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二〔龙省〕
清武林莲居 绍觉大师 音义
新伊大师 合响
法嗣智素 补遗
△五破三有為相(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五、破除对“三界”存在相的执着(2)。首先破除对方错误观点(2)。第一,追问和回答真实有的情况(2)。第一,论主提问。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怎么能知道,各种形成的现象,和物质、精神这些东西不同,有自己实实在在的本性呢?
補遺 諸有為相。即生住異滅色心等。即有為法。由生住異滅。即色心等法之相。本不可離。外人計為離。色心外。有生等相。自性可得故。論主徵問。佛性論云。一切有為法。約前際與生相相應。約後際與滅相相應。約中際與住異相相應(文)。若法全行三世遷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
△次外人答。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補遺 此外人。引經為證。三有為相者。一生相。二住異相。三滅相。此三是色法心法之相。因有此相。遂名色心。為有為法。又經說。四相不說者。何。所謂住相。謂住於彼行攝受。安立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廣百論云。謂色心等。諸有為法。具生住滅。三有為相(文)。又有為法。具足四相。今住異合為一相。謂住相轉變。即名為異。瑜伽云。非此異相。離住相。外有別體可得。是故二種總攝為一施設一相(文)。今外人因所引契經中。三有為之有為相之字起執意。謂生等之相。定在色心外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
△次就義別破(五)初破能相所相體異。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至)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補遺 先約屬聲破開蒙云。聲有八轉。謂體業具為從。屬依呼釋。第六屬聲。有繫屬者。皆屬聲攝。外人因所引經中之字。是第六聲。便執生等之相。繫屬色心之法。故生等相定異色心等法也。俱舍論。敘外人計云。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又第六轉言。應不得成。謂色之生受之生(文)。今破意謂經中之字。既是屬聲。正見生等三相。繫屬於色心之法故。離色心外。無別有生等之體。可得非謂第六聲。便表異體。而言生住滅相。在色心之外。如云色心之體。豈因之字。而色心之體。便異於色心耶。即色心故。非能下次舉例破。如堅濕煖動之能相。不異於地水火風。所相之外。而有豈生等能相。定異於色心所相耶。若生住滅。有為能相。定異色心等所相。例此則無為能相體(無生無滅)。亦應異於無為所相耶(虗空非擇滅等)。
△次破生等相体俱有。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合響 小乘俱舍論云。四相雖許。俱有用時別故。謂生作用。在於未來。現在已生。不更生故。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時。有餘三用故。雖俱有。而不相違(文)。文中先以用破體。若生等相體是俱。有。必一切時。齊興作用。則一法一時。有生住滅。寧有是理。廣百論云。法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無。而言體同極為迷謬(文)。若相違下破轉計。謂若生等體。雖俱有。其用相違。不頓興者。體亦應然。那計俱有。又既相違。則生住滅用。不應俱。云何執同現在。
△三破能所相本有。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合响 初以用破体。彼执能相所相体。俱本有故。破云。体既本有。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若谓下破转计。若谓体虽本有。用须待缘。方得兴起。则所待因缘。应非本有。所待既尔。能待亦然。是则能所之相。俱因缘生。何云本有。又必待余缘用。方得起。所执生等。便为无用。
△四破能相合所相。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音義 廣百論。敘彼計云彼作是言。我宗中說諸行四相。展轉相依。三世往來。不相捨離。由生等合故。成無常法性不壞。故說恒有。是故恒有不廢無常等(文)。今立量例破有為法。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故。如無為法。無為法。所相恒有。亦生等合故。如有為法。兩宗皆共生等合因。故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無為所相。既不與生等。合有為所相。又寧得與生等合。此中但破。而生等合故。因其所相恒有宗准破。
△五破生等三世相违。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音义 先立比量。明过未非实。生名下明对世相违。先顺明生灭违世。若以生名为有。应属现在。不在未来。若以灭名为无。应属过去。非是现在。灭若下反难。彼救云。灭是非无。故属现在。若以灭为非无应以生为非有。又灭下谓住灭不应同时生住。何容异世。故彼下结退生于未来。进灭于现在。皆不应理。
△次申正義(二)初剎那四相(三)初標立相意。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表異為假立四相。
合响 会玄第十卷。引唯识疏云。相谓相状。标印名相。由此标法。知是有为。俱于现行法上。立此四相。
△次釋成四相(四)初別說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至)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合响 会玄问。一刹那中。何得四相名义。如是差别。时既极促。理亦难知。答古人有锥插纸喻。如百叠纸。用利锥一插。插则同时。而百层皆透。然锥必次第而过。应有百重生住异灭。同于一时。必见一刹那中。有四相前后。理亦然也。
△次约世拣小。
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合响 玄谈第五卷云。同时四相灭表。后无拣异小乘。生在未来。余三现在。会玄问灭表。后无应属未来。何云过去耶。答以灭位是无。故云过去。以现在落谢故也。若望次一刹那中生相等。却在未来。正当生时。还属现在。故异小乘。思之。
补遗 大乘四相。若约世论生住异。属现在灭属过去。若约表论。俱于现行法上说。
△三释通外难。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合响 会玄引古疏云。此外人问。灭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相。表此下论主。答不表现法。有但表法后。无因明者。说无得为无因。故亦无过。若尔即龟毛等。应立为相。答此不同彼。非后无故。本无今无。故非是相。
△四迷相所表。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至)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音义 初别。释表义。生表有法。先时非有于今方有。灭表有法。后时当无。今犹未无。异表此法非凝然。常迁变改易。住表此法。暂时有用。非久远用。古疏云。此文正述说相所由。及相所表。
△三结成是假。
故此四相於有為法(至)此依剎那假立四相。
△次一期四相。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補遺 初標。初有下釋。瑜伽云。謂於彼彼有情。眾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歿名滅。於二中間。嬰孩位等立住異性乃至壽位。說名為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開蒙云。約人物等。從生至滅。長短時節。一期之間。說此四相。名一期也(文)。是故下結。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
補遺 說文云。詮者具也。謂具說事理故。身者體依聚義。單謂之名。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一句非身多句成身。文即是字為名句。依多文名身。廣五蘊論曰。云何名身。謂於諸法自性。增語為性。如說眼等云何句身。謂於諸法差別增語為性。如說諸行。謂無常等云何文身。謂即諸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文)。名句文。即聲上屈曲。詮表非色非心。但約色心分位假立。是假非實。屬不相應行所攝。今外人計名句文身。實有離聲之外。別有自體論主。將欲破斥其非。故先徵問。
△次外人答。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补遗 正理论第十四卷云。由此教证。故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文身。犹如语声。实而非假。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師(二)初單破正理論師(二)初破名等異聲實有。
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应如色等非实能诠。
合響 據俱舍論中。經部師言。名句文身。用聲為體。色自性攝。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又義。現見有人。麤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不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己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等(文)。廣如彼說。今論主。立比量破。若名句文。異聲實有。則名句文。應同色香味等。非實能詮。以離聲無別能詮故。量云。名句文身。非實能詮。異聲實有。應如色等。
△次破聲能生名句文(二)初正破。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合響 玄談引古疏云。薩婆多宗。雖有名等。由聲顯生二義。今論主取生破顯類破之。會玄卷第十二釋云。由聲顯生二義者。謂彼立名句文。在未來藏中。雖皆有體。須藉因緣。而得生起。喉吻等為緣。聲為因。由此因緣。名等生起。今論主取由聲生之義破之。其由聲顯之義。類例破之。以皆離聲。別有名等實體。故俱破也(文)。謂聲能生名句文者。牒辭此聲下破。謂汝宗既執聲。能生名句文。此之聲上必有音韻屈曲。即此音韻屈曲。足能詮表。何用別生名等。為能詮耶。
△次遮救(二)初遮音韻即名等異聲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音义 前以声上。即有音韵屈曲。破其别生名等。外人已许。音韵屈曲。即名句文。然犹计异声。实有自体。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所见下例破。色上形量。谓长短等。但是假有。非异色处。别有实体。声亦应然。
△次遮音韵非能诠须生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音义 先牒救辞。正理师救云。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实能诠。要须别生名等。立量云。音韵屈曲。别生名等。非能诠故。如弦管声。此应下须例破。彼以弦管声。喻声上音韵屈曲。非是能诠故。须别生名等。论主即以此音韵屈曲之声。还同弦管声。不别生名等。立量云。此音韵屈曲声。不别生名等。非能诠故。如弦管声。会玄云。又谁说彼定不能诠。以上破正理师声。若能诠以下。兼破经部。
△次雙破經部正理(二)初正破。
聲若能詮風鈴聲等(至)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合響 此中併破經部者。以彼計名等即聲故。玄談謂正理破彼師(相經部)云。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以經部義參大乘。亦說名等假聲體實。故云即聲今但破其即。謂汝經部執聲。若能詮。則風鈴聲等。亦應有詮表用意。以應字反顯唯聲。不能詮表。此應下兼破正理。由上既破經部之。即正理意謂彼計聲即能詮。故有是難。我宗之聲。正如風鈴聲等。非即能詮故。須別生名等。破云。彼風鈴聲等。不能詮表。不別生名等。此聲既如風鈴聲等。亦應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下正理救云。彼風鈴聲等。或不能生。今唯語聲能生名等。破云。若唯語聲能生名等。汝如何不許。唯語能詮。必欲別生名等耶。以正理亦破經部計即故。此中且順經部之即。而破正理之離實。則即亦未甞許也。會玄云。明不即以破經部。明不離。以破正理(文)。以大乘具不即不離二義故。雙破二宗也。
△次结责。
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音义 初句责经部。次句责正理。古疏破竟结云。故知但有无始惯习前语之声。分位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其实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谢意识。于中诠解究竟。目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次结成愚智。
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合響 會玄云。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以經部與大乘皆能了故)共知聲。即能詮固執能詮之。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唯汝正理師也)。非餘智者。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憐汝爾。故名天愛。有本云。天受言稟受其義也。樞要云。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間之劣。莫過於愚。喚愚為天調戲之也。
△次申正義(四)初顯假差別。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音义 准古疏释。假外问云。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别故。答云然依语声分位差别等。此论主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字连合。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利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
△次显三用殊。
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文即是字为二所依。
补遗 笔削记云。能诠诸法自性者名也。名是能诠诸法。自性是所诠。如言色言心。言水火等。各各诠表法自性故。诠法差别者句也。句是能诠诸法。差别是所诠。如言形色。显色真心妄心等。诸法例然。一一法中。拣令别故。二所依者文也。二即名句文。即是字。以此通为二法所依止故。由是名则次第行列。句则次第安布。文则次第连合。
△三明不即不离。
此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
音义 论主答难。谓先有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者。色上屈曲。非是不相应行声。何故尔故此。答曰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声。
