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比量品第二
两种类型。
为自己推理和为人推理。/这里。
为自己开悟而修行。通过观察因的三种特征来理解事物的真实意义。
通过以下所说的具备三相的因来观察所要比度的对象,这就是为自己推理的比量。
结果如前所述。
正如前面讨论现量时,是依据两种分别相来说明量果的。现在讨论比量时也是如此。/如果这两种量(现量与比量)都具有分别相的话,它们的差异究竟在哪里呢?
现量与比量所观察的对象各不相同。因为它们的表现形态有区别,所以内在本质也不一样。/在比量中分析事物时,要区分对象本身和认知方式这两个方面。
通过正因法则可以确定, 其他方面也能显现。 只要具备这些条件, 便能证得相应法果。
若在其他地方曾见火与烟从不分离,后来在另一处仅见烟时,也可推断该处有火。如此便能证明该处与火相应。若非如此,所立的地与烟皆各各不同,如何能成立?这是依据共相而说"有烟则有火"之理,因此能通过因法在其他地方显示确定性。并非仅以法为所立,也非仅凭相属关系。
所展示的法义,仔细考察还有其他深意。
如果因为对法的见解而有所决定,那么与法相契合的事物也能成立。在这之中,
一个道理包含多种法义, 并非所有因缘都能完全分辨。 只有确定相互关联的部分, 通过排除其余才能了知。
如同火焰有热度、光芒等区别,并非完全由烟雾解释,因其不定。仅就与之相关者而言,即各种实质属性等为火所必备者。此唯由非实质属性等排除而成立,如是未见非火一切法故,得成为火。
美德之香最为殊胜,依次区分并非实有等,了知如优昙花般稀有。
此处通过德性区分非实体非业力,香气区分其他德性,美好区分其他香气,乃至以殊胜区分其他非优昙花,各自通过不同特征得以辨别。若非如此。
如果因为所见才成立论证, 那么要么一切都不知, 要么全都知晓。
比如看见烟就知道是火,之后想照那样去理解就能分辨清楚,这是不可能的。就像所有不是火的事物,后来也无法确认。或者火的光和焰等各种特征都能被了解。但现在只是通过共同特征来区分不是火的东西而获得认知。因此应当明白,在论证中所见的相都不是各自独特的特征。
无有共同相状,故不能形成其余法。不见多种依托,故无差异亦非同一。
火的性质之外不存在其他具备火共同特征的事物,因此无法构成其他法。又因为并非所有现象都依存于视觉,所以不存在两种性质共有的情况。只是由于相似而进行说明,转变一个所依,也会转变一切,实际上包含多种法。由此可知,所比量的事物仅具备少分特征。
根据这少许道理, 那诸多法相也不超出 所显现的形相, 能加以分别的,并非其他。
并非因为相属的意义,完全了别所现之相。亦因显现不定之故,唯有通过差别才能了知。