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为义。若不齐集,相有乖离;御法则无成决之功,被事必据入非之位。故建首题集僧之轨度,后明来处之通局。
僧人,以和谐为根本。如果不聚集在一起,彼此之间就会有隔阂;执行法事就无法做出有效的决定,处理事务也必定会陷入错误的境地。所以,首先要确立召集僧人的规则和程序,然后再说明他们来自何处的普遍情况和具体限制。
《四分》文云:當敷座,打楗稚,盡共集一處等。《五分》云:諸比丘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言,當唱時至,若打犍稚、若打鼓、吹螺。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不得多,應打三通。吹螺亦爾。除漆毒樹、餘木,銅、鐵,凡鳴者聽作。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住處多,不得遍聞,應高處唱。猶不知集,更相語知。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十誦》中:居士請僧,自於寺內鳴稚。乃至白時至。及送食女人,亦自鳴稚。中食施者亦爾。《增一阿含》云:阿難升講堂,擊犍稚者,此是如來信鼓也。《十誦》中: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揵稚;又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眾亂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聲論》翻為次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云悅眾也。若準文中,七種集法:若量影,破竹作聲,作煙,吹貝,打鼓,打犍稚,若唱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亦不言比丘為之。《出要律儀》引《聲論》,翻犍(巨寒反)稚(音地),此名磬也,亦名為鐘。
《四分律》里说:应该铺好座位,敲响集合器具,让所有人集中到一个地方。《五分律》说:比丘们举行布萨时,不能按时集合,妨碍修行。佛说应该唱报时间到了,或者敲犍稚、打鼓、吹螺。让常住的沙弥或者在家护法来敲打。不能敲太多,应该敲三遍。吹螺也一样。除了漆树和毒树以外,其他木头、铜、铁,只要能发出声音的都可以使用。如果唱报两个时间到了,也让沙弥或护法来唱。寺院多的地方不能到处都听到,应该在高处唱报。还是不知道集合的话,就互相叫一声。如果没有沙弥,比丘也可以自己敲打。
《十诵律》说:在家居士请僧人,自己在寺院里敲犍稚。乃至唱报时间到了。还有送饭的女人也是自己敲犍稚。中午施食也是这样。《增一阿含经》说:阿难登上讲堂敲击犍稚,这是如来的信鼓啊。《十诵律》说:有的寺院里没有人知道时间,不懂得唱报时间到了,也不会敲犍稚;又没有人打扫、涂抹讲堂和吃饭的地方;没有人连续铺好座位;以及教导别人清净果子、蔬菜、饭食里的虫子;吃饭时没有人分送饮用水;大家说闲话不能专心时,没有人弹指提醒。佛就规定了设立维那这个照顾各种杂事的人。
根据《声论》的解释,维那是"次第"的意思,就是指知道做事的顺序,也有传说是"悦众"。如果按照经文,有七种集合的方法:计算日影长短、破竹子做成声响、烧烟火、吹海螺、打鼓、敲犍稚、或者唱报"各位大德布萨说戒的时间到了"。但也没有说比丘来做这些事。
《出要律仪》引用《声论》,把犍<注>读作巨寒反</注>稚<注>音地</注>这个名字解释为"磬",也叫做"钟"。
上具列文,今須義設。凡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數鋪設座席,然後準文鳴鐘,具如〈集僧〉法中。雖人並為之,多無楷式;若依《三千威儀經》,則大有科要多少,節解之法;但時所同廢,雖易而難。今通立一法,總成大準;謂約僧多少,就事緩急,量時用之。若尋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漸發聲,漸希漸大,乃至聲盡,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為三下。佛在世時,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後因他請,方有長打。其生起長打之初,亦同三下;中間四稚,聲盡方打;如是漸漸斂稚,漸穊漸小,乃至微末,方復生稚,同前三下。此古師以經律參挍,共立此法;亦有清眾畫樣鐘所者。然初欲鳴時,當依經論建心標為,必有感徵。應至鐘所,禮三寶訖,具儀立念:我鳴此鐘者,為召十方僧眾,有得聞者,並皆雲集,共同和利;又諸有惡趣受苦眾生,令得停息。故《付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殺害故,死入千頭魚中;劍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若聞鐘聲,劍輪在空。如是因緣,遣信白令長打,使我苦息。即《增一阿含》云:若打鐘時,一切惡道諸苦,並得停止。此並因緣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親承有斂念者,被鬼神送物(云云)。世有濫用知鐘者,此非聖言。諸經論但云打擊檛等。知淨之語,不通於俗及以自為。早須廢捨。