△四會其相違(二)初正會相違。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至)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補遺 玄談卷第七云。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會玄云。外人問者。顯其違也。小乘意云。若我離聲有名等是實有。則二境可別。今既名等。即聲二境何別。故此會通)。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小鈔云。法謂諸法。如說地水火風等。名字是法。古人假為立名以名諸法。故法無礙解。所緣是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謂以言品說地等詞。王以言詞分別莊嚴。名字及義能令人解。此言詞聲是實法。故詞無礙解緣實聲)。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名等與聲)。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色蘊聲處聲界。唯屬於聲行蘊。法處法界。屬名句文)。
△次躡蹟會違(如對法說。缽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所謂或有佛土。瞬視顯法。或復揚眉。乃至或示微笑云云。以如是等。而顯於法則瞬視揚眉等之能顯有異。是跡。而所顯之義。是同本也。如下文補遺所引玄談備悉)。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至)玅香味等假立三故。
音義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聲上有屈曲。即以為教。色上有屈曲。亦應得為教故。論曰。且以此土等(云云)。所引即淨名經。而言等者。等取觸思數等。上(光明是色香味如名。等。獨思二塵顯餘五塵皆得立教也。思即法塵)。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以眾生機。欲對待故假。
补遗 玄谈云。但能显义理。一切诸法。皆为教体。声能显义声名为教。六尘显义。六尘皆教。又楞伽经云。大慧如汝所说。有言说故。有诸法者。此论则坏非一切佛土。皆有言说。言说者。假安立耳。或有佛土。瞬视显法。或复扬眉。或动目睛。或示微笑。嚬呻謦欬忆念动摇。以如是等。而显于法。如香积世界䬸香饭。而显三昧。极乐国土。听风柯。而正念成。丝竹。可以传心。目击以之存道故。非定由言说。而有诸法也。
△三傍破執隨眠等(二)初正破(二)初敘執。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音義 宗輪論云。謂化地部。說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緣。與現纏異(纏即。煩惱。現行故名現纏。瑜伽云。一切煩惱。皆有其纏。由現行者。悉名纏故)。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現纏自性心相應故。即是此執。
补遗 随者俱生义。眠者种子义。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或随增过。故名随眠。即彼第八识相分。且即为第八执持。而余乘以为不与六现识相应故。执为亦是不相应行摄。
△次破斥。
彼亦非理名贪等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補遺 貪等種子。名貪等故即如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豈得名為不相應行耶。瑜伽第八十九卷云。煩惱品所有麤重。隨附依身。說名隨眠。能為種子生起一切煩惱纏故。當知此復建立七種。由未離欲品差別故。建貪嗔恚隨眠。由已離欲品差別。建立有貪隨眠。由二俱品差別故。建立慢無明見疑隨眠。如是總攝一切煩惱(文)。量云。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宗。名貪等故因。如現貪等喻。
△次例余。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補遺 例破。餘之十種。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義如開蒙中釋)。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異色心等。有實自性。上破不相應行法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正破實有(二)初依理總非。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
合响 诸无为。谓虗空。择灭。非择灭三种。余乘执此离色心等。实有自性。今论主。据理总非。
△次約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初例有為總破(二)初例破離色心等定有無為。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至)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合響 將破無為。先舉有為作能例。宗鏡第五十八卷釋云。如色心等者。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知他心法。名他心智)。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非境所知。如瓶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但是現世所受用物。問此中緣瓶衣等心。是何量收。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是非量所收。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知。有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諸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除佛已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文)。無為下正例可知。
△次立量显无为即色心实性。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音义 无为是圣智所知之境。亦是色心等。二空所显性故。应知即是色心真性。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下宗。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次約一多別破(二)初總徵。
又虗空等一为多。
△次別釋(二)初破體一(二)初破虗空。
若體是一徧一切處(至)有應相雜無應不徧。
合响 初句牒所计。徧一切下约徧容破体一。谓虗空体若是一。彼徧一切处。虗空体。能容受色等法故。则所合虗空。应随能合诸法。而成多体。何以故。一所合处。余不合故。如一方器所合。空处余圆器等。不能合此方器中空。则余圆器等。各自有空合。宁不成多。不尔谓非一合。余不合者。则此诸法。应互相徧。如空与方器合。余圆等器。应皆徧在。方中圆等器。合其义亦然。既云非一。合余不合。理应尔故。若谓下破转救。若谓虗空不与法合。应非容受。如择灭等。尚非虗空。说何体一。量云。虗空应非容受。不与法合故。如余无为。又色等下。约有无二义诘破。若谓有则色空混而相杂。无则色空离而不徧。云何体一。
△次破余二。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音义 部谓部分。即见部修部等。品谓品类。即上中下等。由智简择灭诸结使。名曰择灭。若执体一故。得一部一品。择灭应得余部余品。择灭不由简择。缘阙所显。名非择灭。若执体一。则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
△次破体多。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無為虗空又應多徧容受。
音义 初总破三种。虗空下别破虗空无为。
△次例餘(二)初准前例破。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合響 華嚴鈔二十一之一云小乘多說三種者。即俱舍等論云。無漏謂道諦。及三種無為。謂虗空二滅(此即前所破)。而言多者。分別論有四。一虗空。二非擇滅。三想受滅。四真如。大眾部說九無為。謂三及四空緣起支性。聖道支性。化地部。亦九三外。加不動三性道支緣起(即此中所破)。
△次立此量破。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次顯示正義(三)初總標。
然契经说有虗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
补遗 瑜伽云。无生灭。不系属因缘。是名无为。会玄第十卷云。略有四释。一不生不灭。简四相故。二无去无来。非三世故。三无彼无此。皆离自他故。四无得无失。不增减故。即显无为。离此四种。无造作故。名曰无为。或简有为。名曰无为。
△次別釋(二)初依識變假施設有。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合响 初标。谓曾下释。曾闻说等者。谓于佛菩萨处。闻得虗空等六种无为之名。随闻分别。有虗空等相。从始发心乃至地前。以有漏心数数熏习力故。心等生时。变现似虗空等无为相。或地上菩萨根本智。证真如已。于后得智。变现似虗空等相故。有漏无漏。皆依识变。此所下释是假有。宗镜第五十八卷云。此无本质。唯心所变。如极微等。变似空等相。现出体者。大乘但约心变相分。假说有虗空故。非离心外有空也。问若说识变相分。说是无为者。即相状之相。随识而为何成无为耶。答此说是识变。假说是无为。其实非是无为。无为是常住法故。今此依无为体者。但取随识。独影相分为体。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唯有一类空等相故。假说无为此六无为地前菩萨识变。即是有漏。若地上后得智变。即是无漏。
△次依法性假施設有(二)初示法性名。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音义 初标。谓空下释。法性者。法谓差别色心等法。性谓彼法所依体性。即二空所显真如。远离有无一异等执。是法真理。名为法性。
△次出无为体。
離諸障礙故名虗空(至)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音義 一虗空無為。離一切色心諸法障礙。所顯真理。二擇滅無為。由無漏智。起簡擇滅諸障染。所顯真理。三非擇滅無為。有法不由擇力。起無漏智簡擇而本性淨。即自性清淨。是或有為法緣闕。不具得不生時。即清淨理。顯此二義。名非擇滅無為。四不動無為。第四淨慮。離三災八難(憂苦喜樂。尋伺出息入息)。苦樂頓捨所顯真理。五想受滅無為。從第四禪以上。至無所有處已來。捨受不行。并麤想亦無。顯得真。如此五下出體。謂五種無為。皆是真如真如體外更無別。出六種。無為。各皆依真如實德。真如下明真如無為。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立虗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譬如有蟲。名曰食油。假名食油。不稱體故。真如亦爾。遮撥下約義釋名。清涼云。真如亦是假者。不得體故。遮空見者。說如為有遮。小乘中化地部等。執定實有。故說為空(空其情執)。非言無為體即空也(不空真如體也)。勿謂虗幻者。虗簡徧計幻揀依他。即顯真如。是圓成實。以無虗妄顛倒法故名真如也。不同下。結異餘宗。
合响 不由择力等者。华严钞释云。论存二义。初义异小缘阙者。俱舍论云。毕究碍当生。别得非择灭。当生者。当来生法。缘会则生。缘阙不生。于不生时。得非择灭。此非择灭。碍当生法。令永不起名毕竟。碍别得者。谓非择灭。有实体性。缘阙位中。起别得故。非择灭得不因择灭。但由缘阙。名非择灭。论指事明云。如眼与意专一色时。余色声香味触等。谢缘彼境界。五识身等。住未来世。毕竟不生。由彼不能缘。过去境。缘不具故。得非择灭。触等者。等取法中有与能缘。同时为所缘境者。如他心智。所缘境是也。
△三结示。
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雙顯二取是相見分。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合响 前文破外道余乘所执。实我已竟。总立二量。显实我与我见。是相见分。今已广破所执实法竟。亦总立二量。显二取是唯识。初量明所执实法。离心无体。但是内心所取相分。次量明能取彼法之觉。秪是内心能取见分。亦不缘所执实法。以能取见分。自有相分。为所缘故。如缘内境之见分也。立量如文。
△次结示唯识亦是假说。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合響 宗鏡第八十四卷。引唯識鈔問云。內心唯識者。為是真實有。為非真實有耶。答論云。諸心心所(前陳也)依他起故(因也)。亦如幻事(喻也)。非真實有(法也)。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答為遣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文)。開蒙外難云。破我說色色等即空。破色說識。識性亦空。答識性不空。問何偏不空。答非所執故。問若執識實。復說何破。答執識實有。即是法執。至如唯識。亦是法故。何以故。若執依圓。是有還同徧計之無(文)。
△三結屬法執俱分(三)初標列。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补遗 此例前我执分科。释意同前。但我执与法执有异耳。
△次別釋(二)初俱生法執(三)初釋總名。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次释别相。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三明断位。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至)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次分別法執(三)初釋總名。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至)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次释别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三明断位。
此二法執麤故易斷(至)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至)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次结成前义。
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
△次判依徧有无。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至)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次引证。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次結示心外境非所緣(二)初明離識我法非所緣緣。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补遗 此下别立比量。总収我法二执。皆不离识。缘用所依。唯识变起。必有实体。以通二变三境故。离识我法随情徧计。如龟毛等。无有实体。故非所缘。
△次明自心外蘊非所緣緣(二)初簡異聚王所。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合响 现在触缘。必有同时一聚心心所法。相应现起。故名为聚。彼此聚者。若有漏位中。唯指第六识为此。余七识聚为彼。以第六能通缘余七。余七不能通缘。如第六故。若无漏位中。即八识互为彼此。以有互缘义故。所以如此。简者以显依他起。有体王所。尚须自聚识上。托质变相。为亲所缘缘。况徧计无体法。而可得为所缘缘耶。如非所缘者。如色非耳所缘。声非眼所缘也。立量如文。
△次简同聚心所。
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自体异故如余非所取。
