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辨羯磨篇第五(《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辨事。謂施造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
僧为秉御之人,所统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德实无涯,威难与大。而世尊栖光既久,遗法被世,可得而闻。但为陶染俗风,情流鄙薄;言成瓦砾,妄参真净之文;行乃尘庸,虚沾在三之数。致使教无成辨之功,事有纳非之目。并由人法无宗辖,得失混同归焉。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渐渐令戒毁坏,以灭正法。当随顺文句,勿令增减,违法毘尼。当如是学。虽复僧通真伪,于缘得成前事;羯磨亦漏是非,而乖违号为非法。今欲克翦浮言,发扬圣教,统辨进不,总识科分;后有事条,案文准式。就中分为二:初明作法具缘,后明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
僧人是掌管规矩的人,他们管理事务主要靠羯磨这个仪式。只有通过羯磨,才能帮助大家摆脱沉重的迷惑,拔除深植于内心、划分界限的根本烦恼。羯磨的功德确实无边无际,它的威严也大得难以形容。
世尊圆寂已经很久了,他留下的教法流传于世,我们现在还能听到。但是,人们受到世俗风气的影响,心思变得浅薄低俗。说出来的话像瓦砾一样粗糙,却妄自掺和到清净真实的佛法文字里;行为也平庸俗气,白白地混在僧团之中。这就导致佛法教育没有真正辨明是非的效果,事情也落得个接纳错误的名声。这都是因为人和法都没有明确的规矩来统管,对错好坏混在一起,最后都归于混乱。
所以戒律里说:如果做羯磨仪式,宣布事项时不符合宣布的规矩,做羯磨时不符合羯磨的规矩,这样就会渐渐让戒律毁坏,导致正法消亡。应当按照经文句子的规定来做,不要随意增加或减少,违背戒律的准则。应当这样学习。
虽然僧团里人员有真有假,在某些情况下也能把事情做成;羯磨仪式本身也可能有对有错,但如果做法违背了规矩,那就被称为“非法”。
现在,为了彻底剪除那些浮夸不实的言论,发扬佛陀的圣教,统一辨别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总体上认识并分门别类;后面会有具体的事项条文,按照文字和标准格式来执行。这里先分为两部分:首先说明举行仪式需要具备的条件,然后说明制定规矩的通用范围和特殊情况,并详细解释羯磨。
初中,统明羯磨,必有由渐,且分十门:一法不孤起,必有所为,谓称量前事。则有三种:即人、法、事也。人谓受戒忏悔等;法谓说戒自恣等;事谓地衣等。或具或单,乍离乍合;必先早陈,是非须定。二约处以明。谓自然界中,唯结界一法;余之羯磨,并作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僧方法。谓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观时制度等。四僧集差别。须知用僧进止,简德优劣。五和合之相。众中上座,略和众情,告僧云:「诸大德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须僧同秉,各愿齐心,共成遂也。」须知默然、诃举之相,如前说。六简众。云未受具出,即随次出,如〈沙弥别法〉中。余有住者,须明足数,不足之相如前说。七与欲应和。须究缘之是非、成不之相,广如前列。八正陈本意。谓作乞辞等,于中有四:一顺情为己,多须前乞,如受戒舍忏等。二违心立治,及无心领者,则无乞辞;应作举、忆念、证正、知法。三僧创立法,必托界生,则竖标唱相。四僧所常行,谓说戒等,则行筹告令。九问其事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谓上座及秉法者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谓必双牒事法,告僧令知;不得单题,如云布萨说戒也。上来十门,总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随事明,或具九缘,如结界无与欲也。又如受日差遣,无有乞辞等。并倒准知,广如别法。
初中,要全面了解羯磨,必须循序渐进,先分成十个方面来说:
第一,法不会无缘无故兴起,必定有它的目的,就是要衡量眼前的事情。这有三种情况:就是人、法、事。人,指的是受戒、忏悔这类;法,指的是说戒、自恣这类;事,指的是场所、衣物这类。有时几种情况都有,有时只有一种;有时分开,有时合在一起。但都必须事先说明,是非对错要确定下来。
