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一〔龙省〕
清武林莲居 绍觉大师 音义
新伊大师 合响
法嗣智素 补遗
△论题。
论题
成唯识论
成唯识论
音義 論題四字。能所合稱。古疏序云。成乃能之稱。以安立為功。唯識樞要云。安教立理。名之為成。略則宗因喻三。廣有八種。瑜伽第十五卷云。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疏序云。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唯獨也。識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宗鏡第四卷明此唯識二字。先離釋。次合釋。先且離釋。初唯。後識。初唯字者。有三義。一者簡持義。簡謂簡去我法所執。持謂持取依圓二性。唯言謂遮離識。我法非無。不離識心所無為等。二者決定義。決無離心之境。定有內識之心。謂小乘離心有境。清辨撥無內心。三者顯勝義。謂心王勝(五位百法。唯心顯著。為主能變。勝餘法故)。心所等劣。今但顯勝。不彰於劣。次識字者。即了別義。八識心王。是識自性等。五位百法理之與事。皆不離識(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有十一。即所變唯識。不相應行有二十四。即分位唯識。無為有六。即實性唯識)。不爾真如應非唯識。攝餘歸識。總立識名。次合釋者。唯謂揀去遮無外境。境無非有。識能了別。詮有內心。心有非無。合名唯識。唯謂遮無是用。識表詮有是體。攝用歸體。唯即識故。持業釋也。論是能詮之教。較言指歸。問答決擇。評量本頌。意趣決了。唯識宗旨謂之論。卷者舒卷義。舒則閱之。卷則思之。舒卷無礙。謂之卷。第謂次第。一乃數之極首。此論十卷。記其次數。令不差互。故云第一。
音义论题四个字,是把能说的和所说的合在一起称呼。古疏的序说,“成”是能成立的名称,以安立为功;“唯识枢要”说,安教立理叫作“成”。简略说就是宗、因、喻三支,广说有八种。瑜伽第十五卷说: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比量,七现量,八正教量。疏序说,“唯识”是所成立的名称,以简别了别为义。“唯”是独的意思。“识”有八种: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宗镜第四卷说明这“唯识”两个字,先分开解释,再合起来解释。先分开解释,先说“唯”,后说“识”。先说“唯”字,有三个意思:一是简持义,“简”是简去我执、法执所执着的,“持”是持取依他、圆成二性。“唯”这个话,是遮除离开识而有的我、法,并不是说没有不离识的心所、无为等。二是决定义,决定没有离开心的境,决定有内识的心。这是针对小乘说离开心而有境、清辨说没有内心。三是显胜义,是说心王殊胜,心所等低劣,现在只显示殊胜的,不彰显低劣的。其次说“识”字,就是了别的意思。八识心王是识的自性,等五位百法,理和事都不离开识。不然的话,真如就应该不是唯识所摄。把其余的归到识里,总立识的名字。其次合起来解释:“唯”是拣去、遮无外境,境不是没有;“识”是能了别,说明有内心,心不是没有。合起来叫“唯识”。“唯”是遮无,是用;“识”是表诠有,是体。摄用归体,“唯”就是识,所以是持业释。“论”是能诠的教,比较言教指归,问答决择评量本颂的意趣,决了唯识的宗旨,叫作“论”。“卷”是舒卷的意思,舒展开来就读,卷起来就思考,舒卷无碍叫作“卷”。“第”是次第,“一”是数的极点、开头。这部论十卷,记它的次第数目,让它们不差错混乱,所以说“第一”。
合響 略釋如上。廣為六義。初唐梵翻譯。開蒙云。梵語毗若底。識也。麼怛喇多。唯也。悉底。成也。奢薩怛羅。論也。應云識唯成論。今名成唯識論者。以彼方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故(文)。次詳釋名義。宗鏡第四卷。問此言外境不有。為遮離心之境。為遮不離心之境。答設爾何失。難二俱有過。若遮離心之境是無。餘有不離心相分在。何以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若言不離心境是無。應但有能變三分。闕所變相分過。如何通釋。答所言唯識者。遮心外境無。不遮內境。不離識相分是無。問內境與識。既並非無。如何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耶。答以護法菩薩云。境名通於內外。謂有離心境。不離心境。恐濫離心外境。但言唯識。又明唯識差別。總攝諸緣及理。有其十義。一遣虗存實義。遣謂除遣。虗謂虗妄。觀徧計所執。唯虗妄起。都無體用。應正除遣。為情有理無故。存者留義。實謂實有。即觀依圓體是實有。是本後二智境。應正存留。為理有情無故。良由一切異生。小乘無始時來。妄執我法為有。清辨菩薩等。妄撥理事為空。今於唯識觀中。遣虗者空觀。對遣有執。存實者有觀。對遣空執。非有非空。法無分別。離言詮故。二捨濫留純義。捨謂捨離。濫即相濫。留謂存留。純謂無雜。雖觀事理。有境有心。謂心不孤起。仗境方生。境不自生。識變方起。由境之有濫捨。不稱唯心。體既純留。說唯識。華嚴經云。三界唯心故。三攝末歸本義。攝謂綰攝。末即見相二分。歸即向。本謂識自證分。是所依體故。今攝末見相分。歸本自證分。故言唯識。解深密經云。諸識所緣唯識所現。四隱劣顯勝義。謂王所俱能示現。心所即劣。依他起故。隱劣不取。心王即勝。所依體故。故言唯識。即名顯勝。莊嚴論云。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瑜伽釋云。許心似二現者。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唯心變似相見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五遣相證性義。識言所表。具有事理。事謂相用。遣而不取。理謂體性。應求作證。攝論偈云。依繩起蛇解。見繩知是無。證見彼分明。方知明性亂。六境義。境謂所觀境。識即能觀心。此所觀境。由識變現。境不離識。立境唯識義。鬼人天等所見各異。阿毗達磨經云。鬼旁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七教義。即能詮教。說有唯識義。楞伽經偈云。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八理義。道理唯識。本論頌云。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九行義。行謂觀行。菩薩在定位。作四尋伺觀等。即觀行及定。俱不離識。瑜伽論偈云。菩薩於定位。觀境唯是心。義想既滅除。審觀唯自識。十果義。謂佛果四智。菩薩所有功德。皆不離識。莊嚴論偈云。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又出唯識體者。一所觀出體。即取五位一百法為體。以通觀有為無為法故。即以識相識性。合為唯識體。皆不離識故。二能觀出體。即唯取心心所為體。心所與識常相應故。即唯能非所。若約唯識觀。即取別境中慧為體。於所觀境。觀察勝故(文)。開蒙云。論有宗論釋論。此宗論也。以正憑六經(圓覺小鈔云。其法相宗所憑之經。自是第三時中。四十年前。解深密等。今後輩傳習。或云唯識依華嚴等六經所造。文六經者。華嚴經。解深密經。楞伽經。無垢稱經。維摩經。十地經)。橫該大藏。明唯識理。故為宗論。不單解別一本經。故非釋論(小鈔云。且佛說經意趣難解。菩薩造論解釋指示。或取諸經法義。都作義門。一時解釋。名為宗論。或各就一經一部。隨文解釋。名為釋論)。問論題四字。何字能所。答論字唯能成。唯識唯所成。成字通能所。若成目能成。成屬論字。唯識之成。或成唯識之論。作依主釋。或論體之上。有能成之用。以用隨體。成即是論。作持業釋。若成目所成。成屬唯識。唯識即成。或所成即唯識。作持業釋。問論有本末。何論能成。答本末皆能。若本論。為能成。佛經唯識為所成。若末論為能成。本論唯識為所成。具上如斯等義。名成唯識論。三辨宗體。開蒙云。唯識為宗。識有非無。境無非有。以為宗故。護法正義。實能所詮文義為體。宗鏡第三十七卷云。教體者。護法云。如來既實現身實說法者。通用說者聽者。正兼聲名句文。而為教體。教體通有漏無漏。影像本質。即宜開者。根性已熟。遂感激如來識上有文義相生。佛以慈悲本願緣力。即為眾生。說三乘法。所有聲名句文。是正無漏本質教。若三乘五性眾生。佛邊聽法。不能親聞自變相分。而緣所有聲名句文。即取有漏無漏是影像兼教。即以質教為本。能現影像故。影像教為末。依質有故。由此本質教。為正教體。影像教為兼教體。無性菩薩難云。我宗但取眾生識上影像相分。為教體者。即不違唯識。汝護法。若取佛本質聲名句文。為教體者。是心外有法。何成唯識。護法答。唯識之宗。約親相分。眾生聽時。變起相分而緣。非取他質以為自性。然他本質。即佛菩薩。亦成唯識。故不相違。問何不取本質正教體即休。答緣眾生。不能親聞無漏質故。必資影像。問若爾。何不唯取影像為教體。是親聞故。答雖即親聞。必假本質。是以二十唯識論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展轉增上力者。即佛與眾生。互為增上緣。二識成決定者。眾生根決定。如來悲決定。謂眾生根熟。合聞法決定。如來即有悲決定。決定與眾生說法。為增上緣故。又諸師。影質有無不同。應須四句分別。一唯質無影。即小乘有部等。二唯影無質。即龍軍無性。三俱句。即護法親光。四俱非。即龍猛清辨。謂彼計勝義門中。不辨教體。全撥菩提涅槃為空故。已上約四句料簡。質影雙通。護法為勝(文)。四判教相。且依本宗。大判為三。玄談第五卷云。戒賢遠承彌勒無著。近踵護法難陀。依解深密等經。瑜伽等論。立三種教。以法相大乘。而為了義。即唐三藏之所師宗。謂佛初於鹿苑。轉四諦小乘法輪。說諸有為法皆從緣生。破外道自性因等。又緣生無我。翻破有我。然猶未說法無我理。即四阿含等經是。第二時中。雖依徧計所執。而說諸法自性皆空。翻彼小乘。然於依他圓成。猶未說有。即諸部般若等經。第三時中。就大乘正理。具說三性三無性等。方為盡理。即解深密等經。是故於彼三時。初墮有邊。次墮空邊。俱非了義。後時徧計性空。餘二為有(即依他圓成也)。契會中道方為了義(文)。故開蒙云。教有三時。謂有空中。此當第三時中道之教。以唯遮境有。識揀心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文)。五藏乘所攝。三藏中對法藏攝(阿毗達磨。此云對法。即論藏)。三乘中菩薩乘攝。六所被機宜。瑜加論。有五種性。菩薩。緣覺。聲聞。不定。無種。此論正被菩薩。及不定中。趣佛果者。餘亦兼被。起信疏云。兼為餘性。作遠因緣。謂二乘及無種性。開蒙問。成立唯識。有何義利。答我佛法中。以心為宗。凡夫外道。背覺合塵。馳流生死。菩薩愍之。故造此論。成立唯識。令歸本源。解脫生死。問以何方便。得歸本源。答有五觀門。令自觀心歸本源故。
“成唯識論”這四個字,含義可以從能成和所成(被達成的對象或道理)兩個角度來解讀。簡單來說,它是一部闡述“萬法唯識”道理的論著。關於這部論的十種意涵:一、遣虛存實:除去心中虛妄的執着,保留事物的真實存在。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憑空想像出來、實際上不存在的執着,應當去除;對於依靠因緣生起、真實存在的道理,則應當保留。二、捨濫留純:捨棄那些混雜的、外在的觀念,保留唯識的純粹。雖然觀察事物離不開外境,但境由心生,不應被外境混淆,應當專注於唯識的純粹本質。三、攝末歸本:將現象歸結到本質。這部論教導我們,一切現象最終都不離識。四、隱劣顯勝:隱去低劣的,顯出殊勝的。心所法依心王而生,屬於低劣;心王是主體,屬於殊勝,所以強調唯識就是顯出心王的殊勝。五、遣相證性:透過觀察現象,證悟真實的本性。就像看到繩子不再把它誤認為蛇,從而明白繩子原本的樣子,這就是證悟真實本性。六、境無識義:客觀的境並不獨立存在。因為不同類別的眾生所看到的景象都不同,說明境並非真實外在,而是心識變現出來的。七、教義:指透過聖教來闡釋唯識的義理。八、理義:指論中闡述的道理,即一切萬法都只是心識的轉變與分別,客觀獨立的外境是不存在的。九、行義:指修行的方法。菩薩在定中觀察,深切體會到境與心是一體的,不離開識。十、果義:指佛果的智慧,佛陀所證得的四智與功德,也都不離開識。關於這部論的體性:一是所觀的體,即五位百法,涵蓋了一切有為與無為法,因為它們都不離識;二是能觀的體,即指心與心所,在唯識修行中,特別指觀慧。本論依據《華嚴經》、《解深密經》、《楞伽經》、《無垢稱經》、《維摩經》、《十地經》這六部經義,展現了完整的唯識道理。關於教相的判定:依照本宗的分類,佛陀的教法可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時期是小乘教,在鹿野苑轉四諦法輪,破除外道執着;第二時期是般若等經,闡述諸法性空,破除對現象的執着;第三時期是《解深密經》等,詳細闡述三性(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與三無性。這才是不偏不倚的中道之教,也就是本論所依據的真實義理。這部論屬於對法藏,屬於菩薩乘。它的目的是為了救度眾生,讓原本背離覺悟、沉迷生死輪迴的眾生,透過五種觀心的方法,回歸清淨的本源,最終解脫生死。
△论主。
论主
护法等菩萨造
护法等菩萨造
