彌。若無沙彌。亦得清淨(餘如章說。又云)。九十日竟。檀越續有一月半月食。即前唱法。更不須唱。
應打犍搥者。多云。若食僧祇食時。應作四相。一打犍搥。二吹貝。三打皷。四唱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相必使有常。勿或打皷或吹貝等。不作四相。名盜僧食(上盜戒已辨)。
三事利者。上破僧违谏戒文言。自今已去。不得别众食。听齐三人食。所以然者。有二事利故。为摄难调人故。为慈慜白衣家故。何以故。恐彼难调人。故自结别众以总众僧。
多论四人各自乞食于一处食无罪者。疏意云。是别施主故。不同此律与五人俱。家家乞食。明同一主也。
見論兩个四句者。彼論十六云。別眾食有二種。一者請。二者乞。云何成別眾食。有一優婆塞。往至四比丘。大德受之。是名請成別眾食(此即由序也)。一時受請。或明日。或明日。或後日。一時受一處食。成別眾食。四人俱得罪(此即第一句也。一一句中。皆約四法。一請。二去。三受。四處。文言明日後日者。即是一時去之時節也)。一時受請已。各去至檀越家。以一時受食。還各處食。得罪如。故法師曰。何以故。為一時受食故(由即第二句也)。一時受請各食不得罪(第三句也)。別請別去。至檀越家。一時受得罪。是名受請得罪(此即第四句。并總結也。此句蓋應一處食。文中闕也)。今者束為頌曰。請去及受處(一一句約此四也)。四同請受同(四同者初句也〔諸〕受同者第二句也。已顯二同。明知二別。釋餘句准此也)。請同及受同(〔諸〕同者第三句也。受同者第四句也)。唯第三無罪(見論人云)。云何從乞得罪者。有四乞食比丘。或坐或立。見優婆塞語言。與我四人飯。或一一人乞言。與我飯亦如是(言亦如是者。謂四句法亦同前。但改前請云一時乞等也)。或俱去或各去。一時受食。是名從乞得罪(俱去者初句也。各去者下三句。一時受者。諸句中一時受邊得罪也)。義不須論者。謂不約咽。即不與此律宗同。故不論也。問法中詳聚容可翻非者。食亦詳聚應成換淨。答法翻益多。食換益少。故不同也。
事非者。所为事中有不如也。七中初非虽亦含事。且约文句增减。及到羯磨等辨。是疏意也。问别食本为难调愍俗。见论覆钵。此律七开。宁免二过。答顺开行事明非难调。故不违理也。见论十六云。请四人有一解律比丘。欲俱食。畏犯。即作方便覆钵不受。檀越问言。何以不受。答言。但与三人食。我欲呪愿。三人食竟。后便受食不犯。
多论四句。准义而作。非谨论文也。
二长短分二者。一长二短也。
病及施衣道行等四。謂道行船行。大會沙門施食(舉道行等〔餘〕三。故云等四也)。此六開是長也病及道行等五者。將病兼道行等四為五也(於六種中且辨此五。以義俱據前緣無准故)。
二反报者。衣食二也。
一解(乃至)馬齒一縫等者。此前一解。直辨一月五月中。要須作衣方得受利。由不盡理。故更後解。何以一月等中要須作衣。故即釋言。無受德衣。意為作衣。若決不作。或復作竟。即失德衣。故下文竟失不竟失等。是也。自有一人。直爾受衣。不別標為極於五月名曰衣時。非作衣時。五月辨異。其義可然。一月云何。答亦是無意。一人無心。我若作衣。即受五利。若不作衣。便止不受。復有一人。不別標為此兩人中。前名作衣時。後名衣時也。失利不失。雖不由標。據心差別亦有異也。
施衣大眾沙門此三共有者。大眾一共。其義可然。餘不定也。施衣沙門俱請即共。不請自來計即不共也(寬狹等門亦准此知)。
余五不定非无共义者。若俱船行。是即名共。有行不行。即不共也。余类应知。
水陸兩行通於洗浴有同不同者。相傳釋言。若准十誦。別眾及洗。開制並同。若准善見。義即不同。且辨十誦。欲行行竟。別食及洗俱得提罪。若正行時別洗俱開。故說同也。若准見論。別食同前。洗開正行及以行竟。即是別洗不同也。今尋十誦。似有其文。若尋見論。無此文也。且十誦十三云。昨日來今日食提。明日行今日食提。提即日行別食不犯。船行文同。又十誦十六。洗浴戒文亦同也。多論第七亦同。撿見論。實無此文。若以義說。理容可得。謂據隔日如十誦說。若據當日。如向引見論釋也(然實見論無文)。
衣时等二者。谓衣时作衣时也。
病缘少宽然有差别者。诸戒开病稍多。故云宽也。言差别者。别食中病开脚跟躃。展转食病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过一食病若离彼村增动。燃火中病得火便身。病名虽同。各随其相。随文应知。
文言施衣时者。疏中意分为两。一施衣。二时也。
以此准余并是不尽者。随于自然。作法界中。但不尽集皆犯也。不同界不犯也。
深违经论者。经即五分也。论谓多论。如前解具缘中。多论云。不于界内请一人。不送一分食。是犯。明知不尽集也。
見論十六云。云何不請足四。檀越請四人。一人不去。檀越問。上座來不。三人答言不來。檀越臨中。見一比丘。即喚入與食。四人俱不犯。(乃至)云何鉢蓋足四。請三道人。一鉢請食。不犯。餘可知。
病者已下释第三开缘者。见论十六云。病者脚破沙土入中不能行故。得别众食。
一释大众者谓八人已上者。此古师准十律多论释也。十律第十三云。大众集者。极少乃至八人。四旧四客。以是缘故。令诸居士不能供给。若减八人。别食得提。多论第七同尔。倍供兼济准此应释。今师破此古师意云。汝若释言四人长一是小众犯。即应百人大众不犯。何以文中百人长一。亦云是患。故不然也。又有古师释言。食处成众。斯即是犯。不假所别。
言足四人长一人为患者。即是三人。长第四人以成犯患也。展转相望为患成犯。乃至百人长九十七。于其长中。义同一人。故云一人为患也。今师即言。不假所别。深违经论。故不存也。
不得食者。已是合去。不可更结不白之𠎝。
○过三钵戒
多論上鉢取一鉢無罪等者。彼論第七文也。然彼論第五云。鉢者三種。上中下。上者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羮。餘可食物半羮。是名上鉢。下者受一鉢他飯。半鉢他羮。餘可食物半羮。是名下鉢。上下兩間。是名中鉢。(述曰)即與此律大者三斗。小者一斗半。大呪同也。然一鉢他。計有六合稍強也。多論云。三鉢他飯。可秦斗二斗。一鉢他羮。餘可食物半羮。是一鉢他半也。復是秦斗一斗。上鉢受秦斗三斗。(又云)下鉢受秦斗一斗二斗半。(述曰。應言一斗二升六合半強。論文且一舉全數也)南山云。姚秦時用姬周之斗。古今不改也。俗中量法。筭數有八。一圭。二抄。三撮。四勹。五合。六升。七斗。八斛。即用此升也。准唐升。上鉢一升。下鉢五升。是也。十律第七。量同多論。
文四可知者。初至不持食来。即是不持来食白方法。二若持一钵已下。持一钵来。食白方法。三时两钵。四时三钵。并准可知。准此律文。所言持来者。于彼家食竟。复得持三钵来。故第四改文云。若尽持三钵还。白余比丘。可于彼食。慎勿持还。若准五分第七云。有诸比丘。就家食已。复索持去。佛言。若就家食。不得更持去。
一提三吉者。文中提下方便吉罗。不在三吉数摄也。
五分过受及不分但犯提者。彼律初制过三。次戒本开病。第三戒本制不分。祇十七云。所索食来应共食。若不共食者提。价客去后不死者。祇文也。祇又云。非送女饼。非行道粮。为比丘作得取。不犯。
○足食戒
四種之差。謂一揣食一坐食。不作餘法。及作餘法也(有人更立〔裁〕食。如三分〔義〕一等者。即一揣食是)。
手中钵中一切不须者。谓已食竟。余者不须。即表是残也。
五处足者。如后律文云。知饭。知持来。知遮。知威仪。知舍威仪。是也。等准知。
此等五者是人如法者。前來所辨。能作法人有三。又所對人於中者。二合為五也(尋疏可見)。
见闻疑等者。谓不净肉也。
能對威儀中三自手捉者。准多論第七云。來從坐起。是人邊偏袒胡跪擎鉢言。長老憶念。(述曰)此據能對之人。若所對人。全未曾食。亦可胡跪。若正食上。即應依本。若改威儀。便已犯足。何得為他也。
或得失法不免提罪等者。前四如中所對人非。及食不淨。并威儀非。並法不成。不免提罪。所餘失法而無提罪(非時提。唯非此戒收也)。
自余十二者。束为颂曰。赞一展别逼羮药。非残不受饮酒虫。
非谓作余食法开无背请者。古有人云。我准戒文。或时文受请。不作余法。是故犯提。若受请时作余法者。即无背请。
故廣釋三略中初句可知者。有疏本云。故廣釋三段中。初句可知。今詳前本。指下廣中具解三句。而於略中。初句可知。後本單指廣中具三。以初句可知故也(然前本為正也)。
僧祇十六食者。五種飯。麥飯。魚肉。十誦第八及第十三。五法闍尼。謂根食莖食葉食磨食菓食。五蒲闍尼。謂飯糒(蒲秘反。說文乾飯也。一日熬大豆與米者也)魚肉。五似食。謂糜粟麥莠子迦師(准彼三五。並須餘法)。五分第七。五正食同此律。見論十六。釋五正食。如章所引。彼又云。若少飯和多水。食已離威儀。應作殘法。然此律藥法云。時諸比丘。作如是念。飲煑飯汁。為是食非食。是請非請。是足食不。佛言。若合飲。非食非請非足食(述曰。此即是粥。故與見論不同)。
祇中八遮者。僧祇十六云。足有八種。一自恣足者。檀越自恣。與飯麥飯魚肉及雜正食。自恣勸食。比丘言我已滿足。如是起離坐不作殘法食提。二少欲足者。檀越與五正食。及雜正食。比丘動手現少取相。如是離坐已(餘如前)。三穢汙足者。行食時。淨人手瘡。及請不淨。比丘見汙之言不用。過去。餘如前。四雜足者。淨人持乳酪器。盛飯行。比丘見已污之言不用。過去(餘如前說)。五不便足者。淨人行食。比丘問言。是何等。答言。比丘言此動我風病。我不便。過去(餘如前說。問言堅濡。答言堅。比丘言難消。我不便。問是何宍。答言牛宍。比丘言。牛宍性熱。我不便。若言水牛肉。言性冷難消等。廣說同前應知也)。六諂足者。行五正五雜正。比丘畏。口言足。現手作相。若搖頭。若縮鉢。起離坐(餘如前)。七停住足者。行五正五雜。比丘言。長壽莫先行飯揣。恐犯足。當先下菜鹽洽水。如是起離坐(餘如前)。若作直日維那等。指示現相。不名足。八自己足者。比丘乞食至一家。放囊置一處。從檀越乞水欲飲。檀越作是念。此比丘必當須。即問言。須不。比丘作是念。此檀越必欲家中取與我。答言須。時檀越。即捉比丘。比丘以惜己。便言置置。如語已起離坐(餘如前)。離坐者。離有八處。行住坐臥。長床坐床乘乘。(述曰。即釋此律捨威儀也。上四可知)若比丘長床上食。若見和上闍梨。不得離坐。得曳身不離床移避。若床折者。即名離處。不作殘法提。若在獨坐床食。若坐方覺。背後有塔。若僧若和上等。應不離床迴身。若雨當持傘蓋覆上。若無蓋合床轝。轝時倒地。即名離處。若在船上食。船築岸觸木石。若迴彼比丘身離處。不作殘法提。若在乘上食。上坂下坂。若乘翻身離處。不作殘法提(已上祇文)。
即解结罪成犯缘者。具缘成犯也。
以余四食一一和饭作四句者。初句饭。第二饭干饭。乃至第四饭宍。
二二和為六者。初句除後二。第二除三五。第三除三四。第四除二五。第五除二四。第六除二三。合六句也。三三來和為三者。不然也。應為四句。第一除第五。第二除第三。第四除第二(不得更除第一。以其飯是頭故)。今詳不應妄說頭尾。故更除初以成五句。
以四并和者。即是五种。都一处也。
佉阇尼和复为一句。且辨前来诸师所立。合十七句。若其不须论头尾者。即十八句。章言十六。误也。觉云。更加三句。谓一食五正竟。更食佉阇。二七日和饭。三佉阇和七日。帖前十七。即二十句。余四食作头各二十句。即一百句。约四威仪。成四百句。今详不然。所加三中。初三两句。既不和饭。为头饭既非头。何得说言以饭为头。饭既非头。余四头义如何得立。又寻章中。十六句者。亦是非理。一一和饭。云饭是显。既二相和。谁先谁后。而言头尾。岂不谬也。乃至五种总和一处。准此应破。既有此非。但应总约诸食相和。勿论头尾。但成十六句。或二十句。先食饭讫。更食二十。或食讫。更食二十。乃至食宍。更食二十。合有百句。四仪各示。即四百句。又前三三和中。若作五句。即二十一。食五正后各二十一。即一百五。四仪总计。四百二十句也。
愚暗相对。名虽有异。俱不知法。故云愚暗。
恭慢者。自手对他。太恭也。买地对他。太慢也。
文言使淨人持食作法不成者。准祇十六。不同此律。故彼文云。比丘足食已。往檀越家。主人言。某甲家有比丘未足。若須食者。我當往作殘法。比丘言可爾。檀越淨洗器。盛滿中種種美食。比丘受取。持好細氎覆。莫使外塵入。著淨人手中。作是言。如法作殘食已持來。淨人持到彼比丘。願尊為作我殘食。彼比丘應淨洗手受此食已。語淨人言。汝近我邊。申手內立。比丘食一口已。作是言。我手中器中所有食。一切不須。作殘食與汝。淨人持來。一切比丘得食。若國土少比丘處。比丘已有大檀越。持種種食至。比丘已起。當云何。若彼有直月維那。諸知事人。未足食者。當從作殘食。若無者上座邊作。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當合坐轝。至屏處作之。復無者。有客比丘來。當問。長老今日自恣足未。若言我未夏安居。云何自恣足。當知是人未知律相。更應問汝食未。若言已食。復問檀越自恣與不。答言水菜不足。況復飲食。當知是不足。應從作殘食。若言檀越。自恣與食。當知已足。僧應方便。不應破檀越善心。若眾中有大沙彌。將至戒場。與受具教。作殘食已。然後當食(准彼律。即淨人作法得成。不同此部)。覆好是慳。持去是貪也。
多论尼足食犯小罪者。不然。彼论第七云。此戒不共。二众不犯也。尼无余法开。古人相传。非今师意也。古人以尼无劝足戒。故作此释也。
离合不同者。尼背请足食。合制一戒也。
请言旦食稠粥作薄粥想者。必须旦朝正食粥时。作此想也。若旦朝时饥故。方谓朝薄。此是转想。须结前心也。
文言食作非食法者后解分为三义者。不然。若言作余法不犯者。何异后文若已作余食法无犯。故前解为善也。
总开不离境界等五者。即祇律五不离也。
總反七不成者。前愚闇相對等八句之中。一成七不成是也(此是總相相反也)。
一一别开中但略反四者。即别别反前愚暗等八。但反使净人持食一。置地二。自捉三。尽持去四也。余四不反愚暗一对净人前及覆四也。略也。
○劝足戒
情侠。隐没其事者。如缘起中。隐没恨心也。
违制及开者。制不许劝。开作余法也。比丘尼劝他。受染心男子衣食。缘起云。正使彼有染污心。无染污心。能那汝何。汝自有染污心。若得食。但以时清净受取。故章云。谤佛击刺者。违制妄言。名之为谤。云汝有染即是击刺。谓刺彼人令其必受也。
戒本中食二种食成足已竟者。一者足食已。谓是僧食。二者若受请。谓檀越食也。
供养意者。不然。无法劝他供养亦犯。亦可不作法劝他。名为不供养也。
文言請亦有五種亦如上者。上展轉戒云。展轉食者請也。請有二種。僧次別請也。食者。飯乾飯魚及宍。(述曰)即是五正為五正為五請也。
○非时食戒
文言观伎者。突吉罗。