合响 谓不但彼聚王所。非此聚识亲所缘。即一识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亲所缘。以王与所。自体异故。必各仗心王为本质。自变相分。为亲所缘。如受决不亲缘想也。立量如文。
补遗 初简去外色等。次简去异聚心心所。三简去同聚心所皆非亲所缘。以见心心所法。定有亲所缘。是唯识所现。
△三总结证成。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至)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补遗 初结示。是故下引密严经偈。初二句。证无实我法。次二句。证有似外境。问外境实无。何由内识似外境生。答由彼无始习气。扰浊其心故。内识变似彼境而转。
△次釋假應依實難(二)初難。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合响 先法说。由前广破实我实法是无。圣教所说似我似法是有故。外人难云。若实我法既无。圣教假说我法。亦应不可得。所以者何。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以有真似。及真似共相。方可假说故。真事指实我法。似事指似我法。共法指二种我法上。轨持主宰二义。意显假说。必依实似。何得全言。实我法是无。似我法是有耶。如有下次喻明真火似火。喻实法似法。猛赤法。喻二法上共有轨持义。假说牛等者。例上应有真牛似牛。及愚勇法。真牛似牛。喻实我似我。愚勇法。喻二我上共有主宰义。谓依此三事。然后可假说。此人为火为牛等也。我法下。合法结成难意。谓如上法喻。明知假必依真。今既不许有实我实法。从何而说假我假法。假说既无。似亦不成。如何说言心似外境转耶。如开蒙外家问云。外境既无。何有所似。不可牛毛反似龟毛也。
△次釋(二)初正釋外難(二)初總破法喻。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合响 初句总非。离识。下直破真事。以彼真事。指所执实我法故。开蒙云。汝之真火已破成非。何劳再举。依类下略破假依类实。前难文云。真似此言类实者何也。葢由外人所说真似名。虽与大乘同。而义意逈别大乘所谓似者。如开蒙云。以内似外以有似无。外人不达。谓有两法并立以此似彼说名为似者此秪可云类。不得称似。故论主。就彼之意。以类字代之。又彼言真者。据大乘意。于俗谛中。无可言真。即欲说之。但可指诸法自相。如下文云。真谓自相。外人不达。以实为真。本非是真。秪可言实。故论主就彼之意。以实字代之。此中破意。谓不但实我实法已破成非。不应复举。即汝所说。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义亦不成。
△次別破法喻(二)初破喻(二)初破依類假說(三)初正破。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至)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补遗 此约火德。非类有破猛。以火性言赤。以火色言转生。成熟化有为无是火之德。意谓火之猛性赤色。类火人有之。火之转生。成熟化有为无之德。非类火人有。是故猛赤类有德则不共若无共德。而可假说彼人为火。则应于水。亦可假说为火耶。
△次遮救。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至)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音义 先牒救云。猛赤之德。虽非类有。然人之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故。可于人假说如火。此亦下破人之猛赤。亦有互离。现见有人猛而不赤者。亦有赤而不猛者。
△三结破。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音义 无德互离。而可假说。故知假说。不依于类。
△次破依實假說(三)初正破。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合响 此约火德非共有破。以猛赤之德。人之与火。而不共有。谓猛赤在火在人。其体不同。以其所依无情有情各别异故。若无共德。而假说火人者。则应于水。可以假说火等。问类实俱约无共德破。有何差别。答前约无火德。破依类明似火。人但有相似猛赤。然不能似火。有能烧之用。故云非类有。今约无共德。破依实明似火。人虽有猛赤。然不同火一体。有能烧之用。故非共有。约法虽同。其义各别。
△次遮救。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至)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音义 先牒救。理亦下破假说火。人应依体立。非在于德。那依似德。而假说耶。
△三结破。
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次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補遺 此約大乘宗中自共相。破彼假必依真。先標斥。真謂下釋。真謂自相者。即諸法自體相。如地之堅相。水之濕相。火之煖相。風之動相等。唯身識現量證知。非名言所得故。假智及詮。俱非其境。假智者。即作行解。有分別心。詮者。謂心上解心名句文。及聲上解心名句文。不得自相等者。正顯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而轉。言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詮之義。名共相。會玄云。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如言火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燒口者。明緣及說。俱得共相。此是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故。發言語等。但是所緣所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亦非下遮轉救。恐彼救云。我宗離大乘所謂自相之外。別有自相名真。為假所依故。遮云。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下釋明假不依真之義結成。然假智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便不轉也(筆削云。意言分別者。意言即分別也。形口曰言。在意曰分別。以所分別與所言同。故云意言。夫人發言。皆意中之事。聲不及處。即是自相義)。能詮謂言及智。所詮謂境與義。此二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立。
△次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至)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音义 似事即共相也。似谓增益者。谓现量智了自相已。于后刹那。起分别意识。有此分别。变现影像。此是增益。非实有相。如人照镜。形之与影。宛然二人。是增益义。声依此似相而转。不依自相。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補遺 開蒙。問共相何境。答比量之境。問何以故。答作情解等。不稱本法故。問緣共相心。不稱本法。應是法執。答此稱影像。若法執不稱影像。問不稱影像。是非量否。答隨所度境。不謬解故。非量謬解(文)。似謂增益者。此稱影像之比量共相境也。非實有相者。不稱本法。非現量自相境也。
△三结难非理。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次示假说意。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至)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合响 问既依识变。何不直言唯识。而乃假说似我法耶。答然依识变。秪是唯识。只为对遣外道余乘妄执。心外实有我法故。假说我法言。岂可谓之依真立假乎。近结当文。远则通结前文。由假说我法所变三句颂也。引证可知。
△次釋後三句能變(二)初結前標數。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识类则有三。
音义 初结前。而能下标类数。谓能变识。虽则有八。约类而言。唯有三种。
△次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至)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合響 梵音毗播迦。此云異熟。開蒙。問異熟何義。答有三義。謂變異而熟。異時而熟。異類而熟。具此三義。故名異熟。問變異而熟。答種變異時。果方熟故。問異時而熟。答造因果熟。定異時故。問異類而熟。答因通善惡。果唯無記。因果性異。名異類熟(文)。言多異熟性者。此第八識。隨先業轉。不待現緣。名異熟性。不同第七全無。前六唯有一分。故名為多。恒審思量者。謂前五不恒不審。第六審而不恒。第八恒而不審。唯此第七。於已轉依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我無我相故。了境相麤者。謂諸識雖俱了境。而七八相見。甚微細故。慈恩云。了別別境及麤顯境。唯前六故。宗鏡云。具四義名麤。一易可了知。乃至兒童亦知。二共許有。即三乘共許。三行相麤。為了別行相顯故。四所緣麤。即五塵是麤境。及即兼統之義。顯前六種。總合為一了別境識也。
△次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
此三皆名能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次別釋(二)初釋因能變。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至)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合响 先标。谓第八识中。二因习气。是因能变。即能感异熟果。诸业习气。及等流果。二取习气也。华严钞释云。种子生现行。名因习气。等流下释等流习气。即七识三性种子。各生自现。唯除第八。不能熏故。熏令生长者。谓未生时。由前七识三性现行熏故令生。已生者。复由熏令增长成熟。异熟习气。唯除第七及无记者。非异熟因故。谓由前六识中。造有漏善恶业。熏令生长。名异熟习气。前是因缘。此增上缘。开蒙。问因能变义。答谓二因种子。转变生果。名因能变。
△次釋果能變(二)初總明。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生现种种相。
合响 华严钞释云。即前二因。所生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种种相者。即八识相应心所相见分等。
补遗 因能变。约转变言。种子生现行。名因习气。果能变。约变现言。唯现心等。能起见相。故云有八识生现种种相。开蒙云。即前二因所生果。其自证分。能变现生相见二分。名果能变。
△次別釋(二)初等流果。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合響 體謂內二分。相謂外二分。差別者。謂八識現行體相。各從自種子生。而不亂故。宗鏡第七十一卷云。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謂流類。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果與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行。色種子生色現行。有漏種生有漏現行。無漏種生無漏現行(文)。此是一切法親因緣也。
△次異熟果(二)初正釋。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至)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音义 引业者。谓业有力。能引总报第八识者。满业者。谓业无力。唯感前六识中。一分无记。酬于业者。如持五戒招得人身。是总报引业。由于因中。有嗔忍等。于人总报。而有妍媸。名别报满业。第八识者。是总报主。酬前引业。又恒相续。是真异熟。前六转识。无记性者。乃是别报。酬满业者。有间断故。不名异熟。从真异熟起。名异熟生。此二总得名异熟果。由善恶招。体是无记。果异因故。名为异熟。此即异性而熟。名为异熟也。
合響 異熟增上緣等者。會玄第十卷。引古疏云。勝業名引。引餘果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成滿果事名滿。因果皆有滿義。引業能招第八識。名真異熟。恒相續故名真。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故名異熟。滿業能招前六識中。極劣無記。名異熟生。有間斷故。問明品鈔云。能招第八。引異熟果。故名引業。能招前六。滿異熟果。名為滿業。然其引業能造之思。要是第六意識所起。若其滿業。能造之思。從五識起。故此引業亦名總報業。滿業亦名別業。又引業如畵師作模。滿業如弟子填彩(文)。又宗鏡第五十卷云。異熟識者。此是善惡業果位。以善惡業為因。即招感得此引果故。前世業為因。因是善惡。今世感第八識。是無記異熟。即果異於因。故名異熟。問第八真異熟識。如何名引果。答謂善惡業為能引。第八為所引。是能引家之果。故名引果。故是總報主。前六識名為滿果。有一分善惡別報來滿故。此滿業所招。名異熟生。非真異熟也(文)。
△次简异。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合响 释中。虽有异熟及异熟生。名异熟果。然颂中且说。我爱执藏。第八能变果识。非通前六异熟生。故云非谓一切。
△初一颂半。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十四行半頌明三能變相(二)初廣釋三能變相(三)初初能變相(三)初末論設問。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次举本颂答。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開蒙。問初能變識。有幾門解。答有十二門。一自相門(初阿賴耶識)。二果相門(異熟)。三因相門(一切種)四不可知門(不可知)。五所緣門(執受處)。六行相門(了)。七相應門(常與至相應)。八受俱門(唯捨受)。九三性門(是無覆無記)。十心所例王門(觸等亦如是)十一因果法喻門(恒轉如暴流)。十二伏斷位次門(阿羅漢位捨)。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八)初自相等三門(二)初正釋三門(二)初別釋(三)初自相門。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補遺 大乘教。謂阿毗達摩等。小乘教。謂增一阿含等。阿賴耶。此云藏。具三藏義故。謂與下轉釋。圓覺小鈔卷四下釋云。與雜染互為緣者。此解能所藏義。諸有漏法。皆名雜染。謂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為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處故。又染法為能藏。此識為所藏。有情執為自內我者。此解執藏義。有情謂染第七識。即有能愛之心。為有情。此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我所。及與他我。名為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義雖具三。正以執藏為名。此即下結示自相。謂即此三藏是識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問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亦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有自體相耶。故答云。攝持因果。為自相故。自相是總。因果是別。攝持別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持是依持義。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不然。若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說。故非假也。此識下釋妨。問此識有三位(一我愛執藏位。二善惡因果位。三相續執持位)。何故三能變中舉異熟。於此釋中反舉藏之名耶。故云此識自相分位雖多。此中先安阿賴耶名者。以是最初捨故。又執藏之義。過失最重。故偏說之(藏初者。初捨故。小乘第四果大乘第八地。先捨阿賴耶名)。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