音义 梵语达磨波罗唐言护法。详具别传。按佛灭后九百年中。天亲菩萨。以慈氏瑜伽论文渊浩。是以提挈纲维。作唯识三十颂。同时有亲胜火辨。造释。千一百年后。继有护法。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八师。相次造释。各有十卷。故卷有百。慈恩窥基大师。以十师制作旨殊见异。禀者无依。因请奘师。糅百卷为十。文多互影。所尚者。以护法为司南。故首标护法。诸师等之。菩萨具云菩提质帝萨埵。此云觉有情。禀受大乘教法。深达唯识理趣。名自觉有情。即以斯道觉彼众生。名觉他有情。具此二利。故称菩萨。造者。博综群籍。解法相义。赞释佛乘。垂范叔世。故云造也。唯识疏云。叙理名述。先来有故。创作名造。今新起故。
梵语“达磨波罗”,翻译成中文就是“护法”。想了解他的详细情况,可以去读专门的传记。根据记载,佛陀圆寂九百年后,天亲菩萨认为慈氏菩萨写的《瑜伽师地论》内容太深奥,为了提纲挈领,他就写了《唯识三十颂》。当时,亲胜、火辨两位大师同时为这三十颂作了解释。
佛陀圆寂一千一百年后,又接着出现了护法、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这八位大师相继作了注释,每一位写的都有十卷,加起来一共一百卷。
唐朝的慈恩窥基大师认为,这十位老师的作品各有各的侧重点,观点也不尽相同,初学者很难依靠某一家去理解。于是,窥基大师请求玄奘法师将这一百卷内容融合在一起,整理成十卷。因为原文内容多有重叠,法师决定以护法的观点为主导,所以书名开头就标注了“护法等菩萨”。
“菩萨”的完整梵语是“菩提质帝萨埵”,中文意思是“觉有情”。接受大乘佛法,深深通达唯识道理的,这叫作“自觉有情”。用这个道理去觉悟其他众生,这叫作“觉他有情”。具备了自觉和觉他这两种利益,所以称为菩萨。“造”的意思是,广泛综合各类典籍,理解事物的表象与内涵,赞叹和解释佛陀成佛的教法,为后世树立典范,所以叫“造”。《唯识疏》说,叙述已经存在的道理叫“述”,因为过去已经有人写过了;而新创写的叫“造”,因为这是现在新起的内容。
△释师。
解释诸师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唐玄奘法师译
音义 唐代名三藏。谓经律论。正法自任。弘辩导他。名曰法师。玄奘。大师之讳。族氏道迹。详具本传。按大师于贞观十九年。奉太宗纶旨。漙事翻译。至高宗显庆四年。始成兹论。月穷于纪。今言奉诏者。从初受命时也。译者。易也。易彼土语。成此方言。周礼掌四方之语。各有其官。今取北方掌语之名。葢译官兼善西语也。
音义里的“唐代三藏”,是指精通经、律、论这三部分佛法的人,他们以弘扬佛法为己任,用辩才教导他人,所以叫做法师。玄奘大师的名字和家世、生平事迹,在专门的传记里都有详细记载。
根据考证,玄奘大师在唐贞观十九年,接受唐太宗的旨意,开始大规模翻译佛经,直到唐高宗显庆四年,才完成了这部《成唯识论》。翻译工作整整做了二十年。这里所说的“奉诏”,是指最初接受皇帝命令的时候。“译”的意思就是转换,把外地的语言转换成我们这里的语言。《周礼》记载,古代有专门负责各地语言的人,现在用“译官”这个称呼,是因为翻译的官员同时也精通西域语言。
△此論十卷。依頌科判為三分。前後各一頌。乃護法等菩薩所造故。開蒙以前稽首一頌。名宗前敬敘分。最後已依一頌。名釋結施願分。中間三十頌。乃天親菩薩所造。乃護法等菩薩所造釋論首末。總名依教廣成分。葢當常經序正流通三分也。今初宗前敬敘分(二)初歸敬述意。
这本论著总共有十卷,按照颂文的结构可以分成三个部分。最开始的一颂和最后的一颂,是护法等菩萨写的,所以开蒙之前的“稽首”一颂,叫做“宗前敬叙分”;最后的“已依”一颂,叫做“释结施愿分”。中间的三十颂,是天亲菩萨写的,由护法等菩萨进行解释,这部分被称为“依教广成分”。这就像普通经典里的序分、正宗分、流通分三个部分一样。现在先讲第一部分“宗前敬叙分”,开头先是归敬和说明写书的意图。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我以最恭敬的姿态,顶礼一切事物本性皆是唯识的道理,以及那些成就了圆满或部分清净境界的佛与圣者。我如今解释天亲菩萨所造的唯识论,是为了让一切众生都能获得真实的利益与安乐。
音义 初二句归敬。稽者。至也。留也。以头至地。稽留少时。尚书法云。拜手。谓首至手。稽首。谓首至地。此二字总摄能归三业。以既动身首。必兼语意。唯识等。是所归三宝。唯识性。即法宝。谓二空所显之理。即圆成实性。开蒙问。一言唯识性通。其相何偏敬性。答唯无漏故。唯真谛故。法实性故。圣所证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满分清净者。即佛僧二宝。佛是果人。二障究尽。二死永亡名满。清净者。三乘圣位。于二障中。断未穷源名分。清净者。常言三宝。佛先法后。今何以法先佛后。显说相因。佛先法后。师资相因。法先佛后。以诸佛所师即法也。般若云。一切诸佛。皆从此经出。何故论初先须归敬。菩萨造论。恐有违佛旨。必藉三宝冥加。庶几契合圣心。流通无滞。故须归敬。我今二句述意。彼说指三十颂。利谓利益。乐谓安乐。诸有情。即所被之机。谓我护法等之所以解释彼颂者。为令一切有情生解起行。断惑证果。获大利乐也。
“音义”开头这两句是归敬的话。“稽”是到的意思,也是停留的意思,就是用头触地,停留一小会儿。《尚书》的注解说,“拜手”是头到手,“稽首”是头到地。这两个字总的包括了能归敬的身、口、意三业,因为既然动了身体和头,必定也连带语和意。“唯识”等是所归敬的三宝。“唯识性”就是法宝,指二空所显的理,也就是圆成实性。开蒙问:一句话说“唯识性”,通指它的相,为什么偏敬它的性?回答说:因为只有它才是无漏的,只有它才是真谛,只有它才是法的实性,只有它才是圣人所证的,只有它才是迷悟的依处,所以偏敬它。“满分清净者”就是佛、僧二宝。佛是果位上的人,二障断尽,二死永亡,叫“满清净者”。三乘圣人在二障中只断了一部分,没断到源头,叫“分清净者”。通常说三宝是佛在前、法在后,现在为什么法在前、佛在后?这是显示说法相因:佛先法后,是师资相因;法先佛后,因为诸佛所师的就是法。《般若经》说,一切诸佛都从这部经出来。为什么论的开头必须先归敬?菩萨造论,怕有违背佛意的地方,必须借助三宝暗中加被,才能契合圣心,流通没有阻碍,所以必须归敬。“我今”两句是述意。“彼说”指三十颂。“利”是利益,“乐”是安乐,“诸有情”就是所教化的对象。我护法等之所以解释那三十颂,是为了让一切有情生起理解、发起修行、断除烦恼、证得果位,获得大利益、大安乐。
△次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
接下来讲造这部论的因缘,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说是为了利益众生。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现在造这部论,是为了让人们对二空产生正确的理解。对于那些迷惑的人,让他们明白;对于那些理解错了的人,帮他们纠正过来。因为人们执着于“我”,就产生了烦恼障;因为执着于事物,就产生了所知障。通过理解二空,断掉烦恼障,就能证得真正的解脱;断掉所知障,就能获得大觉悟。
補遺 自此至故作斯論。正明造論緣由。述出頌中利樂之意。二空者。我空法空。開蒙云。於二空理。外道不解名迷。小乘邪解名謬。造論為彼使迷者解。謬者正也。執者。封著之謂。障者。覆礙之義。以執我故。煩惱障生。由執法故。所知障起。宗鏡第四十一卷云。以迷人空故。起我見之愚。受妄生死。以迷法空故。違現量之境。障淨菩提。所以我法俱空。唯從識變。既唯識變。我法皆虗。因此二空。契會玄旨。以我空故。煩惱障斷。以法空故。所知障銷。煩惱障斷。證真解脫。所知障銷。獲大菩提(文)。我法障執等義。下文自詳。
从“补遗”这里开始,一直到“故作斯论”这一句,是在正式说明造这部论的缘由,讲出颂文里“利益众生、带来安乐”的意思。“二空”就是指“我空”和“法空”。《开蒙》里说,对于二空的道理,外道不理解,这叫“迷”;小乘有错误的见解,这叫“谬”。造这部论,就是为了让他们当中迷惑的人明白过来,让有错误见解的人改正过来。“执”就是死死抓住不放的意思,“障”就是遮盖阻碍的意思。因为执着有个“我”,烦恼障就生起来了;因为执着有个“法”,所知障就生起来了。《宗镜录》第四十一卷说:因为迷惑于“我空”的道理,就生起我见的愚痴,白白承受虚妄的生死轮回;因为迷惑于“法空”的道理,就违背了当下现量所见的真实境界,障碍了清净的觉悟。所以“我”和“法”都是空的,一切都只是从识变现出来的。既然只是识所变现,“我”和“法”就都是虚假的。因此,契合这二空的道理,就能领会深奥的宗旨。因为我空,烦恼障就断了;因为法空,所知障就消除了。烦恼障断了,就证得真正的解脱;所知障消除了,就获得大觉悟。关于我执、法执和障等道理,下文会自己详细说明。
△次別為破執(二)初知凡夫外道。
接下来分别说明为了破除执着,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讲凡夫和外道的情况。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至)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也是为了给大家讲清楚:那些错误地执着于“我”和“法”的人,只要放下这些错误执着,就能真正如实地明白唯识的道理。
音义 此世间迷者。谬执我者。如下文。执我体常周徧等。谬执法者。即数论胜论等。斯皆不了唯识。故须开示。
这段音义是在说:世间那些迷惑的人,错误地执着“我”,就像后文讲的执着“我”的本体是恒常、遍满一切等等;错误地执着“法”的,就是数论派、胜论派这些人。他们都是不明白唯识的道理,所以需要开示。
△次破小乘四师。
接下来,破斥小乘论师的四种错误见解。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至)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还有一些人,对唯识的道理迷惑不解、理解错了,为了让他们得到如实的理解,所以写了这部论。
補遺 此聖教迷者。先敘執。初句總標。或執下。別明。初增益執。次損減執。三迷體用。四迷王所。宗鏡第四十六卷。引古釋云。初即有宗。依十二處教。執心境俱有。是第一義。次即清辯。依密意空教。撥識亦無(小鈔云。戒賢立法相宗。破無相宗心境俱空之義云。迷佛密意方便破執之教。以為實理。故云。依佛密意空教。撥識亦無)。三即彼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體唯是一(法相宗旨。八識各別出體。各別有用。若法性宗。謂前七識但是第八識差別功能。故有此執。此據起信等義)。四即經部覺天所計。以經言士夫(即有情)六界(地水火風空識)。染淨由心。無心所故。雖於蘊中。亦有心所。但於識上分位假立。無別實有(起信疏序云。彼教三宗所說有異。經部無別心所。有部有別心所。覺天謂唯一意識。隨六根轉。無別六異)。為遮下。結顯深妙理。即唯識性。如實解者。謂如法相解。如識性證竝離種種不正知見。以上歷明造論之所以。開蒙。問何緣造論。答有多二緣。一者令法久住。二者濟諸含識。一由自利。二由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生大智。二生大悲。具多二緣。所以造論。
补遗:这里说的是,对圣教迷惑的人,先叙述他们的执着。第一句是总标,下面“或执”以下是分别说明:第一是增益执,第二是损减执,第三是迷体用,第四是迷王所。《宗镜录》第四十六卷引用古人的解释:第一是有宗,依据十二处的教法,执着心和境都是实有,认为这是第一义;第二是清辩,依据密意空教,连识也拨为没有。(注释) 小钞说:戒贤建立法相宗,破无相宗“心境俱空”的说法,说他们迷惑了佛密意方便的破执之教,把它当成真实道理,所以说“依佛密意空教,拨识亦无”。第三是那一类大乘菩萨,说八识的体只是一个。(注释) 法相宗的宗旨是八识各各不同,各各有体,各各有用;如果是法性宗,说前七识只是第八识的差别功能,所以有这种执着,这是依据《起信论》等义。第四是经部和觉天所主张的,因为经上说士夫(注释)六界(注释)染净都由心,没有心所;虽然在蕴中也有心所,但只是在识上分位假立,没有别的实有。(注释) 起信疏序说:那教三宗所说有不同,经部没有别的心所,有部有别的心所,觉天说只有一个意识随六根转,没有别的六种差别。“为遮”以下是总结显示深妙之理,就是唯识性。“如实解”是说如法相而解、如识性而证,都远离种种不正知见。以上逐一说明造论的缘由。开蒙问:为什么造论?答:有多个二缘:一是让法久住,二是救济众生;一是自利,二是利他;一是智德,二是恩德;一是生大智,二是生大悲。具备多个二缘,所以造论。
△次依教廣成分。開蒙。有三種三科。一略廣位。二境行果。三相性位。此三種三科。義類相從。各有其致。且分判既殊。豈容竝用。葢以略廣。不出於相性。行果竝屬於位。次今准略廣位分科。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後五頌明修行之位次。今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三)初末論設問。
接下来按照教法详细展开,分成三种三科:一是略说和广说,二是境、行、果,三是相、性、位。这三种三科,内容和类别相互关联,各有各的用意,而且分判方式既然不同,怎么能混在一起用呢?因为略说和广说离不开相、性、行、果,而相、性、行、果都属于位次。现在依照略说和广说的位次来分科:最初一颂半,是简略回答外人的问难,简略标出识的相状;接着二十三颂半,是详细说明识的相状,显明前面颂文的用意;最后五颂,说明修行所处的位次。现在先讲简略回答外人问难、简略标出识的相状。第三,论末设问。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
如果只有识,为什么世间和圣人的教法里还说我、说法呢?