文言四天下食亦爾者。十誦五十二云。開拘耶尼國。用何時食。答若此間宿。用此間時。若彼間宿。用彼間時。餘二方亦如是。今詳。非時食戒。人多喜犯者。悉是放逸人也。如教中說。放逸犯戒受報極重。如有頌言。愚作罪小亦沉惡。聖為罪大亦脫苦。如團鐵小亦沉水。為鉢鐵大亦能將。亦有教云。若不為解脫故出家者。乃至不消一杯之水。況非時噉。寧容不慎。遍尋諸部。曾不見開。唯十誦宗文開意密。十誦第六十云。佛在蘇摩國。那律弟子。病服下藥。中後心悶。佛言。與熬稻花汁。與竟悶不止。佛言。竹笋汁與之。不差。佛言。囊盛米煑煑粥絞汁與。不差。佛言。將屏處與米粥。(述曰)稻汁笋汁。囊盛米汁。次第悶息。理即不開。悶極臨終。後方開粥。時有愚夫。不服下藥。又非悶極。妄憑聖教。直進稠粥。咽咽招𠎝也。言密意者。文言開粥。乃是不開。以稻汁等。足至天曉故。五分第八。服吐下藥。不及時食。腹中空而悶。佛言。以蘇塗身。故不差。以塗身。故不差。蘇和塗身。故不差。以煖湯澡洗。故不差。與煖湯飲。故不差。以瓮盛肥肉汁坐著中。以如此等足以至曉。一切不得過時食。明知十誦稻汁等意。漸引至明。非直開也。僧祇十七亦云。若比丘服吐下藥。醫言應與清粥。若不得者便死。當云何。爾時應以渄米潘(米音也泔是也)汁槽盛漬病比丘。若病人不堪者。取不破稻穬麥。七過淨洗。盛著囊中。繫頭淨洗器煑之。不得令稻頭破。若破者不得與病比丘。
唯中𠯟出者。说文云。不欧而吐也。见论十六云。若食吐未出咽喉还咽。不犯。若出咽喉。又口还咽。犯提。
○残宿戒
应有奢耶尼者。据单手受以成残也。
下七日過七日者。雖是奢耶尼。據口受也。祇十七云。若比丘食時。以手摩口。即名不淨。當更洗手。若兩手相揩摩。即名不淨。當更洗。入聚乞食。無淨水可求。當開鉢囊捉一處乞食。乞食已還出到池水。當置鉢淨草上。然後淨洗手。寫置淨石淨草上。寫時不得於不淨手捉處寫。指所觸飯當㧥去。寫已當更淨洗鉢。還盛著鉢中而食。食已有殘。當寫聚石上捨去。明日乞食。都無所得。空鉢而出。不作意還。從本道來。見石上飯。若有淨人。當使授。若無者。有烏鳥食處。當㧥却自取食。若淨人持不淨手行飯。上坐不淨。餘者得名為淨。五百問云。問乞食長得與人不。答先無貪心取有長。得施眾生。無眾生。捧著樹頭。有眾生噉者好。若無。明日還自受取食。不得棄以信施重故。所以還得取者。以更無主故。如單越取食法。(又云)昔有執事比丘。命終墮餓鬼中。有一羅漢。夜上廁聞呻喚聲。聞汝是誰。答是餓鬼。昔於此寺為僧執事。問汝精進何由墮此。答持不淨食與僧。謂眾僧甕器盛食具等。以指拄器教取。是用初犯墮。三說戒不悔。轉增乃至重。以是故墮餓鬼中。兩手擗胸裂肉破肉。㗘㗱吹吼。問何以擗胸。虫噉身痛故。何以㗘㗱吹吼。口中有虫故。何以呻喚。飢極欲死故。意欲食糞。諸鬼推排不能得前。願僧為我咒願。僧與呪願。便得食糞。不復呻喚。以是證知。比丘不得手造飲食。及僧器物。若非僧器物。若非僧器。手受得行與僧。無犯。見論十六。多比丘行。唯一小沙彌。各自擔粮。至食時自分之。沙彌得分已。語比丘言。今持沙彌分與大德易。易得已。復持與第二上坐。展轉乃至眾多。若沙彌不解法。比丘自持分與沙彌易。第二上坐復易。乃至眾多皆得換易食。不犯共宿惡觸(准此換易。唯開惡觸共宿。時有愚夫。過七日藥換而更受。悉犯非時殘宿二提也)。
○不受食戒
多論第八。五義受食如上。七日藥中已引之。文言置地與者。祇十六云。有登瞿國。是邊地耶見惡比丘。故不授食與人。爾時當滿荼羅(此翻為壇)。規地作相。若葉蔽鉢下。作是言受受受。得名受。五分第七云。有諸白衣。惡賤比丘。不肯親授。以食著比丘前地。語令自取。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若施主惡賤不肯授食。亦聽以後語取。為受食。(又云)有販馬人。請佛及僧行水已。有人語言。火燒馬屋。彼以此不展授食。語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已便去。佛言。若無淨人。以施主語為受食(彼文開五趣受食。如彼廣說)。
祇十六云。道路共商人行。借淨人有牛。尊者。須當取使淨人長囊。盛種種粮食。計日日食。分作一齊已。細結著牛上。至食時當使淨人取。若無淨人者。一人挽細。一人承取。口言受受受。是名為受。食盡未至。當淨浣囊。更求餘食。細結如前。當與牛食。著涼處。不得使苦惱。到已。牛還大主。道行乞昔蔗。彼言自取。比丘言我不得取。彼言欲食便取。不欲便去。比丘爾時以繩細繫好昔蔗。著牛頭。作是言知是。眾生邊有火聚。驅牛過火。使不燒牛。得作淨已。一人扶牛頭。一人解細。作是言受受受。蕪菁根亦如是。牛頭頓遜。得名為受。若未離地。得名受。但非威儀(一切准知)。
開文云。鳥銜食墮鉢中等者。祇云。鳥墮肉段比丘鉢中。下時覺非墮時。是名受。但非威儀。墮時覺非下時。亦爾。下時覺墮時覺。是名善受(一切受食。彼皆有此三句也。又云)。
风吹尘来坌钵下草。不坌食者得食。草叶当受。若草叶及食俱坌者。一切更受。牛等脚下。尘来亦尔。畜生振身尘来。作意受者。得名受。鸟尘亦尔。如人行衣曳地尘起来坌。准牛脚下知之。若行草叶。应语悬放。草菜等亦尔。行菓堕草上即转去者。不名为受。小停者得名为受。十诵五十六。蝇不可遮。故非触。
○索美戒
具緣云。非親者。此律無文開親。然十誦十三云。不犯者。若病。若親里。若先請。若不索自與。不犯(故作此釋也)。
○外道食戒
白衣犯輕者。以此律文云。在此眾外出家者是。若准多論第八云。不問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若眾僧與外道食。亦無過正。不得自手與(已上論文)。若准祇律。似唯出家者犯。彼律十八云。外道出家。不蘭迦葉及至尼犍子。(又云)若父母兄弟姉妹。在外道中出家來者。亦不得自與。當使淨人與。若無淨人。語合自取。若恐噉盡。應語言授與我來。得已。應隨意減取已。若著床机上。語言自取。若是親里。作是嫌言。汝今便作旃陀羅禮遇我。比丘應答言。汝出家不得處。世尊制戒如是。若食便食。不食隨意。若外道作時。亦不得自手與(已上祇文也)。
○至他家戒
帝云谓己有请故者。谓己有食请也。章中又更释云。又可大有余事请唤者。谓不请食。但请施衣转经等事。故云余也。
文言前食後食。梵語倒也。應言食前食後。譯者不迴文也(謂齊食前齊食後也)。
病者。如上展转戒也。
文言除此已余时劝化作食辨施衣者。章中且顺古师释意云。此施食及衣。要假一月五月。以彼施衣。是时家之余。此是古师义意。疏主未暇改之。故有斯语也。上别众食。疏主正义。已开为三。谓作衣时。施衣时。彼已广释竟。应准彼思。有疏本对失嘱授解义五门。亦是古师义也。应须简择。不得一依也。亦有疏本。无此义门。即是疏主正义。若立五门。即第四门。用释文也。
五往五细分有七者。分库藏聚落边房为三。兼余四即七也。边房者如章中解。无劳余释也。
亦谓不专向所往处独言失也者。为对非时入聚。故作此言也。章中两解。前解云。非时入聚嘱竟。虽过余处。不失嘱授。此戒不尔。异彼戒故。故独言失也。后解亦可同此。不得言独也。嘱授词句。相传义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请。今有某缘事。欲入某聚落至某家。白大德知。今详。但须的嘱一人。令善忆持。不必要须大德一心念等。设令遥相告白。理亦是开。
○强坐戒
二俱受齐。即是俱受八戒也。
文言食家有宝者。从喻名也。噉贪欲味。故名为食。亦相爱重。名之为宝。南山云。四食之中是触食者。谬也。此意说贪。不欲辨食也。此戒对夫比丘强坐。开第四人。后戒不对夫。故开第三人也。
释第三句。文三。第一开舒手处教不犯法。二正结犯。三开第四人。后戒同此。
○与俗女露坐戒
十律云一丈犯提等者。不然。彼律第十二。俱言相去一尋坐提。一尋半吉。相去二尋若過二尋坐不犯(已上論文)。多論第七。一同十誦也。僧祇十九。五分第八。並無一丈等文也。
緣起彰露戒本稱屏者。以釋相云。屏處者見屏處聞屏處。故知戒本雖言露地。其實是屏。以無屋覆。名之為露。由離見聞。復名為屏。是故章云。相對受名也。後解云。亦可屏露合制者。前之二戒有寶立二。此中合制。即是無寶立二也(通說即分為四个戒也)。
又此戒前二覆屏第三离见闻屏者。此据现文三戒论之。不据义分四戒为语也。
○药请戒
摩诃男者。见论十六云。是佛叔之子。大佛一月。得斯陀含道也。
毗勒等三吉者。彼十诵十七云。若索呵梨勒。阿摩勒。毗勒。彼株罗。毗收𭦟陀多耶。摩那迦楼。迦卢尼等苦药。得者吉罗。章云三吉。且据前三勒言之也。
文云四月者夏四月也者。据开更请从断后开。明知不要夏也。故十诵十七云。若夏三月受。冬中一月受。夏中二月受。冬中二月受。夏中一月受。冬中三月受。若四月过已。应冬四月受。祗第二十云。冬请春请亦如是。檀越不必定四月或一月半月。若期满已。不得更受。
以二人形要者。或言盡師一形。或言盡弟子一形。與師藥也。准祇二十云。常請食盡此倉糓。比丘受之。應數數問典倉者。若言倉盡。不得復受。若檀越言。何以不來。答言倉盡。是故不來。若言我非謂一倉。更有餘倉。從今但來。如是受者。無罪。諸食蘇乳苷蔗亦如是。若請食盡。此牛乳應數問稱者。若言稱盡。不得復受(乃至言我非謂一牛等。同前倉糓)。
○观军戒
实则倾败等者。如下文言。阵者若戏若鬪。鬪即是实也。昔者诸侯当今刺史。各有三军。每年朔诸侯相率朝夫子。论语云。天子六军。诸侯大国三军也。
牒制隨開中請喚聽往者。多論第八云。若王王夫人。太子大臣。大官諸將。如是等。遣使喚往者。不犯。凡人亦爾。止誹謗故。若喚不往。當言比丘有所求時。不喚自來。無所求時。故喚不來。若往說法。或得初果二果。又長信敬善根故。又以道俗相須。長養佛法故。是以聽往(此亦即釋制戒意中。為滅誹謗也)。
不解纯义者。谓应解言纯二象纯二马等也。
一军有四。二军有十。三军有七。四军有五。合二十六也。
观之方便者。亦可从道至道等。随于何时见军即犯也。祇十八云。若天王出。若天像出。街巷中迮满。比丘尔时在一处住。不作意看。无罪。若作意欲看越。若看象马牛鬪。乃至鸡鬪越。若军来诣精舍。不作意看。无罪。作意看越。下至人口诤。看者越。
○往观军陈合战戒
四解陈之形相者。文中有五种形者。像五行也。张甄者。虽总张罗。简精者先锋。其形尖也。咸相者。咸相对列。其形直也。
○饮酒戒
章云娑伽不能降三毒者。有人不達。便言聖人何有三毒。今詳。調達得通。豈即是聖。經論悉許異生五通也(除漏盡故)。五分第八。佛往䟦陀越邑。彼有毒龍。常雨大雹。壞諸田苗。諸人常念。誰有威德。能除此龍。聞佛與千二百五十弟子俱來。歡喜出迎。禮足白言。願降此龍。娑竭陀在佛後扇佛。佛問。即領汝聽此諸居士所說不。答言聽。第二第三問答亦爾。娑竭作念。世尊三問。為勑我降此惡龍。即禮佛而去。乃至身出烟火。大同四分。於是化龍身合如。內著鉢中。如人屈申臂頃。持著世界中間。須臾便還。諸居士歡喜。白須何等。答言。我白衣時。性好酒肉。居士歡喜。即為辦之。娑竭飲酒已還拘睒。於僧坊外。醉臥吐泄。衣鉢縱橫。佛與阿難。轝還井邊。佛自汲水。使阿難洗。臥著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申脚踏佛。佛集僧問言。娑竭陀先敬佛不。答言敬佛。又問今能敬不。答不能。乃至問。娑竭陀先能伏惡龍。今能降蝦蟇不。答言不能。呵已制戒。十誦律十七。降龍大同。又云。因莎伽陀名聲流布故。諸人為僧作前食後食。是中有一貧女信敬。獨請莎伽陀。為辦蘇乳糜。女人思念沙門噉是。或當冷發。便取似水色水香酒持與。莎伽陀不看即飲。飲已向寺。寺門邊倒地等。僧祇二十云。時有一家。施食之後。因渴施酒。色味似水。得而飲之。乃至是善來比丘。今能降蝦蟆不等。(述曰)蘇揭多。此云善來。即莎伽陀是也十過中初有失於根有損者。今尋文中。色惡少力。理非根損而已。眼視不明。是根損故。相從總說也。
嗔增者。一现嗔。二益鬪也。
报亏者。增致疾也。
以痴诸业者。坏田业资生也。
文言以我为师等者。凡弟子理须顺教。今犯此戒。违教偏重。以过多故。不同余戒也。
文中列五酒。新譯經論。酒有三種。謂名為宰羅(此云米酒)。迷耶(謂根莖花果等酒也)。末陀(謂𮑱桃酒也)。放逸處酒(由飲故。能生逸。故云然也)。
開文中云。餘藥治不差者。五分第八云。娑竭陀。佛制戒已。不敢復飲。以先習故。氣絕欲死。飲食不消。不知云何。佛言。令𭊴酒器(章中已廣說。乃至)。得已便差。白佛。佛言。已差應應漸漸斷之。乃至𭊴酒器。不復患者。不復得𭊴。
○水戏戒
大雲經無文也。僧祇十九云。童子迦葉至年八歲。出家得阿羅漢。共十六羣。入水浮戲。波斯匿王。在樓望見。王未信佛法。見已倍生不信。即語末利夫人。看汝家所事福田童子。迦葉於其水中入頂第四禪。以天耳聞。語諸伴言。王倍不信。末利夫人心生不悅。今當令彼發歡喜心。皆言善哉。各提澡鑵。盛滿中水。以著於前。結跏趺坐。次第行列。陵空而去。於王殿上空中而過。夫人見已。心大歡喜。即白王言。看我福田。神德如是。王大歡憙(五分第八。十誦十六。小小差殊不錄)。
戒本水中。且据缘说。释中钵盛水戏亦提。
○击攊戒
僧祇十九。名相指戒与此律似别。彼祇缘起。尼坐不正。十六群见已。相指示而笑。因此故制。彼云。一指指提。乃至五指亦如是。一切手指提。以卷指兰。若木竹指越。知事人差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提。
○恐怖戒
悸(祗季反心動也)。
举其前言。以释犯相等后者。疏意云。前方便时。告前人云。汝后若见如是色等。汝必死。示色时名了了者。举前方便时为名也。尊者云。亦得先以色等示之后方告云。若曾见闻如是色等。必是不祥。故云了了也。
○洗浴戒
温室经除七病者。彼经云。佛告耆域。澡洗之法。当用七物。除去七病。得七福报。何谓七物。一者燃火。二者净水。三者澡豆。四者苏膏。五者淳灰。六者扬枝。七者内衣。此是澡浴之法。何谓除七病。一者四大安稳。二者除风病。三者除湿痹。四者除寒氷。五者热气。六者除垢秽。七者身体轻便。眼目精明。是为除众僧七病。如是供养。便得七福。何谓七。一者四大无病。所生常安。勇武丁健。众所敬仰。二者所生清净。面首端政。尘垢不着。为人所敬。三者身体常香。衣服洁净。见者欢喜。莫不恭敬。四者肌体濡泽。威光德大。莫不敬难。独出无双。五者多饶人从。拂拭尘垢。自然受福。常识宿命。六者口齿香好。方白齐平。所说教令莫不肃用。七者所生之处。自然衣裳。光余珍宝。见者悚息。
上代光统述制意云。水性漂荡。无恒不可。常令定浅。上流忽增。容损身命。
兩月聽洗者。准多論第八。十誦十六說也。多云。熱時者。春殘一月半。夏初一月。是二月半。名熱時。律師云。天竺早熱。是名天竺時。如是隨處熱時早晚。數取二月半。於中洗浴無犯(已上論文)。多論第九云。凡比丘浴。若露覆室。要不共白衣。及覆上身。要著偈支。(述曰。以偈支覆身也)一當有羞愧。二喜生他欲想故。昔有羅漢比丘洗。有一比丘。見其身體。鮮淨細耎。便欲心生。後不久男根墮落。即有女根。則休道為俗生子。後還遇見。即便識之。知本所因。即歸情求。及羅漢教令悔過。用心純至。還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又云。婬持戒大比丘及沙彌。罪同破七寶塔。勸人出家精進。斯福同塔也(已上論文)。
饰宗义记卷第六本
饰宗义记卷第六末
已下疏本第六。
○净施戒