第二,从场所来说明。在自然的地界里,只有“结界”这一种法;其他的羯磨,都要在作法界里进行。所以《僧祇律》说:不是羯磨地,不能办僧团的事。
第三,集合僧众的方法。包括铺设座位、打信号、估计僧众多少、观察时间安排等等。
第四,僧众集合的差别。必须知道需要多少僧众参与、事情是否进行,还要分辨德行的高低优劣。
第五,和合的表现。僧众中的上座,要大致调和大家的意愿,告诉僧众说:“各位大德僧众!请不要奇怪这次集合,现在有某件事,需要僧团共同决定,希望大家齐心,一起完成。”必须知道默许同意和出声反对的表现,就像前面说过的。
第六,甄别僧众。说“未受具足戒的出去”,他们就按次序出去,就像〈沙弥别法〉里规定的那样。剩下留在场的人,必须明确人数是否足够,人数够和不够的情况前面已经说过了。
第七,给予“欲”并应和。必须追究理由的是非、事情成不成的表现,详细情况如前所列。
第八,正式说明本意。就是作乞求的言辞等等,这里面有四种情况:一是顺遂个人意愿为自己办事,大多需要事先乞求,比如受戒、舍弃忏悔等。二是违背心意进行处罚,以及对方无心领受的,就没有乞求的言辞;应该作举罪、忆念、证明、知法这些程序。三是僧团初次建立法事,必须依托结界而产生,就要竖立标志、唱诵界相。四是僧团常规进行的事,比如说戒等,就行筹、宣告命令。
第九,询问事情主旨。问:“僧众现在和合,要做什么事呢?”这是由上座和主持法事的人来说的。
第十,回答说要作某种羯磨。就是说必须同时提及事情和法,告知僧众让他们知道;不能只提一个方面,比如只说“布萨说戒”。
以上十个方面,总括了一切作羯磨的情况。如果针对具体事情来说明,有时具备九个条件,比如结界就没有“与欲”这一项。又比如受日差遣,就没有乞求的言辞等等。都可以反过来参照理解,详细情况见别的规定。
二明立法通局者。于中分二:初明相摄分齐,二别举成坏。
第二,说明建立法则的适用范围。这部分分为两点:首先说明相互包含的界限,其次分别列举成立与破坏的情况。
就初,总明一切羯磨,必须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一开始,总的说来,所有僧团事务的处理,都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法,第二是事,第三是人,第四是界。
第一明法有三种:一心念法,二对首法,三众僧法。
第一,说明戒律有三种:第一种是心里默念的戒律,第二种是当面对一人说的戒律,第三种是当着所有僧众的面说的戒律。
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小;或界无人,虽是众法及以对首,亦听独秉,令自行成,无犯戒事。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而辨前事。《毘尼母》云:必须口言,若说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对首者,谓非心念之缘;及界无僧,并令对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如下说也。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言众法者,四人已上,秉于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众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则有八种。
这里列出三种情况,说明三种名称: 第一是心念法,适用于小事;或者界内没有其他人,虽然是该由多人处理或需要对面说明的事,也允许独自办理,让自己行为合规,不犯戒律。心里想着事情,口中说出情况;不是说不用开口,就能办成前面的事。《毘尼母论》说:必须亲口说明,如果说不清楚,作法就不成立。 第二是对首法,指不属于心念法的情况;以及界内没有其他僧人,都要求对面说明。这适用于两三个人甚至四个人,像下面要说的那样。就是各自面对面,一起办理事情。 第三是众法,四个人以上,举行羯磨仪式,这是僧团集体办理的事,所以叫众法。 上面简单说明了三种情况的大概样子,现在详细分开来说,就有八种具体做法。
初就心念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三众法心念。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说,有人亦成。数列三种:谓忏轻吉罗,说戒座上发露,及六念也。二对首心念,谓本是对首之法,由界无人,佛开心念。且列七种:《四分》中有安居;《十诵》有说净、受药、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舍三衣;《善见》受持钵也。三众法心念,谓本是僧秉,亦界无人,故开心念。《四分》说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及亡人衣。