上面已经详细列出了敲钟的仪轨,现在需要说明其中的意义和做法。
凡是举行法事,先要估算需要多少僧人参加,根据人数安排好座位,然后按照仪轨敲钟,具体做法在《集僧》这一部分有说明。
虽然大家都会敲钟,但大多没有标准做法。如果按照《三千威仪经》,其实有很详细的规则,包括敲多少下、如何分段。只是现在大家都不用了,所以看似简单,其实很难做好。
现在统一制定一个方法,作为总的标准:就是根据僧人的多少、事情的缓急、时间来灵活运用。
如果是平常做法事,刚开始敲的时候,要由轻到重,由疏到密,声音逐渐增大,直到这一下声音完全消失,再敲第二下。这样连续三次,叫做“三下”。佛在世的时候,只敲三下,所以《五分律》说“打三通”。后来因为有人请求,才有了长时间的敲法。
开始长时间敲钟的时候,开头也和“三下”一样。中间敲四下,要等声音完全消失再敲下一响。然后逐渐收拢节奏,由密变疏,由重变轻,直到非常轻微,再重新开始,和开头的“三下”一样。
这是古德们根据经律共同制定的方法。也有僧团把敲钟的样式画在钟旁边的。
不过,在要敲钟之前,应该依照经论,先端正心念,发心祈愿,这样必定有感应的征兆。
应该走到钟前,先礼敬三宝,然后具足威仪,端正心念,这样想:我敲这口钟,是为了召集十方的僧众,凡是听到钟声的,都来聚会,共同修行,利益众生;同时,也让所有在恶道受苦的众生,能够暂时停止痛苦。
所以《付法藏传》里记载:罽腻吒王因为生前大量杀生,死后堕为千头鱼,有剑轮绕身旋转,砍掉的头随即又长出来。如果他听到钟声,剑轮就会停在半空。因为这个因缘,他托人带信,请求寺院长时间敲钟,使他的痛苦能够停息。
《增一阿含经》也说:敲钟的时候,一切恶道里的种种痛苦,都会暂时停止。这都是因为因缘相感召,自然的道理不会失效。
我亲身遇到过有专心念诵的人,被鬼神赠送物品的情况。
世间有人滥用“知钟”这个说法,这不是佛经里的话。各种经论里只说到“打”、“击”、“檛”等。“知净”这个词,不适用于俗事,也不适用于自己做事。应该早点废除不用。
二明来处通局者。初明处之分齐,二明用之通局。
先说清楚,这个法门是从哪里来的,以及它适用的范围。这部分分两点来讲:第一点,说明它具体出自哪个地方;第二点,说明它普遍适用于哪些情况。
初中,界之来意,开制不同,如结界中说。今直明其二种差别。
首先,关于划分界域的意义,佛陀制定的规矩有开放和限制的不同,具体内容在结界的部分已经讲过。现在直接说明两种界域的区别。
若作法界,则有三别:有戒场者,四处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场,二在空地,三在大界,四在界外。若无戒场,二处各集。若小界者,既不立相,直指坐处,无外可集。
如果有一个正式的受戒场所,那么法界就有三种不同的情况:一、在戒场里;二、在空地上;三、在主要用地里;四、边界外面。这时,这四处地方都可以召集众多僧人,各自修行或举行仪式。如果没有专门的戒场,只有两处地方可以聚集僧人。如果是一个很少人用的小地方,既不设立标志,也不划定边界,只是指定坐的位置,那就没有“外面”地方可以聚集了。
若论自然,随处远近,则有四别:谓聚落、兰若、道行、水界。皆不为物造,随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当律无文,诸部详用。
如果我们讨论“自然”这个概念,那么根据距离的远近,可以分为四种地方:人群聚居的村庄和城镇、安静的修行处、行走的道路、以及水边。这些地方都不是人造出来的,而是随着人们居住的地方自然而然形成的,并且有各自不同的区域划分,所以叫作“自然”。在正规戒律里没有具体写到,但其他各部派都有详细说明和运用。
初聚落中,有二。
村子里有两种情况。
若可分別者。《十誦》云: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隨聚落界是僧坊界(下文齊行來處,此制分齊,《四分》聚落界取院相),此內不得別眾。問:蘭若處有僧坊,欲結界,何處集僧?答:《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院相,與聚落之相不分,不須五里集人。故下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故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不別。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
如果能分清楚界限的话,《十诵律》上说:在没有寺庙村庄的偏僻地方,最初建造寺庙,还没有划定界限的时候,那就按照附近村庄的界线当作寺庙的界线,在这个范围里,不可以分开僧众做法事。问:在空闲安静的地方有寺庙,想要划定界限,应该在什么地方集合僧众?答:《十诵律》上说:附近的村庄就相当于寺庙的界线。现在周围有院子的形状,和村庄的形状分不开,就不需要走五里路去集合人。所以下文说,没有村庄的安静地方,最初建造寺庙,才说是一拘卢的界限。由此可知,先有了寺庙,就等同于村庄的界线。律中,寺庙和村庄有四种形状,两种界限没有区别。如果院子的形状不完整,才可以按照空闲安静的地方来集合僧众。