遠同大行者。地持第四辨釋此義。然與瑜伽同本別譯。故今即依瑜伽三十九釋云。謂諸菩薩。先於一切所畜資具。為作淨故。以淨意樂。捨與十方諸佛菩薩。譬如苾蒭於己衣物為作淨故。捨與親教軌範師等。如是菩薩。淨施因緣。雖復貯畜種種上妙一切資具一切施物。猶得名為安住聖(謂知足為體也)。生無量福。常於此福。多思惟故。於一切時。隨逐增長。恒於一切作淨施物。如佛菩薩。所寄護持。見來求者。即應觀察。若隨所欲作淨施物。惠施彼時稱當正理。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於諸眾生而不施者。如是知已。取淨施物。施來求者。令所顯滿。若觀施時不稱正理。即應念先作淨施法。告言賢首。如是等物是他所有。不許施汝。耎言曉喻。方便發遣。或持餘物二倍三倍。恭敬施與。然後發遣。令彼了知。菩薩於此。非慳貪故(章云違同大行者。即遠同菩薩為成熟有情。而畜財物也)。
其准具戒及當部者。當眾也。下眾對手理亦同類。准足數義。既無互足作法之時。故應自類。然作法時之時故應自類。然作法時。應稱長老憶念(或言具壽。或言賢首。或言慧命悉得)。
尼下二众。称大妹大姉也。
尼加十六牧者。谓长十六之类。非谓受持十六也。故下文云。即日受十六物牧。余者当净施。
綾羅綺繡等者。謂是灼然大文綺綵及人髮等。又以義准。女人衣服等畜之。並不合著用。隨應蘭吉。既體有過。故不合淨施也(若堪改作道服者。理亦應淨施)。
重物之中除十六牧悉同于上者。谓十六牧。虽是重物。而须作净。故须除之。余外重物同上不须净也。时人相传。大被大毡。不须作净。今详。圣开下品受畜。故咸须净。䘢衣之绵。若应者亦须作净。崇云。物者衣药钵及十六牧等。古旧师云。如绫罗锦绮等。一切重物不须说净。此义不然。比寻诸文。皆无开处。若以重物不说。如十六牧。药岂是轻耶。今详。锦等本不开畜。何因乃索开无净文。岂可有文云从今已去不听畜锦等。若畜者开无净施清净无罪。又十六牧开畜故净。宁同锦等。故还依旧为正也。
請施主辭句。大德一心念(或言老主)。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衣藥鉢展轉淨施主(若准實施主。應言為真實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鉢展轉淨施主(或言。為我作真實淨施主)。慈愍故(三說錢糓米等如上畜實戒辨)。
约物及境作法有差者。物已成衣。应言长衣。若未成者。应言长财。境唯自类。如上已辨。作法有差者。衣药钵等。真实展转有差别也。
答于五众中随意与者。准彼五分。不请施主。任所对人。随与一人也。今三藏亦言。不应请施主也。
不应语所称名比丘者。如张比丘对王作法。任王处分。随意与人。王即施与李姓比丘。作法既竟。不应语彼李比丘知。故云不应语所称名比丘也。
释此四文者。前科为五。除初一文。但释举数已下四文也。
依此文作者。今詳。依下衣犍度文者好也。今謹錄下文云。真實施者。大德一心念。我有此長衣未淨施。今為淨故捨與大德。為真實淨故。展轉淨者。大德一心念。此是我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大德。為展轉淨故。彼受請者即應言。大德一心念。汝有長衣未作淨。故與我。我今受之。受已當語言。汝施與誰。彼應言施與某甲。受請者應如是言。大德。汝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今受之。受已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為某甲善護持。著隨因緣。(述曰)作法之時。汝我等言。應改者改之。不得謹誦也。
○白色衣戒
多論第八。新衣者不問新故白。以初得故名新。此律釋相中。即同多論。多論又云。凡五大色。若染吉羅。若作衣不成受持。若作應量不應量衣。一切不得著。若先得五大色衣。後更改作如法。即成受持(反此則不成受持。五大色者。青黃赤白黑也)。一切如法色衣。不如法色衣。不作淨着者皆提。若故點滅。猶是淨衣。不須更點(准此論文亦是不然得提。又云)。除富羅革屣。餘一切衣臥具乃至腰帶。盡應三點淨著用。皆提。又云。若以新物補衣。一處作淨。不須一一淨也。以皆却刺補故。若但直縫。應各各點淨。(又云)凡淨法有三種。一者如法三點淨衣。及一切漿。須作淨者。比丘得自作。二者若菓菜五種子。應沙彌白衣作淨。三者若得革屣新靴。應令白衣著行五六七步。即是作。(又云。有故作淨。謂令人若自作。有不故作。如隨力等。生種之上〔隨〕漿中等。即名為淨。又云)若作純青淺青及碧作點淨。得作衣裏。(又云。黃是不如法色)祇十日衣但吉。不點提。與此律一倍相翻也。僧祗十八云。青者銅青。長養青。石青。銅青者。持銅器覆苦酒上著器者。是也。長養青者藍澱青。石青者是空青也。黑者名字泥。不名字泥。字名泥者。呵梨勒醯勒阿摩勒。合䥫一器中是。不名字泥者。實泥若池泥井泥。如是等一切泥也。木蘭者。若呵梨等三勒。如是比生䥫上摩。持作點淨。亦可重衣者寒衣。輕衣者夏衣也。此等非三衣。故吉。
○煞畜戒
鼻柰耶第九云。佛及洴沙王迦留陀夷三人。无比射也。口语者。谓或诵呪术。或呵比令死。不同煞人。有谓死也。以此若许解人语者。得偷兰故。
○饮虫水戒
鼻柰耶第八云。有二比丘。未曾见佛。便发进路。来见世尊。春后极热。身体燋渴。值旷野中水少虫多。其一比丘语一比丘。饮此虫水。得觐世尊。一比丘答言。受世尊戒。云何当坏。其不饮者。命终生三十三天。着百宝冠。来诣世尊。世尊说法。使得见谛。其饮水者。在后至佛。佛遥见来。脱优多罗僧。示黄金体。汝为痴人。用观是四大身为。纯盛𭊴处。其见法者则见我身。
不同十律者。彼律十一及十四並言。隨虫死一一提(不言不死吉。有餘皆〔言〕十律不死〔言〕)。
戒本可知者。四句。一人。二知。三水有虫。四饮而结罪。
○疑恼戒
前四举受为疑者。亦可准下增六文云。作疑有六法。若以所生年。若以腊数等。故知腊数是亦通随也。
其事实尔自不成等者。祇律异此。祇十九云。若有人来欲受具足。若简二十与受。若不满语言。且往待满。若彼便于余处受具来。不得语令疑悔。语者越毗尼。若受具时羯磨不成。应弹指语言。长老汝羯磨不成。若受时不语。后不得语。令起疑言。汝受时自不成。羯磨不成。众不成。语者越毗尼。
以不知言語復麤疎故妄引我言等者。疏意釋云。謂同法人性麤疎故。聞說初禪。遂妄引我法師之言。而向人云。法師令我語得初禪。法師為欲誡約彼故。以彰總彼。故曰如汝所說。自稱上人法。犯波羅夷(餘二禪師等准此應知)。
○覆麤戒
义同于说者。如上文中。身子被差。说调达过。便疑有犯。佛即开其除僧羯磨。故知说麤。若不被差通记二逆。亦在犯限。今覆麤中。义同于说通覆二逆。亦应得提。有人引多论第八云。覆麤有三种。一覆夷残得提。二覆出血坏僧得对手兰。三覆下三篇吉。故不得云复逆犯提。今详。多论第八。说他戒中。亦同覆他三种阶降。此律说他。既无三阶。故异多论也。多论覆说结罪既同。明知此律覆说亦须相似也。
○减年戒
或复体定非可进不者。如一臂长一臂短等。或即时方便容可如法。如负债无衣钵等。或虽不应得戒。得罪者。如百遮说。
章云。都无所了称为不知者。不然。若不知法。更结不学无知。何容免罪。故应准此下开文云。若先不知信受戒人语。若谤人证。若信父母。名不知也。
调心如章释得也。
或言滿等五句者。一滿。二不滿。三疑。四不知。五默然。六僧不問。若准多論。縱滿二十。答言不滿。亦容不得戒。故多論第九云。若人滿二十。自想滿二十。僧中問云。不滿有二種。一誤若妄此人得戒。二意不欲受。師僧強與。故說不滿。此人不得戒。年六十不得受大戒故。師僧強授亦不得。以其人不任堪行道。又心智鈍弱。唯聽為沙彌。七戒已下亦不聽度受戒。俱突吉羅(又云)。年未滿二十不聽者。以其輕躁不耐寒苦。若受大戒。人多呵責。若是沙彌。人則不呵故也。
尼十二得者。為夫家所使。任忍眾苦。加厭本事也(已上論文)。祇二十九云。沙彌有三品。一者從七歲至十三。名為驅烏沙彌。二者從十四至十九。是名應法沙彌。三者從二十上至七十。是名字沙彌(已上律文)。准此七十已上七歲已下不應度出家也。僧祗十九云。若有人來欲受具足。月滿者。應與受具足。不滿者。應語令待滿。若人不知者。當問其父母親里。若復不知。當看生年板。若復無者。當觀其顏狀。觀時不得直觀形體。或貴樂家子。形大年少。當觀其手足成就。若如是復不知者。當問何王何歲。國土豐儉。旱澇時節(已上律文)。
六答者。或默然。或不。此二非答。然与余四。相从说答也。
和上都无所知故无情过者。若尔前谓心中。答言不满。应有情过。和上应犯。故不应理。今解言不知者。决信傍证。及信父母。故成不犯也。
验前成不为犯不犯者。此义不然。下至若少一日。不满二十。令十二月者。和上得提。其受戒人。自戒得戒。非由得戒。即令和上无罪也。犹如百遮虽受得戒僧不免罪。问此戒开又应开和上。若不开者。何用此列。答乘言势便。开受得戒。其犹輙教诫之中。开尼二难等。不往礼拜。岂是开无輙教罪耶。又如尼律度任身者。开和上云。若不知若信父母等。乘势开母乳𫗦长养同室抱等。岂由开母同宿抱等。即令和上亦不犯耶。故非诚证也。
余之二心本自无罪不须论开者。和上无罪。理且应然。弟子之事。岂不须论也。
随分结提者。疏意释云。且随分应位。以结提罪。其实未定。此不应理。向已破讫。
依伽論所以有閏月者由十四日布薩故者。此故師意云。以其閏月。由小月中融出而成。故文雙舉閏及十四。顯其閏月與十四日體一名別也。非謂減餘十八大布薩合成十四日也。今師破云。今解閏者。不是專由十四日故。數取非妨者。意說閏月若專由於十四日成。可言體一而名有別。閏既不專由十四日。與閏月體。其義全別。且知一年六小布薩。三年總計但得閏中成十八日。既是更須是十二日。方成一月。始名一閏。明知十二非是由於小月中來。故知閏月與小月別。故一年內。於十八令大布薩中。數取十八日非妨也。問前言三年有十二日。既不由於小月中來者。從何處來耶。答如章云。以其日行周天。以十二月乘十一日。計於三年。有三十三日餘者。周易中辨。日行周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謂一度。分為四分。於中取一度。故曰之一也)。且計一年。合十二月。於中六小。通計一年。合有三百五十四日。然一晝夜行於一度。若准周天。即是但行三百五十四度。以之為歲。餘十一度四分之一。猶自未行。即是一年剝十一度四之一。若至三年。即剩三十三度四分之三。取三十度或二十九度。以之為閏。猶剩三日四分之三。故疏云有三十三日餘也。由斯剩日。遂使數有兩年一閏也。又准九章筭法。十九周天以之為章。謂三年一閏有三(謂九年三閏月也)。五年再閏有四(謂十年四閏月也)。十九周天。於中減取十九。合十一度四分之一。總成二百十三日四分之三。且計二百一十日。以為七閏。猶剩三日四分之三。然其章法。且舉全數。故言七閏。理實猶剩三日四分之三也。且如十六周天。即剩一百八十日(謂十年到十个十一度。即一百一十日。又六年六个十一度。復成六十六日。又有十六个四分之一。即成四日。合為一百八十日也。此即成六閏也)。又餘三周天更有三十三日四分之三。又為一閏。猶剩三日四分之三也。尚書云。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然實三百六旬五日四分之一。而書且舉全數。非盡理也)。若准晝計一年。乃剩十二日。三年足得閏焉(猶剩六日)。問何不每年皆以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以為一歲。何須置閏。答以其一年。總有四時。而或有時。春時獨長。餘三齊短。故於春分置一閏月。以合四時。夏秋冬等准此應說。或復有時。四時並齊。故一年中總不置閏。縱有延促一日之者。但須小月大月間頻也。此方且然。若准西國。其義大同。故智度論五十三云。一月或三十日半。或二十九日。或二十九日半。有四種月。一者日月。二者世間月。三者月月。四者星宿月(此標四名也)。日月者三十日半(即是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世間月者三十日(世間共許三十日為月也)。月月者二十九日。加六十二分之三十(謂乘此月。十二月為一年也。此中通計一年。合有三百五十三日。加六十二分〔三〕五十。即是少十二分。不滿三百五十四日也)。星宿月者二十七日。加六十七分之二十一(謂於每月。別有星現。逕二十七日六十七分之二十一。日即沒不現也。制怛羅正月也。吠舍佉二月也。誓瑟吒三月也。阿沙恭四月也。室羅伐拏五月也。婆達羅䟦陀六月也。阿濕縛庾闍七月也。迦栗底迦。舊名迦提者訛。八月也。末伽姑羅九月也。報沙十月也。區勒〔具〕拏十二月也。此等皆據黑前白後也)。閏月者。從四月世間月二事中出。是名十三月(謂加閏故十三月也)。或十二月或十三月名一歲。是歲三百六十六日。周而復如(此據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也。而言六十六日者。不盡理也)。上來麤文並是論文。於中注釋者。今詳釋也。因此乘辨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中。每月但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以其月初生時。西方纔出。未至初夜。其月即沒。是故不得全行一度。乃至十五日夜方始全行。是故不同日行周天也。又詳。日行周天者。乃是假為節度分限。非謂日月實如是行。猶如有人往行百里。而坐家者。量其日影。以為百分。影移一分。知行一里。非即行人於影上行也。謂遶須彌。是實行處。而諸賢聖。量其遲速以分為度也。
文同义异者。抑断而无据也。理实两文还开得戒也。前已释讫。
○发诤戒
轻重文四中云。次犯吉罗者。如文云。除此诤已。等得吉也。
三种四句者。观作观想如文已有。又解作解想。又灭作灭想。各四句略也。
○恶见戒