補遺 此中開章。欲明唯識旨趣。先設難問發起。謂若唯有識一切都無。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世間或是忘執。聖教豈屬謬談。開蒙。問何名世間。答墮在世中。名為世間。世者何義。答有四義。謂可破壞。有對治。隱真理。性有漏。名為世也。問何名聖教。答聖所說教。名為聖教。聖者何義。答聖者。正也。以道正人。目之曰聖。又云與理相應。於事無壅。名為聖也(文)。
这里开篇是想说明唯识的宗旨,先提出一个反问来引出话题。就是说,如果只有识,其他什么都没有,那为什么世间和圣人的教法里都说有“我”和“法”呢?世间可能是虚妄的执着,圣人的教法难道也是胡说吗?开蒙问:什么叫世间?回答:落在世间之中,就叫世间。那“世”是什么意思?回答:有四层意思,一是可以破坏,二是有对治,三是隐藏了真理,四是有漏,这就叫“世”。问:什么叫圣教?回答:圣人所说的教法,就叫圣教。那“圣”是什么意思?回答:圣就是正,用正道来端正人,就称为圣。又说,与真理相应,在事情上没有障碍,就叫圣。
△次本论颂答。
△接下来是这部论用偈颂来回答
頌曰由假說我法(至)謂異熟思量乃了別境識。
偈颂说:由于假立言说,才有了“我”和“法”这些说法,一直到异熟识、思量识以及了别境界的识。
合響 此本論有三十首頌。今初一頌半。又是三十頌之綱領也。且即安假說二字於頌首。則知離識之外。無有一法是真實也。前三句明所變之相。略答外難。後三句示能變之識。略標識相。開蒙。問何名為世間我法。聖教我法。答世間人執。名世間我法。聖教施設。名聖教我法。問此二我法何故名假。答世間我法無體隨情。名之為假。聖教我法有體強設。名之為假。問何義名為無體隨情。答本無實體。妄情所執。名為無體隨情。問何義名為有體強設。答法本無名。隨緣施設。強名我法。名有體強設(文)。第八名異熟。第七名思量。前六名了別境識。詳如後釋。
这部论一共有三十首偈颂,现在开头的一首半偈颂,又是这三十首偈颂的总纲领。而且把“假说”两个字放在偈颂开头,就知道离开识以外,没有一样东西是真实的。前三句说明所变出来的相状,简单回答外人的问难;后三句显示能变的识,简单标出识的相状。开蒙问:什么叫世间我法、圣教我法?答:世间人的执着,叫世间我法;圣教安立的,叫圣教我法。问:这两种我法,为什么叫假?答:世间我法没有实体,随顺情执而说,叫假;圣教我法有实体,勉强安立,叫假。问:什么道理叫无体随情?答:本来没有实体,是虚妄的情执所执着的,叫无体随情。问:什么道理叫有体强设?答:事物本来没有名字,随顺因缘安立,勉强叫它我、叫它法,叫有体强设。第八识叫异熟,第七识叫思量,前六识叫了别境识,详细解释见后面。
△三末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初略釋(三)初釋第一句。
第三部分,论释成立,分两段,先解释前三句,又分两段,先简略解释,再分三段,先解释第一句。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至)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论里说,世间和圣教都说有“我”和“法”。所谓“我”,指的是主宰的意思;所谓“法”,指的是轨范和保持的意思。
合响 世间二句牒前问辞。但由二句。明二种我法皆无实性。我谓主宰者。主是我体。宰是我用。如国之主。有自在故。亦如宰辅。能割断故。法谓轨持者。轨是轨范。可生物解。持是任持。不舍自相。
世间、圣教这两句,是重复前面的问话。只是通过这两句说明两种我法都没有真实的自性。“我”说的是主宰,主是“我”的本体,宰是“我”的作用,就像一国之主有自在权力一样,也像宰相能决断事务一样。“法”说的是轨持,轨是轨范,能让人产生理解;持是任持,不捨弃自己的相状。
△次释第二句。
△接下来解释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至)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这两种情况都有各种不同的相状在随因缘变化。转的意思,就是随着不同的因缘条件,安立出不同的名称和说法。
音义 初句总示。我种种下别释。有情命者。谓十六知见等。即世间我。预流等者。谓初二果等。假名贤圣。即圣教我。实德业等。谓外道胜论六句法等。即世间法。蕴处界等。谓内典三科法等。即圣教法。随缘施设有异者。指上我法随缘立名不同。我施设异者。于五蕴和合法中。妄计有我。名曰有情。妄计寿和合现存活故。名曰命者。若断分别我执随眠。名为预流。随断三界八十一品修惑。名一来等。法施设异者。于名色法中。妄计实德业等。乃至为迷心重者。说五蕴。迷色重者。说十二处。色心俱迷者。说十八界。葢因世间我法。随情执实。圣教我法。应机强说。是皆随缘施设有异。开蒙。问世间我法率已妄情。圣教我法有何益用。答有四缘故。一言说易故。二须世间故。三能除无我怖故。四有自他染净信解事业等故。有此益用。圣说我法。
“音”和“义”两部分,第一句是总的说明。“我种种”往下是分别解释。“有情”“命者”,说的是十六知见等,就是世间人认为的“我”。“预流”等,说的是初果、二果等,是假名安立的贤圣,就是圣教里的“我”。“实德业”等,说的是外道的胜论派六句法等,就是世间法。“蕴处界”等,说的是佛教内部的三种分类法,就是圣教法。“随缘施設有异”,指的是上面说的“我”和“法”随着因缘安立名称各有不同。
“我施設异”,是指在五蕴和合的法里,虚妄地认为有个“我”,叫“有情”;虚妄地认为寿命和合、现在活着,叫“命者”。如果断了分别我执的随眠,就叫“预流”;随着断除三界八十一品修惑,就叫“一来”等。
“法施設异”,是指在名色法里,虚妄地认为有实、德、业等。乃至对迷心重的人说五蕴,对迷色重的人说十二处,对色心都迷的人说十八界。因为世间的“我”“法”是随顺情执当作真实的,圣教的“我”“法”是应机而强说的,这都是随缘安立、各有不同。
开蒙问:世间的“我”“法”大概都是虚妄情执,圣教的“我”“法”有什么用处呢?答:有四种因缘:一是言说容易,二是须要世间共许,三是能除去对无我的恐惧,四是有自他、染净、信解、事业等。所以有这些用处,这是圣教说的“我”“法”。
△三釋第三句(二)初徵。
△第三,解释第三句,分两部分,先提问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
像这些相,如果都是假名安立的说法,那它们依据什么才能成立呢?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依相見假設我法。
△接下来解释,分两部分,先正式解释,又分两部分,先讲依据相分和见分假设出“我”和“法”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至)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那些表象都是识变现出来的,直到那两种东西离开这个识就没有依靠了。
音义 初句正答。识谓下释成。了别者。八识通名。眼了别色。耳了别声。乃至第八了别根身器界种子。因前四执中。第三师云。但有心王。无别心所。故云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如王之有臣。决定有故。识体者。谓自证分。似者。以彼但一识体转变生起相见。故名似也。彼二谓我法。此者见相二分。谓我法俱依相见而施设也。
音和义,第一句是正面回答。“识”下面解释成立。“了别”的意思是:八个识都叫“了别”,眼识了别颜色,耳识了别声音,一直到第八识了别身体、世界和种子。因为前面四种执着里,第三种说法认为只有心王、没有单独的心所,所以说“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就像有国王就一定会有臣子一样。识体,指的是自证分。“似”的意思是,那只是一个识体转变、生起相分和见分,所以叫“似”。彼二,指我执和法执。此,指见分和相分。意思是说,我执和法执都依靠见分、相分而建立。
合響 轉似二分者。宗鏡第四十七卷云。相見種。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筆削記云。有漏識自體生時。轉似二分。似能緣相。名為見分。似所緣相。名為相分)。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慮無慮別)。性各不同故(見通三性。相唯無記)。相別種生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小鈔云。似有二釋。一云識體是有。二分是無。無而似有。故云似也。二云二分亦有。是依他起。所言似者。似徧計實有之二分也)。相別有種。何名識變。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又說識似二分生。論說相見俱依自證起故。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文)。開蒙。問無實我法。假依何立。答依識所變相見分立。何須此實。問依識變。假立所以。答執相見分心外實有。此名假法。有實主宰名為假我。其依識變立假我法。所以然也。問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我法依所變。我法應唯識。答相見識親變。相見是唯識。我法依所變。心外非唯識。問相見二分。是依他性。何故說為我法相也。答執二為實。有實主宰。是我法相。此是世間我法。何以故。以無依有故。問何非聖教我法。若聖教者。義依於體故(文)。
各种比喻说法里,把识变现出相分和见分这两部分,解释成“转似二分”。《宗镜录》第四十七卷说:相分和见分的种子,有的说是同一个,有的说是不同的。如果说是同一个种子,那就是一个识的本体转变出相分、见分这两部分的作用来。《笔削记》说:有漏识自己生起的时候,转变出两部分,好像能认识的那一面叫见分,好像被认识的那一面叫相分。就像一只蜗牛变出两只角。这是说影像一样的相分和见分,离开识的本体并没有另外的体性,因为它们只是识的作用。如果说相分和见分各有不同的种子,那么见分是识本体意义上的作用分出来的,离开识并没有另外的种子,也就是一个识的本体转变出见分,作为分别的作用生起来,识是它所依靠的。转变出相分的种子,好像相状一样生起来,因为作用不同,一个有思虑一个没有思虑,性质各不相同。见分通于善、恶、无记三性,相分只是无记性。相分由另外的种子生起,从道理上说更优胜。所以说识的本体转变出相分和见分这两部分,这是依他起性,不是真实有而好像有,实际上并不是真实的两部分,只是好像被执着为真实的两部分,也就是见分和相分,所以安立“似”这个名称。《小钞》说:“似”有两种解释:一种说识的本体是有的,相分见分是没有的,没有而好像有,所以叫“似”;第二种说相分见分也是有的,是依他起性,所说的“似”,是好像遍计所执那样真实有的两部分。相分另有种子,为什么还叫识的转变呢?因为不离开识,由于识转变的时候相分才生起。这是显示能变的相分见分两部分,作用与本体有什么不同。为什么又说识好像变出两部分呢?《成唯识论》说相分和见分都依靠自证分生起。如果没有自证分,这两部分一定不会生起。就像没有头的时候,角一定不会有;以及没有镜子的时候,镜中的面影不会现起。都是在识上现出相貌,所以说两部分依靠识的本体生起。《开蒙》问:没有真实的我和法,假立的我和法依靠什么建立呢?答:依靠识所变的相分和见分建立。问:为什么需要这个真实的呢?问:依靠识变假立的原因。答:执着相分见分,认为心外真实有这些,这叫假法;有真实的主宰,叫假我。它依靠识变来建立假我假法,原因就是这样。问:相分见分是识所变的,相分见分叫唯识,我法依靠所变的,我法应该也是唯识?答:相分见分是识直接变的,相分见分是唯识;我法依靠所变的,心外不是唯识。问:相分见分两部分是依他性,为什么说是我法的相呢?答:执着这两部分为真实有、有真实主宰,就是我法的相。这是世间的我法。为什么呢?因为依着有才建立无。问:为什么不是圣教的我法呢?如果是圣教的我法,意义是依靠本体的。
补遗 宗镜第四十七卷。问转变变现。其义同别。古释云。有唯转变非变现者。转变之言。通于种现。现能熏种。种能生种。种生现行。皆名转变。变现之言。唯现心等。能起见相。名之为变。不通于种相分色等。
补充说明《宗镜录》第四十七卷的提问:转变和变现,这两个词的意思相同还是不同?古人的解释是:有一种情况只是转变,不算变现。转变这个词,既通于种子,也通于现行。现行能熏成种子,种子能生出种子,种子又能生出现行,这些都可以叫转变。变现这个词,只指现行的心识等能生起见分和相分,这才叫变,不适用于种子和相分色法等。
△次由熏習變似我法(二)初法釋。
接下来讲的是:由于熏习的作用,识发生转变,显现出像“我”和“法”那样的相状。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至)緣此執為實我實法。
或者,内在的心识又转变成好像外面真有的境界,人们就攀缘这个境界,把它执着成真实的我、真实的法。
合響 初句標。我法下釋。熏謂資熏。習謂串習。由我法分別熏習。遂有後時轉變力用。唯識樞要云。若諸識生似我法時。為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力。為亦不由。若皆由者。八識五識。無二分別(護法云五八行淺。一向無執)。生果時應不似二。若不由者。此中何故但說我法熏習為因。答二解俱得。其皆由者。一切有漏。與第六識二分別俱故。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後生果時。皆似我法。其不由者。此說第六根本。兼緣一切(筆削記第四云。以此意識徧緣一切。通三量故。假實俱緣)。為因緣發諸識。令熏習故。後生果時。似我法相起。或非外似外。六七計為似外起故(文)。此似我法。即前相見二分故。開蒙云。相見說為似我法者。以內似外。以有似無故(文)。諸有下。明諸有情六七二識。無始無明覆故。不達識變。因此橫執實有我法。開蒙。問我是徧計。何得種也。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熏蘊等種。名我執習氣也。
第一句标出“我”和“法”,下面解释“熏习”。“熏”是资助熏染,“习”是反复串习。由于对“我”和“法”的分别熏习,后来就有了转变的力量和作用。《唯识枢要》说:如果各种识生起时,好像有“我”和“法”的样子,这是全都由对“我”和“法”的分别熏习之力造成的呢,还是也有不由此造成的呢?如果全都由此造成,那么八识和五识并没有“我”“法”这两种分别,护法说五识和八识活动浅,一向没有执着,它们生起果报时就不应该好像有“我”“法”的样子。如果也有不由此造成的,那这里为什么只说以“我”“法”熏习为因呢?回答:两种解释都说得通。说全都由此造成的,是因为一切有漏法都与第六识的两种分别同时存在,或者由第六识的两种分别所引发,所以后来生果时都好像有“我”“法”。说不全由此造成的,是说第六识的根本兼能缘一切,笔削记第四说,因为这意识普遍缘取一切,通三种量,假和实都能缘,作为因缘引发各种识,使它们熏习,所以后来生果时,好像有“我”“法”的相状生起;或者本来不是外境却好像外境,因为第六识和第七识把它执计为好像外境而生起。这好像的“我”“法”,就是前面说的相分和见分两部分,所以开蒙说,相分和见分说成好像的“我”“法”,是因为内像外、有像无。下面说明一切有情,第六识和第七识被无始无明覆盖,不明白识的转变,因此横加执着,认为确实有“我”和“法”。开蒙问:我是遍计所执,怎么会有种子呢?答:因为执着五蕴等为“我”的时候,熏成了五蕴等的种子,这叫“我执习气”。
△次喻明。
接下来用比喻来说明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就像生病做梦的人,因为生病和做梦的力量,把这一切执着成真实存在的外在境界。
补遗 如患下。合似我法。患即病也。如人重病。由心惛故。见有种种异色人物。又如梦时。见有实物。此举第六患梦独影喻之。缘此下。合实我法。开蒙。问我法本无。由何执有。答由无明力妄执实有。如患梦力。以无见有。
补充说明:像前面说的“患病、做梦”这些情况,都对应着虚假的自我和虚假的事物。“患”就是生病的意思。就像人病得很重,因为心神昏乱,就会看见各种奇奇怪怪的颜色、人物。又像做梦的时候,会看见好像真实存在的东西。这里是用第六意识在病中、梦中独自现出的影像来作比喻。“缘此”往下,是配合说明虚假的自我和虚假的事物。《开蒙》里问:自我和事物本来没有,凭什么会执着它们存在呢?回答说:因为无明的力量,就虚妄地执着它们真实存在,就像病中、梦中的力量,让人在本来没有的东西上看见有。
△次结判。
△接下来总结判定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至)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愚昧的人所执着的真实自我和真实事物,到……它们是所依靠的事物的缘故,所以也算作胜义有。
補遺 初約無體隨情假判。謂徧計所執。本無有體。但隨執情而有。次內識下。約有體強設假判。謂雖是內識所變。依他似有。此依似名假。不可執為實有。外境下。約有無判。外境既隨妄情施設。則非如識有。此正翻前第一師增益執。以彼執外境。如識非無故。宗鏡第六十七卷云。外境是徧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此翻破前第二師減損執。以彼執內識。亦如外境非有故。內識體是依他。必依種子因緣而生。非體全無。如徧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起。故非彼類。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妄空減執(文)。境依下。約二諦判。謂外境依內識假立而有故。但世俗說之為有。即假名無實諦。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者。事即體也。謂此假境所依之識體。不唯是隨事差別諦之俗。且通體用顯現之真。故云亦也。
补遗部分先按“没有实体、随妄情而假”来判断,说的是遍计所执本来没有实体,只是随着执着的妄情才出现。接着“内识”以下,按“有实体、勉强设立假名”来判断,说的是虽然这是内识所变现、依他而似有,但这依似而立的名称是假名,不能执着为真实存在的外境。下面按有和无来判断:外境既然是随妄情施設的,就不像识那样实有。这正是反过来破斥前面第一位论师的增益执着,因为他执着外境和识一样非无。所以《宗镜》第六十七卷说:外境是遍计所执的心外实境,由于随妄情施設而成为假体,实际上完全没有,并非与依他内识相似。这反过来破斥前面第二位论师的减损执着,因为他执着内识也像外境一样非有。内识的体是依他,必定依种子因缘而生,并非体全无,像遍计所执的境界那样。那实我实法犹如龟毛,识是依他起,所以不属于那一类。这里色等相分、见分二分是内识所变,不离识,所以总名内识。由此内识的体性非无,心外我法的体性非有,便遮止了外道计度离心之境实有的增益执着,也遮止了邪见恶取空者拨无识体的妄空减损执着。文中“境依”以下按二谛来判断,说外境依内识假立而有,所以只在世俗谛说它为有,即是假名无实谛;识是假境所依的事,所以也是胜义有。“事”就是体,说这假境所依的识体不只是随事差别的俗谛,还通于体用显现的真谛,所以说“亦”。
△次廣釋(二)初明無實唯似境(三)初徵答總標。
接下来详细解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没有真实的外境,只有类似外境的显现,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提问和回答,总体点明主旨。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至)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怎么才能知道实际上并没有外在的境界呢?因为真实的自我和真实的事物根本得不到的缘故。
△次重徵別釋(二)初破實我實法不可得(二)初破實我(二)初徵。
接下来再次追问,分别解释。第一部分是破除“实在的自我”和“实在的事物”都得不到,其中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破除“实在的自我”,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追问。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为什么说真实的“我”其实得不到呢?