△二果相门。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合響 此是能引等者。謂善不善業是能引。能引三界五趣四生之異熟果故。即此第八異熟識。是所引。離此下正顯。唯此為界趣生。真異熟果。故云離此(云云)。此即下結示果相。此識下簡異多位種。小鈔云。異熟是善惡業果位。從無始來。至於等覺。因位最寬。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卷云。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因。即異熟果。第八雖具四果。然前三果。諸識皆有。唯此真異熟果。餘識所無。故云不共偏說也。
△三因相门。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合響 染淨諸法種子。此第八能持不失。名為一切種識。餘法者。謂餘色心等法。或有間轉。或無實體。故離第八。餘能持種不可得故。此識下簡異。因相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卷云。能持種子義邊。是持種因。若因望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文)。第八雖具四因。餘之三因諸識共有。唯持種因。局在此識。故云不共偏說。
△次总结。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次重明因相(三)初標。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补遗 三相门中。唯种子相。在于因位。义相难知故。特标种相。更分别之。
△次釋(四)初明種子相(二)初正釋(二)初正示種相。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至)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補遺 此中者。即本識中也。初句徵。謂本下。正出種相。親生自果者。以見條然不紊亂之義。如眼識種親生眼識現。耳識種。鼻識種。親生耳識鼻識現等。功能者。種有生果作用名功能。差別者。顯此種子非止一種。色心等種。生色心等現。定差別故。轉識論云。所餘七識種子。竝能生自類無量諸法。此與本識下。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於出體中。攝相歸性(攝種子之相。歸於本識體性。以本識是無記故。攝相歸性。亦屬無記)。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種子)用(現行)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糓麥等能生荳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體用相似。氣勢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宗鏡第四十八卷。問種子與阿賴耶識。為一為異。答非一非異。攝論云。是不淨品法種子。在阿賴識中。為有別體故異。為無別體故不異。二俱有失。須明不一不異。此阿賴識與種子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乃至能是假無體。所是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分別。以無二體故。是故非不一。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後方有功能。故勝於前。譬如麥種。生於自芽有功能。故說麥是芽種子。麥若陳久。或為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說名一切種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說名果報識。非一切種子。是故非不異(文)。
△次明種實有(二)初正釋。
虽非一异而是实有假法如无非因缘故。
合响 此断定实有。谓此之种子。虽与本识及所生果。非一非异。而是有体实法。以是亲因缘故。
△次釋妨(二)初難。
此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补遗 外人难。谓此种子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泥团与瓶非一异故则此种子同瓶是假。量云。此种子是有法。是假非实宗。与诸法既非一异故因。应如瓶等喻。
△次釋(二)初正釋。
若尔真如应是假有许则便无真胜义谛。
音义 若尔者。牒上难辞。若谓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是假非实者。真如亦应是假非实。以真如亦与诸法非一异故。若许真如是假。便无真胜义谛。若不许者。此亦应然。
△次简别。
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
音义 种子实有。依理世俗。不同真如胜义实有。实有义齐。故可为喻。世俗胜义二谛不同。复须简别。
△次結判(二)初判屬相分。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至)非餘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音义 种子乃是本识相分。非余三分。见分恒缘此为境故。
△次判屬三性(二)初正判。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至)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音义 宗镜第四十八卷云。此有漏种。与本第八识。体无别故。性类是同。唯是无记。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谓此种子本能熏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此依功能差别门说。非依体门性唯无记。此约有漏种说。若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不可相即。问无漏既不从识。名无记性。此何为性。答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法尔一切无漏之法。顺理违生。无恶与无记也。
△次釋妨(二)初難。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至)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
补遗 瑜伽第五十七卷。摄决择分中。问二十二根。几有种子异熟。答一切皆有。又问几是异熟生。答亦一切。种子所摄。异熟所生。今难意云。若无漏种。非是异熟识性所摄。何故瑜伽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耶。以未知当知等。后三根唯无漏故。二十二根。见后第七卷末。
△次释。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音义 先直答。谓名虽同。而性是别。依异下转释。初约所依得名。异性相依等者。谓能依无漏种是善。所依异熟是无记。例如眼识等。依眼等根。识通三性。根唯无记。岂善眼识等。不许其依无记根耶。或无下。次约转变得名。或无漏种。由闻思修熏习转变。至成熟位。故名异熟。非无记性所摄异熟也。
△次明本新義(三)初淨月等師唯立本有(三)初釋義。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音义 有义者。有师立义。谓染净等种。皆本来有。不由熏生。但由熏习力故。令本有种子。增长成熟而已。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补遗 初引经证。染净种子。皆本性有。恶叉聚毒树果。一苞三子。此喻差别种。一处业生。法尔而有者。正显本有种子。非由功力。界即种子差别异名者。瑜伽卷第十二。又诸种子乃有多种差别之名。所谓名界。名种性。名因名萨迦耶。名戏论。乃至如是等类差别。次引论证。由熏长此。亦瑜伽第二卷中文。诸有情等者。显种本有。不从熏生。般此云入。谓有情类。堪入涅槃法者。漏无漏种。一切悉具。不堪入者。即阙如来缘觉声闻三种菩提种子。后二句结。
△次引理。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至)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音义 初证无漏种。五种者。一声闻。二缘觉。三如来。四不定。五阐提。谓圣教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定有法尔无漏种子。不由熏生。依此建立种性差别。三无漏根者。即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有漏下例同。漏种亦尔。
补遗 法尔有种等。瑜伽卷第二卷。此种子随所生处。自体之中。余体种子。皆悉随逐。是故欲界自体中。亦有色无色界一切种子。如是色界自体中。亦有欲界无色界一切种子。无色界自体中。亦有欲色界一切种子。又云。若于一处有染欲。即说一切处有染欲。若于一处得离欲。即说一切处得离欲。是故一一自体中。皆有一切自体种子。
△三结示。
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合响 本识中。本有种子。由诸转识。熏令增长。则漏仍熏漏。无漏仍熏无漏。现熏种时。现因种果。种起现时。种因现果。漏无漏别。如是建立因果不乱。若许熏生。漏与无漏。设互相熏。因果乱矣。
△次難陀等師唯立新熏(三)初釋義。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音义 初一句。直明新熏。所熏下通妨。问种若新熏。何故经云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释云。能熏所熏俱无始有。乃从无始熏习成就。种子下。约义明熏。种子既是习气异名。故诸种子。必由熏习而生。如胡麻中香气。必假华熏。方得香也。量云。种子皆熏故生。习气必由熏习有故。如麻香气。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至)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补遗 内种。谓本识中种。外种。谓糓麦等种。外种熏习或有或无者。外种是假。以是第八识中。共中不共种子所生现行之法。故云或有熏习。以糓麦等。自有根种。展转相传。故云或无熏习。
△次引理(二)初證有漏。
又名言等三種熏習(至)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音义 三种习气。一名言。二有支。三我执。解见后第八卷。
△次证无漏。
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至)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合响 净法界者。即清净法界。真如妙理。等流正法者。即诸佛菩萨。如清净妙理所说教法。谓此教法。即诠此清净法界之正法。非别有所说。故云平等流类。此句释成种子由熏生。下句释成是无漏。
△三會違(二)初會本有五種性別(三)初標。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至)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合响 此由初家意。以无漏种子有无。有五性别。证成定有法尔种子。今通云。五性别者。但依有障无障建立。何关无漏种子有无耶。
△次释。
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
音义 毕竟者。谓永不可害也。不般涅槃法性者。谓一阐提。
△三结。
故知本来种性差别依障建立非无漏种。
△次会地狱成就三根。
所说成就无漏种言依当可生非已有体。
补遗 此结显上义。通上瑜伽论。谓彼论意。依地狱有情。当来有可生无漏种义。名为成就。非谓地狱有情。已有无漏种体也。
△三護法正義新本合論(三)初正釋二類(二)初標。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若取正義。本有新熏。合生現行。非有前後。古德解熏種義。諸法雖有新舊二種。當生現時。或從新生。或從舊生。名為二種。非為二種於一念中同生一現。若爾即有多種共生一芽之過。以此准知。色心相分種。竝同於此(文)。
△次釋(二)初本有。
一者本有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一切種子。與第八識一時而有。從此能生前七現行。古德問。此總未熏時。此本有從何而生。答謂從無始時來。此身與種子俱時而有。如外草木等種(文)。
△次始起。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音义 现行者。现有三义。一显现。简非种子。二现在。简非过未。三现有。简非无法。
补遗 瑜伽论卷第二云。又种子体。无始时来。相续不绝。性虽无始有之。然由净不净业。差别熏发。望数数取异熟果。说彼为新。
△次斥前互闕(二)初破淨月唯本有(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約因緣義破不從熏生(三)初標。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
音义 由有新熏。前七与第八为因缘性。若唯本有。则前七虽是能熏。不应与第八。为因缘性。
合响 开蒙云若唯本有无新熏者。前七王所。具能熏义。何缘不熏。举例难云。如水既湿。何不润物。若不润者。恁么则火应不烧。地应不载。风应不动。此例无边。为大失也。
△次釋(二)初引經。
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至)展轉相生互為因果。
音义 先引文。宗镜古师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此颂下。华严钞云。七熏八种。七是八因。八含七种。八是七因。故云互为因果。
合響 顯揚論卷第十七。問互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賴耶識。與彼轉識。為二種因。一為種子生因。二為所依止因。種子生因者。謂諸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一切皆因阿賴耶識種子而生。所依止因者。謂由阿賴耶識。所執色根。為依止故。五識身轉。非無執受。又由有此識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為依止故。意識得生。復次轉識。與阿賴耶識。為二種因。一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故。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者。謂隨依止阿賴耶識。如是如是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於一依止。同生同滅。如是如是熏習此識(即彼三性轉識熏此賴耶)。由是因緣故。後彼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識復增上。轉復熾然。轉復明了。而得生起。於後法中攝植彼種子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未來(顯識論云。分別識名為攝識。譬如誦經。初一徧未得。第二徧誦攝前第一。如是乃至第十徧誦通利時。即通攝前九。此即引攝未來攝植彼種之義)。即此異熟阿賴耶識。如是種子因故。依止因故。長養種子攝植種子故。是名建立阿賴耶識。互為因相。