五分第九。疏引不盡彼律。(乃至)今得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有諸外道。不捨本見。於正法出家。亦得四沙門果。以是故我作是解。(述曰)若言長者得初兩果。猶有欲事。斯則容然。言得那含及不捨本見得四種果。則違聖教。故須設諫。謂十隨眠。於中受恚慢及無明。通見修斷。有身見邊執見戒禁取見取邪見及疑。此六唯見道斷。若見斷者。觀苦法忍。展轉乃至道類智時。經十六心。前十五心名為行向。薩婆多宗是見道攝。第十六心名為住果。薩婆多宗名為脩道。於此十六不中出觀。三界見惑一時斷盡。名為初果。大乘十六總名見道。自此已後入修道位。四種隨眠。於九地中。各分九品。謂上上上中乃至下下。後初先斷欲界九品。斷此總起九無間道九解脫道。先斷上上。以最麤故。起下下道。即能斷之。次第乃至斷六品盡。名斯陀含。次第乃至斷下下品。起上上道。九品惑都盡。若阿那含。餘之八地九無間等。准欲界說。然阿那含從欲惑盡。乃至非想惑未盡前。悉名那含。又此一來不還二果。依於有宗。或用漏。或用無漏。隨一道斷。預流羅漢必用無漏。上來且據次第得果。若超越者。先異生時。有漏六行。已斷欲界六品惑盡。後入見道。前十五心。名一來向。第十六心若一來果。若先已斷九品惑盡。或復乃至無所有處。下八地中七十二品先已斷盡。前十五心名不還向。第十六心名不還果。阿羅漢者無超得義。若准大乘雜集唯識。先得初果。後入脩位。於九地中。八十一品總束為九。起九無間九解脫道。若斷上上。一切地中上上俱斷。乃至第九解脫道之時得阿羅漢。亦有超得。小乘經論無此文也。是故利吒不應說欲不鄣那含及阿羅漢。以後二果欲界惑盡。何容更有婬欲之事。前之二果欲惑未除。故容自妻。斯理無妨。若出家人一切皆斷。即於婬欲亦鄣初二。故智論九十四云。白衣弟子以香塗身。妻子共臥。得初二果。是阿利吒比丘聞是事。即言。雖受五欲而不妨道。不知是事佛為誰說。然佛本為白衣故說。比丘持着出家法中。述曰。利吒比丘持白衣法着比丘法中也。又言。外道不捨本見。理亦不然。若不捨見。尚不得初。况第四果。倚傍初二。便謗三四。故應設諫(次當釋疏)。
上品鄣见谛者。谓见道惑。麤故易断。名之为上。
下品鄣思惟者。旧名思惟。新名修道。以修位中数数思惟数出入观。不同见道。一人入断尽。故名思惟。修道烦恼细故难断。名之为下也。
治道品殊者。谓初见道起能治道。但断见惑。后修道中起下下道。断上上惑。乃至次第起上上道。断下下惑。九地同然。各各歒对。自断当品。无有异道断异品惑。故章云。异则非此所断等也。
故有非我鄣非谓不鄣于彼者。且如欲事。不鄣初二。非谓不鄣三四。若出家位。一切鄣也。
若生胜解此或斯除者。谓修道中数数更生。增胜圣解。断欲贪尽。故云斯除。第三果后。无复欲事。若超果者。先断欲界九品惑尽。在异生位。已无欲事。
具缘中第二屏谏等。设无屏谏。直尔僧谏。亦应犯提。然准圣教。必先屏谏。
分释同上者。同上破僧等四谏戒也。初至呵责阿利咤比丘已已来。正起恶见。谏所为事。二告诸比丘听众僧已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复二。初至其犯婬欲非鄣道法已来。正起恶见。二时诸比丘闻阿利咤已下。呵所不应。即此呵中初比丘呵。
利吒堅執審定而言唯此真實等者。章中釋言。以心實故。故得輕提。不同調達以心虗故故得重殘。若准多論第八云。阿利吒先是外道弟子。外道邪師遣入佛法。倒亂佛法。其人聰明利根。不經少時。通達三藏。即便倒說云。行鄣道法。不能鄣道。盡其智辨。不能令成。(述曰)准此論文。即心虗也。設欲救疏。應言部別。不勞通釋。以此律文。有心實相故也。次佛呵可知。
第二秉法谏中复二。初教作法。二应作如是下。奉命设谏得罪之所。三诸比丘白佛已下。谏法该通。
戒本文五。初谏所为事。二彼比丘下诸善比丘屏谏。三比丘下拒屏谏。四彼比丘下僧谏。五不舍者下违谏结犯。初文分二。初明谏所为人。次明谏所为事。辨相具释。
○随举戒
四種成室相者。盡鄣盡覆(俱句也)。盡覆不盡鄣(偏句也)。盡鄣不盡覆(偏句也)。覆障俱不盡(俱句也)。五分第九云。隨久近共語。語語提。共坐。坐坐提。共宿。宿宿提。共事。事事提。九不成室者。一盡覆無鄣。二盡覆半鄣。三盡覆少鄣(此上三句以盡覆對鄣無半少。為三)。四盡鄣無覆。五盡鄣半覆。六盡鄣小覆(此三句以盡鄣對覆無半少。為三)。七覆鄣俱半。八俱少。九俱無(此三俱句為三也)。
○随摈沙弥戒
沙弥不具见不忏不作摈名。俱是义说。亦无文也。
牒上谏五句来者。上文诸谏戒。皆有五句也。即此戒中第二句开为五句者。同上文也。谓一谏所为事。二屏谏。三拒屏谏。四僧谏。五违僧谏。具如章释。
即牒上摈治者牒上缘起中摈治也。
辨相中前解初句可知。灭摈者下。解第三汝出去灭去。畜养者下解第四句。若比丘下解第五句。后释意者。初句可知。灭摈者下解第四句中两句也。谓灭摈者。解知如是众中等。畜养者下解诱将等。第五句可知。伽论第二云。沙弥言。我知佛所说。欲不障道。众僧和合已。彼若忏悔还净者。当摄受。十律十五。名为灭摈。多论第八亦尔。然准多论。即是恶耶不舍之异名也。
○拒劝学戒
古师意者。作犯之中。若不倚傍者。但不受谏是。若倚傍者。即诸僧谏是也。若论止犯。定无倚傍。阙无僧谏也。
○毁毗尼戒
甄去未誦等者。准祇十四。未說時呵越。說時呵提。說已呵越心悔。作此釋也。彼律要是半月說時得提。若尋此律及五分律。呵他學誦。故知不要半月之時。異於祇律也。五分第六云。若發心念欲。令人遠離毗尼。不誦不讀。而毀呰戒提。若發心作念。我當毀此。令木叉不得久住。而毀呰偷蘭。多論第六云。若凡經中。有隨律經時。說呵者提(謂半月名時說也)。餘時說隨呵去。餘如章釋。
○不摄耳听戒
证其久知结罪属彼者。寻此戒宗由不听犯。即疏中释深契正理。而南山云。此是恐举先言戒也。今详。若是恐举先言戒者。理即是彼小妄语摄。非此所宗也。然起过中。藉彼恐举先言为缘。而制不听。以彼言中含两义故。故得为缘。谓或实知而言不知。便是小妄。若实不知而言不知。即由不听。然五分律第九卷中。恐人疑云。若是实知而言不知。可得提罪。若实不知而言不知。应当无罪。故彼文中遂双结云。若知若不知。不知作是语波逸提。然实理推意。举始知及不知之言。显不听罪也。今此律中。亦举无知及始知之语。以显不听也。多论第九。意同五分。故彼文云。实先知言始知犯妄语随。此中正结不专心听罪也。又云。轻心听乱心听戒故犯突。说竟犯堕。祇二十一云。佛言诵木叉时。余比丘不得坐禅及作余业。皆应专心共听。若四事不听。十三事不听越。乃至中间随不听越。一切不听提。
文言。若不與者彼突吉羅者。謂善比丘見已應呵也。故祇云。呵已波逸提悔過。又云。此罪不得趣向人悔過。當眾中持戒有威德人所敬難者。於前悔。前人應呵。長老汝無利。(乃至廣說)章云。二罪之外者。次前疏云。非但無知故犯根本罪。此即以無知之言。并顯有根本罪。即是無知及根本二也。
亦可通开不摄耳者。是戏笑言非实不听故也。
○同羯磨悔戒
駭(胡界反驚也)。
十律應分物者。彼律第十云。長老陀驃力士子。多知多識。能致供養飲食衣服臥具醫藥資生之具。時陀驃比丘衣服故壞。諸居士因陀驃故。多與眾僧飲食衣服現前僧應分物。(乃至)即眾僧中作羯磨與。若准多論第六云。此戒體若僧和合。作羯磨不作羯磨。與知事執勞苦人。若僧祇物。若自恣物。和合與已。便呵言隨親厚與。波逸提。(又云)若大德及貧遺者。若僧和合與。盡得與之。若與欲和合後呵者提。若在當來呵者吉。此戒不必言隨親厚與。但言不應與盡犯。(述曰)准此文。僧祇亦得也。仍不問羯磨作不作也。
○不与欲戒
僧祇二十云。僧欲断事有二种。一者说法毗尼。二者作折伏等。乃至别住羯磨。若僧说法毗尼者。应白言离说法坐去。答言尔。不白与欲者越。若听众多比丘诵经。或听他读经。不白去并越。若作折伏等羯磨。白并与欲者提。白而不与欲越。不白不与欲。一提一越。
○与欲已悔戒
开文云。其事实尔者。准多论第八云。若僧作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当时乃不能有所转易。嘿然而不呵。后言不可无罪。
○屏听戒
祇二十云。若二比丘。在堂私語。比丘欲入。應彈指動脚作聲。若前人嘿然者應還出。若前人故語不止者。入無罪(二人在外私語。一人堂內。反說應知。若嘿然。堂內人應出)。若比丘共鬬結恨。作是罵詈。我要當煞。聞已得語彼人。長老好自警備。我聞有惡聲。若知事人。聞容比丘作是言。我當盜某庫某塔等物。聞已應嘿然還。還已應眾僧中唱言。諸大德某物等當警備。我聞惡聲。比丘有多弟子。日暮行諸房。知如法不。若聞說世俗談話。若說賊等。不得便入呵責。待自來已。然後誨責。汝等信心出家。食人信施。應坐禪誦。經云。何論說非法之事。此非出家隨順善法。若聞論經說義問難答對。不得便入讚歎。待自來已。然後讚美。汝等能苦論經說義。講佛法事。如世尊說。比丘集時當行二法。一者賢聖嘿然。二者講論法義。
○打比丘戒
祗十八云。打尼兰。下至俗人越心悔。若恶象马牛羊狗。如是种种恶兽来。不得打。得提。杖打木石等作恐怖相。若来入塔寺中。触突形像。坏华菓树。亦得以杖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见论十六云。若嗔心打乃至死。得提。乃至头破手脚打提。若打未受其。下至畜生吉罗。若欲心打女人。得僧伽婆尸沙。若难事手打求脱不犯。
○博比丘戒
祇十八云。六羣以側掌。乃擬十六羣言。我以掌刀。斫墮汝面。彼恐怖故。即便大啼。佛問六羣。何故如是。答言。以戲樂故。佛言。癡人。汝莫輕彼。彼若入定。能以神力擲汝。着他方世界。(述曰)側掌刀者。舉手側掌。其形似刀。即此律中。舉手側掌。名之為博。又若無心擬欲打者。擬時因吉。着方得提。此本欲博。故博即提也。大集經云。若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億佛身血。何以故。能示人出要。乃至涅槃故。
○谤戒
犯缘多少者。同上大谤戒八缘。一大僧。二尼想。三嗔心。四无根。五残事加诬。六下至对一人。七言辞了了。八前人知解。
○突入宫戒
僧祇二十云。若王信心爱敬。手牵比丘入。无罪。多论第九云。门者王宫外门也。门阃者。宫门前一限木也。过此木犯。未藏宝者。王已出外。夫人未起。其进行时。所着宝衣。轻明照彻。内身外现。以发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宝。又女为男宝。夫人未以余衣覆身。亦名未藏宝。
夜未曉者。胡本有二義(此是牒十誦第十八戒本云。若比丘水澆頂剎利王。夜未過未藏寶等文也)。一未曉。二夫人未起。王及夫人未出藏。入限木內犯。已出已藏。入限不犯。及王夫人。大臣太子。勢力強將入不犯。或未藏寶夫人無突。有夫人無實。突入天龍鬼神宮門。突入空宮門不犯。王者取聚落主已上也(已上論文)。
○提宝戒
多論第五。畜寶戒云。是戒體正以畜寶制戒。(乃至)不為畜故。若提他寶。若自說淨寶。但捉得提。一切錢。若銀錢乃至木錢。若自若他。但捉吉羅。非是此戒體。是九十事提寶戒。(述曰)既指此中。是提寶戒。故章不應專言遺寶。但應名為提寶戒也。
僧祇十八。若得衣鉢等物。應唱令問。是誰物。若是主者與。若無識者。懸着柱上顯現處。令人見之。若人言是我物。問答相應者與。若無人識。停至三月。若塔園中得。即作塔用。若僧園中得。當作四方僧物用。若貴物或金銀等。不得露現唱令。應審看相貌然後舉。若問答相應者出寶未。不得於一人前與。應集多人。教言。汝歸佛法僧。若世尊不制戒者。汝眼看猶不可得。(乃至)若無人來者至三年。如上隨所得處。當界用之。若入聚落。見遺物不應取。若人取與比丘得受。與者即是施主故無罪。若聚落見遺物。或風吹來。不得便作糞掃衣取。若曠路無人見應取。衣上有寶。應以脚躡斷棄之持去。去時不應隱藏。若衣上穢汙為人所賤。得覆持去。若取時不覺有賓。至住處見已。應與淨人知醫藥直。若掘僧地得寶藏。淨人不可信。應白王。王施比丘。即名施主。若已用。索半還半。盡還。若無僧物還應乞還(塔得物。准此應知。然言應停三年。得作塔用)。若王問。佛法戒律云何。比丘應答言。佛法中若塔地得。即塔用。若僧地得。即僧用。王言。從佛法僧用者無罪。若寶藏上。有鐵秦姓名(進不如王中說)。
十律十五。若过五六岁无主索。应放四方僧物中用。若彼有主来索。应取四方僧物。
傥见论十六云。若僧坊内若住处得贵为宝。为赏护故。若去时应付与知法畏罪者。付属言。有主来索当还。若久久无主索。得为房舍用。若池井用。不得为身已因。若后主来索。应将示僧房池井。此是汝物。君乘布施者善。若布施者。皆比丘应向信心檀越。某月某日。寺中得遗落宝。久无来索。以用作僧房等。主今来索。檀越能赎。布施僧不。若能者善。若无能者。比丘应广教化觅直还。
○非时入聚戒
僧祇二十展轉相白。彼云。若二比丘。在阿諫若住。若欲俱行。展轉相白。若一人先行。後欲行者。應白餘比丘。若無餘者。應作念。若道中見比丘當白。然後非時入聚。若道邊有塔若天寺。當順道直過。若下道左旋右旋悉者提(此盖以施塔失囑故)。若火起等難。隨意去無罪。若道行日暮。欲入聚宿。不得荷負囊襆而入。應村外息。先令二人洗浴。着僧伽梨施細。展轉相白。入求宿處。還出語諸比丘。已得宿處。爾時諸人淨洗手足。欲飲非時漿者。即於此飲之。若入聚落。無令人譏沙門夜食(入方飲漿招此譏故)。衣囊襆器。分張持去。展轉相白。然後當入。已入須出。從本道者無罪。若從餘道應白。不白提。(述曰)入聚落法。依祇甚好。展轉相白。義即無勞。異此律故。牒制隨開。
文言。聽諸比丘有緣囑授者。祇二十云。非時者。後食已竟。時雖早。猶是非時(又辭句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前人言可爾(已上祇律)。今詳。囑授之法。令餘人知。即成防過。不同自餘對手等法辭句。落非不成法事故。未必須大德一心念等辭句圓足。故伽論第三云。若自在地。白空中人。成白不。答成白。相違亦如是(已上論文)。但應的囑我向某村某甲家等。合善憶持。即成白法。十誦十八。比丘在所住處。白已入聚落。從聚還至住處。即以先日復入聚提。
○高床戒
今三藏云。除入陛孔上者。谓于陛上。声出高台。或刻为花等。虽高不犯。以非脚故。若准祇二十云。入陛者齐孔已下。不同三藏释也。祗又云。若客比丘次第付床。得过量床。应语知事。备我锯来。问作何等。答言。此床过量。欲截合如法。彼言莫截。檀越见者或能不喜。若不久住。凿地埋脚。若久住者。应界齐处木筒盛脚。勿使烂坏。若至俗家高床。不得悬脚坐。若是知旧。应索承足机。
○纻床戒
多论第九云。兜罗者。草木花绵之总称也。以是贵人所畜故。又人所嫌。喜生虫故。又若卧耎暖上。后得寒及麤。便时不堪忍故乞时犯突。随贮至成。犯堕。
○针筒戒
多论第九云。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三十事。又应破故。若还主。主不受。若与他则主物。若施僧则非法。唯应毁弃。
○尼师檀戒
文言。当知此污是有欲人等者。谓失不净污僧卧是具也。故十诵十八云。诸比丘精污卧具也。
言有欲者。谓彼未离欲界也。
嗔痴亦尔外道离欲者。六行能离欲也。
念不散乱等者。纵未离欲。由念不乱。亦无此事也。十诵因此即显乱眠有五过失也。
覆卧衣者。明了疏释也。
五分長二尺者。南山云。准唐尺則一尺六寸七分強。五分是准姬周尺也。今詳。五分第二云長二尺。僧祗第二十云長二尺四寸。若欲會同。即祗據周尺。五分據唐尺也。然尋多論第九。唯於一頭益一搩手。凡長六尺廣三尺(廣中不益。准據無制。但一搩手半。故三尺也)。若准餘之三律。五似同多論。今准此律文中。明言廣長各增。是故尺有五四不同也。然今三藏云。尼師檀形猶如五條。然兩條作一長一短。帖緣安業。并須安裏。故云截割也。尋諸梵僧將來之者。其相亦然。此方古來作之法式。且將說淨。不任受持。南山云。所制先依初制。長二搩手。廣一搩手半。必作一小坐具已。於外周迊更加半搩。其相即是。兩重安緣。名為割截。而破諸師但一重緣云。此䟦闍檀行。便集闍浮提僧斷了。此應久癈。今往往重興。則用䟦闍妄法也。今詳。即依三藏。割截為正也。