△次釋(二)初正破(三)初敘破外道小乘我相(二)初別破(二)初破六師三計(二)初敘計。
接下来解释。分两部分,先正式破斥。分三部分,先讲破斥外道和小乘所执着的“我”的样子。分两部分,先分别破斥。分两部分,先破六师的三种主张。分两部分,先叙述他们的主张。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至)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人们所执着的“我”大致有三种。第一种,认为“我”的身体是常住的,周遍一切处,随处造业、受苦受乐。第二种,认为“我”的身体虽然常住,但大小不定,随着所依托的身体有大有小。第三种,认为“我”潜藏在身体中做各种事情。
補遺 西域外道雖多。六師為首。六師之中。數論勝論又為勝。故首破之。初二句標數。一者下敘計。初即勝論數論所計。量云。我是有法。體常周徧宗。因云。隨處造業受苦樂故。同喻如虗空。次即無慚尼犍所計。量中闕喻。廣百論卷第三云。次一類外道。計我隨所依身。身大則我亦大。身小而我亦小。形量不定。雖所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油滴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文)。今將如油滴水之喻足之量云。我是有法。其體雖常。而量不定宗。因云。隨身大小有卷舒故。同喻如油滴水。三即獸主徧出所計。潛轉身中作事業故。筆削云。計我體常。猶如微塵。應於根門。量可例知。外道雖有九十五種。其所執我。不出此六師三計。
补充说明:西域的外道虽然很多,但以六师为首。六师当中,数论派和胜论派又最突出,所以先破斥它们。开头两句标出数目,从“一者”往下叙述他们的主张。第一种是胜论派和数论派所主张的,他们立量说:我是有法,体是常的、周遍的,宗因说因为随处造业、受苦受乐,同喻如虚空。第二种是无惭尼犍所主张的,量式中缺了喻。《广百论》卷第三说:另有一类外道主张,我随着所依的身体,身大我就大,身小我就小,形量不定;虽然所依的形质有卷有舒,而我的体性无生无灭,像油滴水,随水的广狭而有卷舒,却没有增减。(注释)现在用“如油滴水”的比喻补足它。立量说:我是有法,它的体虽然常住,而量不定,宗因说因为随身大小而有卷舒,同喻如油滴水。第三种是兽主遍出所主张的,潜转身中作事业。笔削说:主张我的体常住,犹如微尘,应在根门,量可类推而知。外道虽有九十五种,他们所执着的我,不出这六师三种主张。
△次破斥(三)初破勝論數論。
△接下来是破除错误观点的部分,分三段,第一段先破斥胜论派和数论派的主张。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首先,这种说法根本不合道理。为什么呢?因为一个人所修行、所证得的法,会和所有人的“我”混在一起、分不清楚。
音义 初执我下。约相违破。谓随身则不徧。苦乐则不常。此以因破宗也。又常下。谓常则应无动转。徧不随身造业。此以宗破因也。又所执下。约同异破。先问。又所执我既常且徧。为与一切有情同一我耶。答一我耶。若言其同。一人作业之时。诸人亦应俱作。受果解脱无不应然。设尔。则事理兼违。便成大过。若言其异。我既常徧。则诸人之我。互相涉入。体应杂乱。又一人作受之时。我体既异而徧。则一人之我。与诸人我合。有过同前。故云应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谓由我异故。作受各有所属。无则杂乱之过。理亦不然。业果及身。既与一切我合。混而不分。属此非彼。理不应然。解脱例尔。所修证法。一切我合故。
这段讲的是“音义”部分。先说“初执我”以下,是从“相违”的角度来破斥:意思是,如果“我”随着身体走,那它就不是遍满一切的;如果它有苦有乐,那它就不是恒常的。这是用“因”来破“宗”。再说“又常”以下,意思是:如果“我”是恒常的,那就不应该有动转变化;如果它遍满一切却不随着身体去造业,这是用“宗”来破“因”。再说“又所执”以下,是从“同异”的角度来破:先问,又所执着的“我”既然是恒常而且遍满的,那么它是和一切有情众生同一个“我”呢?回答:是同一个“我”吗?如果说大家是同一个“我”,那么一个人造业的时候,其他人也应该一起造业、一起受果报、一起解脱,没有这个道理,不应该这样。假设真是这样,那么事和理两方面都违背了,就成了大过错。如果说各是各的“我”,那么“我”既然恒常遍满,各人的“我”就会互相涉入,体性应该杂乱。再说,一个人造业受报的时候,“我”的体性既然各不相同却又遍满,那么一个人的“我”和众人的“我”就合在一起,有过失,和前面说的一样,所以说“应名一切所作所受”。如果说因为“我”各不相同,所以造业受报各有所属,就没有杂乱的过失,这个道理也不对。业果和身体既然和一切“我”合在一起,混在一起分不清哪个属于这个、哪个属于那个,道理上不应该这样。解脱也是这样。所修所证的法,和一切“我”合在一起的缘故。
△次破无惭尼犍。
接下来,破除无惭外道尼犍派的观点。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这也不合道理。为什么呢?所以,他们所说的那些话,就像小孩子玩游戏一样。
補遺 我體下破常住。槖籥風者。慈恩疏云。以內有風起聲等故。老子道德經云。天地之間。其猶槖籥乎。河上公注云。槖籥中虗空故。能出聲氣。無有屈竭時。搖動風益出(文)。風既搖動而出。應非常住矣。又我下破體一。積聚之身。應可分析。我若隨身可析。體應非一。
补充说明:在我体这一段,破斥常住槖籥风的说法。慈恩的疏中说,因为体内有风生起声音等。老子《道德经》说,天地之间,岂不像风箱一样吗。河上公注解说,风箱中间是空的,所以能发出声音和气流,没有穷尽的时候,一摇动风就更多地出来。风既然是摇动而出来的,就应当不是常住的。又在“我”这一段,破斥身体是一个积聚整体的说法,身体应当可以被分析;我如果随着身体可以被分析,体就应当不是单一的。
△三破兽主徧出。
△第三,破除兽主遍出这一说法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后面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凡是会有往来运动的东西,都不是恒常不变的单一整体。
補遺 我量下。明小我不能動大身。廣百論卷第三云。眾微積聚。成極大身。我在其中。形量甚小。云何小我。能轉大身。舉體同時皆見動作(文)。若謂下遮救。先牒。次破。廣百論又云。若汝意謂我量雖小。而於身中往來擊發漸次周帀。如旋火輪。以速疾故。謂言俱動。若爾我體巡歷身中。應有生滅及成眾分。但是遷流至餘處者。定歸生滅。必有眾分。既言我轉所至非恒。如彼燈光。豈是常一。常必非動。動即非常。我動而常。深違正理(文)。
补充说明一下,“我量”以下是在说明小我不能带动大身体。《广百论》第三卷说:很多极微积聚成极大的身体,我在其中,形状和体量很小。小我怎么能转动大身体,让整个身体同时都显出动作呢?(文)如果有人说下面的话来辩解,就先重复他的说法,再破斥。《广百论》又说:如果你的意思是,我的体量虽然小,但在身体中来来去去、触动身体,一点一点地周遍全身,就像旋转的火轮,因为速度太快,就说它同时都在动。如果是这样,我的本体在身体中到处经过,就应该有生有灭,也会分成很多部分。只是从这里流到别处的东西,一定归于生灭,一定有多个部分。既然说我在转动,所到之处就不是恒常的;就像那灯光,难道是常一不变的吗?常一定不动,动就不是常。说我又动又常,严重违背正理。(文)
△次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
接下来,破除小乘佛教里的三种主张。先是第一种,叙述他们的观点。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至)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又,所执着的“我”还有三种情况,第三种是:与五蕴既不是同一个,也不是分开的。
合響 玄談卷第八云。我法俱有宗。謂犢子部等。等者。等餘四部。謂此計中。總有五全或一少分。言五部全者。一犢子部。二法上。三賢胄。四正量。五密林山。故總為五部同計。言一少分者。更等取經部中根本經部。不等末經部。以本經部。亦執有勝義我。非即非離。即計菩薩出離生死。故名勝義(文)。
《合响玄谈》卷第八说,我法俱有宗指的是犊子部等。“等”字包括其余四部,意思是这一主张里总共有五部全部相同,或者只有一部部分相同。说五部全部相同的,一是犊子部,二是法上部,三是贤胄部,四是正量部,五是密林山部,所以总共是五部主张相同。说一部部分相同的,是再包括经部里的根本经部,不包括末经部,因为根本经部也主张有一个胜义我,不是即蕴也不是离蕴,就是主张菩萨出离生死,所以叫胜义。(注释)
△次破斥(三)初破即蘊我。
接下来是破斥部分,分三段,第一段是破除“五蕴就是我”的观点。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至)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首先说“身体五蕴就是我”这个道理,本来就站不住脚,因为五蕴像虚空一样,并不是能觉知的本性。
补遗 我应下。总约五蕴破。我应如蕴非常一故者。谓诸蕴非常。我应生灭。诸蕴非一。我应有五。又内下。别约五蕴破。先明色蕴非我。内诸色即五根。外诸色即五尘。心心所下。明受等四蕴非我。心即识蕴。心所即受想行三蕴。待众缘者。如眼识九缘生等。余行。谓相应行心所之余。即二十四种不相应行也。余色。谓五根五尘诸色之余。即法处所摄色也。
补遗:我应当下面总体依据五蕴来破斥我,我应当像五蕴一样非常、非一,因为诸蕴非常,我就应当有生灭;诸蕴非一,我就应当有五个。又,内下面分别依据五蕴来破斥,先说明色蕴不是我:内诸色就是五根,外诸色就是五尘。心心所下面说明受等四蕴不是我:心就是识蕴,心所就是受、想、行三蕴。待众缘,就像眼识要九种缘才能生起等。余行是指相应行,即心所之外的其余部分,也就是二十四种不相应行。余色是指五根、五尘诸色之外的其余部分,也就是法处所摄色。
△次破离蕴我。
接下来,破除“离开五蕴之外还有一个我”的错误看法。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虗空无作受故。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虗空无作受故
音义 虗空离蕴。非作受故。我既离蕴。应如虗空。非作受者。
“音义”说:虚空是离开五蕴的,所以不会造作,也不会感受;我既然离开五蕴,就应该像虚空一样,不会造作,也不会感受。
△三破非即离我。
△第三,破除“既不是五蕴、也不离开五蕴”的那种我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至)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后面说的“既不是五蕴、也不是离开五蕴”的那种我,这个道理也不对。所以,他们所执着的那种真实存在的我,根本成立不了。
音義 許依蘊立非即離蘊者。彼所執義。依蘊立我。故云非離。我非是蘊。又云非即。正如瓶依色有。既非即色。又非離色。應知色可言實。瓶決定假。蘊可言實。我決定無。量云。俱非我是有法。非實有宗。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同喻如瓶。廣百論頌云。非即色有瓶。非離色有瓶。又既下。指彼所計不可說藏破。玄談第八卷云。謂犢子部等。彼立三聚。一有為。二無為。三非二聚。非二即我。又立五法藏。謂三世為三。無為為四。第五不可說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故(文)。謂汝既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亦應知不可說為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声音和意义两方面,允许依据五蕴来安立,但又不是即蕴、也不是离蕴。他们所执着的道理,是依五蕴安立一个我,所以说不是离开五蕴;我并不是五蕴本身,又说不是即蕴。正像瓶子依色法而有,既不是即色,也不是离色,应当知道色可以说是实有,瓶子决定是假有;五蕴可以说是实有,我决定是没有的。所以说“俱非我”,这是有法,不是实有宗的因。因为允许依五蕴安立、又不是即蕴离蕴的缘故,同喻就像瓶子。《广百论》的颂说:“不是即色有瓶,不是离色有瓶。”再说“既”字以下,是指他们所计执的不可说藏来破斥。《玄谈》第八卷说:犊子部等立三种聚:一是有为,二是无为,三是非二聚;非二聚就是我。又立五种法藏:三世为前三,无为为第四,第五是不可说藏,我在其中,因为不可说是有为还是无为。文意是说:你既然知道不可说不能定为有为无为,也应当知道不可说不能定为我或非我,所以他们执着的实我不能成立。
△次總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
接下来是总体破除错误观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有没有思虑来破除。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各种被执着的真实“我”的实体,到……所以所执着的“我”的道理都不能成立。
音义 先征定。若有下。约两意破。故所下结斥。
先问清楚“音”和“义”到底指什么。如果真有下面说的那两种情况,就用两种意思来驳斥。所以下面这一段是总结并斥责。
△次约作用有无破。
△接下来从作用有没有的角度来破除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又,那些被执着的、真实存在的“我”的本体,一直到……所以,所执着的“我”这两方面都不能成立。
△三约所缘非缘破。
△第三,从所缘境和能缘心两方面来破除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各种被执着为真实存在的“我”的实体,一直到把“我见”当成正见,反而让人沉沦在生死轮回里。
音义 先征我见者。执我之见。即乖理谬计。能执心品。若非下破。既非所缘。宁知有我。如眼不见。孰别青黄。若是所缘。见应非倒。以于我境如实知故。广百论云。一切圣智称境而知。既非颠倒。我见亦尔。应非颠倒。若尔我见应如圣智。非无始来生死根本。若尔下转难。若我见是正。无我应邪。如何执有我者。所信至教毁有我见。沉沦生死。赞无我见。能证涅槃。岂有无我邪见。能证涅槃。有我正见。翻沦生死耶。
先解释一下“我见”这个词的意思:所谓“我见”,就是执着有一个真实自我的见解,这是一种违背真理的错误想法。能执着的心,属于心法这一类。如果说它不是所缘的对象,那既然不是所缘,又怎么知道有“我”呢?就像眼睛看不见东西,谁还能分辨青和黄呢?如果它是所缘的对象,那这种见解就应该不是颠倒的,因为它对“我”这个境界是如实了知的。所以《广百论》说:一切圣者的智慧都是符合境界而了知的,既然它不是颠倒,那么“我见”也应该是这样,应该不是颠倒。如果真是这样,“我见”就应该像圣者的智慧一样,而不是无始以来生死轮回的根本了。如果这样,下面再进一步问难:如果“我见”是正见,那“无我”就应该是邪见了。可是为什么执着有“我”的人,所信奉的至教却毁斥“有我见”会沉沦生死,赞叹“无我见”能证得涅槃呢?难道有无我的邪见能证涅槃、有我的正见反而沉沦生死这种事吗?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顯能所緣是見相。
接下来,用推理来证明一切只是识的显现。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说明能认识的心和所认识的对象,其实就是见分和相分。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至)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各种认为有“我”的见解,并不以真实存在的“我”作为认识对象,因为它们是会被认识到的对象,就像其他被认识的事物一样。
合响 余心者。我见之余。指六七二识之能缘见分。即如缘余法之心。如缘色声等之五识也。初量正明我见之见。元是内心见分。以我见自有亲相分。为所缘境。犹如缘相分五尘之五识也。我见是有法。不缘实我宗。有所缘故因。故缘余心喻。余法者。实我之余。指所缘相分。次量谓我见所缘。本是内心相分。以我见所缘之境。秪是影像亲所缘。定非实我。犹如五识所缘之相分五尘也。我见所缘。是有法。定非实我宗。是所缘故因。如所余法喻故知能缘所缘。即是见相二分。
我见所依靠的其余的心,指的是第七识和第六识里能去攀缘的见分,也就是像攀缘其他事物的心,比如攀缘色、声等五尘的五识。第一个推论正式说明:我见里的那个“见”,本来就是内心的见分,因为我见自己有它直接对应的相分作为所攀缘的对象,就像攀缘相分五尘的五识一样。我见是论题的主词,它不攀缘真实的我,这是论点;“因为它有所攀缘”是理由;“攀缘其余的心”是比喻。其余的法,指的是真实的我之外的东西,也就是所攀缘的相分。第二个推论说:我见所攀缘的,本来是内心的相分,因为我见所攀缘的境界只是影像,直接攀缘的一定不是真实的我,就像五识所攀缘的相分五尘一样。我见所攀缘的是论题的主词,“一定不是真实的我”是论点;“因为它是所攀缘的”是理由;“像其余的法一样”是比喻。所以要知道,能攀缘的和所攀缘的,就是见分和相分这两部分。
补遗 问假使外人不许相分色。同喻应犯无俱不成过。答纵使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五尘。变坏无常。不妨亦得。与无实我。为同喻也。
有人追问:假如外人不承认相分色这个比喻,那是不是犯了“无俱不成”的过失?回答:就算他不承认有相分色,可他所缘的五尘本来就是变坏无常的,这不妨碍拿它来和“没有实在的我”作同类比喻。
△次结示所缘是识变。
△接下来总结说明:所缘的对象是识所变现的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至)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所以,自我执着并不是以真实存在的“我”为对象,而是随着自己的虚妄情绪,产生种种错误的分别和计较。
合响 上文但云有所缘故。是所缘故。不知有何所缘。何是所缘故。此结示云。内识变现诸蕴。乃是因缘所生。缘起之法。缘此而有。何过其过。在于随自妄情种种计度耳。宗镜第五十九卷。问我见所缘影像。若是依他有者。应有依他性实我。答此相仗因缘生。但是依他性。幻有之法。而非是我。由彼妄执为我。故名妄执。此有两重相约。此相从因缘生。有力能生心。此乃是有名。依他性法。于此不称所执法。义边。名徧计所执。乃名为无。如人昏冥执石。为牛。石体不无我见所缘。缘依他相有如石。本非牛妄心执为牛。此所执牛。其体全无。如相分。本非我妄心执。为我此所执我其体全无。但有能执心。而无所执。我谓于此石。但有所缘石。而无所执牛。于此相分上。有所缘法。而无所执我。
上面说的只是“有被认识的对象”“是所认识的对象”,但没说明到底认识的是什么、什么才是所认识的对象,所以这里总结说明:内识变现出来的各种身心现象,都是因缘所生的缘起之法,把它们当作认识对象有什么错呢?错就错在随着自己的虚妄情绪,产生种种错误的计较和推断。
《宗镜录》第五十九卷问:我见所认识的影像,如果是依他起的事物,那就应该有依他起的真实自我。回答:这个相是依靠因缘产生的,只是依他起的、像幻象一样的存在,并不是我;因为人虚妄地执着它为我,所以叫妄执。这有两层:就这个相来说,它从因缘生起,有力量能生起心,这叫作依他性的事物;在这个相上,不符合所执着的“我”的含义这一面,叫作遍计所执,也叫作无。就像人神志昏乱,把石头看成牛,石头的本体是有的;我见所认识的对象,依他起的相是有的,就像石头本来不是牛,虚妄的心执着它是牛,这个所执着的牛,它的体完全没有;就像相分本来不是我,虚妄的心执着它是我,这个所执着的我,它的体完全没有。只有能执着的心,而没有所执着的我。就是说,在这块石头上,只有所认识的石头,而没有所执着的牛;在这个相分上,有所认识的法,而没有所执着的我。
△三結屬我執俱分(三)初標列。
△第三部分总结归类我执的俱生和分别两种(三)先是标出并列出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不过,各种自我执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天生就有的,叫俱生;另一种是后天分别出来的,叫分别。
合响 前已委明。外道余乘所执我相。此中统收结属。俱生分别二种我执。
前面已经详细讲清楚了外道和其他修行派别所执着的“我”是什么样子,这里把它们全部收拢起来,归入俱生我执和分别我执这两种我执之中。
△次別釋(二)初俱生我執(三)初釋總名。
△接下来分别解释,分两部分,先讲俱生我执,分三部分,先解释总的名称。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与生俱来的自我执着,从无始以来就一直存在,自然而然地在起作用,所以叫“俱生”。
△次释别相。
△接下来解释各种具体表现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这种自我执着又分两种:一种是一直持续不断的,从自己心里生出事物的表象,把它执着成真实的我。
音义 言常相续者。能缘所缘。无间转故。起自心相者。谓第七识。托第八见分。而为本质。自心变影。为相分境。缘此执为自内实我有间断者。能缘有时。或转易故。总谓总计五蕴别谓五中随一。谓第六识。托本识所变五蕴为质。自心现影。为相分境。缘此执为实我。五取蕴者。谓与取合故。诸蕴中。所有欲贪等。
“常相续”是说,能认识的心和所认识的对象一直连续不断地运转。“起自心相”是说,第七识把第八识的见分当作依据,自己心里变出一个影像作为认识对象,又对这个影像执着成自己内部真实的我。说它有间断,是因为能认识的心有时会转变或更换。总体上说,是总起来执着五蕴;分别地说,是在五蕴中随便执取其中一个。这是说,第六识把根本识变出的五蕴当作依据,自己心里现出影像作为认识对象,又对这个影像执着成真实的我。“五取蕴”是说,它们和执取结合在一起,也就是五蕴中所有的欲望、贪爱等。
合响 宗镜第五十一卷。引唯识枢要云。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一云即影像相。二云即所执相。虽无实体。当情现故。诸说心相。皆准应知。释曰。影像者万法。是心之影像。所执相者。诸境无体随执而生。因自心生。还与心为相。