若聚落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种一树;齐七树相去,使异众相见,不犯别众,各得成就。准相通计,七树六间,得六十三步。不同前解,七间七十三步半,如《义钞》废立。
二明蘭若者。統明蘭若,乃有多種:謂頭陀、寄衣、盜戒、僧界、衣界、難事。且明僧界,餘下隨明。蘭若一界,諸部不定,多言僧界盡一拘盧舍(《明了論疏》云:一鼓聲間)。《雜寶藏》中翻為五里,相傳用此為定。若有難者,如《善見》云:阿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計有百九十六肘,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三道行界者。《萨婆多》云:比丘游行时,随所住处纵广,有拘卢舍界;此中不得别食、别布萨。亦不明大小?此论解《十诵》律文云:六百步为拘卢舍。
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在水中行,众中有力人水洒及处。《善见》云:若掷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处,深浅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萨,应下矴,不得系着岸及水中树根,谓与陆地界相连。若水中石、木、树等,悉是水界,谓离陆地者。
今更总论二界之体。
若三种作法,随处限局,不约方隅。若论自然,则有不定:若聚落中,界分可知,随其分齐,亦无方圆;不可分别,人解不同。
問:為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為身一面取三十一步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故彼文云,七樹之間,異眾相見,而不犯別。此二眾相望,不論界相。問:彼此俱秉羯磨,自然定量,若為廣狹?答:諸說不同,今解:彼此二眾,各一面有三十一步半,通就二眾,則六十三步(此自然常有,不問秉法不秉法,界恒隨定)。故《僧祇》中,異眾者,望二處比丘身也。今若界外無人,則身面各三十一步半,是隨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異界自然,在我自然界外,無錯涉之過,並成法事。今行事之家,恐有別眾,但為深防,故於方面各半倍之。實而言之,各半減是。故《薩婆多》云:比丘隨遊行住處,有縱廣自然界。問:自然界者,為方圓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維有餘,則無教可準。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圓。若四面四維,各無異界,此界定圓;若有別界,則尖斜不定。故《十誦》云:方各一拘盧舍者,謂身面所向之方,非謂界形畟方也。文云:弟子隨師,方面遊行,可亦不得四維也。《五分》亦云:去身面拘盧舍也。《善見》亦云:方圓七槃陀界。文自明矣。乃至結大界,以三由旬為量。《明了論》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廣引誠證,定方須廢。
二明用僧分齐。此宗四种论僧。
泛论僧义,并取四人已上,能御圣法,辨得前事者,名之为僧。若狂乱、睡眠、所为之人,通及能所,相有乖越,不入僧数。通而辨僧,则有七种。始从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败不同,广如别钞。
初明四人僧者。谓说戒、结界等事用之。
二、五人僧者。谓边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据《僧祇》,舍堕忏悔,五人僧摄;谓受忏悔主,作白和僧,为他所量,不入僧数。今以当宗不了,《僧祇》为定。
三、十人僧。谓中国受戒。
四、二十人僧。谓出僧残罪也。
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实辨一切羯磨;今随事用,故须三别。又前四人若据自行,以成僧体,并须清净;以犯小罪,不应羯磨故。
若论众法,则有二别:
若为说戒,忏悔灭罪,必须清净。以有犯者,不得说戒,不得闻戒,不得向犯者忏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也。
若受戒等生善门中,但取相净,便堪足数;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开停僧残行法。犯戒和尚,但令不知,应受戒事。《萨婆多》云:不得用天眼耳知他恶法,但以肉眼见闻等。广如〈足数〉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