但因迦留各增半搩等者。謂緣起異故。戒本中別牒而制。非謂先作小坐具已。更別增之。多論第九云。後因難陀聽益縷際。從織邊唯於一頭益一搩手。十誦十八亦云。縷際益一搩手。故知不別續也。若爾七百結集。何故制不割截。疏意答云。謂若過量。須截而應量也(理實割截如前已辨)。
文言叠作两重不犯者。元心拟截。故非过量。
○创衣戒
多论第九云。覆创衣者。先未开畜涅槃僧。有一比丘。㿈脓血流出。污安多卫。佛见听畜覆创衣。乃至创差后十日内畜。不犯。既听涅槃僧。患创时。涅槃僧内着。之量如涅槃僧。
○三衣戒
祗律十八。孙陀罗难陀。佛姨母子。大爱道所生。有三十相。少白豪相耳埵相。
比丘福淺等者。智論二十九云。復次以細石鉢難得故。麤者受膩故。不聽用佛鉢。四天王四山頭自然生。故。餘人無此自然鉢。若求作甚難。多所妨廢。是故不聽。擔持重者。智論云。石有麤細。細者亦不受膩。故佛自畜。所以不聽比丘畜者。以其重故。佛乳餔力。勝一萬白鳥。是故不以為重。慈愍諸比丘。故不聽畜。問阿難侍從世尊。執持應器。何以不憐愍。答曰。以佛威德力故。又恭敬尊重佛故。不覺為重。又阿難身力大故(已上智論)。多論云。有三釋子。報力能轉四十里大石。阿難。瞿夷。更有一釋。(述曰)故知阿難力大也。有人言。更有一釋子。是調達也。以上推山押佛。故知調達力亦大也。今詳。婆沙第三十云。佛在世時。有三釋種。具有鉢羅塞建提力。謂阿難陀。設摩釋子。瞿波釋女。(述曰)瞿波釋女。即是瞿夷。更有一釋子。即是設摩。故知不是調達也。多論第九云。佛身丈六。常人半之。衣量廣長。皆應半也。佛弟難陀。短佛四指。衣應減長中一尺廣中四寸。難陀先着上衣。佛着中衣。今不聽過等。聽着下衣。常人則下中下也(謂下中之最下也)。又云。難陀衣宜當覆沙者。言壞色也。
○自下第四篇
是舍尼。梵云钵喇底提舍那。正翻为对他说也。或云钵唎底提舍尼。义是一也。
○第一戒
祗律二十一云。尸刹摩尼。见诸比丘乞食不得。便持己食。与诸比丘。乃至五百比丘尽皆得食。然后自求。日时已过。失食而还。乃至第三日供结五百人。唯一人未得。后入一家。已先失食。迷闷倒地。时诸妇人惊起欲扶。已言住住。侍我思惟。何故倒地。便自惟能布施者。有上利。生欢喜心。欢喜心故。得清净三昧。见五阴生灭。施庄严心。调伏诸根。即入金刚三昧。尽一切漏。三明作证。诸妇人讥沙门无慈。因此制也。
文言。病者如上。謂如展轉等戒。不能一坐上食合飽滿。若依祗云。阿利吒身體瘡痍。人所惡賤。每行乞食。若未入門。閇門不前。若得入門。駈出不與。佛聽尸利摩尼邊乞食。故彼律釋相云。病謂癩黃爛創痍㿈痤。人所惡賤。是名為病(與此律異)。
次論懺悔方法。准祗十二。即戒本文。似是懺法故。祇二十一釋相中云。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長老。我隨可呵法。是法悔過。前人應問。汝見罪不。答言見。應語慎莫更作。答言頂戴持。十誦十九戒本中云。長老我隨可呵法。不是處(不是處者。即當此律所不應為也)。是法可悔。我今發露悔過(已上論文)。然疏主下說戒法中云。三篇已。下及以蘭等。並同提罪辭句而懺。又有古人云。此懺法同波逸提。一說為異。理應亦得。以其下文但言說罪種。即廣出懺法。故知名種是通也。今者且准餘二律義。以明作法。義亦無爽。一先請懺主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等餘辭准知)。
次正滅罪(亦應具論。默妄覆藏等。隨應知之)。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無病從非親里比丘尼。自手受食食。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一說。次准祇律。呵治立誓。問言)。汝見罪不(答云)。見(語云)。慎莫更作(答言)。頂戴持(餘三戒改名為異。南山立義。亦依此也)。多論第九云。此戒體無罪名。一人邊一說悔過(非如惡作等有罪名也。謂此但悔過標名也)。
○第二戒
多論第九。若二部僧共坐。一部僧中。若有一人語比丘尼者。二部僧亦名為語。若別人別坐別食別出者。是中入檀越門比丘。應問出比丘。何尼教檀越與比丘食。若言某。應問約勑未。答言已約勑。是入比丘亦名約勑(有比丘出城門入城門者同上)。十誦十九。一同多論也。祇云不簡三呵食者越。三呵不止食者無罪。一人呵已。一切無罪。五分第十云。第一上坐應語。若不用語。第二上座應語。如是轉下乃至新受戒者。祇云。若檀越未曾請僧。不知儀法。尼得教安置像。教益食法。然後應坐。
○第三戒
牒制隨開文云。先受學家請。疑不敢往。佛言聽者。五分第十云。彼瞿師羅財物未盡時。別立一出息。恐諸僧中病比丘以供養之。復有一藥店。亦如是。諸病比丘不敢受。長者言。我本為僧。若使不受。終不持歸。佛言。是彼財物未竭盡時請施。聽隨意受。祇云。作羯磨者。不得如烏避射。方施不往。時時往看。為某說法。若欲布施。應語且置汝邊。我自知時。若先諸僧。後作羯磨。不得取大價物。得取少小輕物(即如五分中藥店等請也)。若言尊者不受。謂我實耶。應語我實耶。應語云。汝不貧。如世尊說。須陀洹人成就四法。於聲中為㝡大富。南山云。今有信家。亦五眾繁踐無度供。准此自誡。豈非明斷。
○第四戒
若送食是贼见者谓。若非贼。虽见无过。若其是贼。见即须护也。疏中义引五分文也。五分正文云。应藏送食人。勿食令贼见。若不得藏。应与袈裟等。广说如章。
既二處俱犯者。藍外藍內二處也。此後釋意云。若不約勑。內外二處。受俱是犯。不受俱不犯。而今文中藍外。偏舉不犯一邊。藍內偏舉犯之一邊。是故文言藍內受也。而以理推。藍不受犯。藍內不受不犯。略不明也。疏意且然。若尋諸律。前解以勝。故五分等十緣起云。佛言。恒遠望。若見人來。馳往語之。有食為取。速遣令返。既言有食為取。故知藍外得受。無罪。又准多論第九云。若比丘受羯磨已。是比丘知中有賊入。應將淨人是中立。若是中見有人似賊者。應取是食。語諸持食人。汝莫來入。是中有人似賊。若持食人強來。不犯。律師云。所羯磨人。必使勇徤多力。能却賊者。若不能却。一切僧盡應至有賊處。若不能却一切僧盡應至有賊處。若後不能。應語聚落檀越。令多人防護也。已上論文。既言應取是食。故知亦同五分也。十誦十九亦同多論。又十誦云。白二差人往取食。故知藍外受不犯也。祇二十一。義意大同。不能繁敘。十九云。爾時諸女保形而住。六羣語言。此食與我。諸女嗔呵。以事白佛。佛語阿難。取捨衣中。各與一衣(謂檀越捨施衣與僧也)。諸女着已。持食入藍。與僧食分。佛前聽法。(乃至)右遶而去。去後呵制。
○已下第五篇
不可以限数往局者。诸律众学增减不定。十诵第十九第二十。众学有一百七戒。祇律二十一二十二。众学有六十戒。五分第十亦有不同之相。不能繁叙。
二十戒白口作业假他身者。颂曰。反颈覆头腰。屣䟦骑坐卧。座高前经道。杖劒牟刀盖。
余应身犯者。今更细推静默戏笑含饮语等。理通身口犯。不局身也。
據住持三寶者。因此略辨三寶差別。三門分別。一者一體。二者別體。三辨次第。先辨一體。自分三釋。一者真諦三藏云。一切眾生有本覺性。即是第九阿摩羅識。以方便修。令此本覺大隱今顯。以為佛寶。即本覺上可軌則義。以為法寶。無違諍義。以為僧寶。二者唐朝已後新經論師。三寶之性。不離真如。即如為性。且佛寶者。真如既是學之實性。或是覺境。名為佛寶。智及智處皆名般若。故於智處。立之為化。即軌則性。無違諍性。皆不離如。為法僧寶。故涅槃第十云。若能計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即是諸佛最上之願。又云。佛即是法。法即是僧。僧即是常。常即虗空。虗空即是佛性。佛性即法身。(述曰)此即真如義說三寶。以一切法不離真如性故。維摩云。一切眾生皆如也。一切法亦如也。眾聖賢亦如也。仁王上卷云。諸佛法僧亦如也。三者即於別體佛寶。立為三寶。謂三身佛。以為佛寶。即此三身通名法身。可軌則故。即是法寶。故唯識第十云。如是法身有三相別(自性受用變化三也)。又云。一切如來身正等法。皆滅道攝。非苦集故。故是法寶。如來即是勝義僧攝。經說佛是勝道沙門。故是僧寶。
次辨别体者。略分四义。一局上乘。二通。三乘。三约真实。四辨住持。局上乘者。显扬论云。善逝善说妙三身。无畏无流证教法。上乘真实牟尼子。我今诚先赞礼。谓佛善说微妙三身。从四无畏所起无漏。内证法界所流教法。无流即是无漏异名也。基法师云。言无流者。无四暴流。今详。此法师。不见三藏翻显扬论。谬为此释也。贞观二十年译显扬论。基法师犹未出家。故不见译此论也。谨寻三藏创翻译时。往往犹置旧法相名。真谛三藏名为无流。唐三藏意为合声韵。亦即依之。名无流也。真实牟尼子者。即显登地诸菩萨也。
通三乘者。法僧二寶義通三乘。論其佛寶無三乘別。若化三乘名三乘佛。即唯化身名三乘佛。以其化身為化凡夫地前菩薩及二乘故。其受用身及以法身。名以大乘佛佛。然有差別。謂佛法身及自受用。等覺菩薩猶不能知。唯他受用。登地菩薩隨勝劣見。次法寶者。即通三乘理教行果。名為法寶。次僧寶者。菩薩獨覺雖無羯磨事和之義。而亦理和及福田攝。是故僧寶亦通三乘。然獨覺中。麟喻獨覺。雖一無侶。而所證理亦無違諍。部行獨覺勝及以菩薩。雖多俱出亦唯理和(部行者。人中俱出。如鹿母夫人五百子等也。獨勝者。如上二界。六欲天中。盡餘漏也)。問果是法寶者。三寶何別。以其果者即佛僧故。答問異體同。謂軌則門名之為法。覺及無上諍并五蘊假者。名佛僧寶。此依大乘作此解釋。若依小宗。婆沙三十四釋三歸義云。歸依佛者。謂佛無覺成菩提法。歸依法者。唯歸滅諦愛盡涅槃。歸依僧。謂成僧伽學無學法。即滅諦全道諦少分。為三寶體。謂道諦中除其菩薩二無漏根。及除獨覺三無漏根。所餘道諦。為佛僧寶。如來頭頂腹背手等。及眾僧中四姓出家威儀相。皆是有漏。非所歸依。此即三寶各有別相。若准俱舍二十五釋四證淨中。佛僧二寶。與此無別。就法寶中。有通有別。別謂三諦全。菩薩獨覺道。通謂通取道諦。以為法寶。即四聖諦。總名法寶。
次真實者。且約真實可珍貴義。即三身佛。教證二法。四向四果。為真三寶(菩薩示現。其相不定。獨覺利生。真恩不重)。
次住持者。對前真實。此門即是假立三寶。先明佛寶。古人並言。佛塔形像及舍利等名住持佛法。報恩經等名住持。佛在世時。昇忉利天。安居說法。時憂填王思慕世尊。刻檀為像。佛從天下。檀像起迎。禮拜世尊。世尊記言。汝於來世。廣為佛事。名住持佛。新經論師依解深密經第五卷說。善男子。一切如來化身作業。如世界起一切種類。如來功德。眾所莊嚴。住持為相。當知化身相有生起。法身之相無有生起。故取化身為住持佛。今詳。通取前二義好。次法寶者。古今同說。紙葉文字所載三藏。名住持法。次僧寶者。薩婆多論。僧有五種。一羣羊僧。二無慚僧。三別眾僧。四清淨僧。五第一義。於中勝義是真實僧。自餘四種住持僧攝。十輪第五云。無慚愧僧。於我正法。亦名死屍。我於彼人不稱大師。彼人於我。亦非弟子。有無慚僧。於我舍利及我形像及我法僧。聖所愛戒。染生敬信。自無邪見。亦令他無。能宣正法。讚歎不毀。常發正願。隨犯數悔。業鄣皆除。當知是人信三寶。為勝諸外道多百千倍。輪王不及。況餘有情。故勸有情。作如是說。於我法中。剃除鬚髮。我終不聽毀辱擿罸。此出家者。三世諸佛慈悲護念。是故輕毀諸佛。有無慚僧。毀破禁戒。自起邪見。亦令他起。非毀三乘。五讚一乘。如是破戒惡行苾蒭。誑惑有情。令生惡見。師及弟子俱斷善根。當墮地獄。如是死屍膖脹爛臰。是故若無初三沙門。於行道中。求雖破戒不壞正見者。親近承事。聽聞法要。不應親近戒見俱壞惡行苾蒭(初三沙門者。勝道示道命道也)。准此經文。故無慚中亦有一分。名住持僧也。
第三辨次第者。先明一体。义无先后。且随说次。名佛法僧。能觉为先。方有所觉。随觉修学。次第如是。于别体中。约胜劣门。亦同此义。二约师资。如涅槃云。诸佛所师。所谓法也。明知先法次佛后僧。三约生信。由住持力。必先见僧。次乐闻法。后方归佛。出家离染。如舍利弗。先逢马胜。威仪寂静。遂请说法。闻法见谛。方与目连。及二百五十弟子。归佛出家。今众学戒。即据斯义。以明次第也。
先释初戒。
尊者云。四緣成犯。一是涅槃僧。二知不齊整。三無因緣。四著便犯。文云細攝(音輙也)。十誦十九云。佛在王舍。諸比丘不周齊著衣。佛見已作念。我當觀過去諸佛云何著涅洹僧。空中淨居天言。世尊。過去諸佛周齊著。佛亦自知。復念未來諸佛云何著泥洹僧。空中淨居天言。未來諸佛周齊著。作此觀已。方呵而制。多論第九云。極高著泥洹僧者。非是五比丘。非是優為迦葉等。亦非舍利弗目犍連等。又非善來比丘。多是白四羯磨受具戒者。如釋種千人同時出家者。此諸人等。多依壞威儀。本出高族。以先習故。下著泥洹僧。諸婆羅門外道。在佛法中出家高著。六羣參差著。問五篇中何以止制著泥洹僧著三衣。觀去來現佛及淨居天耶。答曰。佛結五篇。皆應觀三世諸佛及淨居天。但年歲久遠。文字漏落。餘篇盡無。此中獨有。復次結五篇戒。此最初結。後集藏者。詮次在後。以此貫初。故餘篇不說。復次此戒。於餘篇是輕者。將來弟子。不生重心。是故如來。以佛眼觀去來諸佛及淨居天。而後結也。便來世眾生。不生慢罪。復次三世諸佛結戒。有同不同。於五篇中。不必盡同。此著泥洹僧袈裟。三世諸佛一切盡同。是故此觀。餘不觀也。問此眾學戒。結既在初。而在後也。答佛在初結。後集法藏者。詮次在後。何以故。重戒在先。輕戒在後故。又以實罪在初。遮罪在後故。又以無殘有殘。又以如燋敗種人。以如多羅葉。是故重者在初。輕者在後。問曰。餘篇不言應當學。此戒獨爾。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則成罪。或眾中悔。或對手悔。此戒難持而罪輕。脫爾有犯。心悔念學。罪即滅也。以戒難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學。不結罪名。宜言應當學也。
戒本。文云。齐整着涅槃僧者。唯释相中。不齐整者。总有五义。一者下着。二者高着。三象鼻。四多罗树叶。五细𫌇。若准十诵萨婆多论。开为十二戒。彼律一不高着。二不下着。三不参差。四不如𬬱头。五不如多罗叶。六不如象鼻。七不如抟。八不细𫌇。九不着茸。十不并𫌇两边。十一不着细缕内衣。十二不周齐着。彼律着耳及着细缕。此律所无。余之十戒。即此一戒五义中摄也。且如初三及第十二周齐著者。即当此律下高义也。象鼻一种与此相当。细𫌇及并𫌇两边。即此律细𫌇也。余之三种。并是罗叶之差别也。