关于心念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独自心念法,第二种是面对一人心念法,第三种是僧众心念法。
先说独自心念法。这种方法只需要自己心里默念就行,就算旁边有人在场也可以进行。具体适用于三种情况:忏悔轻微的吉罗罪、在说戒座上发露过错,以及日常六念。
第二种是面对一人心念法。这原本是需要面对一位比丘当面进行的事,但因为界内找不到其他人,佛陀就允许用心念的方式来完成。主要有七种情况:《四分律》里规定的结夏安居;《十诵律》里提到的说净、接受药物、受七日法;《五分律》里规定的接受三衣和舍弃三衣;《善见律》里规定的接受持用钵。
第三种是僧众心念法。这本来是应该由全体僧众共同进行的事,同样因为界内没有其他僧人,所以允许用心念的方式。《四分律》里规定的说戒和自恣;其他律部里提到的接受僧团得到的布施以及处理亡比丘的衣物,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对首法中有二:一但对首法,二众法对首。初中,以是别法,不开僧用,界虽成众,亦自得成。总依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舍、受钵及舍、受尼师坛及舍、受百一供身具及舍。舍请。舍戒。受依止法。衣说净、钵说净、药说净、受药。受七日。安居。与欲。忏波逸提、忏轻偷兰、忏提舍尼、忏重吉罗、发露他重罪、及自发露六聚。僧残中白舍行法、白行行法、白僧残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请教授。作余食法。且论略尔。二众法对首,同前众法心念中。
在对首法中,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对首法,二是集体对首法。先讲个人对首法。因为这是针对个人的方法,不能由僧团整体来使用。即使在一个僧团共住的范围内,个人也可以单独完成。总的来说,根据各部律典,这类事情有二十九种:1. 接受三件僧衣,以及舍弃僧衣。2. 接受食钵,以及舍弃食钵。3. 接受坐具,以及舍弃坐具。4. 接受一百零一件生活用品,以及舍弃这些用品。5. 舍弃施主的供养邀请。6. 舍弃所受的戒律。7. 接受依止。8. 为僧衣、食钵、药品进行“说净”(声明其归属,避免犯戒)。9. 接受药品。10. 接受“七日法”。11. 结夏安居。12. 委托他人代为表达意见。13. 忏悔波逸提罪。14. 忏悔轻的偷兰遮罪。15. 忏悔提舍尼罪。16. 忏悔重的恶作罪。17. 揭发他人的重罪。18. 以及自己发露忏悔六类罪过(即上述13
次明众法有三:一者单白。事或轻小,或常所行,或是严制;一说告僧,便成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参涉,义须通和。一白牒事告知,一羯磨量处可不,便辨前务。通白及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忏重、治举、诃谏,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单白,故云白四。若就缘约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如此,更张犹有。单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则百八十四法。问:耳闻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总标,非定如数;亦可引用《十诵》,彼则定有百一。
接下来说明僧团集体处理事务的三种方法:
第一种叫单白。事情比较轻微,或者日常例行事务,或者是重要规定;只需要向僧众宣布一次,就算完成程序。
第二种叫白二。因为事情涉及多方面,需要大家共同商议。先宣布一次说明事情,再通过一次表决来讨论是否可行,然后处理事务。包含一次宣布和一次表决,所以叫白二。
第三种叫白四。比如授戒、忏悔重罪、处理检举、批评劝谏,这些事情大小都有,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如果不先宣布一次,再经过三次表决来确认,怎么能办成呢?因为三次表决加上之前的一次宣布,所以叫白四。
如果根据具体事情和情况来分,总共有134种表决程序。这里只是简单说说,实际还有更多。单白有39种,白二有57种,白四有38种。如果把前两种也算进去,总共是184种程序。
有人问:以前听说有101种表决程序,现在列出的怎么不一样?