《宗镜录》第五十一卷引用《唯识枢要》说,“起自心相”这句话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说它就是影像相,第二种说它就是所执相。虽然没有真实的本体,但当时确实在心理上显现出来了。各种说法里提到的“心相”,都要按这个标准来理解。解释说:影像,就是一切事物都是心的影像;所执相,就是各种境界没有实体,随着执着而产生,因为是从自己心里生出来的,所以又反过来成为心的相。
△三示断位。
△第三,说明断除我执的阶段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至)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这两种自我执着很细微,所以很难断除,只有依靠殊胜的生空观才能把它们彻底消除。
音义 后修道中者。对初见道而言小乘。即须陀洹已上菩萨。即初地已上。胜生空观者。以见道位中。生空观但断得分别我执。此修道位中。能断我执俱生方。初见道为优。故云胜也。
在修道位中说的“后”,是相对于最初的见道位来说的。小乘就是须陀洹以上,菩萨就是初地以上。“胜生空观”的意思是:见道位中的生空观只能断掉分别我执,而修道位中能断掉俱生我执,刚刚见道时还做不到,所以称修道位的观法为更殊胜。
△次分別我執(三)初釋總名。
接下来讲分别我执,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解释总名。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至)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分别我执也是由于现在的外在条件,一直到后来才生起,所以叫做分别。
音义 亦由现在外缘力者。谓虽有内因力。要假外缘。方得生起邪教。谓外缘邪分别。谓禀邪教。而内起邪思惟也。
声音和意义也要靠现在外面的条件才能产生,就是说,虽然有内在的原因这股力量,还得借助外面的条件才能生起来。邪教就是外面的条件,邪分别就是听了邪教之后,自己心里生起的错误想法。
合响 宗镜第六十六卷云。此分别计我藉三缘生。谓邪师。邪教。邪思惟。由此三缘。久久熏力惯习。遂计彼为他。执自为我。此但由计有实有故。若言实有。非熏习而计有者。初出胎时。何不执自及以他身。既初出胎时。未熏习故。不计自他。故知计有自他由妄熏习也。
《宗镜录》第六十六卷说:这种分别计度、执着有“我”的想法,要靠三种条件才能产生,就是邪师、邪教、邪思惟。由于这三种条件长期熏染,形成习惯,于是就执着对方是“他”,执着自己是“我”。这只是因为计度有个实在的东西存在。如果说实有不是靠熏习就能计度出来的,那么婴儿刚出胎时,为什么不执着自己和他人之身呢?既然刚出胎时还没经过熏习,就不会执着自他,所以就知道,计度有自他,是由虚妄熏习造成的。
△次释别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合响 邪教蕴相者。即犊子部等。及胜论等所说法相。我相者。谓即离大小等我。
那些邪门教派讲五蕴表象的说法,就是犊子部等派别和胜论派等所说的;讲自我表象的说法,就是指离开五蕴或与五蕴大小相同等说法中的那个我。
△三示断位。
此二我執麤故易斷(至)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这两种自我执着比较粗显,所以容易断除,一旦生起我空真如的智慧,就能把它们灭掉。
合响 初见道时者。广百论云。圣谛现观。初现行时。生空真如。即我空所显之理。前生空观。约能观慧。此生空真如。约所观理。文互显耳。开蒙。问分别俱生。先断于伺。答分别之障。先断于见道。一时顿断。俱生之障。修道位中。分分渐断。至金刚心时。方能断尽。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至)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音义 初正判。有无自心外蕴者。本质境也。自心内蕴者。相分境也。宗镜第六十五卷释云。能缘缘不着处。皆名心外。第七计我心外。唯有第六。计我心外之蕴。或是于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者。盖亲所缘缘不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必有故。无有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还取自心故。皆缘蕴。此皆辨我所依也。
△次结成前义。
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次判依徧有无。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至)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音义 诸蕴缘生。是依他有。于蕴计我。是徧计无。
△次引证。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至)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次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三)初釋憶識等事妨(二)初難。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
音义 忆曾更过境识。现在诸尘。久诵数习。令未来纯熟益我损我。成恩成怨。广百论云。又心念念异灭异生。若无实我。云何得有忆识诵习等事。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至)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音义 初句牒执后。应如前等者。后谓今日。前谓往。昔是事。谓忆识。诵习等事。如婴儿时。未闲经史。壮年则习。未习则无。已习则有。若我常恒无变。则应后如前。无前如后有。以体无别故。若谓下破转救。先牒救云。我体虽常用。有变易故。无是过。理亦下破体用相即用。如体常有过同前。体如用变。应非常故则违自执。
△次显理。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至)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音义 本识即第八识。谓无始乃至未转依位。唯属无记故。名一类。无有间转。故云相续。能持世出世种。名曰任持种子。一切法。谓七转识等。诸法熏本识。则诸法为因。本识发生现行。则本识为因。故云更互为因。由斯能所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何要别执。有实我耶。故所下结责。
△次釋造業受果妨(二)初難。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至)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音义 量云。实我是有法。不能造业受果宗。因云无变易故。同喻如虗空。
△次显理。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至)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合響 宗鏡引華嚴會意。問云。若准六根無我。誰造誰受耶。答佛說作善生天。為惡受苦者。此但因緣法爾。非是我能為受也。若言是我非因緣者。作惡何不生天。乃墮地獄耶。我豈愛彼地獄故。受苦耶。我既作惡。而不受樂者。故知善惡感。報唯是因緣非實我也(文)。
補遺 宗鏡云。因緣有二。一者善惡增上業因緣。但感生天及地獄異熟。等二者善惡等流業因緣生天感寶地金華。墮地獄者。感刀林銅柱等(文)。因緣即諸業及。二取習氣也。
△三釋生死涅槃妨(二)初難。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
补遗 广百论卷第二云。若一切法空无我者。生死涅槃。二事俱失所以者。何由有我故。诸无智者。乐着生死先能造善。不善业后受所感。爱非爱果诸有智者。欣乐涅槃。先观生死苦。火煎逼发心。厌离后方舍恶。勤修诸善得证解脱如是。皆由我成。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至)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音义 此中就彼所执。常义破也。谓我若常同于虗空。则无生灭。亦无苦恼。谁复轮转。谁趣涅槃故彼所言常者。秪为自害耳。
△次显理。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至)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音义 由因缘力。生灭不断。谓之相续。于相续中。起惑造业。受苦智者。厌苦欣灭。断恶修善。而证涅槃。
△次结示唯识。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至)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次破實法(二)初徵答非有。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至)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至妙虗通。目之曰道。心遊道外。即稱外道故。唯佛正道。餘悉名外道(文)。餘乘即小乘。謂大乘之餘。彼雖證我空。猶執心外有法。於大乘唯識正理。不能盡知也。
△次廣破執相(三)初正破心外有法(二)初外道(二)初徵。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次釋(二)初約十三家別破(五)初數論師(三)初敘執。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至)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云。梵音僧佉。此翻為數。即慧數也。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皆名數論者。本源即是迦毗羅造。執我是思者。我謂神我。以思為性。即第二十五神我諦也。受用薩埵等者。薩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義。剌闍。此云微。亦名塵坌。今取塵義。答摩。此云闇。應名勇塵闇。若傍義。翻舊云喜憂闇。亦云苦樂癡。新云貪嗔癡。亦云樂苦捨等。敵體而言。即是三毒。此之三毒。即是自性。三德自性。古稱冥性。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有勝用故。即二十五。諦之初諦也。若神我意有所須。彼薩埵等。隨起覺悟。造化大等為神我。受用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者。謂從冥初生大亦名覺。覺生我心。亦名我慢。從我心生五微塵。亦名五唯。量即聲觸色味香五。唯生五大。即空風火水地。從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謂耳身眼舌鼻。次生五作業根。謂語具手足大小便道。後生心平等根。即是中間二十三諦。兼其初後。故有二十五(文)。然大等下。謂大等二十三法。三德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者。此就彼謬計。是似現量也。
补遗 起信笔削第五卷云。外道等者。谓数论师。以彼依非想定。发世俗通。应于邪道。以生死智。通知未来八万劫。死此生彼三事。后亦不知彼之所计。冥性是常从此生。于世间诸法冥寞难知。故云冥性。从冥初生觉乃至心平等根。尔时名生死成执一神。我为受用主我思胜境。冥性变生为我受用。我受用故。为境缠缚。不得解脱。我若不思。冥性不变神我解脱。名为涅槃。
△次破斥(七)初破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補遺 初斥大等下破。言軍林者。聚人成軍。攢木成林。人木分散。孰為軍林。廣百論云。此唯世俗假說軍林。其中都無軍林。實體言現量者。宗鏡第四十九卷云。現謂顯現。即分明證境不帶。名言離妄。分別名之。為現量者。度量是揩定之義。謂心於境上度量。揩定法之自相不錯謬故(文)。此真現量也。後皆准此數論大等。既多事合成正如非實之軍林。如何可說現量所得量云。大等是有法。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宗因云。多事合成故。同喻如軍林等。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至)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音义 初以能成。破所成量云。大等诸法。非三合成是实有故。如三本事萨埵下。以所成破能成量云。萨埵等三亦三合成。即大等故。喻如大等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者。谓大等。诸果从自性生。展转变异差别增长大等。诸果变故。非常不如自性不变故。常为例亦尔者。准上立量云。大等诸法非转变。非非常。是实有故。如三本事又量云。萨埵等三。亦转变非常。即大等故。喻如大等。广百论释第一卷破云。大等皆用自性为体。大等变时自性。应变由此自性。应是无常体无异故。犹如大等。
△三体应同用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合響 此以數論計三本事。各有明白。躁動暗昧等眾多功能。轉變大等諸法故。破云功能既多體。亦應多以體用一故。廣百論釋第一卷云。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眾多作用。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成多體(文)三體下。破轉救。彼救云。三本事。雖多功能其體周徧。無多體過破云。三體既徧。則一處起用。轉變諸法餘一切處。亦應同時。頓變以三事之體。徧而無別故。廣百論釋云。又此自性其體。周徧一分變時餘。無量分體無異故。應亦隨變。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至)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音义 谓汝宗既许三事。体相各别。云何合成色等一相。不应下遮救。若谓未合时是三合时变一故。所成色等是一理。亦不然合与未合体无别故。若谓下又救谓此二事体异相。同譬。如金鍮与铜体。虽是三相似。是一故。合未合时相常如一。无如是过。便违下。破汝宗计。萨埵之相。即萨埵体。余二亦然。今云体异相同。岂不违于己宗耶。体应下反复推破。若谓三事体异而相同则。体应如相。同相应如体一。若尔应云一合成一。三合成三。不应言三事和合共成一相。
△五以总别互破。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总别一故应非一二。
音义 本事有三。属别大等俱三事成是总。广百论云。汝执总别既定是一。总应如别是三非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云何别三。成于总一。
△六約變時合不合破(二)初正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音义 若谓变时三事。不合成一。即同未变如何现见所变是一色等。若三变时和合成一。应失本事三种别相体。亦随失以体。即相故。
△次遮救。
不可說三各有三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音义 初遮三。各有二。救云三事各具总别二相。由别相。故未合是三。由总相故。合时见一故。无失体等过总。即下破总相。即别相别三总。亦应三总。相若三不应见一。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若谓下遮。三各有三。彼复救云。谓三事之体。各具萨埵等三相。但于和合位。和杂难知故。唯见是一色。既有下破一体。既有三宁。复见为一既见。是一复如何知三事有异。又若彼三事。一一皆具三相。应随举一事。能成色等何所阙少。必待三事和合方成耶。又相既各具三应体。亦各有三以体。即相理应尔故。
△七约无差别破所成。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音义 若谓大等诸法。皆三事合成。是则大望我等乃至。诸根二十三法。应无差别。则违己宗所计三事为因大等。为果等差别之义。皆不得成。若尔应以一根。得一切境。或应一境。对一切根。则诸世间有情无情。若净若秽。现量而知比量。而知等物俱不成立故。下文云。便违三德我等。体异亦违世间诸法差别。则犯自教相违及。世间相违等过矣。
△三结非。
故彼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合响 会玄第十三卷云。从自性谛。生一切法但是随情虗妄。计度名为邪因。
△二勝論師(二)初敘執。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音義 玄談云。此即衛世師計。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此云勝。論立六句義。最為勝故。或是勝。人之所造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聲色。匿蹟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以為。似鵂鶹鳥故。名鵂鶹仙人即。百論。優樓佉也。亦號食米𪗌仙人(云云)。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謂道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者作用。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大有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同異句。亦唯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離實等。有別實體和合句者。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令有住等(文)多實有性等者。謂六句義中唯和合句。是假非現量得故。云多也。
△次破斥(二)初正破(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音义 诸句下先约常住破量云。诸句义中常住者。是有法应是无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同喻如所生果。此约能生果义。破常若不下约不生果义。明唯识量云。诸句义中常住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无作用故。如兔角等。当知兔角是。意识徧计所执。实无其体然不离识。引为喻者。袪其离识实有之执耳。诸无下约无常。破量云。诸句业中无常者。非实有性有质碍可分析故。如军林等此约有碍破实有。若无下量云。诸无常者。应非离识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心心所。此约无碍明唯识。
△二以实德二句对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補遺 文中先約彼所計身根所觸之因。更相詰破夫地水火風四大之名。堅濕煖動四大之體。原不可分。廣百論云。若於堅等立地等名。則無所諍體無別故(文)。勝論。計地等是有礙。別屬實句。堅等是無礙。別屬德句。然皆許是身根所觸之境。有礙無礙皆共此因。是則一因向兩宗上轉。便犯共不定過。即因明論中六種不定過中。初一過。所謂常無常品。皆共此因。二量如文。地水下。准上立量云。所執地水火三是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因云。眼根所見故。如青色等。又量云。即彼所執青色等是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因云。眼根所見故。如地水火三。亦犯因寬不定過。有過同前。故云准此應責。此中除風字者。廣百論云。風唯身得。以無色故。問前之二量互詰已足。破其所執。後之二量文義同前。唯無風字。復用何為。不亦重衍乎。答葢由勝論所執世間物等。不離六句義成。而為眼見身觸現量境界。廣百論第六卷云。然彼論說瓶衣等物。因實德業同異合故。而為眼所見及身所觸。故是根境現量所知。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衣等物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云何執為現量境界(文)。彼以眼見身觸二因。總攝五根五境。皆現量所知。今文中。前二量雖出身根所觸之因。而眼見之因未有。是以復出後二量。以足之耳。故知下結顯。無別有性非現量得。文中有法與因二邊互影。先結前二。量云。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身根所觸實地水火風。此以地等有法。影出身根所觸之因足成之。以示非現量所得。次結後二量云。故知無實地水火三。與青色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三。除却風字。以風非眼所見故。此以眼根所見之因。兼影出青色等有法足成之。如是展轉推破。且地等堅等句義不成。寧有實性現量得耶。有謂准會玄第十三引此論文末云。亦非眼見實地水火。而無風字。乃云今或傳寫之譌作衍文。看自考錄中。亦云風字是衍文。
△三破实句中碍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至)如麤地等應是無常。
补遗 量云。实句中有碍常者是有法。应是无常宗。皆有碍故因。同喻如麤地等。此破空时等。彼计别有空大。且非是空无为。亦非空界。又以时体是实。谓能诠之因。及此能缘之因名时。又计空等是有碍常。地等是有碍无常。故地等作同喻。