多论云高下着内衣者。踝上一搩手上下过。名高下着。比丘及沙弥远行时。应踝上二搩手。上至膝。尼下三众。一切时。踝上一搩手。正使行来。不得高也。此律文言。下者系带齐下。高者上褰齐膝。五分第十云。高者半胫已上。下者从踝已下。此等义意。并同多论也。亦可五分半胫已下仍开至踝。不同多论也。母论云。踝上三指。古今来行事意依母论。今详。西域以一条㲲。为涅槃僧。都无裁缝。不安腰带周遶身摩在腰下。以条系上。意是其仪。又彼方土节气暄和。人多俭约。所以衣服不尚褒长。此土俗仪。人多华饰。处居寒雪。礼贵衣冠。若顺彼方。反招讥丑。故须裁处。取其折中。随时量广。不可全同也。
疏云。以故作故者。此含二义。一者犯根本罪。有向上释文中故作犯应忏吉也。二者犯违教吉。即向下释文中非威仪吉也。寻文可知。
母論對首一說懺者。母論第八云。故作下者。一人前懺(上長衣戒。已引釋之)。
此与立篇义妨者。谓恐有妨。故不须依母论释之也。以其论文随人取舍。未为定量故也。问根本及非威仪。既有二罪。岂可二百戒耶。答罪虽有二。事缘一起。仍名一戒也。疏意虽尔。今详。准母论对首忏者好也。不尔恐罪不除也。五分第十云。若不解不问。而作此着吉。若解不慎。作此着吉。若解轻戒轻人。作此着。波逸提。尼亦如是。疏云。不作故违圣教意者。即当五分不解不问。及解而不慎也。
○着三依戒
文言象鼻者下垂一角。盖偏披时。角垂左肘之中也。
多罗树叶者垂前两角者。盖笼披时两角前垂也。
细𫌇者𫌇已安缘。不同前戒𫌇已系腰也。
○抄衣戒
五分抄衣右肩。左肩。两肩。入白衣舍。或坐。总成六戒。祇二十一云。若风雨得抄一边。若偏袒右肩。得抄左边。若通肩披。得抄右边。不得令肘现。乞食时畏污衣。得反抄肘。不现无罪。
○覆头戒
祇二十一云。若精舍中食上。和上阇梨长老比丘前。不得覆头坐。若风寒雨时。若病若头患风。不得全覆。半令一耳现。若见长老时当挽却。私屏处覆无罪。祇三十五云。得覆半头一耳。
○跳行戒
五百問云。問比丘得躑過小水小坑不。答犯墮。昔有優婆塞。請一比丘。欲作一領好衣。比丘即隨去。中道有一小水。比丘便躑渡。優婆塞便生嫌心。念我謂是好比丘。而更跳躑。我歸當與半領衣。此比丘是無著人。知其念。前行見水。復故躑過。賢者復念。當與一張麤㲲(次與一端麤布。次與一頓食。廣說應知)。前行見水。便舉衣涉渡。賢者問。何不躑渡。比丘言。卿前與我一領。以一躑過。正得半領。復一躑。正得一張麤氎。復一躑。正得一端布。復一躑。正得一頓食。我今所以不躑者。恐復失此一頓食。賢者乃知是得道人。便向懺悔。將歸大供養。以此驗之。不得躑過坑水(此律〔檀〕臂戒。開之闕不犯也)。
○叉腰戒
律音云。脡肘者。未详字出。此应俗语。礼云。并坐不横肱是也。
○摇身戒
下尼律中。百七十六戒。为好故摇身趍行。尼提。比丘等四众吉。今此文中。尼得吉者。非为好故。所以犯吉也。
○静默戒
若嘱授者。谓同赴请。至食竟后。遂即先起。入余聚落。即嘱比坐。作非时白。若高声施食者。谓先受多请。即白衣家舍请也。此等高声。皆犯此戒。下开文中。若对聋人。高声嘱等。即不犯也。有人云。高声施食者。施食呪愿也。恐不然也。
○戏笑戒
露齿而笑者。祇二十一云。若精舍内食上。和上阇梨长老等前坐。不得笑。若有可笑事者。不得出龂现齿大笑。应当忍之。起无常苦空无我相。思惟死相。当自囓舌。若复不止者。不得现齿大笑。当以衣遮口制之。
○用意受食戒
五分第十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擎钵。右手扶缘。
平钵者。十诵溢钵食吉。祗二十二云。羮余等受者。不得先取羮后取饭。当先取饭索已后取羮。若国俗法。先行羮后行饭者。当取键镃钩钵受。若后无者。得作树叶椀受。复无叶者。得以钵受羮。但受饭时。应以手遮徐徐下钵中。莫令溢出。自为索羮饭。
开文等中。若为他索他为己索他为己等者。不同余三律。皆唯开病。今此似开为他不病者索也。
视比丘钵。五分第十。初缘宜制。不应视比坐钵中多少。后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已共相语言。希有此食。下座比丘言。上座得好。我等不得。诸比丘念。佛听我等视他钵者。得知谁得谁不得。不得教与。佛告比丘。听视比坐钵。不得生嫌心。
当系钵想食者。祇二十二。端心观钵。不得放钵在前。共比坐语。若有缘须语。左手抚钵上。若行食人到第三人时。当先牒钵豫待。
大张口待饭食者。五分。诸比丘饭至口。犹不敢开。佛言不远不近。便应开口。
含饭语者。祇二十二云。若食上。和上阇梨长老比丘唤时。咽未尽。能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得者。咽已然后应。若前人嫌。应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应。五分第十云。诸比丘后时。白衣益食。问须不须。不敢答。便讥比丘憍慢。不共人语。佛言。以益食时。听语须不须。
遺落飯食者。祇二十二云。群比丘嚙半食。半還著鉢中。為世所譏。(又云)當段段可口食。若團大。當手中分令可口。若食苽昔遮蕪菁根。得嚙無罪。若餅當手作分齊令可口。祇二十二。居士云。我奪妻子之分。布施作福。計此一粒百功乃成。應當盡食。何故棄地。頰食者。祇二十二。不得口中迴食。口含飯團。從一頰迴至一頰。當一邊嚼。即嚼邊作聲。祇二十二。不得㗘嗔作聲食(又復)。不得全齊食。嗗嗗作聲。若咽喉病。作聲無罪。若喉乾。當以水通之。然後咽噏(許及反)。飯食者。祇二十二。薄粥乳酪羮餘。不得及使作聲。當除除咽。十誦十九。摩呵男自自手下飯與乳。諸比丘吸食作聲。時有比丘先是伎兒。聞是聲即起儛。諸比丘大笑。笑時口中飯粒出。有鼻孔中出者。諸居士呵。食後佛問。汝以何心儛。答言。欲出諸比丘吸食過罪。及戲笑故。佛言不吸食。應當學。又五分十誦。不得縮鼻食。
食手捉飲器者。五分告諸比丘。食時不應以右手捉淨飯器。後時白衣行飲。比丘以左手受。白衣不與。作是言不告。佛言應淨洗手捉飲器。(又云)食手者食污具。手及肌膩。祇二十二云。比丘食時。應護左手合淨以左手受飲器。拄脣而飲。不得口深含器緣。亦不得令緣觸鼻額。不得盡飲。當留少許。當口處寫棄之。更以水滌。次行與下座。
洗钵水弃白衣舍内。五分云。诸白衣新作屋。得比丘钵中水洒地。以为吉祥。佛言。听诸比丘。以钵中无食水用洒地。从今是戒。应如是说。不以钵中有饭水。洒白衣屋内。应当学。见论十六云。若饭粒与众生。余水弃不犯戒。碎令与水合弃。不犯。
开文云。或时合器者。谓覆器在地水下。无犯也。
生草菜上大小便。文云。尼乃至沙弥尼吉罗。准下律单提之中。第七十七戒。生草上大小便。尼犯提罪。相传释言。下文。好草尼提。僧吉。此上文中。以非好草。僧尼俱吉。是故尼戒及众学俱合有文。若准祇三十云尼众学广说。如比丘中。唯除生草上水中大小便。余者尽同。五分第十。比丘众学有生草戒。第十三尼众学中。不别生草。盖应不同此律也。祇二十二云。当在无草地。若夏月生草并茂。无空缺处。当在骆𮪀牛马等行处。若无。当瓦石上。若无。当以木枝承。令先堕木上。后堕地。
水中大小便。祇二十二云。當在陸地。若雨時水卒起浮滿。當在土塊上。若無。當於瓦石上。若竹木上。先墮木上。然後墮水。掘廁廁底水出。比丘不得先上。使淨人上。後比丘行無罪。若溷底有流水。當以木承已。後墮水中。入水浴時。不得唾中。若遠岸者。當唾手中。然後棄之。見論十六云。不犯者。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雖中用。曠遠無人用。不犯(五分大同)。
不恭敬人說法。五分第十。諸比丘為著屐草屣人說法。諸居士譏呵言。是法尊貴。第一微妙。而諸比丘為著屐草屣人說。輕慢此法。(乃至反抄衣等。皆如上說)祇二十二云。若比丘為塔事僧事。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得語令起。畏彼疑故。若邊有立人者。即作意為立人說法。王雖聽。比丘無罪。
塔中止宿。若准五百問云。非佛屋佛像在中。可前食臥不。答得食。佛在時。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鄣若有燈明。不得光中住。自有燈得。(述曰謂僧房中權安佛像也)。
藏财物除为坚窂者。相传云。唯开佛物。今详。设法僧等物若忽遇难。权为坚窂。亦应无爽也。
着草屣。母论云。彼方国土。着草屣者。多生慢心故也。
塔下坐食中。文言。若施池井者。造池井成而施也。
人持杖等者。五分第十。诸比丘为捉刀捉弓箭人。说地狱苦。彼人闻已。便大瞋恚。斫射比丘。比丘即死。因此制也。
众别有殊者。七灭之中。多是众法。众学别人法也。
●已下尼律
此之二门已上释者。如上第二卷疏头释也。
可是同戒等者。五分且如問初戒云。世尊已為諸比丘。結婬戒。是戒我當云何持。為應一部僧持。二部僧持。佛言。應作二部僧持(餘一切同戒准說應知)。十誦三十六。(乃至)長老比丘尼皆言善好。偷蘭難陀比丘尼喑嗌不受。因制。若比丘喑嗌向比丘提(喑於禁反。嗌乙戒反。體作噫。作嗌非)。
有學無學異者。尼度減年為有二歲學戒者犯(大僧度此減年女但吉)。大僧為沙彌。沙彌無學戒也境緣寬狹者。疏主上下釋意云。僧唯與出家外道犯。尼即通在家出家也。
无有一戒因尼制僧者。难同戒也。
尼不同戒因尼先犯以禁比丘者。舉不同戒。例破也。謂言人等。何以尼先犯殘。後禁僧吉。異於同戒耶(餘准應知)。
各别有初者。计不应然。违二律故。又准祇律三十六。爱道请闻故。彼文言。大爱道白佛言。世尊已为诸比丘。制四堕重法。我等得广闻不。佛言得。准上三律。尼无别初。若尔同犯。岂无一戒尼先耶。答十二年后。尼创出家。又始情慇。多时未犯。为斯僧制出在长时。制戒以多。同者还众。故诸同犯。多是僧先。故无尼先。非即成难。若尔望尼。应是逆制。答二位虽殊。戒品无别。一人起过。教禁普覆。转根既许同修。立制如何言逆。问尼戒何故有最初开。答最初据义非要。有人又立初开。显余第二。然此律文言。尔时世尊等缘起者。准余三律。但诸同戒。或告显二部持。今此举缘。显非逆制。诸律各据。亦不相违。非为与僧同时而制。须举缘也。
六段者。八夷。十七残。三十提。百七十八提。八提舍尼。众学也。
覆随三事起成者。贪爱前人。或欲令损。或不了教是也。
妄語七八口有同異者。此且麤判。妄是口作。七八口止也(七八謂覆隨也)。
五戒自重教轻。初戒有文。得兰。触八覆三。义准初戒。随举戒中。教人违谏。若作法教。但吉也。
覆藏局女者。义准之言。如上九十之初以论也。
余之四戒义通男女随举少异者。杀盗妄三。随对一境。随举要具男女二境。随男违女谏故也。
克心之中有犯不犯者。称尅即犯。若不称尅。本境但兰。不犯果罪。故云不犯。
位为四定同比丘说者。第一错误俱或犯。良以患起内情。但得正道。畅适不殊。第二以误对三戒。三戒俱成重。以其误无两并。不得云无心故。文言。男想盗煞诳女。佛言夷。第三以错对三戒。三戒俱不犯。以望余境。本无心故。如堕胎类。第四错误对妄语。所称法错误俱不犯。如欲称圣。而错言凡。错称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谓圣。误心非巧。故并不犯。
下之四戒摄同妄语所称者。即同第四断之也。以其触八覆。随尅本境犯故也。
亦可触八容有误犯者。迷此男子为彼染心男子想疑也。覆知名种随亲违谏。无错误义也。
触戒有四差别者。下触戒自释也。
余容小罪者。入屏共立共行相倚也。今详。相倚比丘亦容犯残也。故下文云。相倚者身得相及处也。
○婬戒
文云。二形男黄门亦如是者。男根强者。名二形男。女根强者。名二形女也。
○触戒
大善庶乐者。五分十一云。毗舍佉聟名鹿子。敬毗舍佉如母。时人遂名为毗舍佉鹿子母。其孙名尸利䟦盖。即此律鹿乐是也。
偷蘭難陀即自在寺者。五分云。訖病不往。尸利䟦下食已。便馳往問。何所患共。答言。骨節皆痛。彼即為案摩。比丘尼言。聽汝處處安摩。但不得行欲。既安摩已。問言。汝須何物。答言。我須乾棗。便買與之。比丘尼以手捧棗。問言。汝見乾棗不。答言見。比丘尼言。若人繫心於不可行欲處。神明乾縮。亦如此也(於聖法中制斷欲法。名不可行欲處)。
此律云我所欲者。谓者谓欲得安摩也。而彼不欲者。谓鹿乐不欲案摩也。
分文解釋(乃至)比知者。從初至正法又住已未。辨結戒相。
酬身子第一結戒請第二欲說戒者。已下辨說戒酬身子第二請。前文復三。初至呵責已來。起有漏過。為制戒緣。第二告諸比丘下制廣補略。第三集十句已下招生十益(下不復論)。
就身中辨分齐者。触戒意也。
就支中以别分齐者。下八事戒意也。
既下戒文云乃至椀者。即是从手至椀。得偷兰遮。明知椀已上即是夷境也。
咸是方便有趣重势者。理恐不然。若本意欲无衣相触。忽被有衣。作境差等。可名方便。本期即定是果。然虽八事有提衣兰。八中提衣亦不妨果也。
其间是非废立多少一一同比丘者。古今二释。一是一非。非者须废。是者须立。故云是非废立也。
多少一同比丘者。據文雖同。然義有別。謂除死等。故有別也。且古師云。男來觸尼有四句。一動身受樂。此二得夷。三動身不受樂。四不動身不受樂。此二不樂得蘭。若尼發心觸男。四句皆夷。今師難云。准下吉中。六二句既是雙明。豈可六中。初二復雙。此難意云。夷中初句。若許是雙。吉中初二約亦應是雙。若吉初二許是雙者。五六已雙。豈容初二復得是雙。故癈古師初之雙句。俱應依文。初是立位。直言受樂。義當吉中第一句也。文中次句即是雙句。義當吉中第六句也。理應准吉。第四交句云。不動身樂。今此夷中。理亦有之。是則夷中總成三句。男觸尼三。尼觸男三。俱設亦三。故成九句。九業各然。即八十一也。古師第二句。即當今師交句也。餘二不樂。理但得蘭。今欲辨夷。故亦廢之(並如上大僧中明之也)。
○八事戒
下六非触者。亦可身相倚。亦是触境也。
准此律中。前七已忏。虽犯第八。以不成重。故文云。若于七事中。若不发露忏悔等也。若准五分十一云。若犯七事。虽已随悔。后犯一事。满八亦成夷。祇二十六云。悔已后乃至第七兰。满八者夷。不同此律也。
○覆戒
入護心無記心不犯者。無記不見諸文有開也。祇律二十六。乃至行業果報。彼自應知。喻如失火燒屋。但當自救。焉知他事。得捨心想應者無罪(後火字。諸疏多作大火字謬)。
覆车之诫者。前车已覆须改辙。以此为诫也。
有無窮過者。准祗二十六云。某甲犯重罪。我語入尼僧當駈出。是以我覆藏。彼比丘尼聞已。復作是念。我若說者。是二人俱駈出。即便覆藏。俱得夷。如是一切展轉覆藏。皆夷。(述曰)准此展轉。斯亦無爽。然展轉犯由有隱心。若轉知聞。無復隱心。計亦不犯。若准多論第八。尼覆藏七夷提。覆藏行婬犯夷。異於此律。如文言重罪者八夷也。又祇律既是展轉犯夷。故知亦不局覆婬得夷。
释第四句但文五句者。有人言。两戒本中。比校同异。合总五句。命终灭殡。略广戒本。二处互有。即二句也。略中僧遮。广中名举。休道外道。二戒全同。故总五句。今详疏意。校量同意。可如向释。而言五句。葢谓释相。自有五句也。谓一休道。二灭殡。三遮。四外道。五重罪者八夷也。
释第五结罪。一覆尼有二者。一覆夷。二除夷已外。覆余篇罪也。
○随举戒
有人言改迷者。不然。迷心轻故。今详诸违。正理即名为迷。非是谓心之迷也。