回答:101只是个大概的数字,不是固定数量;也可以参考《十诵律》,那里确实说有101种。
上明摄法分齐,即须明非相。但钞意为始学人,本令文显而易见,故不事义章一一分对进不;必欲通明,须看《义钞》。今直论是非。谓上三法,离则八种,具明别相;若一事差互,不应八条,并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细寻此门;上下横括,庶无差贰。问:别人之法,何名羯磨?答:《四分》:三语中,及白衣说法中,言是羯磨。《十诵》:对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
上面讲的是如何正确把握戒律的界限,这就必须明白什么是不如法的情形。不过,我写这部钞的用意,是为了刚开始学习戒律的人,根本目的是让条文清楚明白、容易理解,所以没有在义理的章节上,一条一条地详细对照、讨论哪些算进、哪些不算进。如果一定要全面透彻地明白这些道理,需要去看《四分律义钞》。这里就直接讨论对与错。说的是上面提到的三种法,如果分开来说,就有八种情况,各自说明了它们不同的相状;如果具体某件事上互相有差错、不符合要求,那就不应该归入这八条之中,而要归入“非”法的范畴,这样就不能构成有效的羯磨。如果想要全面了解,就要仔细探究这个门类;从上到下、横向概括地看,希望就不会有差错。有人问:针对个别人的法,为什么也叫羯磨呢?回答是:《四分律》里说,在“三语”(对首、心念、众
二就事明者。谓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被事中,通情非情,并令前境是实,片无错涉,皆成法事;若一缘有差,悉并不成。何者是也?如人法中,不覆藏者,与覆藏羯磨,不善、非法、不成,此谓无事有法;如〈瞻波〉中,应与作诃责,乃作摈出,此谓有乐有病,施不相当,佛判不成。故知事者,必须据实,方称圣教;且约一事,余者例之,如实犯罪自言不犯,实不犯自言犯等,并名非法;若实言实,方为相称。而彼自言,还臣所为之事;若泛臣余罪,不为自言。非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难不成;离衣杖等,必须两具。此并律之诚文,临事无忘失矣。
第二点,从事项本身来说明。说的是举行羯磨仪式所针对的具体事情,不需要再重复说明,而是要辨别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在羯磨所针对的事项中,无论涉及的是人还是物品,都要求所面对的情况是真实无误的,不能有丝毫差错牵扯,这样仪式才能依法成立;如果任何一个条件有出入,就全都不能成立。哪些例子呢?比如在针对人的羯磨中,当事人并没有隐瞒过失,却对他用了针对隐瞒过失的羯磨,这就是不善的、不合法的、不能成立的,这叫做“没有相应的事却用了相应的法”;又比如《瞻波》律文中提到,应该给予训斥的,却作了驱擯出僧团的处理,这叫做“有药却用错了病”,措施与情况不相当,佛陀判定这不能成立。所以要知道,处理事情必须依据实情,才符合圣人的教导;这里暂且举一件事为例,其他的可以类推,比如实际上犯了罪却自己说没犯,或者实际上没犯罪却自己说犯了等等,这些都叫做不合法;只有实际情况与所说相符,才是相称的。而那个“自己陈述”,指的是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如果泛泛地承认别的过错,就不算“自己陈述”。在涉及物品的事情中,比如建造两处房舍的羯磨,如果存在障碍困难就不能成立;又如离衣、持杖等事,必须两方面的条件都具备。这些都是戒律中明确的条文,遇到具体事情时不要忘记。
三对人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说。唯秉羯磨,界中有人,并须尽集,若不来者,便成别众,如〈足数〉中。但得御于众法。已外对首心念,法之与事,决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二法。若作众法对首,两界无僧,尽集作之。若数满四,则不成就,更须改法。若作对首之法,两人各作,不相妨碍。必有边人,有须问者,若三十舍忏,须问边人;九十单堕,但对即得;亦有通须问者,谓同覆处,露地寻内,故须问之;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问。若持衣说净,不论通别。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随缘作之。一人心念,独在界中。若作众法心念、对首心念,并界无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别众。若据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论同别。
