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比量品第二
比二类。
两种类型。
为自比量及为他比量。/此中。
为自己推理和为人推理。/这里。
为自。 三相因观义。
为自己开悟而修行。通过观察因的三种特征来理解事物的真实意义。
由下所说三相之因观所比义。是谓为自比量。/此复。
通过以下所说的具备三相的因来观察所要比度的对象,这就是为自己推理的比量。
果如前。
结果如前所述。
如前现量依二种分别相以说量果。今此亦尔。/若彼二量俱有分别相者。其异云何。
正如前面讨论现量时,是依据两种分别相来说明量果的。现在讨论比量时也是如此。/如果这两种量(现量与比量)都具有分别相的话,它们的差异究竟在哪里呢?
彼二 境及体不似。
现比二量所缘境界各异。其相别故。自体亦异。/于此比量分别境体二事者。
现量与比量所观察的对象各不相同。因为它们的表现形态有区别,所以内在本质也不一样。/在比量中分析事物时,要区分对象本身和认知方式这两个方面。
非自相所显。 异取故。
现比二量如其自体。所取各异。/若现量境为声所诠而成所比。亦见比量得转现境如触由色知耶。此不得尔。现量所转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彼余。
云彼余者。但以前所见色为因而比所触。是则彼色离现量相。别由所触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说为现量所作差别。故无二量一和合境。/若现量无言说者。即见等境说名见等。当复云何。此无有碍。
见等门所显。 皆非诠自相。
以见闻觉知相门而诠诸义。应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识所见境界。亦由意识分别为青。乃立青名。/此复。
以名知异诠。 是意识二相。
眼识所受离非青等境。意识亦得而施言诠。此即意识二相。所谓非自相所显者。故义自体是现量境。意诠共相则比量境。/三相因者谓何。今文当说。
所比。彼类有。 彼无处则无。
所比(宗一)者。法所差別之有法。((一六)九一)此有法中依於共相。從現或比見有彼法。又所比同類(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見有彼法。何以不定。說唯同類有.不說同類唯有故。更求決定.說彼無處無。彼無處(異品)者。謂非所比之餘.亦非所比相違。所立中有.彼類中有.彼無處無.是因三相.由以分別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說彼為智耶。不爾。云何。
此是成智者.
如何得成。
作能知力故。
此谓三相因作能知增上力故。彼观待分别自体.说为分别之因.亦如作者无待不成。/即由所说三相因中.
各相及互二. 义准成非因。
以各自相成非因者.谓所比有中.彼同类无.彼无处有。彼同类有中.所比是无.无处是有。又无处无中.所比是无.彼类亦无。以互具二成非因者.谓所比有中.同类是无.无处是有。又所比有中.彼无处无.同类亦无。又彼同类有中。彼无处无.所比亦无。即从是等成六似因.义准可知。/如说.
声常.所作故. 碍故.非量故. 无碍故.闻故。 无常.眼见故。
此中.
或说比余法. 以因不乱故。
或有说言.以烟为因.得知与彼相应之火.非相应地.是故烟所比者唯余法火。
或说比相属. 二者并成故。
余复说言.宗中火地二者世间共知.无容比度.但二相属为烟所比。/.且难初计.
若法已成因. 因复何所比。
余法火中烟已可得.今举烟因.更复比何。
又何故不许 所比是有法。
火与彼地相应.由烟可得.火为所比.彼地何故不许如火亦为所比。/又难后计.
相属无二法。
云相属者.如云有烟处乃有火.此则可尔.无有与火或烟二法为相系者。
复应成六啭.
又说相属.有所属者为火.应成第六啭声.谓彼之火。/今云彼处有火是第一啭.若以为相属者.
不说.
如是未说与自相属者何.不成所比。/若复.
依义故.
谓说彼有火言以义准知相属者.前举方便亦不能比。
与因不相应。
此不能显与因相应不离故。/如烟与地非定相应而成所比.今说相属何不亦尔。安立有异故。何者.