科文者。制戒缘起。文分为二。初至呵责。正明随举谏家所为。二告诸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复二。初至随顺不止随须起过。二时诸比丘尼下呵所不应。第二设谏文三。初教作法。二比丘尼僧下奉命设谏得夷之所。白诸比丘下举白该通。
此是总言者。意说总就三举论之。尼随大僧三举并吉。若随当众。前二举吉。第三犯提。即不同也。若据此戒。阐跎应是前二举收。若随僧尼。前之二举。问犯吉罗。故章云同尼犯吉也。
●已下十七残
十诵四十二。五分十一。并十七残。一同此律也。
离二谤者。发诤谤僧违谏。污家被摈谤僧违谏。此之二谤离为二戒。二十祇中离三。独合二谤。加父母夫主不听輙度。
故成十九者。祇律第三十六。獨行。獨宿。獨度河。別為三戒。彼無獨入村者。獨行中攝行中故也。若總說者。即是此律九戒。初犯八戒三諫。至於祇律。十二初犯。以離三獨即成十一。又加父母夫不聽輙度。即十二也。故祇三十七云。十二是初罪。七乃至三諫也。七三諫者。即合此律八戒為七也。以其合發諍謗僧及汙家擯謗故也。問何以得知發諍汙家二謗合耶。答彼律三十七。緣起中。因偷蘭難陀有鬪諍事。僧如法毗尼。與羯磨竟。嗔恚以非理謗僧。而作是言。僧隨愛恚怖癡。諸尼諫言。阿梨耶。莫作非理謗僧。以事白佛。佛呵而制戒云。若比丘尼瞋恚非理謗僧。作是言。僧隨愛隨瞋。乃至廣說。准彼文意。但制非理謗僧愛恚。今此律中。發諍謗僧。汙家謗僧。遠緣之中。雖因發諍汙家之事。正論諫家所為之事。同是謗僧。即知彼律遠緣雖由諍事而起。諫家所為唯諫謗僧。故與此律二謗不別。尋彼戒本足曉斯理。故知彼律合此二謗也。然崇乃云。此律入諫之中。除汙家起諍。如一比丘有鬪諍事。僧如法毗尼與作羯磨。使謗僧言隨愛等。彼師意云。八諫之中。全除汙家起諍兩戒。別加尼鬪僧與羯磨。今尋彼律戒本之中。總無尼鬪僧與羯磨之言。何因妄取遠緣為名。而不正取諫家所為謗僧為名也。又崇云。舊解僧祇十九者。然僧祇文其在不遠。何不暫撿。懸作此言。祇文二謗不合違諫但七。今尋彼意。妄謂此間疏主立義。合其無根假根二謗。故作此言也(此等非理廣如破迷記中已破訖)。
此二僧犯不同可知者。解举谓是能秉僧犯。助破乃是所为人犯。余释非理。故不记之。
助破亦別者。三人一諫。即別人犯(由上比丘諫中立義云。一解四人一諫。一解亦可三人一諫。故今亦兩解也)。
人通三位者。僧众多一人也。
十一别人犯者。度贼。四独。受漏心食。及劝受。自习近违谏。劝习近。发诤。舍三宝。破僧。污家。恶性也。
同比丘判者。自作教人损境处齐。一向犯也。
教人同不同者。谓教人不为己。义说犯兰也。
餘之十二者。度賊。解舉。四獨。自受。八諫也(八諫者。二習發捨。餘四同大僧也)。
谓覆罪等者。等取相亲戏笑共相调自种华教人种乃至女人同床坐等。广如污家戒。或犯残提吉等。故云随所犯也。
九戒比丘并吉。据文余众犯中比丘吉罗也。问发诤应提。如何言吉。若据谤僧言有爱恚等。比丘既无僧谏可违。但有谤僧爱恚等吉。故云所以可知也。
轻重者。残吉也。有无者。意说四独。尼有僧无。今详。四独比丘亦须有伴者好。然独度时不须同尼俱出也。法华经言。入里乞食。将一比丘。今三藏云。西方至今。无独行者也。
言了犯故者。文言。说而了了犯也。
○言人戒
事属居士者。营造修治等事。并属居士也。
此謂如法人故者。謂准十輪經偈云。憂博迦華雖萎悴。而尚勝彼諸餘華。破戒惡行諸苾蒭。獨勝一切外道眾(由勝外道。故名如法)。下文施至迴羅云。房以施眾僧。佛令羅云問本施主。我於三業。有可呵不。世尊方制。由其前後俱福田故。相傳如是。義亦恐難。應更思之。
见论十六。言人尼语居士。汝先说理。居士说时尼犯吉。次尼说时兰。后居士复说时。得理不得理俱残。至官言人不得道名。若教官罸物。随直犯罪。若不通名。若官后自寻访知主。官自罸不犯。若人偷尼衣。不得言是贼。但言取贫道衣去。若人入寺斫伐树木。不得夺刀斧及打坏。若坏应还直。不还堕直犯。
○度贼戒
五分羯磨師一殘者。疏主錯引也。彼律十一。亦是和上殘。餘尼師僧蘭(破律次後即是輙解舉戒羯磨師犯殘。以文相次。遂誤引也)十誦四十二。賊者有二種。一者偷奪財物。二者偷身。五分釋相云。有罪者。若犯姧若偷盜。是名有罪。主者煞活所由。是為主。此律白王等者。計理俱須問所由主。不勞一切問也。
诸度人戒者。谓单是中诸度人戒也。下众吉者。有人言。道此人无过堪度。故吉也。亦下众与他受五戒等也。
○四独戒
俱入俱上岸者。不要并行。谓申手内有难得相救。名俱也。
若直過者。謂不入村直過也。凡伴者入村入水及宿。皆應申手內也。祇三十六云。若到聚落城邑界時。當相去在申手內。若申手外道。一足蘭。兩足殘(下疏中引是也)。
不同此律已下。即是释不同相也。
不须准五分解者。五分十一。水广十肘深半阶残。若减吉。
此是渡过者。谓过至彼岸方犯也。故文言命伴不及。是也。
残法二句者。一至村。二起村处。是也。
释一皷声准上诸戒。无村十里者好。若准摩登耆七弓为皷声者。一弓自是七尺二寸。总计一弓但当五十尺四寸。是八步二尺四寸。岂可得名为一皷声。盖是错说。理应八树。树各七弓。名阿兰若。计应七七四十九弓。即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是也。
兰法二句者。一未至。二减皷声也。
文言獨行村中一界吉者。謂在不出村村中獨行(章中不此句也)。十誦六十云。憍薩羅有二落相連。是中一比丘尼。謂是一聚落。入異聚落界。諸尼語言。汝得獨入異聚落殘。是尼心疑白佛。佛言。汝謂一界是異界耶。尼言。謂是一界佛言無罪。從今聽若有兩聚落界相連。應作一界羯磨白二法。
○受染心食戒
境想四句。撿律本中。下之兩句。戒有吉文。戒有蘭文。故作二釋也(親撿了記之)。
○劝受戒
戒本二句。初人。二劝而结罪。释中二句可知。
祇三十七。屏谏至三方犯。
○习近违谏戒
文有五句者下文具释者。一犯人。二相亲近。三恶行。四恶声。五覆罪也。
下三可知者。谓第三拒屏谏。第四僧谏。第五违结罪也。
文言未白前吉者。且结习近。若恶行边种树同床覆罪等。亦应思择。
○舍三宝戒
未白前吉者。十誦四十二。若言捨佛蘭(法僧戒各蘭)。若言更有餘沙門婆羅門。有慚愧善好樂持戒。我當從彼脩梵行。呵眾僧故。得提(不同此律)。
○发诤戒
妄引比类者被罪处所治者。妄引得忆念者。为类相决也。谏所为事四句中。余三句文可知。第三句文僧一字是也。
屏谏文三者。一谏莫发净谤僧爱恚。二而僧已下众僧自理无爱恚等。三汝自已下推过属彼。
未白前一切吉者。十誦四十二云。若尼言僧隨愛行蘭(隨嗔行隨怖行隨癡行。廣說亦爾。不同此律)。覺云。祇律四蘭者。撿祇無文。是十誦有也。
●已下三十戒
謂僧十三食戒。如讚(受尼讚食)一(過受一食)背(背請食)別(別眾食)二足非(非時食)殘(殘宿食)不(不受食)美(索美食)藥(過四月藥)酒虫水。(述曰)尋上僧戒有十四食戒。即於此十三之上。加取過三鉢是也。但以十三闕第二義。取過三鉢闕於初義。既闕不同。且說十三。理實十四也。於十三中。除讚背足美四者誤也。足是二足。應言除五也。以其尼中無二足故也。十三除五。加二不同。但成其十。加過三鉢。方成十一也。
加二不同谓背及食苏者。背与足食。尼是合戒。前言除背足者。今即合为一而说加也。
如脱看真自者。坐脱床看。覆过三。真实净施白色三衣也。
高床下七者。诵曰。高足纻床针。尼师创洛来。
除三过量者。谓尼师檀覆创衣如来衣也。理实应言除四过量。更加除雨浴衣故也。上九十初疏自释言。过量浴衣。生犯缘同。因缘不同。亦可名字不同。何得此中名为同戒。又尼浴衣别有缘起而制故也。若作此释。同戒有六不同。有二十一也。
水扇(七十五戒。給大僧水扇也)生穀(七十六戒。乞生穀)同床(第九十戒。謂二尼同床也)同被蓐(九十一戒)作衣過五日(一百三戒)不看大衣(一百四戒。謂五日不看犯)著他衣(一百六戒。謂不同主輙著他衣)紡績(一百一十四戒。尼自手紡)取衣不為受(百三十七戒也)貯跨衣(百五十六戒。著此衣犯)畜女人嚴具(百五十七戒也)持蓋(百五十八戒。著等衣持蓋行)不著祇支(百六十戒。不著入持)七塗身(香塗百五十。使尼塗百五十一。胡麻塗百五十二。使式叉塗百五十三。使沙彌尼塗百五十四。使白衣婦女塗百五十五。但婦女莊嚴香塗身百七十七。使外道母塗百七十八)。三義入捨。一屬己財物。二財體現在生罪。受用有過。三捨已歸主受用。無𠎝。
此六阙初缘者。床被且约属他为语。傥若自物。计亦是犯。此二本由二人同处。物若现在数同犯。阙第三也。
余阙第三或阙初义者。如不着大衣等。衣若现在。数数犯故也。或阙初者。如水扇若他物亦犯也。
于十五中者。谓大僧有十五戒。同活不共犯也。六是同戒。如章已显。更加九戒。僧尼不同。谓六夜。五敷。长钵。浣故。雨浴衣等也。准大僧中。浴衣不共犯。尼亦应尔。
不共之义可知者。如离衣等。各别自属。何容共犯。随准应知。即为二故。二十七也。
四互用者。互用說戒堂物。迴現前食。直作五衣。互用別房。互用現前僧堂。許與他病衣(合五戒也)。
身口止作業共身犯者身止不會。口止不捨。身作離去。闕無口作。亦得說為身口止作。作唯屬身。不違正理。有人云。口作者由口受持也(任情取捨)。又身經宿。名共身犯也。
六过非时摄施者。六过。谓十日。一月。急施。过后长药。长钵。及十六牧也。非时摄施。理须秉法。不秉故口止犯也。
二夺者。与衣还夺。贸衣还夺也。
余十四领受者。理实尼有十五领受。谓十四外加受宝也。然由受宝。前已释云受宝二夺。若语自在作是身业等故。今但释余十四也。言十四者。即次疏中。不同戒有三。及十一同戒是也。
疏云亦乞重衣轻衣者。谓五乞苏油。乞里衣。乞轻衣也。
十一同戒者。大僧亦有十四領受。於中十二是同戒。於十二中。除其受寶。以辨訖故。今此義中。故准明其十一同戒也。且僧十四者。頌曰。取尼乞衣過知足。一二居王二寶販。乞鉢勸織過前求。并過前受迴僧等。(述曰)於僧十四中。受寶一戒。前已辨訖。取前求後是不同故。今但辨十一同戒。是此中義也。
自口身作业者。如自口乞。身复领受。假他身与。随准应知。
同戒回僧及四五用者。回僧既同。即显四亦是不同也。
一离一作等者。谓一离无量离。一作无量作。一边开乃至广说。十五领受。无重领受。
言十五者。如前已明。尼十四领受。更加受宝。即十五也。
又一作无量作者。尊者云。一成无量成者好。次其作时未犯。成时方犯故也。
疏云三异余同者。五轻衣重衣三异也。
餘同者。僧十四領受中十二同也。前已明訖(此第六門。亦據三十一戒辨之。以開急施為二戒故)。
具餘四捨者。准上大僧。總有五捨。一壞捨(綿褥是也)。二入僧(乞鉢是也)。三入僧俗捨(長藥是也)。五入僧等三位捨(自餘戒是)。尼除綿褥。具餘四也。
約境物處法等四者。一約境唯對捨(不同大僧有不對捨綿褥是也)。對中道俗。二寶唯俗。餘則唯道。道中僧乞鉢唯僧。餘通僧別。別眾不別眾分。別者。二寶別眾。不對道故。餘並盡集。第二約物者。謂衣鉢藥寶十六牧等。唯全無壞捨。第三處者。自然作法。乞鉢一戒。唯在作法。餘通二界。作法大小。乞鉢唯大。餘通大小。大小大中住處非住處。乞鉢唯住處。餘則不簡也。第四約法者。總論有二。謂羯磨語法。羯磨一法捨財中無。語中道俗僧別等。一一戒中。隨應當知。因此須知具法多少。僧等三人。須具四法。一集財。二所對境集。三脩威儀。四捨辭句。若對二俗。闕無威儀。唯具三法。
捨罪亦四如上者。一捨罪境。乞鉢局僧。二寶唯別(疏意如此。理亦通僧)。餘通三位。此據假不假說。若正除罪。其唯別人。二所懺罪。極多十罪。一長衣等現在有可捨。二衣等已用壞盡。直懺提罪。三覆提得吉。四即此提吉隨夜展轉覆藏犯吉。五著用犯吉。六即此覆吉。七即此隨覆吉。八僧說戒時默妄吉。九即此覆吉。十即此隨覆(於中隨有懺之)。三捨罪界。乞鉢唯大。二實不簡二界大小。自餘對僧。唯在作法。通於大小。若對別人。同前實釋。設與捨財處差在者。亦應無失。四捨罪法。若對僧邊。具有二法(謂羯磨及語法)。以有受懺自故。語法即通對僧及別。因此須明具法多少。二寶唯四。乞鉢專六。餘通六五四也。言六者。一乞懺。二請懺主。三受懺白(三人二人懺主以語法白邊人也。替受懺單白故也)。四正捨罪。五呵責治。六領受立要。四者除初三也。五者謂三人二人。即除初也。
不還結犯如上者。二俗不還。如文追索。餘若不還。且結失法。言得吉羅。若究竟損減。見論十四云。乘匿此物。隨直得罪(已上捨懺委細並如大僧中辯)。
病衣說淨不應入捨者。由闕初義。故不入捨(疏意如是)。
若入持者明长不染以各别用故者。言别用者。义同受持。不须说净也。
余二可知者。五衣须持。乞钵钵衣性别也。
二位须留余二十三并即还主者。以药及十六牧与衣钵等。性别不相染也。
准大僧中说者。于中有四。一能还之境。道俗僧别。一准于舍。不得差在别人中舍。亦容差亦僧还尽集。别人别众不要尽集。二所还之财位约为四。二宝转体而尽还。药不转还不尽。乞钵或转不转还不尽。余不转而尽还。三还财处。准舍财中。乞钵唯作法。余通二界。乞钵唯大。余通大小。除宝及钵。余戒僧还须秉法。故界通二作三人已下。处通一切。四还财法。宝无还法。钵唯有法。又不同余。余通有法无法也。
第八门僧八戒者。五过二离六年是也。
除二六者。一者六年。二者六夜离衣也。
但有五同者。一離四過(四過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長藥也)。
六过者。于四过上。加十六枚及长钵。即是六过也。六过等七者。等取一离衣也。
二问者。舍不舍异。须为二问也。
余十轻重。比丘并吉也。
及四教人者。谓受宝。夺衣。乞缕。贸衣还夺。四也。
○立乞戒
若乞得苏无提舍尼者。由提舍尼。咽咽得罪。今既却还。故无提舍也。
若有病等者。意说若无病等。直乞之时。虽复不犯提舍尼罪。而亦容犯突吉罗罪。今既有病。即无吉罪也。
辨相中。初明成犯。二此尼薩耆下捨懺方法。於中文四。一捨財法(於中有四。一財集制捨。二與尼僧下所對境集。三若欲捨時下捨之威儀。四作如是言下辭句)。二捨已應懺下捨罪(於中有六。一文言捨已應懺悔。義含有兩。一乞懺悔。二請懺主。三受懺白。四應如是白已已下正懺。五呵責治。六自畜主要)。三比丘尼僧已下還財法。四捨物竟已下不還結罪。
○说戒堂戒
事須合當(都浪反)。文言。復問所由不作者。誤也。應言復問不作所由也。
僧物者。已許僧(已捨與僧。猶屬本主。謂人與爾許。少即更添)。為僧者。為僧作而未許僧(已捨與僧未定屬僧。謂捨爾許物。未定何眾)。屬僧者。已許與僧。已捨與僧(已捨與僧。已定屬僧。謂用爾許物。定與此眾)。
○钵戒
制意者。钵为应供之器。一实身足。今过贮畜。长贪妨道。招讥丑累。损恼不轻。故不听长。是以圣制。然以物变无恒。容有失夺。济身要用。事不可废。施时不受。后须难得。故开即日说净而畜。违返圣教。过则结犯。
如前所说者。如上大僧三十之初十门义中第九门云。一者尼是少利。既得一钵。宜即受持。及以说净。开十日布施。人须二者。既是有伴。即作净法。何开十日。大僧及此。一为施人。二复无伴。故开十日。若尔尼畜长衣。亦有二义。何故同开十日。答钵无多用。未成无过。若其作成。以有伴故。得即说净。不开十日。长衣资宽。未成已来亦有长过。由斯初缘。对不说净尼。故开十日。待成说净。又尼同生。不得对说长衣之净。以共用故。须更觅人。故开十日。钵既得对同生说净。故当日说。以不共用故也。广如彼说。