△四破诸句中无碍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補遺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者。如德句中香味聲等。會玄引古疏云。諸德體者。眼所取一依名色。鼻所取一依名香。耳所取一依名聲。乃至皮所取一依名觸(謂依色等故。眼等方生。色是所依。故名一依(文))。於中。香味聲三。是色根所取。無質礙法也。又古疏云。地等色等別同異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文)。地等是實句中有礙法故。引作同喻。立量如文。
△五约唯识破诸句。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補遺 凡破斥之法。略有二義。一約所執破。二約唯識破。今破六句義文中。唯前總破諸句。常無常中兩宗。各有二量。皆初一量約所執破第二一量約唯識破。其餘文義。都秪約所執破。今此一章置於六句兩楹之間。統貫前後。約唯識總破諸句。然於諸句中。特約實有二句破者。以勝論所計。實為德業所依。又云。由此大有有實等故。故廣百論釋云。鵂鶹所執實等句義。有等為因。而得顯了有等句義。復因實等。為自所依。方可了別(文)。由此實有為諸句關鍵。此實有二句若破。餘不難矣。文中言非實德等者。謂非實句所攝德等五句也。非有實等者。謂非有性所攝實等五句也。既非互攝。寧離識有。設離識有。竝屬虗妄。廣百論釋云。鵂鶹所宗實等非有。非有性故。猶若空華。有性亦無。非實等故。猶如兔角。是故皆虗(文)。二量如文。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补遗 初正破胜论师。计大有性唯一。实德业三。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今先立量破。即蹑彼所计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之义。分作二量之因破之。许非无故者。即彼所谓别有一法为体。许异实等故者。即彼所谓离实德业也。今明其因与宗违故不可离。初量许其有性。破离实等。谓纵许汝有大有性。然不可执离实德业。离则无别大有自性可得。以汝自许有性。是非无法。能有实等故。例如实德等。是非无之法。次量谓纵许汝离于实德业。应非有性。以汝自许异实等故。所谓大有性者。正于实德业上显。如汝计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今既异实等。例如龟毛。毕竟无也。二量如文。如有下。蹑承上意。反复申明破无大有。谓如汝所许。别有一法为体之大有性。是非无法。此量推之。离实等之外。无别有性。况实等。非是大有。如何实等法上。有别大有性。以彼计实德业三。同一有故。此则顺明离实等。无别有性。若离下。以有例无破。谓若离实等有法。有别有性。应离龟毛兔角之无法。有别无性矣。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此例无夺有也。故彼二句结妄。广百论释第八卷云。若实等与有性别。应不能知实等是有。带别相智。不能审知余别相法。如何世间于非有性实等法上。起有智耶。若言实等虽非有性。与有合故。起有智者。则实等法假名为有。体非真有。应说为无。
△七破同异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補遺 初通約實德業三句總破。文中凡性字。皆指同異性言。初牒執。由勝論師計同異性亦一。離實德業。有別實體。今大乘就彼所執破之。勿此下。立量破。申明不然之理。勿者。不可也。此字。指同異性。謂若執同異性。異實德業別有。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矣。異實等故。如德業等。此中以德業。為同喻者。應具三量。文字奧古。今須補出。初量云。此是有法。亦非實性宗。因云。異實句故。同喻如德業。次量云。此是有法。亦非德性宗。因云。異德句故。同喻如業實。後量云。此是有法。亦非業性宗。因云。異業句故。同喻如實德。要知喻中等字。為後二量而置之。又應下。承上之意。難破不成實等。謂實德業之所以成同成異者。以實德業上。有同異性故。廣百論云。論法相望。有同有異。法體局別。所以成異。有性該通。所以名同(文)。今同異性異實德業。則實德業無同無異矣。若此不唯非同異性。併不成實德業句。故云又應實等非實等攝。則違汝宗實德業三各攝之義。然此中亦具三量。初量云。實句是有法。非實句攝宗。因云。異實句性故。同喻如德業。後二量例前。此破總同異性。古疏云。同異性亦一者。即實德業三種上同異性。地等色等別同異性(文)。地等下。破別同異性地等諸性者。即等於水火風別同異性。更相徵詰。准此應知者。例上文破。具有四量。例前。初量云。此地大性是有法。亦非地性宗。因云。異地大故。同喻如水火風。又應地大是有法。非地大攝宗。異地大性故因。喻如水火風兩重。後三量可例知。如實下。躡上之意。總別雙承。結前諸量。實性等。謂實句。同異性。即地等諸性。是別同異性。實等性。等於德業。是總同異性。次句實等是總。實性等是別。如實二句。先別後總。實等二句。先總後別。譯文巧妙。間錯雙明。若足其文。謂如上所明實性等。離地等外。無別實性等。即地等上。亦應無別實性等三句。實性俱指別同異性。言離地等外。無別實性等。結上地等諸性。異地等故。四量。即地等上。亦應無別實性等。即地等亦各不相攝屬也。結上又應地等非地等攝。異地等性故。四量。此單結別同異性也。文如上所明。實等性離實等外。無別實等性。即實等上。亦應無別實等性三句。實等性。俱指總同異性。言離實等外無別實等性。結前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三量。即實等上。亦應無別實等性。即實等亦各不相攝屬也。結前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三量。此通結總同異性也。若離下縱奪破。若離實等二句縱之。此唯就總說。別自該之。彼既不爾二句。奪也。故同二句結示假設。廣百論釋第六卷云。如勝論執同異性等。是現量境。其理不成。牛馬等性。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徧諸所依無差別故。如和合體。彼計第六和合句義。其體是一。徧諸所依。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同異等性。其義亦爾。云何執為現量境界(文)。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音义 先立量破。彼许下况破。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者。如上同异注中引。设执下纵夺破。由前理故者。谓由前破实等五句道理也。
△次顯諸句非現量得(二)初明諸句非現量境。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音义 实等是有法。非缘下宗。因云。许所知故。同喻如龟毛等。龟毛是意识非量所缘。非现量得。用为同喻者。令彼知喻而悟法上之非。此以所缘一量。结归唯识。
△次显能缘非现量智。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至)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音义 缘实智是有法。非缘下宗。因云。假合生故。同喻如德智等。言假合生者。谓与假法和合而生之智。此以能缘一量会归唯识。广说下。缘余五智。立量准知。
△次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音义 对前数论。故置亦言。
△三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初敘。
有执有二大自在天体实徧常能生诸法。
音义 玄谈云。此是涂灰外道。并诸婆罗门。共计自在天是万物因。彼计此天有其四德。一体实。二徧。三常。四能生诸法。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音义 初以能生破常。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次以无常破徧。若有生灭。则无徧义。次以不徧破实。此有彼无非真实故。体既下破能生。谓若彼天体既常徧。具诸功能。则应于一切时处。顿生诸法。若尔则犯世间相违等过。待欲下遮救。彼救云。体虽常徧。能生诸法。要待众缘乐欲。或缘会方生。故无顿生之过。违一下破违。一因者。以涉三故。即非一因能生诸法。则汝所执。前后相违。或欲下例破欲缘亦应顿起。以大自在因常有故。
△次例破余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音义 大梵者。即围陀论师。计梵天为万物之祖。能作一切命无命物。是故梵天名常。是涅槃因。言时者。即时散外道。执一切物。皆从时生。是故时是常。是万物因。是涅槃因。言方者。即方论师计。方生人。人生天地。灭后还入于方。故方是常是一。是万物因。是涅槃因。言本际者。即安茶论师计。谓世界最初。唯有大水。时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鸡卵。周匝金色。时熟破为二段。上段为天。下段为地。中生一切万物。言自然者。即无因论师计。一切万物。无因无缘。自然生灭。故此自然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言虗空者。即口力论师。谓虗空为万物因。别有一法。是实是常。能展转生一切法。是故虗空为万物因。言我者。即计我论师。谓彼计有萨埵。命者。生者。养育者。数取趣者。如是等谛实常住。是故我眼能见诸色。如是于耳鼻舌身意。应知亦尔。言等者。等于宿作论师等。皆同此破者。指所破同前也。广如玄谈所说。
△四二種聲論(二)。初敘。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補遺 敘中有二家。皆計聲體是常。初執明論聲常。不待緣顯。次執一切聲常。待緣方顯。明論是外道妄造之書。廣百論釋第六卷云。古昔黠慧婆羅門。隱造明書。言自然有。唯得自誦。不許他觀。又論釋第一卷云。以比量立明論聲。非士夫造。體是常住。又云。初不待緣。後無壞滅。性自能顯。越諸根義。為決定量。曾不差違(文)。此明論之來歷。計常之旨趣(有謂明論。即五明論。謬也。五明論者。謂內明。醫方明。因明。聲明。工巧明。此他處正義。豈是外道偏執耶)。言定量者。謂楷定不易之義。謬計是聖教量。能詮表一切事理也。有執下次執。瑜伽云。外聲論師。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聲相本有。無生無滅。然由數宣吐方得顯了。而聲體是常。
△次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至)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音義 先破初執。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又明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說此聲是常。餘聲非常(文)。量云。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下破次執。量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衣等。待眾緣者。謂餘聲必待空等眾緣有故。
△五順世論師(二)初敘。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至)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路迦耶。此云順世外道。計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微為因。然四大中。最精靈者。能有緣慮。即為心法如色。雖皆是大。而燈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中。有能緣慮。其必無失(文)。顯揚第九卷云。計極微是常住者。以依世間靜慮。起如是見。由不如實知緣起故。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由此因緣。彼謂從眾微性。麤物果生。漸析麤物。乃至極微住。是故麤物無常。極微常住(文)。粗色者。即是子微。不越因量者。因是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為父母。聚生諸色。故所生者。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越父母。故是實有。
△次破(二)初破因微。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音義 初破體實。廣百論偈曰。極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釋云。既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分析。應如麤物。非實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實有。造世間萬物(文)。蟻行者。行音杌。伍也。列也(成業論云。如樹蟻行等)。謂極微既有方分。應如蟻之成行列故。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若無下破能生。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既能下破常住。量云。所執極微。如何可說常住。既能生果。如彼所生。
△次破果色(三)初破不越因量(二)初正破。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音义 先立量破。所生果不名麤色。不越因量故。应如极微。则此下明相违。应知极微。是法处所摄色。非色根境。若麤色不越因微之量。即同极微。非眼等所取。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可见闻嗅觉。故云便违自执。
△次破救(三)初破量德合故似麤。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至)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合響 若謂果色等。牒轉計。量謂因微之量。德謂因量之德。非麤即極微。以極微本非麤物。由因量積集之德合故。令彼極微非麤似麤。果色顯現。而為色根所取。廣百論釋第一卷。出彼計云。然由量德積集殊勝。令所依實(即極微實體。為麤色所依故)。非大似大。方分差別。分明可見(文)。所執下破。果既同因。猶然極微。量云。所執果色。無麤德合。既同因量故。應如極微因。應如果極微亦麤。量云。或應極微亦麤。德合處無別故。如麤果色。
△次约果如因破。
若謂果色徧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音义 先牒转计。自因即极微。若谓果色徧在自体。能成因微之上。以因非一故。而果可名麤者。则此下破。先夺破。一体处各别者。谓一一极微。各处自位。果若徧因。则如其所在之因。应非一体。既尔下牒上。意明仍不成麤果。既各各别徧因微。理应还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三约因如果破。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至)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音义 初正破成麤。先牒计。多分者。多种支分也。如瓶瓯等物。名为麤果。项腹奁底。谓之支分。项等合成瓶瓯。即是多分合成麤果。多因下。以因夺破。根境者。该摄一切所生果色也。既多下。兼破实有。前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今既多分所成。应是假法。是故相违。
△次破因果同处。
又果與因但有質礙(至)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音义 初立量破。又果与因应不同处。俱有质碍故。如二极微。若谓下转救云。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例如麤沙聚受细流水。妙药汁入赤镕铜。异体同居。故无是过。谁许下破初句夺破。沙之受水。受者非沙。药入镕铜。入能令变。次句纵破。受则可离。离则非一。入则须变。变则非常。法合准思。
合響 廣百論釋第一卷云。復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及顯因體定是非常。謂諸有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異體同居。如以細流。溉麤沙聚。或復入中令其轉變。如妙藥汁注赤鎔銅。若許如前(流溉沙聚)。則有諸分既相受入。諸分支離。如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應無一切麤物。又若同彼有諸細分。即應如彼體是無常。若許如後(藥注鎔銅)。自說極微體有變壞。何待徵難(文)。
△三破果体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至)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音义 初牒执。得一下破。一分谓少分。一切谓全分。彼即一切。此即一分。谓若因相虽多。果体是一者。则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如柱壁等物。见此少分。即应得彼全分。以体一故。不许下明相违。若不许得一切。便违果体是一之理。许得一切。又违彼此各别之事。故彼下结妄。进退。即许与不许也。
△次束成四句總破(二)初總標。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合响 玄谈第八卷云。统收所计。不出四见。谓数论计一。胜论计异。勒沙婆计亦一亦异。若提子计非一非异。若计一者。则谓因中有果。若计异者。则谓因中无果。三则亦有亦无。四则非有非无。余诸异计。皆不出此。又广百论第八卷云。一切世间色等句义。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执不同。略有四种。谓有非有。俱许俱非。随次应知。配四邪执。谓一非一。双许双非。
△次別破(四)初數論等(二)初敘。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
合响 有法指所生法。如数论二十三谛。有等性。指能生性。如冥初自性。其体定一者。会玄云。数论计自性谛中有二十三谛。即因中有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音義 性秪是一。法有萬殊。若法即性。體應無差。則違己宗所執我德等異(我即大等法也。德即三德性也)。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則犯自教世間相違二過。又若下明違現量。又若色等即性。則色無青黃等異。乃至觸無冷煖等異。復犯現量相違之失矣。詳如廣百論釋第八卷中。
△二勝論等(二)初敘。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
合响 有法。如胜论实德等有等性如大有性。其体定异者。会玄云。胜论计大有。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即因中无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音义 若法非无。由乎有性。若异有性。便同无法。广百论云。又一切法非有性者。应如兔角。其体本无。是则应同空无我论。由斯便违自教。亦违世间。量云。一切法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同喻如已灭无。又若下明违现量。又若色等非色等性。色与色性。应不相关。如声与眼无所缘义。则违眼等现量。了知是色等境义。量云。色等是有法。非眼等境宗。因云非色等性故。同喻如声等。
△三無慚等(二)初敘。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
合响 会玄云。等者等勒沙婆。此云苦行。又云尼犍。此云离系。是外道露形不耻。名为无惭。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補遺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若有性與色等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二相相違體應別者。筆削記云。一異二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立。一應非一。以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以即一故如一(文)。勿一切法皆同一體者。一異相異。而言體同。則一切法。皆應無異。便違世間諸法差別。若謂一異待對不同。名一異者。則應一異。二並非真。故云或應一異。是假非實。由非實故。而執為實。必不應理。
△四邪命等(二)初敘。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
合响 邪命。玄谈云。若提子。会玄释云。此是六师之数。具云尼犍陀若提子。据此即尼犍也。广百论释。亦云邪命。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音义 非一则同异。非异则同一。过亦如前。次非一异言下。约遮表破。初句征。遮谓遮覆。表谓表显。譬说水冷。即是表辞。若言非热。即是遮辞。若唯下破。若唯是表。表则一异俱是。不应双非。若但是遮。遮则一异俱遣。不应有执。遮表双亦。则互相违。遮表俱非。非戏而何。又非下出过。非一异言。遣一异法。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一异既遣。诸法皆无。便违己宗所执色等实有。是故下结斥。勿谬许之者。谓非一异执。乃是邪见有智之者。慎勿谓是双遮中道也。