这里有三对人需要明确,也有三种情况。先说第一种:关于僧团的情况。僧团有四种,就像前面说的。只有在进行羯磨仪式时,界内所有的僧人都必须全部到场。如果有人不来,就形成了“别众”,这在《足数》篇里有说明。这种“别众”的情况,只能适用于大众法。除此之外,对于对首法和心念法,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具体事情上,都绝对不允许出现“别众”。再说第二种:两三人的情况。这里要确立两种法。如果要做大众法,但两界之内都没有其他僧人,那么可以所有人集合起来做。但如果人数已经达到四个或以上,就不能这样做了,必须改用其他方法。如果做的是对首法,两个人可以各自做,互不妨碍。如果旁边有其他人,有时需要询问他们。比如犯三十舍堕罪需要忏悔时,就要问旁边的人;如果是九十单堕罪,只需要对首忏悔就可以了。也有普遍需要询问的情况,比如在同一个覆盖物下,或在露天但能互相看见的范围内,就需要问。如果在外边有障碍物遮挡,就不在普遍需要问的范围了。至于持衣和说净,就不分普遍还是个别情况了。第三种是关于心念法。心念法完全不属于“别众”的范畴。如果有需要做心念法的事情,就根据情况去做。一个人心念,独自在界内就可以。如果要作大众法的心念,或者对首法的心念,必须是界内没有其他人,这个法才能成立。如果界内还有另一个人,那就叫“非法别众”,是不对的。至于具体怎么操作,要依据前面所说的各种法。如果做的是单纯的心念法,就不讨论同界或别界的问题了。
四约界者。四种自然,羯磨法中,唯作结界一法,是僧执御;已外对首心念二法,及一二三人,众中杂法,四人自恣,并得秉之。俱须尽集。二者作法摄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三种。就法界中,分为五位:一难事受戒小界,二因难事自恣,三数人说戒。此三小界,因难曲开;但作一法,后必闲豫,不开作之;故文中结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场,本为数集恼僧,故开结之;唯除说戒、自恣、乞钵、舍忏、亡人衣法、受日、解界、结衣界并解、结净地、受功德衣等。五者大界,就中并有通塞,随相可知。
第四,关于结界的规定。四种自然形成的界限,在羯磨法中,只有结界这一种做法,需要全体僧众共同参与;除此之外,对首法、心念法这两种做法,以及一、二、三人,僧众中的各种杂事,四人进行的自恣,都可以由相应的人来执行。但都需要相关的人全部到场。第二,通过做法来划定僧众活动范围的界限,也适用于两个人,做法上通用于三种情况。在做法划定的界限中,分为五种情况:一是因难事而设的受戒小界,二是因难事而设的自恣小界,三是因人数不足而设的说戒小界。这三种小界,都是因为遇到困难才特别允许设立的;只做一种法事,之后困难解除,就不再允许设立了;所以经文里说设立之后随即就解除,不是长久存在的做法。第四是戒场,本来是因为人数众多、事务繁杂会扰乱僧众,所以允许设立;只是不允许在戒场内进行说戒、自恣、乞钵、舍忏、亡人衣法、受日、解界、结衣界和解、结净地、受功德衣等事情。第五是大界,这里面都有通行和限制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就能明白。
二别举羯磨,明其成坏。法不孤起,终须四缘;随义明非,不过七种。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乃至白四,类七可解。
第二,专门列举羯磨仪式,说明它怎样算成立、怎样算失败。佛法的仪式不会无缘无故进行,最终需要具备四个条件;根据具体情况指出错误,不超过七种类型。首先从只需内心默念的仪式开始,用来说明这七种错误;一直到需要一白三羯磨的复杂仪式,都可以按照这七类来理解。
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谓以此法,对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不称教。三者事非,谓重吉罗,用责心悔,六念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诵,不成有罪。四者人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并同上。余则例之。
首先说明七种不正确的情况:
第一是人的问题,意思是这种作法,是针对人而进行的。
第二是方法的问题,嘴里不说清楚,方法不符合教义。
第三是事情本身的问题,意思是把严重的过失,只用内心责备来忏悔,像六念这类事情,每一件都不符合规定;胡乱地照着念诵,并不能构成真正的罪过。
第四是人和方法都有问题,但事情本身可能没问题。
第五是人和事情都有问题,但方法可能没问题。
第六是事情和方法都有问题,但人可能没问题。
第七是三种问题都具备,和上面说的一样。
其他的情况可以依此类推。
二对首心念,亦具七非,数同于上。随事对法,各有别相。且举安居一法,余则例之。一者人非,谓界中有人,别众而作,自不依他等。二者法非,口说错脱,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时非夏限,处有难缘,不依佛制。四非已下,类前可知。
第二种情况,两人面对面做心念法,也有七种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数目和前面一样。根据具体事情和对应方法,各有不同的表现。这里就拿安居这件事来举例,其他的可以类推。
第一是人员不符合规定,就是说结界范围内有其他人,却单独行动,不和大家一起做,自己也不跟随别人等等。
第二是方法不符合规定,比如口头说错了、漏掉了,或者文字表达不清楚等等。
第三是事情本身不符合规定,比如时间不在夏季安居的期限内,地点有危险或障碍,不按照佛陀制定的规矩来。
第四种不符合规定往后的情况,可以参照前面的例子来理解。
三众法心念,如说戒等,亦具七非。一者人非,界内别众,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陈三说,或有漏忘。三者事非,众具有阙,时非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