△次引论。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至)又如束蘆互相依住。
音义 宗镜云。如灯炷束芦者。举增上缘。喻因缘义。如灯炷与𦦨。展转生𦦨。内炷生𦦨。如种生现。内𦦨烧炷。如现熏种。又如束芦相依。为俱有因。类显二法为喻。喻因缘义。
△三结。
唯依此二建立因緣(至)與阿賴耶有因緣義。
音义 唯依种现互相生义。建立因缘。除此余法。非因缘义。若谓种子不由熏生。如何前七与第八。有因缘义。
△次约因缘义破由熏增长。
非熏令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
音义 由前本有家云。由熏习力。令本有种。但可增长。即熏增长。可名因缘。故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破云。非熏令长。可名因缘。应知熏长。是增上缘。如善恶业。感异熟果。非因缘故。
△次明违教。
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
△次结责。
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次破難陀唯新熏(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正明違理(二)初斥非(二)初約有為無漏無因破。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音义 有为无漏者。谓四智菩提清净法界。乃是了因所了。可非种生。四智菩提。生因所生。生必有种。若无本有无漏种子。为因缘故。则不得生应一切有情。永不成佛。有漏下破救。前始起家救云。闻净法界等流正法。所起闻熏习。即此闻熏。为无漏种。破云初闻熏习。是有漏心。不应为无漏种。若有漏种。生无漏法。应无漏种。可得生有漏法。是以云勿无漏种生有漏故。若许则应诸佛复生有漏。而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合响 开蒙云。若唯新熏无本有者。上品无漏无记第八。此上二类无新熏理。又无本有。从何种生。唯新熏者。不尽此理。
补遗 未登地以前。资粮加行位中。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善。但可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也。如下文云。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起。以此为因。
△次遮性淨為無漏生因(三)初出彼所憑。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合響 分別論者。指造中邊分別論之人。即天親菩薩。彼論上卷云。云何不染非不染。本心自性清淨故。云何不淨非不淨。煩惱客塵故。此中但義出彼引由。前以無漏無因。破唯始起。彼救云。分別論者說。心性本淨。乃至轉成無漏。故無前過。意即此彼清淨性。是有為無漏之因。何要本有無漏種子。今護法破云。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云云)。然未可據此。遂謂便無前過。何者。以彼說無為(涅槃)。非說有為(菩提)無漏故耳。
△次破彼謬解(二)初徵。
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合响 此征其所解。谓汝引分别论者所说心性本净等语。以救前过。今且问汝。彼心性言。为说何义。
△次破(三)初破以空理為無漏因。
若說空理空非心因(至)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音义 若说空理为心性。此空理是无为。非有为无漏菩提心因。且空理常住。非诸法种。以体前后无转变故。种子必须刹那灭故。
△次破以即心为无漏因。
若即說心應同數論(至)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音义 若即说现在心。其体本净。有烦恼时。其相则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其体常如。是则应同数论师所执自性。相虽转变。而体常一。又心通三性。若说心即本净者。恶无记心。应是善心。若许是善。应与信等心所相应。不许是善。恶与无应记非善心体。既尔恶无记心。尚不可名善。何况是有为无漏耶。又有漏善心。非无漏因。有漏善心虽异。不善杂染是同故。如恶心等性非无漏。既善恶等。皆非无漏。故不应与无漏为因。何以故。勿便善恶等。互为因故。
△三破有漏性是無漏(二)初以有漏例無漏。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至)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音义 若漫言心虽有漏。性是无漏。名本净者。反是而言。则无漏心性应有漏。何者。心法是同。差别因缘不可得故。
△次以異生例聖者(二)初正例。
又异生心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
△次破救。
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至)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音义 先牒转救。若谓异生心性虽无漏。相有染故。不得名为无漏现行。故异生位。无有应名圣之失。则心下破。谓现行既非无漏。则心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何者。种子现行。性相同故。
△三申经正义。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至)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合響 然經說心性淨者。謂二空所顯真如。真如是心實性故。宗鏡卷第四十八云。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虗空等(文)。或說第一義。不相應心體。名性本淨。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次显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合響 宗鏡卷第四十八云。法爾本有無漏種子。雖有生果之能。須假資加二位。有漏諸善資。熏擊發。方能生現(文)。故見道位無漏現起。用此清淨無漏種子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故無漏種。定有本新二類。有漏例知。
△次通前所引(四)初通內種定有熏習。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至)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补遗 由前难陀立义。唯新无本。故云种子皆熏故生。且引教证成内种定有熏习故。护法通之。谓教中虽如此说。然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拨全无本有种子。然熏习之义。通于生长。勿得漫言皆熏故生。故本有种子。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是故圣教。槩说内种定有熏习也。
△次通無漏由聞熏習(二)初明亦熏本無漏種。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至)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音义 有漏善心。闻正法时。新所熏种。是有漏性。熏习本有无漏种子。令其增盛。是无漏性。彼执新熏。即无漏种。殊不知本有无漏种子。止得熏令增长。乃至生出世心。又复不知此新熏种。是有漏性。故此释云。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渐增盛。乃至生出世心。以从真如展转熏生。是故圣教亦说。此名闻熏习。出世心者。即见道无漏心也。
△次判二性为缘亦异。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音義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於三斷中。是修所斷。於五果中。感異熟果。於四緣中。為見道心勝增上緣。聞熏習中無漏性者。是非所斷。與見道心。正為親因緣。是等流果。此正下釋疑。疑云。既別有無漏性。與出世心為因緣。何故教中有處。不簡有漏。總說聞熏習。為出世心種。故釋云。此正因緣(云云)。如無性攝論云。此聞熏習。雖是世間有漏心。而是出世間心種子故。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二)初正釋。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補遺 此中通意。由前難陀。引瑜伽論文。會釋淨月家。有情本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故護法通云。謂依障建立種性別者。意顯正由無漏種子有無(云云)。乃至結示云。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文中初標意。謂若下釋。非涅槃法者。指闡提。故由下結。
△次通妨。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至)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音义 新熏家复难云。既由无漏种子有无。立种性别。云何瑜伽中说依障建立。释曰。断障可否。由种有无。论不说者。为无漏种隐微难知。故约彼障显性差别。若不尔者。彼障有何别因。害有可不可者。若谓法尔种亦应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圣道不生。谁断二障。而言约此立种性别。
△四通三根依当可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当可生亦定非理。
音义 此承上文。无无漏种。则诸圣道永无生义。而新熏家。谓地狱成就无漏三根。依当可生。亦非理也。
△次明违教。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皆违彼义。
△次结责。
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三结示正义。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合响 宗镜出护法意云。有漏无漏种子。皆有新熏本有。合生现行。亦不杂乱。若新熏遇缘。即从新熏生。若本有遇缘。即从本有生。若偏执唯从新熏。或偏执唯从本有。二俱违教。若二义俱取。善符教理。
補遺 一往如上。更須細簡。無漏中佛果善。及因中上品無漏。唯從舊種生。若見道本有無漏種。已發現行。從初地已去。十地位中。則有新熏本有二類。若有漏中。宗鏡第四十八卷云。今正解者。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熟浮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竝無新熏。以其極劣。非能熏故。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根(異熟五根長養五根者。如過去業。招得眼等。名異熟五根。於今世時。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長養五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種(文)。若善惡有覆前七識聚。一一皆有新本二類。
△三明種子義(三)初明內種(三)初總標。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补遗 摄论颂曰。胜义诸种子。当知有六种。刹那灭俱有。恒随转应知。决定待众缘。唯能引自果。
△次別釋(六)初剎那滅。
一剎那滅謂體纔生(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合响 先释义。此遮下明简。竝如文。开蒙。问刹那灭者何也。答显是有为有转变义。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方成种子。问刹那义简去何法。不得名种。答简无为法。及长时四相。并外道常我。
△二果俱有。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合響 開蒙難。若剎那滅為種子者。應前念種望後念現。或應一念。自他相望。皆與為種。答第二義簡要果俱有。宗鏡釋云。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現者。一顯現。二現在。三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方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和合簡相離(文)。現種下轉釋。明簡去之義。種現相望。種非是現。故名異類。然現與種雖是類別。互不相違。一處一時。有能生用。是種子義。非如種引生種。其類雖同。自體相違。因果前後必不俱有。雖因下。意明因果雖有俱不俱殊。要須因果同時。現在可有生果因用。以未來未生。過去已滅。無自體故。依生下。結示立名。
△三恒随转。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合響 開蒙。問種因生現。要與現果俱時而有。方得名種。現因熏種。亦與種果俱時而有。應亦名種。答有第三義。要恒隨轉。問恒是何義。答要長時相續。其性一類。方名種子(文)。種子轉至成熟位。將生現時。名究竟位。此遮下。開蒙云。遮彼轉識現熏種時。雖一念與種果俱有。非恒隨轉。問其能熏現與所熏種。何非恒隨。答間斷之識。三性互起。非長相續。一類而轉。故能熏現不得名種。難曰。若爾第七不間。應得名種。答漏無漏間。不得名種。難若云一類。如何說有有壽盡相。答約生果有限。名有壽盡相。種體非斷。
△四性决定。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音义 先释义。性谓三性。决定者。谓此种子。各别决定。从此物种。还生此物故。因力谓前能生善等。即随前因力。生后现果。前后善等。一定不移。此遮下明遮。谓此决定义。遮余部所执。善等因生恶等果。
合响 开蒙问。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答四性决定。遮彼异性。为自类因。问性决何义。能遮彼也。答谓随能熏善恶无记。决定无杂。生各性果。名性决定。难若异性因不名种子。如何说有因通善恶。果唯无记也。答彼增上缘。此说因缘。
△五待众缘。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以眾緣。遮自然生。次以待緣遮緣恒有(開蒙)。問若自性因生自性果。應此性因一時頓生。此性多果。答五待眾緣。遮彼頓生多此性果。問待緣何意。答須等待眾緣和合。方起現行。始成種子。問眾緣者何。答親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問誰說一因。頓生多果。答外道執自然等頓生多果。
△六引自果。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至)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合响 先释义。此遮下明遮。初遮外道。次遮余部。俱如文。开蒙问。若同性待缘。生一性果。应善色种生善心果。余性准难。答六引自果。谓要别色及别心等。各自引生自色心果。方成种子。问色心互生。是谁所执。答有外道计一因能生一切诸果。是故遮之。
△三结示。
唯本识中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成种非余。
△次明外种。
外穀麥等識所變故(至)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音义 摄论云。种子有二。一外种。但是假名。以一切法。唯有识故。二内种。则是真实。以一切法。以识为本故。故谷麦等。是第八识变。相分所摄。无性摄论云。若外种子。亲望于芽。为能生因。传望茎等为能引因。准摄论释。内种亦有生引二因。谓阿赖耶识中内种子。亲望名色。为能生因。传望六处乃至老死。为能引因。后反释云。若二种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仓中麦等种子。不应久时相似相续。丧后尸骸。如青瘀等分位随转。亦不应有。何者。才死即应灭坏故。