補遺 廣百論釋第八卷。破竟總結云。如是世間四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心。虗妄搆尋諸法性相。皆不中理。競執紛紜。於諸法中。起四種謗。謂有。非有。雙許。雙非。如次是增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間所執非實(文)。上破外道實法竟。
△次破餘乘(二)初徵。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次釋(二)初總釋。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音义 准俱舍论。余乘亦有五位。谓色法十一。心法唯一。心所有法四十六。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有三。合有七十五。比于大乘。少二十五。今但破三位者。以彼不执心及心所故。
△次別釋(三)初破色法(二)初破對無對色(二)初標列。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合響 有對有二。一者有見有對。謂色塵。二者無見有對。謂五色根及聲香味觸。若准有宗極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無對唯一。謂無見無對。即法處所攝色。略有五種。一極略色(謂析彼五根五塵四大定果色。至極微位。便是此體)。二極逈(離礙方立故。即明暗光影折至極微)。亦空一顯色(上下空界所見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總名空一顯色。顯色之空。名空一顯色)。三受所引(因教因師領受引發律儀非律儀等)。四徧計所執(三性意識。能徧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五定果色(定中現境色從彼起故)。此五唯受所引。屬小乘。大乘則俱有。開蒙。問對者何義。答對礙也。二色相對。互相窒礙。如木與石。互相繫時。體不相過。互相對住。名有對義。問對礙名色者。其第十一法處所攝色。既無對礙。何得色名。答體雖無對。皆從對色以立其名。
△次別明(二)初有對色(二)初有對非實有(二)初略明。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次廣釋(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初約質礙有無破。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音义 量云。诸极微是假非实。有质碍故。应如瓶等。若无质碍。应如虗空之非色。如何能合成有形量之物。以虗空合虗空。犹然是虗空也。量云。诸极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次約方分有無破(二)初破有方分。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次破無方分(二)初且約有方分破無方分(三)初約所成果色破。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至)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補遺 極微以有方分。可成麤色。方分若無。則如虗空之非色。云何合成果色。而承光發影耶。日輪下。舉日照柱等現事。申明承發之義。以顯極微。定有方分。柱等即所成麤果色。如旭日照柱之時。柱之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而能成柱等之極微。豈無方分。又若見觸壁等。唯得此而不得彼者。以有方分故。壁等和合之物。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問既舉日照柱等。顯有方分。於義已足。何故復有見觸壁等一節。文義相同。不亦重複。答體究旨趣。深有意焉。此中正由餘乘妄執。有對極微所成。若無方分。則有二過。今以日照柱等處既不同之義。顯有方分。成其自所立宗麤果色義。則無違害自宗之過。又所成果色。彼計為諸根之境。今以見觸壁等。得此不得彼之義。顯根境差別。成其自所立宗差別句義。則無違害世間之過。以旨有二義故。文成兩股。若無方分。二義俱墮。便違彼論宗。許有方分。則免二過。有謂見觸壁等。足上承光發影之義。非也。廣百論第一卷云。若諸極微。徧體和合。無方分故。非少分合。是則諸微。應同一處。實果應與自因徧合。無別處故。應亦微圓(不成粗色則違害自宗)。若爾應許一切句義。皆越諸根所了知境(不成差別。則違害世間)。由見所依(即指自因)。餘可知故(餘謂實果)。是則違害自宗。更違世間論。又云。又諸極微。若無行用(即方分)。則不能造有方分果(違害自宗)。即諸天眼。亦無所見。是則所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違害世間)。此等文義。廣百論中疊出。恐謂臆見。故不憚繁證釋如此。
△次约因能成果破。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音义 极微虽细。必有住处方位差别。不尔应如非色。何有和集成麤之义。或相涉入。譬如光影。不合成麤。既云和集成麤。定有方分。
△三约果色即因破。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所執極微必有方分。
合響 華嚴鈔。引俱舍論云。應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即十色為體。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即六根六識。法界一分。謂於法界中。唯取心所。此十三法。於色等境。而能取故。為境所拘。名為有對。三所緣有對。其體即是七心界全。謂六識及意。并法界一分。亦心所也。所緣者。色等六境。有對者。即七心等。為六境界所拘礙故。然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礙。二拘礙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即障礙礙。餘二有對。是拘礙礙(文)。此中即障礙有對也。
△次结归有方分破其实有。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次结所成果色非实有。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次明有對唯識變(二)初徵。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音义 所依谓五根。是眼识等增上所依。所缘谓五尘。是眼等识所缘。此二是根境实色。问若如上所破。有对非实。岂五识竟无所依所缘色耶。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總釋依緣。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至)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音義 宗鏡第五十三卷云。謂眼等識。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所依)根(所緣)境。但八識生時。由內因緣種子力等。於第八識上。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境。雖不親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本質)此(相分)二種五塵。為所緣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緣。所緣緣中有親(相分)疎(本質)故。
△次別釋依緣(二)初略明所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至)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音义 谓眼等根。虽是识变不同色等五尘。是现量得。以能发生眼等五识。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但等者。宗镜云。谓此五根虽属色法。但是识上所现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识。如观生芽。比知种体是有。所执外色。理既非有。定应许此在识非余。此能发识。名眼等根。此为增上依。生眼识等。
△次廣釋所緣(二)初總標所緣緣有無。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至)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补遗 言应许者。以小乘但许离眼识本质色。不许不离眼识相分色故。大乘以自许言简。方免他随一不成过。且兼勉劝小乘。故云决定应许也。
△次別明所緣緣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初破執(四)初破正量部計能生(二)初敘計。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音义 谓若有法。能牵引似已相识。汝执彼能引生法是。此似自识之所缘缘耶。
△次破斥。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音義 所緣緣義。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帶相。如緣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文)。今執能引生似自識。為所緣緣者。是以等無間緣。為所緣緣。雖有能生。而無帶相。則因緣增上緣。皆有能生。亦名此識所緣緣耶。宗鏡第七十一卷。大乘立量云。汝眼識所緣緣是有法。應非眼識所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同喻如眼識因緣。又返立量破云。汝眼識因緣是有法。應如眼識所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如眼緣色時(文)。
△次破經部師計和合(二)初敘計。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
音义 彼谓眼等识了色等时。但以和合假色。而为所缘。以识似彼相生故。
△次破斥。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合響 初明和合非實。次彼和下。承上非實。顯非五識所緣。勿第二月下。引同喻證。宗鏡第七十一卷論主云。汝經部師。將外和合假色。作所緣緣者不然。設許汝眼識。帶彼麤色相故。許作所緣。亦不得名緣。以汝執假色無體故。猶如眼識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識。但名所緣。不得名緣。和合假色。亦復如是。立量破云。汝和合麤色是有法。說為眼識所緣非緣宗。因云汝執是假無體故。同喻如第二月(文)。緣緣論偈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三破经部转计极微。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音义 前计和合异极微。情执重在和合相上。今计和合位极微。情执着在极微上。转计云。和合麤是色假。诚如上破。谓和合位。一一能成极微。此微圆实体。可与五识各作所缘。引生五识。大乘以非字破之。故云非诸等。此识上一句出所以。谓带彼相起。是所缘义。今既不然。故非所缘。次非诸下。破极微上有和合相。谓非诸极微有和合相。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极微体相。合不合同。故以不合证于合也。非和下牒前。合与不合。恒无异相。故和下结明。极微体相合如不合。故非五识所缘境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云。經部有執云。和合麤色雖是假有。能成一一極微。是其實有。各得為緣。引生五識。又何不可。論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極微。設許為緣。又非所緣。以眼等識生。不帶極微相故。如眼識生不帶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識。然眼等五識。即不能緣眼等五根。將根為喻。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設為五識緣非所緣宗。因云。五識生不帶彼相故。同喻如五根(文)。緣緣論偈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四破薩婆多計和集(二)初敘計。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至)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合響 據集論說。和合聚集二相。不同和合者。謂極微以上一切有方分色。更互和合。如濁水中。地水極微。更互和合。聚集者。謂方分聚色。展轉集會。如二泥團。相擊成聚。若水和砂。必不成聚。以水和土。即成泥團。可作瓶等。可見水土一一極微。各各具有和集之相(文)。彼計色等極微。不和集時。體微細故。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資。有麤相生。彼相不離極微體故。而是實有。為此所緣。意謂體實有故。見託彼生。是麤相故。帶彼相起。二支既具。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會玄十四。引唯識古疏云。經部十處(十二處中除法意也)。麤假細實(極微為實。粗色等為假。聚細為粗。故假)。大乘。世俗麤實細假(一切色等。皆從種生。由識變故相分收故。粗實極微。但是觀心假想。分析而有。故細名假)。薩婆多等。麤細俱實(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粗攝故)。一說部等。麤細俱假(文)。薩婆多。既麤細俱實故。彼意謂雙具二支也。
△次破斥。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合响 初句总非。共和下出所以。谓集与未集。极微体一。未集极微。既非五识境。集位极微。岂复为五识所缘耶。即许有实体。设缘非所缘。缘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瓶瓯下破转救。救云。眼等五识缘极微上。诸和集相。犹如缘瓶瓯等物。能缘之识差别相生。故是所缘。破云。瓶瓯等物。虽有差别。而能成极微。平等无别故。缘彼相识。宁有别生。以瓶等形。别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共和下。又救云。和集位极微。各各自有微圆体相故。缘彼相识。亦应有别。破云。极微既在和集位。应一一各舍微圆细相矣。自相已舍。有何能缘别相生耶。何故集位极微细相定舍。非麤相识。缘细相故。谓缘麤相眼等识。决不缘第六识所缘极微细相境也。设缘何失。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余境余识者。如眼识望耳识。耳识为余境识。以色望声。声为色境之余。展转相望。互得称余。设余境识缘余境。有何过耶。一识应缘一切境故。若尔则与世间现所知见事理相违。成大过失。
△次结况。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音义 许有极微。尚致如上过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次顯內所緣緣非無(二)初明識變似色等為所緣緣。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音义 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理非实有。故知识变似色等五尘。为眼等识。真所缘缘。以具见托彼生。带彼相起二支故。带有二义。一者挟带。即能缘心。亲挟境体而缘。二者变带。即能缘心。变起相分而缘。相亦有二。一者体相相。二者相状相。五识缘境。于二二义中。唯是后义。谓于五识体上。变带色等相状。而为眼等见分所缘。缘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次明識所變相非極微成(二)初正明。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至)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音义 谓五识变色等时。随其前尘量之大小。对至即现。所现形量。如彼本质。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和合。共成一物。
补遗 瑜伽论第三卷云。于色聚中。曾无极微生。若从自种生时。唯聚集生。或细或中或大。又非极微集成色聚。
△次释妨。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至)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音義 問識變色等頓現可爾。何故佛說有極微耶。答為執麤色。有實體人。佛說極微令其析除故。稟佛相應教師。以假想觀慧。於麤相色。七分七分漸次析除。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非謂實有。雖此下又問。前說極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今何言不可析。故釋云雖此(云云)。
△次结示。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次无对色。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音义 先例破。谓无对色。是有对流类。有对既破。彼亦非实。或无下立量破。余无对色。定非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诸有下况破准知。
△次破表無表色(二)初徵。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合响 言表无表色者。表即表彰。有形相可见故。无表则反此。即身口意三业也。开蒙。问表何义。答有所表示。故名有表。问表示相。答由动发胜思。发动身语。恭敬乞愿。令知所为。名为有表。问无表何义。答防发功能。自他不知。无表示相。名为无表。
△次釋(二)初明二色非實有(二)初正明(二)初釋有表(二)初身表(二)初破實有(三)初反徵。
此非实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
△次正破(三)初破形。
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
合响 此破有宗计形为身表也。华严钞三十八之二。立有宗正理云。身表许别形故。形为身表。如合掌等。许有别形。形即是表。表善恶故。表即是业。此之形色。依身起故。名为身业论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形是长短方圆假色。依多显色。假立长等。若分析时。长等极微不可得故。
△次破动。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至)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音义 此破正量部。计动为身表也。若言动是表色。亦非实有。初生即灭。不至余方。无动义故。有为下展转释成。云何才生即灭耶。有为法灭。不待所因。譬如电光现即灭故。云何法灭不待因耶。缘会名生。缘离即灭。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合响 开蒙。问灭不待因之理。答有为之法。念念迁灭。何须待因。问请示一法。答且如人身。随业力生已。念念前灭后生。长至壮年。渐渐衰朽。至业力尽。后念不续。便是死位。岂待因灭。
△三破心所引生。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至)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补遗 此复破有宗转计。彼云。别有一色名身表业。既非青黄等显色。亦非长短等形色。是心力大发动胜思。引生此色。能令手等合掌曲跽。屈伸取舍。即以此色。为身表业。论主破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若言以动为性。其色已如前破。若言动因为性。即是风界。风非表色。触身而知。触唯无记。身通善恶。何名身表。非显香味者。以香味二尘。非如青黄等色。而可表显。亦唯无记。故云类触。应知声唯语表。应知五尘。皆非身表业也。瑜伽论云。身语表业。通三性故。五十三卷云。云何表业。谓略有三种。一染污。二善。三无记。若于身语意十不善业道。不离现行增上力故。所有身语表业。名染污表业。若即于彼誓受。远离所有身语表业。名善表业。若诸威仪工巧处。一分所有身语表业。名无记表业。
△三结示。
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次申正义。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音义 大乘但约心变。即异小乘。心谓第六识。识谓第八识。谓以第六内心为因。令第八本识所变手等色相。相似相续。似有动作表示。于心假名身表。非谓离心。有别自体也。