对于三种僧众的戒律,比如诵戒等等,也存在七种不合规的情况。 第一是人员不合规:在结界范围内有单独行动的僧众,或者自己犯了六类重罪。 第二是方法不合规:没有按照三次宣告的程序进行,或者过程中有遗漏和遗忘。 第三是事项不合规:僧众不齐全、有人缺席,或者时间不符合正法规定。 第四种以下的不合规情况,可以参照前面的例子类推。
四但对首,如持衣法。一者人非,所对之人,犯戒非法,有诃者诃。二者法非,陈受非正,或诃不止。三者事非,五大色衣及以上染,财是不净之例。四非至七,如前例知。
第四种情况是,面对面的忏悔,就像处理僧衣的规矩一样。 第一种情况是人的问题不对,就是面对的那个人,他自己犯了戒、行为不合法,如果有人指出来,就要当面指正。 第二种情况是方法不对,就是忏悔的方式不正确,或者别人指出来了还不停止。 第三种情况是事情本身不对,比如五大颜色的僧衣或者更贵重的染色衣,财物来源不清净这类情况。 第四种到第七种情况,就按照前面说的例子来理解。
五众法对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净戒,知而同法。二者法非,互不相陈,说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时非夏末,众难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
对于五位僧众进行当面对质,比如像自恣时那样。第一种情况是人员不合规:需要四个人来执行法事,第五个人只是接受委托,或者不是持戒清净的人,明知如此却一起参与法事。第二种情况是法事不合规:互相不陈述清楚,说法不明确等等。第三种情况是事情不合规:时间不对,不是在夏末,或者僧众不齐备等等。第四种情况不合规以下,也按照前面的例子类推。
六者单白,如舍堕法,余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人非,界内别众,人非清净等。二者法非,轻重同法,持犯不分,妄陈言说。三者事非,财非合舍,有过不陈,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辄托人之类。四人法非已下可解。
第六种是单独告知,比如舍弃堕罪的方法,其他情况可以类推理解,但各有不同。 第一种是人员不当,比如界内有不同意见的群体,人员不纯净等等。 第二种是方法不当,比如轻重罪用同样的方法处理,持戒和犯戒不区分,胡乱发表言论。 第三种是事情不当,比如财物不该舍弃却舍弃,有过错不陈述,结界不符合规定,衣物不集中,随便托付他人之类。 第四种是人员和法都不当,这以下可以类推理解。
七白二中,如结界法。一者人非,不尽标尽相而集,界内别众,得诃人诃。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暗托,又诃不止等。三者事非,标相及体三种分齐,混然一乱,不知彼此;二界错涉,重结交互;遥唱遥结之类。并不成就。余非例知。
八者白四,如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难,界中不集,僧数有缺;人虽五百,一一人中,五十余法,简之不中,通非正数。二者法非,受前进止八种调理,及论正受执文无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明,衣钵非己之类。余非例前。
余之正法,乃至心念,当法自成,不相通练。别众一法,多或通之,广张非相,如《义钞》也。
次释羯磨正文,令知纲要,识解通塞;若不具明见,增减一字,谓为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须知处所,不得雷同。或依文谨诵,曾不改张有无;或第二第三,亦随略说;或无文称事、有文无事、俱有俱无、未能增减,致使旁人加改,重增昏乱;或复暗诵,不入心府,临事致有乖违,于即对众之中,执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闻,岂不以愚痴不学,自受伊责。亦有转弄精神,观事乃同于法,而人事两缘,冥逾梦海;量时取法,全是师心。照教,教称不成;结罪,罪当深罚。是以同法之俦,幸宜极诫。若作羯磨人,要须上座。故律云:应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当出言语,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释文,且就说戒单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余则例解。
就单白说戒中分五:一大德僧听者告众,勅听令动发耳识,应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五日布萨说戒者,正宣情事,白众委知。三若僧时到僧忍听,正明僧若和集,谛心审听,量其可不。僧时到者,谓心和身集,事顺法应也。忍听者,劝令情和听可,勿事乖违。四布萨说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决判成就,忍可所为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结告知。