△三简熏习。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合響 無性攝論釋云。內種子。即是阿賴耶識中。一切法熏習。如是種子。應知定由熏習故有。何以故。若無所持聞等熏習。多聞等果。不見有故。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以外種是依報。乃眾生共相種所感。故云熏習或有。以彼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熏習或無。宗鏡云。云何外種子。如穀麥等。無熏習。得成種子。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成種子。不由自能。必由內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以故。一切外法。離內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亦由內有熏習。得成種子(文)。為增上緣等者。謂外種子。辦自所生果。是增上緣。必以內種為因緣。何者。是本識中共相種。所生果故。
補遺 廣百論卷第三云。如外種等。依自因緣功能差別。而得生起(此內種為因緣)。復待餘緣。助發功力。變生自類芽等諸果(外餘緣為增上緣)。
△四明熏習義(三)初總標(二)初問。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
△次答。
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合响 习气种子名异义同。习气约熏习时说。种子对现行立名。宗镜。问熏习以何为义。答熏者发也。或犹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生长也。
△次別釋(二)初行熏(三)初徵。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次釋(四)初堅住性。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至)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合响 先释义。此遮下次明遮。下皆倣此。宗镜第四十八卷云。夫为所熏者。且须一类坚住相续不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今前六转识。若五位无心时。皆间断故。既非坚住。非是所熏。此亦遮经部师。将色心更互持种。论主云。且如于无色界入灭定时。色心俱间断。此时将何法能持种。又如五根五尘。皆不通三界。亦非坚住。如何堪为所熏性。又第七识。在有漏位。虽不间断。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脱间断。谓得无漏时。不能持有漏种。以有漏无漏体相违故。以第八识。虽是有漏。以在因中。体无解脱。唯无覆性。即不妨亦能持无漏种。得名所熏。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性不坚住故因。如声风等喻。
△二无记性。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至)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合响 宗镜。问若言有坚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亦是坚住性。应名所熏。答将第二义简。夫为所熏者。须唯是一类无记。即不违善恶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无记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圆满故。如沉麝不受臭秽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烦恼。又不容信等心所熏。互不相容纳故。其所熏性。如宽心舍行之人。能容纳得一切善恶事。如恶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识。似宽心舍行之人。能容一切习气。有此义故。方名所熏。若如来第八无漏净识。所持一切无漏之种。从无始以来。展转相传旧种而已。此唯在因中。曾所熏习。带此旧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违于不善等。又云。善染如沉麝韮蒜等。故不受熏。无记如素帛。故能受熏。如善不容于恶。犹白不受于黑。若恶不容于善。如臭不纳于香。唯本识之含藏。同太虗之广纳。
△三可熏性。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合响 宗镜问。若言坚住性。及无记性。二义便名所熏者。且如第八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义。应是所熏。又如无为。亦有坚住性义。为所熏何失。答将第三义简。自在者。正简难陀。许第八五心所受熏。论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性非坚密者简马鸣菩萨。真如受熏。论主云。无为体坚密。如金石等。而不受熏。夫可熏者。须体性虗疎。能容种子方得。唯第八心王。体性虗疎。方可受熏。如衣服虗疎。方能受香等熏。
△四与能熏和合。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至)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合响 宗镜。问若言有坚住性。无记性。及可熏性三义。即是所熏者。应可此人第八识。受他人前七识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故。答将第四义简。今将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无同时同处和合义。故非是所熏。亦遮经部师。将前念识体。熏后念识相。不同时。亦非所熏。
△三结。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合响 华严钞云。非心所等者。即第八同时心所。等取所余。如上所简。
△次能熏(三)初徵。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
△次釋(四)初有生滅。
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至)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云。外人問。無為法得名能熏否。答將第一義簡。前七識有生滅。有生長作用。乃是能熏(文)。
△二有胜用。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至)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合响 宗镜。问若尔者。如业感异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应行等。皆有生灭。亦有作用。应是能熏。答将第二义简。其业感异熟生心心所等。劣弱无强盛作用。能熏色法。虽有强盛。又无缘虑胜用。不相应行。二用俱阙。此非能熏。又势用有二。一能缘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缘熏。二强盛用。谓不任运起。即异熟心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内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异熟心等。有能缘用。无强盛用。不相应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即缘势用。可致熏习。如强徤人。能致功効。
△三有增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至)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合響 宗鏡。問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名能熏者。如佛果前七識。亦具此二義。應是能熏。答將第三義簡。開蒙。問有增減者。何等義也。答損益之義。佛無損益。故非能熏(文)。若有損益。則應前佛後佛有勝劣之不同矣。
△四与所熏和合。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至)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具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三義。即名能熏者。如他人前七識。亦有上三義。應與此人第八。熏得種否。答將第四義簡(文)。要與所熏和合而轉。簡自他前後不得互熏。
△三结。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合响 开蒙。问能熏前七。皆有王所。莫同第八唯王非所么。答王所皆能。问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也。答四义具故。问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适来已简。阙自在义。所以非所。难曰。心所不自在。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已具义不具义故。何烦再问。我问前义。岂可重繁。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所非报主故。难曰。为因言有力。心所便能熏。为果应有力。心所亦所熏。答为果无力。又过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问何知。无力。及有过失。答既有过失。知是无力。问过失者何。答顿生六果。是为过失。宗镜。问七能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约熏何分。答前五转识。能熏阿赖耶相分种子。第六意识。能熏第八相见分种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见分种子。问前七识四分何分能熏。答见相二分能熏种。以此二分。有作用故。问相分是色。何能熏种。答但是见分与力。令相分熏种。如枭附块而成卵㲉。又是分是自证分与力。问前五识与第八。熏相分种者。其第八相分有三境。今熏何相分种。答但熏内身及外器。实五尘相分种。余即不熏。以不能缘故。问五识于一切时。为皆熏三种。为有不尔。答皆熏三种。纵异界相缘时。五识须托自第八相。而熏本质种。又如二禅已上。借初禅三识。缘上地三境时。亦各熏三种。其相质种。二禅已上。收见分种。即属初禅系。以越界地地法无。故言借。若得诸根互用。缘自他五尘境。皆熏三种子。以是性境收本质。同是第八相分故。若第六缘第八见分时。熏得见质二种。皆是心种。即与第八熏得见分种。又自熏得第六见分种。中间相分即不熏。若第六缘第八相分时。或熏三种子。为自熏得能缘见分种。若现量时。亦自熏得相分五尘种。又与第八。熏得五根尘本质种。多分只熏见质二种。问第六缘第八三境相分时。皆与熏得三境种否。答只熏根身器界种。缘种子境。即不熏种。恐犯无穷过故。其第六缘五根及种子境时。皆是独影境。有说是性境者。即须相分是实。便有两重五根现行。犯有情界增过。故知不可。问第六能缘第八四分。何言唯熏见相分种。答以内二分。与见分同。是心种故。于见分中摄。问第六缘一百法时。皆熏本质种否。答若缘无为。并不相应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皆不熏本质种。实者即熏。以缘假法时。但是独影境故。亦不熏相分种。其能缘见分种即熏。若第七识。缘第八见分熏种者。但熏见质二种。定不熏相分种。其中间相分。但从两头合起。仍通二性。一半从本质上起者。是无覆性。一半从能缘见分上生者。是有覆性。
△三結判(二)初結熏習。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音义 先法次喻。言苣蕂者。摄论云。苣蕂本来是炭。多时埋在地中。便变为苣蕂。如苣蕂与华俱生俱灭。由于熏习故生香气。又种子是习气之异名。习气必由熏习而有。举喻。如麻香气花熏故生。即胡麻中所有香气。必假花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涂身香油。先以花香。取于苣蕂子。聚为一处。淹令极烂。后取苣蕂压油。油遂香气芬馥故。麻中无香气。因华熏故生。熏习义者。要俱生俱灭。熏习义成。非如种生芽异时故。不同生灭。故以为喻。
△次判因果(二)初約種現判因果同時。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至)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音义 能熏现识。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种生现时。则种因现果。现生种时。则现因种果。三法者。前后种子。为二法。中间现识。为一法。此三展转能生所生。因果同时。如下喻同时之义。前后焦炷。喻前后种。中间光𦦨。喻现行识。此喻展转相生之义。芦束相依。而不相离。此喻互相依住之义。如是因果同时。道理一定。而不倾动。量云。种现是有法。因果同时宗。因云。展转相生故。同喻。如炷𦦨等。
△次約三類判因果橫豎(二)初正判三類。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至)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音义 俱有同类。是六因中二。士用等流。即五果中二。五果如下释。六因如宗镜第七十一卷中释。俱有者。谓此与果俱时而有。果与因俱。名俱有因。士用果。谓士夫作用。所成办果。能熏胜用。所生种子。种随因力生善等法。义同俱有因。得士用果。同类者。即因似果。如先善心与后善心作因等。等流果者。即果似因。如后善心与先善心为果等。谓前种子。生后自类。所生自类果。似前因义。如同类因。引生等流果。
合响 开蒙。问种引种。现引现。不同时。种生现。现熏种。却同时。请细敷演有异之理。答种引种。现引现。约刹那四相。前后相引。乃横说。故不同也。种生现。现熏种。约头上脚下。生茎结子。乃竖说故。却同时也。是故不同。
△次结属因缘。
此二於果是因緣性(至)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合响 此二者。指上种生现。现熏种。因果同时故。合为一。种引种。因果前后。别自为一。余法即现引现等。开蒙。问种生现。现生种。如父生子。子复生孙。是亲因缘。殊无疑滞。其种引种。何理说为亲因缘也。答前念既灭。后念已生。即前念体。亲引后念。知是亲因缘。譬如辊弹。前弹至后。后弹即是前弹之体。岂不亲也。其种现相生别办体者。尚说为亲。此种引种。前念后念。即是一体。岂不至亲也。问其现引现。亦是前念。亲引后念。应是因缘。何故却说为真等流也。答疏出已有种子生故。问疏意如何。答前念种子生起头上前念现行。其种辊至第二念时。还生头上第二念现。故知后念现行。不是前念现行亲生。如戴花人。向前行时。其花不曾自向前行。随人向前也。思之思之。问三类亲因缘。四类真等流。请以喻释不同之理。答种生现。如焦炷生𦦨。现熏种。如𦦨生焦炷。种引种。如炷前后自相引生。现引现。如𦦨前后自家相引。其义稍难。又复问云。何故前三名亲因缘。第四只名等流也。答炷亲生𦦨。𦦨亲生焦。此之易见。炷引炷者。其炷脚下。更无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亲引后炷。此亦名亲。其𦦨引𦦨脚下。已有前后灯炷。而生𦦨故。即知后𦦨非前亲引。故非因缘。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流。不是亲生。故非因缘。翻云若前后𦦨。自亲引生。何故炷尽。𦦨便随灭。固是前𦦨。不能亲生也。
△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二不可知等三門(二)初徵答總標。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合响 先征。谓不下。答不可知。即第四不可知门。执受处。即第五所缘门。了即第六行相门。