△次語表(二)初破實有。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至)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音义 初句直破。一刹那下。明其所以。一刹那声。虽是实有。无诠表故。多念相续。虽能诠表。相续假法。便非实有。声属无见有对。前已破故。不应复执实有声性。为语表也。
△次申正义。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至)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合响 准上身表可知。
△次釋無表(二)初破實有。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次申正义。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至)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合響 先總明思。即徧行中思心所。願即別境中欲心所。意明第六識相應思欲。或思願善。或思願惡。依此善惡分齊定限。假立無表。謂此下分釋。謂此無表。或依發勝身語善惡之思種子。增長位立。增長謂防發功能。倍倍增盛。若此思種子已發。則成有表。未發猶居種位。今將發未發之頃。謂之增長位。然此無表。由表色熏成。宗鏡第五十五卷云。一律儀有表色者。即師前受戒時是。由此表色故。方熏得善惡種子。有防發功能(此是別解脫體)。立其無表色。二不律儀有表色者。即正下刀殺生造業時是。由此有表色。方熏得不善思種子。有防發功能。立其無表色(文)。此約散心通善惡位釋也。或依下。會玄第六卷引古疏云。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假色。為色所由。由此勢力。遮防身語惡色。殺盜妄等。令不現前遮防色。故此無表假立色名(文)。此依定心善位釋也。若種若現。俱依思立。故非實有。雖種現不同。皆取思之一法者。以造作義名。思力最勝故。文中不言道共戒者。雖聖道起時。亦能防發聖道。即無漏智。決不計有心外實法。故不辯也。
△次釋難(二)初難。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拨身语业岂不违经。
音义 经说三业。今论主并归心识。岂不与圣教相违。
△次釋(二)初總答非色。
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次別明業體(二)初明思為三業體。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至)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合响 华严钞三十八之二释曰。此出三业体。然思有三种。一审虑思。二决定思。三动发思。初二思。是发身语远近。加行动发思。正发身语。即是二业体。初二思与意俱故。作动意故。名为意业。故总以思为三业体。
△次轉釋身語二業(二)初示由思名業道。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至)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音义 造作名业。思能发起身语。有所造作。故说名业。此之身语。是审决思所游所履。现作善不善因。通生未来苦乐之果。亦名为道。道犹路也。故前下。意明不唯意业思为自性。身语二业体亦是思。七业道者。身三口四。善恶业也。
△次明业道是假说。
或身语表中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音义 所发身语非思。乃由中思之所发动。思既名业。此依思立假名为业。思所游履。故名业道。
△次结二色唯识变。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次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初明依色心分位假立。
不相應行而亦非實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合響 初標徵。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相應。會玄第十卷云。此有二釋。一言。行者即行蘊。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相應行。即是得等。今言不相應行。揀其相應行也。二云。具足應言非色不相應行。即揀四聚(即心王心所色及無為)。如理應思。行即不相應。持業釋也。或揀四聚。亦相違釋(文)。得非下。明非實有。謂此得等。不同色心等法。有實體相。由此故知定非實有。又非異色心等。有實作用。故但依彼分位假立(謂此異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
△次立量以显无实体用。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至)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音义 此有三量。此字指得等。初量许有体用。明不异色心。量云。此是有法。定非下宗。许蕴摄故因。如色心等喻。或心下显无实体。量云。此定非实有。心与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或余下明是假有。量云。此非实有体。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
合响 大乘法相有百法。小乘唯七十五。余者七十五法之余。言余实法者。即小乘。一意识外余七心王。四十六心所外余五心所。三无为外余三无为。此三位十五法。各有体用。名余实法。余假法者。即小乘得非得等十四法外。余十不相应行。此十法依色心分位假立。无实体用。名余假法。
△次別破得非得等(六)初破得非得(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
合响 开蒙。问得者何义。答包获成就不失之义。问其事何者。答色心生起。未灭坏来。此不失相。便名为得。又瑜伽云。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由此道理。当知得是假有。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至)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音义 梵音补特伽罗。此云数取趣。数数取着造种种业。趣于当来五趣果故。十学法者。正语。正业。正命。是无学戒蕴。正念。正定。是无学定蕴。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是无学慧蕴。正解脱。是无学解脱蕴。正智。是无学解脱知见蕴。此十即五分法身也。成不下结显意者。契经所说二成就言。正显于得。二不成就言。显于非得。故知有实体用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得(二)初引經例破。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至)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音义 若谓经说。成不成言。显得非得。是实有者。然契经亦说。轮王成就七宝。七宝中如意及轮。即是非情。余属他身。岂即成就他身非情耶。故知成就之言。是假非实。若谓下牒救辞。于善下斥。若谓轮王于七宝。有自在力。故可于宝假说成就。于善恶法。何不许然。而要定执别。有实得耶。次若谓下。又牒救。初句牒救辞。宁知下斥。若谓七宝乃在现在。故可假说。宁知善等离现在有。以实法离现在。理非有故。何以离现无实法。现在必有善种等故。言现在有。简过未非现。常实法简分位是假立。
合响 俱舍论云。诸有为法。若有堕在自相续中。有得非得。非他相续。无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续。无有成就非情法故。如汝所言。则诸非情。及他相续。亦应成就所以者何。以契经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成就。他身非情耶。又经说。轮王成就七宝。彼为成他身法。及非众生数耶。若成就神珠宝者。则坏法体。亦众生数。亦非众生数。若成象马宝者。则坏趣。亦人趣。亦畜生趣。若成就女宝者。则坏身。亦男身。亦女身。若成就主藏臣主兵臣者。则坏业。亦是尊贵。亦是卑贱。
△次約二因破(三)初徵。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二破(二)初破能起因。
若言能起應起無為(至)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音义 若言此得于善等法。是能起因。是则一切有情。何不以此得起无为法。而成圣道。一切非情。不具此得。应永不生。今现有非情生起者何也。又复于善等法未得者。或既得已失者。亦无此得。应永不生。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已失复得者耶。若俱下遮救。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无始俱生得为因。所以后时复起者。是则同彼执一因论。便违自教所执。生与生生。便为无用。又俱生得具三性者。则于一时。善恶无记。应顿现前。为因既齐。生果应尔。若待余因。故不顿现。此能起因。便为无用。
補遺 所執二生。俱舍論云。生與生生。復何所作。阿毗曇毗婆沙。生等相中云。一剎那中。生生二法。一生法。二生生生。生生唯生生。問何知生生二法。生生唯生生。答猶如人有生一子者。有雙生者。二生者。即生與生生也。又俱舍有為相中云。此生等相。即是有為。應更別有生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復有餘生等相故。應言便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頌曰。此有生生等。於八一有能。論曰。此謂前說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隨相。生生。住住。異異。滅滅。諸行有為。由四本相(生住異滅)。本相有為。由四隨相(即生生住住異異滅滅)。據此所計。凡有為法。必具生與生生。今言俱生得為因起者。則汝所執二生。便為無用。詳如俱舍論釋。
△次破不失因。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至)若離有情實不可得。
音义 先牒所计。计云。得之于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以此为因。乃能成就彼善等法故。诸可下破。诸可成法。不离有情。非关于得。若离有情。实无有得可得。
△三结。
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次例破非得。
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次申正義(二)初明得。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至)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
音義 三種成就。正顯於得。一言假立。即異小乘。瑜伽第五十二卷云。若所有染汙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彼諸種子。若未為奢摩他之所損伏。若未為聖道之所永害。若不為邪見損伏諸善。如斷善根者。如是名為種子成就。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法。生緣所攝受。增盛因種子。名自在成就。現在諸法。自相現前轉。名現行成就(種子業因。自在業力。現行業果)。
△次明非得。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音义 不成就言。正显非得。此不成就。其类虽多。举要言之。于三界四谛。见道所断分别惑种。未为圣道之所永害。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二破眾同分(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
补遗 五蕴论云。云何众同分。谓诸群生。各异自类。相似为性。
△次外人答。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补遗 广说者。瑜伽第五十二卷云。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说名同分。谓生一生。或有有情。由类同分。说名同分。谓同一种类。或有有情。由分位体性。容色形貌。音声覆蔽。养命同分。说名同分。或有有情。由过失功德同分。说名同分。如杀生者。望杀生者。广说乃至诸邪见者。望邪见者。离杀生者。望离杀生者。乃至正见者。望正见者。从预流乃至阿罗汉独觉。望预流等。菩萨望菩萨。如来望如来。如是更互说名同分。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約同智言因破。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音義 先牒計。同智謂解同分之智。同言謂詮同分之言。俱舍敘外執云。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有(文)。覺即同智。施設即同言。則草下例破。謂若同智言。因斯同分起故。實有同分者。則草木等。亦應有同分。既爾即與聖教相違。以諸聖教。不言有無情同分故。故俱舍論云。又何因不許有無情同分。諸穀麥豆金銀菴羅半娜娑等。亦有自類。互相似故(文)。又於下縱奪破。若於同分起同智言。名同分者。是則復應有別同分。起彼同分。如是展轉成無窮過。然彼同分。既無別同分起。此同智言。何必因斯同分起耶。
△次约同事欲因破。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音义 先牒计。同事谓同所作事。同欲谓同所乐欲。谓同分为因。同事同欲。方得生起。故知实有同分也。理亦下破。谓由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须别执。有实同分耶。
△次申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合响 集论云。谓如是如是有情。于种种类。自体相似。假立众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
合响 开蒙问。云何为命根。答依所引第八识种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
△次外人答。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次正破實有(三)初依經總非。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
△次就義別破(三)初例破。
又先已成色不異識(至)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音义 初以色比破。色不异识。前已极成。煖是色法。应当以此比知。命根亦不离识。又若下以受等例破。意明受等异识。非实命根。若命根异识。亦非实命根也。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异识实有故因。如受等喻。
△次释妨。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至)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音义 此有三重问答。初问寿煖皆识。经何说三。义别下答。虽皆是识。约义差别。说有三种。宗镜第五十卷释云。谓阿赖耶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识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煖时。有余二不必舍。如无色界生。如余二舍时。煖心随舍。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勤。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说为四种。秪是一精进数。住无下。又问义别说三。秪唯一识。住无心位。既无有心。应无寿煖。云何经说寿煖不灭。岂不下答。识不离故。寿煖不灭。既尔下第三问。识既不离。何名无心彼灭不。答无心位中。但灭转识。非谓第八证有此识。如后广引教理。
△三结示。
此識足為界趣生體(至)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补遗 此第八识。足可以为三界六识四生之体。以彼能徧三界。此拣前六不徧故。以彼恒续。此拣前六有间断。异熟果。简前六异熟生也。
△次申正义。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至)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合响 宗镜第五十卷释云。言此者。简亲生余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种。唯取识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业所引。持身功能差别。先业所引持身功能差别者。葢由前世善恶业之所牵引。若业之功能多。则引此识种子。住时决定长久。若业之功能少。则引此识种子。住时决定短促也。依此住时决定长短之分位。假立命根。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能。说为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报之身。功能差别。令得决定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任持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持余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内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又现行识。是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识名命根。命根之法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子为命根。余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合响 开蒙。问无想定。答想等不行。名为无想。令身安和。故亦名定。问想等心聚。悉皆不行。何故但名无想也。答灭想为首。名无想定。问如何想偏为首。答为此外道厌想如病。欣求无想。以为微妙。立此无想。问灭尽定。答令不恒行心心所灭。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灭尽。问无想灭尽。差别何如。答修无想定。作出离想。修灭尽定。作止息想。又无想唯凡。灭尽唯圣。是二差别。问此二定依何建立。答厌心种上遮碍转识不生功能。建立此定。问无想报。答由修彼定。感彼天果。名无想报。
△次外人答。
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補遺 俱舍論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物有。能遮未來心心所。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文)。今文反顯。
△次正破实有。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音义 先牒所计。应无下举例破。彼无色定。既无实法。能碍于色。名无色定。此无心定。何有实法。能遮于心。名无心定耶。又遮下。引假破实。
△次申正義(二)初正釋(二)初無心定。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至)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音义 定加行者。定前方便也。正在定时。心寂灭故。无复期愿。是以期愿。在加行耳。厌患麤动等者。前六转识。行相麤显故。二定同明。兼染第七。若无想定。但厌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灭尽定。兼厌第七染污恒行心心所故。令心等者。由厌患力。令所厌麤动心等渐细。由细入微。微之又微。厌极增盛。以此微心。熏第八识。成极增盛厌心等种。由此种故。心等不行。依斯假立二无心定。由种善故。此二亦善。
△次无想果。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
音义 谓有外道。妄计无想天。为真解脱处。因修无想定。于定前加行。发胜期愿。而希得彼天故。所熏成种。能招彼天真异熟识。生彼天已。所有生得。不恒行心心所灭。于此分位。假立无想异熟之名。
△次结示。
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一
音释枢
(昌朱切音姝)。糅
(女救切音猱)。埵
(都果切音朵)。犍
(居言切音鞬)。籥
(以灼切音藥)。鍮
(他候切音偷)。藪
(蘇偶切音叟)。譌
(五禾切音囮)。鍵
(巨展切音件)。蟻
(魚倚切音擬)。奩
(力鹽切。音亷。鑑匣也)。甌
(烏候切音謳)。鎔
(以中切音容)。溉
(吉器切音既灌也)。跽
(巨起切其上聲長跪也兩膝著地而立身也)。娜
(奴可切那上聲)。堰
(伊甸切音燕)。堤
(典禮切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