次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约受戒白四内,上已明白,恐新学未悟,略复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还五:一大德僧听,同上,举耳劝听。二是沙弥某甲,从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钵具;和尚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缘兆,正宣情事,令众量宜。三若僧时到僧忍听;同上,心事既和,愿僧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忍可,所为决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众令知。此之白文,与前单白文义略同,依之可解。
次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决根本;二僧已忍下,结成上文。
前中有三:初大德僧听者,告众重听;事既非小,谛缘声相,决判之缘。二此某甲乃至谁诸长老忍,正辨牒缘,及以根本;谓僧今与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与某甲受具戒乃至谁不忍者说,单牒根本,决判成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则事不成辨,多则法有滥非;轨刻令定,限至于此。
二结劝云:僧已忍与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嘱结归,不关羯磨正体。
就中加三法料简:一增减,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轻小,无有缘起;则无乞辞,又不牒事。则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四句成白。乃至白二,类例除之。余则一准。
二明通塞者。单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义,通一百三十四法,更无增减。第二、第四句,由各随事,故称缘而牒;文随事显,故限局也。义存告众,决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德僧听,谁诸长老忍,不忍者说,僧已忍下,文义俱通白二、白四。中间牒缘牒事,随机不同。文局义通,类之可解。若镜此义,得缘便作,不须看文;不了前缘,诵文亦失。
三是非者。白中文义,俱通三句。羯磨之中,文义通者,头尾一言,不可增略,必须通诵,缺剩不成。余之文局义通,但令顺事合宜,片无乖降,增繁减略,诂训不同,而文义不失,并成正法。类准诸部,羯磨不同,及论义意,亦无有少。至如翻译,梵汉音义全乖,诂训所传,非无两得。故例成也。
问:世中时有白读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虽无明决,可以义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必令诵之,羯磨岂得白读?故《四分》、《僧祇》:半月无人诵戒,应差向他处诵竟,还本处说之;不得重说;乃至一人说一篇竟,更一人说。若不能诵者,但说法诵经而已。准而言之,若得读者,执文即得,何须如此?止不读之。又俗中呪术之法,读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贵专审,令背文诵持,心口专正,加事便易;必临文数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呪术诵者,加物遂成,未闻读呪而能被事。羯磨圣教,佛制诵持,况于呪术,律序自显。必不诵者,终身附人。余亲问中国三藏京辇翻经诸师,云:从佛灭度来,无有此法。
问:僧尼更互得作几法。答:律中《十诵》:尼为僧作不礼、不共语、不敬畏问讯,此三羯磨不须现前、自言。僧为尼,亦得三法:谓受戒、摩那埵、出罪。余不互通。
问:得对尼等四众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见不闻处,方作羯磨,除所为作羯磨人。《摩得伽》、《十诵》云:白衣前说戒成者,除为瓶沙王等。除王眷属民将;独为王说,令心净故。
问:羯磨所被几人?答:不同也。若谏喻和诤,得加多少;至于治举乞为,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难事得二三人一时受戒。《五分》:通诸羯磨,不得加四。《毘尼母》云: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伴,可得谏之,独一不须谏也。何以故?大众力大,或能摈出,自得苦恼,故应默然不言。《四分》中:十五种默,大同于此。广如〈众网〉中。
问:羯磨竟时,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谓第三说已,云僧已忍,与某事竟,此时羯磨竟。不同前解第三说已名为竟也。故律云:忍者默然,不忍者说。今即说其不忍之意,便成诃破;必其忍默,三说已无诃,亦成。任意两得。余广如《义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