△次別釋三門(二)初釋行相所緣(二)初略釋(二)初明行相。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行相故。
合響 了謂了別者。即第八識。能緣見分。見分取境。有了別用。故名行相(行猶緣也作平聲)。開蒙云。能緣用謂之見分。
△次明所緣(二)初別明執受處(二)初釋明處。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
合响 开蒙云。有情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间。即第八识所缘之相分。
△次释执受。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至)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音义 先标。开蒙云。第八自证分上。一分生现功能。谓之种子。有根之身。名为根身。谓诸下释。相名分别习气者。释种子也。即有支名言我执三种习气。亦即五法之三。色根及根依处者。释根身也。色根即胜义根。根依处。即色根所依之处。谓浮尘根。此二下结。谓此种子根身二种。皆是第八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宗镜第四十九卷云。执受各具二义。且执二义者。一摄义。摄为自体二持义。持令不散。受二义者。一领义。领以为境。二觉义。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根身具执受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是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烂坏。三领以为境。根身是第八亲相分。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若器世间量。但缘非执受。即受二义中。领以为境一义。
補遺 宗鏡。問此第八識。有幾執受。答有二種。攝論云。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增長廣大。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文)。根身器界。如上解。開蒙云。八緣種時。具執二義。攝為自體。持令不散。具受一義。領以為境(文)。又宗鏡。問識中無漏種子。具此三義否。答一切有漏種子。即具三義。若是無漏種子。不隨第八成無記。唯是善性。即第八不領為境。以相違故。不妨持而不緣。三義中但具一義。
△次总结是所缘。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音义 初总明。阿赖耶下明所变。即以下明所缘。
△次廣釋(二)初釋行相(三)初略指是異熟見分。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用此了別見分所攝。
△次通明心心所分量。
補遺 王所分量。總有四義。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有四師立義不同。今先於科下。略敘四家。標宗立義差別來源。令學者預識涇渭。庶使臨文或立或破。消釋文義。不致淆訛。宗鏡第六十卷云。第一安慧。立一自證分。識論云。此自證分。從緣所生。是依他起。故說為有。見相二分。不從緣生。因徧計性妄執而有。如是二分。情有理無。唯自證分。是依他起性。有種子生。是實有故。見相二分是無。更變起我法二執。又是無。以無似無。故知八識見相二分。皆徧計妄執有故。唯有自證一分。是依他起。性是實有(云云)。第二難陀立二分。成唯識。初標宗者。一切心生。皆有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能所二緣。若無相分牽。心心法無由得生。若無能緣見分。誰知所緣相分。謂有境有心。方成唯識。見分是能變。相分是所變。能所得成。須具二分。見分相分是依他起性。有時緣獨影境。即同種生。有時緣帶質境。即別種生。從種生故。非徧計性。若不許者。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也(云云)。第三陳那立三分。謂安慧立一分。但有體而無用。難陀立見相二分。但有用而無體。皆互不足。立理者。謂立量果義。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要自證分為證者。是量果也。今見分緣相分不錯。皆由自證分為作果故(云云)。第四護法立四分。立宗者。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立理者。若無第四分。將何法與第三為量果耶。汝陳那立三分者。謂見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將自證分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故。即將何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耶。即須將第四證自證分。為第三分量果也(云云)。略敘如上。廣如宗鏡。欲詳往討。就中分三。
△初難陀立二分(二)初正明立二分(二)初正釋(二)初釋(二)初明心心所各有二分。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至)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音义 清凉云。谓依他二分。似徧计所执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缘故。见分名事。心心所自体相故。似心外中境。名似所缘。是心外法。此中无故。所变相分。为所缘耳。若明相分。未是颠倒。向心外取。方为倒耳。又见者。是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慧能故。
△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二)初破無所緣。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至)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音义 清凉释云。不能缘自境者。谓缘色之心。应不能缘色。或应下。谓随一识等。能缘一切境。以眼识无所缘。而能缘色。余识无色缘。亦应能缘色。既余不能缘一切。明知无所缘者。是义不然。此中正义缘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上面。似面相生。
△次破无能缘。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至)或虗空等亦是能緣。
音義清涼釋曰。若心等無能緣。同虗空。不能緣故。或虗下。此反難也。謂心心所無能緣。而能緣所緣。此虗空等無能緣。亦應緣所緣(文)。量云。心心所是有法。應不能緣宗。因云無能緣相故。喻如虗空。
△次结。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次引证。
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至)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补遗 此即密严经。前半明无外境。后半明有见相二分。宗镜释云。一切唯有觉者。即唯识也。所觉义皆无者。即心外妄执实境是。无能觉所觉者。能觉是依他实见分。所觉是依他实相分。各自然而转者。见分从心种子生。相分从色种子生。故须立二分。唯识道理方成。
△次大小乘辯異(二)初明小乘偏義(二)初明行相所緣。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至)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次明王所同异。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至)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音义 彼谓王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由彼执离识境。故所缘同。以相分为行相故。得行相相似。事虽数等者。数即心数。等者相似义。彼说王所。皆以见分为事。故云等。若尔则王所何分。故曰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谓识之相。非受等相故。
△次申大乘正說(二)初明行相所緣。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音义 清凉释曰。此中虽是立二分家。义已有三。谓内境是所缘。能缘名行相。自证分名事。是相见二分。所依自体故。此若下。明有自证分。意云。相离于见。无别自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若无自证。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谓如见分不更相分之境。则不能忆。要曾更之。方能忆之。若无自证。已灭心所。则不能忆。以曾不为自证缘故。则如见分不曾更境。今能忆之。明先有自证。己曾缘故。如于见分。忆曾更境故。
合響 唯識疏云。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如現行色曾被見分緣者。後必能憶。若不曾為見分緣者。後時必不能記憶也。以能緣見分。於過去時。及現在世。但緣相分不曾自緣。前已滅心既過去已。今時見分。有何所以。能自憶持。以於昔時。不曾返緣自見分故。既許今時心心所法。能自記憶。明由昔時。有自證分。緣於見分。證彼緣境。作量果故。故今能憶(文)。
△次明王所同异。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至)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音义 谓大乘正义。以相分境为所缘。王所相分各自变起。故但相似。以见分为行相。心王了别为用。心所领纳等为用故。行相各别。王所等。以自证分为事故。亦言事虽数等。识体与受等体。定有差别。故相各异。
△次陳那立三分(二)初正釋。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音义 初标宗。各有三分者。显非王所共三分故。所量下立理。清凉云。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见分。量果是自证分。自证分与相见分为所依故。
补遗 宗镜云。见分缘相分不错。由自证分。为作果故。眼识见分缘青时。定不缘黄也。如见分缘不曾见境。忽然缘黄境时。定不缘青。若无自证分。即见分不能自记忆。故知须立三分。若无自证分。即相见亦无。若有二分者。即须定有自证分。自证分喻牛头。二角喻相见二分。
△次引证。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別。
音义 似境相即相分。似外境现故。能取即是见分。能取相分故。自证即自体也。清凉云。果是何义。成满因义。无别体者。同一识故。则离心无境。
△三護法立四分(二)初正明應有四分(二)初正釋。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音义 初标宗。此若下立理。清凉释云。见分是心分。须有自证分。自证分是心分。应有第四证。诸能量必有果者。见分是能量。须有自证果。自证量见分。应有第四果。不应下遮救。恐彼救云。却用见分。为第三果。故遮云。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意谓见分。通于三量。三量者。谓现量比量非量。即明见缘相时。或是非量。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自证是心体。得与比量非量而为果。见分非心体。不得与自证。而为其量果故。不得见分。证于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现量。故得相证。无无穷失。意云。若以见分为能量。但用三分亦足矣。若以见分为所量。必须第四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所量如绢。能量如尺。智为量果。即自证分。若尺为所使。智为能使。何物用智。即是于人如证自证分。人能用智。智能使人。故能更证。亦如明镜。镜像为相。镜明为见。镜面如自证。镜背如证自证。面依于背。背复依面。故得互证。亦可以铜为证自证。镜依于铜。铜依于镜。
合响 宗镜第六十卷云。前二师皆非全不正。第三师陈那三分。似有体用。若成量者。于中道理犹未足。须更立第四分。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即将自证分为量果。若将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更将何法为量果。故知将证自证分为量果方足也。见分外缘虗疎。通比非二量故。不取见分。为自证量果内二分。唯现量故。互为果无失。夫为量果者。须是现量。方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证人。须是敦直者。方可为证。若略虗人则不堪。又前五识与第八见分。虽是现量。以外缘即非量果。夫量果者。须内缘方为量果。又第七识。虽是内缘。是非量。亦不可为量果。夫为量果者。具二义。一现量。二内缘。又果中后得见分。虽是现量。内缘时变影缘。故非量果。须具三义。又果中根本智见分。虽亲证真如。不变影故。是心用故非量果。即须心体。须具四义。一现量。二内缘。三不变影。四是心体。方为量果。
△次結判(二)初正判。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音义 初判内外。前二即相见二分。是用是外。后二即自证证自证二分。是体是内。初唯下。判能所缘。相分唯所缘。后三分。俱通能所缘。谓第二下转释。见分缘相。即是能缘。自证缘见。见即所缘。第三缘第四。三是能缘。四是所缘。第四缘第三。四是能缘。三是所缘。第四不缘第二者。第二既为第三所证。第四设缘。亦无所益。见分通三量。三四皆现量。故心下结。无无穷过者。谓第三四既皆现量。故得互证。无无穷过。若不然者。更须第五证第四。如是展转。有无穷过。开为四分故非即。合为一心故非离。
△次引证。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音义 所引即密严经。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性。相见二分。为第二性。即心境内外二性。一切分者。内外各二分也。能取缠者。即能缘麤动。是能缘见分。所取缠者。即是相缚所缘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分通三量故。此颂下论释。先释初句。若内下释二三句。见有下释第四句。
△次攝歸唯是一心(二)初明攝。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或攝為一體無別故。
補遺 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明有所簡別也。宗鏡第六十卷云。此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文)。今謂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者。乃是五類中。第三能緣名見之見。即通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三俱能緣性。義簡非餘四類也。
△次引证。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音义 先引经。如是下释义。宗镜第六十卷云。如是处处说唯一心者。外境无故。唯有一心。内执着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皆不离识。竝名唯识。
