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數眾相篇第三(別眾法附)
上已明其来集,而用僧须知应法。若托事无违,虽非僧体而堪成僧用;必于缘差脱,不妨清净入非僧摄。以此二途,故当料简;使是非两异,取舍自分焉。就中例四:初明体是应法,于事有违,故不足数。二体境俱非,虽假缘亦不足数。三体非僧用,于缘成足。四约缘有碍,不妨成法少分不足。
初明是净僧,相违故不足者。《四分》:不足数中,所为作羯磨人、神足在空、隐没、离见闻处、别住、戒场上,六人。余者非无此义。故舍戒中,颠狂、痖聋、中边、死人、眠人、自语前人不解,并不成舍。谓不足数也。
今取他部,明文证成。《十诵》中:睡眠比丘若闻白已睡者,得成摈人;未白前睡,不足数也。乱语人、愦闹人、入定人、痖人、聋人、具二人、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树上比丘,十二种人。《摩得勒伽》: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等,满众自恣,一切不成,余同《十诵》。《僧祇》中: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半路中间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则成别,住坐卧互作,广如〈别众〉中。
义加醉人。自语不解,颠倒异言。前人不练,不解之人。是不足摄。
就中相隐难知者,随初解析。初言所为作羯磨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为僧所量,不入僧限。若通四内,若将入数,僧不满四。唱羯磨时,以所牒人不入僧用。若尔,四人受日,四僧不列,亦应得成?答:一人所为,三非僧故,不能秉法。文不列者,事同五人。并是所为。故四人僧者,直取能秉。不同说戒、结界,所为则无。正作法者,为僧作故。
神足在空。《毘尼母》云:空中无分齐故,与陆地别也。
隐没者,谓入地也。井窨之类,有僧是别非足。
离见闻者,《僧祇》中:谓同覆处离见闻,其相如室宿中说。此谓离比座见闻,不取说戒师羯磨者见闻也。如《义钞》说。
别住者,昔云同一界不尽集,今谓界外比丘滥将入数。非谓眼见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
戒场上者,由前外界不成,谓言在内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同一相,是别界故。
睡眠、乱语、愦闹、入定等,由本无心同秉法故。《十诵》中:证他受戒,各各入定、乱语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并皆不成。准此,僧数必多者,亦许成就。纵在房中睡眠醉乱者,理亦开成。余同羯磨法中说。
痖聋等三,由根不具,不成证故。大德僧听,不忍者说;并阙二能,故不足也。准《伽论》云:若闻大语声者,得成法事。
狂等三人,由心无记,故不足。若准律中,常忆常来,不忆不来,此之二人,既不得法;初人成用,后人不足。若互忆忘,及来不来;未得羯磨,不得别他。若得羯磨,纵使病差,则通不足。
痛、恼、心乱,例同狂三。
重病人者,由心昏沈、不乐,无情缘法。
边地人者,言不领当;中国之人,亦不足边。必后知语,二通相足。
痴钝人者,不知言义,未了是非,则非断割之匠。必言解羯磨,齐文而已,亦开成足。
与欲之人,心同身乖。
言隔障者,谓同障覆而别隔者,不成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
半覆中间障、若伸手不相及者。谓半僧檐下,半僧阶下,中间施隔;或复无障,伸手不及。并非同住之相。
言露地伸手不及者,此言相显。覆处不须。露地加法,必须相接。说戒羯磨等师,并在僧一寻之内,令伸手相及。所为之人,虽非数限,亦须相内。
二由具二非,假缘不足者。《四分》中:若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数,式叉尼、沙弥、沙弥尼、十三难人、被三举人、灭摈、应灭摈人,二十二种。
问:犯边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为自言故不足,为体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体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数;必不知者,成足。如与欲中。不同前门中,知与不知,俱不足数。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简,前三句由不知故得戒;第四句由知从此人受戒不得,故不足数。所以文中及《十诵》,并安「若言」等。昔人以体不合故不足,即将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则不得辄用他部,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则不得牒,以实知非比丘故。
《十诵》中加一白衣,亦不入数。
上明僧相,并形同出家,相有滥故,得共法事。必着俗服,相形明了,亦无同法之义。《十诵》白衣,谓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后难缘,须着俗服者,亦应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时,穷问界内俗人之中,颇有曾受具戒不舍者不?要答无者,方无别众。
三举之人,谓不见、不忏、恶邪不舍。广如〈众网〉中。
灭摈者,谓犯重已,举至僧中,白四除弃也。
应灭摈者,亦犯重已,举来至僧,因有难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波罗夷说中。若虽犯重,僧未委知;而别人内知,未被紏举。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众内一人知者。则非僧数,并入应灭摈中。
第三体虽非僧,托缘成用。即前门中人,据未自言已前,同僧法事,并皆成就。若虽言竟,无人知者,亦成僧用;由相中无违,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边罪,并安若言等。文云:当以肉眼知他持犯等。《十诵》云:若犯重罪人,贼诈作比丘,本白衣时破戒人等,若先言有是过,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成就。《萨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说人恶。乃至若听以天眼耳看僧净秽者,人谁无过!但有大小,无往不见。若开说者,则妨乱事多。故不听说。言自言者,谓告人云我犯淫盗之类。
四体虽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诃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等四人,应一切羯磨;但为僧治,故不得诃。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诵》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僧残等羯磨;不妨应余法事。
次明別眾(謂同一界住,相中有華,不同僧法,故云別眾也)。有二:初明別相,後明成不。
初中,《四分》云:别众者,应来者不来,是身、口、心俱不集;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是身、心不集;三现前得诃人诃,谓心、口不集。反此三种,则成和众。谓初人,三业俱集;中者,心口俱集;后人,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诃,亦名和合。故文云:应诃者不诃。又云:舍利弗见众僧如法羯磨,而心不同。应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丘,往说戒处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说戒羯磨坐卧,等是别众。《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则别众;四仪互作,十二种人。
別眾多相,理須明委,然與不足數中,遞相交涉,且大分二:若身不至僧中,是別眾攝;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不足數。然不足之人,名通淨穢二人(淨僧睡、定、身不至僧,亦不足也);別眾之稱,唯據清淨一色。義張四句,料簡如別。若論學悔,是不足限;必無解法,亦開秉之;別亦無過,則中間人也。
二解成不者。若别犯下四篇,是别众摄。别犯初篇,纵谓净想,亦成法事;终是体坏,无任同住。文云:无比丘,有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审知有犯,随意别之。十三难人、尼等四人、三举、三狂等,并聋痖之类。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罚、形差、病报,缘碍故开。凡此等人,未论足别。若对首作法,前境滥真,例取僧中。
今行事者,多有别相,更显明之。众取威仪相同,不用心顺。
言威仪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则非法。《五分》:病人背羯磨,佛言别众。《四分》:六群不坐,佛诃责之。理非和相,别众中说。如行时食,食住则犯足。相同《僧祇》。
二心虚实者。但令相顺,心违亦成证法。文云:现前应诃者不诃。又云:见如法羯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
若作法时,问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坐竟,方始作白。广有废立,如《义钞》中。
就僧坐中,听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为作羯磨者,不足僧数。余有所为,坐乞如法,文义明说。
秉羯磨人中,除二種人:一威儀師,立秉單白,為僧所使,不得輒坐;二開立說戒,為令眾聞。自餘一切皆須坐秉(必有餘緣,行臥亦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