开文云。若自取用者谓者。以失夺所持之钵。遂取先来犯长之钵。即成受持。不犯用不净钵过。但须忏悔先长过也。若他与用者。他犯长钵与我。无过也。
○十六牧戒
受持辭句。諸律無文。古來不釋。今義立曰。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大釜(餘者准知)。作十六牧器受。常用故(准受鉢十誦文疏〔響〕之三說)鐺句(五分十一文作鎗字)。
○摄施戒
具缘中入非时分者。谓至一月竟。后方作时。法摄取也。觉云。准缘起云。非时衣受作时衣。明知同彼五分十一。故不得言一是安居僧施物。应准此律释相中云。一是非时。得长衣等。今准疏意。若非时衣。十方有分。若作时受。损界外人。理应犯重。故应释云。虽是时得。留至非时。即亦名为非时而得。此作时摄。方可犯舍。故与律文不相违也。今详此释胜也。
○乞重衣戒
文言若我住者足自办此事者。谓先令尼余处索财。今即悔言。我若自索。足得办事也。
文言十六修。盖十六磨沙也。译之为条。盖是失也。即四张叠。直十六磨沙也。后戒十条。即十磨沙。即两张半叠。直十磨沙也。故僧祇三十七。重衣戒。若过四迦利沙槃十六故钱。若过十六故钱。取者尼萨耆。谓过四分十六故钱也。轻衣戒云。十六故钱过者尼萨。母论第八亦云。四相应法者。四迦罗沙畔是也。天竺国十六调钱。是一迦罗沙畔。各衣极用四迦罗沙畔。是四相应法。
●自下百七十八戒
二戒專教人業。一教人誦呪術(百一十八戒是)。二以世俗伎術教授白衣(百七十戒是)。
僧二十二位者。位分為三。勸足一戒。准教人業。第二有十一戒。自他俱犯。頌曰。堀壞牽出房。二虫恐怖燃。藏衣并煞畜。殘謗并提寶。第三有十戒。教人同不同。頌曰。二敷與尼衣(屏露二臥具。是二敷也)。高床已下七僧二十二中除六者。列名如章。謂除初位全。第三位除五也。高(高床是)羅(兜羅綿紵床)五塗身。便尼三象。并白衣婦女。外道女也(如次。即是百五十一。百五十三。百五十四。百五十五。百七十八戒是)。
同戒二十九者。大僧有三十性戒。頌曰。妄毀兩麤異(麤謂說麤)。嫌強牽用譏(強敷也。用虫水也。識譏教師也)。駈諫恐煞飲(駈他出聚也。飲虫水也)。疑覆起說隨(疑惱也。發起四諍也。說欲不鄣也。隨舉比丘也)。擯拒毀同欲(隨擯沙彌也。同羯磨悔也。不與欲也)。悔聽打搏謗(與欲已悔也。屏聽四諍也)。
洗淨等三者。胡膠及相拍也(如次即是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戒也)。計理剃三處毛。亦應性惡也。
於十三中者。大僧有五雙三隻。具二持犯。得磨一雙。說麤教尼。受德衣不犯。背別囑授不犯。二入聚落作餘法不犯。二足七日盡形口法不犯。殘宿不受。真淨問主。無輙知麤發露。僧事與欲。除四已外餘九。頌曰。囑授口法麤。別真發露欲。坐去一對(輙坐他床第八十四也。白衣家坐已不辭主人去八十三戒也)。宿去二對(白衣家輙宿八十五戒也。經宿不辭主人去。百一十六也)。開藍門一對(向暮開藍門百六十二也。日沒開藍門百六十三也)。輙著他衣(百六也)。不白大眾破㿈(百四十七也)。輙入僧寺(百四十四也)。輙問大僧義(百七十二)。夜入聚落(百六十一戒。彼名夜入出白衣家戒)。三時遊行少分(謂夏中有受日法。故云少分。九十五戒)。不乞畜眾羯磨(百四十戒也)。背請(百四十八戒)解義可知者。作囑授。名曰作持。身入聚落無其作犯。即是止持。二犯反此。一切應知。
五十九同者。總有六十九同戒。於中除十。謂二入聚落。殘宿。不受。說麤。別眾。真實淨施。覆麤。不與欲(此九具兩持)。不攝耳(唯作持也)。除此十外。餘五十九是也與外道食等四者。等取餘三。合成四種。謂背請足食。合為一也(犯提是同。而尼准僧祗四十云。無有殘食法開。大僧有開。即是開緣不同)。與外道食。與緣不同(大僧唯與出家外道。尼與在家出家俱犯)。減年一戒。受緣不同(謂尼與式叉本〔注〕大僧即與沙彌受也)。過量浴衣。因緣不同(僧開四月十六日後日。尼即無時限也)。
或重轻虽等罪名有别者。谓剃三处兰提名别。同对手三悔。故知轻重等也。
此等对文者。总谈缘异轻重等也。
此九即非者。二呪言了。五涂涂了。二敷𫏐永永去者。去时即犯故。并不论任运也。
○䔉戒
僧祇三十八。種䔉山䔉。如是比一切䔉不聽食。熟不聽。生重亦不聽。重煑亦不聽。燒作灰亦不聽。身有創聽塗。塗已當在屏處。創差淨洗已聽入。祇三十一云。痛時醫言服䔉當差。不服不差。若更無治者聽服。服已應七日行隨順法。在一邊小房中。不得臥僧床蓐。不得上僧大小便處行。不得在僧洗脚處。不得入溫室講堂食屋。不得受僧次差會。不得入僧中食及禪坊。不得入說法布薩僧中。若比丘集處。一切不得往。不應遶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風遙禮。至第八日。澡浴浣衣勳已。得入僧中(患疥用香屑。及三十二云。頭生瘡須人骨龍骨灰塗。大同也)。
○水扇戒
文言我着道人者。谓他同道之人也。
见论十六云。观伎乐者。下至猕猴孔共戏。往看得提。若寺中伎。往看不犯。第八十戒云。二道男者。内道外道男也。
○啼哭戒
多论第四。五众尽不听啼哭。乃至父母丧亡。一切不听。四众得吉。尼得提。以爱恋心深故。
○口业恼他戒
文言先住后至者。谓他先住。遂便后来恼先住者。复至先住者。谓知有人。后当来至。遂即先住。恼后来者也。五分十三云。同学病不自看。不教人看提。同学者。同和上阿阇梨。及共常伴。
○安居中牵他戒
文言惧失宿者。恐失安居宿。破夏是也。
○三时行戒
结有时限。吉提有异。破无时限。一品吉罗。
○安居竟不去戒
文言去時而彼即住等者。夏滿名為去時。母論第八云。三月相應法者。三月夏安居竟。應一宿出外。是名三月相應法(已上論文)。此即不簡僧尼也。
○习近居士子戒
分文如上。初至呵责来谏所为事。第二告诸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复二。初习近起过不肯别住。二时诸比丘尼下呵责。第二文三。初明立法。二当作如是呵责下奉命设谏得提之所。第三佛告下谏法该通。
戒本五句。一谏所为事。二屏谏。三拒屏谏。四僧谏。五违僧谏。结罪可知。
○观王宫戒
亦二可知者。一文言。若至僧伽蓝中等者。谓至受教处蓝中。翻前观园林。或被请有难。亦属前第一文也。二或为僧事等。取摸法等。
○露身浴戒
上三事得相取与。然须鄣身。以衣彰身者。不惧露身取与。出入一切得作。
○缝伽梨戒
贪受五利者。谓偷兰难陀。亦自受德衣。贪受彼尼教他供养。故不疾成也。
除求索僧伽梨者。疏意释言。偷兰难陀。若无大衣。无受利义。开受彼尼教化取衣。故云求伽梨也。
出迦𫄨者。既出时外。由无受利。故不犯也。
六难者。母论第六云。一父母难。二兄弟姉妹。三云亲。四国王大臣。五盗贼。六野兽。
○与白衣外道衣戒
具缘云。一非亲里白衣外道者。谓与白衣俗服者。开亲不犯。若与外道沙门衣者。纵亲不开。以沙门衣具相异故。外道恶见。恐着而谤。下文开亲异对白衣。不对外道也。
○遮分衣戒
二四合解者。准文合中。亦言众僧如法分衣即是。亦更合解第三。然以前文别解已讫。故不重论也。
○遮出德衣戒
二似者误者。有人言。时到前后牒事颠倒。亦得名为二似所摄。若如是者。五分律中一切羯磨。皆当此律二似摄也。
○遮欲出德衣戒
有人言。此口业遮。故有了了之言。有余共扶后释。今详依疏者好。缘起文中。僧欲出衣。明是当遮。若尔何有五非。答了知众中无知法人。必当落非。故开无罪也。故章云。且依前说。今又详曰。葢译律时。错重译也。
○外道食戒
制意者。一異學雖施。無恩反謗。二邪田施與。檀越無福。三自與。或他謂外道勝。多失故制。緣六。一是白衣及外道(大僧唯制外道)。二知是。三非親。四是食(衣已前制故)。五自手與。置地等不犯故。六彼領即犯。
○与白衣作使戒
比丘随所犯者。舂磨炒麦。或犯坏生。火净即吉。尼虽火净即吉。尼亦不免提。自余一向尼提僧吉也。僧祇三十八云。若檀越欲供养佛故。言阿梨耶佐我作供养具者。尔时得佐结华䭮。得佐研香。
○经宿不辞主人戒
制意同前者。同前第八十三戒也。
缘起文云。居士谓舍内有物。谓人也。
○度任身妇女戒
余非根本者。余师僧也。僧祗三十九。若生女者。出草蓐已。与受具足。若生男者。待儿能离乳。然后与受。若亲里姉妹言。取是小儿来。我自养活。如是应与受具。
○度乳儿妇女戒
十律云。生男母得自触宿。余尼触宿吉。若能离母。母触吉。余尼触兰。宿提。
○减年童女戒
辞父母偈。若自诵得。若傍人教。并得也。
举其处事者。寺内是处。制发是事也。
如受戒中说者。受戒犍度。因诸比丘。度巧师来觅。有言不见。巧师谤云。比丘妄语。由制作白。然后剃发等也。
供养获永安者。由具五德。世人供养。获第一福。以此二偈。用作梵声。其音长引。使终剃发也。
見論十六云。弟子於和上闍梨。便生父想。臨剃髮。和上應為說五法。一髮。二毛。三爪。四齒。五皮。所以說此五者。有人前身曾觀此五。今為剃髮即發先業。便得羅漢。是故先教。後為剃髮。總解四門分別者。總對五眾比挍解釋也。一發本戒多少者。其所發戒且就力分。故說十等。理實無表。與大僧齊。故一一戒結下眾罪。不以說十。即不分學。雖位未滿。咸應脩習。第二對俗罪名有無者。俗人外眾。故應接俗。佛不制名。下眾內攝。故應禁勒。制以名目。第三對具戒犯名寬狹者。五眾通禁。雖俱有名。上二滿脩。名有七聚。下三未滿。一切吉羅。以其惡作義寬通故(謂通輕重)。第四次第者。小年之慈。宜先禁煞。婬惱未發。故在第三。又制盜戒。意為防煞。復制婬欲。更為防盜。通禁前三。故制妄語。餘是支條。不須別辨。
自重教轻者。谓吉罗中。亦有轻重也。
余二同者。妄及提钱也。此等皆据吉名虽同。事相差别也。
望不得自畜者。既不得言。由说净故。身业畜宝。无其作犯。名曰止持。故非双持也。十戒颂曰。煞盗婬妄酒。香儛床非钱。
就体说大等者。增一含也。
除者不同大尼者。即文言。除自手取食受食与他是也。尊者云。谓得直提授与大尼。连读律文。合为一句。以其不受食戒结戒又罪。故知此云自手取食者。非谓不受自噉也。
戒本三句者。一人。二知不满。三与受结罪。若准释中。两句者好。
○不与二岁戒
具缘一十八已上者。但言已上该通一切。
第三缘。满二十者。若二十已上。亦名满也。
彼非十八者。谓年二十已上。故云非十八也。
○不与六法戒
但缺行法者。谓须忏也。祇第三十。广释八敬。一礼。二戒叉受。三不说比丘罪。四不先受食房舍等。五半月行摩那埵。六教授。七安。八恐。第二敬中。广明受法。故章引之。
六尼不得向说篇聚名七得说罪种者。得语言不婬不盗等也。后四夷谓触八覆随也。
但四缺学异于律者。即解八覆随四也。
○度诸遮童女戒
和上容有轉易。或先沙彌七戒闍梨。今為和上等也。佛阿毗曇。餘二師亦請也。五分十五。差教授師竟。應往慰勞欲受戒人言。汝莫怖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闇時授。其具戒教師。因教著衣時。應容如法視。無重病不(謂恐是黃門等)。
文言此僧祇支此是覆肩衣者。盖译者之谬。应言此僧祇支此厥修罗衣也。如上大僧离衣戒辨。
父母听不者。童女由父母。但问父母也。
夫主听不者。属夫由夫故也。若不双由。必不得双问也。
初篇八禁止持行相者。谬也。以覆藏戒。是作持故也。
总举标宗文四者。一𠡠令审听。二别标教主。三总举标宗。总举八夷。为所说宗故也。
四犯者非比丘尼下。彰作犯之过。翻即成持也。
四依總舉彰益第四文者。彰作持行(四依者。衣食處藥也)。
初结受缘具足者。白四是教结缘也。得处界缘也。和上等僧缘也。毗无无遮难缘也。
○度曾嫁百遮戒
如前第四者。如前百二十四戒也。
遮具四戒者。應具減年。不與二歲。不說六法。并百遮四也(以前童女。既具斯四。今婦女中。故亦應四)。章中亦可已下。意云。減遮同是受人之遮。既開曾嫁不待年滿。乘於曾嫁得起減遮。二歲六法。過唯在僧。既無先開。與一歲學。何得乘勢。不與二六。
○百三十一戒
比丘吉者。谓减十岁吉也。
○百三十三戒
无起恶之理者。但僧莫共同作受戒。恶自不起。何劳谏也。
本法经宿。亦应不失。故祗三十九云。若王贼难不得者。停宿无罪。
○百四十一戒
佛敬约教自誓据心也。
此及恣。及恣者指后戒也。
差法有二者。羯磨差人。二口差伴也。
○不自恣戒
不容乖别者。傥僧恣竟。尼方妨来。更为集众。不来与欲。不得别众也。
比丘吉罪者。不恣吉也。
○不依安居戒
僧祇三十云。尼若亲里请安居。应语檀越先请上尊。若言我亦不去。或自请比丘。出己衣钵余供养。若安居中比丘死。三由旬有僧伽蓝。应通结界。半月应往问布萨。
比丘吉罗者。三时不依律师吉。夏中不依提。且结三时吉也。
○突入戒
祇三十九云。应住门屋下。遣净人女白言。和南比丘尼白入愿听。比丘当筹量可不听入。
○骂尼众戒
不犯此戒者。骂别人犯毁呰故也。
○破㿈戒
祇三十九云。若隐处有㿈者。当令可信人。若依止弟子。若同和上阿阇梨。以锥若指押破之。以药涂。若使男子提。若肩以上膝已下。当使妇女急案。男子破无罪。
○背请戒
俱食正方犯者。以其文言。若先受请。若足食已。后食饭等提。故作此释也。今谓不然。理应犯之。通正非正。文中虽言后食饭等。然以背请。食正方犯。摄足从背。结罪义便。故文偏举食饭。理实犯是边非正。亦应犯也。
九日命终等者。上代相传。昔有男女犯。王令饿死。九七不同。故知也。
理有多妨者。意难古师。若单背请。即是同僧。应无别缘。直列戒本。又戒文句。应不异僧。又应复言除余时者。作衣时等。
○家悭戒
輕心汝師者。亦可觀文。似是嫉妬激刺師言。檀越好施供養於汝。豈敬我邪。故開文中。其事實爾。(乃至)篤信於汝。開文言。汝既是不犯。故知疏釋非也。
○涂身戒
一戒落后者。指后百七十八戒也。
胡麻泽泽者油也。
四缘可知者。一是革屣盖。二着持。三无因缘。四越界犯。四缘者。一四种乘。二乘行。三无缘。四越界。祇三十一云。比丘病不得乘雌乘。应乘雄。若病重不分别者。乘无罪。若有因缘上下行及直渡。应作念。我有缘行。尔时得乘渡。比丘无病。乘乘越。
○日没开蓝戒
对事不同者。前戒对盗。此戒因入也。
○诵呪活命戒
前戒为弃舍正典者。前百一十七戒也。
○教授白衣戒
又前开四种者。次前活命戒也。应准疏中。先释缘文。方数具缘也。又章云。又言已下教其所应者。谓彼妄情。将为所应。而实内教。总是不应。
○百七十一戒
余六羯磨呵责依止遮不至三举也。
○身业恼他戒
同前口恼者。同前第九十二戒。先至恼后住。后住恼先至也。
○不礼敬戒
不作余法。既开不礼。故知尼有作余食法。不同祇律无残法也。亦可。
○八提舍尼
尼据一品招讥。同犯可呵。大僧过有重轻。故有提吉。祇律四十。尼有七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