以因法决定. 余处能显示. 有此即可知 有法成就彼。
通过正因法则可以确定, 其他方面也能显现。 只要具备这些条件, 便能证得相应法果。
若于余处见火与烟曾不相离.次于余境惟见烟时.亦得说彼有火.如是成就彼处与火相应。不尔.所立地烟皆各各别.如何可成。此依共相而说有烟则有火故.以是因法得于余处显示决定。非唯法为所立.亦非相属。
若在其他地方曾见火与烟从不分离,后来在另一处仅见烟时,也可推断该处有火。如此便能证明该处与火相应。若非如此,所立的地与烟皆各各不同,如何能成立?这是依据共相而说"有烟则有火"之理,因此能通过因法在其他地方显示确定性。并非仅以法为所立,也非仅凭相属关系。
因所显示法. 审察复有余。
所展示的法义,仔细考察还有其他深意。
若因于法见决定者.与法相应有法亦成。/此中.
如果因为对法的见解而有所决定,那么与法相契合的事物也能成立。在这之中,
一义有多法. 因非悉分别. 唯定相属者. 简别余得知。
一个道理包含多种法义, 并非所有因缘都能完全分辨。 只有确定相互关联的部分, 通过排除其余才能了知。
如火有𤍠𦦨等差别.非悉由烟所解.以不定故。唯就彼相属者说.即诸实德等为火所必具者。此唯由非实德等简别得成.如是不见非火一切法故.得成为火。
如同火焰有热度、光芒等区别,并非完全由烟雾解释,因其不定。仅就与之相关者而言,即各种实质属性等为火所必备者。此唯由非实质属性等排除而成立,如是未见非火一切法故,得成为火。
由德.香.好香. 彼殊胜.如次. 简别非实等. 了知优昙华。
美德之香最为殊胜,依次区分并非实有等,了知如优昙花般稀有。
此中由德简别非实非业.香简余德.好简余香.乃至殊胜简余非优昙华.由以各各简别能知。/不尔.
此处通过德性区分非实体非业力,香气区分其他德性,美好区分其他香气,乃至以殊胜区分其他非优昙花,各自通过不同特征得以辨别。若非如此。
若因如所见 方成能立者. 应不知一切. 或一切皆知。
如果因为所见才成立论证, 那么要么一切都不知, 要么全都知晓。
譬如于火见烟.后时欲如彼转乃得分别者.此决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诸法后时不可得故。或火所有光𦦨等差别法一切能知。然今但以共相简别非火而得了别。以是当知能立门中所见相者皆非差别自相。
比如看见烟就知道是火,之后想照那样去理解就能分辨清楚,这是不可能的。就像所有不是火的事物,后来也无法确认。或者火的光和焰等各种特征都能被了解。但现在只是通过共同特征来区分不是火的东西而获得认知。因此应当明白,在论证中所见的相都不是各自独特的特征。
无有共相故. 不成所余法。 不见多依故. 无异.亦非一。
无有共同相状,故不能形成其余法。不见多种依托,故无差异亦非同一。
且火法外无有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余法。又非见依一切故.无有二性相共。但以相似而说.转一所依.亦转一切.实是多法。如是当知所比者唯有少分。
火的性质之外不存在其他具备火共同特征的事物,因此无法构成其他法。又因为并非所有现象都依存于视觉,所以不存在两种性质共有的情况。只是由于相似而进行说明,转变一个所依,也会转变一切,实际上包含多种法。由此可知,所比量的事物仅具备少分特征。
由此少分理. 即彼诸多法. 亦不越所相 能分别.非余。
根据这少许道理, 那诸多法相也不超出 所显现的形相, 能加以分别的,并非其他。
谓烟亦唯烟性𦦨性等分.不越于火定相随逐.得成分别。其实性等则非.以违越不定故。/复说颂言.
定随所相者 是因所了别. 非诸差别法. 于彼不定故。
非因相属义 悉了别所相. 亦见不定故. 唯差别能知。
并非因为相属的意义,完全了别所现之相。亦因显现不定之故,唯有通过差别才能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