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对情而顺其心,心顺则于法无失,故名欲也。然则情事相反,故立法以捡之;捡则有事必明,若明故对门而辨。初明其缘,后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释名、明体。二有开遮。三定缘是非。
初中制意者。凡作法事,必须身心俱集,方成和合;设若有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将何拔济!故听传心口,应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辨。缘此故开与欲。
释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须为义。欲明僧作法事,意决同集,但由缘差,不遂情愿。令送心达僧,知无违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者,所作事乐随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诵》云:欲名发心。如法僧事与欲,名为欲法。
辨体者。欲之所须有二:自有僧、私同须,如说戒、自恣等;以佛制有时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单僧须者,如受戒、舍忏等;僧须我和,我不必须,佛不正制也。
二明开遮。律中唯除结界,余并开之。虽非明文,以非制故。
三缘是非者。若有犯戒,事非法缘,而与欲者;由事非故,不合不成。若准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是缘。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说欲,虽非正制,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缘,并如别显。
比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来业,妄行圣法。谓无病言病,不净言净,不欲言欲。令他传此妄语,对众而说。随僧多少,一一人边,三波逸提。所传之人,知而为告,一一三罪。恶业不轻,何为自怠。
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与法,二明失法,三明遇缘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与法,二明说法。
初中,《四分》文不具足,义设云:「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准《僧祇》,三说成就;今约《四分》文中,但一说成者,皆无结略之文。三说成法,方云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准白二羯磨,说净等法,依文直成。不须云云,取他外部。
问:此欲辞中,不称佛法僧事者?解云:称者人语,不称正本。
问:说不称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说欲之缘。律中,若不记姓名,当说相貌;犹不记者,当言:我与众多比丘说欲等。
问:欲与清净,同异云何?答:欲应羯磨,清净应说戒。若说欲之时,并须双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犹行废教也。
言如法僧事者,简非法事,不须欲也。若非法缘,如〈众网〉中。此但言如法,则令僧诸法事,皆通作无障。
上明自说,今言兼他者。谓受欲已,更忽缘碍,欲转与他。《毘尼母》云:得齐七反。说辞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
问:与欲之相,若为成不?答:《四分》中,但有病人说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轻重故也。文云:若言:「我说欲。」若言:「与我说欲。」若云:「为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欲等五种也。前四唯重病人;后广说者,健病俱用。《五分》:断事中,说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广说相似,又无略文。比人行事,或有缘者,嘱信受欲,及语沙弥令传至他;或有非缘,直云为我说欲者,量恐不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说,不现身相,并皆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诚难定指。
问:现相若为?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说,听现身相与清净欲。若举手、若举指、摇身、摇头、乃至举眼,得名清净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须知同别之相,方得成就。若违心不同而现相者,虽取不成,终为别众。
二明对僧说法。应至僧中;羯磨者言:「不来者说欲。」即具修威仪说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事,与欲清净。」若众多比丘,随能记者,一时合说。
若受他欲来,自有缘事,对僧说者言:「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缘,某甲比丘僧事因缘,我受彼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净。」说讫即出。
若自有缘事,欲说付僧者,当自来僧中说云:「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四分》无文。《僧祇》云:病比丘与比房比丘欲,不受之,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说。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
问:对僧说欲,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时来至僧前,礼已,同时而说者;或直来僧前,一一说者;或在座一时说者;或下座一一说者。据文并成。准我与众多欲文,及故不说等,皆成。若取义意者。律中开成,由有忘误,或复得罪,故有成文。必无正缘,不得通用。约准外宗,一一说是。《五分》云:令至如法僧中,为我称名字说及捉筹;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尔与人欲,与堪能持欲入僧中说者。其受者应自思惟,我能传欲不?义评云:凡取欲者,恐有别众不集,令其送心;僧知无乖,方乃加法。今一时总说,言辞闹乱,何得委知不来集者?《五分》、《僧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称名字说。意亦可见。《四分》文云:应更相捡挍,知有来不来者。此言弥显。
二明失法。谓受欲已,遇缘便失,不简病人之所,及以僧中。今统明失法。
《四分》有二十七种: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难人、三举、二灭、十八种人。由自陈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中同顺,如足数中。《五分》云:自说罪人,不名持欲;反上即成。《十诵》:取欲清净人,始取时,若取竟,自言白衣、沙弥、非比丘,乃至十三难,皆名清净欲不成,不到僧所。
又有七种:若命过、若余处行、若罢道、若入外道众、若入别部众、若至戒场上、若明相出。言余处行者,谓出大界外,余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内余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无余处行,改为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谓后夜受欲,羯磨在明,故失欲也。
问: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说戒、自恣未竟,得经明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万、八万人自恣,恐明相出者,应减众,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欲出,开略说戒。故知宿欲不被所为事也。
《四分》又有三种:谓神足在空、隐没、离见闻处。
问:为俱离失?互离失耶?答:俱离失也,互则不定。故文中若众大,声小,不闻说戒,令作转轮,高座立上说之,此则见而不闻也。又如多人说戒,何由并得见作法者面?此则闻而不见也。离此二人,则名失欲。必互离有失,据隔障等之缘。前言离见闻失者,通望比座展转离也。如《五分》解:谓同覆障相离,虽说不成。
《僧祇》五种:谓隔障等,如〈足数〉中说。
《五分》:断事时,若在屋中,随几过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寻等并失。若房小不受僧者,听在前后檐下庭中坐,虽不闻羯磨声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三人,皆不成欲。
《僧祇》多种:一在界外与欲。二持欲出界。三与欲已,自身出界。四与欲已,自至僧中,默然还出。五持欲至僧,因难惊起,无一人住者,名坏众失;有人住则不失。余同当宗。
《十诵》:与别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
上来诸列皆不成欲,说亦不成。知而故为,反自受罪。文云:皆不成与欲,当更与余者欲。
三明遇缘不说成者。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说,得罪。而不知成不?理亦应成,在开缘明也。并谓在僧中,若在中道,并名不到。
《四分》云:若病重者,应扶舆来僧中。若虑增动,僧就病者所,围绕作法。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无方便,得别众故。
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诸难,便从界外来至僧所,与欲清净得成。必界内有难,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云:有比丘无想,作法不成。
问:与欲已,事讫不来,犯别众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将欲缘为羯磨事。文云:若事休应往,不往,如法治。不云法不成就。若尔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谢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缘废法谢;此受欲法不牒事故,缘谢欲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