合响 宗镜第六十一卷。问只如安慧说一分。不立相见等。今护法摄四归一分时。亦不别立相见等。义势既同。何故言非安慧等诸师知见耶。答乍看似同。细详理别。且如安慧立一自证分。全不说证自证分。虽说见相二分。一向判为徧计所执性。此乃四分中一分。全无二分。有名无体。故亦是无。唯立一依他自证分。今护法虽摄四归一。又不名自证分。但总名一心分。然不失自证等四分义。但以与心无决定相离义。总名一分。与彼别立自证分义别。乃至摄四归三时。内之二分。虽互相缘。其用各别。然其所缘。不失自体故。但名自证。虽总名自证。而互相缘。二分之义不失。不同陈那自证。但有证见分之自证。即无证自证之自证。由此义故。非诸师之知见。
△三结归是异熟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次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初明唯變處等(二)初正釋(二)初明業力所變決定(三)初器界(二)初正明共中共變(二)初釋義(二)初正釋。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音义 异熟谓能变心。共相种即器界种。宗镜第四十九卷云。何为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变似色等。等者。谓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也。
△次释疑。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至)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音义 疑云。器界既是诸有情识所变。自应各别。如何现见。是一器世间相耶。释云。虽诸有情等。众灯喻诸有情。明喻所变器世间相。各徧喻所变各别。似一喻相相似处所无异。
合響 宗鏡云。如眾燈明。各徧似一者。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界相。如眾燈明。共在一室。各各徧室。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此如何知各各徧也。一燈去時。其光常徧。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徧。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亦多(文)。會玄十二。引百法鈔。問如一人心上所變現。木之與石。則互相礙。如欲界一切有情。同變山河大地木石等。所變之相。隨心各異。然更相涉入。如眾燈光。不相障礙。謂從諸有情共相種生業力相似。處所無異。而互相攝入也。問多人共變。不相障礙。一人第八所變木石。却有礙耶。答由昔造業熏種。而有同異。故使然也。如第六識。緣山河大地時。不作彼此分別。但熏其種故。後生果時。互相攝入。若木石等互相礙者。由第六識緣時。定作木石等。差別之解。而熏成種。後生果時。亦各有異(文)。
△次料簡(二)初徵。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次釋(三)初月藏明一切有情共變。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至)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二次師明現居當生者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至)變為此土復何所用。
音义 若尔者。牒前释。谓若一切有情识共变起。则不简圣凡之别。佛等净识。应变秽土。异生垢心。应现净土。佛度下劣权现可然。生承佛力。乍见容有。若言实变。无有是处。又那含圣者。销碍入空。必不下生。变此下土。复何所用。
合响 开蒙。问共中共相。实各自变。月藏何说一切共变。难月藏云。若如尔说。应凡与圣。互相变也。难圣变秽。假变不遮。若实变者。秽种已亡。如何变秽。难凡变净。如何凡夫见灵鹫山。仍是丘陵。即知凡夫。不变净境。
△次申自义。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音义 谓现居此土有情。异熟识变。故无生佛净秽杂乱之失。又未来当生有情。异熟识变。故无无色圣者变下之过。经依下。通前师所引经义。一切有二种。一者名字一切。二者实一切。少分一切。即名字一切。简所同也。若实一切。法苑云。一以普及为言。切以尽际为语。经依业同少分有情共变而说。非谓实一切也。
△三護法明於身有用即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音义 若言器界定属现居当生者变。器界将坏时。必无现居当生者。则此将坏器界。是谁识变耶。又诸下。复约当生难破。无色异生。后虽当生现无色身。预变何用。又无色界劫数长远。下土数经三灾。变斯何益。设有下。恐彼救云。无色无身。不变可尔。色界有身。岂不变耶。释曰。色界异生。设有色身。然细身。麤器不相依持。且上下悬隔。所变何益。
△次申正义。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音义 谓所变器界。本为有情正报依持受用。故于身有益。便变为彼。由斯义故。若此土杂居地人。设生他方杂居地。彼识亦得变此杂居地。余地例然。故器界将坏时。及初成时。虽无有情。而亦现有。问他方彼识。变此器界。相去悬远。云何于身有依持用耶。答喻如北方人。置南方产业。虽非现居。而亦得有受用义故。
合響 開蒙。月藏質云。若不互變。劫初將壞。無有情時。誰人變器。正義答云。劫初如受胎。將壞如殘果。問正義家。既不互變。成壞胎殘。有情未生。是誰變也。答成壞之劫。受胎殘果。皆有情業。何須生已。方能變也(文)。他方則異。次解現居義。自地則異月藏互變義。
△次结显共中不共。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音义 初句结前共中共变。次句例明共中不共。鬼人下释成。如一恒河。鬼见猛火。人见为水。天见琉璃。鱼龙为窟宅。各随自业力。异熟识变故。宗镜云。共中不共变者。如己田宅妻子。多人第八共变。得名为共。若受用时。唯自前六受用。不通他人。即名不共。
△次种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音义 有漏法种。与异熟识同无记性。第八见分。恒取所缘。无漏法种。非此性摄。故非所缘。虽非下通妨。难曰。无漏法种。既非所缘。与心相离。岂不违于唯识理耶。通意可知。
合响 宗镜第四十九卷。问无漏种子。既不离识。中有如何不缘。答具三义故。所以不缘。一能对治故。即无漏能对有染污法。亦能破坏有漏法。二体性异故。以第八唯无记。无漏种子唯善性。三不相顺故。以无漏种子。不顺有漏第八识故。无漏善性。不顺无记性故。所以不缘。
△三根身(二)初明不共中不共變自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合响 不共相种者。谓异熟识不共中不共种子。即根身种也。似色根者。即眼等五根。如经所谓清净四大根。依处者。即眼等所依浮尘根。经中所谓如葡萄朵新卷叶等。此根身。即内四大种。及所造四微所成。宗镜云。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用故。又不共中不共变。如眼等五根。唯自第八。于中有末心。第一念托父母遗体时。变名不共。唯自第八变故。又唯自受用。复名不共。如眼识唯依眼根发眼识。乃至身识依身根等。
補遺 大種即地水火風。四大種是能造。色香味觸四微是所造。廣五蘊論云。云何為四大種。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此復云何。謂地堅性。水濕性。火煖性。風動性。界者能持自相所造色故。云何四大所造色。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此即內大種及所造色)。色聲香味。所觸一分(身根所取。謂滑澁輕重等)。無表色(法處所攝色)。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造者因義。謂以四大種為生依立。持養因義即依五因。說名為造。瑜伽第三卷。問一切法生。皆從自種而起。云何說諸大種。能生所造耶。答由一切內外大種。及所造色種子。皆悉依附內相續心。乃至諸大種子。未生諸大以來。造色種子。終不能生造色。要由彼生造色。方從自種子生。是故說彼能生造色。由彼生為前導故。由此道理。說諸大種。為彼生因(亦即起因。謂離大種色不起故)。云何造色依於彼耶。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故(亦即轉因。謂捨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云何彼所建立。由大種損益彼。同安危故(謂由大種變異。能依造色隨變異故)。云何彼所任持。由隨大種量不壞故(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云何彼所長養。由飲食睡眠。修習梵行三摩地等。依彼造色倍復增長。故說大種為彼長養因(此指身根內大種造色而言)。如是諸大種望所造色。有五種作用。應知(文)。廣如彼論。又會玄記云。雖色等各從自種辦體而生。即親因緣。依彼大種。為增上緣。故名為造。
△次明不共中共種變他依處(二)初正釋。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至)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合响 虽此根身。是不共种所成。然于不共种中。复有一分共相种子。成熟之力。能依他人身处。亦变似彼他人浮尘根。为己受用。不尔应无受用他人之义。宗镜云。不共中共变。即自浮尘根。初唯自第八变。名不共变。生已后他人亦有受用义。复名为共。问若许受用他人浮尘根者。心外取法。何名唯识。答受用他人浮尘时。自识先变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若受用时。还受用自相分。心外无法。得成唯识。问若言受用自相分。因何杀他人。得地狱罪。以杀自相分故。答自相分。与他相分。同在他身处。杀自相分。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断灭。故得罪也。
△次料簡(二)初師亦變似根。
此中有义亦变似根辨中边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
音义 谓不唯变他依处。亦变似自他身五根。引辩中边论证释。
△次师唯变依处。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至)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音义 次师申正义云。此本识唯能变。似他人浮尘根。为我受用。决不能变他人胜义根。为我受用。以自己不能受用他人胜义根故。似自下。通所引论义。故生下结示。意明由识能变他依处故。是以或生他地。或入涅槃。彼余尸骸。为现前有情识之所变。犹见相续。而不坏也。
合响 宗镜第四十九卷云。此唯变他根依处。他根于己都无用故。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无缘虑用。而得缘故。若尔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所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不定说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
△次明定等所变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音义 先结前。若定下正释。谓佛菩萨及诸圣者。以定力通力所变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则不决定。界地不定者。或遇刚强难化众生。则现秽土而折伏之。设遇根性易调者。则现净土而摄受之。自他不定者。如普门三十二应身等。身之与器。是一期利物。为他受用。故多相续。声之与光。乃是一时。应缘击发变现。故不恒也。
△次结示。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音义 十有色处者。谓五根五尘。即通器界根身。堕法处所现实色者。意识缘境。有实有假。此唯实定果色也。
△次明不變心等(二)初問。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
△次答(二)初通明諸識有二種變。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至)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音义 宗镜释云。因缘变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分别变者。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用。即六七识等。又解。初唯第八异熟心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光。于三境中。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四句分别者。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识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二唯分别变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
△次別顯異熟唯因緣變(二)初有漏位唯變色等。
異熟識變但隨因緣(至)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音义 所变色等有实用者。宗镜云。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须彼实用。别从此生者。谓若彼心等。须有实用。别从此第八识所持心种子生。若从种生。则非异熟现行识能变故。异熟识不变心等。变无为等亦无实用者。无为是理。果智所证。第六观心变起。故无实用。故异熟识不缘心等。结答前问。意显此异熟识。能变色等。有实用法。即以所变而为所缘。不变似心等。无实用法。故异熟识不缘心及无为。此明因中不能缘也。
△次无漏位亦现心影。
至無漏位勝慧相應(至)不爾諸佛應非徧智。
音义 谓第八识至佛果位。与圆镜智相应。虽无分别。由体澄净。亦现彼影。纵无实用。亦能现彼心等影像。若谓圆智不缘心等。诸佛亦非徧智。此明果位能变缘也。
△次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音义 欲色二界。具三所缘。谓身器及有漏种。在无色界。厌离色故。无业果色故。但缘有漏种子。虽无业果。有定中所现实果。彼识亦得缘此为境。故具缘三。亦不违理。宗镜。问色从识变者。无色界无色。云何说变。答下界众生所见。是业果色。无色界现境。即定果色。俱不离心。
△次明不可知門(二)初明不可知。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音义 初明能缘行相不可知。或此下。次明所缘三境不可知。
合响 瑜伽第五十一卷云。阿赖耶识。当言于欲界中缘狭小执受境。于色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非想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阿赖耶识缘境微细。世聪慧者。亦难了故。
△次徵答勸信(二)初徵。
云何是识取所缘境行相难知。
△次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音义 谓此识行相微细。如灭尽定。不离身识。麤动想等。悉皆不行。唯有一类相续微细异熟心在。幽隐难知。应信为有。然必下。立量显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识宗。有情摄故因。同喻如有心时。无想下例知。
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二
音释插
(測合切攙入聲)。斫
(職略切音酌)。嚬呻
(嚬。皮賓切。音貧。呻。升人切。音身。微笑吟詠之狀也)。妍媸
(妍。五堅切。音研。媸。赤之切。音嗤。研媸美好醜惡也)。苣蕂
(上臼許切。渠上聲。下式正切。音聖。苣蕂胡麻也)。韮蒜
(上舉有切。音九。葷菜名。下蘇貫切。音筭。葷菜)。㲉
(乞約切。音却。鳥卵空也)。隔
(各額切。音格。障也)。纏
(呈延切音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